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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看美国2--总统是靠不住的》

_2 林达(现代)
  从尼克松身边的这些亲信身上,你几乎可以嗅得出尼克松的白宫里那种可疑而危险气息。
  此时,“管子工”的负责人把自己手下一个叫麦格鲁德的官员调到总统再任委员会,在前司法部长米切尔手下负责,担任副主席。自从这个委员会成立,李迪就一直很想在这个对抗性挑战性都很强的选战中露一手。最后他如愿以偿,离开白宫调到总统再任委员会的财务部当顾问,他当然远远不满足这样的工作。他主动冲到前沿,积极地提出一个比一个离奇的以各种宝石命名的“行动计划”。他的计划里充满了电影情节,从绑架,破坏,色情引诱,直致谋杀专栏作家,应有尽有。
  当然,这些异想天开的计划立即被曾经当过司法部长的米切尔否定了。他事后悔恨不已地说,他当时真是应该把李迪从窗子里扔出去的。作为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副主任的麦格鲁德,尽管他自己也是从“管子工”调过来的,但是,他也对李迪这样的“特工狂”受不了,可是,上面却叫他“把个人好恶置于一边”。
  在美国的权力构架设计中,总统可以回旋的余地是受到限制的。但是,尼克松和他的一些所谓亲信,已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结成一个非正常的滥用权力的小圈子。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也就是希望结成这个圈子以后,今后能够瓜分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这种小圈子正是试图将权力扩张到一手遮天的一个起点。李迪这样的理想主义狂热分子,正是他们所需要的工具。这个小圈子中的一个人甚至这样说过,“李迪的确是一个希特勒,可他毕竟是我们的希特勒”。
  李迪的确是热情过火且难以控制,但是,这些真正属于尼克松小圈子里的官员们,是不可能亲自去指挥那些“脏活儿”的。正由于这些都是危险的违规操作,其中环节越少越好。因此,这里出现了正常的行政领导结构所不可能产生的现象,就是一种不可思议的大跳跃式结构。你可以想象,在那些从街上招募来的临时小卒子们和白宫最高层小圈子之间,中间有着一个多么遥远而摸不着边的巨大空挡,而中间的这个空挡居然就只填了一个李迪进去。
  这样一个角色,又要白宫高官们至少能看得过去,又要能够领导街头小混混之类,还要又靠得住又敢犯法。能找到这么一个李迪就不错了。这也是前司法部长米切尔虽说恨不得把李迪扔出去,却最终不仅没有扔,还留下他委以重任的原因之一。
  在李迪的种种计划被否定之后,他只能逐步收敛自己的“英雄幻想”,以求被上司通过。“水门”方案就是这样产生的。直至这个方案,仍有人坚持不值得这样冒险。但是,在尼克松周围的某些“顾问”急于获取竞选情报的心态下,这个方案不幸迫于来自上方的压力,而被前司法部长,现任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米切尔批准了。我不知道,那一天晚上他是否能够睡着,因为两年的司法部长照说是不应该白当的。
  “水门事件”就是这样一步步向着大家逼近。这里还有最后一个问题,就是“钱是从哪里来的”。我前面已经说过了。美国总统是被允许在白宫里雇佣有限的几个亲信的。也就是说,这几个名额有限的“顾问”“助理”,是被视为政府雇员的。他们的工资,是被允许从政府的行政经费中开支的。但是,总统和白宫其他的费用,国会是说查账就要查账的。它的用途一分一厘都必须经得起国会的检查,都必须是交得出账的,是不可能无故被拿出白宫去的。
  同样,在美国,各个政党的竞选经费都来自于政治捐款,政治捐款的用途也受到国会越来越多的监督。因此,作为总统再任委员会工作人员的李迪是有工资的,可是,他再雇人的时候,兜里就没有这份钱了。更何况,搞窃听之类的,还必须有作案工具,用什么钱去买呢?
  在“管子工”非法调查“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中的泄密者艾尔斯博格的时候,他们就已经一次次地为经费问题伤脑筋。曾经有一次为了搞五千美元的钱,都费了很大的周折。他们最后动用了共和党的政治捐款,但是后来又想办法用政治游说的钱还了一部分。
  之所以要费这样的周折,其原因在于,钱总是有办法的,但是,在美国的制度下,你很难让一大笔钱的进出了无痕迹。即使上面提到的区区五千美元,一旦开始查,也很快就查出来龙去脉了。
  美国的政府是富的,因为它有巨大的税收。但是,美国的政党却是穷的,因为它的活动经费全仗着捐款,而每次竞选又需要巨额的费用。在这些人试图进行一些违法活动而动用经费的时候,虽然政府是富的,可前面已经说了,就连总统也动不了那份政府的钱去进行违法操作。至于政党的钱呢?他们所接受的政治捐款,不象政府的税收那样,是全民纳税的钱,因此,尽管对于政治捐款也有很多规定,但是在国会监督方面,一开始并不象管政府的钱那样管得严。
  这和美国政党的逐步发展也有关系。当美国搭起一个政府构架和制定宪法的时候,还没有什么党派活动。此后,经过很长的时期,党派活动才建立和扩大起来,并且逐步成为政治活动的主角,政治捐款的金额也开始剧增。因此,国会对于党派政治捐款的监督,也是随着不同的时代需要,而在逐步增强的。
  在1925年,美国国会有一个“腐败活动法”,该法规定,对于已经获得提名的总统候选人的竞选经费,都必须接受监督。这个法规使得在初选和提名大会之前的筹款和费用就不受监督,也不必报告了。对于各个政党来说,这笔钱可以说是一个漏洞。之所以会留下这个漏洞,也是因为在1925年,这还不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
  但是,正在尼克松竞选连任期间,1972年,国会又根据新的形势通过了“联邦竞选法”,该法生效以后,隐名政治捐款将成为违法行为,所有捐款者和政治捐款,不论在提名前或者提名后,都必须接受国会的监督了。
  “联邦竞选法”的生效期在1972年4月7日,所以,就在这项法律生效的前一天,19 72年4月6日,李迪拿到了用于“水门行动”的活动经费,这笔钱就是来自共和党收到的政治捐款。因为哪怕是在新的“联邦竞选法”生效之前一天,还是按照1925年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当时尼克松还没有被正式提名为总统候选人,在新法生效前一天的账,按老规定一般还是不会被检查。这样,他们抓住最后一个机会非法使用政治捐款。
  不过,这里还是有问题。就是之所以他们动用了这笔政治捐款,并不是因为它用得无懈可击,用得正当。而是这笔钱虽然是非法使用,但是一般不会被检查,也就是“希望”不会被发现。这就是说,它的“安全性”完全基于“水门行动”的顺利进行。如果一旦“水门行动”本身被抓住,批准动用这笔经费的人还是摆脱不了法律责任的。因此,他们在转这笔钱的时候,还是费了一番脑筋,甚至转到美国境外,通过了一家墨西哥银行。可是,“水门事件”一爆发,联邦调查局通过现场留下的联号百元美钞,还是很快就追到墨西哥,顺藤摸瓜一路摸了过来。
  现在你一定理解了,为什么我说“水门事件”存在许多偶然因素,但是它的发生又是必然的。象尼克松这样的总统,掌握了一定权力就试图滥用权力,结果就是,第一,他在整个制度的限制下,滥用权力的范围将有限,从尼克松这里你就可以看到,他始终没有超出国会监督较松的总统白宫私人班子的范围。第二,他很难成功地瞒天过海。
  尼克松的滥用权力事实上是在试图钻漏洞,挑战这个制度,挑战整个“收银机”的运作是否真正有效。尼克松总统对于美国的权力制衡,始终处于这样一种跃跃欲试的挑战姿态,那么,他即使不跌进“水门”,也迟早会跌进其他什么“门”。但是,一般来讲,人往往会存侥幸心理,尤其是掌握了很大权力的人,会产生一种错觉,总以为自己会有可能一手遮天。尼克松就是很典型的存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不管怎么说,“水门事件”就这样发生了,但是,我一点也没有想到,这只是一个 “序幕”,真正的好戏全在后头。而美国制度中“制约与平衡”的作用,也由于尼克松这样一个挑战宪法的总统,在此后充分地进行了一次实战演习。
  下一封信再谈吧。
   祝
   好!
   林达
06.马歇尔大法官的远见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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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了。你说,我在以前的信里不止一次地提到,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有一个 “司法复审权”,你很想了解得更多一些。在信里你还说,你确实很想知道,一个已经结束了的“水门事件”,怎么会仅仅成为一个大故事的“开篇”的。
  我先谈谈你所问到的“司法复审权”吧。你的问题使我不由地想起了我第一次去美国最高法院的经历。
  那天不仅冷,而且还刮着大风。我刚从旁边的美国国会图书馆出来。国会图书馆的主楼,是一幢非常富丽堂皇的建筑,尤其是它的中厅,可谓美伦美焕。当我们走到相邻的最高法院,它却给了我们完全不同的感觉。
  那天,最高法院的建筑物给我的印象也非常特别,这不仅是因为这是一幢非常简洁的仿希腊神庙的建筑,还因为那天奇冷的大风刮走了所有的闲杂人等。于是,我眼前呈现了这样一幅画面,在清冷碧蓝的天空下,稳稳地座落着一幢巨大的神庙般的白色大理石建筑,在正中的台阶下,站着一个微微叉开双腿,穿着深色制服的黑人警卫。与建筑物的体量相比,这名警卫的尺度显得微不足道,但是你仍然可以感觉得到他的力度。就在那一瞬间,空间的冰净宁洁,尺度力度与黑白的反衬,使得这个特定场景深刻地在我的脑海里定格下来。
  我犹豫了一下,就开始走进这个画面,我一边向那名黑人警卫走近,一边开始怀疑他是不是会马上过来请我走开。因为我自己也知道,最高法院和我刚刚出来的国会图书馆,性质上实不可等而论之。所以,越走近,我的脚步越显得迟迟疑疑缺乏自信。直到最后,我终于站在了那名黑人警卫面前,这才发现他实际上十分魁梧。
  这时,我眼前的画面里,蓝天已经退出,魁梧警卫的背景,就是那洁白的水平伸展的无数台阶,以及垂直高耸有着典型的科林斯柱头的大柱廊,说实话,这时我几乎已经打消了要进去看一眼的念头,觉得这实在是不太可能。但是,已经站在这儿了,决定还是问问。
  所以,当警卫客气地问我想看什么的时候,我反而楞了一下。他微笑着又补充说,你是想参观展厅呢,还是要进法庭。我说,我能进法庭法庭看一看吗?他的回答是, “当然,请进。”他没有向我问姓名,没有要求看身份证,什么也不需要,我就可以进去了。这时我才看到柱廊上端,刻着那句著名的话“法律之下,人人平等”。
  我直直地就向着台阶的高处攀登,一边走我一边想,这次可以看到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庭什么样了。越过那扇重达六吨半的青铜大门,我进入大厅,两边都是历任大法官的大理石半身像。匆匆穿过整个空无一人的大厅,只听得到自己的脚步在空荡荡的大厅里的回声。到了大厅的另一端,我已经站在在最高法院的法庭之外。一位衣冠楚楚的年轻人拦下我,压低声音轻轻地问,你是公众参观吗?我说是的。他轻轻拉开一扇大门,把我让了进去。
  一进法庭,我居然顾不上按照原来的打算,好好看一看建筑内部的装潢设计,我只觉得万分惊讶。这不是我所期待的一个寂静无声,陈列着一排排空旷坐椅的法庭。这居然是坐了黑压压满满一厅旁听者,正在进行紧张法庭听证的正式工作场所。我第一眼看到的竟然是鼎鼎大名的九名最高法院大法官!
  这是一个四周有一圈大理石柱廊的大厅,天花板很高,足有十几公尺。在紫红色的帷幕前,大法官们身着黑色法袍,一字排开高高地坐在法官席上。首席大法官理奎斯特坐在正中,我在电视听证会上所熟悉的第一名黑人大法官托玛斯正坐在右边一侧。还有新任不久的女性大法官金斯堡。我在那里细细辨认这九名掌有美国联邦政府司法分支最高权威的大法官的时候,其他的旁听者显然更关心的是正在进行法庭辩论的案子,除了大法官和律师的问答,法庭一片肃静。
  这时我才悟过来,以前看到过的,根据美国的“案例法”,规定法院为“公共场所”, “必须对外开放”,具有它真实的意义。后来我才知道,在天气好的时候,要求进入最高法院法庭的人是很多的,甚至包括就此接受法制教育的许多青少年,先来先进。通常大门广场上民众排成两个队伍,一队是打算从头到尾细细旁听的,另一队是只打算听三分钟见识见识的,法庭的最后两排旁听席就规定给三分钟的旁听民众。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官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公众和新闻记者的旁听。最高法院的听证平时就是这样在各色人等川流不息的大厅里进行的。任何一个人,你要想听,都可以听。
  那么,最高法院一般都是审理些什么案子呢?事实上,美国的最高法院每年要接到近七千件的请愿申请,大法官们是不可能处理完的。他们每年处理的案子一般只能在一百到一百二十件左右。因此,这些案子是事先经过挑选的。挑选的原则就是,这些案子一般都是牵涉到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产生争议的。案子并不在其大小,也不在于涉案的人地位的高低,而是在于这个案子是否有代表性。
  实际上,美国的最高法院虽然处理的案子有限,但是,正由于这些案子都在解释法律的意义上具有代表性,而且它的判例又可以被各级法院援引,作为判决依据。因此,这些有限的判案,往往起到了疏导的作用。就是说,一个典型的案例被最高法院判决之后,在全美国范围内,诸多郁积在同一个法律疑难点上的案子,也就迎刃而解了。这也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作用所在。也就是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作,与其说是在“判案子”,还不如说是在利用典型“案子”对法律本身引发的诘问,不断对现存法律作出他们的理性的解释和判断。
  以上谈到的情况,是最高法院对现存法律所作的工作。同时,还有政府的立法分支,即国会,在建立新的法律引起争执时,也是由最高法院来判定这些新的法律能否成立。对各项法律的判定解释,在美国通常是以宪法来衡量的。因为美国宪法的本质,就是美国人民维持这个国家存在的最根本的一个契约。因此在美国,当任何现存法律或是新建法律发生疑问的时候,就是由最高法院用宪法这把“尺”上来衡量一下,顺宪法者存,逆宪法者废。这也就是司法复审。
  在这里,你也看得出来,既然宪法成为唯一的准绳,最终自然也要引发对于宪法本身如何解释的争执。而这个宪法解释权,就在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的手中。这下,你一定理解,为什么当我看到九名大法官会那么惊讶了。他们实在是这个国家最为举足轻重的人物。
  这样,一个政府权力的三角构架,就在根本上变得如金字塔一般沉稳了。国会是拥有立法的权力,但是,它的立法受到另外两个分支的限制,尤其是司法复审这一关键的制约。同时,国会立法之后,它也无权执法。至于以总统为首的行政分支,尽管拥有执法的“实”权,但是,它既不能任意建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在法律的实行中又无权任意诠释和歪曲法律。至于,九名大法官,他们给所有的法律下判定,为宪法作出解释,但是,除此之外,他们没有任何其它权力,他们与立法以及政府的行政操作都毫无关系。
  这个三角构架基本上是均势力敌的。但是,在历史上,司法这一支曾经是比较弱的。你一定也意识到了,某一个分支比较弱,也就意味着另外的两个分支相对过强。因此,它的问题也就不会只是一个分支的问题,而是整个构架是否能够维持平衡,一个稳定的整体是否会遭到破坏的问题,千里之堤也有毁于蚁穴的忧虑。
  在1789年3月,美国宪法才被各州通过正式生效,政府也渐渐正常起来。你可不要把当时的美国想象成现在的模样。那时,美国新生的政府刚刚开始试着运作,许多运作中才产生的现实问题,都在它产生之后才逐步提上如何解决的议事日程。
  在这个“初级阶段”里,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务就是在那里“判案子”。一方面,他们在宪法的规定之下,成为独立的一个权力分支,行使司法权利。但是另一方面,宪法制定的时候,仅仅考虑了国会是人民的代表,由他们制定法律是合理的,却没有进一步为法律本身产生问题怎么办。例如,几项法律之间有可能相互矛盾。又例如,一项具体的法律可能与宪法的精神相违背。
  也就是说,在当时国会的力量显得过强,当它的立法有问题的时候,缺少了一个限制力量。
  也许,正是因为这是一个刚刚建国的混乱局面,各地有许多案件有待处理,而地方法院的水平还很不整齐,最高法院的协助成了大法官们很重要的一个任务。国会在立法中规定,大法官们必须化很长的时间在全国“巡回审理”。现在大家回想起来,都怀疑国会的这项立法,是否存有强化自己权力的私心,他们是不是存心想把大法官们逐出京城去。因为行政分支是执行机构,碍不了立法的大事,而最高法院那帮专职管“法”的家伙,弄不好可真的会出来“管头管脚”。
  于是,在最初的岁月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是几乎一年里有多半时间奔波在路途中。那时哪里有什么高速公路和汽车,他们白天颠簸在马车的车厢里,夜晚就落脚在乡村的简陋小客栈。因此,在那个年头,美国竟然有人以身体状况不堪长途辛劳,而辞谢首席大法官职位的。在今天听来,这简直象是神话故事般不可置信,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这在今天是一个令多少人羡慕不已的职位啊。可见当时美国的整个状态,包括政府在内,都还处在一个草创的初建阶段。
  美国国会和最高法院之间最初的不平衡关系,我想,也许和它的历史是有一定关系的。在美国独立之前,许多地方的政府建制是仿英国的。那时,与国会功能类似的“议院”也担当一部分司法的功能,尽管有法院,可是司法是不完全独立的。现在,虽然美国的建国者们强烈地意识到,必须在这个新的国家使司法完全地独立出来,成为一个与其它两个权力分支旗鼓相当的力量,宪法也有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由于没有历史先例,一开始,在具体如何实现这个设计的问题上,他们还在摸索。
  但是,当时美国国会的强盛和最高法院的相对弱势,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不安。在19世纪开始的时候,美国政府的运作才开始了十来年,当初的那批建国者们,多数还身强力壮,还在各个不同的位置上工作。但是,依据他们自己制定的宪法,他们之中没有一个人具有一言九鼎,超越宪法的威力。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只是作为一名政府官员或是议员,参与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讨论。整个讨论中,基本上还是和当初制宪时一样,分成所谓的联邦派和反联邦派两种意见。
  这两个派别一直就有,联邦派主张强化联邦政府的权力,他们中的一些人,也主张增强联邦最高法院的实力。而反联邦派,则希望各州拥有真正的权力,联邦政府不要多加干扰。因此,他们对加强联邦最高法院没有什么兴趣。例如当时已经退休的前总统华盛顿,就是持有联邦派观点的,而即将成为19世纪新上任的第一名美国总统的托玛斯.杰弗逊,就是反联邦派的。尽管美国建国初期历时多年的两派争论一直非常激烈,有时也很伤感情,但华盛顿和杰弗逊却始终维持了很好的友谊。
  当19世纪开始的1800年,在美国也是一个大选年,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在竞选中失败了。继任的将是反联邦派的托玛斯.杰弗逊。就在这个政权交替的时节,出了一个美国司法史上最著名的案例,这个案例居然还是由于政权交替而引起的。
  现在看来,当时的这些政治家较少有个人的私欲野心,所以,并没有什么安排亲信,结党营私的权力斗争故事。但是,他们对于自己的政治理想却十分认真。事实也是如此,一旦卸任,他们就真正地回归田园了。但是,对于他们来说,他们各自的政治理想却是有关美国前途的大事,在任内,他们会不遗余力去竭力推行。这个故事就是这么发生的。
  联邦派的亚当斯总统和他的国务卿马歇尔,都是对联邦政府的司法分支现状忧心忡忡的,他们几年来一直在为加强这个分支而努力。但是还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就在亚当斯总统即将离任之前,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出现了一个空缺。亚当斯总统在提名几经周折之后,终于在离任前提名了他的国务卿马歇尔出任此职。
  亚当斯总统本人是有着哈佛大学学位的学者型律师。可是马歇尔虽然在出任他的国务卿之前,担任过国会议员和美国驻法大使,却没有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他不仅获得提名,而且得到了国会审查的通过。这在今天都是不可想象的。这一方面反映了北美大陆的现实,在很长时间里,这里的法律人才一直还很缺乏;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建国初期一切都还留有战争时期的遗风,人们注重真实才干甚于学历。可以说,这是一个时势造英雄的机会,可是,没有受过正规教育的马歇尔真的能够胜任吗?
