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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经理适用法规精解:企事业单位的助手

_2 李珺(现代)
(1)受理协调处理申请;
(2)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3)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4)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
(5)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集体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
《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专家提醒:
集体劳动合同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而其他劳动合同的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只能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集体劳动合同(6)
李珺
1.11.5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将集体合同及附件(双方代表的资格情况,协商签订程序等)报送企业工商登记机关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登记;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起十五内
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变更、解除报送程序
1.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企业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2.解除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在7日内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说明。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
续订集体合同报送程序按签订合同的报送程序规定程序办理。
这是个难题吗?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两种合同形式,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从历史角度看,集体合同是在个人劳动合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只有在个人劳动合同确立了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关系后才有集体合同。从两者的比较角度看,既有相同之处(如都有关于雇员和雇主的权利义务规定),又各具特色。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目的不同。实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者整体的合法权益,调整和改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发展;个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个人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利用合同制度实现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主体不同。集体合同的主体是雇主或雇主团体与由工会代表的全体职工,在我国是企业与由企业工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的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是雇主与单个雇员,在我国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
3.内容不同。集体合同不仅规定本企业的一般劳动和生活条件,而且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具有广泛性、整体性的特点。个人劳动合同规定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内容多是关于劳动条件的规定。
4.法律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个人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集体合同规定了本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个人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无效部分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代替。
5.责任不同。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如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侵害了工会和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物质赔偿责任;工会一方不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一般只对上级工会和全体会员负道义上的责任,由上级工会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约的行为,以适当方式弥补因违约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但一般不承担物质赔偿责任。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可导致另一方提前解除个人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其后果及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
○新旧《集体合同规定》有何不同?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七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20公布,自2004年5月1日施行。与旧的《集体合同规定》相比较,有如下的变化:
1.确定了集体协商的原则:平等协商、兼顾双方。
2.确立了集体合同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3.细化了集体协商的内容。详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二章。
4.具体了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职责及保护。
5.详细规定了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变更和解除。
新的《集体合同规定》可操作性更强,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具体体现在集体协商代表的产生、保护以及集体协商的程序、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等方面。
个人劳动合同(1)
李珺
本章概要:
○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个人劳动合同的内容
○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解除个人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2.1个人劳动合同的订立
我国《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最直接、客观的书面证据,也是在发生劳动纠纷,解决问题时的主要依据。很多用人单位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因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往往在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也无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也应该看到,随着《劳动法》的不断完善和各个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不断健全,建立一个科学的、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是管理迈向国际化的必由之路。一份完善的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可能带来了较高的成本,但是从长远看,你得到的是这个职员的职业安全感和较高的忠诚度,他回报而来的可能是远远超过预期的高效能。从另一方面讲,这样的用工方式也造成了更高的人才流动“门槛”,对留住人才是有实际保障的。高效能的人才也是最容易溜掉的。
2.1.1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条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第三条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第四条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专家提醒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包括那些人员以及是否适用《劳动法》问题?
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工勤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不实行或者不能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这些人员应当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2.1.2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主体及其订立的形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个人劳动合同(2)
李珺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2.1.3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1.4事实劳动关系与规范的劳动关系的争议处理原则、程序、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使用劳动法。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使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当处理。
2.1.5无效劳动合同的界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定: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无效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部发[1995]268号):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受到胁迫或被对方乘己之危的情况下,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指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是在双方表达自己意思的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
2.1.6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是指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合同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个人劳动合同(3)
李珺
《劳动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规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即可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1.7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19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专家提醒: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否享受医疗待遇?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及〈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三条的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因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应当享受医疗待遇。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3个月。
○已经执行学徒期、见习期的劳动合同制职工还须约定试用期吗?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原劳动部曾发文指出,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见习期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执行的至少一年的见习期限。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条款,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由此可见,上述三种形式的区别在于:①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来确定;见习期至少有一年的时间;试用期则不超过6个月。②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而试用期则是约定达成的,并且在6个月的时间内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期限。③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以适用。因此,无论是执行了学徒期制度还是见习期制度的职工,用人单位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可以同时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个人劳动合同(4)
李珺
2.1.8特殊人员的劳动合同:
○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10条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
○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的人员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2.1.9企业招聘、解聘员工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人才的流动也不断的增加。针对人才流动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以及其他问题,劳动部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招聘、解聘劳动者的时候,应当履行查验、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义务。否则,有可能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招聘
1.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查验招用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7条: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其他单位在职职工中招录人员,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义务教育的权利。
○解聘
1.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5条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的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2.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了上述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解决。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者抵押金(物)。
4.试用期不签订合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个人劳动合同(5)
李珺
案例直通车
○劳动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我入公司8个月了,公司现在要签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期限中开始时间是否应该从我入公司时开始算?
