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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根论人生

_7 培根(英国)
还有人具有一种巧妙的能力,能够使夸耀和虚荣心被掩饰得非常自然,犹如塔西佗
所说的莫西——“他如此善于巧妙地显示自己”,以致使人认为这并非出自虚荣。而是
出自他的豪爽和明智。
其实一切表现恰当的谦虚、礼让和节制,都可以成为更巧妙的求名自炫之术。假使
你有一种专擅的特长,那么你就不妨慷慨地称赞那些并不如你的拥有这种技能的其他
人。对于这种作法,小普利尼说得好:“你既是夸奖别人,又是夸奖自己。如果他的这
种优点不如你,那么既然他值得夸奖,你当然就更值得夸奖。如果他的这种优点强过你,
他不值得夸奖,你就更不值得夸奖了。”结论是:尽管你胜过他,你还是要夸奖他。但
归根结底,自夸自赏明智者所避免的,却是愚蠢者所追求的,也是谄媚者所奉献的。而
这些人受虚荣心支配的奴隶。
④西塞罗、塞涅卡、小普利尼,三者均为古罗马著名作家。
五五 论荣誉
人的荣誉应当与人的价值相称。如果荣誉大于价值,就不会使人服气。反之,如果
内在价值大于荣誉,就很难被人认可。
当一个人完成了别人从未尝试过的事业,或者虽然曾有人尝试,但失败了的事业,
那么他所获得的荣誉,将远远高于追随别人而做的事业——哪怕后者更难。
假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有利于社会中的各种阶层和团体,那么他得到的荣誉就会更
大。
有些人在荣誉问题上常常会得不偿失,因为他不善于珍惜自己的名声。如果能成功
做完别人都尝试而失败过的事,那么他的尊名将会像多面的钻石,焕发出最耀眼的光彩。
所以,在荣誉的追求上,有竞争的对手反而更好。联盟的侍从有助于扩散荣誉。西塞罗
说过:光荣出自家中。嫉妒是蚕食荣誉的害虫,所以要设法征服它。为此就应当使人相
信,你所追求的目的不在荣誉而事业,你的成功得之于幸运而并非由于你的优异。
君主的荣誉可以按如下等级排列:第一等是那些创建国家的人,如罗慕洛(罗马建
城者)、塞拉斯(波斯建国者)、恺撒、奥特曼(奥特曼帝国建立者 1259—1329)、伊斯梅
尔(伊斯兰帝国建立者)。
第二等是那些立法者,即国家制度的创设者。如莱卡斯(斯巴达立法者)、梭伦(雅
典立法者)、查士丁尼(东罗马皇帝)、爱德加(英国国王)、卡斯提(西班牙王,立法者)。
第三等是那些解放者。他们或者结束了内战,或者把民族从异族的奴役中拯救出来。
如奥古斯都、菲斯帕斯、奥兰斯(罗马皇帝)、英格兰王亨利七世、法兰西王亨利四世等。
五六 论法律
司法者应当认识到,他们的职责是司法而不是立法。也就是说,只是解释和实施法
律,而绝不是制订或更改法律,否则,法律本身就形同虚设。这一点,可以借鉴罗马天
主教会的经验。试看罗马天主教的僧侣们是怎样假借《圣经》的名义,根据他们的需要
随意加以解释或杜撰,用以满足自身私欲的吧!
