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现实事物,使之逐步提高到较完善的形态。这就是亚里士多德
通过思考社会学和生物学两方面的问题而最后推论出的对自然的
观点。 ‘
亚里士多德在这个问题上,即使在他的著作中写到论理想国
家的这一部分时,也绝未采取和平共处的态度,这一点在内容复杂
的卷三中大书特书地表现了出来,在卷三中讨论了整部著作的这
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一卷的结尾部分表明,该卷是作为论述理
想国家的导言而撰写的。然而卷七和卷八却表明,亚里士多德发
现论述理想国家的这一方案极不令人满意,因此他未再继续予以
完成,至于对最初的草稿所作的增补则并非继续论述理想国家,而
是把卷四和卷六插了进去。这两卷的论题和语调显然是现实主义
的,但发挥了卷三中开始的思想路线。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断定:随
着亚里士多德的年事日增,建立理想国家的问题和他的思想方式
越来越不相谋了,而且他最后发现卷三作为导言所要说明的调查
研究工作并非是他原来打算要从事的。我们的这个论断只须阅读
一下卷三本身就可得到证明。卷三的内容之所以复杂,至少部分
原因是由于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上认为,作为论述理想国家的导
言必须涉及到对当时存在的各类国家的相当广泛的研究。他显然
对研究实际经验往往比研究他自己拟定的论题更感兴趣。总而言
131
之,有一些正确的理由促使亚里士多德把卷四至卷六插在卷三之
后,尽管最初促使他去撰写卷三的可能并不是这些理由。他的写
作计划的发展超出了原来的范围,但却是从一开始就表现出来的
兴趣发展起来的。
亚里士多德遇到一般性的困难是不难看出来的。他直接得之
于柏拉图的政治理想,认为城邦和公民是两个密切相互关联的名
词。这足以说明他在卷三一开始就提出的三个问题:国家是什么?
公民指的是谁?一个好人的美德是否就是一个好公民的美德?国
家是人们为了实现最合乎道德的生活而联合起来的集体。一群人
共同生活所采取的生活方式取决于他们是什么样的人以及他打算
实现什么样的目的,而反过来国家的目的将决定谁可以成为它的
成员以及成员个人可以过什么样的生活。按照这种观点,国家的
体制象亚里士多德所说乃是一种对公民的安排,或者象他在别的
著作里说的是一种生活,而统治的形式是国家打算实现的那种生
活的表现。国家的道德性质不仅支配着而且可以说完全笼罩着它
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亚里士多德据此断定:一个国家能存在多久完全在于它的统
治形式能维持多久,因为统治形式的改变意味着体制的改变或作
为基础的全体公民试图实现的“那种生活刀的改变。法律、体制、国
家、统治形式这一切总是结合在一起的,因为就道德观点而言,它
们都同促使人们联合起来的目的有同等的关系。
如果目的只是在于系统地阐述一种理想的国家,这倒不是不
可克服的困难。因为这样一个国家是由可能实现的最高级的生活
占居支配地位的,而柏拉图至少曾提出过一种说法,认为只要了解
善的理念就能说明什么是最高级的生活。但是首先要得出善的理
念,而后运用这个理念作为批判和评价现实生活和现实国家的标
准,这正是使亚里士多德感到绝望的关键所在。另一方面,如果首
132
先从观察和叙述现实国家着手,那显然就不能不得出种种差别。
正如亚里士多德指出的,除非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好人和好公民
是不可能完全相等的。因为除非那个国家的各项目的是尽可能好
