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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34 乔治·萨拜因(美)
国家的统一应持的立场。没有理由为什么要使英国国王受特殊的
神威的束缚,而且事实上君权神圣论在英国的政治理论中并无多
大重要性。
参考书目
J.W.艾伦:《十六世纪政治思想史》r彳History D,Political Thought加
the Sixteenth CenturyJ,第三版。伦敦,1951年版第3篇9
E.阿姆斯特朗:t法国宗教战争的政治面面观,rThe French Wars矿Re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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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让?波丹
在十六世纪最后二十五年内,法国出版的大部分关于政治的
书籍都是些辩论性的短文,没有独立性,也没有哲学上的创造
性。然而,l 576年让?波丹出版的《国家论六卷》①是一部寿
命较长的书。这部书在内战中应运而生,公开承认其目的在于加
强国王的地位。但波丹所得到的是宗教派别对他的异乎寻常的冷
落。他为建立一个政治思想的哲学体系而奋斗。不管他的思想如
何混乱,至少他使他的书不属于有争议的文献范围之内。在s国家
论六卷*中,波丹为近代政治学给自己提出的任务,其雄心并不亚
于亚里士多德的古代政治学。尽管不能对二者作认真的比较,这
本书在当时却赢得了很高的卢誉,所有的学者都在政治思想史中
赋予它以重要的地位。它的重要性倒不在于他煞费苦心地恢复亚
里士多德的体系,而在于他从神权论抛在神学废物堆中捡来了最
高权力速=盟想。这样,这本书就对主权进行了分析,并把它纳
入宪制论的范畴。
宗教信仰自由
s国家论六卷*一书可以说是维护政治而反对政党之作。它发
表在圣巴托罗缪大屠杀仅仅四年之后,成为一批人数日益增多的
温和思想家的主要学术成果,这批人以“政治家刀著称,他们认为王
权是和平与秩序的主要支柱,因而力求把国王抬高到所有宗教派
① 波丹于1586年出版了一部拉丁文增订本}1606年有理查洁?罗尔斯的英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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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和政党之上,成为全国团结的中心。他们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
动乱时期注定要出现的强有力政府的力量,但他们在十六世纪的
地位比这还更重要。他们是首先考虑到在一个国家中容许若干宗
教并存的可能性的一些人。尽管他们大多数人是天主教徒,但他们
首先是民族主义者。在他们的政治思想中,他们准备正视当时最严
峻的政治现实,即基督教的分裂已无可挽回,任何一个教派都不能
说服也不能强迫别的教派。据此,他们所主张的政策是从遇难船
上救出还能救出的人和物;允许无可挽回的宗教分歧的荐在,而把
法国民族团结在一起,尽管丧失了宗教的统一。这是梅迪奇家族
卡特琳的掌玺大臣奥皮塔尔在内战一开始就采取的政策,这也是
亨利四世统治下所流行的一般解决问题的政策。这一政策虽属明
智,但在十六世纪对大多数人来说,它似乎是违反宗教原则的。这
些政治家被他们的一个敌人说成是:他们是那些宁愿王国平静或
他们的家庭平安无事,而不愿他们的灵魂得救的人:“他们宁愿王
国保持和平而不要上帝,而不愿在有上帝的情况下进行战争。*这
种嘲讽倒是有点道理的。这些政治家确实把宗教自由奉为一项政
策而不是道德原则。他们从不否认国家有迫害个别宗教或对它的
特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他们认为,事实上宗教迫害是灾难
性的,他们按这一功利主义的理由谴责这种迫害。一般地讲,波丹
与这个集团有联系,他想通过他的书来支持他们的信仰自由政策,
并且也为在一个令人心烦意乱的时代里对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推
行开明政策而提供合理的基础。但他决不是一个机会主义者。他
的s国家论六卷》旨在为秩序统一提出理论原则,而这些原则是任
何秩序井然的国家必须以其为依据的。
波丹的政治哲学是新旧政治哲学的奇异混合物,正象十六世
纪所有的哲学思想一样。他已不属于中世纪,但也并未成为近代
