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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

_6 特维(美)
为了排除这种可能性,我们应该罗列出桑多拉·麦勒尼可能用过的所有药物。并且,刑事毒物分析学家也应对她血样和尿样中的代谢物进行化验。
8、尸检和毒物研究报告中并没有提到对死者褐色胃溶物和小肠中黄色液体进行过任何化验。就桑多拉·麦勤尼曾有过吸毒史这种情况而言,这一点与第六点应该说是我寻死者死因的十分关键的一步。这一系列的检测工作应该在专门的刑事毒物学家的指导下尽快完成。
9、根据狄汉所言:
雪茄和香烟,与热塑性物和泡沫相比,更容易点燃含纤维素的材料,如含棉花的靠垫。前者多数情况下仅仅是被烧化而非点着。以前,床垫和家具表面的装饰是用内含棉絮、表面为纤维材料的亚麻和棉布的垫子做成的。因此,不经意滑落的烟头很容易就能在表面烧出一个窟窿,并极有可能引发一场不小的火灾。
如果我们对房内楼上的沙发材料进行一下仔细的研究就可以发现,上述情况发生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本案中多份关于纵火的报告中没有一份对送个沙发的内部材料作过精密分析,并且,也没有一份报告进行过现场试验,对这种材料引发火灾的情况进行实践讨论,从而判定这种特殊情况引发火灾由可能性有多大。这是推导出合理的死亡原因必不可少的一步,也是排除本案属意外死亡可能性的重要步骤。
还是那句老话,初始评估不是画像的最终结论。这一点大家要记牢。上面的九条虽然说得比较具体(比那些材料说得具体中肯多了),但是仍不是最终的结论。画像人员仅仅是道出了他们根据现有材料的看法和大概的侦查方向。他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呵呵,那是当然啊,不然讲座今天就能结束了,你们说是吧,哈哈。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七)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为了不破坏上面的所讲内容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关于老特书里的一些内容做了跳跃性的摘抄。下面就把剩下没讲的内容再说一下。
在刑事疑点分析部分,特维除了对这个阶段应作的工作进行阐述外,另一个重点就是强调物证的重要作用。既然要强调,潜台词就是物证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特维经常用的一个成语就是“束之高阁”,可见物证的使用情况并不甚好。
为了进一步说明物证的重要作用,不论是侦查阶段,还是审判阶段。特维摘录了李昌钰博士(老李啊,如雷贯耳啊!看了他们圈子里的人交清都不错啊,真是羡慕)等人编著的《刑事科学:犯罪学导论》。李昌钰博士等人认为在案件调查中利用刑事科学的目的在于刑事科学能提供说明案件真相的一些有用信息。总而言之,下列这些与行为有关的证据类型可以通过恰当地识别、记录、收集、分析和再现的物证来得到证实。
实体罪证
“实体罪证”的字面含义是犯罪实体,在这里指表明犯罪发生情况的客观事实。
例如,为证实入室盗窃犯罪,对犯罪现场证据的刑事分析应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
1、现场入口处的工具痕迹和指纹。
2、破坏的门窗。
3、在盗窃者鞋里和裤腿里留下的现场玻璃碎片。
4、室内一片狼藉。
5、丢失的贵重物品。
6、在屋外入口处地板上的鞋印。
但是,为证实一起强奸或性侵犯案件,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应该寻找诸如下列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犯罪现场的被害人血迹。
2、在被害人阴道和其他部位的强奸犯罪嫌疑人的精液。
3、是否使用可随身携带的凶器。
4、被害者的伤口形状。
5、被害人的破碎衣服。
6、强奸犯罪嫌疑人用来捆绑被害人的物品。
7、在强奸犯罪嫌疑人车里的被害人的毛发或衣物纤维。
8、在被害人身上的强奸犯罪嫌疑人的阴毛。
 
