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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起落叶好过冬

_4 林达(当代)
  在大法官托马斯插话以后,法庭的气氛似乎产生了微妙的变化。接下来是代表布莱克的斯摩拉教授讲话的机会。斯摩拉教授坚持,法律不能认定凡是烧十字架就是威胁恐吓。烧十字架是一种行为表达,是在表达思想,而所有思想都受到宪法的保护。他承认,到别人的院子里去烧十字架,是越界侵犯别人土地财产;没有得到消防部门许可在公共场所烧十字架,可能违反了地方的消防法规;如果引起火灾,可能就犯下了纵火罪,如此等等。这样的活动是违法的,但是应该由和表达内容无关的“中性法律”来处理。在自己的土地上,或者在租借来得到许可的土地上,在消防法规允许或批准的条件下,在集会或仪式上,为特定的表达所烧十字架,就应该是合法的,政府不可能证明这种烧十字架就是在威胁恐吓。
  大法官苏特这时插话说,也许,烧十字架已经形成巴甫洛夫式的条件反射,人们一看到就会引起恐惧,而别的象征却没有这种效果,所以,烧十字架可能是“一种特殊的类别”。
  斯摩拉教授回顾了最高法院对烧国旗案的裁决,然后说,大家不能不承认,十字架是人类历史上含义最丰富的一种象征物。烧国旗既然合法,烧十字架就应该一样。女法官金斯堡插话说,这两者之间有一个很大的区别。她说,“国旗是政府的象征”,宪政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是,“任何人都可以抨击政府”,而烧十字架是在攻击民众,是在威胁他人生命和他人的肢体安全。
  斯摩拉教授申辩,政府不可能有效地证明,烧十字架就是旨在威胁恐吓。他问道:“点一个火炬,和烧一个十字架,有什么区别?”
  大法官肯尼迪俯身向前,一字一句地说:“区别是,一百年的历史。”
  全场一片肃静,气氛就像冻结了一样肃穆。只听得斯摩拉教授低声回答:“谢谢您,肯尼迪大法官,这一百年的历史,是站在言论自由一边的。”
  听证会结束,外面的雨下得更大了。在最高法院大厦前,记者们打着雨伞等着。两造律师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寒风中,弗吉尼亚州司法部的律师说,“我们不是要压制言论自由,我们是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
  三、言论表达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这一案件在媒体上引起了讨论。禁烧十字架法是不是违宪,判断依据主要是落在三点:第一,该行为是不是一种表达。第二,该行为是否威胁了他人。第三,“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如何平衡。
  我们先看第一点。由于提出“禁烧十字架法”违宪的一方,指的是该法违反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以,假如无法证明烧十字架的行为是含有信息的表达,那么,烧十字架就和烧两根柴火棍一样。应该归于禁止燃烧垃圾的环境保护法之类,它和宪法第一修正案就没什么关系。
  那么,烧十字架是不是一种含有信息的表达?有几个大学教授撰文指出,烧十字架可能来源于一种苏格兰风俗。他们考证说,古代苏格兰人用燃烧的十字架来征集军队,或者警告敌人入侵。在仪式中燃烧十字架,用于表示自己不可征服,据说还有驱邪的意义。教授们指出,南北战争后1866年起源于南方的KKK,很可能保留一些苏格兰风俗,受此影响而演变成KKK的招牌行为。照KKK自己的叫法,烧十字架不叫“烧”,而叫“点亮十字架”,不是为了毁坏十字架,而是为了表示,“基督仍然活着”。
  假如第一点得到肯定,该行为被判定是一种表达,那么,就必然转向认定第二点,即,该行为是否“威胁他人”。在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假如一个表达行为直接威胁个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禁止这种表达的法律也就并不违宪。因为个人自由受到保障的最基本前提,就是你的自由不能成为对他人自由的践踏。假如你用言辞辱骂一个人,例如指名道姓或者用手指着某人,骂对方“黑鬼”,你当然在行使表达自由,但是,你却侵犯了他人的不受侮辱、免于恐惧的自由。这种直接侵犯个人自由的表达就不受宪法保护。
  而现在弗吉尼亚州的这条法律,禁止的是一个表面上无直接特指的、泛泛的焚烧十字架行为。
  那么,即使无特指对象,烧十字架是不是对他人的一种泛威胁呢?它是不是侵犯了他人“免于恐惧的自由”?
  最高法院听证后第二天,电视台邀请弗吉尼亚州议员西尔斯女士,和在法庭审判中为KKK布莱克辩护的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律师大卫·鲍当面辩论。
  西尔斯女士在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宣布禁烧十字架法违宪以后,提出了一个新法案,禁止“意在威胁恐吓而燃烧任何物件”。这是这位曾经服役于海军陆战队的年轻州议员当选以后提出的第一个法案。此法案以九十八比零获弗吉尼亚州州议会一致通过。
  大卫·鲍是一个刑事辩护律师,也是美国公民自由联盟的积极分子。当初布莱克被控以后,没有律师愿意为他辩护,他不得不向美国公民自由联盟求助。联盟找到大卫·鲍。大卫·鲍代表布莱克出庭,一直打到州最高法院。
  有些特别的是,西尔斯女议员和大卫·鲍律师,都是黑人。
  在电视上,西尔斯女士回顾美国南方黑人一百年的恐怖,谴责KKK用烧十字架来威胁恐吓黑人。她说,一百年的历史证明,烧十字架伴随着对黑人的迫害,至今让黑人想起来就不寒而栗。这种对他人的威胁恐吓,不是言论自由,是非法的。很多听众打电话进来表示支持,不仅有黑人,也有白人。有些白人听众讲述烧十字架的景象甚至在他们心里制造的恐惧。很多人感情激动地表示,厌恶烧十字架这种丑恶的行径。烧十字架是一种象征,但是是导致他人恐惧的象征,是侵犯的象征。禁止这种象征,是在保护民众免于恐惧的自由。
  大卫·鲍律师也说,烧十字架在他心里引起的也是恐惧和厌恶,一种难以言说的压抑和害怕。他也讨厌KKK的言论,反感KKK的行为。说到激动处,眼里闪着泪光。
  也就是说,争辩的双方,对该行为是某种程度的泛威胁并没有异议。他们的异议聚焦在这种泛威胁的程度,是否已经严重到了必须禁止它表达的地步,也就是说“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如何在这个案例中平衡。
  在承认焚烧十字架确实引起一些人恐惧之后,大卫·鲍律师说:“非常不幸,烧十字架应该是合法的。”民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必须时时保护,免受政府蚕食。政府对言论自由的侵犯和蚕食,总是从社会上的少数开刀,特别是那些不得人心的少数。所以,不能因为你自己讨厌他们就听凭他们的权利被剥夺。
  他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有两层意思:一是保护民众言论自由,免受政府的迫害;二是保护少数人的言论自由,免受多数的迫害。本案中的KKK就是后面这种情况。
  有一位黑人女听众打电话进来说,当年KKK这样的白人观点是多数的时候,我们黑人作为少数,用一百年的时间来争取我们的权利和自由。现在,KKK是少数了,我们不应该把他们的言论自由拿走。事情不应该这样发展,这不是我们当年要求的结果。
  大卫·鲍说,如果我们不同意KKK的思想,那就应该让他们“大声说出来”,说出来你才知道他们是什么意思,说出来你才能和他们对话,才可能让他们理解他们错了,而不应该禁止他们表达。
  四、生活在民主制度下的艰难
  大卫·鲍不无沉重地说,“生活在民主制度下是困难的”。因为,正是生活在民主制度下,才必须面对“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两难困境。对言论自由的尊重,是维护民主制度和自由社会的最重要一环,因此,是一件必须非常谨慎对待的事情。假如轻易禁止一种看来异端的思想表达,那么,思想自由就岌岌可危。要禁止一种言论和表达,必须有极为充分的理由。例如,必须确认它引起恐惧,而且其严重程度远远压倒了容许它表达的合理性。所以,同一种表达,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群体,在作“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的平衡的时候,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
  它显然和不同的社会群体的体验有关。面对烧十字架这样的一个具体对象,它在人们心里引出的是什么,恐怕只有联系人们的亲身经历,联系人们在社会冲突中的具体处境,才能够理解。就如同对纳粹标志的反应,其他民族,很难产生如犹太人一样深切的痛苦感受。今天大多数黑人和白人对焚烧十字架的厌恶和恐惧,正是一百年黑人苦难的结果。你不可能去亲身体验,但是,只有理解了这一百年的黑人苦难,你才能理解他们的悲愤。只有理解了黑人的悲愤,法理逻辑的下面,才有了坚实的人性关怀和道德担当。有了这种理解和悲悯,才会把建立起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看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职责。这才可能建立一个健康的社会。今日之法,离不开历史,离不开人在历史中的亲身经历和体验。
  然而,历史在往前走,社会群体在更新换代。当苦难远去,对社会的灾难性伤害在现实中基本消失,恐惧已经减弱,个人和社会的自信心也在增强。那么,同一种表达行为在“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平衡,在今天,在五十年前以及五十年后,显然会有所不同。今天的美国,在权衡中并不呈现一边倒的状态,正是因为南方黑人离开这个历史已经半个世纪了。那些克服历史恐惧,赞同给予KKK言论自由的黑人,就是对今天的社会进步持有信心的证据。然而,这种自信心有多大的覆盖面,有多少黑人已经能够克服历史给自己带来的恐惧心理,还有待判断。  除了特定群体的体验和时间,这样的平衡还牵涉整个社会对灾难的恐惧和对自己承受能力的估计。例如,在美国,新纳粹组织是合法的,纳粹的标志也是合法的;而在德国,新纳粹组织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其原因很简单,美国没有纳粹法西斯为祸惨烈的经历,美国人民可以做到心平气和地把纳粹意识形态当作一种思想,把纳粹组织当作一种结社,他们可以合法活动,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德国却是险遭纳粹灭顶之灾的地方。纳粹意识形态和纳粹组织不仅勾起人们惨痛的记忆,而且是社会动乱之源。半个世纪的时间,对德国的创伤复原来说,还嫌不足。在那里作衡量,要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还是天平上最重的一块砝码。
  一百年的历史和火中的十字架,把美国人逼到了“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之间的两难困境。大卫·鲍说,非常不幸,生活在民主社会里,也不可能免除一切恐惧的。
  美国的制度把两难困境前的判断责任,交给了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他们将在下一年春天作出裁决。在此之前,人们无法猜测结果。这是因为,这个案子走到今天,正是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段。五十年前,KKK气焰尚高,在南方产生保护黑人的法律,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司法衡量的天平也会倾向保护“免于恐惧的自由”;设想从今开始五十年后,按照现在的趋势继续发展,那时的KKK可能处于更为衰落的状态,黑人也更强健和自信,不再容易产生恐惧,那么,衡量的天平就会倾向于保护KKK的言论自由。而今天,差不多是处在这两种情况之间。
  我们关心这个判决,更关心的是这种思考的过程,更注意美国人如何承认两难困境,以及他们在困境中认可、服从司法判定的文化习惯。他们不是简单地黑白两分,却几乎是悲剧性地承认和正视:眼前的生活和世界并非完美、无可两全;而人类智慧有限,两难困境前,没有一种判断是完美的。这种思维方式,往往是我们所缺少的。
  附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本案的裁决是:州议会有权制定限制焚烧十字架的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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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早晨的谋杀案
  那是星期天的早晨,我放任着周日清晨的慵懒,在电视机前消磨时间。电视里正在播出一个新的片子,那是一个纪录片,片名在这个时候很“切题”——《谋杀,发生在星期日早晨》。
  草草看了个开头,还是关了电视,干活去了。我并没有期待这个片子就一定会十分精彩。
  就在那几天,收到朋友转来的一位大学法律系一年级学生的来信。她刚刚看完辛普森案件,就提问来了。她问道:美国的法律制度都这么强调保护被告的权利,那么谁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呢?辛普森一案的民事审理,原告胜诉了,可是刑事审理却失败了。而受害者所寻求的正义是通过刑事审判来实现的。被告没有被定罪,他们的正义就没有被伸张。她的问题又绕回来了:谁来保护受害者的权利?
  这时,电视里又在重播那个发生在星期日早上的谋杀。这次是打开电视太晚,我只看了个尾巴。一头一尾凑在一起,让我想起了女孩的问题。于是,决定认真看看这个案子,因为我觉得,它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辛普森案的一个脚注。
  这不是非常复杂的案件。事情发生在2000年5月7日,一个安静星期日的清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杰克逊维尔市,在雷玛达旅馆前,突然传来一声枪响。警察赶来,见一位外地老年旅客杰姆斯·斯坦芬先生,正万分悲痛地守着妻子。他的老伴,六十四岁的玛丽·安·斯坦芬,仰面朝天倒在血泊里。一颗近距离发出的子弹,从眼窝附近射入头颅,她已经气绝身亡。
  谋杀大约发生在早上七点,斯坦芬先生和妻子在旅馆餐厅吃完早饭,正端着咖啡走向自己的房间。据斯坦芬先生回忆,他看到一个年轻黑人,劈手夺了他妻子挂在肩上的小包,朝她开了致命的一枪。
  斯坦芬先生站在妻子身边,不仅和凶手也打了照面,还目睹了全过程,应有充分时间记住凶手的面容。所以,他成为整个案子最重要的人证。
  根据斯坦芬先生描述,凶手年龄估计在二十到二十五岁之间,六英尺高,着深色T恤衫、短裤,还戴着一个钓鱼人常戴的帽子。
  这是动机明确的抢劫杀人,又有人证,案子本身不复杂。
  佛罗里达州气候温暖,有漫长的海岸线,几乎是中国广东省的翻版。它的海岸旅游开发很充分,经常是国内旅游者度假的首选。北方的退休老人,只要可能,几乎都如候鸟一般,冬天就飞往那里,一住就是几个月。旅游业是佛州最重要的收入之一。保障旅游者的安全自然就成为头等大事。出了这样谋杀旅客的大案,治安警察必须快速破案的压力可想而知。负责刑事侦查的警察,就从旅馆附近开始,根据目击者描述,寻找可能的嫌疑者。
  就这样,案发不久,大约不到九点钟,两个治安警察遇到了正在附近街上行走的黑人少年,布兰登·巴特勒。他就住在这一带。布兰登还是个高中生,但是个头挺高,还挺壮实。他戴着眼镜,显得沉稳,说是看上去像二十岁,也能叫人信了。
  布兰登被警察拦下来。拦住他并没有任何别的理由,惟一的理由是凶手是个黑人青年,而他也是。一开始警察很客气,毕竟他们没有任何证据,不过是想在这个青年身上碰碰破案的运气。十五岁的布兰登没有经验,同意跟他们走一趟。他先被带往旅馆,让谋杀目击者试认。七十五岁的斯坦芬先生一看到布兰登就立即确认:这就是他所看到的凶手。老先生说了一句话,后来被检方在法庭上再三引用。他说:“我确信就是这个人杀害了我的妻子。我不会让一个无辜者坐牢。”于是,布兰登被带到警察局,几个小时之后,根据他签字的完整坦白书,他被以抢劫谋杀罪名正式逮捕。由于罪行的性质危险度高,此类案子,法官照例都不会容许嫌疑犯交保候审。所以,十五岁的布兰登,从那天开始,就蹲上监狱了。
