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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心理学(完整)

_49 冯绍群 (当代)
相反,旧公式将很容易地导致这样的想法:“等式的左边是一个未完成的平方;去把它完成
吧!”这就立即决定了这样的效果,即该公式的知识影响了当前的数据。甚至还可能发生这
样的情况,“左边应当是一个平方”的想法直接导致了加上(a/2)2,而用不到清楚地回
忆那个公式。在这个例子中,旧公式的痕迹将与当前的过程进行交流,而不是导致回忆,从
而立即引向正确的过程。在这个例子中,单单一个步骤就会引向顿悟,而其他的可能性则需
要两步或者两步以上才能达到这种发展,尽管每一步都是部分顿悟的一个例子。因此,顿悟
行为不一定,是使全面的问题解决立即发生的行为。由此可见,对以上述假设为基础的“顿
悟”进行批判是不合逻辑的。
组织的力量
我们的例子是这样的例子:“动物由于情境而被迫以特定方式活动,尽管它对该特定活
动并不拥有特殊的装置。”我们可以看到为什么动物被迫以特定方式活动。一个未知平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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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强化了开方活动的想法;另一个事实是,未知数也以一次方的形式出现,导致了把等式
左边理解为未完成的平方,并且由于先前知识的帮助,导致了等式的特定转化。整个过程像
先前一样,停留在问题数据所设置的界限之内。如果解决办法找到了,那么,内部关系必须
像动力关系那样活动。如果有人想否认这一结果,那么,他就必须为两种观点的任何一种观
点辩解:或者拒绝这种说法,即过程是由内部关系引导的,并通过盲目的机制运作来解释它
(长时间来,这已成为实验心理学的一种倾向),或者他必须引入一种新因素,一种心理因
素,它能抓住内在关系,并且在它与身体的相互作用中利用这种认识。这种选择将导致生机
论或唯灵论的二元论(vitalistic/spiritualisticdualism),对此,我们与大多数心理
学家一样是拒绝接受的。第一种选择是不符合事实的。三位近代的研究者,邓克尔、梅尔和
克拉帕雷德,也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内在关系进入到每一个真正的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中。但
是,我们前面的结论也是不可避免的:过程的动力学是由数据的内在特性来决定的。以此方
式来表述,这种观点对我们来说便不是什么新东西了;它是一个我们对知觉组织的整个处理
方式起作用的主题。在把这种观点用于思维过程时,令人惊奇的是,被认为动力地起作用的
那种内在特性似乎排除了这样一种考虑。一种纯粹的逻辑关系如何使一种实际力量作用于神
经系统的实际过程呢?刺激的同质和异质(homogeneityandin-homgeneity),作为区域的
内在特性,可以充分地被视作力量的根源,但是,“未完成的平方,把它完成”这种想法怎
样才能被考虑呢?甚至在这里,我们仍拥有知觉组织的良好类比:闭合原则。正如一个知觉
到的圆,作为一个心物过程,将“趋向于”完成一样,x2+ax一旦被看作是一个未完成的平
方,也将趋向于完成。
知觉中的组织和思维的比较
尽管我不愿声称每种思维关系在知觉关系中都有其对应物,然而,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相
似性比通常认为的更加密切。于是,引出了这样的事实,即哈罗尔第一次介绍的她的笑话图
解(见边码p.619)。她还注意到了经常用空间或动力术语来描述思维特性的语言,例如“
一句平衡的句子”,而且她还利用了铁钦纳(Titchener)的话,铁钦纳被认为是在赞同这
一观点上最不可能持有偏见的人。因为他把自己对课义的理解描述成是由一种现觉图式来完
成的(引自哈罗尔,p58)。
如果我们认真对待这个论点,我们便会在对思维过程中产生重组的直接原因这一问题作
出回答方面走出决定性的一步。在我们试图具体地回答“为什么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样”这个
问题时,我们曾经列举过一些组织原理,也就是说,我们已经发现了心物过程的若干内在特
性,这些特性将决定它们中哪些将被统一起来,哪些将被分离,以及这种统一的方式和形
式,等等。与此相似的是,在回答“我们为什么想我们之所想?为什么思维就是那个样子?
