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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酬定律

吴思(当代)
《血酬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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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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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吴思,1957年生于北京,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毕业。曾任《农民日报》、《桥》等报章杂志的记者及编辑,目前为杂志《炎黄春秋》的执行主编。作品广泛见于网络及各类报章杂志。
  吴思在文革末期时曾经下乡,于人民公社中担任生产队长,因此对于中国农民的苦境与农村问题有颇深的体会。长期关注中国农业领域,使吴思完成了《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这本书;亲身接触社会基层百姓的体验和心得,也让他日后谈到中国农民的心态和利害逻辑时,特别显得入木三分。
  1996年后吴思开始较有系统地读史、论史,2001年出版的《潜规则》为其第一本历史论着。“潜规则”指的是中国官场里一套潜藏在明文规定背后没有明说、却又支配事务运行的规矩。吴思以明清历史为题材,阐释了中国官场贪官得势的根本原因。丰富的历史资料、流畅平易的叙事手法,使得这本书不仅雅俗共赏,也是知识性与实用性兼备的大众读物。
  此书在大陆出版后广受各界瞩目,长居畅销书排行榜,被誉为黄仁宇的《万历十五年》以来极富创见的历史著作。台湾在2002年九月出版繁体字版,其中增添了一些大陆版没有的章节。随着本书在两岸三地热卖,吴思发明的“潜规则”一词也广泛地流传在各行各业,而这种观念更成为解读中国历史、了解华人社会文化面貌的一把钥匙。
  《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上的生存游戏》是吴思2003年的最新作品,这本书延续了他一贯的幽默叙事风格以及丰富多样的取材,深入浅出地为读者说明影响中国历史的终极法则。“血酬”一词同样是吴思的新发明,指称那些“用命换来的收入”,或是“为保存生命愿意付出的花费”。书中探讨了不同朝代的性命价格、平民百姓的反抗策略、土匪绑票勒赎的利害逻辑、商贾巨富的抗害手段等主题,这些类型各异的文章,连贯起来看就是在讲中国历史以及社会的形塑原理。
  吴思善于在叙述故事的过程里,巧妙地安插进说明以及学术见解,这样的作法,使得他的作品本本可读性都很高,而读者也往往在阅读的过程中,无形地充实了自己对于中国历史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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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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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本书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述,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作者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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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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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自序…………………………………………………1
  正编
  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3
  2、命价考略………………………………………19
  3、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切换的秘密………………46
  4、刘瑾潜流………………………………………54
  5、县官的隐身份…………………………………84
  6、灰牢考略………………………………………98
  7、庶人用暗器…………………………………119
  8、出售英雄……………………………………123
  9、硬伙企业……………………………………141
  10、洋旗的价值…………………………………153
  11、地霸发迹的历程……………………………172
  1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190
  13、白员的胜局…………………………………199
  14、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225
  杂编
  1、《万历十五年》没说透(访谈)…………………233
  2、潜规则的定义…………………………………239
  3、废渠的事理……………………………………241
  4、雁户:基本故事和变型故事…………………256
  5、老虎为什么不长翅膀(寓言)…………………264
  后记: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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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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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序
  一、关于这本书
  在我的上一部书里,我描述了造就潜规则的力量,那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后来,我继续追寻这种能力的踪迹,追究隐藏在各种规则深处的规则。在追究过程中,我看到了一些前人未曾命名的事物,草拟了一些名称,如灰牢、白员、隐身份、刘瑾潜流等等,并写了专门的介绍文章。在这轮追究的最后阶段,我碰到了更深层的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
  本书最后完成的几篇文章,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念,这些概念代表了我力所能及的深度。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从晚清到民国,吃这碗饭的人比产业工人多得多。血酬的价值,取决于所拼抢的东西,这就是“血酬定律”。这个道理很浅显,却可以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如果再引入一些因素,一层一层地推论下去,还可以解释书中的其他概念,成为贯穿全书的基本逻辑。因此,我把“血酬定律”当作书名。
  “元规则”这个概念比“血酬定律”提出得更晚,也更加深入。这个概念触及了生命、生存资源和资源分配规则三者之间的关系。文中的原话是:“所有规则的设立,说到底,都遵循一条根本规则: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一条元规则,决定规则的规则。”如此简略地点到,只能算探针的一刺。不过,一针刺出,我感到了心脏的抽缩。全身随之扭动变形。以前所写的文章顿时有了不同的意义,原先想定的本书结构也改变了。
  从生存竞争的角度看来,那些有生命的个体或团体,投入自己或他人的性命,动用各种策略,争夺生存资源。竞争造就了资源分配的规则体系,在体系中的真实位置又注定了个体或团体的性质。依据这种看法,本书的文章可以分为五类。
  第一类:官,合法暴力的代理集团。他们对生存资源的占有,这个集团的性质和扩张策略。这类文章有三篇:1、刘瑾潜流,2、县官的隐身份,3、灰牢考略。
  第二类:民,农工商生产集团。他们对环境的适应,生存策略和结果。这类文章有四篇:1、庶人用暗器,2、出售英雄,3、硬伙企业,4、洋旗的价值。
  第三类:“贼”,仰仗暴力谋生的非法团体。包括三篇文章:1、地霸发迹的历程,2、我认出了一个小物种,3、白员的胜局。
  第四类:文化梦想中的暴力:金庸给我们编了什么梦。
  第五类:综合。暴力竞争的计算逻辑——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条件的改变导致结果的改变,暴力对规则的决定作用。这类文章有三篇:1、匪变:血酬定律及其推想,2、命价考略,3、潜规则与正式规则切换的秘密。
  本书目录就是按照上述方式编排的,但是把相对枯燥的综合类提到了前边,以便读者一上来就可以俯瞰全局。所谓全局,其实也是“打哪儿指哪儿”。这些文章的写作各有初衷,前后相距三年多,结构是后来追认和拼凑的,难免有牵强之处,聊胜于胡乱堆放而已。
  与《潜规则》比起来,我觉得本书又深入了一层,开掘的范围也有所扩展。但本书的开掘又有不够系统完整的感觉,好似描绘全豹身上的斑斑点点。这都是功力不足又急躁冒进的缘故。我对中国历史全貌满心好奇,按捺不住地做过各种想象,三年前还根据管窥到的斑点拼凑出一幅草图:《中国通史的一种读法》。这幅草图是个人临时性工作假说,随着对元规则的了解,随着对牵连着生产力的破坏力的了解,我已看出草图的不足。若干年后,这张草图应该绘制得更精确,更少猜想成分。但我舍不得丢掉全局性视野,姑且把草图附在书后,权充后记。
  另有几篇文章,读来还有些意思,也一并收入,是为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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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说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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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补说元规则
  “元规则”这个词,我在杰弗里·布伦南和詹姆斯·M·布坎南的《规则之理:宪政经济学》中初次看到1,英文原文是“meta-rules”,用以称呼那些决定或选择规则的规则,位于更高和更抽象层次的规则。这种区分,让我感觉眼睛一亮。
  我家最厚的英文工具书是《英汉辞海》,里边查不到这个词。大概杜撰不久,尚未流行。根据前缀meta-的通常译法,这个词可以译为“元规则”。元是初始、首要和根本的意思。
  元规则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规则之理》第七章中,布伦南和布坎南先生谈到了正义性,谈到了同意的广度和强度,还谈到了多数原则。作为生活在民主宪政国家的公民,他们这么说当然不错,但在我这个遥远的读者看来,却句句别扭,满心抵触,闹得几乎读不下去。中国历史清晰而强悍地告诉我:事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他们不对。他们的说法,只有加上苛刻的限制条件之后才是对的。
  我留心看过《大明律》的制订过程,也留意过明朝初年更高级别的法规《大诰》如何制订,如何实施,如何失而复行,又如何架空撤销。制订《大明律》的时候,几个大儒参照唐朝的法律,一条一条地修订,一条一条地草拟,朱元璋又一条一条地品评,修改,改了又改,最后立为天下法。但是皇帝本人并不遵行,另外编撰了一套个人色彩浓重的严刑苛法《大诰》。朱元璋死后,他的孙子即位,放弃了《大诰》,随后被自己的叔叔打败,夺了帝位。新皇帝上台,又恢复了《大诰》。在这些来回折腾中,决定和选择法规的规则变得十分清晰,那就是:暴力最强者说了算。在晚清的频繁变法中,这条元规则再次清晰地显露出来: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无论胜利者是洋人还是女人。
  那么,正义在什么地方呢?多数同意又在什么地方呢?是不是可以说,正义就在草拟法规的大儒的心里,就在审定法规草案的皇帝的心里?皇帝得了天下,意味着他得到了多数人的拥护,而多数人所以拥护他,又因为他代表了正义?