  布兰登生长在一个普通黑人家庭,并不富裕,可是家庭和睦、宗教气氛浓厚。这个案子和辛普森案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被告没有钱去请大牌律师。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他可以得到一个免费的“公共律师”。公共律师收入不高,是纳税人交的税金支付他们的工资。根据“便宜没好货”的通则,也有很多人怀疑公共律师的素质是否可靠。
  反正,这个案子就这么落到了当地公共律师派屈克·麦克吉尼斯和安·芬奈尔手里。
  谁也没有注意到,在杰克逊维尔街头,还晃荡着两个法国人。他们不是轻松的旅游者,而是两个电影人,导演让·格拉维埃·德莱斯特拉德(Jean-de Lestrade),和制片人丹尼斯·庞塞特(Denis Poncet)。他们来到美国,是想以电影作为手段,进行一项跨国研究。通过拍摄案例,找出美、法两个国家在司法制度上的差异。天晓得他们怎么会恰好在这个时候来到这个并不起眼的城市,活像是上帝派来的一样。
  拍片子总要找个有意思的故事,作研究也要找个有代表性的案子。可是一开始,他们一无所获。他们稳住神儿,不久在法庭约见律师的时候,遇到了还未正式开审的布兰登。这个案子吸引了他们的注意力。事后导演回忆说:“布兰登·巴特勒的表情对我来说是奇特的。他似乎完全失落了。他的目光一直在寻找着那天并不在场的父母。那时,我一点不知道他是否有罪。可是,我很想拍摄他走向审判结果的过程。”
  经过一番努力,法庭批准他们拍摄律师工作和庭审。这就是我们看到的这个片子的来历。
  麦克吉尼斯律师是一个年近五十岁的“老枪”,几乎是烟头接烟尾地抽着。他说,他的工作一直就是为谋杀案的嫌犯作辩护。这个案子和辛普森案在开端处有其相似的地方,就是看上去被告已经没戏了。尽管后来律师表示,这样的案子根本不应该开审。可在我看来,根据现有的证据,大陪审团让它进入审理程序,几乎是必然的。
  公共律师并不像私人律师那样,挣着天文数字的诉讼费。但麦克吉尼斯律师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并不马虎。他仔细看了案卷,感觉“越来越愤怒”,显得斗志昂扬。他作了大量审前调查。正式开审,已经是案发半年之后的秋季了。
  在审判之前,布兰登的一家手拉着手,一起在低头祈祷:主啊!感谢你让麦克吉尼斯律师来帮助我们,他是一个了不起的律师。主啊,我们以你的圣名信任他,阿门!这真是很经典的美国民众的生活场景。摄影师在拍摄的时候,一定很兴奋。因为,这样的场景在他们的家乡法国,已经相当罕见了。
  第一个证人是刑侦警察威廉。他主持了目击者指认过程,也是第一个在警察局讯问布兰登的警官。检察官通过询问,向陪审团展示了威廉老资格的职业经历,潜台词就是:这样的专业侦探,办案过程不会违反程序,得出侦讯结果应该是正确的。
  辩护律师却通过询问,试图让陪审员了解:事实并非如此。被告初审中,陈述自己案发时间在家,九点遇上警察时是刚出门。而作为专业刑侦人员的威廉警官,没有做进一步核实。他没有去向布兰登的父母调查,儿子当时是否在家;没有去向周围的邻居调查,他们是否在什么时间看到布兰登出门。他虽然依据法律,答应为布兰登安排一个公共律师,却没有马上去做。第一场交锋之后,感觉这个不用花钱的公共律师还不错。
  第二个证人是应辩方要求出庭的。那是个捡易拉罐的老人,名叫史迪文。在案发第二天早上,他顺大街开着车,在垃圾箱找易拉罐。那一天他有了意外收获——一个女士的小挎包。打开一看,里面身份证等等一应俱全。杰克逊维尔不算是大城市,谋杀案早已通过电视传得家喻户晓。他马上悟到,这就是谋杀案的罪证。他给警察打了个电话,认为自己做了件好事。可他做梦也没想到,警察又来找他。开口就说:“小子,枪呢?”态度极恶劣。
  老人气糊涂了,说“我没见到枪,你想搜查就搜查,可我没拿什么枪”。按法律规定,没有法院开的搜查证,警察不能搜查,把警察拒之门外是你的权利。可是,假如你自己同意被搜查,那是你主动放弃权利。结果警察并没有搜查,好像诈一下没诈出来,也就算了。
  麦克吉尼斯律师通过提问,让老人讲述了自己的遭遇。他想通过老人的证词,让陪审员看到办案警察有诬陷倾向。不仅如此,他还注意到,老人捡出物证的垃圾箱,距作案现场有二十分钟车程。对于没有汽车的布兰登,那是很远的距离。而布兰登是在案发后九十分钟内,在案发地附近被截留的。九十分钟要跑这么个来回不是做不到,却也不轻松。律师还指出,从案发现场过来,有上千个垃圾桶,作案人偏偏扔在这里,可能有特别原因。他指出,那个垃圾桶附近是毒贩出没的贫民区,暗示警察没有在当地作应有的侦查。他还指出,这样的有盖垃圾桶,必须用手打开盖子才能扔东西,而刑侦人员甚至没有来采集指纹,很可能因此丧失了真正的破案机会。
  律师做得不错,可是这只是外围的迂回。看到这里,我不由地想,这个案子之所以会立案开审,关键是有了人证和嫌犯的认罪书。假如律师在这两点上没有突破,还是不能直穿核心,赢得突破。所以,进入核心证据的辩论才是要紧的。
  破案的第一个关键是人证。斯坦芬先生一口咬定,他看到的凶手就是被告,没有犹豫,也再没有改过口。这一点几乎无法再展开讨论。被告律师只能指出,斯坦芬先生第一眼看到被告说“就是他”的时候,他们之间的距离还相当远,不足确认。可是,老先生当时也马上表示,他还要走近些再次确认,然后他和被告几乎是面对面,仍然认定了被告正是凶手。
  破案的第二个关键是被告的认罪书。在这里出现了严重的争执。在法庭上,有关被告的认罪过程,检辩双方的证人,出现了两套断然相反、却又都能自圆其说的证词。
  检方的主要证人之一,是地方治安警察刑侦部的迈可·格鲁夫。在法庭上,他是这样描述布兰登的认罪过程的:迈可·格鲁夫走进审讯室的时候,布兰登对他说:“天哪,我真是很高兴能看到你”。格鲁夫于是问道:“那是一个意外吧?”布兰登点点头说:“是。我并不是有意要向受害者开枪。”说着,他拥抱着格鲁夫侦探,哭了起来。格鲁夫回抱了他。布兰登还说,受害者曾经对他恶眼相向。
  格鲁夫接着作证说:“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就凑在他耳边问:‘你为什么要枪杀这位女士?’他回答说:‘我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我只是要她的手提包。’他还说我把枪给扔了,却忘记扔在了哪里。我再追问凶器,他说放在一辆十八轮大卡车后面了。我对他说,我很感谢他的合作,可我不相信他是把枪放在什么卡车后面了。他这才说,我把枪扔在林子里了。”他们于是带嫌犯去林子里找枪。但没有找到。
  检察官通过询问,让格鲁夫侦探有机会坚决地否认自己违法逼供。被告律师则竭力想诱使他在法庭上承认自己撒谎,却没有成功。律师只能向陪审团暗示,这是个体重二百四十磅的前运动员,假如他攻击嫌犯,将是很严重的伤害。这样的暗示受到检察官的当庭反对。
  律师曾经指出,布兰登是戴着手铐被带往林子里的,假如他受到攻击,他无法反抗。格鲁夫侦探马上坚决地说,我不会容许任何人攻击他。言下之意,他本人就更不会攻击被告了。看得出,这是一个老资格的警官,作证时言辞恳切,应付得滴水不漏。
  其后,作认罪笔录的戴尼尔警官在法庭作证。他讲述的也是被告知罪认罪、自己陈述罪行的故事,和格鲁夫侦探讲述的情况完全契合。律师能够向陪审团指出的是,以第一人称书写的认罪书,只是戴尼尔警官的笔录,只有一个签名是被告的手笔。认罪书上“认下”的“罪行”,很可能是作笔录的警官自己的任意发挥。
  然而,这并不就能逆转形势。正如戴尼尔警官所说,大量的嫌疑犯文化水平很低,不能写或是懒得自己写。他经常作代录,这并不违反法律程序。他坦率承认,笔录是按着他自己的习惯用词作的,但他强调自己依据了被告陈述的事实。最后他按照程序,向被告宣读全文。被告同意,才签了字的。
  以上是警方的证词。
  辩方的主要证人,是被告布兰登自己。他在法庭上作证说:在见到迈可·格鲁夫的时候,他从来没有说过,他很高兴见到这位警察。他说格鲁夫侦探一开始对他谈体育运动,态度还好。可在他否认杀人之后,格鲁夫侦探开始用手指戳点他的胸部,说:“你这样的黑鬼总是叫我上火。”然后,在黄昏时分,他被几名警察带到林子里。其他人停在中途,而迈可·格鲁夫,独自把他带往林子深处。
  据布兰登回忆,格鲁夫侦探两次拳击了他的腹部,他被打得跪在地上。然后迈可·格鲁夫揪住他的衬衫拖起来,又在他的左眼打了一拳。他倒退了两三步,哭了。他被带回警察局,戴尼尔警官拿出一张纸,开始替他写认罪书。写完要他签字,还按着自己的手枪威胁说,不签要打死他。戴尼尔警官又打了他,使他一度短暂失去知觉。于是,他在警方写好的认罪书上签了字。
  这一段证词询问,辩方安排由安·芬奈尔律师主持。这样的安排大概不是随意的。芬奈尔是一名性情温和的中年女律师,她做这个城市的公共律师已经二十三年了。当她在询问布兰登遭遇的时候,她的态度和口气,时时在向陪审员们传达对被告的深切同情。最后,她要求布兰登当庭直接回答,他究竟是否杀了人。布兰登清楚地回答:没有。我从来没有去过那个旅馆。
  这段作证,辩方律师和证人的配合十分出色。
  这就是有关“被告认罪”的两套完全不同的说法,当然可以把陪审员引向完全相反的判断。辩方的进一步证据,是辩方为布兰登拍的照片。在照片上,他左眼下的脸部肿起了一块。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对警方逼供提供的物证。
  可布兰登是黑人,淤血造成的肤色改变,在照片上并不明显。布兰登是圆圆的脸,在照片上能够看出肿胀,却并不非常严重。假如从相反的角度去想,一方面照片上的伤害程度,与被告描述的攻击强度似乎并不完全相符。更进一步推理的话,自伤就也是一种可能。是否任何嫌犯,只要找机会给自己一个自伤,比如在监房里悄悄往自己脸上擂上一拳,就可以反控警方刑讯逼供、逃避惩罚?
  必须指出的是,有很多人相信格鲁夫警官的证词。当然,信任来自于他看上去聪明、和善。他和父亲都是这个城市的地方治安警察。所谓地方治安警察,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是社区民众推举信得过的人,出来为大家维持治安的。因此可见,这个家庭在当地是受到大家尊重的。针对这个案子,他的可信度还来自另一个理由:这位被指控为以“黑鬼”辱骂被告、殴打被告的格鲁夫警官,和被告一样也是一名黑人。
  辩方的另一个证人是被告的母亲。她的证词关键是所谓的“不在现场证明”。她作证说,自己在七点左右起床,然后她在家里两次看到布兰登。以期证明案发时被告在家,而不在作案现场。可是一方面,她对时间的判断,只是自己的起床习惯,并没有看钟表确定。另一方面,她提到两次看到被告,但在这两次其间,还是有一段缺乏证人证明布兰登“不在现场”的时间。
  被告母亲还作证说,自己第一次去探监是案发当晚,孩子一见到她就哭着对她说:“妈妈,我没干过,我没干过!可因为他们让我签了那张纸,我要在这个地方待一辈子了!”她说着,忍不住开始擦眼泪,布兰登也在下面流泪。场面很打动人,可是陪审员在法庭上永远是带着疑问的:作为母亲,她自然有强烈的救孩子的愿望,她的“不在现场”证明,是不是可靠呢?
  在证人全部作证结束的时候,是最后的结辩。在结辩中,州检察官海利·肖斯坦女士对陪审团逐条驳斥了辩方的证据。她指出,辩方说是几名警察合伙殴打陷害一个十五岁的孩子,这种耸人听闻的警察阴谋论是根本不足为信的。假如你们相信这种说法。那么,我建议你们在审判一结束就应该去打电话,通知联邦调查局,通知媒体等等,因为这是可怕的严重罪行。她还向陪审团出示了一张黑白照片,这是在被告认罪之后,由警方拍的例行照片。照片放得不算大,在这张照片上,似乎并不能看出被告有伤。检察官最后提醒陪审员们:你们应该再想想,这个案子是有人证的,目睹谋杀的斯坦芬先生指证了被告。仅人证这一项,我们就已经有了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证据。
  辩护律师麦克吉尼斯的结辩,风格完全不同,一开始就上升到“理论高度”。他的第一句话是:“温斯顿·丘吉尔经常说,在执行刑事法时,警察所采取的方式,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文明水平。”然后,他警告陪审团,这个城市的执法警察出了问题:“我们的麻烦大了!”他指出,在案发之后,警察有许多取证的事情可做,可是他们什么也不做,“就知道满大街去找黑人”。他问陪审团,你们难道会对这样的“证据”感到满意吗?他重复了被告在证词中讲述的警察逼供的情节,再次出示了布兰登带伤的脸部局部的彩色大照片。在结束的时候,他警告陪审员们:真正的罪犯仍然逍遥法外,因为警察失职。
  在结辩结束之后,法官宣布,今天就到此为止,大家回去清理一下自己的思路。第二天一早,十二名陪审员回到法庭。在他们开始长考判断之前,法官给出了指示。他向陪审员解释,所谓法律意义上的“合理怀疑”,是指这种“怀疑”来自思维推理,或者设想;或者证据互相冲突、或者证据不足。因此,假如你们发现自己面对的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不符”的判定;假如你们发现面对的不是“合理怀疑”,你们必须作出“罪名符合”的判定。
  这是一段相当拗口的话,却是美国司法审判的关键。哪怕再合理的推论,也不足以定罪。定罪必须有超越“合理怀疑”的确凿无疑的证据。所以,被告的辩护律师们常常说的一句话是:“合理怀疑”是我们的救星。在一般人看来,假如被告被发现有强烈的作案动机,应该对被告是不利的,但是在律师看来,远非如此。因为作案动机的存在,通常会引出人们逻辑合理的推论。就可能在这种强烈的逻辑力量下忽略证据,甚至自然而然地就以推理取代证据。这个时候,距离辩护取胜、被告被开释,也就不远了。这也是检察官要再三强调她掌握人证的原因,因为人证是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原告、被告和大家一起,看着陪审员们鱼贯进入只有他们能够进入的房间。法警锁上门,任何人不得再进入,不得干扰他们的判断过程。布兰登的父母和亲属能够做的事情,仍然是祈祷。
  仅仅四十五分钟,陪审团就宣布,他们已经得出了一致的判定。得到这个消息,大家都匆匆再次赶回法庭。
  在这个纪录片里,摄影者几乎一直没有插话,这个时候也忍不住了,我们听到他在镜头外向辩护律师发问:陪审团仅四十五分钟就得出判定,您觉得这是什么样的预兆?麦克吉尼斯律师回答说,真不知道,也许判定对我们有利,也许对检方有利。迟疑一会儿,他补了一句:我希望是对我们有利。
  法庭前,法警在招呼着关心该案的民众,进去旁听最后的判决。法庭里所有的人都显得紧张。
  陪审团宣布他们得出了结论:布兰登的两项控罪,一级谋杀和抢劫,都被判定与罪名不符。
  一直显得性格内向的布兰登,笑了。消息传出法庭,他的亲属们在欢呼雀跃。在辩护律师的办公走廊里,同事们在黑板上写上了祝贺胜诉的词句。那是11月21日,正是在感恩节前,对于布兰登一家来说,他们得到了上帝给予的最好的感恩节礼物。
  在法庭的旁听席上,整个审理过程中,始终坐着受害者的家属杰姆斯·斯坦芬先生和他的女儿。在这里他们是外乡人,他们的家是在佐治亚州的托卡瓦,离我们家只有五十英里。这地方虽然荒僻,却还小有名气。那是著名的美军王牌海军陆战队101师的诞生地。看着他们,确实有看着乡亲的感觉,他们的表情太叫人熟悉了。这样的人家都是辛勤劳动者。他们总是停不下来地在忙活,一般都很晚退休。只是在生命的最后几年,才开始享受晚年的安闲。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佛罗里达的海滨。出事的雷玛达也是他们经常歇脚的中档旅馆。现在,那里成了老先生的伤心之地。
  他们不是知识人,不会像辛普森案中的老高德曼那样发出警言:“正义没有得到伸张!我们输掉的不仅是一个官司,我们输掉的是一个美国!”然而我相信,在斯坦芬先生和女儿克制的面容后面,他们的失望和愤懑,一点也不比老高德曼少。更何况,对于斯坦芬先生来说,他是亲眼看到了凶手,指认了凶手,却眼睁睁看着被陪审员们放跑了。
  这个案子虽然不那么复杂,却和著名的辛普森案有着许多相似的地方。
  两个案子都是跨种族的谋杀案。被谋杀者都是白人,被告都是黑人。两个案子的检方分别都有相当强的证据。在辛普森一案中,是在被告家中取得了大量物证;在此案中,检方掌握目击人证和被告的认罪书。两个案子的辩护律师,都以控告警方诬陷为辩护依据。在两个案子中,对黑人的种族歧视都成为辩方律师的辩护策略之一。而且,在这两个案子中,警察的所谓“诬陷被告”都没有确凿证据。最后,两个案子的被告都被判定罪名不成立,当场开释。对于受害者,“正义”似乎都没有通过这场刑事审判得到“伸张”。
  辛普森案件的刑事审理部分,发展得如司法百科全书一般包罗万象,使得其他案子的审理,相比之下都黯然失色。再介绍这个相似的案子,好像没什么太大意思了。可是,那名大学生的问题在触动着我。她是一位读辛普森案的读者,在提出问题的时候,她刚刚放下书本。作为一个法律系的学生,她也应该比其他读者更容易抓住要领。在她读的书中已经提到,在刑事案件中,原告方是政府,力量强大。也提到:对辛普森是否有罪,从民众到法律专家,其实一直都存有分歧。她的问题在书中应该能够找到答案。那么,我在想是什么原因使她下意识地忽略她刚刚读到的内容,固执地认为受害者的权利被忽略、无人为他们伸张正义呢?
