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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1

_30 脱脱(元)
《仪天》求每日黄道去极度及赤道内外度分:若春分后置损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五十二除之为度,不满,以一千四十二除之为分,以加六十七度三千八百四十五。若秋分后,置损益差,以五十乘之,以一千六十除之为度,不满,以一千五十退除为分,以减一百一十五度二千二百二十二分,即得黄道去极度。置去极度分,与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相减,余者为赤道内外度分。若黄道去极度分在九十一度三千八百四十五以下者为内,若在以上者为外度及分。
《仪天》求每日晷漏母:各以其日损益差,自春分初日以后加一千七百六十八,自秋分初日以后减二千七百七十七,各得其日晷漏母,又曰晨分。
《仪天》求每日昏分及距午分:置日元分,以其日晷漏母减之,余者为昏分。又以其日晷漏母减五千五十分,余者为其日距午分。
月离九道交会《乾元》谓之交会,《仪天》谓之步交会。
交总:七十一万七千八百一、秒八十二。
正交:三百六十三度、八千二百八十三、秒七。
半交:一百八十一度、九千一百四十二、秒五十三半。
少交:九十度、九千五百二十一、秒二十六太。
平朔:一度、四千六百三十二。
平望:空、七千三百一十六。
朔差:二度、八千八百四十一。
望差:二度、一千五百二十五。
初准:一万六千六百四十一。
中准:一万八千一百九十一。
末准:一千五百五十。
《乾元》交会交率:一万六千、秒七千八百九十一。
交策:二十七、余六百二十三、秒九千四百五十五。
朔准:二、九百三十六、秒五百四十五。
望准:十四、二千二百五十。
初限:三万六千五百九十四。
中限:四万二。
末限:三千四百八。
《仪天》步交会交终分:二十七万四千八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终日:二十七、余二千一百四十三、秒二千二百七十九。
交中日:一十三、余六千一百二十一、秒六千一百二十一。
交朔日:二、余三千二百一十五、秒七千七百二十一。
交望日:一十四、余七千七百二十九、秒五千。
前限日:一十二、余四千五百一十三、秒七千二百七十九。
后限日:一、余一千六百七、秒八千八百六十半。
交差:四十五。
交数:五百七十二。
秒母:一万。
阴限:七千二百八十六。
交日:空、小余六千一百四十六、秒三百七十三。
阳限:三千一百七十四。
月食既限:二千五百八十二。
月食分法:九百一十二半。
中盈度:《乾元》谓之求平交朔日。《仪天》谓之求天正朔入交。
以通余减元积,七十五展之,以四百六十七除为分,满交总去之,为总数;不尽,半而进位,倍总数,百收为分,用减之,余以元法收为度,不满为分,命曰中盈度及分。《乾元》置朔分,以交率去之,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为日,即得平交朔日及分;次朔、望,以朔、望准加之,即得所求。《仪天》置天正朔积分,以交终分去之,满宗法为日,即得所求。
求次朔望中盈:《仪天》谓之求次朔入交。
各置天正经朔中盈度分,视十一月望,十二月朔、望中日,如二十九日五千三百七以下者,即加朔、望差度分秒,余月即加平朔、望度分秒,即得所求。《乾元》法见上。《仪天》置天正朔入交泛日余秒,如交朔及交望余秒皆满交终日及余秒即去之,各得朔、望入交泛日及余秒。
月离朔交初度分:《乾元》谓之求朔望交分。《仪天》谓之求入交常日。
置其朔中盈度分,常与其朔常日度分合之,如正交以下者减半法,以上者倍而加之。
加减讫为定,用减天正加时黄道宿度分,余命起天正之宿初算,即得所求。《乾元》置平交朔、望日及分,以元率通之,以日躔阴阳差阳加阴减,为朔、望交分。《仪天》以其日入盈朔限升平定数,升加平减入交泛日,即为其朔、望入交常日也。《仪天》又有求朔、望入定交日,置其日入迟疾限升平定数,以交差乘之,如交数而一,升加平减入交常日,即为入定交日。
月入阴阳历:《乾元》谓之求朔望阴阳定分,《仪天》谓之求月行阴阳历。 以月离先后定数,先加后减朔、望中盈,用加朔、望常日月分,分即百除,度即百通。
如中准以下者为月出黄道外;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黄道内。《乾元》以一百四十二乘阴阳差,一千八百二除,阳加阴减朔、望交分,为度定分;中限以上为阳,以下为阴。《仪天》视入交定日及余秒,在交中日以下为阳,以上者去之,余为月入阴历。
求食甚定余:置朔定分,如半法以下者返减半法,余为午前分;前以上者减去半法,余为午后分;以乘三百,如半昼分而一,为差。午后加之,午前半而减之。
加减定朔分,为食定余。以差皆加午前、后分,为距中分。其望定分,便为食定余。《乾元》以半昼刻约刻法为时差,乃视定朔小余,在半法以下为用减半法为午前分;以上者去之,为午后分;以时差乘,五因之,如刻法而一,午前减,午后加,又皆加午前、后分,为距日分;刻法而一,为距午刻分。月只以定朔小余为食定余。《仪天》置月行去交黄赤道差,视月道差,如黄赤道交者,依其加减;不如黄赤道交者,返其加减;定朔、望小余为食甚余,亦返其加减去交定分。其日食,则又以其日昼刻,其三百五十四为时差,乃视食甚余,如半法以下,返减半法,余为初率;半法以上者,半法去之,余为末率;满一百一收之,为初率;以减末率,倍之,以加食甚余,为食定余;亦加减初、末率,为距午退分;置之,皆如求发敛加时术入之,即日、月食甚辰刻及分也。
入食限:置黄道内、外分,如初准已上、末准已下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则日食。月在黄道内则日食,在外则不食,望则无问内、外皆食。末准已下为交后分;初准以上者,返减中准,为交前分。《乾元》置阴阳定分,在初限以上、末限以下,为入食限,余同《应天》。《仪天》置朔、望入交月行阴阳历日及余秒,如前限以上、后限以下者,为入食限。望入食限则月食,朔入食限、月入阴历则日食。如后限以下为交后限,以上以减交中日及余秒为交前限,各得所求。
入盈缩历:《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置朔定积,如一百八十二日、六千二百二十三以下为入盈日分;以上者去之,余为入缩日分。
黄道差:《乾元》谓之求晷差。《仪天》谓之求黄道食差。
置其朔入历盈、缩日及分,如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皆以一千五百乘,为泛差;如四十五日以下,返减之,余为初限日,一百三十七日以上者减去之,余为末限日及分,以六十七乘,半之,用减泛差,以乘距午分,以元法收为黄道定分;入盈,以定分午前内减外加、午后内加外减;入缩,以定分午前内加外减,午后内减外加。《乾元》置入气日,以距冬至之气,以十五乘之,以所入气日通之,以一百八十二日以下为入阳历,以上者去之,为入阴历。置入历分,在四十五日以下,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等,为泛差;在四十五日以上、一百三十七日以下,只用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一百三十七以上者去之,余以三十七乘,五除,退一位,用减三十三、秒三十为泛差;皆以距午分乘为晷差。《仪天》二至后日益差至立春、立秋,得一百一十三、小分六十二半,立夏、立冬后每日损,以宗法乘之;冬至、立冬后三气用四十四万二千三百八十四,夏至、立夏后各三气用二十七万九千八百五十八除,为食差;以食甚距午正刻乘其日食差,为定差;冬至后,甚在午正东,阴减阳加;甚在午正西,阴加阳减;夏至后即返此;立冬初日后,每气益差二十、秒四十四,至冬至初日加六十二、秒三十二;自后每气损差二十、秒四十四,终于大寒,甚在午正西,即每刻累益其差,阴历加,阳历减。
