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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

_9 王充(东汉)
何事鈞作同,飲食不等也?
說歲月食之家,必銓功之小大,立遠近之步數。假令起三尺之功,食一步之內,起十丈之役,食一里之外,功有小大,禍有近遠。蒙恬為秦筑長城,極天下之半,則其為禍宜以萬數。案長城之造,秦民不多死。周公作雒,興功至大,當時歲月宜多食。聖人知其審食,宜徙所食地置於吉祥之位。如不知避,人民多凶。經傳之文,賢聖宜有刺譏。今聞筑雒之民四方和會,功成事畢,不聞多死。說歲月之家,殆虛非實也。且歲月審食,猶人口腹之飢必食也。且為巳、酉地有厭勝之故,畏一金刃,懼一死炭,同閉口不敢食哉!
如實畏懼,宜如其數。五行相勝,物氣鈞適。如(秦)〔泰〕山失火,沃以一杯之水,河決千里,塞以一掊之土,能勝之乎?非失五行之道,小大多少不能相當也。
天地之性,人物之力,少不勝多,小不厭大。使三軍持木杖,匹夫持一刃,伸力角氣,匹夫必死。金性勝木,然而木勝金負者,木多而金寡也。積金如山,燃一炭火以燔爍之,金必不消,非失五行之道,金多火少,少多小大不鈞也。五尺童子與孟賁爭,童子不勝,非童子怯,力少之故也。狼眾食人,人眾食狼。敵力角氣,能以小勝大者希;爭強量功,能以寡勝眾者鮮。天道人物,不能以小勝大者,少不能服多。以一刃之金,一炭之火,厭除凶咎,卻歲之殃,如何也!
論衡卷第二十四
譏日篇
世俗既信歲時,而又信日。舉事若病死災患,大則謂之犯觸歲月,小則謂之不避日禁。歲月之傳既用,日禁之書亦行。世俗之人,委心信之,辯論之士,亦不能定。是以世人舉事,不考於心而合於日,不參於義而致於時。時日之書,眾多非一,略舉較著,明其是非,使信天時之人,將一疑而倍之。夫禍福隨盛衰而至,代謝而然。舉事曰凶,人畏凶有效;曰吉,人冀吉有驗。禍福自至,則述前之吉凶以相戒懼:此日禁所以累世不疑,惑者所以連年不悟也。
《葬歷》曰:“葬避九空地及日之剛柔、月之奇耦。日吉無害,剛柔相得,奇耦相應,乃為吉良。
不合此歷,轉為凶惡。”
夫葬,藏棺也;斂,藏尸也。初死藏尸於棺,少久藏棺於墓。墓與棺何別?斂與葬何異?斂於棺不避凶,葬於墓獨求吉。如以墓為重,夫墓,土也,棺,木也,五行之性,木土鈞也。治木以贏尸,穿土以埋棺,治與穿同事,尸與棺一實也。如以穿土賊地之體,鑿溝耕園,亦宜擇日。世人能異其事,吾將聽其禁;不能異其事,吾不從其諱。日之不害,又求日之剛柔;剛柔既合,又索月之奇耦。夫日之剛柔,月之奇耦,合於《葬歷》,驗之於吉,無不相得。何以明之?春秋之時,天子、諸侯、卿、大夫死以千百數,案其葬日,未必合於歷。
又曰:“雨不克葬,庚寅日中乃葬。”
假令魯小君以剛日死,至葬日己丑,剛柔等矣。剛柔合,善日也。不克葬者,避雨也。如善日,不當以雨之故,廢而不用也。何則?雨不便事耳。不用剛柔,重凶不吉,欲便事而犯凶,非魯人之意,臣子重慎之義也。今廢剛柔,待庚寅日中,以為吉也。《禮》:“天子七月而葬,諸侯五月,卿、大夫、士三月。”
假令天子正月崩,七月葬;二月崩,八月葬。諸侯、卿、大夫、士皆然。如驗之《葬歷》,則天子、諸侯葬月常奇常耦也。衰世好信禁,不肖君好求福。春秋之時,可謂衰矣;隱、哀之間,不肖甚矣。然而葬埋之日,不見所諱,無忌之故也。周文之世,法度備具,孔子意密,《春秋》義纖,如廢吉得凶,妄舉觸禍,宜有微文小義貶譏之辭。今不見其義,無《葬歷》法也。
祭祀之歷,亦有吉凶。假令血忌月殺之日固凶,以殺牲設祭,必有患禍。夫祭者,供食鬼也;鬼者,死人之精也。若非死人之精,人未嘗見鬼之飲食也。推生事死,推人事鬼,見生人有飲食,死為鬼,當能復飲食,感物思親,故祭祀也。及他神百鬼之祠,雖非死人,其事之禮亦與死人同,蓋以不見其形,但以生人之禮准況之也。生人飲食無日,鬼神何故有日?如鬼神審有知,與人無異,則祭不宜擇日。如無知也,不能飲食,雖擇日避忌,其何補益?實者,百祀無鬼,死人無知。百祀報功,示不忘德。死如事生,示不背亡。祭之無福,不祭無禍。祭與不祭,尚無禍福,況日之吉凶,何能損益?
如以殺牲見血,避血忌月殺,則生人食六畜亦宜辟之。海內屠肆,六畜死者日數千頭,不擇吉凶,早死者未必屠工也。天下死罪,各月斷囚亦數千人,其刑於市,不擇吉日,受禍者未必獄吏也。肉盡殺牲,獄具斷囚。囚斷牲殺,創血之實,何以異於祭祀之牲?獨為祭祀設歷,不為屠工、獄吏立見,世俗用意不實類也。祭非其鬼,又信非其諱,持二非往求一福,不能得也。
《沐書》曰:“子日沐,令人愛之。卯日沐,令人白頭。”
夫人之所愛憎,在容貌之好丑;頭發白黑,在年歲之稚老。使丑如嫫母,以子日沐,能得愛乎?使十五女子以卯日沐,能白發乎?且沐者去首垢也,洗去足垢,盥去手垢,浴去身垢,皆去一形之垢,其實等也。洗盥浴不擇日,而沐獨有日。如以首為最尊,(尊)則浴亦治面,面亦首也。如以發為最尊,則櫛亦宜擇日。櫛用木,沐用水,水與木,俱五行也。用木不避忌,用水獨擇日。如以水尊於木,則諸用水者宜皆擇日。
且水不若火尊,如必以尊卑,則用火者宜皆擇日。且使子沐人愛之,卯沐其首白者,誰也?夫子之性,水也;卯,木也。水不可受,木色不白。子之禽鼠,卯之獸兔也。鼠不可愛,兔毛不白。以子日沐,誰使可愛?卯日沐,誰使凝白者?夫如是,沐之日無吉凶,為沐立日歷者,不可用也。
裁衣有書,書有吉凶,凶日制衣則有禍,吉日則有福。夫衣與食俱輔人體,食輔其內,衣衛其外。飲食不擇日,制衣避忌日,豈以衣為於其身重哉?人道所重,莫如食急,故八政一曰食,二曰貨。衣服、貨也。如以加之於形為尊重,在身之物莫大於冠,造冠無禁,裁衣有忌,是於尊者略,卑者詳也。且夫沐去頭垢,冠為首飾;浴除身垢,衣衛體寒。沐有忌,冠無諱;浴無吉凶,衣有利害。俱為一體,共為一身,或善或惡,所諱不均,欲人淺知,不能實也。且衣服不如車馬。
九錫之禮,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作車不求良辰,裁衣獨求吉日,俗人所重,失輕重之實也。
工伎之書,起宅蓋屋必擇日。夫屋覆人形,宅居人體,何害於歲月而必擇之?如以障蔽人身者神惡之,則夫裝車、治船、著蓋、施帽,亦當擇日。如以動地穿土神惡之,則夫鑿溝耕園亦宜擇日。夫動土擾地神,地神能原人無有惡意,但欲居身自安,則神之聖心,必不忿怒。不忿怒,雖不擇日,猶無禍也。如土地之神不能原人之意,苟惡人動擾之,則雖擇日何益哉?王法禁殺傷人,殺傷人皆伏其罪,雖擇日犯法,終不免罪;如不禁也,雖妄殺傷,終不入法。縣官之法,猶鬼神之制也。穿鑿之過,猶殺傷之罪也。人殺傷不在擇日,繕治室宅何故有忌?