  人们有普遍的、同情受害者的天然倾向。在有一定证据的嫌疑者出现的时候,会不由自主地倾向于看到“证据被坐实、被告被定罪”。不然的话,就是“正义没有被伸张”,因为被告一放,就连“伸张”的“希望”都消失了。但是,把大学生的问题简单归结于这样的倾向,并不公平。
  在辛普森一案中,检方失败的关键,是作为主要证人的警官,在法庭上作了伪证。但深究他的伪证,那只是有关他个人私下对黑人的非议。整个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可以被证明是直接与案件证据相关的伪证,更没有警察诬陷的直接证据。仅仅据此,被告就被陪审团开释。这确实叫读案子的读者,无法轻易接受,咽下这口气。
  那么,我们回到这个“星期日谋杀案”。在这个案子中,检方的关键证据之一,只是处于“争执”状态。检方的警察证人,甚至没有任何证词,被证明是伪证,就连间接的都没有。警方与被告,即检辩双方的证人,只是互指对方为伪证,却都无法落实。而检方拥有的人证依在,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仍然被放走了。
  假如这个故事像辛普森刑事案一样到此结束,它就不是辛普森案的脚注,而只是一个翻版了。
  被告布兰登被当庭释放,在当地自然也引起一阵波澜。对于律师来说,目标就是胜诉。胜诉之后只需开香槟庆祝即可。后面的事情和他已经没有关系。可是在这个案子之后,我们没有看到辩护律师麦克吉尼斯过分地喜形于色,电影画面甚至出现了他沉重的背影,所配的画外音是他在法庭结辩的一段话:“现在,仍然有一个携带武器的罪犯,二十岁到二十五岁之间,他逍遥法外,还可能伤害更多的人,其原因是寻找真正罪犯的工作,在应该做的时候没有人做。”他并不满足于自己职业上的胜利,额外地开始了判决之后的进一步调查。
  几个月后,他终于了解到,有一名黑人少年曾透露了他自己是凶手,那也是一名高中生。最后收集的证据终于足以导致此案重开。这名被告不仅被起诉,并且在审判后,因有确凿证据,被陪审团判定罪名成立。受害人的正义终于延后地得到伸张。
  最后影片有短短的几秒钟,似乎是放慢了的镜头,却是我觉得最动人的瞬间:看上去仍然性格内敛的布兰登,牵着他心爱的短尾巴的大黄狗,自由地在街上散步。
  在这个时候,此案成为辛普森案的一个脚注。
  当一个人作为被告走上法庭,总是存在一些不利于他的人证物证。当被告呼冤,否认自己犯罪时,法庭程序惟一能够做的就是提取和分析证据。证人提供伪证不仅等于是有意陷害他人,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可能陷人于死地。容许伪证也就毁坏了整个司法程序的基础。因此,在美国伪证罪是可以重判的罪行。它追究的是伪证,即在法庭的誓言之下说谎的行为本身,而不分析其谎言内容是否有关紧要。这就是克林顿总统为一句看上去无关大局的谎言差点被弹劾的原因。
  可是,从星期日谋杀案中我们看到,伪证者往往心存无法查证的侥幸,加上保护自己的本能,不论司法制度对伪证的惩罚多么严厉,伪证依然频频出现。在此案中,虽然被告被还以清白,几名警察直至今天仍然否认他们打过布兰登。但是,假如要对他们提出“违法刑讯逼供”的刑事诉讼,仍然难以定罪。因为在这个时候,他们就成了被告,定罪同样需要扎实的证据。
  在此案中还可以看到,不仅可能存在有意的伪证,还可能存在“受害人指认错误”这样无心造成的错误证据。不要说可能有两个人同名同姓,长相相像——在这个案子中,我们看到被定罪的凶手和布兰登长得一点不像。可是一个高龄老人,处在惊愕之中,错认是可能的。
  这个案子的陪审员们,都是平常百姓,做的是和许多其他陪审团一样的事情。他们是在众多矛盾中平衡证据,猜测事实。必须承认,许多案子就是这样,没有如愿出现铁定的、不可动摇的证据。只要开庭时被告否认有罪,法庭最大的矛盾就已经成立,那就是检察官的指控和被告的无罪宣言。假如缺乏无可置疑的证据,美国的陪审团,根据我们前面提到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
  原则,一般就是放人。这样的“放”,当然有“错放”的风险,可是,假如不是这样,无数布兰登就必须含冤在狱中了却终生了。
  我看到过很多陪审员在工作结束之后,描述自己作出的判定选择时,心里如何充满矛盾,久久无法安宁。这就是司法判定必须面对的最基本事实:不是每一个案子都是铁证如山的,也没有一个十全十美的司法制度,能保证百分之百地明辨是非。因此,不能过度地追求审判台上的“正义伸张”。必须承认有“不能伸张”的时候,在那样的时候,不能追求“破案率”。因为误判更是双重的非正义——冤者入狱,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
  也正是这种事实上经常出现的权衡证据的困难,不仅造成陪审员沉重的心理负担,也造成一些无辜被告和家属的无助感觉。社会中总有一些人会被牵入官司,这是社会生活的一个部分。就像在日常生活中,灾难可能随时发生、人会产生无助无力的感受,这都是民众中宗教感情的自然源泉。在这部纪录片中,我们多次看到布兰登一家在各种场合祈祷。这让大家更真切地体会到,司法公正不是绝对的,不是你想要伸张正义就一定能够做到的。那是一个需要人类不断探讨的领域,欲速则不达。
  这也是本案法官在审判结束时,对布兰登一家说的:我希望你们回去以后为这个司法制度多做义工。因为是这个制度帮助了你们。法官很清楚,没有完美的司法制度,而只有相对好一些的、蒙冤者更少一些的制度。幻想没有意义,有意义的是大家努力,多做一些具体工作,帮助那些陷于困境的人。
  在这个“星期日谋杀案”出现新的转机之后,出现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那就是女检察官和格鲁夫警官公开表示,为布兰登的遭遇向他道歉。
  检察官的道歉是极为罕见的事情。因为她是代表国家和社会在寻求公正。这就是那名大学生问题的答案。谁在为受害者伸张正义?整个国家和社会其实有天然的、要为被告伸张正义的动力。所以,在一般文明社会,刑事审理的原告都不是受害者,而是国家的检察官(公诉人)与被告对簿公堂。其原因,是刑事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全,社会有强烈的动机委托政府找出案犯。假如一个凶手在逃,一个社区甚至一个城市都会鸡犬不宁。因此,社会总是会通过纳税聚集财富,养活大量的刑侦、执法警察和检察系统的法律人员为受害者寻求正义,也就是为社会寻求正常生活的保证。
  因此,为原告出面的检方,有一个重大的“优惠条件”,就是“主权豁免”。也就是说,刑侦执法人员、检察人员是在按照社会的委托行使国家主权。只要按照预定的司法程序做,就没有超出社会授权的范围,就是合法的。假如他们按照程序做,即使最后发现是错判了,也不能向他们追究法律责任。所以说刑事审判的被告,是面对着整个社会伸张正义的诉求和行动。
  在这个案子中,女检察官海利·肖斯坦没有任何违反程序的做法,她只是在得知真凶被找到之后,回想自己的起诉,曾经给了布兰登这个十五岁黑人少年以超常的精神压力,她便无法从个人的自责中解脱出来。虽然她不论从动机到行为,都没有错,那是她的工作,都是合法的。从她的道歉,也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司法公正之路的艰难。
  格鲁夫警官的道歉十分含糊,其诚意还是一个谜。他仍然否认自己违法逼供。不论他心里怎么想,大家一般也估计他不会承认具体的违规行为。因为那将会导致针对他的刑事诉讼。由于没有过得硬的证据,三位涉嫌逼供的警官都没有受到刑事定罪。但是格鲁夫警官从此离开了治安警察的岗位,另外两个留下的也被调离了刑侦部门。
  布兰登和政府达成和解,获得了五十万美元的补偿。其原因,是警察有明显的违规作业。他们一家试图建立一个基金会,以帮助同样可能遭受冤狱的人们。大家并不因为布兰登获得了经济补偿而减少对他的同情,正如布兰登的父亲所说,这孩子受到的精神创伤是长久难以愈合的。现在,布兰登不论去哪里,他都会带一只手机,里面储存着他们家庭律师的电话号码。他眼中的这个世界,将永远是不安全的、是不能信任的。
  最后,我还想说的是,这个故事和辛普森案相似的地方,是涉及了种族问题。记录这个案子的法国导演,在他的成功之后的讲话中,曾经背诵了他心目中“美国最伟大的人物马丁·路德·金”的一段话,就是那段世界闻名的、对种族和睦相处的“梦想”。然后说:他们是在马丁·路德·金的梦想三十八年之后,拍摄了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少年,仅仅因为他是黑人、在犯罪现场附近大街上行走,就被扣留、逮捕和送往监狱。如果说我们是在作着记录,那是因为我们相信,作为讲述故事的人,我们能够帮助这样的梦想成真”。
  那是一段很动人的讲话。这段“仅仅因为是黑人”,在街上走都会因种族歧视而获罪的说法,最初来自被告律师的法庭辩护。他和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一样,强调了警察的种族歧视导致了本案的诬陷与冤狱。由于“星期日谋杀案”的真凶被定罪,布兰登被洗刷,这段话在相关文章中被广泛地正面引用,使得该案的种族色彩日益强烈。
  然而,假如我们冷静地去看。这段颇为动情的话却并不完全与事实相符。而是抽去前提,换掉了概念。
  不错,警察是因为布兰登的肤色而在大街上截留了他。可是事件的前提,是在杰克逊维尔市,有人目击一名黑人杀了人。我们可以想象,假如目击凶杀的老先生看到的是一名白人凶手,急于破案的警察截留的目标就会完全不同。也就是说,刻意做种族文章,看上去似乎在提升意义,事实上却大大削弱了该案的警讯内涵,无意中减轻了这个城市中公民权利丧失的危险度。并不是如人们所说,黑人在街上走没有保障,而是在警察滥权之下,任何人都没有安全的保障。这不是种族问题,而是如何遏制警察滥权的问题,是如何维护法律和司法程序,竭力为每一个个人追求司法公正的问题。
  事实上,诬陷布兰登、刑讯逼供的主嫌格鲁夫警官,本人就是一名黑人。而为黑人少年布兰登辩护成功的两名律师都是白人。在判定布兰登罪名不成立的十二名陪审员中,有一多半是白人。从种族问题的角度切入,这兴许还是一个相当正面的例子。
  在这里经常出现的、对种族问题的此类不确切描述。起因于人们尤其是知识阶层,有很强烈的、要表达自己对弱者深切同情,以及要挺身为底层代言的倾向。这是知识阶层由来已久、经久不息的一个情结。这也恰恰旁证了知识阶层和底层事实上的本质差异。这种差异给知识阶层带来越多的不安,他们产生这种表达的意向就越趋强烈。无疑,贫穷与恶劣的生活状态导致罪恶。可是,对这种联系的探究,应该引出的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如何消除贫困、消灭罪恶根源的研究和行动,而不是对已经结出的罪恶之果表达泛滥的同情,不论这个恶果是个别的罪犯或是群体的暴民。道理很简单:任何罪行都是有受害者的。而知识阶层假如放弃面对犯罪行为的道德立场,甚至提供过分的借口和“理解”,不仅无助于弱势群体自身的演进,甚至可能将他们带入更为危险的困惑和歧途。这是另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以后再找机会展开吧。
  因此,我更愿意忽略这位法国导演在讲话中续貂的种族渲染,而记住他在同一段讲话中,对这个质朴而精彩的纪录影片所下的简短定义。他说:“我们的影片在描述公正,讲述的是每一个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他所拥有的、被假定为无罪的权利。”
  那是他在2002年奥斯卡金像奖颁发仪式上的讲话。他们拍摄的这部《谋杀,发生在星期日早晨》获得这年颁发的最佳纪录片奖。回想初看影片时的生疏,不由笑话自己,真是孤陋寡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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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利拦截:警察的权力
  1995年10月13日,迈阿密警察局接到一个匿名的电话举报,某汽车站上有三个黑人青年,其中那个穿花格汗衫的,身上藏有一把手枪。两个警察在六分钟后风驰电掣到达这个汽车站,果然看到三个黑人男子站在那儿,一副无所事事的样子。警察上前,命令他们举手放在车顶上,果然从那个花格汗衫,叫JL的人身上搜出了一把手枪。
  JL还有十天才十六岁。按照州法律,没有执照携带武器、不足十八岁携带武器,都是非法的。但是在法庭上,他的辩护律师却说,警察平白无故地在马路上搜查一个人,本身也是非法的。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执法人员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搜查,匿名举报不算理由。既然警察的搜查是违法的,那么搜出来的东西就不能作为证据。法庭同意了辩护律师提出的排斥证据的动议。警察局讨了没趣,只得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警察局接到举报,有理由搜查,这样的搜查是合法的。可是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上诉法院裁定,认为根据宪法,这样的搜查是违法的。2000年3月28日,联邦最高法院对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作出一致的最终裁决:单纯依靠匿名举报而没有其他线索和证据,警察没有权力在马路上拦截或搜查公民。
  可是,就在此前不久的1月12日,联邦最高法院刚对另一个涉及警察权力的案子作出裁决,那是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一案。
  故事发生在1995年9月9日,芝加哥警察局的便衣警察诺兰和哈维驱车在一个毒品高犯罪率地区巡逻。他们看到墙边一个男子,也就是本案被告沃德罗拿着一个黑包。这男子看到自己被人注意,突然撒腿就跑。警察立即掉头,驱车转弯包抄,最后把逃跑的人逼进一个死角。警察诺兰立即下车,从沃德罗的包里搜出了手枪和子弹。在法庭上,被告辩护律师提出动议,警察无缘无故地拦截和搜查平民是违法的,所以搜到的手枪不能作为证据上法庭,搜到了也不算。但是法庭不同意,认为警察在这种情况下的搜查是合法的。沃德罗是有前科的人,法庭判他非法持有武器罪。上诉法庭这次却认为,突然撒腿逃跑不足以成为合理的怀疑,使得警察可以合法地拦截和搜查。判决就给推翻了。再次上诉后,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支持了上诉法院的裁定,这次,联邦最高法院却推翻了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认定警察如果发现可疑行为的蛛丝马迹,可以作为合理的怀疑,有权根据这种怀疑拦截和搜查,这样做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是合法的。
  警察是一种合法暴力机构。美国警察身上,枪、警棍、辣椒水、手铐,一应俱全,随时随地可以使用,有时候一点小事就会把人铐起来。妇孺皆知的常识是,警察必须得到法庭的搜查许可才可以搜查公民的家。对于公民来说,“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警察如果没有法庭的搜查证,不要说搜查,就是进人家的大门都要经过主人同意,主人不高兴起来叫警察滚蛋,警察就不敢耽搁。可是在街上就不一样。按照现行的法律,警察在街上有权拦住有嫌疑的人,必要时可以搜身。这也好理解,因为大街上是公共场所,警察有责任防止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众安全。
  可是真的做起来,事情常常不是那么简单清楚。纽约市有个无家可归者,中国人的说法就是乞丐,常年住在公园的一个废弃不用的垃圾箱里。警察在调查一件刑案的时候,搜查了这个垃圾箱,当然没有想到要去法庭申请搜查证。结果是搜出了一些违法的东西。法庭上,这个无家可归者的辩护律师说,犯了法的是警察。无家可归者长期住在这儿,他的全部家当就在垃圾箱里,那里头全部是他的私人物品,所以这个废弃的垃圾箱是他的“家”,警察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地搜查了一个公民的家。这个废弃的垃圾箱到底应该算是公共场所还是一个私人的家,要你说你一下子还真可能说不上来。
  警察拦截搜查的合法性判定,最经典的判决是联邦最高法院1968年的泰利诉俄亥俄州一案。在那个案子中,警察看到一个人在街上边走边往一家商店里看,走过去以后又回头走,还是往这家商店看。走过以后跟另一个人窃窃私语,那另一个人也来回往这商店看。如此往复,这两个人反复来回看这家商店十来次。然后他们跟第三个人一起打算离开这儿。这时候,警察觉得这些人非常可疑,决定上前拦截,结果在他们身上搜出了非法携带的武器。
  辩护律师认为,一个公民来回看一家商店,并不是不正当的行为,警察没有权力怀疑这样的行为从而拦截和搜查一个并无非法行为的公民。但是最高法院裁定,警察在对可疑行为有足够怀疑理由的前提下,有权在大街上拦截和搜查,这样的拦截和搜查没有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从此,这种拦截和搜查在美国法律中就被叫做“泰利拦截”。警察实行泰利拦截是合法的。问题是要判断怎样的理由才能构成泰利拦截的法律依据。
  最高法院在一系列判定中一再强调,泰利拦截不能滥用,比如说不能过度使用暴力,不能有种族歧视的倾向,等等。这后面一点,特别受到民权组织的重视。有统计数字表明,黑人受到警察拦截的比例远高于正常的人口比。但是,到底警察的行为是否违法,只能个案处理,不能笼统地一概而论。于是,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的个案就带有法律解释的意义,受到普遍的关注。
  前述两个案子,伊利诺伊州诉沃德罗的裁定容易理解,佛罗里达州诉JL一案却使全国警察十分震惊。以后,他们在接到匿名举报的时候,采取行动前就不得不三思而行。为什么这样?代表最高法院宣布裁定的女大法官金斯堡一言道破:如果允许警察以匿名举报为由拦截搜查,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就都受到了威胁。
  这是典型的美国观念: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限制,否则权力就难免被滥用。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在裁定有关警察行为的上诉案的时候,从来不考虑案中警察事实上的搜查结果如何。前面所提到的案子中,警察拦截搜查是否合法,和搜查的结果没有关系,和被搜查者事实上是好人还是歹徒没有关系。对警察权力的限制,开始于行为的发生之前,而不考虑行为的结果。这里面的逻辑非常清楚,尽管在上面所述的三个案子中,警察事实上都搜出了武器,避免了潜在的犯罪事件,客观上对社会安全是有利的,但是如果以成败来考量警察权力的范围,就会在事实上鼓励警察滥用权力。
  美国的警察经常是新闻里的主角,也经常被卷到官司里面。其原因是,在美国这样一个国家里,警察必定是一种十分活跃十分积极的力量,否则社会治安更不能保障了。一般地说,在美国不提倡普通人见到暴力罪行时挺身而出和歹徒搏斗,相反人们还经常得到官方告诫,在一些危险的场合,不要试图采取行动,只呼吁人们尽快报告警察。人们理所当然地认为,治安是警察的活儿。治安不好,人们就抱怨警察。可是,歹徒脸上并不刻字,警察太卖力了,就难免和好人磕磕碰碰。美国人对政府权力的自我膨胀特别敏感,一有磕碰就立即抱怨警察滥用权力。
  普通人和警察打交道的机会并不多,经常发生的是寻求帮助,比如问个路之类的。但是几乎所有人都和警察打过至少若干交道,那就是吃交通罚单,因为开车超速是非常容易发生的。一般情况下,让警察抓住超速的人都乖乖认罚,接下罚单,寄出支票。不过,法理上讲,这并不是说:只要是官兵捉强盗,捉到的就是强盗。罚单上都写明,这是政府行政分支的警察对你超速犯法作出指控,你可以抗辩,某月某日某时到法庭,由法庭来作出裁决。法庭是属于政府的司法分支,和警察所属的行政分支是分开的。
  如果你有闲工夫打这样的小官司,千方百计找点理由出来,通常可以减轻一些惩罚。法律规定,你有权要求警察出示证据,比如测速仪的记录,你还有权找专家检查警察的测速仪是否准确,如此等等。要是警察让你给找到了茬,那么你多半是可以逃脱了。在法庭上你和警察是平等的,所以罚你的警察也必须准时出庭。你还有权以工作或家庭的理由要求法庭改变开庭日期。如果到开庭的时候,警察偏偏很忙而到不了法庭,法庭就必须以放弃指控处理,你就躲过这张罚单,省下一百多块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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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国家征用权的条件
  6月24日广播里有一条两分钟的新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一天对众所瞩目的“柯罗诉新伦敦市案”(Susette Kelo v. City of New London)作出了裁决,维护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对新伦敦市一项征地计划的判决。公共电台著名法律评论员尼娜·图根博格指出,此案的意义是,最高法院对“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这一概念作出了又一次解释。
  一、泰晤士河边的新伦敦市
  新伦敦市在康涅狄格州,坐落在河边,这条河也叫泰晤士河。历史上,它是个依靠军事基地生存的城市。美国海军原来在这里有一个潜艇基地,军事基地给地方经济带来了活力。1996年,联邦政府裁军,关闭了这个基地,解雇了一千五百名雇员。小城失去经济支柱,迅速走向萧条。两年后的1998年,小城失业率为州平均失业率的两倍,人口流失,居民人数下降到近八十年来的最低点,只有两万四千人。
  这个小城面临严重危机,濒临衰亡。这种状况刺激了州政府和地方官员去考虑如何复苏经济、挽救小城的方案。方案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规划原海军基地所在区域的发展。小城原来有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叫NLDC,宗旨就是协助本镇经济发展。此时他们开始恢复活动,参与规划。
  1998年1月,州政府批准发行五百三十五万美元债券,资助NLDC的经济规划活动;发行一千万美元的债券,集资在原海军基地撤走的地区,建一个州立公园。州政府计划宣布之后,同年2月份,一家大医药公司宣布他们愿意在紧挨着州立公园的地方,投资三亿美元资金建立一个研究机构。当地经济规划者们希望这个研究机构,就像当年军事基地一样,能够带来工作机会,从而激活小城经济。
  经过一系列审查,州政府批准了NLDC作出的九十英亩土地的规划,规划包括水边旅馆、商业区、州立公园和联邦海防警卫队博物馆、新住宅区以及小城住宅区与州立公园连接的步行道、码头、水边游览路线等等,还规划了留给办公和商业发展的用地。市政府随之也批准了规划。这一计划需要征地,这就是本案涉及的新伦敦市征地计划。这一征地,涉及一些私有土地拥有者,其中有本案原告柯罗女士。1997年柯罗买了中意的水边小屋,心满意足安顿下来。征地对她来说,如同晴天霹雳。
  据报道,大多数人对赔偿费感到满意。邻居们都拿着赔偿费搬走了。对于被征用土地的人来说,就是价格公平,他们也还是有牺牲的:住房和环境是家庭生活的载体,除了硬件价值,还有很多感情和其他因素,不是论钱就能算得清的。柯罗的一个邻居,就在这里住了几代人,整整一百年。这里有稳定的邻里关系和社区生活。这一来,老街坊们都散了。
  柯罗不愿搬家,虽然政府给出的征地补偿金并不低,她还是在自己家门口挂上大大的牌子“此屋不售”,宣称不论给多少钱,她就是不搬,还一纸告进了法院。
  二、此案涉及的概念
  这个案子一路走了好几个法院,最后才来到联邦最高法院。
  现代城市发展过程中,必然涉及征地。美国从北美殖民时期就强调保护土地和房屋的私有财产权,所谓“家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大量土地为私人拥有,在交通和城市发展中,征用私地的情况就非常普遍。土地征收为两种,一种是私人开发商收购,一种是公家征用。
  美国的城市开发公私界限比较清楚,一般是政府规划,私人开发。房地产开发都是私人经营,他们必须先服从政府的城市规划。符合规划条件,由开发商解决开发区的原私人财产。如何解决呢?