对于法官来说,学识比机敏更重要,谨慎比自信更重要。摩西的戒律说:“私迁界
石者必受诅咒。”而篡改法律的人,其罪行比私迁界石者更严重。应当懂得,一次不公
正的裁判,其带来的恶果甚至 10 超过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冒犯了法律——好比污染
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正如所罗门所说:谁若
使善恶是非颠倒,其罪恶犹如在庐井和饮泉中下毒。
以下我们就来分别讨论一下司法与诉讼、律师、警吏以及君主和国家的关系问题。
第一、关于诉讼人。《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
给这枚苦果增添了酸涩的味道。法庭和法官的主要使命,就是审判人间的暴行与欺诈。
明目张胆的暴行固然是凶恶的,而精谋划的欺诈,其隐患也绝不亚于暴行。至于那种无
事生非的诉讼,就应当拔除之而避免法律受它们所干扰。法官应当为做出公平的裁判准
备一切必要的条件,犹如上帝为人类所做的那样:“削平山冈、填满崎岖,以铺平一条
正直的道路。”
而对一方沁事人有势力的案件,法官不应向任何压力屈服,也不可被任何诡辩、阴
谋所迷惑。更不应滥用威权,依靠压力逼供诱供,否则必出冤案,正如“擤鼻过猛会流
血”。②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法官尤其不应该把法律作为虐待被告的刑具,应该懂得,
制订法律的目的仅仅在于惩戒。要知道,世间的一切苦难之中,最大的莫过于枉法。
执法也不可过苛。不能把法律变成使人民动辄得咎的罗网③。在审判时,法官不仅
应当考虑事实,还应分析与事实相关连的背景和环境。对已过时的严刑酷法,要坚决限
制。“注意情节,应当权衡情理,这同样是法官的职责。”特别是在审理人命攸关的案
件时,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救人之心。做到以无情的目光论事,以慈悲
的目光看人。
第二,关于律师辩护的问题。耐心听取辩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之一。法官在审判中,
随意打断或否定律师的辩护,或者预告讲出律师可能做出的辩护以显示自己的明察,或
者中听取调查和辩护之前就抱有如何判决的成见,是不利于保证司法正义性的。法官在
审判中,有四项分内的职责:
1.调查证据;
2.主持庭审时的发言,制止与审判无关的话题;
3.宣示审判所根据的原则,总结案情;
4.根据法律宣判。
如果超越这四件事之外,那就做得过度了。作为法官,如果缺乏听取证词和辩护的
耐心,或记忆力、注意力不集中,就不能做出公平的裁决。但是法官也应当知道,他所
坐的位置也就是上帝的位置。所以他应当像上帝一样扶助弱小、压制强暴。法官与律师
的关系不可过密,否则就难免会有不公正的嫌疑。对于正直而主持公道的律师,法官应
当表示赞许,而对于歪曲事实真相的律师,则应当给予批驳。
第三、关于法庭的警吏。法律的神圣性,不仅体现于司法者身上,而且也体现于执
法者的身上。《圣经》上讲,“从荆棘丛中采不得葡萄③”。同样,如果法官都被贪赃
枉法的警吏所围绕,那么从这里绝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法庭中的警吏绝不应该用四
种人:那种包揽诉讼的讼棍;借司法谋求私利的法院寄生虫;狡黠之徒;敲诈勒索之徒。
有人马法院比做灌木,当有困难的人像逃避风雨的羊一样钻入丛中,难免总会刮伤些皮
毛。而如果法庭中有了这几种人,那么恐怕就不仅是掉点毛的事了。但是另一方面,如
果法官的助手们个个正直而富有经验,则是相当难能可贵的。
第四,关于与君主和国家的关系。每一名法官首先应当牢记罗马十二铜表法结尾的
那个警句:“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④应当知道,一切法律如果不以这一目标
为准则,则所谓公正不过就是一句空话,而所谓法律也不过是无法兑现的预言罢了。法
官与君主和政治家负有共同的使命,他们应当携起手来,避免司法与政治发生矛盾。在
