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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文集

顾准(现代)
顾准《顾准文集》
试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 一、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与两种所有制
去年以来,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价值、货币、价值规律的作用等问题,国内经济学界有很多讨论。我国自1956年全面进入社会主义以后,研究这些问题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作者不揣浅陋,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请大家指正。
一、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与两种所有制
研究社会主义经济,首先碰到的是:目前社会主义各国普遍存在着的、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这两种所有制形式,是不是典型的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形式?当“两种所有制”被“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所代替时,是不是社会性质已经转变为共产主义社会而不再是社会主义社会?骆耕漠同志认为①,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代替两种所有制可以较早完成;而分配原则上从社会主义的“各尽所能,各取所值”转变为共产主义的“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过程将在“更远更远的将来才能完成”,我认为这是正确的。
① 见骆耕漠:《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它的“消亡”过程》一文,《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
大家知道,马克思、恩格斯论证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都假定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不考虑“两种所有制”的存在。社会主义各国普遍存在两种所有制的历史原因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革命,发生在经济发展还不充分,小商品生产还没有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排除的国家内。小生产合并为大生产的过程既没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完成,就只能由无产阶级领导,在社会主义阶段或向社会主义的过渡阶段内完成。两种所有制就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联合小生产为大生产的结果,并且是走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因此,实现了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之后,只要社会的分配原则还是“各尽所能,各取所值”,那当然还是社会主义社会而不是共产主义社会。
在两种所有制并存条件下,两种所有制之间仍然会有产品交换。解决下面一些问题,例如社会主义的生产是否是商品生产,价值、价格、货币等经济范畴的意义如何,都不免要首先去解决因两种所有制并存而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如果我们承认两种所有制并存是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过渡形式,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纯粹形式,那么研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价值、货币等问题时,先研究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的情形,再研究在两种所有制条件下的情形,问题的解决也许会方便一些,由于社会主义各国,大工业生产方面已集中于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它的生产占全部国民经济很大的比重,因而进行这样的研究也是可能的。
顾准《顾准文集》
二、分配方法与核算方法
1.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对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作了明确的论证。为简明起见,可以把这个分配原则用公式表示如下:
(Ⅰ)社会总产品价值=国民收入+已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的补偿
(Ⅱ)国民收入=消费基金+积累基金
(Ⅲ)消费基金=直接生产者所领受分配的份额+非直接生产者所领受分配的份额+不转化为劳动者个人收入的消费
(Ⅳ)直接生产者所领受分配的消费基金=他所创造的价值-应比例扣除的(积累基金+公共管理基金+社会保证基金+科学教育保健艺术基金)
关于分配方法,马克思、恩格斯在《资本论》及其他著作中再三提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个人交换将被废除,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不再存在,分配将利用劳动券。
社会主义各国的分配原则与马克思的论证是符合的。在分配方法方面,表面上看来,依然保存了货币,并以相对固定的工资率和物价表,作为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以及消费基金在不同各类劳动者之间的分配的杠杆。
在这里,研究一下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劳动券到底是什么东西是必要的。劳动券可以是规定领取一定种类一定数量消费品的领物凭证;也可以是不具体规定种类数量,而以某种计量单位(如劳动小时、劳动工分,或干脆仍用元角分这种货币单位)计算的,可以凭以自由选购各类消费品的凭证,根据恩格斯下述论证,它可以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交换的形式怎么样呢?交换是通过金属货币来实行的。……可是在公社与社员之间的交易上,这些货币,绝不是货币,绝不是尽货币的职能。它们成为真正的劳动券……”①
①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19页。
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利用货币为分配工具,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具体途径如何。
一、个别企业利用工资与价值形式进行核算。假如没有其他使产品价值与价格差离的因素,那么产品成本、利润及企业缴纳的各种捐税之和,就是产品的价值;
二、工资是劳动者个人领受的劳动报酬,也就是社会总的消费基金中分配给他的部分。捐税与利润,归入国家预算体系。国家经过预算体系,将这部分预算收入分配为积累基金及公共管理基金、社会保证基金、科学教育艺术基金等等;
三、在社会劳动生产力水平不变的条件下,工资率与产品价格两者,决定全部企业缴纳利润及捐税的数额,也决定社会纯收入可供再分配的数额,所以也决定了消费基金与积累基金间、各类消费基金间分配的比例。
利用上述分配方法,进行下述各种调节是方便的:
(一)当社会劳动生产力提高,可以提高工资或减低物价,使国民收入中分配为消费基金部分不致低于应有水平;
(二)社会应用较大力量进行扩大再生产,因此工资的提高或物价的减低,应低于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程度,使消费基金与积累基金间维持适当的比例;
(三)当某部类生产的劳动生产力提高的速度,高于别的部类时,可以降低这个部类生产品的价格,使价格的运动适合于各类产品间价值比例的变化;
(四)当各部类生产中的工资率,不适合于劳动者熟练程度的差别时,可依不同比例调整各部类工资率。
目前社会主义各国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途径比上面所说的还要复杂一些,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要详细论到,现在姑且对此存而不论。假定一个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消费品的分配只存在于社会与劳动者之间(“公社及其社员之间”),作为分配工具的货币,除掉保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单位名称(例如元角分)而外,按照恩格斯的原则,就是劳动券,而不是别的。
2
采取货币这个工具来分配消费品,还有下列好处,是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所不能替代的。
劳动者及其家属的消费要求可归并为若干类,如食品、衣服、居住等等,这些种类的消费要求是可以统计出来作为计划生产的根据的。但从具体的消费品的品种、花色而言,由于消费兴趣的多样化,人们必然要求自由选购,反对凭证领取。
个人消费要求的满足,很大部分是用购买物品的方法,但还有不用购买物品的形式的,如:(一)住宅的租赁;(二)个人生活服务如理发、洗澡、市内交通、外地旅行、旅馆服务等;(三)文化娱乐;(四)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子女教育费、托儿所费用等等。满足这些要求,不能依靠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只有用货币来支付。
延期消费与提前消费,在我们社会中是通行的。前者,就是储蓄,后者如分期付款购买耐用消费品。劳动者消费兴趣多样化的结果,延期消费与提前消费是不可避免的。这不仅需要利用货币,并且还需要一个信贷系统,利息也还保存着。社会主义各国的经验,储蓄、信贷与利息不会造成生产资料的名存实亡的状态,因为储蓄的数量,比之公共积累是一个微小的数额,因而是无关大局的。
3
社会主义有没有利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的历史经验呢?从瞿秋白同志下述记录看来,那样的经验是有过的:
俄国十月革命之后,每一城市作为一共产社。又一友人告我,俄国现在无物不集中,消费者都以团体为单位,个人名义很难领到需用物品。……譬如莫斯科公社——市政工会之类,每月为莫斯科居民运取食粮,消费者凭劳动券领取,劳动券以工作高下为标准分好几等,每等可得若干,十日以前在消费公报登载。……(1921年3月21日)①
“回忆二三月间,我到俄国人家里,那冷淡枯寂的生活,黑面包是常餐便饭唯一的食品。……现在丰富得多了,可是非得有钱不可,市场物价因投机商人之故很不稳。然而大概而论,大多数劳动人民也受许多方便利益——工厂工资大增,废劳动券而令得购买于市场的可能。(1921年5月1日)”②
① 《瞿秋白文集》第1集,人民文学出版社1954年版,第100-107页。
② 同上,第119页。
这里所提到的劳动券,按所记录的情形来说,应该是指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因而也就是不经过货币(不经过交换)的产品直接分配。这种产品的直接分配,列宁认为,在当时是“我们力不胜任的事”:
“在1921年时,即当我们渡过了国内战争中最重要的阶段,并且是胜利地渡过这个阶段之后,我们就碰上了苏维埃俄国内部很大的——我认为是极大的——政治危机,这个危机不仅造成颇大一部分农民的不满,而且造成颇大一部分工人的不满。……原因是……向纯社会主义形式与纯社会主义分配的直接过渡,乃是我们力量所不能胜任的事。”③
③ 列宁:《俄国革命五周年与世界革命的前途》,《列宁文选》,两卷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984-985页。
列宁所说的“力不胜任”的事,是指1921年前后。苏联从1936年建成社会主义到现在已有21年的历史,力量是空前强大了,“力不胜任”这样的事应该已经不再存在了。但是,苏联现在还利用货币,还没有提到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这至少证明了,在目前条件下的苏联,利用货币作为分配工具还是适合的。
4
利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同时也就是利用货币来实行核算。因之,价值与价格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存在的。比之劳动时间,价值是一个“相对的、动摇的、不充分的尺度④”社会主义社会为什么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以便彻底消灭价值范畴呢?