  法律不容许强制私人之间的利益转移。不论该房地产商是谁,商业开发性质就是私人谋利。房地产商可以商购私产,不可强拔钉子。法律认为,每个人的利益由自己判定,别人无权插嘴。虽然房子市场价值有限,可是个人对房子的感情可以是无价之宝。业主愿意接受出价放弃某种利益,是他自己的事情,可法律无权强制他放弃。美国的开发商和原地产主之所以不冲突,是因为这种收购是买卖关系,按照市场规律,讲的是自愿买卖,公平交易。价钱谈不拢则买卖就做不成。开发商只要算下来合算,可能付出高于当时市场价格的代价收购。万一有人不论什么价格都死活不卖,开发商也无权强制收购。开发商解决钉子户,只能依靠优价购买。大多数开发的私产问题,就这样“私了”消化了。
  但是自从有人类社会,就有公与私的问题。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也有“公”要求“私”让步的时候。最容易碰到的,就是公用事业发展要征用私人的房屋土地。合法的公地征用,法律支持“私”向“公”的利益转移,可以强制执行。最典型的例子是修路,不能因为一个钉子户,大家就此路不通。国家可以征用私人土地,如果公私发生矛盾,则有法院裁决。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支持国家的征地,下达拆迁命令呢?
  此案是政府作出的城市开发规划,它涉及一个重要概念,“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国家征用权是英美法系中一个历史悠久的概念,它是指政府实体为公共目的征用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将其转为公用,同时支付合理补偿的权力。据说,这个概念源于17世纪法学家格劳修斯(Grotius)提出的“eminens dominium”一语。他认为,为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拥有征用或破坏某些私有财产的权力;但他同时认为,国家如此行事时,有义务补偿物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在美国,国家征用权必须受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制约,即必须对原主作出适当补偿。宪法第五修正案承认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征用私人财产而不对原主作出适当赔偿是违宪的。在这一前提下,任何财产如果有必要定为公用,就不能免于被征用。美国国会不仅有权征用任何私有土地,而且可以征用州的土地,不管征用是否会对该州的项目产生影响。
  正因为国家保护私人财产权,所以“国家征用权”概念是一项受到严格限制的权力。这一概念在法理上有两个核心要件:“公用(public use)”和“合理赔偿(just compensation)”。
  从“合理赔偿”来说,卖房本身有“价格”和“意愿”两方面。在征地中得到的赔偿,即使作为“卖房价格”是“宽”的,但是论“意愿”房主仍然是在作出牺牲。“合理补偿”强调“合理”,在美国就是“公平市场价格”。国家征用私地也不能随意多给补偿费,因为征用开支用的是纳税人的钱。被征用者如果认为征用补偿金(condemnation award)不合理的时候,可以告上法庭,寻求司法裁决,并且有权要求让由普通民众组成的陪审团来作出判决。
  对征地的“公用”目的有怀疑,也可以走向法庭寻求仲裁。柯罗把官司打上法庭,就是对征地用途有疑问,这次征地是包括一部分商业区的经济开发。她质疑这不符合“国家征用权”中对“公用”的法律界定。
  法庭判定符合“公用”和“合理赔偿”这两个条件的时候,可以下达拆迁命令。
  三、此案的关键
  此案中的原告宣称自己的财产为“非卖品”,因此不涉及征用补偿金是否合理,而是涉及“国家征用权”中的“公用”概念。
  这个案子的特别,是新伦敦市政府征用土地的“公用”目的,不像修公路铁路那样清楚无疑,它的征用目的是“发展城市经济”,包括商业区在内的新区开发,形式上就像一般的商业开发。由于政府本身不拥有开发企业,没有国营州营公司,市政开发项目必须委托私人开发公司完成。人们质疑的是,它是不是由政府的开发计划来把土地的使用权从原主手里转到其他私人的手里。
  最高法院注意到,在康州几个法院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们虽然对裁决有分歧,但是都确定,在这个规划案子里,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主要是审核:一,政府征用特定的土地,是否确属城市合理、必须的发展,并且符合“公用”这一要求;二,征用的土地是否确属合理的预期发展计划,也就是有没有过度征用。最高法院并不重新审视规划细节,那是下级法院的事情。最高法院是裁定前面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宪。
  结果,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裁决,维护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的裁决,认为新伦敦市的征用土地计划,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只要满足宪法第五修正案的要求,对原主作出合理的补偿,这一计划就符合“国家征用权”的标准,康涅狄格州政府和新伦敦市政府动用“国家征用权”就是合法的。
  最高法院的裁决只有一票之差,说明这是一个有重大争议的裁决,其原因在于此案的“公用”概念在具体实施中,必须有私人开发商的参与。这就产生了是否会损害民众私人利益而输利于大企业的疑问。最高法院著名女大法官欧康诺表示反对,在最高法院意见书后附加了篇幅更长的反对意见,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等另外三位大法官附议支持了欧康诺大法官的反对意见。
  《纽约时报》刊登了来自民间的不同意见。支持者认为,这一裁决保障“公用”土地,维护了公众的利益;反对者担心,以后地方政府是否可以利用这个案子的判决,以政府行为滥用“国家征用权”。其实,最高法院并没有说以后凡是商业开发,政府都可以征地。它是针对新伦敦市的案情,确认政府以协助商业开发的形式,来推动社区的公共利益,可以算是符合“公用”的法律要求,从而是可以动用“国家征用权”这一概念的。至于作出合理补偿,并且在征地、招标、承包等开发过程中实行公开透明的程序,符合现有法律的约束,这几乎是不言而喻的要求。
  此案的裁决,只是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了动用“国家征用权”,必须以“公用”和“合理赔偿”为原则,只有这样才不致破坏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五比四裁决,传达了最高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谨慎,因为对“国家征用权”的适用范围作出一次新的解释,可能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一票之差表明,大法官们都意识到,“国家征用权”的滥用,会侵犯私人财产,破坏国家作为基础的财产制度。
  这是司法系统在对公私作出又一次细致的界定,什么是“公”,不是光靠政府官员说了算。
  四、社会制度健全才能保障正当的法律执行
  征地很少引出社会风波,一是在法律上清楚划出公私界限,二是透明、正当的程序,三是有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在这样的前提下,只要征地合法,法律支持政府强行执法,做征地钉子户就没有意义。关键是争得“合理赔偿”。
  从“柯罗对新伦敦市”一案我们看到,不论是宪法第五修正案,还是“国家征用权”,都只是简要大原则,却必须面对千变万化的复杂情况。纸上法律容易完美,执行过程中的环环节节却可能百弊丛生。因此,对每一个宣称是“公用”的项目,都必须有一系列的审核程序,向公众公布计划细节:立项前的接受民众质疑,独立审核部门的审查,项目涉及私人承包必须严格招标等等。同时,还必须接受民间和媒体的调查,全方位地确认是否假公济私、是否有私下的利益输送。在发生类似柯罗一案的争议时,还必须有独立司法来对具体项目,对“公用”作出审查、解释和界定。每一个项目,只要有疑问,都有权利要求司法仲裁。
  保护私人财产,不等于社会绝对不要求私人为社会作出合理牺牲。关键是以“公用”的名义征收私产,在执行中要做到合理行使“国家征用权”,最终必须依靠社会整体制度的健全和复杂运作,其中包括一些看上去和征地毫不相干的部分,例如新闻监督的健全、民间社会的发达等等。只有公私划分的每一步都是透明的、有社会公信力的,社会才有权要求个人作出有补偿的合理牺牲。这时,仍然可能会有个人是不满意的,但社会却不会积累大规模的怨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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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丽之死提出的问题
  
  小时候看莎士比亚戏剧,看不懂哈姆雷特的痛苦:“活着还是死去,这是一个问题”——想这算什么问题,还用得着问。不是说好死不如赖活着吗?长大经历得多了才知道,当人们面对活着还是死去这样的两难困境而找不到答案的时候,那就是真正的悲剧。
  在2005年3月中下旬的两个星期里,美国朝野为一个女人的生死两难而分裂成两个阵营。这个女人叫泰丽·夏沃(Terri Schiavo)。
  一、十五年生死之间
  1990年春天,26岁的泰丽因体内钾失衡导致心脏停跳、缺氧而造成对大脑永久性伤害。泰丽失去吞咽的能力,失去意识,她的生命必须用营养管维持。法庭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指定她的丈夫麦克·夏沃为她的法定监护人。1992年,州法庭陪审团认定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判决一百万元赔偿,其中七十万专门用于泰丽的护理。
  泰丽的父母辛德勒夫妇,以前和女儿女婿相处得非常好。老两口从北方宾夕法尼亚搬到南方佛罗里达来生活,小两口随后也搬了过来。泰丽残废以后,一开始辛德勒夫妇把女儿接到家里,女婿麦克也一起搬来,以便照顾泰丽。后来他们将泰丽送进专门的护理医院,辛德勒夫妇申请改变泰丽的监护人没有成功。
  1998年,麦克向法庭提出,由于泰丽处于“持续植物状态”,申请法庭下令撤掉泰丽的营养管。他说,泰丽自己不愿意这样没有知觉、没有意识的生活。他说,他以前和泰丽一起出席一个葬礼的时候,泰丽曾经说过这样的话。所以,他坚持说撤掉营养管而死去是泰丽自己的意愿。而泰丽的父母辛德勒夫妇却坚决反对,他们寄希望于医学的奇迹。泰丽的丈夫和父母,从此为泰丽的生和死开始了长达七年的司法诉讼。
  2000年,佛罗里达州法官格列尔判决,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可以将泰丽的营养管除去。这一判决的依据是,佛罗里达州法律允许对没有康复可能的“持续植物状态”的病人停止医药和营养,只要病人本人没有留下反对的遗嘱,或者代表病人的监护人提出申请。2001年4月24日,泰丽的营养管第一次撤除,辛德勒夫妇立即提出上诉,两天后州上诉法庭下令,此案应重审,在重审期间仍然使用营养管来维持泰丽的生命。
  2002年,州上诉法院对此案听证。有三个医生,其中两个是丈夫麦克指定的,一个是法庭指定的,在法庭上作证说,泰丽处于“持续植物状态”,没有康复希望。但是父母指定的两个医生作证说,泰丽仍然有可能恢复。法官特列尔再一次判决,可以撤除泰丽的营养管,但是这一次不是立即执行,而让泰丽父母有上诉的时间。
  结果,泰丽的父母在州上诉法院的上诉失败,州上诉法院维持特列尔法官的原判。2003年10月15日,特列尔法官第二次下令撤除泰丽的营养管。这时,此事已经惊动了佛罗里达州的立法议会。州议会通过了一个紧急法案,授权州长杰布·布什可以阻止执行法庭的这一判决。佛罗里达州州长是布什总统的弟弟。此法案被称为“泰丽法”。法案通过两个小时后,杰布州长命令重接泰丽的营养管。这一次,泰丽的营养管中止了六天,但是泰丽仍然活着。
  2004年9月23日,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裁决,泰丽法是不适当地干预了本来属于司法决定的职权,作为行政首脑的州长,无权阻止法庭的命令,因此此法是违宪的,宣布无效。州长随之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
  2005年1月24日,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佛罗里达州州长的上诉。州法官格列尔随之确定,3月18日可以撤除泰丽的营养管。2月28日,泰丽的父母向法官格列尔提出,让他们的女儿泰丽和丈夫麦克离婚,重新指定监护人。格列尔驳回了这一申请。泰丽父母提出上诉。3月16日,佛罗里达上诉法院驳回了泰丽父母的上诉。
  3月18日到了。泰丽的父母和他们的支持者,将他们的请愿转移到联邦首都华盛顿,向国会议员们发出呼吁。整个案件发生在佛罗里达,是在州法律的框架下走的州司法程序,根据美国的联邦制度和分权原则,国会议员们鞭长莫及。可是营养管一旦撤除,泰丽只能维持一到两星期的生命。国会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向泰丽和她丈夫下达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传票,想用这种方式来临时阻挡拔管。州法官格列尔下令禁止执行这一传票,理由是联邦国会没有权力来干预州法庭的命令实施。众议院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紧急上诉,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干预,遭到最高法院拒绝。
  泰丽的营养管第三次被拔掉。如果没有外力干预,她将不可避免地在今后一两周里死去。泰丽的丈夫说,这正是泰丽自己愿意的,“这是泰丽的愿望,这是泰丽的选择”,麦克是为泰丽的愿望得到实现而努力,是在争取泰丽“死的权利”。不愿这样活着,就有权“尊严地死去”。而泰丽的父母说,他们的女儿还活着,是想继续活下去的,活下去才是泰丽的愿望,现在他们是在争取泰丽“生的权利”。
  泰丽一案,惊动了社会。双方都有社会上的支持。泰丽的父母,却已经穷尽了州里的一切司法的和政治的途径。3月18日后,他们只能再一次向联邦政府的立法和行政分支呼吁。在此后的两周里,当他们的女儿在死亡面前徘徊的时候,生和死的两难困境,再一次惊动了联邦政府和佛罗里达州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分支,惊动了全国所有媒体,惊动了全美国几乎所有老百姓。支持丈夫麦克的和同情父母辛德勒夫妇的,形成了两大诉求阵营。这一次理念的对抗,暴露了美国社会的矛盾,也为我们观察美国社会面临矛盾和困境时的因应方式,提供了一个机会。
  二、制度舞台上各有角色
  美国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行两百年,和美国政治精英阶层在基本原则上的一致性分不开。
  从建国开始出现政党政治,就有了反对派。两百多年前伟大的托马斯·杰弗逊就是以一个反对派的身份被选为第三任总统的。反对和抗议的声音,是美国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角色。从两百年前的议会当堂打架,出门决斗,到今天议会的限时限刻发言,变化的是政治家们的风俗习惯,没有变的是反对派始终存在,已成为一种正常生态。而这种政治对抗之所以能够良性运行,从不出轨,并不是制度本身提供了保证,而是取决于政治家们在原则和政治道德上的一致。这种一致认识就是,在一个“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国家,政治家必须尊重游戏规则,尊重公平原则。民主政治游戏有策略、有风险,也有“擦边球”,可是违反规则,一意孤行却是道德上不可取的,弄不好会一败涂地而不可收拾。
  这一次在泰丽一案上,以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们为主的保守派,打了一次擦边球。
  当泰丽父母一方在穷尽佛罗里达州司法程序以后呼吁到联邦首都的时候,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即使想干预此事,也面临两大障碍。