的目的,否则实现这些目的就会要求它的公民过一种低于尽可能
好的生活。在现实的国家里,必然存在着具有不同“品德刀的不同
的公民。同样,当亚里士多德确定公民是一个有资格参加公民大
会并担任陪审团成员的人时——这是根据雅典的实践所下的定
义——他不得不立即指出这个定义除民主国家外不适用于任何其
他政体的国家。还有,当他断言国家的变革即其统治形式的变革
时,他不得不加上这样一条:新国家不能以改朝换代为理由而拒不
承认以前的国家所欠的债务和承担的义务。在实践中必然会出现
,差别。一种体制不仅仅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而且也是官员们
执行公务的一种组织形式,因此不能把体制的各种政治形态径直
和它的道德目的等同起来。只须想想这些复杂情况就能感觉到,
要设计一个理想的国家作为一切国家的标准是很困难的。
当亚里士多德进而谈到统治形式的分类时,显然有一种类似
的复杂感。他在这个问题上采纳了柏拉图在s政治家*中已经使用
过的六重分类法。凡是合法的统治都是为全体公民谋利益的,而
专制的统治则只为统治阶级谋利益,他根据这个原则将两者区分
开之后,再按传统的三重分类法加以划分,于是得出六类,即三类
正确的(合法的)国家——君主制、贵族制和有节制的民主制(政
体)——以及三类反常的(或专制的)国家——僭主制、寡头制和极
端民主制或称暴民统治。柏拉图的说法和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之间
的唯一区别——这一区别似乎并不重要——在于前者把正确的国
家说成是守法的而后者则把它们说成是为全民谋利益的。鉴于亚
里士多德对合法统治包含的意义所作的分析,他必定认为这两种
说法所指的差不多是一回事。然而,他在完成这种六重分类之后
133
就立即指出,这种分类法存在着一些严重的缺陷。其中第一个就
是:根据统治者的人数所作的一般性分类是肤浅的,除非是偶然的
巧合,它并不能表明使用这一分类法的人的用意。一般人都认为
寡头制指的是富人的统治,正如民主制指的是穷人的统治。的确,
穷人很多而富人很少,但统治者人数的多寡并不能说明这两类国
家的性质。问题的实质是对于取得权力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
一种是根据财产的权利,另一种是根据多数人的福利。
彼此冲突的权力要求
亚里士多德对拘泥于形式的分类法所作的这一改正使他大大
前进了一步,因为这一改正提出了如下的问题:对取得国家权力的
合理要求是什么?如果这种要求不止一个,那又如何加以调节,使
得所有的要求都能照顾到呢?正如人们所说,柏拉图早已提到过
类似的问题。①应当指出,这些问题实际上和理想的国家无关,而
柏拉图也未说过它们有关,但和一些现实的国家的相对的优缺点
有关,和同一个国家的不同阶级提出的相对的权力要求有关。也
许可以说,智慧和道德拥有绝对的权利提出权力要求;至少柏拉图
曾经认为如此,而亚里士多德却并未予以否定。但这个观点是学
究式的。这里发生的争论不是关于一个普遍的道德原则问题,而
是关于在实践中如何实现这一原则的方式问题。亚里士多德说,
人人都会承认国家应当尽可能实现最大限度的正义,并承认正义
就是某种平等。但平等是否象民主主义者所设想的,意味着每个
人都只应被看作是一个人,而谁也不应该被看作具有超过一个人
的分量呢?或者是否象寡头主义者所认为的,平等意味着一个拥
有大量财产利益以及也许还具有优越的社会地位和受过良好教育
的人,应被看作是具有超过一个人的分量呢?即使统治权应当由
①‘法律篇》。690a以次.
134
有智慧而又有道德的统治者掌握,那么为了获得智慧和道德或至
少是它们的最佳近似物,你又必须把权力交给何处呢?
