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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_2 斯宾诺莎(荷兰)
〖命题十一〗构成人的心灵的现实存在的最初成分不外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个别事物的观念。
〖证明〗人的本质据前命题绎理是由神的属性的某些样式所构成,亦即据第二部分公则二是由思想的样式所构成;在所有的思想样式中据第二部分公则三,就本性说来,观念总是在先的;假如,一个人有了一个观念,则据同一公则将必随之具有其余的样式对于这些样式,就本性说来,观念是在先的。所以观念是构成人的心灵的存在的最初成分。但是这并不是一个不存在的东西的观念。因为这样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这种观念本身就不能说是存在的;所以它必定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事物的观念。而且它也不能是一个无限的东西的观念。因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及二十二无限的东西总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据第二部分公则一,这是不通的。所以构成人的心灵的现实存在的最初成分是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之一部分,所以当我们说,人的心灵看见这物或那物时,我们只不过是说,神具有这个或那个观念,但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只是就神为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或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而言;而当我们说神具有这个或那个观念,不仅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而且又就神同时借人的心灵而具有别一事物的观念而言,于是我们说,人的心灵只是部分地或不正确地认识事物。
〖附释〗读者至此将无疑地不免踌躇,且将不免想出许多东西,妨碍前进;因此,我请求读者,随我按照次序缓缓前进,在未读完全书以前,不要遽下判断。
〖命题十二〗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有了什么变化,必定为人的心灵所觉察;换言之,那个对象变化的观念将必定存在于人的心灵之中。这就是说,假如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是一个物体,决没有这个物体上起了些甚么变化而不为心灵所察觉的。
〖证明〗对于每一观念的个别对象上任何变化的知识必然存在于神以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但这是就该对象的观念被认作神的思想的分殊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只就神是构成任何一个存在的思想而言。所以关于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有什么变化的知识必然存在于神之内;这就是说,只就神是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这种知识存在于神之内,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对于这物的知识必然是在心灵内,或者说,心灵觉察这物。此证。
〖附释〗据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这个命题更可明白推出,且更易于了解,读者请参看。
〖命题十三〗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只是身体或某种现实存在着的广延的样式,而不是别的。
〖证明〗因为假如人的心灵的对象不是身体,则关于身体的感受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就神是构成我们的心灵而言,将不在神内,而就神是构成另一事物的心灵而言,将反而在神内了。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关于身体的感受的观念将不在我们的心灵之内了。但是据第二部分公则四我们具有身体的感受的观念。所以构成人的心灵的观念的对象是一个身体,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再则,除身体外,如果心灵还有别的对象,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这个对象所造成的结果的观念,必然应该存在于我们的心灵之中,因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没有存在的事物不会产生某种结果的。但据第二部分公则五现在并没有这种观念,可见我们心灵的对象是一个存在着的身体,而不是别的。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是心灵和身体所组成,而人的身体的存在,正如我们感觉着那样。
〖附释〗因此我们不仅认识到人的心灵与身体联合,而且知道如何正确理解身体和心灵的统一。但是在对于人们身体的本性没有正确了解以前,决不能正确地明晰地了解什么是身体和心灵的统一。因为我们前此所证明的,乃是共同于一切事物的说法,其适用于人并不较适用于其他个体事物为多,因为一切个体事物都是有心灵的,不过有着程度的差异罢了。因为一切事物的观念必然存在于神内,而神就是这个观念的原因,正如人的身体的观念存在于神内,也以神为它的原因。所以凡是我们所说的关于人的身体的一切,必然可以适用于任何其他事物的观念。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否认观念正如事物自身,各个不同,一个观念较其他观念更为完美或所包含的实在性更多,正如一个观念的对象也较其他观念的对象更为完美或所包含的实在性更多。所以为了判断人的心灵与其他事物的区别及其优胜于其他事物之处起见,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有如上面所说,人的心灵的对象,换言之,即人的身体的本性。我不能在这里解释这点,而这种解释对于我们要证明的也没有必要。但是我将概括地简略说一说:正如某一身体较另一身体更能够同时主动地做成或被动地接受多数事物,则依同样比例,与它联合着的某一心灵也将必定较另一心灵更能够同时认识多数事物:并且正如一个身体的动作单独依赖它自身愈多,需要别的身体的协助愈少,则与它联合着的心灵也将更了解得明晰些。于是我们便能明了一个心灵所以胜过另一个心灵的地方了。同样便见到何以对于我们的身体,只有一些混淆的知识,以及我将在后面推出的许多东西了。所以我认为上面所说的道理很值得加以正确的解释与证明,因此我必须首先约略说明身体[或物体]的性质。
〖公则一〗一切物体或是运动着或是静止着。
〖公则二〗每一物体的运动,有时很慢,有时很快。
〖补则一〗凡物体间的相互异同是由于动静快慢,而不是由于实体。
〖证明〗我以为这个命题的前一部分是自明的。但是物体的区别不由于实体一层,据第一部分命题五及命题八是很明白的,而据我在第一部分命题十五的附释内所说,尤为明白。
〖补则二〗一切物体必定有若干方面是彼此相同的。
〖证明〗因为一切物体所以相同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在于彼此都包含有同一属性的概念。此外,物体间还有一相同之点,即一切物体都能或动或静,并能动得有时慢有时快。
〖补则三〗一个物体之动或静必定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而这个物体之动或静,又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而这个物体之动或静也是这样依次被决定,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证明〗物体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是个别事物,而这些个别事物间彼此的异同据补则一是由于动静,所以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每一个物体之动或静必定为另一个个体事物所决定;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六为另一物体所决定,而这一物体据公则一也是不动必静。但是根据同一理由,这一物体若不为另一物体所决定,必不能动或静,而且这一物体的动静,依同理,必为第三物体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一个物体在运动时将继续运动直至为他物所决定使其静止,反之一个物体在静止时将继续静止直至为他物所决定使其运动。这当然是自明的。因为假设一个物体,譬如说甲,在静止着,如果我不注意别的物体是在运动,则我除了说物体甲在静止外不能说别的。假如后来物体甲变成运动状态,则其运动当然不能是前此静止的结果,因为从一个物体的静止,除了该物继续静止外,不能推出别的。假如物体甲是在运动,单就甲之本身而言,我们所能确认的唯一之点,即是甲在运动。如果物体甲后来变为静止状态,则其静止当然不能是前此运动的结果。因为从一个物体的运动,除了该物体继续运动外,不能推出别的。所以物体甲静止必定是甲以外的物体的结果,这就是说必定是一个外因的结果,它为这个外因所决定,使其静止。
〖公则一〗一个物体被其他物体所激动的一切状态,出于能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同一物体可以被许多性质不同的物体使作种种不同的运动,反之,不同的物体可以被同一物体使作种种不同的运动。
〖公则二〗当一个物体在运动时撞击着另一个静止不动的物体,则该物体必定反射转来,使其继续运动,而这反射运动的线与所撞击着静止物体的平面所形成的角度将等于投射运动的线与同一平面所形成的角度。
以上所论都只是涉及最简单的物体,这些物体相互间的区别,只以动静迟速为准。现在让我们进而讨论复合的物体。
〖界说〗当许多具相同或不同体积的物体为别的物体所压迫,而紧结在一起时,或当许多物体具相同或不同速度在运动,因而依一定的比率彼此传达其运动时,则这些物体便可以说是互相联合,而且总结起来便可以说是组成一个物体或一个个体,它和别的个体的区别,即在于它是多数物体所联合而成。
〖公则三〗依个体或复合体的各部分相互紧接的面积较大或较小,则促使构成此个体的各部分改变其位置也必定因而较难或较易,因此促使个体改变其形状也随着较难或较易。于是凡是各部分间紧接的面积较小的物体,便称为柔软;凡是各部分互相流转动的物体,便称为液质。
〖补则四〗一些物体如果从多数物体组成的物体或个体中分裂出来,而且其地位为相同数目及相同性质之别的物体所代替,则此个体将仍保持其固有的性质而其形式也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物体区别不由于实体据补则一,但是据前界说构成个体的形式的东西乃是多数物体的联合。据我们所假定的前提,虽然各个物体不断变化,而个体的形式,仍然保持如故。所以就实体而论以及就样式而论,个体将仍然保持其从前固有的性质。此证。
〖补则五〗如果组成个体的各部分或变大些或变小些,但是仍然保持其原来彼此间同样动静的比率,则这一个体也将仍然保持其固有的性质,而其形式也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与前一补则的证明完全相同。
〖补则六〗如果组成一个个体的若干物体被迫而改变其原有运动方向,向着另一方向运动,但是它们仍然能继续运动,并且能够保存其相互间如象以前的同一比率状态,则这个个体将仍然保持其固有性质,而其形式也将没有任何变化。
〖证明〗这是自明的,因为个体即是被假定为能够保持着按照界说构成其形式的一切东西。
〖补则七〗再则,这样组成的个体无论就全体而言或动或静或循这方向而动,或循那方向而动,只要它的各个部分能够保持其自身的运动,而且能够传达其运动于其余部分一如从前,则这个个体将仍然保持其性质。
〖证明〗从补则四前面的界说看来,这是很明白的。
〖附释〗由此可见,一个复合体如何能够在许多情形下被激动,但仍然能够保持其性质。这样我们便已经知道了那彼此间仅按照动静迟速而有所区别的若干物体所组成的个体,换言之,即为许多最简单的物体所组成的个体的概念。假如我们试考察另一种为许多不同性质的个体所组成的个体,则我们将发现这种个体可以在许多情形下被激动,但仍然能够保持其性质。因为它的每一部分既然是多数物体所组成,则据前一补则每一部分便可以作较速或较迟的运动而不致改变其性质,因此每一部分能够较迟或较速地传达其运动于其余部分。假如我们试想象一个第二种个体所组成的第三种个体,则我们可以发见,它可以在更多的情形下被激动,但是它的形式不致有什么变化。如此无穷地推演下去,我们不难理解整个自然界是一个个体,它的各个部分,换言之,即一切物体,虽有极其多样的转化,但整个个体可以不致有什么改变。假如我的目的在于专门讨论物体的问题,则我对这些东西应当加以更充分的解释和证明。但是我已经说过,我的目的别有所在,我所以讨论到这点,是因为从我所已经提出来证明的事物里,我很容易顺便将它们推演出来。
