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读网 - 人生必读的书

TXT下载此书 | 书籍信息


(双击鼠标开启屏幕滚动,鼠标上下控制速度) 返回首页
选择背景色:
浏览字体:[ ]  
字体颜色: 双击鼠标滚屏: (1最慢,10最快)

中国通史(五至十册)

_18 范文澜、蔡美彪(当代)
(一)川陕楚地区的农民起义
一、起义的发动
  嘉庆元年(一七九六年)正月,嘉庆帝刚刚宣告即位,湖北枝江、宜都等地即爆发了白莲教徒发动的农民起义。
  乾隆帝镇压了王伦领导的农民起义后,白莲教仍在民间秘密流传。陕、楚交界处的南山和川、楚间的巴山,距省城遥远,山区的农民和山民,遭受着地方官吏和地主豪霸的残酷剥夺。乾隆时期,两湖、安徽、江西、四川、河南等地的饥民陆续进入山区,开垦荒地谋生,在山林间,搭棚居住,因而又被称为“棚民”。耕地不足,又在盐井和铁厂、纸厂、煤厂等处充当雇工或背运为生。数年之间,聚集数十万人。棚民遭受多方欺凌,最为艰苦。经过白莲教徒的发动,三省交界的山区,成为起义的爆发点。
  乾隆帝退位前,曾对这些省区的白莲教徒严厉镇压。白莲教以其他名义,秘密传布。一七七五年(乾隆四十年),号为混元教的首领河南鹿邑县人樊明德被清朝逮捕处死。弟子刘松被发遣甘肃隆德县。一七八八年(乾隆五十三年),刘松又与弟子刘之协继续传教,改名三阳教,称刘松之子刘四儿为弥勒佛转世,辅助牛八(即“朱”,隐喻明室后裔)。次年,转往湖北襄阳,与号为收元教的教首宋之清联合,仍称三阳教。一七九二年(乾隆五十七年),宋之清与刘之协不合,另立西天大乘教,在川、楚、陕、豫等省区广泛传布,宣传辅佐牛八,反清复明。一七九四年(乾隆五十九年)夏,清朝在陕西兴安府破获西天大乘教,逮捕首领多人。又在四川大宁县,破获收元教。九月,宋之清、齐林等首领在湖北被逮捕。十月,收元教首王应琥也在湖北被捕。刘松及刘四儿等在陕西境内被捕。刘之协脱逃。乾隆帝处死刘松、宋之清、王应琥及各地教首数十人,随即诏谕各地,对白莲教徒严加搜捕。白莲教及改换名义的各教派,是起义农民秘密联络、策划反清的组织,也是贫苦无告的民众互助自卫团体,各地入教者不下数万人。地方官吏乘机以搜捕为名,对入教者严刑逼供,多方勒索,甚至“不论习教不习教,只论给钱不给钱”。习教和不习教的民众都被逼得无路可走。一场“官逼民反”的战争不能不爆发了。
  一七九五年(乾隆六十年)冬,三阳教首刘之协与各路教首王聪儿(齐林妻)、姚之富、刘起荣、张汉潮等在襄阳集会,议定以“官逼民反”作号召,分东、中、西三线,于辰年辰月辰日(嘉庆元年三月初十)同时起义,派出传教师到各地组织筹划。
  在湖北枝江、宜都、长乐、长阳等地传教的张正谟,于一七九五年十一月间邀同聂杰人、刘盛鸣、黄庭柱、向瑶明等在山洞打造刀枪等物,为辰年辰月辰日起义进行准备,被地方官发现。黄庭柱、刘光先等在长乐、长阳等地被捕,起义不得不提前发动。嘉庆元年(一七九六年)正月十一日,起义者聚集在宜都聂家河聂杰人家,首举义旗,武装占据灌脑湾,发展到一万人,内有白莲教徒二千人。二月,长阳林之华、覃士辉在九州河等地起义,张训龙策动弟子覃佳耀等在风火山起义。两支起义军联合,攻占榔平,发展到一万五六千人。二月十五日,来凤胡正中领导起义,三日内就发展到三四万人,攻下来凤城,占据旗鼓寨。附近教徒及农民群众起而响应。陈得本、刘秀石等聚众千人,由东湖进入当阳县境,得到县役杨起元、熊道成等接应,于二月十七日攻入县城,惩办贪官,擒捕县令黄仁出署,“以钱一串置令左手,银一锭置其右手中,拉杀之。”(石香村居士:《勘靖教匪述编》卷九)王聪儿、姚之富等于襄阳会后,在襄阳附近地区组织起义。二月二十日,姚之富之子姚文学率众围攻房县,另一首领曾世兴攻下保康。二十二日,吴明山攻下竹山,联络王全礼兄弟攻郧阳,约于三月十八日合兵攻白河、洵阳。三月间,聂杰人降清被杀。白莲教主要领导人刘之协、王聪儿、姚之富、刘起荣、樊人杰、张汉潮,张天伦等,率领一万人,在襄阳黄龙档正式宣告起义反清,随即进攻枣阳、樊城、襄阳等地,发展到四五万人。湖北境内的农民起义军在一七九六年夏,迅速发展壮大。
  四川达州白莲教领导人徐天德,与王登廷等于九月十五日起义,响应湖北,旬日间,发展到一万多人;东乡王三槐、冷天禄也聚众万人在丰城起义,响应徐天德;徐天德又派遣弟弟徐天富到太平鼓动黄富才、卿有才起义,占据城口、鞍子坪互为声援。起义军随即攻下东乡县城,控制了周围一百数十里的地区。十二月,巴州罗其清和苟文明等在方山坪起义;通江冉文俦和冉天元等在王家寨起义;太平龙绍周和徐万富等在南津关起义。四川几支起义军,都有一定的联系,并和湖北起义军互相声援,声势益盛。
  十一月间,陕西安康冯得仕起义于将军山;翁禄玉、林开泰起义于大小米溪;王可秀、成自智起义于安岭;胡知和、廖明万、李九万起义于汝、洞二河,相继遭到清军镇压而失败。但陕西的白莲教徒和棚民,已然点起燎原的烈火,清军难以扑灭了。
  起义爆发后,嘉庆帝命湖广总督毕沅镇压湖北荆州起义,西安将军恒瑞进攻当阳起义,都统永保率兵增援;陕甘总督宜绵镇压陕西起义军;四川地区先后由总督福宁,英善镇压起义。又陆续调遣八旗兵和各省绿旗兵参战。嘉庆二年(一七九七年)正月因领侍卫内大臣额勒登保之奏请,命荆州将军兴肇撤出镇压苗族的清军,带兵四千回襄阳,总兵张廷彦带兵二千赴长阳,都统德楞泰、将军明亮带兵六千赴达州,集中兵力镇压三省起义。
  湖北农民起义军面对清兵的强大攻势,据守的城寨相继被攻破,一七九七年初,便改用流动作战方式,向陕西转移。三月初,起义军在王聪儿、姚之富、王廷诏、李全率领下,分兵三路,经过河南向陕西进军。进军途中,湖北、河南等地习教的农民“千百成群,一呼而至”(《剿乎三省邪匪方略》卷二十六)。入陕西后,南部山区参加起义的农民有数千人。李全的弟子陈子明说:“三股原只四五千人,自到陕以来,陆续入伙及裹来者,现在两万有余。”(同上,卷三十八)农民起义军行军不整队,不迎战,不走平原,数百人一伙,忽分忽合,忽南忽北,使清兵无可奈何。六月,起义军集结于紫阳,渡过汉水,分路入川,和四川的起义军在东乡会合,商定编组办法和作战方略。起义军的编制是以青、黄、蓝、白等号为记,设掌柜、元帅、先锋、总兵、千总等。四川达州徐天德被当地地主武装乡勇包围,三月初六日坠崖自杀;起义军首领王三槐轻信知县刘清,被诱骗到清军大营,解送北京处死;首领罗其书、冉文俦、罩佳耀等也先后牺牲。
  农民起义军在三年的战斗中,已经形成二十万人的大军,活动地区湖北有三十九州县,四川有三十六州县,陕西有三十五州县(厅),河南有二十州县。虽然在一些战役中,遭到清军的镇压而陷于失败,但清朝仍然难以制止农民起义军的继续发展。  
二、嘉庆帝的对策
  嘉庆帝初即位,即面对波及数省的农民起义风暴,为数十年来所未有。嘉庆帝在四年(一七九九年)正月,传谕川、鄂、陕将军督抚说,乾隆帝在位六十年,从未有数年之久,靡饷至数千万两之多,而尚未蒇功者(指镇压起义)。乾隆帝虽已退位,仍主持军国大事,不能不参予镇压起义。陕西巡抚永保追剿张汉潮兵败,以罪当死。乾隆帝亲自处治,免死降职留用。嘉庆帝在谕中说:“皇考焦劳军务,寝膳靡宁,即大渐之前,犹频问捷报。”(《仁宗实录》卷三十七)乾隆帝于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年)正月初二日病死。嘉庆帝随即采取几项重大措施,以图消灭起义。
  诛和珅 乾隆帝退位为太上皇后,仍信用和珅为心腹。大臣向太上皇奏事,均须通过和珅。嘉庆帝也不得不对他心存戒备。乾隆帝死后五日,嘉庆帝即将和珅革职拿问。依附和珅的户部尚书福长安(傅恒之子),也被革职监禁。随即命臣下举发和珅罪恶。正月十五日,条列大罪二十款颁谕天下。仪亲王永璇、成亲王永理奉旨审讯,和珅伏罪。嘉庆帝援引康熙帝诛鳌拜之例,命和珅自尽,福长安斩监候,秋后处决。和珅为相二十年,是贪官污吏的总首领。成亲王永瑆奉旨查抄和珅家产。据流传的查抄清单,在和珅家中抄出古玩玉器、珠宝器、金银器等各种珍贵用具三万余件。金、银元宝各一千个,赤金五百八十万两,生沙金二百余万两,元宝银九百四十万两,洋钱(银圆)五万八千圆。玉器、绸缎、洋货、皮张、瓷器、紫檀器、玻璃器等各有库房贮存。另开设当铺七十五座、银号四十二座、古玩铺十三座。私有田产八千余顷,内外住宅一百八十余间。查抄家产编号登录,共编一百另九号。据正月十七日对其中二十六件(号)的估价,即值银两亿二千余万两,相当国库数年的收入。和珅攫取财富之巨,使朝野为之震惊,也正是王朝上下竞相贪污掠夺的典型写照。和珅只是贪污官员的一个总代表。和珅以下的各级官员,攫取民财、侵吞官款虽不如和珅之巨,但贪污腐败之风,已然上行下效,弥漫全国,迫使广大农民不得不起而反抗。嘉庆帝诛和珅后下谕说:“教匪聚众滋事,皆以官逼民反为词”,“百姓幸际昌期,安土乐业,若非迫于万不得已,焉肯不顾身家,挺而走险!总缘亲民之吏,不能奉宣朝廷德意,多方婪索,竭其脂膏,因而激变至此。然州县之所以剥削小民者,不尽自肥己橐,大半趋奉上司。而督抚大吏之所以勒索属员者,不尽安心贪黩,无非交结和珅。是层层剥削,皆为和珅一人。而无穷之苦累,则我百姓当之。言念即此,能不痛心?现在大憝已去,纲纪肃清,下情无不上达,各省官吏自当大法小廉,湔除积习,民间无所扰累,亦可各遂其生。”(《仁宗实录》卷三十八)嘉庆帝不能不承认各级官吏“多方婪索”,但又把层层剥削归罪于和珅一人,企图以此来缓和人民的反抗,说:“庶被胁之人,闻知贪墨屏退,吏尽循良,白必幡然来归。”(同上,卷四十九)但诛和珅后,大小官员既不能“湔除积习”,减少扰累,“吏尽循良”也只是一句空话,人民反抗的浪潮仍然汹涌澎湃地向前发展。
  用团练 乾隆时,满洲八旗兵已经日益腐惰。吏治的腐败,也不能不直接影响到八旗官兵。嘉庆帝在乾隆帝死后,即传谕军机大臣,指责带兵大臣及将领等“全不以军务为事,惟思玩兵养寇,藉以冒功升赏,寡廉鲜耻,营私肥橐。”(《仁宗实录》卷三十七)并说,在京的谙达(教皇子骑射者)、侍卫、章京等,遇有军务,无不营求前往。平日穷乏的人,自军营回来,便突然致富,请假回家购置田产。嘉庆帝进而指出:“试思肥橐之资皆婪索地方而得,而地方官吏又必取之百姓。小民脂膏有几,岂能供无厌之求?”“是原有之贼未平,转驱民以益其党。”(同上)嘉庆帝的诏书,大体上指出了八旗官兵临阵贪婪腐败的实状。军官的贪婪必然导致军兵的虚弱。经略大臣勒保奏称满洲健锐营、火器营兵丁俱“技艺平常,不耐劳苦”。嘉庆帝传谕说,这次两营的二千名兵丁,并非选充,而是以名帖求该管大臣出派。只想往返途中向地方驿站勒索钱文,坐食军饷。还没有启程,就已是居心卑鄙,临到阵前还能指望他们听命效力么!嘉庆帝严令该管大臣加强操练,以复满洲旧习。谕中还说:“今满洲兵丁,不但远逊当年,且不及绿营,以致人皆不愿带领。”(《仁宗实录》卷四十七)
  清初建立的绿营,由汉人兵丁组成,用以镇压汉族人民的反抗。清军入关后,满洲八旗兵丁即因有优越地位而逐渐失去战斗能力。绿营兵一度成为数量多于八旗,战斗力也优于八旗的一支劲旅。但到乾隆末年,绿营兵也逐渐趋于腐化。勒索送礼、尅扣军粮、借端摊派等等陋习,被视为常事。将官贪贿享乐,兵丁疏于训练。嘉庆帝在一七九九年(嘉庆四年)正月的上谕中说:“近闻各省营务,如提、镇大员,一味养尊处优,全不习劳”,“所谓训练操防,全属有名无实。”在另一上谕中并举出乾隆时随驾南巡,亲见杭州绿营兵丁骑射:“射箭,箭虚发;驰马,人堕地。当时以为笑谈。”(《仁宗实录》卷三十七、三十八)同年五月又说,绿营兵丁“或在外兼习手艺,训练生疏,营伍废弛,所关非细。”(同上,卷四十四)绿营兵日益削弱了作战能力,也已不再是清王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得力工具了。
  面对着白莲教农民起义军的进军,嘉庆帝逐渐倚用汉人地主武装,配合官军镇压起义。一七九八年(嘉庆三年),四川招募武装乡勇达三十七万人,湖北也有三十六万六千余人。清军都统德楞泰、副都统明亮率领主力军在湖北襄阳镇压王聪儿、姚之富起义军,当地乡勇配合作战。王、姚军在郧西三岔河被知县孔继檊率领的乡勇堵截。起义军战败,王聪儿、姚之富投崖自杀。清军获得少有的胜利。湖北随州地主武装筑寨自保,也曾阻遏了襄阳起义军的进军。一七九九年(嘉庆四年)初,嘉庆帝遂命勒保会同各督抚,晓谕州县居民“扼要团练”,与官军配合作战。嘉庆帝又因黑龙江等地调遣一兵的费用,可以招募几十个乡勇,正式诏令以乡勇替代。各路官军在各地招募乡勇随军作战,临阵命乡勇居前,绿营兵在后,满洲兵在最后。乡勇有伤亡,不在军额之内,可以匿而不报,甚至也可以败为胜,谎报战功。有的官军则招募他乡游民充役,号为乡勇,实为散勇。针对这些流弊,嘉庆帝又下诏说,“至乡勇原为保护乡里而设,若仅募他乡游民,无田庐家室之恋,既去其乡,安望其勇?……何如省此养疲兵、募散勇之资,以团练本地之乡勇。”“总之,他省未练之新兵,不如本地之乡勇,而本省隔属招募之乡勇,又不如本乡守堡之团勇。自后各县练勇,各守堡寨,不许调往军营,致村庄反遭茶毒。其乡勇固守卡寨,以堵为剿。”(《圣武记》卷九)川北一带的地主武装团练,筑堡寨抗御起义军取得成效。嘉庆帝命陕西、湖北等地依仿实行。
  清初建国,以八旗兵为主,绿营为辅,对汉人地主武装限制极严。嘉庆帝因镇压白莲教起义的需要,倡导汉人地主实行团练,武装自卫,是一项因时制宜的新措施。这一措施的实行,在以后的历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起义的失败  
  清军出剿 嘉庆四年(一七九九年)正月,嘉庆帝命勒保为经略大臣驻军四川,各路军兵受其节制。明亮、额勒登保实授副都统,为参赞大臣。起义军徐天德、冷天禄、王光祖、张天伦、李全、樊人杰等率领主力军进攻湖北;川北杨开甲、王廷诏在三月中远征甘肃巩昌、宕昌,五月间又回军四川。起义军不断获得补充,各自独立作战。清军顾此失彼,几至束手无策。会理四川军饷的福宁奏称:“据川东北各府州县禀报,多者万余,少者数千,其不知逆首姓名者,尚不知凡几。新起之贼,实多于剿除之数。地方之伤残更甚,黎庶之疾苦更深。贼愈剿而愈炽,饷徒糜而罔益。”(《圣武记》卷九)嘉庆帝将勒保逮问治罪,先后任命明亮、额勒登保为经略大臣,工部尚书那彦成、副都统德楞泰为参赞大臣。十月,湖北、陕西各路起义军又集中四川,十二月离川北去,留冉天元在大竹整顿队伍。嘉庆五年(一八○○年)正月十五日,冉天元率领三四千人,在定远石板沱渡过嘉陵江,进攻西充、蓬溪等县,起义军迅速发展到万人。二月南攻南部、盐亭、射洪,北攻梓潼、江油,在马蹄岗与清军决战。起义军三路会合,多至三万人。德楞泰身陷重围,激战三昼夜,无法逃脱。守备罗思举率领乡勇四千助清军作战,德楞泰据险自守,冉天元登山督战,受伤被俘。徐万富、张子聪等遂统率起义军在太河镇抢渡潼河,南攻遂宁、安岳、乐至等县,北攻中江。四月,回军川东。
  陕西起义军在张汉潮率领下,一七九九年(嘉庆四年)初活动在南山地区,几次远征甘肃。九月,张汉潮在五郎与清军明亮部作战,败死。明亮与勒保弟永保互相攻讦,嘉庆帝命将二人逮捕入京,那彦成代明亮领兵。起义军冉学胜在甘肃继续作战,依恃老林,配合行动,那彦成军被困数月,无法前进。十二月,嘉庆帝下诏斥责那彦成,命即领兵赴陕守御。又赦明亮,命以领队大臣去湖北镇压起义。一八○○年春,那彦成与德楞泰、额勒登保兵分三路,堵截起义军北上的去路。那彦成在文县与起义军高天升、马学礼部作战。高、马部败入四川。那彦成领兵回陕。嘉庆帝斥责那彦成“剿贼不尽”。闰四月,那彦成被召晋京奏对,嘉庆帝将那彦成革职,降为翰林院侍读学士。
  三阳教首刘之协在湖北起义军战败后,逃往河南。一八○○年(嘉庆五年)六月,在河南峡县与李岳、孙继元、王哲等千余人再度起义,树立大旗称天王刘之协。清布政使马慧裕乘起义军初起,发兵镇压。起义军战败,刘之协欲逃往湖北,途经叶县时,被清兵逮捕。
  七月,嘉庆帝命将刘之协押送京师处死,并由此展开对起义军招抚的宣传。嘉庆帝指刘之协为“教匪首逆”,传谕各路带兵将领及陕、甘、川、楚等省督抚,“将刘之协擒获一事广为宣播”,说“教匪本属良民”,已被镇压的白莲教诸首领也都是“听从刘之协倡教而起”,“被裹胁之人”,“如能翻然悔悟,不但免诛,并当妥为安置”。“实系同教”之人,如果“弃械归诚”,“亦必贷其一死”(《仁宗实录》卷七十一)。随后,嘉庆帝又自著《邪教说》,对信教与“叛逆”加以区别,说:“苟能安静奉法,即烧香治病原有恻怛之心,在朝政之所不禁。若藉此聚众弄兵,渐成叛逆之大案,则王法之所不容。”又说:“夫官军所诛者,叛逆也。未习教而抗拒者,杀无赦。习教而在家持诵者,原无罪也。”“白莲教与叛逆不同之理既明,则五年以来所办理者,一叛逆大案也,非欲除邪教也。”至于以白莲教“聚众敛钱”者,则应由地方官员“实心训导,宣扬正学”(《三省边防备览·策略续》)。白莲教起义原由官府查禁白莲教徒而起。嘉庆帝在擒获刘之协后,自撰此文发布,意在对白莲教起义军分化招抚,以求速胜。但从另一方面说,这又等于事实上解除了教禁,承认信奉“邪教”为合法,民间宗教的秘密结社也由此得以公开活动。开放教禁,是嘉庆帝为镇压白莲教起义而采取的又一项新措施。如果说,前此采取的倚用团练的新措施,加强了清王朝和汉族地主镇压农民起义的力量,开放教禁则为此后农民反抗活动的组织和发动,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条件。这两项措施的实行,在以后的长时期里从不同方面影响了阶级斗争的发展和历史的运动。
  起义的失败 一八○○年以来,起义军面对着清朝的重兵围剿,日益陷于困境,但起义军仍然是分散各地,流动作战,缺少统一的指挥,使清朝易于各个击破。流动作战,原来便于夺取地主富豪的粮食,扩大起义农民的队伍,但自清朝倚用团练乡勇以来,各地豪强倚险结寨或挖濠筑堡,起义军到来时,在寨堡中聚集农民贮藏粮米,坚壁清野。义军驻营时,团练乡勇又可乘势出击。《三省边防备览·策略》卷说:“无人可裹,无粮可掠,贼势自衰矣。”一八○○年秋季以后,起义军在全局上日益陷于被动的地位,在有胜有败的作战过程中,逐渐走向失败。
  起义军高天升、马学礼部进入四川后,曾攻下龙安,转战川西,后又北上甘肃,一八○○年六月间,至秦州,与起义军冉学胜、张士龙等部在秦州会合,有众二万人。追击起义军的清额勒登保军杨遇春部,与右翼总兵率领的吉林、黑龙江兵的长麟部也在秦州会合。起义军在甘肃徽县夜袭长麟军,获得胜利,清军前四川将军官成败死。七月,高、马部转向东南,攻打略阳、沔县、西乡。清固原提督王文雄败死。冉、张等部自阶州折回,被杨遇春军击败,损失三千余人。八月,转赴酒县。高、马部欲南渡汉水,遭到乡勇的截击。高部转入小巴山。马部与教首徐天德等至安康,遭到清军邀击。十月间,额勒登保向清廷奏报当时起义军的形势是,曾芝秀、徐天德、樊人杰等部已先后被逼入川境,冉学胜、张士龙、龙绍周等在川、陕边界,王廷诏、高、马部在陕、楚边界。额勒登保率大军入四川,各部起义军则先后转入湖北。王廷诏与马学礼部自安康渡汉水,遇额勒登保追击,损失惨重。樊人杰及冉学胜部也相继在途中败于清军。
  一八○一年(嘉庆六年)初,嘉庆帝下诏,明指白莲教起义首领徐天德、王廷诏为“起事首犯”,高天升及弟天得、马学礼是屡戕清军大员的“元恶大憝”,擒获者给赏升官。樊人杰、冉学胜、龙绍周、苟文明等首领许降免死,缉获者也给予赏银。嘉庆帝指列起义首领姓氏,以激励将士集中作战目标,并进一步分化起义军。德楞泰驰军汉北,分兵追击高天升部,至山阳。高天升兵败,战死。
  高天得、马学礼与王廷诏被额勒登保军追击,转而北上甘肃,与杨遇春军遇,折回四川。又被寨堡团练堵截,再折回两河口入陕。王廷诏在川、陕边界鞍子沟被杨遇春军俘掳,押送京师。高天得、马学礼领兵出斜谷,至大宁二郎坝龙洞溪遇杨军伏兵,也被清军擒获。嘉庆帝晋额勒登保二等子爵,杨遇春世袭骑都尉。
  起义军冉学胜部乘清长麟军南下,在川、陕边界之留坝,大败清军杨奎猷部,擒斩清总兵、副都统以下将士数百人,获得粮米牲畜,由秦州渡渭水。四月,额勒登保亲率大军追击,冉部渡汉南,入巴山,五月,与曾芝秀、张天伦等部会合,有兵五、六千人。额勒登保调杨遇春军来战。张天伦军遭清军突击,大部牺牲。曾芝秀、冉学胜部分兵败逃。
  转战在湖北的徐天德部,五月间曾与苟文明、樊人杰等及曾芝秀部会合东进,遭地方团练堵击,不得不再分兵转战。徐天德率部入陕西,在西乡两河口渡河时,被德楞泰军追及,舟船翻沉,溺死。龙绍周、苟文明部转至陕西平利。曾芝秀等部在洵阳、竹山,冉学胜部向白土关转移。各路起义军都被压制于川、陕、楚边界。
  清廷继续利用团练乡勇,加筑寨堡,以制止起义军流动作战。湖北提督长麟上奏说:“湖北边界与川、陕犬牙相错二千七百余里,出川、陕即入楚,出楚即入川、陕,层峦迭嶂,四路可通”,“但当并力守我有粮有民之区,逼贼归入无食无人之地,党孤食尽,自然窜出,以逸兵待困贼,不难一举扑灭。”(《圣武记》卷十)他建策推广郧西、竹山一带的“筑堡团乡之法”,使“层层俱有堡寨坚守”。秦陇以西,兴工筑堡。陕西境内西安、同州、凤翔三府及汉南平利、安康、紫阳一带邻近四川地区,各邑遍设寨堡,自百余至数百,以阻止起义军入陕。六月间,清经略大臣额勒登保与参赞大臣德楞泰在平利集议,察知边界起义军不过二万四千余人。清兵八万,分三路围剿三省边界。额勒登保自东北出兵,德楞泰与提督七十五(人名)由西南进攻,勒保一路居中。七月,勒保军在川北之南江击败起义军冉学胜部,冉学胜被擒处死。八月,德楞泰军追击大宁山中的龙绍周、苟文明部起义军。龙绍周转至平利,被清军追及,战死。苟文明部在大宁被七十五军战败,损失过半。十月,额勒登保部杨芳、杨遇春军分东西两路围攻川北起义军,起义军冉天璜部与李彬部分南北两路转移,在川北之东乡和陕南之西乡,先后被杨芳、杨遇春军击败。
  额勒登保奏报,清军连续获胜,各路起义军总计只余一万余人。嘉庆帝以胜利在望,晋封额勒登保三等伯,德楞泰复一等子爵。诏谕二人通盘筹画,“所有官兵应撤应留之处,统俟额勒登保、德楞泰酌办”(《仁宗实录》卷八十八)。
  十一月,额勒登保与德楞泰移军川北,勒保赴川东。起义军苟文明部有众二千余,乘七十五就饷太平厅,抢渡嘉陵江,奔赴甘肃阶州。额勒登保命杨遇春助七十五出击。苟文明部折返东南,至广元,发展到三千余人。十二月,转至开县、大宁之老林,与李彬余部会合。嘉庆七年(一八○二年)正月,在开县被德楞泰军战败,复归老林。嘉庆帝得报,大怒。将七十五革职,留营自赎;额勒登保免去伯爵,降为一等男。苟文明部西行,与宋应伏部数百名起义军会合,战败清副将韩自昌军。嘉庆帝又诏命德楞泰以参赞为成都将军,专攻川、楚;额勒登保以经略为西安将军,专剿陕西。二月,南山中之起义军刘永受部被清杨遇春军战败,在华阳与苟文明、宋应伏会合,越秦岭北上。四月,嘉庆帝切责额勒登保,革职留任,限令在六月间剿灭起义军,又谕令悬重赏购募起义首领。额勒登保请宽限一月。七月间,苟文明部分三路散居老林。清军以百、十人编为小队,深入林中搜捕,苟文明被杀。嘉庆帝诏复额勒登保三等伯爵,移军湖北。
  湖北境内,一八○二年初起义军首领樊人杰、戴仕杰聚集曾芝秀等部,仍有数千人,转战于楚、陕边界。德楞泰率清军追击,五月间,战于房县、竹谿界之官渡河。起义军战败,在白铁峡陷入峡谷。时值大雨,起义军五百余人宁死不降,樊人杰、曾芝秀等率众投河自尽。戴仕杰部得以转移。九月,额勒登保至竹谿,与德楞泰等会议,分兵追剿。十月,德楞泰部与起义军战于兴山,戴仕杰战死。清军继续搜捕川、楚边界山林中的起义军余部。南山苟文明余部在苟朝九率领下,避过杨芳的追军,转赴宁羌,与先来宁羌的宋应伏部会合,有众二百余,转至汉南。
  十二月,额勒登保、德楞泰会同川、陕、楚总督驰奏“三省荡平”。嘉庆帝随即传谕说:“兹幸三省余匪,一律殄除,耆定大功,飞章奏捷。从此海宇敉宁,昇平永庆。”(《仁宗实录》卷一○六)将士论功行赏。额勒登保晋一等侯,世袭,授御前大臣加太子太保衔,赏用紫缰。德楞泰晋一等候,加太子太保衔,赏用紫缰。勒保、明亮、杨遇春等,以次封赏。
起义的延续 嘉庆帝在宣谕祝捷的同时,命额勒登保、德楞泰等不必来京,继续领兵追捕山林边界的起义军余部。额勒登保领兵扼川北,德楞泰扼川东,勒保居中往来,堵截南路,分兵清剿。
  白莲教起义军遭到惨重失败后,各地余部或数百人或数十人,拒不投降,坚持抗清。起义的余波仍然不时形成轩然大波。一八○二年间,起义首领李彬、张天伦等也相继战死。苟朝九与宋应伏合兵后,成为起义军的中坚。苟朝九率部攻入通江,宋应伏部与活动在南江的姚馨佐(姚之富之子)部联合。巴东一带,则有刘学礼部联合他部活动,有众六、七百人。额勒登保领兵去通江进剿苟朝九部,命左翼长、甘肃提督穆克登布去南江。姚部起义军冯天保等数十人埋伏林中,阻击清兵,穆克登布率兵勇一千五百余人入林,中矛身死。穆克登布在军中与杨遇春齐名,分任左右翼长,长期随从额勒登保作战,是清军的著名将领。穆克登布死,震动了清廷。三月,额勒登保部罗声皋追击苟朝九部。四月,苟部兵分两路,一路走太平,另一路北行入陕,遭到额勒登保邀击,溃败。额勒登保移军太平。川东一带,德楞泰于闰二月间战败刘学礼部。刘学礼余部二百人,逃往竹山,被清军追及,溃败。六月,德楞泰与勒保会师开县,分兵二十路在老林内排搜,起义军被擒斩二百余人。七月,额勒登保与德楞泰、勒保会奏“三省肃清,官兵凯旋”。嘉庆帝诏德楞泰进京,留额勒登保继续搜捕。
  清廷为镇压白莲教起义,倚用团练乡勇。四川一省应募乡勇曾多达三十余万。后经裁汰,至嘉庆七年(一八○二年)时,川、陕、楚本地乡勇共计约二万人,外地流民编为随征乡勇者又有一万七千余人。清廷镇压白莲教起义后,额勒登保建策编入清官军。但清军额数粮饷有限,一八○三年(嘉庆八年),清廷先将各营随征乡勇遣散,各人缴出刀矛武器给银五钱,另给银二两回籍。被遣散的乡勇为清廷死战多年,战后无家可归,愤怨不平,或流居山林间,与起义军余部结合,抗清图存。一八○三年八月间,陕西被遣散的乡勇一百六十人入洋县山中,投奔起义军苟文润部。九月,杨遇春率领的清军自洋县入山,苟文润部转赴汉南,至西乡,与巴山老林中的起义军余部会合,又有通江遣散的乡勇五百人加入起义军队伍,斩清副将朱槐。原来被清廷用以镇压起义的乡勇转而起义抗清,起义军的队伍又不断扩大了。
  十月,嘉庆帝诏额勒登保还朝,再命德楞泰出都。苟文润等活跃于川、陕边界山林中。十一月,德楞泰领兵入山剿捕,以乡勇为清军前队。两军交战,前队乡勇与起义军中的乡勇在阵前按兵不动,互诉委屈。清军自副将以下数十名军官,被起义军杀死。德楞泰派遣清军中的乡勇军官魏中才去起义军营劝降,被苟文润处死。
  一八○四年(嘉庆九年)二月,嘉庆帝复命额勒登保带钦差大臣关防出都,查阅陕、楚等省军营,扫荡川、陕边界大山老林,“搜捕净尽,永靖间阎”(《仁宗实录》卷一二六),并处理裁撤兵勇等事。当时的形势是,起义军余部“具悉官军号令及老林径路,忽陕忽川,忽聚忽散,屡被围,复乘雾溜崖突窜,有中数矢犹力战者。”清军“分军遇之则不利,大队趋之则免脱,仅余二三百贼而三省不得解严”(《圣武记》卷十)。兵士在山林中展转作战,备极艰苦,且已从战八年,师老兵疲,人无斗志,都想解役归乡。四月,额勒登保由兴安渡江督师,裁汰疲病兵勇,又下令:“凡士卒擒一贼者,即优遣回籍”(同上),分兵五路,人自为战。苟文润率部出山林,自大宁入四川,又有清军遣散兵勇二百人参加起义军。五月,嘉庆帝得报,下诏切责额勒登保、德楞泰等,说“所叙连日分兵探剿情节,不过杀贼一名”。“贼匪除二百三四十人外,又新掳百姓一、二百人,贼数竟添至一倍”。“此等败残零匪,不但不能歼除,又复展转奔逃,致增裹胁,均由伊等办理延误所致”。斥责额勒登保“今自与德楞泰会合以来,又阅月余,老师靡饷,一筹莫展”(《仁宗实录》卷一二九)。额勒登保、德楞泰降戴单眼花翎(原戴双眼花翎),并革去原赏用紫缰。德楞泰并由一等侯降为二等侯,“以示薄惩”。这时,川北大雨,军不能进,额勒登保、德楞泰均卧病不起。六月,起义军于夜间偷袭清营后逃脱。额勒登保冒雨扶病入山,马匹陷入泥中,跌死,被众官兵扯引下山。嘉庆帝指责额勒登保、德楞泰等,不知天时地利,不得人和,传旨严行申斥。
