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实验动物进出口科学技术部
79实验动物保种、饲养、繁育、供应和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及其他生物制品以及从事动物实验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80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商务部
环境保护
81生产、加工类项目(生产、加工计算机软硬件、服装除外)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
82设立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
83拆船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
广播电影电视
84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85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市广播电视局
86设计、安装有线电视共用天线市广播电视局
87广播电视网络经营管理市广播电视局
88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含设计)市广播电视局
89设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单位市广播电视局
文化、文物娱乐
90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市文化局
91经营中国字画区县文化委员会
92营业性演出场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
9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市文化局或区县文化委员会
94经营文物市文物局
95博物馆市文物局
96文物复制市文物局
旅游
97设立水上旅游项目市水利局
怎样设立公司(8)
党小明
民政
98新建殡葬设施、殡仪馆、火葬场,开展殡仪服务市民政局
99设立社会福利企业市民政局
100生产装配假肢和矫形器区县民政局
中介服务
101房地产经纪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02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代理)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03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04认证咨询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05认证培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106质量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07法律咨询服务市司法局
108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9著作权涉外代理国家版权局
110国外著作权认证国家版权局
111专利代理国家知识产权局
112设立外国专业人才来华工作中介机构国家外国专家局
1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教育部
国内外贸易
114批发食盐市商业委员会
115经营对外贸易商务部
116自营进出口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17成品油经营市经济委员会
118销售小轿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19军品出口经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120进口及销售计量器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海关
121报关海关总署
122免税商店海关总署
生产、加工、制造
123生产轿车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4生产、加工、装配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发动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125制造棉纺细纱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26设计、制造和安装核承压设备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127棉纺纺纱国家纺织工业局
128制造、修理计量器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29高级防伪纸张生产中国人民银行
其他
130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市体育局或区县体育局
131锅炉与压力容器的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2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修理、改造、检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3计量器具计量检定、测试业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4设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135客运架空索道运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3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37物业管理企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138公开地图编制、出版市规划委员会
指定企业经营项目
139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单位信息产业部定点
140制作国徽国家定点企业统一制作
141中外船舶的物料和伙食供应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供应站经营
142国际船舶航行港口供应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供应站经营
143生产、销售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公安部监制和管理
注:“指定企业经营项目”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专门企业经营,其他企业不得经营的项目。
注:本《目录》中列出的审批机关是以现行的审批权限确定的,如因审批权限或职能调整而变更审批机关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怎样设立公司(9)
党小明
在我国,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管理体现在对公司从成立、变更至终止各个环节的登记管理上。登记是公司设立的形式要件,只有经过登记公司方能成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法律也规定应当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和工商登记的变更。因为工商登记的变更是一个向社会公示的过程,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机关的股东登记,若股权转让后未向工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对公司以外的善意第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这却并不必然导致股权转让合同的无效,公司对合同中所产生的债务依然应当承担责任。
重点案例解答1
因此,重点案例的第二个疑问也就得到了解决,杨某不能仅以未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及工商登记的变更为由主张其与张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E.颁发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核设立公司所提交的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给予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之时,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公司形式。它所具有的其他公司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使其成为资本集中的形式,成为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公司形式,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其他公司相比,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更加严格,例如,最低资本额高于其他公司,发起人最低数额及住所的限制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也更加复杂、特别是公开募集设立的公司,通常要经过比较严格的审批。由于股份公司(主要是公开募集公司)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设立责任也比较重。另外,公司的管理机关比较完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执行机关——董事会及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A发起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方式又称单纯式发起,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不对发起人以外的其他人募集股份,并在规定的时间,以法律许可的出资方式缴足股份。
B募集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总数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发起人之外的自然人和法人公开募集股份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必须依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招股说明书公开召募股份。该种设立方式能召募更多的股份,其股东人数较多,发起人的风险也相应分散和降低。按此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或公众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无论是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5人以上,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股份。
C.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宜符合法律规定。
D.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E.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标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样。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严格、完备的组织机构,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监事会。
怎样设立公司(10)
党小明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发起设立的程序。
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程序是:
