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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25 乔治·萨拜因(美)
力,而一个不信教的人则不能对此二者之中的任何一种提出正当
的要求,因为他的占有不过是一种篡夺。开除出教会使法律、契
约、财产权和婚姻,简言之,使作为社会依据的全部法律体制都失
去了效力。尽管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话,结论却是把奥古斯丁的
论据②作了重大的概括,这论据就是:一个正当的国家必然是基督
教国家,并且在应用这一论据时,这个结论却远不如托马斯的如下
看法开明,即不信教决不影响行使政治的权力。事实上,埃吉狄厄
斯之利用亚里士多德主义是表面的,不过是以流行的学院方式提
出的一种论据,而不能象托马斯那样理解世俗政府的道德要求。
实质上,他的书返回到比法学研究的复兴和亚里士多德的重新发
现还要更早的神权政治的传统。
埃吉狄厄斯这部书的其余部分主要是竭力搪塞他自己关于教
皇的全面统治的理论和教令等等之中承认两种权力相互独立之向
的内在的对立状态。他表示,他并无意于否定它们是各自不同的,
————————————————————————————————_
①邵文茨编订本,II,7;第75页。
②《上帝城》。19、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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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一般说来,在实施时仍应当保持原状。世俗政权的权利并没
有被取消而是得到了肯定,因为教会并不希望把(两种)权力混淆
起来。它并不取代世俗权力而只是为了适当的原因和保存精神上
的价值而加以干预而已。但他的意见还不如他列举的、为教皇进
行的干预辩护的大量特殊情况能给人以更深刻的印象。只要世俗
的财富或权力在使用时引起人世的罪恶,教会当局就可以进行干
预。正如埃吉狄厄斯有些天真地指出的,这一权力是“如此广泛,
世上无论任何情况无不在它的范围之内刀。而且,教会还拥有一种
特殊的权力以保持统治者之间的和平和保证遵守条约,当统治者
表现玩忽职守或当公民法不清楚或不充分时,也可以进行干预。
作者提出的全部情况意在说明各种特殊的权力而不是通常行使的
权力,不过,很明显,教皇能随意审理任何事件。确实,他不应独断
专行,他不应当“不受约束力,但人们必须相信他是会用法律约束自
己的。
在该书的最后几章里,埃吉狄厄斯试图比较确切地解释他认
为教皇应当享有的plenitudo potestatis是什么意思。他把这
种统治权定义为独立的或能动的权力;“当他在没有相应原因的
情况下能做他在有个原因时能做的任何事情时刀,那就是个动因。
埃吉狄厄斯事实上只知道两种这样的力量——上帝和教皇。在宗
教事务方面,教皇的最高地位在上帝之下是绝对的。实质上他就
是教会,这是因为他既不能被废黜,又不能被认为对谁负责;他对
教会的法律以及对其他等级的僧侣拥有最高的权力。因此,埃吉
狄厄斯坚决主张教皇有任命主教的充分权力,他可以在不经过任
何习惯的选举方式的情况下这样做,但他有责任保持法律的形式。
人们会看到,这种论据实质上同十六世纪用以支持君权神授说的
论据是相似的;一个国王的神圣权利是教皇的神圣权利的翻版
(mutatis mutandis),只是细节上略有不同而已。但是,埃吉狄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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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却把plenitudo potestatis看成是教皇权力的特有物。当他写作
的时候,这个论据本来不能应用到世俗领导人身上,因为他无论如
何也不是圣彼得的继承人。但无论什么地方,只要目的在于保卫
国王的独立使之不受教会的干涉(这始终是保王派的论据的一个
重要部分),对于世俗权力的要求就必须提出同教皇的权力相平行
的权力。正如约翰?内维尔?菲吉斯所指出,国王的神圣权利不
是正常的现象,却又是可以理解的,这是利用神学来使世俗的体制
摆脱神学。但是,当政治论争在国王和他的臣民之间展开时,这又
是保壬派的一个方便的工具。
罗马法和王权
在埃吉狄厄斯提出的体系中,教皇统治帝国的学说得到了最