又學書諱丙日,云倉頡以丙日死也。禮不以子卯舉樂,殷、夏以子卯日亡也。如以丙日書,子卯日舉樂,未必有禍,重先王之亡日,淒愴感動,不忍以舉事也。忌日之法,蓋丙與子卯之類也,殆有所諱,未必有凶禍也。堪輿歷,歷上諸神非一,聖人不言,諸子不傳,殆無其實。天道難知,假令有之,諸神用事之日也,忌之何福?不諱何禍?王者以甲子之日舉事,民亦用之,王者聞之,不刑法也。夫王者不怒民不與己相避,夫神何為獨當責之?
王法舉事以人事之可否,不問日之吉凶。孔子曰:“卜其宅兆而安厝之。”
《春秋》祭祀不言卜日。《禮》曰:“內事以柔日,外事以剛日。”
剛柔以慎內外,不論吉凶以為禍福。
卜筮篇
俗信卜筮,謂卜者問天,筮者問地,蓍神龜靈,兆數報應,故舍人議而就卜筮,違可否而信吉凶。其意謂天地審告報,蓍龜真神也。如實論之,卜筮不問天地,蓍龜未必神靈。有神靈,問天地,俗儒所言也。
何以明之?子路問孔子曰:“豬肩羊膊可以得兆,葦?可以得數,何必以蓍龜?”
孔子曰:“不然!蓋取其名也。夫蓍之為言耆也,龜之為言舊也,明狐疑之事當問耆舊也。”
由此言之,蓍不神,龜不靈,蓋取其名,未必有實也。無其實則知其無神靈,無神靈則知不問天地也。且天地口耳何在,而得問之?天與人同道。欲知天,以人事。相問,不自對見其人,親問其意,意不可知。欲問天,天高,耳與人相遠。如天無耳,非形體也。非形體則氣也,氣若云霧,何能告人?蓍以問地,地有形體,與人無異。問人,不近耳則人不聞,人不聞則口不告人。夫言問天,則天為氣,不能為兆;問地,則地耳遠,不聞人言。信謂天地告報人者,何据見哉?
人在天地之間,猶虮虱之著人身也。如虮虱欲知人意,鳴人耳傍,人猶人聞。何則?
小大不均,音語不通也。今以微小之人,問巨大天地,安能通其聲音?天地安能知其旨意?或曰:“人懷天地之氣。天地之氣,在形體之中,神明是矣。人將卜筮,告令蓍龜,則神以耳聞口言,若己思念,神明從胸腹之中聞知其旨。故鑽龜揲蓍,兆見數著。”
夫人用神思慮,思慮不決,故問蓍龜,蓍龜兆數,與意相應,則是神可謂明告之矣。時或意以為可,兆數不吉;或兆數則吉,意以為凶。夫思慮者己之神也,為兆數者亦己之神也。一身之神,在胸中為思慮,在胸外為兆數,猶人入戶而坐,出門而行也。行坐不異意,出入不易情。如神明為兆數,不宜與思慮異。天地有體,故能搖動。搖動,有生之類也;生,則與人同矣。問生人者須以生人,乃能相報。如使死人問生人,則必不能相答。今天地生而蓍龜死,以死問生,安能得報?枯龜之骨,死蓍之莖,問生之天地,世人謂之天地報應,誤矣。
如蓍龜為若版牘,兆數為若書字,象類人君出教令乎,則天地口耳何在,而有教令?孔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
天不言,則亦不聽人之言。天道稱自然無為,今人問天地,天地報應,是自然之有為以應人也。案《易》之文,觀揲蓍之法,二分以象天地,四揲以象四時,歸奇於以象閏月。以象類相法,以立卦數耳,豈云天地(合)〔告〕報人哉?
人道,相問則對,不問不應。無求,空扣人之門;無問,虛辨人之前:則主人笑而不應,或怒而不對。試使卜筮之人空鑽龜而卜,虛揲蓍而筮,戲弄天地,亦得兆數,天地妄應乎?又試使人罵天而卜,驅地而筮,無道至甚,亦得兆數。苟謂兆數天地之神,何不滅其火,灼其手,振其指,而亂其數,使之身體疾痛,血氣湊踊,而猶為之見兆出數,何天地之不憚勞,用心不惡也?由此言之,卜卜筮不問天地,兆數非天地之報,明矣。
然則卜筮亦必有吉凶。論者或謂隨人善惡之行也,猶瑞應應(一作隨。)善而至,災異隨惡而到。治之善惡,善惡所致也,疑非天地故應之也。吉人鑽龜,輒從善兆;凶人揲蓍,輒得逆數。何以明之?紂,至惡之君也。當時災異繁多,七十卜而皆凶,故祖伊曰:“格人元龜,罔敢知吉。”
賢者不舉,大龜不兆,災變亟至。周武受命,高祖龍興,天人并佑,奇怪既多,丰、沛子弟,卜之又吉。故吉人之體,所致無不良;凶人之起,所招無不丑。衛石駘卒,無適子,有庶子六人,卜所以為后者,曰:“沐浴佩玉則兆。”
五人皆沐浴佩玉。石祁子曰:“焉有執親之喪而沐浴佩玉!”
不沐浴佩玉,石祁子兆。衛人卜,以龜為有知也。龜非有知,石祁子自知也。祁子行善政,有嘉言,言嘉政善,故有明瑞。使時不卜,謀之於眾,亦猶稱善。何則?人心神意同吉凶也。
此言若然,然非卜筮之實也。
夫鑽龜揲蓍,自有兆數,兆數之見,自有吉凶,而吉凶之人,適與相逢。吉人與善兆合,凶人與惡數遇,猶吉人行道逢吉事,顧睨見祥物,非吉事祥物為吉人瑞應也。凶人遭遇凶惡,於道亦如之。夫見善惡非天應答,適與善惡相逢遇也。鑽龜揲蓍有吉凶之兆者,逢吉遭凶之類也。何以明之?周武王不豫,周公卜三龜,公曰:“乃逢是吉。”
魯卿庄叔生子穆叔,以《周易》筮之,遇《明夷》之《謙》。夫卜曰逢,筮曰遇,實遭遇所得,非善惡所致也。善則逢吉,惡則遇凶,天道自然,非為人也。推此以論,人君治有吉凶之應,亦猶此也。君德遭賢,時適當平,嘉物奇瑞偶至。不肖之君,亦反此焉。
世人言卜筮者多,得實誠者寡。論者或謂蓍龜可以參事,不可純用。夫鑽龜揲蓍,兆數輒見,見無常占,占者生意。吉兆而占謂之凶,凶數而占謂之吉,吉凶不效,則謂卜筮不可信。周武王伐紂,卜筮之逆,占曰:“大凶。”
太公推蓍蹈龜而曰:“枯骨死草,何知而凶!”
