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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_11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
[种族的同异不足为准;]无论这个城市还用原名或已另题新名,无论其人民仍然是旧族或已完全换了种姓①,这些都没有关系,凡政制相承而没有变动的,我们就可以说这是同一城邦,凡政制业已更易,我们就说这是另一城邦②。
至于一个城邦既然已经变更了政体,应该或不必承担前政府所遗留的义务,这是另一回事,另一问题③。
章四  同上述论旨[城邦的同一性应该求之于政制]密切相关的下一问题为:善人的品德和良好公民的品德应属相同,
①《修昔底德》vi4、5,记芮季俄的阿那克西劳(Anaxilaus)把赞克里(Zancle)的塞莫斯人驱逐后,另行殖民,把地名改为墨塞那(Mesana)。反之,《狄奥多洛》xiv
15,记西西里的狄欧尼修第一,以康帕尼亚人(Campanians)移换了加太那(Catana)的原居民,却并不改变“加太那”原名。又,色诺芬:《希腊史》卷四章四6,说科林多党派相倾轧,一党得势后常常变革旧党的各种措施,甚至把“科林多”城改称“阿尔咯斯”城(事在公元前393年)。
②霍布斯:《利维坦》(T。
Hobes,Leviathan)第21章也认为邦国的同一或延续在于宪法(政体)的是否照旧;倘若政体变更,就不是同一邦国。
③这个问题已在本章首节提出。
这里的章末结语称之为“另一问题”
,似乎仍为一个未答复的问题。
可是照本章所论,政体变更,城邦就不再是同一城邦,新成立的平民政府可以不负旧政府的一切契约义务。
但照“公众利益”
一短语看来,旧政府的契约如符合公共利益,则新政府就应该继续承担其义务。这样,实际上本章已解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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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相异①?
但我们在研究这个问题之前,必须先行说明公民品德的一些概念。作为一个团体中的一员,公民[之于城邦]恰恰好像水手[之于船舶]。水手们各有职司,一为划桨(桡手)
,另一为舵工,另一为了望,又一为船上其它职事的名称;[船上既按照各人的才能分配各人的职司,]每一良水手所应有的品德就应当符合他所司的职分而各不相同。但除了最精确地符合于那些专职品德的各别定义外,显然,还须有适合于全船水手共同品德的普遍定义②:各司其事的全船水手实际上齐心合力于一个共同目的,即航行的安全。与此相似,公民们的职司固然各有分别,而保证社会全体的安全恰好是大家一致的目的。现在这个社会已经组成为一个政治体系,那么,公民既各为他所属政治体系中的一员,他的品德就应该符合这个政治体系。
倘使政体有几个不同的种类,即公民的品德也得有几个不同的种类,所以好公民不必统归于一种至善③的品德。
但善人却是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的。
于是,很明显,作为一个好公民,不必人人具备一个善人所应
①《修昔底德》卷二章四十二2—4,记伯利克里:《国殇葬词》说:“执盾矛以卫坛火,凡矢忠城邦、效命疆场的都是‘善人’。”这样,公民的善德即人类的善德。
善德为一为多?
本来是柏拉图所作苏格拉底各对话的论题之一,《普罗塔戈拉篇》、《曼诺篇》等都说人类的善德似乎分歧而实际是一致的。
《纽校》Ⅲ154—155页,说此章亚氏订正苏格拉底的说法,主张善德不必一致,善人和良好公民的品德有异,不同政体中的公民品德又各异。参看《尼伦》卷五。
②这里的,依鲍尼兹:《索引》作“定义”解。“各别定义”和“普遍定义”
,可参看《索引》。
③“至善(完备)的品德”相符于卷四章七所说合乎“绝对标准”的最好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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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品德。
我们如果不从一般政体而从最良好的理想政体去探讨这个问题,也可得到相同的结论。倘使一个城邦不可能完全由善人组成,而每一公民又各自希望他能好好的克尽职分,要是不同的职分须有不同的善德,那么所有公民的职分和品德既不是完全相同,好公民的品德就不能全都符合善人的品德。
所有的公民都应该有好公民的品德,只有这样,城邦才能成为最优良的城邦;但我们如果不另加规定,要求这个理想城邦中的好公民也必须个个都是善人,则所有的好公民总是不可能而且也无须全都具备善人的品德①。
又,城邦是由不同的分子构成的。有如生物由灵魂和身体组成,或如灵魂由理性和情欲组成,或如家庭由夫妇组成,〈庄园〉②由主奴组成,城邦也是由不相类似的分子组成的,——其中不仅包容有上述的夫妇主奴等人,还有其它各不相同的分子[例如官吏、士兵等]。在一个合唱队中,领队(乐师)和随从演员(歌者)

的品德总是各不相同,城邦亦然,全体公民既为各种职分相别的组成分子,他们的品德就不能是单纯的同一品德。
这里已说明了好公民的品德和善人的品德并不全然相同。但两者是否可能局部相同。
[全体公民不必都是善人,其
①卷七章十三说最优良(模范)的城邦中所有公民都是善人。
②依培尔奈德文译本,“产业”或“庄园”作为衍交加〈 〉。
《纽校》则认为不一定是衍文。
③悲剧合唱队登场时,左纵列面向观众,右纵列转向舞台。左纵列中第三人为“领队”
,第二第四人称“比邻”
,兹译“随从演员”
(参看赫尔曼:《希腊掌故》卷三章二206页、缪勒:《希腊舞台掌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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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统治者和政治家是否应为善人?
