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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1

_100 脱脱(元)
七年,韶言:“讨平河州叛蕃,辟土甚广,已置弓箭手,又以其余地募蕃兵弓箭手,每砦三指挥或至五指挥,每指挥二百五十人,人给田百亩,以次蕃官二百亩,大蕃官三百亩,仍募汉弓箭手为队长,稍众则补将校,暨蕃官同主部族之事。其蕃弓箭手并刺‘蕃兵’字于左耳,以防汉兵之盗杀而效首者。”诏如其请。十一月,王中正团结熙河界洮、河以西蕃部,得正兵三千八十六人,正、副队将六十人,供赡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人。
八年五月,诏李承之参定蕃兵法。十一月,诏:“选陕西蕃兵丁壮户,九丁以上取五,六取四,五取三,三取二,二取一,并年二十以上,涅手背,毋过五丁。每十人置十将一,五十人置副兵马使一,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二百人置军使一、副兵马使三,四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五百人又加指挥使一、副兵马使一,过五百人,每百人加军使一、副兵马使一,即一族三十人已上亦置副兵马使一,不及二十人止置十将。月受奉,仍增给钱,指挥使一千五百至十将有差。”
十年,枢密院言:“陕西、河东议立团结蕃部法,欲如所奏。”上手诏曰:“夏人所恃以强国者,山界部落数万之众尔。按其地志,朝廷已据有其半。彼用之则并小凌大,所向如欲。在我则徒能含抚豢养,未尝得其死力,岂惟不能用之,又恐其为患也。故小有悖戾,有司惟能以利说解之,上下相习畏惮,任其纵散,久失部勒。其近降之法,固未可信其必行,然以理言之,彼此均有其人,而利害辽远。今苟循边人,众知其说,止于旧法聊改一二,则收功疑亦不异往日。徒为纷纷,无补于事。可再下吕惠卿参详以闻。”
元丰六年,诏:“蕃官虽至大使,犹处汉官小使臣之下。朝廷赏功增秩,以为激劝,乃尔卑抑,则孰知迁官之荣?宜定蕃汉官序位。”后河东经略司言:“蕃官部堡塞兵出战,尝以汉官驱策,恐不当与汉官序位。”而兵部请蕃汉非统辖者乃令序官,奏可。熙河兰会路经略制置使李宪言:“治蕃兵,置将领,法贵简而易行,详而难犯。臣今酌蕃情立法,凡熙河兰会五郡,各置都同总领蕃兵将二人;本州诸部族出战,蕃兵及供赡人马各置管押蕃兵使臣十人。五郡蕃兵自为一将,出战则以正兵继之,旗帜同色。蕃兵以技艺功劳第为四等,蕃官首领推迁如之。”八月,宪又言:“汉蕃兵骑杂为一军,语言不通,居处饮食悉不便利。昔李靖以蕃落自为一法,臣近以蕃兵自为一将,厘汉、蕃为两军,相参号令,军事惟所使焉。”
七年,泸南缘边安抚司言:“罗始党生界八姓,各愿依七姓、十九姓刺充义军,团结为三十一指挥,凡一万五千六百六十人。”从之。
元祐元年,臣僚言:“泾原路蕃兵人马凡众,遇临敌与正兵错杂,非便。”诏下其章四路都总管详议,环庆范纯粹言:“汉、蕃兵马诚不可杂用,宜于逐将各选廉勇晓蕃情者一员专充蕃将,令于平日钤束训练,遇有调发,即令部领为便。”又言:“顷兵部议乞蕃、汉官非相统辖者,并依官序相压;其城砦等管辖蕃官,即依旧在本辖汉官之下。诏从其请。且诸路蕃官,不问官职高卑,例在汉官之下,所以尊中国,制远人也。行之既久,忽然更制,便与不相统辖之官依品序位,即边上使臣及京职官当在蕃官之下十有八九,非人情所能堪。蕃部凶骄,岂可辄启?宜悉依旧制,并序汉官之下。”从之。
元符二年三月,泾原经略司言:“乞将东西路蕃兵将废罢,仍于顺便城砦隶属逐将统领,与汉兵相兼差使。”秦凤路如之。四月,环庆路经略安抚司言:“新筑定边城有西夏来投蕃部甚众,欲自今将归顺之人,就新城收管给田,仍乞选置总领蕃兵正、副二员。”从之。
志第一百四十五 兵六(乡兵三)
○保甲 建炎后乡兵 建炎后砦兵
保甲 熙宁初,王安石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三年,始联比其民以相保任。及诏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干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一人为之副。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附保。两丁以上有余丁而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勇过人者亦充保丁,兵器非禁者听习。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略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余事非干己,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不坐。若于法邻保合坐罪者乃坐之。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他保。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既行之畿甸,遂推之五路,以达于天下。时则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岁农隙,所隶官期日于要便乡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骑射校其用马,有余艺而愿试者听。第一等保明以闻,天子亲阅试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当年春夫一月,马藁四十,役钱二千。本户无可免,或所免不及,听移免他户而受其直。第三、第四等视此有差。艺未精愿候阅试,或附甲单丁愿就阅试者,并听。都副保正武艺虽不及等,而能整齐保户无扰,劝诱丁壮习艺及等,捕盗比他保最多,弭盗比他保最少,所隶官以闻,其恩视第一等焉。都副保正有阙,选大保长充。都副保正虽劝诱丁壮习艺,而辄强率妨务者,禁之。吏因保甲事受赇、敛掠,加乞取监临三等,仗、徒、编管、配隶,告者次第赏之,命官犯者除名。时虽使之习武技而未番上也。
五年,右正言、知制诰、判司农寺曾布言:“近日保户数以状诣县,愿分番隶巡检司习武技,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未敢辄议,愿下提点司送中书详审,付司农具为令。”于是诏:“主户保丁愿上番于巡检司,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每五十人轮大保长二、都副保正一统领之。都副保正月各给钱七千,大保长三千。当番者毋得辄离本所。捕逐剧盗,虽下番人亦听追集,给其钱斛,事讫遣还,毋过上番人数,仍折除其上番日。巡检司量留厢界给使,余兵悉罢。应番保丁武技及第三等已上,并记于籍。遇岁凶,五分已上者第振之,自十五石至三石为差。”十一月,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法。
六年,诏开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农寺,右付其县,凡追胥、阅试、肄习则出契。是月,又诏行于永兴、秦凤、河北东西、河东五路,唯毋上番。余路止相保任,毋习武艺,内荆湖、川、广并边者可肄武事,令监司度之。后惟全、邵土丁、邕、钦洞丁、广东枪手改为保甲者则肄焉。十二月,乃罢河北西路强壮、缘边弓箭社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开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万人,二年一解发,诣京师阅试命官,开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诏开封府畿及一万人、五路及一万五千人,各许解发一人。
九年,枢密院请自今都副保正、义勇军校二年一比选,县考其训习武艺及等最多、捕察而盗贼最少者上于州,州上所辖官司,同比较以闻。或中选人多,则择武艺最优者。额外尚有可解发者,则第其次为之旌劝。第一次,州县籍记姓名,犯杖以下听赎;第二次,以等第赐杖子、紫衫、银带,犯徒罪情轻奏裁;累及三次者,降宣补之,给马及刍菽。五路义勇军校二千,解发毋得过三人。保甲都副保正之解发者亦以二年,府界六人,河北、河东各四人,永兴、秦凤等路七人。都保正、指挥使与下班殿侍,副保正、副指挥使与三司军将,正副都头与守阙军将,并赐衣及银带、银裹头杖,给马有差。
初,保甲隶司农,熙宁八年,改隶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干当公事官十,分按诸州,其政令则听于枢密院。十年,枢密院副都承旨张诚一上《五路义勇保甲敕》。元丰元年,翰林学士、权判尚书兵部许将修《开封府界保甲敕》,成书上之,诏皆颁焉。
二年十一月,始立《府界集教大保长法》,以昭宣使入内内侍省副都知王中正、东上阁门使狄谘兼提举府界教保甲大保长,总二十二县为教场十一所,大保长凡二千八百二十五人,每十人一色事艺,置教头一。凡禁军教头二百七十,都教头三十,使臣十。弓以八斗、九斗、一石为三等,弩以二石四斗、二石七斗、三石为三等,马射九斗、八斗为二等,其材力超拔者为出等。当教时,月给钱三千,日给食,官予戎械、战袍,又具银楪、酒醪以为赏犒。
三年,大保长艺成,乃立团教法,以大保长为教头,教保丁焉。凡一都保相近者分为五团,即本团都副保正所居空地聚教之。以大保长艺成者十人衮教,五日一周之。五分其丁,以其一为骑,二为弓,三为弩。府界法成,乃推之三路,各置文武官一人提举,河北则狄谘、刘定,陕西则张山甫,河东则黄廉、王崇拯,以封桩养赡义勇保甲钱粮给其费。是岁,引府界保甲武艺成,帝亲阅,录作能者,余赐金帛。
四年,改五路义勇为保甲。狄谘、刘定部领澶州集教大保长四百八十二人见于崇政殿,召执政赐坐阅试,补三班借职、差使、借差凡三十六人,余赐金帛有差。迁谘四方馆使,定集贤校理。又诏曰:“三路见训民兵非久,什长艺成,须便行府界团教之,钱粮、官吏并如畿县,未知及期能办与不。若更稽延日月,必致有误措置大法,可令承旨取索会校之。”其年,府界、河北、河东、陕西路会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二百六十六,正长、壮丁凡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岁省旧费缗钱一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岁费缗钱三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团教之赏为钱一百万有奇不与焉。凡集教、团教成,岁遣使则谓之提举按阅,率以近臣挟内侍往给赏钱,按格令从事。诸路皆以番次艺成者为序,率五六岁一遍,独河东以金帛不足,乃至十一岁。上以晋人勇悍,介辽、夏间,讲劝宜不可后,诏赐缗钱十五万。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凡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云。 熙宁九年之数。
保甲立法之初,故老大臣皆以为不便,而安石主议甚力,帝卒从之。今悉著其论难,使来者考焉。
帝尝论租庸调法而善之,安石对曰:“此法近井田,后世立事粗得先王遗意,则无不善。今亦无不可为。顾难速成尔。”及帝再问,则曰:“人主诚能知天下利害,以其所谓害者制法,而加于兼并之人,则人自不敢保过限之田;以其所谓利者制法,而加于力耕之人,则人自劝于力耕,而授田不能过限。然此须渐乃能成法。使人主诚知利害之权,因以好恶加之,则所好何患人之不从,所恶何患人之不避?若人主无道以揆之,则多为异议所夺,虽有善法,何由立哉?”
