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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_2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参看戈脱林:《德尔斐小刀》10页)。希西溪:《辞书》(Hesy-chius,Lexicon)解释这种用具为有刀和匙的复合工具。
③诗句见欧里庇得的悲剧《伊菲琪尼在奥里斯》(Iphig。
in
Aul。)
1266行。
古希腊讲授学术或论列事理,常常以诗为证,参看《形上》卷二。依上文,这里只需指证野蛮民族中有以妻女为奴隶而任劳作的习俗,亚氏却引出了希腊人应统治外邦野蛮民族的诗句,这是亚氏由于自己的种族和政治思想不期而作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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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
蛮民族天然都是奴隶。
由于男女同主奴这两种关系的结合,首先就组成“家庭”。希西沃图的名句的确是真切的,他说:先营家室,以安其妻,爰畜牡牛,以曳其犁。

这里次于妻室所说到的牛,在穷苦家庭中就相当于奴隶。
家庭就成为人类满足日常生活需要而建立的社会的基本形式;因此嘉隆达斯对组成一个家庭的人们,称之为“食橱伴侣”
,克里特的厄庇米尼特则又称之为“刍槽伴侣”
②,其次一种形式的团体——为了适应更广大的生活需要而由若干家庭联合组成的初级形式——便是“村坊”。
村坊最自然的形式是由一个家庭繁殖而衍生的聚落;因此,有些人就称聚居的村人为“同乳子女”
,或称这样的聚落为“子孙村”。希腊古代各城市原来都由君王加以统率,而各野蛮民族至今还保持着王权,其渊源就在这里。家庭常常由亲属中的老人主持,各家所繁衍的村坊同样地也由年辈最高的长老统率,君王③正是家长和村长的发展。这种原始的家属关系,荷马关于古代散布世界的[圆眼巨人族的]聚落曾经说:
①见希西沃图:《作业和时令》(Hesiodus,Op。
et
Di。)405行。
②依π1P4等抄本和威廉拉丁旧译本应为“炉火伴侣”。
③希腊字(王)
,依缪勒:《语言学讲稿》(M。
Muler,Lectures
on
theJ
Science
of
Language)卷二282,说源出梵文“ganaka”
,意思即为“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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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政 治 学
“人各统率着他的儿女和妻子。”

古先的人既一般地受治于君王而且现在有些民族仍是这样,有些人就推想群神也得由一个君王(大神)来管理。人们原来用人的模样塑造着神的形象,那么凭人类生活来设想群神的社会组织也就极为自然了。
等到由若干村坊组合而为“城市(城邦)”
,社会就进化到高级而完备的境界,在这种社会团体以内,人类的生活可以获得完全的自给自足②;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城邦的长成出于人类“生活”的发展,而其实际的存在却是为了“优良的生活”。
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这又是社会团体发展的终点。
无论是一个人或一匹马或一个家庭,当它生长完成以后,我们就见到了它的自然本性;每一自然事物生长的目的就在显明其本性[我们在城邦这个终点也见到
①诗句见荷马:《奥德赛》(Homer,Odesy)
ix12—114;柏拉图的对话《法律篇》(Laws)也引及此句(卷三680)。远古“独眼”或“圆眼巨人”族散处世界各地,或栖岩谷,或居山岗,不立法制,人各管领其妻子,老死不相往来。
另一些史诗又以独眼巨人族为古希腊石匠和铁匠的祖先。
随后的诗人和史家或说这些力能搬运巨石、构筑居室的先民实在西西里(Sicily)
(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Thucydides,The
Peloponesian
War]vi,2)
,或说这是希腊阿尔咯斯地区迈西尼(Mycenae)等古城的建筑者(斯特累波:《地志》[Strabo,Geographia]373页)。