  马歇尔和总统亚当斯一样,对于联邦派将要接管这个国家的行政机构,他们最不放心的一点,就是他们不会重视司法分支的增强。本来,随着亚当斯的落选,国务卿马歇尔也只能壮志未酬,打点回家了。现在,这个突然而来的任命使他激动不已,他一直耿耿于怀没有人担当的强化司法的重任,终于可以由他自己亲自担当起来了。他在给亚当斯总统的一封信中写到,“我迫不及待地想搬入我的办公室就任新职,使得你没有机会后悔作出这个提名。”
  马歇尔急于迁入的那个办公室是什么样子的呢?那时候,美国最高法院可没有我们所看到的庄严雄伟的法院大厦。严格地说,大法官们甚至没有什么办公的地方。在马歇尔的再三奔走之下,首都的规划委员会才向国会协商,能否暂时借一个地方给最高法院容身。国会答应了,却挑了一个才二十二英尺的一点点大的房间,而且还是在地下室里。对此,马歇尔已经十分满意了。
  在亚当斯总统离任前,他已经在马歇尔的建议下,向国会提出要进行司法改革。这项称之为“1801年司法法案”的改革,如果被国会通过的话,美国就将产生十六名新的巡回法官,担当起在全国巡回审理的任务。这样,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就可以从疲于奔命的状态中解脱出来,马歇尔认为,这是最高法院可能有所作为的先决条件。
  你由此可以看到,在19世纪出的时候,美国距离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监督的理想还很远。有了宪法,还必须有后人在宪法精神之下的努力。
  可是,亚当斯总统并没有应马歇尔的要求,让他立即搬到那个小小的地下室去上班。倒不是总统要后悔自己的提名,而是他还有两个星期就要离任了,他还需要马歇尔在自己国务卿的岗位上再坚持两个星期。这两个星期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协助总统完成对于42名首都地区低一级法官的任命,这些人将有五年的任期。这也是他们对于加强司法的一个努力,因为亚当斯总统想尽量提名一些能力强的的法官。
  于是,他们为了赶在亚当斯离任之前的最后时刻,办完了这42名法官的任命手续,几乎天天忙到深夜。以致于后来人们把这些法官戏称为“夜半法官”。到了最后一夜,马歇尔总算干完了。他已经精疲力尽,在办公桌上留下一大堆文件就离开了他的国务卿办公室。这堆文件里,包括了最后十二名法官的任命书,它们都已经经过总统签字,封在信封里了。对于马歇尔来说,他觉得这些任命都已经完成了。
  谁知,正是留在国务卿办公室的最后任命书,引发了这个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案子。
  二天,联邦派在行政分支的官员,都随着亚当斯总统离开了首都华盛顿,只留下了这个新任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对于他,这不仅仅是换个办公室的问题,他是从行政分支跳到了司法分支,面临的完全是一场新挑战。可是他一定也没有想到,他面对的第一个大的挑战,就是由他作为国务卿的最后一夜留下的法官任命书引起的。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接任的杰弗逊总统的国务卿麦迪逊,在前任的桌子上拿到这些任命书之后,却并不认为这些任命已经完成了。现在是他们当权了,他不把任命书送出去,就等于还没有任命,这些法官不就可以让新总统来任命了吗?这里出现了一个谁也没有去想过的问题,就是,你说这任命是总统签完了就生效,还是送到被任命者手中才算数呢?
  本来,这个问题是不会产生的,既然总统签了字,任命书当然就会被送出去,一直送到被任命者手里。可是偏偏这些任命书还没送走,就“改朝换代”了!于是,问题就这么出来了。
  一开始的大半年里,问题并没有公开。因为那些失去了当官机会的法官们,既然没有拿到任命书,也就不知道自己有一个煮熟了的鸭子飞走了。所以,他们依然照常过日子,没有什么心里不平衡,更不会想到要去“讨个公道”。可是到了年底,终于有一个名叫玛勃利的人,不知怎么知道了这个消息,得知曾经有过关于他的一份法官任命书没有被送到。他可不认为总统已经签了字的任命还可以作废,就决定找个律师为他伸张正义。
  这名律师直直地就奔向了最高法院。为什么他一告就告到最高法院呢?这算个什么司法程序呢?他有他的道理。因为在美国国会通过的“1789年的司法法案”中,有一个第十三条,该条规定,授予最高法院一个额外的权力,就是最高法院可以直接向行政官员发出强制执行令。也许,这是1789年国会对于实行“司法制约行政”所作的一个尝试吧。
  既然这条法律明文规定,最高法院有权直接强制新的国务卿送出那张任命书。所以,玛勃利的律师当然就直接奔最高法院而来了。但是,不知你是否看出这样一个问题?这个“第十三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执行令的权力,却没有解决一个“怎么强制”的问题。
  美国最高法院只有那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所拥有的兵权,又没有立法分支所拥有的财权。也就是说,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去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在看这个故事的时候,你一定要时时想到,这是发生在两百年之前。在美国,那还是一个颇为“蛮荒”的时代。你只要想想那些美国西部电影就可以有个大致印象了。更何况,这时连大规模的西部开发还没有开始呢。所以,这个刚刚找到一个临时小办公室的最高法院,还显得弱不禁风。它还没有多少如现代美国的法律文化资源可以利用。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在当时的美国,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性。因此,在它的权威建立之前,就一下子和政府权力的另外两个分支碰僵在十字路口上,其局面就像是一个还没成熟的少年与两个壮汉的对峙,形势十分紧张。当时的美国还没有电视,甚至连个收音机都没有,所以老百姓还不可能很关心这些事情。可是,至少在政治中心的首都华盛顿,大家的注意力很容易被这个案子吸引过来。
  更何况,这个案子又是如此具有戏剧性:告的是新国务卿压下了老国务卿留下的任命,而老国务卿偏偏又担任了审这个案子的大法官。还有比这个更有好戏可看的吗?我却常常想,这事正巧是发生在建国初期,才给了人们一个看好戏的机会,若是发生在今天,没准法院一接这案子,马歇尔这样的“当事人”就该回避了。
  可这是在两百年前,还没那么地道的规矩。案子就是落在马歇尔手里了。可是,他该怎么处理为好呢?
  马歇尔如果对这个不予审理,那么,最高法院就活像是在十字路口主动畏缩退让的少年,今后出门也休想再抬起头来了。如果他发出强制令,行政分支不予理睬,这就象那个少年对着壮汉大喝一声“让开”之后,壮汉纹丝不动,他仅仅是白吆喝了一声,除了会引起围观者的一阵哄笑,什么结果都不会有。不论发生的是这两种结局中的哪一种,都会与马歇尔强化司法的理想背道而驰。这可真是考验一个人的政治智慧的时候。
  马歇尔的第一个动作,只是给现任国务卿麦迪逊发了一份通知,代表最高法院要求现任国务卿陈述理由:为什么不应该给你发个强制令,迫使你送出玛勃利的任命书。这份通知,就象是这个少年主动站到了十字路口,华盛顿的“观众们”立即象过了电一样感到十分刺激,纷纷“围了上来”。
  也许,马歇尔的这一举动是想在不示弱的前提下,先拖一段时间。也许,他还希望就这个问题,引起人们对于政府权力的一场讨论,让人们有机会对其司法分支和其它两个分支之间关系作一个反思。结果,这一举动首先是引来了一批人对他的围攻谩骂。指责马歇尔是恶意攻击国务卿。同时,国会果然引起了一次次的争论。争论的内容正是司法分支的独立和权力到底应该到什么程度。
  我想,这正是一个国家面临的最困难和关键的时刻。定下一个大原则之后,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果丧失了对于一个原则的分寸和度的把握,很可能同时就丧失了这个原则本身。
  照说,这个案子是发生在政府的行政分支,与国会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司法分支的权限和独立性问题,一直是国会关注的议题。这个的案子又一次引起了国会对于老问题的讨论,而且国会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不少议员认为马歇尔主持的最高法院管过了头,主张推翻有关司法改革的“1801年司法法案”,“把大法官们送回他们的巡回职责中去,使他们没有机会出来误导。”
  但是也有反对意见的,一个在独立战争中致残的老兵,当时的纽约州州长莫利斯,吃力地撑着他的木腿,神情激动地告诫大家,必须给予司法分支足够的独立性,使之有能力制约立法和行政分支。他尤其指出了对于立法分支监督的重要性,“以防止一些违宪的法律损害宪法。”他在最后几乎是嚷着向在场的议员宣称“你们如果撕去了这份宪法,你们将永无机会再得到另外一份!”
  在美国,有一个传统做法是很有意思的。那就是,凡是这一类的国会辩论,每个议员的态度不仅在当时是公开的,而且,他的发言将会记录在案,随时备查。任何一个老百姓都可以查到。这样,没有一个观点是在当时就能够一锤定音的。美国人把一切都交给时间,让历史去对一切作出再判定。
  任何一个历史事件,都会随着岁月沧桑,星换斗移,逐渐脱出历史局限的外壳,显露出它的真实面貌和真实意义。在不同的年代,不同的历史学家会一遍一遍地去写书,去引用这些人物的发言,去重新给它一个新的认识和定位。这时,他们会去美国国会图书馆,免费的,不需要任何介绍信的,查出那些当年历史人物的发言和论断的原件。孰是孰非,也就会越来越清楚地呈现在后代的面前。
  在美国,没有一个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能够逃脱得了这样一种历史的检验。其关键不仅仅在于政府论坛历史记录的准确和保存,还在于这些记录都是公开的。没有一个历史人物,可以因为他是总统,或者因为他是一个大家公认的英雄,就在历史档案中,隐去或者修改不利于他的形象的某个部分或某些发言,甚至连封存某个部分,想贴上 “不得查阅”的标签,都是做不到的。
  同样,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除了投票结果之外,也是由所有的大法官,不论对判决持肯定意见的,还是对判决持否定意见的,分别写下一段他的观点,陈述他表决的理由。然后,存档备查。现在,我们坐在家里,就可以通过计算机联网,查到美国历史上所有重要案例中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判词。因此,当岁月拂去历史尘埃之后,他们是历史英雄还是客观上的千古罪人,会突然变得一目了然。
  例如,在我们参观最高法院陈列室的时候,那里有一部介绍最高法院历史的录像片。该片强调地提到,在南北战争之前三年的1857年,在一个案子里,当时以塔尼首席大法官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作出了支持奴隶制的恶名昭著的判决。宣称“黑人不是公民”,即使当黑人已经住在非蓄奴的自由州,他们也无法享有任何宪法权利。这个判决成为美国南北战争的一个重要起因之一,也成为在今天人们回顾美国司法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国,一个或一群历史人物,可以风云一时,权倾一时,但是,他们无法不感觉到历史老人正非常耐心地坐在一边,默默地观看和等候着他们。等着浮华和渲染褪去,等着真实渐渐地裸露,在阳光下烁烁闪亮。
  这样一种对待历史的传统做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塑造了历史本身。因为,公众人物有没有历史感,这对于他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当他感觉到历史目光的逼视,他的言论和行为会更审慎和负责任一些。因为他的一言一行不是被记在纸上,而是被刻在光天化日下永不磨损的碑上。
  但是,与此同时,在美国,还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就是他们承认世界上确有 “历史局限性”这么一回事。因此,也就能够以历史眼光看待历史人物,以平静的心情对待历史事件,不给古人扣现代大帽子。我们此后还会不断遇到“历史局限”这样一个字眼。
  当我们回到1803年的美国国会,首先看到的,大概就是它的历史局限性。最终,在联邦派观点占上风的国会,还是推翻了“1801年的司法法案”。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又必须踏上巡回审理的路途。立法机构甚至还取消了法院的1802年的几次会议,并且规定最高法院的下一次开庭,将在1803年的2月中旬。
  大法官马歇尔看上去并没有作出抗争,他默默地等到了1803年的2月。这时,他宣布开始这个称之为“玛勃利告麦迪逊”的案子。
  案子一开始,原告先化了大量时间精力以证明,亚当斯总统确实曾经签过这样一份法官任命书。对此能够提供最确切证词的应该是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先生。但是,首席大法官本人当然不能自己从法官席上跳下来,跑到证人席上同时兼做一个证人。所以,还是费了一番周折。最终,提出决定性证词的居然是马歇尔法官的弟弟。当时马歇尔还是国务卿,他的弟弟当时正巧就在国务卿办公室,亲眼看着这份总统签过字的任命书被封起来,但是没有送出。
  案情确定之后,法官允许原告律师进行法庭结辩。律师说,事实证明,他的委托人已经被任命为法官。因此,他要求最高法院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发出一份强制令,强制现任的国务卿完成他应该完成的“行政动作”,把这份法官任命书送出去。
  法官希望被告方也出来作个答辩。可是,政府的行政分支却没有一个作为麦迪逊的发言人出来应对。也许,行政分支正等着马歇尔的那张“强制令”?