解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很明确。你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8个月,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之前没有与你订立劳动合同是违反了《劳动法》及其政策法规的,应当予以纠正并承担法律责任。
现在公司要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与单位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争取将你已经服务的期限纳入合同的服务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合同的期限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开始时间,则应从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就是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
○录用通知受法律保护吗?
两年前,小王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小王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小王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
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王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小王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王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王,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王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小王有点想不通:这难道公平吗?只有自认倒霉吗?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小王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小王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小王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小王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小王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小王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因此该录用通知已经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对小王和该外企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该按照录用通知的规定遵守并履行。否则,就违约侵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小王可以和该外企协商,或者进入该外企工作,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要求该外企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关链接
2005年5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通知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凭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就可以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这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需证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个人劳动合同(6)
李珺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
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2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
2.2.1个人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变更: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情况发生变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合同的未变更部分继续有效。
有两种情况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是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的规定精神,符合以下情况,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不得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但变更岗位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企业有权作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行使企业自主权。
只有符合以上的情况时,合同期内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2.2.2企业分立合并后是否需要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联合组成一个企业或一个企业兼并另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法律主体发生了变化。允许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若这一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依法向劳动者提出变更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内容,用人单位可根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经济补偿。
个人劳动合同(7)
李珺
案例直通车: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
2001年6月,小王被某大酒店录用从事厨师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按规定进行了体检,并取得了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小王与该酒店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出色,一年以后被提升为厨师长。2002年8月,酒店组织职工体检,发现小王乙肝指标呈阳性,于是通知小王停止工作,并安排他从事看车工作,小王不满意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拒绝到新岗位上班,该酒店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小王遂提出劳动仲裁。
市劳动仲裁委受理此案后,对案情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小王身体状况不符合餐饮服务业的健康标准,单位有权变更劳动合同岗位。最后裁决,在双方就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析本案中,小王在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时,身体状况符合健康标准。但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经体检发现乙肝指标阳性,不符合国家卫生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要求,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按有关规定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吗?如上文所述,是可以的,但是必须符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的情形,才能依照规定进行变更,这里特别要提醒大家注意。
2.3个人劳动合同的解除
2.3.1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2.3.2双方协商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3.3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3.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个人劳动合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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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程序、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这是个难题吗?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所涉及的培训费用,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区别对待,予以解决:
一、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有约定的,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处理;
二、劳动合同中对培训费的支付以及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没有约定的,参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中的规定,按照以下的原则解决:
(一)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为:
(1)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2)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3)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案例直通车
○工作时间炒股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周某上班时间炒股被厂长批评,周某写了检查,表示改正错误。此后,类似情况未再发生。事隔一个月,服装厂以周某工作不认真,上班炒股,经教育无正确认识为由,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周某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法官撤销了用人单位的决定。
解析
解除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之一,即过失性辞退。所谓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存在某些重大过失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关键是周某是否”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在服装厂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了职工上班时间不准炒股,如违反纪律,轻者批评教育,无悔改表现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周某在工作时间炒股,违反了服装厂的规章制度,服装厂领导就此对周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周某也写了书面检查。截止到服装厂作出解除周某劳动合同决定之时,周某未再发生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周某的行为未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服装厂因其一次炒股,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过于严厉,且解除的理由不足;同时也不符合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即在保障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要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职工一个改过的机会,以促进双方劳动关系和谐、健康的发展。
这个问题现在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还有的单位职工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等,这都属于一个性质。解决这些问题,一要靠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二要靠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
个人劳动合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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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4.1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7种情况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以上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4.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罚则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2.4.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应该赔偿的四种情形: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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