帝谓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安石则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第义勇皆良民,当以礼义奖养。今皆倒置者,以涅其手背也,教阅而縻费也,使之运粮也。三者皆人所不乐,若更殴之就敌,使被杀戮,尤人所惮也。”
冯京曰:“义勇亦有以挽强得试推恩者。”安石曰:“挽强而力有不足,则绝于进取,是朝廷有推恩之滥。初非劝奖使人趋武用也。今欲措置义勇皆当反此,使害在于不为义勇,而利在于为义勇,则俗可变而众技可成。臣愿择乡闾豪杰以为将校,稍加奖拔,则人自悦服。矧今募兵为宿卫,及有积官至刺吏以上者。移此与彼,固无不可,况不至如此费官禄,已足使人乐为哉!陛下诚能审择,近臣皆有政事之材,则异时可使分将此等军矣。今募兵出于无赖之人,尚可为军、厢主,则近臣以上岂不及此辈,此乃先王成法,社稷之长计也。”帝以为然。
时有欲以义勇代正兵者,曾公亮以为置义勇、弓手,渐可以省正兵。安石曰:“诚然,第今江、淮置新弓手,适足以伤农。”富弼亦论京西弓手非便。安石曰:“揆文教,奋武卫,先王所以待远迩者固不同。今处置江、淮与三边,事当有异。”
帝又言节财用,安石对以减兵最急。帝曰:“比庆历数已甚减矣。”因举河北、陕西兵数,虑募兵太少,又训择不精,缓急或阙事。安石则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若不足。以当一面之敌,其施设乃不如武人割据时。则三路事有当讲画者,在专用其民而已。”帝又言:“边兵不足以守,徒费衣廪。然固边圉又不可悉减。”安石曰:“今更减兵,即诚无以待急缓;不减,则费财困国无已时。臣以谓傥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
帝曰:“唐都长安,府兵多在关中,则为强本。今都关东而府兵盛。则京师反不足待四方。”安石曰:“府兵在处可为,又可令入卫,则不患本不强。”韩绛、吕公弼皆以入卫为难。文彦博曰:“如曹、濮人专为盗贼,岂宜使入卫?”安石曰:“曹、濮人岂无应募?皆暴猾无赖之人,尚不以为虞;义勇皆良民,又以物力户为将校,岂当复以为可虞也?”
陈升之欲令义勇以渐戍近州。安石曰:“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敝,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彦博等又以为土兵难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征流求,讨党项,岂非府兵乎?”帝曰:“募兵专于战守,故可恃;至民兵,则兵农之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谓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如何尔。将帅非难求,但人主能察见群臣情伪,善驾御之,则人材出而为用,不患无将帅。有将帅,则不患民兵不为用矣。”
帝曰:“经远之策,必至什伍其民,费省而兵众,且与募兵相为用矣。”安石对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社长久计,募兵水法诚当变革。”帝曰:“密院以为必有建中之变。”安石对曰:“陛下躬行德义,忧勤政事,上下不蔽,必无此理。建中所以致变,德宗用卢杞之徒而疏陆贽,其不亡者幸也。”
时开封鞫保户有质衣而买弓箭者,帝恐其贫乏,难于出备。安石曰:“民贫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则法所弗去也。往者冬阅及巡检番上,唯就用在官弓矢,不知百姓何故至于质衣也。然自生民以来。兵农为一,耒耜以养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给百姓者也。然则虽使百姓置弓矢,亦不为过。第陛下优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听民便尔。且府界素多群盗,攻劫杀掠,一岁之间至二百火,逐火皆有赏钱,备赏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备赏之时,岂无卖易衣服以纳官赏者?然人皆以谓赏钱宜出于百姓。夫出钱之多不足以止盗,而保甲之能止盗,其效已见,则虽令民出少钱以置器械,未有损也。”帝曰:“赏钱人所习惯,则安之如自然;不习惯,则不能无怨。如何决坏民产,民不怨;决河以坏民产,则怨矣。”
帝尝批:“陈留县所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须要弓箭,县吏督责,无者有刑。百姓买一弓至千五百,十箭至六七百,当青黄不接之际,贫下客丁安能出办?又每一小保用民力筑射垛,又自办钱粮起铺屋。每保置鼓,遇贼声击,民居远近不一,甲家遭贼,鼓在乙家,则无缘声击。如此,须人置一鼓,费钱不少。可速指挥令止如元议,团保觉察盗贼,余无得施行。乡民既忧无钱买弓箭,加以传惑徙之戍边,是以父子聚首号泣者非虚也。”安石进呈不行。
帝谓安石:“保甲诚有斩指者,此事宜缓而密。”安石曰:“日力可惜。”帝曰:“然亦不可遽,恐却沮事。”安石曰:“此事自不敢不密。”权知开封府韩维等言:“诸县团结保甲,乡民惊扰。祥符等县已毕,其余县乞候农闲排定。”时府界诸县乡民,或自残伤以避团结。安石辨说甚力。时曾孝宽为府界提点,榜募告捕扇惑保甲者虽甚严,有匿名书封丘郭门者,于是诏重赏捕之。
安石曰:“乃者保甲,人得其愿上番状,然后使之,宜于人情无所惊疑。且今居藏盗贼及为盗贼之人,固不便新法。陛下观长社一县,捕获府界剧贼为保甲迫逐出外者至三十人。此曹既不容京畿,又见捕于辅郡,其计无聊,专务扇惑。比闻为首扇惑者已就捕,然至京师亦止有二十许人。以十七县十数万家,而被扇惑者才二十许人,不可谓多。自古作事,未有不以势率众而能令上下如一者。今联十数万人为保甲,又待其应募乃使之番上,比乃以陛下矜恤之至。令保甲番上捕盗,若任其自去来,即孰肯听命?若以法驱之,又非人所愿。且为天下者,如止欲任民情所愿而已,则何必立君而为之张官置吏也?今辅郡保甲,宜先遣官谕上旨,后以法推行之。”帝曰:“然。”
一日,帝谓安石曰:“曾孝宽言,民有斩指诉保甲者。”安石曰:“此事得于蔡骃.赵子几使骃验问,乃民因斫木误斩指,参证者数人。大抵保甲法,上自执政大臣,中则两制,下则盗贼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然臣召乡人问之,皆以为便。则虽有斩指以避丁者,不皆然也。况保甲非特除盗,固可渐习为兵。既人皆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且约以免税上番代巡检兵;又自正、长而上,能捕贼者奖之以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销募兵骄志,且省财费,此宗社长久之计。”
帝谓什伍百姓如保甲,恐难成,不如便团结成指挥,以使臣管辖。安石曰:“陛下诚能果断,不恤人言,即便团结指挥,亦无所妨。然指挥是虚名,五百人为一保,缓急可唤集,虽不名为指挥,与指挥使无异,乃是实事。幸不至大急,即免令人骇扰而事集为上策。”帝遂变三路义勇如府畿保甲法。
冯京曰:“义勇已有指挥使,指挥使即其乡里豪杰。今复作保甲,令何人为大保长?”安石曰:“古者民居则为乡,伍家为比,比有长,及用兵,即五人为伍,伍有伍司马。二十五家为闾,闾有闾胥,二十五人为两,两有两司马。两司马即闾胥,伍司马即比长,第随事异名而已。此乃三代六乡六军之遗法。其法见于书,自夏以来,至周不改。秦虽决裂阡陌,然什伍之尚如古制,此所以兵众而强也。征伐唯府兵为近之。今舍已然之成宪,而乃守五代乱亡之余法,其不足以致安强无疑。然人皆恬然不以因循为可忧者,所见浅近也。”
安石又奏:“义勇须三丁以上,请如府界,两丁以上尽籍之。三丁即出戍,诱以厚利;而两丁即止令于巡检上番,如府界法。大略不过如此。当遣人与经略、转运司及诸州长吏议之,及访本路民情所苦所欲,因以寓法。”帝曰:“河东修义勇强壮法,又令团集保甲,如何?”安石对曰:“义勇须隐括丁数,若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今既遣官隐括义勇,又别遣官团结保甲,即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或曰:“保甲不可代正军上番否?”安石曰:“俟其习熟,然后上番。然东兵技艺亦弗能优于义勇、保甲,臣观广勇、虎翼兵固然。今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顽猾不能自振之人。为农者,皆朴力一心听令之人,则缓急莫如民兵可用。”冯京曰:“太祖征伐天下,岂用农兵?”安石曰:“太祖时接五代,百姓困极,豪杰多以从军为利。今百姓安业乐生,而军中不复有如向时拔起为公侯者,即豪杰不复在军,而应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尔。”帝曰:“兵之强弱在人。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强。”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亡命强梁之人。”文彦博曰:“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安石曰:“以兵强天下者非道也,然有道者固能柔能刚,能弱能强。方其能刚强,必不至柔弱。张皇六师,固先王之所尚也,但不当专务兵强尔。”帝卒从安石议。
帝曰:“保甲、义勇刍粮之费,当预为之计。”安石曰:“当减募兵之费以供之。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十之一二。”帝曰:“畿内募兵之数已减于旧。强本之势,未可悉减。”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须募兵。今京师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数千,但勿招填,即为可减。然今厢军既少,禁兵亦不多,臣愿早训练民兵。民兵成,则募兵当减矣。”又为上言:“今河北义勇虽十八万,然所可奖慰者不过酋豪百数十人而已。此府兵之遗意也。”帝以为然,令议其法。