④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6页。
在实行广泛社会分工的社会主义生产中,每个生产企业是一个核算单位。每个生产企业在核算过程中所能确切知道的数据是:(一)支付的货币工资;(二)他企业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的价格;(三)本企业转移出去的产品的价格这三项。至于所支付的捐税与上交利润等等,则已属于纯收入再分配的范围了。
企业所支付的货币工资,相当于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扣除社会纯收入部分的余额。根据劳动时间确定货币工资率时,已经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差别,换算为单纯的货币数额的差别了。但货币工资一经确定,必须相对的固定下来。如果个别劳动者熟练程度提高了,但还没有“提级”,货币工资仍可不变,又如果整个劳动生产力提高了,在没有通盘调整工资之前,全部货币工资率也可以不变。因此,货币工资虽反映了劳动时间消耗的量,虽已把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换算为统一的货币单位,但它确实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反映了劳动时间的消耗。
货币工资内,不包括劳动者提供给社会的纯收入部分。纯收入是产品转移出去的价格与货币工资的差额,它不是货币工资的比例附加额。价格则是根据过去经验中所知道的,生产一个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因此(一)产品价格大致上适用于不同企业所生产的同类产品;(二)产品价格是相对固定的,不是时时变化的。就第一点来说,劳动生产力高的企业,用同样价格出售产品将获得较大纯收入,劳动生产力低的企业,纯收入会小一些,甚至会亏本。个别企业所核算的,只是核算产品的成本与企业的盈亏。就第二点来说,产品虽有相对固定的出售价格,但产品成本是可以逐渐降低的。因此,一个生产企业到底能获得多少纯收入,不是事先预定的,它只能通过定期的财务结算,相对正确的计算出来。根据这个分析,反过来再来观察价格,就知道:(一)价格是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它是个别企业所费劳动时何的平均,但又与任一企业的劳动消耗都不同;(二)价格是用作核算当前生产中劳动消耗的事先假定(根据过去经验作出的)的标准,不是根据当前生产中劳动消耗的结果统计出来的。由于劳动生产力经常在变动着,价格在任何时候也不能绝对正确反映当前生产中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劳动生产力的变化,首先反映为材料消耗与生产工时的变化,它是时时变化着的;从全社会来说,只能相对的、近似的表现在价格中。除了这种直接的变化外,还有一些间接的因素影响劳动生产力的变化,例如设备利用率的高低,管理费用的大小,生产周期与流通周期的长短,废品利用的程度,都对产品所耗劳动时间发生程度不等的影响。对个别企业来说,这些因素是间接的、不确定的,即在成本核算中也只能根据一些假定的标准进行分摊计算;对社会产品来说,它对全部产品生产中劳动消耗量的影响更是不确定的、相对的。因此,根据社会统计定出产品的价格,或者根据所有企业的成本计算产品的平均成本,都只能相对的反映平均的劳动消耗量,而不能绝对的反映它。
以上还只说到了一个企业所支付的货币工资与产品出售价格两者。由于生产的社会分工,企业产品价值的大部分是他企业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生产的社会分工愈发展,个别生产企业的产品价值中,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加入的劳动消耗部分愈小,他企业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部分愈大。因此,某个企业的核算过程中,假定别的企业转移过来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绝对正确的,只要新加劳动部分计算得正确,生产资料的消耗比例计算得正确,确切核算本企业产品的价值——劳动消耗是可能的。虽然这个企业所核算的,也还是本企业的成本与纯收入,不是直接核算本企业所费劳动时间,更不是核算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是前面指出过,每个企业的核算结果都只能做到相对正确,产品转移价格也只能相对的代表某项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此全部企业的核算,也只能相对正确,不能绝对正确。
这样看来,利用货币工资与预先规定的价格,作为核算的工具,就是采用了一个公共的价值尺度单位。这个价值尺度只能相对的、近似的、不充分的反映产品的劳动消耗,可是它有两种好处:第一,它是一个公共的尺度,它反映产品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第二,它经过个别企业的成本核算,与企业间成本和纯收入的差异,比较各企业生产活动的经济效果——即比较它们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异。缺乏这个公共的价值尺度,这个实行广泛生产分工的社会化生产中,全部核算体系是建立不起来的。
社会核算体系除以个别企业为其基层核算单位而外,各生产企业所提供的社会纯收入,经过预算体系实行再分配,预算体系则是独立于各个生产企业之外的。社会纯收入分配于多种用途,它用于购买企业的生产品,也用于支付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报酬。这些劳动者的报酬,理论上也比例扣除应提供社会的纯收入,不过因为他不直接从事生产,所以不表现出来而已。这些劳动者从事劳动,但他们所从事的劳动不表现为产品价值的增加,因此,这个独立于生产企业之外的预算体系,除掉用公共的价值尺度单位来核算纯收入的再分配之外,使用劳动时间来核算是很难设想的。
5
不管以上所说种种困难,我们还是研究一下,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产品的劳动消耗,到底有没有什么间题。
要直接用劳动时间计算产品的劳动消耗,首先必须解决复杂劳动换算成为简单劳动的标准。这样的换算只能在社会平均劳动的计算中采用,它不适用于个别企业的核算。其次,这个简单劳动本身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它也不能是一个绝对的尺度单位。
一个社会存在着大量普遍的一般水平的简单劳动(譬如说,我国农业中的全劳动力或可认为是这种劳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各种复杂程度不等的劳动是可以换算成为这种简单劳动的。但在一个生产企业范围内最简单的劳动,未必是这个全社会水准的简单劳动。一个生产企业的技术劳动的熟练程度是逐渐的但经常在变化着的。因之,个别企业进行核算时如采用全社会水准的简单劳动,在这个企业是已经采用了间接的尺度了。如采用本企业范围内最简单的或最大量的劳动作为基准,各部类企业的核算结果就是不可比的了。同时,每一个企业内部,各种熟练程度不等,熟练程度又经常变化着的复杂劳动,要换算成为简单劳动,也是没有一个确定的持续不变的标准的。
个别企业或全社会的简单劳动的熟练程度,本身也是在变化着的。譬如,按我国目前情况,农业中全劳动力的熟练程度,随着农村中文化技术知识的普及,其熟练程度技术水平在逐渐提高;加以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工业运输业等职工数量的大量增加,全社会水准的简单劳动逐渐的将不以农业中的全劳动力为基准。我们完全可以想像,数十年后,在今天看来是复杂劳动的,那时将成为简单劳动;观察社会主义国家工资水平的变化,可以证明这一点。社会主义国家不同等级的工资率间的距离,就其总的趋势来说是不断缩小的(虽然可以经历一段为了发展技术劳动而扩大各级工资率间距离的时期),这正是反映了最普通的简单劳动逐渐发展成为熟练劳动的过程。
这样看来,以劳动时间作为产品所消耗的劳动量的尺度,它本身也不免是不确定的、相对的。
6
以上是社会主义各国现在的分配方法与核算方法的初步分析。根据这个分析,可以知道,经过几十年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形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的全部细节是马克思、恩格斯所没有全部预见,也不可能全部预见的。为什么现在社会主义各国还存在着“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呢?应该从这个体系的内部关系的分析中去找答案。
可是,人们向我们指出,譬如像苏联这样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到现在还利用货币,是因为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因而有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商品流通。这种货币还是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它是商品流通下面的一般等价物,它不是劳动券。这与我们上面所说的就是相反的了。
因此,我们必需研究社会主义下面的商品生产问题。
顾准《顾准文集》
三、商品生产
l
关于商品生产的一般性质,马克思指出:
“使用对象成为商品一般,只因为它是互相独立经营的私人劳动的生产物。……生产者由他们的劳动生产物的交换,才发生社会的接触,所以,他们的私人劳动所特有的社会性质,也要在这种交换里面才显现出来。”①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4-55页。
恩格斯指出:商品“生产者的社会联系,是通过他们的生产品的交换来实现的”。②而作为商品生产最高形式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则“在社会化的生产中,统治着无政府状态”。③
②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4页。
③ 同上。
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中,生产资料将为社会所占有,商品生产将被消除。这就是说,那时社会将有计划的进行生产,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不再存在,社会的生产品将直接用为再生产的生产手段与生活资料,不再是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①
① 参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5-298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批评了杜林的经济公社的幻想。他着重指出,企图在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的基础上,让“活的劳动……与劳动的产品相交换”,这时,“劳动力……和它所应交换的生产品一样同是商品”,因此,杜林的方案是企图用商品生产的基本规律,除去商品生产发展成为资本主义生产进程的弊害。这也就是说,像杜林那样,认为社会主义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劳动的“真正价值”,而不是有计划地分配社会劳动于社会生产,有计划地分配社会总产品于积累基金及消费基金,并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之间;其结果,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将仍继续,分散于私人手中的积累终将吞没公有化了的生产资料,劳动力的价值将服从于近代的工资规律,社会总产品也只有通过交换实现其价值,所谓社会主义不过是一句空话。②
② 同上,第327-336页。
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指明了,社会主义是公有制,公有制下面是不存在商品生产的。
2
现在让我们来研究一下,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面,社会仍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利用货币进行核算,社会生产是否仍然是商品生产。
骆耕漠同志认为,③只要实行按劳计酬与经济核算,就必须利用货币来分配消费品,产品就必须计价,那就是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骆耕漠同志接着说: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商品及商品生产的定义,“是就一般私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而言。……这种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已转为公共财产,除掉在集体农庄市场上还有极个别的残迹存在外,已经是不存在了。……商品生产有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也有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后面这种商品生产,虽然为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所公有,但是他们必须将产品作真正的交换、买卖,即将他们的产品的所有权作真正的转移,那些产品才能算是真正的商品”。①
③ 参阅骆耕漠:《论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和它的“消亡”过程》一文,《经济研究》,1956年第5期。
① 同上,第4-5页。
我们注意到,马克思、恩格斯从未论证过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但这是指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说两种所有制并存时,两种所有制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者,他们之间有商品交换,这种商品生产是特种商品生产,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所指明的。斯大林在那里接着指出:这种商品生产“决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而且它注定了要和它的‘货币经济’一起共同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生产的事业服务”。②(参阅附注)可是为什么两种所有制之间存在着产品交换,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是不是因为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呢?同书除在个别地方略为涉及这点外(参阅附注),并没有明确指出这是基本原因。同书曾采取另一个论点,即产品成为商品的原因,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骆耕漠同志认为正是产品所有权的转移,构成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③
