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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中的司法

_7 徐昕(当代)
“偷情”一词有各种不同的说法,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将这种行为称为“生活作风问题”,八十年
代改称为“第三者插足”,现在也称为“婚外恋”。但为什么用“偷情”而不用“婚外恋”呢?大概是因
为婚外恋可以分为“精神恋”和“现实恋”两种。所谓精神婚外恋,一般是指已婚的一方或双方在婚后再
寻找情爱,但不涉及肉体行为,只是在精神上恋慕其他异性,纯粹以精神情感的交流为目的的一种现象。
由陈嘉上执导、张国荣与王菲主演的电影《恋战冲绳》中有个绝妙的比喻:我和女朋友的关系,就像
教徒和教堂。开始,我天天去作祈祷,然后,我只每周做一次礼拜。后来,就只偶尔忏悔一次。更糟糕的
是,我渐渐发现我开始不信这个教了。为什么偷情,正如为什么不信这个“教”一样,都有自己的理由。
当然,男女偷情的理由往往是不同的。男人偷情,是不是真的因为“妻不如妾、妾不如婢、婢不如偷、偷
不如偷不着”的心态作祟?女人偷情,是否大多数都是因丈夫先有外遇,愤而报复呢?
通过对上述众多以偷情为题材的电影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男女偷情的具体理由的确存在较大的不同
。男人偷情最典型的理由有三种:
第一种理由是最原始的,即为性付钱的下作。这类偷情者认为,越是下作,越能把男人的尊荣推崇至
极端。女权主义运动的确为女性赢来了春天,在各个领域与男人半分江山,但男人还是拥有“花钱买笑”
的优势,男人是这场权力游戏里最大的赢家。
第二种理由,男人偷情是为了找个人说说话。这种理由看似不着边际,但持这类理由的偷情者认为,
男人可从偷情中寻找慰藉和理解,重建自尊心和安全感。“说说话”的话题当然不是严肃的交流,而大部
分是闲聊。
第三种理由,是男人对伴侣、对爱情的忠诚。表面看来,这种理由似乎荒谬,但这类偷情者却认为,
两者之间其实并不存在矛盾。他们认为,对那些萍水相逢的夏娃们动情就等同于对妻子的背叛!而他们的
偷情建立在金钱基础之上,既然是金钱交易,那就只需投入金钱而不必牵扯到一丝感情,满足了原始欲望
之余又保全了对伴侣、对爱情的忠诚之心。不过,在所有偷情的男人当中,有一种男人纯粹为犯禁而犯禁
,他的这种嗜好已深入骨髓,无药可救。这种人的偷情没有也无须任何理由,典型的如电影《偷情家族》

从上述偷情类电影看来,女人偷情也有种种理由或托辞,主要可归纳为:(1)丈夫埋首工作;(2)
寂寞与酒精作祟;(3)报复心理;(4)第三者喜欢自己;(5)丈夫怀疑自己在外鬼混,自己厌倦了他
的怀疑与指责,索性“名符其实”;(6)性生活不协调等。
从表面上看,婚姻是男女双方的私事,他们有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生活”的权利。但事实上,婚
姻更是一种社会行为。人类创造婚姻制度,就在于通过规范男女两性的性关系和性行为,来保障人类自身
的再生产,保证社会生活的健康有序发展。费孝通曾经指出:“我说婚姻是用社会力量造成的,因为依我
所知世界上从来没有一个地方把婚姻视作当事人间个人的私事,别的人不加过问的。”[ 费孝通.乡土中
国 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33]
男女两性之间的性行为是否正当合理,要看其是否符合爱情与婚姻这两个基本条件。只有既有爱情又
有婚姻关系的两性性行为,才符合社会规范,才是正当合理的性行为。恩格斯曾经指出:“对于性交关系
的评价,产生了一种新的道德标准,不仅要问:它是结婚的还是私通的,而且要问:是不是由于爱情,由
于相互的爱而发生的?”[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3]由此可见,凡是既
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偷情作为一种既无爱情又无婚姻关系的行为,无疑是一种
不道德的性行为。那么,衡量偷情的道德界限究竟是什么?我们知道,道德的根本是为了自身的幸福。因
此,从维护人类个体幸福的根本道德原则出发,不应该把性行为仅仅限制在维护婚姻表面形式的范围内,
而应该以爱情作为衡量的基础。
作为从猿类进化而来的高级动物,人类如同其他同类那样对性有着固定的需要。而不同的是,人类发
明了“爱情”,并使“独占”成为了合法和道德的口号。不幸的是,爱情和独占之间时常发生矛盾和冲突
。于是 “偷情”便成了缓和矛盾的一种最古老的手段。但是,偷情到底是以爱情之名行淫乱之实,或是
用性的颤动去反抗爱情的压制,或许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
偷情其实是一个悖论。外遇是香艳的,但当外遇成为常态,厌倦亦会随之而来。最终的结果是,一次
紧接一次的追逐,让人成为一双停不下来的“红舞鞋”,直至摔倒在地。偷情男女的结局往往都不好,但
在电光火石之间,偷情男女的理智又能做几分主呢?正如电影《快乐到死》所展现的那样。
偷来的爱情总是要比有“执照”(结婚证)的爱情更加弥足珍贵。对女人而言,那张执照既是爱情的
