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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原理

_27 黑格尔(德)
本身总会关联到思想,即普遍规定;可是哈勒先生不仅有意识地抛弃构成国家的合理内容,抛弃思想的形式,并且意气用事,拚命攻击它们。他在这部著作中阐述的原。。。。
理所发生的广大影响(正如哈勒先生所保证的)
,其一部分确由于他故意在阐述中排弃一切思想,而用独幅料毫。。。。
无思想地雕成一个整体。
这样来,迷乱和混乱都消失了,而他的阐述所留给人们的印象便不致受到削弱。否则谈到偶然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引证实体性的东西,谈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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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103
纯经验的和外部的东西时又要夹杂地记住普遍的和理性的东西,同样,在贫乏而空虚的领域中要想到更高的、无限的东西,这就不免于迷乱和混乱了。
正因为如此,这部著作又是首尾一贯的。著者不是。。。。
以实体性的东西、而是以偶然事物的领域作为国家的本质,在这样一种内容上的首尾一贯,正是存在于一种无思想性的完全不一贯中,这种无思想性表现为顾前不顾后,并且会同它刚才所同意的东西的对立面,现在又相处无间了①。
① 上面引证的那本书,就由于所揭示的性质,是一部别出心裁的著作。著者的不满情绪就其自身说来可能有它高贵之处,因为它是被上述错误理论——首先是由卢梭提出的——以及主要是实行这种理论的尝试所燃起的。
然而哈勒先生。。
为了挽救自己,却投入另一相反的方面,他排弃一切思想,因此在他那部万分仇恨一切法律和立法以及一切依正式手续和法律程序制定的法的著作中,就谈不到。。。。。。。。。。。。。。。。。。。。
内容的问题。对法律和依法律程序制定的法的仇恨是一个口号,这个口号显露出。。。。。。。。。。。。。。。。
疯狂、低能和善良意愿的伪善,并使人们丝毫不爽地认识到这些东西的本来面貌,不论它们披上什么外衣。
象哈勒那样的别出心裁,始终是值得注意的一种现象。读者如果还没有看过他那本书,我愿意引证书中某些东西作为样品。哈勒先生首先提出了他的主要原理(第1卷,第342页以下)
:“就跟在无生命世界中大欺小、强凌弱等等一样,在。。。
动物世界、然后也在人类中重新出现着同一规律,不过采取了较高尚的形态(的。。。。
确往往也采取不高尚的形态?)“
,“这就是上帝永恒不变的定则:有更大权力的人。。。。。。。。。。。。
进行统治,必须统治,而且将永远统治“。
从这一点并从下述中就可看出,这里所称权力究竟具有怎样的涵义了。它不是指正义的和伦理性的东西的权力,而是指偶然的自然暴力。
然后,哈勒先生进一步又根据其他理由来点缀他的原理(第365页以下)。
他说自然界的惊人的明智,作了这样的安排:恰恰是自身的优越感难以。。。。。。
抗拒地使个性成为高贵品质,并有利于对付属下所最必要的那些德行的发展。他利用了在教室中应用的修辞学上的推敲而问道:“在科学的领域,到底是强者还是弱者更会滥用权威和信任,以遂其卑鄙自私的目的,并糟蹋轻信受欺的人;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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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第三篇 伦理
学家中间,难道法学大师们不就是些讼师和狡辩者吗,他们愚弄抱着希望而轻信的当事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滥用法律使成为不法的工具,使仰求他们保护的人倾家荡产,并象饿鹰那样地攫食无辜的绵羊“
,如此等等。
这里哈勒先生忘记。。
了,他堆砌这些辞藻正是为了支持他的命题,即有更大权力的人的统治乃是上帝。。。。。。。。。。
的永恒定则(兀鹰攫食无辜的绵羊就是根据这个定则的)
;同时,具有法律知识而掌握更大权力的人们把仰求他们保护的轻信的人当作弱者而加以掠夺,他们这样做因而也是完全正确的。可是,把那里的两种思想结合起来,而其实根本连一种思想都没有,这将是一种过分的要求。
哈勒先生敌视法典,那是不用说的。据他看来,国家的法律一方面是根本。。
“用不着的,因为根据自然规律,这些法律是不言自喻的”
,如果人们从来就安于。。。。。。。。。
这种基本思想,即一切东西都是不言自喻的,那末自从有了国家以来,人们就可。。。。。。。。。。。
节省用在立法和修订法典方面,以及现在还用在这些方面和用在研究实定法方面的许多力量。
“另一方面,法律本来不是供给私人的,而是作为对下级法官的指令,。。
使他们能明了高级法院的意志的。
此外,司法权(第1卷,第297页;第2卷,第。。。
1部分,第254页,以及其他各处)不是国家的一种义务,而是一种善举,即有更大权力的人所给予的援助,而且仅仅是补充性的。
在保证权利的各种手段中间,它不是最完善的,毋宁说,它是不可靠的和无把握的。这种手段是我们近代法学。。。。。。。。
家所留给我们的唯一的一种。他们把其他三种从我们手里夺去了,而正是这些手。。。。
段使我们能最迅速和最可靠地达到目的;并且它们与司法权不同,乃是友好的自。。。。。。。。。。。。。。
然所给予人们,以保障他们法律上的自由的。“这三种手段就是(你猜是什么?)