当问题如此提出时,亚里士多德立即察觉到相应的问题需要
作相应的答复。他毫不费力地证明:财富根本没有要求享有权力
的绝对道德权利,因为国家不象诡辩学家莱科夫朗所说的那样是
一个贸易公司或一项契约。同样容易证明的是:把每个人都视为
同等的一员至多不过是一种合适的假设。但另一方面,是否能说
财产就不含有任何权利呢?亚里士多德深信,柏拉图对这个问题的
大胆肯定已证明是个大错,因而指出:无论如何,从事掠夺的民主
政体绝不比从事剥削的寡头政体更诚实。财产具有道德方面的影
响,因此,财产很重要,而且不能完全被排除在任何一个讲求实际
的人所描绘的美景之外。良好的出身,良好的教育、良好的社交关
系,悠闲的生活等因素都在某种程度上和财富连在一起,对于要求
发挥政治影响来说这些因素是不可勿略的。民主主义者为了他的
权力要求也会相应地说出某些理由的。在估计政治影响时,受到
影响的人数多少肯定是一个在道德上需要考虑的问题,此外,亚里
士多德还深信,严肃认真的舆论往往是正确的,而自认为明智的人
往往是错误的。亚里士多德这番议论最后得出的结果是:对于可
能提出的每一种权力要求的主张都有种种反对意见,而所有这些
通常的主张也各有一定的理由。我们很难看出这个结论究竟如何
能以推进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但看来也很明显的是,亚里士多德
运用了无与伦比的常识来探讨政治道德方面一个长期存在的争
论。事实上,对民主政体和寡头政体的相互冲突的权力要求所作
的这番考查,促使亚里士多德以后放弃了对理想国家的追求,转而
研究大多数国家可能达到的最好统治形式这个较为朴实的问题。
任何阶级都没有要求取得权力的绝对权利,这个结论加强了
法律必须悬至高无上的原则,因为法律具有的非个人的权威比人
135
们自称能达到的更加不受情感的支配。但是亚里士多德承认:即
使这个他最执着的信念也不能十分绝对的加以坚持。由于法律是
和国家的体制相对而言的,因此一个坏国家实行的很可能是坏的
法律。这样看来,守法本身对行善只能起到相对的保证作用,它虽
比暴力或个人权力要好一些,但完全可能是件坏事。一个好国家
必须根据法律实行统治,但这跟说根据法律统治的国家就是好国
家并不是一码事。
亚里士多德显然认为只有君主制国家和贵族制国家庶几可以
被看作是理想的国家。他对贵族制国家谈得不多,但比较详细地
论述了君主制国家。正是对想象中的理想国家所作的这番论述再
清楚不过地表明他不得不尽可能少谈这个主题,而且这番论述同
卷四中再次对民主制国家和寡头制国家所作的相当实际的论述有
着极其明确的联系。如果假定能够找到一位明智而有道德的国
王,那么,从理论上说,君主制应当是最好的统治形式。这样,柏拉
图所说的哲学家一国王就最接近于拥有取得权力的绝对权利。但
是,这样一来,他就会成为人们中间的一尊神。让其他的人去为
一位尘世间的神制定法律是荒谬的,而要放逐他又不十分合理。
唯一的选择就是让他统治。然而,亚里士多德并不完全肯定这样一
个人应拥有不可取消的统治权利。他既然对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之
间必须具有的平等赋予那么重大的意义,因此他怀疑是否对一个
即使具备完美道德的人可以另眼相看。平等的问题关系到一切统
治形式,不论是好的还是反常的。再者,亚里士多德乐于承认君主
制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有一个家族在道德和政治
技巧方面远远胜过所有其他家族。其实这种理想的君主制在亚里
士多德看来纯属空谈。如果不是出于尊重柏拉图的权威,他也许
决不会提到这种君主制。他说,按照法律,君主制实际上根本不是
一种政体;如果我们按字面来理解这句话,那么,根据好的政体必
136
须承法律至上的这一原则,实际上是认为君主制并非可靠的统治
形式。那种理想式的君主制与其说是政治统治还不如说是家庭式
的统治。亚里士多德之所以考虑君主制不过是因为他接受了柏拉
图的六重分类法。
当亚里士多德转向考查已有的一些君主制国家时,他就完全
放弃了对理想国家的考虑。他考查的有他熟知的两种法定形式的
~君主制,即斯巴达式国王制和独裁制,但二者都不是一种政体,另
外还有两种君主政体,即东方国家的君主制和英雄时代①的君主
制。当然,后者是出于推测,而且实际上是亚里士多德从未经历过
的。东方国家的君主制承袭野蛮人的统治方式虽然是合法的,但
更恰当地说是一种专横的统治形式,因为亚洲人天生就是奴隶,他
们从不反对专制的统治。因此真正的君主制,如亚里士多德所了
解的,实质上相当于是波斯实行的那种统治。然而,这方面的论
述,就他对君主制发表的见解来说,其意义不如他对不同类别的君