制订政策时,执政者要考虑到法律,在执法时,司法者要考虑到政治利益。司法上的重
大错误,有时甚至可以引起政治变乱乃至国家倾覆之危机。所以,法律与政策绝不是对
立的,而是密切相关的。在所罗门王的宝座前,站着两只狮子。法官就是王座前的狮子,
但他们也应清楚地知道,狮子毕竟只是狮子,只能蜷伏在王座之下,而不能凌驾于君权
之上。法官的最高职责,就是贤明地依据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判。对这一点,圣保罗讲得
好:“我们知道法律体现着正义,但这也要人能正确地运用它。⑤”
①参看《圣经?以赛亚书》第 40 章第 4 节。
②《旧约?诗篇》第 11 篇 6 节有言:“他要在恶人的头顶上铺开罗网。”
③《圣经?马太福音》第 7 章第 16 节。
④语出西塞罗《论司法》第 33 章第 3 节。
⑤《圣经?圣保罗致提摩太前书》第 1 间第 8 节。
五七 论愤怒
斯多葛派哲学家要①主张人应该杜绝愤怒,但这是不可能的。对此我们有一种更好
的见解,这就是神的告诫:“可以激动,但不可犯罪;可以愤怒,但不可含愤终日。”
②也就是说,对愤怒必须从程度和时间两方面加以节制。我们来讨论三个问题:
1.怎样克制易被激怒的天性;
2.怎样避免因发怒而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
3.用什么方法可以使人激怒和息怒。
关于第一点,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将要动怒时,冷静地想想由此招致的恶劣后果。塞
涅卡说:怒气有如重物,将破碎于它所坠落这处。《圣经》教导我们:“忍耐使灵魂宁
静。”③如果人类丧失了忍耐,也将丧失灵魂。人绝不可像蜜蜂那样“把整个生命拼于
对敌手愤怒的一螫中。④”
易被激怒是一种卑贱的情感,受它摆布的往往是生活中的弱者,如儿童、妇女、老
人、病人。所以人们一定要注意,当你被激怒时,应努力在愤怒的同时给对手以蔑视,
绝不可在愤怒中表现出畏惧。这可以使你在精神上略胜一筹。这完全可以办到,只要有
自信。
关于第二点。 3 种情况下人容易发怒:在第一是过于敏感的人。他们的神经太脆弱,
一点小事就足以激怒他们。其次是认为自己受到轻蔑的人。被人轻蔑最容易激起怒气,
其后果远远胜于其他伤害。最后是那种认为名誉受到损害的人,也易愤怒。为了防止这
种情况,需要加强自信,诚如高德瓦⑤所说:“人的荣誉之网应当粗绳索来编制。”——
即坚固程度非他人所能轻易摧毁。
人在受伤害后最好的制怒之术是等待时机,克制怒气,把复仇的希望寄托于将来。
人在愤怒时千万要注意两点:第一不可恶语伤人,这不同于一般的发牢骚它会因而
下怨毒之种;第二不可因怒气而轻泄他人的隐秘,这会使人不再被信任。总之,无论在
情绪上怎样愤怒,千万不能在行动上做出无可挽回的事来。
最后,关于激人发怒之术,与息怒之术相同,关键在于把握好时机。人在急躁或心
情不好时最易激怒,这时若把所有能令他不快的事都加之于他,并再带着一些轻蔑的侮
辱,这是任何人都难以忍受的。而若要防止一个人的怒火,第一在谈一件可能使他激怒
的事前,一定要选择恰当的时机和场合,第二要设法解除使人觉得受到轻蔑而有被辱之
感,可以把这种伤害解释为并非蓄意,而是由于误会,激动或其他什么原因,而绝非出
自于蔑视。
①斯多葛派是古罗马哲学流派之一。下文中的塞涅卡即此派中的一位学者。
②语出《新约?以弗所书》第 4 章第 26 节。
③见《路迦福音》第 21 章 19 节。
④引自维吉尔《诗篇》。
⑤高德瓦,中世纪西班牙武将。
五八 论变迁
所罗门说:“这世间本无新奇的事物。①”柏拉图也认为,一切知识不过旧知的回
忆。所罗门恰好也有相似的见解,他认为,“所有被认为新奇的事物,都只是由于已被
人们遗忘了而已。”
照此说来,那条地狱中的“忘川③”,似乎也同样流淌在人世间。但又有一位高深
莫测的占星家说过:“除了两种永恒之物,世上再没有任何恒久不变的东西。”④他所
谓两种永恒之物就是:
第一,天上的恒星。第二,行星的运行轨道。
毋庸置疑,世间万物常变不息,永无休止,但最终无不被一张大尸衣席卷而支。所
谓的尸衣,就是地震与洪水。至于火灾下旱灾,却似乎并不能完全毁灭人类。日神之子
驱车狂轰也不过只跑了一天。⑤伊利亚特时代的那场大旱也无非延续了 3 年⑥。至于西