A.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B.发起人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全部股份。
C.办理公司设立审批。我国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核准主义的设立原则,因此,其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D.发起人缴纳股款。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立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
E.选举产生公司组织机构,成立公司机关。
F.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发起人办理审批、缴纳股款、组建机构后,应当依法办理公司的设立登记。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申请登记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2)募集设立的程序。
募集设立是一种较复杂的公司设立程序,它通常包括:
A.发起人起草公司章程。
B.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签订公司章程后,即应首先自行认购股份。发起人无需认足本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只需认购一部分。但为了使公司资本有基本的保证,限制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人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发行股份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作了限制,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
C.办理公司设立审批。
D.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发起人办理募股审批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购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为了保证社会认股人的利益,防止发起人以不正当手段募股,公开募股之前应由发起人制定并公布招股说明书,以使社会公众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E.认股人认股、缴纳股款。发起人募股后,社会公众即可认股。认股人按所认股份数额缴纳股款。认股人如不在规定期限内缴清股款,则丧失其权利。其所认的股份,发起人可以另行招募。
F.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缴足股款后,发起人应当在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1/2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发起入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选举监事会成员;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怎样设立公司(11)
党小明
举例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自2004年2月1日至5月1日止,首批向社会募集资金5000万元后,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但是该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按期募足资金后,直至2004年7月1日仍未发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的通知。股东要求发起人按所认购的股金加同期银行利息返还。而发起人认为,股东的股金是不可抽回的,并且股东大会的事宜正在筹备中,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股东诉至法院。
这个案例是发起人违反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而导致公司不能设立的典型案例。
特别提醒
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超过规定的时间没能召开创立大会而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股东因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有权要求退股。
G.办理设立登记。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姓名及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所。公司登记后,公司即合法成立。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是现代企业特征的集中体现
#公司的组织机构由什么构成,
#公司机构都有什么样的职权
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公司法》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精神和公司法人治理的要求,规定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这些机构相互配合又互相制约,是避免公司经营陷入困境的制度保障。本部分主要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组织机构。
1.股东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而享有股东权,不仅享有获取红利、分配公司财产的自益权,还享有参加公司管理的共益权。股东会是全体股东行使其权利的机关,这就决定了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首先体现在它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的修改变更,公司董事、监事的任免,公司资本的增减和股东出资的转让,公司的分立、合并与解散、变更组织形式等,都必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则不享有这些权力。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还体现在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以及股东会同公司其他组织机构的关系上。股东会讨论公司重大事项,一经依法作出决议,就具有约束力。公司的董事会、董事、经理都必须执行,不得违反。董事会决议如违反股东会决议,则不生效力。在公司的各组织机构中,股东会居于最高层,董事会、监事会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都对股东会负责,服从于股东会。
特别提醒
董事会决议如果违反了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其无效力的后果并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重点案例解答2
现在解答重点案例中的第一个疑问: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是隶属和服从的关系,董事会决议应当服从于股东会决议的规定。大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经股东会特别授权,因此,董事会作出的与钢铁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决议的行为属越权行为。但是董事会和董事长的越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至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由对作出这一决议有过错的董事承担。
至此,读者对重点案例的疑问都得到了解决,从这个案例中,企业管理者不难看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处处存在着法律风险,对相关企业法的全面了解有助于企业经营管理中避免风险。
2.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股东推选出的代表全体股东利益对公司活动进行管理和指挥的机构。作为常设机构,它既是负责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的公司执行机构,又是制定公司某些方针政策的经营决策机构。它不仅要负责公司的内部管理,还要对外全权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至13人。董事首先应当从公司股东中选任,也可以由股东选派的非股东出任。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怎样设立公司(12)
党小明
3.经理(总经理)
经理为法定必设职位,这是中国公司法的特色之一。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有总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它是公司的代理人,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国公司法对经理职权的范围规定较为宽泛,经理行使的职权有:第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第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是从事公司具体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主体。
举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先将货款230万元支付给乙公司,乙公司接到货款后分三期进行发货。甲公司在将230万元的货款打入乙公司的账上后,乙公司发了第一批价值50万元的货,后未再按约定进行发货,经甲公司催要,乙公司以其公司经理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并未征求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同意为由予以拒绝,主张其为李某的个人行为,应当由李某个人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虽然其经理李某在与甲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征得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但是这属于其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不能因此对抗他人。况且,乙公司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应当依照甲公司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可以说这个案例提出了经理的法律地位问题,从我国的法律来看,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但对具体的聘任程序、工作程序及解聘程序等均未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在聘任合同(或聘书)中作出具体约定。
4.董事、经理的资格限制和义务
公司的董事和经理除了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外,在任职资格方面还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第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第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第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第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如存在以上情形之一,则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或经理。