  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是在一个二百年前的新国家发生的打官司的故事。当时的美国人也觉得这样的事情很新鲜。“平衡和制约”的原则还只是刚刚实行不久的宪法里的一个理想,是那些建国之父们的一个理性设计。它还远不是今天在美国深入人心,理所当然的一个基本常识。因此,当时一般的美国人,既没有面临“宪法危机”的紧张,也没有建国之父们高瞻远瞩的忧患意识。甚至可以说,大多数人对于这场普通人状告国务卿这样的“民主官司”,只是怀着看热闹的好奇心。他们巴不得看到马歇尔大法官发出这么一张强制令,同时,也巴不得看到国务卿麦迪逊不予理睬。本来么,只有当他们僵到了十字路口上,才有好戏看。
  1803年的2月24日,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在国会那间借来充作法庭的地下室里,宣读了他代表美国最高法院亲自撰写的历史性的判决。今天,我们在现在的美国最高法院大厦的展厅里,可以看到马歇尔的全身塑像。在整个最高法院里,这是唯一的一座全身塑像,凸现了他是公认的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首席大法官。在他的黑色塑像后面,还有一块白色大理石的墙面,上面用金字镌刻着马歇尔大法官在各个不同时期,在不同的案子里写下的最重要判词,一共只选了短短的五条。其中第一条,就是摘自在这一天,1803年2月24日,他在“玛勃利告麦迪逊”案子中,宣读的判词。
  马歇尔大法官把这个案子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被告是否有权得到这张任命书?他的给出判定是肯定的。因为他的任命是在新的总统上任之前,所以老总统签过字的任命就是合法任命。
  于是,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既然原告的权利受到了损害,这个国家是否应该予以补救?对此,马歇尔大法官说,“由法律保护每个个人的权利,就是公民自由的根本所在。不论他受到的是什么样的伤害,政府的首要职责之一,就是提供这样的保护。”即使官位高至国务卿,也不能侵犯他人权利。如果他试图这样做,他就必须准备站到法庭的被告席上。马歇尔大法官宣布,因此,法庭有权接受此案,他同意强制令是妥当的。
  但是,这里还有第三个问题,最高法院就应该发出这个强制令吗?马歇尔大法官指出,宪法规定,只有在涉及外国使节和州为当事方的案子,最高法院才有最初审理权,其余的案子最高法院只有受理上诉权。所以,原告虽然在理,可是他是走错法庭了。他应该先上低级法院去告。
  那么,不是有那个国会通过的“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吗?不是根据这条最高法院就有了直接发强制令的权力,原告不是就奔着这条来的吗?马歇尔大法官解释说,这个“第十三条”,给予最高法院超越了宪法规定权限的额外权力,因此,他不能同意。
  马歇尔进一步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就是,美国政府各个分支的权力都是有限的。这个限度以宪法为准。任何违背宪法原则的法令都必须取消。据此,他宣布,“1789年司法法案第十三条”因违宪而取消。接着,他念了那句历史性的判词,就是今天的最高法院用金字刻在大理石上的那句话:
  “必须强调,认定什么是合法,这是司法分支的职责范围。”也就是说,马歇尔大法官通过这个案子的判词,清楚地表达了两个最基本的概念,也是向美国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分别传达了两个明确的概念。
  首先是,他向政府的行政分支宣告,司法机构有权监督和判定他们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如果司法机构认定他们是在“执法犯法”,有权按照法律予以制裁。
  其次,他向政府的立法分支宣告,不仅宪法高于其它所有的法律法令,而且,“认定法律本身是否合法”这样一个“法律鉴定权”与立法机构无关。立法机构不得随意立法。
  从此,美国“收银机”增加了至关重要的一个制动开关。最高法院有了“司法复审权”。这使得美国的司法机构第一次明确独立于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也因此历史性地确立了最高法院的地位。从此大家清楚地意识到,给鸡毛小案断是非,并不是美国最高法院的职责,最高法院不是一个放大了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的职责是解释法律和判定法律,是从司法的角度对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进行制约。这就是“司法复审”的意义所在。
  马歇尔大法官完全理性的思维和判定,终于不仅被原告玛勃利所接受,更重要的是,这一切也被政府的另外两个分支所接受了。也许,马歇尔的判词首先是从取消最高法院的违宪权力开始,也就是说,他是先从自己身上开刀,令人信服。也许,如现在有些学者的猜测,是由于这个判决没有当场给国务卿开出强制令,原告玛勃利也因为法官任命书的任期已经过去多半,决定放弃起诉,使得行政分支没有给逼急,而比较容易接受这样的结果。
  也许这样的推论都有道理。但是,我也相信,这和当时行政分支的主管以及国会大多数议员,在理性之下的权力退让,是不可分割的。这种退让建立在这样一种共识之上,就是大家必须合力建立一个“分权的,制约的,平衡的政府”。有了这种共识,才可能在权力问题上产生妥协和退让。而这种妥协和退让并不是从这个时候才有,当初的制宪会议,就是依靠这样的理性精神才得以成功的。
  这种理性的精神又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就是,这些分据于政府权力不同分支的当权者,他们确有观点的不同,这种不同观点所产生的争执和冲突,有时甚至表现得十分感性和冲动,激烈和过火。然而,这里没有充斥私欲私利的权力斗争。
  不论是联邦派还是反联邦派,不论他们主张的是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力,还是加强各州的自治权,他们不是为了增加个人手中的权力。这对于一个建国初期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我们已经看到,即使在宪法建立之后,整个机制还需要在实践中修补和完善,还需要一个正反馈的几度循环。如果在这个关键的时候,权力的欲望已经淹没了理想的追求和理性的精神,那么,权力斗争的恶性循环会很快摧毁一个尚不完善的制度,剩下来的只能是一场在虚假理想旗帜之下的争权混战。一切的一切,都会随之扭曲,最终成为这场混战的陪葬品。
  从上封信讲的“水门故事”,你已经看到了。美国的建国者们对于“权力是私欲和犯罪的酵母”这样的顾虑,不是没有道理的。但是,与两百年前相比,我觉得有一个十分有意思的变化。那就是,在美国,也许是由于权力本身的巨大膨胀,政府手中所掌握的各项权力,不论是财权,军权,人才资源,等等,都和建国初期的美国政府无法相比。总统本身也随之给人越来越“靠不住”的感觉。而这个制度和美国民众,与两百年前相比,却变得成熟起来。两百年的宪法和历史教育,使得美国民众已经不再是一群看热闹的围观者。“平衡和制约”的运作,也比两百年前有章法得多了。
  下面,我再把“水门事件”讲下去,回答你信中的第二个问题,为什么说看上去已经结束了的“水门事件”,却只是一个大故事的“开篇”。
  确实,事情已经发生了。如果,此刻白宫和盘托出,承认共和党及白宫的一些高层人士涉入此案,这的确会是一个够大的政治丑闻,寻求连任的尼克松总统的声望也会因此受损,甚至有可能影响他的连任。但是,鉴于我已经提到过的,尼克松本人对“管子工”类似“水门行动”这样的具体策划并不事先知情,因此,总统本人有道义上的责任,却没有人能够指责他负有法律责任。虽然事情很糟,但是对于尼克松,这还不是一个完全无法收拾的局面。
  可是,在这个关键时刻,如果朝错误的方向再迈出一步,接下去就只能一步步走下去,很难再刹车了。这一切都起于一个也许只是本能的念头:掩盖真相。
  我真的相信这里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出于保护自己的本能。
  当时最紧张的莫过于批准“水门行动”的直接责任者了,也就是李迪这次行动的直接上司,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任,米切尔和麦格鲁德。因为他们是浮在面上的。轻轻一扯,就会把他们给扯出来。
  米切尔是前任司法部长,一方面,他比谁都清楚事情的严重性,另一方面,他知道联邦行政系统的结构。不论是案件的调查还是起诉,都与司法部有很大的关系。他们立即想到给现任司法部长打招呼。考虑再三,他们派李迪火速赶去面谈。
  在尼克松周围,确实很少有人知道这一些非法活动。因为除了那几个少数亲信之外,绝大多数行政官员都不会接受或赞同这样的做法,所以也就不会让他们知道。比如在中国大家都很熟悉的基辛格,他和尼克松的关系是非常近的。在尼克松考虑同中国开始秘密接触,商讨恢复外交关系这样的重大举措,基辛格是尼克松所能够相信和依靠的少数几个官员之一。大家都可以看到,在尼克松执政期间基辛格的重要性。但是,那些违法活动基辛格在事前几乎一无所知。因此,尼克松在他的总统生涯里,似乎同时在经历双重操作,指挥着两套不同的班子。“水门事件”发生时,尼克松的当任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就是这个“事件”的圈外人。
  克雷迪斯特本来是司法部的副部长,也就是前司法部长米切尔的副手。你在前面也看到了,米切尔在尼克松那里就完全是“小圈子”里的人,而克雷迪斯特则不是。他们两人虽然曾经是正副手,可是,实际上所处的位置却完全不同。米切尔最后辞去司法部长的职务,去出任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一方面表现了尼克松对他超乎一般的信任,他自己当然也是下了一个更大的政治前程的赌注。
  在离任时,米切尔推荐了他的副手克雷迪斯特顶他的司法部长的位子,可见他们之间的关系还是不错的。因此,在“水门事件”发生的最初时刻,米切尔觉得向他的前副手打招呼,还是有可能得到某些“照应”的。尽管作为前司法部长的他,知道这种“照应”在美国的制度下其实是极其困难也极其有限。但是,这不是已经到了病急乱投医的地步了吗?至少,他觉得,他的前副手即使帮不上忙,也不至于一听到真相就公事公办地向有关方面公开。所以,李迪就这么找上门去了。
  “水门事件”一开始,调查人员就感觉到这是一个政治案件,尽管他们还没有摸清真正的来龙去脉。因此,这个案子马上就上报到了司法部长那里。我想,对白宫的违法操作一直蒙在鼓里的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收到这样的报告也一定没往心里去。在他的眼里,这种一看就很荒唐的作案手段,即使是政治案件,也只可能与某些低档的“政治小蟊贼”有关,不可能和什么大人物挂上钩,更不可能发展下去和自己发生什么关系。因此,收到报告当天早晨,他仍然心情愉快地驱车前往高尔夫球场,开始他十分正常的一天。
  可是,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的好心情很快就被李迪的来到给毁了。也许,李迪虽然由于一个历史的错误被挂上了“顾问”之类的头衔,但是,在他骨子里毕竟还是一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市井“小混混”。也许,是尼克松周围那帮小圈子里无法无天的“顾问” 们,使李迪失去了正常的判断能力。总之,他根本不想想明白这对于一个司法部长到底意味着什么,就在慌慌张张地谈了“水门事件”真相以及和米切尔的关系之后,自以为聪明地加了一点“压力”,他要司法部长设法放人,还说,事情虽然难办,但要是不办,你以后也不好办。
  这个规规矩矩辛辛苦苦凭本事才做到了这么一个官的司法部长,以前哪里会看得起李迪这样的“顾问”,今天听到如此活见鬼的一个“水门故事”,还要他接受李迪几乎是带有威胁意味的“违法要求”,他顿时火气不打一处来。他愤怒地回答李迪的“警告” 说,我?我不好办?我要是去干这样的蠢事总统才是不好办!这是我这辈子听到过的最混蛋的事情了。他甚至气得连脏话都一起跟了出来。他断然拒绝了李迪的要求,并且对他说,告诉派你来的人,不论是谁,告诉他们,我不能这样做,也不会这样做。为了总统,我会象处理其他案子一样处理这件案子。
  然后,也许是他们以前毕竟是认识的熟人,也许他想到,可能真的如李迪所说是奉他原来的老上司米切尔的派遣来的,因此,最后他还是出于礼貌和李迪握手告别。就是这样一个与犯罪分子握手道别的场面,以及此后的知情不报,使这位司法部长最终被判有罪服刑一个月,在牢里不知他是否想起,他当时的副手曾经对他说过,“头儿,我们要是能够摆脱这个麻烦而不进大牢,那我们可真是撞大运了!”
  这时,所有涉案的人,都开始拼命销毁证据了。同时,两个从“水门”对面的旅馆里逃脱的现场指挥,李迪和亨特,已经知道法律将找上门来是迟早会发生的事情,因此,都为自己找好了律师。
  从1993年公布的录音带中可以了解到,在“水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星期日,尼克松就已经从部下那里知道了事情的全部真相。那么,他为什么不是下决心让那些人交出真相,听候法律的处理,而是决心掩盖,从而把自己也拖入一个无法摆脱的漩涡呢。是的,尼克松并不是这个事件的策划和直接责任者,可是,不仅出事的这些人都是他的亲信,而且很容易使人们对于他的知情程度质疑。
  如果按正常程序调查下去,那么,从已经在“水门”现场被逮住的古巴人和麦克考尔德开始,马上就可以扯出在“水门”对面旅馆的现场指挥亨特和李迪,从他们两人又可以马上扯出批准“水门行动”的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席,这四个人又都是从尼克松这个行政分支过去的。一个原司法部长加上三个原白宫顾问。这将是多么难堪的局面。
  更何况,这三名出自白宫的“顾问”,都是“管子工”的成员。如果再用力拖一下, “管子工”就可能会被拖出来。那么,从白宫为出发点的那些违法“小动作”也就很难再瞒下去,那时候,尼克松如果仅仅说自己对手下人是“管教不严”,大概是很难说得过去了。
  但是,“掩盖”这个动作将有可能带来更大的危险,“妨碍司法”对一个美国总统意味着什么,尼克松是不会不知道的。他之所以下决心去做,当然和他一向不择手段的行事风格有关,同时,肯定和他毕竟迷信手中的总统权力也是有关系的。小小一个“水门案件”,是尼克松自己管辖的司法部和自己任命的司法部长在那里负责调查起诉,还硬是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自己动用手中的一切权力去遮,还真怕它就遮不住?这么一想,尼克松就跨出了第一步。一念之差,尼克松就亲手把自己给毁了。
  他先下令把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副主任麦格鲁德调回来,主持“掩盖”。为了 “掩盖”,他们一开始商量出了种种设想。
  例如,让那些已经被抓住的古巴人给担下来。又如,让在旅馆指挥的李迪和亨特出国避风。在一次讨论“掩盖”的会议上尼克松本人甚至提出,干脆一盆子全扣在民主党头上,因为那些被抓住的古巴难民都曾经参与过失败的“猪湾事件”,而六十年代愚蠢的侵犯古巴的“猪湾事件”正是民主党当政期的“杰作”,等等。但是,这些设想都由于风险太大或是操作困难,一一都被否定了。
  最终,参加“掩盖”的人都达成一个共识,就是“掩盖”的第一步,至少应该试图和李迪断线,一方面,因为由于李迪在“水门”对面旅馆留下的大量证据,他基本上已经是“死老虎”了。另一方面,李迪是通向上面几条线的一个“麻烦源”。于是,又一个“白宫顾问”出场了。他的名字叫迪恩。他原先对于前面发生的事情并不事先知情,但是,在整个“掩盖”工作中,他却起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成了一名主角。
  迪恩先和李迪谈了一次。这是他第一次真正知道全部真相,包括“管子工”的种种胡作非为。说实在的,乍一听来,他自己也给吓了一跳。他还是稳稳神,开始了谈“掩盖”的具体条件。李迪提出对已入狱者的“照应”,包括筹一笔“堵嘴钱”。
  “掩盖”也是一项“行动”,没有“活动经费”是根本办不了的。比如,保释,律师,家属,等等,这一切都需要钱。前面已经讲过了,凡是违法的钱,筹款本身就很困难,而且一般来说,筹款本身也是犯罪行为。迪恩本人此后很快卷入“堵嘴钱”的筹集,在泥沼里越陷越深。
  在迪恩找李迪谈话中,最戏剧性的一刻莫过于李迪突然提出“若是有必要毙了我,只要告诉我该站在哪个街角上”,着实把迪恩又给吓了一跳,说是我们可还没到这地步呢。李迪当时知道自己是通向上面的一个“祸根子”,但是,他之所以会这样提出,一是他知道自己是混在一个违法圈子里,他也不知道这些人在自己面临暴露的时候,到底会走得多远。其次,他也知道,他的这些上司尽管是白宫高官,却不可能动用正规受过训练的特工人员。多年之后,李迪在回忆中写到,他当时觉得,即使他的上司要干掉他,也是“合理的”。只是他觉得他们不可能动用得了专业枪手,他可不想让哪个“业余的” 打歪了而伤着他的家里人。
  这些人正在忙着“掩盖”乱作一团,可是在白宫里,包括尼克松总统在内,却谁也不敢真的向负责调查的联邦调查局去“打招呼”。因为在这个制度下,联邦调查局是独立的联邦机构,在操作时并不受司法部多大的控制。相反,由于真相还没有暴露,尼克松在记者招待会上,一方面一口否定白宫涉案“水门事件”,一方面还必须要求联邦调查局和华盛顿的警察按法律程序严肃调查。尼克松眼看着应该说是自己下面调查机构,正按图索骥步步向自己逼来,却碍于这个制度和全美国百姓的关注,不仅不能阻止,还只能作出欢迎调查的高姿态。
  即使是行政体系下的司法部,在法律的制约下,也不见得就对白宫言听计从。正在干着“掩盖”活儿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提出要求,把联邦调查局有关此案的文件调来看一下,却遭到拒绝。因此,调查仍然在一步步深入。在“水门事件”中那个漏网逃跑的“望风者”,又在律师的劝说之下,去联邦调查局投了诚。同时,各种报纸杂志的记者们,又在以他们的方式,各显神通,从外围包抄过来。可是此刻尼克松仍然心存侥幸,“管子工”的一个负责人海尔德曼曾对尼克松说,这事妙就妙在干得如此操蛋的糟糕,没人会相信我们会干出这种事来。尼克松深表同意。
  问题是,哪怕是一个再“操蛋”的球,也总是有人踢出来的。如果不能令人信服地解决这个“踢球人”的问题,这个“球”就还在联邦调查局和记者们的穷追猛打之下。因此,尼克松亲自下令,要他的“白宫顾问”让中央情报局“认下账来”,并且由他们出面让联邦调查局中止调查。
  他们找了两个他们认为比较能够控制的中央情报局副局长。一开始,他们拒不肯 “认”这份本来就不是他们的“账”,后来迫于来自总统的压力,松口应承了下来,也做了一部分。但是,回去一想,就知道苗头不对,他们根本承受不了今后的法律责任。于是,他们马上刹车了。
  他们开始向白宫顾问迪恩解释,他们尽管是白宫提名的副局长,但也不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的。在中央情报局里,都有特定的指挥链,不在他们职权范围的事,他们也一样无能为力。更聪明的是,他们看出了这件事的危险前景,为了在将来出事的时候有个依据,他们开始把每一次白宫顾问迪恩与他们交谈的情况都写下备忘录。
  一边这里没人肯认领这个“球”,另一边“掩盖行动”的筹款问题又迫在眉睫。除了白宫顾问迪恩之外,这一违法活动把尼克松的私人律师也给牵进去了,后来他由于从事为“掩盖”行动的违法筹款,被判刑六个月。
  由于1972年4月7日“联邦竞选法”的生效,堵住了尼克松动用竞选经费的最后可能。所以,总统的私人律师和顾问迪恩只能寻找一些秘密捐款者,取得的现金又象做贼一样送出去,结果,还是有两个为“水门”嫌疑犯工作的律师,拒收这种一看就来路不正的 “律师费”。
  在联邦调查局的搜索之下,不到一个月,李迪知道必然要发生的一刻终于来到了。两名联邦调查局探员来到了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要求约谈李迪。他在里面拖了半天,然后出来,表示拒绝回答一切问题。从我前面已经介绍的情况中,你一定已经注意到了,在整个事件的涉案人员中,上上下下,包括尼克松在内,实际上都或多或少在灵活地服从自己的利益行事。倒是这个李迪,确实表现出狂热的,甚至有时是可怕的理想主义。他打一出事就表白自己将是“一堵石墙”,不管别人信不信,他把这个自定原则一直奉行到了审判结束。
  在美国,政党机构一般都有这样的政策,就是他们本身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他们的雇员也必须与司法人员合作。李迪公然当众违抗这一条基本政策,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也就不可能再雇佣他了。
  李迪出事三天以后,这个委员会的主席,前司法部长米切尔也找了一个借口辞职了。李迪的暴露虽然在意料之中,但是作为李迪秘密行动的直接上司,他深受刺激,他必须摆脱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全力投入“掩盖”行动以挽救自己。再说,作为李迪公开职务的上司,李迪一被扯出来,他立即会自然成为两股强劲的调查力量的目标。
  这两股调查力量一是专业的联邦调查局,另一股则是“业余的”,就是新闻媒体和下面无孔不入不计其数的记者们,这两股力量看上去互不相干,但实际上却是“协同作战”。如果米切尔继续坚持,留在总统再任委员会主席这个惹眼的位子上,绝对就是跟自己过不去了。
  更何况,此时,这个国家监督机制的一个重要按钮,已按照预先设计的程序,自动打开。在“水门事件”的案发地,美国首都华盛顿,由二十三名随机抽选的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已经开始进行对“水门事件”的秘密听证。
  你也许要问了,为什么是秘密听证呢?大陪审团是怎么回事呢?