  德楞泰等于上年冬招降起义乡勇失败,即悬重赏购捕苟文润。一八○四年(嘉庆九年)夏,苟文润部在川、陕边界之凤凰寨被德楞泰军击败,亡失一百六十余人。余部二百人转赴平利受阻,折回化龙山。八月,起义军中之乡勇赵洪周叛斩苟文润降清受赏,余众散去。同月,苟朝九也在南郑被当地寨堡兵勇擒斩。九月,额勒登保奉诏班师回京,德楞泰回任成都将军。嘉庆帝诏令新任陕甘总督那彦成于边界山林“留心防范”,对山中潜伏的白莲教徒众,勿再搜查滋事,“日久自可潜消”(《仁宗实录》卷一三四)。
  波及川、楚、陕、甘、豫五省的白莲教农民起义,自一七九六年初发动至一八○四年秋败灭,前后延续了九年之久。起义军民被杀数十万。清廷出动官兵十余万,各地乡勇先后不下数十万。消耗军费银二万万两。嘉庆帝自即位以来,即全力镇压起义,于朝政无多兴革。起义震动了全国,给予清朝统治以沉重的打击,也鼓舞了被压迫的各地农民。川、楚、陕等地白莲教起义失败后,其他地区的农民起义又随之兴起。
(二)英国在海疆的侵扰与鸦片的输入
一、英国在海疆的侵拢
  乾隆时期,英国已不断在海外殖民,向东方扩展势力。护送货船的英国兵船,经常在中国东南沿海侵扰,截掠他国船只。一七四二年(乾隆七年),英舰在澳门劫夺西班牙商船一只,并带入省河。清两广总督派东莞知县印光任前往质问,英舰被迫将二百九十九名俘虏释放。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又有英舰四艘在广东洋面截捕法国商船。一七八一年(乾隆四十六年),英舰在黄埔擅捕荷兰船只。广东巡抚李湖曾警告说:“倘仍冥顽不灵,不守天朝规矩,此后敢有一天在我天朝地方犯我法度,扰我客商,骚动一草一木,不论公班、港脚夷船,本部院总要按照大皇帝功令,连大班人等同本犯一并严拿,分别从重究治,不稍宽贷。”(《达衷集》一三三页)
  嘉庆帝即位后,一七九九年(嘉庆四年)有英舰三艘从印度驶来,闯入中国境内,在穿鼻附近停泊。两广总督谕令,在半月之内移往潭仔洋面湾泊,并提出停止与英国贸易的严正警告。一八○二年(嘉庆七年),英国兵船开到零丁洋,准备进驻澳门。早在明嘉靖时,即有葡萄牙商人获准在澳门居住,明官府向他们征收租税,审理他们的案件。一六五一年(顺治八年),清廷派兵驻守澳门。一七四四年(乾隆九年),增设广州府海防同知(即澳门同知)驻前山寨,香山县丞移驻澳门统治。一八○二年,清朝接到住在澳门的葡萄牙人的报告,随即饬谕英舰不准登陆。一八○八年(嘉庆十三年),英国又以防备法国侵占澳门为由,由海军少将度路利(Drury)率军三百人,于七月二十一日到达澳门洋面,八月初二日径行登岸,占据澳门炮台三处。两广总督吴熊光派员晓谕撤出,并于十六日下令封舱,停止贸易。九月初一、二日,度路利带兵船三只,驶进虎门,停泊黄埔地方。二十天后,他又率领官兵五十余名,水手二百余人,到省城外十三行停留,求见总督。这时,英船陆续开到,连前共十三只;陆续登岸英人,连前共七百六十名。十月,吴熊光檄调督扰提镇各标官兵二千六百名,派令参将张绍绪等率领,札黄埔、澳门,并派员向英军宣示嘉庆帝谕旨,警告英军:“若再有延挨,不遵法度,则不但目前停止开舱,一面即当封禁进澳水路,绝尔粮食,并当调集大兵,前来围捕,尔等后悔无及。”(《仁宗实录》卷二○一)度路利见清廷调集水师,准备作战,遂于十月二十五、六日率兵退出虎门,十一月初二、三日退出澳门。英兵退后,吴熊光宣布开舱,恢复正常贸易。
  嘉庆帝采取果断的态度,斥退英国兵船,随即查究此事,下谕斥责两广总督吴熊光说:“前此吴熊光在两广总督任内,英吉利国商船带兵入澳,占据东望洋、娘妈阁、加斯兰三处炮台,虽向系西洋商人防守所设,但究在中国地面,即与闯入内境无异。”吴熊光迟至月余始行具奏,既未亲往查办,度路利求见,又只派员晓谕,并未当面斥逐。“虽开舱在夷兵既退之后,而许其开舱,究在夷兵未退之先。是奏报既属迟延,办理又形畏葸。”(《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二、三)将吴熊光革职拿问,充军伊犁。巡抚孙玉庭革职。
  一八一四年(嘉庆十九年)四月,英国“脱里斯”号兵船在老万山群岛附近劫夺美国商船一只,五月又追逐一只美国商船,赶到黄埔截留。清廷为此向英属东印度公司提出强烈抗议,并准备停止英国商人贸易。东印度公司请求英王遣使来中国交涉。一八一五年,英国派出以阿美士德(William Pitt Lord Amherst)为首的使团出使中国,商谈解决纠纷,并再次带来马戛尔尼所提出过的各项要求,向清廷交涉。
  阿美士德使团于一八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嘉庆二十一年闰六月初六日)到达天津口外。清廷派长芦盐政广惠、工部尚书苏楞额接待,又派理藩院尚书和世泰、总管内务府大臣穆克登额前往通州迎候。进京途中双方讨论,清方要求英使觐见皇帝行三跪九叩礼,并令演习跪叩如式,方能进京;英使坚持不肯。和世泰等谎报:“谕以天朝礼节,该贡使等肃恭诚敬,具见顺从”,于七月初六日(八月二十八日)带领进京。次日清晨,嘉庆帝在圆明园正大光明殿接见使臣,阿美士德借口国书和制服未到,拒绝晋见行礼。和世泰等诡称正使患病,不能行动。嘉庆帝召见副使,又说副使也称病不至。嘉庆帝察觉真实情况,立即命英使回国,并将和世泰等人革职议处。阿美士德一行由清朝官员伴送,从通州沿运河至瓜州,溯江西上至南昌,沿赣江至大庾,过梅岭至广州,于一八一七年初离广州回国。嘉庆帝随即传谕直隶、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各督抚,饬知沿海各地官员:“各将水师炮械,勤加训练,并留心察探。此后如有英吉利国夷船驶近海口,即行驱逐,并不许寄椗停泊,亦不准其一人上岸。倘该夷船不遵约束,竟有抢掠情事,即痛加剿杀,或用炮击,不可稍存姑息。”(《清代外交史料》六·五)嘉庆帝对于英国兵船在沿海的侵扰,坚决制止,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礼仪上的纠葛而斥退阿美士德使团,则使清王朝失去了一次与英国商谈正常贸易的时机。  
二、鸦片的输入
  早在明朝万历年间,荷兰、葡萄牙商人即曾把少量鸦片作为药材贩运到中国。鸦片是从罂粟中提炼出的含有刺激性和麻醉性的毒品,清人或称为阿芙蓉。提炼的烟膏又称烟土或大烟。抽吸后即不易戒绝。清朝初年,英国在和清朝的贸易中,从中国购买大批丝、茶、瓷器等商品,造成贸易逆差,每年需要支付大量白银。雍正时,英国开始经营鸦片交易。一七二六年(雍正五年),向中国输入鸦片二百箱(每箱重一百三十余磅),中国吸鸦片者逐渐增加。广州等地出现了供吸食鸦片的烟馆。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雍正帝曾下谕严厉禁烟,“兴贩鸦片者,照收买违禁货物例,枷号一月,发近边充军;私开烟馆引诱良家子弟者,照邪教惑众律,拟绞监候”(李圭:《鸦片事略》卷上);失察的地方文武官员及海关人员,也都要严加议处。但此后吸鸦片者并未敛迹,英国鸦片商人通过向清朝官员行贿,鸦片作为药材纳税后,仍然不断输入中国,有加无已。乾隆时期,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控制了盂加拉等鸦片产地,从而取得向中国贩卖鸦片的垄断,经由私商,大量贩运鸦片,牟取暴利。鸦片的售价,高出成本数倍。
  嘉庆帝即位后,英国东印度公司每年向中国输入的鸦片,已经多达四千箱左右。各地吸食鸦片者也日渐增多,成为流毒全国的一大祸害。一八○○年(嘉庆五年),清廷再次禁止鸦片输入,停征鸦片税,并规定外国商船来广东,必须由广东行商具结担保不夹带鸦片,才准驶入黄埔。英国商船遂将鸦片由广州内河移到澳门,加以伪装,分船装运。再行贿行商具保,买通当地官员,走私运入黄埔。行商明知运入鸦片,受贿后继续具保。当地商贩代英商销烟,按箱收取佣金。官员和行商因走私鸦片而收取的贿赂,每年多达十万元左右。英人格林堡记载说:“贪污风气已经达到如此程度,以致运送鸦片的走私船常常就是那些负责缉私职务的官船。同样,每年由广州到北京装着呈献皇帝贡品的贡船,也成了运送鸦片到北方各省的一个得力工具。”(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页100—102)中国官员和行商、商贩因走私鸦片而获得巨额贿赂和佣金,不惜千方百计输入鸦片。英国商人和东印度公司因贩运鸦片而获得高额利润,英印政府每年由此取得大量税收,不遗余力地向中国输入鸦片。嘉庆帝禁烟的诏令不能不成为一纸空文。
  嘉庆帝在位二十五年间,每年输入的鸦片始终在四千箱左右,并未因清廷的禁令而有所减少。鸦片不仅在广东、福建等地贩卖,而且逐渐行销于内地各省,直到京城,一八一○年(嘉庆十五年)三月,嘉庆帝在一个诏书中说:“鸦片烟性最酷烈,食此者能骤长精神,恣其所欲,久之遂戕贼躯命,大为风俗人心之害。”“近闻购食者颇多,好商牟利贩卖,接踵而来。……仍著步军统领、五城御史于各门禁严密查访,一有缉获,即当按律惩治,并将其烟物毁弃。”(《仁宗实录》卷二二七)鸦片大量输入,吸食者日众,官吏、将士以至满洲贵族因吸食鸦片而更加昏怠腐败。清王朝的对外贸易也由出超渐变为入超,白银内流变为外流。鸦片贸易也使正常的商业的发展受到重大的影响。英国政府和商人由经营鸦片而获得巨大利益。清王朝的社会经济却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
(三)浙闽粤沿海人民的斗争与豫鲁直三省的农民起义
  嘉庆帝面对乾隆时期所形成的吏冶腐败、军兵虚溃、社会矛盾加剧的局面,曾经企图在诛和珅后,有所兴革,但事实上积重难返的局势并不能有所扭转。一七九九年,翰林院编修洪亮吉上书,大致说出了当时的情势。他说,“今天子求治之心急矣,天下望治之心孔迫矣”,但“机局未转”,言路似通而未通,吏治欲肃而未肃。一是处事太缓,二是集思广益之法未备,三是进贤退不肖尚在游移。他指出,“官场以摸棱为晓事,以软弱为良图,以钻营为取进之阶,以苟且为服官之计。”朝年诸臣,事本不多,还说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外督抚,“贤者斤斤自守,不肖者亟亟营私”。“国计民生,非所计也,救目前而已。官方吏治,非所急也,保本任而已。虑久远者,以为过忧;事兴革者,以为生事。”赏罚不明,风俗日下,贪欺害政,比比皆是。(《卷施阁文甲集》卷一)洪亮吉上书成亲王永瑆,奏呈嘉庆帝。嘉庆帝大怒,交廷臣会审,当以“大不敬”罪处斩,从宽免死,革职遣戍伊犁。洪亮吉上书得罪,说明嘉庆帝虽然求治心急,却无意集思广益,励精图治。官府与民众的阶级矛盾日益尖锐了。
  延续九年的川、楚、陕白莲教起义后,东南沿海随即爆发了蔡牵领导的武装斗争。此后又爆发了林清、李文成领导的农民起义,摇撼着清朝的统治。  
一、蔡牵等领导的海上斗争
  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地区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多依海谋生,或作水手,或捕鱼虾,乘船在海上往来。他们不堪官府的敲索压迫,往往结为帮伙自卫互助。清廷把他们和劫掠海上的盗匪不加区别,统称为“海盗”或“洋盗”。两广总督百龄向嘉庆帝奏称:“洋盗本系内地民人,不过因糊口缺乏,无计谋生,遂相率下洋,往来掠食。伊等愚蠢无知,但知趁此营生,不知干犯王法。岁月既久,愈聚愈多,甚至不服擒拿,冒死抗拒。”(《仁宗实录》卷二二七)百龄的陈述,大体反映了历来所谓洋盗的实状。清延的擒拿,迫使他们冒死抗拒,自乾隆时,即己形成自己的帮伙武装。
  东南沿海的帮伙有水澳、凤尾等帮。各帮又相互联合。广东沿海以自称海南王的走私商人朱为首。浙江、福建海域以弹棉花出身的福建同安县贫民蔡牵为首。各有船数十艘。蔡牵得渔民船户拥戴,势力日渐扩展。一八○二年(嘉庆七年)五月,曾率部攻下厦门海口大担、小担等岛的清军炮台。清军原来雇商船剿捕渔船,不能与敌。浙江巡抚阮元捐资,命定海总兵李长庚在福建造大船三十艘,名为“霆船”,配铸大炮四百余尊。李长庚擢任浙江水师提督,统领兵船。
  蔡牵雄踞闽海,有船五十余艘。嘉庆八年(一八○三年)正月,驶入定海登岸,至普陀山进香。李长庚率部来袭。蔡牵败走福建海面,向闽浙总督玉德伪降。玉德纳降,命浙师停止追击。蔡牵乘势扬帆遁去。
  蔡牵原居陆上,得岸上商民支持。用重金托闽商购造较清军霆船更为高大的战船,闽商载货出海,送船接济,伪报被动。蔡牵得大船,声势又振。一八○四年(嘉庆九年)夏,驶近台湾,夺取台湾粮米数千石,接济朱领导的广东海上武装,联合战船八十余只,进入福建海面,清官兵不能抵御。八月,进入浙江海面,结连战船百艘为一阵,声势浩大。李长庚率兵船直贯其中,分割蔡牵、朱战阵,命令镇兵对付朱,亲自带兵追击蔡牵,遇风雨退回。蔡牵责备朱没有配合作战,朱泼遂脱离蔡牵而去。一八○五年(嘉庆十年)十月,蔡牵率船百艘攻台湾,得台湾起义军民的支持,二十三日攻克凤山县,沉舟塞鹿耳门,阻止清军登岸。联合台湾起义民众万余人,围攻府城,自称镇海王。建立年号,树起反清旗帜,有众二万余人。嘉庆帝得报蔡牵称王台湾,特命广州将军赛冲阿佩钦差大臣关防,赴闽剿办,节制诸军。
  嘉庆十一年(一八○六年)正月,李长庚率兵三千增援台湾,派小船封锁南北二汕。蔡牵围攻府城不克,又在南汕战败,兵船被焚,退守北汕。二月初七日,大风,鹿耳门沉舟被风浪漂起。蔡牵率兵船夺门而去,退出台湾。李长庚部仅有三千余人,不得闽师援助,不敢追击。嘉庆帝诏责闽督玉德,降职示惩。随后又将玉德革职,调湖南巡抚阿林保接代。
  蔡牵率领的反清兵船得到沿岸居民的广泛支持。嘉庆帝在斥责玉德的诏书中指出:“洋匪帮船所用水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济”。“至火药一项,必非洋匪所能自行配造”。“官贮火药较少,而盗匪转多有积存,若非内地好民私运接济,即系营汛弁兵牟利营私,暗中售卖。可见沿海一带,非特视诘好为具文,竟以通盗济匪为常事。”(《仁宗实录》卷一六一)蔡牵自鹿耳门退出后,迅速在沿岸得到补济。五月间,李长庚奏报说:“蔡逆此次在鹿耳门窜出时,篷索破烂,火药缺乏,一回内地,在水澳、大金装篷燂洗。现在盗船无一非系新篷,火药无不充足。”(同上)蔡牵率领的队伍,不仅有沿岸商民和弁兵不断接济水米火药,而且还有不少官兵暗中传送消息,官船的动静,事先便可得知。闽商代造的大船,高过清军艇船五、六尺。嘉庆帝也已察知“蔡逆贼船较大,驾驶便捷。官兵乘船低小,每致落后。即追及时,仰攻亦不能制胜。”(同上)英国和葡萄牙停驻澳门的兵船,要求出师助剿,被广东官员拒绝。
  阿林保到任后,见势难取胜,与李长庚密商,斩一假蔡牵首级报功了事。李长庚不从。阿林保即上密疏,弹劾李长庚逗留不进。嘉庆帝命浙江巡抚清安泰察访。清安泰奏称李长庚熟悉海岛形势,倾其家资造船,奋勇作战,“实水师诸将之冠”。嘉庆帝怒责阿林保“忌功掣时”,将追剿蔡牵事责成李长庚一人专办。赛冲阿调任福州将军。八月间,李长庚曾追击蔡牵于渔山,身受重伤,清军伤一百四十人。十月,在广东海域,击灭蔡牵侄蔡天来的兵船。
  一八○七年(嘉庆十二年)春,李长庚军在广东海上之大星屿与蔡牵军作战,蔡牵败走。清军奉旨加造大船,并严防沿岸兵民与海上的联系。夏、秋间,蔡牵率领的反清兵船远流海外,无大战事。嘉庆帝命赛冲阿还任广州将军本官。冬十一月,李长庚在福建海上之浮鹰岛败蔡牵军。十二月,与福建水师提督张见升追击蔡牵至黑水外洋。蔡牵统领大兵船三艘被李长庚追及。李长庚以火攻船挂蔡船后艄,企图登船生擒邀功。蔡牵般尾猛发一炮,李长庚中炮身死。张见升仓皇退走,清军大乱。蔡牵亦率部远去。李长庚战死,清廷震动。嘉庆帝说:“览奏,为之心摇手战,震伸之至。”(《仁宗实录》卷一九一)追封李长庚伯爵,在原籍同安县建词祭祀,命李长庚部将王得禄、邱良功继续领兵追剿。次年,王得禄调任福建提督,邱良功为浙江提督。
  清军失主帅,损失惨重。蔡牵军也多次战败受损。由于与岸上兵民的联系被割断,补济困难。一八○八年(嘉庆十三年),蔡牵军在安南海面休整后,返回广东海域,得到朱部的接济。蔡、朱再度联合,进入浙江沿海,与海上张阿治部的反清船队联络。复任浙江巡抚的阮元(前以丁忧离任,由清安泰代)用计离间朱、蔡。朱再度离去,率部去福建,至东涌外洋。金门总兵许松年奉命追击,至长山尾。朱愤率兵船四十余艘,与清军激战,中炮死。张阿治率众五百人,献炮八十余尊降清。
  蔡牵率部自浙江驶入福建沿海。一八○九年(嘉庆十四年),各帮反清兵船均活动于福建海域。七月,嘉庆帝调阿林保为两江总督,擢任陕西巡抚方维甸为闽浙总督。八月,蔡牵率部再入浙海。福建提督王得禄与浙江提督邱良功联合,在定海县属渔山岛乘顺风攻蔡牵。蔡牵率兵船驶向东南,至绿水洋。次日,浙、闽清军围攻蔡牵。浙船在蔡船之东,并船激战。邱良功中枪矛负伤。闽船继续在浙船之东阻截。蔡牵兵船三十余艘,被清浙、闽诸船从中隔断,不能相救。炮弹用尽,以刀矛拼斗。王得禄受伤,冲击蔡牵兵船,兼用火攻。蔡牵兵败被围,沉船自杀。朱弟朱渥率众三千余人向福建清军投降,交出船四十二艘、炮八百余门。次年,蔡牵余部一千三百余人也在福建海上降清。浙、闽、粤三省的海上反清斗争,遭到失败。
  海上船民的武装反清斗争,自蔡牵发动,先后延续九年,波及三省。在白莲教起义失败后,又一次震撼了清朝。  
二、林清、李文成领导的天理会超义
  川、陕、楚白莲教起义和浙、闽、粤海上斗争失败后,紧接着,又在直隶、河南、山东地区爆发了天理会起义。起义者直接攻打了首都的皇官。
  天理会又名白阳教龙华会,是白莲教遭到禁止后形成的一个支派。天理会的秘密组织以乾、坎、艮、震、粪、离、坤、兑八卦为号,因而又称八卦教。坎卦教首林清原籍浙江绍兴,出生于京畿大兴县黄村宋家庄。青年时期,在北京药店学徒,以后当过商店伙计、衙门书吏。后在苏州做粮道的长随。失业后,为粮船拉纤,返回通州,在北京开店卖鸟为生。一八○六年(嘉庆十一年)加入天理会,被推举掌管直隶坎卦组织,自称是弥勒佛转世。河南震卦教首李文成,滑县谢家庄人,木匠出身,人称“李四木匠”。其师梁健忠,与李文成争做卦首。一八一一年(嘉庆十六年),自春至冬,林清三次去滑县扶立李文成,宣称李文成是原震卦王教主转世。梁健忠交出经卷底簿及钱粮号簿,不再争位。此后,河南震卦教徒日增。山东定陶人张廷举为首的乾卦、山西岳阳人邱玉为首的坤卦、山东武城人程百岳、张景文分领的巽卦、离卦、河南虞城人郭泗湖统领的艮卦、山西岳阳人侯国龙统领的兑卦等组织,都隶属于震卦,李文成成为八卦教的教首。署名兰外史(盛大士)所撰《靖逆记》说:“震为七卦之首,取帝出震宫之意,习教者共听约束。文成兼长九宫,统管八卦,众至数万。”李文成统管教众,扶立他的林清在教内拥有崇高的地位。李文成向他跪拜,尊称为“当家的”。
  一八一二年(嘉庆十七年)春,林清至滑县与各卦首领集会,密谋起义。十一月及次年正月,李文成与接管离卦的河南滑县人冯克善先后到黄村宋家庄,会见林清,商议起义的组织和计划。林、李二人共掌教事,林清称天皇,李文成称人皇,冯克善称地皇。林清曾于一八○八年(嘉庆十三年)在保定结识滑县革职库书牛亮臣,并经牛的联系,得与李文成、冯克善相识。林、李商定,以牛亮臣为起义军的丞相。以次各卦首领,各有分职。起义沿用民间熟知的反清复明口号,新创的王朝称为“大明天顺”。起义者以小白旗为标志,定于西之年戍之月寅之日午之时即嘉庆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午时举事,林清攻直隶保定,李文成攻河南彰德,冯克善攻山东德州。
  一八一三年(嘉庆十八年)七月,林清去滑县与李文成会商,修订起义计划。九月十五日,趁嘉庆帝去热河驻夏,由林清指挥京城教徒攻打皇宫,李文成选派精兵一千名化装进京协助。同日,李文成在滑县率众起义响应。
  八月,林清回到黄村宋家庄,组成陈爽、刘呈祥、陈文奎、刘永泰等率领的一百四十人攻打皇宫的小队。随后进京与皇宫中的天理会教徒太监刘得财等六人会商,联络正蓝旗豫亲王府的包衣陈爽、祝现,正黄旗汉军独石口都司曹纶及其子曹福昌,宗室子弟海康、庆遥等八旗会众,参加起义,分头接应。
  李文成、牛亮臣也在滑县大坯山东坡,打造军器,树起“大明天顺李真主”大旗。被老岸司巡检刘斌侦知,报告滑县知县强克捷,李文成被捕受刑,足胫被夹断。九月七日,牛亮臣、于克敬、刘成章等率领三千人,攻占滑县县城,杀死强克捷(一说潜逃,后在封丘自杀)、刘斌等官吏,救出李文成,提前宣布武装起义。直隶长垣、东明,山东曹县、定陶等地天理会教徒和农民群众纷起响应,十日攻下定陶,十一日攻下曹县。河南、直隶、山东三省交界地带,起义军东西相联,声势浩大。直隶总督温承惠、河南巡抚高杞、山东巡抚同兴等派兵加强设防,不敢出战。起义军因而也无法按计划北上,支援京城。
  九月十四日,林清仍按原计划攻打皇官,命小队潜入京城,分散于饭铺、酒楼等处。十五日,或头裹白布,身藏小刀;或扮作卖柿子的小贩,在柿筐中藏刀,分东西两路进入内城。东队由陈爽、刘呈祥带队,太监刘得财、刘金领入东华门;西路由陈文奎、刘永泰带队,太监张泰、高广福领入西华门。太监王福禄、阎进喜等专为内应。东队接近东华门,被护军察觉,闭门拒守,起义军小队进入宫门者只有五、六人。西队六十多人进入西华门后,击毙护军,冲入尚衣监水颖馆,攻打隆宗门,被清护卫军击败,向南撤退,在宫城树起“大明天顺”、“顺天保明”的白旗。皇次子绵宁、总管太监常永贵指挥侍卫、太监进行镇压,仪亲王永璇、成亲王永瑆、庄亲王绵课等率领健锐营、火器营官兵千余人从神武门进宫。起义军小队激战一昼夜,至十六日午,战死三十余人,被俘四十余人,攻打皇官的战斗遭到失败。
  林清坐镇黄村宋家庄,等候滑县援军。十五日夜,在东华门被阻不能进宫的小队十余人返回黄村报告。十六日,不得消息。十七日晨,县衙差官伪装起义军,来迎林清人京。林清中计被捕。十九日,嘉庆帝自热河返回北京,处死林清及响应起义的太监。命陕甘总督那彦成为钦差大臣,与提督杨遇春、副都统富僧德、总兵杨芳等领兵去河南,镇压起义。又派兵分赴直隶开州及山东曹县,镇压当地的起义军。
  李文成占领滑县后,树立“大明天顺李真主”大旗,以牛亮臣为军师,宋元成为大元帅,以县北道口镇为军事据点,北攻浚县。九月二十二日和二十六日,起义军两度大举攻城,清兵增援三千人,起义军两次战败,损失惨重。李文成得知清廷派大兵来攻,命浚县退兵,集结于道口以待。又命曹县起义军三千人由徐安国率领向道口结集。九月二十七日,清军进攻定陶,起义军在髣山战败,退入曹县扈家集。十月初四日,清军来攻,定陶、曹县起义军战败,全部覆灭。十月初,清杨遇春军与直隶总督温承惠军合攻道口,遭到起义军袭击,大败而退。那彦成至河南卫辉府,部署重兵,围困道口。起义军面临大敌,处境艰难了。
  面对严峻的形势,李文成与牛亮臣、宋元成等集议,命曹县来此的徐安国率二千人突围渡河去太行山,与山西起义会众联系,作转移的准备。徐安国遭到清军堵截,不能渡河。十月二十七日,清军万余名分七路围攻道口。道口起义军也有万余人之众,两军激战,互有胜负。清军以大炮轰击,攻入镇上,纵火烧镇,起义军大败。徐安国率众数百人,败归滑县。道口重镇,陷于清军。
  十月末,李文成与牛亮臣、宋元成、徐安国等计议,牛、宋、徐等留滑县坚守,由驻守滑县东北桃源镇的兑卦首领刘国明护送李文成向太行山转移,扩充兵力,再反攻清军,救援滑县。由于清重兵在滑县以西,李文成东走直隶南部的开州、东明、长垣,再向西南绕道赴辉县,去太行。当时直隶南部的形势是,开州、东明、长垣一带都有天理会起义军活动,十月初以来,清军曾先后三次进攻。起义军坚持抵抗;并曾于十月二十三日在开州获得胜利。李文成、刘国明率领军士一千名,顺利经过直隶南部,西行至辉县。沿途扩充队伍,至四千余人,驻于辉县西北山中,在司寨扎营。
  十一月中,那彦成得报,命杨芳领兵追击李文成。司寨依山背河,易守难攻。清军计诱义军出寨,设伏兵围攻,义军损失二千余人。十一月二十日,清军大举攻寨。自晨至午,司寨被攻破,起义军退据民房抵抗,枪炮齐发,清军死伤甚众。杨芳又用火攻,在寨内纵火。刘国明跃出碉楼,击杀清兵数人,战死。杨芳向李文成喊话诱降。楼内大呼“李文成在此,欲杀即杀,断不肯降!”(《靖逆记》卷三)李文成与战友数十人,自焚而死。
  这时,直隶南部开州以南的各地起义军也相继遭到清军的镇压而失败。起义军的主力据守滑县,仍有众二万余人,由牛亮臣、宋元成等统领。在杨芳部攻陷司寨的同时,那彦成于十一月十九日调集重兵,发起对滑县的围攻。清军约两万人分路攻打滑县四城的城门,都不能攻下。清军挖掘地道,也被起义军发现捣毁。起义军坚守滑县的战斗,持续二十日。清军久攻不下,架云梯登城,被起义军击退。十二月十日,清军暗中在城墙角下埋置炸药,炸开西南城墙,乘势攻入县城,展开巷战。义军奋勇抗击,伤亡惨重。次日,清军又施火攻的故技,纵火焚烧城内房舍。起义军被困。李文成妻张氏挥刀杀敌,在家中自缢殉难。突围军士约四、五千人,遭清军阻截,战死。二千余人被俘。宋元成战死。牛亮臣、徐安国等被俘不屈,被押送京城处死。起义军将领及军士数千人遭到清军的残酷屠杀,壮烈地结束了战斗。
  林清、李文成领导的天理会起义,前后持续了三个月。起义发动时,即揭出推翻清朝重建新朝的目标,建立“大明天顺”旗号。起义者联合满汉人民,深入皇宫,更为前此起义所罕见,极大地震动了清朝。以滑县为中心的三省边界的起义军,邻近京畿,给予清王朝以严重的威胁。嘉庆帝调动数万重兵镇压了起义,随即命刑部酌议传习白阳等教分别治罪条例,搜查各地教徒。白阳、白莲、八卦等教,传徒为首者处以绞刑。奉教的“愚民”,“许以自赎”,由地方官“详为化导”以仁宗实录》卷二八一)。
  此仆彼起的各地农民起义,不断冲击着腐朽的清王朝。清朝的统治日益动摇了。
(四)嘉庆帝病死
  当林清起义军在一八一三年(嘉庆十八年)九月攻入皇宫养心殿附近时,嘉庆帝第二子、三十一岁的旻宁曾击毙起义兵士二人。嘉庆帝得报大喜,称赞他“忠孝兼备”,加封为智亲王。嘉庆帝晚年,面对重重矛盾,难于有所作为,一八二○年(嘉庆二十五年)七月,去木兰狩猎,旻宁随行,驻于热河避暑山庄。一日,嘉庆帝登山骑射,突然发病。次日,立旻宁为皇太子,随即病死,年六十一岁。旻宁(宣宗)奉粹宫回京,即皇帝位。改明年年号为道光。
第五节 清朝统治下的各民族
  清朝到乾隆时期已经完全确立了自己的版图。生活在今天中国境内的五十几个民族,都已处于清朝的统治范围之内。不过,史书记载的某些民族的称谓,与现在确定的名称或有不同。一些民族或分或合,也经历了逐步演变的过程。本节所述,主要是满、汉以外一些人数较多、记载较详的民族的概况,对其他少数民族,也尽可能依据现有记载作简略的介绍,借以表明清代的中国是各民族共同的祖国。
(一)蒙古族
  明代蒙古族分布在漠北、漠南和漠西广大地区。早在清太祖努尔哈赤建国前,满洲诸部即与漠南蒙古的一些部落密切往来。清太祖、太宗时期,满洲贵族娶蒙古贵族女为妻,倚用蒙古将领、文士,采用蒙古制度,蒙古文明对满洲的发展和国家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但漠西准噶尔等部在康熙、雍正时期、连年对清作战,直到乾隆时力完全臣服于清朝。在清代历史的发展中,蒙古族始终处于重要的地位。  