各国公司法都有对董事、经理义务方面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经理的“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义务主要有:发挥自己的管理才能,勤勉尽职地执行公司业务;遵守公司章程、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职权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的业务(竞业禁止义务);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等。
在董事、经理的义务制度方面,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是禁止公司董事或经理从事与公司营业有竞争性的活动。
举例
李某任某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在李某任职期间,2003年11月份,李某将其一部已有五年车龄的自有桑塔纳轿车以原价卖给运动器材公司,公司的股东在事后才知晓此事。2004年6月,李某又以其朋友的贸易公司的名义从日本进口一批价值120万元的运动器材,并将这批器材批发给本市一家运动健身城。运动器材公司的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应属无效,主张撤销贸易公司与运动健身城之间的买卖合同。在这个案例中,李某将自有小轿车卖给运动器材公司的行为因没有得到公司股东会的批准或者追认,因属无效,李某应退还相应的款项及利息。而李某以贸易公司的名义与运动健身城之间签订的合同,合同内容并不违法,且运动健身城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应得到保护,李某的行为给运动器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由李某承担。
特别提醒
竞业禁止一般包括在任竞业禁止和离任竞业禁止两方面的内容。在任竞业禁止又包括在职期间不得在同类竞争企业兼职、在职期间不得自行组织公司与本公司竞争、离职前不得抢夺原公司客户以及不得引诱其他管理人员离职。离任竞业禁止是离任董事、经理在离任后的特定时间和领域内不得泄露原公司的重要商业秘密,不得利用任期获得的营业信息和机会开展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或受雇于竞争公司。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追纠在《公司法》上没有强制性规定,一般由公司与董事或经理签订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约来加以约束。
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是公司依据法律和章程设立的,代表股东及公司职工对公司(主要是董事、经理)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关。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所述关于董事、经理的消极资格的限制的规定也适用于监事。
怎样进行公司的分立与合并(1)
党小明
#怎样签订兼并协议
#分立后公司的债务如何承担
1.公司的合并
(1)公司合并的形式。公司合并又称公司的兼并,一般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失去法人资格。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失去法人资格。公司的合并从积极方面而言可以实现公司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有效配置,增强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当然,公司合并也有消极的一面,可能会导致垄断,限制竞争。
■公司合并的程序。
第一,公司合并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公司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属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合并决议,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合并决议,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公司兼并不同于一般的股权收购,它需要通过一定形式的协议来完成,因此,兼并合同在公司兼并中意义重大。公司兼并对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职工都有会带来影响,故兼并各方在事先要反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用合同形式确认下来。兼并公司所订的合同,必须对买方有相当程度的保障,但是同时风险也是难免的,因为过多合同上的保护,可能难以取得目标公司的同意。但是企业管理者还是应当说注意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寻求更多的法律保障。
兼并合同生效的要件,除了包括合同本身赋予的生效条件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条件。在我国,如果目标公司是私人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只要兼并各方签字盖章后,兼并合同即可产生法律效率;如果目标公司是国有小型企业,兼并双方签字后,还需经过该国有小型企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方可生效;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经过原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机关审核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被兼并的企业,应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和资产评估,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在此基础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表,连同财产清册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兼并方企业的应付价款一般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兼并程序终结日支付的价款不得低于被兼并企业产权转让成交价款的50%。
第三,公司合并,应当进行保护债权人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应在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白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第四,公司合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继承。
第五,公司合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2.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原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将原有公司的一部分分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分出去的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有公司存续,保留法人资格。解散分立是指将原有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分立后的各公司均取得法人资格,原有公司解散,丧失法人资格。
■公司分立的程序。
第一,公司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公司分立,其财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第四,公司分立,应当进行保护债权人程序。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六,公司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或设立新公司的,应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或公司设立登记。
实践中,涉及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的纠纷非常多,争议的焦点多集中在公司合并或分立后债务的承担问题上。
怎样进行公司的分立与合并(2)
党小明
举例
发生于2001年的某市压缩机公司诉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案就是有关公司分立后原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电器公司与压缩机公司签订了一份10万台的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金额为5000万元,约定电器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全额支付货款。而电器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仅支付了2000万元,压缩机公司不断催要,电器公司为躲避债权人的追讨,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在经过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将电器公司分成甲、乙两个公司,并在签订的分立协议中约定,原电器公司的优质资产由甲公司平均分配,原电器公司被质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及其他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依据这份协议,原压缩机公司的债务便转入了乙公司,压缩机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虽然二公司签订了分立协议并对原电器公司的财产作了相应分割,并依法通知和公告了债权人,但由于未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因此,应对原电器公司的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如何终止公司
#什么样的事由导致公司的终止
#公司的终止应当依照怎样的程序
公司由投资人出资设立,由投资人享有公司的财产权益,但公司经营过程中还相应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甚至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职能,因此,终止公司就不仅是投资人的权利,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
从公司的解散事由上来看,公司因破产或解散而导致终止,丧失其企业法人资格。
1.公司破产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我国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的,可以被依法宣告破产。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它企业的破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破产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2.公司解散