赤道差:《乾元》谓之求离差,《仪天》谓之求赤道食差。
置入盈缩历日及分,如九十一日以下,返减之,为初限日;以上者,用减一百八十二日半,余为末限日及分;四因之,用减三百七十四,为泛差;以乘距中分,如半昼分而一,用减泛差,为赤道定分;盈初缩末内减外加、缩初盈末内加外减。《乾元》计春、秋二分后日加入气日,以十五乘,在九十以下,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九十一以上去之,余以九十一乘,退一等,以减八百一十九,为泛差;二分气内置入气日,以九十一乘,退为泛差;以半昼刻而一,以乘距午分,用加减泛差,为离差;食甚在出没以前者,不用求离差,只用泛差,春分后阴加阳减,秋分后阴减阳加。《仪天》二分后益差至二至,积差皆二千八百二十六,自后累减至二分空,冬至后日损三十一、小分八十,夏至后日益三十、小分十五,又以宗法乘积差,各以盈缩初末限分除之,为日差;乃以末限累增、初限累损,各为每日食差;又以半昼刻数约其日食差,以乘食甚距午正刻,所得以减食差,余为定数。余同《乾元》。
日食差:依黄、赤二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为食差。二历法同。
距交分:《乾元》谓之去交分。《仪天》谓之去交定分。
置交前后分,以黄、赤二差加减之,为距交分。如月在内道不足减者,返减入外道,不食;如月在外道不足减,返减食差,为返减入内道即有食。《乾元》置阴阳历去交前后分,以食差合加减者,依其加减,所得为去交前后定分。月在阴历,去交前后分不足减者,即返减食差,交前减之,余者为得阳历交后得减之,余者为阳历交前定分,并不入食限。月在阳历,去交前后分不足减者,亦返减食差,交前减之,余者为阴历交后定分,交后减之,余者为阴历交前定分,并入食限。《仪天》应食差,同名相从,异名相消,余同《乾元》法。
日食分:置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下者类同阳历分;以上者去之,为阴历分;又以食定余减四分之三,午前倍之,午后半之。
皆退一等,用减阴阳历分,为食定分;如不足减,即返减之,余进一位,加阴历分,为食定分;阳以四十二除,为食之大分;阴九百六十以下返减之,如九十六而一,为食之大分,命十为限。《乾元》置交前后分,以食差加减之,为定交分;在九百二十以下为阳,以上去之为阴。在阳以九十四、在阴以二百一十三除为大分,余同《应天》。《仪天》置入限去交定分,减七百二十八,阳限以上为阴历食,以阳限去之,余减阴限为阴历食分,以下者为阳历食分,亦减三百一十七,如限除之,皆进一位,各命十为限,余同《应天》。
月食分:置黄道内外前后分,如食限三百四十以下者,食既;以上者,返减末准,余以一百二十一除,为月食之大分。其食五分以下,在子正前后八棠冢远?百四十二除为食之大分,命十为限。)其前后分,以九百以上入或食或不食之限。(《乾元》交定分在七百五十二以下,食既;以上,返减末限,以二百六十四除之为大分。《仪天》阳减阴加前后定分九百一十二半,在既限以下、食既以上,以去交分减之,以月食法除之为大分。?/font>日月食亏初复末:《乾元》谓之求定用刻,《仪天》谓之求日月泛用分、求亏初复末。
百通日月食之大小分,以一千三百三十七乘之,各如其日离分,为定用分;加食定余,为复末定分;减之,为亏初定分。其月食,以食限减定用分,用减食甚,为亏初定分;如不足减者,即以食限分如望定余为食定分,余却依日食加减,各得月食亏初、复末定分也。《仪天》月以五百八十八,日以五百二十九、秒二十乘所食分,退一等,半之,为定用刻。《仪天》日以五百四十五、秒四十,月以六百六,皆乘所食分,其小分以本母除,从之,为泛用分;其食又视去交定分在一千七百二十六以下增半刻,八百五十六以下又增半刻,以一千三百五十乘,以辰定分除,为定用刻;皆减定朔、望小余为亏初,加之为复末。
日食起亏:《乾元》谓之求日食初起。
视距交分如四百二十以上者,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复于东北;如以下者,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复于东南。凡食八分以上者,皆初起正西,复于正东。《仪天》、《乾元》日在阴历,初起西北;在阳历,初起西南,余并同《应天》。
月食起亏:《乾元》谓之月食初定,《仪天》谓之月食初起。
月在内道,初起东南,甚于正南,复于西南;月在外道,初起东北,甚于正北,复于西北。凡食八分以上者,初起正东,复于正西。《乾元》《仪天》以内道为阴历,外道为阳历,余皆同《应天》。而《仪天》又法云,此法据古经所载,以究天体,食在午中前后一辰之内,其余方若要的验,当视日月食时所在方位高下,审祥黄道斜正、月行所向,起亏、复满皆可知也。
带食出入:《仪天》谓之求带食出入见食分数。
视其日出入分,如在亏初定分以上、复末定分以下,即带食出入。食甚在出入分以下,以出入分减复末定分,为带食差;食甚在出入分以上者,以亏初定分减出入分,为带食差;以乘食定分,满定用而一,日阳以四十二、阴以九十六、月一百二十一除之,为带食之大分,余为小分。《乾元》各以食甚余与其日晨昏分相减,余为带食差;其带食差在定用刻以下者,即带食出入;以上者,即不带食出入也。以带食差乘所食之分,满定用刻而一,所得以减所食之分,即带食出入所见之分也。其朔日食甚在昼者,晨为已食之分,昏为所残之分;若食甚在夜,昏为已食之分,晨为所残之分。其月食,见此可以知之也。《仪天》以食甚余减晨昏分,余为出入前分,不足者,返减食甚,余为出入后分,以乘所食之分,其食分以本母通之,从其小分,满定用分除之,所得以本母约之,不满者,半以上为半强,半以下为半弱,即得带食出入之分数也。其日、月食甚在出入前者,为所残之分,在出入后者,为已退之分。
更点:《乾元》、《仪天》谓之月食入定点。
各置亏初、食甚、复末定分,如晨分以下者加晨分,昏分以上者减去昏分,皆以更分除为更数,不尽,以点分除之为点数。命初更,算外,即得所求。《乾元》法同。《仪天》倍其日晨分,以五除之为更分,又以五除之为点分。乃视所求小余,如晨分以下加晨分,昏分以上减去昏分,求更点并同《应天》。
日月食宿分:《乾元》谓之日月食宿。
以天正冬至黄道日度加朔望常日月度,命起斗初,算外,即日月食在宿分也。《乾元》以距日没辰至食甚辰之数,约其日离差,用加昏度。《仪天》用加时定月度也。
志第二十三 律历三
○应天 乾元 仪天历
步五星岁星总:七十九万七千九百三十一、秒五。《乾元》率二十三万四千五百三十五、秒五千七百二十五,《仪天》木星周率四百二万八千五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
平合:三百九十八日、八千八百五十七、秒二十八。《乾元》余二千五百五十五、秒八千六百二十五,约分八十七。《仪天》余八千七百八十七、秒七千五百六十。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空、秒一十六。《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四百二十二半,秒母一万。《仪天》岁差九十八、秒九千五百。上限二百五度,下限一百六十度、二十五分、秒六十三。