一、清朝对蒙古的统治
  清太祖、太宗时期,曾将征服的蒙古与汉人,依照满洲八旗制分别编为八旗蒙古与八旗汉军。以后,随着汉地占领区的扩大,不得不逐渐采用汉人习用的明朝统治制度。在蒙古地区,也随着蒙古诸部的相继被征服和降附,而在蒙古原有的部落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旗制和会盟的制度。由于征服先后的不同和各地区情况的差异,清朝在各地先后建立的统治制度,也各有自己的特点。至乾隆时期,大体上确定了对蒙古的统治制度。
  八旗蒙古 八旗蒙古主要是来自五部喀尔喀和察哈尔部的降附的流散部众。他们大都在太祖努尔哈赤时被俘掠或降附,而并非整个部落归属。起初,被编入满洲牛录,隶属于八旗满洲。其后,人数渐多,编为独立的蒙古牛录,仍隶满洲八旗。一六三五年(天聪九年),清太宗皇太极以蒙古部众增多,遂依八旗满洲制度,编组八旗蒙古。俗称蒙古八旗或蒙军旗。八旗蒙古在满洲贵族指挥下对明作战,屡建战功,成为清国倚用的一支重要的军事力量。八旗蒙古的编组制度大体依仿八旗满洲。统领旗务的都统、副都统,由朝廷任命,满、蒙、汉八旗人均可充任。但旗属左、右二参领(札兰),则必由蒙古人充当。八旗蒙古的地位低于八旗满洲,但略高于八旗汉军。八旗蒙古贵族可在朝中身侪高位,成为满洲皇帝倚用的重臣。嘉庆帝时的总督长龄、大学士松筠,就都是出身于八旗蒙古。编入八旗蒙古的旗丁,或守卫京师或驻防外地,也和满洲旗丁一样,陷于贫困的境地。
  寨哈尔八旗 蒙古察哈尔部,明末曾一度称雄漠南。林丹汗败后,其子额哲降清(详见本书第九册第三章)。清廷以其部众编为八旗。依八旗满洲和八旗蒙古制度,旗分黄白蓝红,又各分为正旗镶旗,称正黄旗察哈尔、镶黄旗察哈尔等等。各旗设总管。康熙时,命部众迁至大同边外。乾隆时设都统,驻张家口统领。察哈尔八旗驻地东与蒙古苏尼特部为邻,西界归化城,南界直隶独石口、山西大同,北界蒙古苏尼特部,成为清朝统治下的一个特殊的区域。归化城大默特部在皇太极时降清,编为左、右二旗,各设都统一人管领。
  内札萨克旗 清朝在其统治下的蒙古各部,建立旗制统治。旗的长官称札萨克(执政)。有内外札萨克旗之分。内札萨克旗蒙古大体相当于明代所谓漠南蒙古诸部。旗制建立后,原有的部落继续存在。新建的旗不同干部,也不同于八旗制度的旗,而是依地理划分的一级军事行政组织。一部之地可设数旗,以部名冠于旗名。旗的长官札萨克,官级相当都统。下设管旗章京(梅楞)、参领、佐领。
  蒙古各部原有会盟制度。建旗后,邻近地区的各旗定期会盟,从而形成旗以上的盟。盟也不同于部,会盟的各旗可以是原属于一部,也可以是分属数部。盟不是一级军事或行政机构,而只是协调各旗事务,并对旗札萨克进行督察。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不设衙署。
  各札萨克旗均有户籍,人户依制负担各种差役和兵役。由旗属佐领管理。佐领是各佐(苏木)的官员。一旗设若干佐领,视旗之大小而各有规定。乾隆时,旗属各佐领额定兵员为一百五十人,现役五十人。
  内札萨克蒙古在漠南蒙古二十四部的基础上,先后建立四十九旗。科尔沁部自明初被厄鲁特部攻击,迁至嫩江流域游牧,曾助叶赫部、乌拉部与建州交战。后投依努尔哈赤,对明作战,并曾派兵随多尔衮入关,直抵江南。满洲皇室与科尔沁部世代联姻,清太宗孝端后、孝庄后,顺治帝孝惠后均出此部。科尔沁部以勋臣世戚,位居内札萨克诸部之首。太宗时设五札萨克,顺治时又设一札萨克,共建六旗。原科尔沁部分为左、右两翼。两翼又各设前旗、中旗、后旗三旗。邻近游牧的札赍特部、杜尔伯特部各设一旗,附于科尔沁部右翼。郭尔罗斯部设前、后两旗附于左翼。十旗会盟,为哲里木盟。科尔沁以东游牧的喀喇沁部,皇太极时,因不堪察哈尔林丹汗的控制,投依金国,助满洲攻打察哈尔。顺治时,随清兵入关。康熙时,从征准噶尔部,增设一旗,共两旗。雍正时,又增设一旗,合为三旗。与东南界之上默特部左、右翼两旗会盟,为卓索图盟。原来服属于察哈尔的敖汉、奈曼、阿鲁科尔沁、翁牛特、克什克腾等部,在天聪年间先后投依皇太极。遭到察哈尔林丹汗侵掠而投依科尔沁部的巴林部和札鲁特部,也在天聪时附金。翁牛特部与札鲁特部各设左、右二旗。其余各部均只一旗。此外,康熙时自喀尔喀西路南下投附清廷的喀尔喀左翼部,在喜峰口外放牧,自为一旗。以上十一旗会盟,称昭乌达盟。原属察哈尔的乌珠穆沁、浩齐特、苏尼特、阿巴噶等部,在林丹汗时越瀚海,北依喀尔喀蒙古,随后相继投附皇太极。原属咯尔喀车臣汗的阿巴哈纳尔部,在康熙时南牧附清。以上来自喀尔喀的五部,各设左、右二旗,合共十旗,为锡林郭勒盟。以上哲里木盟、卓索图盟、昭乌达盟、锡林郭勒盟合称东四盟。
  西部二盟,一为乌兰察布盟,会盟者有归化城北的四子王部、茂明安部各一旗,四子王旗以西来自喀尔喀蒙古的喀尔喀右翼部一旗,归化城西北邻鄂尔多斯的鸟喇特部前、中、后三旗,合共六旗。一为伊克昭盟,会盟七旗,均属鄂尔多斯部。此部原附于察哈尔,林丹汗败后降清。顺治时设为六旗,左、右翼各分前、中、后。乾隆时又增设一旗,称鄂尔多斯左翼前未旗,合共七旗。七旗各有自己的名称,左翼前旗称准噶尔旗,左翼中旗称郡王旗,左翼后旗称达拉特旗,左翼前末旗又名札萨克旗,右翼前旗为乌审旗,右翼中旗为鄂托克旗,右翼后旗为杭锦旗。东四盟与西二盟合为内札萨克蒙古六盟。康熙时,清廷在归化城屯兵驻防。乾隆时又扩建绥远城,设绥远将军统管内蒙古军务。
  漠西蒙古旗 漠西阿拉善厄鲁特部,出于四卫拉特之一的和硕特部。康熙时,因遭准噶尔部噶尔丹压迫,固始汗后裔和罗理率部投清,命在贺兰山地区游牧,建阿拉善札萨克旗,又称阿拉善和硕特。乾隆时,礼萨克由贝勒晋为和硕亲王。不设盟。阿拉善旗之西额济纳河地带,设额济纳旗。为旧土尔扈特部阿玉奇后裔牧地,雍正时内徙定牧,设札萨克旗,不设盟。青海蒙古诸部在雍正、乾隆时,陆续建旗。和硕特部二十一旗、绰罗斯部二旗、辉特部一旗、土尔扈特部四旗、青海喀尔喀部一旗,二十九旗会盟,但不设盟长,由清廷任命的西宁办事大臣统辖。
  外札萨克旗 康熙时,漠北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礼萨克图汗和车臣汗部在准噶尔噶尔丹败亡后,分别编旗,仍沿袭汗号。土谢图汗部贵族策棱率部众投依清朝,受封为定边左副将军、和硕亲王,称喀尔喀大札萨克。雍正时,所部自土谢图汗部分出,自为一部。因其曾祖图蒙肯曾被达赖喇嘛授予赛因诺颜(蒙古语,好官)称号,故名其部为赛因诺颜部,无汗号。此后,喀尔喀蒙占即有四部并立。乾隆时,土谢图汗部二十旗,盟于汗阿林。车臣汗部二十三旗,盟于克鲁伦巴尔河。赛因诺颜部二十二旗,附厄鲁特二旗,盟于齐齐尔里克。札萨克图汗十八旗,附厄鲁特一旗,盟于札克毕赖色钦。四部各设正、副盟长。清廷任命定边左副将军一人,驻在赛因诺颜部辖境的乌里雅苏台,另有参赞大臣二人,统管四部军政。四部各设领兵副将军一人、参赞一人,受乌里雅苏台将军节制。乾隆时,还在土谢图汗部辖境的库伦,设库伦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管理商民事务及对俄通商事宜。
  科布多诸旗 乾隆时,在外札萨克蒙古以西的科布多城设参赞大臣、办事大臣各一人,管辖西至哈屯河(卡通河)流域放牧的蒙古各旗。四卫拉特之一的杜尔伯特部在乾隆时背准噶尔降清,编为十六旗,分左、右两翼,各设副将军一人。左翼十一旗;右翼二旗,附辉特部二旗。杜尔伯特部以西有阿勒但乌梁海部。乌梁海即元、明史籍中之兀良哈,游牧于阿勒坦山(阿尔泰山)。乾隆时降清,编为七旗,左翼四旗,右翼三旗。再西,阿勒但泊附近的阿勒坦淖尔(泊)乌梁海,编为二旗。科布多城以北有明阿特旗、额鲁特旗,城南有札哈沁旗、新和硕特旗,均各自编旗,不设盟。阿勒但山以南布尔干河附近之新土尔扈特部编为二旗,称为青色特启勒图盟。
  唐努乌梁海 外札萨克及科布多诸旗以北唐努山至雍正时划定的俄国边界地带,称唐努乌梁海,原为准噶尔统辖。乾隆时编为五旗。不设札萨克,管旗官员为总管。一七六○年(乾隆二十五年),清廷颁给各旗总管印。各旗军务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副将军统领。
  上述各部斜,分散在各地称为“游牧内属”的蒙古族,就地编旗,与内外札萨克旗务,统由理藩院统管。康熙时曾将清太宗以来有关蒙古事务的法令、制度汇编成书。乾隆、嘉庆时先后两次增订,题为《理藩院则例》,以满、蒙、汉三种文字刊行。清朝对蒙古的统治制度逐渐完备。康熙帝曾说:“柔远能迩之道,汉人全不理会。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耳。”(《圣祖实录》卷二六五)清廷经康、雍、乾三朝,建立起对蒙古族广大地区的统治,在清朝统治集团中,蒙古贵族的地位仅次于满洲贵族。
二、社会经济概况
  内外札萨克和漠西蒙古贵族,由清廷封授亲王、郡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位。据乾隆《大清会典》统计,内蒙古共有王公八十四人、台吉四人;外蒙古汗三人、王公五十一人、台吉三十九人;漠西青海等地王公二十八人、台吉二十二人。蒙古王公依照清朝定制,在本旗建立王府,府属官制各依满族王、贝勒等级,设长史、司仪长、典仪、护卫等官。他们的仪从以及顶戴、服色、坐褥,都与满族王公大体相同。亲王年俸银二千两、缎二十五疋,(科尔沁三亲王各二千五百两,缎四十疋),递减至掌管旗务台吉银百两、缎四疋。分班朝见皇帝时,赏赉也各有定例。
  清代沿袭蒙古领主土地所有制。蒙古旗地名义上属于皇帝,实际上各部贵族的领地,清廷划定旗界,或依山川,或设鄂博(封堆),不准越界放牧。如有违犯,便被视为侵犯他人利益,王公罚马七至十匹,庶人罚牛一头。
  盟长和旗札萨克由蒙古贵族充当,管旗章京、副章京、参领、佐领等旗官,从台吉或贡民(阿勒巴图)选任。旗官凭借特权,使用优良牧场,放牧牲畜,勒索属下。并按规定各有一名以上的随丁(哈木济勒噶)服役。
  西藏的黄教传入蒙古后,在蒙古族聚居区内,建有很多喇嘛寺庙。驻西宁塔尔寺的察罕诺们罕在青海势力最大;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胡图克图和驻库伦庆宁寺的哲卜尊丹巴是内外蒙古喇嘛的首领,都设有商卓特巴管理属下喇嘛。一七二九年(雍正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哲卜尊丹巴二世举行坐床典礼,有二万五千喇嘛和十万牧民参加。喇嘛寺院都有自己的牧场、牲畜,主持寺院的大喇嘛役使下级喇嘛和庙丁(沙比那尔),并从蒙古人众中取得大量牲畜财富。大喇嘛按照清朝规定行使宗教管理权。内蒙古的锡哷图库伦札萨克喇嘛,喀尔喀的哲卜尊丹巴胡图克图、额尔德尼班第胡图克图、扎牙班第达胡图克图、青苏珠克图诺们罕、那鲁班禅胡图克图,青海的察罕诺们罕等领地,建立七个喇嘛旗,行使如同各旗札萨克的职权。清朝还规定,凡蒙古胡图克图徒众超过八百名,寺院在所属旗五百里以外的,发给印信,行使政治权力。这些地方的寺庙大喇嘛,是政教合一的统治者。
  蒙古平民(阿拉特)和王公贵族属下的贡民(箭丁)、随丁,寺院的庙丁是蒙古族的被统治阶级。
  蒙古平民在各旗王公贵族的剥削下,极为艰苦,往往被迫逃离本旗,流亡四方。早在一六九一年(康熙三十年),清廷派遣官员分五路清查蒙古各旗穷人,即曾发现逃散人口甚多。一六九八年(康熙三十六年),康熙帝指出:蒙古王公,“俱各承袭父职,年在童稚,率皆不能教养所属,安辑民人,兼之族类性贪,见所属有马牛、器带诸物,亦必索取,遂至困苦难存,四散糊口,不能禁止,亦不能收集。”(《圣祖实录》卷一四一)一七一二年(康熙五十一年),清廷得知,鄂尔多斯部多将人口卖与内蒙各旗和喀尔喀各部;一七一八年(康熙五十七年),杜尔伯特部兵民逃亡黑龙江、郭尔罗斯等处,典身者六千余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延绥镇将弁和边民买得蒙古女子二千四百余口;一七三九年(乾隆四年),延安、榆林、鄜州、绥德四府州县,赎回鄂尔多斯部典卖的子女大小二一六一名。清廷严惩蒙古逃人、禁止将蒙古人卖于内地旗民人等,但事实上并不能制止。清廷不得不实行救济,以保障蒙古兵源。从一六八一年(康熙二十年)至一七四一年(乾隆六年),共赈济蒙古七十余次。一七一五年(康熙五十四年)苏尼特旗遇到灾荒,接受赈给的无牲畜的壮丁达六万四千九百人之多。但这种赈济往往不免被富户侵吞。雍正帝曾指出,“向者给产业买牲汽之事,皆委富户。富户苟且塞责,所给蒙古之物,浮报数倍,蒙古等并不得实惠。”(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九九一)
  蒙古、各旗属下的贡民或箭丁(阿勒巴图)人数众多,是社会生产的主要担当者,也是赋税、纳贡、兵役及各种差役的负担者,凡在六十岁以下、十八岁以上的人,都编入丁册。三年编审一次,如有隐匿壮丁,管旗的蒙古官员要受到处罚。逃人鞭一百,窝藏逃人者罚交牲畜十九。蒙古旗制:每佐领一百五十人,三丁出兵一人,共五十人为常备兵。战时出征,平时防守边地卡伦,负担内外蒙古境内二十二个驿站的差使。他们对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比明代有所削弱,但主人仍然占有他们的劳动成果。《理藩院则例》规定:“蒙古王公台吉等,每年征收所属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取一羊;羊四十只者,取二羊。虽有余畜,不得增取。有二羊者取米六锅,有一羊者取米三锅。其进贡、会盟、游牧、嫁娶等事,视所属至百户以上者,准于什长处取一牛一马之车;有三乳牛以上者,取乳油一腔;有五乳牛以上者,取乳酒一瓶;有百羊以上者,增取毯一条。”(《理藩院则例》卷十二)盟、旗衙门的开支、差役,无一不落在贡民身上。《理藩院则例》还规定,贡民不能离开封建主的领地,只有他们的主人犯罪时,出首人才准归附别旗。贡民诽谤主人,罚牲畜十九至三十九头。主人杀死属下人或家奴,只罚三十九至四十头;牧民、家奴杀死主人,则被凌迟处死。
  蒙古工公贵族,自一六五六年(顺治十四年)起,可从所属贡民中拨出少数人作为他们的随丁(哈木济勒嘎),亲王六十人,递减至台吉四人。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服役,世代相承,被称为“随人箭丁”。康熙时又规定,管旗章京、参领、佐领等官,在本旗或本佐领内,选一至四名壮丁作为随丁,到离职时退还,被称为“随缺箭丁”。随丁都不眼兵役,不应公差,只在主人家服役,或是放牧牲畜。主人可以随意支配壮丁,出卖或赠送别人。随丁比贡民的地位更为低下。
  寺院的庙丁(沙比那尔)是大寺院属下的属民或牧奴。他们或是作为奴仆被世俗贵族“布施”给寺院,或因天灾人祸被迫到寺院投依。在寺院里担当生产劳动和其他杂役,在身分上及生活境遇上,大体与随丁相似。
  在蒙古族社会中,还有一些黑人(哈喇昆)。他们多是罪犯和俘虏以及他们的子女,不列入丁册,世世代代为主人服役,处境极为悲惨。随公主或格格(宗室之女)陪嫁而来的人户,包括庄丁、陵丁和侍女,专为王府和公主府服役。侍女的地位与家仆、家奴相同,所生子女,也世代为奴。
  蒙古族社会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仍是畜牧业。蒙古人民生活必需的奶制品、肉食以及毛毡、皮革制品等,都由畜牧业提供。马匹是主要的交通工具。但畜牧业多是自然放牧,打井、修圈、保护草场等工作都依靠手工劳作,抵抗天灾的能力非常薄弱。少数地区兼营农业生产,但极其粗放。山西、直隶等地无地少地的汉族农民陆续进入蒙古地区耕垦,从事农业生产的蒙古人也随之逐渐增加。嘉庆时,西起鄂尔多斯,东至郭尔罗斯前旗的狭长地带,基本上已成为农业或半农半牧的经济区,并还在不断扩展。蒙、汉人民一起提高了耕作技术,种植各种庄稼和蔬菜。但由此也使一些牧场遭到破坏,妨碍了牧业的发展。农田与牧场争地的矛盾,日益激化,成为难以解决的严重问题。
  手工业是家庭副业和领主的手工作坊,主要经营畜牧业的加工生产,如制革、制毯、制车、制鞍和盐碱加工、伐木等项。玉公贵族进京时,常带着牲畜、皮毛、药材、木材等上特产品在京师出售,买回京师的杂货、布正、绸缎、砖茶、纸张、瓷器、铁锅等物品。北京御河西岸之南设有里馆,安定门外设有外馆,专供蒙古人居住。山西和北京的汉族商人,也到蒙古地区贸易,收购畜产品和原料,贩卖日用品,进而在蒙古地区开设商店和手工业作坊。蒙古的市镇日益兴盛,如内蒙古的归化城、多伦诺尔、赤峰、经棚、小库伦、科尔沁左翼旗的郑家屯、外蒙古的库伦等地,都已发展成为著名的商业城镇。驼马运输业空前发达。张家口是内地和蒙古地区间货物的集散地和贸易要地,康熙初年只有商号店铺十家,到一八二○年(嘉庆二十五年),已发展为二百三十家。大寺庙和兵营周围,也往往成为集市中心。如内蒙古的甘珠尔庙(在呼伦贝尔)、大板上(在巴林右旗),外蒙古的王呼勒、额尔德尼召等地,都有贸易额很大的定期集市。还有汉族大商人在蒙古地区放高利贷,盘剥蒙古人民。蒙古王公、台吉进京时,也向汉商借贷,利息三分,三年本利加倍。议定以牲畜和土地作抵押,到期不偿,辗转增息。王公、台吉无力偿还债务时,勒令属下牧民代还,由商人代替札萨克直接向他们征收赋税,并勾结清朝官吏严刑逼债,因而激化了蒙、汉民族间的矛盾。  
三、学术文化的发展
  清代蒙古族学术文化的发展,有两个明显的特色。一是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元朝亡后,蒙古族处于大漠南北,与明朝对峙,各民族间的文化交流不能不受到阻遏。清朝建立后,蒙古贵族济于统治集团的行列,各族人民间也增多了来往。蒙古族汲取满、汉、藏等族的文化精华,而发展了自己民族的学术文化,对中华各民族作出了贡献。第二是文化领域的扩展。自喇嘛教传入后,蒙古族的学术文化依附于宗教的传播而得到发展。随着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清代蒙古族的文化日益突破了宗教的樊篱而扩展了领域。历史学以至自然科学都取得显著的成就。反映现实生活的民间文学也得到了发展。下面叙述的只是几项有代表性的成就。
  语文与翻译 明代蒙古族不再使用元朝八思巴喇嘛创制的方体的蒙古国字。被元人称为蒙古畏兀字的字体,经过修改,而在大漠南北广泛通行,成为通行至今的蒙占字。清初漠西卫拉特蒙古依据自己的方言,对蒙古字体有所修改,称为托忒蒙古文,只在西部地区行用。
  清代蒙古语文的研究,取得显著的成绩。这是因为:(一)分布在内外蒙广大地区的蒙古族形成多种方言,语音、词汇与语法都不尽一致。他们同处于清朝统治之下,迫切需要有共同的书面语和正字法,以利于文化的发展。(二)随着各民族文化交流的加强,蒙古族文士需要学习满、汉、藏等族的语文。满、汉、藏等族也需要学习蒙古语文。相互学习的需要促进了语文研究和词典编纂学的发展。
  雍正时,拉布金巴·丹赞达格巴编成《蒙文启蒙诠释》一书,全面探讨了蒙古语音、词类、语法结构和文字源流,是蒙古语言文字学的重要著作。乾隆时,敬斋公编纂的《三合便览》,收集满、蒙、汉三种文字的词一万九千余,并对蒙文的正字法和语法有所编列,是供满、汉文士学习蒙古语文的词典。清廷集合满、蒙、汉、藏、维等族学者编纂《五体清文鉴》,以满文为主,五种文字对照互释,分类编纂,收词一万八千余,是一部综合辞典。它确立了蒙文正字的规范,也便利了蒙古族与兄弟民族相互学习语文。乾、嘉以来,编修字典、辞典成为风气,多种蒙文字书相继问世,翻译之学也随之兴起。早在元代,即已出现了蒙文翻译的《论语》、《孝经》、《资治通鉴》节要等汉文经史著作。清代以蒙文翻译的汉籍,已不再限于经史,而扩展到民间文学。明代以来广泛流行的《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等名著,相继被译为蒙文,在蒙古族民间传播。蒙古文字的普及和文化交流加强,也促使蒙古族的民间文学趋向繁荣。原来以说书形式流行的许多美好的民间故事,以规范的蒙文记录成篇,在文学史上放出异彩。
  历史学著作 清代蒙古族学者编纂了两部重要的蒙古史著作,《黄金史纲》和《蒙古源流》。
  约在明清之际,蒙古族学者罗卜藏丹津依据前人所著《黄金史纲》(作者不详)加以修补扩充,编成此书,因而又被称为《大黄金史》。作者对蒙古古史的叙作,参据了《元朝秘史》,并糅进了藏族喇嘛教中关于蒙古起源的传说。这使本书蒙上了宗教色彩,却也把藏族文化介绍给了蒙古读者。关于明代蒙古的记述,则保留了许多可信的史实,具有一定的史学价值。与本书约略同时编写的《蒙古源流》,为鄂尔多斯部贵族萨囊(一作萨冈)彻辰所撰。乾隆时,喀尔喀部亲王成衮札布将本书抄本进呈,被收入《四库全书》史部。近世学者陈寅恪考订,本书的基本观念与编撰体裁,均取之于元代土蕃喇嘛八思巴所著《彰所知论》,自成系统。本书因而也融入了藏族佛教传说,但于明代蒙古史事记载详确,是研究明代蒙古史的重要著作。本书进呈后,曾由蒙文译为满文,又由满文译为汉文。
  天文历算 清初设钦天监,以汤若望领监务。钦天监招收满洲、蒙古天文生,从而培养了一批兼通历算的蒙古天文学者,天文学、数学、历法等科学知识,逐渐在蒙古族中传播,打破了宗教观念的束缚。出身于天文生的蒙古正白旗人明安图,精干天文历算及测绘之学,乾隆时为钦天监时宪科的五官正(官名),掌译布蒙文宪书,并参与测算历日、编制时宪书等事。著有《历象考成》一书。晚年精研数学,论证求圆周率公式,著割圆密率捷法,死后由其子明新续编成书,在数学史上作出了贡献。明安图父子是清代蒙古族杰出的科学家。
(二)东北诸族
  在东北地区黑龙江、松花江流域的山林中,居住着一些人数不多的从事狩猎的民族。早在清朝建国前,即被满洲所征服。他们生活在边疆地区,各有自己的特点,也是清朝军队中的一支突击力量,占有特殊的位置。
  锡伯族 居住在松花江、嫩江流域的锡伯族,从事狩猎,是清初泛称为打牲部落的诸族之一。明朝末年,为蒙古科尔沁部所统治,向科尔沁部纳贡服役。科尔沁部降清后,康熙帝给予赏赐,将锡伯人作为奴隶“赎出”,由清廷直接统治,编为牛录,分别安置在齐齐哈尔、伯都讷(扶余)和吉林乌拉等地。锡伯人长于骑射,康熙帝视为劲兵,命他们披甲效力。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吉林乌拉地方的锡伯人二十牛录,被调迁到京师,分编到满洲八旗和蒙古八旗服役。此后三年间,又陆续将齐齐哈尔和伯都油的锡伯人调迁到盛京,分别派赴盛京附近各地披甲服役。乾隆帝削平准噶尔部和卓木战乱后,一七六四年(乾隆二十九年)四月,经军机大臣议准,于盛京锡伯官兵内,挑选一千名,携眷发往塔尔巴哈台驻防,“于伊犁满洲大员内拣派协领二员分翼管理。”(《高宗实录》卷七○九)每二百户,设一佐领,共设六佐领。以后,户口日增,又增设二佐领,在伊犁河南屯田自给。这一部分人在此长期驻防,即在当地生息繁衍。驻在盛京地区的锡伯兵,遇有战事,常被调遣作战,成为清兵中的一支善战的劲旅。锡伯语与满语属于同一语族。清代锡伯人多习满语、满文。
  达斡尔族 清初文献中,又有打虎儿、打呼儿、达呼儿、达瑚里等译名。原来生活于黑龙江中、上游地带,以射猎为业,部分居民兼营农耕。清初习用索伦部一名。此名大抵是这一地带射猎部落的泛称,而并非专用的部名或族名。因而又有索伦达呼尔或达呼尔索伦等称谓,以区别于从事农耕的达斡尔人。早在清太宗时,索伦达斡尔部首领即向满洲进贡貂皮求保护。一六四三年(崇德八年),达斡尔居民曾击退自俄罗斯来犯的哥萨克骑兵。一六五○年(顺治七年),俄国哥萨克兵侵占务农达斡尔人的城堡雅克萨城。清军连年作战,击败俄国侵略军。达斡尔人南迁到嫩江流域。一六六五年(康熙四年),依旗制,设索伦部落二十九佐领。一六六七年,从事农耕的达斡尔另编十一佐领。一六六九年置总管。驻于齐齐哈尔西北一百六十里的布特哈地方,统领达斡尔等打牲部落。一六八四年(康熙二十三年),清军收复雅克萨城,布特哈达斡尔兵曾参加对俄作战。雍正时,依八旗制度编组布特哈诸部,达斡尔族编为三旗,即镶黄旗、正黄旗和正白旗。又抽调达斡尔兵,在呼伦贝尔至中俄交界处游牧,另编佐领。另挑选兵丁驻守齐齐哈尔城北三百四十里本尔得地方,与其他打牲部部落兵丁,共一千名编为八旗,设总管统辖,称为打牲处总管。其地即称打牲总管地方。(《高宗实录》卷一二六、《清朝文献通考》卷二七一)达斡尔兵还被征调去西北,与准噶尔部作战。乾隆时,先后调遣达斡尔兵数千人携眷驻防维吾尔族住区的所谓回部各城,编入索伦营,归伊犁将军统辖。
  达斡尔族 在清代东北诸族中,是作战能力较强,经济、文化水准也较高的一族。达斡尔族首领授为佐领,即升入清朝官员的行列,作战有功者并可擢任高官。达斡尔语应属蒙古语族,但也收入不少通古斯语支诸族的语汇。清代文士,则多兼通满语、满文。鄂伦春族原在黑龙江以北骑马射猎,使用驯鹿。鄂伦春一词,原义为使鹿(驯鹿)人或山中人。清初,满洲统治者对其情况似不甚了了,因而往往也泛称为索伦部落。康熙时,因沙俄哥萨克骑兵侵扰,南迁到兴安岭山林之中。清廷和他们接触渐多,史籍上频繁出现有关鄂伦春或鄂罗春的纪事。布特哈地方设总管后,在使马部鄂伦春和使鹿部鄂伦春分别设置佐领。所谓使马部鄂伦春(摩凌阿鄂伦春),是擅长骑射的鄂伦春骑士,雍正时被编入布特哈八旗,成为清朝兵丁的那部分人。此后,常和锡伯、索伦达斡尔等旗丁一起,被调遣到各地作战。使鹿部鄂伦春则留住于大兴安岭山林之中,从事狩猎。佐领由鄂伦春族的首领充任,依例向清廷贡献貂皮。山林中的鄂伦春人,长期保存原始的氏族和家族组织,同一氏族称为木昆,同一家族称乌力楞。共同生产,平均分配。现在仍然生活在大兴安岭山中的鄂伦春人,应是他们的后裔。鄂伦春人语言与锡伯、满洲属同一语族,无文字。
  赫哲族 又有黑斤、黑津等译名。主要居民生活在松花江两岸,从事渔猎。清太祖时即被招服。一六五三年(顺治十年),清廷在宁古塔设按班(一译昂邦)章京及副都统镇守。赫哲人去宁古塔向清廷进贡貂皮。(《圣祖实录》卷八)一七一六年(康熙五十五年),康熙帝在宁古塔以北建三姓城,设兵驻防,置协领,统辖赫哲等部。雍正时,设副都统。赫哲族以捕鱼和狩猎为生,以鱼皮或鹿皮作衣装,因而又被称为鱼皮部。语言与满语同语族。
  此外,现在生活在呼伦贝尔地区的鄂温克族,是近世确定的族名。清代文献中无此名,而把他们纳入泛称的索伦部落之内。他们的地位和经历,与索伦部的其他各族略同。
(三)维吾尔族与西北诸族  
  维吾尔族 元明史籍中的畏兀儿,清人泛称为回部。清初,蒙古察哈台汗后裔在喀什噶尔建国,后迁都叶尔羌,因而被称为叶尔羌汗国,向清廷纳贡,维吾尔族处于汗国统治之下。一六七八年(康熙十七年),蒙古准噶尔部噶尔丹汗灭叶尔羌汗国,统治天山南北。一六九六年(康熙三十五年),康熙帝战胜准噶尔部,噶尔丹败亡。维吾尔族贵族玛罕穆特建国自立。一七○○年(康熙三十九年),被准噶尔部策妄阿拉布坦攻灭,玛罕穆特一家被囚禁于伊犁。一七五五年(乾隆二十年),乾隆帝平准部,以玛罕穆特之子大和卓波罗尼都与小和卓霍集占分别统治喀什噶尔与叶尔羌。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霍集占叛清自立,一七五九年(乾隆二十四年)败死。天山南北的维吾尔人从此均归于清朝统治。