印度岛上神秘的天火,其燃烧的范围也是有限的。⑦但一场巨大的洪水与地震,却完全
可以毁灭一切。
如果我们仔细研究西印度岛的历史,就会发现他们的历史似乎很短,而最可能的是,
他们正是地震或洪水劫后的幸存者,有位埃及僧人曾告诉梭伦:“大西洋中曾有一个巨
大海岛在一次地震后被 海水吞没了。”尽管地震在那个地区似乎并不多见。但另一方
面,美洲的河流却声势浩大,旧大陆上的大河与之相比也不过只是小溪而已。那里的山
峰也比我们这里要高得多,例如安第斯山就是如此,假如没有这些高山,当地那些居民
可能到今天早就被淹没在那些洪水中了。马基雅弗利则认为,宗教教派间的斗争也可以
使人们暂时忘却历史。但我看这种狂热却很难持久,例如主教一换,宗教方针也就可能
随之而变了。
天体的变迁不是应该讨论的。也许当宇宙各种星球经历了柏拉图所谓的“周期”之
后 ,一切发生过的事物就还会重演一次。当然这种匮是广义的,倒未必是指所有一切
都要再次重现。
彗星的周期是明显的,它对人间事物的影响力到底有多大?天文学家们至今只是关
心它的运行方式,却很少注意它们给人类带来的影响。此外,也往往忽略了各种彗星的
分类。
我曾听说荷兰人有一种奇特的信念,认为每隔 35 年,便会有同样的年成和气候出
现。如霜、雪、大雨、大旱、暖冬、凉夏等待。我所以特意提到这一点,是因为我回顾
过去好像确实观察到了这种情况。
而人世间的演变,其中最重要的事应当属于宗教,因为宗教是人类灵魂的支配者。
真正的宗教必然具有坚如磐石的基础,而各种异教则只是漂浮于时间海洋中的泡沫。至
于新宗教的兴起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我也想谈谈我的浅见。
当人对于现有的教义发生意见分歧时,当主教及宗教领袖的生活腐败、行为不检时,
当一个时代既愚昧而又野蛮时,那么办要有人倡导,就有可能出现一种新的宗教。穆罕
默德当年就是如此。但假如没有以下两点,这种新教派就不可能被广为传播。第一是出
现了对权威的蔑视。第二是人们行为的放纵无忌。
至于思想上的异端邪说,虽然可以败坏人的心灵,却很难结成强大的力量,除非借
助于政治上的支持者。新宗教的创立,往往需要借助三种形式:一是利用“奇迹”或“神
迹”,二是利用宣传,三是利用武力。殉教杀身的行为,也属于奇迹范围之内,因为这
种行为往往被看做是一种超人的精神力量的显现。
虔诚的修炼,也同样应包括于奇迹中。
防止异端兴起的最好方法,是改革旧宗教已有的弊端。对于枝节之争,应力求妥协。
处理方法要灵活,尽量避免迫害和流血。对于异端的首领,与其压迫他们,不如以说服
和提升的方法争取他们为自己所用。
在战争中,局面变的往往很快。这里有三种因素:一、战场;二、武器;三、战术。
在古代,战争往往来自东方。波斯、亚述、阿拉伯、鞑靼这些侵略者东方人。高卢人是
西方人,但在欧洲历史上他们只发动过两次战争。一次古柯西亚,一次是古罗马。此外,
我们在历史经常看到北方民族侵略南方,由此可见北方是好战的民族,究其原因,不知
是由于战神以北,还是由于北方的地气寒冷,使人性变得冷酷了呢?
内战常是国家支离破碎的原因。因为统一的力量一旦不存在,国内不同的民族就可
能千方百计寻求独立的机会。
罗马帝国就是这样灭亡的,查理曼帝国也是如此,西班牙帝国早晚也会如此。一个
称霸于世的国家,迟早会灭亡。一个人口太多的国家,也是如此。
人口压力如果大到本国养活不了的程度,就不得不移民于外部。和平的方式不行,
就只好采用武力。
关于战争的武器,在不同的时代变化也不同。印度人很早就发明了火炮,而据说中
国人在几千年前已经发明了火药。这种武器的发明,使人们可以远距离作战,从而减少
人员伤亡的危险。一直以来对武器的要求是,既要灵巧轻便,又要有大的杀伤力。
至于作战的战术,最初人们依靠的是战士的数量,后来开始逐渐重视技巧和策略,
包括运用地形、埋伏迂回等等。
当一个国家初步创立时,往往重视武力。及至基础稳固,就转而重视教育与学术。
而在它成熟的时期,将会特别重视工业和贸易。学术也有儿童时代,那时它才萌芽而且
往往是幼稚的。在少年时代,它是旺盛但却浅薄的。此后才能进入灿烂辉煌的成年期,
而鼎盛时代一过,它就会不可避免地进入中年时代的衰微和枯萎。
以上我们展望了变迁转动的历史之轮。这是足以人头昏目眩的。至于验证这些理论
的史事,就不宜由本文来一一引证了。