:。。。。。。。。。。
“(1)自己遵守自然规律,并以自然规律教育自己;(2)对不法行为加以反抗;。。。。。。。。
(3)溜之大吉,如果找不到其他救济的话。“
(比之友好的自然,法学家们毕竟是。。。。
多末不友好啊!)
“但是大慈大悲的自然所给予每个人的神的自然规律(第1卷,第。。。。
292页)是:尊敬你的每一个同侪“
(其实根据著者的原则,应该这样说:“尊敬不是你的同侪,而是有更大权力的人”)
;“对不伤害你的人不加伤害;不要求别人。。。。。。。。
所不欠你的东西“
(但是他所欠的是什么呢?)
;“是的,还要多些:爱你周围的人,并尽量使你对他们有用”。应该培植这种规律,这会使立法和国家制度成为多余。。。。。。
的。值得一看哈勒先生怎样说明这一问题,即既经从事这种培植之后,为什么还会在世界上出现立法和国家制度呢?
在第3卷,第362页以下,著者谈到“所谓民族自由”
,即民族国家的法律和宪法。经法律规定的每一种权利,从其词的这种广义来说,就是一种自由。关于。。。。
这些法律,书中有一段这样说:“它们的内容通常是极其没有意义的,虽然在书本。。。。。。。。。
中人们还对诸如此类的文献上的自由,给予很大价值。“
当我们随后发觉著者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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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303
补充(国家的理念) 自在自为的国家就是伦理性。。。。。
的整体,是自由的现实化;而自由之成为现实乃是理性的绝对目的。国家是在地上的精神,这种精神在世界上有意识地使自身成为实在,至于在自然界中,精神只是作为它的别物,作为蛰伏精神而获得实现。只有当它现
的,是指德意志帝国各等级,英吉利民族(如大宪章,“但已很少有人读,又由于。。。。。。。
所用词句古老久废,更少有人懂,“
权利法案等等)
和匈牙利民族等等的民族自由,。。。。。。。。
我们才不胜惊讶地知道,一向被认为十分重要的这些成果,却是一些毫无意义的东西;又在这些民族中,法律仅仅具有书本上的价值,然而这些法律对人所穿的。。。。。
每一件衣服,所吃的每一块面包,都曾进行协作,现在每天、每小时仍在生活一切方面进行协作。
再引证一番,哈勒先生把普鲁士普通法典说得特别坏(第1卷,第185页以。。。。。。。
下)
,因为虚假哲学的错误(至少还不是康德的哲学,哈勒先生对它是最恼火的)。。
经证明对这一法典发生了不可思议的影响,尤其因为其中牵涉到国家、国家财富、。。。。。。。
国家目的、国家元首、元首和公务人员的义务等等问题。最使哈勒先生怒恼的是这种权利,即“为了偿付国家开支,而对私人财产、工商业和生产消费课以赋税,。。。。。。。。。。
因为这样一来,由于国家财富被认定为不是国君的私有物而是国有财产,国王本。。
身便不再有自己的东西了;至于普鲁士公民亦同,不论身体和财产,都不再属于。。。。。。。。。。。。。
他们自己所有,全体臣民都是法定农奴,因为他们不得逃避对国家的服务。“。。。。。。。。。。。。。。。。。。。。。。
除了所有这些不可思议的粗草东西以外,我们还可找到他的一种最滑稽的感触。哈勒先生描写,他对自己的发现兴高采烈,难以笔述(第一卷,前言)。
“这样一种欢乐,只有爱真理的朋友,当他苦心研究之后,确信他仿佛(真对啊,仿。。
佛!)找到自然界的主意、神本身的语言时,才能感觉到“。
(其实,神的语言把它。。。。。。
所启示的东西与自然界和自然人的主意,区别得十分明显。)他又描写说:“他是怎样地在拍案惊叹中几乎晕倒,欢乐的眼泪是怎样地夺眶而出,生气勃勃的宗教心又怎样地从今起在他心里油然而生。”
其实,哈勒先生本于宗教心,也就是神的最严峻的刑庭,应当痛哭流涕,因为人所能遭到的最严峻的刑罚,莫过于跟思维和合理性这样地远离,对法律这样地不尊敬,又对于国家的义务和公民的权利以及国家的权利和公民的义务都由法律来规定是多末重要和神圣的这一点,这样地忽视,竟致把荒诞的东西来偷换神的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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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第三篇 伦理
存于意识中而知道自身是实存的对象时,它才是国家。
在谈到自由时,不应从单一性、单一的自我意识出发,而必须单从自我意识的本质出发,因为无论人知道与否,这个本质是作为独立的力量而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在这种独立的力量中,个别的人只是些环节罢了。神自身在地上的行进,这就是国家。国家的根据就是作为意志而实现自己的理性的力量。在谈到国家的理念时,不应注意到特殊国家或特殊制度,而应该考察理念,这种现实的神本身。
根据某些原则,每个国家都可被指出是不好的,都可被找到有这种或那种缺陷,但是国家,尤其现代发达的国家,在自身中总含有它存在的本质的环节。但是因为找岔子要比理解肯定的东西容易,所以人们容易陷入错误,只注意国家的个别方面,而忘掉国家本身的内在机体。国家不是艺术品;它立足于地上,从而立足在任性、偶然事件和错误等的领域中,恶劣的行为可以在许多方面破损国家的形相。