② 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③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没有强调“所有权的转移是产品成为商品的标志”这个论据。该书确认:(一)社会主义生产所以是商品生产,因为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二)个人消费品是商品;(三)一般生产资料不是商品。该书写道:
“通过收购和采购而从集体农庄转到国家和合作社手中的农产品和原料,以及在集体农庄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都是商品。国营企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和庄员所购买的工业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见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77-478页。)
上面采取的是类推解释法,“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这是就部分[1]个人消费品为集体农庄及其庄员所购买,因而是商品,推及于全体个人消费品都是商品。但同样的类推解释法也能用于生产资料。应用类推解释法,我们也能达到这样的结沦:既然集体农庄购买部分生产资料,因而全部生产资料都采取商品形式。但这种解释法未用于生产资料。该书确认,一般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
[1]实体书加了着重号,本电子书以加粗代替。以下均同此例——CTJ121
可是,所有权概念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关系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本身不是什么经济关系。①社会主义法制承认个人是他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所有权者,是按劳计酬这种经济关系的反映,承认集体农庄是它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者,又是另一种经济关系——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反映,两者就不属同一性质。即就个人消费品而言,劳动者用货币工资购买消费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个过程;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实现他所应领受的社会生产品份额的办法,两者也根本不属同一性质。所以,引用法律关系来解释经济关系,是未必妥当的。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9-70页。
3
所以,我们应该试图分析两种所有制之间的经济关系。
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种,它是不同于私人——资本主义占有制度的。从分配方面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区别,表现在:(一)它们的纯收入部分,除税收外,不通过国家预算实行再分配;(二)它们所实现的收入(即产品出售价格的总和,减去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成本), 构成他们自己的劳动报酬和积累基金的限界;并且(三)它们的劳动报酬不是如同工厂工人那样统一规定于国家工资制度中。这个区别,就使集体农庄在生产方面,虽要按国家计划进行,假设它们积累了巨大的经济力量,就会出现一种自发的资本主义趋势,脱离国民经济计划的轨道。但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还没有出现过这种情况,相反的情况是出现过的,就是农产品收购价格过低,造成农业生产中若干部门的生产低落,生产量与劳动生产力两者同时降低。同样,按社会主义各国现有经验来说,规定正确的农业生产计划与农产品价格,使农业生产得以发展,而又防止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发生那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那是做得到的。
假设一种正常状态,即农产品价格的规定是正确的,集体农庄的生产是按国家经济计划进行的,那么全民所有制和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原则:按劳计酬。所不同的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劳动者的分配,原则上以全社会为一个核算单位:属予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下面的劳动者的分配,不是以全社会,而是以这个生产单位本身所创造的价值,划分为积累基金、消费基金,并进一步按照按劳计酬的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分配它可以分配的消费基金。但集体农庄的分配,又以税收、国家银行贷款、国家设立的农机站的报酬标准、工业品与农产品的价格等等,与全社会的国民收入相联系着。因为有这种联系,社会主义国家可以进行一种带有全社会性质的调节,使工农间收入的差别缩小,使农业所获得的基本建设资金适合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水平。
全民所有制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交换的价格由计划规定,它反映了全社会的按劳计酬原则,与国家对工农收入间的调节,而不是按照竞争原则进行的,不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所自发形成的。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中的一个低级阶段,但不能说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交换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交换,如像马克思、恩格斯所指明的私有制下或资本主义下的商品交换。这种交换,在它不会造成集体农庄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的限度内,本质上与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换,或国营企业与工人之间的交换(如果那可以称做交换的话)具有相同的性质。
自然,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经济本质,并不是每个时期、每种场合都相同的。在某一场合或某一时期,它们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弱一些,或甚至达到接近全民所有制的程度;在另一种场合或另一个时期,自发资本主义趋势强一些,或甚至完全不服从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进行生产或交换。但是,除掉那些徒具虚名的而外,在全民所有制占国民经济极大比重的条件下,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服从国家经济计划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因此,只要它的内部分配关系是社会主义关系,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也必然是社会主义的关系。这种关系,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关系是根本不同的。
所以,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商品生产的性质的理论,难于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两种所有制,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是商品交换,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
4
如果承认两种所有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指明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着那种性质改变了的商品交换与货币经济,那么用“特种商品生产”来指明社会主义生产的性质,不能认为是错误的。
困难是在于“特种商品生产”这个定义,不仅与相互进行“商品”交换的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有关,而且也与“经过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产品就是商品”这个定义有关。而据说商品流通的存在,又必然要复活资本主义(参阅附注)。按照这个定义,只要产品经过流通过程即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是商品;不经过买卖交换过程的,它就不是商品。因此,只有在实行产品直接分配时,即废除目前广泛应用着的“货币”这种分配工具,变为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或者不要劳动券也可以,反正是实行产品直接分配制度时,商品生产才会完全消灭,资本主义复活的危险才会完全消灭。
不难看出,这不是深入分析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以后所得出的结论。这是一个从商品流通的外表所得出的结论。正因为定义从商品流通的外表上得到,所以,阐述这个观点的人,就会依靠所有权的转移这种法律关系的论据,来支持这个结论。
按照这个结论,也还不免产生另外一个理论上的难点,那就是:全社会生产品有的是商品,有的不是商品,完全以其是否经过流通过程为准。可是大家知道,社会生产是一个不断的流,所有社会产品,不论它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结局总是变成消费品分配于全体劳动者之间;所有生产品中活劳动的消耗部分是以当年分配的消费品抵偿的(还应该注意,全社会所消耗活劳动的一部分还是作为积累基金而不是全部以消费品来抵偿的。),所消耗的过去劳动部分结局也是以消费品抵偿的,不过抵偿的时间有先后,抵偿的过程复杂得多而已。把这个不能分割的社会生产之流,分割其中一部分称之为商品生产,另一部分称之为非商品生产,于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就被支离割裂,无法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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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纳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社会主义各国现在利用货币作为分配工具与核算工具这种制度,如果称之为特种商品生产,以标志其形式上存在货币经济,实质上不同于私有制下的商品生产,是可以的。认为这种制度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下也将继续下去,也是正确的。但认为这种商品生产的特征是流通过程(买卖交换过程)的存在,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这是可以怀疑的。
同样,由于社会再生产过程是一个不断的流,如果承认有所谓公有制下的商品生产的话,那么,无分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也不必追究什么所有权的转移,全部产品既都必须计价,都有商品“外壳”,那就都是商品。如果说,这些产品因为直接是社会产品,不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只有在个人交换下才实现其价值的,因而它们不是商品,那么,无分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它们都不是商品。
至于目前社会主义之所以存在着“商品生产”,应该肯定,其原因是经济核算制度的存在,不是两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果。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是不能拿来与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类比的。
顾准《顾准文集》
四、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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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社会主义所以存在着“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是实行经济核算的结果,那么,在进一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价格与价值规律的作用之前,分析一下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特征及两者间的相互关系是必要的。
大家知道,企业实行经济核算的标志,是拥有独立的资金,独立计算盈亏。在资本主义社会内,生产企业实行经济核算是自明之事,它是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生以俱来的。从历史发展上说,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在苏联是结束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实行新经济政策的产物。其他社会主义各国,是在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内,保留资本主义经济核算的形式,改革其内容而形成的。不论历史发展的过程如何,社会主义企业的经济核算,是计划经济范围内的经济核算,这是与资本主义“经济核算”的基本区别。
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马克思、恩格斯再三指明过;社会主义经济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马克思、恩格斯从未指明过。相反,他们确切指明社会主义社会将没有货币,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列宁根据苏联建国初期的经验,确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度,此后,数十年来,在苏联及其他社会主义各国,形成了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体系,并且证明了它是不可缺少的制度,其原因究竟何在呢?