■公设■
一、人身是许多不同性质的个体所组成,而每一个个体又是许多复杂的部分所组成。
二、组成人身的个体中,有的是液质的,有的是柔软的,有的是坚硬的。
三、组成人身的各个体,亦即人体自身,在许多情形下是为外界物体所激动。
四、人身需要许多别的物体,以资保存,也可以说是,借以不断地维持其新生。
五、当人身的液质部分为外界物体所决定时,常冲击着别的柔软部分,因而改变它的平面,并且有似遗留一些外界物体所冲击的痕迹在它上面。
六、人身能在许多情形下移动外界物体,且能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
〖命题十四〗人心有认识许多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
〖证明〗人身据公设三与六在许多情形下为外界物体所激动,而且又适于在许多情形下支配外界物体。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必然能觉察人身中的一切变化。所以人心有认识多量事物的能力,如果它的身体能够适应的方面愈多,则这种能力将随着愈大。此证。
〖命题十五〗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不是简单的,而是多数观念组成的。
证明构成人心的形式的存在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是一个物体的观念,而这个物体据公设一又是许多高度复合的个体所组成。但是每一个组成这个物体的个体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必然存在于神内;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人身的观念是由形成身体的许多部分的各种观念所组合而成。此证。
〖命题十六〗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身的性质,同时必定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
〖证明〗任何物体被激动而成的一切情形据补则三后的公则一出于被激动的物体的性质,同时也出于激动的物体的性质,所以这些情形的观念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必定包含能激动与被激动的两种物体的性质;所以人的身体为外物所激动的任何一个情形的观念必定包含有人体和外物的性质。此证。
〖绎理一〗因此推知,第一:人心能够知觉许多物体的性质,以及它自己身体的性质。
〖绎理二〗因此推知,第二:我们对于外界物体所有的观念表示我们自己身体的情况较多于表示外界物体的性质。此点我已于第一部分附录里用许多例证解释明白。
〖命题十七〗假如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这种情况包含有外界物体的性质,则人心将以为这个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的或即在面前,直至人的身体被激动而呈现另一情况以排除这个外界物体的存在或现存为止。
〖证明〗这是自明的。因为当人的身体受激动而呈现某种情况时,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将继续以为这感于外界物体而起的情况[或情感],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心将具有一个现实存在的分殊的观念,包含着外界物体的性质于其内,换言之,人心将具有一个不唯不排除,而且将确认,外界物体的性质的存在或现存的观念。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人心将认为外界物体是现实存在或即在面前等等。此证。
〖绎理〗人心对于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即使当这物既不存在,也不即在面前时,也能够设想这物,视如即在面前。
〖证明〗当外界物体决定人体中的液质部分,致常冲击着柔软部分时,据公设五因而液质部分改变柔软部分的平面;因此参看补则三绎理后的第二公则液质部分所发生的反射运动在新平面上其方向与前此所反射的方向不同,而且此后当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而冲击着新平面时,则它所反射的方向与被外界物体压迫而反射在平面上的方向相同。所以当这些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重演其为外界物体所产生的反射运动时,便在人体内引起与最初受外界物体激动时相同的情形,同时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也将因而想到该外界物体,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人心也将认为该外界物体即在面前。而人心发生这种认识作用的常度相当于人体内液质部分由自发运动而冲击着那些新平面的常度。所以曾经一度激动过人体的外物,虽不存在,而人心也将认为那物即在面前,而且这种认识作用之常常发生,正与人体内那样常常重演这种生理作用相当。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我们把不在面前的东西,认为即在面前的这种常常发生的认识作用,是如何起源的。也可能或许尚有别的原因;但是,在这里,我已满足于指出了一个足以解释这事的原因,就好象我曾经凭借真正的原因来解释它那样。我不相信,我是违背真理,因为我所提出的一些公设,没有什么不符合经验的地方,对于这些符合经验的公设,及当我们既已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的绎理证明人的存在正如我们知觉着那样之后,我们实在更没有什么可以怀疑的了。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二我们明白见到,譬如说构成彼得的心灵的“彼得”观念,与在别人,譬如说在保罗心中的“彼得”观念间有什么区别。因为前者直接表示彼得本人的身体本质,只有当彼得存在时,它才包含存在;反之,后者毋宁是表示保罗的身体状况,而不是表示彼得的本性;因此只要保罗的身体状态持续着,保罗的心灵即能认识彼得,以为即在目前,纵使彼得并不即在面前。但是为了保持通常的用语起见,凡是属于人的身体的情状,假如它的观念供给我们以外界物体,正如即在面前,则我们便称为“事物的形象”,虽然它们并不真正复现事物的形式。当人心在这种方式下认识物体,便称为想象。说到这里,为了开始表明错误的性质起见,我想要促使读者注意的,就是:心灵的想象,就其自身看来,并不包含错误,而心灵也并不由于想象而陷于错误,但只是由于缺乏一个足以排除对于许多事物虽不存在而想象为如在面前的观念。因为如果当心灵想象着不存在的事物如在面前,同时,又能够知道那些事物并不现实地存在时,则心灵反将认想象能力为其本性中具有的德性,而非缺陷,尤其是当这种想象能力单独依靠它自己的性质,换言之,据第一部分界说七即心灵的想象能力是自由的时候。
〖命题十八〗假如人身曾在一个时候而同时为两个或多数物体所激动,则当人心后来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时,也将回忆起其他的物体。
〖证明〗人心想象一个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是由于人身为一个外界物体的印象所激动、所影响,其被激动的情况与其某一部分感受外界物体的刺激时相应。但是根据这里所提出的假设,身体是被影响到这样的状态,致使心灵同时想象着两个物体,所以就这里说来,人心将想象两个物体,而当它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将立即回忆起其他物体。此证。
〖附释〗由此我们可以明白知道什么是记忆。记忆不是别的,只是一种观念的联系,这些观念包含人身以外的事物的性质,这种在人心中的观念的联系与在人身中的情况的次序或联系正相对比。第一,我说记忆仅是包含人身以外的事物的性质的观念联系,而不是解释外界事物性质的观念联系,因为其实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只有人体内情况的观念,这些观念包含人体的性质以及外物的性质。第二,我说这种观念联系之发生是依照人身中情况或情感的次序和联系,如此便可以有别于依照理智次序而产生的观念联系,所谓理智是人人相同的,依照理智的次序足以使人心借事物的第一原因,以认识事物。因此我们更可以明白知道何以人心能从对于一物的思想,忽而转到对他物的思想,虽然此物与他物间并无相同之处。譬如,从对于“苹果”二字的思想一个人便立刻转到鲜果的思想,而真实的鲜果与“苹果”二字的声音间并无相似之处,且除了那人的身体常常为苹果的实物与“苹果”的声音所感触外,换言之,除了当他看见真实苹果时他又常听见“苹果”二字的声音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同样,各人都可以各按照他排列身体以内事物形象的习惯,而由一个思想转到另一个思想。譬如,如果一个军人看见沙土上有马蹄痕迹,他将立刻由马的思想,转到骑兵的思想,因而转到战事的思想。反之,乡下农夫由马的思想将转到他的犁具、田地等等。所以,象这样,各人都各按照他习于联结或贯串他心中事物的形象的方式,由一个思想转到这个或那个思想。
〖命题十九〗人的心灵除了通过人的身体因感触而起的情状的观念外,对于人身以及人身的存在无所知觉。
〖证明〗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是人身的观念或知识,而这种观念或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九是在神内的,但这是就神之被认为一个个体事物之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或者,确切点说,因为据公设四人体需要许多别的物体,据说是借以不断地维持其新生,又因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与连系和因果的次序与连系相同,所以人身的观念将在神内,但就神之被认作为众多个别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所以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或神具有人的身体的知识,但就神之为众多别的观念的分殊而言,非就神之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不知道人身。但人身的情状的观念,就神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是在神内;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人心知觉这些情状,因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心知觉人身,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知觉人身当作现实存在。所以只有凭借着人身被激动而起的情状的观念,人心才知觉人身。此证。
〖命题二十〗人心的观念和知识同样存在于神内,并由神而出,正如人身的观念和知识那样。
〖证明〗思想据第二部分命题一是神的一个属性;因此在神内必定有据第二部分命题三神自身的观念以及神的一切分殊的观念,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在神内必定有人心的观念。况且,据第二部分命题九人心这种观念或知识之存在于神内,并非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乃就神是一个个体事物之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但据第二部分命题七观念的次序与连系与因果的次序与连系相同。所以人心的观念和知识之在神内及其与神的关系与人身的观念和知识正是相同。此证。
〖命题二十一〗心灵的观念和心灵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和身体相结合一样。
