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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_罗尔斯

_7 约翰·罗尔斯(美)
  现在,我想提一下几种反对意见,这些意见与提出理由的方法没有关系,而只与正义理论本身的某些特征有关。其中一种意见批评说,契约观点是一种狭益的个人主义理论。对于这个问题,前面的评论已经作出了回答。一旦关于互不关心的假定的意义得到了理解,这种反对意见似乎就是无的放矢。在正义即公平观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利用某种相当普遍的合理选择观,来重新提出并确立康德的论题。例如,我们发现,关于自律和道德法则的解释体现了我们作为自由而平等的有理性的人的本性;绝对命令也有与其相似的表现,正如关于不要把人仅仅当工具对待或甚至根本不要把人当工具对待的主张一样。此外,在最后一编里,正义理论说明社团价值这一点也被指了出来;这就使前面的一个论点得到了加强,这个论点就是,某种个人理想深深植根在正义原则之中,它为判断社会基本结构提供了一个阿基米德点(第41节)。正义理论的这些方面,从看上去好像是不考虑社会价值的一种不适当的理性主义观念开始而逐步展开。原始状态首先被用来确定正义的内容,也就是规定正义的原则。直到后来正义才被看作是我们的善的一部分,并同我们固有的社会性联系在一起。要估计原始状态这个概念的意义,不能靠集中注意力于它的某一个别特征,而是要像我经常指出的那样,只能靠建立在它的基础上的整个理论。
  如果说,正义即公平理论比过去对契约论的所有说明都更令人信服,我认为,那是因为正如前面指出的那样,原始状态把相当明显的选择问题同广泛认为对采用道德原则所规定的适当条件统一在一个概念里了。这种原始状态把必要的明晰性和有关的道德约束结合了起来。一部分是为了保持这种明晰性,我才一直避免把任何伦理动机赋予各方。只要各方能够确定他们的利益,他们就完全根据似乎最能促进他们的利益的办法来作出决定。这样,我们就能够利用合理的审慎来选择这个直觉概念。然而,我们可以通过假定各方受到道德考虑的影响,来规定原始状态的伦理变化。如果有人反对说,原始协议这个概念在道德上可能不再是中性的,那就是一个错误,因为这个概念已经包含了某些道德特征,而且必须如此,例如,它包含了对原则规定的正式条件和无知之幕。我把对原始状态的说明加以简单的划分,使这些因素在对各方的说明中不会出现,虽然即使在这里也仍然可能会产生哪些可以算作道德因素和哪些不能算作道德因素的问题。没有必要去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应该以最简单、最令人信服的方法来说明原始状态的种种特征。
  有时我也提到这种初始状态的某些可能发生的伦理变化(第17节)。例如,人们可以假定,各方坚持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不正当的资本和偶然事件去谋利的原则,因此他们选择了一种可以减少自然不测事件和社会命运的影响的正义观。或者,也可以说,他们接受了一种关于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分配安排应始终处于差益曲线的向上斜升部分。此外,某个关于公平自愿合作的概念,也可能使各方准备接受的正义观受到限制。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可以认为这些变化必然不那么令人信服,或这些变化所表明的道德限制必然不会那么广泛地得到共同遵守。而且,我们已经知道,刚才提到的那些可能性似乎确认了差别原则,为这个原则提供了进一步的论据。虽然我们没有提出这种观点,但它们无疑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最重要的是不要去利用有争论的原则。例如,在原始状态中采用一条反对冒险的规则以否定平均功利原则,可能会使这种方法变得无用,因为有些哲学家一直力图从某些危险情况下适当的客观态度所产生的结果来推导出平均功利原则,从而证明这个原则是正确的。我们必须找到反对功利标准的其他论据:冒险是否适当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第28节)。只有在原始协议的条件事实上得到了广泛的承认,或者能够得到广泛的承认时,原始协议的概念才会是有效的。