’等问题时,我们必须找到心物的思维过程的内在特性,因为这些特性说明了它们组织的原
因。这两个问题的每一个问题均有其特定的优点和缺点。知觉问题比思维问题使我们更接近
实际的生理事件,在思维问题中,生理学假设要比在知觉领域中更具思辨性。另一方面,思
维过程越“纯粹”,它们将越能反映这些特性的效验,而这些特性因为相倚的刺激分布之缘
故而倾向于在知觉中变得模糊起来。
此刻,对于知觉中的问题和思维中的问题,也许必须在“不同水平上”进行调查。在思
维水平上满足我们好奇心的回答在知觉水平上肯定要具体得多。但是,如果我们的论点正
确,那么,水平上的这种差异便是我们关于事物的知识的一种差异,而不是事物本身的一种
差异。在这两个领域的任何一个领域里,我们必须找到能对场组织作出解释的一些内在特
性,尽管此刻我们只能运用逻辑学术语来表述思维过程的这些特性,然而,使我们感到有信
心的是,心物的现实是与这些逻辑学术语相一致的,正如我们假设知觉中心物的现实与知觉
到的物体的质量特性相一致一样。
系统内的因素
然而,发现了这些特性并不等于完成了我们的研究。我们在讨论前面的代数例题中指出
了这些特性,可是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把题目解出来的,即使那些找到解决办法的人也不全是
以同样方式找到解题方法的。因此,单凭这些特性的知识尚不足以得出结果。所谓一个定律
是没有例外或个别差异的。如果个别差异仍旧未得到解释,那么,我们的定律便是不完整
的。让我们来举一个物理学方面的简单例子:一个抛出去的球的轨道可以从引力和球的初速
度(它的大小和方向)中得出,而毋须考虑球的“旋转”、空气的阻力、风力等等。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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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没有两条轨道是一样的;尽管它们都是抛物线,或者,当球被直线向上抛时,也有可能
是直线。但是,每一条个别的轨道都可以认定律中得到预示,只要我们知道球的初速和球体
被抛出地点的引力常数。这个定律是:球将以不变的加速度、根据地球和球体本身质量的内
在特性往下掉。
因此,若要说明思维过程个别差异的原因,我们必须了解比迄今为止讨论的内在特性更
多的东西。在我们的例子中,三项表述是需要的,以替代已知的二项表述。情境要求开方,
这一事实本身就是情境的内在特性。但是,这个特性是否能够把完整的二项表述x2+ax转变
成不完整的三项表述x2十ax+?这部分地有赖于二项结构的稳固性。毫无疑问,这也将有赖
于神经系统的解剖一生理组织,尽管我们对于造成这些差异的结构的特定方面尚一无所知。
然而,我们对于个体组织的生理方面的无知不会阻止我们去找出心理特征。我们不妨回
忆一下我们在第八章(见边码p.342)讨论过的自我结构的差异,它可以用来表明我们所指
的那种差异。在一个人身上,一种过程的分布将比在另一个人身上的过程分布更加孤立和更
加刻板,致使一度产生的一种组织将更难以发生变化。这样的人便更加难以把x2+ax转化成
x2+ax+?的形式,与此同时,第一种表述法也将不大可能去与(a+b)2=a2+2ab+b2这
样的一个公式的痕迹系统进行交流。人们能够从不同个体的心理组织的差异中推知思维过程
的特征。
但是,我们的主要问题仍然是研究过程的内在特性,它们在有利的环境里将导致特定的
重组,也就是导致所需的问题解决。
实验研究
为了研究这个问题,人们必须将被试置于问题情境,并且观察他们的行为。这种观察可
以用克拉帕雷德于1917年建议的方法,以及邓克尔所使用的观察方法而得到大大的促进。被
试得到的指令是“大声地思考”,也就是说,在他们尝试着去发现问题的解决办法时,将他
们想到的每一种观念都讲出来。
在这些研究中,问题的选择具有极大的重要性,正像图形的选择在痕迹变化的实验中具
有决定性作用一样{沃尔夫(Wulf)及其追随者,第十一章,见边码p496」;这是因为,调
节行为的场内之力是由问题决定的。不同的问题反映不同的力量,也即物体的不同的内在特
性,不论是知觉的还是想像的,这些特性在动力上会变得很有效。如果在下述内容中我们试
图区分各种问题的话,耶么我们的意图并不在于提供一种耗费精力的分类。
三种不同类型的问题
第一种类型的问题是由我们的代数题为例证的。在这个例子中,数据本身包含了解题过
程所需的每一样东西。人们也许会反对这样的说法,即(a+b)2这个公式肯定是事先就知