枢密院传上旨,以府界保甲十日一番,虑大促无以精武事,其以一月为一番。安石奏曰:“今保甲十日一番,计一年余八月当番,若须一月,即番愈疏。又昨与百姓约十日一番,今遽改命,恐愈为人扇惑。宜俟其习熟,徐议其更番。且今保甲阅艺八等,劝奖至优,人竞私习,不必上番然后就学。臣愚,愿以数年,其艺非特胜义勇,当必胜正兵。正兵技艺取应官法而已,非若保甲人人有劝心也。”
元丰八年,哲宗嗣位,知陈州司马光上疏乞罢保甲,曰:兵出民间,虽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三时务农,一时讲武,不妨稼穑。自两司马以上,皆选贤士大夫为之,无侵渔之患,故卒乘辑睦,动则有功。今籍乡村之民,二丁取一以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阵,是农民半为兵也。三四年来,又令河北、河东、陕西置都教场,无问四时,每五日一教。特置使者比监司,专切提举,州县不得关预。每一丁教阅,一丁供送,虽云五日,而保正,长以泥堋除草为名,聚之教场,得赂则纵,否则留之,是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也。
自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戍守战攻,尽募长征兵士,民间何尝习兵?国家承平百有余年,戴白之老不识兵革,一旦畎亩之人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耆旧叹息,以为不祥。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又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属盈路。又朝廷时遣使者,遍行按阅,所至犒设赏赉,糜费金帛,以巨万计。此皆鞭挞平民铢两丈尺而敛之,一旦用之如粪土。而乡村之民,但苦劳役,不感恩泽。农民之劳既如披,国家之费又如此,终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盗贼,卫乡里,则何必如此之多?使之戍边境,事征伐,则彼远方之民,以骑射为业,以攻战为俗,自幼及长,更无他务。中国之民,大半服田力穑,虽复授以兵械,教之击刺,在教场之中坐作进退,有似严整,必若使之与敌人相遇,填然鼓之,鸣镝始交,其奔北溃败可以前料,决无疑也,岂不误国事乎?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皆易以保甲。主簿兼县尉,但主草市以里;其乡村盗贼,悉委巡检,而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朝夕奔走,犹恐不办,何暇逐捕盗贼哉?又保甲中往往有自为盗者,亦有乘保马行劫者。然则设保甲、保马本以除盗,乃更资盗也。
自教阅保甲以来,河东、陕西、京西盗贼已多,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官军追讨,经历岁月,终不能制。况三路未至大饥,而盗贼猖炽已如此,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而失业饥寒、武艺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应之,其为国家之患,可胜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夫夺其衣食,使无以为生,是驱民为盗也;使比屋习战,劝以官赏,是教民为盗也;又撤去捕盗之人,是纵民为盗也。谋国如此,果为利乎?害乎?
且向者干进之士,说先帝以征伐开拓之策,故立保甲、户马、保马等法。近者登极赦书有云:“应缘边州军,仰逐处长吏并巡检、使臣、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埸,勿令骚扰。”此盖圣意欲惠绥殊才,休息生民,中外之人孰不归戴?然则保甲、户马复何所用?或今虽罢户马,宽保马,而保甲犹存者,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
臣愚以为悉罢保甲使归农,召提举官还朝,量逐县户口,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略依缘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顷,悉免其税役。除出贼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贼给赏。若获贼数多及能获强恶贼人者,各随功大小迁补职级,或补班行,务在优假弓手,使人劝募。然后募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计即今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多愿应募。若一人缺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县令、尉选武艺高强者充。或武艺衰退者,许他人指名与之比较,若武艺胜于旧者,即令冲替,其被替者,更不得荫田。如此,则不必教阅,武艺自然精熟。一县之中,其壮勇者既为弓手,其羸弱者虽使为盗,亦不能为患。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严行典宪。若召募不足,且即于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其余巡检兵士、县尉弓手、耆老、壮丁逐捕盗贼,并乞依祖宗旧法。
五月,以光为门下侍郎。光欲复申前说,以为教阅保甲公私劳费而无所用。是时,资政殿学士韩维、侍读吕公著欲复上前奏,先是进呈,乞罢团教。诏府界、三路保甲自来年正月以后并罢团教,仍依旧每岁农隙赴县教阅一月,其差官置场,排备军器,教阅法式番次,按赏费用,令枢密院、三省同立法。后六日,光再上奏,极其恳切,蔡确等执奏不行。诏保甲依枢密院已得指挥,保马别议立法。
九月,监察御史王岩叟言:“保甲之害,三路之民如在汤火,未必皆法之弊,盖由提举一司上下官吏逼之使然。而近日指挥虽令冬教,然尚存官司,则所以为保甲之害者,十分之六七犹在,陛下所不知也。此皆奸邪遂非饰过,而巧辞强辨以欺惑圣听,将至深之病略示更张,以应副陛下圣意而已,非至诚为国家去大害、复大利,以便百姓,为太平长久之计者也。此忠义之良心所以犹抑,奸邪之素计所以尚存。天下之识者,皆言陛下不绝害源,百姓无由乐生;不屏群邪,太平终是难致。臣愿陛下奋然独断,如听政之初行数事,则天下之大体无亏,陛下高枕而卧矣。”十月,诏提举府界、三路保甲官并罢,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点司兼领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又诏逐县监教官并罢,委令佐监教。
十一月,岩叟言:保甲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省一月之六教而为三月之并教,甚大惠也。然其司尚存,其患终在。今以臣之所见者为陛下言,不敢隐其实以欺朝廷,亦不敢饰其事以罔成法。
夫朝廷知教民以为兵,而不知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别为一司以总之,而不知扰之太烦而民以生怨。教之欲以为用也,而使之至于怨,则恐一日用之,有不能如吾意者,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难不足以为苦,而羁縻之虐有甚焉;羁縻不足以为苦,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为苦,而诛求之无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罢,方干方营而去,此羁縻之所以为苦也。其教也,保长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检之指使与巡检者又交挞之,提举司之指使与提举司之干当公事者又互鞭之,提举之官长又鞭之,一有逃避,县令又鞭之。人无聊生,恨不得死,此鞭笞之所以为苦也。创袍、市巾、买弓、绦箭、添弦、换包指、治鞍辔、盖凉棚、画象法、造队牌、缉架、僦椅卓、围典纸墨、看定人雇直、均菜缗、纳秸粒之类,其名百出,不可胜数。故父老之谚曰:“儿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场。”非虚语也。都副两保正、大小两保长,平居于家,婚姻丧葬之问遗,秋成夏熟,丝麻谷麦之要求,遇于城市,饮食之责望。此迫于势而不敢不致者也。一不如意,即以艺不如法为名,而捶辱之无所不至。又所谓巡检、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贪而冒法,不顾后祸,有逾于保正、保长者,此诛求之所以为甚苦也。
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炙其肌肤以自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于家而保丁自逃者。保丁者逃,则法当督其家出赏钱十千以募之。使其家有所出,当未至于逃;至于逃,则其困穷可知,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每县常有数十百家老弱嗟咨于道路,哀诉于公庭。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圣知之,当如何也?