荧惑总:一百五十六万一百五十二、秒三。《乾元》率四十五万八千五百九十二、秒九千一百八十三、十四。《仪天》火星周率七百八十七万七千一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
平合:七百七十九日、九千二百二、秒一十八。《乾元》余二千七百四、秒五千九百一十七,约分九十二。《仪天》余九千二百九十一、秒一千一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三、秒空。《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五。《仪天》岁差九十八、余三千八百。上限一百九十六度八十,下限一百六十八度四十五、秒六十三。
镇星总:七十五万六千三百一十一、秒八十五。《乾元》率二十二万二千三百一十一、秒二千一百六十四、二十。《仪天》土星周率三百八十一万八千六百八、秒三千五百。
平合:三百七十八日、八百六、秒五十一。《乾元》余二百三十六、秒八百三十一,约分八。《仪天》余八百八、秒三千五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变差:五、秒七十九。《乾元》差二十八、秒九千五百三。《仪天》岁差一百、秒一千一百,上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三分、秒八十一,下限同上限。
太白总:一百一十六万八千二十二、秒四十二。《乾元》率三十四万三千三百三十九、秒一千五百四十七。《仪天》金星周率五百八十九万七千四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
平合:五百八十三日、八千九百九十六、秒一十。《乾元》余二千六百七十六、秒一千七百三十五,约分九十一。《仪天》余九千一百八十九、秒五千四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再合:二百九十一日、九千四百九十九、秒五。《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变差:二、秒三十六。《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七百九十八。《仪天》岁差一百二十、余八千三百九,上限一百九十七度一十六,下限一百六十八度、秒六十三。
辰星总:二十三万一千八百六、秒四十二、八十。《乾元》率八万八千一百三十七、秒四千四百一十,八十。《仪天》水星周率一百一十七万三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
平合:一百一十五日,八千八百二、秒三十。《乾元》余二千五百八十七、秒二千九十四,约分八十八。《仪天》余八千八百八十七、秒二千八百。二历平合皆谓之周日,数同《应天》。
再合:五十七日、九千四百二、秒一十五。《乾元》、《仪天》不立此法。
变差:三、秒七十八。《乾元》差二十九、秒一千一百三十八。《仪天》岁差九十八、秒三十,上限一百八十三度、六十二分,下限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秒六十三。
求五星天正冬至后加时平合日度分秒:《乾元》谓之五星平合变日,《仪天》谓之常合中日中度。
各以星总除元积为总数,不尽者,返减星总,余,半而进位;又置总数,木、火三之,土如其数,皆百而从之,以元法收之,为天正冬至后平合日度及分。《乾元》置岁积分,各以星率去之,不尽,用减星率,余以五因之,满元率收为日,不满,退除为分。《仪天》各以其星周率去岁积分,不满者,返减其周率,余以宗法收为日,不尽,退除为分。
求平合入历分:《乾元》谓之入历,《仪天》谓之推五星常合入历度分。
各以其星变差展所求积年,满三百六十五万三千二百九十三、秒一十九,去之不尽,以元法收为度,不满为分,以减平合日,为入历度分。《乾元》以积年乘星差,以周天策去之,不尽,以元率收为度,不满,退除为分,用减平合变日,为入历分。《仪天》各置其星岁差,以积年乘之,满三百六十八万九千八百八、秒九千九百去之,不尽,以宗法收为度,不满,退收为分。
求入阴阳变分:在阳末变分以下为入阳历;以上去之,余为入阴历。置入阴、阳历分,以阴、阳变数去之,不尽,为入阴、阳数及变分。
《乾元》岁星前限二万五百五,中限一万二百四十八,后限一万六千二十;荧惑前限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二,中限六千五百六十四,后限一万六千八百四十四;镇星前限一万八千二百六十二,中限九千一百二十六,后限同前限,前、后、中皆半周天;太白前限一万九千七百一十六,中限九千八百五十八,后限一万六千八百九;辰星前、中、后与镇星同。又岁星前法一千七百八,后法一千三百三十四,荧惑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一,后法一千四百三;镇星、辰星前后法皆一千五百二十二;太白前法一千六百四十三,后法一千四百二。《仪天》各置常合入历度分,如在上限末数已下者为增数;以上者减去上限末数下度分,余为入下限减数。又各置所入上、下限度分,以上、下限度分相近者减之,余为入次限、下限度及分。
《乾元》五星辰星阴、阳差分并阴、阳差度并同初、末。入阴阳定分:《乾元》谓之入诸历变分,《仪天》谓之求五星常合入增减定数。
以入变分各减初变分,余却以其变下损益率展之,百而一为分;损益次变下阴、阳积为定分。《乾元》置平合入历分,以其星入段前、后限分加减之,如不足,加周天以减之,余却依入历分入初末限;各置其段入历分,前限以下为在前,以上者去之,为后限分;在中限以下为初限,以上去之,为末限分;置初、末,以前、后限星分除之为限数,不满,为初末限日;各以其限差分约之,为差;初限以加、末限以减,用加减前、后限度为定度。《仪天》各置常合所入限下度数及分,以其限下损益率乘之,退一等,以百约之为度,不满为分,以损益其限下增、减积度及分。若求诸变增、减定度者,置其变入上下限,准此求之。
定合积日:《乾元》谓之求定日,《仪天》谓之求五星定合积日。
日除阴、阳定分,为二;阳加阴减平合日,为定积日及分。《乾元》置变日,以前、后限度前加后减,为定日。《仪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及余,以入历增减度增者增之、减者减之,金、水返而加减之,以日躔定差先减后加之,金、水则先加后减,即得定合积日及分。又《仪天》求入盈缩初末限,皆以半周天为准。
入气盈缩度分:《乾元》谓之入气,《仪天》谓之求入盈缩初末限。
置定积,以常数去之,不尽者,为入气日分;置入气日分,如求朔望盈缩术入之,即得入气盈缩度分。《乾元》置定日,以气策去之为气数,不尽,为入气日;命以冬至,算外,即得入气日及分。《仪天》各置定合积日,在半周天以下者去之,余为在缩,乃视在盈缩初限日及约余以下者,便为在盈缩初限;以上者,减去盈缩初限日约余,为在盈缩末限日及余。
定合日辰:《乾元》谓之日辰,《仪天》同《应天》。
以其大、小余加入气日,命从甲子,算外,即得所求。《乾元》、《仪天》以冬至大、小余加定日,各满纪法去之,余并同《应天》。《乾元》冬至小余以元率退收,百为母;又有日躔阴阳度,置其气阴阳分,如求朔日度分术入之,即得所求。