社会主义生产,直接是使用价值的生产。按照马克思的再生产原理,社会各部类生产间必须保持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个比例关系仅借计算不同物资间物量的关系(它表现为国民经济计划中的物资平衡)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可是社会主义必须借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在这里,姑且不引入价值这个概念,社会主义同样必须严格核算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间的关系。①假设经济计划关于不同部类生产间的物量关系,与不同部类生产中所费劳动与有用效果的计较,能够全面的、确切的都计划妥善了,那么,让全社会生产成为一个大核算单位,让全部生产、分配、消费都规定在这个计划之中,原是够了的,用不着再让各个生产企业再去实行什么独立的经济核算了。
① 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恩格斯自己所加的注。
历史经验证明,让全社会成为一个大核算单位是不可能的。全社会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经济计划,具体的经济核算单位则必需划小,至少以每个生产企业为单位进行核算。巨大的生产企业,其具体核算单位还必须划小(例如鞍钢的炼钢厂、炼铁厂、耐火材料厂等都实行鞍钢范围内的独立经济核算)。这样,全社会的经济计划,规定全社会的生产规模、积累规模、劳动生产力提高的水平、各部类物资的数量平衡,同时也进行全部生产分配过程的价值平衡。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按照经济计划进行生产分配,不得脱离计划的轨道。可是由于存在着经济核算制度,即令(一)物资全部由国家统一分配,没有企业间直接的购销与合同关系;(二)企业盈亏与企业劳动者的物质报酬之间不发生任何关系,至少也将产生这么几项结果:(一)企业间产品的转移,有了公共的价值尺度;(二)企业独立计算盈亏,推动管理部门寻求可以提高劳动生产力,减低成本的因素而加以利用。这对社会生产的发展就已经有很多好处了。至于有了货币这个工具,对消费者来说,无论如何比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要方便得多,有利得多,这在前面已经指出过了。
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有利结果,实质上一定远远超过前面指出的二点。(一)不论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品种规格都千差万别,需要变化的因素也是复杂多端。如果说它们的生产与消费及两者间的平衡,全部规定在一个经济计划中,可以不发生任何困难,那是客观上做不到的。因此,(二)生产资料在不同企业间的转移,要由企业间直接的购销关系或合同关系来补计划规定之不足。(三)消费品的销售,要依赖零售市场中价格的调节来平衡供需。(四)使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与企业为扩大生产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与企业出售产品的收入发生一定程度的联系,如奖励金制度、企业基金制度等等。于是经济计划就成为这样一种计划,它规定有关生产分配及产品转移的全局性的、关键性的项目;它规定各个生产企业的经济指标,但它不是洞察一切的,对全部生产分配与产品转移规定得具体详明,丝毫不漏,因而是绝对指令性的计划。经济计划因为是全局性的,关键性的计划,因此,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不再任令客观的经济规律盲目发生作用了;但经济计划又不是具体详明到这种程度,以致任何企业(或甚至包括任何个人)只要按照计划办事,就可以万事大吉。经济计划是用经济核算来补足的。
经济核算所起的调节作用,又使计划获得若干种用统计调查所得不到的数据,作为今后制订计划的根据。比如说,社会消费水平提高了,消费资料的生产应作相应的扩大。可是在多种消费品中,到底扩大什么,扩大多少,比例如何,无论作怎样详细的消费调查都是得不到可靠数据的。消费品零售市场中的热销、滞销、价格涨落,就可以使我们察知需要的变化,据以调节生产。同样,各个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情况,价格与利润的变化,也指示了产品的生产与消费间平衡的情况,与劳动生产力变化的程度。这对制订今后的经济计划是有极大用处的。①社会再生产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逐年再生产计划不是凭空制订出来的,经济核算制所提供的数据是计划制订的基本根据之一,没有这些,经济计划是制订不出来的。
① 定额,是从经济核算资料中获得的。所以,有人以为有了需要量,加上定额,就可以编计划,不必依靠经济核算,是忘掉了定额本身还需要一个根据才能产生出来,它是不能凭空掉下来的。
必须指出,一个实行广泛社会分工的社会主义生产,只有实行计划经济,才能避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但同时也只有当它是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计划经济,才能广泛动员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在计划所不能细致规定的地方(事实上过于细致的结果,一定与实际生活脱节),自动调节生产、分配、产品转移与消费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提供许多制订再生产计划的根据。生产规模愈大,生产分工愈细,消费水平愈高,经济核算制度就愈为必要。社会主义各国的经验,已经足够证明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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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经济核算制,就有可能利用价格与工资率,调节劳动者的报酬,本文第二节已经述及。
价格对于产品的生产与转移,也能起调节作用。因为既然各个企业都有核算赢利的责任,赢利的来源又不外是提高劳动生产力与获得有利的产品价格两者,那么,企业总是愿意进行那种价格有利的生产。所以,实行经济核算制以后,就有经过价格结构以调节产品生产与流通的可能。前面讲过,社会主义各国运用经济核算制度的具体政策有所不同,经过经济核算制度所能发生作用的程度也有所不同。一般说来,这种作用以价格、成本、劳动者报酬与基本建设投资四者联系紧密的程度而定,这就是说:
(一)如果价格、成本、劳动者报酬与基本建设投资相互间不发生联系,分开来由企业对社会负责,经济核算制所能发生的调节作用就比较弱。例如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价格由计划规定,产品由国家统销,盈亏由全社会包下来,劳动者报酬由国家保障,企业完成计划所定产量任务就可交账,经济核算制对生产与流通所起的影响就会很小;