  有人可能会争论说,还有一个缺点是,正义原则不是来自对人的尊重这个概念,不是来自对人的固有价值和尊严的承认。既然原始状态(按照我的规定)没有包含这个概念,至少不是明显地包含了这个概念,赞成正义即公平观的论据就可被认为是不正确的。然而,我认为,虽然只有在人们有了某种正义感,因而的确做到了互相尊重的情况下,正义原则才会是有效的,但尊重的概念或人的固有价值的概念不是获得这些正义原则的适当基础。需要予以解释的正是这些概念。这一情况类似于有关慈善的情况:如果没有正当和正义原则,慈善的目的和对尊重的要求就都是不明确的;它们必须以这些已经独立获得的原则为先决条件(第30节)。然而,一旦有了正义观,尊重的概念和人的尊严的概念就能得到一种比较明确的含义。除其他一些情况外,表示对人的尊重,还要靠用他们能够认为是正当的方式来对待他们。不仅如此,我们所依靠的原则,其内容是很清楚的。例如,尊重人就是承认他们具有一种建立在正义基础上的不可侵犯性,而这种不可侵犯性甚至整个社会的福利也是不能凌驾其上的。它所要认定的是:某些人失去自由并不因其他人享受到更大的福利而变得正当。正义在词汇序列中的优先地位,体现了康德所说的超过所有其他价值的人的价值。正义理论提供了对这些概念的一种说明,但我们不能从这些概念出发。如果要系统地说明我们关于尊重的概念和平等的自然基础,关于原始状态或某些类似推定的复杂问题就是无法避免的。
  这些意见使我们想起了我们在一开始就提到的常识性信念,即正义是社会体制的第一美德(第1节)。我一直试图提出一种使我们能够理解和估价正义第一这种感觉的理论。正义即公平理论就是这种努力的结果:这个理论明确表达了这种意见,并加强了这种意见的普遍倾向。尽管它当然不是一种完全令人满意的理论,但我认为,它提供了功利主义观点的一种替代观点。而在我们的道德哲学中,长期以来始终是功利主义观点占据着突出的地位的。我一直努力把正义理论作为一种切实可行的系统理论来介绍,这样,关于最大限度地提高善的概念,就不会不适当地占据支配的地位了。对目的论的零敲碎打的批判,是不可能取得成果的。我们必须努力创立一种不同的观点,这种观点要同样具有明晰性和系统性的优点,但又能对我们的道德情感作出一种更具特色的解释。
  最后,我们不妨提醒一下自己,原始状态的假设性质引起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会对原始状态感到兴趣?这是道德上的兴趣,还是别的什么兴趣?可以重温一下对这个问题的答案:包含在对这种状态的说明中的条件,是我们事实上所接受的条件。如果我们不接受这些条件,那么可以用我们有时介绍的那些哲学上的考虑来说服我们去接受。可以对原始状态的每一个方面都给予一种赞同的说明。因此,我们所做的就是把全部条件结合成一个观念,而我们通过适当的认真反思,随时都准备承认,在我们的相互行为中,这些条件是合理的(第4 节)。一旦我们掌握了这个观念,我们就能够在任何时候按照规定的观点去看社会上的万事万物。只要按照某些方式来进行推理并遵循得出的结论办事就行了。这种观点并且是客观的,它表明了我们是自律的(第78节)。这种观点不是把所有的人合而为一,而是承认他们是不同的各别的人,它能使我们对别人不存偏见,即使他们不是我们同时代的人,而是属于许多世代的人。因此,从这种状态出发来看我们的社会地位,就是把它看作是几乎永恒不变的那种地位:应该不仅从所有的社会观点而且也从所有现世的观点来看待人的地位。永恒的观点不是现世之外的某个地方的观点,也不是超凡入圣的人的观点;相反,它是现世的每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可以接受的某种思想和感情。不管他们是哪一代人,只要他们那样做了,他们就能把所有人的观点结合成一种安排,一起来提出一些起支配作用的原则。由于每个人都离不开这些原则,他们就可以按照自己的观点来予以确认。心灵的纯洁(如果能够达到的话)将会使一个人明察秋毫,并按照这种观点通情达理地、自我克制地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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