作家?他的职业是律师,由于主张对法律作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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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代专门研究罗马法的条文,而为其他律师所敌视。他坚持说、
法律和政治不仅必须从历史角度而且也必须从人们的自然环境、
气候、地形和种族的角度来研究。而且,一种坚定的信念同这种听
起来很有近代意味的见解混杂在一起。这一信念认为,环境包括星
辰的影响,通过占星学的研究可以理解环境同国家历史的关系。
波丹是宗教信仰自由和开明政府的直言不讳的倡导者,也是巫术
手册的作者。这本手册旨在使地方官用以侦查和审判巫婆。在分
析历史根源时,他往往持严格而不轻信的态度,但他却乐于相信一
切关于把自己出卖给魔王的那些人的凶恶计划的民问故事。他是
国家的物质和经济福利政策的倡导者和第一本一直被称为近代经
济学书籍的作家,但他仍可让自然界住着精灵和鬼怪,人们的生活
处处要靠这些精灵和鬼怪的行动。他是一切宗教派别的评论者,他
的论断为此不偏不倚,以致没有人知道他究竟是新教徒还是天主
教徒,于是有人怀疑他是个犹太人或者不信宗教的人,可是他不论
在气质上或信仰上仍然是深信宗教的。他的思想是迷信、理性主
义、神秘主义、功利主义和嗜古主义的大杂烩。
他的政治哲学存在着类似的混乱状态。这一点看来是很清楚
的,即他自己相信他是在采取一种新的方法,这种新的方法的奥秘
在于把哲学和历史结合起来。他说,“当哲学未被历史赋予它以生
机时,它就在它的箴言当中因营养不良而死亡。力他批评马基雅维
利忽略了哲学,并且把这一点归于他的作品的不道德倾向。另一
方面,波丹不能容忍象他在托马斯?莫尔爵士和柏拉图的著作中
发现的无政府主义政策。他的理想是一种在一般原则范围内的经
验主义的主题:事实将赋予团结和理性以意义。这一政治哲学概
念是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得来的,但必须承认,他所设想的工作比
他同时代的其他作家所设想的要宽广。但不幸的是,他的成就同
他的设想是不相称的。他缺少一个构思清晰的体系以安排他的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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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材料。《国家论六卷*以及他所写的书的确都组织和安排得不好,
重复而不联贯,尽管在某些部分他能够使他的作品明确清晰和有
说服力。而且,他用历史事例、统计数字、弓I语和惊人的学识对法律
和制度进行诠释,介绍给读者。但在他死后一个世纪里,他的著作
被人忽略的主要原因是,它们令人难以容忍地缺乏章法和冗长乏
味。他实际上毫无文字表达能力。他的分类能力为正式定义提供
了方便,而不具备阐发哲学的真正能力。尽管他对历史和制度的
作用具有真正的洞察力,但他是一个研究文物的历史学者,而不是
一个哲学历史学家。
国家和家庭
《国家论六卷*的结构是从亚里士多德假借来的,尽管无穷无
尽的枝枝节节的词句模糊了整个轮廓。
波丹首先考虑的是国家的目的,然后是家庭和婚姻,父亲同子
女的关系,私有财产,奴隶制,他认为所有这一切乃是家庭的诸方
面。但是,开篇部分便立即暴露出他不能组织系统的政治哲学的
弱点。他对国家的目的没有明确的理论。他把国家的目的说成
是,“拥有最高权力的由若干户人家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合法政
府。力合法这个词据说是指正义,或指遵循自然法,或把国家同一
帮强盗那样的非法组织区别开来。然而,关于最高权力为其国民
所应谋求的目的,他是非常不明确的。他明知亚里士多德在这一
方面不是一个可靠的引路人,城邦所谋求的目的在一个近代王国
中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他说,公民的幸福的良好行为不是切实
可行的目的。然而,他不愿把国家限于仅仅追求诸如和平和财产
安全等物质和功利的利益。国家有灵魂和躯体,灵魂是较高一级
的,虽然躯体的需要是更加紧要的。事实上,波丹向来没有对这些
国家的较高目的加以明确的叙述。结果是他的体系存在着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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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陷,因为他从未对公民有服从主权者的义务的理由成功地予
以确切阐明。 ?
