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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组织理论、证据和公共政策》

_7 肯尼斯·W·克拉克森 / 罗杰·勒鲁瓦·米勒(美)
  Sanderorestaurants)——由授特许权厂商提供销售技巧。正如表12.l的数字所责明的,授予经营许可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经营组织的形式。到1979年,获许可权的企业拥有的销售店家达到了40万,销售额超过了2540亿美元。到1979年底,这些店家的总数又增加了近5.4%。 
  透入壁垒问题 
  包需(供)合同和特许经营权常常将专营强加于零售企业之上,但问题是这样的合同关系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进入壁垒。这类合同会增加高差异产品的进入壁垒是众所周知的。例如,在既定市场范围内,麦克唐纳快餐馆不会从无限制地授出经营许可权中受益,因此经营许可授予协议常常包含一些专门条款来限制在每个受许可厂商附近的特定地理范围中开业的获许可厂商数量。 
  另一方面,许可经营的成功也导致了对特定行业的进入的增加,尽管发生进入的不仅仅是高差异度特定商标产品。麦克唐纳快餐馆和金伯格餐馆在许可经营上的成功鼓励了温迪氏皮扎餐馆和其他店家的进入。 
  未来许可经营的增长 
  由于许可经营中的包需(供)合同最终有利于消费者,因此人们应该预料到这种合同形式今后将会越来越多地被采用,特别是在那些获取产品和服务信息成本较高的领域,许可经营将继续存在下去。 
  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大湖碳化物公司案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大湖碳化物公司与各炼油厂签订的向后者购买石油焦的一系列包需合同进行了抨击。这些合同的期限为7到20年不等,最低延长期为5年。尽管正是大湖碳化物公司在1932年真正开创了石油焦工业,但到1969年,该公司的市场份额却已下降到39%,因为自1945年起,已有16家厂商进入了石油焦加工业。 
  尽管如此,联邦贸易委员会依然认为大湖碳化物公司拥有足以影响价格和排挤竞争对手的力量,因为该公司同炼油厂签有长期包需合同。委员会认为这些合同排斥和阻碍了其他厂商的进入,断定只需缩短这些合同的期限就能削减大湖碳化物公司对石油焦原材料来源的垄断。但作为另一方的大湖碳化物公司则申辩说,它的包需合同只是“用于保护自己免遭过度风险的一种必要措施”。换句话说,大湖碳化物公司没有必要再投资新建供应石油焦的工厂,因为合同同样会令人满意地安排稳定的石油焦来源。但联邦贸易委员会并不因此申辩而撤回起诉,因为委员会相信,大湖碳公司新建一家石油焦原料厂所需的投资在五年内就可收回。 
  对联邦贸易委员会处理此案方法的批评 
  对联邦贸易委员会诉大湖碳化物公司案的第一条批评是,从1945年到1969年,进入到石油焦加工业的厂商有16家之多,如果包需合同确能有效地阻碍进入,那为何仍有这么多的厂商进入呢?再者,大湖碳化物公司在维持其市场份额方面并不成功。1945年,它的市场份额几乎达到100%,但到了1969年,其市场保有量竟连39%都不到。其次是对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纵向一体化无效率的观点的批评。 
  第一,将最终用户和其他“买者”一体化的做法,对阻止进入尚未实现一体化的市场并不起作用,况且这种进入厂商也同样使用长期包需合同;第二,更重要的是,由于签约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各归其主,因此在许多经营活动中潜存着投机行为,即签约各方都企图损人利己。这种局面相当于零和对策的情况,因为各方都将投入资源探查对方,减少另一方的投机行为,而包需合同则正可减少这方面的资源耗费。 
  串买协议 
  串买或串换交易协议指一个厂商在对方厂商同意购买其产品的条件下,才同意从对方购买产品。假定X厂商炼铝,B厂商制造机械和部件,一些机械和部件以铝为原材料,而一些机械又在炼铝过程中使用,于是X可能会告知B,如果B同意向X购买铝材,则X也愿从B处购买机械。这是古典的串买协议。人们可以料想,混合联合企业越多,签订串买协议的余地也就越大。这就是说,单个厂商多样化经营范围越广,厂商间的串买机会也就越多。 
  法院和司法部经常为串实协议所困扰,因为它们似乎并不符合竞争市场上的理想行为。每笔市场交易似乎都须在有利于竞争的基础上才可进行,而串买却在特定的次级市场排斥了竞争对手。况且,串买又似乎并不具有一体化的效率。 
  然而我们可以指出,在串买之初,它对竞争市场并无影响。那就是说,两个完全竞争者,不管他们如何串谋安排,都不可能比在完全竞争价格条件下能够得到更多的好处。假如炼铝厂商X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销售产品,而B厂商亦是销售机械的完全竞争者,则X不可能在以购买B的机械作为交换来迫使B购买铝的过程中悄悄得到更多的收益。因为机械和铝两个市场都是竞争性的,因而X和B在现行市场价格下能出售他们能够有利可图地生产的所有产品。在此条件下的串买就必然还有一些其他合意的结果,诸如方便、减少风险或商业上的志趣相投。 
  现在转而考察拥有很大垄断势力的卖者充当买方时的情况(即一个买方垄断者)。此时,串买可能会使垄断买者提高他(或她)作为一个卖者的市场地位。假定M是一家采矿公司,R则是一个如此邻近M矿,以致能够节约运输矿石费用的冶炼厂。另外,假定R生产和销售采矿设备,R在购买采自M矿的矿石过程中拥有买方垄断地位。从理论上说,R可以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来实现其垄断势力:(1)迫使M的矿石价格下降;或者(2)要求串买,即R同意从M处买矿石,而M同意以高于竞争价的价格从R处购买采矿设备。以此方式,R就能将其作为矿石买者的垄断势力转输到R作为卖主的采矿设备市场中,从而使M不再向与R相竞争的采矿设备制造商购买采矿设备。 
  上述串买关系似乎“明了”得有点奇怪——交易成本的监控成本很少—— R只是通过支付买方垄断价,而不是寻求串买协议,就简单地在购买矿石过程中实现了自己的买方垄断势力。那么,既然通过串买能够实现买方垄断,那为何想要获得的买方垄断的最大经济租金量却并不因为串买而得到增加呢?而且,为何会因为交易成本和监控成本的存在而相反地使这种经济租金量可能减少呢? 
  实际的串买 
  行业调查表明串买与下列因素有关:(1)企业偏好于非价格竞争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2)生产能力过剩(衰退期而非繁荣期);(3)串买企业规模的不对称(混合联合大公司面对小规模的竞争性卖方)和(4)产业间较大批量交易的双向流动。 
  在经验上,我们发现司法部在处理一些串谋安排时有欠认真。例如1963年,司法部指控了通用汽车公司,因为后者在运费安排上进行了串买。司法部强调通用汽车公司拥有的80%内燃机市场份额中有一部分是以同意将其汽车分公司的产品交由购买其内燃机的铁路公司运输的方式而获得的。同时,通用汽车公司还取消或减少了在向与其竞争厂商购买内燃机的铁路公司线路上的运输。可由于司法部提供不出足够的证据,该项讼诉也就一直未予判决。 
  此外,还有许多已被报道的串买协议的例子。例如杜邦公司被认为是经常实施串买协议的公司。当与已实现铁-矿开采一体化的钢铁公司进行交易时,杜邦公司试图以串买协议来得到甘油炸药的定货。杜邦公司表示,它将为许多下属子公司安排购买大量钢铁的计划,但只向购买杜邦公司甘油炸药的钢铁公司购置钢材。 
  小结 
  前述的案例说明,法院愿意审查制造商与其产品买者之间的合同的合法性质。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可能会削弱竞争或导致价格歧视,但从理论上说,法院判决这类案件的根据还是前后一致的。法院认为,如果有争议的市场行为毫无理由,那么歧视性的或反竞争的行为就属违法。如果存在某种理出,法院则会权衡利弊,然后据此作出判决。不幸的是,法院常常未能发现合同所包含的效率上的合理性。 
  正如我们在本章开头所看到的,基点定价制被认为非法。换句话说,法院认为使用基点定价制下的价格和成本不是建立在实际成本基础上的,因此实施的结果只会是价格歧视。另一方面,区域限制和客户限制倒有可能被相信是合法的。这里,虽然可能存在反竞争后果,但或许从这种限制中获得的收益会超过其成本。推论原则因此得到了发展,法院允许这些限制协议的各方提供证据来证明限制后的收益确能超过阻止竞争性进入的成本。不过,这些限制仅可用在制造商间的契约合同。法院不允许这样的限制存在,即由买者们来阻止市场上大规模交易的进行。最后,包需(供)合同和串买协议由于可能会产生收益,而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法。不过,法院似乎仅允许那些看起来不限制进入的行业的包需(供)合同和串买协议的存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3  受操纵价格、价格刚性和转售价格控制  
  大萧条期间,有时测得的失业率达到了30%以上。大公司的定价策略受到了包括加德纳·米恩斯在内的许多观察家的批评。米恩斯认为,每个行业的产量和就业量与其价格的变化是逆相关的,因此,价格未显著下降行业的产量较低,失业较多。他认为,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价格下降得越少,因而导致的失业也越多。人们看到,各个行业因垄断趋势而导致的价格刚性正破坏着经济,但简单的微观经济理论却又预言相对价格自会面对供需变化作出反应。
加德纳·米恩斯和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提出,寡头厂商在操纵着价格。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首先出现于米恩斯对1929年到1932年期间工业定价行为的研究中。在考察价格刚性问题时,米恩斯发现刚性价格与行业结构有关,这种行业结构后来被称为价格受操纵的行业。在继续叙述米恩斯的研究前,我们必须区分已被应用于 解释刚性价格现象中的各种有关术语。
术语定义
我们已经知道了“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此外,“全部成本价格”和“刚性价格”也已被用以描述价格的不易变性。受操纵定价通常意指由于市场垄断而导致的某种程度的随意定价。全部成本价格意指为了弥补平均成本所定的价格。刚性价格则是经常用来表示定价惯性的最一般表述形式,它是由典型的寡头相互依赖或相对稳定的供求条件所造成的。
实际上,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对每个研究刚性价格现象的人来说并不意味着同一件事。米恩斯最初将这一术语定义为“由操纵行为设定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的价格,”而且,受操纵价格出现在“某公司将牌价维持在它愿意销售产品的水平的时候,或出现在某公司简单地将自己的产品定价于消费者可能会购买的水平或不是消费者所希望的水平的时候。”
此定义是很宽的。除非一项交易通过谈判确定,如购置一所住房或者价格只是作为拍买型市场的结果(诸如股票交易所),否则它都可看作是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的研究
米恩斯考察了劳工统计局公布的747种商品的批发价格指数,然后按所记录的价格变化频率绘制了1926到1933年间的价格变化分布图。该图呈U型,而曲线实际上给出了一条双众数(bimodel)分布曲线,有关项目的众数之一的价格指数大约每一个月发生一次变化,另一众数的价格指数的变化每次少于10个月。在对这种双众数分布曲线作了观察后,米恩斯得出结论:“经济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价格不频繁变化的受操纵价格和频繁变化的市场价格。”米恩斯又进一步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1926-1933年间,价格变化得越频繁,同期内的这些价格降幅也越大。
概言之,米恩斯观察了1929至1932年间37个制造行业和747种商品的数据后得出结论:行业集中程度越高,极度萧条期间迫使价格下降遇到的阻力也越大。如果米恩斯的结论可接受的话,价格刚性就与较高集中程度的行业相关。
米恩斯的解释和分析
米恩斯对操纵行为从未提出过有操作意义的定义。从其对受操纵价格的解释和定义中,我们并不能很容易地确定哪些价格是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决定的,而哪些又是通过操纵确定的。即使我们能够在米恩斯所观察的价格变化频率基础上将各个行业分为受操纵价格类或市场决定价格类,我们还是心存疑惑: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价格决定的差异?
受操纵价格的原因 米恩斯觉得受操纵价格是市场势力作用的结果,即由于卖者数量少和其他市场不完全因素而形成的随意决定价格的势力作用的结果。实际上,米恩斯在此是将行为和市场结构联系了起来:
造成衰退、价格不敏感的决定性因素是对价格的操纵控制,而这种操纵控制则来自于支配特定市场的少数几家康采恩。
在较早期的一些文章中,米恩斯指出过一些垄断行业可能存在受操纵价格的情况。以后他却又说,受操纵价格是由“竞争者为数不多的许多激烈竞争的行业造成的”。由于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形成原因的两种不一致表达和操纵行为定义的模糊,从而引起了经济学界的争论。现在我们转而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争论
米恩斯的论点导致了关于受操纵价格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含义以及经验发现的有效性等问题的争论。例如尼尔发现行业的价格变化同其成本变化相关。他说:“就所研究的制造业而言,事实可以结束因米恩斯观点所引起的争论了。”另外索普和克劳德发现,价格变化幅度和他们度量的集中率之间毫无可计量的相关关系。然而米恩斯、尼尔、索普和克劳德的研究全都在数字的可靠性及其方法论上受到广泛批评。科特基概述了近期的一些研究及其方法论问题。
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恩斯研究中的一个方法上的缺点。有什么好方法能在不清楚价格变化的方向和幅度的情况下知道价格变化的频率呢?例如,假定价格是与你认为是适当的相反的方向变化,或者价格变化是与供给与需求的移动一致的,那么有什么好方法可以知道这种事件可称为是一种价格变化呢?如果相对于供给和需求的移动价格仅有轻微变动,则又有什么好方法能测得呢?
