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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_22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法”两者的意义。亚氏政治体系本来是一个道德体系,凡所论证,于是否“合法”之外,必先推求其是否“合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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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政 治 学
要是一人而不能兼备这三个条件,那就发生怎样为之选择的疑问。譬如,某甲符合于第二条件而具有将才,但他也许品德不佳,且未必效忠于现行的政体,缺乏那另外两个条件。
某乙则为人忠义[但并非良将]。我们将何所取舍?这里,我们当作两方面的考虑;哪些是常见的通德,而哪些是难得的专才。于是,以军事职司而言,我们必须把重点放在作战经验上,而宁愿以品德作为次要的条件;将才为世所稀有而善德则比较易于找到。
如果说到一个公产管理人员或是一个司库,就该遵循相反的原则来进行选择了:这一类职务所要求的品德应该超越常格,至于计算财物的智能却是一般人们所共通具备的。关于这三个条件,我们还得提出又一个疑问。倘使一个人业已具备充分的才能和忠诚①两条件,不是已经足够胜任与之相应的公职么,又何必需要善德这另一条件?
可是,世上不是尽有具备那两条件而缺乏自制其情操的人么?这种人即使对自己的私业完全了解,也很自爱,却总不好好料理他的家务;那么,这种人[虽然对公务完全理解,也愿为之效忠]还不是同样的将会处处疏失么②?
我们也可以说,一般政体所建立的各种法制,其本旨就在谋求一个城邦的长治久安;大家拥护这些法制,一个政体
①“爱重其政体”的实义,即“效忠于城邦”。以下用“设问”解答原题:虽有才能,如无品德,其人对于公务将因怠忽、恣肆、贪污等而贻误政事;虽无叛国的本心,也可因不克自制其私情而祸乱其城邦。
②纽曼注释以33—14与章三5—10和16—20相对照。但本节所说实际上较广于章三那两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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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92
可得维持于不坠。这里,我们以前曾屡次讲到①保全的重要办法在于保证一邦之内愿意维持这一政体的人数超过不愿意的人数②。
还有一条绝对不应该忽略的至理,而今日正是已被许多变态政体所遗忘了的,就是“中庸(执中)之道”。许多被认为平民主义的措施实际上是在败坏平民政体,许多被认为寡头性质的措施实际上是在损伤寡头政体。坚持这两种政治主张的党人,各自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各自趋向于极端。他们忽略了一个政体的需要保持平衡,恰像——试举一物为例——一个鼻子的应该保持其匀称。人的鼻子要是在某种程度以内偏离了正直的标准,而近似钩鼻或塌鼻的畸形,看来仍旧不失为一个像样的鼻子。
但过度的畸形变化便同脸上其它部分渐次失去匀称;如果畸形尽量发展,终于变得极度的钩或塌,最后看来就竟然完全不成其为一个鼻子了。就鼻子而言是这样,就人身其它部分而言也是这样;再就各种政体而言也是这样。寡头和平民政体两者虽然都偏离了理想的优良政体,总之还不失其为可以施行的政体。
但两者如果各把自己的偏颇主张尽量过度推进,这就会使一个政体逐渐发生畸形的变化而终于完全不成其为一
①见卷二21、卷四375;又,参看卷六14。
②纽曼注释以14—18对照于25—332—22、36—3912—19和22—5。这一节承上节诸职司所需三条件中第一条件,即效忠于现行政体,扩充至全国人而言,政府应该得到多数人的拥护(效忠)
;其要旨已经详见于卷四章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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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政 治 学
个政体①。