道的。即便如此,再现这点知识的条件是本来就存在于数据里面的。当然,数据必须被理解
为一个问题,而不是理解为一种陈述,但是,当我们谈到数据时,我们始终是指“过程”,
这种过程是由客观的数据(地理的数据)引起的。
邓克尔使用了这种类型的问题,而威特海默则讨论了若干属于这种类型的问题。在真正
的解题过程中,数据的内在特性是起作用的;解题的发生不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这里所谓的
外部因素,是指对数据本身的情境而言的外部因素。
第二种类型的问题是笑话。哈罗尔的实验使用过这类笑话,克拉帕雷德设计的大多数实
验任务都是笑话,这些实验任务包括:为一张卡通片找出一则传说或者将一则图片故事的两
个阶段用一些可能会在其间发生的事件联结起来。从两种意义上讲,在这些例子中,这种解
决办法是超越数据的。一则笑话,一张卡通片,均涉及日常生活的情境。为了适当地处理它
们,需要关注有关该事件的或多或少的特定知识。但是,除此之外,一个笑话就是一个笑
话,完成不完整的结构必须与这种一般的“氛围”相符合(克拉帕雷德)。如果这种“氛
围”未能出现,或者未能影响问题的解决,那么,笑话的完成将会按照边码p.616上再现的
第一组回答所例证的那样去做。作为纯粹的回答,它们是完全正确的;鲁宾斯坦也可能这样
说过;但是,这些答案未能完成不完整结构,以便构成一则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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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组问题中,解决办法有赖于比第一组所依靠的因素更多的因素,尽管在这里(正如
哈罗尔已经表明的那样)可能会产生各种程度的模棱两可性。但是,有一点十分清楚:解决
办法越是依靠内部因素,它就越不那么模棱两可。而且,模棱两可的多和少分别有其优点:
第一种情况有助于证明大量的即将发生的不同过程,第二种情况则有助于清晰地界定一些基
本的因素。目前,尽管我可能有个人的偏爱,但是我看不出有什么充分的理由去说明为什么
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运用而另一种类型的问题应当被排斥。
第三种类型的问题由苛勒成功地加以运用,并为后来的研究人员所修改和运用。一般说
来,物理的(地理的)情境包括了解决问题所需的每样东西。但是,不同成分的结合,其本
身就具有相倚性。这一事实与第一组事实是有区别的,在第一组事实里,结合本身是必要
的。让我们来举例说明:取得不能直接得到的诱饵的问题并不意味着一根棍子必须在身旁。
如果棍子就在附近,那是一种幸运的情境。但是,在方程式x2+ax=b中,平方的一部分无助
于其在左边出现。
这种差异很可能出现在问题解决的动力学中。人们可能会争辩道:如果没有一根棍子,
任务照样可以完成;办法是:我必须拥有某种东西来延长我的手臂,鉴于这一结论,存在一
根棍子便是不必要的了。一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也可以用这种方式来达到,而且人或动物继续
去寻找或制造一根根子,这确实是完全可能的。但是,黑猩猩不会以这种方式解决问题,这
已由下述事实所证明:如果棍子没有同时与诱饵一起被看见的话,那么,即便它们在使用过
一次或二次棍子以后,它们仍不会在某个时间使用一根棍子(苛勒)。
另一个差异是与第三组和第一组之间的差别密切关联的。在第一组里,问题完全存在于
数据之中,从而问题的解决原则也完全存在于数据之中,也就是说存在于场的环境部分之
中,而在第三组里,问题产生自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只要黑猩猩不感到饥饿,在它的行
为情境中就不会有什么东西使它运用一根棍子,以便取得香蕉。但是,方程式x2+ax=b始
终是一个问题,即便懂得这个方程式的人不为这个方程式所烦恼并拒绝去解答它。这种差异
的结果是,第三组的问题要求自我和环境之间的力量,如果不是在更高的程度上有这种要求
的话,也是以不同的方式有这种要求。如果认为第一种类型的问题完全不受自我力量所支配
的话,这显然是错误的。正如我们刚才说过的那样,人们会拒绝去为这些问题烦恼,于是,
一般说来,这些问题将仍未被解决。我们从伟大的思想家的论述中得知,为了解决困难的问
题,他们坚持把注意力集中在这些难题上面。但是,只有当这种专注以足够的能量补充了问