报导价与交易价的差别 对米恩斯和许多其他学者所作研究的一个主要异议是,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并不精确,该价格指数一定程度上并不反映寡头们暗中实施秘密价格的情况,因此诸如米思斯那样的以此指数为依据的研究总体上就会不正确了。这里我们不是需要知道被索要的价格,而是要知道实际价格。当然,问题在于秘密削价之所以难以发现,就在于这个过程是暗中进行的。斯蒂格勒和金德尔以对产业价格指数走向进行独立观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他们指出,大多数行业生产的产品的物质形态变化有时只是一种现象。例如12种不同性质的热轧碳钢板至少能导致1.38亿种不同的类型。况且,任何质量一定的产品的单位价格还受交货担保、信贷条件、运输费用、重置设备、当场交货等因素的影响。显然,劳工统计局即便是对任何一种物品可能具有的一小部分属性加以考虑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劳工统计局只能选取少数具有完备定义的所谓典型产品以及典型交易的价格,并且是直接从这些商品的销售者那里收集这些价格。
金德尔和斯蒂格勒采用了另一种统计方法。他们要求买者说出为特定种类产品所支付的实际价格。然后,他们将这些价格的变动与相应的价格类型结合在一项指数中。于是,除了得到商品的实际支付价格外,斯蒂格勒和金德尔还得到了大约70种不同商品的1300个价格报告,或在每组价格上,他们得到了平均17个报告。而劳工统计局则平均仅有3个价格报告(常常仅有1或2个)。在讨论受操纵价格的过程中,两位研究者观察了数值突出的一些商品,包括有色金属、基础化学产品、钢、石油产品和凭处方出售的药品。
斯蒂格勒和金德尔的主要发现 在观察了10年以上的报价的历史纪录之后,斯蒂格勒和金德尔发现,在最初5年里, 他们自己的指数反映了劳工统计局批发价格指数的变化趋势。而在以后的5年,相对于他们的指数,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每年偏高大约0.7%。他们对于这一差别的解释是,当市场条件和交易价格变化时,牌价并没有被马上更改,这种牌价调整的滞后作用在牌价降低的时候要强于牌价升高的时候。
或许更有意义的是他们对价格周期性变动的考察。在所研究的行业中,他们自己的价格指数在商业周期中并未显示刚性。他们论述道:
“我们发现,价格变动的主导趋势是顺应一般商业周期变化的。按概括的数据,在四个完整周期中,我们发现在56%的时间里,价格是朝商业周期的相同方向波动的。在其后的17%时间里,价格保持不变,而在27%的时间里,价格朝反商业周期的波动方向变化。既然没有理由认为所有的价格都应该朝着与商业周期波动的相同方向变化,尤其是在相对缓和的扩张期和收缩期,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没有证据表明价格刚性或价格“操纵”是一种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斯蒂格勒和韦斯顿近期的更多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指出,正是非集中因素(如成本)才是决定价格变化的更重要原因。此外,他们的一系列研究还表明,不同行业在一定时期的价格变化是由许多既复杂又相互作用的因素共同决定的,要分辨出某一单项决定因素是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受操纵价格理论的复兴和寡头型通货膨胀
虽然米恩斯的研究结论曾在30年代引起了争论,但直到50年代后期之前,受操纵价格这一问题却一直被搁置在一旁。在50年代的后三年里,受操纵价格及其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一度又成为基福弗委员会(Kefauver Committee)的主导论题,这里我们简单地看一下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学说的复兴以及人们提出的证据。
50年代的通货膨胀
基福弗委员会坚持认为,1955年以来通贷膨胀的主要原因在于受操纵价格水平的上升。该委员会请米恩斯提供一些受操纵价格在量上确实在增加的经验证据。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表明,早在他研究过的1926到1933年期间,93种批发价格共发生了77次变化,或者更多,但从1955年5月到1957年5月,这93种商品的批发价格平均说来却并未上升。另外,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在他早期的研究中,有88种物价却普遍上升了6-7%。以这些原始数据为基础,米恩斯于1959年1月画了一张图(见图13.1),该图显示,几乎所有的价格增加都发生在受操纵价格行业。
在图13.1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较新的数字表明,从1953年到1957年,在占批发价格指数权数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上存在着相关关系。米恩斯将劳工统计局分类统计的主要批发定价集团分为三类:(1)“操纵主导型的”行业,(2)定价制度中价格操纵起一定作用的“中间混合型”行业;(3)“高度竞争型”行业。我们从第一类行业看到,在被价格操纵所支配的行业,价格变化最大,而竞争型行业的情况则表明,1953年-1957年间的价格实际上却是下降的。事实上,凡是价格下降的情况都发生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行业。
对米恩斯分析的批评 米恩斯这一新的分析又引起了来自经济学界各方面的批评反应,尤其是施蒂格勒的批评。他指出,在米恩斯研究中:
1.价格范围的分类是非常主观的;
2.价格变化频率的衡量尺度是不明确的,
3.米恩斯有意识地舍去了1957年以后的情况。
就第一项批评,斯蒂格勒指出,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现象的基本验证根据的是价格变化的频率。然而,他却又将橡胶产品归为受操纵价格的产品,而将纺织品和服装归为市场决定价格的产品,尽管从1953年到1956年,纺织品和服装的价格平均变化了9次。
贝克曼则提供了另外一些证据来证实施蒂格勒的第三项批评。他采用的是米恩斯的批发价格百分比变化和价格指数的权数变化的分类法,并将它们与四大厂商集中率指标进行比较。这里的四大厂商集中率度量的是那些最大四家厂商
大萧条期间,有时测得的失业率达到了30%以上。大公司的定价策略受到了包括加德纳·米恩斯在内的许多观察家的批评。米恩斯认为,每个行业的产量和就业量与其价格的变化是逆相关的,因此,价格未显著下降行业的产量较低,失业较多。他认为,一个行业的垄断程度越高,价格下降得越少,因而导致的失业也越多。人们看到,各个行业因垄断趋势而导致的价格刚性正破坏着经济,但简单的微观经济理论却又预言相对价格自会面对供需变化作出反应。
加德纳·米恩斯和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提出,寡头厂商在操纵着价格。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首先出现于米恩斯对1929年到1932年期间工业定价行为的研究中。在考察价格刚性问题时,米恩斯发现刚性价格与行业结构有关,这种行业结构后来被称为价格受操纵的行业。在继续叙述米恩斯的研究前,我们必须区分已被应用于 解释刚性价格现象中的各种有关术语。
术语定义
我们已经知道了“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此外,“全部成本价格”和“刚性价格”也已被用以描述价格的不易变性。受操纵定价通常意指由于市场垄断而导致的某种程度的随意定价。全部成本价格意指为了弥补平均成本所定的价格。刚性价格则是经常用来表示定价惯性的最一般表述形式,它是由典型的寡头相互依赖或相对稳定的供求条件所造成的。
实际上,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这一术语对每个研究刚性价格现象的人来说并不意味着同一件事。米恩斯最初将这一术语定义为“由操纵行为设定并在一段时间内保持不变的价格,”而且,受操纵价格出现在“某公司将牌价维持在它愿意销售产品的水平的时候,或出现在某公司简单地将自己的产品定价于消费者可能会购买的水平或不是消费者所希望的水平的时候。”
此定义是很宽的。除非一项交易通过谈判确定,如购置一所住房或者价格只是作为拍买型市场的结果(诸如股票交易所),否则它都可看作是受操纵价格。
米恩斯的研究
米恩斯考察了劳工统计局公布的747种商品的批发价格指数,然后按所记录的价格变化频率绘制了1926到1933年间的价格变化分布图。该图呈U型,而曲线实际上给出了一条双众数(bimodel)分布曲线,有关项目的众数之一的价格指数大约每一个月发生一次变化,另一众数的价格指数的变化每次少于10个月。在对这种双众数分布曲线作了观察后,米恩斯得出结论:“经济中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价格——不频繁变化的受操纵价格和频繁变化的市场价格。”米恩斯又进一步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在1926-1933年间,价格变化得越频繁,同期内的这些价格降幅也越大。
概言之,米恩斯观察了1929至1932年间37个制造行业和747种商品的数据后得出结论:行业集中程度越高,极度萧条期间迫使价格下降遇到的阻力也越大。如果米恩斯的结论可接受的话,价格刚性就与较高集中程度的行业相关。
米恩斯的解释和分析
米恩斯对操纵行为从未提出过有操作意义的定义。从其对受操纵价格的解释和定义中,我们并不能很容易地确定哪些价格是通过市场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决定的,而哪些又是通过操纵确定的。即使我们能够在米恩斯所观察的价格变化频率基础上将各个行业分为受操纵价格类或市场决定价格类,我们还是心存疑惑:为什么会产生这种价格决定的差异?
受操纵价格的原因 米恩斯觉得受操纵价格是市场势力作用的结果,即由于卖者数量少和其他市场不完全因素而形成的随意决定价格的势力作用的结果。实际上,米恩斯在此是将行为和市场结构联系了起来:
造成衰退、价格不敏感的决定性因素是对价格的操纵控制,而这种操纵控制则来自于支配特定市场的少数几家康采恩。
在较早期的一些文章中,米恩斯指出过一些垄断行业可能存在受操纵价格的情况。以后他却又说,受操纵价格是由“竞争者为数不多的许多激烈竞争的行业造成的”。由于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形成原因的两种不一致表达和操纵行为定义的模糊,从而引起了经济学界的争论。现在我们转而就这一问题进行讨论。
争论
米恩斯的论点导致了关于受操纵价格模型的理论基础和含义以及经验发现的有效性等问题的争论。例如尼尔发现行业的价格变化同其成本变化相关。他说:“就所研究的制造业而言,事实可以结束因米恩斯观点所引起的争论了。”另外索普和克劳德发现,价格变化幅度和他们度量的集中率之间毫无可计量的相关关系。然而米恩斯、尼尔、索普和克劳德的研究全都在数字的可靠性及其方法论上受到广泛批评。科特基概述了近期的一些研究及其方法论问题。
让我们来看一下米恩斯研究中的一个方法上的缺点。有什么好方法能在不清楚价格变化的方向和幅度的情况下知道价格变化的频率呢?例如,假定价格是与你认为是适当的相反的方向变化,或者价格变化是与供给与需求的移动一致的,那么有什么好方法可以知道这种事件可称为是一种价格变化呢?如果相对于供给和需求的移动价格仅有轻微变动,则又有什么好方法能测得呢?
报导价与交易价的差别 对米恩斯和许多其他学者所作研究的一个主要异议是,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并不精确,该价格指数一定程度上并不反映寡头们暗中实施秘密价格的情况,因此诸如米思斯那样的以此指数为依据的研究总体上就会不正确了。这里我们不是需要知道被索要的价格,而是要知道实际价格。当然,问题在于秘密削价之所以难以发现,就在于这个过程是暗中进行的。斯蒂格勒和金德尔以对产业价格指数走向进行独立观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他们指出,大多数行业生产的产品的物质形态变化有时只是一种现象。例如12种不同性质的热轧碳钢板至少能导致1.38亿种不同的类型。况且,任何质量一定的产品的单位价格还受交货担保、信贷条件、运输费用、重置设备、当场交货等因素的影响。显然,劳工统计局即便是对任何一种物品可能具有的一小部分属性加以考虑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劳工统计局只能选取少数具有完备定义的所谓典型产品以及典型交易的价格,并且是直接从这些商品的销售者那里收集这些价格。
金德尔和斯蒂格勒采用了另一种统计方法。他们要求买者说出为特定种类产品所支付的实际价格。然后,他们将这些价格的变动与相应的价格类型结合在一项指数中。于是,除了得到商品的实际支付价格外,斯蒂格勒和金德尔还得到了大约70种不同商品的1300个价格报告,或在每组价格上,他们得到了平均17个报告。而劳工统计局则平均仅有3个价格报告(常常仅有1或2个)。在讨论受操纵价格的过程中,两位研究者观察了数值突出的一些商品,包括有色金属、基础化学产品、钢、石油产品和凭处方出售的药品。
斯蒂格勒和金德尔的主要发现 在观察了10年以上的报价的历史纪录之后,斯蒂格勒和金德尔发现,在最初5年里, 他们自己的指数反映了劳工统计局批发价格指数的变化趋势。而在以后的5年,相对于他们的指数,劳工统计局的批发物价指数每年偏高大约0.7%。他们对于这一差别的解释是,当市场条件和交易价格变化时,牌价并没有被马上更改,这种牌价调整的滞后作用在牌价降低的时候要强于牌价升高的时候。
或许更有意义的是他们对价格周期性变动的考察。在所研究的行业中,他们自己的价格指数在商业周期中并未显示刚性。他们论述道:
“我们发现,价格变动的主导趋势是顺应一般商业周期变化的。按概括的数据,在四个完整周期中,我们发现在56%的时间里,价格是朝商业周期的相同方向波动的。在其后的17%时间里,价格保持不变,而在27%的时间里,价格朝反商业周期的波动方向变化。既然没有理由认为所有的价格都应该朝着与商业周期波动的相同方向变化,尤其是在相对缓和的扩张期和收缩期,因此我们认为,这里没有证据表明价格刚性或价格“操纵”是一种很值得注意的现象。”
斯蒂格勒和韦斯顿近期的更多研究结果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指出,正是非集中因素(如成本)才是决定价格变化的更重要原因。此外,他们的一系列研究还表明,不同行业在一定时期的价格变化是由许多既复杂又相互作用的因素共同决定的,要分辨出某一单项决定因素是困难的,如果不是不可能的话。
受操纵价格理论的复兴和寡头型通货膨胀
虽然米恩斯的研究结论曾在30年代引起了争论,但直到50年代后期之前,受操纵价格这一问题却一直被搁置在一旁。在50年代的后三年里,受操纵价格及其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一度又成为基福弗委员会(Kefauver Committee)的主导论题,这里我们简单地看一下米恩斯的受操纵价格学说的复兴以及人们提出的证据。