束缚,又是生存的保护伞。当爱情与生存的问题纠结在一起,至少在两个执照的更替之间,偷情是很难避
免的。此外,处在一个经济主导一切的社会,任何东西都能转化成一种资源,既然是资源,就免不了交换
,性也不例外。
偷情:法律的理性与困惑
2001年4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的修订和出台,向人们传递了一个强烈
的信号:政府管理将更加重视以人为本,对人性和自由的主张给予充分的保障。虽然新《婚姻法》针对“
包二奶”等问题有了一些突破性的规则,但有关偷情的问题并没有在条文中作出具体的规定。新《婚姻法
》颁布后不久,有人认为,新《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同
居”就包含了偷情在内。但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
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尽管新《婚姻法》没有针对偷情问题作出具体且带有强制性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却在某种程度上对偷情行为的证据如何取得作出了理性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该条规定,未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谈话资料。更一般而言,只要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违反法律
禁止性规定的方法所取得的证据,在诉讼活动中都是有效的。为此,夫妻一方有偷情行为,如果另一方准
备提起离婚诉讼,可以“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以此作为诉讼的证据。
日本古代有男女混浴的习俗,现在也是偷情现象的多发国。但日本法律没有直接制裁偷情的规定。法
律是否应该惩罚偷情?针对偷情现象,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是否理性?是否应通过法律惩罚婚外情?其利
弊如何?北京大学姚洋教授曾对此作过一个有趣的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婚姻可以理解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长期合同,离婚是解除这一合同的惟一合法手
段,而婚外情则是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从社会角度来看,婚外情对其他家庭具有负的外部性——具有示
范作用,会导致更多的人发生婚外情。法经济学有个“有效违约”的概念,是说当违约的社会收益大于其
成本时,违约是有效的。法律在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时不应该禁止违约,而只确定适当的违约金。当然,一
个法律条文如果诱使较多的有效违约,则不是一个好的法律,应该避免制定诱使有效违约的法律。事实上
,婚外情对于某些人来说是故意违约,应该受到惩罚。但对另一些人来说,发生婚外情是婚姻感情破裂后
不得已而为之,对这种婚外情实施惩罚反倒会降低社会收益。因此,后者的婚外情可以看成是有效违约。
假定社会中存在两类人:一类是“君子”,另一类是“花心”。这里的君子和花心并没有性别之分,
仅仅是形象的比喻。花心既不想和配偶离婚,又要到外面去找情人。他(她)对婚姻和婚外情的投入都不
足,对他(她)来说婚外情是婚姻的补充,或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两者是互补品。君子对婚姻的投入很
多,而且非等婚姻破裂不去找情人,对这类人而言婚外情是破裂婚姻的替 代品。
法律对婚外情的惩罚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责令改正、物质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刑事处罚等。从
经济学角度来说,其共同之处在于对发生婚外情的人产生了负效用。花心的违约不是有效的,因为其婚外
情并不增加高质量的婚姻或减少低质量的婚姻,还会造成婚姻另一方的痛苦。当离婚是一个选择的时候,
君子的婚外情也不是有效的,因为他(她)完全可以通过离婚这个合法的手段来结束死亡的婚姻。但是,
当离婚成本很高以至于离婚变得几乎不可能的时候,君子的婚外情就可以被看作是有效违约。因此,惩罚
婚外情是否对社会有利,取决于离婚成本的高低。这里的“离婚成本”包括精神成本和物质成本两个方面
。目前,中国的离婚成本很高,对婚外情实施法律惩罚不能达到增加高质量婚姻的目的。[ 姚洋.对惩罚
婚外情的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季刊,2002(4):977~984]也就是说,当前我国法律未对偷情现象实施惩
罚,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理性和适当的。
偷情:道德调整?法律调整?