夫卜筮兆數,非吉凶誤也,占之不審吉凶,吉凶變亂,變亂,故太公黜之。夫蓍筮龜卜,猶聖王治世;卜筮兆數,猶王治瑞應。瑞應無常,兆數詭異。詭異則占者惑,無常則議者疑。疑則謂(平)〔世〕未治,惑則謂(吉)〔占〕不良。何以明之?夫吉兆數,吉人可遭也;治遇符瑞,聖德之驗也。周王伐紂,遇烏魚之瑞,其卜曷為逢不吉之兆?使武王不當起,出不宜逢瑞;使武王命當興,卜不宜得凶。由此言之,武王之卜,不得凶占,謂之凶者,失其實也。魯將伐越,筮之,得鼎折足,子貢占之以為凶。何則?鼎而折足,行用足,故謂之凶。孔子占之以為吉,曰:“越人水居,行用舟不用足,故謂之吉。”
魯伐越,果克之。夫子貢占鼎折足以為凶,猶周之占卜者謂之逆矣。逆中必有吉,猶折鼎足之占宜以伐越矣。周多子貢直占之知,寡若孔子詭論之材,故睹非常之兆,不能審也。世因武王卜無非而得凶,故謂卜筮不可純用,略以助政,示有鬼神,明己不得專。
著書記者,采掇行事,若韓非《飾邪》之篇,明已效之驗,毀卜訾筮,非世信用。夫卜筮非不可用,卜筮之人占之誤也。《洪范》稽疑,卜筮之變,必問天子卿士,或時審是。夫不能審占,兆數不驗,則謂卜筮不可信用。晉文公與楚子戰,夢與成王搏,成王在上而其腦,占曰“凶”。
咎犯曰:“吉!君得天,楚伏其罪。君之腦者,柔之也。”
以戰果勝,如咎犯占。夫占夢與占龜同。晉占夢者不見象指,猶周占龜者不見兆者為也。象無不然,兆無不審。人之知暗,論之失實也。傳或言武王伐紂,卜之而龜,占者曰“凶”。太公曰:“龜,以祭則凶,以戰則勝。”
武王從之,卒克紂焉。審若此傳,亦復孔子論卦,咎犯占夢之類也。蓋兆數無不然,而吉凶失實者,占不巧工也。
辨祟篇
世俗信禍祟,以為人之疾病死亡,及更患被罪、戮辱歡笑,皆有所犯。起功、移徙、祭祀、喪葬、行作、入官、嫁娶,不擇吉日,不避歲月,觸鬼逢神,忌時相害。故發病生禍,挂法入罪。至於死亡,殫家滅門,皆不重慎,犯觸忌諱之所致也。如實論之,乃妄言也。
凡人在世,不能不作事,作事之後,不能不有吉凶。見吉則指以為前時擇日之福,見凶則刺以為往者觸忌之禍。多或擇日而得禍,觸忌而獲福。工伎射事者欲遂其朮,見禍忌而不言,聞福匿而不達,積禍以驚不慎,列福以勉畏時。故世人無愚智賢不肖、人君布衣,皆畏俱信向,不敢抵犯;歸之久遠,莫能分明,以為天地之書,賢聖之朮也。人君惜其官,人民愛其身,相隨信之,不復狐疑。故人君興事,工伎滿,人民有為,觸傷問時。
奸書偽文,由此滋生。巧惠生意,作知求利,驚惑愚暗,漁富偷貧,愈非古法度聖人之至意也。
聖人舉事,先定於義。義已定立,決以卜筮,示不專己,明與鬼神同意共指,欲令眾下信用不疑。故《書》列七卜,《易》載八卦,從之未必有福,違之未必有禍。然而禍福之至,時也;死生之到,命也。人命懸於天,吉凶存於時。命窮,操行善,天不能續。命長,操行惡,天不能奪。天,百神主也。道德仁義,天之道也;戰粟恐懼,天之心也。廢道滅德,賤天之道,險隘恣睢,悖天之意。世間不行道德,莫過桀、紂;妄行不軌,莫過幽、厲。桀、紂不早死,幽、厲不夭折。由此言之,逢福獲喜,不在擇日避時;涉患麗禍,不在觸歲犯月,明矣。孔子曰:“死生有命,富貴在天。”
苟有時日,誠有禍祟,聖人何惜不言,何畏不說!案古圖籍,仕者安危,千君萬臣,其得失吉凶,官位高下,位祿降升,各有差品。家人治產,貧富息耗,壽命長短,各有遠近。非高大尊貴舉事以吉日,下小卑賤以凶時也。以此論之,則亦知禍福死生不在遭逢吉祥,觸犯凶忌也。然則人之生也,精氣育也;人之死者,命窮絕也。人之生未必得吉逢喜,其死獨何為謂之犯凶觸忌?以孔子証之,以死生論之,則亦知夫百禍千凶,非動作之所致也。孔子聖人,知府也;死生,大事也;大事,道效也。孔子云:“死生有命,富貴在天。”
眾文微言不能奪,俗人愚夫不能易,明矣。人之於世,禍福有命;人之操行,亦自致之。其安居無為,禍福自至,命也。其作事起功,吉凶至身,人也。人之疾病,希有不由風濕與飲食者。當風臥濕,握錢問祟;飽飯饜食,齋精解禍。
而病不治,謂祟不得;命自絕,謂筮不審,欲人之知也。
夫裸虫三百六十,人為之長。人,物也,萬物之中有知慧者也。其受命於天,稟氣於元,與物無異。鳥有巢栖,獸有窟穴,虫魚介鱗各有區處,猶人之有室宅樓台也。能行之物,死傷病困,小大相害。或人捕取以給口腹,非作窠穿穴有所觸,東西行徙有所犯也。人有死生,物亦有終始,人有起居,物亦有動作,血脈、首足、耳目、鼻口與人不別,惟好惡與人不同,故人不能曉其音,不見其指耳。及其游於党類,接於同品,其知去就,與人無異。共天同地,并仰日月,而鬼神之神之禍獨加於人,不加於物,未曉其故也。天地之性,人為貴,豈天禍為貴者作不為賤者設哉!何其性類同而禍患別也?
刑不上大夫,聖王於貴者闊也。聖王刑賤不罰貴,鬼神禍貴不殃賤,非《易》所謂大人與鬼神合其吉凶也。(我)〔或〕有所犯,抵觸縣官,羅麗刑法,不曰過所致,而曰家有負。居處不慎,飲食過節,不曰失調和,而曰徙觸時。死者累屬,葬棺至十,不曰氣相污,而曰葬日凶。有事歸之有犯,無為歸之所居。居衰宅耗,蜚凶流尸,集人室居,又禱先祖,寢禍遺殃。疾病不請醫,更患不修行,動歸於禍,名曰犯觸,用知淺略,原事不實,俗人之材也。猶系罪司空作徒,未必到吏日惡,系役時凶也。使殺人者求吉日出詣吏,罪〔者〕推善時入獄系,宁能令事解,赦令至哉?人不觸禍不被罪,不被罪不入獄。一旦令至,解械徑出,未必解除其凶者也。天下千獄,獄中萬囚,其舉事未必觸忌諱也。居位食祿,專城長邑,以千萬數,其遷徙日未必逢吉時也。歷陽之都,一夕沉而為湖,其民未必皆犯歲月也。高祖始起,丰、沛俱復,其民未必皆慎時日也。項羽攻襄安,襄安無類,未必不禱賽也。趙軍為秦所坑於長平之下,四十萬眾同時俱死,其出家時,未必不擇時也。辰日不哭,哭有重喪。戊己死者,復尸有隨。一家滅門,先死之日,未必辰與戊己也。血忌下殺牲,屠肆不多禍,上朔下會眾,沾舍不觸殃。塗上之暴尸,未必出以往亡;室中之殯柩,未必還以歸忌。
由此言之,諸占射禍祟者皆不可信用。信用之者,皆不可是。
夫使食口十人居一宅之中,不動(錘)〔鍤〕,不更居處,祠祀嫁娶,皆擇吉日,從春至冬不犯忌諱,則夫十人比至百年,能不死乎?占射事者必將復曰:“宅有盛衰,若歲破直符,不知避也。”
夫如是,令數問工伎之家,宅盛即留,衰則避之,及歲破直符,輒舉家移。比至百年,能不死乎?占射事者必將復曰:“移徙觸時,往來不吉。”
夫如是,復令輒問工伎之家,可徙則往,可還則來。比至百年,能不死乎?占射事者必將復曰:“泊命壽極。”
夫如是,人之死生竟自有命,非觸歲月之所致,無負凶忌之所為也。
難歲篇
俗人險心,好信禁忌,知者亦疑,莫能實定。是以儒雅服從,工伎得勝。吉凶之書,伐經典之義;工伎之說,凌儒雅之論。今略實論,令(親)〔觀〕覽,總核是非,使世一悟。
《移徙法》曰:“徙抵太歲凶,負太歲亦凶。”
抵太歲名曰歲下,負太歲名曰歲破,故皆凶也。假令太歲在甲子,天下之人皆不得南北徙,起宅嫁娶亦皆避之;其移東西,若徙四維,相之如者皆吉。何者?不與太歲相觸,亦不抵太歲之衝也。實問:避太歲者何意也?令太歲惡人徙乎?則徙者皆有禍。令太歲不禁人徙,惡人抵觸之乎?則道上之人南北行者皆有殃。太歲之意,猶長吏之心也。長吏在塗,人行觸車馬,干其吏從,長吏怒之,豈獨抱器載物、去宅徙居觸犯之者而乃責之哉!昔文帝出,過霸陵橋,有一人行逢車駕,逃於橋下,以為文帝之車已過,疾走而出,驚乘輿馬。文帝怒,以屬廷尉張釋之,釋之當論。使太歲之神行若文帝出乎,則人犯之者,必有如橋下走出之人矣。方今行道路者,暴溺仆死,何以知非觸遇太歲之出也?為移徙者又不能處,不能處,則犯與不犯未可知,未可知,則其行與不行未可審也。
且太歲之神審行乎,則宜有曲折,不宜直南北也。長吏出舍,行有曲折。如天神直道不曲折乎,則從東西四維徙者,猶干之也。若長吏之南北行,人從東如西,四維相之如,猶抵觸之。如不正南北,南北之徙又何犯。如太歲不動行乎,則宜有宮室營堡,不與人相見,人安得而觸之?如太歲無體,與長吏異,若煙云虹霓直經天地,極子午南北陳乎,則東西徙若四維徙者亦干之,譬若今時人行,觸繁霧蜮氣,無從橫負鄉皆中傷焉。如審如氣,人當見之,雖不移徙,亦皆中傷。
且太歲,天別神也,與青龍無異。龍之體不過數千丈。如令神者宜長大,饒之數萬丈,令體掩北方,當言太歲在北方,不當言在子。其東有丑,其西有亥,明不專掩北方,極東西之廣,明矣。令正言在子位觸土之中,直子午者,不得南北徙耳。東邊直丑巳之地,西邊直亥未之民,何為不得南北徙?丑與亥地之民,使太歲左右通得南北徙及東西徙,(可)則丑在子東,亥在子西,丑亥之民東西徙,觸歲之位;巳未之民東西徙,忌歲所破。
儒者論天下九州,以為東西南北盡地廣長。九州之內五千里,竟三河土中。周公卜宅,《經》曰:“王來紹上帝,自服於土中。”
雒則土之中也。鄒衍論之,以為九州之內五千里,竟合為一州,在東(東)〔南〕位,名曰赤縣州。自有九州者九焉,九九八十一,凡八十一州。此言殆虛。地形難審,假令有之,亦一難也。使天下九州如儒者之議,直雒邑以南,對三河以北,豫州、荊州、冀州之部有太歲耳。雍、梁之間,青、兗、徐、揚之地,安得有太歲?使如鄒衍之論,則天下九州在東南位,不直子午,安得有太歲?如太歲不在天地極,分散在民間,則一家之宅,輒有太歲,雖不南北徙,猶抵觸之。假令從東里徙西里,西里有太歲,從東宅徙西宅,西宅有太歲,或在人之東西,或在人之南北,猶行途上,東西南北皆逢觸人。
太歲位數千萬億,天下之民,徙者皆凶,為移徙者何以審之?如審立於天地之際,猶王者之位在土中也。東方之民,張弓西射,人不謂之射王者,以不能至王者之都,自止射其處也。今徙豈能北至太歲位哉!自止徙百步之內,何為謂之傷太歲乎!且移徙之家禁南北徙者,以為歲在子位,子者破午,南北徙者抵觸其衝,故謂之凶。夫破者須有以椎破之也,如審有所用,則不徙之民皆被破害;如無所用,何能破之!