50年代的通货膨胀
基福弗委员会坚持认为,1955年以来通贷膨胀的主要原因在于受操纵价格水平的上升。该委员会请米恩斯提供一些受操纵价格在量上确实在增加的经验证据。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表明,早在他研究过的1926到1933年期间,93种批发价格共发生了77次变化,或者更多,但从1955年5月到1957年5月,这93种商品的批发价格平均说来却并未上升。另外,米恩斯提供的证据还表明,在他早期的研究中,有88种物价却普遍上升了6-7%。以这些原始数据为基础,米恩斯于1959年1月画了一张图(见图13.1),该图显示,几乎所有的价格增加都发生在受操纵价格行业。
在图13.1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较新的数字表明,从1953年到1957年,在占批发价格指数权数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上存在着相关关系。米恩斯将劳工统计局分类统计的主要批发定价集团分为三类:(1)“操纵主导型的”行业,(2)定价制度中价格操纵起一定作用的“中间混合型”行业;(3)“高度竞争型”行业。我们从第一类行业看到,在被价格操纵所支配的行业,价格变化最大,而竞争型行业的情况则表明,1953年-1957年间的价格实际上却是下降的。事实上,凡是价格下降的情况都发生在由市场决定价格的行业。
对米恩斯分析的批评 米恩斯这一新的分析又引起了来自经济学界各方面的批评反应,尤其是施蒂格勒的批评。他指出,在米恩斯研究中:
1.价格范围的分类是非常主观的;
2.价格变化频率的衡量尺度是不明确的,
3.米恩斯有意识地舍去了1957年以后的情况。
就第一项批评,斯蒂格勒指出,米恩斯对受操纵价格现象的基本验证根据的是价格变化的频率。然而,他却又将橡胶产品归为受操纵价格的产品,而将纺织品和服装归为市场决定价格的产品,尽管从1953年到1956年,纺织品和服装的价格平均变化了9次。
贝克曼则提供了另外一些证据来证实施蒂格勒的第三项批评。他采用的是米恩斯的批发价格百分比变化和价格指数的权数变化的分类法,并将它们与四大厂商集中率指标进行比较。这里的四大厂商集中率度量的是那些最大四家厂商
表13.1集中程度(未加权指数,1951年)和 批发价格变化的关系(1953-1957年)  
行业 由四家最大公司销售额占行业总额
批发价格总百分比 占批发价指数50%以上的行业生产的
产品 变化1953-1957年 权数1954年12月
橡胶和橡胶制品 75.0% 16% 1.8%
烟草加工和瓶装饮料 75.0 9 2.4
化学品及有关产品 53.8 4 6.5
非金属矿产品 35.7 14 2.1
燃料、电力和照明材料33.3 7 9.0
金属和金属制品 32. 6 19 13.6
机械和动力机械产品 32.5 19 17.1
加工食品 29.3 1 13.7
杂品 21.1 -8 2.8
木材及木制品 11.1 -1 2.7
纺织产品及服装 10.4 -2 8.3
兽皮、毛皮、皮革及其 8. 3 1 1.4
制品
纸浆、纸及其相关产品 8.3 12 3. 7
家具和其他家庭耐用品 6. 7 7 4. 1
农产品 -6 10.8
总计 100.0
产量占整个行业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行业,这位于表13.1的第一列。浏览一下该表就可以发现,与价格操纵相联系的集中率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之间并不存在系统的相关关系。
加拿大的证据
最近出现了许多对加拿大的操纵定价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方面同样也是各执一词。例如琼斯和劳德戴尔发现,在连续两年的价格比率和四大厂商集中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其他一些研究集中行业和未集中行业价格变化走向的作者则发现,受操纵价格的假说也不能得到证实。
价格刚性的另一种解释
戈登和海因斯对现实价格刚性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们认为,每个厂商面临的是一条包含许多随机因素的需求曲线(随机需求曲线)。厂商所估计的需求则是单位产品价格以及与厂商的需求和行业总需求相关的一些随机因素的函数。假定与总需求相关的随机误差项对两家厂商来说都相同,则两家厂商的差异由每家厂商面临的并与需求变化相关的随机方差大小所决定,而这种随机方差又与行业的随机方差相联系。设总需求的变动为给定,在厂商内部和行业随机方差上有着较密切关系的厂商将花更长的时间才能测知这种总需求的变化。而且,其价格的调整也更慢。因此,一家厂商可能是潜在地面临着表现为很低程度垄断的需求函数和成本函数,并可能只是缓慢地调整到基本的非均衡点,因为对于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的相当大的偏差,厂商已视其为正常了。
卡默逊和鲁宾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他们考察了产品在价格和数量或成本方面的细微的变化。在本质上,他们的论据扩展了传统微观经济理论的如下论断,即当边际成本变化时,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化要小于竞争情况下的变化。他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垄断市场上绝对价格变动得较少。再者,相对于价格接受者的情形而言,价格制定者在既定市场需求下的产量的绝对变化也较小。
受操纵价格中的价格领先制
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价格刚性取决于试图以发展行业基本产品的广阔市场为长期目标的价格领先者。其理由是,行业基本产品的价格越是稳定,潜在消费者就越容易进行预先计划并为产品的新用途计算潜在的费用节约。价格领先者或许还得考虑潜在进入构成的长期威胁、使股东资产达到目标收益率水平以及可能的国外竞争等因素。而且,在市场条件变化时,价格领先者可能最终决定并不改变价格,而情愿改变产量和雇员数量。但这种“理论”也有问题,即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价格领先者会选择某一特定的价格水平。
受操纵定价和厂商规模
一般而言,受操纵定价与厂商规模是正相关的。卡普兰、德拉姆、兰切洛蒂发现,他们调查的美国大公司中全都存在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受操纵定价。他们还发现,仅仅是生产加工过程的长度和大公司与原料供给者、产品批发商间的信息交换,就能有助于大公司索要价格的更加稳定。另外,较大的公司对产业价格也具有更大的潜在影响,因而大公司在变动价格以前往往会更为谨慎。卡普兰和他的同事发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保持原材料价格相对不变。生产者就能使存货价值保持稳定,这既可减少大公司的客户的成本,又可使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平均价格。
通货膨胀和价格刚性
一些受操纵价格模型的反对者争论说,受操纵价格除了造成较高的平均价格外,还导致了通货膨胀。1972年,米恩斯提出了受操纵价格逆商业周期波动方向而变化的假说,即受操纵价格导致通货膨胀与衰退的同时发生。另一些研究者,加勒斯特加滕和怀尔德等,则提出了与米恩斯论点相左的证据。他们的研究表明,市场势力和通货膨胀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然而,格里尔以不同的方法运用哈默米希的数据,得出了“产品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力都大大影响了任何给定的失业水平下的美国全面的通货膨胀率”的结论。
国际的迹象
英国的数字也倾向于证实高集中度行业价格调整得较快的假说,并且断言正是这个因素造成了英国的通货膨胀。
公众的关注
国会和政府也表示了对市场集中和通货膨胀之间关系问题的关注。例如,参议院反托拉斯与垄断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谴责钢铁行业定价行为的听证会。各届总统,包括艾森豪威尔和肯尼迪,也曾在口头上对钢铁行业的价格增长表示极为关切或谴责。
公平贸易原则或转售价格控制
另一种受操纵价格形式包含着在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就制造商所生产产品的零售价格所达成的协议。在转售价格控制情况下,所有经销商出售该种产品的价格,在某个地理市场(通常是全州)范围内都相同。
零售价格控制,或公平贸易原则,自1937年到1977年间在许多州内被合法地实施着。公平贸易原则基本上是一种为了阻止零售商在下限价格以下销售产品而签订的协议。在某些州,转售价格控制原则甚至发展到了强制未签约零售商也得执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未签约者的条款也成了公平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从1937年到1977年,许多人们熟知的产品都包括在公平贸易的范围内,这些产品包括书籍、照相机、电气设备、配套潜水设备和化妆用品。公平贸易原则还禁止零售商在零售控制价格以下销售产品。此时,法院和权力也被用来支持这些价格固定协议了。
由制造商来确定公平贸易价格似乎不可理解。是什么利益在驱使制造商去要求零售商只能以某一最低价格来出售其产品?乍一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利益,因为制造商好像完全可以通过允许零售商以减价的竞争方式来增加其产品销路,从而增加他自己的收益。因为零售价格(或批发价格之上的加成额)越低,零售商,也包括制造商所能销售的产品量也就越多。再加上转售或零售价格控制协议必需花费的管理零售商费用,因为制造商必须以某种方式检查零售商店的经营以确保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而这又常意味着制造商为了减少监督和实施费用的支出而不得不限制零售网的发展。
公平贸易原则的早期解释
早在1916年,陶西格就提出了他对制定公平贸易价格的必要性的解释。他相信消费者是将质量与价格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零售价格的下降只会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为消费者会以为产品的质量已经下降了。这一解释似乎假定,信息成本较低时消费者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
西尔科克则提出过为什么制造商会赞同公平贸易原则的三个理由:
1.最低零售价格削弱了消费者到处选购更低价商品的动力,这种动力会引诱消费者去购买另一种商品。
2.限以最低价格,零售商就可能在其出售商品时被迫转而提供更多的服务。由于总的销售量会因这种额外服务而扩大,因此制造商的处境由此可能会好些。
3.转售价格控制可能导致制造商产品经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转售价格控制是由零售商卡特尔强加于制造商的。耶梅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制造商把转售价格控制强加于其所在行业的话,希望阻止削价厂商进入的零售商卡特尔或许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假如零售商卡特尔内的一些成员对向制造商告发违反公平贸易原则行为抱有兴趣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就仅须支出较低的管理费用。
与卡特尔有关的解释
作为另一种解释,特塞也提出了为什么制造商赞成转售价格控制的两个理由。第一是因为存在着卡特尔的缘故,即存在着一个制造商联合体,这些制造商的产品是由相互竞争的经销商卖给消费者的。特塞指出,由于成员之间的利益不同,卡特尔是一种脆弱的组织,因此,卡特尔内部就需要一种对全体成员有效的、能迅速限制住破坏市场的企图的行动规则,其中之一便是公平贸易协议。在转售价格控制下,某个卡特尔成员不能以秘密回扣的方式让零售商公开地降低该成员产品的零售价格,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零售商毕竟得共同遵守公平贸易原则。于是,制造商为了增进零售商购买其产品量的目的而降低批发价格的行为在此协议下就行不通了。但是,只要卡特尔成员是相互竞争的制造商,则任一制造商都能以秘密削价的方式来引诱零售商只购买他或她那种商标的产品。于是,为了防止这种秘密削价,卡特尔成员还必须同意,经销商们只能用单个商标经销产品。这样,每个经销商实际上都成了某个商标的专营者,从而阻止了任何经销商在从制造商处批货时厚此薄彼。所以,在制造商间实现有效勾结的充要条件就是将转售价格控制与专营安排拴在一起。此时,卡特尔成员们将只是操心于经销商们在单位产品质量不变条件下如何进行竞相削价这种问题了。这里,竞相削价可通过免费交货服务、更优惠的贷款条件等等来实现。于是,为了防止竞相削价,卡特尔成员们又都必须就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的要求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还得监控这些产品的各种质量特征。最后,为了防止任何的秘密折让价格,以使专营销售商不再经销由其他卡特尔成员生产的产品,卡特尔协议还得规定,经营某成员商标产品的零售商不得为了使用另一成员的商标而将原商标丢弃。
卡特尔存在的证据和转售价相控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体现为价格控制协议的制造商卡特尔。而卷入反托拉斯诉讼案的都是些卫生陶器、电熔丝、石膏墙板、凡立水、搪瓷制品、油漆等产品的制造商卡特尔。特尔瑟详细考察了在照明灯泡销售上的转售价格控制,发现通用电器公司用生产商已设定的零售价格建起了一个专营网络。他下结论说:“值得注意的是,为销售照明灯泡而设立的这一专营网络(由通用电器公司、威斯汀豪斯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设立)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上述卡特尔协议中的行为。”
成功地实施转售价格控制的卡特尔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仅仅在存在一种专利或其他封闭的市场垄断势力的条件下,卡特尔协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这些条件不存在时,转售价格控制就不可能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产品价格以上,否则,转售价格控制就会面对可能失去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的风险。