〖证明〗我们曾经指出,心灵与身体相结合是因为身体是心灵的对象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根据同一理由,心灵的观念必与其对象,即心灵自身相结合,正如心灵自身与身体相结合一样。此证。
〖附释〗这一命题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里所说的看来可以更为明白了解,因为在那里我们曾经指出身体的观念与身体,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心灵与身体是同一个体,不过一时由思想这个属性,一时由广延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所以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也是同一之物,但由同一属性即思想这个属性,去认识罢了。因此我说,心灵的观念与心灵自身以同一的必然性,由同一的力量,存在于神内。因为,其实,心灵的观念,换言之,观念的观念,不是别的,即是观念的形式,不但只是就观念之被认为思想的一个分殊,且与其对象没有关系而言,正如一个人知道一件事,因而知道他知道这是一件事,且同时知道他知道他知道这一件事,如此递进以至无穷。关于这点容以后再详。
〖命题二十二〗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状,并且知觉这些情状的观念。
〖证明〗情感或情状的观念的观念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情感的观念自身相同。所以证明这一命题与第二部分命题二十相同。但是人身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是在人心内,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在神内,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所以这些观念的观念必在神内,就神是具有人心的知识或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它们必定在人心自身之内,所以人心不仅知觉人身的情感或情状并知觉这些情感的观念。此证。
〖命题二十三〗人心只有通过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
〖证明〗心灵的观念或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是自神而出并与神相关联,其情形正与身体的观念或知识相同。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既不知人身本身,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既然人身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性而言,不与神相联系,所以人心的知识就神是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也不与神相联系。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在这样情形下还不知道它自身。况且身体被激动而起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人身自身的性质在内,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这些情状的观念与人心的性质相符合,因此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必然包含对于心灵的知识。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二对于这些观念的知识即在人心自身以内,所以人心唯有凭借知觉身体的情状的观念,才能认识其自身。此证。
〖命题二十四〗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
〖证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属于身体自身的本质,只就这些部分依一定的规律互相传达其运动而言参看补则三绎理后的界说,但不就它们是被认作与人体无关的个体而言。因为据公设一人体的各部分是许多异常复杂的个体所组成的,而这些个体的各部分据补则四可以与人体分裂,并且据补则三后的第一公则可以依照另一种规律传达其运动于别的物体,而不致改变人体自身的性质和形式。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每一部分的观念或知识将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个体事物的另一观念的分殊而言,而这一个体事物据第二部分命题七依自然的次序是先于部分自身。以上的话可以同样适用于组成人体的个体的每一部分,所以组成人体的每一部分的知识存在于神内,但就神之作为许多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非就神之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非就神之具有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心不包含有对于组成人体的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五〗人体中任何一个情感或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
〖证明〗我们已经指出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人身的情状的观念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只要这个外界物体是以一定的方式决定着人的身体,但外界的物体是与人身无关联的个体,则其观念或知识必定在神内据第二部分命题九,就神之被认作另一事物的观念的分殊而言,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就本性而言乃先于外界物体自身。所以就是神之具有人身的情状的观念而言,不具有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人身的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于外界物体的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六〗人心除凭借其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知觉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
〖证明〗假如人身在任何情形下不受外界物体影响,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人身的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人心,将不在任何情形下被该物体存在的观念所激动,也不在任何情形下知觉该外界物体的存在。但是只要人身在任何情形下被外界物体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及其绎理人心便知觉外界物体。此证。
〖绎理〗只要人心想象着一个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没有正确的知识。
〖证明〗当人心凭借它的身体的情状以考察外界物体时,我便称它是在想象着那物体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此外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便不能在别的方式下想象外界物体当作现实存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只要人心是在想象外界物体,则人心便对它们没有正确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七〗人体的任何一个情状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
〖证明〗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每一个观念皆包含人体的性质,只就人体在某种情形下被激动而言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但只要人体是一个个体能在许多情形下受到激动,则它的观念不包含对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证明。
〖命题二十八〗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只要它仅仅与人心有关联,便不是清楚明晰的,而是混淆的。
〖证明〗人体的情感或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包含外界物体以及人体自身的性质,且必然不仅包含人体自身的性质,而且包含人体各部分的性质,因为据公设三情状或情感乃是人体各部分,也可以说是人的整个身体被激动而成的状态。但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五对于外界物体和人体各部分的正确知识是在于神内,非就神之作为人心的分殊而言,只就神之作为别的观念的分殊而言。所以人体情状的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有关联而言,就恰似无前提的结论,这就是说,这是自明的它们是混淆的观念。此证。
〖附释〗构成人心的本性的观念,可用同样方法去证明,单就其本身而论,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同样,人心的观念和人身情状的观念之观念,就其仅仅与人心相关联而言,人人都可看出,也不是清楚明晰的观念。
〖命题二十九〗人体的任何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
〖证明〗人体的情状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不包含人体自身的正确知识,换言之,不能正确地表示人体的性质,也可以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不能正确地与人心的本性相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人体的情状的观念之观念不能正确地表示人心的本性,也不包含对人心的正确知识。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当人心在自然界的共同秩序下认识事物时,则人心对于它自身、它自己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皆无正确知识,但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人心除知觉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其自身。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人心除了凭借它的身体情状的观念外不能认识它自己的身体,而且人心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除了凭借身体的情状的观念外,也不能认识外界物体。所以只要人心具有这种身体情状的观念,则它对于它自身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对于它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七,以及对于外界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五,都没有正确知识,而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八及其附释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此证。
〖附释〗我明白地说,人心对于它自身、它的身体,以及外界物体都没有正确知识,而仅有混淆的片断的知识,只要人心常依自然的共同秩序以观认事物,换言之,只要人心常为外界所决定或为偶然的机缘所决定以观认此物或彼物,而非为内在本质所决定以同时观认多数事物而察见其相同、相异和相反之处。因为只要心灵在此种或别种方式下为内在本质所决定,则心灵便能清楚明晰地观认事物,有如下面所指出那样。