波丹的家庭理论是他的著作中具有特色的部分,但是这同样
很难同主权论联系起来。他认为家庭——这包括父亲、母亲、子女
和仆人以及共有的财产——是一个自然社会、其他一切社会都由
此而产生。他遵循罗马法的概念,即国家的管辖权不得进入一户
的门槛,于是严正主张恢复家长对其家属极其绝对的权力,完全控
制他们的人身、财产,甚至他子女的生命。同时,他对此作了补充,
即很好地驳斥了奴隶制权利和使用奴隶。家庭形成了一个自然单
位,私有财产的权利与之俱生,而国家和所有其他社团都由此而得
以形成。他给国家下的定义:国家是各家各户的政府;家长一走出
家庭并同其他的家长一致行动便成为公民。许多家庭的联合组织
(村庄、城市和各式各样的团体)为着共同防卫和追求相互的利益
而产生了。当最高权威把这一切统一起来时,一个国家便形成了。
波丹把这一最后联合的实际形成归于强力统治,尽管他肯定不是
说,仅仅靠权力就能证明主权或合法统治是正当的。 ,
在这种关于国家由来的说法中,波丹的动机比他的逻辑更加
易于理解。他在行文时大部分是清教徒式的吹毛求疵,于是父亲
的权力便意味着是一种纯化社会的方法。更重要的是,他想建立
一个固若金汤的堡垒以保护私有财产。在柏拉图和莫尔的理论中
和再浸礼派教徒的所谓实践中,共产主义是一再受到批判的对象,
因而他把财产视为家庭的特征。家庭是私有的范围;国家是公有
或共有的范围。所以,他的目的是把两者截然分开。他认为,主权
在性质上与所有权是不同的;君主决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者,不能
转让财产所有权。财产属于家庭,主权属于君主及其官吏。随着
这一理论进一步发挥,家庭固有的财产权甚至对主权也作了一定
的限制。不幸的是,为了廓清这一理论,都看不出家庭的这种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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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权利有什么根据。波丹关于父权的论点主要是权力主义
的,引用了圣经和罗马法上的话。其他部分他不过是抄袭亚里士
多德的,主张男人是理性的化身,而妇女则是易动感情的,儿童则
不成熟。当然他认为财产权植根于自然法。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波
丹是把拥有财产完全视为自然的权利,有些象洛克的主张,除了他
认为财产为家庭所固有而不属于个人这一点而外。但是,把家庭
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同国家的绝对权力联系在一起就造成了不可克
服的逻辑上的困难。
如若波丹的目的在于清楚地区分君主的政治权力和家长的私
人权利和权力,他就应当仔细研究从那些没有最高权力的自发家
庭群体向拥有最高权力的国家过渡的情况。事实上,他并未提供关
于这一过渡的明确理论,。正如他并未提出国家应当达到的目的的
明确理论一样。他把家庭和诸如村庄或城市的家庭群体归于出自
自然的需要和人的欲望——性的冲动、养育后代、防卫和天生的群
居性。他往往把国家的起源说成是由于征服。然而,他丝毫也不相
信武力可以自我证明是正当的,或在国家建立之后形成国家的首
要特点。优势兵力可以造就一伙强盗,但不能建成一个国家。在家
庭和其他集团提供的自然需要之外,还有什么自然需要导致国家
的产生,为什么国民应当服从他的主权者,或使一批家庭过渡到真
正的国家的变化的确切性质是什么,对于这一切他都是含糊其词
的。唯一非常明确的论点是:除非在最高权力得到承认及组成这
一权力的单位是家庭时,一个有良好秩序的国家才能存在。这是
理论结构方面的主要缺点,因为他的主权论不过是一种有时存在
的某种事物的定义:但他对这一事物却并未加以阐明。他取消了
上帝的委托,而这乃是君权神授论赋予国王以权威的基础,但他却
未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以填补这个缺陷?