事实上,偷情始终徘徊在道德与法律的边缘,其存在足以威胁家庭的稳定,进而制造剧烈的冲突,所
以有必要用法律调整。可一旦用法律去规范,举证困难暂且不说,人们发现偷情在很大程度上是个道德问
题。偷情常限于人类感情领域,法律对此鞭长莫及,并落入两难的困境。而实际情况是,大量家庭破裂是
由于偷情所致。以韩国为例,2002年韩国家事法院审判的离婚案件共33?205件,从离婚原因看来,由于不
贞(unchastity)而导致离婚的共16?371件,占49.3%;2003年共审理离婚案件3?972件,由于不贞而离婚
的共696件,占17.5%。其中,由于妻子不忠的有620件,占89.1%,由于丈夫不忠的76件,占10.9%。[
Keum Sook Choe.Changing Society of Korea$the Legal Causes of Divorce.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93]此外,有学者就北京地区1998年和1999年1~3季度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571件离婚案(女性为原告的共301件,男性为原告的共270件)之离婚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报告表明,因为“对方有婚外恋行为”而导致离婚的占9.8%,按比例大小位居第四。[ 夏吟兰,郑小川.北京地区98年及99年1—3季度诉讼离婚原因调查分析报告.婚姻家庭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4,439]
对偷情的处理究竟是由法律调整,还是由道德调整,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争论比较激烈。一些学者主张,偷情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法律应对偷情予以处理。另一些学者认为,偷情属于当事人的自愿,对他人没有危害或危害甚小,甚至根本就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问题。更有人疾呼,把道德的东西还给道德,法律不应涉及偷情问题。
有人认为,不宜采取非法律即道德的两分法来对待偷情,应当立足社会现实,分析偷情现象存在的背景来探讨有效的解决方法。[ 何俊萍.论婚姻家庭领域道德调整与法律调整的关系——兼谈对婚外恋的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政法论坛,2000(3)]笔者赞成这种观点。事实上,对偷情适用法律调整,至少会出现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法律的可操作性问题。如何认定偷情?偷情涉及到两个人的情感领域,外在表现相对隐秘,当事人举证困难,有关部门(包括司法部门)也难以调查清楚。第二,法律效力问题。对偷情的法律处理应产生有效的后果,比如,使偷情者终止偷情行为,使夫妻感情和好如初等。但由法律出面来维系夫妻感情很难奏效。
其实,对偷情的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之争,应充分认识到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特征和社会性本质。法律调整也好,道德调整也罢,最终目的在于权衡这一领域的个人利益、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关系,维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伦理性特点,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也具有极强的伦理性。在我看来,对虽违反法律,但若适用法律调整成本太高、用道德规范就能调整的领域,应当进行分层调整,即分别由道德和法律进行规范,充分发挥各自的调整优势,从而实现道德调整和法律调整的最优效应。
结语
从法律与电影的视角讨论“偷情与法律”,如同苏力先生在阅读和翻译《性与理性》一书那样,“是一个焦躁、反感甚至是痛苦的过程,但也是一个与愉悦交织的过程”。“焦躁”是因为,偷情这个时尚话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中国社会的忌讳;“反感”是因为,看到很多家庭因一方或双方偷情而破裂;“痛苦”是因为,看到如此的是是非非,痛从心起;“愉悦”不仅是因为这一题材的有趣或刺激,更因为看到中国的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对偷情的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理性规制。
中国目前正处在一个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观念变革、人口流动、城市化、晚婚晚育、性知识的普及等因素,对性道德、性法律正在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仅从法律与电影的视角,面对中国问题作了一个初步研究,以期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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