  乾隆帝讨平准部和霍集占后,在天山南北路逐步建立起统治制度。原乌哈尔里克城改名伊犁,设伊犁将军,总管天山南北两路,设参赞大臣为副。在乌鲁木齐筑土城,又在其北建新城,名迪化,设参赞大臣,后改都统。吐鲁番地建六城(鲁克沁、色更木、哈喇和卓、托克逊及吐鲁番两城),置办事大臣,后改设领队大臣,归乌鲁木齐都统节制。在额敏河北筑绥靖城,后改名塔尔巴哈台,设参赞大臣统领巴勒喀什湖以东地带。在喀喇沙尔建城,设办事大臣。又收降准噶尔所属图尔满城,改名乌什;霍集占部所据龟兹旧城,改名库车,各设办事大臣。在喀什噶尔道治所疏勒设参赞大臣,哈密、莎车、和阗等地各设办事大臣。各城参赞、办事大臣统归伊犁将军节制。南路八城,即喀什噶尔、英吉沙尔、叶尔羌、和阗、阿克苏、乌什、库车、喀喇沙尔等城,是维吾尔族人民最为集中的地区。
  维吾尔族执政的贵族领主,仍沿旧制称伯克,综管地区政务者称阿奇木伯克。维吾尔人自明代渐奉伊斯兰教。宗教尊者和卓,也往往是实际执政的贵族。清廷对降附的伯克与和卓,依照满族封爵制度,分别授以贝子至王公的爵位,成为各据一方的官员和领主。
  吐鲁番和卓授多罗郡王额敏占有土地十万余顷,吐鲁番六城居民都是他的贡民(阿勒巴图)。哈密大伯克授一等札萨克额贝都拉及其曾孙贝子玉素卜,占据哈密一带土地,役使维族贡民三千户。库车阿奇木伯克授多罗贝勒鄂对、拜城阿奇木伯克授辅国公噶岱默特、拜城伯克授公爵提卜阿勒底等,相继被清廷授任为南路诸城官员,统治当地维族居民。清廷规定,三品官级的阿奇木伯克给地一百五十巴特满(一巴特满约合汉地五石五斗),依附民户(燕齐回子)八十户。各级伯克,依官位递减。但各级官员,依恃权势,役使民户,可任意增至数百户。(《那文毅公奏议》卷七七)清廷曾谕令乌什阿奇木伯克授多罗郡王霍集斯、喀什噶尔阿奇木伯克授辅国公和什克及叶尔羌和卓额色尹等贵族,卖出当地田户,移居京师,以削弱他们在当地的权势。
  维吾尔族被压迫的人民中,贵族的贡民、依附民(燕齐)以外,还有为数众多以劳役租种土地的全农、半农和帮农。全农从和卓领主处领取十亩至四十亩的一份土地耕种,从家中出一人全年为领主从事农作,领取一份约二百斤的口粮。半农领受半份土地,半份口粮,以十日为一单位,五日为领主耕作。帮农领取数量少于一份的土地,适量的口粮,为领主从事畜牧、园艺或其他手工服役。各类农民都要遵照领主管家的命令劳动,经常遭受毒打,极为艰苦。清廷派驻的官员,自办事大臣至章京等吏员,服食日用,都取给于维族的伯克。伯克以供官为名,敛派居民,多方需索。维族农民遭受着严重的敲剥。
  一七六五年(乾隆三十年),不堪忍受重重压迫的乌什维族人民曾经举行武装起义。
  哈密贵族玉素卜弟阿卜都拉,被清廷任命为乌什阿奇木伯克,暴虐异常,乌什人民经常遭到鞭打凌辱。一七六五年二月,金派维吾尔人二百四十名运送沙枣树,带队者向阿卜都拉询问送交地点,竟被重责数十鞭;再向印房章京询问,又被毒打三十大板。群情激忿,杀死阿卜都拉全家,举行起义。起义者处决了办事大臣素诚父子,占领乌什城,共推赖哈木图拉为阿奇木伯克。阿克苏、库车两地办事大臣领兵前来镇压,都被起义者击退。自四月至七月,乌什人民坚守阵地,阿克苏、叶尔羌、库车各城人民也酝酿起义响应,但被当地伯克破坏。清廷急调伊犁、喀什噶尔满汉官兵一万余人,围攻乌什城。起义人民进行了艰苦斗争,终因没有外援,弹尽粮绝,赖哈木图拉战败身死。清军残酷镇压了起义者。
  维吾尔族自信奉伊斯兰教后,逐渐应用阿拉伯文字母拼写维语,形成新的维文,古代的回鹘字渐被废弃,不再行用。清朝统治确立后,上层文士多识汉字,研习汉人文化与历算之学。据《西域图志》记述,维文著述多至数百种,包括字书、史书、农书、占候书、医书等门类。维族的学术文化有显著的发展。
  维吾尔族的一支今称裕固族。唐代自漠北迁至河西走廊,史称河西回鹘。元代称撒里(黄)畏兀儿,清人称为黄蕃。明代自河西迁入嘉峪关内,散居于甘州、肃州和酒泉境内。康熙时,七部落各有头领,总头领受封为“七族黄蕃总管”。向清廷贡奉马匹,换取茶叶。居民分别通用源于古回鹘语的裕固语、蒙语和汉语。
  哈萨克族 哈萨克一词,原义为“逃离的人们”。此族原为蒙古钦察汗国和窝阔台汗国的属民。约在明成化时,因不堪乌孜别克汗的压迫,逃至巴勒克什湖周边与察哈台汗国的属民共建哈萨克汗国。居民约有一百万人,包括某些突厥部落即元代所谓色目人或西域人、蒙古人和克烈、乃蛮等族的后裔。疆域东起七河流域,西至乌拉河,南自塔什干,北达伊施姆河。哈萨克人按居住地区分为三个部分,称为三玉兹(部落联盟):鄂图尔玉兹,即中玉兹,在伊施姆河、托波尔河中游一带,请人称为左部;乌拉玉兹,即大玉兹,在七河流域,清人称为右部或中部;奇齐克玉兹,即小玉兹,在今哈萨克斯坦,清人称为西部。
  在准噶尔汗国兴起后,中玉兹和大玉兹被迫臣服准噶尔汗,一七三一年(雍正九年)小玉兹被沙俄控制。一七五七年(乾隆二十二年)清军追击准噶尔残部,深入到伊施姆河以西的中玉兹境内,中王兹阿布责汗归附清朝。随后,大玉兹阿布勒比斯汗向进抵塔什干附近的清军表示,愿接受清朝管辖,一七六三年(乾隆二十八年),小玉兹努拉利汗也向清朝表示臣眼。一七六七年(乾隆三十二年),清廷通知阿布赍汗,哈萨克牧民可以到伊犁等地游牧,此后迁到伊犁、塔城、阿勒泰的哈萨克人,日益增多。
  哈萨克族归附清朝以前,汗及算端(王)以下高级官员都是蒙古贵族,称为白骨头;原来处于蒙古汗国统治下的非蒙古贵族出身的人称为黑骨头。二者等级森严,不能通婚。白骨头和哈萨克头人共同构成哈萨克族的封建主阶级。他们占有牧场,强迫牧民交纳一定数量的牲畜,或为贵族官员服役、放牧。牧民没有牲畜,终年为封建主放牧、服役,仅能取得少量羊皮和奶子。
  哈萨克族的大多数人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畜牧业发展缓慢,手工业仅是加工畜产品的家庭副业,商业也不发达,部落内部还保存着以物易物,或以羊只作为交换的媒介。清廷规定,伊犁、塔城、科布多、乌鲁木齐为互市地点,每年春秋两季,哈萨克人赶着牛羊马驼,携带畜产品来换取绸缎、布疋、茶叶、大黄和粮食。这种互市贸易,原来只是在哈萨克封建主与清朝官府之间进行的,以后才有哈萨克人与其他民族之间的民间贸易。哈萨克语与维语同属突厥语族,但吸收了不少蒙古词汇。因信奉伊斯兰教,也用阿拉伯文字母拼写哈语。
  柯尔克孜族 唐代黠戛斯的后裔。元代史籍作乞儿吉思,明代作吉利吉斯,因遭瓦刺攻击,迁至天山游牧,直达阿克苏、乌什一带。清人沿用准噶尔部对他们的称谓,称布鲁特部(山民),游牧在伊犁西南天山特穆尔图湖一带者称东布鲁特,在喀什噶尔西北者称西布鲁特,曾处于准噶尔汗的控制之下。清廷平准部后,一七五八年(乾隆二十三年)将军兆惠领兵追剿准部余众,抵东布鲁特境。东布鲁特部落长老附清,遣使入朝进贡。次年,兆惠追捕和卓木余部至西布鲁特。布鲁特首领阿济比上书兆惠说“谨率所部,自布哈尔以东二十万人众尽为臣仆”,“谨遣使入朝京师”。布鲁特首领称“比”(匐),以下有阿哈拉克齐等大小首领,清廷依喀什噶尔参赞大臣奏请,分别授予二品至七品翎顶。一七六二年(乾隆二十七年),西布鲁特曾遭到中亚浩罕城伯克的侵扰。嘉庆时,清廷官员在杀部落首领,西布鲁特部众逃往塞外。
  乌孜别克族 原为蒙古钦察汗(金帐汗)国的部分属民。汗国第七世汗名乌孜别克,元代史籍作月即别,奉伊斯兰教,因而又称乌孜别克汗国。汗国瓦解后,从事游牧的部落南迁到中亚的布哈拉、撒马尔罕、安集延等地,被称为乌孜别克人。清初,乌孜别克人多经叶尔羌至天山南北诸城镇经商。清人依他们所从来的城市,分别称他们为安集延人、布哈拉人等等。从事商业贸易的乌孜别克人,逐渐定居于各城镇。同操突厥语族的乌孜别克语,形成乌孜别克族。
  塔塔尔族 原为蒙古金帐汗国的属民,后属喀山汗国。因欧洲居民称蒙古为鞑靼,故自称为塔塔尔。约在嘉庆时期,因不堪沙皇俄国的统治,有千余人逃来天山地区,散居于塔尔巴哈台、伊犁、乌鲁木齐等城镇。以后,前来经商定居者日增,形成塔塔尔族,操突厥语。
(四)回族及撒拉等族
  回族 回族在中华各民族中,人数仅次于汉族和壮族。据近年统计,人口近六百五十万。清乾、嘉时期,无统计数字,但人口数显然也居于非汉族的各族的前列。元代,中亚地区信奉伊斯兰教的各族人,被调遣到中国,编为军兵,从事耕作。大批商人和手工业者也相继来到元朝,元人泛称他们为回回。其中一些人侪于统治集团的行列,成为显赫的官员和富有的贵族。元代回回散居各地,与奉伊斯兰教的诸民族通婚或娶汉族女为妻,日益繁衍,到明代逐渐形成为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独立的民族。奉教者仍以阿拉伯语诵经,习阿拉伯文,但在日常生活中,逐渐习用汉语,作为人们交际的共同语。
  清代回族分布在全国的许多地区。各地的居民,往往在乡村中自成聚落,在城市中也多形成聚居的街坊。居住在河北、河南、山东等地的回民,多是小商贩和手工业工人,也出现了不少富商大贾和乡绅地主。在云南境内,以昆明、大理为中心,北自昭通、会泽、巧家,南至开远、蒙自、石屏,东起曲靖,西达保山、剑川的广大地区里,逐渐形成了许多回族居民点。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也经营商业和矿冶业。在云南对四川和缅甸的贸易中,回族商人是重要的经营者。陕西、甘肃地区的回族,人数最多,西安城内回民数千家,有清真寺七座。长安、渭南、临渲、高陵、咸阳、大荔、华州、南郑等州县,回民聚堡而居,人口稠密。甘肃东部,从宁夏府至平凉府,布满“回庄”。天水、秦安、通渭、渭源、临桃、西宁,以至甘肃西部的张掖、酒泉等地,也都有回族聚居的村庄。他们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与当地汉族农民共同开垦荒地,兴修水利工程,对西北地区的开发作出了贡献。天山南北,所谓回疆(光绪时建省,始称新疆)地区的城镇中,也有不少回族居民,与当地伊斯兰教各族居民杂处,经商贸易。
  甘肃省(包括今属宁夏的宁夏府和今属青海的西宁府)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回民,大都聚居在彼此孤立的村落中,大者数百户,小者十几户。各村镇的居民,自行聘请阿匐主持宗教事务,根据伊斯兰教的“天课制度”,凡有财产与收入的人,除生活开支外,如有余存则货,都要按照一定比例向“天库”缴纳“天课”。“天课”由阿訇负责接收保存,形成为叫做“阁的木”的教坊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回民向教坊缴纳的“天课”日益增加,阿訇除用以生活外,还可动用购买土地,租给缺少土地的农民耕种。一些以宗教为职业的阿訇,开始转化为宗教地主。尔后,教坊制度又演为“门宦制”(花寺),由门宦教长管辖各教坊。教长子孙世袭。
  一七八一年,甘肃回族与撒拉族人民在苏四十三领导下举行了武装起义(见前节)。
  撒拉族 禩清代居住于循化厅境。清人称为回民撒拉族或撒拉回。他们的祖先在元代来自中亚,定居于此。信奉伊斯兰教,语言属突厥语族。定居后,多习汉语。明代,实行土司制,部落首领受任为千户、百户。清雍正时,以聚居的若干村落组成一“工”。称外八工、内五工。和甘肃回族一样,在教内实行门宦制。一七八一年,与回族人民举行起义。起义领导者苏四十三即属撒拉族。起义失败后,清廷将十三工改编为上八工、下八工。
  东乡族 居于甘肃河州东乡,又称东乡回。因其祖先出于蒙古,又称“蒙古回回”。奉伊斯兰教,通用蒙古语,但形成独立的方言,夹入不少阿拉伯语汇。从事农业耕作。清乾、嘉时,约有十余万人。
  保安族 清人称为保安回,也是信伊斯兰教的蒙古人后裔。通用蒙古语,保留了元代蒙古语的某些成分。明代驻于陕西临桃府保安站。清乾隆时,改隶甘肃兰州府循化厅。人口仅数千人。今称保安族。
  土族 自称蒙古或察罕(白)蒙古,自认是元代蒙古贵族的后裔。明代居西宁卫,清雍正时设甘肃西宁府,居地在府北威远堡一带。奉喇嘛教,操蒙古语,形成蒙古语的一种方言。与汉族杂居,多通汉语,用汉文。清初仍沿明制实行土司制度。泛称为番族。今称土族。
(五)藏族
  藏族作为一个古老的民族,在清代各族中处于重要的地位。西藏地区分为卫、康、藏、阿里四个区域。卫即元明时代之乌斯藏,以拉萨市达拉宫为中心,又称前藏或中藏。康即喀木地区,以察木多(昌都)为中心,与四川邻界。藏即后藏,以日喀则的札什伦布寺为中心。阿里地处西北,即元明时代之纳里。早在一六五二年(顺治九年),五世达赖喇嘛即应邀前来北京,与顺治帝会见,接受清廷的封号。一七一三年(康熙五十二年),康熙帝封授五世班禅,命其管理札什伦布寺后藏地区。一七二○年(康熙五十九年),又封授七世达赖主管前藏。乾隆帝击退喀尔喀后,制定善后章程,进而确立西藏地区的统治制度。
  早在雍正时,清廷平阿尔布巴之乱后(见本书第九册),即规定留驻藏大臣正副二人,分驻前后藏,领兵镇抚。乾隆时,进而确定“凡卫藏事务,皆命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裁决。”(《高宗实录》卷三七八)善后章程更规定清廷驻藏大臣,与达赖、班禅地位平等,督办西藏事务,并依金奔巴瓶掣签制,监督达赖、班禅及大寺院活佛的转世。西藏地方执政机构称噶厦,设噶伦四人(内一人为喇嘛),在驻藏大臣及达赖喇嘛主持下,共同处理政务。军官称戴琫,一戴琫领兵五百。管理寺院仓储财务的僧官称仓储巴(商卓特巴)。清廷规定噶伦为三品,戴琫、仓储巴为四品,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奏请清廷授任。嘉庆时,噶伦策拔克与成林侵吞公产,相互攻讦。嘉庆帝曾将二人革职,发往回疆效力。
  前后藏地区以外的藏族,分布于四川、云南和青海、甘肃等地,清廷封授当地土司,并分别设置官署统治。巴塘、里塘在康熙时附清,雍正时隶属于四川,分设宣抚司,正副各一人。里塘各部落置长官司、百户,巴塘置百户。德格雍正时设安抚司,后改宣慰司,是四川藏族地区最广的土司。瞻对分上、中、下,各设宫一名。上瞻对、中瞻对为长官司,下瞻对为安抚司。明正设宣慰使司,乾隆时因征金川有功,授二品顶戴。大小金川在乾隆时被征服后,设懋功厅统治。其他部落也各设宣慰司或安抚司。云南中甸、维西两地,雍正时分别设厅,乾隆时隶丽江府。
  青海蒙古和硕特部控制的藏族居民,在清廷征服准噶尔及和硕特部后,统由西宁办事大臣统辖。藏族聚居于黄河以南,凡四十一部,封授指挥使、同知、佥事,下授千户、百户。甘肃境内的藏族则由兰州府、凉州府及巩昌府属的岷州和洮州厅直接统辖,封授土司。官家(官府)、寺院和世袭贵族,号为藏族的三大领主。耕地和牧场都集中在三大领主手中。管家是全部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并且直接占有大量庄园称为“雄豁”,出租给农奴耕作,收取地租。寺院是宗教中心,也是掌握政治、经济的中心。乾隆时理藩院统计,前藏有寺院三千一百五十处,喇嘛三万余人。后藏有寺院三百二十六处,喇嘛一万三千余人。拉萨的哲蚌寺、甘丹寺、色拉寺,号为三大寺,各有喇嘛五千人左右。各地大小寺院都占有多少不等的庄园称为“却豁”。大喇嘛并占有私人的庄园。各地新老贵族约有二百余户,大贵族可占有几十处至百余处庄园,称为“该豁”。
  从事农业生产的农奴差巴和堆穷,从事畜牧业的牧奴以及担当家务劳动的朗生,构成了藏族的被压迫阶级。
  差巴,意为当差的人,是藏族中人口最多的阶层。他们领种领主的一份差岗地(份地),要自带口粮、农具、牲畜在领主自营的田地上耕作服役,称为服内差。从下种到入仓,都是在监工的皮鞭下集体劳动。还要负担各种杂役,如砍柴、割草、背水、磨糌粑、打酥酪、喂牲口、运货物、当随从等等。有手艺的人要为领主制造各种用品。除内差外,差巴还要应官府的外差,包括为官府兴建房屋、道路、沟洫等工程。
  堆穷,意为烟火小户。他们领不到差岗地,不应外差,只能耕种极少量的耕食地。若是领种领主十克田地,就得出三百天工,替领主耕种自营地,作为劳役地租。他们对领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生要登记,死要除名,婚嫁需要领主同意。领主可以随意转让、交换、买卖堆穷。
  牧奴也和农奴一样依附于三大领主,在领主牧场上为领主放牧牲畜,或放牧自己的少量牲畜,向领主交纳牧租。凡是有牛一头,或绵羊十只、山羊二十只,每二年还向官府交纳税银。达赖官府每二年征收的税银达三万两之多。另外,还要按牲畜多少为官府服差。
  朗生,意为“家中饲养的”,即家奴,主要担当领主的家务劳动。他们多半是从差巴和堆穷中破产而来,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人身权利,完全被农奴主占有,子女也继续为奴。
  在清代藏族中,差巴和堆穷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朗生人数已很少。
  藏族自唐代以来,即在本民族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吸收汉文化和印度的佛教文化,逐渐形成具有本民族特色的藏文化。与宗教相结合的藏文化,包括天文、历算、医学、建筑学、语言文字学、历史学、地理学等许多领域,多能自成体系,独具风格。文学艺术包括音乐、舞蹈、戏剧、美术以及民间故事等等,更具有显著的特色,丰富的内容。在中华民族的文化发展史上,藏文化作出了独特的贡献。
  在西藏南部门隅地区,住有人数不多的门巴族(现有四万人左右),通用藏语和藏文。自清初,即处于达赖喇嘛统治之下,向西藏官府交纳赋税,服差役。奉喇嘛教。
  门隅以东的洛渝地区,有珞巴族(现有二十万人),清代文献称为洛渝人。藏人称他们为珞巴,义为南方人。语言与藏语同属藏缅语族,但与藏语不同,形成独立语种。无文字。五世达赖时,即声称洛渝人等“入我冶下”。山西藏官府统治。从事狩猎。无佛教寺院,只有原始的宗教信仰。
  在四川阿坝一带,汉藏两族之间,居住有羌族(今有八万余人)。语言同属藏缅语族。无独立的文字。多通汉语、汉文。与汉民杂居,从事农业。清代泛称他们为蕃族。今定名为羌族,确认为古代羌人的支裔。羌族多信巫术,只有少数人奉喇嘛教。
(六)彝族与云南诸族 
  彝族 即元代之罗罗,清人或作倮罗、倮倮。元代的罗罗斯宣慰司,明代改为建昌府,设五卫,与马湖路(府)同隶于四川。乌撒、乌蒙宣慰司,改设乌蒙、镇雄、乌撒、东川四府,也隶属于四川。亦奚不薛(水西)宣慰司,改为贵州宣慰司,隶属于贵州。云南境内滇东地区的云南、澄江、楚雄、临安、曲靖等府,改设流官,由明廷任命知府、知州,统辖当地彝族。广西府、寻甸府、武定府、蒙化府等,仍设土官,由当地彝人首领任知府、知州。
   清初,进军西南,击败贵州彝族水西土司及乌撒土知府安氏,设黔西、大定、乎远、威宁四府,改置流官。雍正初,东川府、乌蒙府、镇雄府改属云南,设流官。镇雄后降为州,与乌蒙同属昭通府。云贵总督鄂尔泰乘乌蒙彝族部落内部互攻,进兵乌蒙,遭到彝族抵抗。自一七二六年(雍正四年)至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间,清军在乌蒙、东川、镇雄等地,严厉镇压,屠杀甚众。彝族一些奴隶主,渡金沙江逃往四川凉山地区。明万历时,凉山周围地区的建昌、马湖、越雟、峨眉分置重兵防守。一七二八年,清兵镇压彝民后,将建昌卫改为西昌县,越雟设厅,并隶于宁远府。原马湖府撤销,所属屏山县改隶于叙州府。乾隆时,又在叙州府设雷波厅与马边厅。嘉庆时,在峨眉县彝族居地设峨边厅,隶嘉定府。自雍正时凉山地区隶属于叙州府,清廷即自称为“改土归流”。实则原建昌卫地区仍设长官司、宣抚司,任命彝族土司土目。彝族各部首领仍各据一方,继续实行原来的奴隶制度。
  在云、贵、川等设置府县流官的改土归流地区,封建地主经济得到发展,彝族土司统治彝民的政治权力受到限制。他们占有的土地需报粮入册。原来的庄奴、院奴向地方官交纳丁银,成为清朝的百姓。土司的子孙多为土目,《黔南识略》卷二十六说,“大约田多而佃众者,即称土目,非官设也。夷民俱听土目管束,地方有命盗案及征粮等事,皆责成土目,协差分办,如乡约然。”土目占有祖上报垦或购置的私田,按亩收租,经常借口佃户欠租,夺田另佃。
  乾隆以来,汉族商人、地主逐渐进入改土归流地区,向土目、头人购买田地。如兴义府典买全庄的汉族地主共一三一户,一三二庄,招收汉佃一二二八户。彝族农民纷纷控告土目,不认主佃之名,并对汉族地主纷起反抗。嘉庆初,白莲教起义期间,西南各地的汉族地主不断逃入彝族地区。云南永北厅属北胜土司所管土地,自一七五五年(乾隆二十年)至一八二一年(道光元年),典卖与汉人者,或十分之七八,或十分之三四。彝族农民无地可耕,生计艰难。彝族人民七、八千人,曾以“驱逐汉人”作号召,渡江进攻大姚一带地方,形成了大规模的武装斗争。
  四川凉山彝族聚居区,以大凉山为中心,东自金沙江,西抵越雟、西昌,南起巧家、永善,北至马边、峨边,纵横千里,有十余万人。土司及其境内的黑彝家支,都占有众多的奴隶和大片土地。雍正时,土司与黑彝家支已经是:“实各司其人,互相雄长”(《朱批谕旨》黄廷桂五年六月十九日折)。黑彝是凉山彝族的奴隶主阶级,白彝是奴隶。黑彝不与白彝通婚,依据血缘关系建立起家支制度。基本单位是房,联合许多有血缘关系的房为家,联合许多有血缘关系的家为支。支或家都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集团。在凉山就有几十个互不统属的家支,各自统治着辖区内的数百千家奴隶,开垦力所能及的田地,放牧着以千百计的羊、牛、马、猪等牲畜。黑彝不参加生产劳动,夏秋过着“晒太阳、捉虱子”的闲散生活,冬春则进袭汉族地区,掳掠人畜财物。彝族各家支之间,也因为争夺奴隶或其他事故,经常发生械斗——打冤家。胜利的一方要把战败的人,俘虏为奴,并夺取他们所有的财产作为战利品。所以,彝族有“不抢不偷不硬”的谚语,劫掠抢夺就是奴隶主的职业。在生活上,因为生产水平很低,奴隶主远不如汉族官僚地主那样豪华,但遇婚丧大事,一次也可消费猪数百头、牛数十头。
  白彝通称娃子,是被黑彝掳来的汉人、苗人、藏人及其子孙后代。黑彝可以任意杀害所属白彝;白彝打主人,不论是非、轻重,一律处死。白彝包括:(一)曲诺——彝语是依附主人之意,即一代、二代娃子,也称百姓。他们世代属于黑彝主人,不能迁出主人辖区。在主人土地上建房居住,耕种主人田地,或牧养牲畜,每年把生产品的一部分献给主人,过年或主人家娶妻嫁女,要送酒、猪等礼品。他们可以自置家产,有生产工具和牲畜,个别人还可购买奴隶。曲诺被黑彝主人挑选作管家娃子(彝语衣库署事),料理家务,经管奴隶、牲畜,便成为奴隶总管,在社会地位上高于奴隶一等。有十几代历史的曲诺,也形成了几百户的白彝家支。(二)阿加——彝语为门坎,即安家娃子。经由主人婚配成家,住在主人家庭周围。大部分时间在主人田间劳动,或是领一份“耕食地”,替主人服无偿劳役。阿加是主人的财产,主人有权买卖。他们的子女要给主人当呷西或陪嫁丫头。(三)呷西——彝语义为锅庄旁的手脚,即锅庄娃子。他们都是阿加的子女和被掳上山不久的单身汉,不能独立门户。呷西从事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生活极苦。彝族的谚语说:“背桠桠柴,披羊皮子,吃萝卜菜。”他们与牛马一样被主人驱使或买卖,是凉山彝族奴隶社会的最下层。
  雍正以来,汉人农民陆续进入彝族地区开垦荒地。一八一八年(嘉庆二十三年)树立的《昭觉开山碑》(碑在县城北乡汉人墓地)记载:河东土司安世裔于嘉庆二年(一七九七年)招民开垦交脚(昭觉)、三湾、四块一带地方,每斗籽种收租三斗。同年马边商人到金岩溪开办铜矿,一八○○年又有商人到象鼻子及盐井溪开办金矿,屡次与彝人发生冲突。彝族奴隶主越界掳掠人畜,也连年不断。一八○八年(嘉庆十三年),峨边、马边彝族奴隶主纠邀凉山阿侯、阿奴等家支,骚扰峨边、马边、雷波境内九十余处,掳去大批人口、财物。大凉山恩扎、阿奴家支曾焚掠雷波银厂沟、马颈子、东林乡等地,被清兵镇压。此后,越界骚扰之事,仍不断发生。
  彝族有自己的文字,汉文古籍中称为“暴文”。宗教巫师称“毕摩”,传授经典并主持裁决纠纷。  
  彝文经书
  白族 即元代的白人,是大理国人的后裔。元世祖时,云南设行省,大理设路。大理国王段氏后裔受任为大理路总管。明军攻占大理,俘获大理路总管段世及其二子,在大理设府,改任流官统治。
  清代的白族与当地汉族、回族同处,封建经济较为发达。地主阶级占有大量土地,招佃收租。据《大理县志稿》记载,租额占产量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白人往往合群结队,旅行四方,随地经营工商。白族聚居的下关,也逐渐发展成为一个著名的商业城市。
  白族语言被认为属彝语支。但白族行用汉文,习汉文化。康熙《大理府志》上说:自人“理学名儒,项背相望”。佛教祥宗元代已在白族中传布,影响很大,自族居地,寺院林立。寺院占有土地财产,自成势力。
  傣族 傣族即元代的白衣、金齿。清代统称为摆夷。元朝在傣族居住区车里和金齿设立宣慰司和宣抚司,明朝继续设车里宣慰司,又在元金齿地区设南甸、干崖、陇川等宣抚司及猛卯安抚司。清沿明制,并保留车里土司的思茅、普腾、整董、勐乌、六大茶山、橄榄坝等十七个土把总、土千总,统治傣族及当地其他民族人民。
  傣族封建主阶级是大大小小的世袭土司以及村寨头人,他们领有辖区内的全部土地。傣语称宣慰使为“召片领”,汉译为广阔土地之主。土司委派的村寨头人,分配农民耕种的田地,称为门户田,可以世袭耕种,必要时进行抽补调整,但不准买卖。剩余的田地,称为寨公田,由村寨头人经管。土司分给头人的田地,指派村民耕种,农产品全归头人,这种田地,称为薪俸田,离职时必须退回土司。还有各种差役田(土司亲兵、挑水、煮饭)、客田(土司待客费用)、缅寺田等等。
  傣族的农民阶级包括滚很召和傣猛。滚很召原是家内奴隶,后来多在土司私庄上从事农业生产。傣勐原意是建寨最早的人,他们按照耕种门户田的多少,每年向土司交纳定额的官租,有的地方种一担种子地交租三担。官祖统由村寨头人收交土司衙门,“荒田不荒租”,不论收成好坏,官祖不能缺额。农民还要服各种劳役,种差役田的人,每年至少要服役四五十天。土司的日常生活用品,如瓜果、烟茶、鸡鸭都向农民征派。农民住着竹篱茅舍,有几件农具、一两头猪牛,过着艰苦生活。
  傣族以农耕著称。傣的字义是犁(一说是自由),傣族中有一句成语“哈傣奴梅农”,汉译为“一个母亲生下来的犁田的儿子们”,即所有的傣族都是一家人。明隆庆时,车里宣慰使刁应勐依据征派赋税差役的需要,把辖区划分为十二“版纳”,意为十二“千田”,傣语称西双版纳。傣族开沟修渠,灌溉田地,大量种植水稻。不施肥,不除草,产量不高。同时种植棉花、茶树等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手工业都是农村的副业,纺织很普遍,刺绣的“织锦”很精美,制造的铁质农具有犁、锄等,用具有锅、刀等,“摆夷”刀较锋利,远近驰名。傣族定期在大寨子赶街子,交换产品,多是以有易无,仍然过着自给自足的经济生活。