]我们当说到一个优良的执政就称他为善人,称他为明哲端谨的人,又说作为一个政治家,他应该明哲端谨①。
还有些人竟认为统治者的教育从小就应该同其它公民采取不同的方式;大家也的确见到王室的诸子都曾经受到骑术和战术的特殊训练。例如,欧里庇得[剧本中,一位君王为他的儿子们的教育吩咐]说:“我毋需那些琐碎的机巧,但愿能受到治国的要道。”

这样他明示了统治者的训练应该不同于一般公民的教育。由以上这些论证,可知统治者的品德有别于一般被统治公民的品德。
那么,以统治者来说,其品德就相同于善人③的品德;好公民和善人的品德虽不是所有的公民全然相同,在[作为统治者]这一部分特殊的公民,就的确相同。熟知统治者(出令而指挥的人)
和被统治的臣民(受命而服从的人)
两者品德的差别,所以[费雷城的]杰森说:“除了当上僭主而
①或译“明哲”或译“端谨”
,这里兼取两义作“明哲端谨”。政治需要“明哲端谨”
,另见《尼伦》卷六章八。
②这两行诗句见挪克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16,剧本名《爱俄卢》(Aeolus)
,即此处所举国王的名字。斯笃培俄:《采花集》(Stobaeus,Florilegium)
xlv
23,引及这残句比此处为详,可借以知道爱俄卢所说治国要道为战术,所嫌弃的那些“机巧”是指当时希腊一般教育课程中的音乐、修辞、辩证等。
③“善人”
,希腊所称这种善人,类似“完人”
,具有多方面的优良品德——崇高的理想和审美观念,并表现具有德操的日常生活,战时则其义勇足以临阵,和平则其理智适于安闲。本书“善人”和“最好的人”
(贤良)常常相混用。参看卷七章十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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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531
外,他就只能是一个饥民“
,作为一个庶人,他就缺乏一般公民生活的才能(品德)。
同上述的意见相反,人们又往往盛称兼擅两者的公民,即既能指挥而行令又能受命而服从的人常常为举世所敬重。这里专于统治而类同善人的品德和既擅统治又擅被统治的好公民的品德终究不能等量齐观。认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为类不同,就应熟习各不相同的才识,而公民兼为统治者和被治者,就应熟习两方面的才识,这两种互相抵触的意见,我们的论辩应[分析出其间乖违的实质而]指出明确的观念①。就统治而说,一个方式是主奴之间的统治;在这一方式中所涉及的大都为劳役,统治者只要懂得怎样利用被统治者的能力,无须亲自习知操作那些劳役的方法②;有关这些劳役的事务和知识一般都是鄙俗的(带有奴性的)。
带有奴性的劳役有若干类别,服劳的人也有若干类别。
[有一部分专由奴隶担任,]还有一部分由佣工们(“用手的人”)担任;这些人,照他们的名称所显示,就是靠双手做工而谋生;技工或匠师也属于这一部分。在古代,在某些城邦中,这些劳动的人是不能参加政治的,直至出现了极端民主政体,他们才获得城邦公民权利。这些被统治者作为奴隶或佣工所从事的鄙俗行业,善人或政治家或好公民,作为统治者(奴隶主或雇主)
,是无需加
①《纽校》Ⅲ164:亚氏把统治分成两个方式:(一)主人统治非自由人、即奴隶,(二)自由人统治自由人,即公民统治公民。在第一方式的专制统治中,统治者不必知道被统治者的才能。在第二方式中,公民互为统治和被统治,就应该兼习指挥和服从的品德。
②参看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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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政 治 学
以研习的①,——偶尔他们为了自己的事情而操作一些贱役,应当视为例外,这时候的劳务不是在主奴或主雇关系上操作的②。
但在主奴关系的统治以外,另有一类自由人对自由人之间的统治,被统治者和统治者的出身相同。这类治理的方式就是我们所谓城邦政治家的治理体系(宪政)
;在这类体系中,统治者就须先行研习受命和服从的品德——恰恰好像人们如果要担任骑兵统领就须先在某一统领之下服役,如果要担任步兵将军就须先在某一将军之下服役,或者说得更明白些,他须先去当百人队长(中队长)以至联队长③各级的部属。这的确是句名言:“不经偏裨,不成良将”
(“惟有起于民间,才能擅长治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品德虽属相异,但好公民必须修习这两方面的才识,他应该懂得作为统治者,怎样治理自由的人们,而作为自由人之一又须知道怎样接受他人的统治——这就是一个好公民的品德。
[现在再回到我们原来的问题,一个好公民的品德是否和一个善人的品德相同,]一个善人,有如一个好公民,应当需要统治和被统治两方面的才识。如果在自由城邦中,温厚
①参看卷八。