公司的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发生,而失去其法人资格。公司一经解散,其法人资格并不立即完全消灭,必须在清算完成之后,法人资格才完全消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解散事由包括: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有效期限为二十年,二十年期限届满,则公司自动解散。第二,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属特别决议,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解散决议要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解散协议,要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吸收合并中,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公司解散。公司的解散分立中,原公司解散。第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很多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均可导致撤销企业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使企业依法被撤销。以上原因中的前三种原因引起的公司解散属于自愿解散。第四种事由引起的公司解散为强制解散。
3.公司的清算。
清算是指清理已解散公司尚未了结的事务,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公司解散后,即进入清算程序。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进入清算程序是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举例
2004年6月,某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因期限届满,经公司股东会表决一致同意解散。同年8月,该公司的债权人乙得知其已被解散的消息后,立刻向甲公司主张债权。但甲公司的原股东称甲公司已经解散,相关机关均已撤销,股东们不再承担原甲公司的债权。乙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债务。法院受理后发现甲公司已被解散,但却没有成立清算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清算组。
特别提醒
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结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1)
党小明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程序是什么
个人独资企业是个人创业的主要形式。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发展虽然比较滞后,但自从《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实施以来,也兴起了个人创办独资企业的热潮。独资企业与其它企业类型有哪些不同的特征,创办独资企业需要具备怎样的条件以及如何来创办独资企业是在决定设立独资企业之前必须清楚了解的问题。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在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与其他企业形式相比,个人独资企业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这一自然人还必须是中国公民。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都归于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由投资人个人承担,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企业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
第四,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民事活动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在这种企业中,直接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是投资人个人,个人独资企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尽管是一个非法人企业,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特点,因此,法律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宽松的条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大致有:
第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企业投资者是一个自然人,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的显著特征。投资设立企业的自然人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
举例
张某在某县工商局工作,因业余时间无事可作,于是决定开一家小吃店,利用业余时间经营。工商局在收到张某提交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书、身份证明及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申请文件后,经审查后认为,张某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因此,工商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企业间相互区别的识别性标志。个人独资企业由于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因此,在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允许出现“有限”或“公司”字样或与企业所从事的经营内容不一致的名称。
举例
李某欲开一家经营婴幼儿玩具的小店,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定为“天使宝宝玩具公司”,并提交了设立申请书等法律规定的文件。工商局在经过审查后认为,该独资企业的名称为“天使宝宝玩具公司”与其责任形式不符,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不予登记。
可见,设立独资企业,起名也非常的重要。
特别提醒
企业的名称要遵循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1)企业通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2)企业名称通常应包括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4)不得使用法律禁止以及与自身实际情况不符的名称;(5)企业名称应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和决策比较灵活,并且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在设立时没有规定最低的注册资本限额。只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在设立时要申报创办该企业的必要出资。所申报的出资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备物质基础。出资形式可以多样化,可以用货币,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可以是个人财产,也可以是家庭共有财产。但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如何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
党小明
举例
王某听说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施行了,并且对注册资本没有限制,于是想投资设立一家企业,经过对市场的调查了解,王某认为投资小商品的派送有很大商机,于是决定投资一万元成立一家从事派送经营的企业,取名为“快马派送有限责任公司”,但为了降低未来的责任,其向工商局申报的出资只有一元钱。在这个案例中,王某的企业含有“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显然是不妥的,这一点在第二点中已有说明。在出资方面,法律虽然对设立独资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不限限制,但出资人应如实申报,且其注册资金还应与其经营规定相适应。
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有企业所需从业人员。个人独资企业的从业人员无具体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予以确定。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若有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5)若从事法律、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登记审批
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设立分支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向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及事务管理
#谁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权
#如何进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财产权及事务管理权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心内容。判断财产权归属的意义还在于判断责任的承担。
(1)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的享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包括投资人出资的财产及独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收益。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独资企业的出资是企业成立和经营的基础,个人独资企业在存续过程中开展营业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益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新的价值。出资与收益都属于独资企业的财产,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特别提醒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若明确以其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即是我们所说的企业责任的扩大化。
举例
赵某欲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的企业,经营居室装饰品的批发和零售,但他只拿得出4000元的积蓄,远远不够开办企业所需的资金,于是向其父母求助,其父母答应资助其6000元,但要求在企业设立时把他们的名字也写进去。于是赵某在设立企业的出资申报中明确写明出资人为其本人及父母共同出资。装饰品店开业后,业务并不如意,很快,就欠房租5000元,欠甲、乙两厂家各6000元,赵某认为再经营下去只会亏损更大,于是决定停止经营。面对各债主的催债,赵某认为其所有财产都在这个店中,再无其它财产。但房东得知其父母曾出资的事,因此提出,赵某的店是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其债务也应当由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个案例中,由于赵某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其父母为共同出资人,因此,对债务的承担也应当以其家庭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防止出现此类情况,在企业设立之初应避免出现以家庭所有财产作为出资的情况,家庭其他成员可以赠予的形式帮助出资人设立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独资企业的管理者在管理企业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任何侵犯企业财产权益的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