题的外部情境,以便使重组成为可能时,这种专注才是有效的。如果这样说是正确的话,则
这种重组本身必须依靠场的特性,而不是依靠任何场-自我的关系。在第三组里面,自我是
问题本身的一个部分,因此,自我特性像物体特性一样,必须在场的最后重组中发挥作用。
我在不同类型的问题之间作出的区分是一种理想化的抽象。实际上,没有一个问题是不受自
我力量所支配的。一个具有完全客观性质的问题,在我们拒绝去认真对待它的情况下竟然会
自行解决,这至少是十分值得怀疑的。如果确有这样的例子的话,那么它们将是理想的例
子,在这些例子中,内在环境的特性的作用将以更为纯粹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它们将成
为例外。另一方面,任何一种真正的解决办法都是不受内在的场特性支配的,因此,第三组
实验也反映了它们的动力效应。
经验及其在解决问题中的作用
近期的一些研究者已经通过他们的实验程序和理论考虑对上述分析作出了大量的贡献。
这些研究者全都同意,一个问题相当于一个处在应力之下的系统,仅仅求助于经验是不足以
解决问题的。梅尔(1930年)甚至走得更远,以致于为他的被试提供了解决问题所必需的经
验。但是,在37名被试中只有一名被试(=2.7%)找到了问题的解决办法,而这名被试也
是28人一个组里的一个成员,该组被告知,这些经验可用来解决实际问题。可是,另一方
面,在22名被试中有8名被试(=36.4%)除了这些经验之外还被给予“指向性的”暗示,
结果获得了成功。边码P.622上报道的哈罗尔的实验也可以用同样方式得到解释。知识的存
在——已经了解在不同的环境中所需的解决办法——对于知识的利用还是不够的。在哈罗尔
的实验中,当为被试提供知识时,未向他们作出有关该知识有用的任何暗示时,这种知识在
18个可能的例子中只得到一次利用。
经过我们的分析,这些结果就不会令人惊讶了。存在着可资利用的痕迹,对于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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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说还是不够的;可资利用的痕迹必须加以利用,这种利用往往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部分。这
一点在威特海默的例子中(1920年)得到充分的证明。在他的例子中有一名律师正在寻找属
于A类案件的一份文件,这个案件的档案被谨慎地保管着,而其他案件,例如B类、C类……
的档案则已经被销毁。当这名律师“记起来”他正在寻找的文件也属于B类案件时,问题的
解决办法终于产生了。现在,他实际上知道该文件已被销毁;在此之前,他仅仅“潜在地”
了解这一点,但是,这种知识对于目前的情况来说已经没有用处了。该文件不能使人回忆起
它已被销毁的事实,至少在该文件被确认为属于B类案件之前,它不能使人回忆起它被销毁
的事实。
在这个例子中,潜在知识的实现直接伴随着场内主要项的重组,这里,困难并不在于前
者,而是在于后者。也许,不论何处,只要问题是困难的,则某种重组就会在可资利用的材
料得到利用之前发生,但是,第一步不会像在威特海默例子中那样总是迅速地导向第二步。
每样东西都依靠重组项目和潜在地可得的材料之间的关系。
痕迹的可得性和知觉数据的比较
至于这种材料是一种痕迹还是知觉场的一个部分,这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我们甚至不
能说,在一切条件下,知觉物体的可得性要比痕迹的可得性更加容易,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
那样,可得性取决于许多因素。这些因素中有一个因素已被梅尔清楚地看到(1931年a,343
-3M),对于记忆材料来说,已为哈罗尔所证明,对于简单的知觉材料来说,已为海斯(
Heiss)所证明「由福克尔特(Volkelt)报道,p129」:潜在地可得的物体可能成为一个较
大物体中的一个十分有力的部分,或者拥有一种与所需的功能特征不同的功能特征,它不会
屈服于场内的压力。现在,这种困难对于一个知觉物体来说比之一个以痕迹形式存在的物体
可能更大。例如有必要把一把钳子看作一种重物。一个人看到面前有把钳子,可能由于它们
十分明显的功能特征而未去使用它们——正像苛勒的一头黑猩猩,对于箱子的使用已经完全
熟悉,但是当看到箱子上面坐着另一头黑猩猩时,便未能对箱子加以利用了(1927年,pp.