  这种回答拐了个弯,已经不是针对规则制订所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了。而且,拐弯后的答案依然成问题。成吉思汗的铁骑践踏了欧亚大陆,生杀予夺,随心所欲,只是因为他掌握了最强的暴力,与常规意义上的正义和同意并不搭界。成吉思汗和他的子孙到处立法,充分体现了人类历史上的元规则:暴力竞争的胜利者说了算。
  更进一步说,什么叫正义?正义又是如何决定的?儒家教义被赋予宣示正义的正统地位,这本身也是暴力最强者的选择。
  打下江山之后,朱元璋曾经审查儒家经典,他读到孟子的一句话:“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这句话强调了社会关系中正义的交互性,并无不妥。但是,朱元璋正是一个“视臣如土芥”的君主,他怒道:“这老儿要是活到今天,非严办不可!”朱元璋下令撤销孟子在孔庙中的配享资格,同时下令,有为此而谏者,以大不敬论。2后来,皇帝又命令儒臣重编《孟子》,删去85条,被删除的都是一些强调民比君更重要的文字。明朝科举考试,用的就是删改后的《孟子节文》。
  再往远说,在中华帝国的源头处,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也体现了暴力最强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权。细读董仲舒的天人三策,他劝皇帝独尊儒术的基本逻辑,就是强调儒术合乎皇家的根本利益,如此选择对皇帝有利,对天下有利,不如此将重蹈秦朝的覆辙,等等。
  即使汉武帝做出了独尊儒术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他的孙子汉宣帝也非常明白地训诫自己的儿子:“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依然把儒家的王道当作次要的统治手段和装饰,并不全心服从。3
  或许根本不必寻找历史证据。简单的逻辑可以告诉我们,在发生争执的时候,如果在肉体上消灭对手很合算,那么,只要拔出刀来,问对手想死想活,任何争执都不难解决,任何意见都不难统一。暴力可以压倒所有规则,反之则不然。
  这种逻辑所蕴涵的更一般的道理是:在挑选规则的时候,拥有让对手得不偿失的伤害能力的一方,拥有否决权。死亡是最彻底的损失,所以,暴力最强者拥有最高否决权。
  总之,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暴力最强者的选择,体现了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不是对正义的追求。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并修改正义观念本身。当然,平民并非不重要。在长时段上,平民的选择和对策,从热烈拥护到俯首帖耳到怠工偷懒到揭竿而起,可以决定暴力竞争胜利者的选择的成本和收益,决定选择者的兴亡荣辱,从而间接地影响统治者对法规的选择,间接地影响正义观念和统治者对正义观念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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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撰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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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杜撰新词
  禅宗和尚说,觉悟要经历三个阶段:最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第二阶段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第三阶段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经过多年努力,我好像进入了半生不熟的阶段,看什么不是什么。
  打个比方说,在钦定的社会权利图上,县官占地一亩,平民占地一分,奴婢占地一厘。也可以倒过来说,占一亩地的就是县官,占一分的则是平民,占一厘的就是奴婢,等等。山是山,水是水,历历分明。
  然而,县官悄悄扩张自己的权利边界,将平民的实际权利压缩到了两三厘,父母官和子民的关系也逐步转向主奴关系。这时的父母官便不再是父母,子民也不再是子民。那么,实际成色不过二三成的子民应该叫什么呢?叫子民还是叫奴婢?在纯度渐变的系列上,哪里是性质突变的临界点呢?这类问题经常让我犯难。
  我们知道,人的能力和意志存在巨大的差异,即使是同一个人,能力和决心也在不断变化。刁狠的县官可能把某些平民的权利空间压缩到一厘之下,尚不及法定的奴婢;而狡猾的奴婢又可能将实际权利扩张到一两亩地,超过寻常的县官。所谓“宰相门前七品官”,就描述了给宰相看门的家奴的实际身份。
  如果考虑到行为主体不仅是一些个体,还包括了家族、团体、党派、阶级之类的社会集团,实际情形就更加复杂多样,而且“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错综多变的真实地貌已然如此复杂,观察角度和观察距离又增添了一重变化。于是,小山头可能高过钦定地图上的三山五岳,一条暗沟的流量也许超过钦定地图上的大江大河。放眼望去,山不是山,水不是水。
  那么,请恕我不顾逻辑地强问一句:不是山的那座山,到底是什么山?不是水的那道水,又该叫什么水?
  据说,生活在北极的爱斯基摩人对白色有详细区分。我们眼中一派白茫茫的世界,在他们眼里却有丰富的层次和色彩。他们可以用丰富的词汇描述我们视若无睹的差异,譬如阳光之下的白和背阴处的白。他们之所以能看见我们视若无睹的东西,因为他们有相应的语言和命名。反过来也可以说,他们所以有那些语言和命名,因为他们看到了我们没有留意的东西。这是一个相互促进的过程。语言和命名既是认知的成果,又是认知的工具。
  儒家的规范概念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楚许多东西,但也遮蔽了许多东西。晚清至今,西方思想大举涌入中国,提供了新的认知框架和命名系统,在开辟新视野的同时,也难免留下新的盲区。对于上述凝聚了巨量人类智慧的命名体系,我们不能不敬重,不能不学习,但是又不能敷衍偷懒,靠在前人身上吃现成饭。
  近一两年,母语中的自我表达和自我命名,多次给予我巨大的启发,在先民智慧的引导和帮助下,我借用或改造了一些来自民间的词汇,还杜撰了一些词汇,称呼那些未经正式命名的山川雪原。祖国语言是一座宝库。先行者要在雪中行走觅食,不得不去细看,不能不去强说,不得不努力理解那些事物之间的关系。看、说和理解的成果,积淀为母语的词汇和叙事,其中凝结了中国人民的智慧。我希望,浸透这种智慧之后,我会像实践者一样明了事物的真相,达到“看山还是山,看水还是水”的成熟境界。
  我们正在建设自己的国家,正在努力理解我们的生存环境和脚下的地质构造,我们需要在前人的基础上继续猜测和描绘这些构造。我们被迫回顾历史,探询当前问题的来龙去脉。在回顾和理解的努力之中,一个更加吻合大型文明悠久经验的概念体系将渐渐浮现出来。在我的想象里,我一直做的事情,就是为这个自我理解和自我描述的观念体系准备钢筋和砖瓦。
  欢迎读者批评指教。
  2003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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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 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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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编
  匪变:血酬定律
  及其推想
  强盗、土匪、军阀和各种暴力集团靠什么生活?靠血酬。血酬是对暴力的酬报,就好比工资是对劳动的酬报、利息是对资本的酬报、地租是对土地的酬报。不过,暴力不直接参与价值创造,血酬的价值,决定于拼争目标的价值。如果暴力的施加对象是人,譬如绑票,其价值则取决于当事人避祸免害的意愿和财力。这就是血酬定律。在此过程中,人们的核心计算是:为了一定数量的生存资源,可以冒多大的伤亡风险,可以把自身这个资源需求者损害到什么程度。这个道理说来简单,却能推出许多惊人的结论,解释许多费解的历史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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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之一:土匪种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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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之一:土匪种地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农历七月初五,南、赣巡抚王阳明向皇帝上疏,报告江西剿匪的战果,疏中提到了山贼的日常生活。
  王阳明说,各贼探知官府练兵,准备进剿的消息后,“将家属妇女什物俱各寄屯山寨林木茂密之处,其精壮贼徒,昼则下山耕作,夜则各遁山寨。”1
  读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始而惊讶,继而奇怪:土匪也种地?土匪为什么要种地?我想象出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专业土匪,一端是专业农民,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生产与抢劫的组合:以抢劫为生的土匪渐渐变成以耕种为生的农民。那么,决定这种比例关系的,究竟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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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象之二:土匪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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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象之二:土匪保民