46l
主 权
波丹关于主权原则的阐述一般被认为是他的政治哲学中的最
重要部分。他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
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于是,他开始把公民身分规定为对
主权者的服从。明确规定国家的概念是主权者和臣民,这一观点在
逻辑上把社会的、伦理的和宗教的关系置于政治理论范畴之外。正
如波丹所说,除了对一个共同的主权者服从之外,公民之间还可能
存在许多其他的关系,然而服从使他们成为公民。他们可以有也可
以没有共同的语言和宗教。他们之中的各个集团可以有主权者赞
许的特有法律和地方习俗。一个城市的自由民可以有公认的特权
或豁免权。一个法人团体可以被允许为了某些目的而制定并实施
它自己的规则。法律、语言、宗教和习俗相同的这种集体,波丹称
之为“城市刀。这个名词大体上相当于民族的概念,至少表明它具有
社会联合而不是正式的政治上的结合之意。“城市力并不是国家。
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存在。这
一概念同波丹时代的政治问题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他以
“政治家力的方式争论说,有政治的结合就足够了,即令这个政治社
会被宗教的分歧和地方的、习惯上的和阶级豁免权的复活而弄得
四分五裂。政治社会的重要因素是一个共同主权者的存在。
波丹的下一步骤是把主权的定义规定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
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刀并分析了最高权力的概念。首
先,它是永恒的,有别于在特定时间内所授予的任何有限的权力。
它是非授予的权力,或者是无限制的或无条件的授权。它是不能
转让的,也不受法令的限制。它不受法律的约束,因为主权者是法
律的来源。主权者不能使他自己或他的后继者受约束,也不
能在法律上对他的臣民负责,尽管波丹毫不怀疑主权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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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上帝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则。国家的法律只能是主权者的命
令,因此对命令、权力的任何限制必然超越法律。主权的主要特点
是不经上级、同级或下级的同意,集体地或分别地有为公民制定法
律的权力。其他的特点——如宣战媾和、委任官吏、行使法院终
审职能、准许豁免、铸造钱币和征税等——都是由于主权者处于作
为国家的法律上的元首地位。波丹小心翼翼地解释说,这也含有
主权者控制习惯法之意。他他允许习惯法存在就是批准了习惯法。
波丹认为,制定法律能够改变习惯,而习惯却不能改变法律。
波丹极其明确地将一个统一的法律上的首脑作为真正国家的
标志的原则应用于古代政府形式的理论。他的论点是,凡是未陷
于无政府状态的政府,凡是“秩序良好的国家刀,在其中的某处必然
具有这种不可分割的权威根源。所以,不同的政府形式只是在这
一权力寓于何处这一点上有所区别。尽管存在着种种政府的形
式,但并不存在什么国家的形式。在君主制中主权属于国王,因此
各个等级的职能只不过是顾问性质而已,波丹认为法国和英国的
情况就是如此。君主为方便起见,会同他的顾问们商量问题,但这
不是强制性的,君主在法律上不受所提意见的约束。如若一个国
王为等级的行动所约束,那么,统治权便实际上属于议会,而政府
则是贵族统治。据波丹说,这就是他那个时代的帝国的情况。又
如,最后决定和复审的权力属于某种公众团体,那么,政府就是民
主的。简言之,并不存在混合国家那样的东西。要么是不存在单
一的最高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存在秩序井然的国家,要么这一
权力属于某处,不论是属于国王、议会还是民众。波丹对于政府形
式的区分含有把国家和政府截然分开的意思。国家包括对最高权
力的掌握;政府包括一个机构,通过这一机构实施最高权力。一
个君主可以广泛地授权,因而他的治理深孚众望;而一个民主政体
也可以进行专横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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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丹还把主权论应用于国家从属机构的讨论上。在一个君主