求入月日数:《仪天》谓之求定合在何月日。
置定合日辰大余,以定朔大余减之,余命算外,即得所求。二历法同。
定合定星:《乾元》同。《仪天》谓之求日躔先后定数、求五星定合定度及分。
各以其星入气盈缩度分盈加缩减之,又以百除阴、阳定分,为度分;阳加阴减,皆加减平合,为定星;用加天正黄道日度,满宿去之,不满宿,即得所求。《乾元》各置其星平合中星,以日躔阴阳度阴减阳加之;又以其星入历限度前加后减之,即为其星定合定星。余同《应天》。《仪天》置所入限日下小余,以其日盈缩率乘,以宗法除为分,以盈缩其日下先后定分,为日躔先后定度及分;又各置其星常合中度及分,以入限增定度及分增减之。金、水二星增者减,减者增;又以日躔先后定度及分,木、火、土即先减后加,金、水先加后减其日躔差,木星二因,退位,火星除二,土星退位,从下加三,金、水倍,用即得定度及分。余同《应天》。
岁星入段亦名入变
荧惑入段镇星入段太白入段辰星入段诸段平日平度:《乾元》谓之诸星变定积,《仪天》谓之五星诸变中日中度。
置平合日度,以诸段下平日平度加之,即得所求。《乾元》各置其星变日,以所求入历前加后度前加后减之。其太白辰星夕见变及晨疾变,皆以返用加减。荧惑晨见变定,置定差,以进一位满十一除之为定差,各依加减,即得所求;在留变者,置其变定积,以前变前后度前后减之。其火星三因之,后退者倍之。《仪天》各置其星常合中日中度及分,以其星诸变段下常加合中日变度加减中星,即得诸变中日中度及分。
诸段入历:《仪天》谓之求五星诸变入限及增减定度。
置平合入阴阳历分,各以逐段阴阳历分加之,为诸段入历分。《乾元》以在诸变历分中入历名曰限变度。《仪天》各置其星常合入历度分,以其星诸变段下上下限度分累加之,满周天去之,余依常合术入之,各得增减定度。其金星在晨疾、晨合、夕见变者,置增减定度及分,以四乘三除,为金星变定差。其火星在晨见变者,以九乘,增减定度及分,退一位,为晨星变定差。
诸段入变分:置入历分,各以变分去之,余为入变分。求阴阳定分,依平合术入之。《乾元》诸段变分在入变前述。《仪天》即同《应天》。
五星诸段定积曰:《乾元》谓之求五星诸变定日。
置其入阴阳定分,百除,为日分;阳减阴减诸段平日。其金水夕见、晨疾返为之定积。其金星晨次、晨迟,更用盈缩度缩加盈减定积为定。求其入气月日,如平合术入之。又荧惑前迟定积,置平合入阴阳历分,加二万一千六百七十五,盈三万六千五百二十五半去之。余与见求入阴阳历同者,更不求之,如不同历者,即依平合术入,所得,用加前迟留退、后退留平日为定积,入气月日如前。又五星定用盈缩差及阴阳定分:岁荧惑镇星晨见、夕疾、定合,太白定合、夕见、夕退、再合、晨见及后、晨疾,皆用盈缩定差,太白定合晨、夕见及后疾,皆用盈缩定差。内岁星后疾不用盈缩定差,辰星诸段总用盈缩定差盈加缩减。荧惑晨见阴阳定分身外加一,前疾阳定分再析,各为定分。《乾元》诸变定日在入变前。《仪天》各置其星入变中日,以其星所入变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其金星定合、夕见、夕顺疾、夕次疾、晨次疾,水星定合、夕见、晨疾变,皆以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减之,减者增之,各得定日。合用日躔差者,乃以日躔先后定差先减后加,乃为定日及分。其日躔差,金水定合、夕见、晨疾,以日躔差先加后减,乃为定日及分天之度数。
定星:《乾元》谓之求五星诸变定星,《仪天》谓之求五星诸变定度。
以合用盈缩定差加减平度分,又以阴阳定分阳加阴减。其金水夕见、晨疾返用为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荧惑前迟、后退差度以二百三十六度加前迟定星,二百五十七度加后退定星,如半周天以下为阳度;以上者去之,余为阴度;前迟阴阳度在一百一十度以上者,返减半周天,余以五因之,后退入阴阳度在七十四度以下者,亦五因之,皆满百为度分,阳减阴加定星,为前迟、后退定星;求宿度,加平合入之。《乾元》置其星其变中星,以入历前后度前加后减之,又合用阴阳度者,阴减阳加之,为定星;以冬至黄道日度加之,命从斗宿,算外,即其变所入宿次也。若在留变者,更不求定星也,只用前变定星为留变定星。又荧惑留差,以一百一十九度减前迟定星,以一百三十四度减后退定星,在一百八十二度半以下为前,以上者去之为后,置前后度,在七十三度以下为在前,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三度半,余为后度,皆倍之,百除为度,命曰留差度及分也。又前退定星度,以一百二十三度减前退定星,又以一百三十一度减后退定星,在一百八十二度半以下者为前,以上者去之为后,视前后度在七十三度以下为前,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二度半为后:皆以倍之,百除为度,即得前后退差度及分也;用前减后加其段定星为定星。又五星用阴阳度:岁星荧惑镇星晨见,后疾,夕合;太白夕见、退,夕合,晨见,后疾,平合皆用日躔、阴阳度,其辰星诸段皆用之。《仪天》各置其星其变中度及分,以其变入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其金星定合、夕见、夕定度及分,增者减之,减者增之,各得定日、次定日,各加减讫后,合用日躔先后定差者,以日躔先后定差及分先减后加之,即各得定度及分。其日躔差,木星定合,五因,半而退位,晨见先二因,退位,后五因,半而退位;后定疾先差五因,半而退位,定差二因退位;火星定合,身外除二,晨见先差七因,退位,后差身外除二,后差七因退位;土星定合,退位从下加二,晨见先差退位,后差从下加三,退位,后差退位;金星定合,二因之,夕见先差伏倍用,后差从下加三,晨疾伏先差从下加二,后差二因,夕退伏、晨退见六因,先后退位;水星夕见后差从下加三,先差二因,晨疾先差从下加三,后差倍用,定合乃用加减次定度为定度,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加时黄道日度及分,命从斗宿初度起算,至不满宿,算外,即得其变加时宿度,其火星前、后退及前迟变皆为次定星,又置之,以留退定差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得为前、后退定度,前迟,置前留定差,以三除之,乃用增减前迟定度也。又火星留差,以一百二十四半减前迟次定度,又以二百四十六度少加后退定度,若在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以下为入在增;以上者,以减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为入在减。置入在增、减度及分,如在七十二度以下者为上限;以上者,返减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下限。各置所入上、下限增减度及分,在上限四因之,在下限倍,身外加三,皆以一百约之为度及分,若在后留者,三因之为定差度及分。又,《仪天》有火星退定差度及分,以二百四十一度少加前退后次定度,又以一百一十九度减退次定度及分,余,在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以下者为入在增;以上者,减去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入在减。又置入上、下限度分,若在七十二度以下者为上限,如在七十二度以上者为减一百八十二度六十二分,余为下限。又置上下限增减度分,在上为度,不满为分,即各得退定差度及分,其定差,如在后退者,倍之为定差。又有火星留定日,各置前、后留常中日,前留以前迟变入限增减定度及分,增者增之,减者减之,各以前、后留定差度及分,增者加之,减者损之,即得前、后留定日,其增减差通入历用之。又有火星前、后退定度,各置前、后变次定度及分,以前、后退定差度及分,如在增者加之,在减者损之,即得定度及分;置定度及分,以加天正冬至黄道日度及分,命从斗宿初度去之,至不满宿,算外,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也,其增减定度,三除乃用之。