  1922年,美籍牧师安东·伦丁遭河南土匪绑票,获释后,伦丁牧师写下了关于土匪的见闻:2
  还在商酒务的时候,有一天,一片浓重的阴郁笼罩了匪首和整个营地。匪首的一个下属违反了命令。在土匪地盘里,有些做法与在行军路上有所不同。在路上,任何土匪都可干下几乎任何暴行而不会因此受罚。而在这里,在土匪地盘里,匪首们是很注重自己名声的。正在受审的这个土匪以匪首的名义偷取了一条毯子。当消息传到匪首耳朵里时,他暴跳如雷,命令马上把这个该死的土匪宰了。这个土匪的许多朋友为此都来求见,希望他宽大处理,但所有这些努力都没有奏效。人被枪毙了,一切都已过去,但处决的命令却令人耿耿于怀。好几天里,营地里人气低落消沉。尤其是匪首自己,更是明显的郁郁寡欢。
  伦丁牧师本来对土匪的印象还不错,但是:
  我们刚出土匪区,对他们的印象一下子就变坏了。他们无恶不作,烧杀抢掠简直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可怕的劫掠景象难以用语言形容。远近四方的村子全部被毁,烟与火是土匪所到之处留下的最明显的痕迹。随着土匪队伍的移动,遭难的地区实际上扩展到了10英里以外,到处是浓烟、烈火、灰烬和废墟。
  伦丁牧师对土匪执法的描述很真切。可以看出,在自己的地盘里,土匪比警察还要严厉地打击犯罪。我又想象出另一个渐变系列:一端是纯粹的害民贼,另一端是纯粹的保民官,两者之间存在着众多组合,保护和加害的组合。那么,决定这种组合的,到底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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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化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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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大化追求
  无论是保民还是害民,暴力集团都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
  (明)顾山贞在《客滇述》中记载:崇祯七年(1634年),张献忠为官军所败,从四川仪陇奔回陕西,一部分人留在山里继续当土匪。这些土匪以通江、达州、巴州为巢穴,“掳掠人口,则责人取赎。当播种时,则敛兵暂退,及收成后则复来。以为人不耕种,则无从而掠也。”
  这段话说得很明白:土匪之所以不打扰农民耕种,是为了有的可抢。
  抢劫行为存在的前提,是有可抢的东西;绑架人质勒索赎金的前提,是人质有支付赎金的财力。如血酬定律所说,人质的命价,是由当事人支付赎金的意愿和能力决定的。在风险和成本相同的条件下,人质越有钱,抢劫对象越富裕,绑票和抢劫的收益越高。反过来说,抢劫绑票的对象越穷,抢劫的收益越低。低到得不偿失的程度,土匪就没法干了。
  根据这个道理,我们可以依据血酬定律做出五个方向的推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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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推想:匪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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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推想:匪变官
  第一推想: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
  侯少煊是著名的四川袍哥大爷,与土匪头子往来密切。他在《广汉匪世界时期的军军匪匪》3中写道:
  广汉位居川陕大道,商旅往来,素极频繁。但1913年以后,时通时阻,1917年以后,几乎经常不通。不但商旅通过,需要绕道或托有力量的袍哥土匪头子出名片信件交涉,即小部军队通过,也要派人沿途先办交涉,否则就要挨打被吃。后来匪头们认为道路无人通行,等于自绝财源,于是彼此商定一个办法,由他们分段各收保险费,让行人持他们的路票通行。例如一挑盐收保险费五角,一个徒手或包袱客收一元。布贩、丝帮看货议费,多者百元,少者几元、几十元不等。……
  匪头们鉴于普遍造成无人耕田和人口减少的现象,会断了他们以后的饭碗,于是也兴起一套“新办法”,用抽保险费来代替普遍抢劫。即每乡每保每月与当地大匪头共缴保险费若干元,即由这个匪头负责保护,如有劫案发生,由他们清追惩办。外地匪来抢劫,由他们派匪去打匪。保险费的筹收办法,各乡不一。北区六场和东区连山、金鱼等场,是规定农民有耕牛一只,月缴五角;养猪一只,月缴三角;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地主运租谷进城,每石缴银五角……如此等等。这样一来,有些乡镇农民又部分地开始从事生产,逃亡开始减少,匪徒们坐享收益,没有抢劫的麻烦,多少也有点好处。但是他们的欲望是没有止境的,钱财越多越好,人枪也是越多越好。这种分乡分片自收保险费的办法,总对他们有了限制,他们当然不能满足。所以有些出了保险费的地区,仍有抢劫事件发生。地方首人(当然是袍哥大爷)去报知大匪头,匪头只推说某些兄弟伙不听话,答应清查。有时也把兄弟伙“毛”(引者注:即杀掉)几个做个样子,以表示他们的“信用”。
  我不清楚当时当地的物价水平,仅仅从田租或土地税的角度看,“种稻一亩,秋收后缴谷一斗”,土匪制订的税率在5%~10%之间,大有什一而税的儒家之风。这笔钱该如何定性呢?从来源看,这是对抢劫的替代,可以看作血酬。从形态看,如果把暴力集团建立并维护的制度看作“法”的萌芽,血酬便体现为制度收益,或曰“法酬”。从功能看,土匪收费之后,承担了维持治安、抗击外匪的责任,有时还杀几个违法的本伙兄弟以示信用,这笔钱又有点公共税收的意思。
  那么,土匪征收的这笔钱到底是什么东西?我以为,这笔钱是由两部分构成的。一部分是公共税收,或曰公共产品的价值,譬如维持治安的费用。另一部分是法酬——血酬的存在形态之一,即超过公共产品价值的多收部分。以简明的公式表达: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法酬(血酬)。将此公式倒过来,则得出法酬的定义:法酬=全部税费-公共产品价值。
  这个公式不仅适用于土匪世界,也适用于皇家帝国。帝国的全部税费,扣除公共产品的价值之后,剩余部分便是法酬。
  举个例子说,尽管我们不知道中国老百姓肯花多少钱雇一个皇帝,但我们知道美国人民以20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克林顿,俄国人民以3.3万美元的年薪雇了总统普京,而中国皇帝,譬如颇为节俭的崇祯和他的皇后,仅仅两个人吃到肚子里的日常伙食费,每年就有16872两白银,按粮价折算超过52万美元。中国的工资和物价水平比较接近俄国,就算普京总统一家的伙食开支占了总收入的30%,每年吃掉1万美元(8.3万人民币),崇祯夫妇(不算儿女和众妃子)吃掉的竟是人家的52倍。4依此而论,普京家吃掉的1万美元可以看作人民愿意支付的第一家庭伙食费,视为合理的公共开支,而崇祯夫妇多吃的51万美元,就要视为法酬了。
  所谓公共产品的价值,在土匪世界和帝国时代,只能根据“影子价格”——民主财政体制下的公共开支——估算一个大概。维护公共安全和兴修水利道路桥梁总是要花钱的,也是民众需要的。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官员们的工资也是应得的。皇帝或总统的工作复杂,责任重大,当然还应该享有高收入。不过,皇帝比总统多吃51倍,这笔开支实在无法从公共产品价值的角度去解释。即使不谈民主财政,作为大老板,明朝皇帝给自己最高级雇员一品文官开的俸禄,每年也不过1044石大米,约折2.2万美元。考虑到免税因素,与普京总统的年薪相差不远,相当于崇祯夫妇半个月的伙食费。
  所谓法酬,在帝国制度中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即崇祯比普京或克林顿多出来的收入;二是官吏们通过潜规则攫取的收入。皇家和贵族的“工资外”收入类似股东收益,那是他们或他们的祖先流血牺牲打天下换来的。官吏的潜规则收入近似代理人的额外收益,那是在行使代理权的过程中私下交易所得,这种灰色收入虽然不那么合法,但这笔账却不能不算在皇帝头上。皇家贵族为了维护有利于自身利益的秩序,为了保护法酬,减轻工作负担,不能不雇佣代理人,也不得不容忍代理人作弊,容忍他们建立的潜规则体系。消除潜规则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允许受害者监督控制官吏,而让羊群监督甚至控制牧羊犬是很危险的,是可能导致变天的。正如老子和韩非所说,官爵赏罚和军队一样,乃“国之利器,不可以示人”。为了保证血染江山永不变色,控制权一定要牢牢掌握在牧主手中,哪怕潜规则泛滥为滔天洪水。
  我们还是接着说第一推想。这个推想也可以解释李自成的变化。
  最初,李自成在“流寇主义”时期,一路烧杀抢掠。《明史纪事本末》说:“初,自成流劫秦、晋、楚、豫,攻剽半天下,然志乐狗盗,所至焚荡屠夷。”后来,连打了几个大胜仗,李自成“席卷河南,有众百万,始侈然以为天下莫与争,”觉得自己可能得天下了,便把江山看作自己的地盘。于是行为大变。“城下,贼秋毫无犯。自成下令曰:杀一人者如杀我父,淫一人者如淫我母。”
  李自成到底是流贼头目呢,还是仁义之师的领袖呢?这个问题不好答。事实上,李自成一直是暴力集团的好领导。作为暴力集团头子,李自成始终在追求血酬的最大化。流贼烧杀抢掠,追求一次性血酬的最大化;进城后秋毫无犯,追求打天下坐江山的长期法酬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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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推想:官变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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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推想:官变匪
  第二推想与第一推想的方向相反:为了追求短期血酬收入的最大化,合法的暴力集团也可以退化为土匪。
  1918年,熊克武出任四川督军,召开整军会议,确立了各派系军队“就防划饷”的防区制。用大军阀刘文辉的说法:“当年四川军人控制的防区都是独立王国,在经济上予取予求,为所欲为,所以大家都拼命地争城争地。四川军阀混战16年,大多为此。”5
  刘文辉用了“独立王国”一词。当时四川的局面颇像战国时代,六七个暴力集团的首领在这片土地上合纵连横,群雄争霸。每个军阀都有权在自己的防区内设立制度、任命官吏、征收赋税,不经该防区的军阀认可,中央政府的法令也不能生效。不过,由于争夺激烈,防区主人频繁变换,稳定程度比不上独立王国,也比不上诸侯领地,倒有些像黑帮地盘。