专门的联合担保服务和转售价格控制
特塞提供了为什么从制造商的角度看转售价格控制合乎意愿的第二个解释。他指出,生产差异产品的单个制造商可能会发现设立最低零售价格有其有利之处,因为这一策略将导致经销这种差异产品的零售商联合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专门服务,从而增加总销售额。这一解释适用于那些广大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产品,这或是因为它们是新产品(或体现了新的特征),或是因为只有少数居民家庭偶尔购买它们。
请看图13.2,曲线DD是对零售商提供S1服务时的商品的需求曲线。如果零售商提供大于S1的服务S2,那么需求曲线将外移到D’D’。在Q1数量水平,均衡价格从P到P’的增加是消费者对与某种商品联合提供的服务有所增加而所愿意支付的单位产品价格。
搭便车者问题 在没有转售价格控制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搭便车者问题”。让我们先假定消费者唯一感兴趣的服务是有关产品的外观、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去光顾全按牌价收费的零售店来得到这种信息,也可通过察看存货,与营业员谈论商品性能,阅读商品小册子等来得到有关信息。在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后,消费者就会到某一家所谓的折扣商店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这种商品。在这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免费得到了商品的信息。
提供某种产品及其广泛信息的零售商和用极少信息——如果这种信息确实有的话——供应这种产品的折扣商店的并存有点类似价格歧视的情况。然而必须认识到,每个人的时间机会成本不会为零。对所有的商品来说,商品的全部价格,即交易价格加购买该商品所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与个人时间损失的乘积,在毛利上都应相等。对于实行转售价格控制的市场,商品必然包含着需要耗费时间加以了解的信息内容。因此,立体声收录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照相机、微波炉和其他用具,与那些有关信息已知或很容易打听到的商品比起来,可能更有必要实施公平交易。
转售价格控制的问题
实际上,制造商不可能完争监控转售价格控制的实施。零售商在协议执行中做假的方法是很多的,其中包括(但并不仅是这些):(1)实行伴送折价物的较高价格;(2)正常商品打上折扣标记出售;(3)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搭卖互补类商品。确实,削减牌价的种种方式实在太多,还有许多是我们所无法知道的。
产量占整个行业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以上的行业,这位于表13.1的第一列。浏览一下该表就可以发现,与价格操纵相联系的集中率同批发价格的百分比变化之间并不存在系统的相关关系。
加拿大的证据
最近出现了许多对加拿大的操纵定价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研究结论方面同样也是各执一词。例如琼斯和劳德戴尔发现,在连续两年的价格比率和四大厂商集中率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关系。而其他一些研究集中行业和未集中行业价格变化走向的作者则发现,受操纵价格的假说也不能得到证实。
价格刚性的另一种解释
戈登和海因斯对现实价格刚性提出了另一种解释。他们认为,每个厂商面临的是一条包含许多随机因素的需求曲线(随机需求曲线)。厂商所估计的需求则是单位产品价格以及与厂商的需求和行业总需求相关的一些随机因素的函数。假定与总需求相关的随机误差项对两家厂商来说都相同,则两家厂商的差异由每家厂商面临的并与需求变化相关的随机方差大小所决定,而这种随机方差又与行业的随机方差相联系。设总需求的变动为给定,在厂商内部和行业随机方差上有着较密切关系的厂商将花更长的时间才能测知这种总需求的变化。而且,其价格的调整也更慢。因此,一家厂商可能是潜在地面临着表现为很低程度垄断的需求函数和成本函数,并可能只是缓慢地调整到基本的非均衡点,因为对于厂商所面临的需求曲线的相当大的偏差,厂商已视其为正常了。
卡默逊和鲁宾则采用了不同的方法。他们考察了产品在价格和数量或成本方面的细微的变化。在本质上,他们的论据扩展了传统微观经济理论的如下论断,即当边际成本变化时,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和产量的变化要小于竞争情况下的变化。他们发现,在一般情况下,垄断市场上绝对价格变动得较少。再者,相对于价格接受者的情形而言,价格制定者在既定市场需求下的产量的绝对变化也较小。
受操纵价格中的价格领先制
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价格刚性取决于试图以发展行业基本产品的广阔市场为长期目标的价格领先者。其理由是,行业基本产品的价格越是稳定,潜在消费者就越容易进行预先计划并为产品的新用途计算潜在的费用节约。价格领先者或许还得考虑潜在进入构成的长期威胁、使股东资产达到目标收益率水平以及可能的国外竞争等因素。而且,在市场条件变化时,价格领先者可能最终决定并不改变价格,而情愿改变产量和雇员数量。但这种“理论”也有问题,即它无法解释为什么价格领先者会选择某一特定的价格水平。
受操纵定价和厂商规模
一般而言,受操纵定价与厂商规模是正相关的。卡普兰、德拉姆、兰切洛蒂发现,他们调查的美国大公司中全都存在着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受操纵定价。他们还发现,仅仅是生产加工过程的长度和大公司与原料供给者、产品批发商间的信息交换,就能有助于大公司索要价格的更加稳定。另外,较大的公司对产业价格也具有更大的潜在影响,因而大公司在变动价格以前往往会更为谨慎。卡普兰和他的同事发现,在某些情况下,通过保持原材料价格相对不变。生产者就能使存货价值保持稳定,这既可减少大公司的客户的成本,又可使大公司获得更高的平均价格。
通货膨胀和价格刚性
一些受操纵价格模型的反对者争论说,受操纵价格除了造成较高的平均价格外,还导致了通货膨胀。1972年,米恩斯提出了受操纵价格逆商业周期波动方向而变化的假说,即受操纵价格导致通货膨胀与衰退的同时发生。另一些研究者,加勒斯特加滕和怀尔德等,则提出了与米恩斯论点相左的证据。他们的研究表明,市场势力和通货膨胀之间没有显著的相关性。然而,格里尔以不同的方法运用哈默米希的数据,得出了“产品和劳动力市场上的垄断力都大大影响了任何给定的失业水平下的美国全面的通货膨胀率”的结论。
国际的迹象
英国的数字也倾向于证实高集中度行业价格调整得较快的假说,并且断言正是这个因素造成了英国的通货膨胀。
公众的关注
国会和政府也表示了对市场集中和通货膨胀之间关系问题的关注。例如,参议院反托拉斯与垄断委员会举行了一系列谴责钢铁行业定价行为的听证会。各届总统,包括艾森豪威尔和肯尼迪,也曾在口头上对钢铁行业的价格增长表示极为关切或谴责。
公平贸易原则或转售价格控制
另一种受操纵价格形式包含着在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间就制造商所生产产品的零售价格所达成的协议。在转售价格控制情况下,所有经销商出售该种产品的价格,在某个地理市场(通常是全州)范围内都相同。
零售价格控制,或公平贸易原则,自1937年到1977年间在许多州内被合法地实施着。公平贸易原则基本上是一种为了阻止零售商在下限价格以下销售产品而签订的协议。在某些州,转售价格控制原则甚至发展到了强制未签约零售商也得执行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针对未签约者的条款也成了公平贸易协议的一部分。从1937年到1977年,许多人们熟知的产品都包括在公平贸易的范围内,这些产品包括书籍、照相机、电气设备、配套潜水设备和化妆用品。公平贸易原则还禁止零售商在零售控制价格以下销售产品。此时,法院和权力也被用来支持这些价格固定协议了。
由制造商来确定公平贸易价格似乎不可理解。是什么利益在驱使制造商去要求零售商只能以某一最低价格来出售其产品?乍一看,似乎并不存在什么利益,因为制造商好像完全可以通过允许零售商以减价的竞争方式来增加其产品销路,从而增加他自己的收益。因为零售价格(或批发价格之上的加成额)越低,零售商,也包括制造商所能销售的产品量也就越多。再加上转售或零售价格控制协议必需花费的管理零售商费用,因为制造商必须以某种方式检查零售商店的经营以确保协议不折不扣地执行,而这又常意味着制造商为了减少监督和实施费用的支出而不得不限制零售网的发展。
公平贸易原则的早期解释
早在1916年,陶西格就提出了他对制定公平贸易价格的必要性的解释。他相信消费者是将质量与价格联系在一起的,因此零售价格的下降只会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为消费者会以为产品的质量已经下降了。这一解释似乎假定,信息成本较低时消费者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是“非理性”的。
西尔科克则提出过为什么制造商会赞同公平贸易原则的三个理由:
1.最低零售价格削弱了消费者到处选购更低价商品的动力,这种动力会引诱消费者去购买另一种商品。
2.限以最低价格,零售商就可能在其出售商品时被迫转而提供更多的服务。由于总的销售量会因这种额外服务而扩大,因此制造商的处境由此可能会好些。
3.转售价格控制可能导致制造商产品经销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转售价格控制是由零售商卡特尔强加于制造商的。耶梅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赞同这种观点。
如果制造商把转售价格控制强加于其所在行业的话,希望阻止削价厂商进入的零售商卡特尔或许能够成功地做到这一点。假如零售商卡特尔内的一些成员对向制造商告发违反公平贸易原则行为抱有兴趣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就仅须支出较低的管理费用。
与卡特尔有关的解释
作为另一种解释,特塞也提出了为什么制造商赞成转售价格控制的两个理由。第一是因为存在着卡特尔的缘故,即存在着一个制造商联合体,这些制造商的产品是由相互竞争的经销商卖给消费者的。特塞指出,由于成员之间的利益不同,卡特尔是一种脆弱的组织,因此,卡特尔内部就需要一种对全体成员有效的、能迅速限制住破坏市场的企图的行动规则,其中之一便是公平贸易协议。在转售价格控制下,某个卡特尔成员不能以秘密回扣的方式让零售商公开地降低该成员产品的零售价格,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零售商毕竟得共同遵守公平贸易原则。于是,制造商为了增进零售商购买其产品量的目的而降低批发价格的行为在此协议下就行不通了。但是,只要卡特尔成员是相互竞争的制造商,则任一制造商都能以秘密削价的方式来引诱零售商只购买他或她那种商标的产品。于是,为了防止这种秘密削价,卡特尔成员还必须同意,经销商们只能用单个商标经销产品。这样,每个经销商实际上都成了某个商标的专营者,从而阻止了任何经销商在从制造商处批货时厚此薄彼。所以,在制造商间实现有效勾结的充要条件就是将转售价格控制与专营安排拴在一起。此时,卡特尔成员们将只是操心于经销商们在单位产品质量不变条件下如何进行竞相削价这种问题了。这里,竞相削价可通过免费交货服务、更优惠的贷款条件等等来实现。于是,为了防止竞相削价,卡特尔成员们又都必须就产品质量的各个方面的要求达成一致意见,然后还得监控这些产品的各种质量特征。最后,为了防止任何的秘密折让价格,以使专营销售商不再经销由其他卡特尔成员生产的产品,卡特尔协议还得规定,经营某成员商标产品的零售商不得为了使用另一成员的商标而将原商标丢弃。
卡特尔存在的证据和转售价相控制
现实中存在着大量体现为价格控制协议的制造商卡特尔。而卷入反托拉斯诉讼案的都是些卫生陶器、电熔丝、石膏墙板、凡立水、搪瓷制品、油漆等产品的制造商卡特尔。特尔瑟详细考察了在照明灯泡销售上的转售价格控制,发现通用电器公司用生产商已设定的零售价格建起了一个专营网络。他下结论说:“值得注意的是,为销售照明灯泡而设立的这一专营网络(由通用电器公司、威斯汀豪斯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设立)在各个方面都符合上述卡特尔协议中的行为。”
成功地实施转售价格控制的卡特尔的关键因素之一是,仅仅在存在一种专利或其他封闭的市场垄断势力的条件下,卡特尔协议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这些条件不存在时,转售价格控制就不可能把价格提高到竞争性产品价格以上,否则,转售价格控制就会面对可能失去很大一部分市场份额的风险。
专门的联合担保服务和转售价格控制
特塞提供了为什么从制造商的角度看转售价格控制合乎意愿的第二个解释。他指出,生产差异产品的单个制造商可能会发现设立最低零售价格有其有利之处,因为这一策略将导致经销这种差异产品的零售商联合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专门服务,从而增加总销售额。这一解释适用于那些广大消费者所不熟悉的产品,这或是因为它们是新产品(或体现了新的特征),或是因为只有少数居民家庭偶尔购买它们。
请看图13.2,曲线DD是对零售商提供S1服务时的商品的需求曲线。如果零售商提供大于S1的服务S2,那么需求曲线将外移到D’D’。在Q1数量水平,均衡价格从P到P’的增加是消费者对与某种商品联合提供的服务有所增加而所愿意支付的单位产品价格。
搭便车者问题 在没有转售价格控制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搭便车者问题”。让我们先假定消费者唯一感兴趣的服务是有关产品的外观、质量等方面的信息。消费者可以通过去光顾全按牌价收费的零售店来得到这种信息,也可通过察看存货,与营业员谈论商品性能,阅读商品小册子等来得到有关信息。在获得了有价值的信息后,消费者就会到某一家所谓的折扣商店以较低的价格买进这种商品。在这整个过程中,消费者免费得到了商品的信息。
提供某种产品及其广泛信息的零售商和用极少信息——如果这种信息确实有的话——供应这种产品的折扣商店的并存有点类似价格歧视的情况。然而必须认识到,每个人的时间机会成本不会为零。对所有的商品来说,商品的全部价格,即交易价格加购买该商品所花费时间的机会成本与个人时间损失的乘积,在毛利上都应相等。对于实行转售价格控制的市场,商品必然包含着需要耗费时间加以了解的信息内容。因此,立体声收录机及其他家用电器、照相机、微波炉和其他用具,与那些有关信息已知或很容易打听到的商品比起来,可能更有必要实施公平交易。
转售价格控制的问题