  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在文化上也取得了相当的成就。有医学、历法、数学、文学等方面的傣文书籍。史书《里克勐》,即地方史书,约二十万言,叙述傣族来源、部落形成、战争过程、土司世系等等,是研究傣族历史的重要文献资料。约在明代,傣族开始信奉邻国传来的小乘佛教,男幼童都要先进寺院为僧数年,然后还俗从事生计。傣族聚居的村落都有一寺庙,建寺、斋僧(供养和尚)、赕佛(敬佛集会)、做摆(走向佛处的宗教大典),是傣族经济生活中的大事。
  和泥、傈傈、么些等族 云南境内同属于汉藏语系彝语支的民族,还有和泥(哈尼)族、傈僳族、么些(纳西)族、倮黑(拉桔)族、攸乐(基诺)族。他们之间,语言接近,但各有自己的民族特点和历史渊源。
  和泥(哈尼)族的先民,可能源于唐人所称的“和蛮”。先后处于南诏和大理国的统治之下。元代统属于元江路军民总管府。明代实行土司职,封授和泥族各部首领土职。清雍正以后,改设流官,隶属于元江州,同时也有若干地区继续保留土司制度。与傣族杂处的和泥人,则处于傣族官员的统治之下。
  傈僳族聚居在云南西北部怒江流域。唐樊绰《蛮书》已有“栗粟”族名。元、明两代则视为罗罗的一支。元代属丽江路军民总管府。明初在山林中以射猎为生,后迁至怒江流域,与其他民族杂处,逐渐务农。清嘉庆时,属丽江府统治。但楚雄府、大理府也有傈僳人散居各地。
  么些(纳西)族主要居住在丽江府地区。元代,设云南行省丽江路。明初,设府,以么些族头领木氏为土官知府。清雍正时,改设流官,任命知府,木氏家族改任通判。乾隆时,置丽江县,为丽江府治所,是么些族的主要居地。么些族早在宋代即已从事农业,开发田亩,并有了自己民族的文字东巴文(象形表意字)和哥巴文(音节字)。信奉崇拜自然的巫教。因巫师称“东巴”,故称东巴教。东巴文原为纪录宗教经文,后也用于书写文学作品和历史传说。哥巴文主要在宗教上使用,使用范围较小。倮黑族,今名拉祜族,居住在澜沧、思茅等地的山区。清朝统治时期,由狩猎转营农耕,并且传入佛教,在居民中流行。部分居民处于傣族领主统治之下。语言同于彝语,无文字。
  攸乐族居住在普洱府车里宣慰司以东攸乐一带的基诺山中。明代以来,称攸乐族,今称基诺族。无文字。经营原始的粗放农业。清雍正时设普洱府思茅厅,统辖攸乐,置同知。攸乐族居山中,仍处于氏族制阶段,自有首领,清人称为土目。
  景颇、俅、巴苴、阿昌等族 云南境内属于汉藏语系藏缅语族的民族,景颇与俅接近,同属景颇语支。怒语近于俅语。巴苴属羌语支。阿昌多习汉语,用汉文。
  景颇族,清人或称“山头”人。被认为是唐代寻传蛮的后裔。部分居民自怒山地区南迁至茶山。元代属金齿等处宣抚司。明设茶山长官司,隶永昌卫,改属腾冲府。后又南迁至大盈江(今太平江)地区山中,与他族杂居。清代属干崖、陇川、勐卯诸司统辖。嘉庆时,设腾越厅,统领诸司。清代景颇族多已从事农业,村寨土地共有,由山官、头人管理,但多受治于傣族领主。
  俅族今称独龙族,清人称为俅人。人数不多,居丽江山岩中,以树皮为衣,无屋宇。由丽江么些木氏土知府统治,经常受傈僳族领主的侵掠。
  巴直族今称普米族。清代主要聚居于丽江府丽江县及维西厅辖境,从事农业。无文字,习用汉字。
  阿昌族,清代又作峨昌或莪昌,主要居于陇川、户撒、腊撒等地及保山地区。嘉庆时设腾越厅后,陇川等地均隶属于厅。保山属永昌府。阿昌族多受傣族领主统治,向傣族土司交纳贡赋。由傣族传入小乘佛教,多通傣语。与汉族交往后,也习用汉族语文。
  怒族,居于永昌府怒江内外。以射猎和采集为生,原由丽江府么些族木氏统治。信奉原始巫教。清代藏族的喇嘛教也在部分地区的怒族中传布。
  哈瓦与崩龙、蒲人 清代文献中的哈瓦、崩龙与蒲人,即今佤族、德昂族与布朗族,同属于南亚语系的高棉语族。
  哈瓦族又作卡瓦、卡喇瓦,今称佤族。元代居地属镇康路及孟定路。明代逐渐西迁,明廷设孟班长官司,后改称孟脸。清沿旧制,设孟连长官司,隶属于永昌府。部分哈瓦人仍居镇康土府及孟定土府。哈瓦人经营农业,与汉族、傣族杂居。自成村寨,仍保存氏族、部落组织,并有奴隶买卖。乾隆八年(一七四三年),云南石屏汉人吴尚贤与哈瓦葫芦王地班洪部落首领蜂筑合议开办茂隆银厂。在永昌府与顺宁府交界地区采矿炼银,各族矿工聚至二、三万人。哈瓦人始知用银。银矿事业发达,每年向清廷贡纳税银至一万余两。一七五一年(乾隆十六年),吴尚贤进京纳贡。返回云南后,被清廷制造罪名。嘉庆帝又以防范边民聚众滋事为由,于一八○○年(嘉庆五年)将银厂封闭。但哈瓦族因与汉族、傣族共同经营农业、手工业,社会经济生活有所发展。
  崩龙族之名始见于清代。明代以前,曾与蒲人(布朗)同被泛称为蒲或濮,近年改称为德昂族。世代居住在贡山和怒山山区,以种植竹、茶为业。清代,多由傣族领主统治,但隶属于永昌府的贡山崩龙族也曾直接由清廷封授土官。
  蒲族今称布朗。明代以前,古籍中所称蒲人或濮人、濮蛮、百濮,多泛指哈瓦、崩龙及蒲人等语言相近的各族。清代称今布朗族的蒲人,主要聚居在普洱府车里司勐海县一带山林中。部分居于思茅厅地区及顺宁府的云州、耿马州、永昌府的镇康州等地。顺宁、永昌境内的蒲人,明代以来,与汉人杂居,从事农耕,习汉语。统治机构也逐渐改土归流。勐海及思茅地区的蒲人,也以经营农业为主,但仍实行父系氏族制度,父系血缘关系的数户至数十户组成一个氏族(戛滚),由氏族长管理。多为当地傣族土司所控制。
(七)苗、瑶、僮族及南方诸族
  苗族 苗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古老民族。语言属汉藏语系苗瑶语族。古代泛称长江中游南方诸族为蛮。宋代文献中已经分别出苗、瑶、僚、仡伶、仡佬等族,并指出他们“风俗气习,大体相似”(朱辅《溪蛮丛笑·叶钱序》)。清初主要聚居在贵州水西地区、四川南部和湖广西部。元代在苗族地区设长官司。明代在湖南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清康熙、雍正时期,苗族各居地先后设置流官,但土司仍继续保留。
  湖广西部统治苗族的土司,“赋敛无名,刑杀任意。或抄没其家资,或缚鬻之境外为奴婢”(道光《桑植县志》卷八)。容美、保靖等土司又在邻近的汉族地区购买田地,招佃收租,并在城市之内,置有房产,经营工商。容美土司田旻如曾经“新造鼓楼三层,拱门三洞,上设龙凤鼓、景阳钟。门内凿沼一道,清流环绕,名曰玉带河。架石桥三拱,名为月宫桥。住居九重厅房五重,僭称九五居。”(《朱批谕旨》黄熴五年闰三月二十日折、迈柱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折)是富比王侯的大地主。
  贵州水西土司在康熙时改土归流后,比较单弱,但仍然勾结土目、寨主、头人剥夺苗民,甚至贩卖奴隶。云贵总督高其倬说:“贵州各土司,地小人穷,多以窝贩窝盗为事。”(同上书,高其倬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折)并有所谓“拿白放黑之习”,即把掳掠的苗、汉等族男女,贩运到四川等地出卖。鄂尔泰曾在一个奏折中列举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破获的九起贩卖人口案件,其中标明贩卖过苗人的即达七起之多。
  苗族与杂居各族人民,不断反抗土司的压迫。一七二七年(雍正五年),桑植土民千人,逃出边境,控告土司暴虐。一七三四年(雍正十二年),忠峒十五土司说:“今土众既不甘土弁之鱼肉,而土弁亦不能仍前弹压”;西阳土司则是,“其地与楚黔接壤,风俗情形与内地无异。土民苦其虐累,久已离心。”(《世宗实录》卷一四四、一四三)苗族地主向苗民收取地祖,大地主一年可收田租四百石,并多经营高利贷。《苗防备览》载:“苗寨中,富民放帐,其息甚大。钱一千、谷一石,一二年加息至数倍。不能偿,折以山地、衣服各项。穷民虽受其盘剥,而仰以为生,或即以所折山地,转求佃耕,或易以他山地,为之佃耕。听其役使,生死惟命,率以打冤家,无不从者”(严如烃《苗防备览》卷八)。
  汉族地主也在苗族居住区放高利贷,兼并田地。一年利息即可超过本钱数倍。“约包谷杂粮熟时,折取息钱,或乘其空乏催讨,将地折算”。因此,苗民“往往秋收甫毕,盎无余粒。此债未清,又欠彼债。盘剥既久,田地罄尽。”(《苗防备览》卷二十二)汉族人民租佃苗族地主田地,则遭受苗族地主的剥夺。据一八二六年(道光六年),贵州巡抚嵩溥查报贵州全省买当苗人田地客民(汉民)共三万一千四百三十七户,其中大多数为自耕农。佃种苗人田地的客民佃农,共一万三千一百九十户。地主约两千户。
  在苗、汉地主的压榨下,苗族农民丧失了大部分土地,或者根本没有土地。贵州松桃石岘九寨农民,在雍正年间都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到乾隆末年就有将近半数的人失去所有田地。无地农民生活无着,不得不发动武装起义。
  一七九四年(乾隆五十九年),松桃苗族石柳邓率领人民,支援四川秀山县青龙屯汉族人民反抗土司的斗争,继于十二月间约会石三保、吴半生、吴陇登等到凤凰厅鸭保寨秘密商定,明年正月贵州松桃、湖南永绥、凤凰、乾州等地苗族人民,同时举行武装起义。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年)正月十八日,石柳邓树立起“统兵元帅”的旗帜,提出“逐客民、复故地”的战斗口号,领导松桃苗族人民围攻厅城和正大营、盘石汛的清朝官兵。乾州厅平陇吴八月,以“穷苦兄弟跟我走,大户官吏我不饶”作号召,领导苗族人民攻克厅城。永绥厅黄瓜寨石三保领导苗族人民包围了厅城,用刀指着城中的清朝官吏,大声喊道:“问你太爷们!我苗子来告状,还要规矩钱八千八百否?”各地苗族和布依族、土家族人民纷纷响应,两三个月内,起义军的活动范围就扩大到:东起沅江,西接秀山、西阳,南自麻阳,北达永顺、占丈的广阔地区。起义军所到之处,严厉处置了罪大恶极的清朝官吏和汉、苗地主。
  三月间,清廷集中云贵、湖广、两广和四川等七省兵力,共十余万人,由云贵总督福康安统一指挥。福康安自南向北进兵,四川总督和琳带兵自西而东,湖广总督福宁带兵从北向南,分兵合围,企图一举歼灭苗民起义军。在凤凰厅的乌草河、廖家冲一带,起义军阻击福康安部,清军在半年之内寸步难进。起义军又在乾州厅狗爬岩设伏,歼灭了清军福宁部六千人,乘胜出沪溪巴斗山,攻克浦市,并进攻镇草营及永顺、保靖、沪溪等地,挫败了清军的攻势。八月,苗民起义军推举吴八月为王,领导起义各部抗击清军,声势更加浩大。
  在这次苗民大起义中,“逐客民、复故地”是个有号召力的战斗口号,它主要是打击清朝官吏和掠夺苗民田地的汉族地主。汉族农民、手工业者、小商贩却有不少人参加了苗民起义。《黔南识略》总结说,石柳邓、白老寅等先后起义,“实亦受愚于汉奸,非尽其性好仇杀也”。汉族人民久居苗地营生,“若夫与苗渐狎,而诡为苗语、苗装,以通婚姻者,俗为之变苗,实则乱民也”。
  一七九五年上半年,清军节节失败,福康安一面以“暴雨山潦涨阻”为辞,欺骗朝廷;一面收买起义队伍中的地主分子,封官加爵,赏给盐粮、布帛,分化苗民起义军。原鸭保寨百户吴陇登投降清军,出卖苗民起义的领导人吴八月,削弱了革命力量。一七九六年(嘉庆元年)五月,清廷指示接替清军统帅的和琳(福康安病死),将汉族地主侵占的苗地,赏给降苗。七月,和琳报告说:“臣于攻克乾州之次,即将黔、楚两省所有降苗百户、寨长,一并传齐,剀切晓谕。本月三、四等日,各路百户人等,齐集于鸭保寨五六百名。金称仰蒙如此高厚恩施,从此各安生业,谁敢再有反复,及现在未降各寨,一闻此信,想必踊跃前来等语”(但湘良:《湖南苗防屯政考》卷三)。
  在这种险恶的形势下,石柳邓、石三保和吴八月的儿子庭礼、庭义领导苗民起义军继续战斗,先后在天星寨、高吉陀、结石岗、燕子岩等地,打败清军。五月,土家族叛徒龙子贵在坳溪诱捕石三保。九月,清军在苗族地主的带领下,围攻平陇,石柳邓领导苗民起义军阻击。十二月,石柳邓在战斗中负伤牺牲,叛徒吴庭梁逮捕吴庭礼、吴庭义降清,苗民起义根据地平陇失陷。苗民起义被清军镇压而失败。但此后十余年中,苗族人民反抗苗、汉地主的斗争,仍然不断兴起。
  瑶族 瑶族古代称为“莫徭”,宋以后称为瑶(徭族)。清代瑶族居住在广西大瑶山区及湖南永州府、桂阳州和广东连山一带。清廷在永州、连山,设理瑶同知统治。瑶族官员称瑶总、瑶目。
  瑶族人民世代在山区垦殖,清代大部分瑶族与汉族、僮族杂处,经营农业,生产与生活渐与汉族接近。山区少数人则是“由此迁彼,种山佣趁,往来无定”。广西大瑶山区仍保留原始制度的残余。村寨立有石牌,为共同遵守的法规。由石牌头人执行。广东连山地区瑶族首领称瑶老,管理村民事务。
  农业区的瑶族人民,经济较为发达,但要遭受清官府和瑶族贵族、地主的压迫。一七○一年(康熙四十年),连山瑶族人民起义,打败前来镇压的广东官兵。清廷任命嵩祝为厂州将军,会同两广总督石琳,征调湖南、广西军队围剿。事后,陆续添设三十六个城汛,在瑶山周围镇守。瑶族民间流传着的斗争方针是:“官有万兵,我有万山;兵来我去,兵去我还”(李调元:《南越笔记》卷七)。依恃山险,往来游击,以抗击清军。
  土家族 生活在湖南西部和湖北西部的山区。宋代以来,即被称为土人或土民。语言属汉藏语系,近于彝语,但清代土家族因长期与汉、苗族来往,多已习用汉语。只有少数聚居的土家人,仍操本族语言。
  元代在湘西土家族住区设置安抚司、宣抚司,鄂西地区设宣慰司。明代统属于湖广都司,下设宣抚司、安抚司、长官司。由明廷授任各级土司,世袭统治。土司向明廷进贡马匹、虎皮、麝香等山区上产。领主占有大量土地,奴役农民。土司自有军兵,并依据本族的传统制度进行统治。清雍正时,在土家族实行“改土归流”,废除土司世袭制度,由清廷授任流官,取消土司军兵,实行汉地的赋税制。此后,土家族与汉、苗族人民的往来更为密切,农业经济也有所发展。但由于强制推行汉化,加剧了民族间的矛盾。清朝地方官员的腐败统治,也激起了人民的反抗。乾隆时,土家族人民参加了苗民反清的起义。嘉庆时,又参加了白莲教起义。
  僮族 僮族为古代越人的后裔。宋代以来,汉籍多称为僮,今改称壮。主要聚居在广西省境。清初沿明制,有泗城、思明、镇安、广南等土知府。雍正时,改土归流,广西保留有二十七个土州、三个长官司、四个土县、十一个土司,共计四十五处;云南有土富州(今富宁县)。其他地区,都由流官管辖。
  僮族土官占有大量田地。一七二八年(雍正六年)查明泗城土知府岑映宸占有各种官田共四万余亩。广西巡抚金鉷说:“(泗城)土府官庄田五百二十六白(每白约一亩半至二亩),分与各亭里民出力耕种,每白派收谷一千斤,二谷一米折算,每白收米五石。但土属所种一白,止比内地亩半、二亩不等,以亩半、二亩之地,勒供五石租米,原系土府派累亭民之苛政”(《朱批谕旨》七年六月初四日折)。其他族目田和各种工役田,分拨给僮族农民耕种,或收取地租,或强派徭役,剥夺是严酷的。
  土司与属下人民有严格的人身隶属关系。赵翼说:“土民虽读书,不许应试,恐其出仕而脱籍也”;甚至有的青年女子出嫁,也要征得土司同意(《檐曝杂记》卷四)。土司除收取地租外,还要强迫人民每年贡献农副产品,承担各种劳役。改土归流以后,汉族地主典买土司田地的日益增多,僮族人民反抗土司的斗争也日益激烈,土司势力逐渐衰落。
  一七三二年(雍正十年)七月,广西思明土府各村僮族农民数百人,声称上官听信宠役黄瑞卿等,审断不公,手持器械,冲入衙署。土官黄观珠夫妇逃走躲藏,群众抄了他的家,砍死黄瑞卿。据太平府知府屠嘉正报告说:“因土官庸弱,有头目谭道美、郑可传鱼肉小民,黄瑞卿潜与勾通。以致村民聚众赴控土署,适遇黄瑞卿,遂擒砍杀。而各头目不乐归流,乘此上民轰闹之时,亦从中唆使,聚散不常等语”(《朱批谕旨》高其倬十年九月初三日折)。一七三六年(乾隆元年),广西按察使黄土杰指出,境内四十五处土司,“旧有田例之名,即系按田取租。其租银较民田加重,又有额外各项科派,土民剥削难堪,以致往往滋事”(《高宗实录》卷三十三)。僮族农民连续不断地进行抗租斗争,得到了汉族人民的支持。一七六四年(乾隆三十九年),雒容县僮民易法权联络群众,抗不交租,就是汉人张若鹏帮助策划的(同上书,卷九五三)。
  僮族的农业生产,在平原地区,“耕用牛,溉用车,亦用戽”(钱元昌:《粤西诸蛮图说》)。水田称田,早田称地。田种稻谷,地种杂粮,雨水充足,常获丰收。乾隆年间,广西粮食接济广东民食,其中包括僮族农民的贡献。“僮人布”有很高的声誉。“以青白缕相间成文,极坚韧耐久,用为手巾,每一幅可三、四年不敝”。僮锦,“用杂色丝绒织成,五彩灿然,与刻丝无异,可为茵褥。凡贵官富商,莫不争购之”。(沈日霖:《粤西琐记》)僮族人民以土产与汉族商人贸易,商业也逐渐发展。
  僮语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早在宋代,曾出现过依据汉字改制的僮文“七俗字”,行用不广。清代僮族 多通汉语,习用汉文。
  居住在广西地区属于壮侗语族的民族,还有姆佬、毛难等族。姆佬可能是古称僚人的后裔,今称仫佬。主要居住在广西罗城县境。毛难族聚居在广西环江等县。两族在清代,都从事农耕,多己渐习汉语和僮语,通用汉文。
  洞族及其他诸族 洞族聚居在贵州、广西、湖南交界地带,也是古代越人的后裔。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因居民结为峒寨,故被称为峒人或洞人。明代以来,称为洞民。今改称侗族。明初设黎平、新化二府统治,新化后并入黎乎。领长官司十三。宣德时,设置流官,土官与流官并存。清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进兵古州地区。一七三五年(雍正十三年),洞民与苗族起义反抗。次年,乾隆帝调遣西南各省兵力去古州镇压起义,当地洞民多被迫逃散。清兵设置军屯,驻军屯田。一七四九年(乾隆十四年),广西龙胜地区的洞民二千余人,在吴金银领导下起义抗清,遭到镇压失败。吴金银被俘。
  洞族经营农业,地主占有土地出租,大姓地主成为一方的豪霸。清初以来,大力修建水利工程,促进了农业的发展。由于与汉族往来,清代洞族多习汉文,并陆续设立了传习汉文化的书院、学校。洞族文士参加清廷的汉文科举考试,也曾取得功名。
  居住在贵州境内,同属于壮侗语族的民族还有仲家与水族。冲家古称俚僚。宋代以来,称为仲家,今称布依。元代以来,分居在安顺、兴义及贵州南部地区。经营农业。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废除明代的长官司,改设流官。嘉庆时曾爆发了韦朝元、王阿崇等领导的反清起义。水族被认为是越人的后裔。明代以后称水族。主要居住在苗岭山脉以南的龙江与都柳江上游地区。也以农业为主,山区则经营林木及各种特产。雍正时改土归流。水族聚居的荔波县清初属广西庆远府,后改属贵州都匀府。
  贵州西部地区有化佬族,古称仡僚。从事农耕。因长期与汉族交往,习用汉语汉文。也在雍正时实行改土归流。
  黎族 聚居在海南岛上,古称骆越或俚。宋代以来,汉人即称他们为黎族。语言属汉藏语系壮侗语族,由于长期与汉族杂居,多通汉语,习用汉文。元代海南岛隶属于海南道宣慰司统治。明初设琼州府,下置州县。清沿明制,仍设琼州府。黎族以农耕为主,若干村落组成一峒,有峒首管理,官府授以职任。峒首以下又有总管、哨官、黎甲等名目。黎族多以黎为姓,其次王姓、符姓居多。
  黎族农耕地区,明朝官府陆续设置官田和屯田。来自湖广、福建、广东地区的豪民,不断霸占田地。黎族土官恃势占田,掠夺黎民。清朝官员贪婪敲剥,也极残刻。当时人即指出:“额粮一石,私收数石,毒加骨髓,祸及鸡豚”(《清朝经世文编》卷八十八)。明朝统治时期,黎族人民曾不断举行武装起义。一五○一年,以儋州符南蛇为首的起义,曾波及三州十县。明清之际,南明抗清武装以海南为据点,黎族人民曾参加反抗清兵。康熙时期,清朝统治海南后,一六八○年(康熙十九年)琼山农民曾与广东海上汉族起义军联合,攻占定安等地。一六九九年(康熙三十八年),琼山县指马峒王镇邦领导农民起义,先后攻破清朝设在黎族居住地的重要军事据点水尾营和薄沙、宝停、乐安等营汛。一七六六年(乾隆三十一年),黎族人民“被客民居住黎村者,重利盘剥,凌虐难堪”(《高宗实录》卷七六○)。在那隆、水满山领导下起事,处死二十余人。各地黎民纷纷响应,汉族地主、商人多逃进乐安城内躲避。
  黎族农民长于种稻,稻田一年两熟,崖陵一带有黎米出售。黎族妇女织的黎锦、吉贝(棉布)、黎布,极具特色,盛销于海南(《黎岐纪闻》)。山区黎族的土特产品,通过墟市流入市场,换回黎族人民所需要的犁、锄、镞等铁制工具,以及盐、酒、针、线等日常物品。
  居住在海南五指山区的黎族人民,明代以来,被汉人称为“生黎”,生产较为落后,并保留着原始的“合亩”制组织。合亩黎语称“纹茂”,意为“大伙做工”,是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由若干户有血缘关系的父系小家庭组成。耕地有合亩公有、几户伙有和一户所有三种,但都归合亩统一使用,集体劳动,产品除少量公共开支外,按户平均分配。每个合亩都有一父系长辈担任亩头,负责主持生产、分配及处理合亩内外的一切公共事务。合亩内各户称亩众,互相帮助,猎得野兽者,也将兽肉平均分给各户。合亩制在山区黎民中,一直保存到现代。
  畲族 畲族自宋元以来即称为畲民。明清时大部分居住在福建宁德地区和浙江温州、金华等地。广东、江西境内也有少数畲人散居各地。畲族从事耕作,以种植水稻为主。地主占有土地剥削佃农。元初畲民陈吊眼、黄华等曾领导人民起义。明代多次爆发起义,以反抗明朝官府的统治。明廷设置畲官,由畲族人受任。清沿明制,仍置畲官统治。乾隆时,浙江青田县令吴楚椿曾著《畲民考》,详载浙江畲民状况。畲族与汉族杂居,习用汉语文。
  番族 清人统称台湾地区的少数民族为番族。又称平原地区从事农耕者为“熟番”,山林中以狩猎为生者为“生番”或“高山番”。今统称为高山族。不同地区的高山族又有阿美、排湾、泰雅、赛夏、布农、雅美等称谓。郑芝龙据台湾后,大批汉人进入台湾,与高山族共同垦殖,农业逐渐发展。清康熙时设台湾府后,乾隆时又设南北理番同知,分别统治南北两路“番社”邵高山族村社共三百数十社。高山族人民遭受清官府和本族富人的压榨,曾先后参加了朱一贵、林爽文领导的起义,以反抗清朝的统治。
第六章 封建经济的衰落
  清王朝发展到乾嘉时期,已经是一个疆域辽阔的大国。明末社会经济的衰退和混乱,得到一定的恢复和稳定。但是历史发展到清朝,中国已经处于封建社会的末期。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是极其衰朽,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向前发展的要求。而原先处于落后状态的满族统治阶级,它的经济和财政措施,又是力图巩固这个衰朽不堪的经济基础。在这种条件下,以农民为主体的中国劳动人民,仍然承受沉重的封建剥削。代表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资本主义的萌芽,不能不受到严重的阻碍。整个社会经济,陷在发展迟缓的状态中。
  这时的世界上,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先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它们企图把中国当作原始积累的场所。作为抵制和防范的手段,清王朝加强了对外贸易的限制和管理。与此同时,存在于中国民间和友邻国家的经济往来,在清王朝禁海政策的限制下,也不能不因之受到一定的影响,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第一节 农业与农民
  封建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主要体现在土地和农民的身上。农业生产、地权分配、租佃关系和农业雇佣关系,这是土地和农民状况的四个重要方面。
  清初至嘉庆约二百年间的农业生产,在耕地面积、农田耕作和农作物等方面部有一些变化。其中有的变动较大,如耕地的恢复、农田水利的增进以及某些农作物的推广等;有的变动很小,甚至看不出有什么变化,如农具的使用、耕作的技术等等。整个看来,农业生产方面的变动是不显著的。二百年间,基本上是一个发展迟缓的状态。
  这二百年中地权的分配,有一个先是土地集中部分地趋于缓和后又全面地再度集中的过程。而在土地集中的过程中,官僚和商人对土地的兼并表现得相当突出。
  进入封建社会末期的清王朝,在土地制度上,依旧保留着人身依附相当严重的租佃关系。这不仅出现在随着清王朝而来的旗地制度和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度中,而且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于一般民田。数以亿计的佃农,除了沉重的纳租义务以外,还负担着各式各样的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枷锁。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早已出现的农业雇佣进入清代以后,在数量上有进一步的发展。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某些地区,特别是经济作物地区,出现了一些雇工较多的富农,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接近于租地农场主和农业工人的关系。但是,这种经营形式,在整个农业中,比重很小。绝大部分农业雇工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依然保存浓厚的封建性质。
(一)农业生产
一、耕地
  清朝建立初期,面临着土地荒芜、农业残破的局面。在和明王朝作战及其以后镇压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清朝军队对人民进行了野蛮的屠杀,对土地进行了严重的破坏。“一户之中止存一二人,十亩之田上种一二亩者”,几于随处可见。(《世祖实录》卷十三)这种局面,对清王朝的统治,也是不利的。因此,当清王朝的政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以后,它的首要任务就是恢复生产。而对当时大量荒废土地的开垦,便成为当务之急。
  关于开垦荒地的法令,从顺治元年(一六四四)起,便陆续颁行,而以顺治六年(一六四九)四月的一道“谕旨”,规定较为详尽。它要求各道、府、州、县官对各处逃亡人民,不论原籍别籍,必广加招徕编入保甲。由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俟耕至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
  这个“谕旨”中,有两个值得注意的地方。