主制所作的区分那么重要。在他看来,与根据经验对统治的实际
作用所作的研究相比,对国家的六重分类显然已失去了意义。正
是针对这一点,他在卷四中再次着手考查寡头政体和民主政体,即
考查了希腊的统治形式。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理想为什么最后未能塑造出一个理想的国
家,其原因现在应该是很清楚了。理想国是代表他从柏拉图那里
继承来的政治哲学的一个概念,而这个概念实际上和他的才智是
不甚投合的。他愈向一种独立的思想方式和调研方式发展,就愈
加转向分析和论述现实的政体。由他和他的学生们收集的篇幅庞
大的一百五十八部宪法史标志着他的思想的转折点,并使人联想
到政治理论的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这并不是说亚里士多德转向于
仅仅从事描述。他的新概念的实质是把经验主义的调查研究同进
(—i=.h—e—ro—ic—a—ge—)磊丙洛伊战争结束前古希腊的“英雄时代”。——译者
①the 指特洛伊战争结束前古希腊的“荚雅时代”。——诈看
137
一步对政治理想的纯理论思考结合起来。道德理想——法律的至
高无上的权威、公民的自由和平等、立宪政体、人在文明生活中的
趋于完善——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始终是国家应当存在以求实现的
目的。他的新发现是:这些理想在实现的过程中是无比的复杂,从
而需要作无数次的调整以适应实际的统治情况。理想并不象柏拉
图的模式那样只应天上有,而是在决非虚构的种种机构中发生作
用并通过这些机构发挥作用的推动力。
138
第七章亚里士多德:政治现实
t政治学》卷四的开头几段表明亚里士多德对政治哲学的概念
大大扩大了。他说,任何一门学科都应包括某一课目的整个范围。
一位体育教练员固然应当能训练出最好的运动员,但他也应当能
指导那些不可能成为运动员的人的体育教育,并为那些需要特种
训练的人选定合适的锻炼方法。一位政治学家也应如此。如果没
有任何障碍需要克服,政治学家必须知道什么是最好的政体,换句
话说,就是必须知道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国家。但他也应当知道,
与环境相对而言什么是最好的政体,以及在任何已知的条件下什
么政体会取得成功,即使这种政体根据抽象的思考或具体的环境
来说都不是最好的。最后,政治学家依靠这种知识应当能够判断
出什么统治形式最适合于大多数国家,而且这种统治形式是无须
超乎人们通常具有的道德和才智就可以达到的。运用这种知识,
他能够提出很有可能纠正现有各种政体存在的缺点的措施。换言
之,政治家必须以其完备的技巧如实地对待各种政体,并运用它所
拥有的手段使之得到可能最充分的发挥。正如亚里士多德后来实
际上所做的,这种做法甚至可能使技巧本身完全脱离道德的考虑,
去告诉一位专制君主如何成功地实行横暴的统治。
亚里士多德决非有意把政治和道德象这样彻底地划分开,尽
管如此,这种关于政治家技巧的新见解却使政治成为一项不同于
个人道德准则和私人道德品质的调查研究课题。在“政治学》卷三
的开头部分,亚里士多德讨论过好人的美德和公民的美德,并作为
一个问题探讨过它们的不同一性。在“尼科马科斯的伦理学》的结
139
尾几页中,他认定它们不是同一的,并提出立法问题作为调查研
究的一个部门,以区别于对道德观念的最崇高形式的研究。他说:
人们一直过于勿视立法问题,但这个问题对于使研究人性的哲学
趋于完备是必不可少的。他还特意提到他收集的各类宪法是一种
原始资料,可据以研究国家存亡的原因以及产生好政府或坏政府
的原因;不容置疑,由于他提出要研究这些原因,便撰写出《政治
学,卷四、卷五和卷六。 ‘
在对这些问题作了一番研究之后,也许我们从全面着眼能更清楚看
出:哪一种政体最好,对每一种政体必须如何安排,以及如果要使一种政
体处于最佳状态,必须实行什么样的法律和惯例。①
亚里士多德在一开始论述道德和政治时,这两者之间的区别虽然
很明显,但同他调查研究的各项课题是联系着的,他作出这种区别
同他的整个哲学所表现出的惊人的逻辑组织能力是一致的。他的
这种能力远远超过了柏拉图,由于这种能力,他便能对科学知识的
主要学科提出概要性的论述,其成果甚至一直沿用到现代。
,
政治体制和道德体制
卷四对希腊一些实际的统治形式所作的分析是附属于卷三中
对政体所作的六重分类的。可以更恰当地说,它是同该卷后一部
分对君主制所作的论述相联系的。亚里士多德在卷四中认为君主
制和贵族制是属于理想的国家一类,虽然这和卷三中对这两种体