充分的发展。经过斟酌之后,imperialism这个词还是可以使用
的,理由是:虽然这个理论还要依靠教会才取得执行宗教纪律的权
力的要求,但它的发展了的形式还有赖于在罗马法中所确定的皇
帝的地位。霍布斯把教皇的权力恶意地说成是“戴着王冠坐在罗
马帝国坟墓上的、已经灭亡的罗马帝国的鬼魂力,这是有道理的。教
皇的统治权,可以作为合法依据的唯一原则,到处成了公私权利的
仲裁者。吉莱希厄斯关于两种独立权力的学说变成了只不过通常
必须尊重的一个传统,但这个传统实际上已没有什么意义或毫无
意义。如果假定宗教权力被赋予法律权力,那么从由格雷戈里七
世发动的力量的发展便不能推演出任何其他结论了。而另一种选
择就是否认宗教力量需要或是能够有一种法律的结构。只要有可
能,宗教事务必须只局限于道德或宗教指示的任务,其结果,最后
是国民政府这方面将变成一个纯粹的世俗机构。这一过程的发端
也可以追溯到十四世纪初法国的论争上去。
罗马法及其法律权力集中于皇帝的概念,对于为教皇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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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据以及为法国国王提出的论据是同样重要的。在十三世纪,出现
了就早期中世传统而论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即法律有赖于国王的
批准,而这几乎肯定是由于人们研究了罗马法的缘故。①当然,法
学家的理论就是《法学汇编》(Digest)的理论:皇帝的意旨具有法
律效力,虽然他的权力是来自授予他这种权力的人民的法令。在
十三世纪,法学家中就如下问题是有不同意见的,即这一法令是否
使人民完全失去了制定法律的权力。有些人认为人们仍有这种权
力,另一些人则认为罗马人民只保有残余的权力。但不管怎么说,
这一概念在法学家当中占有了地位,即法律必须经过批准,它表达
了主要长官的意旨,而这就给法律被视为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这
一情况注入了新的要素。它使法律来自人民的政府同法律来自国
王的政府,大体上也就是宪政的政府同专制的政府有了区别。
然而,就十三世纪的帝国而言,把罗马法归之于皇帝的权力却
是个时代的错误,法律的字句并不能用于国王和其他实际上是独
立的势力。人们需要经过一个漫长的解释过程把法律同它在字面
上涉及皇帝的地方区分开来,这样,事实上任何独立的统治者就可
以在法律的含义之内以第一人者的身分出现。②这一步骤对一个
具有帝国的统治权特征的独立政治权力的概念和一个就其本质而
论主要是世俗的和法治的权力的概念的形成上起了主要的作用。
后一种思想的形成需要很多时间,它的完成是近代史而不是中世
国家的历史所能做到的事情,但十四世纪初法国国王和教皇之间
的论争在确立法兰西王国的民族主权方面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坚持法国对教皇政权以及对帝国的独立性方面,甚至法国的神
职人员也站在国王一边。大约在十四世纪中叶出现的法律准则
①卡莱尔,前引书,第5卷,第1部分,第6章。
②塞瑟尔.N?悉尼?伍尔夫在他的《撤索费尔拉托的巴尔托路斯》(Bartolus
矿Sassoferrato)(~E| ,1913年版?特别是第3章)里讨论了这一历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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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王在他的王国拥有的权力等同于皇帝在他的帝国拥有的权
力(“蹦。厅regno suo缈f imperator regni蹦∥。①腓力要求他的儿
子们起誓,他们永远不会承认在上帝之下有一个地位更高的人。
如果综观一下保王派的文献,那么,法学的研究对论据的影响
是十分明显的。过去含糊不清之处正在变得比以前更加明确。特别
就教会事务和世俗事务之间的基本区别(法学家攻击这种区别,认
为这主要是确定两种权限之间界限的问题)这一点而言尤其如此。
某些种类的案件是划归教会法庭的;另一些则完全属于世俗法庭;
还有一些两种权限都感兴趣的案件。弄清这一法律问题,目的也
在于把可以行使国王的强制权力的法律问题和属于教会的教义的