(二)如果上举因素中几项联系起来,由企业独立负责,例如,产品不由国家包销,产品销不出,企业就有发不出工资,无法继续再生产活动的危险,自然就会使企业考虑产品规格、花色、价格等间题。因而经济核算制自动调节价格,调节生产与流通的程度就会提高;
(三)如果劳动者报酬与价格成本紧密联系,生产企业追求价高、利大、好销的产品就愈迫切。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由于国家对其劳动者报酬不负保障的责任,这种倾向就会十分强烈;
(四)同样,一个生产中的企业,为扩大再生产或提高劳动生产力而进行的基本建设,如果投资由全社会包下来,那么,关于投资效果的计较一定较少;如果投资的全部或一部分要由自己的收入中筹措,投资效果的计较就不能不精密。
实行经济核算制以后,经过价格结构以调节产品的生产与流通,社会主义各国在这方面具有不同经验,目前所采取的实际政策也不尽相同。从已有的理论著作与实际办法中,可以看到最低限度的做法与最高限度的做法。本文目的不是研究具体经济政策,但为了便于研究经济核算与计划经济的关系起见,简略的介绍一些这二种做法是必要的。
所谓最低限度的做法,在理论上认为经济核算制仅仅是为了使产品能够计价,产品的计价能促使企业注意成本问题、赢利问题、价格问题,可是价格政策是不能够也不应该发挥调节生产的作用的。生产规模,无论从全社会说,从各个生产部类说,或从各个生产企业说(这又不论它是属于全民所有制的或属于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是由计划规定的。价格水准无论如何规定,都不能对生产起调节作用。①这种理论,苏联某些经济学家认为是“价格形成中的唯意志论”。这种唯意志论“大部分表现(并且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在农产品的采购价格方面,一部分表现在消费品的零售价格方面,在生产资料的批发价格方面表现得较少”。②这种价格形成方面的唯意志论,“使国民经济遭受了很大的损失”。③
① 参阅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21页。
② 施·图列茨基:《关于生产资料的批发价格问题》,《经齐译丛》,1957年第4期,第9页。
③ 同上。
我们所说的最高限度的做法,是充分发挥经济核算制的作用,办法是:使劳动者的物质报酬与企业盈亏发生程度极为紧密的联系,使价格成为调节生产的主要工具。因为企业会自发的追求价格有利的生产,价格也会发生自发的涨落,这种涨落就实际上在调节着生产。同时全社会还有一个统一的经济计划,不过这个计划是“某种预见,不是个别计划的综合”,因此它更富于弹性,更偏向于规定一些重要的经济指标,更减少它对于企业经济活动的具体规定④ 。由于我们缺乏具体材料,因而对实行这个办法后,如何维持重要生产部类的均衡发展(例如工业与农业),如何维持价格的稳定,物资储备与对外贸易应该采取什么具体政策等等,都无法作进一步的研究。
④ 参阅罗曼·费德尔斯基:《评南斯拉夫的工业管理制度》,波兰《新路》, 195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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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所述,我们或者可以达到这样的认识: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的矛盾统一体;在这个经济体系内,强调哪一方面,都会否定另一方面。
社会主义经济首先是计划经济。如果它不是计划经济,任令客观的经济规律盲目的、自发的起作用,它与资本主义经济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但是这个计划经济不能不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如果没有经济核算制,任令全社会成为一个大核算单位,事实上是行不通的。既然有经济核算制度,经济核算制度又能广泛动员群众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并在生产、分配、消费与产品转移的调节方面补经济计划之不足,那么,充分发挥经济核算制的长处是必要的。如果过分强调计划的一面,达到否定价值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价格对生产分配与产品转移的影响,因而达到否定经济核算所能发挥作用的程度时,企图用计划规定一切的弊病就会出现,而这是障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的。反之,如果过分强调经济核算的长处,因而充分发挥价格、成本、利润的作用,那么,经济生活中的客观规律就会自发起作用。如果社会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去平衡控制这种自发作用,自发作用发挥到盲目程度时,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这个特征也会被否定掉的。
研究这个问题,在这里只是为了研究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价值、价格与价值规律的作用,因此对计划经济与经济核算间的关系的分析只能到此为止。具体的经济政策的研究,只能等待别的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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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核算制是存在于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现实因素,由于经济核算制,社会产品全部转化为价值。可是人们常常不敢承认这一事实。据说,承认经济核算制,承认产品之转化为价值,就是承认杜林式的经济公社。承认杜林式的经济公社,必然将使杜林式的经济公社去复活资本主义(参阅附注)。因此,我们确实必须研究一下,目前普遍施行于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核算制,到底与杜林式的公社有什么相似之处。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杜林式的公社所以注定要失败的特点是:(一)“活的劳动——劳动力——应该与其全部生产品相交换”;(二)因此,“全部生产品,都将被分配了。而社会的一种最重要的进步职能,积累,就被剥夺,并被放到个人的掌握之中、个人的意志之下”;(三)“各别的个人,可以任意处置自己的‘收入’,可是社会则最多也只是和以前一样的富,一样的贫,这样,结果只是:过去所积累的生产资料之所以集中于社会手中,只是为着要使将来所积累的一切生产资料,重新分散于个人的手中”。①这与我们的经济核算制到底有什么相同之点呢?我们的经济核算制,丝毫也不妨碍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书中所指出的分配原则的实行,丝毫也不妨碍社会集中积累基金。社会主义各国实行经济核算制的经验,不是证明它将分散社会积累于私人手中,相反,它证明经济核算制有助于社会迅速扩大它的积累。那么,经济核算制与杜林式的公社到底有什么相同之点呢?