②“自给自足”
,解释见《尼伦》卷一章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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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
了社会的本性]①。又事物的终点,或其极因,必然达到至善,那么,现在这个完全自足的城邦正该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社会团体了。
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②。
凡人由于本性或由于偶然而不归属于任何城邦的,他如果不是一个鄙夫,那就是一位超人,这种“出族、法外、失去坛火(无家无邦)的人”
③,荷马曾卑视为自然的弃物。这种在本性上孤独的人物往往成为好战的人;他那离群的情况就恰恰像棋局中的一个闲子④。
①原文简赅,未能充分表达辞意的,汉文译本增[],凡所增括弧内语都是原文已含蓄的意义,依据各家诠释加以添补,而以《纽曼(W。
L。
Newman)校注本》的注释为主。
②原文有时一词兼有数义,汉文译本偶或加()
,凡圆括弧内语和上文为同词或同语的异译,取义大同小异,读者可任择一词或一语。
③见荷马《伊利亚特》(Iliad)
ix63,原文稍异,语意略同。古希腊各个家庭的“炉火”或“坛火”设于“内室”
(家龛)。就广义说,希腊人称炉火为家庭。
由氏族信仰扩充而及于部族和城邦,坛火又成为城邦生命的象征。因故流离而去其本土,不得参与家祀的引为重大的悲哀;如果被放逐,不能不离开乡邦、舍其坛火的,则为重大的罪责,仅次于死刑。
④希腊的石碁,碁盘框内纵横各五线,共分三十六格,碁法好像罗马“卢杜碁”(ludus)和近代“欧洲棋”(backgamon)(参看傅居埃:《古人的博奕》[M。
Beq。
de
Fouquierès,Jeux
de
Anciens],303、385、391—398)。原意为“无轭的牛”
,现在作“局中闲子”
解;亚氏以此箴砭那些离群索居的超世之士,参看卷七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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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政 治 学
作为动物①而论,人类为什么比蜂类或其它群居动物所结合的团体达到更高的政治组织,原因也是明显的。照我们的理论,自然不造无用的事物;而在各种动物中,独有人类具备言语的机能②。
声音可以表白悲欢,一般动物都具有发声的机能:它们凭这种机能可将各自的哀乐互相传达。至于一事物的是否有利或有害,以及事物的是否合乎正义或不合正义,这就得凭借言语来为之说明。人类所不同于其它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它类似观念的辨认[这些都由言语为之互相传达],而家庭和城邦的结合正是这类义理的结合。
我们现在就进而论述城邦,城邦[虽在发生程序上后于个人和家庭],在本性上则先于个人和家庭。就本性来说,全体必然先于部分③;以身体为例,如全身毁伤,则手足也就不成其为手足,脱离了身体的手足同石制的手足无异,这些手足无从发挥其手足的实用,只在含糊的名义上大家仍旧称之为手足而已。我们确认自然生成的城邦先于个人,就因为[个人只是城邦的组成部分,]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大家满足其
①人类天性乐于群居,孤独不合于自然,参看《尼伦》卷一章七、卷九章九。动物群居和独居之别,参看《动物志》卷一;社会性和非社会性动物之别,参看卷九。
②动物界声音和言语机能之别,参看《动物志》卷一、卷四。
③“全体”和“部分”的孰先孰后,参看《形上》卷五章二十五、二十六;又章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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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9
需要]。