  第一是联邦制度的障碍。根据美国宪法和传统,泰丽一案涉及的有关婚姻、家庭、监护权、医疗救护等法律,是属于州一级的管辖范围,联邦政府没有权力干预这一类涉及民众个人家庭生活的事务。佛罗里达州法庭为泰丽一案展开的司法程序得出了结论,布什总统等人即使有意见,要干涉也师出无名。第二是分权制衡的障碍。泰丽一案性质上是一件民事诉讼案,要走的是司法途径,它已经用了整整七年展开州一级的正常司法程序。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和作为立法议员的民意代表干预司法是违法的。他们即使看到了这一事件对宣扬他们的政治理念是个机会,即使认为站出来可以吸引和团结保守派民众,有利于自己的选票,可是按照三权分立的规则,他们必须先找到美国法制可以容纳的一个途径才行。
  国会共和党领袖找到的途径就是,在联邦国会通过一项法案,使得联邦法庭可以对此案进行复审。
  巧的是3月18日后国会正是两个星期的复活节休会期间。复活节是一个不大不小的节日,国会有传统的休假,让国会议员回到家乡选区,有机会和自己的选民沟通,也可以利用这个时间展开自己的计划活动。所以,此时大部分议员不在首都华盛顿,而是在各自的家乡,有些是在国外。
  按照宪法规定,法案必须在参众两院分别以多数票通过,交总统签署生效。国会休会对通过这样一个法案有利有弊。有利的是,参众两院仍然可以宣布开会,对所递交的法案进行表决。如果没有反对的话,可以采用当场口头表决的方式通过,有几个人到场都算数,而不必要求达到法定人数。这一表决方式必须预先表决通过,其条件是不能有反对的人。如果有人反对,则依法必须召集到法定人数的议员,即半数以上的人到场,表决才有效。
  3月19日星期六,参众两院领袖为起草一个两院都能够接受的法案而加班。这种法案,由联邦立法机构发起,涉及联邦政府司法管辖权的扩大,相当于权力的重新划分,即使是很小的变化,也属于制度性的改变游戏规则,必然会引起质疑和反对,是难度最大的法案。通常这种法案从提起到通过要经过漫长的辩论,旷日持久。可是泰丽却不能等。所以参议院一方能够接受的法案,只能是十分有限的,讲明专门针对泰丽·夏沃这一个案,让联邦法庭破例复审。偏偏众议院的传统是不对个案立法。而且,如果法案针对泰丽个案,而泰丽丈夫一方认为,拔掉泰丽的营养管是泰丽争取到了“死的权利”,是一种个人权利,那么国会立法干预此个案,就有侵犯个人权利的嫌疑。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是一种惩罚。国会对特定个人或群体立这种惩罚性的法案,相当于“褫夺公权之法案”,是美国宪法明文禁止的。
  经过星期六一天的努力,终于搞出了一个参众两院的妥协法案的草案。这一法案第一句就是,这是一个对泰丽·夏沃父母的司法救济法案。法案共九款,十分简单,用谨慎的措辞,允许联邦法庭对此案进行复审。法案规定了司法救济的程序、时间,并且明确规定,此法案对美国联邦和各州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没有改变,对联邦和各州有关“协助自杀”的法律没有改变,此法案对未来立法不形成先例,对1990年的病人自主决定法案没有改变。从这一法案的措辞可以看出,起草的人完全明白他们踩着了游戏规则,一不小心就是犯规。
  第二天是星期天,媒体报道从下午开始的参众两院分别对此法案的表决。法案一旦通过,将用飞机送给正在外地度假的布什总统签字。突然又有消息传来,总统临时中断休假飞返白宫,以便坐等法案通过就可以立即签字生效。在一项法案国会表决之前作出如此举动,是布什总统在此事件中第一个不大不小的表现。效果如何却还有待观察。
  有意思的是,星期天下午参议院的表决,一百个参议员只有几个共和党议员到场,民主党议员都没有到,也就没有一个人反对。法案在参议院以仅有的几票“一致通过”。
  众议院就没有那么顺利了。民主党议员要求一个一个唱票,这样就必须有到达法定人数的议员同意才能通过。众议院决定午夜过后,十二点零一分表决。下午到晚上的这段时间,共和党众议员从全国各地飞赶首都,以便凑够法定人数,忙个不亦乐乎。晚上九点,众议院开始辩论,全国电视实况转播。午夜过后开始表决,以二百零三票对五十八票通过了这一法案。同意的人中,一百五十六票共和党,四十七票民主党;反对的人中,五十三票民主党,五票共和党。法案立即被送往白宫。午夜一点多,布什总统从卧室里被叫出来,就在走廊上签字,立即生效。
  这个法案的生效,给泰丽父母开辟了联邦层面上的司法途径,随后展开了十来天悲壮、紧张、扣人心弦的司法较量。可是民众对布什总统和国会这次立法行动,反应却相当地负面。媒体报道和民意调查显示,大约三分之二的民众认为联邦立法和行政分支不应该插手本来属于州法律的这一案件,有超过一半的民众认为这是政治家们另有自己的政治企图。对布什总统工作的赞同率,跌破了百分之五十大关。
  一直到泰丽在拔管十三天后于3月31日上午死去,泰丽的父母在短短一个星期多一点的时间里,经历了联邦司法分支三大法院四个层次的司法程序,但是这些法庭统统做出了对泰丽父母不利的决定。整个联邦司法分支,没有给国会和总统一点面子。直到泰丽临死前一天,泰丽父母在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庭的第二次上诉遭到驳回,一位上诉法官毫不留情地批评布什总统和国会在这一案件上的行为“表现出和国父们为管理自由的人民所定下的蓝图相违背的态度”。这位上诉法庭法官是布什总统的父亲——老布什总统1990年提名的。他在自己的意见书中表示,联邦法庭在泰丽一案中没有司法权,国会和总统通过的法案让联邦法庭来复审此案的做法是违宪的。
  显而易见,在泰丽一案中国会和总统的思路完全不同于法官。作为民选官员,必须始终了解民间反应,和民众互动,而司法分支的法官,却只专注于法律的要求,表现得近乎不食人间烟火。这正是三权分立和司法独立的制度设计原意。这种制度的功能,在泰丽一案中表现得淋漓尽致。
  可是,要说布什总统和国会共和党议员这次立法一定是犯规,也不一定。美国联邦和州的分权和争权,是联邦主义的一个永恒话题。在美国历史上,时不时地就有人指责联邦政府侵犯州权。南北战争前,南方蓄奴州对联邦政府的指责就是侵犯州权,他们说蓄奴制度是属于各州的事务,由各州自行决定。现在,人们记忆犹新的是上世纪六十年代,当1964年联邦通过民权法的时候,也遭到侵犯州权的强烈指责。如今联邦民权法的很多内容,包括在教育和公共事务中禁止种族歧视的具体规定,在历史上都是各州法律的管辖范围。随着历史变化,总的趋势是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在一点点地扩大,可以看出这其实反映了时代的进步。
  然而泰丽一案确实又有所不同。民众的态度表现出美国人一贯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个人生活越近的事情,越不愿让政府来管。以布什总统和共和党为代表的政治保守派,以往恰恰是强调州权,主张小政府大社会,主张约束联邦政府的权限。这一次为了强调保守派在生命问题上的价值观,反过来使用手里的联邦权力,作出了一次挑战州权的尝试。这一做法相当冒险,所以联邦法案的动议一出现就遭到指责。布什总统一定也有所预料。他在签署联邦法案以后发表的简短讲话里说,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情况,出现了严重的疑问,在这样的时候,“我们偏向生命一边总是明智的”(It is wise to always err on the side of life)。布什的这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他用了一个口语里不常用的词err。err在词典里的意思有两重,一是指犯了一个错误,二是指打破常规,不按照被人们普遍接受的标准来办事。大家知道布什不是一个临场口才发挥很好的人,这一句子一定是预先写好的。这句话用了这样一个词,言下之意是,如果我们是出格了,那么也最好是出在保护生命的这一边。也就是说布什内心知道,这是一次政治上的冒险。
  在以后十几天里,布什的这句话一再被白宫发言人引用。他的弟弟佛罗里达州州长也学着用这句话来表明自己的立场。当司法分支的一系列法庭全部判决对泰丽父母不利的时候,外界压力曾经一度又集中到联邦和州的行政分支,要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上手握大权的兄弟俩采取行动抢救泰丽。佛罗里达的保守派示威民众要求杰布州长下令,到医院把泰丽抢出来,由州政府监护。著名激进保守派头面人物帕特·布肯南在电视里说,布什总统应该派出联邦武装力量,到佛罗里达州去,把泰丽置于联邦政府保护之下,因为佛罗里达州的司法官员正在迫使一个美国公民饿死渴死。
  布什兄弟俩都明白,他们已经踩在线上,再有举动就越位了。布什总统说,我相信在这样一个案子里,立法分支和行政分支都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我们是这样做了,现在我们得看法庭怎样做出他们的决定。他的意思很清楚,他只能做到这个程度,决定权是法庭的,他不能无视司法。在联邦最高法院拒绝泰丽父母的上诉后,白宫发言人就明言,总统已经做了他能够做的一切。在佛罗里达州,总统的弟弟杰布州长出现在电视上,回应保守民众要求他采取行动。他一脸歉意地说,我不能违反法庭的命令,在这个问题上,美国宪法和佛罗里达州宪法,都没有给我采取行动的权力。
  现在回顾,可以说布什兄弟俩在泰丽一案上的所为,全在意料之中。他们在此案中成为争议的中心,遭到很多人的反对,表面上看是从头输到底,可是政治上得失如何却很难说。他们冒了一次险,表现出为自己的道德理念有担当的勇气,却又及时刹车,绝不破坏制度和游戏规则。“应该偏向生命一边”(err on the side of life)的说法,可圈可点。相反,在媒体和民众的反对声中,民主党政治家显得退缩回避,想表现的不敢表现,想反对的不敢反对,成为一个鲜明对照。这也许可以回过头来解释,为什么美国政治舞台上,这几年是保守派共和党占了上风。
  三、活着还是死去
  美国是一个移民社会,文化和价值观的多元是其特点。在泰丽一案中,民众形成鲜明的观点对峙,其本质是生命观的不同。支持泰丽丈夫的自由派,持的是理性的生命观,他们相信科学,相信现代医学,相信专家。医学专家说,“持续植物状态”的人,没有意识,临床上已经死亡,是不可逆的,不可能康复。在这种情况下,用营养管维持生命是没有意义的,拔掉营养管是正当的、“应该”的做法。而同情泰丽父母的保守派民众,持的是传统的基督教的生命观,把生命本身看成一种上帝的恩赐,一种奇迹。他们相信,生命的奇迹是可能的。这两派在泰丽一案上的对抗,从3月18日到31日的十几天里,把全美国都卷了进来。那些日子里,打开电视,几乎所有大台都在议论此案,所有报纸的头版头条也是此案,所有电台的议论节目也在议论此案。两派观点各讲各的,互相指责,看上去似乎没有沟通的可能。其实,这只是事情的一面。事情的另一面是,美国社会多元价值观里,有一个一致性很高的核心价值。看不到他们的一致性,就看不懂他们到底在争什么。
  这个核心价值就是他们的理想: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管什么观点什么派,这是美国人一致认同的最重要的东西。而生命,是最重要的价值中第一重要的。生命的重要性,引出了生命的自主决定。涉及个人生命的事情,其决定的权利属于个人。比如医疗过程中,所有医疗措施的最终决定权在病人自己手里。“耶和华见证会”的信徒不肯输血,医生就不能给这些病人输血,即使这会牺牲他们的生命。大学生入学时,学校要求学生接受防疫注射。但是有些宗教信仰禁止防疫注射,学校就只能豁免这样的学生,即使这会让他们冒感染传染病的风险。
  同样的道理,当一个人身患重病不可能康复,或者得了预后必然死亡的绝症,这种时候是否继续用药治疗,其决定权是在病人自己手里。当病人失去决定能力或者表达能力的时候,其决定权就在法定监护人手里。什么时候停止用药治疗,停止用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谁来做这个决定,按照什么程序,什么标准来作出这个决定,美国各州有州法律来规定。出于同样的道理,法律规定不能用医疗手段来促使或加速结束生命。像泰丽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安乐死”这个术语能够概括的。在美国,协助自杀是非法的,所以所谓打一针“安乐死”的做法,仍然是违法的。但是如果活着成为痛苦,那么每个人都有权决定,不再用药治疗,被动地等待死亡来临;反之,每个人也都有权要求,继续利用现代医学技术来维护自己的生命。“死的权利”和“生的权利”合二而一,都是生命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泰丽本人想活,想用营养管维持生命,那么就应该让她活下去;如果泰丽本人想死,那么就应该拔掉营养管,让泰丽有尊严地一死之机会。
  泰丽一案中的两派,对以上所述的原则并无分歧。他们的分歧是,泰丽到底是想要死还是想要活。
  取理性生命观的人,认为处于泰丽这种情况,活着毫无意义,毫无尊严,不如死去。他们说,如果他们处于同样情况,肯定会要求拔管,求安然一死。所以他们相信泰丽丈夫的说法,泰丽本人是求死的。无论是政府、社会还是家人,都没有权力剥夺她安然一死的权利。而取传统基督教生命观的人,相信生命是上帝的恩赐,相信奇迹,相信泰丽作为一个天主教徒和他们持同样的生命价值观。他们自己如果处于同样情况,会继续寄希望于医学进步,寄希望于奇迹,所以他们认为泰丽是想活的,她只不过是自己没有能力表达出来而已。法庭和社会拔掉她的营养管,是违背她活着的愿望,迫使她走向死亡,无异于谋杀。两派分歧的地方是在这里。
  十五年前泰丽失去知觉和表达能力的时候,只有二十六岁,她没有留下现在是想活还是想死的书面文件。根据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在病人进入“持续植物状态”以后,如果病人本人没有留下明确意愿,那么是否拔掉营养管的决定权,就在法定的监护人手里。佛罗里达州法律把婚姻看得很重,泰丽的法定监护人是她的丈夫麦克。所以州法庭采信了麦克的说法,泰丽此时只求一死。麦克向法庭说,泰丽以前同他说过这样的意愿。泰丽到底是在什么情况下,怎么说的,到底能不能说明泰丽现在的意愿,这些并没有证据。但是对法庭来说,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代表泰丽来决定泰丽意愿的权利,现在在谁手里。法律规定丈夫是监护人,那么法庭只能采信丈夫的说法。法庭必须依法裁决,没有别的选择。所以佛罗里达州法庭,在经过长达七年的诉讼和上诉后,最终认定的是,可以拔掉泰丽的营养管。
  可是对于泰丽父母来说,这里头有很多疑问。泰丽病后,麦克一度搬入岳父母家,以便更好地照顾泰丽。那个时候他并没有提起,泰丽以前有过在此情况下求一死的愿望。后来,是麦克向法庭提出拔掉泰丽营养管的申请时,“想起”泰丽以前说过这样的愿望。而麦克这时候已经有了另一个未婚妻,并且和未婚妻生育了两个孩子,事实上已经有了另一个家庭。但是,佛罗里达州法律仍然承认泰丽和麦克的婚姻,仍然承认麦克是泰丽的监护人,仍然承认麦克的说法,泰丽是求死的。而对于泰丽父母来说,麦克已经放弃了他们的女儿,他所说的泰丽求死的说法是不可信的。他们出于父母之爱,认定了泰丽是想活着的。
  当3月18日泰丽的营养管第三次拔掉的时候,泰丽是想活着还是想死去?有谁能知道?医学专家们说,“持续植物状态”根本就没有意识,也就是说,谈不上想死还是想活。可是,泰丽父母请来的医生却说,泰丽可能并不处于持续植物状态,而可能是“最小意识状态”。州法庭的格列尔法官依法判断,采信泰丽丈夫的说法。可是,对于泰丽父母来说,对于同情他们的保守民众来说,却放不下这样的念头:万一泰丽是想活着的,拔掉营养管就等于是将泰丽活活饿死。
  泰丽到底是想活着还是想死去,这确实是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使这一案件摆脱不了悲剧色彩,也使泰丽父母为挽救女儿所做的必输的司法努力悲壮万分。
  四、可怜父母心
  3月21日凌晨,国会参众两院通过的紧急救济法案经布什总统签字生效,泰丽父母立即向位于佛罗里达州中部城市坦帕的联邦地区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联邦法庭下令,重新为泰丽安装营养管。该法庭像大多数美国法庭一样,用电脑随机性地为案件指派主审法官。此案指派给法官惠特摩(James Whittemore)。惠特摩是克林顿总统1999年提名的联邦法官,这通常意味着这位法官可能比较有自由派的倾向。惠特摩法官下令举行听证。这时候,泰丽拔掉营养管进入第四天。
  泰丽父母的律师和泰丽丈夫的律师,在听证会上各自陈述了要求和理由。这是两个小时非常艰难的听证会。惠特摩法官要求泰丽父母一方尽量提供可以作为依据的法律或判例,提供新的证据来证明泰丽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在听证过程中,法官多次发出叹息,捂住脸低头不语。泰丽父母的律师要求法官下令先把营养管接上,因为泰丽已经失去水和营养三天多,不能等待。但是最后法官拒绝立即作出判决。当夜幕降临的时候,没有人知道,惠特摩法官将做出什么决定。媒体记者们通宵等候在法院外面,此案的进展是以小时和分钟来计算的。