日率度率:以本段定积减后段定积,为泛日率;以本段定星减后段定星,为定度率。又置后段甲子,以前段甲子减之,余为距后实日率。《乾元》以前段定积减后段定积为日率,以其段定星减后段定星为度率。《仪天》各置其段定日定度,以前段定日定度减之,余者为其段日率、度率。其退行段,置前段定度减之,余为退行度率。
平行分:《仪天》谓之求每日平行度及分。
以距后日率除度率,为平行分。《乾元》以日率除度率为行分。《仪天》各置其段度率及分,以其段日率除之,即得其星平行分。
初末行分:《仪天》谓之求每段初末日度及分。
置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为合差;半之,加减平行分,为初、末行分;后多者减平行分为初,加平行分为末;后少者加平行分为初,减平行分为末。《乾元》法同。《仪天》各以其段平行分与后段平行分相减,余为会差,半会差,以加减其段平行分,余同《应天》。又五星前留一段及后退段,皆加为初、减为末;后留一段及前退段,皆以半总差减为初、加为末。其总差消息前后段初、末分,令衰杀等以用总差,即得前后段初、末行分相应也。
求日差:以距后日除合差为日差。《乾元》以日率除合差为日差。《仪天》置其段总差,以减其日率,一百除之,即为每日差行之分。
求每日行分:以日差后多者益、后少者损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分。《乾元》、《仪天》法同。
求每日星所在:以每日行分顺加逆减其星,命如前,即得所求。其木火土水前、后迟段平行分倍之,前为初,后为末分,各以距后日除,为日差;前迟日损、后迟日益,为每日行分。《乾元》以日差累损益初日行分,累加其段宿次,即得每日星行宿次及分。《仪天》求每日差行度及分,各置其段总差,以减其日率一日以余之,即为每日差行之分。以每日差分累损益初日行分,为每日行度及分。初日行分多于末日行分,累损初日行分;少于末日行分,累益初日行分。将其每日行度及分累加其星初日所在宿次,各得每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将每日行分累减其初日宿次及分,即得退行所在宿度及分。又《仪天》有直求其日星所在宿次,置其所求日,减一,以乘每日差分,所得为积差,以积差加减初日行分,初日多于末日减之;末日多于初日加之,即得其日行分;以初日行分并之,乃半之,为平行分;置平行分,以求日数乘之,为积度及分;以其积度及分加其星初日宿度,命去之,即其星其日所在宿次及分、如是退行段,以其积度及分减其星初日宿度,余,为其星所在宿度及分。
漏刻,《周礼》,挈壶氏主挈壶水以为漏,以水火守之,分以日夜,所以视漏刻之盈缩,辨昏旦之短长。自秦、汉至五代,典其事者,虽立法不同,而皆本于《周礼》。惟后汉、隋、五代著于史志,其法甚详,而历载既久,传用渐差。国朝复挈壶之职,专司辰刻,署置于文德殿门内之东偏,设鼓楼、钟楼于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铜壶、水称、渴乌、漏箭、时牌、契之属:壶以贮水,乌以引注,称以平其漏,箭以识其刻,牌以告时于昼,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填金。 契以发鼓于夜,契有二:一曰放鼓。二曰止鼓制以木,刻字于上。
常以卯正后一刻为禁门开钥之节,盈八刻后以为辰时,每时皆然,以至于酉。每一时,直官进牌奏时正,鸡人引唱,击鼓一十五声,惟午正击鼓一百五十声。
至昏夜鸡唱,放鼓契出,发鼓、击钟一百声,然后下漏。每夜分为五更,更分为五点,更以击鼓为节,点以击钟为节。每更初皆鸡唱,转点即移水称,以至五更二点,止鼓契出,凡放鼓契出,禁门外击鼓,然后衙鼓作,止鼓契出亦然,而更鼓止焉。
五点击钟一百声。鸡唱、击鼓,是谓攒点,至八刻后为卯时正,四时皆用此法。禁钟又别有更点在长春殿门之外,玉清昭应宫、景灵宫、会灵观、祥源观及宗庙陵寝亦皆置焉,而更以鼓为节,点以钲为节。大中祥符三年,春官正韩显符上《铜浑仪法要》,其中有二十四气昼夜进退、日出没刻数立成之法,合于宋朝历象,今取其气节之初,载之于左:殿前报时鸡唱,唐朝旧有词,朱梁以来,因而废弃,止唱和音。景德四年,司天监请复用旧词,遂诏两制详定,付之习唱。每大礼、御殿、登楼、入阁、内宴、昼改时、夜改更则用之,常时改刻、改点则不用。
五更五点后发鼓曰:朝光发,万户开,群臣谒。平旦寅,朝辨色,泰时昕。日出卯,瑞露晞,祥光绕。食时辰,登六乐,荐八珍。禺中巳,少阳时,大绳纪。日南午,天下明,万物睹。日昳未,飞夕阳,清晚气。晡时申,听朝暇,湛凝神。日入酉,群动息,严扃守。
初夜发鼓曰:日欲暮,鱼钥下,龙韬布。甲夜己,设钩陈,备兰锜。乙夜庚,杓位易,太阶平。丙夜辛,清鹤唳,梦良臣。丁夜壬,丹禁静,漏更深。戊夜癸,晓奏闻,求衣始。
端拱中,翰林天文郑昭晏上言:“唐贞观二年三月朔,日有食之,前志不书分数、宿度、分野、亏初复末时刻。臣以《乾元历》法推之,得其岁戊子,其朔戊申,日所食五分,一分在未出时前,四分出后,其时出在寅六刻,亏在三刻,食甚在八刻,复在卯四刻,当降娄九度。”又言:“按历书云,凡欲取验将来,必在考之既往。谨按《春秋》交食及汉氏以来五星守犯,以新历及唐《麟德》、《开元》二历覆验三十事,以究其疏密。”
日食:《春秋》,鲁僖公十二年春三月庚午朔,日有食之。其年五月庚午朔,去交入食限误为三也。文公元年春二月癸亥朔,日有食之。其年三月癸巳朔,去交入食限误为二也。文公十五年夏六月辛丑朔,日有食之。是月泛交分入食限前。汉元光元年七月癸未晦,日有食之。今按历法,当以癸未为八月朔,盖日食朔、月食望,自为常理,今云晦日食者,盖司历之失也。征和四年八月辛酉晦,日有食之。辛酉亦当为九月朔,又失之。
五星守犯:后汉永元五年七月壬午,岁星犯轩辕大星。《麟德》星五度。《开元》张五度。《乾元》张八度。
元初三年七月甲寅,岁星入舆鬼。《麟德》井二十九度。《开元》鬼一度。《乾元》柳五度。
后魏大延二年八月丁亥,岁星入鬼。《麟德》井二十八度。《开元》鬼二度。《乾元》柳三度。
正始二年六月己未,岁星犯昴。《麟德》昴二度。《开元》昴三度。《乾元》昴四度。
宋大明三年五月戊辰,岁星犯东井钺。《麟德》参四度。《开元》参六度。《乾元》井初度。
后汉永和四年七月壬午,荧惑入南斗,犯第三星。《麟德》箕七度。《开元》斗一度。《乾元》斗十二度。
魏嘉平三年十月癸未,荧惑犯亢南星。《麟德》角六度。《开元》亢五度。《乾元》亢三度。
晋永和七年五月乙未,荧惑犯轩辕大星。《麟德》星七度。《开元》张二度。《乾元》张二度。
后魏太常二年五月癸巳,荧惑犯右执法。《麟德》翼六度。《开元》翼十二度。《乾元》翼十三度。
陈天嘉四年八月甲午,荧惑犯轩辕大星。《麟德》张二度。《开元》张五度。《乾元》张四度。
后汉延光三年九月壬寅,镇星犯左执法。《麟德》翼十九度。《开元》轸二度。《乾元》翼五度。