制的论述不完全一致,而且他的打算是要转到更仔细地考查寡头
制和民主制。他说:通常都认为每一种体制只有一种形式,但这
是一种谬论;这句话使我们想起他关于很难看出实际上有几种君
主制的评论。②为了研究实际的政治,实事求是的政治家必须知
①《尼科马科斯的伦理学》,10,9;1181 b 20<罗斯译本)。
②《尼科马科斯的伦理学》?3,14;1285a 1(罗斯译本)。
140
道究竟有多少种寡头制和民主制以及那种法律对每一种体制最为
适合。这样他才能说明:对大多数国家说来何种统治形式最好,对
一个必须在某种特殊条件下生存的国家说来什么是最好的统治形
式,必须具备什么条件才能使得一种特定的统治形式成为实际可
行,以及什么原因使得不同类型的国家走向稳定或不稳定。
重新讨论关于寡头制和民主制的分类问题,要求重新考查政
体的一般性质。整个说来,卷三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体制是一
种“对公民的安排∞,或一种或多或少决定国家外在组织形式的生
活方式。就亚里士多德思想中最重要的是国家的道德形态而言,
这是一种道德观点。由于在任何一个国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公民联合起来以求实现的道德价值,由于公民在一起生活的道德
目的是他们共同具有的根本愿望,因此,可以说出现了“国家的生
活。”然而,亚里士多德也曾明确指出体制是对公职或行政长官职
权的安排,这更接近于现代观念在政治上对国家的看法。在卷四
中重申了后一种观点,从而把体制和法律区别开来,法律是行政长
官在履行公务方面的职责时所应遵循的重要法规。亚里士多德还
进而对国家作了第三种分析,这是根据社会等级,或根据象家庭这
样一些小于国家本身的联合体,或根据富人集团和穷人集团,或根
据诸如农民、工匠和商人等各种职业团体对国家进行的分析。他
. 没有谈到国家的经济结构是一种体制,但谈到经济结构的影响对
于决定什么形式的政治体制(对公职的安排)最适合或切实可行有
着决定性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把经济等级比作动物的器官,他
说:维持某种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等级有多少种组合形式就有多少
种国家。
因此,亚里士多德在论述实际的国家时,一开始就提到几种重
要的区别;诚然,他对这几种区别谈得不很明确,但也清楚表明他
在评价实际的政治力量方面取得了多么大的进展。首先,他已提
14l
出把政治同道德区别开。这意味着他打算撇开理想的体制来探讨
实际的体制,并表明他更重视把体制解释为对公职的安排。随后
他又把法律同有机的政体的政治结构区别开。而更重要的是,他
把政治结构同处于政治结构背后的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加以区
分。没有一位古代希腊思想家明确而恰当地分清过这种现代观念
上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区别,而且在把国家设想为一个法律结构
之前恐怕也不可能明确认识到这种区别,但亚里士多德至少是第
一次达到了非常接近于说明这种区别的程度。此外,他还能以高
度现实主义的方式来运用这种区别,因为他很敏锐地指出,政治体
制是一回事而政治体制实际发挥作用的方式则是另一回事。一个
在形式上是民主制的政府实行的可能是寡头制的统治,而寡头制
的政府实行的可能是民主制的统治。①例如一个主要是农业人口
的民主制国家,可能由于增加了一个庞大的在城市从事贸易的阶
级而发生很大的变化,尽管国家的政治结构——公职及其公民权
利——完全不变。
关于如何运用对国家所作的这种双重分析——分析政治机构
和分析由于相同的经济利益而结成的阶级,如果亚里士多德能把
一种分析的运用同另一种分析的运用始终区别开来,如果他能把
这两种分析同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区别开来,那么,他本来是可以
比较容易弄清楚这个问题的。从他列举的种种民主制和寡头制
中,往往很难看出他遵循的分类原则是什么;事实上,他对每一种
体制都提出了两种名单③,但未说明两者的区别何在,虽然根据一
种名单他似乎主要考虑的是政治体制,而根据另一种名单则似乎
主要考虑的是经济体制。此外,这种分类又由于无法的政府和守
①《尼科马科斯的伦理学》,4,5;1292 b 1l以次。
②《关于民主制》,4,4}1291 b?0以次;4,6;1292 b 22以次,《关于寡头翩'.