道德问题之间的区别弄得更清楚些。总的说来,在保王派的法学
家方面,其倾向是把教会的权力说成是伦理的或宗教的教导,这样
就取消了它的强制力,除非这种力量由世俗权力方面来行使。换
言之,倾向是向着这样一个方向发展的,在一个世纪之后以马尔西
利奥的如下结论而达于极点,即宗教权力只不过是传教的权利。有
关教会权力的这一比较有限制的概念,对于教会内部拥护教皇专
制主义的要求可能具有重要的用途,因为所有的教士或至少是所
有的主教在执行纯宗教的义务方面都可以正当地被视为是平等
的,这样,教阶就被视为不过是一个方便的行政措施罢了。财产在
论争中的重要性也有引向类似结局的倾向。从教会的宗教义务的
观点来看,对财产的控制只是一种手段,而由于教会事务和世俗事
务之间的区别变得明显,对财产本身的控制,甚至对完全用之于教
会目的的财产的控制,自然也应当是国王的事了。同时,对财产的
这种分析有这样一种倾向,即弄清楚一方面管理财产或向财产征
税的公共权利和另一方面私人的所有权之间的区别。
①关于这句名言的起源,参见伍尔夫,前引书。第370页以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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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约翰
在为国王辩护而写出的许多作品中,也许最有特色或者说
在历史上最重要的是巴黎的约翰的s论国王与教皇的权力》fDe
potestate regia Pf p印口疗)(1 302—1 303)。①此书所以特别值得注
意,是因为它的作者是一个多明我会的教士;但他又是一个法国
人。约翰几乎不想提出一种有系统的政治哲学;他的书与其说因
其总的结构,无宁说因其细节而著名;作者虽然讲的是一般情况,
但他的心里肯定是联系着五六年前的情况从事写作的。同时他和
圣托马斯都同意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对于决定他的观点是一个重
要的因素,并使他同埃吉狄厄斯的假亚里士多德主义划清了界线。
首先,约翰象一个法学家那样,认为无须特别突出帝国。他在开头
的几章中争辩说,教会需要普遍性,而政治权力则不需要。公民社
会是由自然的本能产生的,而人们的爱好和兴趣则各不相同。天
然的政治区划是行省或王国,没有必要使这些区划从属于单个首
脑。确实,他有时把有点虚幻的世界性的权力归之于皇帝,但是在
肯定法国的独立这一点上他是极为明确的。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
接受过来的自给自足社会对他来说就是一个王国,并且认为这样
的自治单位实际上有多少他就承认多少这并无任何困难。第二,也
许是最重要的,约翰的亚里士多德主义使得他反对埃吉狄厄斯的
这一观点,即世俗的权力需要教会的批准。世俗的权力比真正的教
士职位在时间上要古老,而不是从它派生出来的。而且,认为世俗
①《论国王与教皇的权力》发表在M.哥尔达斯特的《神圣的罗马帝国》(Mona-
rchia sancti Romani imperii),汉诺威与法兰克福,1612—1614,第2卷,第108页
和S.~gN《论帝国的审判权、权威与优势和教会的权力》DP jurisdictione,a驴
toritate。“praeeminentia imperiali,ac potestate ecclesiasdca(巴塞尔,1566年
版),第142页。在若望?勒克列尔克的《巴黎的约翰和十三世纪的教会学》(Jean如
Paris“f,eccldsiologie砌Xiiie s槽cM(巴黎,1942)的附录中有此书的一个经过考
订的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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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力只就其本质而论才是有形的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他也象
过去的圣托马斯所做的那样,他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接受了这样一
个观点,即认为国民政府本身对过美好的生活来说是不可缺少的,
因此,即使不提基督教的批准,就凭道德上的利益也能以证明它