  刘文辉说,他“在自己的防区内,苛捐杂税,人有我有,竭泽而渔,不恤民困,……有一个时期,在无可如何之中,竟至从鸦片中去增加收入。”
  军阀陈光藻说:“军费一般是靠征收田赋,正税不足,便行预征,有一年预征五六年粮赋的。到1935年(民国二十四年)时,有些地方预征田赋已到民国一百多年的。除了预征田赋就是普种鸦片,征收烟款,便设烟馆,抽收红灯捐。各军防区还设立水陆关卡,征收过道捐税。”6
  除了预征之外,竭泽而渔的具体办法还有田赋附加。据1934年对四川15个县的调查,田赋附加税有学费、县志、被服、备丁等26种名目,附加税额之沉重,到防区制末期,竟有达正供数十倍者。7
  这些军阀的行为与土匪有什么区别呢?与同时同地的土匪比较,军阀的搜刮似乎更加凶恶。土匪毕竟没有“预征”,也没有“附加”,惟恐竭泽而渔,断了日后的财路。而军阀恰恰追求“竭泽而渔”。这不是道德和名分问题,而是利害的施报问题。既然防区经常易手,实施杀鸡取蛋的政策,恶果未必由自己承担,眼下还可以壮大力量。实施养鸡生蛋的政策,将来未必吃得上蛋,鸡也可能让人家抢去吃了,眼下的营养不良又可能迅速导致溃败。在这种格局中,竭泽而渔——标准的流寇行径——便是最有利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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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推想:匪变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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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推想:匪变民
  依据血酬定律,再引入生产收益的因素,就可以形成第三推想:随着血酬逐步降低,生产行为的报酬相对提高,土匪可以转化为农民。
  在王阳明笔下,江西土匪从事耕作的背景有两条。一条是官府创立了保甲制度,各村镇的防范越来越严,同时官府开始练兵,准备剿匪,抢劫的风险增大了。另一条是土匪数量在两三年内增长十倍,从三千多人发展到数万人,民众贫苦逃亡。狼多、羊瘦、羊少,抢劫收益势必下降。这两项背景意味着:土匪流血多了,收入少了。血酬降低了。
  著名作家姚雪垠生活在土匪横行的地点和时代,又有被土匪绑票的亲身经历,他如此描写土匪造就的环境:“我是豫西人,而豫西是有名的‘土匪世界’。拿我家乡邓县说,大约从1928年到1933年,东乡由红枪会控制,西乡由土匪控制。土匪控制区因农民流亡,形成几十里荒草区域,当时县政府上报的荒地有4万顷,虽然可能有夸大,但情况的严重可想而知。我曾经进入荒区看过,荒草有半人多深,野鸡乱飞,野兔群奔,灰白色的狼屎处处。”8
  试想,这几十里土匪控制区中荒草遍地,土匪如何生活?倘若出境抢劫很危险,倒不如以打猎为生。这样一来,土匪就开始向劳动人民转化了。
  据民国版的四川《温江县志》记载:由于张献忠的屠杀,温江县境内“人类几灭,劫灰之余,仅存者范氏、陈氏、卫氏、蒋氏、鄢氏、胡氏数姓而已。顺治十六年(1659)清查户口,尚仅32户,男31丁,女23口,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9
  民国《简阳县志》卷19,食货篇:“简州赋役,……明末兵荒为厉,概成旷野,仅存土著14户。”
  温江和简阳都是成都附近的好地方,资源潜力足以供养数十万人口。如此大片地区“概成旷野”,“榛榛莽莽,如天地初辟”,全县只剩下一二十户人家,做什么营生好呢?此时,绑票或抢劫的搜寻成本很高,人质赎买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很低。在羊少羊瘦的环境中,与其当找不到肉吃的狼,不如转而当吃草的羊。
  不过,土匪种地未必等于当农民。王阳明笔下的土匪自己结寨种地,同时也掳人种地,把他们当奴隶或农奴用。蒙元统治集团和满清八旗集团早期也做过类似的事,他们用掳来的人口建立了规模可观的奴隶和农奴制度。
  乱世的农业生产者可能有多种形态,譬如军屯,庄丁,部曲等等。居住形态则有坞堡、山寨和土围子,欧洲则有城堡和领主——都是众多的农业生产者围绕着一个暴力核心的社会组织形态。暴力集团的竞争和垄断程度,对农业生产者的存在形态具有决定性影响。土匪要转化为标准的中国农户,无论是自耕农还是佃户,都要以帝国秩序的恢复为条件,即以皇帝为首的军政组织成为天下惟一的暴力核心。10
  王阳明剿匪成功,恢复了帝国秩序,加大了当土匪的风险,提高了当农民的收益。于是,许多山贼下山投诚,转化为农民,王阳明称之为“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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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推想:民变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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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推想:民变匪
  第四推想与第三推想的方向相反:假定血酬不变,随着生产收益的减少以至消失,大量生产者将转入暴力集团。
  朱德回忆说,(1921年前后)几乎全中国每一省都处在军阀部队的铁蹄下,农民的收成被践踏得一干二净,成了一望无垠的黄土沙漠。依靠土地生活的农民,为了混一碗饭吃,成千上万地当兵去了。11
  如果部队溃败了,或者将士兵遣散了,这些士兵就沦为无业游民。从民国档案中可以看到,数以千计被处决的土匪中,排在第一位的出身便是无业游民,其次是士兵,第三位是苦力,第四位是农民。其中,无业游民的比例在70%以上。12
  这种排序,恰好是生产性收益递减的次序:农民有地种,只要不闹天灾人祸,就可能有一些生产收益。一旦失去土地或者绝收,只好“以身为业”,去干苦力或者当兵,干苦力挣的工钱还算生产收益,当兵已经被看作“卖命”。如果再失业了,生产性收益彻底断绝,除了朝不保夕的性命之外,无业游民一无所有,被迫以性命博取生存资源,有抢劫能力者便沦为土匪。
  在选择排序上,当兵优于当土匪,因为当土匪的前途不如当兵,收入的稳定程度也不如当兵,死亡风险却极高。我根据关东土匪的下落估算过当土匪的风险,“职业死亡率”超过38%13。
  说到这里,我想强调一下统计和计算的意义。从金文到小篆,“贼”字都是戈下之人抢夺戈下之财的图像。这幅图景显示出生命与生存资源的换算。生产或掠夺活动的收益与风险,决定着贼性的强弱。这个道理不仅适用于人类。当蜜源紧张,生产成本上升的时候,蜜蜂的“盗性”也会随之上升。盗蜜的行为将引发蜂群之间的战争,导致蜜蜂的大批死亡和逃亡。在足够大的样本中,人类的贼性和蜜蜂的盗性一样,都是可以统计计算的,个别人的道德操守对结果的影响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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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推想:变法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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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推想:变法改制
  第五推想是对第一推想的延伸。为了追求血酬的长期最大化,土匪既然愿意建立保护掠夺对象的秩序,那么,当某种秩序带来的收益超过旧秩序时,立法者和执法者也应该愿意变法,提高或降低对掠夺对象的保护程度。
  降低保护程度的变法就不多说了,历朝历代推出恶法横征暴敛的故事比比皆是。各级官僚为了追求代理人的利益,以潜规则替换正式规则,也是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我们这里着重考虑更加重大的制度变迁,看看变法改制的终点能推至多远。
  据《清世祖实录》(清世祖即顺治皇帝,1644~1661年在位)卷90记载:“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同书卷20说,入关以后,“俘获人口,照例赏给登城被伤之人。”14
  “血战所得”之类的措辞表明,当事人确实有以奴婢为血酬的观念。正如前边提到的那样,满族统治集团最初就像土匪一样掠人为奴。稍后,他们又像强盗一样,以圈地的方式掠夺了15万至22万顷土地,分给八旗将士,让奴仆为他们耕种。15主子对奴仆可以任意拷打虐待。这种制度安排对主子来说很痛快,操作起来既简单又方便,蒙元初期也曾如此办理。
  问题在于,奴仆可以偷懒,可以装傻,可以偷吃偷拿,挨打受虐还可能逃亡。顺治三年(1646年),“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1649年,奴仆“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1654年,“一年间,逃人几及三万,缉获者不及十分之一。”从血酬的角度说,大规模逃亡意味着“无以慰其主而劝有功,”16制度设计的酬报和激励功能丧失了。不仅如此,圈来的土地大量抛荒,“历年并未收成,”失地者和逃亡者又纷纷当了土匪,这种结果未免让人生出鸡飞蛋打的感觉。
  满清统治者的初步反应是双重的,有退让,也有进攻。
  先说退让。顺治四年(1647年),清政府下令:“自今以后,民间田屋不得复行圈拨,著永行禁止。”顺治八年(1651年)再次下令:“将前圈土地,尽数退还原主。”康熙八年(1669年),皇帝再次反击复辟的圈地行径:“比年以来,复将民间田地,圈给旗下,以致民生失业,衣食无资,流离困苦,……自后圈占民间房地,永行停止。”17
  再说进攻。顺治三年(1646年),“逃人法”规定:“逃人鞭一百,归还本主。隐匿之人正法,家产籍没。邻右九甲长乡约,各鞭一百,流徙边远。”18
  这些法规初看很奇怪。奴仆逃亡,换来的不过是一百鞭子并归还本主,而隐匿者却要被处死,还要没收家产。被株连的邻居和村干部们也要挨一百鞭子,还要流徙边疆。对逃亡者的惩罚,远不如对被牵连者严厉。这种法规背后的计算是:奴仆像牛马一样是贵族立法者的财产,牛马好不容易找回来了,总不能杀掉,那等于处罚财产的主人。而隐匿者却是外人,无论处罚多么凶狠,立法者也不会疼。
  对奴隶主来说,这确实是精明的计算。对天子皇帝来说,这却是狭隘近视的计算。
  在满清厉行“逃人法”之前四百年,蒙元也有类似的法律。1232年,蒙古大军攻占河南,“俘获甚众。军还,逃者十七八。”于是皇帝下令:“居停逃民及资给者,灭其家,乡社亦连坐。”这种处罚窝主的方式似乎比满清还凶狠,达到了“灭其家”的程度。这时,耶律楚材(1190~1244,官至元朝宰相)为皇帝另外算了一笔账,他说,河南既然平定了,民都是陛下的,逃又能逃到哪里去?何必因为一个俘囚,牵连处死几十人上百人呢?