实际上,制造商不可能完争监控转售价格控制的实施。零售商在协议执行中做假的方法是很多的,其中包括(但并不仅是这些):(1)实行伴送折价物的较高价格;(2)正常商品打上折扣标记出售;(3)以低于零售价的价格搭卖互补类商品。确实,削减牌价的种种方式实在太多,还有许多是我们所无法知道的。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4  串谋  
  超常的利润率能够通过一个行业中由厂商组成的卡特尔或不很明确的勾结来实现。在这一章,我们将讨论各个厂商表现出来的彼此进行串谋的愿望,也将讨论为什么串谋协议往往趋于瓦解的原因。
当一项串谋协议是合法和公开时,它一般就被称为卡特尔,然而,经济学家们经常谈论的却是同一行业中厂商间签订非法串谋协议的卡特尔。一个卡特尔可以被认为是同一行业的一群厂商为了提高它们各自股东的净价值状况而联合在一起的形式,这种联合可以通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采取的固定价格及限制产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共同承担广告费用,使阻止行业进入的立法得以通过,以及制订阻止行业进入的措施等各种形式来得到。
串谋的收益
我们能够说明一个行业在卡特尔化后对每个厂商利润率的影响。在最简单的情况下,行业中每个厂商具有相同的平均成本曲线和边际成本曲线,或换一种说法,每家厂商皆处于同等效率水平。
为了着手分析,先考虑竞争的情况。假定在一个行业中有100家厂商,而且整个行业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于是,每家厂商以等于边际成本的价格销售其产品,即每家厂商的产量处在P=mc的水平,价格Pc决定于由100条边际成本曲线纵向叠加形成的行业供给曲线与行业需求曲线的相交之点。当然,每家厂商无法观察到行业的需求曲线;相反,它只能在Pc的价格下针对自己的水平需求曲线安排产量。无论怎样,该厂商生产的产量qc只占行业总产量Qc的1%。
产量配额的核心机构组成的,它将占行业总产量1%的产量配额分配给每家厂商。现在假定所有的厂商都服从这种配额,则他们的产量就会相同。于是,如果每家厂商都增加一个单位的产出,则整个行业将增加产出100个单位。这样每家厂商将不再能以它所要求的市场出清价格卖掉所有产品。此时的价格将依赖于各家厂商的产出率,因为这时所有厂商都是一致行动的。现在我们便能画出一条每家厂商都同样面临的需求曲线(=[1/100]DD)。在图14.1中它标为dd。注意,那里的dd曲线依据两项假定:(1)每家厂商的产量份额相同;(2)不存在违约,这就是说,核心机构监督和管理卡特尔协议是没有成本的。由于需求曲线dd是向下倾斜的,因此我们再画一条处于dd曲线之下的边际收益曲线mr=[(1/100)MR]]。
每家厂商的利润最大化产出率为qm,厂商和行业达到最大利润时的价格为Pm。对卡特尔行业来说,行业总产量等 于qm的100倍。虽然卡特尔行业的产量要低于所有厂商都处在完全竞争下的产量,但在卡特尔条件下,现在每家厂商却都获得了经济利润。在竞争情况下,价格等于边际成本,在卡特尔情况下,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此很清楚,每家厂商都具有较高的利润率。
因此,我们便能看到一个卡特尔行业的刺激性所在了。不过我们没有必要去认定卡特尔化的目的在于“邪恶”,而宁愿把它看作是与我们的利润最大化假设相吻合的一种自然现象。上述这些假设应该贯穿于我们分析的全过程。所以,你应该对图14.1所描绘的状态的长期稳定性抱怀疑态度。事实上会存在一些阻止卡特尔有效地形成的力量;尽管一开始卡特尔事实上已经形成,但要成功地延续下去却将是困难的。
舞弊的刺激
在卡特尔协议中,舞弊刺激是很大的,而不参加一个现有卡特尔的诱惑力也是很大的,正如我们从图14.2中能看到的。在图14.2(b)中,行业需求曲线为EE,DD曲线下的边际收益曲线为MR。找们假定,大量等效率厂商仅由一个卡特尔经理人经营。在(b)中各家厂商平均可变成本曲线之上的边际成本曲线总和用∑MC来表示,该卡特尔组织的利润最大化产出率为Q行业,利润最大化的价格为P卡特尔。
关于单个厂商的相应曲线由图14.2(a)给出,注意图(a)和图(b)中使用的横轴单位相差恳殊,图(b)的横坐标表示行业的产出规模,图(a)的横坐标表示单个厂商的产出规模。现在我们假定,卡特尔的经理将行业总产出等额地分配给每家厂商。在(b)中,它用q卡特尔来表示。在q卡特尔水平下,单个厂商的平均总成本为C1,所以,在卡特尔组织中每家厂商获得的利润便是总收益和总成本的差额,即(P卡特尔×q卡特尔)-(C1×q卡特尔)。
如果一家厂商企图违反卡特尔协议而进行舞弊,并假定其余厂商的产出率仍保持不变。近于真实的第一种情况是该违约厂商会以卡特尔价格作为其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于是该厂商会一直将产量扩大到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或达到E点,从而达到它的利润最大化水平。产出率为q1时,它获得的总收益将是(P卡特尔×q1),成本则为(C2×q1),因为在新的产出率q1,平均总成本等于QC2,因而该厂商的利润等于图14.2(a)中全部斜线区域和阴影区域之和。无论是因为未参加卡特尔协议,还是由于作为卡特尔内部的一个舞弊厂商,其利润的增长数额都等于斜线阴影区域的面积。
盈利矩阵
根据一个盈利矩阵,我们可以表明串谋协议具有潜在的不稳定性。考虑X、Y两家厂商。我们从表14.1中可以看到,与两家厂商都舞弊即彼此竞争时各自获得1500美元的利润额相比,如果他们成功地串谋,则两者将各获利2500美元。另外我们可以看到,如果X舞弊而Y遵守协议,则X可得利3000美元,Y则不得分文;反之,如果Y舞弊而X继续守约,则X分文不得而Y可获利3000美元。
表14.1 X和Y的盈利矩阵
串谋 舞弊
串谋 X=2500 X=3000
Y=2600 Y=0
舞弊 X=0 X=1500
Y=3000 Y=1500
在这种情况下,X将倾向于舞弊,因为他的盈利将比串谋多500美元。另外,为了对付Y的舞弊,如果X也舞弊,它就能实现自我保护,因为如果X信守串谋协议,而Y却背信弃义,则X就会毫无所得。于是我们可以料到X和Y最终将结束这种违约竞争。当然这绝不是必然的结果。如果舞弊(竞争)后的收益较低,或者舞弊容易被控制,那么串谋的协议便会生效。这里,我们的盈利矩阵仅仅是用来证实在任何串谋协议中都潜伏着不稳定因素。
串谋组织的设立
即使是在完全串谋——合法卡特尔——被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串谋组织也需要一个关于行将串谋的竞争者的明确定义。换句话说,为确定哪些厂商确有必要组建串谋的组织,我们必须能够限定一个适当的替代品范围。例如,如果人们希望有效地将教科书行业卡特尔化,那么可能替代教科书的商品的范围包括讲义笔记、盒式录音学习系统、录像学习系统、专业和普及书及一些大众化杂志。计算出所有这些替代物的需求的交叉价格弹性后,是否就能够决定教科书产量的削减额?但是,即便是这样,确定潜在的竞争者和替代商品可能仍将是困难的。因此,如果可能的话,为了识别和确定潜在的竞争者,任何串谋组织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定义出所有的替代品。
一旦确认出所有的潜在竞争者,则这一行业将建立的串谋组织就必须以某种方式劝导那些潜在竞争者加入到卡特尔协议中来。当强有力的或大量的潜在竞争者被排除在串谋组织之外的情况达到一定程度时,则该组织的有效性便会削弱。这就是说,当仅仅是一个部分行业生产能力被包含在串谋组织中时,那么这些串谋组织中的厂商将得不到高于正常水平的利润率,即使这些厂商在组织内为完全串谋时也是如此。
价格和产量的确定
当我们讨论一个完全卡特尔的形成时,我们假定每个厂商面对的是与其在卡特尔组织中的产量份额成比例的总需求曲线,并假定各厂商的边际成本曲线完全相等。当串谋组织中的厂商面临的两项假设中的任何一项有异时,就会产生相应的问题。
不同的厂商效率 在我们开始讨论卡特尔化的可能性时,曾假定所有厂商是等效率的。很清楚,每家厂商所得的配额在行业总产出中是可以除尽的。然而,如果厂商们的成本曲线不同,则为每家厂商确定合适的产量配额便成了问题。
解决问题的方法类似于确定如何经营一个多厂垄断。多厂垄断应该在边际收益=厂商1的边际成本=厂商2边际成本的条件下经营。卡特尔协议则应该在行业的边际收益=厂商1的边际成本=厂商2的边际成本=……=厂商n的边际成本条件下运行,厂商数目为n。作为一个整体的行业卡特尔,其利润最大化常常会在配额反比于边际成本的时候出现。这就是说,对那些效率较差的厂商将给以较小比例的产量配额,而对那些效率较高的厂商则给以较大比例的产量配额。我们可以通过识别较高边际成本曲线来找出前者,通过识别较低边际成本曲线来找出后者。
很清楚,低效率厂商可能并不愿意按行业的利润最大化目标行事,因为,这将意味着减少他们的产量。所以,只有当他们在某种意义上被“收买”或由较高产量配额的高效率厂商来补偿他们减少的产量时,我们才能期望看到一个始终有效的串谋组织。
需求差异 在现实世界中,并非所有的厂商都面临彼此相似的需求曲线。因为需求条件的变化依赖于地点、气候和其他许多变量。而且,如果一家厂商的需求曲线因当地某些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而发生移动,卡特尔将会如何处置它呢?因为此时该厂商将抱有通过压低串谋协议价格来吸收其他区域需求的动机。因此,为使成功的串谋实现,就必须对面临向左移动的需求曲线的厂商给予补偿。
需求曲线差异,以及更重要的需求转移,大大增加了卡特尔的管理费用。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费用可能会高到足以使卡特尔协议无法再维持的程度。
卡特尔和管理费用
在我们讨论卡特尔不稳定性问题的全过程中,管理或实施费用的概念一直是暗含着的。为了卡特尔能够运行,就必须有效地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我们实际上可以从罪行和惩罚的角度来考察完整的卡特尔——串谋问题。任何违反串谋协议的厂商就是对卡特尔成员们的“犯罪”;另一方面,卡特尔成员们会通过惩罚“罪犯”来努力监视和阻止这种犯罪。当这种惩罚足以阻止所有的违约发生时,就形成了一个“理想的”或“完全的”卡特尔。但是,当惩罚和卡特尔本身变得无效时,其结果将只能是混乱不堪的竞争。
一个行业中厂商和消费者的数量越少,串谋协议所需的管理费用也就越低。因此,行业集中程度常被用来度量垄断势力也就不奇怪了。然而,这种相关关系显然是模糊的。因此,为了用行业集中率来表示垄断势力这一概念,就必须按行业的有关数据进行大量的推断。
在商品不完全同质的市场,管理费用更高。这是因为,厂商可以用提供更高质量或额外的服务等手段来降低他们产品的实际价格。基于这一理由,最成功的卡特尔实际上是利用政府来管理内部行为的。
串谋组织的类型实例
我们已经描述了串谋组织的一些理论问题,现在让我们看看不同类型串谋组织的实例,它们包括卡特尔,行业工会和受管制行业。
卡特尔
卡特尔的正式定义是由那些希望限制产量、增加行业利润而联合在一起的厂商联盟。一个典型的卡特尔协议订有其成员们同意的规则和惩罚条例。许多卡特尔,诸如德国钢铁卡特尔,是由国家政府本身安排和实施的,或者,在国际性协议中,卡特尔也可得到几个国家的认可,例如,由各参加国的外交部长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建立起来的欧洲煤钢共同体显然是作为一种卡特尔在发挥作用,并将以其现有的形式(作为欧洲共同体的一部分)继续存在下去,尽管这与该卡特尔组织所宣称的目标相反。在许多国家,卡特尔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契约得到法院的赞同。一个完全的卡特尔会纵向控制某一行业的所有方面,正像一个行业仅由单个垄断厂商在出售产品一样。因此,完全的卡特尔控制了产量、产品组合、投资、定价、质量和利润分享诸方面。为了做到这一切,对卡特尔来说信息显然是极其重要的。
不完全的卡特尔则是销售卡特尔。德国曾在许多年里存在过这种被称为“辛迪加”的卡特尔组织。这种卡特尔的销售和收益由销售卡特尔控制,即除投资和利润分享外的一切皆由卡特尔进行控制。
石油输出国组织 最著名的国际卡特尔之一要数石油输出国组织(欧佩克)。1960年,欧佩克最初只是一个旨在帮助石油出口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到1970年,它的成员国已包括阿布扎比、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科威特、利比亚、尼日利亚、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以后,另一些国家,例如厄瓜多尔,也参加了这一组织。60年代期间,欧佩克的成效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石油供给的持续扩展保持着超前于消费的势头。从1960年到1970年,伴随着需求的增长,新发现的油田是如此快地扩大着供给,以致原油的名义油井价格实际上还略有下降。到1970年和1971年,原油的需求增长率逐渐下降,但就在1970年,已经成为西欧石油市场主要供给来源的利比亚爆发了革命。取得政权的新政府在一场反对那些曾由前政府给予特许权的西方石油公司的带有政治意义的运动中大幅度削减产量。或许是利比亚的石油减产导致了1971年石油价格的明显上涨。但这种价格上涨在的黎波里和德黑兰签订的协议中得到了欧佩克其他成员的认可。因此,石油价格上涨成功,大部分要归因于欧佩克,而某些观察家则坚待认为需对油价上升负责的只有利比亚,欧佩克并没有支持利比亚。
欧佩克成功的主要原因在于1973年中东战争的爆发。紧跟着这场战争的,是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和一些较小的阿拉伯国家一致同意大幅度削减他们的原油生产,以使价格大大增加。这里必须记住:在纯粹垄断条件下,提价的唯一途径只能是削减产量和销售,因此,只有在部分或全部成员国削减他们的生产和销售时,欧佩克的卡特尔协议才是有效的。正是由于占中东石油产量很大比重的沙特阿拉伯在1973年大幅度削减了产量,欧佩克的卡特尔协议才得以实施了数年,石油输出国的总利润也因此大大增加。
欧佩克卡特尔化的活动对世界石油价格的影响是很大的。1973年1月1日,人们可以按每桶2.59美元的价格购买沙特阿拉伯的原油。这一价格量的大部分——1.99美元——归于沙特政府。因此,每桶价格中仅有0.60美元被留作抵补私人石油公司的经营成本和利润。但在中东战争爆发的这一年中,每桶原油的价格已上升到了11.65美元。实际上,所有的价格增加部分——每桶11.05美元——都落在了沙特阿拉伯政府的手中。到1975年,沙特阿拉伯政府从每桶11.25美元的原油销售价中取走了10.87美元。到1981年,原油价格已上升到每桶36.00美元的水平。
此外,世界上还形成了其他一些国际卡特尔,许多是涉及国际性的贸易商品的。这些卡特尔常常声称他们的目标是稳定价格或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合作。例如,国际铝土协会(The International Bauxiter Association)试图控制全世界的铝矾土价格,并明显地获得了成功。国际锡协定(The Intern-ational Tin Agreement)自第二次大战前就一直存在着。香蕉出口国织织(The Organization of Banana Exporting Cou-ntries)也试图重现欧佩克的成功。在铁矿石、水银、茶叶、热带林木、天然橡胶、镍、钴、钨、钶、胡椒、钽和奎宁产品上也存在着生产者卡特尔,但是,并非所有卡特尔都是成功的。这里我们要问的是,对成功的卡特尔协议来说,需要什么必要条件。