178f;还参见考夫卡,1928年,p.215)——如果这个人面临着这样的问题:我附近还有哪
个物体可以用来作为重物呢,那么他的头脑中可能更容易想起一把钳子。
一个物体的存在,加上它具有十分明确的功能特征,也可能阻止特定的重组。当我了解
到,我只能使用现在供我调遣的东西,而目,除了一把钳子以外再也没有其他任何重物时,
则钳子的存在可能阻止需要一个重物的问题的重组。另一方面,正如我们先前指出的(棍子
实验)那样,知觉的存在可能具有巨大的重要性。
“适宜性”
如果我们以同样方式处理材料利用问题,不论这材料是实际存在的,还是“在记忆中”
(痕迹中)存在的,我们都可以从过程和痕迹之间的相互作用中推知新的原理。在李普曼(
Lipmann)和博根(Bogen)开展的一个实验中(p.28),给一个孩子四根不同的棍子,由
他支配,用以推动一只位于栅栏后面的球(参见图111)。显然,1号根是最佳的,而4号则
最差。如果孩子挑选了合适的棍子,那么,这种选择是由于物体的内在特性;因为该工具“
适宜于”那个球,而这种“适宜性”(fittingness)就起着一种选择原则的作用。
由于所有的问题解决都可以说是找到能够解除存在的应力的适宜部分,因此,适宜性定
律(lawoffittingness)将成为解释思维的最普遍定律,而且,随着该定律产生了一些新的
过程。这样的定律也将是对良好连续定律和闭合定律的概括。然而,在建立该定律的过程
中,人们必须谨慎从事,以免用事件来解释事件,也就是说,人们必须以这样一种方式具体
地界定“适宜性”,即它可以从动力学角度上起作用。力量可以使原来并不存在于情境中的
一个成分进入该情境之中,那么这种力量的性质是什么?在完成这一任务之前该定律还不是
真正的定律,只不过是寻找一个定律的要求而已。然而,即便如此,它仍具有自己的价值,
因为它拒绝按照与它们的适宜性毫无关系的外部因素来解释“适宜的”事件,这样一种解释
是单单从相倚性中推断出可以理解的因素。这是一种含蓄的或公开的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
postivism)的目的,适宜性定律是反经验主义的另一种表现,也是格式塔理论中反实证主
义的态度之一。
但是,声称说应当有一种适宜性定律并不证明有这种定律。为了建立这样一种证明,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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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去表明,生理过程的哪些特性使这些过程彼此“适宜”,并使这些过程相互吸引。至于
空间组织中良好连续和闭合定律问题,正如我们讲过的那样,可被认为是更为一般的适宜性
定律的一些特例,我们试图通过系统平衡(systemiequilibrium)的考虑来为这样一种证明
提供开端。在一种符合这两个定律的组织中,力量必须比在其他组织中获得更好的平衡。然
而,即便这样一种命题,也只能在一些十分简单的例子中得到证明,这种证明主要是经验主
义的。但是这样一个命题使得理解经验主义证据成为可能。如果我们现在试图去概括并建立
我们的适宜性定律,那么我们便处于一种不利的地位。事实是,当问题的解决办法已经找到
时,力量就比它们往常得到更好的平衡,问题的应力也得以解除,但是,正如我们前面指出
的那样,导致这种最终状态的事件序列仍然未被解释。在空间组织中,一般的条件是这样
的,即只有一些组织在特定的刺激分布下有此可能,而且,满足良好连续和闭合定律之条件
的组织也在其中。我们讨论过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在特定的情形里,abc/de具有清晰的结
果,而ab/cde却不具有清晰的结果呢?(参见第四章,见边码p.164)但是,当我们探讨
思维问题时,正是这样一种条件(即使得空间组织的陈述变得相对来说如此简单的一种条
件)十分缺乏。这里的问题常常是abcx,其中,x指未知数,不一定存在,而且,即便存在
的话,也不是与abc联系的,而是与efg联结起来的。
鉴于上述的一些议论,我们把目前的问题与先前的讨论(见边码p.625)联结起来了。
我们的适宜性定律是对下述问题的一个回答:为什么我们想我们之所想?(见边码P.632)
如果我们把它的效度建立在比空间组织定律(见边码p.632)的效度“更高的”水平上,我
们将会感到满意。
运用组织因素产生错误
这样的证明需要若干不同的步骤。空间组织定律产生自这样一些实验,其中有些组织具
有优先的可能性,但是,只有一个构造或几个组织实际上可能实现,或甚至得以实现,由此
揭示运作的因素。在思维领域中,一个相似的程序是极其有用的。我们应当创造一些条件,