〖命题三十〗对于我们身体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我们身体的绵延据第二部分公则一并不依赖其本质,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一也不依赖神的绝对本性,而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身体的存在和作用皆为一定的原因所决定,而这些原因又为别的原因在一定方式下所决定而存在并起作用,而这别的原因也又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所以我们身体的绵延是依赖于自然的共同秩序和事物的客观结构。但对于事物结构的情状的正确知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一切事物的观念而言,非就神仅具有人体的观念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九绎理;所以就神之仅被认作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便认为关于我们身体的绵延的知识在于神内,实很不正确,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种知识在我们心灵内是很不正确的。此证。
〖命题三十一〗对于在我们以外的个体事物的绵延,我们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
〖证明〗每一个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六也如人的身体必依一定的方式为另外一个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而起作用,但是这一个体事物又为另一个体事物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而我们在前一命题里已经证明,由个体事物的这种共同特质,我们对于我们的身体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所以关于个体事物的绵延也可以得到同一结论,这就是说,我们对它仅有很不正确的知识。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所有个体事物都是偶然的,都是要消逝的,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一我们对于个体事物的绵延并无正确知识,而我们所理解的偶然性和可消逝性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三附释就是这样,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此外更没有别的偶然的东西。
〖命题三十二〗一切与神相关联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因为一切在神之内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总是与它们的对象完全符合,所以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它们都是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三〗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
〖证明〗假如否认这个命题,试想一想,一个积极的思想样式如何可能构成错误或虚妄的形式呢。这种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不能在神之内;而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在神之外,则这种样式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理解。所以在观念中没有任何积极的东西使它们成为错误的。此证。
〖命题三十四〗在我们心中,每一个绝对的或正确的、完满的观念都是真观念。
〖证明〗所谓我们心中有一正确的、完满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实无异于说一个正确的、完满的观念存在于神之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的本质而言。因此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也就无异于说这是一个真观念。此证。
〖命题三十五〗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privationcognitionis,而不正确的、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必定包含知识的缺陷。
〖证明〗观念中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三没有积极的成分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但错误不能是知识的绝对缺陷因为我们仅说心灵犯错误或起幻觉,而不说身体犯错误或起幻觉,也不能是绝对的愚昧,因为愚昧与错误完全是两回事。所以错误是由于知识的缺陷,这种缺陷是对事物的不正确的知识,或不正确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此证。
〖附释〗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里,我已经解释了错误如何包含着知识的缺陷,为了充分解释起见,兹举例如下:人之被欺骗由于他们自以为他们是自由的,而唯一使他们作如是想的原因,即由于他们意识到他们自己的行为,而不知道决定这些行为的原因。所以他们对于自由的观念,其实是由于他们不知道他们自己行为的原因;至于说他们的行为出于他们的意志,这纯是些没有思想的语句。什么是意志,意志如何支配身体,差不多没有一个人知道,而那些自以为知道的人们设想灵魂有一定的位置和住所,又适足以引起别人的冷笑与厌恶。同样,当我们望着太阳,我们想象着以为太阳与我们相距约有二百呎;这错误并不纯在想象,乃起于当我们想象时,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如何,也不知道想象的原因是什么。因为即使我们后来知道太阳与我们的距离,在地球的直径六百倍以上,我们仍然想象着太阳离我们很近,因为这并不由于我们不知道它的真距离,而仍然由于我们的身体自身为太阳所影响,而我们身体的情状即包含有太阳的本质。
〖命题三十六〗不正确的和混淆的观念,正如正确的或清楚明晰的观念,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
〖证明〗一切观念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都在神内,而且就它们与神相关联而言,它们都是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二和据第二部分命题七正确的观念。只有就它们与某人的个体心灵相关联而言,才会有不正确的或混淆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四和二十八。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绎理一切观念,不论正确的或不正确的,都出于同样的必然性。此证。
〖命题三十七〗凡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参看补则二,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的,并不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
〖证明〗因为如果否认这个命题,试看是否可能,认共同的东西构成个体事物的本质,——譬如说,构成B的本质。于是据第二部分界说二没有B则这些共同的东西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认识。但是这与前提相违反。所以共同的东西不属于B的本质,也不构成任何个体事物的本质。此证。
〖命题三十八〗只有为一切事物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及全体内的东西才可正确地被认识。
〖证明〗试假设A为一切物体所共同具有的,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内和全体内。我以为,唯有A才可以正确地被认识。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A的观念将必然正确地在神之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兼就神具有人的身体情状的观念而言,而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二十五和二十七这种情状的观念包含人的身体的性质且又部分地包含外界物体的性质,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二和十三这种观念将必然在神内,就神之构成人的心灵而言,或就神具有在人的心灵中的观念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人的心灵就其认识其自身,并认识其身体和外界物体而言,必然正确地认识A;此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认识A。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有些观念或概念,为人人所共同具有的,因为据补则二一切物体有其相同之处,而此相同之处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必为人人正确地,换言之,清楚明晰地知觉着。
〖命题三十九〗对于人体和通常激动人体的外界物体所共有和所特有的,并且同等存在于部分和全体内的东西,人心中具有正确的观念。
〖证明〗设A为人的身体与某种外界物体所共有且特有的东西,设A同等存在于人的身体内及那些外界物体内,并设A同等存在于每一外界物体的部分和全体。则据第二部分命题七A自身的正确观念将存在于神内,就神具有人的身体的观念和就神具有某种外界物体的观念而言。假设人的身体为它和外界物体共同具有的东西所激动,换言之,为A所激动,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这种感受或情状的观念将包含A的特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七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就其包含A的特质而言,将正确地存在于神内,就神之作为人的身体的观念而言,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就神构成人的心灵的本性而言。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个情状的观念也正确地在人的心灵中。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人的身体具有与其他物体共同的东西愈多,则人的心灵能认识的事物也将愈多。
〖命题四十〗凡是由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也是正确的。
〖证明〗这是很明白的。因为所谓由人的心灵中本身正确的观念推演出来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意思就是说在神的理智中,有一个观念存在,而这个观念以神为原因,不是就神为无限而言,也不是就神之作为众多个体事物的观念而言,而只是就它构成人心的本质而言。