所以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相似地,也须知道寡头主义的各种措施中,哪些是可以保全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寡头政体。
如果不兼容富户和穷人,这两种政体都不能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因此,要是实施平均财产的制度,这两个体系都会消失而另成为一个不同的新政体;过激的法律往往企图消灭富户或排除平民群众,然而以贫富共存为基础的旧政体从此也必然与之一起消失了②。
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中的政治家们[对这些失于计虑,]往往铸成错误。
譬如,在群众意志超越法律权威的平民政体中,平民英雄们便习于分裂城邦为两方,率领着平民这一方,攻击富户那一方。他们所应取法的政策实际上恰应相反:随时出而为富户辩护。在寡头政体中,也应采用相似的政策:寡头们应随时为穷人的利益辩护;他们所宣布的誓言恰正应该反过来。有些城邦的誓言就是这样的:“我深恶平民,当尽我力
①本节所举“中庸之道”
先见于卷四章十二35—13。
就“取得多数拥护”
而言,政府如采取温和政策则中间派加入到执政派方面,政府常常可以保持其多数。
反之,中间派结合到反对派方面,政府将失去多数的拥护。
②亚氏当时所说“平民政体”是和“寡头政体”相对的名称;基本上先承认社会有贫富两阶级的存在,其一由平民(贫民)主政,另一则由富人主政。这里的意思是社会如无贫富之分,则由此相对关系而兴起的两种政体各失去其相对的基础,这就无法各别地成为一种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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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03
之所及,惩罚他们,以消除其祸害。
①他们的思想实际上颠例了;应该把誓言改正为“我决不加害于贫民(平民)”。
可是,在我们所曾讲到的保全政体诸方法中,最重大的一端还是按照政体(宪法)的精神实施公民教育②——这一端也正是被当代各邦所普遍忽视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为全体公民所赞同,要是公民们的情操尚未经习俗和教化陶冶而符合于政体的基本精神(宗旨)——要是城邦订立了平民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平民情绪,或城邦订立了寡头法制而公民却缺乏寡头情绪——这终究是不行的。
就城邦而言,它也有如个人,可能缺乏纪律而失于放逸。
[所以它也好像个人那样需要教育。
]这里所谓按照政体的精神教育公民,并不是说要公民们学习寡头党人或平民党人的本领。应该培养公民的言行,使他们在其中生活的政体,不论是平民政体或者是寡头政体,都能因为这类言行的普及于全邦而收到长治久安的效果。
依这个宗旨说来,现今各邦的实际情况都不相符合。
在寡头城邦中,执政人员的子弟都竞尚奢华③,正当他们陷于浮夸的时刻,平民的子弟却因劳作和锻炼而志气日强,体力日壮,一到有机可乘,就会奋起而实行变革了④。在极端平民
①这里的誓言类似敌国公民相仇的誓言。卷四章十一27—32所说寡头派经过同平民群众血战而树立的政权,或章十五17所说由流亡归来重新夺得政权的寡头派可能有类此的宣誓。
②这个论题已经见于卷四章十一13—19。下文再见于卷八章一11—33等若干章节。
③ 参看卷四17。
④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八556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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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政 治 学
政体中,处处高举着平民的旗帜,而那里所行使的政策实际上恰正违反了平民的真正利益。这种偏差的由来在于误解了自由的真正意义。
大家认为平民政体具有两个特别的观念:其一为“主权属于多数”
,另一为“个人自由”
①。平民主义者先假定了正义(公道)在于“平等”
;进而又认为平等就是至高无上的民意;最后则说“自由和平等”就是“人人各行其意愿”。