是正当的。因此,认为宗教的事务在所有的方面都高于世俗的事
务,这是对亚里士多德的高级生物统治低级生物这样一个规则的
误用。当然,他并不把这看成是否认教会权力具有较大的内在价
_值,但他利用世俗政府的本性来支持对世俗事务的独立性的传统
辩护。
正如约翰在他的序言中所说,他写作主要是为了解决教会的
财产问题,目的在于在两个对抗的错误之间标出一条中间道路。
他说,有人认为神职人员根本不应当拥有财产,他还把这些人叫做
沃尔多派①;还有人认为教士们的宗教权力使他们能以间接控制
全部财产和全部世俗权力。他认为后一种错误观点和黑勒德的观
点一样,因为黑勒德认为基督的王国是这个世界上的王国;不过他
提出论据的目的显然在于对付象埃吉狄厄斯那种教皇统治帝国论
的极端拥护者。约翰写他的作品就是为了反对第二种错误,而他
的中间立场在于主张:神职人员拥有自己的财产是作为进行教会
活动的手段,这是合法的;但世俗政权才能对财产进行合法的管
理。如果认为,因为财产对于宗教的目的是必要的,所以教会当局
要直接管理财产,那就大错特错了。在提出这个总的观点的同时,
约翰还提出一些引人注目的而又重要的补充观点。首先,他否认‘
教皇拥有教会财产的权利;教会的财产不能属于任何个人,而应属
于作为一个团体的社团。教皇是以执行者(dispensato∥的身分对
它进行管理的。对于教会财产的滥用,可以认为教皇是负有责任
&。等。,篓雾‘孽竺多是法国里昂人,活动于十二世纪后期。他原来是商人,从1170 -
年起开始传教。他领导的一个宗教改革组织,其成员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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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二,在世俗统治者的情况下,他在世俗人当中对个人享有的
所有权和对于作为公民社会的首脑的统治者所享有的财产使用权
在政治上或公务的调整之间作了明确的区分。国王要尊重私有财
产的权利,只能根据公共的需要对之加以调整。
约翰以弄清争论问题的同样精神,论述了宗教事务和世俗事
务之间的区别。也同过去为反对格雷戈里而为帝国所作的辩护那
样,论据仍然要依赖于两种权力的分离,而每一种权力都是直接来
自上帝的。但是,约翰系统地展开了自己的论述。他举出认为世
俗权力应服从教会权力的四十二项理由,然后对之一一加以反驳。
更重要的是,他对教士们所固有的宗教权力进行了分析并探究了
宗教权力对世俗财富和世俗权力到底意味着进行什么样的控制。
他发现祝圣式和主持圣餐式以及布道和说教的权利都是纯粹宗教
方面的,根本无须物质手段。教会人员进行审判和惩办坏人的权
利是造成混乱的主要根源,但他发现,教会的权力只能做到开除出
教,这在本质上不会造成物质上的损失。强制是属于世俗权力的
事。比如说把一个异教领袖开除出教可以使他的人民不服从他,
但这是附带发生的情况,决不意味着教会当局能强迫统治者。约
翰指出,世俗当局对于教会做的坏事所提出的抗议也同样会产生
使教皇不得不认错的附带后果。就法律而论,教皇废黜国王的权
利并不大于国王废黜教皇的权利。双方都可以提出抗议,而这抗
议可能是有份量的;双方都可以依法被废黜,但废掉他们的只能是
选出他们的、经过正当程序建立起来的政权。教会当局提到的其
余两种权力——调整教会人员和拥有为教会之用的财产——并不
意味着对世俗当局有控制权。对教会的宗教权力的这种精确分
析,实际上也就是限制,竟然出自一个教会人员,这是非常令人吃
惊的。
约翰还论述了教皇和法国国王之间的关系,用以补充他就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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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提出的一般论据。他的论辩的这一部分主要是
历史方面的,并且由于它提到了君士坦丁的捐赠,这样也就涉及到
法国同帝国的关系。他意在指出,不管教皇当局同帝国之间的关
系如何,都不存在要法国国王受制于教皇的理由。但结论却比较
复杂,因为他似乎想使捐赠一事的意义化为鸟有。他首先以历史
为依据指出,无论怎么说,这事只适用于意大利的某些部分。接着
他又抨击此事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因为皇帝把帝国的一部转让掉
是不合法的。其次,他又争辩说,即使不提这些论点,这件事对法