②5行句的译法是根据塞普尔维达和培尔奈译文(《纽校》Ⅲ168)的。如依维多利、韦尔屯、周伊特等译文,则为:“主人只可偶尔为自己的事情操作贱役,苟常常从事贱役,便将失去主仆身分的区别。”亚氏认为贱役有奴性!久习鄙事,养成奴性,非自由人所宜(参看卷八章二)。
③“百人队”
,相当于现今的中队。
“联队”由邦内各部族征召组成,人数或多或少,相当于现今的联队(团)或旅;每一部族集若干中队编成一个联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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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制)和正义,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说来,各自需要有不同的性质,那么,一个善人的品德——例如正义——就不止一种而兼有两种性质:其一,他用于作为统治者[而表现其为主人的正义],另一用于作为从属而又自由的被统治者的时候[表现为从属的正义]①。
我们可以细察男子和妇女间[同样的品德,如]温厚(节制)和勇毅②,就显然有不同的性质[这些差异类似作为统治者和作为被统治者之间品德的差异]。
一个男子的勇毅倘使仅仅及到一个妇女的勇毅,人们就会说这个男子为懦夫;反之,如果一个利口的③女子虽然比一个善男人的说话未必更多,就可能被讥为有伤谦德。在家务管理中,夫妇的功能也是相异的,一方的责任在获得财物,另一方即在保持这些财物[这些差异也类似一国中主从之间功能的差异]。
明哲(端谨)
是善德中唯一为专属于统治者的德行,其它德行[节制、正义和勇毅]主从两方就应该同样具备[虽然两方所具备的程度,可以有所不同]。
“明哲”是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被统治者所应专备的品德则为“信从”
(“识真”)。被统治者可比作制笛者;统治者则为笛师,他用
①谓善人,无论为统治者,为君王,或为被统治者,为人民,必统归于一种至善的品德。这里将品德分离为两种性质或两种程度。
②古希腊公民四德:(一)
“节制”或温厚,相符于中国《论语》,“克己复礼”。
(二)
“正义”
,(公平正直)。
(三)
“勇毅”谓其人有“丈夫气”。
(四)
“端谨”或“明哲”。参看柏拉图:《理想国》卷四428、43;《法律篇》卷一631。男女的勇毅有不同,已见于卷一。
③“谦德”
()和“节制”相符,同节制相反的德行是“放纵”
,校勘家每疑“利口”一词有误。阿雷丁诺译文作“失态”或“虚妄”
,《苏校》据以改订原文为“放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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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笛者所制的笛演奏。
经过这些论证,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为同为异的问题——或[更精确些说]在哪一种命意上为同,哪一种命意上为异的问题——大概已可够明白了①。
章五  关于公民身分还有一个问题应该加以考虑。是否必须参加统治职能的人方才确实可以称为真正的公民,或者工匠也可以归入公民之列?如果不担任官职②的工匠也能归入公民之列,那么在这个城邦中将有某些公民不具备好公民[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品德。反之,工匠如果不能称为公民,他们将怎样置身于城邦?他们既不是外邦人(旅客)
,也不是侨居者(居留民)
,他们将属于哪一部分(阶级)?这的确是个疑难;但工匠的无所归属未必是荒谬的,奴隶和解脱奴籍的“自由人”也无所归属[既不列入公民册籍,也不是
①本章的论证取“设疑求解”
方法,行文脉络颇难追踪。
历代各国译本,往往互有出入。全章可分两部分:(一)
16—37,对照一切型式的城邦,论“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
,其结论为两者不同。
城邦有好有坏,为类不同,恶劣城邦所需要的公民并非善人。
(二)同一论题,却专举理想城邦而言。
这部分又分为两段落:(甲)
作为通例,在理想城邦中好公民的品德不必完全相同于善人的品德。
(乙)
在理想的自由人组成为最优良的理想城邦时,两者完全相同;好公民作为政治家(官吏)和善人相同而具有明哲端谨的品德,在作为被统治的自由公民,又和售人相同而具有其它的一般品德。在这一例上,每一公民都具备善人诸德,当其政治地位轮番转换时,他所表现的品德也随之作相应的转换(参看章五;《纽校》Ⅲ154—173页;巴克尔英译本107页章末长注)。
②原先亚氏所拟公民身分应参加议事和审判机能,即“无定职司”
(章一)。