  去年,我曾经向你介绍过美国的陪审团,但是,大陪审团和一般的陪审团是不同的。他们的任务是根据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在检察官起诉之前,代表人民对案情进行秘密听证。根据听证情况,再决定是否需要继续追究调查,是否可以对该案的涉嫌者起诉。如果通不过这一关,政府行政分支的检察官就无法对涉嫌者提起公诉,也就根本谈不上审判了。因为原则上,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是代表人民在向被告提起公诉。但是,由于政府机构和政府官员通常会产生异化,成为人民之外的一种独立集团。因此,大陪审团和陪审团都是对这种异化的一种监督限制。
  之所以要秘密听证,是因为在这个时候,涉嫌者还没有被批准起诉,他还不是法庭上的一名被告。在这个阶段许多证据还不适于公开,以保护受嫌者。因为他完全有可能最后被大陪审团判定不被起诉。法律在这个阶段还必须保护他的隐私权。
  但是,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涉嫌者必须积极配合大陪审团的听证,如实回答一切问题。这个阶段还不是刑事审判,因此,涉嫌者也不能借口引用宪法修正案的第五条,即公民“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这一条,而拒绝回答问题。一般在这个阶段也不能由律师陪同出席听证会。
  在这一阶段,一切证据都只引向“起诉”或“不起诉”这样两个结果。在大陪审团听证期间发生的一切都是保密的,也并不影响今后有可能发生的审判。一经得出“起诉” 或“不起诉”的结论,大陪审团就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立即解散各自回家了。如果该案被判定必须起诉的话,那么,为此后的审判,将根据同样的随机抽选方式,选出新的陪审团参加起诉后的审理过程。
  我们再回到“水门事件”。从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辞职的,还有一个出纳员。前面已经讲过,尽管说在1972年的“联邦竞选法”实施之前,未提名为总统候选人的竞选者,他所收到的政治捐款按规定不受监督。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违法使用政治捐款,一旦有违法嫌疑,还是会被查账。因此,他们赶在“联邦竞选法”生效前一天交给李迪用于“水门事件”的活动经费,随着“水门行动”的败露,也必然会水落石出。因此,参与了这个违法动用政治捐款过程的出纳员,也辞职下来,开始为自己寻找律师,并且等候法律找上门来。
  这个时候,事情还只到李迪为止。但是,可以看得出来,李迪身后的人们已经非常紧张了。司法部长和刑事局都在按程序推动联邦调查局继续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尼克松和手下那几个亲信商量的时候,甚至说,我就是吃不准是否能干脆把司法部长和联邦调查局副局长找来,让他们停止调查。
  尼克松之所以会这么想,就因为不管怎么说,他可是司法部长的上司。难道一个上级就无权给下级下一个命令吗?再说,这部长好歹还是他提名任命的呢。话再说回来,司法部长毕竟是总统的行政系统的一个雇员,他的政治前程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是总统给的。如果尼克松连任下一届总统的话,那么,他将来的前程也可以说是在尼克松手里。不仅司法部长有这个顾忌,其他的一些关键的官员应该说都有类似的考虑。这也是当这些官员,甚至一些检察官,在发现此案有可能与白宫有瓜葛的时候,多少都有过些犹豫和彷徨。
  但是,在美国这样的制度下,一个案件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它就如同卫星进入了运行轨道。它会自动地按预想的顺序往前走。要一反常态地中止运行,或者拖它偏离轨道,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根据分权的原则,行政分支的一个高级官员做的再大,也不能干涉司法程序,即使是很低级的法庭的程序。哪怕是企图拖时间,延缓它的进程都并不容易。略一过火,这种拖延的行为本身就成了犯罪,更不要说制造什么口实中止调查了。
  美国的司法部长都是老资格的法律工作者。他们一般都是律师或法官出身,对“妨碍司法”一词意味着什么心里很清楚。他们更明白,在美国,作为一个政府官员,是很难做到向外界彻底隐瞒什么不寻常举动的。调查一拖延,他就必须回答国会的质疑,说出拖延的正当理由。因为他虽然是总统行政分支下的一个官员,但是,按照宪法的精神,他的行为并不是只对总统负责,而必须是对美国人民负责。
  司法部长还知道,整个调查不可能自始至终处于“黑箱操作”的状态。也许,某一个阶段,某一小部分可以暂时隐瞒,可是,在新闻界的包抄之下,一点一点都会登上什么报纸和杂志。总有一天,毫无秘密可言。到那时候,那些登在报纸上的“真相报导” 里,曝光出来的属于他的那一部分,必须是经得起敲打的。否则,他就也要准备请律师面对法庭的被告席了。
  所以,司法部长也罢,联邦调查局长也罢,众多由总统任命的官员们,他们之中不乏有一些顾忌总统压力和顾忌个人前程的人。可是,在犹豫中摇了几摇之后,他们几乎都在总统与制度之间,选择了服从这个制度。遵从这个制度,他们必须根据法律程序按部就班地查下去,哪怕查的就是自己的上司,他们也会公开地正常地查下去。
  在美国,妨碍司法是最明显的刑事犯罪,而且是重罪。尽管尼克松和他的手下人在 “掩盖”行动中的每一个动作,都已经是犯了妨碍司法罪,但是,总统如果直接强令停止调查,将是历史罕见的严重妨碍司法罪。这就是尼克松吃不准也不敢这么干的原因。更何况,这样的强制命令是否会有效果,也是尼克松同样感到吃不准的。
  可是,他这么一说,手下人居然心领神会,把这个意图至少是暗示了下去。在联邦调查局和中央情报局明确了总统手下人的意图之后,两个局的副局长见面坦率交换了一次意见。并决定把他们接到的暗示向总统汇报。最后,是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格雷和尼克松打电话谈了这个问题。这个格雷应该说也是尼克松的亲信之一。在联邦调查局的局长拒绝向白宫顾问交出“水门事件”的调查文件后,作为副局长的格雷却多次向白宫透露过一些调查进展。
  不过,透露一点调查情况是一回事,接受来自总统方向的暗示或者指示就停止调查又是另一回事。格雷可没有这个胆量走得那么远。他只能向尼克松摊牌。他终于明确地告诉尼克松,这案子掩盖不了,必将引向上层,总统应该脱身于那些涉案的人,干涉调查只可能导致毁灭。尼克松在电话里久久不语,然后,他只能说,你还是充分积极地进行调查吧。
  至此,尼克松阻止联邦调查局的念头,大概是彻底打消了。这么一来,尼克松就还剩下两条路可走,一是中止“掩盖”行动,尽量脱清与涉案违法人员的干系,听任法律程序的进行,也就是该怎么样就怎么样,向法律投降。第二条路就是继续依靠自己的小圈子进行“掩盖”行动,阻止不了调查就干扰调查。权衡之后,尼克松选择了第二条路。也许,正因为他是总统,在知道“掩盖”的全部困难和危险的同时,他还是相信一个总统应该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掩盖”这样一件“小事”。从这时开始,越来越得到尼克松信任的白宫顾问迪恩,正式成为“掩盖”行动的负责人。
  “水门事件”发生已经三个月过去了,调查还停留在李迪这里。而李迪不管和白宫关系如何深,可从他调到共和党再任委员会开始,名义上他总是已经离开白宫了,只能算是白宫的前雇员。这时,距离大选只有一个多月了。于是尼克松稳住神,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全国宣称,在“水门事件”中,没有任何白宫的雇员涉案。然后,尼克松咬咬牙,把“水门事件”称为“一个可怕的事件”。并且为了作出姿态,使外界不至于认为李迪与司法抗拒的根源是出在白宫,他甚至一副正义凛然的样子,大言不惭道,“真正恶劣的不是事件本身,因为竞选中可能有过激的人会做出错事,真正恶劣的是企图掩盖真相。”
  这么一来,至少暂时大家把“水门事件”都当作几个“政治小蟊贼”的杰作了。在大家的心目中,“水门事件”本身的级别也就随之大大降低。人们尽管还是将信将疑,可是在大选之前,公众的注意力被成功地引开了。一般的民众并没有把“水门事件”当作一个什么了不起大新闻。
  就这样,不久以后,尼克松如愿连任,再一次被选为美国总统。在这近半年的时间里,他下面的那几个“顾问”竭尽全力四处为“水门事件”灭火。刚刚担任“掩盖”行动负责人的白宫顾问迪恩,曾经向尼克松保证,在大选之前,“水门事件”肯定不会出来坏事。看来,也按计划都做到了。
  尼克松又当上了总统,继续大权在握。可是,企图一手遮天的“掩盖”行动是不是就能够成功了呢?总统是否真的具有超越美国制度的“法力”呢?美国毕竟只有一个总统,而且只有他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一旦选上去了,为了维护这样一个全民选择的严肃性,在四年任期之内要他下来,也不可能是随随便便的。因此,虽然宪法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国会可以弹劾总统,但是,直至那个时候,历史上还没有任何一名美国总统因国会弹劾而下台。那么,是不是尼克松选上之后就可以放心了呢?
  我想在下一封信里,再向你介绍尼克松连任之后“水门事件”的发展。
   祝
   好!
   林达
07.法官西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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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兄:你好!
  收到你的来信很高兴,你说,正等着我把尼克松再任总统之后的“水门事件”再讲下去。确实,“水门事件”此后的发展,是整个“大故事”里最精彩的一部分。看了后面的这部分,对美国建国者们在两百多年前的设计,对于这个制约权力的“收银机”的操作机制,你就会有一个非常形象的了解了。尼克松再任了,可是“水门事件”的阴影却挥之不去。在美国,不论是首任还是连任,每当一个总统开始他为期四年的任期,他总是要重新组阁。也就是把他这个行政系统各个部分的负责人,重新作一番安排调整。这一次,这些新任部长们的各项指标中,属于“忠诚”和“强有力”这方面的素质,对于尼克松来说就格外重要。因为,“水门事件”还象影子一样跟着他,一起跟进了尼克松的第二个总统任期。在说不定的什么关键时刻,他会需要自己的部下拉他一把。
  与此同时,连任之后,在他的白宫“小圈子”里,他也不得不让几个与“水门事件” 有关的亲信离职。这里面有他的私人秘书,也有“特别顾问”。他要抽掉那几根易燃的柴棒,以免他们引着白宫的后院火堆。
  但是,你一定还记得,尼克松毕竟只是这个政府的“行政大主管”。在美国政府的三大分支中,他仅仅管着其中的一个分支。且不论即使在行政分支中,各个部门还有其总统控制不了的“独立性”。那么,在尼克松总统控制的范围之外,“水门事件”正在以什么样的状态发展呢?
  我们先看看这个国家的立法机构国会。大选年的美国国会说来是有点“荒唐”。为什么呢?因为宪法规定美国众议员的任期只有两年,他们的选期有一次和总统的大选年是重合的,另一次则是在中期选举,也就是两个总统大选年的中间。而参议院呢,是每两年重选三分之一,参议员的任期就是六年,但可以连选连任。也就是说,在总统候选人紧紧张张地在那里拼着竞选的时候,国会的两大块,众院和参院,也各自在为竞选忙作一团。
  参众两院的议员们都来自不同的州,都是每个州的百姓直选出来的。他们必须回到家乡,向当地的选民们阐述自己的政治理想并且和选民沟通,与自己的竞选对手辩论,打广告战,等等。除了竞选范围比总统竞选要小,(在一个州或一个选区的范围内),他们的其他诸多麻烦绝不小于总统候选人。
  这样,在总统大选年,对全部的众议员和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来说,也是他们的“大选年”。于是,到了最后的一段时间,国会就必须关门大吉,休会了。再有天大的事情,咱们也得等选完之后的下届国会再说了。是不是有点“荒唐”?