又保丁之外,平民凡有一马,皆令借供。逐场教骑,终日驰骤,往往饥羸以至于毙,谁复敢言?其或主家倘因他出,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害。或因官逋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马为祸。此皆提举官吏倚法以生事,重为百姓之扰者也。
窃惟古者未尝不教民以战,而不闻其有此者,因人之情以为法也。夫缘情以推法,则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则愈严而愈悖。此自然之理也。兽穷则搏,人穷则诈,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能无危者也。臣观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豪发爱百姓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比者保丁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干当官,大狱相继,今犹未已。虽民之愚,顾岂忘父母妻子之爱,而喜为犯上之恶以取祸哉?盖激之至于此极尔!激之至深,安知其发有不甚于此者?情状如此,不可不先事而虑,以保大体而图安静。
夫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先王之通制也。一月之间并教三日,不若一岁之中并教一月。农事既毕,无他用心,人自安于讲武而无憾。遂可罢提举司,废巡教官,一以隶州县,而俾逐路安抚司总之。每俟冬教于城下,一邑分两番,当一月。起教则与正长论阶级,罢教则与正长不相谁何。庶使百姓得以优游治生,无终年遁逃之苦,无侵渔苛虐之患,无争陵犯上之恶矣。且武事不废,威声亦全,岂不易而有功哉?惟陛下深计远虑,断在必行,以省多事,以为生灵安乐之惠,以为国家安静之福。
又乞罢三路提举保甲钱粮司及罢提举教阅,及每岁分保甲为两番,于十一、十二两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师遣官视教,止令安抚司差那使臣为便。并从之。
元祐元年正月,枢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已罢团教,其教阅器械悉上送官,仍立禁约。”闰二月,诏河北东西路、永兴、秦凤等路提点刑狱兼提举保甲,并依提刑司例各为一司。三月,王岩叟劾狄谘、刘定奸赃状。御史孙升亦言:“刘定上挟章惇之奸党,下附狄谘之庸材,大肆凭陵,公行恐喝,故真定获鹿之变起于后,澶、滑之盗作于前,愿早正其罪。”于是谘、定皆罢,与在外宫观。十一月,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从殿中侍御史吕陶之请也。
绍圣二年七月,帝问义勇、保甲数,宰臣章惇曰:“义勇,自祖宗以来旧法。治平中,韩琦请遣使诣陕西再括丁数添刺。熙宁中,先帝始行保甲法,府界、三路得七十余万丁。设官教阅始于府界,众议沸腾。教艺既成,更胜正兵。元丰中,始遣使遍教三路。先帝留神按阅,艺精者厚赏,或擢以差使、军将名目,而一时赏赉率取诸封桩或禁军阙额,未尝费户部一钱。元祐驰废,深可惜也。”
元符二年九月,御史中丞安惇奏乞教习保甲月分,差官按试。曾布言:“保甲固当教习,然陕西、河东连年进筑城砦,调发未已,河北连年水灾,流民未复,以此未可督责训练。”帝曰:“府界岂不可先行?”布曰:“熙宁中教保甲,臣在司农。是时诸县引见保甲,事艺精熟。”章惇即曰:“多得班行。”布曰:“止是得殿侍、军将,然俱更差充巡检司指挥。以此,仕宦及有力之家子弟,皆欣然趋赴。及引对,所乘皆良马,鞍鞯华楚,马上事艺往往胜诸军。知县、巡检又皆得转官或减年。以此,上下皆踊跃自效。然是时司农官亲任其事,督责检察极精密,县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装非理骚扰者,亦皆冲替,故人莫敢不奉法。其后乃令上番。”帝曰:“且与先是府界检举施行。”蔡卞曰:“于先朝法中稍加裁损,无不可之理。”布以为甚便,容检寻文字进呈。
十一月,蔡卞劝上复行畿内保甲教阅法,帝屡以督曾布。是日,布进呈畿内保丁总二十六万,熙宁中教事艺者凡七万,因言:“此事固当讲求,然废罢已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行,则人不至于惊扰。”帝曰:“固当以渐行之。”布曰:“圣谕如此,尽之矣。若便以元丰成法一切举行,当时保丁存者无几,以未教习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则人情汹汹,未易安也。熙宁中,施行亦有渐。容臣讲求施行次第。”退以语卞,卞殊以为不快,乃云:“熙宁初,人未知保甲之法。今耳目已习熟,自不同矣。”布不答。
徽宗崇宁四年,枢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首诉焉。”是月,诏京畿、三路保甲并于农隙时教阅,其月教指挥勿行。
五年,诏河北东西、河东、永兴、秦凤路各武臣一员充提举保甲并兼提刑,其见专提举保甲文臣并罢。是月,诏京畿差武臣一员充提举保甲兼提刑,仍差文臣提刑兼提举保甲。
政和三年四月,枢密院言:“神考制保甲之法,京畿、三路聚教,每番虽号五十日,其间有能勤习弓弩该赏者首先拍放。一岁之中,在场阅教,远者不过二十七日,近者止于十八日而已。若秋稼灾伤,则免当年聚教。如武艺稍能精熟,则有激赏之法。斗力出等,则免户下春夫、科配;最高强者,则解发引见,试艺命官。行之累年,人皆乐从。惟京东、西虽有团成保甲之名,未尝训以武事,虑其间亦有人材甚众,能习武艺,可以命官任使之人。今欲依三路保甲编修点择条约。”从之。八月,枢密院言:“诸路团成保甲者六十一万余人,悉皆乐从无扰。其京东、西路提举官任谅已转一官,直秘阁。其朝议大夫已上与转行,武臣武功大夫特与转遥郡刺史,余官减磨勘年有差。”
宣和元年,诏提举保甲督察州县都保不如令者,限一月改正,每岁以改正多寡为殿最。二年,诏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三年,诏:“先帝若稽成周制保伍之法,自五家相比,推而达之,二十五家为一大保,二百五十家为一都保。保各有长,都各有正,正各有副,使之相保相爱,以察奸慝。故有所行,诸自外来者,同保互告,使各相知;行止不明者,听送所属。保内盗贼,画时集捕,知而不纠,又论如律。所以纠禁几察,纤悉具备,奇邪寇盗,何所容迹?访闻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以时。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治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遂使寇贼奇邪无复纠察,良法美意浸成虚文。可令尚书省于诸路提点刑狱或提举常平官内,每路选委一员,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系籍人丁开收取实;选择保正长,各更替如法,使钤束保丁,递相觉察,毋得舍亡赖作过等人,遇有盗贼,画时追捕,若有过致藏匿者,许诸人告首,仍具条揭示。”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以尚书户部侍郎钱盖为龙图阁学士、陕西五路制置使,专一措置京兆府路保甲。六月,御史胡舜陟奏:“秦元学兵法三十年,陛下拔之下僚,为京畿提刑,训练保甲,闻者莫不慰悦。乞罢武臣提刑,以保甲属元,庶得专一。”从之。十一月,京畿提举秦元集保甲三万,先请出屯,自当一面。不从。金兵薄城,又乞行训练,乘间出战。守御使刘韐奏取保甲自益,元谋遂塞云。
建炎后乡兵巡社 建炎元年,诏诸路州军巡社并以忠义巡社为名,隶宣抚司,后募乡民为之。每十人为一甲,有甲长,有队长;四队为一部,有部长;五部为一社,有社长;五社为一都,有都正。于乡井便处驻扎。绍兴初,罢之。
枪杖手 建炎二年,令福建招五千人。