晋永和十年正月癸酉,镇星掩钺星。《麟德》参六度。《开元》参七度。《乾元》井三度。
后魏神瑞二年三月己卯,镇星再犯舆鬼积尸。《麟德》井二十八度。《开元》井三十度。《乾元》柳初度。
齐永明九年七月庚戌,镇星逆在泣星东北。《麟德》危二度。《开元》虚九度。《乾元》危四度。
陈永定三年六月庚子,镇星入参。《麟德》参七度。《开元》参八度。《乾元》井二度。
后汉永初四年六月癸酉,太白入鬼。《麟德》参五度。《开元》井三十度。《乾元》鬼初度。
延光三年二月辛未,太白入昴。《麟德》晨伏。《开元》昴六度。《乾元》昴一度。
魏黄初三年闰六月丁丑,太白晨伏。《麟德》丁亥晨伏,后十日。《开元》同,丁丑晨伏。《乾元》十月置闰,七月丁丑晨伏。
晋咸康七年四月己丑,太白入舆鬼。《麟德》柳三度。《开元》鬼一度。《乾元》柳一度。
晋永和十一年九月己未,太白犯天江。《麟德》尾四度。《开元》尾九度。《乾元》尾十二度。
汉太始二年七月辛亥,辰星夕见。《麟德》伏末见。《开元》夕见轸九度。《乾元》夕见轸九度。
后汉元初五年五月庚午,辰星犯舆鬼。《麟德》井二十七度。《开元》井二十八度。《乾元》井二十九度。
汉安二年五月丁亥,辰星犯舆鬼。《麟德》夕见井二十二度。《开元》夕见鬼二度。《乾元》夕见鬼一度。
晋隆安三年五月辛未,辰星犯轩辕大星。《麟德》夕见星五度。《开元》夕见星三度。《乾元》夕见星五度。
后魏太和十五年六月丙子,辰星随太白于西方。《麟德》张二度。《开元》星五度。《乾元》张初度。
端拱二年四月己未,翰林祗候张玭夜直禁中,太宗手诏曰:“览《乾元历》细行,此夕荧惑当退轸宿乃顺行,今止到角宿即顺行,得非历差否?”奏曰:“今夕一鼓,占荧惑在轸末、角初,顺行也。据历法,今月甲寅至轸十六度,乙卯顺行,验天差二度。臣占荧惑明润轨道,兼前岁逆出太微垣,按历法差疾者八日,此皆上天祐德之应,非历法之可测也。”至道元年,昭晏又上言:“承诏考验司天监丞王睿雍熙四年所上历,以十八事按验,所得者六,所失者十二。”太宗嘉之,谓宰相曰:“昭晏历术用功,考验否臧,昭然无隐。”由是赐昭晏金紫,令兼知历算。二年,屯田员外郎吕奉天上言:“按经史年历,自汉、魏以降,虽有编联,周、秦以前,多无甲子。太史公司马迁虽言岁次,详求朔闰,则与经传都不符合,乃言周武王元年岁在乙酉。唐兵部尚书王起撰《五位图》,言周桓王十年,岁在甲子,四月八日佛生,常星不见;又言孔子生于周灵王庚戌之岁,卒于周悼王四十一年壬戌之岁,皆非是也。马迁乃古之良史,王起又近世名儒,后人因循,莫敢改易。臣窃以史氏凡编一年,则有一十二月,月有晦朔、气闰,则须与岁次合同,苟不合同,何名岁次?本朝文教聿兴,礼乐咸备,惟此一事,久未刊详。臣探索百家,用心十载,乃知唐尧即位之年,岁在丙子,迄太平兴国元年,亦在丙子,凡三千三百一年矣。虞、夏之间,未有甲子可证,成汤既没,太甲元年始有二月乙丑朔旦冬至,伊尹祀于先王,至武王伐商之年正月辛卯朔,二十有八日戊午,二月五日甲子昧爽。又康王十二年六月戊辰朔,三日庚午朏,王命作册毕。自尧即位年,距春秋鲁隐公元年,凡一千六百七年;从隐公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七百一十五年;从太甲元年,距今至道二年,凡二千七百三十二年;从鲁庄公七年四月辛卯夜常星不见,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六百八十一年,从周灵王二十年孔子生,其年九月庚戌、十月庚辰两朔频食,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五百四十五年;从鲁哀公十六年四月乙丑孔子卒,距今至道二年,凡一千四百七十二年。以上并据经传正文,用古历推校,无不符合,乃知《史记》及《五位图》所编之年,殊为阔略。诸如此事,触类甚多,若尽披陈,恐烦圣览。臣耽研既久,引证尤明,起商王小甲七年二月甲申朔旦冬至,自此之后,每七十六年一得朔旦冬至,此乃古历一蔀;每蔀积月九百四十、积日二万七千七百五十九,率以为常,直至《春秋》鲁僖公五年正月辛亥朔旦冬至,了无差爽。用此为法,以推经传,纵小有增减,抑又经传之误,皆可以发明也。古历到齐、梁以来,或差一日,更有近历校课,亦得符合。伏望圣慈,许臣撰集,不出百日,其书必成。傥有可观,愿藏秘府。”
诏许之。书终不就。
又司天冬官正杨文镒上言:“新历甲子,请以百二十年。”事下有司,以其无所依据,议寝不行。太宗曰:“支干相承,虽止于六十,傥再周甲子,成上寿之数,使期颐之人得见所生之年,不亦善乎?”遂诏新历甲子所纪百二十岁。
国初,有司上言:“国家受周禅,周木德,木生火,则本朝运膺火德,色当尚赤。腊以戌日。”诏从之。
雍熙元年四月,布衣赵垂庆上书言:“本朝当越五代而上承唐统为金德,若梁继唐,传后唐,至本朝亦合为金德。矧自国初符瑞色白者不可胜纪,皆金德之应也。望改正朔,易车旗服色,以承天统。”事下尚书省集议,常侍徐铉与百官奏议曰:“五运相承,国家大事,著于前载,具有明文。顷以唐末丧乱,朱梁篡弑,庄宗早编属籍,亲雪国仇,中兴唐祚,重新土运,以梁室比羿、浞、王莽,不为正统。自后数姓相传,晋以金,汉以水,周以木,天造有宋,运膺火德。况国初祀赤帝为感生帝,于今二十五年,岂可轻议改易?”又云:“梁至周不合迭居五运,欲国家继唐统为金德,且五运迭迁,亲承历数,质文相次,间不容发,岂可越数姓之上,继百年之运?此不可之甚也。按《唐书》天宝九载,崔昌献议自魏、晋至周、隋,皆不得为正统,欲唐远继汉统,立周、汉子孙为王者后,备三恪之礼。是时,朝议是非相半,集贤院学士卫包上言符同,李林甫遂行其事。至十二载,林甫卒,复以魏、周、隋之后为三恪,崔昌、卫包由是远贬,此又前载之甚明也。伏请祗守旧章,以承天祐.”从之。
大中祥符三年,开封府功曹参军张君房上言:“自唐室下衰,土德隤圮,朱氏强称金统,而庄宗旋复旧邦,则朱梁氏不入正统明矣。晋氏又复称金,盖谓乘于唐氏,殊不知李昪建国于江南耳。汉家二主,共止三年,绍晋而兴,是为水德。洎广顺革命,二主九年,终于显德。以上三朝七主,共止二十四年,行运之间,阴隐而难赜。伏自太祖承周木德而王,当于火行,上系于商,开国在宋,自是三朝迄今以为然矣。愚臣详而辨之,若可疑者。太祖禅周之岁,岁在庚申。夫庚者,金也,申亦金位,纳音是木,盖周氏称木,为二金所胜之象也。太宗登极之后,诏开金明池于金方之上,此谁启之?乃天之灵符也。陛下履极当强圉之岁,握符在作噩之春,适宋道之隆兴,得金天之正气。臣试以瑞应言之,则当年丹徒贡白鹿,姑苏进白龟,条支之雀来,颍川之雉至。臣又闻当封禅之时,鲁郊贡白兔,郓上得金龟,皆金符之至验也。愿以臣章下三事大臣,参定其事。”疏奏,不报。
天禧四年,光禄寺丞谢绛上书曰:臣按古志,凡帝王之兴,必推五行之盛德,所以配天地而符阴阳也。故神农氏以火德,圣祖以土德,夏以木德,商以金德,周以火德。自汉之兴,王火德者,以谓承尧之后。且汉,尧之裔也。五帝之大,莫大于尧,汉能因之,是不坠其绪而善继其盛德也。国家膺开光之庆,执敦厚之德,宜以土瑞而王天下,然其推终始传,承周之木德而火当其次。且朱梁不预正统者,谓庄宗复兴于后。自石晋、汉氏以及于周,则李昪建国于江左而唐祚未绝,是三代者亦不得正其统矣。昔者,秦祚促而德暴,不入正统,考诸五代之际,亦是类矣。国家诚能下黜五代,绍唐之土德,以继圣祖,亦犹汉之黜秦,兴周之火德以继尧者也。
夫五行定位,土德居中,国家飞运于宋,作京于汴,诚万国之中区矣。《传》曰:“土为群物主,故曰后土。”《洪范》曰“土爰稼穑,稼穑作甘。”方今四海给足,嘉生蕃衍,迩年京师甘露下,泰山醴泉涌,作甘之兆,斯亦见矣。矧灵木异卉,资生于土,千品万类,不可胜道,非土德之验乎?