但是最丑恶的人,如罪犯、病人、残废者,毕竟是个活人。尽管有缺陷,肯定的东西,即生命,依然绵延着。这个肯定的东西就是这里所要谈的东西。
第259节
国家的理念具有:(一)
直接现实性,它是作为内部关系中的机体来说的个。。。。
别国家——国家制度或国家法;。。。。。。。
(二)它推移到个别国家对其他国家的关系——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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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503
(三)
它是普遍理念,是作为类和作为对抗个别国家的绝。
对权力——这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的过程中给自己以它的。。。。
现实性。
补充(在独立状态中的个别国家) 在现实中的国。。。。。。。。。。。
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如此,它是特殊国家。个别性与特殊性有别,个别性是国家理念本身的一个环节,至于特殊性则是属于历史的。国家本身各自独立,它们之间的关系只能是一种外部关系,所以必须有第三者在它们之上,并把它们联系起来。
现在这个第三者就是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给自己以现实性,并且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绝对裁判官。诚然,好几个国家可以结成联盟,并成立仿佛一个法院,而对其他国家行使其管辖权;也可能出现国家联盟,例如神圣同盟;但是这些联盟象永久和平①一样始终是相对的和局限的。永远肯定自己以对抗特殊物的唯一绝对裁判官,就是绝对精神,它在世界历史中表现为普遍物和起着作用的类。
第一 国家法
第260节
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但具体自由在于,个人的单一。。。。
性及其特殊利益不但获得它们的完全发展,以及它们的权利。。。。。。。
获得明白承认(如在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中那样)
,而且一
①参阅本书第324节和第333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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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第三篇 伦理
方面通过自身过渡到普遍物的利益,他方面它们认识和希求。。
普遍物,甚至承认普遍物作为它们自己实体性的精神,并把。。。。。。
普遍物作为它们的最终目的而进行活动。其结果,普遍物既。。。。。。
不能没有特殊利益、知识和意志而发生效力并底于完成,人也不仅作为私人和为了本身目的而生活,因为人没有不同时对普遍物和为普遍物而希求,没有不自觉地为达成这一普遍物的目的而活动。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
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实体性的统一,于是在主。。。。。。。。。。。
观性的原则本身中保存着这个统一。
补充(现代国家) 在现代,国家的理念具有一种。。。。
特质,即国家是自由依据意志的概念,即依据它的普遍性和神圣性而不是依据主观偏好的现实化。在不成熟的国家里,国家的概念还被蒙蔽着,而且它的特殊规定还没有达到自由的独立性。在古典的古代国家中,普遍性已经出现,但是特殊性还没有解除束缚而获得自由,它也没有回复到普遍性,即回复到整体的普遍目的。现代国家的本质在于,普遍物是同特殊性的完全自由和私人福利相结合的,所以家庭和市民社会的利益必须集中于国家;但是,目的的普遍性如果没有特殊性自己的知识和意志——特殊性的权利必须予以保持,——就不能向前迈进。所以普遍物必须予以促进,但是另一方面主观性也必须得到充分而活泼的发展。只有在这两个环节都保持着它们的力量时,国家才能被看作一个肢体健全的和真正有组织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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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703
第261节
对私权和私人福利,即对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来说,国家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和它们的最高权力,它们的法。。