  第一,招徕开垦的人,必须编入保甲。只有在编入保甲以后,才“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如果开垦上地的流民,未经赴官报明,没有编入保甲,那么开垦就变成“盗耕”,不但得不到“永准为业”的印信执照,而且还得按耕地“一亩以下苔三十,每五亩加一等”治罪。这就说明清王朝招垦荒地,恢复生产,其着眼点在于巩固封建社会秩序。如果因开垦而使封建社会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这时开垦便转变成为禁垦。广东的垦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雍正五年(一七二七),那里抛荒的地亩数以万计,地方督抚一方面叫喊”报垦之数无几”,一方面却又把已经入山开垦,种植麻靛的穷民从山里赶出来,仅仅因为他们在开垦之先没有报官,编入保甲。
  第二,开垦之田,在一定期限以后,需要缴纳田赋。这个期限最初定为六年,不久因筹措军费,缩短为三年。到了康熙初期,又由三年改为六年,中期又改为三年。改动的频繁,表明清王朝的垦荒还包含了增加财政收入的意义。
  对新垦土地征收田赋,在当时的统治阶级中,就有广泛的议论。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安徽巡抚涂国相说:垦荒所需人力工本,数借于耕种熟田,定限三年起科,即使岁岁成熟,犹不能补偿所费工本,如果碰上水旱灾伤,那就不但“生息全无,反有剜肉医疮之困”。直隶灵寿知县陆陇其根据直隶垦荒的情形,对六年起科,也提出否定的意见。他说:北方地土瘠薄,荒熟不常。常常是在六年起科之时,所垦之地,已枯如石田、荡如波涛,而所报之粮,一定而不可动。所以小民视开垦为畏途,宁听其荒芜而莫之顾。从这里可以看出,清王朝之所以改动频繁,也反映垦荒农民对起科的不胜负担。
  对垦荒的农民,清王朝也有一些扶助的措施。支借耕牛、种籽,就是比较重要的一项。在这方面,从顺治以迄康熙、雍正,历朝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有的是支给实物,有的是折支现金;有的按亩计算,有的按人支给。不管怎样规定,如果认真执行,对缺本的垦荒农民,总是有些好处的。然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却往往成为病民的手段。顺治时,已经有人指出:牛、种未发之先,即有衙役之需索;发给之时,又有奸役猾胥之侵扣;既发之后,复有纷至沓来之催征。康熙时报垦是“册籍有费,驳查有费,牛、种工本之外,复拮据以应诛求”。雍正时由于州县以至督抚,层层需索,以致“垦荒之费,浮于买价”。因此,一遇旱涝,官家牛、种的催索,逼得农民不得不再度逃亡。所谓“始而开荒,藉此牛、种,继而复荒,亦因此牛、种”。
  但是,清王朝统治者对垦荒的成果却竭力加以鼓吹。他们说,康熙时期,已经是“地无弃土”;乾隆时期,“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在官方发表的耕地统计中,从顺治十八年(一六六一)到乾隆三十一年(一七六六),一百零五年间,耕地面积由五百五十万顷扩大到七百八十万顷,增加了百分之四十以上。其中有些省区,增加特别显著,如四川省,由一万二千顷扩大到四十六万顷,增加了三十七倍。
  在农民辛勤开垦之下,清初所面临的土地荒芜的局面,在康熙至乾隆这一段时期内,是有所改变的,耕地面积有所恢复和增加。但是,对于开垦的实际成效,不能过高估计。乾隆帝自己就承认:报垦田亩,“多有未实,或由督抚欲以广垦见长,或地方有司欲以升科之多,迎合上司之意,而其实并未开垦。不过将升科钱粮,飞洒于现在地亩之中。名为开荒,而实则加赋”。这种现象,事实上早已存在。雍正时期,广西报垦数万亩,“其实多系虚无”。河南报垦地亩,“尤多不实”。四川则以丈量掩饰虚报,“多就熟田增加钱粮”。以“熟田弓口之余”,“补报垦无着之数”,是那些虚报垦荒的地方官瞒上欺下的惯用手法。
  因此,对垦荒的成果,必须有恰如其分的估计,清代初期的耕地面积,虽然有所恢复和扩大,但所谓“凡有可耕之地,耕种已无不遍”,是不符合事实的。即使在所谓“康乾盛世”时期,“在整个国家中,仍然有很大一部分最肥沃的土地,处于荒芜的状态”。至于在趋于衰落的嘉、道两朝,人们所看到的是:“许多可以耕种的土地,无人过问”,沿海一带的土地,有的地方“荒芜不毛,到了极点”。而在对垦荒大事宣扬的河南,一个拥有五十三万亩耕地的县份里,荒地竞达四十万亩以上。  
二、农田耕作
  农田耕作,有三个重要的方面:一、农业生产工具;二、农田水利;三、耕作的集约和粗放。
  在农业生产工具方面,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基本上没有什么改进。一个明显的例证是:在乾隆时期编制的《授时通考》中,所列的农具,与十四世纪初期王祯的《农书》所载的农具,基本上是一样的。《农书》所列的七十七项农具中,只有一项不见于《授时通考》,而后者所列的农具,无一超越《农书》的范围。即使如此,农具中的某些改进,仍然是可能发生的。例如,由于冶炼技术的发展,个别地区曾经出现铁刃农具的锋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的记载。但是,总的看来,有清一代,农具的构造,并没有因此而产生多少变化。这说明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几乎是处于停滞状态。
  在农业生产中,耕与种是两个主要环节。因此,犁与耧,一向是农业上的主要生产工具。铁犁牛耕,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已开始使用,而耧车播种,在汉代也已发明。然而,到了清代,广大的农家,却很少有这些主要的农具。西北和西南普遍存在原始的耦耕方法。华北有些地方“田野中的耕犁结构非常粗糙原始,犁尖是用木头做的,根本不能进入多深的上地”。就是在农业比较发达的江南,那里的农民,不少是“把他的妻子轭在犁上当牛使用”。在广大的贫农中,十户未必有一条耕畜和一付耕犁。康熙年间,山东登州农民很少一家备有一犋耕犁,“穷民有至三、四家合一犋(拉一犁的畜力)者”。乾隆年间,拥有四十万农户的云南,全省牛马,不过六、七万匹,而用之于运输的有二、三万,用于耕作的不过四万上下,平均十户农民,才摊到一匹牲畜。事实上,能够像登州农民那样三、四家轮流使用一犋耕犁的,还是比较幸运的人。那些人数最多的贫农,手中往往只有一把锄头,耕也靠它,种也靠它。而他们中间的最贫苦者,甚至连锄头也要向地主租赁。
  耧车播种,在清王朝统治时朋,也一直没有普及。在华北,只有部分地区使用耧车,大部分地区用手撒种。广大的西北,耧车几乎不为人知。在甘肃秦安,一直到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农民才第一次看到耧车。而这具耧车的出现,据说是由于一个比较关心“民瘼”的县官的提倡。
  在封建社会中,真正关心“民瘼”的地方官是不多见的。即使有一、两个,也不能改变农业生产的整个局面。康熙年间,直隶肃宁一个县官曾经致力于水车的改进,据说他曾亲自动手,有时甚至“赤足田中”,进行指导。乾隆年间,山东日照一个县官也曾“教民河边,扎筒车取水灌溉”。但是成效怎样,却不见记述。即使有些成就,恐怕也只限于较小的范围内。从全国来看,不但华北的农田灌溉十分落后,就是在水利条件比较优越的江南,一直到乾隆时期,很多地方还只有所谓“百亩之家”,才能“用牛戽水”,一般农户是无力置备的。相反,以利民之名行害民之实的例子,却是数见不鲜的。打井原是一件好事,然而雍正年间,陕西开井,却以徒具形式,“阎阎滋累”,以至当时与河南垦荒并列为农业两大祸害。
  清王朝比较注意农田水利,从康熙以至雍、乾,修治黄河、运河,曾保持很大的声势。但愈到后来,就每况愈下。实际上,不论哪一朝,都谈不上真正关心农田水利。康熙、乾隆时期,动员很大人力修治黄河、运河,主要是为了保证漕粮的运输,牺牲民田以保漕,在康熙时期已经是数见不鲜的事。山东运河“全赖众泉灌注微山诸湖,以济漕运”,自称“视民如伤”的康熙,为保证漕运,便下令地方官,不许“民间截水灌田”,以致一遇天旱,“尽七十二泉源,涓滴不易灌溉”;稍有水涝,则“环湖诸州县,尽成泽国”。尽管如此,这一时期既然对运河和其它河流作了一点修治,就多少减轻了自然灾害的程度。这和嘉庆以后完全置水利设施于不顾,农田损失和农业灾害日趋严重的情况,还是有所区别的。这可见于以下事例:
  一、直隶京畿地区,在康熙、雍正年间,曾经两次建闸开渠,濬流圩岸,进行规模较大的营田活动。第一次发动于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当时天津总兵蓝理,在天津以南,开辟围田,招徕闽浙之人,垦水田二万余亩。据说当时这里“车戽之声相闻”,“人号为小江南”。但是,在蓝理离开以后,田土也就无人经理,圩坍河淤,不数年又“废为荒壤”。另一次发动于雍正四年(一七二六),由怡亲王允祥亲自主持。他在京畿附近三十六州县分立营田四局,开垦水田六十多万亩,“募江浙老农导之耕种”。两年之间,“秸积于场圃,粳稻溢于市廛”。然而允祥一死,司局者无所称禀,遂至“荒而不治”。其后乾隆四年(一七三九)和十六年(一七五一)又修复过两次,但也没有恢复到雍正时期的规模。嘉庆六年(一八○一)以后,渐次淤积。
  二、太湖地区为苏南水系宣泄之区,关系苏、松、嘉、湖的农田水利,有清代粮仓之称,清王朝为了保证漕粮的供应,对这个地区的水利,一直比较重视。康、雍、乾三朝,用之于苏州地区水利工程的公款,达到八十四万两,费用之殷,仅次黄、淮、运。其中乾隆二十八年(一七六三),江苏巡抚庆有恭对太湖的疏浚,历时两年,用款二十二万两,规模较大。经过这次疏浚,凡湖滩草荡,悉令铲除,湖流入海故道有泄水桥门七十二,苏南各县蒙受其利。但是到了嘉庆以后,水利工程便寥寥不数见。此后,滩“草蔓纵横”,“菱芦弥望”。七十二泄水桥门,尽皆淤废。
  三、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网纵横,绝大部分是富庶的稻米之乡,和太湖水系联在一起,同为清朝的财赋重地。由于接近海岸,这里经常受潮汐影响,潮夹挟泥沙而上,潮去沙停,河流最易淤塞。顺治九年(一六五二),工科给事中胡之俊就提出疏濬吴淞江和浏河的主张。康熙十年(一六七一),江苏巡抚马佑正式开濬这两条河流,动用了漕粮折款十四万两。使苏、松、嘉、常、湖、杭六郡在水旱之时,“不致大困”。乾隆时期,对一些淤塞河流,也进行过疏导,川沙境内的长洪和白莲泾,都是在这时先后疏濬的。但是,到了嘉庆以后,便也无人过问。
  四、鄱阳湖地区也是一个水稻高产地区,有“江右谷仓”之誉。江两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是产米的一个中心。但是,由于湖堤长期失修,嘉庆以后,“皆壁立不能御涨”。从道光十年(一八三○)起,竟连续六年失收。从前是“民夺湖以为田”,现在则“湖夺民以为鱼”。致令省垣四周二百里内,流亡过半,“江右变腴为瘠”。
  总起来说,清代农田水利,并不胜过前朝。而且愈往后愈趋衰败。从大量的地方志中可以看出:清代兴修的水利设施,在数量上还不及明朝。在全国范围内,十八世纪的康熙、雍正、乾隆,反不及十六世纪的正德、嘉靖、万历。而嘉庆以降整个十九世纪的水利设施,则连十八世纪的一半也没有达到。
  最后,关于耕作的集约和租放。总的情况是:地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衡,表现为少数的集约耕作与普遍的、广泛的粗放耕作,同时存在。
  集约耕作,主要集中在经济作物的耕地上。在整个清代,一个壮年农民一年劳动所能耕种的水田,一般在十亩左右,所谓“壮夫一丁,治田十亩”。可是,经营菜圃,一人常年劳动,仅能种田两亩,还需要一个辅助劳动力。普通“治地十亩,须粪不过千钱”,而菜圃一亩,得花粪钱两千。这种情形并不限于菜圃。山东济宁的烟田,每亩所需的肥料和人工,相当一般早田的四倍。四川内江蔗田的经营,“壅资工值,十倍平农”。其他经济作物,亦多类此。
  在粮食作物中,也有实行集约耕作的地方。华南一岁三熟的稻田,便是集约耕作的一个典型。这种田的耕作程序是:每年农历九月晚稻收割后,十月犁田种麦,次年三月或四月收获大麦或小麦,皆随手急治田,先期犁田、耙田各一次,必极熟,用粪一次,躐地椎平田面一次,以待插秧。四月上旬、中旬之间,插早稻秧,一丛相去七寸,中容晚稻之隙。早稻插秧十余日放田水,耘一次、粪一次,乃种晚稻。其秧插入早稻之间,过半月又耘一次。五月、六月之间,早稻收获。四、五日后,锄稻槁,推草泥以壅晚稻。立秋后,处暑前,再耘一次、粪一次。白露后,又耘一次。秋分晚稻开始扬花。又一月近霜降,于是放水干泥,以待全熟。这就是说,为了收获两稻一麦,一块土地一年之中,得耕两次,耘六次,施肥四次。
  江苏的芋田,也是集约耕作的一个样板。每种芋一株,须先掘地深达三尺,壅以熟粪,每区三尺,种芋一株,而“一亩之收,五倍常田”。
  可以断言,像华南稻田、江苏芋田这样的精耕细作,在当时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在大范围内推广的。对于江苏的区田,当时的人就说种者不多,原因是“工力甚费”。福建的三熟田,十亩之中,只有三亩,其所以“为之者稀”,也是由于“工本稍费”。其他地区,亦莫不如此。
  就全国大部分地区而言,耕作的状况基本上是粗放的。中原地区的河南,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余亩,“力散工薄”。华北小麦重要产区的山东,十足年成亩产也不超过一石。在广大的西北地区,流行的是广种薄收,“人以顷计”。东北许多地方耕种无恒,岁易其地。而且待雨乃播,不雨则终不破土。播种以后,辄去不复顾,既不加粪溉,亦不加耕耨。到秋收的时候,草莠杂获。
  在耕作粗放的条件下,弃耕固然表示生产力的式微,开垦也往往构成生产力的破坏。在江西武宁山区,乾隆年间,由于垦殖的粗放,沃土无存,山形骨立,大雨时行,溪流堙淤,非多年休耕不能下种。而汉水上游山区,由于玉蜀黍的粗放种植,造成严重的森林破坏和水土流失,曾经是十九世纪初期长江水灾频率增加的一个主要原因,以至一些地方官不得不禁止玉蜀黍在山区的种植。  
三、农作物
  清代,农作物的种植,有不同程度的改进。有些经济作物和高产的粮食作物,得到一定的推广。其中高产的粮食作物主要是水稻、甘薯和玉蜀黍,经济作物则主要是烟草、棉花、甘蔗和蚕桑。
  在三项高产粮食作物中,水稻是中国南方各省的主要粮食作物。根据长期的历史传统,中国水稻种植区域,大抵沿陕西渭水以南至河南南部、安徽、江苏北部一线。在此线以北,一般不种水稻。明清以后,水稻在北方的种植,开始有所推广。上述康、雍时期水稻在京畿地区的引进,便是一例。除此以外,水稻在山东、河南的种植,也得到试验和推广。山东有些州县,在康熙时期就曾试行开渠艺稻;河南在乾隆初期,也有将旱田改种水稻的试验。清王朝并且规定:凡愿将旱田改为水田者,不增钱粮,以示鼓励。
  在推广水稻种植区域的同时,对优良品种的推广,也受到一些水稻产区的地方当局的注意。湖南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广西在十九世纪初期,都有不少地方官提倡早熟双季稻。十八世纪初期,改良品种的虎皮糯,在陕西、云南、福建,都得到比较广泛的传播。十九世纪初期,江苏巡抚林则徐曾经介绍湖北的一种早熟水稻于苏北,以适应那里的气候条件。一些州县地方官也有类似的活动。如乾隆初年四川达州知州陈庆门“购早稻种,导民树艺”,以适应“境环万山,岁常苦旱”的自然环境。所有这些活动,无疑是有益于农业生产的。
  至于甘薯和玉蜀黍这两项高产作物,在明朝中期,已开始由国外引进,最初试种于福建、广东,万历以后,有所扩大。而它们的普遍推广,是在清王朝统治时期。玉蜀黍在乾隆时期,由福建传至江苏、安徽,又由两江传至川、陕、云、贵等地,到了道光时期,已成为云、贵两省的主要粮食作物。甘薯也是在乾隆年间由福建传播于山东、陕西,其后又传至河南、直隶,不久即遍行各省。和玉蜀黍同样成为农民的一项主要粮食作物。
  在四项主要经济作物中,烟草种植的推广,范围比较普遍。十八世纪中,江南、山东、直隶,上腴之地,无不种烟。在西北的陕西、甘肃,大片的粮食作物地区,改种烟草。十八世纪后期,广西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十九世纪初期,福建某些地区的烟草种植,达到耕地的百分之六十以至百分之七十。种烟之利,倍于百蔬,而三倍于五谷。
  棉花和甘蔗的种植,也有所推广。棉花的推广,主要在长江以北地区。康熙时期,华北植棉,已经相当普遍。乾隆时期,直隶宁津种棉者几半县。中期以后,直隶中部,已有十之七、八的农户兼种棉花。山东清平县,在乾隆后期,棉田所占耕地面积,超过豆田、麦田的总和。同一时期,苏北海门、南通等地,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种棉者则有十之七八。甘蔗的推广,以台湾为最显著。康熙三十年(一六九一)间,有人说:这里“旧岁种蔗,已三倍于往昔;今岁种蔗,竟十倍于旧年”。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十分惊人的。
  蚕桑的种植,历来是封建官府“劝农”的一项主要活动。清王朝入关以前,对蚕桑事业就开始注意。天命元年(一六一六),把养蚕缫丝和种棉织布并列为国家的两项主要措施。入关以后,蚕桑事业,有若干推广的迹象。乾隆一朝,出现了相当多的以提倡蚕桑而著称的地方官吏。他们取得的成绩,并不相同,但蚕桑事业有所推广,是可以肯定的。
  有些作物,在某些地区有所推广,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往往虚盈互见。以棉花为例,闽广和关陕,是棉花传入中国后首得植棉之利的两个地区。然而在清朝,这里的棉花生产,却出现萧条的迹象。广东在十七世纪八十年代前后,所种棉花,不足以供本省之用,必须仰赖江南乃至湖北。福建则“棉花绝少出产,购自江浙,价尚加倍”。甘肃秦安,到乾隆初年才开始试种棉花,而西部的兰阜,则一直到道光年间才得到一个亲眼看到吐鲁番棉花大量入关的县官,“教民播种”。
  某些作物的迅速推广,并不足以反映农业的繁荣。甘薯和玉蜀黍的推广,说明广大贫苦农民在日益加深的封建剥削下,借助这两种适于粗放耕作而又高产的作物,维持半饥饿的生活。聚集在“深山老林栽种包谷”的无地农民的大量出现,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在这一点上,玉蜀黍的推广,不但不足以说明农业生产的发展,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个反映。
(二)地权分配
一、地权分配的趋势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绝大部分土地始终集中在封建地主阶级手中,由地主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自耕农所占的土地,只是耕地的一小部分。但是,在历史发展的某一阶段上,可能出现一个短暂的时刻,这时的地权分配发生有利于自耕农或小土地所有者的变化。这种变化,往往出现在一次农民斗争的风暴之中。清王朝初期的地权分配,在某些地区中,就曾经出现过这样的情况。
  明朝末年爆发的农民大起义,在推翻了明王朝的统治以后,就转变为以抗清为主的民族斗争。这一次席卷全国的大起义,从十七世纪二十年代中期一直延续到八十年代中期。它不仅推翻了明王朝,而且也打击了清王朝的封建统治秩序。在历时半个多世纪的长期斗争中,豪绅地主阶级受到沉重的打击。他们之中,许多人被赶出霸占的土地。另一方面,在清军镇压抗清军民的过程中,无论城镇和乡村,都遭到严重的破坏。因此,在战争比较剧烈和历时较久的地区,出现了大量的所谓“荒亡地亩”,而在农民起义的地区,胜利的农民就成为这些荒亡地亩的新的主人。李来亨领导的农民军“分据川湖间,耕田自给”。进入安徽英山的农民军“阻险种田,为持久计”。江西瑞金的农民,提出“八乡均佃”的口号,把地主土地的三分之一,归佃农为业。山东诸城、日照一带,在明末农民起义军影响之下,出现一系列的群众夺地斗争,逃亡地主所存田产,“悉为二县小民瓜占”。至于明朝贵族的封地和庄田,在农民起义的过程中,更多地为农民所占有。河南南阳一带的贵族庄田,在崇祯十六年(一六四三)“俱已占完”;山西大同的贵族庄窝,在顺治元年(一六四四),已被农民分占。可见,农民获得土地,地主丧失土地,首先是农民斗争的结果。
  清朝统治初期,为了巩固自己的政权,为了从农民那里攫取更多的产品,在土地政策方面,采取了一些形式上有利于农民的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实行招垦政策,将无主的荒地招民开垦,作为己业。其次是建立更名田,把明朝一部分藩王的土地,归原来的佃种人垦种,“与民田一体,给民为业”。这两项政策被认为是帮助农民获取土地,有利于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发展的重要措施。
  关于招垦政策,前面曾经提到。那里主要是从恢复农业生产的角度说明招垦政策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现在再来看一看它在使农民获得土地这一方面所发生的作用。
  在招垦条例中,不但规定开垦民田,“先尽业主”,有主荒地,“仍令原主开垦”,而且还规定已垦之田,“若有主,给还原主起科”。这就是说,不但在条例颁布之后,农民所开垦的土地,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而且在条例颁布之前,已经开垦并归农民所有的土地,也必须证明是无主荒地。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农民才在法律上获得他所开垦的土地的所有权。不然,农民即使投入再多的劳动,即使土地实际上早已归他所有,只要一旦有所谓“原主”出现,他的大地所有权,就立即化为乌有。
  在这些规定约束之下,有些农民有可能保持他所开垦的一点土地。但是,就这些条例的主要方面而言,它显然是保障地主的土地所有权,有利于地主阶级的反攻倒算和巧取豪夺。这一点,清王朝的统治阶级也并不否认。康熙帝就说过:“无人承种之荒地,耕熟后往往有人认业。”号称推行开垦最力的河南巡抚田文镜,也不得不承认“顽绅劣襟,奸徒恶棍,希图现成,霸占熟地。当报垦之时,并不声言,及至垦熟,即出而争执”。农民垦荒,地主夺熟,农民对开垦的荒地的所有权,是得不到真正的保障的。
  清王朝的招垦办法,在字面上也有扶植小农的一面。如前述官借垦户牛、种,似乎是对垦荒的贫苦农民,进行帮助和鼓励。但是执行的结果,却与此背道而弛。贫苦农民不但享受不到官贷牛、种的实惠,而且还要承受官府的需索诛求。
  真正从招垦中得到好处的,是那些具有工本的所谓“殷实人户”。他们左手向官府认领土地,右手便分给招来的垦户耕种,坐收地租。或“广雇贫人”,变成经营地主。(经济研究所抄档,地丁题本(9)、山东(四))他们认领土地,不但不受限制,而且认领愈多,愈加受到奖赏。认领一百顷以上的人,甚至有当上县太爷的希望。不用说,这是产生官僚地主的绝好温床。在这种形势之下,那些原来独自开垦了一些耕地的贫苦农民,也因畏惧差徭,往往“借绅衿报垦,自居佃户”。事情发展到这一步,农民已经不是获得土地,而是丧失原来所垦土地的所有权,重受封建剥削。
  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一共不足二十万顷,其中有一部分在明末农民大起义期间,已归农民所有。即使如此,变藩产为民田,如果贯彻执行,自然也是一项有利于自耕农的措施。但是,清王朝把一部分朱明的藩产划归原耕农民所有时,名义上虽为无偿,实际上却要田价。康熙帝说:土地既征额赋,再要田价,是“重为民累”,表示只能征赋,不能再要田价,但事实并非如此。康熙四十一年(一七○二),山东某地一块三顷多一点的更名田,不但在“给民垦种”的第二年就征收额赋,而且每亩要价五两。十分明显,即使“民得以更名田为己业”,这每亩五两银子的要价,也不是一般无地穷民所能付得出的。因此,由藩产而来的更名田,最后又往往落入地主手中。所谓“更名地粮花户,半归劣手”,证明它至少有一部分被地主霸占,农民所得是很有限的。
  由此可见,所谓清王朝帮助农民获得土地的措施,事实上是不存在的。在清王朝统治初期,某些地区地权的集中,可能有所缓和,那是农民起义对封建统治打击的结果。整个说来,地权的集中趋势,仍然没有改变。土地兼并,仍然在不断地进行。与土地兼并有密切联系的地价变动,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江南苏松一带,顺治初年,良田一亩,值银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乾隆初年,田价继续增长,但一直到乾隆中期,仍不过七、八两。到了乾隆末年,竟长至五十余两,三十年中上涨了六、七倍。这种情况,并不限于江南一地。湖南在十七世纪至十八世纪中,地价上升了三至四倍;浙江绍兴在十八世纪二十年代至八十年代的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三倍;四川成都在十八世纪四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六十年中,地价上升了六至七倍;福建永安在十八世纪八十年代至十九世纪初,二十年中,地价上升了一倍。从这些例子中可以看出:地价的上升,幅度巨大,范围普遍,所反映的,正是土地兼并的激烈和广泛。
  和地价上涨同时出现的,是土地买卖频率的增加。乾隆时人钱咏说:在田地买卖转手上,从前是“百年田地转三家”,而在他生活的时期,则“十年之间已易数主”。钱咏所说,未必十分准确,但这种现象之所以能引起他的注意,说明土地买卖的频率,一定有相当显著的变化。这种变化,无疑加速了土地集中的过程。
  地价上升,反映土地兼并激烈。地价下落,又给土地兼并提供机会。清初时梦珠在谈到康熙初年,流离初复,江南田价下落之时说道:“有心之家乘机广收,遂有一户而田连数万亩”者。从这里可以清楚地看出,地价下落,给豪绅地主以贱价收买土地的机会,助长了土地兼并。
  下面以江南地区的无锡、常熟等地和华北地区的直隶获鹿为例,说明清代土地集中的程度。
  江南地区的图甲,一般按户数编制。在一个地区之内,各图甲的户数大致相等,而土地面积,却很悬殊。康熙年间,无锡每甲田亩有多至千余亩的,有的则仅数十亩。从康熙到乾隆,各图之间以及图以下各庄(甲)之间的土地,又发生剧烈的变动。常熟、昭文两县,在乾隆十一年(一七四六)时,每图田亩,有的多至万亩,有的仅只千亩。武阳丰西乡某图,其中芥字号共有田一千二白亩,原分十庄,轮流充役,可以设想,最初十庄田亩,应该大致相等,否则不会轮流充役。可是到了乾隆年间,各庄土地就已发生激烈变化,有的庄集中了大量土地,有的庄只余田数十亩乃至数亩。