国也不能适用,因为法兰克人从来就不是帝国的臣民。最后,即使
过去他们是臣民,他们也早就按照传统权利取得了独立。在约翰
对帝国的论述和但丁对它想象的理想化之间,几乎不可能有更鲜
明的对比了。他指出,帝国始终到处是一片混乱,腐化堕落;它从
早先的民族那里篡夺了它的权力;那么,后来的民族为什么就不应
当为反对它而实现独立的要求呢?至少对法国人来说,帝国已不
再具有那种神奇的魅力了。①
约翰的著作的最后几章从另一个角度论述了教皇的权力。他
虽然讲得不很明确,他暗中示意就是要完全否定教皇在教会内部
要求享有独一有的特权,即plenitudo potestatis。他认为教皇的首
要职责主要是进行行政组织工作的问题,因为就宗教权力而论,所
有的主教都是平等的。当然,教皇的职位是独一无二的,而且来
自上帝,但需要人类的合作以选出一位适合担任这一圣职的人。
这是埃吉狄厄斯的论述中最薄弱之处,因为从表面上看,在选举教
皇期间,教皇的权力必须有个安置之处,而如果能够把这个权力授
于教皇,那就似乎没有充分理由说明,为什么不能通过某种法律程
序剥夺这一权力。因此约翰争辩说,教皇是可以退职的,也可以由
①C.N.S.伍尔夫在前引书中(参阅此书第209页以次)论述了在霍亨施陶芬
家族垮台之后重建帝国的计划。
334
于不可救药的错误行为而予以废黜。按照他在论述教会财产时业
经提出的方针推断,他把宗教权力看成是属于作为一个社团的教
会本身的。一次宗教大会就可以废黜一个教皇,对这一点他是坚
信不疑的,并且作为他自己的意见,他认为枢机主教团就可以依法
执行这一任务。显而易见,他认为枢机主教团同教皇的关系有如l
封建的等级会议对国王的关系。
如果在一位教皇下面,代表们是从每一行省选出来的,从而使得所一
有的人都能在教会的政府中有他们的一份,那么,这对教会来说肯定可
能是最好的政府了。①
因此他就依据许多中世纪作家用来为对一个国王的反抗辩护的同
样一般原则,来为反抗教皇的行动进行辩护。确实,并不存在反对
教皇的任何法律程序,但如果他激起了叛乱而又不能被说服去制
止叛乱时,
我以为,在这种情况下,教会应当接受反对教皇的建议;在一定的,
限度之内,国王可以用武力反对教皇武力的暴行,并且在这样做时,他就
不是在反对教皇,而是反对他的敌人和社会的敌人。④
这些段落表明,教皇对统治权的要求甚至教会人员也对之十分反
感。它们十分清楚地表明,大分裂使教会政府沿着中世纪的代议_
制的路线体制化而作出的努力肯定是要失败的。
除了偶然的情况之外,约翰很少谈到世俗国家的组织问题。
一般说来,十分清楚的是,他想像的是中世纪宪政王国形式的政一
府。因此,他否认教皇废黜了墨洛温王朝并以皮平取而代之;皮平
是“通过贵族的选举力产生的。在全部世俗事务中,抑制或惩戒国
王的是贵族。这里约翰又把亚里士多德抬出来帮忙,办法是把宪:
政王国和由民主制度与贵族政治混合而成的政体等同起来。当.
①第20章;~(1566),第202b页。
②第23章;同上书,第215 a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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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事实是:在约翰写作时,中世纪的宪政制度正在到处形成。法
国的三级会议的第一次会议是在1302年召开的;英国、意大利、德
国和西班牙在十三世纪都召开了由王国各个等级组成的、类似的
代议机构的会议。因此,约翰所代表的政治观点就成为他的时代
的特征,其程度远远超过了由埃吉狄厄斯或某些民法专家所代表
的专制主义倾向。
巴黎的约翰的作品并没有提出一个系统的政治理论,但无论
对当时还是对后世来说,他的作品都具有重大的意义。作为法国
人和教士,他为了法兰西王国的独立力陈历史方面的和法律方面
的依据。他在财产所有权(无论是教会的还是世俗个人的)和国王
对它的政治控制或教皇为教会对它进行的管理之间划了一条明确
的界限。他重申了主张教会和世俗政权相互独立的论据,还补充
了对于教会权力的性质和目的的深入透彻的分析。总的说来,这
一分析倾向于这样一种观点,即教会的权力严格地说根本是不合
法的。教会并不需要强制的权力,如果有需要的话,也应求助于世
俗的武力。作者极力强调宗教权力的道德和宗教的性质。他的论
据实质上是用法律抗议宗教的侵犯,抗议按照皇帝法律地位的模
式把统治权授予教皇。最后,也如同反对教皇的专制主义那样,
他建议可用代议制缓和君主制度。总之,这些论据在未来的政治讨
论中具有重要作用。与埃吉狄厄斯的论据相比,约翰的观点甚至
在无异是正统思想的范围内,也是把亚里士多德所起的影响加以