土豪 建炎四年,诏诸州守臣募土豪、民兵,听州县守令节制。后存留强壮,余并放散。
义兵 绍兴十年团集,诸州名数不等。后皆以县令为军正。
义士 绍兴元年,籍兴元良家子弟,两古取一,四丁取二,每二十人为一队,号曰义士。
民兵 建炎二年,每五十人为一队,有长、副。一户取一丁,五丁取二丁。淳熙十四年,三丁取一,五丁取二,十丁取三。
弓箭手 建炎初,应诸路汉蕃弓箭手限百日自陈承袭,绍兴间,以京城外闲地,依陕西沿边例,招弓箭手莳种。
土丁 绍兴中,诏依嘉祐措置,三时务农,一时讲武,诸县逐乡置教场,自十一月起教,至次年正月罢教。
把截将 绍兴二十七年,诏恭州、雁门控扼之地置土丁二百人。
峒丁 建炎三年,命江西、福建诸处总领官籍定枪杖手、峒丁人数,以备调遣。绍兴中,罢之。
保胜 绍兴六年,诏金、均、房三州保甲分为五军,以保胜为名。
勇敢 绍兴二年,诏池州就招土人充,二千为额。
保丁 二广保丁,每户一名,土丁父子兄弟皆在其数。乾道中,以拘留扰民,罢之。
山水砦 详见砦兵。
万弩手 初,熙宁间,以鼎、澧、辰、沅、靖五郡弓弩手万三千人散居边境训练,无事耕作,有警调发。绍兴以后,增损靡定。
壮丁民社 乾道四年,楚州置。
良家子 绍兴四年,招两淮、关陕流寓及阵亡主兵将子弟骁武不能存立者充,月给比强弓手,五十人为一队。
义勇 湖北诸郡皆有义勇,惟澧州石门、慈利不置籍。其法取于主户之双丁。每十户为一甲,五甲为团。甲皆有长,择邑豪为总首。农隙教武艺,食从官司给。
湖北土丁刀弩手 政和七年,募土丁充,授以闲山,散居边境,教以武艺。绍兴因之。淳熙中,李焘力言其不便,罢之。
湖南乡社 旧制,以乡豪领之,大者统数百家,小者亦二三百家。后言者以其不便,淳熙中,择其首领,使大者不过五十家,小者减半。
忠勇 关外西和、阶、成、凤四州所聚民兵,谓之忠勇。
镇淮 初,淮南募边民号镇淮军,数至十万,月给视效勇,惟不黥涅。久之,廪不足,肆劫掠。嘉定初,选汰归农,仅存八千余人,以充效用,余补镇江大军。淮西选二万六千余充御前定武军,分为六军,军设统制。
忠义民兵 福州诸县旧有忠义社,屯结邑民,择豪右为长,量授器甲,盗由是息,人甚赖之。后有司烦扰,失初意。开禧用兵,淮、襄民兵有籍于官者,至用百六十缗以养一兵。后又放令归业,而无所归,多散为盗。乃令每郡择豪酋一人,授以官民镇之。
建炎后砦兵。
两浙西路临安府十三砦 外沙、海内、管界、茶槽、南荡、东梓、上管、赭山、黄湾、硖石、奉口、许村、下塘。
安吉州七砦 管界、安吉、秀塞、吕小幽岭、下塘、北豪、皋塘。
平江府八砦 吴江、吴长、许浦、福山、白茅、江湾、杨林、角头。
常州五砦 管界、小河、马迹、香兰、分界。
江阴军二砦 申港、石牌。
严州五砦 威平、港口、凤林、茶山、管界。
两浙东路庆元府十砦 浙东、结埼、三姑、管界、大嵩、海内、白峰、岱山、鸣鹤、公塘。
温州十三砦 城下、管界、馆头、青奥、梅奥、鹿西、浦门、南监、东北、三尖、北监、小鹿、大荆。
台州六砦 管界、亭场、吴都、白塔、松门、临门。
处州二砦 管界、梓亭。
江南东路南康军五砦 大孤山、水陆、四望山、河湖、左望。
江南西路隆兴府七砦 都巡、邬子、松门、港口、定江、杉甫、管界。
抚州七砦 城南、曾田、乐安、镇马、旗步、招携、湖平。
江州六砦 管界、江内、茭石、马当、城子头、孤山。
兴国二砦 池口、磁湖。
袁州四砦 都巡、四县、管界、白斜。
临江军三砦 本军、水陆、管界。
吉州十六砦 富田、走马塍、永和镇、观山、明德、沙溪、西平山、杨宅、栗传、禾山、胜乡、造口、秀洲、新砦、北乡、黄茅峡。
荆湖南路永州三砦 都巡、同巡、衡永界。
宝庆三砦 黄茅、西县、卢溪。
郴州五砦 管界、安福、青要、赤石、上犹。
武冈军十砦 三门、石查、真良、岳溪、临口、关硖、黄石、新宁、绥宁、永和。
道州四砦 营道、宁远、江华、永明。
全州四砦 上军、角口、吉宁、平塘。
福建路邵武军十砦 同巡检、大寺、水口、永安、明溪、仁寿、西安、永平、军口、梅口。
建宁府七砦 黄琦、筹岭、盆亭、麻沙、水吉、苦竹、仁寿。
南剑州八砦 沧峡、洛阳、浮流、岩前、同巡、仁寿、万安、黄土。
泉州五砦 都巡、同巡、石井、小兜、三县。
福州四砦 辜岭、甘蔗、五县、水口。
兴化军二砦 同巡、巡盐。
漳州二砦 同巡、虎岭。
广西路贺州二砦 临贺、富川。
昭州四砦 昭平、云峒、西岭、直山。
钦州二砦 西县、管界。
志第一百四十六 兵七(召募之制)
召募之制 起于府卫之废。唐末士卒疲于征役,多亡命者,梁祖令诸军悉黵面为字,以识军号,是为长征之兵。方其募时,先度人材,次阅走跃,试瞻视,然后黵面,赐以缗钱、衣履而隶诸籍。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輓,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
初,太祖拣军中强勇者号兵样,分送诸道,令如样招募。后更为木梃,差以尺寸高下,谓之等长杖,委长吏、都监度人材取之。当部送阙者,军头司覆验,引对便坐,分隶诸军。
真宗祥符中,重定等杖,自五尺八寸至五尺五寸为五等,诸州部送阙下,及等者隶次军。
仁宗天圣元年,诏京东西、河北、河东、淮南、陕西路募兵,当部送者刺“指挥”二字,家属给口粮。兵官代还,以所募多寡为赏罚。又诏益、利、梓、夔路岁募民充军士,及数即部送,分隶奉节、川效忠、川忠节。于是远方健勇失业之民,悉有所归。
庆历七年,诸路募厢军及五尺七寸已上者,部送阙下,试补禁卫。
至和元年,河北、河东、陕西募就粮兵,骑以四百人、步以五百人为一营。
嘉祐二年复定等仗,自上四军至武肃、忠靖皆五尺已上,差以寸分而视其奉钱:一千者以五尺八寸、七寸、三寸为三等。奉钱七百者,以五尺七寸、六寸、五寸为三等。奉钱五百者,以五尺六寸、五寸五分为三等。奉钱四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为二等。奉钱三百者,以五尺五寸、四寸五分、四寸、三寸、二寸为六等。奉钱二百者,以五尺四寸、三寸五分、三寸、二寸为四等。不给奉钱者,以五尺二寸或下五寸七指、八指为等。唯武严、御营喝探以艺精者充,诸司筦库执技者不设等杖。
七年,御史唐介言:“比岁等募禁军多小弱,不胜铠甲,请以初创尺寸为定,敢议减缩者,论以违制。”诏:“禁军备战者,宜著此令。其备役雄武、宣敕六军、搭材之类,如军马敕。”
治平二年,募陕西土民、营伍子弟隶禁军,一营填止八分。又遣使畿县、南京、曹、濮、单、陈、许、蔡、亳州募民补虎翼、广勇,人加赐绢、布各一。
治平四年,诏延州募保捷五营,以备更戍。
熙宁元年,诏诸州募饥民补厢军。
二年,枢密院言:“国初边州无警则罢兵,今既讲和,而屯兵至多,徒耗金帛。若于近里粮贱处增募营兵,但令往戍极边,甚为便计。”帝与文彦博及韩绛、陈升之、吕公弼等议之,或以为自古皆募营兵,遇事息即罢,或以为缘边之兵不可多减。乃命彦博等详议以闻。
三年七月,诏京西路于有粮草州军招厢军,共三万人为额。十一月,知定州滕甫乞下本路依旧制募弓箭社,以为边备。从之。
四年十二月,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毙之患。欲于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功役,不许臣僚占差,不过期年,可使充足。却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供,以给有司之用。”从之。
五年,权发遣延州赵禼招到汉蕃弓箭手人骑四千九百八十四,为八指挥,遂擢吏部员外郎,加赐银绢二百。
七年,分遣使臣诸路选募熙河效用,先以名闻。河北、河东所募兵悉罢。
八年,诏军士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丁而应募在他处者,听徙。
九年,诏选补捧日、天武以下诸军阙,马军三分补一,步军十分补五。
元丰二年二月,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岷州RM川、荔川、闾川砦,通远军熟羊砦,乞置牧养十监,募兵为监牧指挥。其营田乞依官庄例,募永济卒二百人,其永济卒通以千人为额。”从之。七月,沿边安抚司言:“北边州军主管刺事人乞给钱三千,选募使臣职员或百姓为之,以钩致敌情。仍选通判及监官考其虚实,以行赏罚。”从之。是年,以兖、郓、齐、济、滨、棣、德、博民饥,募为兵,以补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之阙。