规和利益都从属于这种权力的本性,并依存于这种权力;但是,另一方面,国家又是它们的内在目的,国家的力量在于。。
它的普遍的最终目的和个人的特殊利益的统一,即个人对国家尽多少义务,同时也就享有多少权利(第155节)。。。
附释 上面第3节附释已经指出,主要是孟德斯鸠。。。。
在他的名著《法意》中注意到、并企图详明地阐述关于。。
私法也是依存于一定的国家性质的思想,并提出了部分只有从它对整体的关系中去考察这一哲学观点。因为义。
务首先是我对于某种在我看来是实体性的、是绝对普遍。。。。。。。
的东西的关系;权利则相反,它总是这种实体性的东西的定在,因而也是它的特殊性和个人的特殊自由的方面,。。。。。。。
所以这两个要素在形式发展的阶段上,是被分配在不同的方面或不同的人身上的。国家是伦理性的东西,是实体性的东西和特殊的东西的相互渗透,因此,在国家中,我对实体性的东西所负的义务同时是我的特殊自由的定在,这就是说,在国家中义务和权利是结合在同一的关。。。。。。。
系中的。但是其次,同时因为在国家中,不同的环节达。。。
到它们独特的形态和实在性,从而又因为权利和义务的。。。
差别重新在这里出现,所以它们一方面是自在地同一的,。。。
即在形式上是同一的,同时在内容上即各不相同。在私。。。。。
法和道德的领域,缺乏权利和义务彼此之间关系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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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第三篇 伦理
必然性,因此只存在着在内容上抽象的等同,即在这些。。。
抽象领域中,如果对一个人说来是权利,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权利,对一个人说来是义务,对别人说来也应该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的那种绝对同一,只是在内容上的。。
等同,即在规定上这个内容本身是完全普遍的,是义务和权利的唯一原则,即人类人身自由中的原则。因此之故,奴隶没有任何义务,因为他们没有任何权利,反之亦同(这里姑不谈宗教上的义务问题)。
但是在具体的、在自身中发展着的理念中,它的各个环节发生了差别,同时它们的规定性也成为不同的内容。在家庭中,儿子对父亲所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与其。。。
所应尽的义务是不相同的,而公民对国君和政府所享有。。。
的权利,其内容也跟他们所应尽的义务不同。。。。。。
权利与义务相结合那种概念是最重要规定之一,并且是国家内在力量之所在。
义务的抽象方面死抱住一点,即忽视并排斥特殊利益,认为它不是本质的,甚至是无价值的环节。具体的考察,即理念,表明特殊性的环节同样是本质的,从而它的满足是无条件地必要的。个人无论采取任何方式履行他的义务,他必须同时找到他自己的利益,和他的满足或打算。
本于他在国家中的地位,他的权利必然产生,由于这种权利,普遍事物就成为他自己的特殊事物。其。。。。。。
实,特殊利益不应该被搁置一边,或竟受到压制,而应同普遍物符合一致,使它本身和普遍物都被保存着。个人从他的义务说是受人制服的,但在履行义务中,他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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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903
为公民,其人身和财产得到了保护,他的特殊福利得到了照顾,他的实体性的本质得到了满足,他并且找到了成为这一整体的成员的意识和自尊感;就在这样地完成义务以作为对国家的效劳和职务时,他保持了他的生命和生活。从义务的抽象方面说,普遍物的利益仅仅在于把它所要求他的职务和效劳作为义务来完成。
补充(作为主观自由现实化的国家)
在国家中,一。。。。。。。。。。。。
切系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在古代国家,主观目的同国家的意志是完全一致的。在现代则相反,我们要求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意志和良心。
古人没有这些东西——就其现代意义而言;对他们说来,最终的东西是国家的意志。在亚洲君主专制的统治下,个人在自身中没有内心生活也没有权能,至于在现代国家中人要求他的内心生活受到尊敬。义务与权利的结合具有两个方面:国家所要求于个人的义务,也直接就是‘个人的权利,因为国家无非就是自由的概念的组织。个人意志的规定通过国家达到了客观定在,而且通过国家初次达到它的真理和现实化。国家是达到特殊目的和福利的唯一条件。
第262节
现实的理念,即精神,把自己分为自己概念的两个理想性的领域,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即分为自己的有限性的两个领域,目的是要超出这两个领域的理想性而成为自为的无限的现实精神,于是这种精神便把自己这种有限的现实性的材料分配给上述两个领域,把所有的个人当做群体来分配,这。。