  当时,耶律楚材刚刚在中原建立赋税体系,多一个百姓便可以多收相当于十几元人民币的税,蒙元大军的军需就要依靠这些赋税。为了那些二三流贵族的一点利益,破坏皇上的一片税基,这种法律究竟对谁有利?
  于是,“帝悟,命除其禁。”19
  几经周折之后,满清也修改了逃人法,窝主免死,处罚减轻。同时又从根本上修改奴婢或农奴制度,规定不得虐待奴婢,殴打奴婢致死,家主也要治罪。后来,租佃制渐渐取代了农奴制,逃人的问题自然也随之消失。
  我猜,两千多年前井田制被“初税亩”替代,大量服劳役的农奴成了纳税的自耕农,这种大包干式的制度变迁,便可以解释为统治集团对血酬(法酬)最大化的追求。同样,这种解释也适用于晚清官府逐步退出企业,放松官家对工商业的垄断,容许民间工业发展等一系列的新政策。
  杀人和害人本身毕竟不是目的,要获得更大的利益,首先要创造条件让牛羊长大,调动它们长肉和繁殖的积极性。根据血酬定律,同样是劫掠,对象价值一万元,或者价值一亿元,血酬的价值可以相差一万倍。那么,创造条件让对象发财,让他们拥有几十亿的身家,即使把劫掠强度降低十倍,依然是非常合算的。
  山东军阀韩复榘的做法更令人大开眼界。何思源在《我与韩复榘共事八年的经历和见闻》中说,韩复榘野心不大,他感到保存山东地盘,也就很不容易,既怕蒋介石釜底抽薪,拉拢韩的部下从内部瓦解他,又怕蒋介石布下圈套,使韩落入陷阱。
  何思源说,韩复榘怕自己军政内部日趋腐化,自己垮台。他常常说要改革,不然就会垮台。韩复榘请梁漱溟到山东办乡村建设,他说:“我不会改革,请梁来替我们改革吧!”韩复榘邀青年党来山东,最后又想和共产党合作,都是从需要改革的心出发的。20
  由此看来,为了收入的长期最大化,暴力集团的首领甚至可以搞改革,反腐败。如此继续走下去,暴力集团是否可能走到自己的反面,从人民的主人变成人民的仆人呢?
  我不清楚台湾的经验应该如何归类。在欧洲历史上,可以看到城市市民集团重金购买自治权的故事。统治集团向市民们出售“自治特许证”,不妨理解为血酬或法酬的一次性征收;出售主人权力,则可以看作变法改制权的有偿转让,这本身就是根本性变法。中国的历史经验中缺少这类东西。虽然不流血的主仆互换并不罕见,但是,变成主人的从来也不是“人民”。“人民”是什么?中国人民主要是农民,农民是一盘散沙,一粒一粒,互无关联。那时候既无议会,又无农会,数千万互无关联的沙粒如何变成主人呢?变成了主人的又怎能算作农民——人民呢?
  200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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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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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价考略
  一、命价问题
  咸丰九年(1859年)旧历九月十八日上午,咸丰皇帝在北京玉泉山清音斋召见福建布政使(近似福建省省长)张集馨,问起了福建械斗的情景,摘抄对话记录如下:1
  皇上问:“械斗是何情形?”张答:“……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不甘被欺,纠数十庄小姓而与大族相斗。”
  皇上问:“地方官不往弹压么?”
  张答:“臣前过惠安时,见械斗方起,部伍亦甚整齐。大姓红旗,小姓白旗,枪炮刀矛,器械具备。闻金而进,见火而退。当其斗酣时,官即禁谕,概不遵依。……”
  皇上问:“杀伤后便如何完结?”
  张答:“大姓如击毙小姓二十命,小姓仅击毙大姓十命,除相抵外,照数需索命价,互讼到官。……”
  皇上问:“命价每名若干?”
  张答:“闻雇主给尸亲三十洋元,于祠堂公所供一忠勇公牌位。”
  在这里我初次看到“命价”一词。作者还给出了准确价格:30洋元(西班牙银元)。19世纪50年代,大米的平均价格是每石2.4洋元,一条人命的价值不足1800斤大米,不过2000元人民币。2
  皇上的问题打破了一个美好的神话。所谓生命无价,儒家宣称的人命关天,并不符合历史事实。人命是有行情的,天子还打听行情呢。
  从主体自我估量的角度看,生命无价似乎讲得通:任何东西都不如自己的生命贵重,人都死了,人用的东西还算个什么?不过,即使从这个狭隘的视角追究下去,人的生命仍然是有价的。如今的艾滋病大概是最能说明问题的例子。只要吃得起昂贵的药物,艾滋病人可以尽其天年,在这个意义上,死于艾滋病的人,是因为买不起自己的命。他的生命的价格,取决于本人的支付意愿,更取决于本人的支付能力。
  一旦跳出自我估量的视角,进入历史和社会实践的领域,生命的价格便显出巨大的差异。命价体现着人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两者余缺相对,变化纷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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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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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官价
  意识到命价存在之后,我才发现古人明白得很,甚至早就以法律形式给出了官价。
  清朝雍正十二年(1734年),户部(财政部)和刑部(近似司法部)奏请皇帝批准,颁布了不同身份的人赎买死罪的价格:三品以上官,银12000两;四品官,银5000两;五六品官,4000两;七品以下、进士、举人,2500两;贡生、监生,2000两;平人1200两。3
  明朝也可以赎买死刑,但必须符合赎罪条件,包括年纪、性别、官员身份、亲老赡养等方面的考量。《大明律·名例》规定,死刑的赎价为铜钱42贯。在《大明律》制订时,这笔钱折合42两白银。大体相当于七品知县一年的俸禄。
  从数字上看,明朝的命价比清朝便宜许多,实际上,清朝的白银购买力往往不及明朝的1/3,计算命价的时候也应该打个三折。另外,清朝经济要比明朝繁荣,人们的支付能力强,性命也应该贵一些。最后,如果回忆一下咸丰皇帝打听到的行情,就会发现官价大大高于市价,福建民间开出的30洋元,只能兑换21两白银。
  明朝并不是以钱赎命的首创者。建立金国的女真族习惯法规定,“杀人偿马牛三十”。再往前追,汉惠帝时期,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免死罪。性命可赎,其他肉体伤害也可赎。司马迁若家境富饶,就可以免受宫刑,奈何“家贫,财赂不足以自赎。”
  以钱物赎罪甚至赎命,一直可以追溯到尧舜时代。《尚书·舜典》中便有了“金作赎刑”的说法。所赎之刑,从墨刑到宫刑到死刑皆可,但要满足“罪疑”的条件——断罪有可疑之处。4
  我看到的最完整的命价等级资料,来自西藏噶玛政权(噶玛丹迥旺布,1632~1642年在位)时期的《十六法》和五世达赖时期(清初)的《十三法》5。法律将命价分为三等九级,最高级是“无价”,或等身的黄金;最低级只值一根草绳:
  上等
  上上:藏王等最高统治者(无价。《十六法》规定,上上等命价为与身体等量的黄金)
  上中:善知识、轨范师、寺院管家、高级官员[有300以上仆从的头领、政府宗本、寺庙的堪布等(命价300~400两)]
  上下:中级官员、僧侣[扎仓的喇嘛、比丘、有300多仆从的政府仲科等官员(命价200两)]
  中等
  中上:一般官员,侍寝小吏、官员之办事小吏[属仲科的骑士、寺院扎仓的执事、掌堂师等(命价140~150两)]
  中中:中级公务员[小寺院的扎巴(命价50~70两)]
  中下:平民[世俗贵族类(命价30~40两)]
  下等
  下上:[无主独身者,政府的勤杂人员(命价30两)]
  下中:[定居纳税的铁匠、屠夫、乞丐(命价20两)]
  下下:妇女、流浪汉、乞丐、屠夫、铁匠(命价草绳一根,《十六法》规定,下下等命价为10两。)
  这套法律不仅规定了命价,还规定了“血价”——五官或四肢受伤致残,伤人者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受害者赔偿所属等级命价的1/3、1/4或1/5。6