制的国家里,议会的职能必须是顾问性质的。同样,由行政官吏行
使的权力也是君主授予的。而且,所有国家内存在的社团如宗教
团体、市政机构和商业公司之所以有权力和特权,也是出自君主的
意志。波丹那个时代有为数众多的这样的团体,这是很自然的。这
些团体还拥有相当大的自己管理自己的权力。他认为这些都是理
所当然的。他甚至赞成实际上是分权的政策。他所极力主张的是,
所有这些社团只是由于获得主权者的批准才得以存在,所有它们
的权力都出自他的同意。例如不成文法,公司的权力被解释为来
自国家,虽然它们可以以古老的惯例为依据,而不靠许可证或法
令。《国家论六卷》的基本目的就是要把法国国王当成整个政治组
织的首脑,尽管波丹并无意要彻底摧毁古老的社团,如同法国大革
命时期实际发生过的那样。他的目的是为君主制的权利建立一个
立足点,以反对封建时代的一切遗迹。意味深长的是,他把等级仅
仅看成是同贸易公司和宗教团体一道由主权者批准的社团中之一
而已。
对主权的限制
前面讲的波丹的最高权力论只涉及到他的论点的直截了当和
没有困难的部分。但是,就整体而言,他的论点决不那么简单,而
是包含着严重的混乱现象,必须予以说明,以便一睹其全貌。波丹
所说的主权一般说来是永恒的,从人的角度讲是无限地和无条倬
地制定、解释和执行法律的权利。他认为,这一权利的存在对任何
秩序良好的国家是必要的,成为一个发达的政治组织和比较原始
的群体之间的独特区别。但是,他认为对具有正当理由的最高权
力的运用决不象他的定义所表示的那样不受限制,于是便产生了
一系列的限制。这些限制使这个已经制定的理论充满了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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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波丹从不怀疑主权者是受上帝的法律和自然法约束的。
虽然他给法律下的定义是:法律全然是主权者意志的行为,但他从
不认为主权者单靠命令就可以造出权利。对于他和所有他的同时
代的人来说,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
的权利的标准;正是对这种法律的遵守使真正的国家区别于仅仅
是有效的暴力。当然,没有什么可以使主权者对违反自然法的行
为负法律上的责任的办法。但是,自然法确实使他丧失了一些法
律上的资格。特别是自然法要求遵守协议和尊重私有财产。主权
者的协议可能包括对他的臣民或其他主权者的政治义务。在这些
情况下,波丹毫不怀疑,认为主权者是受到约束的。将主权者的义
.务完全局限于道德范围内并使他远远脱离法律上和政治上的义
务,这对波丹来说是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例如,如果主
权者下一些命令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一个官吏的职责是什么?
波丹毫不怀疑,可能发生罪恶昭彰的情况,那就应当不服从主权
者。他竭力使这些情况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混乱依然存在。法律
既是主权者的意志又是永恒正义的表示;但二者可以是相互矛盾
的。
波丹主权论的第二点混乱之处发生在他对法国宪法的矢忠。
作为一位律师和一个道德家,他的一切自然倾向是立宪政府和尊
重王国的古代惯例和实践。他抱有那个时代所盛行的法律观点。他
认为,有些事情由法国国王去做是不合法的。特别是他不能更改
王位的继承,他也不能出让领土的任何一部分;然而,他却深信法
国国王是名副其实的主权者,事实上是一个主权者的范例。他承
认存在着特殊类别的法律,这些法律同行使主权本身有必然的
联系,甚至主权者也不能加以改变。他把这些法律叫做《帝国
法,,这显然是意味着违反了它们,主权本身就会随之消
失。在这里,混乱是显而易见的;主权者既是法律的根据,又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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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制定而他又不能加以更改的某些宪法规定的法律的管辖对象。
事实上,波丹有两个为环境而不是为逻辑所联系在一起的目
的。他谋求加强和巩固国王的权力,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是必
要的,但他也是一个竭力拯救王国古代制度并使之永久化的笃信
立宪政体的人。不论在逻辑的或历史的原因上,王国都不能与国