-- 361
013第三篇 伦理
样,对于单个人来说,这种分配就是以情势、任性和本身使命的亲自选择为中介的第(185节以及附释)。。。。。
补充(职业选择的自由)
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主。。。。。。。
观自由还没有被承认,因为个人的职务是由官府来分配的。在许多东方的国家,这种分配决定于出生。但是必须得到重视的主观自由要求个人进行自由选择。
第263节
在精神的两个环节即单一性和特殊性有其直接的和反思的实在性的这些领域中,精神显现为映现在它们中的客观普。。。。。。
遍性,显现为必然性中的理性东西的力量(第184节)
,即显现为前面仔细研究过的那些制度。。。
补充(国家对家庭和对市民社会的关系) 国家作。。。。。。。。。。。。。。
为精神把自己分为它的概念的特殊规定、它的存在方式的特殊规定。这里我们可以借用一个自然界的例子。神经系统是真正的感觉系统。它是抽象的环节,即存在于它自身那里,而具有与它本身同一的那个环节。但是现在对感觉的分析呈现出两个方面,它是这样划分的,即每一面都显得就是整个系统。第一是抽象的感触,保持在自身那里,在自身中的迟钝运动,生殖,内部的自身营养,成长和消化。第二个环节是:这个在它自己身边的存在,具有对自身差别的环节,即外向运动。这就是感受刺激性,感觉的外向运动。
这构成一个特有的系统,并且有些低级动物只发展了这个系统,而在自身中缺乏感觉的有灵性的统一。如果我们把这些自然的关系同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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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家113
神的关系相对比,那末家庭可比之于感受性,市民社会可比之于感受刺激性。至于第三者即国家是自为的神经系统,它自身是有组织的;但它只有在两个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都在它内部获得发展时,才是有生气的。
调整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规律,是映现在它们中的理性东西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的根据和最后真理是精神,它是它们的普遍目的和被知道的对象。
家庭也是伦理性的,只是它的目的没有被知道而已;至于在市民社会中,人的分立乃是起规定作用的东西。
第264节
构成群众的个人本身是精神的存在物,所以本身便包含着各是一个极端的双重要素,即具有自为的认识、自为的希。。。
求的单一性和认识实体、希求实体的普遍性。因而个人就能。。。。。。
够获得这两方面的权利,既然他们无论作为个别的人或作为实体性的人都是现实的,这样一来,他们在这两个领域中既能直接达到前一方面,又能间接达到后一方面,达到前一方面的手段是:在各种制度中,即在潜在于个人特殊利益的普。
遍物中获得自己的本质的自我意识;达到后一方面的手段是:。。
这些制度在同业公会的范围内给他们以实现普遍目的的职业和活动机会。
第265节
这些法规构成特殊领域中的国家制度,即发展了和实现。。。。。。。。。
了的合理性,因此它们就构成巩固的国家基础,以及个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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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第三篇 伦理
国家的信任和忠诚的基础;它们是公共自由的支柱,因为在这些制度中特殊自由是实现了的和合乎理性的,所以它们本。
身就是自由和必然性的结合。。  补充(国家的目的) 前面已经指出,婚姻的神圣。。。。。
性和市民社会在其中表现为伦理性的那些制度,构成整体的稳定性,这就是说,普遍物同时就是每个人作为特殊物的事业。重要的是,理性的规律和特殊自由的规律必须相互渗透,以及个人的特殊目的必须同普遍目的同一,否则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
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
这当然是真确的。如果一切对他们说来不妙,他们的主观目的得不到满足,又如果他们看不到国家本身是这种满足的中介,那末国家就会站不住脚的。
第266节
但是,精神本身不仅作为这种必然性和现象王国,而且作为这种必然性的理想性和实在内容,都是客观的和现实的;。。。
由此可见,这种实体性的普遍性是自为的对象和目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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