  不但土地向少数图甲集中,而且一图一甲的土地,又向少数地主手中集中。康熙四十年(一七○一)间,在一个由一百一十户、占田三千二百三十亩所构成的某甲中,占有土地者二十三户,只占全体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一,无地农民八十七户,占全体户数的百分之七十九。在占有地亩的二十三户中,有十三户只占地六十八亩,而其余十户占地三千一百六十二亩。也就是说,不到百分之十的户口,占有将近百分之九十八的耕地。
  十八世纪前期直隶获鹿九十一甲的土地占有统计,占户口总数百分之四十六点二的贫苦农户,只有耕地的百分之三点四,而占耕地百分之三十五点四的地主,却只占户口总数的百分之四点二。
  就这两个统计而言,直隶获鹿的土地集中程度,似乎要小一些,小土地所有者占有一定的比重。而江南地区的土地,似乎更加集中。究竟何者有较大的代表性,由于全国的情况,缺乏这样具体的材料,无从下准确的判断。但从以下两段引文中,可以得到一些消息: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巡行七省以后说道:“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这就是说,全国农业生产者之中,十之六、七是赤贫的佃户。乾隆十三年(一七四八),湖南巡抚杨锡绂说:“近日田之归于富户者,大约十之五、六,旧时有田之人,今俱为佃耕之户。”原来直接生产者中间的十之三、四“有恒业”之人,到了乾隆时期,也逐渐失去了土地,成为“佃耕之户”。 
二、地权分配的特点
  清代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较前朝有所缩小,官僚、缙绅对土地的兼并,则有所增加。而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则成为相当突出的现象。
  清王朝入关以后,曾将朱明的一部分贵族庄田改为更名田,这是把皇庄转化为民田的一项措施。清王朝初期虽然在京畿地区进行过大规模的圈地,建立了大量的皇庄旗地,但后来也逐渐向民田转化。因此相对明代而言,勋戚贵族的领地庄田,实际上有所缩小。但皇亲贵族以外的官僚缙绅,还是占有大量的土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部分地主阶级的实力,还有所发展,至少看不出有任何削弱的迹象。
  清代官僚占有大量土地的事实,反映在当时许多官方记载中。康熙十八年(一六七九)的一个奏章中说道:“今之督抚司道等官,盖造房屋,置买田园,……所在多有,不可胜责。”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的一道“谕旨”中说道:官僚“多于外任私置产业,以为后日安详地步”。这说明从康熙到乾隆,官僚兼并土地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乾隆初期,有人奏请限田,最多以三千亩为限,可见那时有田在三十顷以上的,已经为数很多。这个建议并未见诸实行,它本身有不切实际之处,但其中必然有来自那些拥地在三千亩以上的官僚地主方面的阻力。
  事实上,在清朝大官僚中,占地只在三千亩的水平上的,还被人们看作是不治家产的“好官”。康熙时大学士张英,在安徽桐城原籍置田千亩,被认为是“寒素”之家。乾隆时期,被皇帝称为“实心办事”的直隶总督李卫,在原籍江苏砀山有田四万多亩。一般是占田几十万亩,才算符合大官僚的身份。康熙时期的大官僚徐乾学、王鸿绪、高士奇等人,田连数县,产及万金,这些所谓“士林翘楚”的官僚,都是盘剥民膏的好手。乾隆时期的和珅,不但自有田产八十万亩,连他的家奴,占有田亩也以万计。
  官僚兼并土地的进程,也是惊人的。高士奇原来是一个“觅馆糊口之穷儒”,进入官场以后,很快成为“数百万之富翁”。大官僚孙玉庭,原来家产“仅及中人”,做了一任总督以后,就在原籍山东的济宁、鱼台、金乡、曲阜等州县大量兼并土地,迅速成为有田三万余亩的大地主。一个官阶仅至按察使的中等官僚李象鹍,宦游二十年,地产就增加了六、七倍。
  官僚之所以能迅速兼并大量土地,并不单纯依靠他的禄俸。清代官僚的正俸,是相当低的。一个一、二品大员,年傣只有一百多两。雍正时期,在正俸之外,又加上所谓养廉,但平均计算,养廉也不过相当正俸的六倍,而且也不能完全保证。显然,单靠正俸和养廉,是不可能满足官僚对土地的巨大欲望的。官僚之所以能集中大量的土地,主要是依靠官僚的特权地位,贪污纳贿,巧取豪夺。
  在封建社会中,官场历来是贪污纳贿之所。正俸收入是可以计算的,贪污纳贿收入,则无法加以计算。清代,一个巡抚,年俸不过一百余两,而一个巡抚衙门,每年收受下属的规礼,在贵州为一万余两,在山东则达十一万余两。如果说,平均计算,养廉相当正俸的六倍,那么,单是规礼一项,就相当正俸的九十三倍。至于规礼以外的非法收入,更是倍蓰于此。
  封建官僚还依仗他的特权地位,对土地进行巧取豪夺。官僚兼并的土地,往往在他的任所。康熙时期做过江宁巡抚的慕天颜、余国栋,一个是甘肃人,一个是湖北人,却都在任所的江苏拥有大量土地。乾隆时期,常有“归田之愿”的山东巡抚陈世倌,乃以浙人“而私置产衮州”。可以肯定,这些土地的取得,更多地是利用官僚地位,巧取豪夺的结果。
  与官僚地主占有土地相联系的,是祠田、义庄的大量出现。祠田、义庄名义上是一姓一族的族田,实际上掌握在本族的大地主亦即官僚绅土地主的手中。这种大地主所有制形式的土地,虽然在元、明以前就已经出现,但是到了清代,则有显著的发展。康熙时期,不少地主以“置义田”的形式,掩盖他们霸占大量土地的罪恶。雍正、乾隆以后,义庄之设,已经“普天下”。清王朝对官僚地主的这些花招,也多方加以保护和鼓励。别的土地可以因种种原因而被没收,唯独义田不在没收之列,从而官僚地主把持的这一部分土地,享有清王朝特别给予的权利。
  清代地权分配的另一特点是:商人兼并土地的活动突出地引人注目。
  商人对土地的兼并,和商业资本的活跃有密切的联系。在“有土斯有财”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业资本和土地有着内在的固有联系。如果说,官僚地主兼并土地,在很大的程度上依靠政治的权力,那么,商人兼并土地,则主要依靠经济的权力。
  明代以前,商业资本即早已存在。但到清代,才显得十分活跃,货币经济才有比较广泛的活动场所。当政治权力在土地的兼并上发挥主导的作用时,商业资本向土地的转移,就缺乏必要的保障,从而缺乏相应的推动力。明朝人谢肇浙说:“江南大贾,强半无田。”大贾而无田,这说明当时在土地的兼并上,贵族、官僚、缙绅这一类特权地主,仍然处于垄断的地位。
  清王朝统治时期,贵族、官僚、缙绅,仍然是特权地主。但是,他们的特权地位,视明代已有所削弱,商人的势力,则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扩大而有所增长。山西的票商,两淮的盐商,广东的行商,福建的海商以及安徽的徽州商人,江苏的洞庭商人等等,都已形成资本以万计的商人集团。这些大商人挟其雄厚的经济实力,对土地进行大量的兼并。在乾隆时期,已经引起广泛的注意。乾隆五年(一七四○),兵科给事中胡定说:“近日富商巨贾,挟其重资,多买田地,或数十顷,或数百顷。……每岁所入盈千万石。”乾隆三十八年(一七七三),山西巡抚觉罗巴延也说:山西“浑源、榆次二县,向系富商大贾,不事田产”,今则“多置土地”。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河南巡抚毕沅则说:“豫省连岁不登,凡有恒产之家,往往变卖糊口”,而“山西等处富户,闻风赴豫,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这里的富户,指的也是富商大贾。这三个人的话,当然不能证明这些富商大贾在乾隆时期才开始兼并土地,但是,乾隆时期,这种兼并土地的活动已达到了一个相当的程度,以致引起人们广泛的注意。
  商人兼并土地,就其数量而言,似乎不及官僚。但是他们却十分活跃,他们手中的资金,有较大的流动性,哪里出现兼并土地的机会,他们就会闻风而至。许多史料反映:山西商人远至河南兼并土地,徽州商人到苏北购买土地,广东商人到广西购买土地,……。在山东、山西等十三省中,都存在“以彼邑民人置买此邑地亩”的大量事实。单是山东一省,就有六十一县之多。
  由于商人资本有较大的流动性,兼并土地的商人,就能在农民遭受灾荒饥饿时,压价收买土地。乾隆五十年(一七八五),山东、江苏、安徽、湖北等省发生旱灾,聚集在扬州、汉口、徽州的盐商,就纷纷盘算“越境买产”以图利。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前,直隶南部三十余县连年灾荒,外来商贾就“利其(指土地)价贱,广为收买”。上述山西商人跑到河南购买土地,也是利用对方的“贱价准卖”。毫无疑问,这种兼并土地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双重的灾难。
  在商人兼并土地的过程中,高利贷是一个有力的工具。所谓“称贷者其息恒一岁而子为其母,故多并兼之家”。(《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李兆洛《风台县志·论食货》)。兼并土地的商人,或者在青黄不接,粮价高涨之时,贷粮折价于缺粮的农民,收取高利,剥削农民到破家荡产,然后“折收田、房”,达到兼并农民土地的目的。或者接受农民典当土地,通过典当、找凑,到最后卖断,使高利贷发挥巨大的作用。上述在河南“举放利债,借此准折地亩”的山西商人,就是通过高利贷兼并土地的典型。在福建农村的土地买卖中,存在着大量的典卖土地的事例。在江苏,甚至有一种“典多于田”的地主,典当利息既是他的主要收入,又是他兼并土地的主要手段。
  通过高利贷的方式兼并土地,并不限于商人。官僚地主乃至一般地主,也常常是敲剥农民的高利贷者。前面提到的大官僚高士奇、徐乾学以及和珅等人,都同时拥有不少当铺或银号。人们称“士大夫挟囊中装而问舍求田,犹其上者”,而“放债以权子母之利”,在“鱼肉乡曲”方面,则是“刀锥相竞”。这里的所谓“士大夫”,不过是官僚地主的别号。虽然如此,在高利贷兼并土地的活动中,商人仍是一个重要的角色,而这种兼并的方式,给农民带来双重的苦难,是毫无疑问的。
(三)租佃关系
一、旗地和佃仆制中的主佃关系
  旗地是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的过渡时期所特有的土地占有形式。包括皇庄在内的旗地,在清王朝入关以前,就已经通过战争和其他掠夺土地的方法,在辽东开始建立。清王朝定都北京以后,又在京畿地区,通过政治暴力,先后进行三次大规模的圈地。在清初全国五百五十万顷耕地中,旗地占十七万顷到二十万顷左右,约当全国耕地的三十分之一。
  关于旗地的发展变化,前节已有论述(见本书第九册)。这里再就旗地的租佃关系,略作说明。
  旗地上的直接生产者,主要是被称为“壮丁”①的农奴。他们或者是战争中的俘虏,或者是被迫充当满洲贵族奴仆的劳动人民。在属于皇室私产的皇庄中,它的组织形式是:每十名壮丁为一庄,设庄头一人,领地七百二十亩,牛六至八头,并量给房屋、器皿、衣服、口粮和田种。各庄应交租额,由庄头负责承总。在顺治初年的盛京皇庄中,每庄一年纳粮三百六十仓石,此外,还要上交大量饲草、猪、鸭、鹅、蛋等物。单是饲草,①清代文献中的“壮丁”,有种种不同的涵义。此处专指旗地上的直接生产者。一个头等粮庄,一年要交一万四千束,折价合粮二百八十仓石,几乎相当正粮的百分之八十。实物之外,还有各种繁重的劳役,既有临时的劳役,又有长年的劳役;既有庄田的生产劳役,又有地主的家内劳役,所有这些,无一不落在壮丁的身上。
  编制在皇庄和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在法律上和实际生活中,都处于奴仆的地位。皇庄的壮丁,是皇室的世袭奴仆。一般旗地上的壮丁,则被称为“屯居旗下家奴”,也就是庄田地主的奴仆。清律中有关奴婢的律文,对他们统统有效。这些奴隶们,可以任意鞭打捶辱,可以转移赠送,甚至出卖,而且壮丁的买卖,和土地的买卖无关,他们不是随土地的出卖一同转让,而且作为主人的财产单独出卖。他们的身份,具有浓厚的奴隶色彩。他们没有人身的自由,没有脱籍的自由,甚至根本没有独立户藉,只能附属在主人户下。(《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他们虽然被分配到一些土地,但这些土地的典卖,“悉由本主自便”,壮丁无权出典出卖(《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六○)。
  由此可见,皇庄和一般旗地上的壮丁,虽然有一点独立的经济,但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奴役,他们的身份和社会地位,同奴隶制下的奴隶所差无几。
  从明王朝遗留下来的佃仆制,存在于安徽、河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湖南、湖北以及云南、贵州等省的一些地区,而以安徽南部的徽州、宁国、池州,较为突出。
  佃仆大抵都是一无所有的劳动者。这些被称为“种主田、住主屋、葬主山”的世袭奴仆,在佃仆关系建立之初,就要向地主出具两张文约:一张是佃种田亩、山场,交纳地租数量的“租佃文约”;一张则是明确隶属关系、保证子孙永远服役的“应主文约”。他不但“种主地”、“住主屋”,而且包括耕畜、农具、种籽以及口粮在内的全部“工本”,也要向地主告贷。他耕种田地、山场,要自负盈亏,但却无权过问耕作的安排。山上种什么树,什么时候砍伐;地里种什么粮食,各种多少,都得听地主指挥监督。他在纳租之外,还得向地主服应各种劳役。地主家中遇有冠、婚、葬、祭,科贡选官,以及迁坟造宅,搭桥撑船,升旗竖匾,立碑建坊等等大事,佃仆都要到场服役。至于日常巡更守夜,看家护院,拨路扯草,作乐嚎丧等等,都是佃仆分内差使。“一有使唤,即赴听用”,“永远应付,不得抗拒”。
  佃仆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主可以把佃仆一家随同土地、房屋出卖给任何人。佃仆可以把自己的儿女当给东家,作为借款之抵押。他没有自由的人身。只能居住在地主给予居住的地方,不能私自迁居。他的儿子,不能过房,不能卖与他姓。他的女儿,在向地主交纳若干银两,得到地主允许以前,不能出嫁。甚至他死了以后,他的妻子只能招赘夫婿来家,不能改嫁外出。总之,妻子儿女都不能自由脱离佃仆家庭。
  佃仆对地主的人身隶属和地主对佃仆的人身支配,在法律上表现为严格的封建等级关系。佃仆在法律上和“奴婢”的地位相当,地主则和“家长”的地位相等。顺治年间,安徽的一个佃仆因击杀一个不法地主,被坐以凌迟处死,就是按照奴婢冒犯家长,加等治罪的刑律判处的。
  旗地、皇庄上的壮丁和佃仆制下的佃仆,在全国数以亿计的佃农当中,究竟属于少数,这两种制度,在清王朝统治时期,一个处于转化的过程中,一个处于没落的状态。
  旗地本来是满族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产物。在清王朝征服全国以后,继续推行这种制度,必然会和汉族地区比较先进的经济状况不相适应而遇到强烈的反抗。大批土地被圈占的农民,失去了原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果不迁徙流亡,便只有留在被圈的土地上,成为旗地上的壮丁,降为与农奴相等的地位。至于原有的过着非人生活的壮丁,更是无时无刻不在盼望脱离旗地,要求解除旗地对他们的束缚。因此,在旗地圈占的过程中,不但土地被圈占的农民进行激烈的反抗,而且旗地上的壮丁,也大批出走逃亡。尽管清王朝设下了许多惨无人道的禁例,逃亡的风暴,仍然席卷整个旗地。顺治中期,“一年之内,逃人至于数万”,造成旗地上劳动力的严重缺乏。与此同时,壮丁中也开始发生分化。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壮丁,通过改进耕作,扩大副业等方式,增加收入。在上交额租之外,逐渐积累起一定数量的财产。他们也要求解除壮丁的身份。采取的方式,则是典买旗地,“赎身为民”。康熙以后,所谓“奴典旗地”已十分普遍,在畿辅一般旗地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
  壮丁的逃亡或赎身,动摇了旗地剥削方式的基础。农奴式的耕作,事实上已经无法维持。资佃耕种,收取租息,逐渐取代了原来的“藉家仆资生”;庄头招民佃种,逐渐取代了原来的“签拨壮丁,立庄耕种”。这个过程,在皇庄的庄田中,至十八世纪中期,有显著的发展,而在一般旗地中,则早在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初,封建租佃已经占居主导的地位。
  至于佃仆制度,在有清一代,也处在没落的过程中。
  佃仆制之所以产生,直接生产者之所以沦为佃仆,有的固然是迫于饥寒,有的则是迫于权势而投献投靠。在明末农民起义中,这些迫于饥寒和权势而沦为农奴地位的佃仆,大批地参加了斗争的行列,争取自身的解放。一直到顺治年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受到镇压以后,佃仆的暴动,在有些地区,仍然没有停止。处在这种形势之下,清王朝不得不一度严禁“地方势豪受人投献”之风。顺治十七年(一六六○)和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又两次禁止“将佃户随田转卖”。但是前一条例,对解放佃仆,并不发生直接的作用,而后一条例,只是不许将佃仆随田转卖,至未转卖而不随田,则未见禁止。显然,对于佃仆制的废止而言,这是很不彻底的。
  雍正五年(一七二七),清廷进一步规定:在佃仆之中,凡是“年代久远,文契无存,不受主家豢养者”,就不再具有佃仆的身份。但是“不受主家豢养”,涵义模糊。因为种主之田,居主之屋,乃至葬主之山,三者居一,都可视为受田主豢养,所以这个法令,徒具空文。一直到嘉庆十四年(一八○九),清廷才正式明确:“世仆名分统以现在是否服役为断”,“若年远文契无可考据,并非现在服役豢养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都一律“开豁为良”,不再具有佃仆身份。据说由于这一条规定,皖南一地佃仆之开豁者,一时达数万之多。(其后道光五年,又有同样的规定,见祝庆祺《刑案汇览·良贱相殴》。)事实上,佃仆之“出户”斗争,在这一规定之前百年,便已不断发生。从现存有关史料中,可以看出:清代前期,佃仆自动离庄或抗拒应役的斗争,愈演愈烈。清王朝的法令,着眼点固然是在防止土地抛荒,保证封建国家收入,另一方面,它也是现实斗争结果的反映。 
二、一般民田中的主佃关系
  清代民田占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民田中的租佃关系,亦即一般佃农和地主的关系,构成当时封建生产关系的主要内容。
  清王朝统治下的广大佃农,实质上仍然处于农奴的地位。他和上面所说的佃仆、壮丁,在很多方面,只有形式上或程度上的差别。佃农一般自有或部分自有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享有所谓永佃权的佃农,在取得土地耕作权之前,必须有自备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之外,还具有为取得租佃权而付出一定代价的能力。这和包括耕畜、农具、种籽,乃至住屋、口粮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都要告贷于地主的佃仆比较,处境似乎有所改善。但是,在劳动生产率十分低下的条件下,沉重的地租负担,不仅吞没了所有的剩余生产物,而且侵蚀到一部分的必要劳动,“以致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的再生产,都严重地受到威胁”。即使在永佃制的条件下,一旦佃农交不足租额,地主就有权以欠额抵消佃农取得永佃的代价,以至收回土地,从而佃农的这一点“独立”的经济,经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在这种条件之下,佃农缺乏部分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便也成为经常的现象。有的是缺少生产资料,有的则是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付阙如。康熙时期的山东单县,乾隆时期的河南汲县、鄢陵,嘉庆时期的安徽凤台,不少佃户,缺乏生产资料,使用的牛、种,皆仰给于业主。清初的山东日照,有些佃户耕作,“不特牛具、房屋田主出办,正月以后,口粮、牛草,亦仰给焉”。乾隆时期的直隶献县,地主对佃农不但“给之牛力,给之籽种”,而且“春借之食”。在河南鹿邑,有的地主对佃农“居之以舍”,有的“出籽粒”,“并备牛车刍秣”,有的几乎全归地主供给,佃农仅只种植芸锄。这些都是佃农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两付阙如的事例。
  丧失部分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佃农,处境就发生显著恶化。他们不但要付出更高的地租,而且在正租之外,还要为地主提供更多的附加地租或劳役。在河南的汲县和鄢陵,如果佃农自备牛具车辆,地租率一般是百分之五十,如果由地主提供,地租率就大大提高,夏季麦租达到产量的百分之八十,秋季杂粮租达到产量的百分之七十,而且柴草全归地主。在鹿邑,佃农自备牛、车、籽粒者,所获主佃各得一半;主出籽粒者,佃就只得十之四;主并备牛、车、刍秣者,佃仅得十之三。若仅为种植芸锄,则所得不过什二而已。
  正租之外,地主还向佃农勒索各种各样的附加。在浙江、福建、广东濒海一带,正租之外,还有所谓“冬牲”,亦即冬天向地主交纳的鸡豚牲畜。单是这一项附加,折价约当正租的百分之五。一项冬牲如此,其他附加可以概见。而所有附加之更多地落在向地主告贷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佃农身上,也是可以料想得到的。
  民田佃户,也有各种劳役义务。既有生产劳役,也有家内劳役。在现存的清代档案中,还保留着反映这种租佃关系的材料。乾隆时期的刑部档案中,可以看到佃户与地主之间“议定做工抵租”的事例,这说明劳役地租,在一般民田中,也没有完全消失。至于生产劳役以外之家内劳役,则更加普遍。所谓“佃户如奴仆,有事服役,不敢辞劳”,“农夫受其田而耕之,役使如奴隶”这一类记载,充满了清王朝的文献。而役使的范围,也不比佃仆稍有逊色。江西有的地主规定,佃户要“看管左右前后栾林竹木,答应婚姻喜庆人工柴薪”。在湖南,甚至在主佃隶属关系比较松弛的押租制下面,仍然往往是“田主家婚丧等事,常唤佃民扛轿役使,平时唤令帮工,几同什厮,稍有不合,辄行批颊辱詈”。交得起押租的佃农尚且如此,那些在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方面还不能全部自给的佃农,他对地主服役的繁重,可以想见。
  佃农虽然名义上是独立的生产者,但是他在生产上的劳动时间,却不能完全由自己支配。这对于生产资料不能自给的佃农而言,尤其如此。在地主提供种籽、肥料、车辆、农具的条件下,生产的指挥权,实际上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提供什么,提供多少,何时提供,必然会影响佃户对生产和劳动的安排。而在实行分租制的条件下,地主即使不提供生产资料,他对播种到收获的全过程,也必然会加以指挥和控制。因为这时生产的好坏,直接影响他的收益。在河南、山东的许多地方,农田何时播种,何时收割,下种多少,施肥若干,中耕除草时间,锄地深度、遍数,佃户都须听命于地主,不得违反。有的地主在锄地季节,甚至每晚传齐佃户,将次日该锄地亩,登记地册,以便逐一遍查。有的出工本的地主,则进一步亲往“督佐”。在这样严密的监督之下,佃农对地主的指挥的每一个细节,都不得有任何违反。乾隆年间,湖南东安县佃农袁世礼,仅仅因为田内未加粪草,就被地主夺佃。一次粪草,就使所谓独立地位化为乌有。
  在实行额租制的主佃关系中,由于地租额固定不变,地主也就丧失其干预生产的条件。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一般地有所提高。从分租到额租,一般地说,是一个进步。但是具体到清代的中国,由分租到额租,并不代表租佃关系发展的主流。既有由分租到额租,又同时有由额租到分额。这种相向的变动,单从乾隆一朝有关主佃纠纷的档案材料中,就能得到充分的证实。因此,佃农的地位,从总的趋势看,并没有显著的改善。
  佃户不但在生产上要受到地主的指挥,而且他的人身,也免不了受地主的支配。
  首先,地主掌握有管束佃户行动的行政管辖权。在明代,佃户和乐户、家奴一样,“属房主、地主挨查管束”。佃户出门至五十里外,历时一日以上者,须向地主请假。到了清代,他们仍然要受地主管辖。在清王朝的保甲条例中,就规定田主对佃户要“一体稽查约束”。
  地主既然有权管束佃户,自然也有权处分佃户。“地主对农民有随时打骂甚至处死之权”,这是不移的历史事实。康熙时期,浙江天台的豪绅地主,对欠租的佃农可以“掀瓦掇门,拴妻缚子”,“锁押私家,百般吊打”。江苏崇明的一个地主,因逼租打死佃户,在地方官的庇护下,佃户家属不但控诉无效,反而坐了诬告罪。雍正时期,河南豪绅地主“私置板棍,擅责佃户”。淫占佃户妻女,司空见惯。乾隆时期,湖南安仁一个地主,诬赖佃户欠租,逼死一家五命。所有这些,都是在所谓“太平盛世”中出现的事情。
  清王朝对地主的这些非法行为,也曾在纸面上作过限制。雍正一朝,就曾接连不断地颁布过禁止地主殴打佃户的条例。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央吏、刑两部刚议定了一个新的条例:规定“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雍正十二年(一七三四),云南地方当局又发布了一项禁约:“不许田主凌虐佃户,混加扑责。”但是,这些条例,根本不能保护佃户免受凌虐。地主殴打佃户,往往借口后者“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而新条例中虽然规定地主“擅责佃户者,照违制律议处”,同时却又规定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杖八十”。这就是说,打还是要打的,不过改由官府来执行。这样规定才叫“立法贵得其乎”,而对地主说来,只要田租到手,谁去打都是一样。至于云南的禁令,它不说明别的,只说明那个“贵得其平”的立法,颁布了七年之后,仍然存在田主扑责佃户的事实。