〖附释一〗至此我已说明所谓“共同”概念为我们推理的基础的原因了。这些公则或“共同”概念虽有别的原因可以解释,但是如果用我们的方法去解释,必将更为适用,因为如此则我们可以确知什么概念较其余的更为有用,什么概念全无用处,什么概念是共同的,什么概念仅对于未为成见所囿的人们才是清楚明晰的,并且,最后,什么概念是根据薄弱的。此外并可明白这些叫做“第二概念”,以及这些概念所依据的公则是如何起源的,以及我从前曾经考虑过的许多别的东西。但是我既然已经划出这些问题归于我的另外一种著作中去讨论,不欲过于冗长致惹厌烦,所以决意在这里不加论述。但是我也不想省略为我们所必须知道的事项,我将简略指出许多叫做“先验”的名词,如“存在”、“事物”、“某物”等所以起源的原因。这些名词的起源乃因人的身体,既是有限,只能够同时明晰地形成一定数目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形象我在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的附释里已经说明。如果逾越这个限度,则这些形象便会混淆起来。如果将人体所能同时明晰地形成的形象的数量,超过的太多,则所有的形象便将全体相互混同起来。既是如此,则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和命题十八可以明白见得人体内同时所能够形成的形象数目愈多,则人心所能同时想象的物体也将愈多。因此如果身体内的形象全是混同的,则心灵将混淆地想象着一切的物体而不能分辨彼此,且将用一个属性,如存在或事物之类,以概括全体。并且这样的混同也可起源于形象间缺乏同样的生动性,或别的类似原因,但无须在这里讨论,而只细究这一个原因就可以满足我们的目的。因为总结起来说,这些名词代表混同到了最高级的观念。所谓“共相”的概念如“人”、“马”、“犬”等也就是在这种情形下起源的。譬如说,人的身体内同时形成许多人的形象,这些形象的数目虽未完全超过想象的限度,但已到了心灵没有能力去想象人们确定数目和每个人彼此间细微的区别如颜色、身材等的程度,因此,心灵只能明晰地想象人们所共同的亦即身体被人们所激动的那方面。正因为身体主要地是被人们亦即不断被每一个人所激动;于是心灵便用一“人”字去表示它,并借以赅括无数的个人。因为,我已经说过,要心灵想象一定数目的个人,那是不能够的。但是我们必须注意,这些概念之形成,并不是人人相同的,乃依各人身体被激动的常度,和各人的心灵想象或回忆这种情状的难易而各有不同。譬如,凡常常用赞美的态度来观察人们的身材的人,一提到“人”字,将理解为一玉立的身材,而那些习于从别的观点来观察人的人,则将形成别人的共同形象,认人为,譬如,能笑的动物,两足而无羽毛的动物或理性的动物等等。这样每个人都可以按照其自己的身体的情状而形成事物的一般形象。无怪乎一些哲学家仅仅按照事物的形象来解释自然界的事物,便引起了许多争论。
〖附释二〗从上面所说的看来,显然我们知觉许多事物,并且形成许多普遍的观念。
第一,从通过感官片断地、混淆地和不依理智的秩序而呈现给我们的个体事物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九绎理。因此我常称这样的知觉为从泛泛经验得来的知识。
第二,从记号得来的观念;例如,当我们听得或读到某一些字,便同时回忆起与它们相应的事物,并形成与它们类似的观念,借这些观念来想象事物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八附释。这两种考察事物的方式,我此后将称为第一种知识、意见或想象。
第三,从对于事物的特质propria具有共同概念和正确观念而得来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命题三十九及其绎理和命题四十。这种认识事物的方式,我将称为理性或第二种知识。
除了这两种知识以外,我将在下面指出,还有第三种知识,我将称之为直观知识scientia intuitiva。这种知识是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
关于这一切,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来说明。设有三个数于此,要求出第四个数,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要等于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一个商人将毫不迟疑地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并以第一个数来除其积。这或则是因为他还没有忘记他从学校教师那里听来而未经证明的公式,或者是因为他由常常计算简单数目的经验得来,或者是因为他根据欧几里得“几何学”第七章第十九命题的证明,懂得比例数的共同特性。但是要计算最简单的数目,这些方法全用不着。譬如,有1,2,3三个数于此,人人都可看出第四个比例数是6,这比任何证明还更明白,因为单凭直观,我们便可看到由第一个数与第二个数的比例,就可以推出第四个数。
〖命题四十一〗只有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第二和第三种知识必然是真知识。
〖证明〗在上面的附释里,我们已经说过,凡是混淆的、不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一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只有这种知识是错误的原因。并且我又说过,凡是正确的观念,都属于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必然是真知识。
〖命题四十二〗只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而不是第一种知识,才教导我们辨别真理与错误。
〖证明〗这个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知道辨别真理与错误的人,必定具有何为真理与何为错误的正确观念,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他必定借第二种和第三种知识来认识真理与错误。
〖命题四十三〗具有真观念的人,必同时知道他具有真观念,他决不能怀疑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
〖证明〗在我们心灵内的真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就正是在神内是正确的观念,这只是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所以我们试假设就人心的本性之表现神而言,有一个正确的观念A在神之内,那么,这个观念A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这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必然就存在于神内,它和神的联系与它和观念A的联系方式是相同的。但是据假设,观念A和神的联系,是就人心的性质之表现神来说明的。因此观念A的观念也必定以同样的方式与神相联系。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观念A的正确观念也将存在于具有正确观念A的心灵自身之内。所以凡具有正确观念的人,换言之,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四凡真正认识一个事物的人,必同时具有关于它的知识的正确观念或真实知识,这就是说这是明白的他必定同时确知他所知道的东西的真理性。此证。
〖附释〗在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一的附释里,我已经说明什么是观念的观念,但须知前命题是充分自明的。因为凡具有真观念的人无不知道真观念包含最高的确定性。因为具有真观念并没有别的意思,即是最完满、最确定地认识一个对象。其实并没有人会怀疑这点,除非他认为观念乃是呆笨的东西,有如壁上的一张图画,而不是思想的一个形态或理智的自身。现在试问:一个人如果不首先了解一个东西,谁能知道他确定知道那个东西?并且除了真观念外,还有什么更明白更确定的东西足以作真理的标准呢?正如光明之显示其自身并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说到这里,我相信已经充分答复了下面的疑问,这疑问大略如下:如果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仅在于真观念与它的对象相符合,象前面所说那样,如此,则真观念岂非并没有高出于错误观念之上的真实性或圆满性吗因为两者间的区别既仅系于外在的标志?而且因此那些具有真观念的人岂不是将没有较高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实在性或圆满性吗?再则,为什么人会有错误的观念呢?并且一个人何以能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呢?凡此种种问题,我已说过,我相信我已经回答了。因为说到真观念与错误观念的区别,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看来,已很明白,即前者与后者的关系有如存在与不存在的关系。至于错误的起源,我已于命题十九到三十五及命题三十五附释里很明白地指出了。因此具有真观念的人与仅具有错误观念的人的区别也随之明白了。至于对最后所提出的一点,即一个人何以能够确知他具有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的问题,我也已经屡次说过了,即是:他知道他的观念符合它的对象,即因为他具有一个与对象相符合的观念,或因为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此外还可以附加一句,我们的心灵,就其能真知事物而言,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乃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因此,心灵中清楚明晰的观念与神的观念有同等的真实。
〖命题四十四〗理性的本性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而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
〖证明〗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在于真正地认知事物或据第一部分公则六在于认知事物自身,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不在于认事物为偶然的,而在于认事物为必然的。此证。
〖绎理一〗由此推知,无论就过去或未来说来,只有凭借想象的力量,我们才把事物认为是偶然的。
〖附释〗至于此事如何发生,我将用很少几句话来解释。我们在上面第二部分命题十七及其绎理已经指出,倘使没有使事物不存在的原因发生,则我们的心灵将总是想象事物存在于眼前,纵使这些事物并不存在。又我们也曾经指出第二部分命题十八,假如人的身体曾经一度同时为两个外界物体所激动,则当人的心灵后来随时想象着其中之一时,也将立即回忆起另一物体;这就是说,心灵将认两个物体并呈于其前,除非有原因发生以阻止事物的现前存在。此外更无人怀疑,我们想象时间乃因为我们想象一些物体在运动,其速度或小于、或大于或相等于别的物体运动的速度。现在试假设一个儿童昨天第一次在清晨看见彼得,正午时,看见保罗,晚间看见西门,而今天早晨又看见彼得。从第二部分命题十八看来,很明显地,当他一看见早晨的阳光,他将想象着太阳在天空中经过的地方与前一天相同;这就是说,他将想象全天,同时彼得在他的想象中与早晨联合,保罗与正午联合,西门与晚间联合。所以当早晨时,他将想象保罗与西门的存在与将来联系;反之,当他晚间看见西门时,则他将以彼得与保罗和过去联合,而想象他们与过去联系。此种想象的联合将愈益坚固,如果他依同一次序看见这三人的次数愈多。但是假如一次偶然有所变动,在另一晚间,他没有看见西门,而看见伊代,及次日早晨当他想着晚间时,他将一时想象到西门,一时又想象到伊代,但不会两人同时想起。因为据假设,他在晚间总是看见二人中之一人,而不是同时看见两人在一起。所以他的想象便将犹移不定,当他想着将来一个晚间,时而他会想到这人,时而又会想到那人。换言之,他对两人皆不能认为确定,而认为两人在将来都是偶然的。这种想象的犹移,将不断地侵入,只要我们用想象去考察事物,将事物纳于过去或将来的关系中来考察。因此,从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关系以考察事物,则我们将想象事物是偶然的。
〖绎理二〗理性的本性在于在某种永恒的形式下来考察事物。
〖证明〗理性的本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在于认为事物是必然的,不在于认为事物是偶然的。并且理性对事物的这种必然性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一具有真知识,或者能够认知事物的自身据第一部分公则六。但事物的这种必然性据第一部分命题十六乃是神的永恒本性自身的必然性。所以理性的本性在于在这种永恒的形式下来考察事物。并且,理性的基础是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表示事物的共同特质的概念,而这些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七并不表示个体事物的本质,因此必须不要从时间的关系去认识,而要在某种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此证。