夫雷,天氣也,盛夏擊折,折木破山,時暴殺人。使太歲所破若迅雷也,則聲音宜疾,死者宜暴。如不若雷,亦無能破。如謂衝抵為破,衝抵安能相破?東西相與為衝,而南北相與為抵。如必以衝抵為凶,則東西常凶而南北常惡也。如以太歲神其衝獨凶,神莫過於天地,天地相與為衝,則天地之間無生人也。或上十二神登明、從魁之輩,工伎家謂之皆天神也。
常立子丑之位,俱有衝抵之氣,神雖不若太歲,宜有微敗。移徙者雖避太歲之凶,猶觸十二神之害。為移徙時者何以不禁?
冬氣寒,水也,水位在北方。夏氣熱,火也,火位在南方。案秋冬寒,春夏熱者,天下普然,非獨南北之方水火衝也。今太歲位在子耳,天下皆為太歲,非獨子午衝也。審以所立者為主,則午可為大夏,子可為大冬。冬夏南北徙者,可復凶乎?立春,艮王震相,巽胎離沒,坤死兌囚,乾廢坎休。王之衝死,相之衝囚,王相衝位,有死囚之氣。乾坤六子,天下正道,伏羲、文王象以治世,文為經所載,道為聖所信,明審於太歲矣。人或以立春東北徙,抵艮之下,不被凶害。太歲立於子,彼東北徙,坤卦近於午,猶艮以坤,徙觸子位,何故獨凶?正月建於寅,破於申,從寅申徙,相之如者無有凶害。太歲不指午,而空曰歲破,午實無凶禍,而虛禁南北,豈不妄哉!
十二月為一歲,四時節竟,陰陽氣終,竟復為一歲,日月積聚之名耳,何故有神而謂之立於子位乎?積分為日,累日為月,連月為時,紀時為歲。歲則日月時之類也。歲而有神,日月時亦復有神乎?千五百三十九〔歲〕為一統,四千六百一十七歲為一元。歲猶統元也。歲有神,統元復有神乎?論之以為無。假令有之,何故害人?神莫過於天地,天地不害人。人謂百神,百神不害人。太歲之氣,天地之氣也,何憎於人,觸而為害?且文曰:“甲子不徙。”
言甲與子殊位,太歲立子不居甲,為移徙者運之,而復居甲,為之而復居甲,為移徙時者,亦宜復禁東西徙。甲與子鈞,其凶宜同。不禁甲而獨忌子,為移徙時者,竟妄不可用也。人居不能不移徙,移徙不能不觸歲,(不)觸歲不能不得時死。工伎之人,見今人之死,則歸禍於往時之徙。俗心險危,死者不絕,故太歲之言,傳世不滅。
論衡卷第二十五
詰朮篇
圖宅朮曰“宅有八朮,以六甲之名數而第之,第定名立,官商殊別。
宅有五音,姓有五聲,宅不宜其姓,姓與宅相賊,則疾病死亡,犯罪遇禍。”
詰曰:夫人之在天地之間也,萬物之貴者耳。其有宅也,猶鳥之有巢,獸之有穴也。謂宅有甲乙,巢穴復有甲乙乎?甲乙之神獨在民家,不在鳥獸何?夫人之有宅,猶有田也。以田飲食,以宅居處,人民所重,莫食最急,先田後宅,田重於宅也。田間阡陌可以制八朮,比土為田,可以數甲乙,甲乙之朮獨施於宅,不設於田,何也?府廷之內,吏舍比屬,吏舍之形制何殊於宅,吏之居處何異於民,不以甲乙第舍,獨以甲乙數宅,何也?民間之宅,與鄉亭比屋相屬,接界相連,不并數鄉亭,獨第民家,甲乙之神何以獨立於民家也?數宅之朮行市亭,數巷街以第甲乙。入市門曲折,亦有巷街。人晝夜居家,朝夕坐市,其實一也。市肆戶何以不第甲乙?州郡列居,縣邑雜處,與街巷民家何以異?州郡縣邑何以不數甲乙也?
天地開辟有甲乙邪?後王乃有甲乙。
如天地開辟本有甲乙,則上古之時巢居穴處,無屋宅之居、街巷之制,甲乙之神皆何在?數宅既以甲乙,五行之家數日亦當以甲乙。甲乙有支干,支干有加時。支干加時,專此者吉,相賊者凶。當其不舉也未必加憂(支)辱也。事理有曲直,罪法有輕重,上官平心原其獄狀,未有支干吉凶之驗,而有事理曲直之效,為支干者何以對此?武王以甲子日戰勝,紂以甲子日戰負,二家俱期,兩軍相當,旗幟相望,俱用一日,或存或亡。且甲與子專比,昧爽時加寅,寅與甲乙不相賊,武王終以破紂,何也?
日,火也,在天為日,在地為火。何以驗之?陽燧鄉日,火從天來。由此言之,火,日氣也。日有甲乙,火無甲乙。何日十而辰十二?日辰相配,故甲與子連。所謂日十者,何等也?端端之日有十邪,而將一有十名也?
如端端之日有十,甲乙是其名,何以不(從)〔徒〕言甲乙,必言子丑?何日廷圖甲乙有位,子丑亦有處,各有部署,列布五方,若王者營衛,常居不動?今端端之日中行,旦出東方,夕入西方,行而不已,與日廷異,何謂甲乙為日之名乎?朮家更說日甲乙者,自天地神也。日更用事,自用甲乙勝負為吉凶,非端端之日也。夫如是,於五行之象,徒當用甲乙決吉凶而已,何為言加時乎?案加時者,端端之日加也。端端之日安得勝負?
五音之家,用口調姓名及字,用姓定其名,用名正其字。口有張歙,聲有外內,以定五音宮商之實。夫人之有姓者,用稟於天,天得五行之氣為姓邪?
以口張歙聲外內為姓也?如以本所稟於天者為姓,若五谷萬物稟氣矣,何故用〔口〕張(口)歙、聲內外定正之乎?古者因生以賜姓,因其所生賜之姓也。若夏吞薏苡而生,則姓苡氏;商吞燕子而生,則姓為子氏;周履大人跡,則姬氏。其立名也,以信、以像、以假、以類。以生名為信,若魯公子友生,文在其手曰“友”也。
以德名為義,若文王為昌、武王為發也。以類名為像,若孔子名丘也。取於物為假,若宋公名杵臼也。取於父為類,有似類於父也。其立字也,展名取同義,名賜字子貢,名予字子我。
其立姓則以本所生,置名則以信、義、像、假、類,字則展名取同義,不用口張歙、〔聲〕外內。調宮商之吏之氏姓也;孟氏、仲氏,王父字之氏姓也。
氏姓有三,事乎,吏乎,王父字乎?以本姓則用所生,以氏姓則用事、吏、王父字,用口張歙調姓之義何居?