①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9页。
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批评杜林是要以商品生产的基本则律,除去商品生产发展为资本主义生产的进程所产生的弊害,并指出这种想法与蒲鲁东的幻想是相同的。这是恩格斯批评杜林错误的实质所在。社会主义的经济核算制,正因为在这方面与杜林式的经济公社有基本差别,所以社会主义各国实行经济核算制,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各国使用货币作为分配工具,利用价值这个公共尺度去建立整个核算体系,因此形式上存在商品流通,这也许是与杜林式的经济公社的相似之点。但这是方法,不是本质。并且,利用货币作为“公社与其社员之间”的交易的媒介,这时货币实质上就是劳动券,恩格斯也明白指出过,那么,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核算制,与杜林式的经济公社,到底又有什么本质上的相似之点呢?
是的,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书中,再三指明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并指明,“等量劳动产品之可以互相交换”的规律,就是价值规律。①于是人们再也不敢设想,实行经济核算制以后,社会主义产品将转化为价值,而价值规律则只能是商品生产的规律。谁企图用价值与价值规律来解释社会主义经济中的现象,谁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至于我们处身其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其现实的内部经济关系如何,则不想去进行认真的分析。我们周围每日每时大量重复的现象,明显的与他们所坚持的见解不相符合,他们解释说,目前存在于社会主义各国的经济制度只是过渡时期的现象,过渡时期的内部关系,不能成为理论的出发点。于是,我们不免发生一个疑问,研究社会主义经济的出发点,到底应该是我们生活其中的社会的经济关系呢,还是一些什么别的东西呢?
① 这里已涉及价值规律的定义,本文第六节对此将作进一步的深讨。
此外,也还应该研究一个问题:实行经济核算制,推动各生产企业严格计较经济效果。在一定范围内任令经济核算制经过价格结构自动调节生产与流通,但限制它,使它不达到否定计划经济的程度,是否会引导到生产过剩的危机?
作者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因为计划经济不仅要组织各部类物资的产销平衡,并且也要组织全社会的价值平衡。社会主义以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为其基本目的,像资本主义那样,由于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缺乏有支付能力的需要,社会因生产太多而贫困的荒唐现象是不可能发生的。如果社会因不能预料的原因,以致某部类物资生产过多,社会也会用来扩大它的物资储备,来平衡较长期间的供需。那么,生产过剩的危机,很明显的不可能存在。
顾准《顾准文集》
五、价值及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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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经知道,实行经济核算制的计划经济,出现价值与价格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价值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私的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统一体。因此,商品生产中的价值概念,预决着雇佣劳动,预决着经济危机。① 社会主义直受以生产使用价值为目的,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那么,社会主义怎么能存在着价值呢?
① 参阅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8页。
从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由于社会生产实行广泛的社会分工,所以生产的劳动作为社会劳动是经过一系列过程的。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个别产品的劳动消耗与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是从来也不能一致的,产品的价值,是它的个别价值与它的社会价值的矛盾的统一体。
社会主义生产是社会化的生产,是近代化的生产,劳动生产力的提高是它的经济进步的基本动力。劳动生产力提高的过程,就是不同部类生产部门、不同生产企业以至个别劳动者的生产力水平不断发生差别又不断缩小这些差别的过程。先进的超过了中间的与落后的,中间落后的赶上先进的,而新的先进的生产水平又将鼓舞大家前进。因此,产品的社会价值在不断变化之中,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之间又存在千差万异的差别。价格是价值以货币计量的表现形式。如果货币是稳定的,价格是价值的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它将随产品社会价值的变动而变动。社会价值是个别价值的总和,但它和每一个个别价值都不相符。
产品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差异,还表现在下述两种情况下面:
一般的说,在一个技术装备水平很高并很普遍的社会中,用简单的手工劳动从事生产是例外(譬如说,做特种手工艺品),每一个新的生产部门与生产企业以必要的技术装备为其前提,这些技术装备将按照正常的折旧办法收回它的投资。但当社会集中较大投资于技术装备很高的新的生产企业,投资额超过原有社会水平,劳动生产力也将获得突出的提高,这些企业的产品按其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包括折旧)来说将低于一般产品的水平,也就是说其个别价值突出的低于社会价值。当这样高的劳动生产力尚未普遍到一般生产中时,社会必将要求在较短时间内收回这笔投资,来加速装备别的企业或生产部门。因此,其价格水平将暂时以原有社会一般生产力水平为标准,一直等到这种较高的生产力比较普遍,产品的社会价值以这种生产为标准而逐渐减低时,价值与价格间的距离,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间的距离才会逐渐缩小。社会主义的产品,以一般劳动生产力水平为标准规定其价格是合理的。如果说,上面所说劳动生产力特别高的产品的价格,必须特别低于一般社会生产力水平,那么,这种产品就会供不应求,不敷分配;社会积累将不能迅速扩大,普遍的劳动生产力水平不能迅速提高。产品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异是应该包括这种特殊的更大的差异的。
反之,由于消费兴趣的多样化,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生产中所生产的价值,低于可以实现的价值,也是会发生的。社会主义生产是计划生产,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是根据计划来生产的,但如果说因此就不会再有不受欢迎的消费品,技术上陈旧的机器,技术经济上错误的建设工程,那是不符合事实,客观上也是不可能的。至于在使用中的技术装备,因技术上陈旧而提前废弃,形成所谓无形损耗,更是大家所公认的。
所生产的价值实现不了,就全社会说是劳动生产力的降低,虽然它往往不表现为个别产品劳动消耗的提高。因之,从全社会观点来说,这也是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向的差异。
产品的社会价值与个别价值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存在价值范畴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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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著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价值,是被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所引起的。他们根据恩格斯所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①这个论证②,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的产品具有价值,不作为商品的产品没有价值,或只具有价值形式。所谓商品,就是那些“通过流通过程”的产品。但是,说到社会主义的国民收入性质时,具有价值的与具有价值形式的产品,又都要借价值来衡量了:
“个人消费品既是商品,就有价值。”③
“既然作为商品的消费品具有价值,那么不作为商品的生产资料就具有用以进行成本核算、计算和监督的商品形式和价值形式。”④
“既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商品生产,因而整个国民收入和它的一切要素,不管它们具有什么样的实物形式,都是借价值来衡量的……”⑤
① 恩格斯:《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23页。
② 其实恩格斯说“经济学所知道的唯一价值,是商品的价值”时,对他所说的商品是下一个严格的定义的,那就是,商品是“私人以私人打算生产出来”的,所以,无条件承袭恩格斯的公式,说社会主义社会中,只有经过流通过程的那部分产品的商品,具有价值,那是冒了一种危险的。因为根据同样的方法,我们也可以无条件把社会主义生产和私有制的生产等同起来的。
③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杜1955年版,第483页。
④ 同上,第433-484页。
⑤ 同上,第559页。
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在他们的著作中提起过社会主义实行经济核算制的必要,没有提起过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之间的矛盾,因而指明社会主义产品将不转化为价值,这是不足为奇的。我们不能要求马克思主义的奠基人,把社会主义的一切问题都给我们解决得那么妥善,只要我们去引证现成的结论就行了。重要的是要分析我们所生存其中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经济关系。