惯技
所有的犯罪人都有惯技。惯技是犯罪人的习惯、技能和特殊行为的反映。有时惯技具有连续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犯罪人技能水平的不断提高,惯技也会发生改变。物证有助于证实惯技。
例如,为证实入室盗窃犯罪,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应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进入现场的工具(如螺丝刀、钢锯、前门钥匙等)。
2、带走的物品(如现金、珠宝、信用卡、衣服等,包括值钱物和癖恋物)。
3、在入口处没有指纹,意味着作案人当时戴有手套。
为了证实强奸案件中的惯技,对犯罪现场物证的刑事分析将包括诸如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从纤维到伤口形态(如果现场有的话)中发现捆绑被害人的物品类型。
2、在现场附近可能表明进入现场的车辆类型的印迹。
3、被害人伤口痕迹能说明凶手使用的凶器类型(即在被害人背上的刀利痕迹或咬痕)。
4、用于遮住被害人眼睛或堵嘴的带子。
标记行为
作案人在犯罪现场实施的某些行为可以视为标记行为。正如加利佛尼亚州法院控诉欧德尔一案:麦克阔密柯教授说:“在此(就犯罪手段是否体现犯罪惯技的认证而言)重要的不是犯罪的纯重复性,也不是犯罪的同一类性,如重复入室盗窃或偷窃,只有那种与众不同、有特色的作案手段才能被视为标记”。
在加利佛尼亚控诉欧德尔(1998)中有关标记行为的叙述又再次引用了麦克阔密柯的话:“标记行为必须明显地与众不同,由此才能确认两起案件是同一个人所为。犯罪方式和特征必须与众不同、有特点才能被视为一种标记,如同罪犯的签名一样独一无二”。
由标记行为可以判断出犯罪主题。作案人实施这种标记行为往往是为了满足心理上或情感上的需要。物证可帮助我们推估标记行为及行为意义。
例如,分析入室盗窃案件的标记行为,在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刑事分析时将包括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撕碎衣橱里的衣服。
2、射精、小便或大便。
3、总选择一些特殊地点。
4、偷女性的内衣。
5、破坏家具。
6、破坏车库里的汽车。
为分析强奸犯罪案件的标记行为,在对犯罪现场的物证进行刑事分析时将包括下列的证据物品,当然并不局限于这些证据:
1、使用的捆绑物类型。
2、性行为的特殊顺序。
3、被害人的伤害程度(从轻微到残忍的程度)。
4、使用的特殊凶器。
5、拿走与偷窃无关的被害人个人物品,如身份证、衣服或价值不高的珠宝等。
 
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联系起来
血迹、人体组织、毛发、纤维物质和化妆品可能从被害人身上转移到作案人身上,而且,在犯罪嫌疑人身上发现的一些物品可以与被害人联系起来。例如:
1、在作案人的阴茎或衣服上已经干燥的被害人的阴道上皮细胞。
2、在作案人车上一根绳索上的被害人皮肤细胞和毛发。
3、在作案人刀上的被害人血迹。
4、留在了作案人车上的被害人在搏斗中脱落的人工指甲。
一些微量证据也可能从作案人转移刀被害人身上。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和衣服进行彻底检查来搜索这种类型的微量证据。对被害人和被害人的财物和衣服也要进行类似的检查。
 
将人和犯罪现场联系起来
通过物证分析把人和犯罪现场联系起来的方式是一种常用的、重要的方式。指纹、手套印、血迹、精液、毛发、纤维组织、土壤、子弹、弹壳、工具痕迹、脚印或鞋印、轮胎印及属于作案人的物品都是遗留下来的证据。依据犯罪案件类型.我们可以推论出犯罪现场的各种证据可能会被犯罪嫌疑人带走。被盗走的财物就是一个最明显的例子.利用物证的双向痕迹特点也可以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甚至是证人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
 
反驳或支持证人证言
物证分析可以肯定一个人对一系列事件的看法是否值得信任,或这个人是否具有欺骗性。一个简单的例子就是交通肇事逃逸的汽车司机。对汽车检查可以发现在保险杠下侧的血迹和其他生理组织。这个驾驶员可能解释说自己开车撞上了一条狗。对血迹进行简单的类型检验就能证明这些血迹是狗的血迹还是人的血迹。
 
对犯罪嫌疑人的确认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最可靠证据包括指纹、咬痕证琚和DNA(即脱氧核糖核酸)。在案发现场、被害人皮肤上或物品上发现指纹,后经确认是某人的指纹,这将会确认这个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
在强奸和性侵犯案件中,从下列途径得到的DNA能被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当然此表内容并不完全):
1、遗留在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精液。
2、遗留在现场的加害人伤口血迹。
3、在自卫反抗中被害人手指甲下的加害人的生理组织。
4、遗留在现场或被害人身上的加害人的阴毛。
在强奸和性侵犯案件中,从下列途径得到的咬痕能被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当然此表内容并不完全):
1、在被害人挣扎过程中为制伏被害人而在她们身上、背上留下的咬痕。
2、性侵犯中对被害人生殖器的伤害,这也是性侵犯的一种方式。
3、对被害人惩罚(孩童虐待),在被害人脸上和四肢留下的咬痕。
 