三年,又诏:“府界诸路将下阙禁军万数,有司其速募之。”又诏:“河北水灾,阙食民甚众,宜寄招补军。”
四年,京东、西路以调发兵将,累请增戍。朝廷以兵员有数,多寝其章。然州郡实有负山带海,奸盗所窥,亦当过为之虑,其令益广应募者,与免贴军及他役一年。六月,诏:“在京奉钱七百以下,选募马步军万五千人;开封府界及本路共选募义兵保甲万人;如泾原五千人不足,于秦凤路选募。”
五年五月,同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蒲宗闵乞自秦州至熙州量地里远近险易,置车铺二十八,招刺兵士。从之。八月,诏开封府界、京西招军依式赐外,仍增钱千。十二月,诏京城四面巡检募士于四门,取民年三十五以下者。又诏河北立额步军,各于逐指挥额外招百人。
五年,诏一岁内能募及百人者,加秩一等。四月,河东路经略司请以麟州飞骑、府州威远子弟二十五以下剌为兵。
七年,广西都钤辖司言:“本路土兵阙额数多,乞选使臣往福建、江南、广东招简投换兵四千人。”诏于江南、福建路委官招换。
八年四月,河东路安抚使吕惠卿言:“河东敢勇以三百人为额,请给微薄,应募者少。臣顷在鄜延路日,奏请增三等请给,借支省马给七分草料,置营教习,自后应募者众。愿依陕西路已得指挥。”从之。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诏河北保甲愿投军人及得上四军等杖事艺者,特许招填,合给例物外,更增钱五千,中军以下三千。比等杖短一指,射保甲第一等弓弩,并许招刺。从右司谏苏辙请也。六月,门下侍郎司马光言:“诸州军兵马全欠,不足守御之处,量与立额招添。”
八年,枢密院言:“今新招兵士多是饥民,未谙教阅,乞自今住营州军差官训练,候半年发遣赴军前。”
绍圣元年,枢密院乞立招禁军官员赏格,如不及数,罚亦随之。
四年,熙河兰岷路都总管、提点熙河兰岷等路汉蕃弓箭手司言,兰州金城关欲招置步军保捷四指挥、马军蕃落一指挥,从之。诏陕西路添置蕃落军十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于永兴军、河中、凤翔、同、华州各置两指挥,并隶住营州军将下统制训练,委逐路所属都总管司选官招人。初,三省、密院欲以牧地募民牧养马,久而未集,曾布以谓不若增骑兵为简便。兼土兵乃劲兵,又诸路出戍者已竭,及建此议,众翕然皆以为允,帝亦乐从之。盖牧租见存者七百万,岁额一百七十万,而十指挥之费二十五万而已,故可与募人养马之法兼行也。
徽宗崇宁元年,湖北都钤辖舒亶奉旨相度召募施、黔州土丁,致讨辰、沅山OD,每州无过七百人。缘OD贼深在溪洞,险阻不通正军故也。
三年,京东等路招军五万,马军以崇捷、崇锐名,步军以崇武、崇威名。
四年七月,熙河兰湟路转运使洪中孚自河东入觐,帝问崇威、崇锐新兵教阅就绪否。中孚曰:“教阅易事也。臣不知艺祖取天下之兵与神考所分将兵曾无减损,若未尝减损,似不须增。盖兵贵简练不贵多,今遽增二军,所费至广,臣不知献议者于经费之外别有措置,或只仰给朝廷也。”帝愕然曰:“初议增兵,未尝议费,可即罢去。”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复安于南亩,今一旦罢遣,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转徙,则重为朝廷忧。不若使填诸营阙;无阙,听于额外收管,不一二年尽矣。”帝称善。九月,诏:“近降指挥,在京、诸路招崇捷、崇武等指挥十万人,又招效忠、蕃落指挥及额内不足人数,虑卒难敷额,可先招崇捷、崇武十万人。候人数稍见次第,即具申取旨。”
五年,诏:“抑勒诸色人投军者,并许自身及亲属越诉,其已剌字,仍并改正。”
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奏:“广西两将额一万三百余人,事故逃亡,于荆湖南北、江南东西寄招,缘诸路以非本职,多不用心。今兵阙六分,欲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除配沙门岛、广南远恶并犯强盗凶恶、杀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余并免决刺填。”从之。
四年,中卫大夫童师敏言:“东南州郡例阙厢军,凡有役使,并是和雇。若令诸郡守臣并提刑司措置招填,庶可省费。”从之。
宣和元年,高阳关路安抚使吴玠奉手诏招填诸路禁军阙额,以十分为率,招及四分以下递展磨勘年,七分以上递减磨勘年。高阳关路河间府、沧、霸、恩州、信安军招填数足,乞行推赏。从之。
二年,手诏:“比闻诸路州军招置厢军河清、壮城等,往往怯懦幼小,不及等样,虚费廪食,不堪驱使。今后并仰遵著令招填,如违戾,以违制论。”
四年正月,两浙东路钤辖司奏:“乞将温、处、衢、婺州元管不系将禁军六指挥,更招置增为十指挥,并以五百人为额,凡五千人,庶成全将。及更于台州招置不系将禁军一指挥,以四百人为额。”从之。三月,臣僚言:“窃闻道路汹汹相怖,云诸军捉人刺涅以补阙额,率数人驱一壮夫,且曳且殴,百姓叫呼,或啮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会,忽遮门大索,但长身少年,牵之而去,云‘充军’。致卖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隶,皆避藏恐惧,事骇见闻。今国家闲暇,必欲招填禁旅,当明示法令,赉以金帛,捐财百万,则十万人应募矣。捉人于途,实亏国体,流闻四方,传播远迩,殊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时宝箓宫道士张继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闻,手诏提刑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阙额禁军,枢密院立限太遽,诸营弗戢,人用大骇。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悦服。其已被刺涅而非愿者,颇亦改正,尚有经官求免而未得者。辇毂若此,况其远乎?窃闻小人假借声势,因缘夺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鸣得脱,其家已空。今往来犹怀畏避。伏望圣明特赐戒敕,应在外招军去处,毋得横滥。”从之。
七年,减掖庭用度,减侍从官以上月廪,罢诸兼局,有司据所得数拨充诸路籴本及募兵赏军之用。
钦宗即位,诏守令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乡里以行。及五十人以上先与进义副尉,三百人以上与承信郎,募文武官习武勇者为统领。行日,所发州军授以器甲,人给粮半月,地里远者,所至州县接续批支。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言:“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给钱三千,赴本司试验给据讫,支散银绢激赏。若监司、知通、令佐并应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艺高强及二百人以上者,乞与转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或监司、郡守、州县官以下应缘军期事件,稍有稽缓,并依军法。”从之。
靖康元年春正月,臣僚言:“诸路见招募人兵,缘逐处漕计阙乏,乞于近州应奉司及延福宫西城钱帛,并许请用,庶得速办。”从之。又诏:“龙猛、龙骑、归远、壮勇诸军阙额,可行下诸路拣选配填。”又诏:“已降指挥,逐处各以召募效用敢勇武艺人数多寡等第推赏。”又诏:“闻希赏之人,抑勒强募。自今并取情愿,敢有违戾,当议重罚。毋得将羸弱不堪出战及已有系军籍者一例充募。”及诏:“募武举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战功、曾经战阵,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已发未叙,及武学有方略智谋,及曾充弓马所子弟,及诸色有胆勇敢战之人,度许赴亲征行营司。”又诏:“募陕西土人为兵并使臣、效用等赴姚平仲军使唤,其应募人修武郎已上二十贯,进义副尉以上十五贯,军人、百姓十贯,并于开封府应管官钱内支。”