〖命题四十五〗一个物体或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必须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
〖证明〗一个现实存在的个体事物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八绎理必然包含这个事物的本质和存在。但是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个别事物没有神就不能被认识,而且据第二部分命题六既然个体事物以神为原因,就神之借个体事物作为样式所隶属的属性看来而言,故个体事物的观念据第一部分公则四必然包含该属性的概念,换言之据第一部分界说六必然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此证。
〖附释〗这里所谓存在并不是指绵延而言,换言之,并不是指从抽象眼光看来或当作某种的量看来的存在而言,而乃指个体事物所固有的存在性质本身而言,因为神的本性之永恒必然性为无限多事物在无限多的方式下所自出参看第一部分命题十六。我说我是指个体事物的存在本身只在神以内而言,因为虽然每一个体事物在某种方式下为另一个体事物所决定而存在,但是每一事物借以保持其存在的力量是从神的本性之永恒必然性而出参看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四绎理。
〖命题四十六〗对于每一个观念所包含的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知识是正确的和完满的。
〖证明〗前一个命题的证明是普遍适用的,并且不论一物被认作部分或全体,这物的观念,不论是部分的或全体的据前命题,将必定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因此那能够给我们以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知识的东西,是万物所共同具有并且同等地在部分或全体之中。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这种知识必然是正确和完满的。此证。
〖命题四十七〗人的心灵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
〖证明〗人的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二具有观念,借这些观念以认知它自身据第二部分命题二十三和它的身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九,以及外界物体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一和命题十七,当作现实的存在。所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五和四十六人的,心灵具有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正确知识。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神的无限的本质及其永恒性乃是人人所共知的。而且万物既在神内并通过神而被认识,由此可见,我们可以关于神的知识推论出许多正确的知识,因而形成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里所提到的第三种知识,关于这种知识的价值与效用,将于本书第五部分中讨论。至于我们对于神的知识所以没有象我们所有的共同概念那样明晰,是因为我们不能想象神,象我们想象物体一般,又因为我们附会许多我们习于看见的事物的形象于神的名词上面;这种错误,因为我们的身体既不断地为外界物体所激动,实难于避免。其实,大多数的错误都由于没有将名词正确地应用于事物上。因为假如有人说由圆形的中心到周围所画的直线不是相等的,则他所了解的圆形,至少在当时,与数学家所了解的圆形是另一回事。同样,当人们计算时有了错误,则他们心中的数目必定不是他们写在纸上的数目。因此单就他们的心灵看来,他们其实没有错误,虽然他们好象是算错了,这是因为我们以为他们心中的数目就是纸上所写的数目。如果我们不这样揣想,我们便不会相信他们错误,就好象当我们最近听见一个人大叫他的庭院飞在他的邻居的母鸡身上时,我决不会相信他错误,因为我们充分明了他的真正意思。这就是许多争论所以起源的原因,即不是由于人们没有将他们的思想表达清楚,便是由于对别人的思想有了错误的了解。因为当他们彼此辩争得最剧烈时,究其实,不是他们的思想完全相同,就是他们的思想自始即互不相干,没有争辩的必要,所以他们认为是别人错误而且不通的地方,其实并不是如此。
〖命题四十八〗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灵之有这个意愿或那个意愿乃是被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
〖证明〗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思想的某种一定的样式,所以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七绎理二心灵不能是自己的行为的自由因,换言之,心灵没有绝对能力以志愿这样或志愿那样,但是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八必定为一个原因所决定以有这个意愿,而这一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此证。
〖附释〗用同样的方式可以证明心灵中没有认识、欲求、爱好等等的绝对能力。因此这些能力和类似这些的能力,如其不是纯粹虚构的东西,便是我们所习惯于从个别事物所形成的一些玄学的或一般的东西。因此理智和意志与这个观念和那个观念或这个意愿和那个意愿的关系,就好象石的性质与这块石头或那块石头,又好象人与彼得和保罗的关系一样。至于人何以会想象自己是自由的,其原因我已经在第一部分的附录里说明了。但是在我进行讨论别的以前,我必须附带说明,我认为意志是一种肯定或否定的能力,而不是欲望;我说,意志,是一种能力,一种心灵借以肯定或否定什么是真、什么是错误的能力,而不是心灵借以追求一物或避免一物的欲望。现在我们既然已经证明这些能力是些普遍的概念,与我们由之形成这些普遍概念的个体事物并不能分开,则我们就必须探究这些个别意愿的本身是否是事物的观念以外的别的东西。我说,我们必须探究在心灵内,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包含的以外,是否尚有别的肯定或否定。关于这一点,请参看下一命题及第二部分界说三,便不致于形成图画式的思想,因为,我们谓观念并非指眼睛底里或脑髓中间的形象,而是指思想的概念。
〖命题四十九〗在心灵中除了观念作为观念所包含的意愿或肯定否定以外,没有意愿或肯定与否定。
〖证明〗心灵中据前命题没有志愿这样或不志愿那样的绝对能力,只有个别的意愿,即这个肯定和那个肯定,这个否定和那个否定。让我们试设想一个个别意愿,亦即思想的一个样式,借此意愿或思想的样式,心灵肯定三角形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则这一个肯定包含三角形的观念或概念,换言之,没有三角形的概念,则方才所肯定的便不能被设想。因为,说A必定包含B的概念,与说没有B则A不能被设想,完全是相同的说法。并且,如果没有三角形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公则三这一个肯定就不能存在,因此,没有三角形的观念,则这一个肯定既不能存在也不能被设想。再则,三角形的观念必定包含这一个肯定,即三内角之和等于两直角。所以,反过来说,三角形的观念没有这一肯定也不能存在或被设想。所以据第二部分界说二这一肯定属于三角形的观念的本质,除此以外,并没有别的。我们所说关于这个意愿的一切因为我们是任意举出的例证。都可适用于所有别的意愿,换言之,除观念以外,没有意愿。此证。
〖绎理〗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
〖证明〗意志与理智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八及其附释不是别的,只是个别的意愿与观念自身。但个别的意愿与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是同一的,所以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此证。
〖附释〗以上我已经解除普通所认为错误的原因了。并且已经在上面证明了错误仅在于片断的和混淆的观念所包含的缺陷。所以就错误的观念作为错误的观念而言并不包含确定性。因此,当我们说,一个人自安于错误的观念,不加怀疑,我们并没有说他是确定的,但只是说他不怀疑,这就是说,他自安于错误,因为没有充分的原因足以使他的想象动摇。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的附释。所以即使一个人坚持错误的观念,我们也决不因此便称他很确定。因为所谓确定性是指某种肯定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及其附释,而不只是疑惑的缺乏,反之,所谓缺乏确定性就是错误的意思。
现在为了使前一命题透彻明白,还须补充几句话。此外,关于反对我的学说的论点,必须予以答复;最后为解除对于我的学说的疑惑,我认为有指出此说的一些效用之必要。我说一些效用,因为主要的效用须俟第五部分才更可明了。
兹试从第一点开始,并且我首先要劝告读者,必须仔细注意心灵的观念或概念与由想象形成的事物的形象二者之区别。其次并须注意观念与用来表示观念的名词间之区别。因为即由于许多人对于形象、名词和观念三者,不是完全混淆起来,便是没有充分正确地或充分严密地加以区别,所以他们对于这里所提出的关于意志的学说才会茫然不知,而对于此说的了解,实为哲学的思辨和智慧的生活指导所必不可少。但是所有那些人们认为观念是形象所构成,形象是起于身体与外界物体的接触,大都相信某些东西的观念,如果我们对它们不能形成相似的形象,便不是观念,而只是任意虚构的幻象。因此他们将观念认作壁上死板的图片,而且他们既为这种先入的成见所占据,便不能见到观念之为观念本身即包含肯定与否定。而且凡是那些人们将名词与观念或将名词与观念本身所包含的肯定混淆起来的,大都相信他们能够欲求一些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只要他们能够仅仅在名词上肯定或否定与他们的感觉相反的东西就行了。但是这种成见实很容易扫除,只须注意思想的性质并不丝毫包含形体的概念就够了;这样并可以明白见到观念既是思想的一个样式,决不是任何事物的形象,也不是名词所构成。因为名词和形象的本质乃纯是身体的运动所构成,而身体的运动又绝不包含思想的概念。
以上是促读者注意区别观念、形象、名词三项的一番话,现在姑止于此。现在进一步讨论上面已经提及的反对我的意志说的议论。
第一个反对的理由,即因他们信以为确定无疑: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因之,意志不同于理智。至于他们所以相信意志的范围较广于理智的根据,即因为,他们说,据经验昭示,我们不需要发现已经具有的更大的承认或肯定和否定的能力以承认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的事物,但是我们却不能不需要一个较大的认识能力,以认识我们此时所毫无知觉的无限多事物。因此意志有别于理智,前者是无限的,而后者则是有限的。
第二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在于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象最明显不过的是我们可以保留我们的判断,对于所认知的事物可以不作肯定。而且这种说法更可得到强有力的赞助,因为没有人可以说是因知觉一物而被欺骗,却只有因他肯定一物而受欺骗。譬如,一个人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但是他并不因此即肯定此有翼之马的存在,换言之,除非他同时承认有翼之马的存在,他并不能说是受了欺骗。所以从经验的教训看来,好象没有较意志或承认的能力是自由的、且与理智的能力有区别的这个事实更为明白无疑了。