提供侦查方向
物证分析能给案件侦查提供一些正确方向。例如,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一块汽车的油漆碎片就能缩小可能涉及此案的汽车数量和种类的范围。在一起强奸或性侵犯案件中,DNA证据能迅速排除一些无关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咬痕能得到本地牙医组织的鉴定,咬痕就能确定犯罪嫌疑人。
由此可见,对于物证的分析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物证的分析不但能够证明案件的情况,还能从中了解很多信息,有助于破案。
这节课也满足了另外一些同学的需求,他们老说我讲的理论太多,实践太少。现在把老李的看家本事告诉大家了,高兴吧?
 
 
 
 
 
 
 
行为证据学入门白话讲座(十八)
教材:《犯罪心理画像----行为证据分析入门》(美)布伦特·E·特维著,李玫瑾等 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主讲:“指纹·犯罪研究工作室” 赵老师
技术支持:汤圆
课程名称:《第四章 案件评估》
在讲过初始评估后,我们要给大家介绍一个新的概念,悬案评估。在大家心中,“悬案”是那种非常匪夷所思的案件,有点像UFO一样,要不就是百慕大、X档案。其实事实并不是这样。悬案是指已公开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任何侦查进展的未破案件。案件没有进展是由于许多影响因素或客观情形所造成的,有些听起来甚至很好笑。
1、被害人和刑警之间缺乏合作。
2、缺乏案件证人。
3、缺乏物证。
4、现有线索均已查完。
5、侦查人员或调查部门缺乏政治方面的支持。
6、由于被害人类型(如妓女、帮派分子、毒品犯罪嫌疑人、在逃人员等)而没有重视案件。
7、侦查人员被安排调查其他重大案件。
等等。呵呵,肯定还有很多的理由。但是,悬案是不是就一定不能破解哪?答案是否定的。悬案通常是在侦查同类案件时得到侦破。不同之处只在于侦破时间的长短。随着时间的流逝,可能因为供述、证人作证或物证的发现,使一些案件变得容易侦破。侦查人员和心理画像人员需要了解这种可能性,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可能性。
下面我就通过案例向大家介绍一下通常情况下悬案的解决方法。
一、新的犯罪事实
一旦犯罪嫌疑人因为某起案件被拘捕,犯罪嫌疑人可能对自己做过的、涉及的或以前实施的犯罪予以承认。这就使曾因证据不足无法证实的犯罪调查出现转机,出现侦查人员一直寻找的有利因素。这种有利因素还会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强烈的内疚感.此时,犯罪嫌疑人也会主动供述以前的犯罪事实。在讯问过程中,一定要给犯罪嫌疑人以合适的机会,让他们交代他们想要说明的全部问题。
当犯罪发生在一个新的环境背景下就可能出现一个自愿作证的证人。假如在此作案的犯罪嫌疑人被认为与以前的一些案件有关,证人证言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相互呼应也可为以前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些帮助。
案例
有名男子被怀疑杀死一位女演员,其父亲带领警方找到了女演员的尸体。10年前其父亲曾帮他儿子在其房间的后院掩埋了这具尸体。布菜恩·大卫·黑尔(Brian David Hill)在1989年开枪杀死了25岁的托德亚·历山大·阿穗,然后要求父亲帮他掩埋尸体。在1989年警方曾针对这起案件专门讯问过布菜恩·大卫·黑尔,但当时并没有逮捕他。直到黑尔做了另一起案件,警方才在12月逮捕了黑尔。
圣诞夜警方在黑尔居住的西南托曼大衔(Tolman street}7900街区房屋的后院里发现了阿穗的尸骨。黑尔曾在此居住过。
警方找到这具尸骨是源于黑尔的父亲富兰克·黑尔的举报,因为儿子又杀死了他的前妻——安娜·李·黑尔。富兰克·黑尔向警方指出了埋尸体的地方,在随后的起诉中富兰克·黑尔被认为无罪,因为警方认定富兰克·黑尔没有参与杀害阿穗的具体过程。
二、内疚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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