凡隔离而自外于城邦的人——或是为世俗所鄙弃而无法获得人类社会组合的便利或因高傲自满而鄙弃世俗的组合的人——他如果不是一只野兽,那就是一位神祇.人类生来就有合群的性情,所以能不期而共趋于这样高级(政治)的组合,然而最先设想和缔造这类团体的人们正应该受到后世的敬仰,把他们的功德看作人间莫大的恩惠。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悖德(不义)而又武装起来,势必引致世间莫大的祸害;人类恰正生而具备[他所特有的]武装[例如言语机能]①,这些装备本来应由人类的智虑和善德加以运用,可是,这也未尝不可被运用来逞其狂妄或济其罪恶。于是失德的人就会淫凶纵肆,贪婪无度,下流而为最肮脏最残暴的野兽②。
城邦以正义为原则。
由正义衍生的礼法,可凭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恰正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③。
章三  从上面那些分析,已明确了城市(城邦)所由组成的各个部分,既然城邦的组成[基本上]包含着许多家庭,我们就应该先行考虑到“家务管理”。
一个完全的家庭是由奴隶
①“武装”
,依《纽曼校注本》卷二130页注释,解作“言语机能”。
②参看《动物志》卷六章575b30③本书卷一开始两章阐明人类团体的社会发展,也说到了政治组织的伦理基础,可以同《尼伦》卷一章一章二1094和卷十章九,同《修辞》卷一章二、章四相对勘。依照这些章节,可知亚氏的政治学是以伦理研究为先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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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 治 学
和自由人组合起来的,家务的各个部分就相应于这些组成分子。研究每一事物应从最单纯的基本要素(部分)着手;就一个完全的家庭而论,这些就是:主和奴,夫和妇,父和子。
于是,我们就应该研究这三者各自所内含的关系并考察它们的素质:(1)主奴关系,(2)配偶关系——在我们的语言中,用“配偶”
这个用语表示男女的结合是不合适的——,(3)
亲嗣关系——“亲嗣”
①这个用语在这里也并不完全适当。在这三项要素以外,还有另一项要素(部分)
,即所谓“致富技术”
,有些人认为整个“家务”就在于致富,另一些人则认为致富只是家务中的一个主要部分;这种技术上的性质我们也得加以研究。
让我们先行讨论主奴这一项,探究主奴的结合对人类日常生活有什么实际的利益,并[在理论上求取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引致较胜于现在流行的观念。有些人认为管理奴隶是一门学术,而且家务和政务,以及主人的治理奴隶同政治家和君王的统治人民完全相同,这在前面我们业已提及②。
可是,另一些人却认为主奴关系违反自然。在他们看来,主人和奴隶生来没有差异,两者的分别是由律令或俗例制定的:主
①“配偶”
,主要在繁殖,偏重生理意义;“育儿”
,兹译为“亲嗣”
;两个用语都不能表达“夫妇”和“父母子女”在社会团体中的伦理和经济关系,所以说不合适。
②见上文。色诺芬:《经济论》(Xen。
,Oeconomica)和柏拉图:《政治家篇》都持有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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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11
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合正义的①。
章四  财产既然是家庭的一个部分,获得财产也应该是家务的一个部分;人如果不具备必需的条件,他简直没法生活,更说不上优良的生活。又,每一个专业的工人,必须具有各自的专门工具,才能完成他的工作(功效)
;这在治家而论也是这样②。至于“工具”有些无生命,有些有生命;对一个航海者③说来,例如舵是他所运用的无生命工具,而船头守望者是他所运用的有生命工具——在每一专业中,凡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业主或匠师完成他的工作的]工具。这样,“财
①法律出于“强权”或基于“自然”的论辩屡见于柏拉图的对话如《普罗塔戈拉篇》(Protagoras)
37D、《蒂迈欧篇》(Timaeus)
64D、《理想国》(Rep。)
359C等。智者大都认为法律出于强权,奴隶制度既由法定,便不合自然。