第三个可以反对我们的理由,即基于他们认为此一肯定所包含的实在性好象并不较另一肯定为多,这就是说,肯定一真事物为真比较肯定一伪事物为真好象并不需要更大的力量。反之,我们确切见到一个观念可以比另一个观念包含较多的实在性,因为如果一物较他物更有价值,则依同一的比例,该物的观念也较他物的观念为更完满。由此看来,意志与理智间显然大有区别。
可以反对我们的第四个理由是这样:如果人的行为不是出于自由的意志,当他到了一种均衡状态,象布里丹的驴子那样时,他将怎样办呢?他不会饥饿而死吗?假如这样,我们岂不将他认作泥塑的人或驴子吗?倘若否认此点,那么我们不能承认他能够自决,具有去所要去的地方、作所要作的事情的能力。
除此以外,也许还有别的反对意见,但我并无义务将任何人的梦想一一论列,我仅欲将上面所提及的论点,尽量作短简的答复。
为回答第一个反对的论点,我承认意志的范围较理智为广,如果理智仅仅指清楚明晰的观念而言;但我不承认意志的范围伸展得较知觉或构成概念的能力更广,并且我实在看不出何以意志的能力较感觉的能力更应该说是无限的;因为借同一意志的能力我们可以肯定无限多的事物但必须一一依次肯定,因为我们不能同时肯定无限多的事物,同样,借同一感觉的能力,我们可以感觉或知觉一一依次,无限多的物体。假如有人说,有无限多的事物非我们所能认识,我答道:凡是我们的思想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也就是我们的意志所不能达到的东西。但他们又说道: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这些事物,那么,他必须赐予我们一个较他所已赐予我们的更大的认识能力,但无须赐予我们一个较大的意志能力;这无异于说,假如上帝要使我们认识无限多的其他存在,他必须赐给我们一个比他所已赐给的较大的理智,但无须赐给我们一个存在的较普遍观念,以把握这无限多的存在。因为我们已经指出,意志是一个普遍的东西或观念,可以通过意志来解释一切个别意愿,换言之,意志乃是一切个别意愿所共同的东西。因此,无怪乎那些相信一切意愿之共同的或普遍的观念是一种能力的人,要说意志的范围无限度地超过理智的范围。因为,普遍性是同等地适用于一个、多个或无限多的个体。
对于第二个反驳的答复,我否认我们具有保留判断的自由力量。因为当我们说,某人保留他的判断,我们仅不过说,他知道,他对于那个对象还没有正确的认识。所以判断的保留其实仍然是一种知觉,而不是自由意志。为了使得这点明白了解起见,我们试设想:有一个儿童,想象着一匹有翼的马,此外他毫无所知觉。这一想象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七绎理既包含马的存在,而这个儿童又没有看见别的东西,足以否定马的存在,因此他将必然认为此马,即在目前,而不能怀疑其存在,即使他对于马的存在,并不确定。这是我们天天在梦中常有的经验,我不相信,有人会觉得在梦中他有自由能力以保留他对于梦中事物的判断,或有自由能力以阻止他自己不梦见他在梦中所见着的东西。但在梦中,我们虽也有保留判断之事,只因为我们梦着我们在做梦。我并且还承认没有人因知觉而会受欺骗,换言之,我承认心中的形象就其本身而论并不包含错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但是我否认一个人既有所知觉,而会毫无所肯定。因为,所谓看见一个有翼的马,除了肯定一个马是有翼的之外,还有什么别的呢?因为,如果心灵除了这个有翼的马而外,没有看见别的东西,则它将认为这马即在面前,而不会有别的理由来怀疑其存在,也没有任何力量足以拒绝承认这个有翼的马,除非有翼的马的形象与另外足以否定其存在的观念相联合,或心灵自己认识到它所具有的有翼的马的观念是不正确的。这样,心灵必然会否认或者必然会怀疑这个有翼马的存在。
以上所说我相信也已经充分答复了第三条反对的论点,总结我的意思,意志是一个普遍性的东西,它是一切观念所共有的,并且意志仅表示一切观念之共同点,是即肯定。因此肯定的正确本质,抽象地看来,必定在每一观念之中,即只有在这个意义下,肯定才是同样地在一切观念之中,但非就肯定之被认作构成观念的本质而言,因为个别肯定之互不相同,一如个别观念之互不相同。例如,圆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所包含的肯定,正如圆的观念是不同于三角形的观念。此外我并且绝对否定我们肯定真实事物为真与肯定虚幻事物为真需要同等强大的思想力量。因为这两种肯定相互间的关系,就其意义看来,实有如存在之与不存在,因为观念中没有肯定的东西足以构成错误的形式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五及其附释和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七附释。因此特别要注意,当我们将普遍与个别、将理性的存在或抽象存在与真实存在混淆起来时,我们是如何容易受骗啊。
至于说到第四条反对的论点,我宣称我完全承认,如果一个人处在那种均衡的状态,并假定他除饥渴外别无知觉,且假定食物和饮料也和他有同样远的距离,则他必会死于饥渴。假如你问我象这样的人究应认为是驴子呢还是认作人?那我只能说,我不知道;同时我也不知道,究竟那悬梁自尽的是否应认为是人,或究竟小孩、愚人、疯人等是否应该认为是人。
现在剩下来必须指出的,就是这一学说的知识对于我们的生活有何效用。这一点我们可以很容易从下面的讨论里看出来:
第一,这种学说的效用在于教导我们,我们的一切行为唯以神的意志为依归,我们愈益知神,我们的行为愈益完善,那么我们参与神性也愈多。所以这个学说不仅足以使心灵随处恬静,且足以指示我们至善或最高幸福唯在于知神,且唯有知神方足以引导我们一切行为都以仁爱和真诚为准。由此可以明白看见,那些希望上帝对于他们的道德、善行,以及艰苦服役,有所表彰与酬劳的人,其去道德的真正价值未免太远,他们好象认为道德和忠诚事神本身并不是至乐和最高自由似的。
第二,这种学说的效用在于教导我们如何应付命运中的事情,或者不在我们力量以内的事情,换言之,即不出于我们本性中的事情。因为这个学说教导我们对于命运中的幸与不幸皆持同样的心情去镇静地对待和忍受。因为我们知道一切事物都依必然的法则出于神之永恒的命令,正如三角之和等于两直角之必然出于三角形的本质。
第三,这个学说对于我们的社会生活也不无裨益,因为他教人勿怨憎人、勿轻蔑人,勿嘲笑人、勿忿怒人、勿嫉视人。并且这个学说教人各个满足自己,扶助他人,但是又非出于妇人之仁、偏私迷信,而是独依理性的指导,按时势和环境的需要,如我将在第三部分中所要指出的那样。
第四,这个学说对于政治的公共生活也不无小补,因为它足以教导我们依什么方式来治理并指导公民,庶可使人民不为奴隶,而能自由自愿地作最善之事。
至此我已完成打算在这篇附释里讨论的事项,所以第二部分到了这里,也告结束。我相信,就问题的困难看来,我已经算得充分详细地解释明白人的心灵的本性及其特质了。我并且相信我已经提出了一些根本的见解,许多高尚、有用、且必须知道的道理,都可自此推绎而出。试从下面所讨论的看来,就可部分地明白。
目录页 [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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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论情感的起源和性质
■序言■
大部分写文章谈论人类的情感和生活方式的人,好象不是在讨论遵守自然界的共同规律的自然事物,而是在讨论超出自然以外的事物似的。他们似乎简直把在自然界中的人认作王国中之王国。因为他们相信:人是破坏自然秩序而不是遵守自然秩序的,是有绝对力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的,并且是完全自决而不受外物决定的。于是他们便不把人所以软弱无力和变化无常的原因归结于自然的共同力量,而归结于人性中某种缺陷,对于此种缺陷他们表示悲哀、嘲笑,蔑视,通常甚或加以诅咒。而且谁能够最雄辩地或最犀利地指责人心的弱点,他便被尊为神圣。诚然,有不少著名的人物对于他们的劳动和业绩我们甚为感激,曾经写了许多优秀的东西来讨论正当的生活方式,并给予人们不少具有充分智慧的箴言,但是就我所知,还没有人曾经规定了人的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如何可以克制情感。诚然,我深知道,那鼎鼎大名的笛卡尔,虽然他也以为人心有绝对力量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是他却曾经设法从人的情感的第一原因去解释人的情感,并且同时指出人心能够获得绝对力量来控制情感的途径。不过至少据我看来,他这些作法,除了表示他的伟大的机智外,并不足以表示别的,这点我将在适当的地方加以说明。我现在打算回到那些只是一味嘲笑或诅咒而不求理解人的情感和行为的人。从他们这些人看来,象我这样努力用几何方法来研究人们的缺陷和愚昧,并且想要用理性的方式以证明他们所指斥为违反理性、虚幻、荒谬、妄诞的事物,无疑地是最使他们惊异不过的了。但是我的理由是这样的:在自然界中,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说是起于自然的缺陷,因为自然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自然的力量和作用,亦即万物按照它们而取得存在,并从一些形态变化到另一些形态的自然的规律和法则,也是永远和到处同一的。因此也应该运用同一的方法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这就是说,应该运用普遍的自然规律和法则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因此,仇恨、忿怒、嫉妒等情感就其本身看来,正如其他个体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同一的必然性和力量。所以它们也有一定的原因,通过这些原因可以了解它们,它们也有一定的特性,值得我们加以认识,正如我考察任何别的事物的特性一样,在单独地考察它们时可以使我们得到快乐。所以,我将采取我在前面两部分中考察神和心灵的同样的方法来考察情感的性质和力量,以及人心征服情感的力量;并且我将要考察人类的行为和欲望,如同我考察线、面和体积一样。
■界说■
一 通过原因可以清楚明晰认知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正确原因,反之,仅仅通过原因不能理解其结果,则这个原因便称为不正确的或部分的原因。
二 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而我们就是这事的正确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主动,这就是说,所谓主动就是当我们内部或外部有什么事情发生,其发生乃出于我们的本性,单是通过我们的本性,对这事便可得到清楚明晰的理解。反之,假如有什么事情在我们内部发生,或者说,有什么事情出于我们的本性,而我们只是这事的部分的原因,这样我们便称为被动。
三 我把情感理解为身体的感触,这些感触使身体活动的力量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而这些情感或感触的观念同时亦随之增进或减退,顺畅或阻碍。
所以无论对这些感触中的任何一个感触,如果我们能为它的正确原因,那么我便认为它是一个主动的情感,反之,便是一个被动的情感。
■公设■
一 人的身体可以在某些情状下被激动而增进或减退其活动的力量,而在别的情状下,亦可使其活动的力量不增多也不减少。
这一个公设或公则是根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后的公设一补则五与七。
二 人的身体能够经历许多的变化,但它却仍然能够保持对于客体的印象或迹象参看第二部分公设五,因此它仍然能够保持对于事物的同样的意象关于意象的界说请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
〖命题一〗我们的心灵有时主动,但有时也被动;只要具有正确的观念,它必然主动,只要具有不正确的观念,它必然被动。
〖证明〗在每个人的心灵中,有些观念是正确的,也有些观念是歪曲的、混淆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但凡是在任何心灵中是正确的观念,在神中也是正确的,因为神构成这个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不过在人的心灵中不正确的观念,在神中却仍然是正确的据同一绎理,因为神在自身中不仅仅包含这一个心灵的本质,而且同时也包含着别的事物的观念。再则,从任何一个观念,必然有某种结果随之而出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而神便是这个结果的正确原因参看第三部分界说一,并不是因为神是无限的,而是因为神被认为构成该观念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九。但神既是这个结果的原因,因为神构成任何人心中的正确观念,而心灵乃是结果的正确的原因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因此,我们的心灵据第二部分界说二,只要具有正确的观念,就必然是主动的。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再则,凡是必然由神之内的正确观念而出的东西,因为神在自身中不仅包含着一个人的心灵,而且神除此以外更包含着别的事物的观念,则这个人的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便不是该物的正确原因,而仅是部分的原因。因此据第二部分界说二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就必然是被动的。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故我们的心灵有时主动,但有时也被动……等等。此证。