这用接续公民品德的辩难,又将公民身分提高为应当参予有定职司,即行政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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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邦人和外侨]。
实际上,我们不能把维持城邦生存的所有人们,全都列入公民名籍。同样地,儿童[虽近似公民]总是同成人之为公民,含义有所不同。成年人是全称公民,儿童既未发育,要是也称为公民,就只是在含义上有所保留的虚拟公民①。古代,有些城邦中工匠阶级完全是奴隶和外邦人,沿袭到现在,那里的工匠们仍旧多数是奴隶和客民②。
最优良的城邦型式应当是不把工匠作为公民的。在容许工匠入籍的城邦中,就不可能每一公民都具备既能被统治也能统治的良好品德,仅仅一部分不担任鄙俗的贱业的人们才具备这些好公民的品德。担任这些为维持城邦生存所必需的贱业者有二类——奴隶为私人服劳役,工匠和佣工(手艺人和苦力)则为社会服劳③。
我们根据这些叙述再作进一步的研究,工匠和佣工的地位就可明白;实际上,如果领会了我们前面的一些议论,这一问题也尽可不必详细说明了。
政体有好多种类,公民也就有好多种类;不担任官职的被统治公民,其种类更多。在某种政体中,工匠和佣工都是公民;在另一些政体中,他们却不得为公民。譬如那种号称
①参看章一。
②希腊古代,尚武各邦如斯巴达,工匠全属奴隶(色诺芬:《经济学》卷四章三)。
重商的航业国如科林多,工匠地位较佳,不严格拒绝于公民团体之外。
雅典在梭伦改制时,许多奴隶因“免逋令”
(seisaiktheia)而得赎身为自由人,以工艺和佣力来糊口(普鲁塔克:《梭伦传》24)
;以后雅典航业和海军的强大就得力于这些技工和佣工(《狄奥多洛》xi
43。
3)。雅典技工多客籍,见柏拉图:《法律篇》848A,德谟叙尼:《欧毘卢》(Eubulid)31。
③本节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需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参看卷七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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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族政体”的城邦,其中职位都凭功勋和品德来分配,以手艺和苦力为生的人们既无缘完成他们的品德,就不可能成为这种城邦的公民。在寡头(财阀)政体中,情况又相异。这里各种官职订有很高的家产条件;于是佣工就永远不能成为公民,而艺匠常能致富,就有时可以获得公民资格。
可是,在忒拜订有这样一个条例:凡是曾经从商的人,必须经过十年不到市场作卖买行为,才能担任公职①。同这些精神相反,另有许多政体就放宽公民身分以至客民也不难入籍。例如有些平民政府竟容许只有生母为公民的男子(半客民)入籍;还有些城邦,对于私生子也援用这种条例。但公民资格开放得这样宽,大抵由于邦内缺少正宗的公民,不得不行一时权宜的政策。
这种在人数短少时的暂行法规,到了人口增殖以后,自然就渐次废除:起先限制生父或生母的一方为奴隶者不适用这种条例;继而生母虽为本籍,如生父为客籍者也不得列为公民②;最后,公民身分又限于父母两方都必须是本国公民所生的儿女了。
这里,我们已说明了公民有几个种类而凡是能够参与城
①参看卷六。古希腊手工艺人大都由自己拿了制品出售于市场,此处所说到市场的人就是指技工或手工作坊的主人,也就是匠师。
②“外侨子女”常称“半客民”的是指本邦人和外邦人的混血子嗣。混血子嗣的等假分别为:(一)本国公民和客籍自由民或富贵家族所生的子嗣,(甲)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客籍,(乙)生父为客籍,生母为本邦公民的女儿。
(二)本国公民和居留民或外来奴隶的子嗣,(甲)
生父为本国公民,生母为奴隶,(乙)
生父为奴隶,生母为自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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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官职和光荣(名位)
①的公民是最尊贵的种类。所以荷马有句诗说:“视我非类兮褫我光荣”
②;凡是不得给予邦内的名位的人就好像是一些外邦的居留民。
把某些人摈除于城邦官职之外,[未必全无理由,但]有些统治者却运用隐蔽的方式,以欺蒙国内的居民③。
关于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是否相同也可由以上的论证得到结论:(一)在有些城邦中善人和好公民的品德两者相同,在另一些,即两者有别。
(二)在前一类的城邦中并不是所有的好公民全都是善人,只有其中单独或共同领导——正在领导或才德足以领导——并执行公务的人们、即政治家们,方才必须既为好公民而又是善人④。
章六  确定了公民的性质以后,我们接着就应当研究政体这个主题⑤。政体只有一种类型,还是有好几种?