  22日凌晨两点多,坦帕的联邦法庭向媒体记者散发了法官惠特摩长达十三页的法庭命令书。这是联邦司法系统对此案发出的第一份也是最重要的命令书。惠特摩先对法庭的司法权和法律依据作出一番谨慎的考查,指出联邦法案的合宪性仍然是一个问题,但是为了临时性的救济目的,法庭“假设”(presume)联邦法案是合宪的。然后法官指出,法庭将在联邦法案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重新审查此案,以回答是否要发出强制令为辛德勒夫妇做出救济的问题。要联邦法庭发出为泰丽接上营养管的命令,必须符合四个条件,其中第一条也是最重要的一条是,必须让联邦法庭相信,有证据显示泰丽父母在重新开始的诉讼中有可能成功。惠特摩法官的意思是说,此案争议的判决依据和权威,仍然是佛罗里达州的法律和法庭,联邦法案允许联邦法庭做的,只不过是看州法庭有没有漏掉什么,搞错什么,有没有出现不可挽回的错误。如果有,那么就发出临时强制令,作为对可能的受害方的一种救济;如果没有,那么联邦法庭也不能重新判决。
  惠特摩法官的命令书中说,此案已经在佛罗里达州法庭穷尽了司法程序,现在没有什么可以证明泰丽父母一方有可能通过一场新的庭审推翻原判,泰丽父母不可能成功,所以惠特摩法官拒绝泰丽父母的请求。
  显然,联邦法庭认为,联邦法案并没有给他们推翻佛罗里达州法庭判决的权力。而决定佛罗里达州法庭判决的最重要因素是,根据法律泰丽的监护人是丈夫麦克。所以,佛罗里达州长杰布·布什说,佛罗里达州的监护权法律应该改变,他会要求州议会修法。遗憾的是,修改州法非一日之功,只要州法仍然承认麦克为监护人,此案判决就很难改变。惠特摩法官的判决,为泰丽父母投下了不祥的阴影。
  泰丽父母一刻也不敢耽搁,立即向位于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按照联邦司法的上诉程序,此案将由三位上诉法官组成的委员会,投票做出判决。一天不到,3月23日星期三,又是一个凌晨,上诉法庭以二比一做出了对泰丽父母不利的裁决。上诉法庭的意见书说,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认识到,泰丽所遭遇的,是“绝对的悲剧”,可是联邦通过的法案也不能推翻佛罗里达州法庭几年的审判。作为上诉法庭,他们只在程序上审查惠特摩法官,只有在发现惠特摩法官滥用错用了法官权力的情况下,上诉庭才会直接命令接上泰丽的营养管。而现在上诉庭认为,惠特摩法官的命令是深思熟虑作出的(carefully thought-out),他们维持惠特摩法官的命令。
  上诉法庭还指出,为了做出这一裁定,他们假设(presume)联邦通过的法案是合宪的。但是这一法案到底是不是合宪,这仍然是一个有待回答的问题。
  接下来,全美国的人都知道,泰丽父母将上诉到首都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23日上午,他们决定,申请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的全体十二位法官,对此案进行复审。此举显然是为了在上诉到美国法律的最高殿堂以前,能够多一个扭转的机会。根据联邦司法规则,他们有权提出全体上诉法官的复审,但是上诉法官也可以拒绝复审。
  几个小时后,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回复,上诉法官以十比二作出了拒绝复审的决定。泰丽父母只有最后一条路可走,上诉最高法院。
  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任何一个大法官可以在接到上诉以后,先下令接上泰丽的营养管,然后再展开听证和裁决的程序。媒体报道,泰丽父母将把上诉请求递交给大法官肯尼迪,因为肯尼迪大法官是以保守价值观出名的。
  最高法院的回答来得非常快。24日星期四早晨,媒体报道,最高法院作出了答复,拒绝受理泰丽父母的上诉。至此,在联邦国会通过法案仅仅三天后,泰丽父母已经走过了联邦司法分支三大法院四个层次的司法程序,一一惨遭失败。电视镜头上的泰丽父母,憔悴沮丧,忧心如焚。泰丽拔掉营养管进入第六天,但是仍然活着。而泰丽父母,已经用尽联邦司法程序,山穷水尽了。
  白宫发言人说,布什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的答复“表示失望”。而泰丽丈夫麦克的律师说,他们感激最高法院的答复。在佛罗里达泰丽住的医院外,示威民众昼夜不散。有些是支持泰丽丈夫的,更多的是支持泰丽父母的保守派民众。泰丽丈夫的律师说,现在泰丽很安静,很舒服(comfortable),她在实现自己的愿望,在安然地死去。而泰丽父母对着电视机说,他们探望泰丽必须经过监护人麦克同意。在探望泰丽以后,他们说泰丽现在口干唇焦,但是还活着,泰丽还是想活,泰丽在为自己的生命搏斗。他们也不放弃,他们还要为泰丽的生命努力。
  泰丽父母回到了佛罗里达州泰丽的医院。晚上九点半,泰丽的父亲说,我们的惟一希望是州长。当天下午,佛罗里达州长布什采取了一个动作,向州法庭提出一项申请,要求由州政府的儿童和家庭部接手监护泰丽,其理由是,本州的一位医生,曾经探视过泰丽,在重新观看泰丽的录像带以后说,“持续植物状态”很可能是对泰丽的误诊,泰丽有可能是处于“最小意识状态”,而不是持续植物状态。拔掉营养管可能是剥夺了泰丽的生命权,州政府应该干预。这位州长说:新的信息提出了严重的疑问,要求州政府立即采取行动。“在不确定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偏向保护她”(err on the side of protection)。
  州长出面的这一申请,又到达了州法庭法官格列尔手里。格列尔没有即刻作出裁决,反过来批准了泰丽丈夫的要求,如果州政府儿童和家庭部的官员来医院,就有权加以阻挡。几乎同时,据以同样的新证据,泰丽的父母向坦帕的联邦法庭法官惠特摩发出新的诉讼,说拔掉泰丽的营养管是违反了泰丽“生的权利”。之所以能够这样做,是因为泰丽父母一方提出,新证据证明泰丽的生命权受到了侵犯,现在的诉求是要争取保护泰丽的合法权利。佛罗里达州的两个不同城市里,新的努力又在州和联邦的两个司法系统展开。
  5月25日星期五,是基督教的耶稣受难日,也是泰丽拔掉营养管后的第七天。联邦法官惠特摩主持的法庭听证会历时三个小时。泰丽父母的律师搬出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指出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生命不应被否定”。他说,新的证人能为重审提供有价值的证据。
  他要求至少再让泰丽延续三十天生命。但是泰丽丈夫的律师说,州法庭早就已经发现,泰丽并不愿用人工方式维持生命。法官惠特摩休庭后,经过思考,又一次做出拒绝泰丽父母的裁决。泰丽父母再一次向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上诉,再一次被否决。泰丽父母决定不再申请上诉法院全体法官复审。他们的律师说,他们在联邦层面上的司法途径已经用尽。
  5月26日,星期六,泰丽拔掉营养管后第八天。佛罗里达州法官格列尔再一次否决了泰丽父母为泰丽提供营养管的要求。晚上,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又一次驳回了泰丽父母的上诉。
  至此,在联邦和州的两个层面上,可以走的司法途径都已走完,泰丽父母作出的司法努力,全部失败。似乎只剩下最后一件事可做,那就是等待死神来把泰丽接走。可是电视屏幕上,泰丽父母对医院外昼夜守候的民众说,他们仍然没有放弃希望。在这几天里,每天有民众企图闯入有警察层层封锁的医院而被捕,有些还是儿童,他们声称是要给泰丽送水。泰丽父母呼吁民众不要违法,呼吁他们回家。
  5月27日星期天,泰丽拔管后第九天,复活节,是耶稣受难后复活的日子。泰丽父母请来神父,为泰丽举行领圣餐的仪式。在一番周折后,经过泰丽丈夫的同意,神父在泰丽的舌头上,滴下一滴葡萄酒。在天主教的仪式里,这象征着耶稣基督的血。
  在此后的日子里,泰丽父母又向亚特兰大的联邦第十一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再一次遭拒绝后,向首都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上诉,再一次被最高法院拒绝。他们憔悴悲伤的面容天天出现在电视屏幕上。谁都知道,时间不在他们一边。他们的努力注定是失败的,但是他们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屡败屡战,绝不言放弃,其悲壮和残酷,把为人父母对女儿的骨肉之爱,发挥到了极致。
  3月31日,在拔掉营养管后第13天,泰丽终于死了。
  五、泰丽留下的遗产
  泰丽死后,佛罗里达州议会闻讯静默致哀。布什总统讲话说,文明的本质,是强者应该保护弱者。4月1日,泰丽死后第二天,《纽约时报》文章的标题是,“夏沃一案将重新塑造美国法律”。电视上法律专家们说,今后几十年里,法学院的学生将会一遍一遍地分析泰丽一案。泰丽之死,无疑会对联邦和各州的相关法律,对人们的生死习俗发生长远的影响。
  围绕泰丽的生和死而发生的冲突,表面上看只是美国天天发生的保守派和自由派之争,是共和党和民主党之斗。可是必须看到,两派在这种争斗下面的一致性,才是事件的本质。战后出生的婴儿潮,正在走向老年。上世纪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科技的进步,提高了人们的寿命。这些因素使得人生终结阶段的生命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活着还是死去,怎样活,怎样死,哈姆雷特的问题是一个天天存在的现实问题。这个问题,不仅让持传统基督教生命观的保守派感到困惑,持理性和科学生命观的自由派也同样困惑。在这种情况下,将会出现一系列的矛盾,需要法律来规约。
  3月29日,泰丽死前两天,著名黑人民权运动领袖杰西·杰克森来到佛罗里达州的医院,表达支持泰丽父母。他的出现具有象征性意义,因为同情泰丽父母的都是保守派,而杰克森是著名的自由派领袖。他的出现表明,泰丽一案在政治、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留下的遗产,不是属于一党一派,而是属于全美国甚至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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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辑
主要通过修道士、苦修院和奥斯威辛集中营的故事诉说“不宽容”的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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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兰西斯和他的修道院
  世界上有这样一种朋友,你过上一段时间就想见一次。没什么事,就是想见面,聊聊。弗兰西斯就是这样的一个朋友。约好了,周末,开一个半小时的车,午间礼拜结束的时候,在门口等着他。等他换下修士的袍子,向院长请了假,跟我们到一家餐馆,借着吃饭,聊聊天儿。
  这个时候,我产生一种虚幻感。为什么,就在2000年就要到来的时候,我们会和弗兰西斯一起坐在这个地方?冥冥之中,太多的过去了的偶然,自然而然地汇结起来,成为此刻的一个必然。
  一
  弗兰西斯说,二十七年了。二十七年前的今天,他从欧洲的短期旅行中回到美国,面临生命的转变。
  三十年前,弗兰西斯还是个大学生。六十年代,越战和反越战、女权和性解放、黑人民权运动、嬉皮士和摇滚乐。最年轻有为的总统被暗杀了,像交响乐突然中断。主张非暴力的马丁·路德·金被暗杀了,杀死他的人是三K党的暴力分子。主张“必要的暴力”的马克西姆·X被暗杀了,杀死他的是听过他教诲的黑人伊斯兰兄弟。大学里,教授和学生一起吸着大麻。当我们在读《毛主席语录》,相信脑子里所有的隐秘念头都可以统一到一个伟大思想下面的时候,加州的黑豹党,开着汽车从旧金山的中国书店里一捆捆地买这本小红书,每本二十美分。再开过金门大桥,在伯克利的加州大学校园里,流水一样卖给激进的学生,每本一美元。收了钱,再回去买,买了,再回来卖,来回倒腾,用典型的资本主义的方式,迅速赚取利润。然后,用这个利润,他们买枪。三十年后,想出这个主意的黑豹党在电视上说,他到今天也没读过这本小红书。
  弗兰西斯没有这么凶猛。他们家是费城的工人。费城、宾夕法尼亚州、早期来自北欧的教友派移民,一句话,一些好心人。动荡的时代年轻人都在寻求什么?弗兰西斯和朋友们觉得,他们看到社会上还有许多弱者,没有得到平等机会;政府要他们去越南送死,理由却令人可疑;年轻人被传统限定,传统却没有解决社会存在的问题;有这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周围的人们又凭什么视而不见,照样活得有滋有味?弗兰西斯认定这个世界虚伪,宗教也虚伪。在世代都是虔诚教徒的大家庭里,他独自背离了宗教传统。他成了一个嬉皮士。
  年轻人一解禁,就是彻底放松。弗兰西斯成天喝着啤酒,吸着大麻烟,穿着破衣服,留着长头发。他交着女朋友,女朋友也在不断地换。他上街,游行,原来好端端念着的书,成绩变得一塌糊涂。如果过去是好的,现在就是不好的。假设过去是不好的,现在就是好的。为什么,谁也说不出,谁也不想问。问这个问题就是传统的,就是框框禁忌。为什么要问为什么?不需要问为什么。彻底的解放,从理性到感性,不需要道理。解放
  是好的,约束是不好的。解放什么,约束什么,这个问题无关紧要。彻底放松之后,他也和大家一样,一头撞上了虚无。
  我们比较喜欢把嬉皮士和红卫兵拉在一起。这么一来,我们就比较顺应时代潮流,也比较理想主义。大动荡中跌跌宕宕,什么极端分子都有。可就其总体,嬉皮士崇尚的是个性解放,红卫兵强调的是忠于领袖。浪荡的嬉皮士有一种善的萌发,嬉皮的逻辑中并不出虐待狂。所以,运动过后,尊重民权,关怀弱势群体和弱势的个人,和平主义自然成为社会普遍诉求。而军服中的红卫兵是要替阶级消灭“敌人”,运动中,大义灭亲、对“敌人”残酷无情、消灭帝修反、甚至盼望着爆发世界大战,成为社会基调。
  终于,七十年代来了。尼克松开始从越南撤兵。从杜鲁门开始的历届总统,都不同程度地在支持的《民权法案》,终于从约翰逊总统任内开始落实。民权运动的要求一个个地落到了法案的实处。黑人开始有了《民权法案》的保护,一点点懂得,其实什么都没有手里这张选票重要。摇滚乐仍然到处响彻,但教室里的学生却又回来了。黑豹党的枪口也成了无的放矢。对嬉皮士来说,高潮过后,低潮来了。不仅是低潮,还显得虚脱。
  嬉皮士们怎么办?醒一醒之后,天资好一点的,功课拉下不多的,赶紧回到课堂上,拿学位还来得及。几年一过,他们鸟枪换炮,成了雅皮。
  雅皮们以后都很怀念那嬉皮士的年头,他们及时拐回了正常生活轨道,没有太多可后悔的。他们是走了一个否定之否定。他们破坏了一些传统的禁锢,却又捡回了父辈的精神财富。他们开始明白沙里淘金的道理,见好就收,适可而止。卖出去的无数毛泽东小红书,读的人和我们一样虔诚,甚至比我们更虔诚,但是,却没有发生井冈山的革命。从嬉皮士到雅皮,时间、空间和人,都回归到一个平衡,回归到中庸。
  还有大量就此被荒废了的嬉皮士,被彻底抛出原来的生活轨道,居然再也回不去。他们是否后悔就不知道了。可嬉皮的经历至少使他们更容易面对流浪,他们中的大多数就此开始生活的长途漂流。
  最难的是那些太真诚的人。因为真诚,他们顶真,认死理。好心走出第一步,不难。回头走第二步,却难了,想不通。我们的弗兰西斯就是这样的人。
  弗兰西斯家有深厚的宗教传统,从来就是人人信教,恪守教规。有着教友派的传统,家里还很宽容,兄弟姐妹到了高中就各自和伙伴们选择不同的教堂。星期天有的去路德教会的教堂,有的去卫理公会的教堂。十几岁的时候,一个伙伴麦克生病死了,弗兰西斯十分悲伤,他把名字改成弗兰西斯·麦克,朋友从此还和他活在一起。
  当我们在农村的原野上耕作而改造灵魂的时候,弗兰西斯在为他的灵魂找出路。嬉皮士的反文化反禁忌的运动结束了,他怎么办?难道再回到过去?回去不就意味着过去的思考和反叛都是错的?可是,不回去又怎么办呢?别人纷纷在回归过去,蜕变为雅皮。这对弗兰西斯却没那么容易。
  他是因为认真而回不去。他从小生长的宗教氛围使他习惯于认为:花花世界的世俗物质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生活的价值,是生活的目的。
  可是,七十年代初,二十出头的弗兰西斯面前一片茫然,几年来刚刚抓住的生活价值突然消失无踪,像大海被蒸发了一样。他愣住了,他几乎垮了。他曾认定原来的生活是虚假的,才走到今天。可今天的生活又变得虚幻。难道他就能够因此回到过去?