如果卡特尔要成功的话,它必须满足四项基本要求:
1.卡特尔必须控制大部分现有产量和潜在产量。不存在来自卡特尔外部的有效竞争。
2.有效的替代品必须是有限的。更确切地说,卡特尔化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必须是十分低的,即需求必须是相对(但不是完全)缺乏弹性的。而且,我们要能够进一步区分短期弹性和长期弹性,因为如果在长期存在着这种产品的替代可能性,那么需求的长期价格弹性就会相对较高,从而卡特尔协议就会遭到破坏。
3.不管经济形势如何,对卡特尔产品的需求必须是相对稳定的。如果不是这样,那么任何既定价格下的销售量在经济扩张时期就会大于衰退时期,卡特尔也将发现要在很长时期内维持既定的价格和产量组合将是困难的。在变化不定的世界上,要管理一个卡特尔毕竟更要艰难些。
4.生产商们必须愿意而且能够拥有足够数量的产品来影响市场。每一个成员必须顶住欺诈的诱惑。作为必然结果,消费者也必须不致因卡特尔的存在而大量囤积这种产品。
其他一些条件也能够增加卡特尔成功的可能性。但上述四个条件被认为是基本的。
卡特尔不稳定的主要原因是违约。当在卡特尔协议内有许多厂商或国家时,一些厂商或国家始终会不满足于现状。他们会以稍低于卡特尔协议规定的价格进行舞弊。如果卡特尔内的每家成员厂商都拥有自己的销售区域,则区域需求格局的任何变化都会引起那些失去市场的卡特尔成员的不满。这些成员可能会要求心满意足的成员贿赂他门,或以削价来争夺自己区域外的消费者,违背卡特尔契约。
单个卡特尔成员总是企图违约,暗中削价。如果在卡特尔协议总产量中产量配额较小的成员违约,而其他成员仍然守约,则违约者而对的基本上是一条弹性很高的需求曲线。违约者在价格上少许下降就将导致其总收益大幅度增加。与此最相似的是竞争行业中的厂商的极端情况。此竞争厂商可在增加产量的同时却不影响市场价格,因为他的产量仅占该行业的一小部分。对某些卡特尔成员来说,这种收益的增加是颇有诱惑力的,以致他们不愿让卡特尔永远维持下去。
总有一些卡特尔成员想象削减价格和脱离卡特尔可能会使自己受益。而每个厂商又都会以为其他成员不会违约。厂商或许会违约,因为他想到其他厂商无论如何总要违约的,既如此,它为什么不抢先违约?显然,当卡特尔内有足够数量的厂商都试图违约时,这样的卡特尔也就行将瓦解了。因而我们可以预料,只要卡特尔不是由立法所维持,它们的现实存在就会受到威胁。卡特尔的成员抱有削价的强烈愿望,一旦有两个成员削了价,其余的可能就紧跟而上。
例如,让我们看一下铜出口国政府委员会(The Intergo-vernment Council of Copper Exporting Countries)的铜卡特尔的失败。该组织由智利、赞比亚、扎伊尔、秘鲁于1967年建立。它至今仍然存在,但却从未在世界市场上显示出任何管理力量。1974年,铜价开始下跌,从4月到12月底,共下降了55%。该组织没有能力使价格回升,为什么呢?因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并不愿意限制他们的产铜量。而在世界铜市场上,又不存在一个愿意削减50%产量、从而使卡特尔的其他成员享有较高价格的产铜的沙特阿拉伯。前面已提到过,保证价格上涨的唯一途径只有使生产保持下降趋势。
咖啡卡特尔的遭遇并不比铜卡特尔好些。咖啡价格一直处在波动之中。每当价格开始下降,强有力的咖啡生产国,诸如哥伦比亚和巴西,便在国际咖啡组织委员会(ICO)年会上强烈要求其他生产国减产。但是,国际咖啡组织委员会常常不知道咖啡的需求价格弹性究竟是多少。当价格上升时,需求量便下降,有时甚至急剧下降。例如,1977年,鉴于前二年每磅咖啡零售价由于增加了60萨尔瓦多科朗(O)而引起消费下降了15%的事实,哥伦比亚咖啡种植者联盟总经理曾建议其他咖啡生产国在那时降低价格。换句话说,即使是强有力的卡特尔也不可能对付消费者削减其对较高价格的商品的消费。因为那时,消费者已明显减少了咖啡饮用量,或放弃了咖啡的消费而转到其替代品,诸如对茶和热巧克力的消费。
卡特尔的不稳定性或其缺乏成功记录这种情况,绝非仅仅局限于从事国际商品销售的经营厂商甚或国家。你是否注意到,主妇们对超级市场的联合抵制是多么的短暂?在联合抵制这种特殊的卡特尔中,成员数目是如此地多,以致要使其中一位不“违约”是困难的,实际上有的主妇们还是走出家门,从超级市场购买食品。确实,要监督大量参与抵制的主妇们是不可能的。
考虑一个假想的例子。在一个拥有100名学生、所有学生都将在一条曲线上被评分的班级中:(1)所有学生都同意一起减少各自学习时间有多容易?(2)这种卡特尔会成功吗?当然,对这两个问题的回答依赖于每一位学生的违约动机。如果仅有一位学生违约地比所有其他同学花费更多的学习时间,那么这个学生就能得到较高的评分。但如果有足够的学生都如此行事,则这个卡特尔必然破裂。
钻石卡特尔 就事实上的卡特尔来说,南非钻石矿主已经有效实施了许多年。
每周,世界上最富裕和最有声望的300个钻石经销商应邀参加在伦敦舰队街的一个办公室内举行的“碰头会”。这些会面不仅仅是象征性的,他们在伦敦一座9层楼的办公楼里,由以“辛迪加”闻名的中央销售组织(CSO)来销售未加雕琢的钻石。每年,经该组织经销的粗磨钻石占到世界总量的85%。CSO是由一家著名的钻石公司——德比尔斯公司所控制的。1978年,该公司共销售价值达25亿美元的宝石。比1977年增加了23%。该公司甚至还经销采自苏联西伯利亚产区的钻石。此外,德比尔斯公司还自行生产世界钻石总量的大约40%。每周来到伦敦的300名经销商前来看货并被告知钻石的价格。讨价还价基本上是不允许的。事实上,据传如果有哪位经销商进行了讨价还价,那他就再也不会受到邀请。要是德比尔斯公司仅仪是生产世界钻石总量的40%的生产商,它就可能不会对钻石的市场价格拥有如此大的控制力。但是,在形成一项非常强有力的卡特尔型协议中,德比尔斯公司却一直是成功的,在该协议中,它还是经销45%世界粗磨钻石的唯一机构。正是这种方式使德比尔斯公司成为一个有效的垄断者。它控制了提供给全世界钻石经销商的钻石批发量,并且还能有效控制每年提供销售的钻石数量。德比尔斯公司能够做到一个垄断者所期望做的——限制产量,把价格提高到完全竞争的价格水平以上。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多年来,在自愿的航空组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中,美国的航空公司一直是公开参加者(在韦布-波默林斯法〔Webb一Pomerence Act)的条款下)。IATA的成员实际上都是拥有大西洋航线的航空公司。许多年来,IATA控制了航运时刻表、财务和最重要的机票价格。由IATA召集的会议都旨在商讨跨大西洋航线的机票票价。一旦该组织的参加者对机票价目表表示赞同,该价目表就对所有IATA成员都有约束力,对违反协定的成员则由IATA处以罚款。
希望与IATA抢生意的航空公司常常被迫使用非IATA成员国的机场。最著名的例子是冰岛的航空公司,直到放松管制以前,该航线实际上是欧洲与美国间唯一的票价较低的航线。冰岛航空公司将其客机票价定得大大低于IATA的卡特尔价格,结果相对于IATA中的航空公司获得了很高载客量。然而,冰岛航空公司被迫只能在非IATA成员的卢森堡和拿骚(巴哈马群岛)着陆。冰岛航空公司的竞争最终导致加入IATA的航空公司开辟了相对便宜的航线--但短途乘客和年轻乘客除外——以及一揽子的租赁业务。弗雷迪·莱克航空公司在一夜之间改变了整个横越大西洋航线的价目表,而在此之前,机票减价的步伐一直是缓慢的。
管制
使一个行业部分卡特尔化的途径之一是由政府施加管制。在美国,最通常的管制类型是控制进入,如在市场中对卖者规定标准,限制卖者的数量。在美国,许多行业对进入至少是部分地实施控制的。
银行业 近70年来,进入银行业一直是受联邦和州的许可规章限制的。许多州都有明确禁止银行设立分行(银行在一个以上地区经营)的法律。直到最近,在购买银行业的投入品之一——活期存款(支票帐户余额)上,其价格仍由法律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不允许银行业的许多金融机构对活期存款这种投入支付利息,于是,在购买银行业的主要投入品方面,政府管制实际上被用来支持银行的买方垄断。
据说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的作用就是确保新银行进入到商业银行的比率降到4O%以下。
出租汽车 另一个有效串谋的例子是对出租汽车服务的管制。在许多——如果不是全部——城市中经营出租汽车是必须得到许可证的。在纽约市,这种许可证被称为花边证书。在1937年前,纽约的出租汽车业是允许自由进入的。当时,经营出租汽车的花边证书价格接近于零,因为它们可发给任何想要经营这一业务的人。但逐步地,这个城市开始限制新的花边证书的发放数量了。于是,希望从原持有者处买下花边证书的人就得支付越来越高的价格了。随着花边证书市场价格的上升,那些以低于市场价获取花边证书的人就增加了自己的资产净值。到60年代末,花边证书的市场价格已经达到了3万美元的水平。
花边证书的价格代表什么呢?它代表了因拥有纽约市合法经营出租汽车的权利而能不断得到的预期垄断利润的全部贴现值。
在30年代未和40年代初就买下或得到了花边证书的出租汽车司机们因此获得了垄断利润。然而,如果需求的未来变化可完全预期的话,今天的花边证书所有者们可能得到的仅仅是自己作为劳动力和出租汽车作为资本的竞争收益率。原因何在呢?因为当初他们为花边证书已经象征性地支付了市场价格,这一支付的费用已被加入其他经营成本之中。限制进入纽约市出租汽车市场的管制一旦被撤除,则所有花边证书的所有者就会立即遭受到巨大损失。纽约市“吉普赛”汽车(车主没有花边证书)的出现早已部分地降低了花边证书的市场价值。尽管这些出租汽车是没有载客的合法权利的。但近年来,纽约市政当局却还是大致允许这些非法出租车在纽约市营业。
通过图14.3我们可以明白这种情况。该图表明,纽约市已颁发了固定数量为Q1的花边证书。于是在Q1点,花边证书的供给曲线是完全缺乏价格弹性的,这里用SS表示。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加,对出租汽车服务,因而也是对花边证书的需求,DD上移到D’D’,相应地,花边证书的价格也从P2上升到P2。如果允许自由进入出租汽车业,花边证书的供给曲线就会向右移至与需求曲线相交于价格为零的位置(在价格为零这一点,现有的车主没有损失!)。换句话说,当局会以零的价格将花边证书颁发给任一位需求者。在价格为零时,花边证书的需求量总是等于供给量——这意味着仅需印刷更多的准许持有者在纽约市经营出租汽车的纸张就行了。
烟草种植 30多年前,烟草种植的土地所有者游说国会通过了一项法律,该法律授与50万烟草种植者以这样的权利,即只有他们才能在当时已被使用的土地上种植烟草。因为理由充分,所以自那时起就再没有新的土地被投入于种植烟草。任何在未准许土地上种植的烟草都将被按产值征收75%的税。过去这种重税是禁止的。要是照此纳税的话,那就别想有潜在的赚钱可能了,因为他们得与不纳此税的那些烟草种植者们进行竞争。市场价格显然不会高到足以补偿缴纳重税种植者的水平。
那么,谁从限制烟草供给中受益了呢?在今天购置这些许可种植烟草的土地的人,肯定不会是受益者,因为在很久以前,这些许可土地的价格就已被哄抬到使新的土地所有者只能得到竞争性收益率的水平了。从国会给予的这种垄断地位中获益的显然是那些在该法律通过时就已拥有这些土地的所有者,或更明确地说,仅仅是那些当时已拥有土地并通常知道法律通过后将会有利可图的土地所有者。他们得到了每英亩1500到3000美元水平的垄断利润,因为他们已能按高于耕地配额实行之前的价格来出售他们的土地了。
除了对上述的土地面积和烟草种植的限制外,还存在着对烟草价格的支持(即商品信贷公司的无追索权贷款)。为了保证投入市场的烟草的数量不致太多,政府实行了销售配额的方法,以期将产量维持在与价格支持目标一致的水平上。这种烟草规划的净结果便是:
1.市场中烟叶的供给量少于应该能够种植的量。
2.烟草的价格超过了不进行市场限制情况下所出现的价格水平。
3.烟草产品的价格也相应地高于本该出现的市场价格。
同业公会
同业公会能促进一个行业厂商间的合作。实际上每个行业中都至少存在一个同业公会。在美国,大约有2000个全国性公会,3000个州和地区公会和超过8000个的地方公会。《全国商人协会指南》(华盛顿,美国政府出版局,不定期出版)表明:大约70个同业公会拥有400个以上的专职雇员。一些较大公会的广泛活动加强了行业内厂商间的合作。在这方面,最显著的一些行业有电气设备、宇航、酒精饮料、纺织产品、木材、运输和保险。有意思的是,同业公会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年代积极促成的。尽管公会加强了卖者间的合作,但可能也削弱了竞争。至少,为会员之间提供广泛价格信息的同业公会构成了限制削价的基础。而且同业公会还为通过或阻挠特定的立法而在议会进行游说。这里我们试举一些同业公会的例子:
标签制造商协会 1949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款对标签制造商协会提出了控告,指控该协会使用了不公平的竞争手段。该协会成员的产量占标签产品销售量的95%。协会的主要作用是为产品的每个构成部分进行定价,诸如金属丝、小金属圈和带子。为了进行价格比较,为构件标价是必要的,因为大多数产品是定做的。无论何时,一当协会发现有会员厂商未按协会规章上报经营情况,就将对其罚款,然后协会自行公布该违章公司的资料。尽管上诉法院认为价格信息上的改善会导致更有效的竞争,因此对该协会的非法活动给予宽恕,但我们还是应该指出,所有厂商通报全部价格的制度肯定有助于监视那种根据厂商间的隐秘的甚至非法的定价协定而采取的舞弊行为。
木材零售 木材经销商公会是最早的同业公会之一。该公会开列了一份也向零售商客户销售木材的批发商名单。如果哪位公会成员的名字被列于该名单之上,则那位批发商不久就会发现他的营业额下降了。换句话说,该木材零售商进行的联合抵制受名单的公布而引起。木材零售商能够对市场上绕开他们的批发商进行惩罚。最高法院发现这是一 种不合法的协议,因为从公会成员的行为可推断,公会的零售商间存在着共谋。
如今,同业公会可能代表了与政府活动有关的商业利益。为了将生产扩展至潜在的客户,这些协会可能还从事广告和其他推销活动。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那些将一个行业与另一个行业进行比较的广告中,同业公会的推销活动都避免“坐享其成者”问题的发生。在某些情况下,公会也可能分享产品革新的信息,并可能参与某种产品的标准化活动。
同业公会行为的局限 只要不同反竞争目的的活动相联系,旨在推动一个行业发展的同业公会活动就是合法的。这些合法活动包括:行业宣传和促进行业的发展;制定工厂安全规划;出版行业杂志;进行新产品开发;教育和培训;以及产品研究。另外,为了本行业的利益向立法机构和政府行政机关游说也是可以接受的。非法的活动则包括:用不正当手段影响价格,限制产量;规定客户或区域的配额;联合抵制。有些具体行为可能是违法的,也可能不是,这取决于它们的目的和对竞争的影响。属于该范畴的有:加入公会或逐出公会的一定理由、一定形式的产品标准化、证书和认可标记、行为准则和客户信贷策略,以及统计或价格信息的交换。
正式协议