  从上述数字看来,明末清初藏区的命价与明朝相比偏高,与清朝相比偏低,总体相差不大。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出现了“无价”的字样。我们知道,这是主体自我估量的感觉。法律表达了这种感觉,恰好表明了谁是法律的制订者。不过,自我估量归自我估量,世界历史经验证明,最高统治者的生命并不是无价的。1533年,西班牙殖民者皮萨罗囚禁了印加国王阿塔华尔帕,双方谈妥,国王性命的赎金是一大笔金银,金银要在囚室内堆到伸手所及的高度。这间囚室长约7米,宽约5米,据说堆积了黄金1.3万多磅,白银2.6万磅。这就是印加国王的命价。顺便说一句,皮萨罗得到金银后,照样处死了国王阿塔华尔帕,只把烧死改成了绞死。这是一锤子买卖,不讲信用也难以报复。
  如何看待官定命价的巨大价差呢?在当代人看来,蕴涵了人命不平等观念的法规不是很可恶么?这要看怎么说。一二品贪官犯了死罪,法定赎金是12000两银子,如果坚持“与民同罪”,1200两银子即可赎命,岂不是纵容大贪官犯罪?清朝督抚一级的大员,每年合法的养廉银就有1万两,够他们赎八条命了。反过来,寻常百姓每年收入20两银子,也要12000两赎金,这条法规便形同虚设。人们对自身性命的支付能力确实不同,支付意愿也不同,命价在事实上就不可能相同。清朝根据这些不同定出不同的价格,买不买听凭自愿,比起明朝的一刀切来,应该是一个正视现实的进步。
  实际上,当代的命价也不一样。同样死于交通事故,在现实操作中,赔农民的钱往往不及赔城里人的一半。美国的价差也不小。9·11事件后,联邦赔偿基金确定的遇害者赔偿办法据说有很大差别:如果遇害者是家庭妇女,她的丈夫和两个孩子能得到50万美元的赔偿。如果遇害者是华尔街经纪人,他的遗孀和两个孩子却能得到430万美元。这种差距招致许多受害者家属的强烈抗议,美国政府被迫承诺修改赔偿金发放办法。但是话又说回来,真要修改了,是压低华尔街经纪人的命价呢,还是提高家庭妇女的命价?经纪人一年就可能赚三五十万,纳税额也非常高,压低了明显亏待人家遗属。把家庭妇女的赔偿金提高到430万,纳税人又会有意见:干脆你把我这条命也拿走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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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票:买命计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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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赎票:买命计算之一
  最典型的买命,即以钱换命,发生在绑票和赎票的交易中。关于这套规矩及其术语,蔡少卿先生在《民国时期的土匪》7中写道:
  如果土匪绑架到一名富家女子,就像抓到了一个大慈大悲的观世音菩萨,这种行为就叫做“请观音”。如果绑架到一个有钱的男人,就像逮到了一头肥猪,称之为“拉肥猪”。如果绑架到财主家的小孩,就叫“抱童子”。
  赎票的价格和付款时间的限制,匪首根据被绑户的经济状况和具体要求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绑架未婚少女的案子上,如果这年轻妇女要求天黑之前回去,那就是一种特殊的“快票”,即当天付款当天赎回。如隔夜再赎,婆家就不要了。因此快票得款特别快,索价比较低。赎票除用现金外,鸦片、粮食、武器、马匹等均可抵偿。
  土匪勒赎票价的高低,没有统一的规定,主要根据被架者家庭的殷实状况,同时也随时间地点之不同而有所变化。据陆军少将钱锡霖1918年报告,“山东土匪抢架勒赎,动辄数万元,少亦数百元。”(陆军部档1011,2,269)这个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
  时报也载,1917年,“濮县盐商姜振卿,因事赴聊,半途为匪架去,声称赎资六万元。”(时报1917年9月14日)
  同年,山东土匪毛思忠攻陷曹县,架走绅民杨希儒等三家六人,各家属邀公民李翔臣为六人之代表,赴毛思忠处求情。毛思忠云:“汝来义气可钦,看汝之面,减去一万元。回籍后速备军费二万元送来,即放六人去也。”(时报,1917年9月11日)
  山东土匪的抢架勒赎,后来发展为四处抢掠,逢人即架时,票价就降为“三百元,百余元,十元即可,甚至无钱可缴者用鸡子一百个亦可赎票。(时报1923年9月1日)
  河南土匪架票勒赎的情况,与山东土匪相似,“从前只拉富户,今则不论贫富,逢人便拉”。(同上)洛阳地方的土匪竟扬言:“贫富都要,不值一双鞋,亦值一盒纸烟。”(时报1927年7月31日)
  绑票术语,除了上述之外,还有吊羊、接财神、请猪头、养鹅生蛋、票、肉票、架票、绑票、新票、彩票(富人)、当票(穷人)、土票(农民)、花票(女人)、水头(票价)、压水(说票者)、叫票(讲票价)、领票(赎回肉票)、看票(看守人质)、票房(拘留肉票之处)、票房头(管票房的头目)、叶子(肉票)、叶子官(看管肉票的头目)、滤叶子(审问拷打肉票)、撕票(杀人质)。
  我们详细分析一下这种交易。
  首先,所谓买命,譬如买儿童人质的命,意味着儿童的性命在土匪手里,儿童自己掌握不了自己的命运。土匪掌握了人质的性命,却不在乎人质的生死,只关心钱。人质的亲属关心孩子的生死,不那么在乎钱。即使不算亲情只算钱,养育儿童的花费,儿童未来对家庭的贡献,也是一笔可观的大数,而对土匪来说,这个数字无非是绑架、看守和喂养人质的那些花费,感情更是扯不上。对同一条性命的估价如此不同,这就是交易的基础。
  其次,票价差异巨大,因为肉票的价值确实不同——赎命者的支付意愿和支付能力不同。这一点无须解释。不过这个道理隐含着一个逻辑推论:当平民百姓普遍贫穷时,绑票也会逐渐无利可图,我们看到,票价在十年间下降了数十倍。这时候当土匪的风险依然,收入却未必足以糊口了,土匪也就不能再当,大乱便可能转向大治。真所谓物极必反。另一个推论是:所谓“吃大户”,“劫富济贫”,号称也是一种道德,其实在经济上这是合算的买卖。后来竞争激烈,生意不好做了,就要吃到小户头上。势之所至,不得不然,非把经济选择说成道德选择,未免有既当婊子又立牌坊之嫌。
  再次,滤叶子(审问拷打肉票),叫票(讲票价),这些都属于定价程序,是绑票者确定赎票者的支付能力的过程。这方面出现误差,不能成交,便要出人命。
  最后还要注意,掏钱赎票者并不是人质本人,而是他的亲属、代理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这些利益相关者对人质的性命的估价,对人质生死与自身利害关系的预测,直接决定着掏不掏钱,掏多少钱。这道弯子可以绕出无数离奇故事。
  我所见到的最离奇的买命故事,是一个英国人讲述的。8
  1932年9月,两个英国人,医生的女儿廷可·波利和一家英国洋行的雇员,在辽河边上的牛庄被中国土匪绑票。土匪为这两张洋票开出了天价。
  下边是土匪写给人质父亲的信:
  第一封信想必已经收到,但数天来何故迟迟不复?波利女士的赎金为70万大洋,科克伦先生为60万大洋,外加100枝步枪、3万发子弹、200盎司上等烟土、50码黑缎、100只金戒指、30只金手表、2挺重机枪、5万发子弹、4枝毛瑟枪、120把左轮手枪、120枝来福枪并配子弹。倘若一个星期内不予答复,就割下波利女士和科克伦先生的耳朵奉上。倘两个星期内不见答复,就毙了他俩。万勿以为我等心慈手软,仅危言耸听而已。不照此办理,定然说到做到。
  信里还提到,如果日本人一周内撤出满洲,他们就无条件地交还洋票。
  价格如此巨大,就连印加国王的命价都不及此数,但土匪硬是开出来了。对此,绑匪北霸天和波利有一段对话。
  波利说:“我俩都是小人物,你怎么老是看好我们值一大笔钱,肯掏钱救我俩的只有我父亲,可是他的钱根本就不多。”
  “你们政府会掏钱的。”他肯定地说。
  “不,不会的。他们为什么要掏钱?假如你们中谁被绑架了,你们的中央政府会为了他出大把大把的钱吗?当然不会,你心里一定很清楚,对政府来说,你我都算不了什么。”
  “那么让日本人掏钱,他们有责任,就该负担这笔钱。”