  也许,这也是大选之前的最后阶段,“水门事件”没有被国会摆上议事日程的原因之一。但是,当尼克松再任总统之际,也是新一届参众两院的国会议员们到任之时,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国会议员由于是公众推选出来的“专业”监督,因此,他们较之于一般的民众更为敏感。
  更何况,这一届的参众两院,都由尼克松的对手党,即民主党,占了多数议席。这在美国是十分常见的。美国人非常习惯于把行政和立法两大分支,分别交给不同的政党。这样看上去更有利于政府结构平衡制约的原则,所以美国没有欧洲国家的执政党在野党的说法。三大分支的产生方式截然不同,这是分权制度的保证。没有一个总统会愿意面对一个由反对党占多数的国会。可是,这些席位全部一个一个地来自各州的选民,尼克松对于产生这样的局面,完全无可奈何。
  民主党一直对尼克松总统与“水门事件”之间的关系疑虑重重。他们对于共和党在总统大选中搞的“水门把戏”,当然要一查到底。新的国会刚刚开张,参院的多数派领袖就写信给参院的司法委员会,建议国会组成一个中立的调查组,调查竞选中发生的不正常情况。至于众议院的多数派领袖,始终相信,共和党在竞选中的违法事件其根子在尼克松,他一上来就对他的众议院同事说,他们可以作弹劾总统的准备了。因为美国的宪法规定,只有众议院有提出弹劾的权力。
  与此同时,在司法方面,还有那二十三名普通华盛顿市民组成的大陪审团。为“水门事件”组织的秘密听证仍在正常进行。越来越多的有关人员被传到听证会作证。
  美国的证人在作证之前,都要一只手按在圣经上,一只手举起来宣誓,发誓自己此后的作证说的都是实话。我曾经有很长时间里,一直对这样一个情节觉得挺好笑的,总想,这管什么用啊。后来,渐渐发现,这样的一个仪式确实有它的道理。
  相信这种仪式是源于这个国家很深的基督教传统,虽然美国一直是一个政教分离的国家,虽然来到法庭的信仰不同宗教的各色人等都有,但是,这个显示敬畏上帝的基督教仪式却一直延续了下来。各色人等的美国,也没有人提出要取消这个仪式。它已经被抽去了宗教的色彩,却把神圣和敬畏抽象出来。大家都接受这样一个仪式,它已经自然地成为法律尊严的一部分了。大家也认同这样一个契约,你在发了誓之后,就必须说实话,否则,就是犯了伪证罪,而伪证罪在美国的法律中属于重罪。证人在法庭上如果出尔反尔,法官也可以判其藐视法庭罪。
  你还记得吗?我在去年给你讲的辛普森案中,有一个在关键时刻被辛普森的律师揭露了证词虚假的佛曼警官。最后在法庭上,放了他的一些录音,是他在过去十年中,向一个女剧作家提供的有关洛杉矶警察的情况。他在录音中谈到大量后来经司法部调查判定是在吹牛。但是,这与“伪证”无关,因为这是他与女作家的私人谈话,而不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说的谎,因此也没人可以据此起诉他有“伪证罪”。
  但是,今年佛曼仍然被以“伪证罪”起诉。其原因是他一开始在辛普森一案作证时,在法庭的“誓言之下”,宣称自己在十年内没有用过“黑鬼”一词。当时,估计辛普森的律师已经掌握了他此言不实的证据,因此再三在法庭上要求佛曼确认他的这句证词。他也信誓旦旦地确认了。
  结果,就在那些当庭播放的录音中,发现他几十次使用该侮辱性字眼。此后在辛普森的那个案子里,他引用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拒绝回答一切问题,脱身而去。把他由于作伪证而给这个案子带来的全部混乱,统统留给了狼狈不堪的检察官。
  但是,当辛普森案件已经审理结束后的今年,佛曼还是由于“明明骂了人却在法庭上发誓说没骂”这样一个问题,被迫走上被告席,成为一项重罪,即“伪证罪”的被告。最后,他的律师代表他以“不抗辩”交换较轻的判刑。法庭判他三年监督,以及不得再担任警察职务。他之所以从一个别人案子里的证人,变成自己案子里的罪犯,就因为他有了一次“誓言之下”的谎言。
  也就是说,在美国,一个人在任何地方撒谎,只牵涉一个道德问题。但是,在法庭的“誓言之下”的谎言,不论这个谎言多么轻微,它就是一个重罪的犯罪行为。当然按照常理,证人本身并不是被告,一个证人也应该不会担心受到什么法律处罚。但是如果一个证人不想站到被告席上去,也不想进大牢的话,那么,当他手按着圣经发过誓之后,最好还是实话实说。所以,在美国法庭上,律师在向一个证人取得关键证词的时候,常常在提出问题之前提醒证人,你的回答是在“誓言之下”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证人是不敢把这样的提醒当作耳边风的。
  因此,越来越多的证人被传到大陪审团面前,这对于尼克松绝对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你很难指望所有这些证人,都不考虑自己面临的重罪罪名,而一味地为了保住自己的上司而当庭作伪证。事实上,已经不断有人讲出他们所知道的真相。例如,那名辞职的出纳员,已经讲出了交给李迪的非法活动经费的准确数目。同时,也讲出了他的前上司,共和党总统再选委员会副主席如何教他作伪证。线索已经在往上扯,之所以还没扯到根子上,完全是因为那些已经坦白的人也对底细所知有限。
  从尼克松这方面,“掩盖”的工作却变得越来越困难。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总统弄不到那么多违法的“堵嘴钱”,国库并不是总统的私人腰包。需要的钱必须是到处“化缘”而来,这样,当前急需的钱,如这一批人的律师费,生活费都无法及时到位,更不用说下一步还需要大量的钱去安顿这些人的家庭,等等。第一个问题解决得不好,“堵嘴钱”落实得不顺利,自然马上就带来了“掩盖”工作的第二个困难,就是很难堵住这么多张嘴。
  已经在调查局掌握之中的这些人,都得到过将会受到“照顾”的许诺。这些许诺包括律师费,一年几万的生活费,两年之内得到大赦出狱等等。对于许诺是否会兑现,这些人本来就疑疑惑惑的。如果连审判之前的费用都不能及时到位,他们对于自己入狱之后的将来会有什么安全感呢?被抛弃的感觉时时都会产生。因此,他们就像是一锅往外冒的泡泡,几乎是捂都捂不住。
  这里面,倒只有李迪是一个例外。他还是保持他原来理想主义的色彩。他向上面保证他的沉默,并再三声称他的沉默不是以金钱为代价的。
  除了“堵嘴钱”的因素之外,还有一个“掩盖”行动即将面临的难以对付的问题。这就是,涉案的人害怕坐牢。所有涉案的人,在他们得到一个“好照顾”的承诺的时候,也许确实想过,就豁出来坐上两年牢。但是,当这种想象越来越接近现实的时候,每个人的反应是不同的。这种反应不仅与每个人的个人素质有关,更和这些人原来的地位和处境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很自然,越是原来处境比较好,地位比较高的人,就越无法接受坐牢这个现实。至于一些曾经或正在当着高官的人,更是以前想也没有想过自己要去坐牢这个可怕的念头。对于他们来说,从白宫的座上客沦为阶下囚,无论刑期长短,哪怕只坐一天牢,也是人生一个毁灭性的质变,是一场灭顶之灾。
  因此,执法严格是司法部门一个强有力的威慑。在坐牢即将变为现实的最后一刻,涉案者的心理防线是最容易一下子全面崩溃的。他们在一瞬间,会象抓住一根救命稻草一样,愿意讲出一切真相以换取待在监狱外头。所以,在整个“掩盖”行动刚刚开始的时候,这些参与“掩盖”的人对于这一现象是远远没有估计充分的。相反,他们,包括尼克松在内,总是对于越上层,越是自己身边的人,信任的程度越高。却没有预料到这些人实际上有着比常人更为薄弱的弱点。这样,他们的“掩盖”行动从一开始,就是在一个火药堆上进行的。他们安全的唯一希望,就是通向这个火药堆的每一条引线都被掐断。
  可是,火药引线已经从几个方向被点着了。
  首先是,“水门案件”已经被联邦调查局盯上的那几个涉案者,已经被大陪审团批准由检察官起诉。“水门事件”要正式开庭审理了。也就是说,美国政府的司法分支在这个案子上的作用,正式启动了。
  负责这个案子的法官名叫西里卡,年轻时当过职业拳击手。他早早就念完了法学院, 68岁时,在艾森豪威尔执政期间,成为联邦地区法庭的一名首席法官。他也是一名共和党人,出名的保守派。他也痛恨六十年代风潮中自由派的观点作为,以及自由派对于传统美国生活的冲击。他的个人政治倾向看上去几乎和尼克松一模一样。因此,在他以往的法官生涯中,他的判案有不少是被自由派占上风的上诉法院推翻的。这对于一个首席法官来说,不能不说是一个令人沮丧的记录。
  就在刚刚开始的“水门事件”审理过程中,在对李迪起诉时,开庭不久,他已经有两个决定被上诉法院推翻。一个被推翻的决定是这么回事,“洛杉矶时报”的一名记者有一份采访录音,采访对象是“水门案”的一个被告,也就是“水门事件”发生时,那个悠悠地在大楼外观赏夜景,忽略了那两个“嬉皮”打扮的便衣警察,“玩忽职守”的望风者。在被采访时他说出了一些实情,而这些实情的坦白显然有利于对李迪的定罪。法官西里卡就要这名记者交出采访录音带。
  谁知这名时报记者居然不干。因为在美国,记者与他的采访对象之间的关系,就像律师和他的客户,心理医生和他的病人,神父和他的信徒一样,他们之间的谈话内容是受法律保护的。记者的新闻来源受到“新闻自由”的宪法保护,如果他不愿意交出来,谁也奈何不了他。法官西里卡一怒之下,就以“藐视法庭罪”当场拘留了记者。因为判 “藐视法庭罪”在美国是法官的权力,不必通过陪审团。但是,如果被判的人不服,当然可以上诉,由上诉法院对于法官的这一权力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法官的权力被滥用。结果记者上诉之后,上诉法院立即下令,限法官西里卡在两小时内把记者给放了。他当然只好乖乖地服从。
  另一个西里卡被上诉法院推翻的判决是有关证据呈堂的问题。这我在去年给你的信中也提到过的,在美国,由于宪法修正案对于搜捕状的严格规定,因此,所有在法庭上出现的证据都必须是合法得到的。凡是以非法手段得到的证据都不得在法庭上出现。判定证据是否可以呈堂,也是法官的权力,但是这一权力同样受到上诉法院的监督。
  当时,对李迪起诉的证据之一,是我前面所提到过的,联邦调查局曾经在法律限定还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应尼克松的要求在白宫装的电话窃听器的录音。这个电话并不是李迪打的,但是其涉及的内容与案情有关。
  结果,打电话的人得知录音要呈堂,立即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请求帮助。这个联盟我在去年也向你介绍过,他们专门提供最好的律师,为公民权受到侵犯的平民打官司,甚至经常是免费的。这一次,他们又代表了那名打电话的人,在电话录音呈堂之前提出异议。最后,法官西里卡判定该窃听录音可以呈堂。但是,这一判定又被上诉法院给否决了。
  西里卡法官在他以往的判案历史中,尽管有过多次他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的记录,但是,他也有他的杀手锏。就是在他的权力范围之内,他会把这个权力用足。你知道,在美国,法官是没有权力判定被告是否罪名成立的。这一权力始终在陪审团手中。但是,在判定“罪名成立”之后,同一罪名的刑期长短,是有一个有限的可调幅度的,也就是同一罪名可判的最高刑期与最低刑期之间,有一个差距。在法律规定的限度之内量刑,法官是有一定的权力的。西里卡就常常把判最重刑期,作为自己对罪犯的一个威慑武器。
  看到这里,你一定会有些迷惑不解。既然法官西里卡与尼克松以及被告李迪一样,也同是一个共和党人,也同样持有十分顽固的保守派观点,那么,他对落在自己手上的这么一个案子,一个对于自己所属的政党在竞选中发生的丑闻案件,为什么非但没有庇护和“手下留情”的倾向,反而看上去好象是在卖力“追杀”?
  你的问题是十分自然的。但是,在美国,法官西里卡的反应也是很自然的。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我前面也有过介绍,在这里除了少数政治活动家,个人对于一个政党如果产生认同的话,他基本上只有观点认同,而几乎没有什么组织认同。所以,首先,法官西里卡不会对政党组织有任何顾忌和心理压力。因此,他是一个终身的共和党人,只是说明他是一个具有非常固执的保守派观念的人。
  更何况,他还是一个保守派的法律工作者。事实上,在这一类保守派的观念中,希望保持传统生活和传统价值观,崇尚秩序,把法律作为至高无上的准则,对违法和破坏秩序的现象深痛恶绝,主张严厉惩罚,等等,是十分典型的,也是非常符合他们的信念逻辑的。对于法官西里卡,他认的就是维护秩序,其余的六亲不认。任何犯罪现象,落在他手里就一追到底,因为他肯定觉得这是实现他个人理念的最佳方式。
  因此,法官西里卡不仅不会受到来自于任何与政党有关的组织压力,而且,虽然他和尼克松“同属”一个共和党,尼克松还是该党推出来的领袖,那么,堂堂尼克松总统和他周围的人,是否就可以贸贸然就以“同党”为名和法官“套个近乎”,打个招呼呢?。那可不行,“妨碍司法”,那可是重罪。
  结果,法官西里卡在他自己的信念的支持下,在预审听证中就发出连珠炮一样的 “重磅”问题。他要检方注意,陪审团想知道的是,谁雇了这些人;他们去干什么;是谁付的钱;是谁“发动”了此案。法官西里卡的目标显然不仅仅是眼前已经站在被告席上的几个人,他一开始就表现出了一追到底的劲头。
  但是,法官西里卡第一个回合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已经起诉的那几个家伙,包括李迪在内,一个个纷纷开始表示“认罪”。
  在这里我想解释一下,就是在美国的法庭上,案程序先向被告宣布所指控的罪名。然后,被告可以在律师咨询下决定,是否自己觉得“罪名成立”。如果被告否认,就按照法律程序继续审下去。在审问过程中,各种证据将呈堂,各个证人也将被传来作证。律师会当庭向证人提出不同问题。因此,在律师的努力下,在一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不论是发现新的情况,还是发掘出新的涉案者都是有可能的。
  同时,由于一个案子的审理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因此,一般检方都鼓励被告“认罪”,以免去冗长的审理。为此,一般还会以减刑作为“认罪”的交换条件。所以,一般凡是证据确凿无法抵赖的案子,被告一般会选择“认罪”以换取减刑。这种情况下,这是对双方都有利的一种选择。事实上,美国大部分的刑事案,都由于检方掌握确凿证据而以被告认罪结案。
  可是,你千万不要看到这里,脑子里就冒出我们都很熟悉的一句话: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因为在这里,“认罪”并不完全等同于“坦白”。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只是认定自己有罪,他完全可以在“认罪”的同时,并不“坦白”与他人有关的全部案情。再说,一旦被告宣称“认罪”,继续审理也就不存在了,律师也不再有机会在法庭上步步紧逼,追出漏洞和其他的作案人。作为检查官,对于这一名特定被告的起诉,是在罪犯 “认罪”的一刻就宣告成功了。而作为想揪出罪犯后台的法官,可能反而是意味着一个失败。
  对于这个案子,恰恰就是这样。审理还刚刚开始,被起诉的涉案者就全部认下罪名,审理似乎也就到头了。法官西里卡眼见着一条条幕后的“大鱼”有可能就在他的手里轻轻滑过去,悄没声地逃出法网,真是心有不甘。但是,检方试图进一步以减刑为交换条件,诱使几名被告作出全部实情坦白的努力又没有成功。法院一头的戏,好象是唱不下去了。
  这时,法官西里卡决定拿出自己的“杀手锏”。他把宣判的日期先拖一拖,但是,他向几名已经认罪的被告预示了一个法律许可范围的吓人刑期。他说,将要宣判的结果,全看这些人与国会听证会以及大陪审团合作的情况。如果他们不合作,他就尽量判长刑期,反之,他将手下留情。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因为,这些被告自己的案子尽管随着“认罪”而宣告结束了,但是,检方还在考虑起诉其他涉嫌者,所以这个案子的大陪审团尚未解散,他们将继续举行新的听证会。只是,随着这些认罪者本身案子的结束,他们就从被告变为其他涉嫌者的证人。也就是说,政府权力的司法分支,对“水门事件”的干预并没有完全结束。可是,如果这些证人全部不配合,大陪审团就很难批准对高一层人物的起诉,因为他们并没有被当场活捉,暴露的罪证不象下面这些人那么多。可以说,这些已经认罪者的证词将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法院能否在这个案子上进一步有所作为的关键。
  更为重要的是,政府权力的另一个分支,立法机构国会,对“水门事件”的调查也已经正式启动。参议院的调查委员会已经成立,听证会迫在眉睫。这些涉案的被告无疑也会成为国会听证会的证人。
  西里卡法官的“杀手锏”,就是针对这些“认罪者”在以上两个即将展开的听证会上作证的态度,发出的警告。
  法庭的第一个回合并不算成功,下一个回合也前途未卜。然而,西里卡法官明白,即使司法分支最终没有成功地掌握“水门事件”幕后人的证据,也并不意味着美国人民就已经认输。他知道国会调查将是一股很强的力量。他说,“大家都知道,国会将就此案展开调查。我不仅作为一个法官,也作为一个伟大国家的公民,并且作为成千上万盼望得知真相的人们之一。我坦率地希望,参院在宪法所赋予国会的权力之下,把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美国的国会对于行政部门的调查,历来就是极难对付的。因此,这个开关一启动,尼克松以及他周围那些正在从事“掩盖”行动的人,立即如临大敌。尼克松本人在二十多年前,也担任过国会的调查委员,当时,他也曾成功地抓住过别人的伪证。如今,他却在指使自己的部下去作伪证,这不可能不使他感到心里发慌脚底发虚。
  凡是国会的这类听证会,证人也都必须在作证前宣誓。一般地说,整个作证过程都是通过电视,向全美国民众播放的。这就是说,证人将在全美国人面前,一手按着圣经,并举起另一只手宣誓,誓言自己说的将句句都是实话。对于那些可能被国会传去作证的高层官员们,如果当着全国的人民的面在“誓言之下”作伪证,这将冒多大的政治风险乃至刑事风险。