从动力学角度讲,其中的正确解决办法不是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而其中的错误解决办法却
受到正在运作着的力量分布的青睐。这样一种程序的开端已由哈罗尔所指明。我引用她的话
如下:“我们可以这样告诉一名被试,‘桥底下,在两只鸭子的前面有两只鸭子在游水,在
两只鸭子的后面也有两只鸭子在游水,而两只鸭子则在中间,’然后问被试总共有几只鸭
子。第一种自发的回答是总共有6只鸭子,它们的队形是:……
‘两’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对鸭子,而所谓‘一对’总是在空间上与观察者等距离的,因
为结成对子蕴含着相等。再者,似乎有三种这样的对子被看到;对于每一个对子来说,空间
位置(‘在……前面’,‘在……后面’,以及‘在……中间’)‘要求’有一对鸭子去填
充。
正确的解答是4只鸭子,排成单一纵队游泳前进。然而,这种组织具有的特性是与作为
所需的组织相违背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按照‘对子’来进行思考,那么,‘单一纵队’
就不会被考虑到”(p.112)。
这里,问题以这样的方式提出,即力量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构造(如果被问的那个人并不
十分熟悉游水的鸭子)。对于哈罗尔列举的力量,我可以作这样的补充,在错误解答中,对
于对每一种特定的关系均保持不变,而在正确解答中,对子本身却是可变的,这是一个有助
于前者考虑后者的因素。
这种方法的系统运用应当揭示出一些因素,它们将决定思维过程的组织。引起错误思维
的实验证明我们对于思维过程的了解是颇有成果的,这与现错觉证明知觉形状的研究是一样
的,而且,现代的一些实验方法[扬施(Jaensch),1921年,pp.170f,G?海德(Heider
),pp.37ff]对于所谓的颜色恒常性理论来说也同样富有成效。
运作力量的结合:两种不同的可能性
如果这些实验为我们提供了对一些具体的组织因素的洞察,那么也产生了关于它们结合
的新问题。这些具体的组织因素既可能以一种累积的方式彼此独立地起作用,也可能被组织
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当邓克尔说“一个问题的解决是由于顿悟,因为它的有关特性是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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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问题情境的那些特性决定的”(P.701)时,他忽视了这种区分。然而,正如威特海默反
复强调的那样,这种区分是相当基本的。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使全面顿悟(fullinsight
)与部分顿悟(partialinsight)区别开来。在全面顿悟中,决定其相关特征和问题解决的
情境的不同特性形成了一个连贯的系统,彼此并不独立。让我们再次用初等代数来例证。一
个人先将方程式x2+ax+b=0转化成x2+ax=-b,因为他想把已知变量和未知变量分离开
来,然后,他采取的第二步是使方程式的左边成为一个平方,也就是x2+ax+(a/2)2=
(a/2)2-b,这样的解法与另一个人的解法相比并不具有同样的顿悟,另一个人把第二步
看作是可与已知和未知的分离原理和谐共存的,因为上述方程式导致x+a/2=±(a/2)
2-b,在这个式子中,分离像在原先的方程式中一样容易。除非他看到x2+ax可以构成一个
未知量和一个已知量之和的平方,否则的话,解答的连贯性就会被部分地混淆,其结果尽管
也会随之而发生,但却包含了一个惊奇的成分,也就是说,最终的解答并没有完全摆脱应
力。
适宜性和清晰度
问题的解决可以在没有全面顿悟的情况下做到,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一切决定因素的
完整组织的情况下做到,可是,完整的解决办法则需要这样一种完整的组织。这一结论一方
面导致对心理学来说十分重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导致逻辑学和认识论(epistemology)的
结果,关于这些结果,我们在这里无法讨论。相反,我想提及一个特定的方面,它揭示了一
切思维中固有的一种困难。我们刚才说过(见边码p.636),没有一个问题可以完全摆脱自
我应力。“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这一事实表明,自我需要将问题保持在实际