匈奴之俗,有名無姓字,無與相調諧,自以壽命終,禍福何在?禮,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不知者,不知本姓也。夫妾必有父母家姓,然而必卜之者,父母姓轉易失實,禮重取同姓,故必卜之。姓徒用口調諧姓族,則禮買妾何故卜之!
圖宅朮曰:“商家門不宜南向,徵家門不宜北向。”
則商金,南方火也;徵火,北方火也。水勝火,火賊金,五行之氣不相得,故五姓之宅門有宜向。向得其宜,富貴吉昌;向失其宜,貧賤衰耗。夫門之與堂何以異?五姓之門,各有五姓之堂,所向無宜何?門之掩地,不如堂廡,朝夕所處,於堂不於門。圖吉凶者,宜皆以堂。如門,人所出入,則戶亦宜然。孔子曰:“誰能出之由戶?”
言戶不言門。五祀之祭,門與戶均。
如當以門正所向,則戶何以不當與門相應乎?且今府廷之內,吏舍連屬,門向有南北,長吏舍傳,閭居有東西。長吏之姓必有宮商,諸吏之舍必有徵羽。安官遷徙,未必角姓門南向也,失位貶黜,未必商姓門北出也,或安官遷徙,或失位貶黜何?姓有五音,人之質性亦有五行。五音之家,商家不宜南向門,則人稟金之性者,可復不宜南向坐、南行步乎?一日五音之門,有五行之人,假令商姓口食五人,五人中各有五色,木人青,火人赤,水人黑,金人白,土人黃。五色之人,俱出南向之門,或凶或吉,壽命或短或長,凶而短者未必色白,吉而長者未必色黃也,五行之家何以為決?南向之門,賤商姓家,其實如何?南方火也,使火氣之禍,若火延燔,徑從南方來乎,則雖為北向門猶之凶也。火氣之禍,若夏日之熱,四方洽浹乎,則天地之間皆得其氣,南向門家何以獨凶?南方火者,火位南方,一曰其氣布在四方,非必南方獨有火,四方無有也,猶水位在北方,四方猶有水也。火滿天下,水辨四方。火或在人之南,或在人之北。謂火常在南方,是則東方可無金,西方可無木乎?
解除篇
世信祭祀,謂祭祀必有福。又然解除,謂解除必去凶。解除初禮,先設祭祀。比夫祭祀,若生人相賓客矣,先為賓客設膳食;已,驅以刃杖。鬼神如有知,必恚(止)〔與〕戰,不肯徑去,若懷恨反而為禍;如無所知,不能為凶,解之無益,不解無損。且人謂鬼神何如狀哉?如謂鬼有形象,形象生人,生人懷恨,必將害人。如無形象,與煙云同,驅逐云煙,亦不能除。形既不可知,心亦不可圖,鬼神集止人宅,欲何求乎?如勢欲殺人,當驅逐之時,避人隱匿,驅逐之止,則復還立故處。如不欲殺人,寄托人家,雖不驅逐,亦不為害。貴人之出也,萬民并觀,填街滿巷,爭進在前。士卒驅之,則走而卻,士卒還去,即復其處;士卒立守,終日不離,僅能禁止。何則?欲在於觀,不為壹軀還也。
使鬼神與生人同,有欲於宅中,猶萬民有欲於觀也,士卒驅逐,不久立守,則觀者不卻也。然則驅逐鬼者,不極一歲,鬼神不去。今驅逐之,終食之間,則舍之矣。舍之鬼復還來,何以禁之!
暴谷於庭,雞雀啄之,主人驅彈則走,縱之則來,不終日立守,雞雀不禁。使鬼神乎,不為驅逐去止;使鬼不神乎,與雞雀等,不常驅逐,不能禁也。虎狼入都,弓弩巡之,雖殺虎狼,不能除虎狼所為來之患。盜賊攻城,官軍擊之,雖卻盜賊,不能滅盜賊所為至之禍。虎狼之來,應政失也;盜賊之至,起世亂也。然則鬼神之集,為命絕也。殺虎狼,卻盜賊,不能使政得世治。然則盛解除,驅鬼神,不能使凶去而命延。
病人困篤,見鬼之至,物猛剛者挺劍操杖,與鬼戰斗,戰斗壹再,錯指受服,知不服必不終也。夫解除所驅逐鬼,與病人所見鬼無以殊也,其驅逐之與戰斗無以異也。病人戰斗,鬼猶不去,宅主解除,鬼神必不離。由此言之,解除宅者,何益於事,信其凶去,不可用也。
且夫所除,宅中客鬼也。宅中主神有十二焉,青龍白虎列十二位,龍虎猛神天之正鬼也,飛尸流凶安敢妄集,猶主人猛勇、奸客不敢窺也。有十二神舍之,宅主驅逐,名為去十二神之客,恨十二神之意,安能得吉?如無十二神,則亦無飛尸流凶,無神無凶,解除何補?驅逐何去?
解除之法,緣古逐疫之禮也。昔顓頊氏有子三人,生而皆亡,一居江水為虐鬼,一居若水為魍魎,一居歐隅之間主疫病人。故歲終事畢,驅逐疫鬼,因以送陳、迎新、內吉也。世相仿效,故有解除。夫逐疫之法,亦禮之失也。行堯、舜之德,天下太平,百災消滅,雖不逐疫,疫鬼不往。行桀、紂之行,海內擾亂,百禍并起,雖日逐疫,疫鬼猶來。衰世好信鬼,愚人好求福。周之季世,信鬼修祀。以求福助。愚主心惑,不顧自行,功猶之立,治猶不定。故在人不在鬼,在德之在祀。國期有遠近,人命有長短,如祭祀可以得福,解除可以去凶,則王者可竭天下之財,以興延期之祀;富家翁嫗可求解除之福,以取逾世之壽。案天下人民,夭壽貴賤,皆有祿命,操行吉凶,皆有衰盛。祭祀不為福,福不由祭祀。世信鬼神,故好祭祀,祭祀無鬼神,故通人不務焉。祭祀,厚事鬼神之道也,猶無吉福之驗,況盛力用威,驅逐鬼神,其何利哉!
祭祀之禮,解除之法,眾多非一,且以一事效其非也。夫小祀足以況大祭,一鬼足以卜百神。世間繕治宅舍,鑿地掘土,功成作畢,解謝土神,名曰解土。為土偶人,以像鬼形,令巫祝延以解土神。已祭之後,心快意喜,謂鬼神解謝,殃禍除去。如討論之,乃虛妄也。何以驗之?
夫土地猶人之體也,普天之下皆為一體,頭足相去以萬里數。人民居土上,猶蚤虱著人身也。蚤虱食人,賊人肌膚,猶人鑿地,賊地之體也。蚤虱內知有欲解人之心,相與聚會,解謝於所食之肉旁,人能知之乎?夫人不能知蚤虱之音,猶地不能曉人民之言也。胡、越之人,耳口相類,心意相似,對口交耳而談,尚不相解;況人之與地相似,地之耳口有人相(達)〔遠〕乎?今所解者地乎,則地之耳遠,不能聞也。所解一宅之土,則一宅之土猶人一分之肉也,安能曉之!如所解宅神乎,則此名曰解宅,不名曰解土。禮入宗廟,無所主意,斬尺二寸之木,名之曰主,主心事之,不為人像。今解土之祭,為土偶人,像鬼之形,何能解乎?神荒忽無形,出入無門,故謂之神。今作形象,與禮相違,失神之實,故知其非。象似布藉,不設鬼形,解土之禮,立土偶人;如祭山可為石形,祭門戶可作木人乎?
晉中行寅將亡,召其太祝欲加罪焉,曰:“子為我祀,犧牲不肥澤也,且齊戒不敬也,使吾國亡,何也?”
祝簡對曰:“昔日吾先君中行密子,有車十乘,不憂其薄也,憂德義之不足也。今主君有革車百乘,不憂義之薄也,唯患車之不足也。夫船車飭則賦斂厚,賦斂厚則民謗詛。君苟以祀為有益於國乎?詛亦將為亡矣。一人祝之,一國詛之,一祝不勝萬詛,國亡不亦宜乎?祝其何罪?”