  国会参院的调查委员会成立之后有一个准备阶段,因此,正式听证还有三个月时间。尼克松和他的几个亲信顾问再三分析形势,商量对策。例如,那已经“认罪”的七个被告,肯定都会被国会传去作证。他们会松口讲出真相吗?问题是,连最起码要送到的 “堵嘴钱”都没有把握筹齐。他们还在考虑,迫不得已时,是否就再让前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米切尔和麦格鲁德,顶上去做替罪羊,等等。
  谁会料到,就在国会“水门事件”听证会之前的三个月里,尼克松没有找到一个好的对策,反倒错下了一步棋。前面曾经提到过,尼克松的司法部长始终没有向白宫透露 “水门事件”的调查进展。但是,联邦调查局的副局长格雷却是尼克松的一个亲信,他曾经透露过一些“水门事件”的调查情况给白宫,不过也没有涉入太深。不管怎么说,从法律的角度说,他也已经是一个“有罪的知情者”了。
  前面说过,尼克松趁着连任总统职位的时机,想要调整下面的班子。也许首先是考虑格雷的忠诚,其次,格雷已是一个知情者,也许尼克松也想安抚他。总之,尼克松在联邦调查局长的原局长去世缺任的情况下,决定提升副局长格雷为新一任的正局长。不知为什么,这一次,老谋深算的尼克松居然忽略了“国会审查新提名行政官员听证会” 的严重性。
  格雷的提名一到国会,国会对格雷的审查很快集中到他在“水门案件”所扮演的角色问题。这样,审查提名格雷任联邦调查局局长的听证会,迅速演变成了国会“水门事件”听证会的“预演”。
  这个国会听证会毕竟是格雷升官的资格审查。因此,前往国会参加听证的格雷,只有兴致勃勃地准备提升局长的思想准备,而没有在这个时候接受“水门事件”严肃调查的预感。所以,对有关他在“水门事件”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的各种问题,他也不会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在格雷听证会的第二天,尼克松和他的法律顾问迪恩就发现情况大好不妙。尽管尼克松很想撤回他对格雷的提名,可是在当时的形势下,他已经无法前去关掉这个程序的开关了。格雷这个“提名局长”是想当不想当都得当了。
  可能是格雷在突如其来的有关“水门事件”的发问下慌了神,就本能地试图推卸责任。也可能是他在国会听证会上也不敢撒谎。不管怎么说,就在国会审查格雷的新任命的听证会上,他几乎把总统顾问迪恩对联邦调查局“水门调查”中的插手和干扰,全给讲出来了。
  在此之前,在调查“水门事件”的时候,谁也没有想到过迪恩这个人。因为你也看到了,直至事件发生,迪恩确实一直是“圈外人”。他事实没有参加“水门事件”,当然也就不会有任何有关这一事件的证据和证词指向他。他是在“掩盖”行动开始之后,才一头扎进去的。因此,准确地说,他确实不是一个“水门事件”的罪犯。但是,他现在却是在以一个涉嫌者的形象慢慢浮出水面。这是一个“干扰司法罪”的嫌疑者。
  从这一刻开始,尼克松和他周围的人,大概是有点醒了。在此之前,他们的全部注意力都集中在如何对“水门事件”本身进行“掩盖”上。而到了这个时候,当他们的 “掩盖”行动本身开始曝光,他们必须意识到,既然由“水门事件”的犯罪行为引出的 “掩盖”行动的种种作为,就是“干扰司法”罪,而且,这是一项更为严重的犯罪。那么,“掩盖”行动本身就更需要“掩盖”。问题是,那“新的掩盖”又是什么呢?是否还需要“更新的掩盖”呢?而每一次“掩盖”都无疑会留下或多或少的蛛丝马迹,不进一步“掩盖”又怎么行?这无穷尽加速恶性循环的前景,已经吓坏了所有的“圈内人”。
  可是,事至如今,面对已经无法抹去的“过去”,不继续“掩盖”似乎也已经没有退路了。可是,我已经说过,“掩盖”行动已经成为一个不断会长出新的脑袋来的多头怪物,怎么砍也砍不及。
  这时,是1973年的三月初,是尼克松第二个总统任期刚刚开始的两个月之后。除了政府权力的司法分支和立法分支这两个方向之外,在第三个方向,又一根导火索被点燃了。三月八号,就在格雷听证会开始的第八天,“华盛顿邮报”刊登了一篇详尽的报导,是有关尼克松的私人律师卡姆巴赫在“非法使用款项”中所起的作用。也就是向美国民众介绍了卡姆巴赫与“水门事件”的“堵嘴钱”的关系。这是又一个由于涉及“掩盖” 行动而曝光的白宫官员。同时,参院的调查员也开始调查这位尼克松的私人律师。参院也已经提出,将会要求包括迪恩和卡姆巴赫在内的几名白宫顾问到听证会作证。
  在第一个回合中看上去并不成功的司法分支这一头,法官西里卡的“杀手锏”其实也在无形地起作用。对于已经起诉的七个人的刑期宣布,定在三月二十三日。在这里面,四个是古巴难民,他们基本上只是受雇干活,知道的内情十分有限。而另外三个人,就是与上一层官员的连接点。他们手里都有相当可观的“内情”,可以作为交换“宽大” 的筹码。
  李迪是个理想主义的狂热极右派,从头到尾坚持了“沉默石墙”的角色。但是,对于另外两个人,在现场与古巴人一起被抓住的窃听专家麦克考尔德,以及和李迪一起指挥“水门事件”的前白宫顾问亨特,法官西里卡所威胁的漫长刑期,一直在他们耳边嗡嗡作响。
  前白宫顾问亨特,在审判之前终于沉不住气,向白宫发出了威胁。他的要求就是钱。他为自己的沉默开出了新的价码,并且给出了最后的限期。他提出,如果白宫不能满足他,他就全部交代。要知道,仅仅不久以前,亨特还是尼克松的一个亲信顾问,谁会想到,短短的一段时间之后,他就可能发出这样的威胁。这已经是一个信号,它说明,从此,由于面临的处境不同,这一圈人的分化和关系的恶化已经势不可挡。
  前白宫顾问亨特尽管已经和尼克松撕开脸皮,尽管他提出的钱的要求也非常难办,但是,毕竟还是有可能解决的。如果说,他的怒火还可以用钱去熄灭的话,那么,对另一个被警察当场抓住的“认罪被告”麦克考尔德,对他不顾一切要达到的目标,白宫实在是无能为力了。
  这位窃听专家他要什么呢?他要在自己被当场抓住,并且已经在法庭上承认了全部罪行之后,仍然舒舒服服地留在家里,而不去坐牢。他想来想去,他被许诺的两年以后的总统大赦他也不要,他一天牢也不肯坐,他一心就是要待在家里。
  当然,作为一个多年的政府官员,麦克考尔德不至于愚蠢到连总统的权限都不知道。判刑是美国政府司法分支的事,总统只是行政分支的头儿,井水犯不了河水,想管也管不了。因此,他倒是表现得比亨特平静得多,没有频频向白宫提这提那,因为他知道,他们想救也救不了他。可是,他一天也没有停止琢磨,他不停地想出一些自救的花招,当这些花招都不起作用,而判刑的一天又逐步逼近的时候,他只有最后一招了。
  麦克考尔德给法官西里卡写了一封信。这一天是三月十九日,正是法官西里卡六十九岁的生日。他看完信,又把它重新封了起来。法官西里卡只悠悠地说了这样一句话: “这是我一生得到的最好一件生日礼物,它将把这个案子兜底翻开。”
  这一切,尼克松和他的“掩盖”行动的主要人物,还都被蒙在鼓里。但是,即使没有麦克考尔德,他们面前已经是一张千疮百孔的遮羞布。他们面临即将开始的国会听证会,他们面对新闻界的追踪,他们面对几名白宫顾问的曝光,他们面对亨特向法院坦白的威胁和筹集“堵嘴钱”的重重困难。导火索甚至在他们自己的座位下滋滋作响,在尼克松行政系统之下的司法部,又查出了前白宫顾问亨特和李迪,在“管子工”时期闯入艾尔斯博格的心理医生的办公室的旧账。
  在三月二十一日,七名被告审判的前两天,尼克松召集那几个“掩盖”行动的主要人物,开会商量对策。第二天,同样性质的会又开了一次。
  在这次会上,尼克松第一次知道他的前顾问亨特的威胁。尼克松在会上十三次提到要付亨特的钱。尼克松关照要“做好证人的工作”。尼克松谈到如何在今后两年里搞现金。尼克松关照有关他们自己“妨碍司法”的情况,要一刀切去。等等,等等。那天晚上,他们把亨特所要求的现金的一半,派人偷偷扔进了亨特的律师的信箱。
  在这两天的会议之后,尽管他们还在商量和进行新的“掩盖”活动,但是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感觉,象一条恶狗般紧紧追赶着他们。因此,除了尼克松之外,其余的几个人,都纷纷开始为自己寻找律师。
  在五个月后,当尼克松被迫交出他的录音带时,这次会议的录音是当时的特别检察官听的第一盘带子,听完之后,检察官们就郑重建议尼克松自己去雇一个刑事律师。
  三月二十三日,对已认罪的七名“水门案件”被告的宣判的时刻到了。开庭之后,法官西里卡宣布,被告麦克考尔德有一封信给法庭。随后,书记官打开信之后交给法官,西里卡当庭开念。主要内容就是,被告曾受到政治压力而保持沉默;此案凡涉及政府部门,涉及他们的作用及作案理由,都有人作了伪证;此案尚有其他罪犯。
  事后人们形容这封信就活像一颗炸弹一样,在法庭上当庭炸开。记者们就像被炸飞了的弹片一样,一休庭就直扑电话机,不出多久,这已经是美国民众嘴里的一条新闻了。
  你是不是以为,这一来,“掩盖”行动彻底破产,尼克松的“水门”故事就可以结束了呢?那你可就小看了权力的魅力和威力了。权力的魅力,使得尼克松无论如何不会轻易就交出白宫。而权力的威力,则使得掌握权力的人,会有比一般人具备强得多的能力去对付自己的危机。
  因此,这个本来根本不起眼的“水门事件”,随着尼克松的顽强抵抗也越演越烈,直至最后的部分高潮迭起。今天已经很晚了,等我下封信在向你介绍吧。
   祝
   好!
   林达
08.国会网住了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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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兄:你好!
  上封信我讲到“水门事件”在司法审理过程中,终于炸开了一个缺口。但是,聪明的法官西里卡虽然还不知道他到底将拖出多大的一条鱼来,可他至少知道,鱼越大就越难网住。因此,他丝毫没有因为手里捏着麦克考尔德的信,就以为万事大吉了。他不仅知道自己还有不少沟沟坎坎要跨,而且他还想到,如果在这条线索后面是一条真正的大鱼,那么单靠司法分支的力量肯定是不够的。问题很明白是出在政府权力的行政分支这一部分。所以,他首先考虑的,就是在促使立法分支对行政监督的这个方向,他再上去猛推一把。
  法官西里卡的顾虑绝不是多余的。当法庭上的爆炸性消息传到白宫的时候,尼克松在震惊之余,一方面安抚部下,说是麦克考尔德知道的东西并不多,坦白也不会造成大的伤害。另一方面,他开始召集商量新的对策。其中最重要的策略之一,就是既然如此,干脆用司法之“盾”,挡国会之“矛”,先截断立法分支的进攻。把问题限在司法程序的初级阶段,然后把线索掐断在这一道门槛里面。
  这是什么样的一个计策呢?就是在参院听证会之前,抢先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可是尼克松为什么要这样做,这不是等于自投法网吗?这里面也大有讲究。
  国会的听证会,是宪法设计的权力制约与平衡的机制之一。也就是权力的立法分支对于行政分支进行监督审查。如果是一个平民,你没有一定的证据,是不可以对他提出刑事起诉的。如果没有绝对充分的证据,更是很难给一个平民定罪。这在我去年介绍的辛普森案中,你一定已经深有体会了。但是,政府行政机构和它的官员的作为,就受到远为严格的监督和限制了。
  在政府行政机构和官员的行为发生诸多疑点的时候,即使还没有够得上提出法律告诉的证据,国会就已经可以根据这些疑点要求召开听证会了。国会听证会虽然不是法庭,但是,它的严肃性以及穷根追底的劲头绝不比法庭差。更具威慑力的一招,就是一般它都向全国作电视转播。一切都是公开的。这样,国会听证会往往会起到“准法庭”的作用。所以,政府的行政官员与平民百姓相比,受到的监督更多一层,受到的保护也就少了一层。
  但是,不论国会听证会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听证会是不会给你判刑的。如果在听证会上,确实追出了刑事犯罪的证人证据,那么听证会一结束,下一步就是移交司法系统,进入司法程序了。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就是按照司法的一套规矩去走,法庭的被告都一样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没有充足证据都无法定罪,但是一旦定了罪,就得坐牢了。
  那么,尼克松他们为什么要跳过国会听证会这一层,反而愿意进入司法程序呢?我们先预想一下,如果举行国会听证将会发生什么。
  对于尼克松们来说,在证人已经宣布要坦白的时候,向全国举行公开的国会听证会,那无疑立马就是一场灭顶之灾。你想,如果让证人在全国民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一下子把全部事实都摊开,把白宫后台一把推到前面。可以想象,全国民众的愤怒会立即如潮水般把尼克松的白宫淹没,连缓冲筑堤抢救的时间都不会给他们留下。这当然不是尼克松们想看到的后果。
  可是,如今已经处在最后的紧急关头,若要阻挡这样的事情发生,除了以毒攻毒,主动要求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已经没有别的阻挡办法了。因为一般来说,如果一个政府官员的问题,已经严重到足以进入司法程序的阶段,那么,国会听证这个“准法庭”的阶段当然也就没有必要了。虽然国会也可以坚持照样开听证会,但是,一般来说,国会接受这个建议,取消预定的听证会,让他们直接转向司法系统的可能性很大。尼克松们当然也不想和司法分支打交道,只是,两害取其轻,也只能这样以退为进了。
  你一定又要问了,为什么他们会认为司法方向造成的伤害可能更轻一些呢?如果他们成功地挡住了国会听证会,他们又怎么对付司法分支呢?他们怎么可能把线头掐断在司法程序的初级阶段呢?
  因为,如果进入司法程序,首先就是召集大陪审团举行听证会,而关键的是,由于这是起诉之前的听证,所以这样的听证是秘密举行的。
  同时,美国司法部门为了尽快搞清案情真相,为了打消证人的顾虑,一向与证人进行有限度的交易。这种交易的效果最突出的,就是在给贩毒集团首犯定罪的案子里。例如,以不究既往不起诉为条件,交换贩毒集团内的知情者出来作证,作证后甚至帮助他们改头换面,在无人知晓的地方开始新的生活。否则,很多组织严密的贩毒集团即使警察千辛万苦破了案,也无法说服陪审团将罪犯定罪。
  也就是说,证人以“案情真相”交换对证人的“不起诉”,这在起诉前的大陪审团听证阶段,是常有的情况。当然,这种交易是有限的。但是,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这确实是十分罕见的,有商量回旋余地的一个部分。
  所以,你猜对了,尼克松们打的就是这个阶段的主意。
  由于这种交易是有限的,所以,他们可以在这个阶段有限地抛出几个“死老虎”。例如,前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的正副主席,米切尔和麦格鲁德。他们本来就是“水门事件”的直接指挥,窃听专家麦克考尔德一坦白,他们本来就在劫难逃了。可是,白宫里面的人却可以在事先和司法部门作交易。以“出来作证”交换“不起诉”。
  这样的交易是否有希望呢?他们至少认为还是有一定把握的。首先是,在司法程序的这个初级阶段,严格地说,是政府权力的两个分支的接合部,就是政府行政部门的司法部和政府司法分支的法庭的交接点。因为,只有在大陪审团批准起诉之后,才算是案子真的交到法官西里卡手中了。在此之前,尼克松所领导的司法部之下的检察官,在这个“证人交易”里还是有相当大的发言权的。
  其次,毕竟,一件刑事案件,牵连到白宫,牵连到可能要总统出来作证,这些都是没有先例的。谁也不知道这样的交易幅度应该怎样。既然没有先例,争取的空间也就更大一些。
  如果尼克松们的这一招能够如愿以偿的话,就切断了政府权力三个分支以及新闻媒体在制衡关系中的互动作用。在美国的建国者们设计了“收银机”之后的近两百年来,它的机制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大的挑战。
  就在这最后冲刺的紧要关头,法官西里卡似乎也在担心白宫的这步棋,于是动作敏捷地抢先跨了一步。他为了推动国会,使他们坚定召开听证会的决心。在宣判的前两天,也就是在麦克考尔德的信公布的前两天,他邀请参院“水门事件”调查委员会的顾问,一个名叫戴希的法学教授,前来旁听他敦促被告与参院合作的谈话。并且因此促成了决心坦白的麦克考尔德与戴希教授的单独谈话。
  法官西里卡的这一推动非常有力。因为麦克考尔德对戴希教授透露的情况,使戴希教授十足大吃一惊。这等于在参院的调查决定上,又锤下了一颗铁定的钉子。
  推完参院这一头,法官西里卡决定在证人一方也再加大压力。他又一次使用了他的杀手锏。他在那次宣判会上,除了对要求坦白的麦克考尔德延缓判决之外,对其他几名被告只宣布了“临时判决”,“临时判决”的刑期都很长。接着他宣布,“正式判决” 将在三个月后,届时,他将根据被告与参院及大陪审团的合作程度,重新评定他们的正式刑期。
  法官西里卡清清楚楚一字一句地对被告们说,“我建议你们与大陪审团和参院调查委员会充分合作。你们应该明白,我并没承诺什么,也不抱任何希望,但是你们如果决定和盘托出,我会重新评估刑期,其他因素也会得到考虑。所以我在此特作说明,因为这是你们自己可以作主的。”
  这一个关键的较量,尼克松这一方又显得十分被动。当他们还在准备他们的计划时,国会的调查委员会已经决定借助公众舆论的支持了。戴希教授举行了一个简单的新闻发布会。他只宣布麦克考尔德向他提供了其他涉案者,而拒绝透露包括姓名在内的进一步的任何情况。
  新闻界立即被连锁地推动了。记者们见缝插针地去搜寻消息。其中,“华盛顿邮报” 和“洛杉矶时报”的两名记者也在积极追查。“华盛顿邮报”的两名记者,不仅在整个 “水门事件”过程中探出大量内幕,作了许多报导。此后他们也几乎成了“水门事件” 的专家,他们根据自己了解的情况,写出了好几本有关“水门事件”的书。直到最近还写出新的书来,书名挺有意思,叫做“都是总统的人”。
  而“洛杉矶时报”的记者终于探到了前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副主席麦格鲁德和总统法律顾问迪恩的名字。在名字见报之前,这名记者在总统的记者招待会上,就迪恩涉案一事向白宫的新闻秘书追问,这位新闻秘书却以诬陷控告相威胁。记者根本不把这样的威胁放在眼里。迪恩的故事当然开始上报。
  反过来,倒是迪恩自己沉不住气了。尽管他自己就是尼克松总统的法律顾问,他还是在外面给自己找了一名律师。
  尼克松们想跳过国会听证会这一关,看上去已经越来越困难。
  然而,对于尼克松们来讲,越是这样的局面,越是不能举手投降,这对于他们已经是一场生死存亡的搏斗。他们设法用一个含糊不清的“行政特权”来抵挡。这是什么东西呢?这是三权分立的一个部分。就是在正常情况之下,政府权力的三个分支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无权干扰干涉,例如行政部门就有“行政特权”,一般情况下作为立法部门的国会无权过问他们的正常行政工作。