  他消沉了,消沉得不能自拔,只有啤酒和大麻让他一天天活着。什么都没意义,如果连嬉皮的反叛都没意义,还有什么是有意义的?嬉皮朋友们都云散了,还有谁来支持他引导他。可他偏要寻找意义。在找到意义以前,他没有出路,他没法获得拯救。
  1973年春,在经历了一个阴冷绝望的冬天之后,弗兰西斯的姐姐邀弟弟去自己家住一段时间。姐姐的家在一个湖边。在去那儿以前,他给一个过去的嬉皮士朋友打了个电话。这朋友说,人类那么多印刷垃圾中,《圣经》倒还是可以读读的。《圣经》,他其实从小就读,从小读到大。可是,这句话在这个时候却留下了印象。那些天,弗兰西斯就坐在姐姐家门外的平台上,面对着平静的湖光水色,一天又一天,在酒精和大麻的双重作用下,读着《圣经》。
  二
  弗兰西斯喝着啤酒,吸着大麻,读着《圣经》,眼前一片茫然的情景,在人类历史上一定重复过无数遍。当生活的意义被颠覆以后,人所赖以活下去的,却还是意义。嬉皮士所诉诸的感性是真诚的,是真实的,是活跃的,是有生命冲动的,可是,当意义被颠覆以后,感性失去了存在的依托。反传统原来是要靠传统的存在而存在的,反禁忌是要靠禁忌的存在而存在的。当意义消失,一切同归于尽。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遇到了生活意义的危机。
  上帝一定在审视着人类的心灵。
  时光倒退回去一千五百年,公元480年,圣本笃(St. Benedict of Nursia)出生在意大利一个叫Nursia的地方的一个富有而高贵的家庭里。他在罗马获得经典教育,却对罗马的腐败和不道德风气深感失望。他离开都市繁华,进入荒山老林,住到一个山洞里面壁反思,寻找不朽的意义。大约在公元520年,在卡西诺的山里,他和他的追随者建起一个修道院,并且写下了修道共同体的制度化准则,这就是著名的《圣本笃规则》(The Rule of Benedict)。教皇葛列高利一世(Gregory I)把这一规则下建立的修道院制度纳入了整个西方大公教的制度体系,从而使之成为整个西方基督教的修道院制度。
  圣本笃深知人性之弱,他的规则开创了这样的修院制度,让弱者、人性的弱者,也有机会在封闭枯燥日复一日的修院生活中寻求上帝所指出的生活意义。他所建立的修院制度是渐进的、实践的。他建立的是一种集体的、互相扶持的、有共同规则的制度性的修士生活。祈祷、研习、体力劳动、进食和睡眠都有严格的纪律。
  传说中的圣本笃是一个能创造神迹的人。他预言了自己的死期和时辰。公元547年3月21日,他让人把他抬到卡西诺的教堂里,在那儿领受圣餐,安然死去。从此,每年的这一天,全世界的天主教徒都纪念圣本笃日。
  以后的一千多年里,西方基督教的修院制度一直没有中断。在欧洲各地的深山里不为人知的偏僻地方,修道院悄悄地对抗着漫长的岁月。修士死了,就埋在后院的集体墓地里。活着是兄弟,死了还是兄弟。死的悄悄地死了,只有众修士安魂弥撒的歌声和钟楼的钟声相伴。新的悄悄地来了,第一课就是研习圣本笃规则。
  异族的入侵、战乱、饥荒、瘟疫,人世间的风风雨雨——修道院虽大多建于深山荒漠,刻意远离世俗,但是并非世外桃源。有些修道院垮了,成为一堆废墟,在风吹雨打中消失。有些修道院被毁了,修院成了杀戮的屠杀场。但是,制度化的修道院在西方基督教的千年史中没有中断。就在这些远离人烟的修道院中,就靠这些微微弯腰低头的默默无声的修士,西方文明保存了源自罗马文化的制度性基因。当西方社会开始现代化的时候,他们有着现成的深深扎根于历史中的制度性文化,他们只要在这个基础上变革、扩展、创新就可以了。千年来的一代一代沉默的修士们功不可没。
  公元1098年,法国一个叫西多(Citeaux)的地方,圣·罗伯特·德·莫勒斯姆(St. Robert de Molesme)有感于本笃会修道院里出现的松懈、享乐风气,决心改革。他在西多建立了一个新的修道院,从而开创了一个追求苦修的修道共同体。经过第三任院长、英格兰出生的圣·斯蒂芬·哈丁(St. Stephen Harding)的努力,这个新共同体成为一个新的修道派别——圣西多会。1119年,西多会的章程问世,从而使这种修道院制度化了。
  圣西多会修道院是苦修式的,修士们每天除了祈祷就是体力劳动,修院靠修士们自己的劳动来支持。他们有规定的长时间的斋戒,每天睡得很少。他们取消了一切金碧辉煌的装饰,教堂和神坛都追求简洁。他们发展出了一种独特的建筑风格,深刻地影响了西方建筑史。
  二百多年时间消磨,西多会也出现了衰落迹象。早期在追求上帝的热望下产生的严谨刻苦风格被一点一点地磨损。
  14世纪的战乱、瘟疫和教会内部的宗派分裂,更加速了这种衰落。到中世纪末期,整个修道院制度呈现松弛的面貌。16和17世纪的新教改革进一步冲击了这种古老的修院制度,同时也促使了它本身的改革。
  1664年,法国,一个叫拉·特拉贝(La Trappe)的地方,朗塞(Armand Jean le Bouthellier de Rance)发起了一个西多会修道院制度的改革运动,他把三百多个修士结合成一个人类有史以来最严谨最刻苦的修道院,所有的修士都必须服从极为刻苦而且极为严厉的修道纪律。每天,修士们除了祈祷、静思,就是干活——繁重的体力劳动。他们通过祈祷集体和上帝对话,他们通过静思个别和上帝对话。他们自己互相之间是不说话的,只用简单的手语。万不得已的时候,他们单独和院长作简单对话。这样沉默苦修的修道方式,就被人们叫做Trappist。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法国所有的修道院都被毁,几乎所有的修士都被消灭了。只有这一派的一群修士,在多姆·奥古斯丁·德·莱斯特兰奇(Dom Augustine de Lestrange)的带领下,逃到瑞士,重建修道院。时乃1790年。
  直到十九世纪,这派最为严谨的修道院制度,就从法国大革命下幸存的这惟一种子开始渐渐扩展。它渐渐地向世界上其他地方伸展。当这一派修道院在世界上只有五十三所的时候,其中有一所就在中国,在离北京不很远的偏僻穷山沟里。渐渐通过休养生息,这一派修道院制度在20世纪,得到了可观的恢复和扩展,特别是在新大陆的美国。
  当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眼前一片茫然的时候,从小得到的宗教熏陶却告诉他,生活是有意义的,只要你寻找,你总会找到。上帝已经给你准备了一条道路,准备了一千多年的道路。但是,你必须寻找。
  三
  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喝着啤酒、吸着大麻、读着圣经。虚无,仍像一潭深水,他难以自拔。渐渐地,他开始对《圣经》有一种领悟。一种久违的,对超然的神圣与圣洁的敬畏之心,慢慢降临。他第一次有了规约自己的愿望,开始从湿淋淋的水潭里一脚踏上一块实地。他第一次想去教堂,找一个神父谈谈。
  那天下午,走出教堂的时候,他手里有了一本神父给他的,有关特蕾莎修女的书。今天,已故的特蕾莎修女,已经是著名的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七十年代,没人知道她是谁,弗兰西斯当然也不知道。他拿着这本书很是失望地想,一个修女对他会有什么意义呢?可他还是读了这本小册子。他第一次知道,有这样一个修女,放弃奢华,在加尔各答的贫民窟里终生从事慈善活动,亲自为社会最底层的贫病者服务,一点一滴地救助弱者。这是真实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弗兰西斯像在隧道里看到一丝亮光。
  他开始打听特蕾莎修女此刻在什么地方。通过教堂的关系,得知她正在伦敦参加一个会议。弗兰西斯立即动身前往伦敦。
  在伦敦,他终于见到了一袭黑色修女装束的特蕾莎。弗兰西斯还是留着长发,一副典型的嬉皮士模样。特蕾莎修女静静地听他讲,听他讲自己的失落,最近的感动,讲他突然萌生的决心。他说,将不怕苦不动摇也绝不后悔,要跟着特莉莎修女去加尔各答,投入一个帮助弱者的事业。听完,特蕾莎修女说,帮助弱者,是一个神圣的事业,你走进这样一个事业是勇敢的。可是,你并不因此就一定要去印度。你说了你的想法和你的决心,可是,什么是上帝的旨意?什么是上帝给你指出的道路呢?你必须等待的,是上帝的指引。
  弗兰西斯想了想,得出结论:特蕾莎修女只是婉转地拒绝了他的请求。
  告别伦敦,弗兰西斯来到慕尼黑,那儿的夏季啤酒节刚刚开始。弗兰西斯又在啤酒节上喝得烂醉。
  从慕尼黑出来,他去罗马。偶然得知特蕾莎修女也到了罗马,他再次要求见特蕾莎修女。他们有了第二次谈话。修女依然坚信:你要寻找上帝的指引。弗兰西斯问,那么,我怎样才能得到上帝的指引呢?特蕾莎修女说,你必须寻找。你寻找,你总会找到。你找到了,你就会知道。
  就这样,二十七年前,1973年的秋天,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从欧洲回到美国。
  四
  1944年的3月21日,是圣本笃日。有二十个默默无语的美国苦修派修士,从北方来到了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东面一个叫康耶斯(Conyers)的地方。那里有着茂密的山林和起伏的牧地。他们看中这儿的偏僻,要建立一个恪守西多会教规的特立普派(Trappist)修道院,起名叫做圣灵修道院(Monastery of Holly Ghosts)。
  在这片一千四百英亩的土地上,原来有一个不知什么年头的大谷仓。这就成了他们最早的安身之处。第一件事,是收拾出一个崇拜上帝的地方。他们把谷仓的一半收拾出来,建成了一个教堂。另外的一半,下面养着牛和鸡,阁楼上就是修士们的眠床。
  他们立即开始了修道生活。每天天亮以前起来,祈祷,然后就是劳作。一点一点地,他们开辟出荒地,自己生产粮食、牛奶和奶酪。他们种植牧草,秋天收割以后出售给附近的牧民。他们制作的面包远近闻名。他们从来不说话。周围的农民大多是新教浸信会的教徒,当
  遇到别人的不友好对待时,修士们只低头祷告。
  一日复一日,一年复一年,修士们老了,又有新的年轻人加入。完全自给自足,他们还建起了简朴却壮观的大教堂,完全仿照千年前在法国的传统式样。祭坛上方用彩色玻璃镶嵌的圣母圣子像,却具抽象变形画风。两边回廊的玻璃色片,重新分解和组合了光影。高高的穹顶被投上一层神秘色彩,然后在教堂里形成巨大的空间。修士们用古老的拉丁语赞颂上帝的歌声和祈祷声,日日在穹顶之下回荡。
  他们盖起了修院的建筑群,生活、祈祷、研修的房子围成一个有柱廊的内庭院。从外面看,修院的建筑是封闭的,外人只可以涉足向公众开放的教堂祈祷和招待远方来客的客房,内庭院是外人不可涉足的。在内庭院里,有一草一木都精心修整的花园,有卵石铺设的甬道,有圣徒的塑像。这儿有满院的阳光,小鸟呢喃,但是没有人声喧哗。
  修道院是一个寂静的世界,是一个苦修的世界,它与世隔绝,它只和上帝对话。
  五
  坐在那个中餐馆里,弗兰西斯给我们继续讲着他的故事。
  二十七年前,他从罗马回到费城。他还是喝啤酒,吸大麻,读圣经。他也去教堂,和熟识的神父谈话,听着别人的劝告。终于,有一天,一个神父告诉他,在南方佐治亚州一个叫康耶斯的地方,有一个特拉普派修道院,今年还有招收一名试修生的打算。
  他是北方人,还从没到过佐治亚,但他知道那地方。这是南方最落后的州。当年他是嬉皮士的时候,搭车去弗罗里达州,经过佐治亚他都没敢下车停留。他那种留着长发长须,穿着破破烂烂,亵渎一切正经事物的嬉皮士样子,准得挨佐治亚人的揍。
  特拉普派修道院,他也知道。他知道这些修士以前是不说话的,是寂静无声的,他不敢想象这怎么受得了。他也知道,在六十年代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决定改革仪规以后,现在特拉普派修士是可以说话的了。
  但是,他还是想去康耶斯看一看。他拿着神父的一封介绍信,就从费城南下了。沿20号州际公路出亚特兰大往东,转138号州际公路,见212号公路左转,在森林里穿行十几分钟,他看到了一块小小的牌子,圣灵修道院快到了。入口,长长的车道,两边都是高高的广玉兰树。突然,出现了一片大草坪,草坪上有孤高的老橡树、核桃树和栗子树。尽头,是洁白的大教堂的钟楼,在南方的阳光下闪耀。
  迎接他的是年迈的玻尔神父。玻尔神父说,在人类历史上,在任何文明中,总有这样的人,他们愿意疏离世俗社会,放弃世俗社会的财富和奢华,在一个与世隔绝的地方,用毕生的时间,用所有的才智,专注于和上帝对话,寻找上帝的指引,寻找生命的意义。修士就是这样的人。
  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说,他清楚地听到,发自不可知的深邃的地方,一个声音说着,这儿就是,你找到了。
  他泪流满面。
  他给特蕾莎修女写了一封信,告诉她,他找到上帝的指引了。
  就这样,已经二十七年过去了,他就生活在修道院里。
  这就是我们的朋友,那个和善、爱沉思、幽默开朗的弗兰西斯修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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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访杨家坪
  特拉普派,苦修派修道院
  自从八年前,我们和弗兰西斯修士成为朋友以后,就渐渐了解了一个我们从未有机会涉足过的神秘领域——修道院。我们接触的修道院碰巧是其中最严谨克己的一支——特拉普派,人称苦修派。
  在美国,即使对修院生活知之不多的人,甚至是对天主教有成见的人,提到特拉普派,多少都会肃然起敬。大家别的不知道,至少知道他们从17世纪建立这个修行制度开始,修士除了与上帝对话,是终生不说话的。面对这样的苦修决心,确实不服不行。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三十多年前,20世纪六十年代第二次梵蒂冈大公会议解除了这个禁令之后,他们在自己的修院内部生活中,还是基本静默的。在弗兰西斯生活的圣灵修道院,现在还设有一个静默区,在这个区域内,还是完全禁止开口的。
  这还不算,他们还有各种严格的约束。他们身无分文,没有私人财产。他们在凌晨三点左右就起床,去他们院内的教堂早祷,天天如此。他们依据规则,必须辛勤劳作,自给自足。所以,除了祷告,他们都在干活,周末没有休息,永远没有退休。年迈的修士只要还能起床,他们就会慢慢地起来,祷告和工作。他们做面包,做果酱,在苗圃耕耘,直至生命的最后一息。然后简单地安葬在修院的墓地里,没有棺木,只有一袭白布裹身,默默归于尘土。
  我们每隔一段时间,就去看一次弗兰西斯修士,有时也向他了解一些宗教知识。我们曾经以为,弗兰西斯终会在某一天,开始对我们作宗教劝说。后来才知道,这一幕永远不会发生。他们的规则之一就是,不主动传教。他们也不参与民众的宗教礼仪,比如主持婚礼和葬礼等等。我们最终明白,特拉普派修院,在本质上与我们这样的凡夫俗子,永远只是相遇而不相交的。这是一群以宗教思考为生命的圣徒的生存方式。为此,我们很珍惜这样一份难得的相遇。但是,我们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更深一步地走进特拉普派修院的历史。
  直到三年前,在一个圣灵修道院的巨大银杏树洒满了秋日金黄的星期天。我们和弗兰西斯在修士们自己围筑的人工湖边聊天。湖上飘荡着一群群被修士们“惯坏了”的野雁野鸭。在聊到中国近代历史和西方宗教的影响时,我漫不经心地说,“中国那时大概就差没有过特拉普派修道院了”。弗兰西斯平静地回答,“中国有过特拉普派修院的。这样吧,我到修院图书馆去拿一本书给你们看”。我们顿时对这本书充满好奇。
  我跟着弗兰西斯去图书馆,那是在一个阁楼上。估计有一千多平方英尺的空间,满满当当的都是书架。阳光从屋顶的天窗穿过,暖暖地投射在一个年轻的修士身上。他静静地坐在一个计算机旁,正利用互联网给图书编目。看到我们进来,他抬起头,微笑着打个招呼,就又低头工作了。趁着弗兰西斯在找书的时候,我匆匆浏览了一下藏书。他们的藏书涉及范围很广,除了宗教方面的书籍,整套的大百科全书,还涉及天文、地理、历史、艺术、计算机技术。此外,还有大量小说。
  弗兰西斯拍拍我的肩头,手里拿着一本落着尘土的旧书,那是一本修道院的纪念册。红色的封面上有一张黑白照片,那是一个中西合璧的建筑群。封闭的院落、教堂的尖顶,真是太熟悉了。没错,那是一个修道院。
  中国的苦修院
  真的,在中国,有过一个特拉普派修院。可故事却要回溯到法国大革命。
  在法国修道院厚重的石墙后面,远离世俗地祈祷和劳作修行一个半世纪以后,特拉普派的修士们,受到法国大革命的巨大冲击。革命容不得僧侣,也不打算对修道院问个青红皂白。沉默无语远绝尘世的特拉普派因此无法幸免。修院被毁,修士被追杀。往日只飘荡着黑白二色僧服的素净修院,只剩断壁残垣,血迹斑斑。特拉普派几乎被灭绝。侥幸有一支在1790年出逃瑞士,不久又开始新一程的苦修。他们无法改变,这是他们的生存方式。经过近一百年的休养生息,特拉普派又逐步扩展,一个个教友加入他们的沉默行列。基于法国大革命的教训,他们在世界各地寻找能够容下他们生存的地方建院,他们开始星散。宽容的北美也因此成为他们的一个主要基地。然而,修院的生存方式注定他们的发展是缓慢的,在19世纪末,全世界还是只有五十三个特拉普派修道院,其中有一个新建的,在中国的太行山深处。
  机会最初出现在1870年,罗马天主教一位名叫德莱普来斯的主教,在那一年即将调任中国的教职。这是一位充满宗教热忱的主教。他一直梦想在中国也建立一个修道院,却苦于没有经费。正巧,在他离开罗马之前,十分偶然地遇到索菲亚,一位相当有名的女公爵。她十分富有,却正准备舍弃一切,进入在布鲁塞尔附近的一所修院当修女。这所修院属于加尔默罗会,也是天主教修院的一个分支。共同的宗教热忱使他们一拍即合。索菲亚当场承诺捐出六万法郎,作为一个中国修道院的筹建基金。
  德莱普来斯主教的这个想法是有他的考虑的。修道院的修士不同于传教士。传教士要深入世俗社区,修士们则远离人烟。尤其在经历法国大革命以后,修道院选址的第一标准是和平安宁之地。当时的中国已经经历了
  三百年稳定的清王朝统治,有的是人迹稀少的深山老林。似乎完全有可能为一小群默默修行的人,找到一片永远避开战乱的安静所在。
  最初他们商议的修院,是和索菲亚入修的那个修院同教派的姐妹院,也是加尔默罗会的。他们甚至已经打算派出几个先行者。可是,带队的修女突然重病不愈,计划只能取消。经过考虑,这些捐款转交给了欧洲的特拉普派,让他们有机会在中国建立一个修道院。恰在此时,中国太行山区有一个杨姓家族,向教会捐出了一大块土地。于是,未来修院的所在地就这么偶然确定,落在一个叫做杨家坪的地方。捐出的这块土地确实很大,大致有一百平方公里,可是,那远不是什么沃土良田,而是深山沟里的乱石滩。
  经过一番准备,担负着创院重任的索诺修士,从欧洲来到现在的北京。他稍事休息,就在一个炎热的夏日出发,去杨家坪。随行相伴建院的只有另一名欧洲修士,其余的同行者是向导等人。没有公路,他们扎进莽莽太行,足足在羊肠小道上艰难攀缘了三天,才到达这块未经人们触动的处女地。这里是一片荒野,满地大石块,虎豹狼熊狐,一应俱全。那是1883年的6月16日。整整半年以后,才有另外三个来自法国的修士到达。这五名修士形成的小小社群,开始了在中国建立第一个特拉普派修道院的工作,他们称它为“神慰”。