中行子乃慚。今世信祭祀,中行子之類也。不修其行而丰其祝,不敬其上而畏其鬼。身死禍至,歸之於祟,謂祟未得;得祟修祀,禍繁不止,歸之於祭,謂祭未敬。夫論解除,解除無益;論祭祀,祭祀無補;論巫祝,巫祝無力。竟在人不在鬼,在德不在祀,明矣哉!
祀義篇
世信祭祀,以為祭祀者必有福,不祭祀者必有禍。是以病作卜祟,祟得修祀,祀畢意解,意解病已;執意以為祭祀之助,勉奉不絕。謂死人有知,鬼神飲食,猶相賓客,賓客悅喜,報主人恩矣。其修祭祀,是也;信其(事)〔享〕之,非也。實者,祭祀之意,主人自盡恩勤而已,鬼神未必欲享之也。何以明之?今所祭者報功,則緣生人為恩義耳,何歆享之有?今所祭死人,死人無知,不能飲食。何以審其不能歆享飲食也?夫天者體也,與地同。天有列宿,地有宅舍。宅舍附地之體,列宿著天之形。形體具則有口,乃能食。使天地有口能食,祭食宜食盡;如無口,則無體,無體則氣也,若云霧耳,亦無能食。
如天地之精神,若人之有精神矣。以人之精神,何宜飲食?中人之體七八尺,身大四五圍,食斗食,斗羹,乃能飽足,多者三四斗。天地之廣大,以萬里數。圜丘之上,一繭栗牛,粢飴大羹不過數斛。以此食天地,天地安能飽?天地用心,猶人用意也。人食不飽足,則怨主人,不報以德矣。必謂天地審能飽食,則夫古之效者負天地。山,猶人之有骨節也;水,猶人之有血脈也。故人食腸滿,則骨節與血脈因以盛矣。今祭天地,則山川隨天地而飽。今別祭山川,以為異神,是人食已,更食骨節與血脈也。
社稷報生谷物之功。萬民生於天地,猶毫毛生於體也。祭天地,則社稷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是人之膚肉當復食也。五祀初本在地。門戶用木與土,土木生於地,井灶(室)中溜皆屬於地。祭地,五祀設其中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是〔人〕食己,當復食形體也。
風伯、雨師、雷公,是群神也。風猶人之有吹煦也,雨猶人之有精液也,雷猶人之有腹鳴也,三者附於天地,祭天地,三者在矣;人君重之,故別祭。必以為有神,則人吹煦、精液、腹鳴當復食也。日月猶人之有目,星辰猶人之有發,三光附天,祭天,三光在矣;人君重之,故復別祭。必以為有神,則人之食已,復食目與發也。
宗廟,己之先也。生存之時,謹敬供養,死不敢不信,故修祭祀,緣先事死,示不忘先。五帝、三王,郊宗黃帝、帝嚳之屬,報功堅力,不敢忘德,未必有鬼神審能歆享之也。
夫不能歆享,則不能神;不能神,則不能為福,亦不能為禍。禍福之起,由於喜怒,喜怒之發,由於腹腸。有腹腸者輒能飲食,不能飲食則無腹腸,無腹腸則無用喜怒,無用喜怒則無用為禍福矣。
或曰:“歆氣,不能食也。”
夫歆之與飲食,一實也。用口食之,用口歆之。無腹腸則無口,無口無用食,則亦無用歆矣。何以驗其不能歆也?以人祭祀有過,不能即時犯也。夫歆不用口則用鼻矣。口鼻能歆之,則目能見之,目能見之,則手能擊之。今手不能擊,則知口鼻不能歆之也。
或難曰:“宋公鮑之身有疾。祝曰夜姑掌,將事於歷者,歷鬼杖楫而與之言曰:‘何而粢盛之不膏也?何而犧之不肥碩也?何而桂璧之不中度量也?而罪歟?其鮑之罪歟?’
夜姑順色而對曰:‘鮑身尚幼,在襁褓,不預知焉。
審是掌之〔罪也〕。’
歷鬼舉楫而掊之,斃於壇下。”
此非能言用手之驗乎?
曰:夫夜姑之死,未必歷鬼擊之也,時命當死也。妖象歷鬼,象鬼之形,則象鬼之言,象鬼之言,則象鬼而擊矣。何以明之?夫鬼者神也,身則先知。先知則宜自見粢盛之不膏,圭璧之失度,犧牲之小,則因以責讓夜姑以楫擊之而已,無為先問。先問,不知之效也;不知,不神之驗也。不知不神,則不能見體出言以楫擊人也。夜姑,義臣也,引罪自予己,故鬼擊之。如無義而歸之鮑身,則厲鬼將復以楫掊鮑之神矣。且祭祀不備,神怒見體以殺掌。祀如禮備神喜,肯見體以食賜主祭乎?人有喜怒,鬼亦有喜怒。人不為怒者身存,不為喜者身亡。厲鬼之怒,見體而罰。宋國之祀,必時中禮,夫神何不見體以賞之乎?夫怒喜不與人同,則其賞罰不與人等。賞罰不與人等,則其掊夜姑不可信也。
且夫歆者內氣也,言者出氣也。能歆則能言,猶能吸則能呼矣。如鬼神能歆,則宜言於祭祀之上。今不能言,知不能歆,一也。凡能歆者,口鼻通也。使鼻鼽不通,口鉗不開,則不能歆矣。人之死也,口鼻腐朽,安能復歆?二也。《禮》曰:“人死也斯惡之矣。”
與人異類,故惡之也。為尸不動,朽敗滅亡,其身不與人同,則知不與生人通矣。身不同,知不通,其飲食不與人鈞矣。胡、越異類,飲食殊味。死之與生,非直胡之與越也。由此言之,死人不歆,三也。當人之臥也,置食物其旁,不能知也。覺乃知之,知乃能食之。夫死,長臥不覺者也,安能知食?不能歆之,四也。
或難曰:“祭則鬼享之,何謂也?”
曰:言其修具謹潔,粢牲肥香,人臨見之,意飲食之。推己意以況鬼神,鬼神有知,必享此祭,故曰鬼享之(祀)。
難曰:“《易》曰:‘東鄰殺牛,不如西鄰之祭。’
夫言東鄰不若西鄰,言東鄰牲大福少、西鄰祭少福多也。今言鬼不享,何以知其福有多少也?”
曰:此亦謂修具謹潔與不謹潔也。
紂殺牛祭,不致其禮。文王祭,竭盡其敬。夫禮不至則人非之,禮敬盡則人是之。是之則舉事多助,非之則言行見畔。見畔若祭,(不)見〔不〕享之禍;多助若祭,見歆之福:非鬼為祭祀之故有喜怒也。何以明之?苟鬼神,不當須人而食。須人而食,是不能神也。信鬼神,歆祭祀,祭祀為禍福,謂鬼神居處何如狀哉?自有儲邪,將以人食為飢飽也?如自有儲,儲必與人異,不當食人之物。如無儲,則人朝夕祭乃可耳。壹祭壹否,則神壹飢壹飽。壹飢壹飽,則神壹怒壹喜矣。且病人見鬼,及臥夢與死人相見,如人之形,故其祭祀如人之食。緣有飲食則宜有衣服,故復以繒制衣,以象生儀。其祭如生人之食,人欲食之,冀鬼饗之。其制衣也,廣樅不過一尺若五六寸。以所見長大之神貫一尺之衣,其肯喜而加福於人乎?以所見之鬼為審死人乎?則其制衣,宜若生人之服。
如以所制之衣審鬼衣之乎?則所見之鬼宜如偶人之狀。夫如是也,世所見鬼非死人之神,或所衣之神非所見之鬼也。鬼神未定,厚禮事之,安得福佑而堅信之乎?