四月,诏:“已降指挥发还归朝人往大金军前,如不愿往,所在量给口券津遣;元有官守人并不厘务,支奉给之半。其愿效力军前者,许自陈。”
五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河北诸州军所管正兵绝少,又陕西游手惰民愿充军者亦众,祗缘招刺阙乏例物,是致军额常阙。今若给一色银绢,折充例物犒设起发,召募人作义勇,止于右臂上刺字,依禁军例物支衣粮料钱,陕西五路共可得二万人,比之淮、浙等路所得将兵,实可使唤。”从之,诏遣文武官各一员前去陕西路募兵二万人赴阙。遂命赵鼎特除开封府曹官,种湘差宣抚司准备将领,并充陕西路干当公事,专一募兵。是月,遣户部员外郎陈师尹往福建路募枪杖手。都水使者陈求道言:“朝廷差官往陕西招军,适当岁丰,恐未易招填。若就委监司招募保甲,啖以例物,与免科差,以作其气,可得劲兵五万。”从之。
六月,枢密都承旨折彦实奏:“西人结连女真,为日甚久,岂无觊觎关中之志?即今诸路人马皆空,万一敌人长驱,何以枝梧?言之可为寒心,朝廷似未深虑也。河东、河塑之患已形,人故忧之;陕西之患未作,人故忽之。若每路先与十万缗,令帅臣招募土人为保护之计,责以控扼,不得放令侵入,仍须朝廷应副。漕司乘时广行储蓄,以为急务。”
又开封府尹聂山奏:“招兵者,今日之急务。近缘京畿诸邑例各招刺,至于无人就募,则强捕村民及往来行人为之。遂致里氓奔骇,商旅不行,殊失朝廷爱民之意。检准政和令,诸盗再犯杖以上、情理不可决放而堪充军者,给例物刺充厢军。今京城里外间有盗贼,皆是豪猾,无所畏惮,虽经断罪,顽恶弗悛,若依上条刺充厢军,不惟得强壮之用,又且收集奸黠不复为盗。如允所请,则自内及外皆可见之施行。”从之。
七月,陕西五路制置使钱盖言:“都水使者陈求道请招刺保甲五万充军。缘比来陕右正兵数少,全籍保甲守御,及运粮诸役差使外,所余无几,若更招刺五万充军,则是正丁占使殆遍,不唯难以选择,兼虑民情惊疑,别致生事。欲乞令州县晓谕保甲,取其情愿;如未有情愿之人,即乞令保甲司于正丁余数内选择。通赴阙人共成七万,可以足用。”从之。是月,钱盖奏:“陕西募土人充军,多是市井乌合,不堪临敌。今折彦实支陕西六路铜钱各十万缗,每名添钱十千,自可精择少壮及等杖人,可得正军一万,六路共得六万人。”从之。
十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射猎射生户。”从之。又奏:“福建路有忠义武勇立功自效取仕之人,理宜召募,除保甲正兵外,弓手、百姓、僧行、有罪军人并听应募。如有武艺高强、实有胆勇、众所推服、愿应募为部领人者,依逐项名目权摄部领,各以所募人数借补官资。”从之。
十一月,京城四壁共十万人,黄人黄旗满市。时应募者多庸匄,殊无斗志。闰十一月,何用王健募奇兵,虽操瓢行乞之人,亦皆应募,仓卒未就纪律。奇兵乱,殴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大扰。王宗濋斩渠魁数人,乃定。及出战,为铁骑所冲,望风奔溃,歼焉。
十二月,诏:“诸军诈效蕃装,焚劫财物,限十日赍赃自首,与免罪。”仍召募溃兵收管。给口食焉。
逃亡之法,国初以来各有增损。熙宁五年诏,禁军奉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旧制,三日者死。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曰:“临阵而亡,过十日而首,得不长奸乎。”安石曰:“临阵而亡,法不计日,即入斩刑。今当立在军兴所亡满三日,论如对寇贼律?”枢密使蔡挺请沿边而亡满三日者斩。安石曰:“沿边有非军兴之所,不可一概坐以重刑。本立重法,以禁避寇贼及军兴而已。”帝曰:“然。”文彦博固言:“军法臣等所当总领,不宜轻改,如前代销兵乃生变。”安石曰:“前代如杜元颖等销兵,乃其措置失当,非兵不可销也。且当萧俛时,天下兵至多,民力不给,安得不减?方幽州以朱克融等送京师,请毋遣克融还幽州煽众为乱,而朝廷乃令克融等飘泊京师,久之不调,复遣归北。克融所以复乱,亦何预销兵事?”彦博曰:“国初,禁军逃亡满一日者斩。仁宗改满三日,当时议者已虑坏军法。”安石曰:“仁宗改法以来,活人命至多,然于军人逃亡,比旧不闻加多,仁宗改法不为不善。”帝乃诏增为七日。
元丰元年,知鄂州王韶言:“乞自今逃亡配军为盗,听捕斩,赏钱。”诏坐条札韶照会:“如所犯情重,罪不至死,奏裁。”
三年六月,诏:“军士、民兵逃亡随军效用,若首获,并械送所属,论如法。虽立战功不赏,仍不许以功赎过。令随军榜谕。”
四年,诏沈括:“奏以军前士卒逃亡,溃散在路,本非得已,须当急且招安。卿可速具朝旨出榜,云闻战士止是不禁饥寒,逃归其家,可各随所在城砦权送纳器甲,请给粮食,听归所属。节次具招抚数以闻。”
崇宁四年九月,枢密院言:“熙河都总管司旧无兵籍,乞令诸将各置籍,日具有无开收,旬具元额、见管及逃亡事故细目,申总管司,本司揭贴都簿,委机宜一员逐时抽摘点检。”从之。
十月,尚书省言:“今所在逃军聚集,至以千数,小则惊动乡邑,大则公为劫盗。累降指挥,许以首身,或令投换,终未革绝。昔神宗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故分兵领将。统兵官司,凡兵之事无所不统,则其逃亡走死,岂得不任其责?检会将敕与见行敕令,皆未有将官与人员任责之法,致令来兵将不加存恤,劳役其身,至于逃避,而任职之人悉不加罪。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几四万,将副坐视而不禁,人员将校故纵而不问,至逃亡军人所在皆有。盖自来立法未详,兼军中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岂得致其逃亡漫不省察?况招军既立赏格,则逃走安可无禁?今参详修立赏罚十数条。”并从之。
五年,枢密院备童贯所言:“陕西等处差官招谕逃亡军人,并许所在首身,更不会问,便支口券令归本营。边上军人惮于戍守之劳,往往逃窜于内郡首身,遂得口券归营,恐相习成风,有害军政。乞自今应军人首身,并须会问逃亡赦限,依今来招谕指挥:若系赦后逃亡,即乞依条施行。”从之。
大观三年,枢密院备臣僚言云:“自陕西路提点刑狱吴安宪始陈招诱逃亡厢禁军之法,乃著许令投换改刺之令。自此诸弊浸生,军律不肃。朝廷洞见其弊,已严立法,然尚有冒名一节,其弊未除。请如主兵官旧曾占使书札、作匠、杂技、手业之徒,或与统辖军员素有嫌忌、意欲舍此而就彼,或所部逃亡数多,欲避谴责,辄将逃军承逃亡之名便与请给。既避谴责,又冒请受,上下相蒙,莫之能革,致使军士多怀擅去之心者,良以易得擅住之地也。若加重赏,申以严刑,庶革斯弊,有裨成法。”从之。
四年,枢密院言:“诸路及京畿逃亡军数居多,虽赦敕立限许首,终怀畏避。若诸路专委知州、通判或职官一员,京畿委知县,若招诱累及三百人以上,与减一年磨勘,五百人以上一年半,千人以上取旨推恩,于理为便。”
政和二年,臣僚言:“祖宗军政大备,无可议者。比多逃亡者,缘所在推行未至,及主兵司官遵奉未严故也。其弊有六:一曰上下率敛,二曰举放营债,三曰聚集赌博,四曰差使不均,五曰防送过远,六曰单身无火聚。似此虽具有条禁,而犯者极多。欲乞下有司推究,除兵将官岁终立定赏罚条格外,诏诸路提刑司,每岁终将本路州军不系将禁军见管及逃亡人数,参互比较,具最多最少处各一州知、通职位姓名,申枢密院。”从之。
三年十一月,开封少尹陈彦修言:“诸厢收到寒冻赤露共五千七百余人,其间逃军数多,合行措置。今欲依押送逃军格,每二十人各差使臣一员付与系押送人,各踏逐稳便官屋安泊,依居养法关请钱米存养,候晴和,管押前去。所有沿路支破口券,并依本府押送逃军法,请于合破口券等外,更量支盘缠。”诏:“每人支盘缠钱三百,衲袄一领,候二月晴暖即行发遣。”
四年,尚书省着令:“诸禁军差发出戍未到军前,或已到而代去半年以上,逃亡首获,虽会恩,配如捕获法;上军首身或捕获,会恩,配依七日内法;下军本名应配者,配千里。若本管辄停留,与同罪,虽该赦仍依配法。”从之。