《亚里士多德残篇》八四录有诡辩家(智者)吕哥茀隆(Lycophron)语,否定人类种姓应有贵族和贱族之分。
《修辞》卷一章十三名句:“大神令人类全都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依古诠疏,其语出于演说家(修辞家)阿尔基达马(AlciAdamas,盛年,公元前432年)的《麦西尼亚演说》(Mesenian
oration)。亚氏这一节可能指阿尔基达马,也可能指犬儒学派(Cynics)
如翁尼雪克里图(OnesicriAtus)等。翁氏随从亚历山大远征到印度时,盛称印度的缪西堪人(Musicanus)
,境内无奴隶,其国礼法良善(见《斯特累波》:卷十五710页)。犬儒学派自安蒂叙尼(Antisthenes)和狄欧根尼(Diogenes)以下都鄙薄礼法的出于强权而反对人类凭借威力来奴役他人。
②从O1抄本翻译,同阿雷丁诺(Aretinus)
拉丁译文“etiamin
re
familAiare“意义相符。Ⅱ组抄本都作”治家和为政也是这样“
,同威廉旧译(Vet。
Int。)
yconomico
et
politico,意义相符;但这和本节题旨不符。
③地中海古代航海,船长指挥两领班:在船梢的舵师和在船首的守望者;舵师管理舵工等,守望者则管理桨工(桡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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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政 治 学
产“
(所用物=所有物)就可说是所有这些工具的总和,而每一笔财产(所有物)就都是谋生“所用的一件工具”
;奴隶,于是,也是一宗有生命的财产;一切从属的人们都可算作优先于其它[无生命]工具的[有生命]工具。倘使每一无生命工具都能按照人的意志或命令而自动进行工作,有如达达罗斯的雕像或赫法伊斯托的三脚宝座①,荷马曾经咏叹的那个宝座,能自动进入[奥林匹斯山]群神的会集②,这样,倘使每一个梭都能不假手于人力而自动地织布,每一琴拨都能自动地弹弦,[倘使我们具备了这样的条件,也只有在这样的境况之中,]匠师才用不到从属,奴隶主(家主)才可放弃奴隶③。
[这里,可是,还得认识另一项分别:]我们方才涉及的工具[例如梭]是“生产工具”
,而另一种家有财产(用品)
[例如奴隶或其它器具]则是“行为(消费)工具”。由梭的应用,可以获得另外一些物品;但由另一些工具的应用,如衣服或床的应用,就只是应用(消费)而已。生产和行为是
①达达罗斯,见《伊利亚特》v,60,及其它古诗中,传为克里特岛克诺萨斯城(Knosus)米诺斯(Minos)王时代巧匠。达达罗斯曾经为王女阿里亚妮(Ariadne)制作一队女伎,能够自动起舞。参看挪克(Nauck)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373等。赫法伊斯托(拉丁神名,作Vulcanus)
,“火神”为冶铸和铜铁匠之祖,曾为其祖父宙斯大神制宝座和神杖。
②《伊利亚特》xvi376。
③马克思:《资本论》,卷一,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三节论及机器对于工人的影响曾引及这里自动织布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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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1
人类两种相异的活动①,各各需要有适当的工具,因此工具也得有两种相应的差别。
[家常]生活既不属于生产而为行为,那么[家]奴作为生活的工具,就仅仅是人生行为方面的从属②。
又,所谓“一件用品”
(“一笔财产”)原来是指家产中的一个部分而言,家产既有所属,那么每一件用品(财产)
不仅属于全部家产,又应当属于那应用用品的人(财产的所有者)。这样,以一个家庭来说,谁是主人的奴隶和谁是奴隶的主人,原来都是家庭的一个部分,但奴隶作为用品(财产)
而言,即这一笔财产,应该完全属于运用他的人,而主人[就另有家务管理以外的自由生活而言]便不属于奴隶。于是我们可以明了奴隶的性质和他的本分了:(1)任何人在本性上不属于自己的人格而从属于列人,则自然而为奴隶;(2)任何人既然成为一笔财产(一件用品)
,就应当成为别人的所有物;(3)这笔财产就在生活行为上被当作一件工具,这种工具是和其所有者可以分离的③。