祭意篇
(樹)〔禮〕,望著祭天地,諸侯祭山川,卿大夫祭五祀,土庶人祭其先;宗廟社稷之祀,自天子達於庶人。《尚書》曰:“肆類於上帝,於六宗,望於山川,遍於群臣。”
《禮》曰:“有虞氏黃帝而郊嚳,祖顓頊而宗堯。夏後氏亦黃帝而郊鯀,祖顓頊而宗禹。殷人嚳而郊冥,祖契而宗湯。周人嚳而郊稷,祖文王而宗武王。燔柴於大壇,祭天也;埋於大折,祭地也:用犢。埋少牢於大昭,祭時也。相近於坎壇,祭寒暑也。王宮,祭日也。夜明,祭月也。幽宗,祭星也。雩宗,祭水旱也。四坎壇,祭四方也。山林川谷丘陵能出云,為風雨,見怪物,皆曰神。有天下者祭百神。諸侯在其地則祭,亡其地則不祭。”
此皆法度之祀,禮之常制也。
王者父事天,母事地,推人事父母之事,故亦有祭天地之祀。山川以下,報功之義也。緣生人有功得賞,鬼神有功亦祀之。山出云雨潤萬物,六宗居六合之間,助天地變化,王者尊而祭之。故曰六宗。
社稷報生萬物之功:社報萬物,稷報五谷。
五祀報門戶井灶(室)中溜之功:門戶人所出入,井灶人所飲食,中溜人所托處。五者功鈞,故俱祀之。
《周(棄)〔書〕》曰:“人昊有四叔,曰重,曰該,曰修,曰熙,實能金(大)木(反)〔及水〕。使重為句芒,該為蓐收,修及熙為玄冥。世不失職,遂濟窮桑。
此其三祀也。顓頊氏有子曰犁,為祝融。共工氏有子曰句龍,為後土。此其二祀也。後土為社。稷,田正也。有烈山氏之子曰柱,為稷。自夏以上祀之。周棄亦為稷,自商以來祀之。”
禮曰:“列山氏之有天下也,其子曰柱,能殖百谷。夏之衰也,周棄繼之,故祀以為稷。共工氏之霸九州也,其子曰後土,能平九土,故祀以為社。”
傳或曰:“炎帝作火,死而為灶。禹勞力天下,水死而為社。”
《禮》曰:“王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靈)〔溜〕,曰國門,曰國行,曰泰厲,曰戶,曰灶。諸侯為國立五祀,曰司命,曰中溜,曰國門,曰國行,曰公厲。大夫立三祀,曰族厲,曰門,曰行。適士立二祀,曰門,曰行。庶人立一祀,或立戶,或立灶。”
社稷五祀之祭,未有所定,皆有思其德,不忘其功也。中心愛之,故飲食之。愛鬼神者祭祀之。
自禹興修社稷,祀後稷,其後絕廢。
高皇帝四年詔天下祭靈星,七年使天下祭社稷。靈星之祭,祭水旱也,於禮舊名曰雩。雩之禮,為民祈谷雨,祈谷實也。春求〔雨,秋求〕實,一歲再祀,蓋重谷也。春以二月,秋以八月,故《論語》曰:“暮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風乎舞雩,詠而歸。”
暮春,四月也。周之四月,正歲二月也。二月之時,龍星始出,故傳曰:龍見而雩。龍星見時,歲己啟蟄而雩。春雩之禮廢,秋雩之禮存,故世常修靈星之祀,到今不絕。名變於舊,故世人不識;禮廢不具,故儒者不知。世儒案禮,不知靈星何祀;其難曉而不識,說縣官名曰明星。緣明星之名,說曰歲星,歲星東方也。東方主春,春主生物,故祭歲星求春之福也。四時皆有力於物,獨求春者,重本尊始也。審如儒者之說求春之福,及以秋祭,非求春也。《月令》:“祭戶以春,祭門以秋,各宜其時。”
如或祭門以秋,謂之祭戶,論者肯然之乎?不然,則明星非歲星也,乃龍星也。龍星二月見,則雩祈谷雨。龍星八月將入,則秋雩祈谷實。儒者或見其義,語不空生。春雩廢,秋雩興,故秋雩之名,自若為明星也。實曰靈星,靈星者神也,神者謂龍星也。群神謂風伯雨師雷公之屬。風以搖之,雨以潤之,雷以動之,四時生成,寒暑變化。日月星辰,人所瞻仰。水旱,人所忌惡。四方,氣所由來。山林川谷,民所取材用。此鬼神之功也。
凡祭祀之義有二:一曰報功,二月修先。報功以勉力,修先以崇恩。力勉恩崇,功立化通,聖王之務也。是故聖王制祭祀也,法施於民則祀之,以死勤事則祀之,以勞定國則祀之,能御大災則祀之,能捍大患則祀之。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堯能賞均刑法以義終,舜勤民事而野死。鯀勤洪水而殛死,禹能修鯀之功。黃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財,顓頊能修之。契為司徒而民成,冥勤其官而水死,湯以寬治民而除其虐。文王以文治,武王以武功去民之災。凡此功烈,施布於民,民賴其力,故祭報之。宗廟先祖,己之親也,生時有養親之道,死亡義不可背,故修祭祀,示如生存。推人事鬼神,緣生事死。
人有賞功供養之道,故有報恩祀祖之義。
孔子之畜狗死,使子贛埋之,曰:“吾聞之也,弊帷不棄,為埋馬也;弊蓋不棄,為埋狗也。丘也貧無蓋,於其封也,亦與之席,毋使其首陷焉。”
延陵季子過徐,徐君好其劍。季子以當使於上國,未之許與。季子使還,徐君已死,季子解劍帶其冢樹。御者曰:“徐君已死,尚誰為乎?”
季子曰:前已心許之矣。可以徐君死故負吾心乎?”
遂帶劍於冢樹而去。祀為報功者,其用意猶孔子之埋畜狗也。祭為不背先者,其恩猶季〔子〕之帶劍於冢樹也。
聖人知其若此,祭猶齋戒畏敬,若有鬼神,修興弗絕,若有禍福。重恩尊功,殷勤厚恩,未必有鬼而享之者。何以明之?以飲食祭地也。人將飲食,謙退,示當有所先。孔子曰:“雖疏食菜羹瓜,祭,必齋如也。”
《禮》曰“侍食於君,君使之祭,然後飲食之。”
祭,猶禮之諸祀也。飲食亦可毋祭,禮之諸神,亦可毋祀也。祭祀之實一也,用物之費同也。知祭地無神,猶謂諸祀有鬼,不知類也。經傳所載,賢者所紀,尚無鬼神,況不著篇籍,世間淫祀非鬼之祭,信其有神為禍福矣?好道學仙者,絕谷不食,與人異食,欲為清潔也。鬼神清潔於仙人,如何與人同食乎?論之以為人死無知,其精不能為鬼。假使有之,與人異食。異食,則不肯食人之食。不肯食人之食,則無求於人。無求於人,則不能為人禍福矣。
凡人之有喜怒也,有求得與不得,得則喜,不得則怒。喜則施恩而為福,怒則發怒而為禍。鬼神無喜怒,則雖常祭而不絕,久廢而不修,其何禍福於人哉?
論衡卷第二十六
實知篇
儒者論聖人,以為前知千歲,後知萬事,有獨見之明,獨聽之聰,事來則名,不學自知,不問自曉。故稱聖則神矣,若蓍龜之知吉凶,蓍草稱神,龜稱靈矣。賢者才下不能及,智劣不能料,故謂之賢。夫名異則實殊,質同則稱鈞。以聖名論之,知聖人卓絕,與賢殊也。
孔子將死,遺讖書曰:“不知何一男子,自謂秦始皇,上我之堂,踞我之床,顛倒我衣裳,至沙丘而亡。”
其後秦王兼吞天下,號始皇,巡狩至魯,觀孔子宅,乃至沙丘,道病而崩。又曰:“董仲舒亂我書。”
其後江都相董仲舒,論思《春秋》,造著傳記。又書曰:“亡秦者胡也。”
其後二世胡亥竟亡天下。用三者論之,聖人後知萬世之效也。孔子生不知其父,若母匿之,吹律自知殷宋大夫子氏之世也。不案圖書,不聞人言,吹律精思,自知其世,聖人前知千歲之驗也。
曰:此皆虛也。案神怪之言,皆在讖記,所表皆效圖書。“亡秦者胡”,《河圖》之文也。孔子條暢增益以表神怪,或後人詐記以明效驗。高皇帝封吳王,送之,拊其背曰:“漢後五十年,東南有反者,豈汝邪?”