  可是,仅以此条显然很难档住。因为国会现在手里掌握的证据,起码可以说明白宫操作“不在正常情况之下”,国会调查是站得住脚的。所以,最终他们还是放弃了这一个挡箭牌。剩下来的挡箭牌就只有“行政程序”这一条路了。这一条还是原来的老花样,就是强调进入司法程序,使参院调查成为“不必要”。可是在眼前的局势下,这样的抵挡能否成功,他们毫无把握。
  形势的发展非常快。到三月底,尼克松已经被迫放弃对听证会的抵挡,宣布白宫人员可以“非正式地”参加听证会,在“总统的指导下”出席大陪审团的听证了。尼克松总统在作出这个“退让”宣布的时候,如果他看到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迪恩当时政在家里干什么,这个“退让”也就算不上是什么打击了。
  迪恩那天在家里干什么呢?他在约见自己的律师。
  在这些尼克松的白宫顾问中,只有一个人是比别人还多一块挡箭牌的。他就是在 “掩盖”行动中涉案最深的迪恩,他为什么就可以多一层保护呢?因为他的顾问头衔与其他人不同,他是“法律顾问”。正因为在“顾问”前多了法律二字,他就可以援引 “律师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声称他不必向调查委员会作证。但是,也许正由于他是一个法律顾问,一旦出现“兵败如山倒”的迹象,他最清楚自己将会面临什么后果。就算他可以在出席听证会的问题上,比别人多抵挡一阵,可是,他很清楚,这只能延缓自己吞咽这个后果,而不能真正逃出这个结局。
  因此,迪恩这个尼克松总统在“掩盖”行动中最信任的人,也是在“掩盖”的阶段里,给尼克松出谋划策最多的一个人,已经开始考虑自己“丢车保卒”的方案了。他想来想去,自己的双脚已经深深地陷在这片泥沼里,除了把尼克松作为一块坚实的木板铺下来,踩上去,他再也没有别的逃生之路了。
  所以,作为尼克松法律顾问的迪恩这时开始约见他为自己请的律师了。
  迪恩的律师先请他陈述事实。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在法律的范围内,以最好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客户。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应该说,迪恩的律师是尽到自己的职责的。因为,他听了一半的时候,就明白他的当事人的麻烦有多大了。因此,坚持当场就要给检察官打电话,让他的当事人迪恩尽早与检察官讨论“证人的交易”。律师知道,迪恩必须及早拿“真相”去交换宽大,否则,他就完了。前面已经说过,这是整个司法程序中少有的允许讨价还价的一个环节。
  但是,当迪恩在律师的安排下与检察官进行接触的时候,并不是象你我想象的那样,一开始先谈交易的条件的。这是因为前面提到过的,交易是有的,但是交易是有限度的。所以,在美国的司法界,通常在这种情况下会把认罪交易留在最后谈。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只有当证人把一切都说出来之后,检察官才知道证人本身在案子里究竟犯了多大的事儿,才有能力判断能够给出多大的交易。
  那么,证人是否会担心讲了之后检察官又耍赖呢?一方面,检方将保证暂时不在案子里使用听到的材料,不录音,这些条件都是由律师代表证人考虑过,保证不会让证人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证人谈完之后,检察官的信守诺言的信誉是以整个司法系统的正常运作为保证的。也就是说,检察官要是不按惯例操作的话,以后你就再也没人上你这儿坦白来了。在一个成熟的司法体系中,各个方面就会表现得严守游戏规则,证人在这方面的顾虑就要少得多。
  只是,在这个案子里,作为证人的迪恩比一般的证人有更大的顾虑,那就是检察官是否会按常规向他的上级汇报。要知道,检察官的上司可就是司法部,司法部的上司可就是总统尼克松。这么一想,没法叫身为尼克松法律顾问的迪恩不感到紧张。于是,检察官在迪恩开口之前,作出了一个额外的承诺,就是不向上司汇报。
  迪恩一步一步,终于把除了尼克松本人之外的全部情况都一锅端出了。这是检察官在见到迪恩之前做梦也没有想到的。在此之前,他们虽然预料迪恩的坦白会使案情有大的进展,但是,现在他们才看到,他们以前连主攻方向都还远远没有摸准。
  在此之前,他们眼睛里基本只有“水门事件”。他们进攻的方向也只是对准这一事件的当事人,策划人以及后台。谁知道,闹了半天,“水门事件”只是一台大戏的序幕,而由此引出的大规模妨碍司法的罪行,就在这个政府行政部门的核心恶性演出。这才是他们应该好好下功夫瞄准的目标。问题是,这些罪行,这种行政分支利用职权对司法的违抗,至今尚在进行。这一下,见多识广的联邦检察官可是真正地傻眼了。
  几天之后,这两个检察官的肩膀再也扛不动这份“秘密”的重量,他们只能破例违背了对迪恩的诺言,把这份担子卸给了他们的上司,司法部副部长裴德森。谁知,他听了之后也傻眼了。
  迪恩交代出来的主犯之一米切尔,我介绍过,他是从司法部长的职位上辞职,去充当共和党再任委员会主席的。所以他也曾是裴德森的老上级。总之,眼看着他声名显赫的老上级老同事们,马上就将站上被告席,成为被起诉数项重罪的被告,这位司法部副部长马上想到了尼克松。他终于脱口而出,“总统会被弹劾的!”他毕竟是老牌的法律工作者。尽管迪恩至此尚未松口讲出尼克松的名字,但是,裴德森知道,既然白宫众多高级官员深陷犯罪的泥沼,那么,不论总统是失职是涉案,都已经无法避免弹劾的动议被提出了。
  下面的一步是可以猜到的。裴德森只是一个副部长,他马上去找了现任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他的反应和前面几位都不同,他首先冒出的念头大概就是“栽了”。你一定还记得,“水门案件”一出来,李迪到高尔夫球场找的就是他。所以,从理论上说,他也应该考虑找一个律师了。因此,不久之后他就不得不辞职了。
  就在这个时候,迪恩大致已经知道,根据他在“掩盖”行动的主谋地位,要把交易做到完全豁免,大概是很困难的。但是,他还是决定加大筹码,争取最好的结果。于是,他把白宫“管子工”的那些为非作歹,也交了出来。这么一来,他的交代里面几乎就只差“总统”二字了。
  不久,尼克松终于知道了自己的法律顾问迪恩对同伙们的背叛,也知道自己的名字已经悬在迪恩的嘴边,只待一松口,就会溜出来。尼克松和下面的人,又一次聚在一起商量“掩盖”对策。只是现在少了以前的一个主角迪恩。
  我也不知道,那些已经被迪恩说出来的人,是真的对总统忠心耿耿呢,还是知道自己反正逃不过一劫,就冷静下来了。他们一致同意全力保住总统。这对于尼克松以及其他的人,都是上策。因为对于总统身边的人,既然逃不掉要坐牢的话,只有把尼克松依然留在总统的位置上,才可能在将来运用总统的大赦权力解救他们。
  大赦权力确实是宪法赋予总统的一个特权。尼克松却想在关键时刻把它当作武器使用。尼克松们当然不用猜就知道,迪恩把他们当筹码,就是为了换取豁免起诉。一旦换到豁免,再怎么身败名裂,总比待在牢里强。可是,他们又深一步往下想,如果断了这家伙的这个念头呢?
  如果迪恩豁免不成,他不是也得坐牢,也要指望总统的大赦了吗?这不也是一个交易吗?所以,他们得出一个结论,要迪恩对总统手下留情,别的都没用,唯一的办法是断了他对“豁免”的想头,逼他往牢里想,逼他把尼克松当作自己往后打开监狱的一把钥匙,紧紧含在嘴里。
  于是,尼克松总统又在电视里又发布了一条声明。其中有一条就是,由于调查的发展,在行政部门中担任重要职位的任何人,都不应享有免于起诉的豁免权。一方面尼克松在全国民众面前卖了一趟乖,摆出对自己掌管的行政系统官员绝不偏袒的姿态。另一方面,又履行了他们的计划,企图断了迪恩的“豁免”幻想。
  那是四月中旬,1973年,尼克松连任后的第三个月。整个美国还是相当平静,尽管报纸上逐步在一点点推出“水门事件”的审理调查新进展,但是总的来说,人们还是以为“水门事件”,只是一个过去了的“竞选小插曲”。对于报上逐步出现的有关白宫有人参与此案的消息报导,在白宫和尼克松的矢口否认下,大家也显得将信将疑。
  你可以看到,前面发生的事情,并不是凭新闻界的能力,在一天两天就能够挖掘到的。因此,美国公众此时还基本上是远远地站在外围,静候发展。但是新闻界始终坚持不懈地努力,温度正在逐步升高。有关报导已经从登载在报纸的第十几版,逐步上升到了第一版。
  在这里我还想提一下另外一个案子。你还记得“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案”里头那个叫艾尔斯博格的“泄密者”吗?尼克松曾对他恨之入骨,因此专门组织“管子工”对他进行了一系列非法调查。结果,这些非法调查没有查出什么了不起的案情,也没有能协助尼克松达到加害于他的目的。可是,他们无论如何也不会想到,正是他们这些违法行动,日后反而帮了艾尔斯博格的忙。这是怎么回事呢?
  在迪恩交代出“管子工”的活动情况时,艾尔斯博格的案子还没有判决。迪恩谈到的情况,凡是涉及艾尔斯博格一案的,按照法律规定都必须交给该案的法官。有关“管子工”的这些材料,在艾尔斯博格的法庭上又引起轰动效应。使被告律师的辩护有了更大的施展空间。
  这些材料的转交是得到尼克松同意的,因为他不得不这样做。他明知这将对艾尔斯博格大为有利,而对自己绝对不利,他也只能如此。尼克松没有这个权力和胆量公然扣留这些材料。
  正是因为“管子工”的这些材料,证明了作为原告的政府行政部门,有陷害和迫害被告艾尔斯博格的动机和行为。据此,法官根据美国的宪法精神,宣布该案中止受理。本来几乎是“罪证确凿”的艾尔斯博格,反而轻松回家了!原来想狠狠整一下艾尔斯博格的尼克松,反而帮了他的大忙,因为法律禁止政府迫害平民。
  这时,尼克松才知道,连“管子工”都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管子工”的两个主要负责人,尼克松的真正心腹海尔德曼和厄理其曼,立刻被迫辞职。
  尼克松们最不愿意发生的局面无可阻挡地如期发生。调查“水门事件”的司法程序和国会听证几乎将在同时展开。国会听证会完全公开,由电视向全国作实况转播。
  先看司法这一头。由于当任司法部长克雷迪斯特的辞职,由于前司法部长米切尔涉案成为被告,政府行政分支下的司法部显然叫人信不过。因此,参院一致投票决议,任命一个“独立检察官”。独立检察官是由新上任的司法部长理查德森任命的。他挑选了一个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出任这一职位。
  这名叫做考克斯的独立检察官一上任,就在“独立”二字上做足文章。他从新任司法部长理查德森手里要来了完全独立调查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学教授,他当然知道,想要调查起诉和自己同一行政系统的“上司的上司”,关键就是先挣脱这些人的控制和纠缠。否则,还要他这个“独立检察官”干什么呢?
  考克斯“独立”地招兵买马,组织了他的特别检察官办公室。他们尚有一个不短的调查过程,这样,参院听证会的程序就走到了前面。
  在参院的听证会开始之前,也有一番周折。起因还是关键证人迪恩的“豁免交易问题”。你也许会奇怪,参院是国会,又不是法院,他和参院能有什么交易可做呢?
  实际上,这一类的国会听证会,为了换取证人的证词,也有和司法系统类似的“坦白从宽”的交易。可是,参院手里又没有司法权,它拿什么去换证词呢?它有一个“转移豁免权”,或者说“使用豁免权”。
  就是说,它可以给出一个不完全的“豁免”,这个“豁免”并不是越权占用司法权力,豁免证人受司法起诉。而是对证人在国会听证会上所说的一切“豁免起诉”。就是不论证人在国会听证会上说了什么,司法系统不能仅仅依据这些内容就对证人起诉。
  说白了,就是国会同意给证人创造一个暂时的“司法耳聋”环境。在国会听证会上,不论你说什么,司法部门的人全都只能暂时成为“聋子”,听不见。既然他们听不见,当然也就不可能起诉你,给你带来什么麻烦。也就是说,司法如果要以这些内容起诉他的话,必须想办法在司法系统作证时让他再重复一遍,否则就只能由他去了。
  当然,在国会参院调查委员会里,也有一些共和党的想帮尼克松忙的人,他们也不想看到迪恩在电视里对尼克松毫无顾忌乱咬一气的局面。但是在投票时,他们占了少数。投票结果迪恩还是得到了“转移豁免权”。
  1973年5月17日,国会听证会终于开始了。尽管在电视里,参议员们已经事先警告全国的观众,所有证人的证词现在只能算是一面之词,还不是经过验证无可置疑的铁证,也就是说,证人尽管宣了誓,但是,不能保证没有伪证。但是,窃听专家麦克考尔德两个星期的证词还是在民众中引起了极大的震动。
  麦克考尔德谈到了李迪用来闯入“水门”的钱,居然是从前司法部长米切尔那里来的,而且是在非法动用竞选经费。甚至还交代了他曾经得到过将来被宽免的承诺。在美国,谁都知道,宽免罪犯的大赦权只有总统才有。所以,如果此证言不虚的话,那么这个案子就连总统也有份了。
  接下来,是前共和党总统再任委员会副主席麦格鲁德,他的地位与带着古巴人闯入 “水门”的麦克考尔德不可同日而语,因此,他的证词所涉及的层次也自然高得多。他除了小心翼翼地避开包括尼克松总统在内的一两个人,其他涉案的人几乎已经全部囊括了。
  尼克松在公众面前已经装了近一年的无辜,这一次,再也装不下去了。他第一次在电视台向公众承认,他知道有白宫办公室的窃听,知道有“管子工”这么回事,也知道有白宫私自调查“五角大楼秘密文件”泄密者的计划。但是,尼克松坚持这些行动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因此他想否定这些行动的违法性。
  问题是,美国不是由总统说了算的。美国人从来就只认宪法的账,而宪法的解释权偏偏与总统无关,宪法的解释权是在最高法院手里,这就是我们前面提到过的“司法复审”。在政府的权利结构中,就个人的权利而言,美国总统的权利大概是最大的了。如果再把宪法解释权这一开关也交到他的手里。整个“收银机”就可能不起作用了。
  我在以前已经讲过了司法复审权的来由。你也可以看到,尽管这个制动开关的具体设计是由马歇尔大法官完成的,但是,它依然是美国建国者们在政府三个分支中建立平衡制约关系的一个具体实现。而总统的权力,是美国建国者们要设限制约的最大目标。
  如果宪法解释权也在总统手里,总有一天,天晓得哪一位手握大权的总统为了扩张自己的权力,会把宪法解释得面目全非。眼前这位尼克松总统就是一个绝佳的例子。如果让他来解释宪法的话,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大旗之下,有关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条例早就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了。所幸的是,看来在两百年前,美国的建国者们就料到了早晚会出这么个“尼克松”,会亮出这么一招。当尼克松在电视机前以“维护国家安全”来为自己违反宪法的行为辩护时,不知他是否听到,遥远的天堂里,正响着那些建国者们轻松的笑声。
  尼克松的法律顾问迪恩的作证是人们期盼中的一场重头戏。他为了施加压力,不断向新闻界漏出一些内容,使得人们早早就在等候他关键性的一场作证。他在他的漂亮的妻子的陪伴下,文文静静地读完他的陈述,对一切问题有问必答。就在这看似平平淡淡之中,一切我们前面提到过的违法计划都被连锅端了出来。
  当时,国会的这个调查委员会是由两党组成的。主席欧文是民主党人,副主席培克却是一个与尼克松关系相当不错的共和党人。他这时突然提了一个问题。后来,人们普遍认为他是为了拉尼克松一把,他问道,“总统知道些什么?什么时候知道的?”鉴于迪恩原来毕竟是尼克松的法律顾问,再说,他一直还守着“总统”这一关没有松过,所以,事后人们猜测,培克一定以为,迪恩会把总统留在他的交代底线以内。因此想让迪恩在电视机前,对全美国人民确认一句,“总统并不知情”。
  可是,迪恩的回答完全在他的意料之外。
  接下来,所有的美国人在目瞪口呆之际,听着迪恩讲完了我们已经知道的尼克松参与“掩盖”行动的全部故事。无数次大规模的妨碍司法,堵嘴钱,大赦许诺,等等,等等。大概,那天好多美国人都在问,难道这就是我们选出来的总统吗?
  听证会告一段落了。在此期间,参院就要求白宫提供文件一事,向尼克松征求过意见,被他一口回绝了。尼克松说白宫文件仍然在他的“行政特权”范围之内。可是,尽管国会听证会不是法庭,但是,面对听证会上如此语出惊人的证词,指控的都是一号二号人物,国会的调查委员会谁也不敢掉以轻心,草率行事。实在是事关重大,他们还是需要更多的物证,以确证这些证人的证词不是在那里编故事。
  因此,在听证会的同时,国会调查委员会的人对白宫的许多工作人员进行约谈。尼克松知道,他的亲信就这几个,现在也已经是这样一个局面,最糟糕的事情该发生的也都发生了。那些白宫普通工作人员事实上也根本不明内情,谈也谈不出什么名堂。他根本犯不着在这个问题上再落个什么妨碍调查的把柄。因此,他让自己的顾问关照下面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说什么,别撒谎。然后,尼克松总统身心交瘁,感染了一场病毒性肺炎,住院了。
  尼克松说什么也不会料到,居然这样的普通工作人员约谈也会捅出个大漏子来。事情出在一名曾经为总统安排日程的工作人员身上。本来已经约不到他了。因为他不仅已经调离白宫,而且正准备到国外出差,国会调查员还是及时找到了他。在谈话中调查员无意中问了一句,问有些白宫的谈话笔录是怎么搞出来的。这名前白宫工作人员,对这个自己早已熟知的日常工作问题根本没放在心上。他说,有录音啊,只要尼克松总统在场,一切都是录下来的。
  只见调查员们的耳朵马上都竖起来了。
  这种总统谈话全部作录音的情况并不是白宫的常规操作。这件事对外也是保密的。那么,尼克松为什么要这样做呢?这种做法据说是罗斯福总统首创的。此后断断续续有个别总统也这样做。录音的动机都是为了留下资料,并且作为自己写回忆录的参考。这完全是总统的个人行为。卸任之后,录音带就像总统的其他私人物品一样,将会被全部带走。这些录音本身也可以说是价值连城的财产。
  技术的进步加上尼克松的野心,使得尼克松的录音规模超过了以往任何总统的录音。尼克松的录音系统是自动的,全面的,形成一个周密的网络。不仅涵盖了白宫各个总统办公室和电话,而且连传统的美国总统度假地戴维营都囊括在内。也就是说,尼克松几乎把自己在工作期间全部的谈话都录下来了!