①《旧约?传道书》第 1 章第 9 节记所罗门之言曰:“有之事,后必再有。已行之
事,后必再行。日光之下并无新事。”
②同上书第 11 节:“从前之事今世无人记得,将来之事将来的后世亦不会记得。”
③即希腊神话之冥河,人死后涉冥河一饮其水而忘却一切往事。
④不详。详见培根所著《物理论》第 1 卷第 10 章,培根称其为“第一位现代人”。
⑤希腊神话中日神乘坐战车,驾车者是其子法厄同,但日车因之狂奔,天地大乱,
宙斯为之震怒,以霹雳击死法厄同,复命日神驾车。
⑥3 年大旱事见《旧约?列王纪》第 17—18 章。伊利亚即犹太先知。
⑦似指南美洲火山。
译者的话
弗兰西斯?培根(1561--1626),是莎士比亚的同时代人,哲学史和科学史上划时代
的人物,英国 17 世纪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有极重要的地位。马
克思曾誉之为“英国唯物主义和整个现代实验科学的真正始祖。”(《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 2 卷,第 163 页)
培根于 1561 年 1 月 22 日出生于伦敦一个贵族家庭。父亲尼古拉?培根是伊丽莎白
女王的掌玺大臣。
培根少年时期即已才华出众。12 岁入剑桥大学读书。15 岁时作为英国大使的随员
到法国工作。归国后当过律师和国会议员。1596 年,培根被聘为女王的特别法律顾问,
1613 年被任命为首席检查官,1616 年担任掌玺大臣,1617 年担任英国大法官。在历史
上,除了培根,很少有哲学家曾担任这样高的官职的。但是,当他晚年回顾这段往事时,
却感叹地说:当时自己“把才能误用于自己所不适宜担任的事业上了”。
1621 年,培根由于一次宫廷阴谋的牵累被指控贪污受贿。不久,高级法庭对他作出
有罪判决,并将他逐出朝廷,永不起用。对于此案,培根承认自己确曾收受礼物,但不
承认自己由于接受馈赠而枉法。他认为自己“是 50 年里英国最公正的法官之一”,同
时又认为对他的审判,是“两百年来英国国会中一次最公正的裁判”。培根的这番话是
含有讽刺意味的。他用这种矛盾的陈述暗示了当时英国宫廷中贿赂风行的腐败政治情
况。所以英国哲学家罗素后来在评论培根这段经历时说:“在那年代,法律界的道德有
些废驰堕落。几乎每一个法官都接受馈赠,而且通常双方的都收。”“培根获罪本是一
场党派争哄中的风波,并不是因为他格外有罪。”(《西方哲学史》)在此案解决后,培
根即脱离政治生涯,专心从事学术研究和著述活动,写成了一批在近代文化思想史上具
有重大影响的著作,其中最重要的一部是《伟大的复兴——新工具论》(1620 年)。1626
年,培根由于在进行一次冷冻防腐的科学实验(把雪塞入一只鸡的肚子)时,受寒致病,
后来不治去世,终年 65 岁。
《论说随笔文集》初版于 1597 年,最初只收入了 10 篇短文。书出后风靡一时,因
此培根生前曾多次再版重印,每次都有增删修改。到 1625 年培根去世前一年印行第四
版时,全书已扩大为 58 篇文章了。
在这些形式短小、风格活泼的随笔小品中,培根讨论了题材相当广泛的人生问题。
他以一些精妙的格言警句,提炼概括了丰富深刻的生活哲理。黑格尔产指出:“培根拥
有丰富的阅历、高度的想像、有力的机智、透彻的智慧”,“他的著作充满最美妙、最
聪明的议论”,“因此他的话常常被人家引为格言。”(《哲学史讲演录?论培根哲学》)
——节选自何新译《培根论人生》一书《译者的话》
说明:
以上除少数篇章(1.论真理 2.论死亡 3.论嫉妒 4.论狡猾 5.论婚姻 6.论读书 7.论爱
情 8.论青年与老年 9.论逆境 10.论美)的文本来源于何新的网站,其余都来源于哈尔滨
出版社出版的《青少年素质教育必读?旭日卷》之一《培根论人生》(2003 年 1 月第 1
版,第 1 次印刷;哈尔滨地图出版社印刷厂印刷。)。很是遗憾,本书有策划、主编、
副主编、责任编辑、封面设计等大名,却没有译作者,真有点名屋易主之感。
录入 陈中明 2005/01/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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