五年,立钱监兵匠逃走刺手背法。
宣和二年,手诏:“逃卒颇多,仰宣抚司措置以闻。”童贯言:“凡逃卒,冬祀大赦已有百日首身免罪之文,缘内有元犯虽首身,于常法尚合移降移配者,即未敢赴官自陈。欲乞在京并京畿、京西、陕西、河东路逃军,自今指挥到日,通未满赦限共一百日,许令首身免罪,依旧军分职次收管。仍免本司本营问儅,及放免官逋。如本犯经冬祀赦后,犹有移降移配,特与原免。若限满不首,则依常法科罪。凡逃军系在京住营,依限于在京首身者,令所隶军司当日押赴本营。若见出戍者,即破口券转押赴本路驻泊州军,并依前项指挥免罪,依旧收管。凡逃军在外,依限首身者,并于所在日破米二升,其县、镇、砦并限当日解本州军,每二十人作一番,差职员管押,仍沿路给破口食,交付前路州军,转送住营去处。如见出戍,即转驻泊州军收管。凡首身军人,并不许投换他军。凡所在当职官,如能于限内用心招收逃军,措置转送住营或出戍处收管,候满,在外委提刑司,在京委开封府取索到营、出戍处公文,验人数,最优者申宣抚司取旨推恩。”并从之。
三年,诏:“江、浙军前等处应逃窜军兵,并特放罪,许于本将见出军路分州县首身,依旧给请,随处权行收管。若走往他处,或于住营去处首获,即令所在官司逐旋发遣赴本将应副使唤。仍委逐路安抚、钤辖、提刑司觉察,如所在辄敢隐芘,或逐司不行觉察,并论违制。”
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无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军纪律甚严,若在戍者还家,当役者避事,必有辕门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许投换,不制于什伍之长;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宽其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计,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轻与限,使知限之不可为常,庶有畏惧。”从之。
五年,臣僚言:“今诸军逃亡者不以实闻。诸处冒名请给,至于拣阅差役,则巧为占破,甚不获已,则雇募逋逃以充名数,旋即遁去,无复实用。平居难于供亿,缓急无以应用。而奸人攘臂其间,坐费财赋。虽开收勘敛,法制滋详,而共利之人,一体傅会。望赐处分,先令当职官核见实数,保明申达转运司,期日委诸郡守贰点阅,仍关掌兵官司照会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阅,期以同日究见的实。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监司使者分郡覆实,具数申达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赏,使官无虚费,而军有实用,则纪律可明,国用可省。”诏送枢密院条画措置。
七年二月,尚书省言:“开封府状:”乞应在京犯盗配降出外之人,复走入京投换者,许人告捕,科以逃亡捕获之罪,酌情增配。其官司及本营典首人员、曹级容庇收留,各杖一百;因致为盗者,依差使配军入京作过法,与犯人同罪。罪止徒二年,不以去官赦原减。及在京犯罪编管出外逃亡入京之人,虽有断罪增加地里条法,缘止是募告赏格太轻,是致往往复走入京。欲乞元犯杖罪赏钱十贯,徒罪二十贯,流罪三十贯,并以犯事人家财充。‘“从之。
十二月,诏:“应诸路逃窜军人或已该赦恩出首避免,却归出戍去处再行逃窜之人,令于所在去处首身,并特与免罪,于一般军分安排,支破请给,发赴军前使唤。”
靖康元年三月,诏:“随从行宫禁卫军兵等有逃亡者,并依法施行。”五月,臣僚言:“泗州顷遣勤王之师,管押者不善统制,类多遁归,既而畏法不敢出,本州遂开阁请受。在外无以给养,窃虑因聚为盗,恐他州亦多如此。乞敕应勤王兵有遁归已经赦宥者,并令首身。”从之。
六月,诏:“应河东溃散诸路将佐,并仰逐路帅守发遣赴河东、河北制置司,以功赎过。”河北路制置司都统制王渊言:“被旨差充招集种师道等下溃散人马,应援太原,限满不首,即寄禁家属,许人收捕赴军前,重行处置。”从之。仍自指挥到日,限以十日。河北路制使刘韐奏:“近制置使种师中领军到于榆次,失利溃散,师中不知存在。奉旨,师中下应统制、将佐、使臣等,并与放罪。臣按:用兵失主将,统制、将佐并合行军法。军法行,则人以主将为重,缓急必须护救。若不行军法,缓急之际争先逃遁,视主将如路人,略不顾恤。近年以来,高永年陷殁,一行将佐及中军将、提辖等未尝罪以军法,继而刘法陷殁,今种师中又死王事。若两军相遇,势力不加,血战而败,或失主将,亦无可言。榆次之战,顷刻而溃,统制、将佐、使臣走者十已八九,军士中伤十无一二,独师中不出。若谓师中抚御少恩,纪律不严,而其受命即行,奋不顾身,初闻右军战却,即遣应援,比时诸将已无在者。至贼兵犯营,师中犹未肯上马。使师中有偷生之心,闻败即行,亦必得出。一时将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敌。今一军才却,诸将不有主帅,相继而遁。其初犹有惧色,既闻放罪,遂皆释然。朝廷以太原之围未解,未欲穷治。今师旅方兴,深恐无所惩艾,遇敌必不用命。欲乞指挥,应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依圣旨处分,仍令军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与免前罪;今后非立战功,虽该恩赦不得叙复。仍乞优诏褒赠师中,以为忠义之劝。”诏:“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降五官,仍开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余依刘韐所奏。”
八月,河北、河东路宣抚司奏:“近据都统制王渊捉获溃败使臣,已管押赴宣抚副使刘韐军前交割,依军法施行外,访闻尚有未曾出首将佐、使臣。”诏:“限今指挥到日更与展限十日,许令于所在州军出首,仍依元降指挥免罪,特与支破递马驿券,疾速发赴军前自效,候立功日优加推赏。如再限满日更不首身,当取见职名重赏购捕,定行军法。仍多出榜示谕。”
二年四月,诏:“访闻诸处溃散军人啸聚作过,将百姓强刺充军,驱虏随行使唤,遇敌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榜谕:被虏强刺之人许以自陈,给据各令归业。愿充军者,随等杖刺填禁、厢军,依条支给例物。”又诏:“昨逃亡班直、诸军,虽已降指挥抚谕,并与免罪,发归元处。其管押兵官未有指挥,可候指挥到,许于所在官司自陈,亦与免罪。”
建炎初,招募多西北之人,其后令诸路州、军、砦或三衙招募,或选刺三衙军中子弟,或从诸郡选刺中军子弟解发。复诏沧、滨及江、淮沿流州军,募善没水经时伏藏者,以五千为额。神武右军统制张俊言:“牙军多招集乌合之众,拟上等改刺胜捷,次等刺振华、振武,庶得部分归一训练为便。”诏两浙、江东,除江阴军,各募水军二百人。
绍兴元年,广东帅臣言:“本路将兵元五千二百,见千三百十九。今拟将官驻扎诸军洎本路州军,以十分为率,各招其半。”
二年,累降令行在诸军,毋互相招收,及将别军人拘执,违者行军法。
四年,诏:“所招河北人充河北振武,余人刺陕西振华指挥。沿江招置水军,备战舰,募东南谙水者充,每指挥以五百为额。”
十年,诏三京路招抚处置使司招效用军兵万人,内招使臣二千员。
十五年,福建安抚莫将言:“汀、漳、泉、建四州,与广东、江西接壤。比年寇盗剽劫居民,土豪备私钱集社户,防捍有劳,有司不为上闻推恩,破家无所依归,势必从贼。官军不习山险,且瘴疠侵加,不能穷追,管属良民悉转为盗。请委四州守臣,募此游手无归勇健之人,各收千人,仍以效用为名,足可备用,实永久利。”诏令张渊同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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