分析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不能证明当两种所有制被一种所有制所代替时,经济核算制度就不再存在,产品分配可以采用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因而价值形式也将不再存在。不能证明,废除经济核算制及价值形式以后,将用什么办法来充分发掘一切足以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潜在力量,也无法证明,产品的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矛盾,如何不再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因此作者认为,像上面那样来解释社会主义的价值,是一种形式的结论,不能反映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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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特定的价格政策使价值与价格差离,又如果货币是稳定的,价格是价滇(社会价值)的相对固定的表现形式。各类物资价值比例,因其劳动生产力在不同方向及不同程度上的变动而相对变动时,价值比例的变动决定价格比例的变动。但比之价值,价格是相对稳定的。
一个稳定的、能够反映各类产品价值的价格水准,与正确的工资率一样,是保证劳动者获得应有分配的保障,同时,也是各类产品的生产与消费按正常进行的条件。因为产品的社会价值,代表生产这项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一种产品的价值减低了,就表示它能够在劳动量不变时生产更多,就是它的消费可以扩大。较低的价格,恰足以扩大它的消费,别一种产品的数量扩大了,它的社会价值未变,这就表示社会已经增加了同比例的劳动量,因而这类产品的消费的扩大,就应低于前一类产品。其他类推。①
① 有时,产品生产增大,价值也减低,但仍不能满足国内需要。产品的社会价位,就只能以进口价格为标准来决定。以目前对外贸易情形而论,进口价格,是以用来交换的出口物资的价格来决定的,因此出口物资的社会价值,决定进口物资的社会价值。
不论因为什么原因,各类物资的价格比例不符合价格比例时,生产与消费之间的正常联系就会受到妨碍。这些障碍可能是不利于国民经济的。例如,粮食价格如比价值低,并且低到这种程度,以致牲畜饲料利用牧草还不如利用粮食合算时,不可避免会有人用粮食代替牧草做饲料,而农业则会因出售价格太低而改种别种作物。又如钢铁价格如低于其价值,人们就会不正确的利用钢铁,减少别种可以代替钢铁的便宜的材料,计划经济与物资分配制度会阻止这种趋势的无限制发展,但不能彻底消灭这种不合理现象。因为经济核算制度与个人对消费品的选择,总是一种经常存在的力量,要购买便宜的东西,生产较贵的东西。
价格对生产的影响,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更为敏锐,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比较缓和。但不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报酬与它的利润如何不发生联系,价格对生产的影响总是存在的。
因为价格对生产与消费总会发生影响,所以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不排除利用价格政策来达到某种经济政策的目的。例如,某类产品生产不足,可以提高价格到它的价值水平之上,以刺激其生产。某类产品生产的数量超过它的正常需要时,可以减低价格到它的价值以下,以扩大它的消费等等。从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来说,价格政策可以是使两者从不平衡达到平衡的手段。这在资本主义是自发形成的,在社会主义则可以通过计划规定价格来做到。
但是不论个别产品的价格可以与其价值发生何种程度的差离,价格总和总等于价值总和。因为社会总产品的价格,除去其生产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价格,形成全部国民收入,各类产品的价格,总不过是这个总和的部分,国民收入同时又是社会劳动所加于生产资料之上的价值总和,个别产品的价值也是这个总和的部分。从这点来说,个别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总是被别种产品的价格低于价值所抵消的。
以上所说,是价值与价格的一般关系。它其实就是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问题。我们准备在次节再作进一步的研究。
顾准《顾准文集》
六、价值规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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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是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之一。为了便于弄清问题,我们先来探究一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价值规律的定义,及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作用。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对价值规律给了下面的定义:
“只有社会必要劳动的量,或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闻,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①
“每一商品的价值,都是由它的使用价值中对象化的劳动的量,由它生产上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②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1页。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04页。
马克思把“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称为商品交换的规律③。因此,马克思所定义的价值规律,就是价值决定的规律,价值决定是价值规律的另一个用语,其中并不包括“等价物与等价物相交换”的涵义在内。
③ 同上,第214页。
在马克思全部著作中,自始就把商品交换(私有制下的商品交换)看作价值形成的先决条件,但在上述价值规律的定义中,却把商品交换这个因素排除在价值规律的定义之外。价值规律的定义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说法:生产中所消耗的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这似乎是一件奇怪的事。但是,如果我们细心研究全部“资本论”的论证,就会注意到正是从这个定义出发,马克思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的科学的分析。这些分析,至少包括下面一些要点:
一、只是生产一个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一个使用价值的价值量,不再有什么别的东西(如机器的生产力、土地的丰度等等),参加进来决定价值量。剩余价值学说,就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
二、尽管社会再生产过程经过一个复杂的物质替换与价值补偿过程,价值是各种所得的唯一源泉① 。“商品的总价值,是……各种不同的价格成分的源泉。”②这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格总和,永远等于它的价值总和;
①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065-1159页。
② 同上,第1108页。
三、商品交换的规律是等价交换。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全部产品只有经过交换才能实现它的价值,因此竞争的作用,剩余价值规律的作用,迫使资本家不断提高劳动生产力。价值规律,作为资本主义的内部规律,通过竞争,调节全部资本主义生产;
四、价值规律调节生产,是通过价格变动来实现的。但是,“价值规律支配着价格的运动。”“价值是一个重心,价格围绕着它变动,围绕着它的价格涨落趋向于平衡。”③
可见,价值规律支配着资本主义的全部生产过程与分配过程,也支配着竞争中价格的运动。所以恩格斯说:“全部商品生产,以及价值规律不同各方面所借以发生作用的各种复杂关系,尤其是劳动唯一得以形成价值的条件,都要由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这一点出发来展开。”④
③ 同上,第203页。
④ 同上,第1175页。
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价值规律的定义是有不同了解的。下列定义,指明了商品价值由劳动时间决定,但附加了一个条件:价值规律是在交换过程中显现出来的。由此,自然可以推论,在交换过程以外,就无所谓价值规律的作用:
“价值规律是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这一规律,商品的交换,同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里是相适应的。” ①
①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82页。
这个定义所代表的,实质上是等价交换的规律而不是价值规律。采用这个定义,价值规律在生产领域与分配领域中的作用就将无法阐明。譬如说,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同是资本家以等价换进来的,这是符合“等价交换”规律的。可是资本家购买进来的劳动力不是在交换过程中而是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产生完全服从于价值规律,即“产品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消耗所决定”的规定。如果认为价值规律就是等价交换的规律,那么,剩余价值规律就是无法解释的了。
社会主义是实行经济核算的计划经济。要研究社会主义社会内价值规律的作用时,如果局限在交换范围内,那就是在研究供求关系对价格变动的影响②,而不是研究价值规律的作用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价值规律的作用既及于生产分配交换的全部过程,社会主义生产是价值生产,价值规律的作用也不能不影响及于经济生活的全部过程。因此,在以下的研究中,不采取那种把价值规律局限于交换过程的定义,而是按照马克思的定义,来理解价值规律的意义的。
② 参阅希拉里·明兹在波兰统一工人党八中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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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经济就其经济核算的一面而言,价值规律是明显的起作用的。因此,问题首先在于:就社会主义是计划经济这一点来说,价位规律起着什么作用?