〖绎理〗由此推知,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受情欲的支配,反之,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它便愈能自主。
〖命题二〗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它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它动或静,更不能决定它使它成为任何别的东西,如果有任何别的东西的话。
〖证明〗一切思想的样式据第二部分命题六皆以神为原因,这因为神是一个能思想的东西,而不是因为神表现为某种别的属性。所以凡是决定心灵使其思想的,必是一个思想的样式,而不是广延的样式,换言之,据第二部分界说一即不是身体。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一点。又身体的动与静必起于另一个物体,而这一物体的动与静又为另一个物体所决定,并且,一般的讲来,据第二部分命题六任何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定起源于神,只就神被认为是构成某种广延的样式的东西,而不是构成某种思想的样式的东西而言,这就是说,凡发生在身体方面的,必不能起源于心灵,而心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乃是思想的一个样式。这是须得证明的第二点。故身体不能决定心灵使其思想,心灵也不能决定身体使其动或静。此证。
〖附释〗从第二部分命题七附释中所说看来,这个命题的意思就可更为明了,即心与身乃是同一的东西,不过有时借思想的属性、有时借广延的属性去理解罢了。不论我们借这个属性或那个属性去认识自然,事物的次序与连系却只是一个,因此我们身体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就性质而论,与心灵的主动或被动的次序是同时发生的。这点从我们证明第二部分命题十二的方式看来,也很明白。但是,事实虽然是这样,绝无怀疑的余地,但我却仍很难相信,如果没有一个基于经验的证明,人们便可对于这种说法给以冷静的评价;他们是那样地坚决相信,身体的或动或静,可以完全唯心灵之命令是听,并且相信身体的许多动作只是依赖心灵的意志和思想的力量。其实,身体究竟能做什么事,以前还没有人曾经规定过,这就是说,以前没有人曾经根据经验告诉我们,身体只就它是基于自然的规律而言,而且只就自然之被认作有广延的东西而言,不为心灵所决定,它能作什么事,或不能作什么事,因为没有人能够确切了解身体的结构,可以说明身体的一切功能。暂且不提在没有理性的禽兽那里可以观察到许多远超出人类智能的东西,和那些梦游者可以在睡梦之中作出许多为他们清醒时所不敢作的事情来。这些事实都足以表明身体自身单是按照它自身性质的规律,即可以作出许多事情来,对于这些事情那身体自己的心灵会感到惊讶的。并且又没有人知道用什么方法或采取什么方式,心灵可以使身体动作,或者心灵可以传达多少度的运动于身体,又或者心灵能使身体运动的速度如何。由此可见,如果有人说身体的这一行动或那一行动起源于心灵对肉体的支配,那么,他们就不知道他们所说的是什么,他们的这种说法实无异于用虚夸的话自己承认他们对于这种行为的原因毫无所知,而又对这毫不感到惊异。
但是他们会说道:不管他们知道或不知道心灵用什么方法可以使身体运动,但无论如何,据他们的经验,如果心灵不能思想,则身体便不能运动。并且他们还会说,据他们的经验,只有心灵才有说话、静默或作别的事情的力量,因此他们以为一切行为皆听从心灵的命令。
但就第一点而言,我要问他们,难道经验不是同样昭示我们:正与此相反,当身体静止时,心灵亦随之不能思想?因为只要身体处在沉睡状态,心灵即随之陷于沉睡状态,也就没有能力象清醒时那样地思想。并且我相信,人人都可凭经验知道,心灵并不能永远同等地思想同一对象,而是按照身体能够或多或少地感受到为外物所激起的这一意象或那一意象,因而决定心灵也能够或多或少地考察这一对象或那一对象。但是他们也许会说,仅从自然规律,并且仅就自然是有广延的事物而言,决不能推出建筑、图画或类此事物的原因,因为这些事物乃纯是人为的艺术,而人的身体除了为心灵所决定、所指导外,并不能建筑任何寺院。但我已经指出,他们不知道身体能作什么事,亦不知道仅从考察身体的性质上,可以推出些什么东西来,而且他们依据经验知道许多只是按照自然规律而发生的事物,他们亦以为除了受心灵的指导外,决不可能发生;例如梦游者在沉睡中所作的事,当他自己醒来时也会感到惊讶。到了这里,我还可补充说一句,人的身体的结构本身,就艺术性而言,实远超过人类的技巧所能创造的任何东西,姑且不提我所已经证明过的,无限多的事物,无论我们从那一属性去观察,都是出于自然的。
再就第二点而论,如果人具有同等的自主力量,要说话就说话,要沉默就沉默,那么一切人事都可以顺遂进行得多了。同时经验已经十分充足地昭示我们,人类最无力控制的莫过于他们的舌头,而最不能够做到的,莫过于节制他们的欲望。因此许多人相信,我们只有做不费气力追求的事情才可感到自由;因为对于这种事情的欲望,由于有常常想起的对另一事物的回忆而容易消减。反之,我们用热情去追求那些为另一事物的回忆所不能转移的事物,那么我们就不可能感到自由了。但是假如不是因为我们看见,我们有时作了许多事,而后来追悔,或当我们有时为矛盾的情欲所刺激,我们知道什么是善的,而实行什么是恶的,那么,就没有什么东西可以阻止我们相信一切行为都是自由的。这样,那投入母亲怀中的婴儿,亦自信这是出于自由意志,那忿怒的幼童亦相信他想要报仇也是由于自由意志。怯懦的人自以为依照自由意志而开小差,酒醉的人亦相信出于他的心灵的自由命令,他说出些他清醒时所不愿说的话。这样看来,疯人、空谈家、儿童以及其他类此的人,都相信他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而其实是因为他们没有力量去控制他们想说话的冲动。
所以经验也象理性一样明白教导我们,人们相信他们自由,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意识着自己的行为,而毫不知道决定他们行为的原因。经验又教导我们,心灵的命令不是别的,而是欲望本身,而欲望亦随身体情况之不同而不同。因为每一个人所作的事,都是基于他的情感。凡为相反的情感所激动的人,不知道他们所需要的是什么,而凡不为任何情感所激动的人,每遇着一件小事,都易陷于没有主见,左右摇摆。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心灵的命令、欲望和身体的决定,在性质上,是同时发生的,或者也可以说是同一的东西,当我们用思想的属性去观察,并且用思想的属性去说明时,便称为命令;当我们用广延的属性去观察,并且从动静的规律去推究时,便称为决定。这点往后还可更为明了,但这里我只想指出一点促使大家注意:即我们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作任何事情,如果我们对它没有记忆。譬如,如果不能记忆一句话,我们就不能说出那句话,但是能否记忆或忘记一件东西却不在心灵的力量之内。因此有人相信心灵的力量只限于记忆范围内,只有对于我们能够记忆的东西,我们才能凭借心灵的命令说话或不说话。但是,当我们梦着我们在说话时,我们相信我们的说话是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但实际上,我们却并未说话,即或在梦中说话,这种说话也是身体不依赖于意志的运动的结果。又如,我们梦着我们在隐藏什么东西,而且以为这种行为是出于心灵的命令,正如当我们在清醒时,我们有意不告诉别人我们所知道的事情那样。我们又梦着我们按照心灵的命令作了一些我们在清醒时所不敢作的事。因此,我很愿意知道,心灵中是否有两种命令,一种是虚幻的命令,一种是自由的命令。如果两种命令的说法是很不通的,那么我必须承认我们所信以为自由的心灵的命令与我们的想象或记忆并没有区别,除了作为观念的观念所必定包含的肯定以外,并不是别的东西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九。所以心灵的命令之起于心中与现实存在着的事物的观念之发生具有同样的必然性。由此可见,凡相信他们说话、不说话或作别的事情皆出于心灵的自由命令的人,实无异于白日做梦。
〖命题三〗心灵的主动只是起于正确的观念,而心灵的被动则只是基于不正确的观念。
〖证明〗最初构成人心的本质的成分不是别的,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及十三只是一个现实存在着的身体的观念。这个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五由许多别的观念所组成,而这些别的观念据第二部分命题三十八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三十九绎理有的是正确的,有的是不正确的。故任何事物凡以心灵为最近因,并从心灵的性质必然而出的,以及必须凭借心灵方能被理解的,那必然是出于一个正确的观念或一个不正确的观念。但是只要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据第三部分命题一,则心灵必然被动。故心灵的主动只是出于正确的观念,而唯有当心灵具有不正确的观念时,它才是被动的。此证。
〖附释〗由此可见,被动的情感只是与具有某种包含否定性的东西的心灵相联系。换言之,被动的情感只是与这样的心灵相联系,这心灵被认作自然的一部分,单就其自身,不与别的部分联系起来,便不能清楚明晰地被感知。用同一方式,我可以指出被动的情感与个体事物的关系也和它与心灵的关系一样,而且不是通过别的方式可以被感知的。但我的目的只在于讨论人心。
〖命题四〗一物如果没有外因,是不能被消灭的。
〖证明〗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任何物的界说都肯定该物的本质而不否定该物的本质。这就是说,它的界说建立它的本质,而不取消它的本质。所以只要我们单注意一物的本身,而不涉及它的外因,我们将决不能在其中发现有可以消灭其自身的东西。此证。
〖命题五〗只要一物能消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
〖证明〗如果两物既可互相协调或同时并存于同一主体之中,而在这个主体中仍然有某种东西能够毁灭它,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此实不通。所以只要一物能毁灭他物,则它们便具有相反的性质,这就是说,它们不能存在于同一主体之中。此证。
〖命题六〗每一个自在的事物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
〖证明〗因为个体事物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的属性的样式,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个体事物乃是由某种一定的形式来表示神之所以为神的力量的事物。且据第三部分命题四没有东西具有自己毁灭自己或自己取消自己的存在之理。反之,据前一命题一切事物莫不反抗凡足以取消其存在的东西。因此凡物只要它能够,并且只要它是自在的,便莫不努力保持其存在。此证。
〖命题七〗一物竭力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的现实本质。
〖证明〗从每一事物的某种本质,必然有某种结果产生据第一部分命题三十六,并且,任何事物除了按照其一定的本性所必然产生的结果外,亦不能做出别的东西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九。故一物活动的力量,或被迫而不得不作某事的努力,不论出于自己或是出于与他物合作——这就是说,据第三部分命题六一物竭力保持自己的存在的力量或努力不是别的,即是那物自身的某种本质或现实的本质。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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