  这名前白宫工作人员立即被传到国会听证会。在电视机前,大家都看到了他的作证。现在,所有的美国人都知道有那么一堆总统录音在那里。漫长的听证会里,大家已经听了那么多天方夜谭般的总统违法的故事。现在好了,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吧。
  这时,尼克松还住在医院里。曾经当过军人的黑格将军一看录音的事被暴露了,先下令停了整个录音系统,整整五千个小时的全部录音带,被集中到一个的房间。然后,在尼克松的病房里一起商量这么办。以副总统阿格钮为首的几个人主张销毁录音带,我想,这是一种本能的反应。所以,持这个意见的也包括尼克松夫人在内。
  但是也有反对这样做的,反对的理由也很充分。因为全美国人都通过电视明确知道了录音带的存在,公然销毁证据就是公然宣称与国会,法律以及全美国人民对抗,这将成为国会弹劾的最强有力的动因。
  当然,还有一些理由,例如,录音带的存在至少可以防止某些坦白者的诬陷;录音带本身难以估量的价值;以及如何销毁如此大量带子的技术问题。
  但是,我相信后面一些理由都不是主要的。
  我相信这些录音带最终留下来的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尼克松对于这样一个基本概念还是很清楚的。美国总统是唯一全民直选的,受全美国人民委托代为处理公众事务的最高行政官员。全体美国人民信托了你,你不可能调过头来与全体人民公然对抗之后,还在这个总统位子上待下去。
  第二天,国会调查委员会,和司法部长任命的独立检察官,从权力监督的两个方向,分别送来了书面通知,要求总统交出有关的录音带。
  尼克松又一次援引了他的“行政特权”,用以对付国会。也就是说,重申他的录音带是政府权力的行政分支的正常工作记录,国会作为政府权力的另一个独立分支,无权干涉行政分支的正常工作。换句话说,行政分支的工作录音,立法分支无权审听。
  上述理由尽管在如今的情况下,不会起什么太大的作用,可是,至少可以再抵挡一阵。叫尼克松感到更为头痛,甚至对付不了的,反倒是他自己行政系统里的部下,也就是那名叫考克斯的独立检察官。
  你也许会奇怪了。司法部长是尼克松亲自任命的,独立检察官又是司法部长所任命的,怎么就管不了呢?的确,独立检察官在这个权力制约系统里,是非常特殊的一环。在美国政府的权力构架里,行政分支和司法分支在一个环节上是相交的。也就是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起诉的执行,在行政分支一方。这就是行政系统里有一个司法部的原因。
  但是,为了防止美国政府的执行机构迫害平民,因此,在权力构架上,就把决定一个刑事被告命运的整个审理判决权,彻底分了出来。如果不这样分割权力的话,那么,一旦美国政府的行政执行机构要找哪一个平民麻烦的话,调查起诉在它手里,审理判决也在它手里,平民也就只能任其宰割了。权力分割,加上公平审理的具体操作规定,再加上陪审团的保障,进可能避免美国政府官员蓄意迫害平民的可能性。
  说到这里,你一定看出了这个权力体系设计的一个漏洞。确实,我刚才介绍的这个结构,出发点首先是考虑保护普通美国人的公民权。但是,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如何控制政府行政机构本身的刑事犯罪。尤其是在执行机构的高层犯罪中,既然行政与司法的分割,就意味着刑事案的调查起诉与审理判决的分割,意味着司法分支无权过问调查起诉。那么高层犯罪分子是否就可以让下面的司法部干脆不调查不起诉,不就可以为所欲为,逃避法律惩罚了吗?这确实是一个漏洞,美国人也从水门一案中看出了这个问题。
  有意思的是,在考虑设置独立检察官的时候,必须有一个检察官的任命问题。一开始,美国人也不知如何是好,想来想去,原来刑事调查起诉的权力是在行政一方,所以不论由立法分支的国会,还是由司法分支的法院去任命独立检察官,好象都有点牛头不对马嘴。结果,任命权就还是留在司法部长手里。这样,这个监督机制设计一个无法解决的先天缺陷,就在美国人第一次遇到总统犯罪的情况下,面临考验了。
  应该说,在正常情况下,美国的政府官员还是非常注意自己的职务形象的。也就是说,在处理事务的时候,司法部长必须表现得象一个司法部长,而不是只象总统的一个部下或者跟班。这并不是说美国的政府官员在人品上就比其他地方的官员高一筹,而是他们已经习惯了在国会和新闻界的严密监督下任职。他们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如果想把这个官当下去,就必须尽可能地公事公办。
  所以,在如此关键时刻当上新任司法部长的理查德森,明明知道独立检察官对尼克松来讲可谓性命悠关。可是,他在任命这个哈佛法学教授考克斯担任此职的时候,甚至连问都没有问过尼克松一声。一副秉公办理的架式。
  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就更是不信邪了。他本来就是一个法学教授,一上任又从司法部长那里要来了绝对独立的调查起诉权。所以他刚开始工作的劲头,就让尼克松们大呼 “不好”。考克斯在国会公开听证会开始一个月后,就对新闻界发表讲话,说他正在考虑要求法庭出传票传总统出庭作证。作为学者,他还甚至还对新闻界谈到他正在研究的一个法学学术问题,就是一个总统在受到弹劾之前能否被起诉。
  这番话让尼克松们一听就“毛”了。当时黑格就对新任司法部长理查德森说过,总统要考克斯“走人”。这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对独立检察官的任命权,是在理论上一直很难解决的一个悖论式的缺陷。任命权和解职权是一对双胞胎,任命权解决不好,独立检察官的生存就有问题。
  黑格的非正式“传令”当时被司法部长顶了一顶,暂时也就过去了。一方面,当时尼克松们的注意力全部都在国会听证会上,至于独立检察官考克斯,他的话虽然讲得难听,但是,他还处在调查阶段,还没有什么大的动作出来。另一方面,独立检察官本身也是一个敏感话题,不到万不得已,尼克松也没有必要为了他再掀起新闻界新的一波攻击浪潮。发生在行政系统内的这个对抗就这么搁下了。
  可是,当独立检察官考克斯把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录音带的一刻起,这个对抗马上就凸现了出来。此后,考克斯不断受到来自总统方向的告诫。让他明白,自己这个职位是在总统所统领的行政分支之下的。也就是说,他应该是隶属于并且服从于总统的。只有在总统认为合适的情况下才可以接触总统的材料。而不是象现在这样,自以为可以凌驾于总统之上。司法部长理查德森则又一次感到了压力,要他管不了考克斯就干脆把考克斯给解雇了。
  独立检察官眼看着和自己理论上的“上司”就得短兵相接了。
  然而,考克斯对这场短兵相接一点儿也不犯怯。他稳稳当当地按司法程序一步一步地走。他先从法官西里卡那里获准得到了一张传票。通知尼克松,由总统本人或者他的下属官员,带着九次谈话的录音带到庭候审。那天下午,考克斯就带着一名警官,居然动真格的,硬是跑到白宫给总统送传票去了。一切过程就像是到一个普通美国公民家里去送法庭传票一样,唯一的不同,是警官在进白宫之前,把枪留在了门卫室。
  尼克松拒绝了。他说,他尽管怀有对法庭的最高尊重,但是拒绝这样的要求。因为这种要求与总统的宪法地位不相符,总统不从属于法庭的强迫性程序。法官西里卡收到这封来自总统的抗拒信,又下了一个命令,要求尼克松提供录音带不能交出来作为证据的理由。
  你看到这里,必定要问了。尼克松的抗拒是不是真有道理呢?美国总统的宪法地位是不是应该在法庭的强迫性程序之外呢?这个问题是问在点子上了。事实上,谁也不知道。也就是说,这次罕见的美国总统的刑事犯罪,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次美国历史上的宪法危机。
  应该说,美国总统当然也是一个普通的美国公民。美国的总统基本上是定义在一个非常实际的执行主管的位子上的,而不象其他的许多总统制国家,它们的总统都多多少少地具有更大的国家象征的意义。美国人在对待他们总统的问题上,还是十分符合他们一贯的务实作风。
  但是,总统与平民毕竟不是完全相同的。既然是全美国人民选出来的这么一个总统,处理与总统有关的事情也就必须特别慎重,因此美国宪法对于弹劾总统也规定了一套特定的程序。在美国历史上,就有过一个总统被国会众院提议弹劾,但是因为参院投票达不到宪法规定的票数而弹劾失败的。因此,在尼克松之前,还没有一个美国总统被真正弹劾成功过。美国宪法确实赋予总统一些特权,但是,大家确实也没有遇到过尼克松这样的情况。
  因为,美国宪法给总统犯罪也设定了一些有效的制约,例如弹劾,但是弹劾是在立法分支的程序里的。宪法并没有对尼克松这样的情况作详尽的规定。也就是当一个总统涉嫌刑事重罪,在立法和司法从两个方向逼近的时候,立法分支的弹劾还没有开始,司法却抢先走在了前面。
  当司法程序要求一个总统服从正常司法程序的时候,司法是否对总统也有对普通美国公民一样的权力?总统是否真有特权拒绝服从强制性的司法程序?
  暂时,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和法官西里卡,象征着美国法律的一方,和尼克松总统,象征着美国政府权力执行机构的一方,就在这宪法的路口,僵持住了。这真是十分惊险的一刻。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谁说了算呢?在美国的逻辑下,答案是不难找到的,最终应该是美国人民说了算。法庭因此召开了一个公开的历史性的法庭会议。在这个会上,法官西里卡决定,让大陪审团,也就是在司法程序中一向象征着美国人民的那些普通陪审员,公开表达他们的意愿。这是整个“水门事件”中最庄严的一刻。
  这二十三名由随机抽样的方式,被偶然招到这个案子中作为陪审员的普通美国人,代表美国人民站了起来。法官西里卡按规矩一个接一个地分别向每一个陪审员提出一个相同的问题,“你是否要求总统对拒绝交出证据提供理由?”
  所有的陪审员都依次回答:“是的。”
  尼克松总统再怎么办呢?等我的下一次的信再向你介绍。我们已经接近故事的结局了,但是,依然惊心动魄。也许这是一个规律,要一个权势人物放弃手中的权力,总是困难的。权势越大,越困难。
  今天就写到这儿了。
   祝
   好!
   林达
09.谁给罚出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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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兄:你好!
  来信收到。你说尽管早已知道了尼克松因“水门案件”而下台的结局,但是,对于这事件所引发的制约权力的“收银机”运作过程,还是非常感兴趣。你在等着我讲完这个故事。对我来说,其实也是一样,整个事件最吸引我的地方,就在于这个美国“收银机”。一旦按下第一个启动按钮,它的各个部件就互动地一步推一步地在向前走,在一个出问题的部位绕上一道又一道的蛛网,然后逐渐解决。对于我来说,这样的机制也是很新鲜的一个玩意儿。你已经看到了,司法和立法两大部分正在对“水门事件”进行最后的冲刺。这时,作为另一道外部保险机制的新闻界,正以他们习惯的操作方式,进行无孔不入的全方位调查。你几乎可以把他们称作是一支“野战军”。首先,他们没有任何特权,他们无法迫使任何人告诉他们任何与案情有关的内容,除非被采访者自己愿意这样做。
  新闻界也无法把任何他们感兴趣的采访对象召来,因为在他们手里,既没有法庭也没有听证会这样的有效手段。确实有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这一类的好事,可是,这个主动权是掌握在他们的采访对象的手里的。是别人有话要说,把他们给招了去,而不是相反。但就连这样的机会对于他们都是重要的,他们会在这样的时刻,急急地抓紧每一分种提出问题,可是,人家不仅常常以“无可奉告”一口回绝,甚至可以一甩手拔腿就走了。你也不能如法庭国会那样给他定个什么“藐视罪”。因此,看上去新闻界是最没有“实权”的一支结构外的“野战部队”。
  然而,在美国没有一个政府官员,包括总统在内,敢于把新闻界不放在眼里。因为这支“野战军”有不计其数的具有良好职业训练的记者队伍,而且他们习惯于独立作战,几乎没有一个是等闲之辈。因为凡是不具备一定新闻素质的,都早已被淘汰了。这些记者虽然没有什么特权相助,可是,他们在职业正义感和新闻业的竞争等等动因的驱使下,会把一个常人的能量发挥到极限。发掘出天晓得是从哪里挖出来的内幕新闻。再说,他们一个记者一个智慧,对于他们没有什么禁区和局限,他们能找出什么就找什么,别看有些东西看上去只不过是鸡零狗碎,但是,没准这些记者的共同努力凑在一起,就能拼出一张“先遣图”来。
  这一次,就是在尼克松“水门案”的紧要关头,新闻界又一次全面出击,造成了意外的效果。首先是“华盛顿邮报”的记者,开展了对尼克松减税问题的调查报导。这是尼克松曾经把自己当副总统时的私人文件捐出,换取了五十万美元的减税。这家报纸还报导了尼克松曾经花了公众的一千七百万美元,用来装修和警卫他在加利弗尼亚和佛罗里达的私人住宅。这虽然与“水门案”无关,但是对于尼克松的信誉是一个惨重的打击。
  同时,“华尔街日报”又雪上加霜,对尼克松的副总统阿格钮受贿以及偷漏收入税的情况进行了报导。这在美国民众中又引起一阵强烈反应。在司法部检察官对一系列证据的调查之下,副总统阿格钮很快看清,如果他顽抗下去,也将面临无法逃避的弹劾,他最好的出路,只能是以辞职认罪交换宽大处理。于是,他很快放弃了挣扎,仅仅在 “华尔街日报”向公众披露的两个月后,他就向当时的国务卿基辛格交了一封辞职信。然后来到一个联邦地区法院,以认罪交换了“三年徒刑缓期执行以及一万美元罚款”的宽大处理。
  尼克松的录音带问题还在僵持。但是,尼克松从大陪审团的宣告中,已经知道自己面临触犯众怒的危险。他无法忽视站在那23名普通陪审员身后的全体美国人民。因此,在8月15日他又一次在电视里发表声明的时候,提到录音带时再也没有过去那种持“行政特权”力争的强词夺理,而完全是透着和美国人民商讨,试图取得谅解的低姿态。
  尼克松在这次电视声明中向公众表示道歉,他直视着摄像机说,“我很遗憾这一切的发生”。并且,尼克松第一次表示,国会参院对有关他的指控进行调查,“我没有意见”。在录音带的问题上,他竭力试图取得民众的同情,把话都说到了这样的份上,他把自己和助手之间的谈话录音,比作是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私房话,因此要求大家允许他将录音带持为己有。当然,尼克松抱着最后的希望,希望能够守住这条最致命的防线。
  这时,几乎已经不用再多说什么了。在美国,所有的人都知道,遇到这样重大的 “宪法性”问题。如果双方不让步的话,那么,就只有等待了。等待什么呢?等待持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出来给出一个判决。但是,我前面已经说过了,这实在不是一个普通的宪法解释问题,这已经是一个宪法危机。
  正因为如此,尼克松总统新任的宪法顾问才发表了一番他的法理性的思考。这位宪法顾问也是来自一个大学的法学教授。根据他对宪法的理解,同样是根据权力划分的原则,他觉得,如果司法分支强制这个国家的总统,将会毁了美国的总统地位,即毁了行政分支的宪法地位,从而动摇美国的国家制度。那么,如果检察官要坚持强制总统服从法律程序,如何解决这个僵局呢?他认为如果总统决定不服从法律,法庭能做的就是解散检方,也就是法庭不接受对总统的指控。
  同样来自大学法学讲坛的独立检察官考克斯,听了这番法理推论之后,他发表了一个短短的声明。只有尼克松总统明白这个声明沉甸甸的份量。考克斯说,总统所永远不能解散,不能中止的是大陪审团。因为大陪审团代表人民,人民有权得到每个人的证据。
  尽管大家知道,此事是必闹到最高法院不可的。但是,按照司法程序,还是必须由地方法院先判决,然后再一级级上诉。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防止一场宪法危机真正发生,不论是法官西里卡还是上诉法院,都尽可能地作了局部让步的努力,使得变通的方式有可能被尼克松所接受。
  这些变通的方法,主要是如何尽量缩小录音带的审听范围,甚至如何由第三方审听录音带,再将其变为可由法庭审阅的书面记录,等等。但是,这些努力都没有被尼克松所接收。这时,尼克松的周围又有了一批象宪法顾问,“水门事件”顾问等等这样的新任顾问。尼克松在这些重大问题上,也基本上是参考他们的意见为自己的决策依据。看来,不论尼克松的口气是硬是软,从根本上来说,这些新顾问们给他制定的基本上还是 “顶”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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