臣又闻之,太祖生于洛邑,而胞络惟黄;鸿图既建,五纬聚于奎躔,而镇星是主。及陛下升中之次,日抱黄珥;朝祀于太清宫,有星曰含舆,其色黄而润泽。斯皆凝命有表,微德攸属,天意人事响效之大者,则土德之符在矣。是故天心之在兹,陛下拒而罔受;民意之若是,陛下谦而弗答。气壅未宣,河决遂溃,岂不神哉!然则天渊之勃流,水德之浸患,考六府之厌镇,验五行之胜剋,亦宜兴土之运,御时之灾。伏望顺考符应,详习法度,惟陛下时而行之。
大理寺丞董行父又上言曰:“在昔泰皇以万物生于东,至仁体乎木,故德始于木。木以生火,神农受之为火德;火以生土,黄帝受之为土德;土以生金,少昊受之为金德;金以生水,颛顼受之为水德;水以生木,高辛受之为木德;木以生火,唐尧受之为火德;火以生土,虞舜传之为土德。土以生金,夏为金德;金以生水,商为水德;水以生木,周为木德;木以生火,汉应图谶为火德;火以生土,唐受历运为土德。陛下绍天之统,受天之命,固当上继唐祚,以金为德,显黄帝之嫡绪,彰圣祖之丕烈。臣又按圣祖先降于癸酉,太祖受禅于庚申,陛下即位于丁酉,天书下降于戊申。庚,金也,申、酉皆金也,天之体也。陛下绍唐、汉之运,继黄帝之后,三世变道,应天之统,正金之德,斯又顺也。”诏两制详议。既而献议曰:“窃详谢绛所述,以圣祖得瑞,宜承土德,且引汉承尧绪为火德之比,虽班彪叙汉祖之兴有五,其一曰帝尧之苗裔。及序承正统,乃越秦而继周,非用尧之行。今国家或用土德,即当越唐上,承于隋,弥以非顺,失其五德传袭之序。又据董行父请越五代绍唐为金德,若其度越累世,上承百代之统,则晋、汉洎周,咸帝中夏,太祖实受终于周室而陟于元后,岂可弗遵传继之序,续于遐邈之统?三圣临御六十余载,登封告成,昭姓纪号,率循火行之运,以辉炎灵之曜。兹事体大,非容轻议,矧雍熙中徐铉等议之详矣。其谢绛、董行父等所请,难以施行。”诏可。
志第二十四 律历四
道体为一,天地之元,万物之祖也。散而为气,则有阴有阳;动而为数,则有奇有偶;凝而为形,则有刚有柔;发而为声,则有清有浊,其著见而为器,则有律、有吕。凡礼乐、刑法、权衡、度量皆出于是。自周衰乐坏,而律吕候气之法不传。西汉刘歆、扬雄之徒,仅存其说。京房作准以代律,分六十声,始于南事,终于去灭。然声细而难分,世不能用。历晋及隋、唐,律法微隐。《宋史》止载律吕大数,不获其详。今掇仁宗论律及诸儒言钟律者记于篇,以补续旧学之阙。
仁宗著《景祐乐髓新经》,凡六篇,述七宗二变及管分阴阳、剖析清浊,归之于本律。次及间声,合古今之乐,参之以六壬遁甲。
其一、释十二均,曰:“黄钟之宫为子、为神后、为土、为鸡缓、为正宫调,太簇商为寅、为功曹、为金、为般颉、为大石调,姑洗角为辰、为天刚、为木、为嗢没斯、为小石角,林钟徵为未、为小吉、为火、为云汉、为黄钟徵,南吕羽为酉,为从魁、为水、为滴、为般涉调,应钟变宫为亥、为登明、为日、为密、为中管黄钟宫,蕤宾变徵为午、为胜先、为月、为莫、为应钟徵。大吕之宫为大吉、为高宫,夹钟商为大冲、为高大石,仲吕角为太一、为中管小石调,夷则徵为传送、为大吕徵,无射羽为河魁、为高般涉,黄钟变宫为正宫调,林钟变徵为黄钟徵。太簇之宫为中管高宫,姑洗商为高大石,蕤宾角为歇指角,南吕徵为太簇徵,应钟羽为中管高般涉,大吕变宫为高宫,夷则变徵为大吕徵。夹钟之宫为中吕宫,仲吕商为双调,林钟角在今乐亦为林钟角,无射徵为夹钟徵,黄钟羽为中吕调,太簇变宫为中管高宫,南吕变徵为太簇徵。姑洗之宫为中管中吕宫,蕤宾商为中管商调,夷则角为中管林钟角,应钟徵为姑洗徵,大吕羽为中管中吕调,夹钟变宫为中吕宫,无射变徵为夹钟徵。仲吕之宫为道调宫,林钟商为小石调,南吕角为越调,黄钟徵为中吕徵,太簇羽为平调,姑洗变宫为中管中吕宫,应钟变徵为姑洗徵。蕤宾之宫为中管道调宫,夷则商为中管小石调,无射角为中管越调,大吕徵为蕤宾徵,夹钟羽为中管平调,中吕变宫为道调宫,黄钟变徵为仲吕徵,林钟之宫为南吕宫,南吕商为歇指调,应钟角为大石调,太簇微为林钟徵,姑洗羽为高平调,蕤宾变宫为中管道调宫,大吕变徵为蕤宾徵。夷则之宫为仙吕,无射商为林钟商,黄钟角为高大石调,夹钟徵为夷则徵,仲吕羽为仙吕调,林钟变宫为南吕宫,太簇变徵为林钟徵。南吕之宫为中管仙吕宫,应钟商为中管林钟商,大吕角为中管高大石角,姑洗徵为南吕徵,蕤宾羽为中管仙吕调,夷则变宫为仙吕宫,夹钟变徵为夷则徵。无射之宫为黄钟宫,黄钟商为越调,太簇角为变角,仲吕徵为无射徵,林钟羽为黄钟羽,南吕变宫为中管仙吕宫,姑洗变徵为南吕徵。应钟之宫为中管黄钟宫,大吕商为中管越调,夹钟角为中管双角,蕤宾徵为应钟徵,夷则羽为中管黄钟羽,无射变宫为黄钟宫,仲吕变徵为无射徵。”
二、明所主事,调五声为五行、五事、四时、五帝、五神、五岳、五味、五色,为生数一二三四五、成数六七八九十,为五藏、五官及五星。
三、辩音声,曰:“宫声沈厚粗大而下,为君,声调则国安,乱则荒而危。合口通音谓之宫,其声雄洪,属平声,西域言‘婆陀力’。一曰婆陀力。
商声劲凝明达,上而下归于中,为臣,声调则刑法不作,威令行,乱则其宫坏。开口吐声谓之商,音将将、仓仓然,西域言‘稽识’。‘稽识’,犹长声也。角声长而通彻,中平而正,为民,声调则四民安,乱则人怨。声出齿间谓之角,喔喔、确确然,西域言‘沙识’,犹质直声也。徵声抑扬流利,从下而上归于中,为事,声调则百事理,乱则事隳。齿合而唇启谓之徵,倚倚、戏戏然,西域言‘沙腊’。‘沙腊’,和也。羽声喓喓而远彻,细小而高,为物,声调则仓禀实、庶物备,乱则匮竭。齿开唇聚谓之羽,诩、雨、酗、芋然。西域言‘般瞻’。变宫,西域言‘侯利箑’,犹言‘斛律’声也。变徵声,西域言‘沙侯加滥’,犹应声也。“
其四、明律吕相生,祭天地宗庙,配律阳之数,曰:“太空,育五太:太易、太初、太始、太素、太极也。分为七政,阳数七,所以齐律吕、均节度,不可加减也。以育六甲,六甲,天之使,行风雹,筴鬼神。为岁日时有善恶,故为九宫。九者,阳数变化之道也。为四正卦、五行、十干,阴阳错综,律吕相叶,命宫而商者应,修下而高者降,下生隔八,上生隔六,皆图于左。”
其五、著十二管短长。
其六、出度量衡,辩古今尺龠。律吕真声,本阴阳之气,可以感格天地,在于符合尺寸短长,宜因声以定之。因声定律,则庶几为得;以尺定声,则乖隔甚矣。
初,冯元等上《新修景祐广乐记》时,郑保信、阮逸、胡瑗等奏造钟律,诏翰林学士丁度、知制诰胥偃、右司谏高若讷、韩琦,取保信、逸、瑗等钟律详考得失。度等上议曰:“保信所制尺,用上党秬黍圆者一黍之长,累而成尺。律管一,据尺裁九十黍之长,空径三分,空围九分,容秬黍千二百。遂用黍长为分,再累成尺,校保信尺、律不同。其龠、合、升、斗深阔,推以算法,类皆差舛,不合周、汉量法。逸、瑗所制,亦上党秬黍中者累广求尺,制黄钟之律。今用再累成尺,比逸、瑗所制,又复不同。至于律管、龠、合升、斗、斛、豆、区、鬴亦率类是。盖黍有圆长、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衔,逸等止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谨详古今之制,自晋至隋,累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权量参校,故历代黄钟之管容黍之数不同。惟后周掘地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度。故《汉志》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说,悉起于黄钟。今欲数器之制参互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逸等以大黍累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保信黍尺以长为分,虽合后魏公孙崇所说,然当时已不施用,况保信今尺以圆黍累之,及首尾相衔,有与实龠之黍再累成尺不同。其量器,分寸既不合古,即权衡之法不可独用。”诏悉罢之。
又诏度等详定太府寺并保信、逸、瑗所制尺,度等言:尺度之兴尚矣,《周官》璧羡以起度,广径八寸,袤一尺。
《礼记》布手为尺,《淮南子》十二粟为一寸,《孙子》十厘为分,十分为寸,虽存异说,其可适从。《汉志》,元始中,召天下通知钟律者百余人,使刘歆典领之。是时,周灭二百余年,古之律度当有考者。以歆之博贯艺文,晓达历算,有所制作,宜不凡近。其审度之法云:“一黍之广为分,十分为寸,十寸为尺。”先儒训解经籍多引以为义,历世祖袭,著之定法。然而岁有丰俭,地有硗肥,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以校验,亦复不齐。是盖天物之生,理难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尔。故前代制尺,非特累黍,必求古雅之器以杂校焉。晋泰始十年,荀勖等校定尺度,以调钟律,是为晋之前尺。勖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当时以勖尺揆校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前史称其用意精密。《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斛尺、建武铜尺相合。
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制作,可取则焉。而隋氏销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者。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法钱而已。周之圜法,历载旷远,莫得而详。秦之半两,实重八铢;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孝武之世始行五铢,下暨隋朝,多以五铢为号,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大小轻重鲜有同者,惟刘歆置铜斛。世之所铸错刀并大泉五十,王莽天凤元年改铸货布、货泉之类,不闻后世复有两者。臣等检详《汉志》、《通典》、《唐六典》云:“大泉五十,重十二铢,径一寸二分。错刀环如大泉,身形如刀,长二寸。货布重二十五铢,长二寸五分,广一寸,首长八分有奇,广八分,足股长八分,间广二分,围好径二分半。货泉重五铢,径一寸。”今以大泉、错刀、货布、货泉四物相参校,分寸正同。或有大小轻重与本志微差者,盖当时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较其首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则铜斛之尺从可知矣。况经籍制度皆起周世,以刘歆术业之博,祖冲之算数之妙,荀勖揆较之详密,校之既合周尺,则最为可法。兼详隋牛弘等议,称后周太祖敕苏绰造铁尺,与宋尺同,以调中律,以均田度地。唐祖孝孙云,隋平陈之后,废周玉尺,用此铁尺律,然比晋前尺长六分四氂。今司天监影表尺,和岘所谓西京铜望臬者,盖以其洛都旧物也。晋荀勖所用西京铜望臬者,盖西汉之物,和岘谓洛阳为西京,乃唐东都尔。
今以货布、错刀、货泉、大泉等校之,则景表尺长六分有奇,略合宋、周、隋之尺。由此论之,铜斛、货布等尺寸昭然可验。有唐享国三百年,其间制作法度,虽未逮周、汉,然亦可谓治安之世矣。
今朝廷必求尺之中,当依汉钱分寸。若以为太祖膺图受禅,创制垂法,尝诏和岘等用影表尺与典修金石,七十年间,荐之郊庙,稽合唐制,以示诒谋,则可且依影表旧尺,俟有妙达钟律之学者,俾考正之,以从周、汉之制。王朴律准尺比汉钱尺寸长二分有奇,比影表尺短四分,既前代未尝施用,复经太祖朝更易。其逸、瑗、保信及照所用太府寺等尺,其制弥长,出古远甚,又逸进《周礼度量法议》,欲且铸嘉量,然后取尺度权衡,其说疏舛,不可依用。谨考旧文,再造影表尺一、校汉钱尺二并大泉、错刀、货布、货泉总十七枚上进。