如果有好几
①通常译作“荣誉”或“勋业”
;光荣和功勋大都因军政官职取得,故其实际意义包括光荣和官职两事,这和汉文“名位”相符。
②见《伊利亚特》卷九648、卷十四59。
③一般寡头政体的任官资格都明显地规定贫贱的人不得任官(卷五)。
有些寡头和贵族政体实际上目的在于维持少数统治,而所订官格却含糊其词,借以欺蒙国人,使没有自外于政府的思想(详见卷四章十二、十三)。
④此节应为章四结论,在这里是错简,或系后人撰入。
⑤本卷第一章提出了“什么是城邦(波里)”的问题和什么是公民(波里德)的问题;照该章所说“城邦为若干公民的集团(组合)”
,则第1—5章论定了公民的性质,跟着也就解答了城邦的问题。
6—8章继而叙述由“公民团体”所构成的“政体”
,即“公民集团的政治制度”。参看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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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政 治 学
种,是否应当明白确定它们的数目而列举其类型,并分述各类型的差别何在?
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政治组织的依据,其中尤其着重于政治所由以决定的“最高治权”的组织。城邦不论是哪种类型,它的最高治权一定寄托于“公民团体”
,公民团体实际上就是城邦制度。例如平民政体的治权寄托于平民(德谟)
①,而寡头政体的治权则寄托于少数;治权所在的团体,两者既有这样的差别,我们就举以为两种政体的差别——其它各种类型的政体我们也凭同样的理由加以区分。
让我们先行研究城邦所由存在的目的,而后及于人类和人类各种社会所接受的各种统治。关于第一个论旨我们在前篇内“有关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的卷章中②已经涉及,“人类自然地应该是趋向于城市生活的动物”
(“人在本性上应该
①“德谟”
:(一)原义为同“城市”相对的“乡郊”。克勒叙尼斯重编阿提卡公民时(公元前509年)分城郊地区为一百个“德谟”
,嗣后遂为城乡通用名称(“坊社”)。
(二)该词用于人民,原指散居郊区的庶民,相对于城居的王族或贵族;自后坊社既为城乡共同的区划,“德谟忒”也成为一般公民(坊社居民)的通称。由“德谟”衍生的“德谟克拉西”
(平民政体)本为一雅典词,雅典词随后多为希腊人所通习,久而流传为世界各国公用的名词。
②“《关于家务管理和主奴体系》(专制统治)前编各卷”符合于现存《政治学》抄本的卷(A)一。下行所引文句即见于卷一章二。卷一末章末节所举“《关于各种政体》(自由公民统治制度)各卷”当指现存抄本卷二至八(B—)。
这样,“前编”为家政,“另编”为国政。或称前编为“伦理性政治学”
,另编为“技术性政治学”。但亚氏所说“各卷”
,就专论家务部分而言,今仅见一卷,我们实难从卷二卷八间再检取有关主奴体系的卷章。或试于卷二至八,以理论和实际为纲,区分为前后编,但仔细考察这七卷行文往往错杂理论和现实政治,殊难得适当分界。或试以政体类型区分君主政体和宪政各型为前后编,这也不可能。所以近代译本常把“前编各卷”含混地解作《政治学》这书的“初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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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学341
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为了共同利益,当然能够合群,[各以其本分参加一个政治团体,]各如其本分而享有优良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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