大多数串谋协议一般都有一项固定价格的协议作为基础。在美国经济中,尽管价格固定行为属非法,但正式的固定价格协议仍在很多场合中发生。一当这种协议被发现,协议签订者常常声称这些协议对合同的条理性或价格的稳定性是必要的。仅就60年代的合谋的固定价格来说,我们就至少在22个行业发现了正式的固定价格协议,涉及的产品范围从弹簧床垫到牛奶,从批发烘烤食品一直到拌好的混凝土。而且,这些价格协议还能够通过诸如市场瓜分之类的正式协议来得到强化。实际上,所有成功的卡特尔和串谋组织都包含着某种形式的价格协议。
电气设备 在反托拉斯领域中,最著名的共谋案件之一要数60年代的电气设备公司案了。这些公司建立了一个实际上由美国所有重型电气设备大制造商组成的广泛的价格操纵集团。此案从60年代初开始审理,到最后,购买电气设备的各供电公司提出了几乎2000次要求赔款的诉讼。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这项串谋协议共涉及到7个有关市场和数十亿美元的销售额。
电气设备的这项串谋协议包括的设备有:电路断路器、电力变压器、汽轮发电机。这项卡特尔协议是专门用来避免价格竞争的。在向国有供电公司供应电气设备过程中,该项卡特尔协议取得了极大成功。因为作为公用事业的供电公司是通过“竞争性”的密封投标方式购买电气设备的。在这种投标过程中,由某种特定设备的潜在供货厂商向公共电力公司提交密封投标书,在规定日期的一个指定时间,所有的密封投标同时打开。此时最低价格的投标者通常就得到供电公司的订货合同。密封投标造成卡特尔形成的原因就在于所有的密封投标在同一时刻打开,并且只有在共同监视下才有效。开标之后不允许再行投标。因此,如果预先在潜在投标者间达成共谋协议,选定某一潜在投标厂商作为中标者,那么仅由该指定厂商提交最低投标价格,而卡特尔协议中的所有其他厂商都随意地提交较高的投标价格。这时,如果这些厂商中的任何成员企图舞弊,就会即刻被察觉,因为密封投标最终将公之于众。
我们可以料想到电气设备卡特尔的破裂结局,因为各厂商都会从事不同于密封投标的暗中“削减”价格的活动,即在洽谈过程中采用折价搭卖设备的方式进行舞弊。换句话说,虽然该卡特尔成员厂商确实按规定的卡特尔协议价格来出售协议中指定的设备,但该厂商会对另一种必须使用、而又未包括在协议中的设备另行折价搭售。为了从其他卡特尔成员处抢走供电公司的订货,它可能以卡特尔协议价出售一个开关,同时又奉送(即价格为零)给买者一个变压器。
缄默控制和有意类同
在美国,自公开串谋被宣布为非法之后,大量串谋活动的研究者确信,现实中存在着缄默控制(tacit control)或被称为有意类同(conscious parallelism)的活动。他们认为,这些活动可能产生于一系列有关要求将商品价格从所谓的价格领先或操纵价格行为中摆脱出来的公众舆论压力,而且他们还认为,暗中的共谋活动也促进了暗中串谋。
影片经销
后来被称作是有意类同行为的一个典型案例发生在影片经销行业,根据对共谋行为的不成文的看法,最高法院肯定了地方法院对州际电影放映公司——得克萨斯州的一个主要的联号影院的判决。因为该公司向8个影片经销商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信,要求他们不得将首轮影片交给那些索要的入场费低于25美分的剧院放映,并规定不许将首轮影片提供给那些同场放映两部影片的剧院放映,如果经销商不按该公司的要求做,州际电影放映公司将在那些首轮剧院停止上映违令经销商经销的影片。每个经销商都得服从州际公司的安排。换句话说,每个电影经销商都得以同样的方式经营。此外,该公司对一级影片还施以相同的限制。由于每位经销商都知道其他经销商也都收到了该公司同样的要求信,因而也完全清楚其他经销商会怎样行事。正如法院指出的,“即使没有预先的协议,但如果各竞争者都认可并参加一项必然会导致限制州际贸易的计划,那么这种默契就足以形成一种非法的共谋。”
在州际影片放映公司一案中,法院显示了他们的观点:共谋的证据不一定非要公开的或正式的协议。法院坚持认为,仅凭详尽的事实就足以表明共谋是否存在了。
卷烟 从1923年到1941年,三家主要的卷烟生产商实际上保持着同样的价格水平。尽管成本有所变化,但价格在长时期内仍然呈现为刚性。即使价格发生变化,三家卷烟生产商的价格也会立即在一天内同时大变。美国烟草公司,利格特-迈耶斯烟草公司和雷诺烟草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被指控违反了谢尔曼法,他们的罪行包括共谋和限制贸易、企图垄断、共谋垄断和事实上的垄断化。初审法庭为此宣判这三家卖主有罪。最高法院复审了此案,并检查了所有的证据,包括前述的定价行为。例如,从这些证据中,最高法院发现,在各种固定商标的卷烟中,尽管这些公司使用了同样的烟草、但却避免在购买同样的烟草时直接竞争。换句话说,他们从不因为购买根同的烟草原料而彼此抬价竞争。正像对州际影片放映公司案件一样,法院认为,要形成非法的共谋,并不一定要有正式的协议。法院从根据共谋结果退到了根据对行业的共谋结构进行的推断来判决。
派拉蒙案 有意类同的观念也被应围在涉及5个主要影片公司的诉讼案中。法院发现,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些公司在其业务经营的许多方面表现出类同行为。例如,对获许放映有版权影片的电影院,他们确定相同的最低许可价格;为一部影片的首轮和次轮放映期确定同样的天数;向电影院老板提出同样的合同条件。这里,最高法院再次发现,形成串谋确实无需成文的或正式的协议。为此,法院禁止影片公司的这种特殊经营活动。到1952年,主要的影片公司都被迫同意放弃他们在剧院中的利益。
其他案件 其他许多诉讼案中也包含了缄默控制、协议,以及有意类同信条。不幸的是,没有直接证据,法院也可能禁止或严厉限制竞争性厂商的经营策略,因为竞争性行业有着更为相同的产品特征和类似的价格——如果那些价格不是相同的话。
合作及难题
现在我们从特定角度来看看一个行业,它会告诉我们这个行业是否存在串谋;以及,试图在竞争的厂商间求得合作会产生些什么问题。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
卖者的数量和规模分布是一个结构方面的问题,它影响到卖者间的合作。市场中的卖方越多,厂商把价格保持在竞争水平以上也就越困难。何以如此呢?这有几个原因:
1.卖者数量越多,至少出现一个寻求侵犯性定价策略的“违约者”的可能性也就越大。鉴于市场份额对价格的敏感性,即使只有一家厂商违约,但如果该厂商足够大的话,则其他厂商要将价格保持在高于竞争水平以上就是困难的。
2.卖者数量越多,各个卖者就越可能忽略其产量和定价决策对竞争者行为的影响。
3.卖者数量越多,每个卖者越可能面临不同的成本和需求条件,于是,获取最有利的卡特尔价格方面的意见也就越分散。
至少有两位经济学家曾指出,随着行业中厂商数目的增加,为提高价格而协调一个行业内厂商行为的成本将随着厂商的数目以指数的形式增长。如果没有一个核心销售机构,每个厂商就必须与其他所有厂商互通定价信息(缄默地或公开地),此时双向沟通的渠道总数等于n(n—1)/ 2。于是,当仅有2个卖者时,沟通渠道数为1,当有4个卖者时,渠道数为6。依此类推。
产品异质性
产品越是同质,管理固定价格的串谋协议就越容易。事实上,对完全同质的产品来说,竞争的唯一途径就是改变价格。这时以联合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寡头间协调就变得较为容易了,因为这时的变量只有价格。当产品有一定程度的异质时,竞争就会在许多方面发生。产品的异质可以是质量、卖者位置、生产时间和交货时间,以尽售后服务等变量的函数。另外,信贷条件也能影响质量固定产品的单位价格。
实际上产品越是异质,竞争者的行为和非价格竞争形式的违约——它可以替代价格竞争——对串谋协议的破坏就越大。这方面的一个典型例子是航空服务业。该行业出售的商品,即从某地点到另一地点的运输,包括了许多质量方面的内容:起飞和着陆时间、座位宽度、飞机上的盥洗室数量、服务的频率和食品的质量、上映影片的好坏、空中小姐人数,等等。在放松管制以前,美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卡特尔限制价格,实际上总是因为竞争而被削减。这一事实足以说明,即使在管制最严格的串谋组织中,也会存在非价格竞争。
定货规模和偶尔定货
可以想象,当定货频繁、有规律且小批量时,缄默的串谋活动就可能更多。虽然人们有理由认为在定货不频繁且批量很大的条件下,有效的串谋不太可能实现,因为基本上是定货批量越大,定货次数越少,对串谋协议进行舞弊可得的利润也就越多。而且,串谋协议的成员可能会发现,监视不常定货产品的削价行为也越困难。每个厂商向串谋组织内其他厂商传送的信息量随着成交数量的增加而增长,所以成交数越少,传送的信息也越少。
为对上述理论的应用加以说明,菲利普斯描述了19世纪后半叶铸铁管行业的历史。在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的投标卡特尔形成以前,投标价根据偶尔的大批量交易的工作量而定。在中西部市场,有15家卖者。一批定货可以保持几个星期的生产运转。这时没有得到定货的厂商就面临着生产设备的过度闲置。在争夺大批量定货的投标竞争中,这些厂商就会倾向于将价格削减至能够补偿可变成本和少量固定成本的水平。
这些情况导致了该行业激烈的价格竞争和一些企业的破产倒闭,并促使六个主要铸铁管生产商达成了一系列协议。而这些却正是法院在1898年创下先例的判决中发现其非法的协议。
成本差异
串谋组织中不同厂商的内部成本结构可能决定了串谋组织在维持特定市场份额、产出率和价格上能否成功。相对于经营成本来说,基本上是管理成本越高,协调就越困难。高额管理成本会使边际成本相对较低,而边际成本越低,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和利用闲置的生产能力,厂商希望削价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于任何既定的需求减少量,管理成本对经营成本的比率越高,在利润最大化目标下所能削减的产量就越小,与此相应,价格的下降额就越大。换句话说,当需求下降到维持工厂生产能力的产量水平以下时,在利润最大化目标条件下,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的比率较高的厂商会比比率较低的厂商更大幅度地削价。
因而我们可以断言,在那些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行业(或者行业中至少存在着一家管理成本与生产成本之比相对较高的大规模厂商),串谋组织将是较不稳定的。
串谋组织广泛存在的迹象
亚当·斯密曾经说过:
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诚然,想通过能实施的或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津来阻止同业者这样的集会,那是办不到的。但法律不应该使这种集会易于举行,更不应该使这种集会非举行不可。”
看来,斯密是对的。定价合作确实遍及美国的大部分行业(虽然不合法)。《商业周刊》1975年的一篇文章逐字引用了几十位公司总经理的话:“占压倒多数的经商者与他们的竞争者讨论定价,这也正是您经商的诀窍。”我们在表14.2中转载了60年代美国各个行业中固定价格串谋的一些证据,表中的数据出自海(Hay)和凯利(Kelley)的一项研究的附录,但在此我们做了一些更动。
正如你能从表中看到的,同业公会常常卷入到这些串谋活动中。违法的通常是固定价格;但有时同业公会也卷进了分配客户配额和其他受指控的活动。  
《产业组织理论、证据
和公共政策》
克拉克森 米勒著   
15  兼并、纵向一体化与多样化经营  
 兼并
兼并可简单地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在一个所有者或控制者之下的结合。纵向一体化与混合式多样化经营则是其具体的兼并形式。纵向一体化可视为是这样一些厂商的兼并,这些厂商分别处于某一单个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阶段上。混合式多种经营则是通过各自生产不同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一些厂商的兼并而实现的。最后,横向一体化或横向兼并指的是跨越某一既定的商品空间的一些出售同样商品的厂商之间的合并。两家制鞋公司兼并成一个公司,一群生产钢的厂商合而为一,都是一种横向一体化。上章关于卡特尔和勾结的分析大多都适用于横向一体化。但在同一个所有者的情况下,进行合谋的费用就不复存在。因此可以认为,通过串谋所能取得的任何垄断权力或垄断利润,通过兼并能够更好地获得,只要兼并所费成本不是太大。由于一次兼并或一系列兼并会增强一个市场的集中程度,所以兼并的可能性后果之一便是导致了相当多的反托拉斯法规和诉讼,借以限制由兼并活动产生的垄断力量。
兼并运动简史
美国第一次大的兼并运动始于1879年美孚石油托拉斯的形成,于1892年左右结束。显然,把兼并运动划分为任何不连续的阶段都是任意武断的。我们知道,有些学者的看法是,第一次兼并运动开始于1890年,持续到1904年;第二次运动发生于1920年至1929年期间;第三次运动开始于1940年左右,延续到1960年代。还有一些学者把兼并运动划分成一些较为短暂的阶段:第一次运动从1890年至1892或1893年;第二次运动从1897年至1904年;第三次从1920年至1929年;第四次从1940年至1963年;第五次,一种跨行业的大集团式联合,则从1963年一直持续到最近。
兼并类型的变化
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不同类型兼并的划分和统计,显示了上半个世纪一种明显的趋势。起初,横向兼并量为盛行,在1926年至1930年期间,其比例占所有兼并的3/4。在最近一些年代里,跨行业的大企业间的混合兼并最为流行,约占所有兼并的4/5。
兼并动力
对于驱使厂商在其产业内改变它们结构的各种力量,我们已经作了很多讨论,其中用于改变产业结构的一种方法就是兼并。在政府大量卷入兼并活动之前,最通常的兼并形式是同种产品市场上的两个厂商的合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来自竞争,以此使厂商得以利用规模经济和商标;或者来自反竞争,即通过减少该产业内的竞争来增强兼并厂商的市场地位。
避税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经常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在那里,具有不同纳税义务的厂商仅仅通过兼并便可获利。例如,衰落产业中的一个亏损厂商被另一产业中的高利厂商兼并后,其利润就可以在两个厂商之间分享,并可大量减少纳税义务。因此,纯粹从纳税出发,兼并就有利可图。
创建帝国与创建者收益
在有些情况下,合并后厂商所增加的价值可能会大大超过兼并前各厂商价值的总和。例如,在兼并前主兼厂商如具有卓越的管理和20:1的股价-收益比率,被兼并厂商只有5:1 的股价-收益比率,兼并后厂商的资产净值的隐含市场价值就会大大提高,这反映了管理的改善和主兼厂商的商誉。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兼并也会由各单个人的各自利益考虑所促成。如果兼并操纵的努力能够得到补偿,此类事就会发生。美国早期兼并过程中J·P·摩根的行动即属此类。
增长