  “我转过脸去,不耐烦地耸耸肩。关于赎金的争论,每次谈到这里就卡住了。随你怎么解释,北霸天总认为日本人应该、能够而且愿意为我俩出钱的。”
  离奇的是,后来日本人确实掏钱了,他们出面谈判,达成了协议,1932年10月20日,日本人用马车拉着两个红色的大箱子,装了崭新的票子,从中国土匪手里赎回了英国人质。这就意味着,中国土匪看得比较准,比英国人质更清楚地认清了形势,算清了利害。
  据说,由于人质危机,英国海军开进了中国内河,威胁日本说,如果他们不解决此事,英国就要自己解决。这样一来,英国人质的生死就成为英国介入满洲,干预日本统治的借口。日本人不能让这个借口成立,英国的介入对他们巩固自己的统治太不利了,于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只好向土匪付了成箱子的钱。在这里,英国人质的命价,取决于日本人肯花多少钱避免英国军队介入所造成的麻烦。
  官府在赎票问题上的计算和谋略还可能更加复杂。人质亲属赎票的计算比较简单,只要考虑支付能力和自身利益就行了。官府则不然。首先,官府凭什么掏钱?人质是官员的儿子吗?其次,如果面对某种压力,譬如面对国外政府的压力,政府不得不赎票,那也要考虑让土匪得逞的负作用。赎票和退让可以解决眼前危机,但是由此形成的激励,却给将来造成了更大的隐患。这是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换算。总之,官府与亲属一般是有矛盾的。亲属赎票不必考虑外部效应,政府则不然。政府是秩序第一,亲属是亲人安全第一。
  1923年10月至12月,德国的助理教士F.Strauss先生在湘西的洪江一带被土匪绑架,土匪开价12万。传教士在《被湘匪绑架的80天》9中写道:
  迄今为止与土匪的所有谈判都失败了。土匪们坚持他们的要求——钱或生命。考虑到我的生命有危险,洪江的将军们不敢对土匪采取任何军事行动。但为我支付一大笔赎金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于是拖延就成了不了了之的办法。
  最后,这场人质危机是拐弯解决的。当地驻军的首领张将军答应收编一股土匪,但是有一个条件:释放传教士。这股期盼招安的土匪便出面与绑架传教士的土匪谈判,用800吊铜钱从绑架者手里赎出了传教士,然后完成招安。
  这个价格似乎只比当时的土票稍高一点,不足12万开价的百分之一。之所以能够成交,是因为另有一种利害计算。这股土匪不能敲诈另外一股土匪,不给面子,就意味着将来结仇,在长期关系中处于受威胁的地位,使自己的生命承受更大的风险。通过这一系列算计,官府没有让步便救出了人质,赎票者没花多少钱就得到了招安,绑匪没有白忙还捞了人情,大家都高兴,危机就这样摆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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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买命计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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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投资:买命计算之二
  1929年5月,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张学良,颁布了《清匪奖励办法》10:凡军警搜捕匪首一名,赏现大洋3000元。搜捕匪徒一名,赏现大洋1500元。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每名发抚恤金5000元,士兵发1000元。
  张学良出手阔绰,命价开得太高了。1929年12月,东北各省制订出实施细则,给土匪的命价打了三折,官兵的命价分别打了二五折和八折。奉天省规定:捕获匪首一名,赏1000元,捕匪徒一名赏500元。因剿匪而阵亡的官长,发抚恤金1200元,士兵发800元。这些经过修改的价格,与当时土匪绑票的要价比较接近,更贴近市场行情。
  这里出现了两个命价:土匪的命价和官兵的命价。土匪的命是官兵们拼命夺来的,买土匪的命,等于买官兵去拼命。为了简明,我们只讨论官兵的命。
  军阀买官兵的命,不同于亲属赎买人质的命。赎票买命,好比百姓买粮是为了自己吃。军阀买官兵的命,好比糕点厂的老板买粮是为了加工出售。在军阀的计算里,官兵的性命是一种资本品,只要运用得当,就可以创造更高的价值,高于命价本身的价值。不过这种投资的风险非常大,使用不当,很可能血本无归。张家父子是打天下的人,需要考虑的因素多,账目比较复杂,不容易算清楚。本文开头提到的福建械斗就比较好算。
  皇帝听到的汇报说,小姓械斗是因为不堪大姓的欺凌。这种欺凌,很可能体现为某些争议田产的分配和占用。历史上,福建广东一带的械斗,往往为了争夺产权不明的沙田,而田地的价值是可以算清楚的。小姓为了免于被欺凌而博命厮杀,意味着欺凌所造成的损失比较大,值得雇人拼命,或者用本族的人命去换。大姓也认为,为了维护欺凌小姓的体制,即使付出人命的价钱也是合算的。譬如,死了20人,支出命价600元,而夺到的田地价值很可能超过1000元——寥寥几块钱恐怕难以挑动众人集体拼命。
  买命争利是历史上的寻常事,在国际上也不新鲜。光绪三十年(1904)十月九日,日俄战争期间,日本人向关东马贼开出的命价如下:11
  1.凡生擒俄兵者赏银40元,抓获军官者加倍。
  2.凡击毙俄兵缴获其肩章、军帽、刀剑者赏银15元,击毙军官者加倍。
  3.凡缴获俄军良马者赏银30元。
  4.战斗中负伤者赏银50元,战死者加倍。
  5.凡勇敢善战建功者,给予破格奖赏。
  除了上述赏金之外,日本还负责向关东马贼供应武器弹药,发放军饷,承诺战后安排工作。结果,数以千计的关东马贼多次与俄军战斗,切断俄军的电话线,充当日军的向导和侦察员,甚至直接冲锋陷阵。在日俄战争中,关东马贼为日军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日本人的这笔投资得到了丰厚回报。俄国则相反,丧师失地,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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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历史事件:买命计算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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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重大历史事件:买命计算之三
  我读到过的数目最大的人命计算,发生在1230年。《元史》列传三十三,有两处耶律楚材劝皇帝不杀人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上千万平民的性命掌握在皇帝手中的时候,元太宗窝阔台如何决定其生死,如何估量其价值。
  《元史》说,太祖(成吉思汗)之世,每年都在西域打仗,无暇经营中原,中原一带的大多数官吏私自聚敛财富,资产多至巨万,而官府却没有储存。因此,窝阔台汗即位的第二年(1230年),近臣别迭等人建议道:“汉人无补于国,可悉空其人以为牧地。”
  这是一个在历史上很有名的重大建议。别迭等人把国库空虚归咎于农业,误以为汉族农民对国家财政没什么帮助,不如空出这块地方放牧。这种政策也确实在一些地方实施过。别迭建议的“悉空其人”,有人认为是大屠杀,把中原一带的汉人杀光。这类事情,成吉思汗的骑兵很擅长,但也未必用得着一刀一箭地苦干,只要空出地来,汉人流离逃亡,大规模死亡必定出现。
  耶律楚材(字晋卿,1190~1244年)是高度汉化的契丹贵族,这从他名字所依据的“楚材晋用”的典故就能看出来。耶律楚材知道,农业对国家财政的贡献大于牧业,他对皇上说:
  “陛下即将讨伐南方,军需从哪里出?如果均平确定中原的地税、商税,征收盐、酒、铁冶、山泽之利,每年可得50万两白银、8万匹帛、40余万石粟,这些物资足以供应军需了,怎么能说‘无补’呢?”