①“制造”或“生产”和“行为”或“活动”之别,参看《尼伦》卷六章四章五。这里的“行为”指同生产活动相对的消费活动;另一组相对的意义为前者指勤劳的体力活动,后者指闲暇的德操和文化活动。
②由上文织梭和琴拨句以及衣服或床句分析无生命工具为生产和消费两类;有生命的工具也应该分别为从事生产的“农奴”和从事家务(消费)的“家奴”两类。
③奴隶和奴隶主可以分离,意思是主人可以转让或出卖奴隶。关于奴隶的界说和奴隶与自由人的区别,参看本书卷六;又《形上》卷一、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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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政 治 学
章五  其次,我们应该研究上述那样的奴隶是否天然存在于世上;对于这样的人,奴役恰好是他的本分而且也是合法的制度,或者相反,一切奴役都违反自然?这个问题,无论依照理智或根据事实都不难予以解答①。世上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区分,这不仅事属必需,实际上也是有利益的;有些人在诞生时就注定将是被统治者,另外一些人则注定将是统治者。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种类为数很多。被统治者的种类较良好,则统治者也就较优,——例如对于人的管理就优于管理牲畜。因为一方主治,另一方受命而行,两者合力,就可完成一项事业,合作的两方较高,所完成的事业也就较高。
一切事物如果由若干部分组合而成一个集体,无论它是延续体[例如人身]或是非延续体[例如主奴组合],各个部分常常明显地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分别。这种情况见于自然界有生命的事物,也见于无生命的事物;无生命事物,例如一支乐曲,其中也一定存在某种主导[和辅佐]的原则。但这类事例牵涉得太广泛了;我们这里应该限于生物的范围而举出其中最高级的组合,即灵魂和身体,前者自然地为人们的统治部分而后者自然地为被统治(从属)部分。关于这样的生物,我们应当注意到他保持在健全的自然状态的场合;我们所要考察的就应该是灵魂和身体都在最优良状态中的人,这种人,灵魂统治着他的身体是明确的。我们绝对不可拿那些处于腐坏状态而丧失本性的人作为例子,那些确是腐坏了的或[暂时]腐坏了的人,情况便恰恰相反——他们既丧失自然本性,
①下文所作说明涉及理论和事实而偏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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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1
身体就统治着灵魂。
无生命事物姑且置而不论,就生物界的现象说,我们可以见到——也可以说,在这一方面方始可以确切地见到——专制和共和(宪政)两种体制:灵魂的统治身体就掌握着主人的权威而理性的节制情欲则类似一位政治家或君王的权威①。这是明显的,身体的从属于灵魂(人心)和灵魂的情欲部分的受治于理性及其理智部分②,总是合乎自然而有益的;要是两者平行,或者倒转了相互的关系,就常常是有害的。
[人生内心的这种现象也表显于其外表生活;]灵魂和身体间的关系也适用于人兽之间的关系。驯养动物比野生动物的性情为善良,而一切动物都因受到人的管理而得以保全,并更为驯良。又,男女间的关系也自然地存在着高低的分别,也就是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种原则在一切人类之间是普遍适用的。这里我们就可以结论说,人类的分别若符合于身体和灵魂,或人和兽的分别,——例如在专用体力的职务而且只有在体力方面显示优胜的人们,就显然有这种分别——那么,凡是这种只有体力的卑下的这一级就自然地应该成为奴隶,而且按照上述原则,能够被统治于一位主人,对于他实际上较为合宜而且有益。所以,凡自己缺乏理智,仅能感应别人的理智的,就可以成为而且确实成为别人的财产(用
①参看柏拉图:《斐多篇》(Phaedo)80A。
②灵魂的“理智部分”和“理性”(人心)相应,无理智部分与“情欲”
(欲望)和“身体”相应;参看本卷、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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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政 治 学