  “神慰”的开创
  每个特拉普派修道院的发展都是在另一个“母修院”的基础上“分产”出来的。一般的修院社群都不太大,修士达到一定数量,他们就会派出几个修士,在原来修院的财力和精神支持下,选择一个遥远的荒原,从零开始,“分产”出另一个修院社群来。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所在的圣灵修院,就是在半个多世纪以前,从肯塔基州的修院“孵化”出来的。所以,他们都习惯于开创期的艰辛。记得弗兰西斯告诉我们,他们的开创者来佐治亚州的时候,面对一片荒原,无从下手。遵照教规,他们最终必须达到自给自足的生存。于是,他们就给当时的佐治亚州农业部写信咨询。修士们寄去了圣灵修院的土壤样品,希望农业部给他们一些建议:这土壤适宜于什么样的农作物。得到的回答居然是:烧砖。
  然而,杨家坪对于习惯艰苦创业的特拉普派修士来说,还是格外艰巨。他们在法国也有一个母修院,可是,他们不仅远离法国的母修院,还远离着自己的文化根源。尽管逐步有中国的天主教徒加入这个苦修教派的社群,参与开创,可是,对这样一个乱石滩来说,人手总是不够。第一任索诺院长,也是第一个踏上杨家坪的修士,他度过的正是最艰苦的一段。1887年他不再担任院长,可以回法国了。可是,他坚持留下,直到在建院十周年时默默去世,第一个躺在杨家坪修道院的修士墓地里。他走的时候很安详。他看到,当年的乱石滩经过这十年,已经收拾出一小块齐整的土地。一圈卷棚顶中国北方民居式样的大四合院已经干干净净地围了起来。院旁还开垦出一片丰产的菜园。当年那个由五名欧洲修士初创的修行社群,已经是一个拥有七十二名成员的大家庭,大多数为中国修士。这里严格实行特拉普派的修行教规。他们依然是静默,虔诚,劳作,远离尘世。在索诺修士离世时,他辛勤参与开创的第一个中国特拉普派修道院已经初具规模。
  世俗世界往往不能理解修道院生活。在一千五百年前建立的“圣本笃规则”,其实在试图制度化地寻求满足人在精神、心智和体力之间平衡的方式。进入修院的都是在宗教上有虔诚追求的人,精神需求一般不存在问题。而宗教本身又是一门艰深学问,涉及哲学、伦理等等人类的本源和终极课题,充满了穷其一生而不能解决的疑问。修院都有庞大的图书馆,涉猎的范围很广。这些研究课题和研究条件,都足以满足人的心智需求。同时,为自给自足而设置的劳动,也在平衡人的体力活动需求。而特拉普派,更强调苦修,即在艰苦克己的条件下,净化自己的心灵。所以,在世俗社会看来毫无趣味的修院生活,在世界各地,甚至在中国,都能够吸引一些对精神有特殊需求的人,这并没有什么可感到特别奇怪的。
  我倒觉得,我们应该比别人还更容易理解修院制度,因为我们熟悉共产主义这样一种理想。修院生活在实践中,其实很接近共产主义理想中的社群生活。例如,他们共同拥有财产,劳动各尽所能,收获按需分配。另外,他们的内部管理实行民主制度,具体生活中遭遇的大事小事,经常通过民主投票决定。长达十世纪以上的成熟的修院制度,给西方社会的制度文明,提供了一个连续性,保留了一份可贵的遗产。
  然而,修院制度和作为社会理想的某些制度的区别是,它具有充分的自知之明。它理解,修院生活,永远只是极为有限的一部分人的生存方式。它不打算外延扩大,不向社会强制推广,甚至根本不作宣传。相反,它强调尊重个人选择和个人愿望。在特拉普派修院,新修士入院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培训程序,目的是让产生修行愿望的人,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地了解修院生活的全部内容和价值。每一个阶段结束,假如这个愿望没有中止,见习修士将有一个誓言,定出一个有限的进入修院的时间。这个发誓居留的时间,在每一次见习期结束时,逐步加长。直到最后见习期完全结束,如果决心已定,签下一个终身誓言。即便如此,当一名修士最终改变个人意愿的时候,他依然可以违背自己的终身誓言,离开修院。修院根据他逗留时间的长短,给他一笔钱作为这段时间的劳动报酬,让他有条件安排新的生活。
  杨家坪修道院在十分稳定地发展。进入20世纪以后,他们不仅在原来的大四合院北面又接上了一个内院,还按照特拉普派修院的传统,在院内建起了一个法国式的教堂。他们很珍惜自己千辛万苦建立起来的社区。和全世界的特拉普派修院一样,教堂是他们精神的聚合点。因此,他们即使只有原始的滚木铺垫的运输方式,还是亲手运来沉重的花岗岩,雕成一根根一米直径的柱子,成为教堂券拱的砥柱。
  修士们终于有了自己的乐土。他们不仅在内院有自己的小花园,在一条条山沟里,他们逐年清理乱石,栽下一片又一片的杏树。春天粉黛的杏花缭绕着山谷,秋天修士们亲手制作出当地最好的杏干。他们有了自己的砖窑支持扩建的需要,又有了自己的牛栏羊圈,供应肉食和每天的鲜奶。菜园也在扩大,除了封冻季节,蔬果不断……。即使没有那些旧日的照片为证,想象他们艰辛的开创之路,对于我们来说,都并不困难。因为,我们熟悉弗兰西斯和他的圣灵修道院,还有他那些幽默、随和、勤劳的修士兄弟。这是我们可靠的活的阅读注解。
  杨家坪修院隐居深山,与世隔绝,只和教会还保持一点遥远的联系。依据修院的自治原则,他们营造着自己俭朴自然并且基本封闭的生活。
  苦修院的毁灭
  可是,躲避革命与战乱的特拉普派修士,寻觅到遥远的东方,也并没有寻到世外桃源的安宁。索诺修士去世仅仅七年,1900年,义和团风潮席卷中国,洋人洋教成为主要的攻击和掠杀目标。虽然修道院是内向封闭的静修之地,不同于任何教堂和传教场所。可是,义和团民并不打算加以区别。修道院一度被大批义和团民包围,形成对峙的局面。就在这个时候,索诺的继任者,同样是来自法国的范维院长,忧心如焚,急病去世。大批邻近村子的中国天主教难民,在包围之前逃进修道院。所以,内外对峙的,其实都是中国人。即使是修士,也几乎都是中国修士。因为,在范维院长去世以后,这里总共只剩下三名“洋人”。
  之所以义和团民没有贸然进攻,是因为传说院内有很强的防御实力。几天之后的一个清晨,修士惊讶地发现,包围的义和团民突然在一夜之间尽数散去。后来,闭塞在深山的修士们,才逐渐听说外面有关这场风波的整个故事,才知道外部局势的转变,才是他们获救的根本原因。
  此后,他们经历了将近四十五年的和平与安宁。那四十五年的中国,并不是一个安静的乐土。这里经历了满清王朝的终结,以及连年内战。但是,这些都没有波及隐居在太行深山里的修道院。看来,他们出于宗教原因的远离尘世的选址原则,得到了安全生存的结果。他们似乎又可以开始尝试一个世外桃源的梦想。
  在这段时间,他们接待了一些难得的客人。他们一直有兄弟修院互访的传统。这个传统延续至今。因此,在1912年,美国肯塔基州的一个特拉普派修道院长,也曾远涉重洋,来到这里访问。而这位访问者,正是来自我们的朋友弗兰西斯所在的圣灵修院的“母修院”。也就是说,弗兰西斯这个修院家族的先辈,曾经亲眼看到过我们的这个中国修道院。
  同样,杨家坪神慰院,也派出修士,到欧洲和北美的兄弟修院访问。这时,他们才发现,他们已经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一个特拉普派修道院。当时他们有一百二十名修士,基本上都是中国人。按照他们的传统,在1926年,他们也“分产”出了在几百公里之外的另一个“子修院”——神乐修道院。这是他们的黄金时代。
  然而,远离尘世的静修之梦再一次被粉碎。这是一个深山隐地,可是战乱中的中国,震波深入传向每一条山沟。侵华日军使战火逼近太行山,并且终于占领了邻近的一个城市。第一个震动修道院的消息,是日军在占领这个城市后杀害了十几名外国传教士,其中有一名在那里避难的特拉普派修士。那是1937年。日军在附近的出现,使得杨家坪修院所在的地区,成为中日交战的拉锯地区。静修的生活完全被打破。他们被迫与粗鲁闯入这个封闭世界的各种力量周旋,被迫改变他们的存在方式,开始前所未有的求生挣扎。
  日军进入过修院,带走了仅有的几名欧洲修士,关入在山东的集中营。他们几经努力,辗转通过欧洲教会联系上德国的教会,才营救成功,使他们返回修院。日军在修院所在地基本上只是过境,整个修院的建筑物得以保存,修士社群也没有被驱散。可是,由于日军在这个地区的出现,这个地区的性质改变了,这里不再是远离世俗的隐居处,而是成为军队常驻的抗战区。他们在这里第一次遭遇世俗世界的直接过问。问题在于,他们是一群特殊的僧侣。他们追随着自己心中的上帝。可是,他们的生存方式并不被战争的任何一方所理解和容忍。
  他们进入了将近十年的特殊军管期。私有空间,甚至生命和财产都没有保障。在这段时间里,他们几次绝望,分批遣散修士,也有欧洲修士被强制离开。可是,他们又在一次次希望的驱动下,重新聚合。对于这些修士,这里不仅是他们的家,半个多世纪以来,他们一土一石地清理,一砖一瓦地修盖,这里还是他们安放心灵的场所。他们在绝境中还有一丝希望,希望一切能够熬过去。这样的希望应该是合理的:战乱总是暂时的,和平终将来临。当硝烟散去,山谷里留下的,总应该是宁静。宁静是恢复修行的前提,是修士们对生活的惟一奢求。
  他们熬到了世界大战的终结,但是,内战的硝烟又起。修士们没有想到,他们熬过十分残酷的十年,却等来了一个更为残酷的终结。1947年,杨家坪神慰修道院依然聚集着近八十名修士。其中有六名外国修士,四名来自法国,一名来自荷兰,一名来自加拿大。他们成为这个中国特拉普派修道院的最后一批修士。这个修道院的故事成为法国革命消灭修道院的一个东方翻版。1947年,杨家坪神慰院被劫洗一空之后,付之一炬。数里之外有一个农民,在目睹他认识的两个修士被杀几天之后的一个傍晚,看到天空血红一片——一个兴奋的士兵对他说,“杨家坪,我们把它点着了!”
  最后的消息
  这个修院的大部分修士死于那一年,其余失踪。少数几个历经一段死亡之旅以后,侥幸生存下来。他们出生在中国,在杨家坪修道院成为修士,历经劫难,却无法再改变自己的生存方式。寻到安全以后,他们依然继续静默的修行。信仰,这是我们这样的凡俗之辈永远无法真正理解的神圣。世俗的人们,可以任意选择自己的生存方式,可是为什么,世俗世界就永远不能明白,有这样一种人,他们只能以这样的特殊方式——生存。
  1970年,有一个中法混血儿,在美国的《读者文摘》上,刊登了一篇回忆录。他曾经由于一起错案,在一个劳改农场生活了七年。他回忆了一个老年人,如何在极其艰难的条件下,坚持自己的信仰和祈祷。作者从这位老人那里,第一次听说有一个中国修道院。老人就来自那里——杨家坪。
  在这个修道院建立一个多世纪、被毁半个世纪以后,我们读到这个故事,真有些虚幻的感觉。为此,我们查阅了我们能够找到的、有关西方传教士在中国的书籍,不论是在中国人、韩国人、美国人写的有关著作里,都没有发现这个修道院的一丝踪迹。我们想到,也许是修道院不传教的规则,使他们有别于任何其他传教团体,所以他们本来就不是这些著作的研究对象?资料的稀有,使得原本由历时弥久而产生的虚幻感逐渐增强。一个疑问会常常升起:这个中国的特拉普派修道院,真的存在过吗?
  突然产生了一个强烈的愿望:我们得去看看。哪怕在那儿只找到一块剩下的石头,也一定要看一眼。在朋友们的帮助下,就怀着这样的心情,我们沿着秀丽的永定河西行,翻山越岭。
  进入河北,公路上就布满碗大锅大的乱石,那路是只为高高的运煤车准备的。我们手执一张半个世纪以前的手绘地图,顺着修士们在冥冥之中的指引,翻越着那层层叠叠的太行山,寻找一个古老的地名——杨家坪。直到站在一片劫后废墟上,我们震惊得无法言语。那就是它了,一个被湮没的真实故事,一个被埋葬的神圣理想——神慰修道院。
  新修的公路从原来修道院中穿过,封闭的格局被生生剖开,似乎隐喻着世俗世界和这个修院的关系。修道院的基本格局仍然非常清楚。教堂的屋顶被焚毁,可是,教堂内花岗岩的柱子犹存,柱子下面是一排排后人砌的空猪圈。五十年了,阳光依旧,远山依旧,苦修院的废墟依旧,只是修士们早已渺无踪迹。北楼失去屋顶的墙还挺拔地竖在那里,透着一个个尖券的空洞,映衬着中国北方的蓝天。也许有时,云,会载着修士们的灵魂,穿越窗洞,造访旧地?
  那里还有修士们为菜园砌筑的低矮围墙,依然围着一个菜园,覆盖着没有完全融化的残雪。对面坡上,修士们的苦修房还在。他们挖掘的储存食物的地窖,也还完好无损。一条小路弯弯曲曲地上山去,那就是当年通往北京的通道,最初来到这里的索诺院长,就是攀越三天后,从这条小路下来,到达杨家坪的。绕到修院遗址的后面,就是修士们的墓地了。只是,大批死于劫难的修士,没有能够在这里安眠。墓地上,修士们栽下的树木已经长大。有两棵银杏树,撒下一地金黄的树叶。当地是没有银杏树的,是当年的修士栽下的银杏树。没有墓碑,没有十字架,没有遗迹,修士们安眠的地方,现在有一溜水泥平台,那是后人修筑的露天舞场……。修士们居住的一排青砖小平房依在,墙上残留着大字语录: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
  一条山沟向远处伸展,逐渐隐没在山的背后,修士们留下的杏树,依然年年结果。这是寒冷的冬季,我们没有看到一片片的杏花,带着清香,如云般飘出山谷。可是,我们终于来过了,弗兰西斯的修士兄弟们,我们来看过你们了。以后,还有谁会记得你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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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娜的手提箱
  六十多年前,日本和德国、意大利形成所谓轴心国,从事扩张和侵略,酿成了一场世界性的灾难。在亚洲,日本的军国主义和侵略历史,成为许多国家刻骨铭心的惨痛记忆。日本军国主义是否会复活,几十年来成为亚洲国家一个经久不息的话题。
  我有个好朋友长期居住在日本。她在中国出生和长大,自然地会站在祖国的立场上,特别关心日本政治中的相关动态。
  例如,日本在战后由美国人帮助制定的宪法中,规定了日本不得拥有军队,更不得派兵出国。可是,战争过去已经将近六十年。和德国一样,日本跃跃欲试,试图向世界证明,他们已经可以回到国际社会,实行“国家正常化”,也就是和其他国家一样拥有军队,一样派兵参与国际维和之类的军事行动。作为一个国家,出门不再矮一头。
  一个国家曾经走上造成世界灾难的错误道路,并不意味着它就千秋万代不得翻身,它当然可能改变,改变之后也应该被接受,这是常识。德国就已经基本走出“二战”阴影,在政治上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不仅德国军队参加了国际维和行动,而且,已经有德国士兵牺牲在维护和平的战场上。
  可是在日本,它的右翼势力在民间和政界都很活跃,总使得它的周边国家对它无法放心。同样一个“国家正常化”,在德国已经过关,在日本,却每当小有举措,都要引发日本国内外的重大质疑。我的这位朋友,就是质疑者中的一个。在她看来,受日本战争教育的那批人,其中有一些已经沦为政治动物,虽日薄西山,却有强烈的参政意识。他们在政坛仍然是不可忽视的力量。她对这些右翼充满警惕。
  我们在聊着这些话题。我于是问:你生活在那里,根据你的经验你是否觉得,假如今天日本修宪成功,明天日本军队很容易就会冲出去侵略呢?她却毫不迟疑就回答:那当然不会。为什么呢?我追问。今天的日本年轻人对政治没兴趣,不会积极去政坛表达自己。可是他们也不再是六十年前军国主义教育下的战争机器人。他们怎么可能被你一叫就去当“皇军”。
  朋友的回答很有意思。一个国家,就跟一个人一样。外部的影响虽然在起着作用,可是根本的改变和立住自己,还必须依靠内在的变化。在日本这样一个有着侵略历史的国家,普通的孩子们在某种意义上,竟然可能超越政治家,创造一个国家新的未来。因此,日本的教育有时会成为政治话题,例如大家熟悉的修改历史教科书事件,和日本教育厅决定在学校增设“爱国教育”课程。
  就在和朋友聊天的那天下午,我开车去商店采购。到了商店门口,我转进泊车位,却没有照例在给车熄火的同时关掉收音机。车里的空调早已失灵,我摇下车窗,就在美国南方八月的阳光下,我留在座位上,直到听完一个专题节目。这个节目恰好和我们聊的话题有点关系。在节目主持人有限的穿插下,两名事件主角讲述着一个跨越半个地球和半个世纪的真实故事。他们一个是住在东方的日本年轻女子、一个是住在西方的加拿大老人,在共同呼唤一个永远年轻的姓名,那是六十多年前生活在东欧的一个小女孩——汉娜·布兰迪。
  汉娜的故事是从一只手提箱开始的,开始在日本东京。
  日本东京,一排简朴的街面房子,有那么几间门面,上额的开首是一个六角星的图案,接着是一行并不大的字:东京浩劫教育(Holocaust Education)资料中心。六角星是犹太人的标志,英语的“浩劫”(holocaust)在历史上成为一个专用名词,专指二次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对犹太人的迫害和屠杀。这几间房子其实是一个小小的博物馆。这个博物馆是民间非盈利组织,其宗旨是让日本孩子了解欧洲历史上的一场浩劫,虽然它发生在半个世纪之前,也远在半个地球之外,可是这个组织认为,这样的教育对日本孩子是重要的,这能使他们学会种族宽容,在心里栽下和平的种子。就在1998年,一个清秀的年轻女子石岗史子(Fumiko Ishioka)开始负责这个博物馆。
  博物馆的工作对象是孩子。史子想展出一些和孩子有关的实物,可是日本本土没有浩劫文物。欧美的浩劫博物馆虽然藏品丰富,可是几乎不用问就能猜到,他们不会冒这样的风险,将珍贵历史文物外借给一个默默无闻的小博物馆。史子还是决心试一试。结果,她收到的只是一些礼貌的谢绝信。
  1999年的秋天,她去波兰旅行。当年纳粹设置的犹太人集中营很多是在那里,包括著名的、以毒气室大量屠杀犹太人的死亡营——奥斯威辛集中营。
  史子去了奥斯威辛,找到了博物馆馆长助理,恳切地陈述自己期待教育日本儿童的心愿,提出了借展品的请求。那名女士似乎被她打动,答应考虑。几个月后的2000年年初,还是隆冬季节,史子真的收到一只来自奥斯威辛的包裹。在包裹里,除了一个纳粹在奥斯威辛用于屠杀的毒气罐,其他都是儿童囚徒遗留在那里的东西:有小小的袜子和鞋,一件小毛衣以及一只手提箱。
  这就是汉娜的手提箱。在深色的箱面上,有粗粗的白漆写着“625”的编号、汉娜·布兰迪的名字和她的出生年月:1931年5月16日。底下是一行触目的大字:Waisenkind(德语:孤儿)。这是史子收到的惟一一件标有姓名的物品。
  博物馆是等参观者上门的。史子却还组织了一个孩子们自己的小团体——“小翅膀”。他们定期活动,出版他们的通讯,扩展浩劫历史的教育。这些孩子是史子的“中坚力量”。
  现在,“小翅膀”们正围着手提箱,提出一堆问题:这只手提箱的主人汉娜是谁?根据汉娜的生日和战争结束的日子推测,她提着这个手提箱走进集中营的时候,应该还是个十来岁的孩子。那么,后来呢?汉娜活下来了没有?
  史子也无从回答。她只是向“小翅膀”的孩子们发誓,她一定尽最大努力,去了解汉娜的情况。史子给奥斯威辛的浩劫博物馆去信。他们回信说,他们不清楚汉娜的情况。史子再写信给以色列的浩劫博物馆,他们回答说,从来没有听到过汉娜的名字,但是建议史子去美国华盛顿的浩劫博物馆询问。可是,美国的回信也说不知道。就在她几近绝望的时候,奥斯威辛博物馆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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