在这种极端形式的平民政体中,各自放纵于随心所欲的生活,结果正如欧里庇特②所谓“人人都各如其妄想”
[而实际上成为一个混乱的城邦]。
这种自由观念是卑劣的。
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③。
这里,我已概括地说明了政体的变革及其毁灭的诸原因以及保全和持久的诸方法。
章十  但关于君主政体(一长制度)
④的毁灭原因及其保全方法还须继续讨论。一般说来,以前业经讲过的,通涉于诸
①纽曼注:这两个观念是有所抵触的,“多数的权威”常限制“个人的自由”。
②参看挪克编:《欧里庇特剧本残篇》883。
③以法律为邦国的“拯救”
,参看《修辞》卷一章四19;这种说法最先见于柏拉图:《法律篇》715D,以及埃斯契尼在公元前330年反对授勋于德谟叙尼的讲演:《反克蒂雪封》(Aeschines,C。
Ctes。)6等篇中。亚氏限“自由”于法律所许可的范围以内,近代政论家如孟德斯鸠(Montesquieu)
、霍布斯(Hobes)等都承袭了他的这个思想。
④“君主政体”的原来意义为“一人之治”
,为包括“王制”和“僭主政体”的比较广义的名词。亚氏有时用这个词来指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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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03
政体①的原因和通用的方法,也同样适合于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②。
君主政体具有贵族政体的性质,而僭政则为寡头和平民两政体的极端形式的复合;所以这比任何其它统治制度都更加有害于它的人民。僭主政体由两种恶劣的体系合成,也就兼备了那两者的偏差和过失。一长制的两类型根本就各不相同而且简直是相反的。君主政体的发生起源于君王或其家族的优异的才德和卓绝的功勋,因而树立了他们特殊的地位;建制的用意在于帮助国内较高尚的阶级能够同平民群众相抗衡;诸王都出身于较高尚的阶级。反之,僭主出身于平民群众,僭主初兴时,都装扮成为他们的保护人,领导他们对付贵要阶级任何不公道的损害。历史显示了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这样说:大多数的僭主都以“群众领袖”
(德谟咯葛)的身分起家发迹,凭借他们攻击著名人物的本领以博得平民的信任。但,在各城邦人口繁庶以后,许多僭主的来历虽然确实
①本章称上述平民、寡头、贵族和共和四个类型为“诸政体”
;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两类型则不在“诸政体”之内。君主统治以个人意志为依据,大不同于其它四类型的以宪法为本,严格说来,立宪西类型的确可称为“政体”
,君主式两类型实在不能称为政体。
“政体”
这个名词的这种用法与卷三的政体分类有异:该卷章十,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和其它四类型都列为“公务团体”而认为公务团体即政体(26)
;章十四更确言君主政体为诸政体中正宗类型之一(36)。
②卷四章十曾经说僭主政体内容不多,而且这在该章已有所讨论;这里篇幅特长的两章却又专论君主政体,尤着重于僭政。
《纽校》Ⅳ413页注释,说亚氏一心想纠正希腊各僭邦的偏向,切望马其顿王室勿蹈各国列代的复辙,所以特别写了这一章。
亚氏当初讲演或行文时,似乎未必具此深心,只是作为学术研究,尽其所知以作分析而阐明其利弊;次序所以不尽相符,是由于文章非一时着笔、一气呵成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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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政 治 学
是这样,另些古代僭主却还有不同的途径。其中,有些本来是王室而野心特大,不以传统的职权为满足,因此建立了较为专制的统治。另些是起先曾经被推选为最高机构的执政人员,而在古代,第缪俄古(“民政官‘们)和色乌里亚(”监督“们①)这类官职习于久任(连任)
,就不难有机会窃据而为僭主。又另些则在寡头政体中,利用了那里主政机构并非多数人合议而由一人专管的地位。所有这些情况都授予野心家以可乘之机,作为君王或执掌着某些其它要职,他就具备了尽够进行僭窃的权力。阿尔咯斯的斐登以及其它若干人就起初为王而终于做了僭主。另些如爱奥尼亚诸僭主和[阿格利根坦的]法拉利斯就利用其它一些要职为踏脚石②。