4。5I 1292 a 39以次l 4。6I 1293a12以次.
142
法的政府的区别而变得非常复杂,虽然这一区别完全不应适用于
寡头制,而且无论如何本应把这一区别看作是由于对官职或阶级
的安排所派生出来的。尽管亚里士多德的这一论述并不具有纲要
的性质,但它大体上是清楚的,而且毫无疑问,它体现出非常精
通所探讨的主题——希腊城邦的内在活动,这种精通的程度是后
来任何政治学家在阐述任何其他统治形式时很少展示过的。在这
方面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大致如下:有某些政治规则,例如象参加
投票和被推选担任公职所应具备的条件,这些政治规则是民主制
所特有的,而另外一些规则则是寡头制所特有的。也有某些经济条
件,例如象分配财富的方式或者某一经济阶级或另一经济阶级占
有优越地位,这些经济条件会促使一个国家走向民主制或寡头制,
并决定哪一种政治体制最有可能获得成功。政治安排和经济安排
二者都有程度不同之分,有些安排倾向于两类体制的较为激进的
形式,有些则倾向于不那么激进。这两种安排在不同程度上的组
合可能达到的数目是很大的,因为有些国家可能不是仅仅由民主
制的成分或仅仅寡头制的成分组成的,而是由两类体制的成分组
成的,例如有可能公民大会是根据民主制的方式组织的,而审判官
是根据某种寡头制的条件选定的。政府实际从事工作的方式部分
取决于政治因素的结合,部分取决于各种经济因素,部分也取决于
这两套因素互相结合的方式。最后,某些经济因素倾向于产生无
法的国家而另外一些经济因素则倾向于产生守法的国家,就政治
因素而言也同样如此。这样的结论是很难用形式上的分类说明
的,但它的优点是有助于认识大量复杂的政治和社会现象。
民主制及寡头制的种种原则
我们只要指出亚里士多德大体上是如何运用这些分类方法就
够了,而无须赘述他提到的对寡头制国家和民主制国家所作的详
143
细划分。一些民主制国家根据其内在因素而在政治体制上有所不
同,这通常是由于它们以财产为条件或不以财产为条件的方式所
产生的结果。民主制国家对于在公民大会中享有投票权或对于担
任公职可能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或者对条件的要求可能较低也可
能较高,或者对于担任某些公职可能必须具备某种条件而担任其
他公职则无须任何条件。另一方面,一个民主制国家不仅可能不
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而且还可对担任陪审团工作或甚至出席市镇
会议的公民付给报酬(象雅典那样),这是对穷人出席会议的一种
奖励。民主制也会根据国家的经济结构而有所不同。一个由农民
组成的民主制国家可能不实行任何条件限制,然而管理国家事务
却可能完全操于绅士贵族之手,因为广大人民没有多少时间也没
有多少心思为公务操心。亚里士多德认为这是最好的民主制;人
民拥有相当大的权力,而且由于存在着人民有行使其权力的这
种可能性从而使统治阶级受到控制,但是只要统治者行为适当,人
民就让他们有充分自由去做他们认为是最好的事情。另一种情况
是,如果这个国家拥有大量城市居民,那就会产生一种完全不同的
民主制,城市居民不仅拥有权力,而且要试图在市镇会议上处理公
共事务以行使权利。这就向那些蛊惑民心的政客们开放了一个活
动场所,而这样一种民主国家几乎肯定会成为目无法纪和动乱不
安的国家。实际上这种国家和专制暴虐的国家几乎没有什么区
别。民主制国家的问题在于把人民大众的权力同明智的行政管理
结合起来,而庞大的公民大会是不可能实行明智的行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