品)
,这种人就天然是奴隶。这里,他还是有别于其它动物,其它动物对于人的理智没有感应,只是依照各自的秉赋(本能)
活动。
但奴隶的被应用于劳役同驯畜的差别是很小的;两者都只以体力供应主人的日常需要。
[如果不谈心理现象,而专言身体,]自然所赋予自由人和奴隶的体格也是有些差异的,奴隶的体格总是强壮有力,适于劳役,自由人的体格则较为俊美,对劳役便非其所长,而宜于政治生活——政治生活包括战时的军事工作和平时的事业。可是,反乎自然的事例仍然时常遭遇到;有些奴隶的体格也像自由人那么俊美,有些奴隶还具备自由人的灵魂。但这些例外不足为凭,自然所赋予人类的体格既有区别而且区别的程度竟有如神像和人像之间那样的优劣分明,那么,大家应该承认体格比较卑劣的人要从属于较高的人而做他的奴隶了①。
虽然灵魂的优劣凭身体的优劣难于辨识,这个原则如果已适用于身体方面的差异,则根据灵魂方面的差异来确定人们主奴的区别就更加合法了。这样,非常明显,世上有些人天赋有自由的本性,另一些人则自然地成为奴隶,对于后者,奴役既属有益,而且也是正当的。
章六  但是,不难见到,反对上述理论的人也持有他们的
①以体格俊美和粗陋分别人类的等级为重视人体美的古希腊人所特有的观念。柏拉图:《政治家篇》301D-E、本书卷七都以体格和灵魂两者并论人类的高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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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71
正当理由。
“奴役”和“奴隶”两词都有两方面的含义。
[在上面所说明的自然奴隶之外,]还有一类法定奴隶和强迫奴役。这里所指的法律就是战争的一些常例——凡战败者都归战胜者所有。好多法家谴责这种常例所立奴役的原则而控诉它为非法:他们认为力弱者应该从属于强有力者这种专重强权的观念[不合法理,]是可憎的。
对于这种原则的或是或非,就是贤哲们也不免意见纷歧。这个争议的根源和足以混淆双方论据的地方是这样的:人们假定了足以制服他人的最大权能必须是具有[物质]装备①的[精神]品德,所以,在战斗中,胜利的人,应该是具有优良品德的。既然把权能联系到某些品德,使有力者同时也成了有德者,双方的争点由此转到了正义问题(是否合法?)。一方认为必须存在相互的善意,这才合乎正义(合法)
,[凭惯例而起的强迫奴役是不合法的;]另一方认为优胜劣败的规律一任强者为主、弱者为奴,就是正义[而奴役自属合法]。要是澄清双方持论的混淆点,可见争论双方都有谬误而并不完美,我们还是维持尚善的宗旨,认为主奴关系应该以善良和卑恶为准则②。
有些人一面坚持由战争成例所造成的奴役为合乎正义——因为法律或成例就是正义的一种衍生物——而另一方面
①“装备”
(卷七章一,译“配属”亦取装备之意)
,或译“手段”
、“方法”。
参看卷七。
②亚氏不承认强权为含有善德而合乎正义,他否定由战争造成的强迫奴役,认为这是不合自然的。但他认为人类德能天生有差异,像劣种从属于优种的奴役,就合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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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政 治 学
却自相矛盾:首先,他们承认发生战争的原因也可能是不义的,其次,他们又知道凡是身心不应当被奴役的人实际上就不应该降为奴隶。如果依照他们所坚持的原则,虽是最优良的氏族,自己或其父母一旦身为战俘而被卖为奴,自身及其子孙,就应该永远沦为奴隶了①。
希腊人谁都不乐意称优良的希腊种人为奴隶,他们宁愿将奴隶这个名称局限于野蛮人(外邦人)
②,[而他们实际上却又承认战俘可用作奴隶。撇除他们思想上的矛盾,]大家真正这里亚氏行文应用着他惯常的方式:先列举两种敌对论点,然后寻取可以“疏通或消解双方的论点”的途径,以显示双方所持论点都是片面的。
的命意就落在我们前面所说“自然奴隶”上面了。在他们看来,世上有些人[野蛮族]到处都应该是奴隶,本性上就是奴隶,另一些人[希腊人]到处都应该自由,本性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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