巴那伊修在里昂底尼,居伯塞卢在科林斯,庇雪斯特拉托在雅典,狄欧尼修在叙拉古,以及其它若干人在他们的各该邦
①这里两个官职名称,在其它典籍中所着录者都属伯罗奔尼撒各邦的政治机构。第缪俄古为民政官,见卷三章二29及注。色乌里亚为“监督”
,类于斯巴达的埃伏尔,这个名称见于曼底涅亚(《修昔底德》v47。
9)
、特杰亚(Tegea)
(色诺芬:《希腊史》vi5。
7)
、挪帕克托斯(Naupactus)
(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83)等邦。下文所举实例中,爱奥尼亚和阿格利根坦(在西西里)均非伯罗奔尼撒城邦。
②参看章五15—18、章八22—24。
小亚细亚西海岸爱奥尼亚各城邦,如米利都,被阿吕耶底人(Alyates)围困时,司拉绪布卢曾被推举为统帅,称“米利都领袖”
(dux
Milesiorum)
(罗马军事学家弗朗底诺,约40—103年,《统帅技术(兵法)
》[Frontinus,Strategematicon]i15。
6)
;其后遂为僭主。以弗所城和塞莫斯岛亦曾有类似的僭主(吉耳伯特:《希腊政制典实》卷二141、149页)。
《修辞》卷二章二十10,说法拉利斯曾任希梅拉城(Himera)的“全权将军”
,公元后第二世纪波吕耶诺:《兵法》(Polyenus,strategemata)
v1,说法拉利斯曾任阿格利根坦城大庙建筑工程“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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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03
内,则以群众领袖为其僭业的开端①。
王制,我们方才说过,可以归类于贵族政体。王制以功业为基本,同贵族政体的性质相似。这可以是个人或家族具有优异的品质,或者他们的功业曾经造福邦国,或两者兼备而且还具有卓越的才能。凡受到爱戴而登上王位的人们必然是他们的恩德业已遍及于城邦或民族,或他们的令名已使大家确信他们能加惠于城邦或民族②。
列王,如雅典的科特罗斯曾把全邦从败亡中拯救出来,使人民免受敌国的奴役③,如波斯的居鲁士曾经是波斯人的解放者④;其它如拉栖第蒙和马
①巴那伊修为“群众领袖”
,曾任“军事长官”
(将军)
,见波吕耶诺:《兵法》v47。居柏塞卢情况相似,见《大马士革人尼古拉历史残篇》58(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392)。庇雪斯特拉托和狄欧尼修事迹,见章五21—28。
②“城邦或民族”
,希腊地区如雅典和拉栖第蒙为城市国家,称“城邦”
;波斯、马其顿、伊庇罗斯等为民族国家,称“民族”。
③《斯特累波》393页,梅朗淑因战胜卑奥细亚王桑淑而王于雅典。其子科特罗斯在杜里族入侵时力战阵亡(公元前1066年)
,他实际上拯救了雅典人使免于杜里族的奴役。这一节亚氏说科特罗斯因功业而登王位,同上述史传稍异,当另有所本。鲍桑尼亚斯:《希腊风土记》ix5。
16说梅朗淑之父安德洛庞波战胜桑淑而立为雅典王室,想来又是另有所本。参看笃伯斐尔:《雅典氏族谱》230页。
④居鲁士(Cyrus)被称为波斯人的“解放者”
(“赋予自由者”)
,见《希罗多德》,i,82。大流士(Darius)和将领论政体优劣,说君主(一人统治)胜于寡头(少数人统治)和民主(多数人统治)
,其结论说:“是谁赋予我们以自由?
是君主(居鲁士)
,不是寡头,也不是群众。我们既赖先王的勋业而获致自由,就应该保重祖宗的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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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政 治 学
其顿的君王,或是[在伊庇罗斯的]莫洛修人的王族①,都曾有过开疆拓土的勋绩。设置一个王位的用意是在给社会安排一个保护人,使各家的产业全都获有荫庇而受到保卫,可以免除一切欺侮或压迫②。