的行为环境之中。可是,另一方面,问题可能属于这样一种类型,决定问题解决的力量的组
织模式根本没有包括自我。因此,在这些例子中,自我必须处于与一个过程的动力交流之
中,为它补充能量,而并不决定这种能量如何被构造。当我们面临这种情境时,我们理解了
为什么我们的愿望会如此容易地影响我们的思维。我们刚才描述的动力情境几乎要求这样一
个特定的假设;如果我在我的知识仓库中能够找到证明这一假设的项目,如果这个特定的假
设与我的一般理论紧密联系,那么它将自然使我高兴。我的痕迹系统包含若干相关事实;我
的痕迹系统展现了“假设”的力量,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地,也展现了一些自我的力量,
这些自我的力量起源于看到假设得到证实的愿望。因此,当我们看到能满足两种条件的事实
比单单满足第一种条件的事实更容易出现时,便不会感到奇怪了。
我们现在转回到对适宜性定律的调查上来。让我们重新回到李普曼和博根所采用的四种
根子的例子上去(见边码p.638)。除了偶然情况以外,只有当球和棍子的形状都被清楚地
看到以后,选择适当的棍子才会发生。换言之,“适宜性”适用于行为的数据,而不是地理
的数据。适宜性以整个场的明确组织为前提。在一个清晰度较差的场内,适宜性将根据它在
清晰度很高的场内的样子作出不同的决定。我们的棍子例子表明,改进了的清晰度导致选择
的改进,因为根子之间的差别越是不清楚,有意地作出正确选择就越是不可能。
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刚才提及的例子的话,则场的清晰度和适宜性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
它表现的那么简单。不仅是清晰度的程度,而且还有清晰度的种类,都进入到这种关系之
中。因此,在鸭子的例子中,进入三对鸭子中的清晰度确实十分清楚,而且,由于这种清晰
度的缘故,使得正确解答变得如此困难。
原始的重组
在这些例子中,正如在其他许多例子中一样,场的重组作为思维过程的第一步必定会发
生。这种重组已经由邓克尔和梅尔进行过调查和描述。邓克尔提出过一种情境的“功能价
值”(“诱饵的位置太高”,“棍子太短”,等等);梅尔则说,“我们看到困难存在于某
个特定点上”(1930年,p.137);不同的被试可能会在同一个客观任务中选择不同的点,
从而至少在部分不同的行为任务中产生不同的解决办法。在下面的一个实验问题中,任务是
把从天花板上悬垂下来的两根绳子拴在一起,由于两根绳子的距离使得被试只能一手握住一
根绳子,而另一手却抓不到另一根绳子,于是,存在着四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导致一个
特定的解决办法:
“(1)如何使一根绳子保持在中央,而另一根绳子被伸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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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怎样做才能使绳子的长度足以跨越差异……
(3)能够做些什么以延伸到达的距离……
(4)由于握住一根绳时另一根够不着,因此必须使一根绳子以某种方式朝另一根绳子
移动”(1931年,p.190)。在这些组织中,一种“适宜的”组织不一定对其他组织也适
宜。第一种解决办法是将一根绳子系在一把椅子上,第二种解决办法则需要有一段绳子在附
近,第三种解决办法要有一根棍子,而第四种解决办法需在绳子一端系上重物。
然而,由于“适宜性”是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它就不仅仅是以特定方
式组织起来以便使某种东西适宜于它的问题,而且也必须是能够适宜于如此组织起来的问题
的一些物体。由于这些物体无需在知觉上存在,这就把某种条件施加于痕迹之上,如果这些
痕迹适宜于该问题的话。痕迹也必须组织起来,并且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问题的形式通
常会影响物体的组织,也就是说,一个物体将成为适宜的那种类型,因为它展现了问题的应
力。因此,当苛勒的黑猩猩从树上折下一根树枝,用此来取得香蕉时,这根“树枝”就成了
一根“棍子”;一个行为物体被如此重组以便适宜于这个问题。当然,这种重组预先假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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