诏度等以钱尺、影表尺各造律管,比验逸、瑗并太常新旧钟磬,考定音之高下以闻。
度等言:“前承诏考太常等四尺,定可用者,止按典故及以《汉志》古钱分寸参校影表尺,略合宋、周、隋之尺,谓宜准影表尺施用。今被旨造律管验音高下,非素所习,乞别诏晓音者总领校定。”诏乃罢之。而若讷卒用汉货泉度尺寸,依《隋书》定尺十五种上之,藏于太常寺:一、周尺,与《汉志》刘歆铜斛尺、后汉建武中铜尺、晋前尺同;二、晋田父玉尺,与梁法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七氂;三、梁表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分二氂一毫有奇;四、汉官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分七毫;五、魏尺,杜夔之所用也,比晋前尺为一尺四分七氂;六、晋后尺,晋江东用之,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三厘;七、魏前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一寸七厘;八、中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寸一分一厘;九、后尺,同隋开皇尺、周氏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二寸八分一厘;十、东魏后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三寸八毫;十一、蔡邕铜龠尺,同后周玉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一寸五分八厘;十二、宋氏尺,与钱乐之浑天仪尺、后周铁尺同。比晋前尺为一尺六分四厘;十三、太府寺铁尺,制大乐所裁造尺也;十四、杂尺,刘曜浑仪土圭尺也,比晋前尺为一尺五分;十五、梁朝俗尺,比晋前尺为一尺七分一厘。太常所掌,又有后周王朴律准尺,比晋前尺长二分一厘,比梁表尺短一厘;有司天监影表尺,比晋前尺长六分三厘,同晋后尺;有中黍尺,亦制乐所新造也。
其后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庶自言赏得古本《汉志》,云:“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尺非起于黄钟也。且《汉志》’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分,其法非是。当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直秘阁范镇是之,乃为言曰:“照以纵黍累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横黍累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厘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今庶所言,实千二百黍于管。以为黄钟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盖累黍为尺,始失之于《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亦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朝廷久以钟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乃诏王洙与镇同于修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钟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初,庶言太常乐高古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一稃二米黍也。尺比横黍所累者,长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徵音。国家以火德王,徵属火,不宜阙。今以五行旋相生法,得徵音。”又言:“《尚书》‘同律、度、量、衡’,所以齐一风俗。今太常、教坊、钧容及天下州县,各自为律,非《书》同律之义。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礼乐同异,以行诛赏。谓宜颁格律,自京师及州县,毋容辄异,有擅高下者论之。”帝召辅臣观庶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事,令撰图以进。其说以五正、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衍之成八十四调。旧以宫、徵、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声,然后加变宫、变徵二声,以足其数。推以旋相生之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徵为变羽,易变为闰,随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庶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说略矣。
是时瑗、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书省校书郎,遣之。镇为论于执政日:今律之与尺所以不得其真,累黍为之也。累黍为之者,史之脱文也。古人岂以难晓不合之法,书之于史,以为后世惑乎?殆不然也。易晓而必合也,房庶之法是矣。今庶自言其法,依古以律而起尺,其长与空径、与容受、与一千二百黍之数,无不合之差。诚如庶言,此至真之法也。
且黄钟之实一千二百黍,积实分八百一十,于算法圆积之,则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此古律也。律体本圆。圆积之是也。今律方积之,则空径三分四厘六毫,比古大矣。故围十分三厘八毫,而其长止七十六分二厘,积实亦八百一十分。律体本不方,方积之,非也。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积实八百一十分,非外来者也,皆起于律也。以一黍而起于尺,与一千二百黍之起于律,皆取于黍。今议者独于律则谓之索虚而求分,亦非也。其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之起于律,与空径三分四厘六毫,围十分三厘八毫,长七十六分二厘之起于尺,古今之法,疏密之课,其不同较然可见,何所疑哉?若以谓工作既久而复改为,则淹引岁月,计费益广,又非朝廷制作之意也。其淹久而计费广者,为之不敏也。今庶言太常乐无姑洗、夹钟、太簇等数律,就令其律与其说相应,钟磬每编才易数三,因旧而新,敏而为之,则旬月功可也,又向淹久而广费哉?
执政不听。
四年,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休,兹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窃惟乐者,和气也。发和气者,声音也。声音之生,生于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之,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道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龠也,鬴也,斛也,算数也,权衡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无形之声音和,安可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惟裁择焉!
按《诗》“诞降嘉种,维秬维秠.”诞降者,天降之也。许慎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后汉任城县产秬黍二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为酒者,谓之秬鬯。宗庙降神,惟用一尊;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今秬黍取之民间者,动至数百斛,秬皆一米,河东之人谓之黑米。设有真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径三分四厘六毫,围十分二厘八毫,是为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厘八毫,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厘矣。说者谓四厘六毫为方分,古者以竹为律,竹形本圆,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为非是,二也。
又按《汉书》,分、寸、尺、丈、引本起黄钟之长,又云九十分黄钟之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之施于量,则曰黄钟之龠;施于权衡,则曰黄钟之重;施于尺,则曰黄钟之长。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百黍为尺,又不起于黄钟,此尺之为非是,三也。
又按《汉书》言龠,其状似爵,爵谓爵戋,其体正圆。故龠当圆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厘,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者,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礼》鬴法: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礼》:“璧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璧羡之制,长十寸,广八寸,同谓之度尺。以为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六尺四寸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谓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八寸尺为鬴之方,十寸尺为鬴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今鬴方尺,积千寸,此鬴之非是,五也。
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当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庣旁九厘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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