至于僭主政体,我们已屡次说过③,则恰好相反。除了僭主自己的利益之外,僭主政体不关心任何公众的利益。僭主所重视的只是寻欢作乐,贤王所倚重的则是善德。两者异趣,所以他们所企图的也各有不同;僭主日谋积累他的财富,而贤王但求声名的永垂。王室的卫队都是本国公民;僭主的卫队则为外籍雇佣军人④僭主政体[既是两者的复合,]显然兼具寡头和平民政体的弊病。它从寡头政体承袭了积累财富的目的;一个僭主能够维持其卫队和豪奢的生活完全依仗财富。僭主,有如寡头们,都不信任平民群众,所以都不让他们获得武器⑤。僭主政体也采用跟寡头统治相同的方针以压迫平民,把他们逐出城
①阿契里之子纽柏托勒密(Neoptolemus)
引众至伊庇罗斯(Epirus)
,征服全境;遂立为其地莫洛修人之王(普鲁塔克:,《毘卢斯传》,Pyrhus,公元前318—272年)。
②以君主或王室为社会各阶级利益的仲裁者这种观点,十九世纪哲学家如法国孔德(1798—1857)
、德国黑格尔(170—1831)都是这样主张。本书十九世纪《康格里夫校本》的附录“君主政体论”也采取了亚氏的这个观点。
③见卷三6、卷四19。
④参看卷三章十四24—29。
⑤米提利尼寡头政府不让平民为重武装兵,见《修昔底德》i27。
雅典也曾有过同样情况,见色诺芬:《希腊史》i3。
20。
僭主不让平民为重武装兵更属常见,庇雪斯特拉托曾解除平民武装(《雅典政制》十五)。
-- 324
政 治 学703
市,疏散到乡郊①。
它又从平民政体接受了仇视贵要阶级的气息以及或明或暗地损害著名人物的政策;僭主们时常流放贵要,认为他们正是自己的匹敌②,留在国内就妨碍着自己的权势。贵要们也的确可以不利于僭主,贵要们或是自己想起而执政,或是因不愿成为虐政下的奴隶,常常会联合起来进行反抗僭主的活动。所以伯利安德对另一僭主司拉绪布卢所作摘除田畴间高大黍穗的劝告③,他的用意就直指着这些贵要,暗示司拉绪布卢应该随时芟刈邦内杰出的人物。
曾经讲过④,君主制度各邦中发生革命(政变)的原因应该相同于[其它]立宪诸政体的各邦。不义、恐怖和鄙薄常常为人民背叛其君主的原因。不义(不公道)的严重者为肆无忌惮的凌辱和没收他人的财产,这两者最容易激起反抗。
僭主政体和君主政体中所发生的革命,其目的及其原因(动机)相似,也相同于[其它]诸政体中那些革命者的目的。
独断的统治者们总是名位煊赫而又富于资财;而名利两者恰正是人人的大欲。革命的锋芒有时直接指向君主的人身,有时
①雅典“三十”寡头为政时曾将城内平民驱逐到拜里厄港埠和其它郊区(色诺芬:《希腊史》i4。
1等书)。斯巴达人占领曼底涅亚时曾进行“疏散”
,其实际作用就在削弱平民势力,巩固寡头政权。僭主迁移城区贫民至郊区的见于史籍者有叙拉古的葛洛(《希罗多德》vi156)
、雅典的庇雪斯特拉托(《雅典政制》十六)
、西基雄(Sicyon)的诸僭主(普吕克斯:《词类汇编》vi68)等。
②“匹敌”
,犹如说“同业中的对手”
;参看下文5“同行必妒”注。
③见卷三26—33。
④参看本章开始1—3语。
君主政体发生变革的原因跟其它诸政体相同,则本卷章二所列举十一端动机也适用于本章,例如下文25—28所言“恐怖”
、“鄙薄”
、“纵肆”
,都先见于章二的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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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3政 治 学
则目的在于倾覆其权位。由凌辱所激发的叛乱往往报施在人身。
凌辱的种类很多,但所有各式各样的凌辱所造成的结果则同样是受辱者的忿怒①。凡是在忿怒狂热的时候直接冒犯君主的人们一般都不是有什么野心,而只是怀有私恨,志在复仇而已。在雅典,哈谟第俄和阿里斯托盖顿的袭击庇雪斯特拉托族僭主兄弟起因于哈谟第俄的妹妹受到了侮辱而自己也被欺凌。哈谟第俄既然为了妹妹投袂而起,阿里斯托盖顿也为了友谊,奋不顾身②。
〈③此外,在安布拉基亚也曾有谋杀僭主伯利安德的事件,当他同所宠幸的少年亲嫟的时候,嬉
①以下所举变革的实例是照25—27所举起因的次序叙述的:不义之为“凌辱”形式的最易激起事故,其实例见于33—35。由于“恐怖”者,在36—40。由于鄙薄者,在1—22。以下由君主之为人所鄙薄这一原因转到革命者的个人“野心”等,这就超越了25—27所开列的三端。
②庇雪斯特拉托死后,其子希庇亚(Hipias)和希巴沽斯(Hiparchus)继承为雅典僭主。哈谟第俄(Harmodius)以美貌著称,希巴沽斯求其情爱而不得,因此侮辱了他的弱妹,使不得为泛雅典娜节游行行列中的提篮女,并诟辱哈谟第俄。阿里斯托盖顿(Aristogeiton)和哈谟第俄相友爱,遂结党在这个节日袭击僭主兄弟。既杀死希巴沽斯,哈谟第俄当场伤亡,希庇亚执阿里斯托盖顿,经严刑拷讯而死。其事在公元前514年,详见《修昔底德》vi54—59和亚氏《雅典政制》十八。