世俗化与合理化的突出例子。
博尼费斯和腓力之间的论争在政治理论的发展中是十分重要
的。这一论争提出了对这样一种独一无二的统治权力的明确的要
求:这一权力是授于教皇的并在教会内部直接地和在教皇和世俗
领袖之间间接地行使,论争又是在神圣权利的原则上捍卫这一要
球的。这一要求——法治主义的神学分支——的出现是对之进行
336
一致攻击的信号。甚至在法国的论争中,这种进攻也是沿着两个
主要的方向展开的。对教皇的统治权提出的反对意见是以如下的
假设为依据的,即这是教士提出的教会权力所特有的要求,因此人
们就想限制它,使之成为一种专门是道德的和宗教的活动。另一
方面,对统治权本身提出的反对意见,其依据是不管在什么地方。
这种统治权本质上也是残暴的,因此必须用代议制和经过同意的
做法使之缓和并加以限制。这两种反对意见中的第一种,也就是
限制宗教权力并使之同世俗权力分开的做法,为奥肯的威廉所发
挥并在帕都亚的马尔西利奥身上达到了几乎是逻辑上的完美程
度。认为代议制是一切好的政府的固有的组成部分这种看法,在
教会政府的宗教会议理论中首次得到了详尽的陈述。
337
第十六章 帕都亚的马尔西利奥
和奥肯的威廉
巴黎约翰的批判已经验证了对教皇的统治权理论的敌视情
绪;这种情绪由于博尼费斯的过份要求在法国的失败,特别是由于
教皇在法兰西王国的影响下在阿维尼翁住了七十五年这一事实而
变得更加高涨了。要知道,如果说世俗统治者不想成为罗马教会
的臣民,那他们就更不想成为奥肯的威廉挖苦地称为阿维尼翁教
会的臣民了。“巴比伦尼亚的监禁”①使那些不是法国国籍的人们
极为恼火。甚至在“神曲*里,但丁也向法国的牧师、那些“穿着牧
人外衣的残暴的狼”②致敬,而皮特拉尔克则用他的咒骂极为过份
地侮辱了他们的人格。彼得关于教皇政权的理论,即使不说它意
味着教士们有权干预世俗的事务,也是为许多忠诚的天主教徒深
恶痛绝的,因为它破坏了他们关于教会内部宗教自由的信念。最
后,教会财产的问题早在十四世纪就把教皇卷入了就教士的清贫
问题而同方济各会教士中有影响的那一部分人展开的激烈论
争,④因此,所有这些事实都有助于使教会权力的性质,特别是教
①“巴比伦尼亚的监禁”原指巴比伦国王尼布甲尼撒二世(公元前605一前562
年在位)于公元前586年攻占耶路撒冷后把许多犹太人监禁在巴比伦尼亚一事。这些
犹太人直到公元前538年才被居鲁士二世放还。后来这一词又用来指十四世纪教皇
被拘留在阿维尼翁—事。——译者
② 参见《新约?马太福音》(第7章,第15节):“你们要防备假先知,他们到你们
这里来,外面披着羊皮,里面却是残暴的狼。”——译者
③按照方济各会教士所认为的圣佛兰西斯(即圣方济各)的原则,该会相当一部
分教士认为放弃仅够维持生活必需以外的财产,对于正当地执行宗教职务来说是必要
构。但约翰二十二世宣称这是异端邪说,他免去该会教长的职务并把教长开除出教
会,还修订了该会的章程。这一争论中的三个主要人物——塞森纳的米谢尔、贝尔伽
摩的波那格拉提亚和奥肯的威廉——都成为皇帝的支持者。
339
皇专制主义对它的关系,成为政治理论的主要题目。
教皇和世俗统治者之间的下一次论争的近因,是约翰二十二
世试图从阿维尼翁干预一次有争议的帝国选举。这样,在1323年
开始的争论,通过约翰二十二世①和克里门特六世②的主教们而
继续下去,直至1347年巴伐利亚人刘易斯死后方告结束。这次论:
争又产生另一大批应景文章③和在政治哲学史上具有永恒价值的
两位人物:帕都亚的马尔西利奥和奥肯的威廉。其结果则是再次
否定了教皇政权想把自己树为国际仲裁权力而作的努力。1338.
年,选帝侯们第一次以纯选举者的身份作为社团在s朗斯宣言*中
宣称,选举并不需要教皇批准,从而在宪法中体现了皇帝们自从亨
利四世时期以来所宣布的独立。在1356年批准了帝国选举程序
的“黄金文书*中删掉了所有涉及教皇批准的地方,英诺森六世没
有别的办法,只好承认这一点。这样,英诺森三世在他的教令
(Venerabilem)中所曾宣布的权力终于一笔勾销了。造成这种结。
果的政治力量本质上类似干在博尼费斯同法国国王的论争中曾打
败过博尼费斯的那种力量。德意志民族的基本感情使教皇在皇帝一
的心怀不满的陪臣中找不到支持。在德国,教皇对法国国王的依
赖甚至使保卫教皇的人们都感到不满,改革教令的愿望决不只限、
于拥护皇帝的一派。
然而,总的看来,争论中带有民族色彩的方面不象早些时在法
国争论中那样明显;虽然有关德国宪法的系统著作有时是从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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