到景帝時,濞與七國通謀反漢。建此言者,或時觀氣見象,處其有反,不知主名。高祖見濞之勇,則謂之是。原此以論,孔子見始皇、仲舒,或時但言“將有觀我之宅”、“亂我之書”者,後人見始皇入其宅,仲舒讀其書,則增益其辭,著其主名。如孔子神而空見始皇、仲舒,則其自為殷後子氏之世,亦當默而知之,無為吹律以自定也。孔子不吹律,不能立其姓,及其見始皇,睹仲舒,亦復以吹律之類矣。案始皇本事,始皇不至魯,安得上孔子之堂,踞孔子之床,顛倒孔子之衣裳乎?始皇三十七年十月癸丑出游,至云夢,望祀虞舜於九嶷。浮江下,觀藉柯,度梅渚,過丹陽。至錢唐,臨浙江,濤惡,乃西百二十里,從陝中度,上會稽,祭大禹,立石刊頌,望於南海。還過,從江乘,旁海上,北至琅邪。自琅邪北至旁、成山,因至之罘,遂并海西,至平原津而病,崩於沙丘平台。既不至魯,讖記何見而云始皇至魯?至魯未可知,其言孔子曰“不知何一男子”之言,亦未可用。“不知何一男子”之言不可用,則言“董仲舒亂我書”亦復不可信也。行事,文記譎常人言耳,非天地之書,則皆緣前因古,有所据狀。如無聞見,則無所狀。凡聖人見禍福也,亦揆端推類,原始見終,從閭巷論朝堂,由昭昭察冥冥。讖書秘文,遠見未然,空虛暗昧,豫睹未有,達聞暫見,卓譎怪神,若非庸口所能言。
放象事類以見禍,推原往驗以處來事,〔賢〕者亦能,非獨聖也。周公治魯,太公知其後世當有削弱之患,太公治齊,周公睹其後世當有劫弒之禍:見法朮之極,睹禍亂之前矣。紂作象箸而箕子譏,魯以偶人葬而孔子嘆,緣象箸見龍干之患,偶人睹殉葬之禍也。太公、周公俱見未然,箕子、孔子并睹未有,所由見方來者,賢聖同也。魯侯老,太子弱,次室之女倚柱而嘯,由老弱之徵,見敗亂之兆也。婦人之知,尚能推類以見方來,況聖人君子,才高智明者乎!秦始皇十年,(嚴)〔庄〕襄王母夏太后(夢)〔薨〕,孝文王后曰華陽后,與文王葬壽陵;夏太后〔子〕(嚴)〔庄〕襄王葬於(范陵)〔芷陽〕,故夏太后別葬杜陵,曰:“東望吾子,西望吾夫,後百年,旁當有萬家邑。”
其後皆如其言。必以推類見方來為聖,次室、夏太后聖也。秦昭王十年,樗里子卒,葬於渭南章台之東,曰:“後百年,當有天子宮挾我墓。”
至漢興,長樂宮在其東,未央宮在其西,武庫正值其墓,竟如其言。先知之效,見方來之驗也。如以此效聖,樗里子聖人也。如非聖人,先知見方來不足以明聖,然則樗里子見天子宮挾其墓也,亦猶辛有知伊川之當戎。昔辛有過伊川,見被發而祭者,曰:“不及百年,此其戎乎!”
其後百年,晉遷陸渾之戎於伊川焉,竟如〔其言〕。辛有之知當戎,見被發之兆也。樗里子之見天子〔宮〕挾其墓,亦見博平之(墓)〔基〕也。韓信葬其母,亦行營高敞地,令其旁可置萬家,其後竟有萬家處其墓旁。故樗里子之見博平(王)〔土〕有宮台之兆,猶韓信之睹高敞萬家之台也。先知之見,方來之事,無達視洞聽之聰明,皆案兆察跡,推原事類。春秋之時,卿大夫相與會遇,見動作之變,聽言談之詭,善則明吉祥之福,惡則處凶妖之禍。明福處禍,遠圖未然,無神怪之知,皆由兆類。以今論之,故夫可知之事者,思慮所能見也;不可知之事,不學不問不能知也。不學自知,不問自曉,古今行事,未之有也。夫可知之事,惟精思之,雖大無難;不可知之事,歷心學問,雖小無易。故智能之士,不學不成,不問不知。
難曰:夫項托年七歲教孔子,案七歲未入小學而教孔子,性自知也。孔子曰:“生而知之,上也。學而知之,其次也。”
夫言生而知之,不言學問,謂若項托之類也。王莽之時,勃海尹方年二十一,無所師友,性智開敏,明達六藝。魏都牧淳於倉奏:“方不學,得文能讀誦,論義引《五經》文,文說議事厭合人之心。”
帝征方,使射蜚虫,策射無(非)〔弗〕知者,天下謂之聖人。夫無所師友,明達六藝,本不學書,得文能讀,此聖人也。不學自能,無師自達,非神如何?
曰:歲無師友,亦已有所問受矣;不學書,已弄筆墨矣。儿始生產,耳目始開,雖有聖性,安能有知?項托七歲,其三四歲時,而受納人言矣。尹方年二十一,其十四五時,多聞見矣。性敏才茂,獨思無所据,不睹兆象,不見類驗,卻念百世之後,有馬生牛,牛生驢,桃生李,李生梅,聖人能知之乎?臣弒君,子軾父,仁如顏淵,孝如曾參,勇如賁、育,辯如賜、予,聖人能見之乎?孔子曰:“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
又曰:“後生可畏,焉知來者之不如今也?”
論損益,言“可知”,稱後生,言“焉知”。後生難處,損益易明也。此尚為遠,非所聽察也。使一人立於牆東,令之出聲,使聖人聽之牆西,能知其黑白、短長、鄉里、姓字所自從出乎?溝有流〔澌〕,澤有枯骨,發首陋亡,肌肉腐絕,使〔聖〕人詢之,能知其農商、老少、若所犯而坐死乎?
非聖人無知,其知無以知也。知無以知,非問不能知也。不能知,則賢聖所共病也。
難曰:詹何坐,弟子侍,有牛鳴於門外。弟子曰:“是黑牛也而白蹄。”
詹何曰:“然。是黑牛也而白其蹄。”
使人視之,果黑牛而以布裹其蹄。詹何賢者也,尚能聽聲而知其色。以聖人之智,反不能知乎?
曰:能知黑牛白其蹄,能知此牛誰之牛乎?白其蹄者以何事乎?夫朮數直見一端,不能盡其實。雖審一事,曲辯問之,輒不能盡知。何則?不目見口問,不能盡知也。魯僖公二十九年,介葛盧來朝,舍於昌衍之上,聞牛鳴,曰:“是牛生三犧,皆已用矣。”
或問:“何以知之?”
曰:“其音云。”
人問牛主,竟如其言。此復用朮數,非知所能見也。廣漢楊翁仲〔能〕聽鳥獸之音,乘蹇馬之野,田間有放眇馬〔者〕,相去〔數里〕,鳴聲相聞。翁仲謂其御曰:“彼放馬(知此馬而)目眇。”
其御曰:“何以知之?”
曰:“罵此轅中馬蹇,此馬亦罵之眇。”
其御不信,往視之,名竟眇焉。翁仲之知馬聲,猶詹何、介葛盧之聽牛鳴也。据朮任數,相合其意,不達視聽,遙見流目以察之也。夫聽聲有朮,則察色有數矣。推用朮數,若先聞見,眾人不知,則謂神聖。若孔子之見獸,名之曰
,太史公之見張良似婦人之形矣。案孔子未嘗見
,至輒能名之,太史公與張良異世,而目見其形。使眾人聞此言,則謂神而先知。然而孔子名
,聞《昭人之歌》;太史公之見張良,觀宣室之畫也。
陰見默識,用思深秘。眾人闊略,寡所意識,見賢聖之名物,則謂之神。推此以論,詹何見黑牛白蹄,猶此類也。彼不以朮數,則先時聞見於外矣。方今占射事之工,据正朮數,朮數不中,集以人事,人事於朮數而用之者,與神無異。詹何之徒,方今占射事者之類也。如以詹何之徒,性能知之,不用朮數,是則巢居者先知風,穴處者先知雨,智明早成,項托、尹方其是也。
難曰:黃帝生而神靈,弱而能言。帝嚳生而自言其名。未有聞見於外,生輒能言,稱其名,非神靈之效,生知之驗乎?
曰:黃帝生而言,然而母懷之二十月生,計其月數,亦已二歲在母身中矣。帝嚳能自言其名,然不能言他人之名,雖有一能,未能遍通。所謂神而生知者,豈謂生而能言其名乎?乃謂不受而能知之,未得能見之也。黃帝、帝嚳雖有神靈之驗,亦皆早成之才也。人才早成,亦有晚就,雖未就師,家問室學。人見其幼成早就,稱之過度。云項托七歲,是必十歲,云教孔子,是必孔子問之。云黃帝、帝嚳生而能言,是亦數月。云尹方年二十一,是亦且三十。云無所師友,有不學書,是亦游學家習。世俗褒稱過實,毀敗愈惡。世俗傳顏淵年十八歲升太山,望見吳昌門外有系白馬。定考實,顏淵年三十,不升太山,不望吳昌門。項托之稱,尹方之譽,顏淵之類也。
人才有高下,知物由學,學之乃知,不問不識。子貢曰:“夫子焉不學,而亦何常師之有?”
孔子曰:“吾十有五而志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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