《雅典政制》中所记凌辱哈谟第俄的是庇雪斯特拉托侧室、阿尔咯斯女子提谟娜莎(Timonasa)所生少子帖萨卢(Thesalus)
,即希庇亚等的异母弟。
本章下文30,说庇氏僭政因此复灭,依《雅典政制》十九和《修昔底德》vi59,希庇亚为斯巴达军和雅典反僭主政体的平民所困,终于被逐走,雅典重建平民政体,事在四年以后(公元前510年)。
③39—23所述六事都由婚姻或同性恋爱纠葛而激起事变;有些得之于马其顿史乘,另一出于塞浦路斯,又一出于色雷基,又一出于安布拉基亚:都不是希腊城邦。这些故事好像都出自稗官,可资谈助而不合作政治学研究的材料,一般校本多加〈 〉。
《巴克尔译本》删出正文,另行译存于章末长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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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03
言问他是否因而得孕。这种侮弄令人感到了羞辱。
[马其顿的]鲍桑尼阿斯因为腓力王容许[他的宠臣]阿太卢及其附从对他施行无礼,曾经企图刺杀腓力①;小阿敏太狂言德尔达少年时曾经受过他的嫟爱,德尔达愤而谋弑了小阿敏太②。
塞浦路斯的欧梵哥拉,其子奸占了一个侍宦的妻室,这个侍宦也由于羞愤而杀死了欧梵哥拉作为报复③。许多弑逆事件都是由于君主们对其臣民切身的凌辱而激发的。克拉泰俄和[马其顿王]阿契劳斯素有嫌隙,虽细故也可引起积愤。阿契劳斯曾允许克拉泰俄在他的二女中选娶其一,但后来竟然食言了,这是克拉泰俄起事的真实原因。阿契劳斯在同瑟拉斯和阿拉培俄④剧战到形势紧迫时,就不顾成约,径将长女嫁给爱吕米亚王,而将幼女配给爱吕米亚王[前妻所生]的儿子,他自以为这样一来,那长子往后同[王的后妻]克娄帕羯的儿子可以互相亲爱。这虽可说是发难的借口,实际上克拉泰俄对于阿契劳斯的以嬖臣相待,久抱怨恨,早存异心了。
①腓力遇弑事详见《狄奥多洛》xvi93(参看格洛忒:《希腊史》i90)。腓力卒年在公元前336年,《康格里夫校本》序、《腊克亨译本》序都根据这点认为卷五是亚氏在公元前336年以后晚年所作。
②“小阿敏太”
当为一个王的名字,但此节所说情况同马其顿王阿敏太第二及第三(腓力之父)生平都不符。或为爱吕米亚的王族。今未能确定。
③《色奥庞浦残篇》Ⅲ(缪勒编《希腊历史残篇》i295)述此事较详并稍异:宦者司拉绪达俄(Thrasydaeus)杀欧梵哥拉并杀其子柏尼太哥拉(参看格洛忒:《希腊史》i76)。
④“阿拉培俄”
‘当即《修昔底德》iv79(公元前424年纪事)所涉及的林克斯泰族的“阿利培俄”。依《斯特累波》326页,阿拉培俄有子名瑟拉斯,孙名阿拉培俄,阿契劳斯所与作战的可能为他的子及孙。
-- 327
013政 治 学
拉利撒的希拉诺克拉底同克拉泰俄叛谋的原因亦相类似。希拉诺克拉底以嬖幸进身于阿契劳斯的宫廷,阿契劳斯曾答应相助,使他回到乡邦,但阿契劳斯老是没有实行诺言,因此希拉诺克拉底痛感阿契劳斯以虚情而逞其骄肆,自己深受了侮弄①。另一个例是[色雷基王]哥提斯的被杀②;巴隆③和埃诺城的赫拉克利图所以要杀害哥提斯是为了报复他责辱他们的父亲的仇恨;而阿达麦所以叛离其王,则由于幼年时的被阉割实出自哥提斯的暴命,想到终身的伤残,他就欲得而甘心了。
〉许多人以受到体罚为凌辱;身被鞭笞的人们以不胜羞耻的心理,激发起一时的恼怒,便勇往直前地进行狙击,或竟然杀死了课罚他们的王室官吏,甚至把剑锋加于王族。
例如,在米提利尼,墨伽克里途遇彭茜卢族④在路上以棍棒殴打国
①克拉泰俄、希拉诺克拉底和德堪尼沽三人(30)
合谋袭杀阿契劳斯事,在公元前399年,见埃里安:《杂史》vi9和《狄奥多洛》xiv37。
5。瑟拉斯和阿拉培俄为林克斯泰族(Lyncestae)酋长,爱吕米亚(Elymeia)为林克斯泰的南邻,可以牵制瑟拉斯和阿拉培俄的兵力,所以阿契劳斯急于以婚媾之好,结为与国。
②哥提斯()被刺杀事在公元前359年(参看格洛忒:《希腊史》i80)。
③各抄本及《贝克尔校印本》等均作巴隆作“庇隆”。德谟叙尼:《反阿里斯托克拉底》19、127、163都说及杀哥提斯的凶手为“庇淑”。
《维多利校诠本》从卑内伏伦修法比(Fabius,Benevolen-tius)
,校作“庇淑”
;《苏校》从维多利。
蔡勒:《柏拉图》(Zeler:Plato)英译本30页注,说应该是“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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