  皇上说:“你为朕试试看。”于是,耶律楚材在燕京等十路建立了征税体系。1231年秋,皇帝到大同,十路的税收登记册和征收来的金帛都陈列于廷中,皇帝看了,笑问耶律楚材:“你一直在朕左右,人不离开就能使国用充足,南国之臣,还有如你这么能干的吗?”当天,拜耶律楚材为中书令(宰相),事无巨细,都先与他商量。
  上述白银、粮食和布帛的总数,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大约可以折为70万两白银12,这笔钱救了多少中原汉人的性命呢?当时占据北方的金国人口在6000万上下13,金国设中都路(今北京一带)等十九路,扣除人口最多的南京路(开封一带)和山东东路(今山东半岛一带),人口再折一半,比耶律楚材设置的十路少一两路,仍有两千万条性命,平均每条命每年可以贡献三分五厘银子,约等于人民币14元。皇上为什么不降旨扫空汉人?关键就在这14块钱。
  我不知道农业能比牧业多提供多少税赋,即使牧业对军需和国用毫无贡献,汉人性命的价格,也不过14元/年。换个角度说,汉人以每人每年14元的赎金,从皇帝手里买下了自己的性命。这个交易隐含的前提是:平民的性命不属于自己,生杀予夺由暴力统治集团说了算。
  两年后,同样的事情又在开封重演。在攻克汴梁(今开封)前夕,蒙古大将速不台派人向皇帝请示。速不台建议:“金国人抗拒持久,我们的士兵多有死伤,城下之日,应该屠城。”速不台的建议是有根据的。按照成吉思汗时代的规定,攻城时敌方如果抵抗,就属于拒命,城破之后必须屠城报复。
  耶律楚材闻讯后,“驰入奏”,对皇帝说:“将士们辛辛苦苦数十年,想要的不就是土地和人民吗?得了土地,却没有人民,土地又有什么用!”这番话说得比较虚,压不住皇上的杀心,“帝犹豫未决”。于是耶律楚材很实际地说:“能工巧匠,厚藏之家,都聚集在这里了。如果都杀了,以后就什么也得不到了。”皇上同意了这个说法,下诏只杀姓完颜的,其余勿问。开封城内147万人因此获救。
  我还见过关于这场对话的更详细的记载,但一时想不起出处。我记得耶律楚材把开封工匠每年能够生产的弓箭和盔甲的数字都报了出来,并且与蒙元每年的军需做了对比,扎扎实实地证明了他们对国家的用处。算清了用处之后,皇上才同意饶人民一命。
  当然,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能靠神仙皇帝。人民的生存权,与牛羊猪鸡的生存权一样,说到底,还是自己用肉蛋奶和皮毛换来的,具体到某个品种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则是靠比较高的生产力水平竞争来的。耶律楚材先生的作用,无非是帮助皇帝认清了汉人的真实价值,纠正了别迭的错误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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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命的计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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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卖命的计算之一
  严景耀先生在《中国的犯罪问题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中介绍了一个土匪的个案14:
  刘某是东北的一个佃农,为了从地主那里租佃土地,他与其他佃农竞争甚烈。按照当时的规矩,佃户在第一年要预付地租,第二年才能耕种。1927年收获很差,刘某交不起租。他知道,如果不能当年年底或来年年初交满租银,他就不能再种这地了。但是他因歉收无力付租。
  收成后,刘某离开家乡,参加了土匪组织,出外抢劫。到了来春,他交了全部租金并且继续租佃。他的东家对于他付租非常高兴,因为其他佃户在那年都付不起租。
  第二年,年成又不好,刘某又照去年一样干了一番。其他佃户对于他的钱是从哪里来的产生了疑心。最后,他们肯定他当了土匪。否则,哪里来这么多钱?刘某因为被疑为匪,一不作,二不休,就干脆参加土匪群了。他说:“我一被拖进匪群,我就被介绍给其他匪徒,我发现我的邻村有许多人都和我一样被迫为匪。”
  其实这个土匪个案并不典型。按出身行业计算,农民当土匪的比例排在第四位,但我们不妨先借此分析一下。
  直截了当地说,刘某为什么当土匪?为了保住租佃的土地。对佃户来说,土地可不是什么等闲的产业,而是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命根子,是“命产”。一般来说,物质资源都是“身外之物”,但是,随着资源的匮乏程度逐渐逼近甚至突破维持生存的底线,身外之物便逐渐演变为“等身之物”,成为性命所系的“命资”,可以提供“命资”的生产资料则是命产。
  在资源瓜分完毕的社会格局中,维持生存的底线是一条血线。血线之下,各种物资都获得了命资的意义,一碗饭可以延续一天的性命,一杯水也可以等于一条人命。突破血线必定导致流血,要么自己失血折命,要么博命威胁他人,劫夺活命之资。
  简而言之,刘某当土匪是为了保住命产,从而获得命资,由此保住性命。
  当土匪的风险并不小。田志和、高乐才两位先生根据档案、志书、报纸等材料编制了清末民初(1931年前)的东北匪首名录15,共开列了1638个土匪的匪号或姓名,其中,给出下落的共732人,占44.6%。我大概算了一下,假定那些下落不明的人(约55%)全部逃脱了惩罚,在有下落的732人中,因土匪生涯而死亡626人,仍然占到总数1638人的38.2%,占有下落者的85.5%。
  38.2%,这就是当土匪的死亡概率。
  土匪的基本战术近似游击战,八路军是打游击的顶尖高手。在抗日战争中,八路军的死亡人数约为40万,抗战结束时全军总人数为120万,生死相加共160万,简单计算的死亡率为25%。关东马贼在战术素养和群众关系方面根本无法与八路军相提并论,由此估算,38%的土匪死亡率,可能与事实相差不远。
  土匪的生活水平和收入状况又如何呢?说来话长。与通常的印象和传闻不同,除了暴饮暴食的机会多一些外,匪众生活和收入的一般状况,未必能超过普通自耕农,很少有财富积累,其风餐露宿颠沛流离又苦于自耕农。这种基本估计,与大多数土匪向往招安,愿意“吃粮当兵”的状况也是吻合的。当然,匪众的收入不能代表匪首,匪首在分红中占大股。当年梁山泊好汉分红也是如此,抢劫来的财富,留寨50%公用,其余50%再一分为二,11位头领分一半,七八百个喽罗分另外一半,收入差距高达六七十倍16,还不如清末民初的土匪平等。
  以38%的死亡率,换取仅够维持温饱的生存资源,这便是土匪的生意。这条以性命博取命资的活路,其实是拿未来数年间的较低死亡率,替换目前旬月间的较高死亡率。这是对生存机会最大化的追求。
  什么人愿意做这种死亡率将近40%的生意?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察哈尔盗匪案件执行死刑人物一览表”,1917年1月至12月,被枪决的106个盗匪出身如下:17
  1.无业游民38人,2.苦力21人,3.士兵19人,4.农民8人,5.小贩5人,6.匠人4人,7.佣工和商人各3人,8.伙夫和工人各2人,9.医生1人。
  另据陆军部档中处决的土匪出身职业统计,民国三年至民国十四年,山东、安徽、河南南阳、东北地区、贵州等地共处决土匪1105人,其中:
  1.游荡无业860人,2.当兵70人,3.佣工苦力53人,4.务农33人,5.其他78人(包括手工匠,小贩,拉车,剃头,唱戏等等)。被处决的一千多人中,没有一个来自上层阶级。18
  在这两份统计中,农民都排在第四位。请设想一下,假如刘某被地主夺佃了,失去了命产,而他又没有别的本事,眼前还有什么出路呢?一是卖命当兵,二是卖力气当苦力。这恰好就是排在第二和第三位的土匪出身。这两个行业虽然没有命产,却能“以身为业”,用血汗换取命资。
  再设想一步,假如刘某被军队遣散,或者被老板解雇,他却如何是好?这时候,刘某的身份就成了无业游民,即土匪的最大来源。当时的无业游民,大体是挣扎于血线之下的社会集团。在较大范围的陆军档案统计中,土匪中无业游民的比例高达78%,而且立场也最为坚定,他们是土匪团伙中的永久性骨干。
  由此看来,刘某为了保住佃权而当临时土匪,竟然有了避免沦为专业土匪的意义。奈何行事不秘,引起了佃权竞争者的怀疑,风险陡然增大,被迫转为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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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命的计算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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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卖命的计算之二:
  制度建设
  同样是以命换钱,发展水平却有低级阶段与高级阶段之分。
  低水平的马贼,拦路抢劫,打家劫舍,收入不稳而且风险巨大,这是性命与钱物的直接交换,属于破坏性比较强的低级阶段。高水平的马贼,发出通知(喊票),立下规矩,坐等人家纳贡交费,与官府收税相似。此时,性命换来的乃是一种制度,这是收入稳定而且破坏性较小的高级阶段。
  《关东马贼》19介绍说,专有一种“吃票”的土匪,一般不抢劫,不绑票,依仗雄厚的武力,在交通要隘、商旅必经的道口、山货下山必经的山门河口等地方设立关卡,对货主、商旅的货物提成。他们常在一个地方坐等吃票,或季节性派出崽子临时设卡吃票。反抗者、逃避者、报官者命运难卜。
  在19世纪60年代以后,东北东部、东南部开放,采参的、放山的、打猎的、淘金的、采药的、放排的,多得很。匪绺在路口、旅店、客栈、车铺、赌场、妓院、货栈、车站、码头、江沿等要隘地方设下暗卡,底线、坐线,经过者必须被吃。一般而言,吃票少则一成,最高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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