王等伺起来。支持“帝国法*的思想是,国王除非是王国的一员,他
就既不能存在也没有权力;支持主权定义的思想是,国王是王国的
主要立法和行政机构。这两个主题并非互不相容,但当它们在主权
的概念上松散地联系在一起时,便会产生无穷的混乱。为了构成
有系统的理论,波丹本来应当下决心认定这二者之中那一个是根‘
本的。因为如果主权的主要含义是君主的至高无上,那么政治社
会就不复存在了,除非借助于君主同他的臣民之间的关系。而且
也不可能有君主所不能更改的王国的法律。实质上,这一思想路
线部分始于波丹,继而是由霍布斯加以发挥的。另一方面,如果国
家是一个具有自己的法律和一部宪法的政治社会,那么把主权者
和君主等同起来便是不可能的。
在这一点上,波丹的混乱无疑是因为他抱着眼前目的所造成
的:他难以用反复灌输忠于一个法律的抽象概念的办法同.革命作
斗争。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上帝在地上的代
表即国王,是全然可以比较吸引人的概念,至少在民族情感上使国
家本身已经稳固到无须国王之前是这样。另一方面,一个看得见的
国王是不容易塞进法理学概念体系中去的。而这一混乱却深深地
涉及到波丹力求遵循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想把历史和哲
学的实际上的进展和逻辑的分析结合起来。从历史的观点看,法
国王国这个政治社会几乎有必要被看成是一个单一的社会实体,
经过无限漫长的逐渐变迁而始终如一地延续下来。从分析的观点
来看,几乎同样有必要从历史的长河中作一横剖面,去考虑法制各
466
部分问的正式关系。没有一种分析能适用于历史的所有阶段,因
此历史会违反任何正式分析的准则。波丹所做的事其困难也许到
了无以复加的程度。他在《帝国法,方面的混乱成为法理学方面分
析和历史方法之间长期争论的起点。
在波丹的主权论中还存在着第三种混乱现象。这比上面讲的
两种更加严重。这涉及到他关于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异常强烈的
信念。这一权利受到自然法的保障,但对波丹来说,它远远超出了
对主权者的正常限制。财产是如此神圣,以致不经占有者的同意
主权者是不能触及的。因此,他主张征税应经等级的同意。但是,
关于税收,没有任何东西能作为波丹使税收同其他立法区别开来
的理由,他曾以最明确的方式不承认等级除了以顾问的身分之外
有任何资格制定法律。诚然,等级的存在有赖于主权者将有限的
权力委托给下属的社团。
在这种情况下,混乱等于彻头彻尾的矛盾。这发生于前面提
到的他那有缺点的理论体系。他认为财产权是家庭不可取消的属
性,而家庭又是国家赖以建成的独立存在单位。而一个有良好秩序
的国家却需要一个有无限法律权力的主权者。因此,波丹的国家包
含着两个绝对物:家庭的不可取消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无限立法权
力。就二者而言,在他的思想上财产权更为根本,至少在下述意
义上是如此:财产权形成了他认为不容争辩的长期存在的信念。
主权者的无限权力则起源于宗教战争所产生的危险这一偶然事
件①。如果波丹曾认真地试图向他自己证明这两种立场的不一致
是有道理的话,他也许是按照对待《帝国法》那样相同的思路。财
产权对家庭是重要的,而家庭对国家是重要的;可是,征税的权力
①R.肖维雷在他所著《约?波丹》一书(第27J页以次)认为,在1566年所
写《方浊》(Methodus)和1576年所写的《国家论六卷》之间是有重大差别的。前者
着重论述对壬权的限制,后者主要论述取消王权。作者把这种差别归于在相距十年中
所弓I起的环境变化。
467
是具有破坏性的权力;国家不能拥有破坏它自己成员的权力。无
论如何,他十分明确地主张,税收需要同意,他并且十分明确地把
这一点作为对主权的固有限制,如同《帝国法》所说的那样。从逻
辑上说,他的思想在家庭的理论和国家的理论应该结合之处却分
道扬镳了。
‘ 秩序良好的国家
《国家论六卷》的其余部分讨论了一大堆问题,但在理论的要
点方面却并未增添什么东西。它详尽地探讨了革命的原因和防止
办法,也是拾亚里士多德之牙慧。波丹按照他的一般理论,把革命
说成是主权的更替。不论改变了多少法律,只要主权仍原封未动,
就不能说发生了革命。他列举了许多革命的起因及其不同程度的
重要性。一般说来,书的这一部分是缺乏条理的,虽然他的许多言
论是有见地的。他关于革命预测的讨论是为此目的而进行一次运
用星占学的奇特旅行,而他对防止革命的方法的分析则使他谈到
了各个行政部门,并使他表现出真正丰富的政治敏感和智慧。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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