兼并将会增大厂商的规模。如果管理者的薪水或其他利益与经营规模有内在联系的话,那么无论是自然增长还是兼并增长,都是该组织管理者所期望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预料管理者会采取兼并策略。
莱德(Reid)已经确认,在管理者补偿与股东利益之间,兼并与前者有更大的关系。对于这一假设,他用475个大型工业厂商作为样本进行检验,研究它们在1951年至1961年间的兼并活动。对这些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兼并行动与诸如厂商资产、销售额及雇员人数的不断增加等管理者利益正相关。有时,兼并行动与赢利及股票价格甚至成负相关。从而莱德接受了这一假设:兼并有利于管理者利益。在另一方面,有些研究表明,新兼并厂商的销售额与各个兼并厂商预期销售额相加之和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别。
反托拉斯兼并准则
为限制通过兼并而获得垄断的潜在利益,司法部已经发布了一些准则(见表15.1,在准则适用范围内,政府很可能会进行干预。这些准则是以市场结构为导向,按照横向、纵向、混合三种兼并形式分类说明的,结果,举证责任实际上转移到潜在的兼并厂商那里,视其结果究竟是增加竞争还是减少竞争而定。从而这些特定规则的适用性也就成了激烈辩论的对象。
表15.1 司法部兼并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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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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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四个最大厂商市场销售额达到或超过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若兼并。一般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4%或以上 与 4%或以上
10%或以上 与 2%或以上
15%或以上 与 1%以上
2.当四个最大厂商的市场销售额小于该产业销售额的75%时,占有下述市场份额的两个厂商间的兼并,通常将会遇到干预:
主兼厂商 被兼厂商
5%或以上 5%或以上
10%或以上 4%或以上
15%或以上 3%或以上
20%或以上 2%或以上
25%或以上 1%或以上
3.当市场上存在着巨大的集中趋势时,兼并也很可能会遇到干预。在兼并前,八个最大厂商的市场份额在10年间若增长7%或更多,集中趋势便被认为存在。这时八个最大厂商中的任何一个若兼并另外一个达到或超过2%以上市场份领的厂商,通常也就会遇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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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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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供给厂商在它的市场上占有10%或更多的市场销售额、购买厂商占有该市场购买总量的6%或以上时,兼并通常要受到干预:
2.当购买厂商占市场购买总量6%或以上,供给厂商占市场销售额10%或以上时,兼并通常会遇到干预。
3.在有些情况下,上述限制以外的兼并,也可能会受到干预。混合兼并
1.当被兼厂商处于下列情形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a)占有大约25%或以上的市场份额,
(b)是市场中两个最大的厂商之一,这两个最大厂商占有50%或更大的市场份额,
(c)是市场上四个最大厂商之一,在该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占有的份额达到或超过75%,而且被兼厂商占有10%的市场份额,
(d)是市场中八个最大厂商之一,而且这八大厂商又占有大约75%的综合市场份额。
2.当存在会导致互惠购买的危险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3.当兼并可能会产生进入壁垒或增加主兼厂商的市场力量时,兼并通常会受到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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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一体化
当兼并是在相互买卖投入和产出的两个厂商之间发生时,这种兼并就是纵向一体化。例如,一个烧煤的火力发电公司购买一个煤矿,或一个制鞋厂购买一个卖鞋的零售店。当纵向一体化是沿着生产要素或供给方向发生时,它是后向一体化。当一体化可获得分配、装配或精加工等便利时,即为前向一体化。前向一体化可获得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阶段,而这一阶段又是更接近于最终消费者的。我们关于纵向一体化的一般定义,简单说来就是这样一种厂商的行为,这种厂商在某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占有诸种不同的连续阶段。既然我们已经定义了纵向一体化,我们就须进一步弄清楚它究竟为什么会发生。
纵向一体化趋势
这大概是一种普遍流行的看法: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正在与日俱增。但—些研究却表明,明显的纵向一体化趋势并不存在。
纵向一体化的原因和决定因素
人们已举出很多原因来解释为什么厂商会进行纵向一体化。其中最常见的一条恐怕就是增强垄断势力。
增强垄断势力
这里有几个例子,通过它们我们可用增强垄断势力的术语来解释纵向一体化。先看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在这里,投入的购买者当其出售产出时是一个垄断者;但他又从竞争市场上购买其投入品。
买进竞争性供给者 按照假定,这个垄断者购买投入时所支付的价格是竞争性价格。这个垄断者在购买其供给者的产出时只不过是众多购买者之一,它购买供给者的产出是要将其用于自己的生产中去。现在的问题是在这种“后向一体化”中垄断者究竟将会获利多少。假定它买进了这种投入供给型公司,那么,那种应列入最终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进入垄断者边际成本曲线的内部转移价又究竟怎样定才适当?所谓投入的内部转移价,实际是记在公司帐册上的生产成本。由这些成本便可导出边际成本曲线。如果投入的机会成本没有全部进入垄断者的边际成本曲线,那么,一个非利润最大化的价格和产出率就会出现。换言之,对垄断者来说,要素供给者是独立的还是属于厂商的一部分没有什么不同;要素价格是隐含的还是明显的也无差别。例如,一个汽车制造厂商从外部竞争性供给者那里以每个20美元的价格购买消音器,在这种情况下,汽车制造厂商就会将20美元视为成本。假如汽车制造商把一个消音器供给者全部买下来,那么它也仍将以每个消音器20美元的价格支付给自己,尽管消音器厂商过去每个消音器一直是赚(比如说)5美元。如果仅仅因为汽车制造商现在自己拥有那个供给者,便在计算成本时把消音器价格只算作15美元,那就错了。因为它在外面销害的机会成本仍然是20美元。这一推论也同样适用于下面一种错误观念,即厂商从内部筹集所需资金比外借或由公司额外发行股票要便宜一些。通过公司储蓄(收益留存和折旧提存)而取得的资金是有机会成本的,如果他们将钱贷给其他人的话,所赚到的一切全是其机会成本。如果厂商在作投资决策时未把这种机会成本记入帐册(至少是隐含记入)的话,那么,它就不能使股东的资本净值最大化,也就是说,厂商在计算了投入的更高的真实机会成本后把它们的一部分产出按更高价格卖出去的话,它就能为自己的股东赚更多的钱。
图谋取消市场 美国法律阻止纵向一体化。不知何故,法律认为这种兼并“会取消一部分市场的竞争”。如果一个围裙生产厂商购买了一些围裙零售商店,就会被认为阻止了其他的竞争性围裙生产厂商把围裙卖给零售商店。然而事实上出售商品给消费者的竞争能力只有在下述情况下才会受到损害,即围裙生产商买进零售商店时,这些零售商在零售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如果确实如此,我们就可推断,垄断性零售商店网一定要在这样一种价格上,才会卖给生产商,在这种价格上,它未来的垄断利润流量全部得到贴现,从而,围裙生产厂对那些垄断利润,也就半点都不能染指。
需要说明的是,处在生产与交换链条上某一环节的垄断势力,是无法转移到其他环节上的。如果在唱片套生产中只有你拥有某种关键原料,那么要想使利润最大化,你所要做的一切,就是对你所拥有的原料确定可使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但对于那些购买唱片生产公司和(或)唱片零售商店所需的新增投资,你就只能期望赚到竞争性收益率,而得不到任何超额利润。(然而,当厂商正在发展时,只要更大组合单位的收益超过成本,或为了阻止其他厂商的垄断而需要先发制人时,纵向一体化也仍将发生。)
无情竞争或排挤 在有些情况下,一个强有力的厂商将会把未联合厂商和独立厂商排挤出去。例如,假设一个联合厂商在一种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前序阶段具有垄断力,这一厂商便可提高其产品价格,使未联合厂商购买投入时支付高价。它还可利用其垄断地位压低后一阶段上最终产品的价格,这样,独立的装配厂商就不得不按垄断高价买入其所需的半成品投入,按相对低价出售最终产品。从而独立厂商在这种“压力”下就会被赶出去。由此也可逻辑地推断,厂商的纵向一体化也并非毫无成本。纵向一体化厂商在一定时间内必须放弃垄断利润,因为在那段时期,最终产品的销售价格要低于非此情况下会有的价格。这种现象就是所谓无情竞争。从所有者净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它合乎理性,这一点是确定无疑的。这可以从彻底地买下竞争者将较为廉价这一点上看出来(但这可能是非法的)。
从经验方面看,掠夺性竞争已被认为是纵向一体化的结果,至少在一个司法案例上是如此。虽然陪审团在那一案件中发现了掠夺性竞争,并对损害方处以罚款,但随后由一位经济学家所作的详细调查却表明,只有极少数证据支持那一发现。
价格歧视 纵向一体化有时会让垄断者更多地实行价格歧视,而在未一体化情况下这一可能性则相对要小。中间产品的装配厂会发现,最终产品正在卖给各种等级的人,而这些人又各有其不同的价格需求弹性。如果中间产品制造者同时也生产最终产品,他或她就能更方便地利用这些不同的弹性。铝即是一例,铝的生产者对铝锭就不能像对它的最终产品如铝壶、铝锅那样实行价格歧视政策,除非铝的生产者也生产那些最终产品。换言之,投入品供应者在实行纵向一体化之后,是可以进行第三级价格歧视的。
进入壁垒 纵向一体化可被用于阻止进入产业。铝产品的生产者可以通过买尽一种或更多的生产铝的关键资源(如铝土矿),来阻止他人进入该产业。
纵向一体化阻止潜在进入产业的程度依赖于投入和要素市场上的替代程度,同时也取决于产出的替代程度,在下一章,我们将集中讨论进入壁垒。
免除利用市场的成本
纵向一体化在一定程度上可免除利用市场的成本。例如,一个在前序生产阶段上的厂商为增加销售量,要进行一系列广告或其他促销活动,而纵向一体化厂商现在就可为其集团中第一阶段广商的产品提供一定的市场,从而那些促销成本便可减少甚至完全取消。纵向一体化后从第一阶段厂商取得产出的确定性便可增加,而这种情况又可使一体化厂商减少存货,这些存货在原先却要从第一阶段厂商处买来,以避免临时缺货。
厂商之间交易与厂商内部交易 我们已经提到过进入市场的一些交易费用,如询价、合同、联系,等等。免去这些费用是进行纵向一体化的一个主要原因。纵向一体化实质上是对价格机制的替代。但在另一方面,在一个厂商内部的协调活动中也会发生交易费用:工人必须监督管理,任务必须按工人和机器的比例有效分配。确实,我们将会越来越多地看到,廉价的市场交易正在变为纵向解体,即专业化。
纵向一体化还将省去一定的信息费用。显而易见,前序阶段所生产产品的质量更易于直接控制和检查,前序阶段所提供的服务也更为平衡和确定。
外部性 纵向一体化能使一定的外部性转而内部化,途径是通过降低和节省市场上发生的交易费用。例如,在联合厂商内部就不必针对外部事件而不断地修订合同。此外,任何产品的制造都会包含前后生产阶段之间信息的大量交换,如在一些组织之间,可能要交换计算机联网中某种器件功能的信息。
机会主义行为问题 有时候,机会主义行为问题是由各种生产水平中的刺激结构的不同所造成的。例如,通用汽车公司最终之所以买进费雪车身公司,其部分原因就是这两个厂商不能通过合同条款来减少那些不理想的行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生产汽车车身的边际成本对于总成本来说不算大,而延迟生产的成本对汽车厂来说损失又不小。双方都想重新协商价格或其他有关条件。费雪公司想要重新议定的是,通过生产的实际延迟或可被感受到的延迟,来提高车身价格。而握有设计专利的通用汽车公司想要重新议定的却是,通过车身购买量的实际减少或可被感受到的减少,来使价格接近于费雪的边际成本,而那些车身又只是仅对通用汽车公司来说才有价值。通过两个厂商的纵向一体化所形成的设计与生产的共同所有权,就可使许多这类问题迎刃而解。
风险负担的再分配 在连续生产阶段间产品的物质特点阻止低成本储存或其他存货调整时,纵向一体化还可使风险负担能够重新分配。从而,一个希望采取少量存货政策的炼铁生产者就可以和一个钢铁生产者联合,因为这一钢铁生产者正是熔铁的使用者,并且也愿意承担大量存货的风险。
布莱尔(Blair)和卡舍曼(Kaserman)的研究表明,在最终产品的需求是随机型,而风险偏好是确定型的情况下,纵向一体化的动力就会存在,甚至在后序厂商投入比例固定时也如此。他们得出的结论认为,由这些动机而产生的纵向一体化是具有社会效率的,因而不应阻止。
技术经济 炼铁生产者与轧钢机生产者之间的一体化还有利于初级铁产品向深加工处理转换,从而可取得技术经济效果。通过纵向一体化,炼铁生产者就可在钢材生产厂附近布点。从而省去再次加热和运输的成本,以及取得其他经济效益,而所有这些效益在初级铁产品和最终钢材的生产分开布局时都是得不到的。
无效率的投入组合 在其他情况下,纵向一体化还可消除无效率的投入组合。假如生产者使用的一种投入是来自一个具有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的厂商,而所有其他投入却购自竞争性(或价格接受)产业。那么,在此例中,纵向一体化就让生产者使用更多的高价投入(因其价格可定在边际成本上),由此即可压低总生产成本以及产出价格,因为边际成本曲线将会向右下方移动。
价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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