  和佃仆、壮丁比较,佃农的法律地位,有所提高。他的人身“自由”稍微多一点。他的行动,虽然还要受地主的管束,但是法律上已经没有明文剥夺他的迁徙自由。他不像皇庄中的壮丁,逃亡一次,要挨一百鞭子;也不像佃仆制下的世仆,要子子孙孙世代相承地“居主屋、葬主山”。他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也要轻一些。他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不像佃仆那样,可以随田出卖;也不像佃仆那样,把自己的子女当作抵押品去出当。他和地主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和纯粹奴仆身份的佃仆,又有所不同。如果说,佃仆和东家是“良贱”关系,那么他和地主就进到略高一筹的“少长”关系。但是,所有这些法律地位的“提高”,在经济的枷锁面前,又常常化为乌有。地主固然没有权力随田转卖佃农,但是,当土地为封建地主阶级所垄断时,尽管佃农可以自由更换他的地主,却无法脱离地主的土地。法律上尽管没有规定随田买卖佃农,实际生活中,佃农附着于买来卖去的土地,子孙世袭承耕,乃是屡见不鲜的。地主固然没有典买佃农子女的法律依据,但是经济上的残酷剥削迫使佃农典卖子女,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佃户“卖男鬻女以偿租”,“鬻妻卖子而弗顾”,在清代的文献中,是到处可见的。
  和佃仆、壮丁比较,佃农的经济地位,也要独立一点。他多少自有一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一般有几间自用的住房,有几件自用的农具。但是所有这些,并不足以否定佃农身上的沉重负担。他即使有一点住房、农具,但一旦付不出地租,地主随时可以拆掉他的房屋,拿走他的动用家具。康熙时期,江苏吴江县的一个地主陈愚向他的佃户,同时又是他的叔父陈敬索租不得,当场拆掉陈敬的住屋,抢走所有什物。陈敬之妻,也就是地主的婶母奔呼阻拦,当场就被地主打死。浙江天台县的豪绅地主,每于年终,差遣悍仆、家奴,分头四出,逼取租债,往往举佃户室中所有,搜攫一空,甚至掀瓦掇门,撬砖去户。事实上,在很多场合下,佃户惟恐地主夺田另佃,往往不等地主动手,自己就把鸡豚布帛,送上门去。
  应该看到,在清代的农业租佃中,也有一些表明封建关系松弛的变化。例如封建社会后期出现的永佃制,在清代有所发展。在永佃制之下,佃农取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他在农业经营上的独立性和对地主的依附性,都有所改善和减轻。但是,在清代前期,这种佃权,并不是稳固的。夺佃的威胁,是随时存在的。只要佃户一旦交不出地租,永佃就会成为泡影。这种情形,在雍正乃至乾隆时期,仍然大量存在。在乾隆一朝有关土地债务的刑科档案中,就有不少反映雍、乾两朝夺佃的事例。有的用顶耕银取得永佃权的佃农,被地主将顶耕银两抵租,收回田产;有的地主出卖土地,连佃户取得永佃权的田根一起“并吞”。
  由此可见,在清王朝的统治下,广大农民的地位,并没有发生实质的变化。毛泽东同志说:中国历史上的农民,“实际上还是农奴”。清朝以前的封建社会是这样,处于封建末期的清王朝,仍然是这样。
(四)农业雇佣
一、农业雇佣的数量
  农业雇佣,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很早就已出现。在明代,不少地区的农村,已有长工、短工和忙工的名目。进入清代以后,农业雇佣有进一步的发展。关于清代农业雇佣的数量问题,需要说明的有农业雇佣的普遍程度和增长趋势,短工集市的普遍出现,农业雇工在地区间的流动,农业雇佣的规模和农业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等几个方面。
  一、农业雇佣的普遍程度和增长趋势。在现存的清代档案中,保存了大量的农业雇工材料。根据这些材料的选样统计,至少在乾隆年间,农业雇工已经遍及当时的二十一个行省。有些省份(如河南)绝大部分的州县,都有农业雇工的记载。有些省份(如福建),到处都有农业雇工,以至在保甲和户籍册上,专有“雇工”一栏,以资识别。这些情况,可以说明到乾隆时,农业雇工已经相当普遍。至于农业雇工的增长趋势,上述档案材料也提供了一些例证。在雍正、乾隆、嘉庆三朝七百○八件农业雇工的选样统计中,属于雍正朝的不过十二件,而属于乾隆、嘉庆两朝的,则分别为二百五十九件和四百三十七件。农业雇佣增长趋势,也是相当显著的。
  二、短工集市的出现。农业中的短工集市,至少在乾隆时期,已经在东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安徽、广东等省出现。东北的“工夫市”、河南的“人市”、山东的“雇工子”,安徽的“打短”,都是短工集市或集市上短工的别称。此外,山西阳高、广东钦州、新会等州县,都有关于雇工市的记载(明清档案馆,刑科题本)。这些短工集市,经常出现于农忙季节,受雇的短工,“每当日出之时,皆荷锄立于集市,有田者见之即雇觅而去”。
  短工集市的普遗出现,说明农业雇佣中,短工雇佣有较大的增长。在上述清代七百○八件农业雇工选样统计中,短工为数占一半以上,这说明在绝对数量上,短工居于优势。
  三、农业雇工在地区间的流动。在清代有关农业雇工的档案中,还保存了大量的所谓“客籍佣工”的材料。这些材料反映农业雇工向县外、省外的流动,在乾隆时期,已经是大量的、普遍的现象。仅从乾隆五十一年(一七八六)至乾隆六十年(一七九五)这十年当中,就可看到:福建的农民受雇于陕西,湖南的农民受雇于云南,而山东、河南的农民,远至吉林、奉天。这种远距离的流动,有的出现较早,如山东农民向东北的流动;有的在以前的文献中,并不多见。至于邻近省份或邻近州县之间的流动,在清代以前,即已有发现,如江西南丰长工,雇于宁都,在明末时,每年不下数百。进入清代,这种短距离的流动更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各地佣工经常出现循环流动的现象。山东佣工流向河南,河南佣工流向江苏,而江苏佣工又流向山东。造成这种循环流动的原因,已不能以一般的逃荒来解释,它必然带有专门外出寻找雇佣的因素在内。
  四、农业雇佣的规模。清代的农业雇工在数量上虽然有一定的增长,但是,整个说来,农业雇佣的规模,一般是比较小的。大量的档案材料证明,农村中雇佣帮工的农户,一般每户都只雇佣一至两个雇工。雇佣规模比较大的,多半出现在经营经济作物的富农或经营地主的土地上。四川甘蔗产区,在乾隆时期,出现有雇工达十数人的租地富农。广东甘蔗产区合浦,在乾隆时期,也出现租地较多,雇工经营的富农。在山东产烟区中,雍正时期,出现过佣工数百人的大户。广西产烟区,乾隆时期,已经出现雇工一、二十人,种烟一两万株的专业经营。在安徽的产茶区,乾隆时期,出现过雇工达二十多人的茶圃。福建的产茶区,也出现了大规模的茶厂,“每广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其中有些茶厂的雇主,实际上是兼营茶叶加工的作坊老板。在专业化的农业中,雇工经营占有相当突出的地位。福建种植花生,广东栽种竹林、槟榔,福建、广东采摘荔枝、龙眼,都出现过雇工经营。上海种植蜜桃,甚至雇有专门捉虫的工人。不过,就全国范围而言,雇工一、二人的农户仍然占绝大多数。他们主要是与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农民。
  五、农业雇工在人口中的比例。农业雇工虽然在数量上有一定的增长,但是它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总的说来还是很低的。明朝嘉靖时期,江苏、常熟每三十八人之中,大约有一名“常时为人赁作”之人。这个人如果可以算作农业雇工,那么农业雇工占人口的比例为三十八分之一,即不足百分之三。依据道光时期河南密县查点户口统计,全县共有雇工四,二五九名,当时密县全县编入保甲的户口共为一三○,七二二人。据此计算,雇工占全县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三稍多一点。常熟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农业雇佣可能大大超过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密县是一个产煤的县份,上述雇工之中,可能有不少是煤窑雇工。因此,就全国而言,农业雇工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一定远远低于百分之三,是极其微小的。
  总括以上,对于清代农业雇佣,在量的方面,可以初步得出这样的结论:农业雇工数量,特别是其中的短工数量,在此期间,有所增长。但雇佣的规模,除了少数经济作物地区以外,一般都比较小,农业雇佣人口在全国人口中所占的比例,也很低下。农业上的劳动者,仍然是以占人口绝大部分的佃农和自耕农为主力军。农业雇工,作为农业生产的承担者而言,还是居于无足轻重的地位。 
二、农业雇佣的性质
  清代农业中,虽然有了相当数量的长工和短工,但是雇佣的性质,雇工与雇主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就雇工的大多数而言,仍然是封建主义的。这主要表现在雇主剥削的性质和雇工的人身隶属关系两个方面。
  从剥削的性质看,清代的农业雇工中,长工所出卖的,无疑不是作为商品的劳动力。长工的绝大部分可以称得上是自由得一无所有的“无产者”,但是,正是长工在雇佣期间,除了吃饭睡觉以外,全部时间,几乎都为雇主所占有,由雇主来支配。长工已经睡觉,雇主可以把他从床上拉起来,长工正在吃饭,雇主可以要他把碗筷放下去。总之,一经雇佣,长工的整个时间,都受雇主支配。不仅如此,雇主通过长工的雇佣,甚至可以支配长工的全家劳动。也就是说,有的长工的工价,甚至包括了长工全家劳动的“报酬”。乾隆二十一年(一七五六),河南唐河一个雇工的遭遇,就是例证。这个名叫吕魁元的长工,先是出雇于同邑的郑天禄家,工价每年二千五百文。后来吕魁元的妻子王氏带同幼子,也来郑家佣工,雇主并不给价,只是拨地五亩给王氏“管锄”,“分收籽粒,增作工价”。显然,王氏加上她幼子的劳动,只能为她的丈夫“增作工价”,她自己和她的幼子是无独立的工价可言的。而雇主郑天禄所增付的工价,又是在把王氏母子沦为他的佃户以后,用“分收籽粒”的办法,从封建的剥削收入中支付的。也就是说,从一个长工的雇佣中,体现了双重的封建剥削关系。至于长工一家为雇主劳动,而他本人工价分文未见增加的,也是常见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同样处于长工地位的长工家属,既未能为长工本人增补工价,而他们自己从雇主那里得到的,是“只管衣食,并无工钱”。
  其次,关于短工,他在雇佣的自由程度上,比长工似乎要优越一些。他可以到短工集市上自由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自由选择出价最高的雇主。但是,实际的情形,却并非如此。生活的现实是:短工在农忙季节也许在人市中能找到相宜的雇主,然而,一过农忙,就往往变为失业者和流浪汉,在“行乞”、“偷盗”、“抢劫”中补充自己的衣食来源。在清代刑部档案的审案记录中,大量出现“佣工度日,先不为匪”的供辞。可见这些为“匪”的人,原来都是“佣工度日”的短工。当其无工可佣,就有被迫为“匪”之可能,这正好说明短工工价的低下,除了“度日”以外,别无储备。在清代的档案材料中所发现的乾隆、嘉庆时期的短工工价,每天不过十文上下,最低的一个月才一百三十文,平均每天不过几文,连一升米也买不到。而短工的劳动时间,则可以由雇主任意延长。平时如此,在农忙季节,尤其如此。
  短工虽然可以比较自由地受雇佣,但他所得的,同样不是他的劳动力的价格。在短工的集市上,他们往往是“荷锄于市以受雇”,这说明在他们所得的工价中,除了自己的劳动的报酬以外,还有自备生产工具的折旧费用。此外,许多短工除了自有农具以外,还多少有一点土地,为的是保证自己在无工可佣之时,不致立即流而为“匪”。这些事实,更加说明短工所得的“工价”,不足以维持自己的最低生活。
  事实上,要说明农业雇工的真正处境,还必须结合其他的社会经济条件,作进一步的分析,特别是要注意到雇工在法律政治上的地位。
  首先,农业雇工既是封建雇佣剥削的对象,同时又是封建高利贷剥削的对象。
  在封建社会中,高利贷是地主阶级盘剥劳动者的重要经济杠杆。劳动者一经陷入高利贷的罗网,便不得不忍受高利贷主的摆布。如果高利贷主需要雇工,那么,等候着债务人的,就是盘剥性、奴役性的雇佣关系。
  通过高利贷而形成雇佣关系的劳动者,在实际生活中是怎样受剥削和奴役的,这里引一个具体的事例。
  康熙五年(一六六六),山西长子县农民王伏起向王三枝借银二两九钱,三分行息。次年六月,王三枝向王伏起逼债,王伏起无力偿还,便被迫成为王三枝的雇工,言定一年为期,工价作谷九石五斗,以工抵债。王伏起从一个单纯的债务人变成债务雇工以后,如约为王三枝劳动了一年,除以全部工价偿还债务而外,又凑足银子,补充不足之数。但是,雇主王三枝并不退还借约,又让王伏起继续佣工一年,工价照旧。这时,王伏起又从债务雇工变成单纯的雇工。约定佣工一年的王伏起,实际作了一年又四个月,到期结账,王伏起除支取工价外,又欠下了雇主一两银子,并迫于生计,不得不再借银二两一钱一分,立写三两一钱一分的借约一纸,继续当王三枝的雇工。于是,王伏起又从一个单纯的雇工,再次变成了债务雇工。又过了一年半,王伏起计算工价,足以抵债而有余,而结算结果,全部工价,都被雇主抵折债务,本利分文不剩。不仅如此,王三枝还扣留了前后两次借约,随时都可向作为债务人的王伏起进行讹诈。
  广西连州农民萧成生于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向谢祁借银五两四钱,言明作为本银六两起息,利率每月八分,过了三年,萧成生即因无力偿付本利,被迫到谢家做工,以工偿债。但是月息八分的高利贷,把萧成生滚剥得始终逃不脱谢祁的手掌。一年以后,他的债务不但没有减轻,反而增加到十七两六钱。萧成生无力还债,只得连同妻子黄氏一起出卖给谢祁家“准折为奴”。按照谢祁的折算,萧成生夫妻两人身价只合银十二两,还积欠本利银五两六钱。对于这笔结余债务,谢祁强迫萧成生之弟萧辉生承担。到了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又滚成为十八两。于是谢祁通过索债,又将萧辉生夫妇连同他们的儿子三人“准折为奴”,并且以价银二十一两,将萧辉生一家三口出卖,除抵充债务本息外,还净赚三两额外收入!马克思说:以劳动抵债的人“不但终生是债务人,即债权人的被强迫的劳动者,而且这种关系还得要传到家庭和后代子孙的身上。”对萧成生来说,这种关系,不但传到他的家庭和后代子孙身上,而且使他们的遭遇比他更加悲惨和黑暗。
  和债务雇佣相类似的,还有所谓“典当雇工”。它的内容,可以用典当契约中的八个字加以概括,即“银无利息”,“人无工价”。在这里,代表典价的“银”,是雇工进入雇佣关系之前向雇主息借的高利贷,雇佣期间的“工价”,抵作高利贷的“利息”,而雇工的人身,则成为高利贷的抵押品。所谓“银无利息”,是以“人无工价”为前提的。雇工一天偿付不清本银,就得作为债务抵押品为雇主进行无偿劳动。显而易见,这是高利贷与雇佣关系结合得最紧密的一种奴役制度。这种形式的奴役,有的甚至耗尽被奴役者一生的劳动时间。乾隆元年(一七三六),在黑龙江一对农民夫妻的典当契约中,规定出典时间,竟达二十年之久。
  和典当雇工相类似的,又有所谓“年限女婿”。他是被雇主配以婢女的雇工。其所以称为“年限女婿”,就是在做了“女婿”以后,还要为雇主工作一定的年限,亦即所谓“议有年限,为之力作”。显然,雇主配雇工以婢女,是以雇工无偿为雇主力作一定年限为代价的。在这一点上,年限女婿和典当雇工是相同的。不同的仅只是:这个无偿的力作,在典当雇工那里是为了支付高利贷的利息,而在年限女婿这里,则是为了支付他的妻子的身价。当然,也有连身价还要在无偿力作之外,另行支付的。康熙年间,在江西抚州出现的一张年限女婿契约就规定,这个年限女婿在无偿力作之外,还要“备礼金二十两”,为他的妻子“异日赎身”之用。
  不论债务雇佣、典当雇工或者年限女婿,他们都是没有自由可言的。他们的身份地位,都是低人一等的。债务雇佣下的雇工,在债务清偿以前,子子孙孙都脱离不了债主的奴役。同样,典当雇工在契约规定的典当期内,也没有辞工的自由。如果限内逃匿,抓住以后,要挨三十大板。一直到清王朝的末年,典当雇工的身份,还被认为“界在奴、雇之间”。至于年限女婿,那更是等而下之。他不但在规定“力作”的年限以内没有自由可言,即使年限已满,也并不能保证享有“自由劳动”的权利。往往是工限满后,“仍行羁摩,乃或絮妇言归,辄指为逃仆”。
  事实上,不但这种特殊的债务雇佣、典当雇工和年限女婿是处于低人一等的地位,就是一般所谓雇工人,他们的身份地位,也与平民不同。在明清两朝的法典中,凡是被称为“雇工人”的,他们和雇主之间的关系,就具有“主仆名分”的关系。而一旦套上了这种关系,雇主和雇工在法律面前就表现出极端的不平等。譬如雇主打死“雇工人”,罪止徒刑三年;而“雇工人”哪怕只是打伤雇主,就要受到绞监候的判决。不仅如此,在这种主仆关系中,雇主被赋与“家长”的地位,“雇工人”的劳动报酬,被看作是雇主对他的“恩养”。“雇工人”除了遵守“国法”以外,还必须遵守雇主的“家法”。雇主对“雇工人”施行“家长”的权力,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明清法典中关于“雇工人”的范围,是在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雇工人”的范围,在逐渐缩小,而脱离人身隶属关系的雇佣在逐渐增加。在万历十六年(一五八八)明律的新题例中,对“雇工人”的范围,第一次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属于“雇工人”这个范畴的,是“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长工,至于“短雇月日,受值不多”的短工,则不再属于“雇工人”的范畴,获得了在法律上与雇主平等的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说,短工得到了人身隶属关系的解放。
  万历十六年以后,“雇工人”的涵义,又有一些变化。到乾隆五十三年(一七八八)纂修律例,对“雇工人”条例作了新的规定以后,就不再有大的变动。五十三年的新条例规定:凡受雇眼役之人,“素有主仆名分者,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均以‘雇工〔人〕’论;若农民佃户、雇情耕种工作之人,并店铺小郎之类,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者,亦无论其有无文契、年限,俱依凡人科断。”这个条例虽然把有主仆名分的雇工,一律定为“雇工人”,但只要是农民佃户所雇的耕种工作之人,则不论其是否立有文契、议有年限,亦即不论是短工或长工,均一律当作“凡人”看待。至于在有主仆名分的那一部份雇工中,基本上又是受雇于地主、议有年限、立有文契的长工。至于短工,一般并无主仆名分,因此,这个条例,实际上是在短工之外,又解放了一部分长工的“雇工人”身份。当然,那一部分受雇于地主、素有主仆名分的长工,是连法律上的解放也谈不上的。
  法律条文上的变化,无疑是实际生活中雇佣关系变化的反映。现存的清代档案文件表明:在乾隆初期,有的农业雇工在受雇时,明确声称:“止做种田生活”,不做杂役。(乾隆六年六月初三日广西巡抚杨锡级题)至迟在乾隆中期以后,民间的农业雇佣中,雇主与雇工同坐共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的雇佣关系,已经普遍存在。这些雇佣绝大部分出现在“农民佃户雇倩耕种工作”之中。这些雇佣中的雇主,主要是前面提到的那些只雇工一、二人,同时自己也与雇工“一同力作”的富裕农民或佃农。他们虽然“耕褥收获,均倩人力”,但自己也是“终岁勤劳”。(李象鹍:《平价禁囤议》)他门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虽然比较“自由”、“平等”,但是他们手中还没有建立资本关系所必需的“最低限额的单个资本”。他们和雇工之间的关系还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资本关系。而那些雇工较多的地主,根据乾隆五十三年的条例规定,则反有可能与雇工继续保持封建的“主仆名分”和封建奴役。因此,整个说来,在清代的农业中,封建的雇佣关系,仍然居于统治的地位。
  当然,随着封建社会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在清代的农业中,也像在手工业中一样,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某些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经济作物比较集中的地区,出现了雇工经营规模较大的租地富农。前述四川、广东甘蔗产区,山东、广西产烟区和安徽、福建产茶区的农业雇佣,基本上属于这一类型。其中如福建茶山的租种者,大多是外来的商人,他们“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卷一),一家的资本达二、三十万两,雇工多至百余人,其地位和租地农场主颇相类似。乾隆时期,在粮食作物的土地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情景。乾隆中期以降,皖南徽州地区在新引进的包谷的种植上,就出现雇工租地的富农经营。其中有的雇工达十余人,有的预租一二十年,交租银数百两。(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明清档案馆藏刑科题本;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怡查禁棚民案稿》)。有些租地经营者还兼具手工业主的身份。如广东合浦就出现过租佃土地雇工种植甘蔗,同时又设置糖坊,熬糖发卖的租地经营者。(乾隆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刑部尚书阿克敦题,明清档案馆藏刑科题本)在这些经营中,可以察觉到资本主义萌芽的破土。但在整个农业中,它所占的比重还是微不足道的。
第二节 赋税与财政
  明末农民起义对封建王朝进行了猛烈的冲击。清王朝建立以后,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在经济上和财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经济上的措施主要是扩大耕地,恢复生产(见上节)。财政上的措施则是所谓“轻徭薄赋”,“与民休息”。
  清王朝的额定财政收入,在开国初期每年为一千四百余万两,与明朝万历以前的岁入,约略相当。顺治后期,增加到近两千万两。其后逐步增加,康熙时期已超过三千万两,到乾隆时期则突破四千万两,较顺治时已增加一倍以上。而实际的开支,则远远超过这些数字。顺治后期,额赋收入还不到二千万两,兵饷支出已增至二千四百万两,全部收入支付军费,尚不足四百万两。康熙平定三藩之后,军饷支出仍达一千四百万两。乾隆一朝的经常军费支出,每年多的达一千八百多万两,少的也在一千五百万两以上。(经济研究所抄档,俸饷(十七)(一)一九七)临时的军事开支,则又倍蓰于此。包括多次不义战争在内的所谓乾隆“十全武功”,每次耗费都是盈千累万。嘉庆一朝,镇压农民起义的军费支出,就达到两亿一千万两,为前所未有。一次战争,等于消耗了国家五年的财政收入。
  这种局面的存在和继续,必然使赋税正额不足以应付王朝的需要。特别是乾隆一朝,既要应付日益增加的庞大开支,又要维持国库充盈的虚假体面,于是日益乞灵于正额以外之加派。而加派手法之恶劣以及对人民负担和整个经济所造成之严重影响,都是十分突出的。
  在清王朝的各项税收中,田赋(包括漕粮)收入约占四分之三,盐课、关税及其他杂税收入约占四分之一。名义上课税的主要对象是地主和商人,但在实际征收中,主要的负担,落在农民以及其他劳动者和小生产者的身上。地主和商人,特别是其中的豪绅地主和大商人,在这个政权下面,有各种途径逃避应征的课赋。
(一)清王朝的“轻徭薄赋”政策
  清初的所谓“轻徭薄赋”政策,主要有以下几项措施:一、蠲免明末加派;二、新增人丁永不加赋;三、摊丁入地;四、蠲免钱粮。这四项中,前两项被认为是直接减轻人民负担的积极措施,摊丁入地是进一步使人民的财政负担趋于合理化,而普免钱粮则是在减轻人民财政负担的基础上的额外优惠。  
一、关于蠲免明末加派
  所谓明末加派,是指万历未至明亡二十多年间为应付辽东战争和镇压农民起义而对田赋、关税等的加征,包括所谓辽饷、剿饷和练晌的加派。摄政王多尔衮说,这是要取消“厉民最甚”的“前朝弊政”。事实是:清朝入关定都北京以后,各项税收原定按照明末数额征收,由于当时的赋役册籍,在战争中大部散失,仅存万历时期的会计簿,只好按万历旧额征收,免除明末加派。这种措施,显然不能持久。因此,清王朝的官方文告,虽然声称所有加派,要“尽行豁除”,甚至要以“杀无赦”来惩治“蒙混倍征”的官吏。但是,这种动听的言辞,并不能改变“倍征”的事实。顺治元年(一六四四)“一切加派尽行蠲免”的话音刚落,清王朝就马上改口,说什么明末加派,“原非尽派之民间”,“宜量留派征”。由“尽行蠲免”到“量留派征”,前后不过一年。而顺治元年刚刚禁革明末对各省常关加增的税额,不出三年,就在原额之外,又加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
  在这种出尔反尔的情况下,顺治元年的规定对不少州县而言,只是一纸具文。在华北,顺治后期河南巡抚贾汉复就公开承认刊造赋役全书之时,并没有按照豁免的规定“磨对清楚”,以至河南一省所征田赋多于正额者,“每州县不下盈千累万”。在江南,康熙初期江宁巡抚汤斌还未赴任,就有人告诉他:那里承明积弊之后,田赋之重,“一如往时”。事实上,清王朝不但没有认真执行它所宣布的对明末加派的豁免,而且还不时加上新的额外征派。康熙前半期用“暂加三饷”的名义,曾经多次进行加派,一直到康熙二十四年(一六八五),当有些地方请求豁免时,户部还以“征收与各州县同,不便独蠲”为辞,拒不批准。
返回书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