如果按照马克思的价值规律定义,那么,价值规律制约着经济计划,因此,社会主义必须自觉的运用价值规律,经济核算是运用价值规律的基本方式之一。
纵令社会主义经济只是计划经济,下述情况仍然是客观存在着的:
一、各项产品价值,被生产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因此,个别产品的劳动消耗,如高于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会有一部分劳动量是可能节省的;而要增加物资生产,就必须相应的增加劳动量,或提高劳动生产力。
二、全部国民收入,除劳动者当年新加到生产资料中的价值而外,没有别的来源①。因此任何一个细小的、无益的生产中的劳动虚耗,都不免要减低国民收入的量。
① 因为劳动生产力提高,将使同量产品的价值减低,因此完全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形:社会生产的价值并不增加,物资量增加。但近代各国经济史表明,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往往不表现为价格的跌落,统计上则用不变价格表示物资生产的增加比例。
这就证明了,价值规律在客观上是制约着经济计划的。
社会主义的经济计划既被制约于价值规律,那么,要使一个计划成为正确的计划,就必须按照下述原则调节全部社会生产:
一、计算社会各类必需产品的量,各类产品数量间的正确比例,各类产品现有劳动生产力水平及生产中所需要的劳动量,分配社会劳动于各生产部类之间;
二、努力提高各类产品的劳动生产力。当使用效果相同或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劳动生产力发生程度不等或相反的变化时,减少或停止那些不经济的产品的生产,提高那些便宜的产品的生产;
三、必须根据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情况(价值决定)来调节必需参加的劳动量,及劳动者每日每周的劳动时间。或者也可以说,必须根据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情况(价值决定)来调节社会的消费水平。
四、为了达到正确的根据产品需要及其劳动生产力变化的程度来正确的调节生产,统计、记录、核算是十分重要的。①
① 这里是说的统计、记录、核算,没有涉及经济核算制度。作者认为,经济核算制度虽然也是统计记录核算。但以每个生产企业具有独立资金、独立计算盈亏,因而会发生价值、价格、成本、利润这些范畴为其基本条件。因此,这与单纯的统汁、记录、核算有别。
这也就是马克思下述论证的意思: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废止以后,但社会化的生产维持下去,价值决定就仍然在这个意义上有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不同各类生产间的分配,最后和这各种事项有关的簿记,会比以前任何时候变得重要。”②
②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116页。
人们总怀疑,为什么马克思再三指明社会主义的产品将不再转化为价值,却又指明价值决定(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社会仍将起作用。这其实是不奇怪的。马克思完全可能没有预见到社会主义实行经济核算的必要,但使他得以对资本主义经济作出如此深刻的科学的分析的理论力量,不能不使他达到这样的结论:虽然资本主义是“在价值上面建立它的生产方式”的③,社会主义只要是“社会化的生产”④,价值规律仍然有它的作用,运用它为劳动人民造福是必要的。
③ 同上,第1115页。
④ 同上,第1ll6页。
3
社会主义经济所以必须实行经济核算,从理论上和历史经验上说,都只是因为价值规律制约着经济计划,经济计划必须运用价值规律,如果不是由经济核算制来补充经济计划,计划经济运用价值规律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之故。
本文第四节曾分析了经济核算制与计划经济的关系。从那里,我们看出,经济核算制在两个方面帮助计划经济运用价值规律:
(一)经济核算制提供的,关于成本、价格、利润等资料,经济计划据以调节生产,使社会生产的经济效果是最大的;同时也帮助经济计划规定正确的国民收入分配方案,规定各生产企业与生产部类间产品转移的合理价格。
(二)经济计划规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个限度因各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在此限度内,任令经济核算制发挥对生产、分配及产品转移的自动调节作用。所谓“自动”,就是不必事事规定在经济计划内,事事由经济领导机关决定,而是由生产企业之间,或生产企业与劳动者、消费者之间,经过价格结构,与工资率以外的劳动报酬补充规定,自动进行产品的转移或劳动报酬的分配。
以上两种作用,都是价值规律的作用。不过在前一种作用中,计划经济借经济核算之助提供资料,使计划本身得以正确运用价值规律。这是价值规律通过计划起作用。后一种是价值规律在经济计划规定限度之内,而又是在计划本身之外,调节生产与流通。而只要经济核算制度不发展到否定计划的程度,以上两种作用,不妨归总起来,都称为价值规律通过经济计划调节全部经济生活。资本主义则是任令价值规律作为自发的规律,通过竞争,自发的调节全部生产。这就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基本区别所在。
4
无论价值规律通过经济计划,或经过经济核算制度调节社会生产,它总是通过价格结构的。因此,分析一下社会主义社会中,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也是必要的。
既然价值规律调节着社会生产,价值规律就应支配价格运动。因为价格是联系生产与消费的纽带,价格比例愈附合于价值比例①,社会经济的发展愈是正常。可是为了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有时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经济是计划经济这个特点,又使价值与价格的差离成为可能。我们现在不想研究各种价格政策是否正确,我们所要研究的是价值与价格的差离如何形成,价值规律对这种差离的关系如何。
① 这里所指的价值,都是指商品的社会价值。因此,只相互可以代替使用的产品,都合起来计算它的社会价值。又个别产品劳动生产力突出的高于社会一般劳动生产力水准的,已将其应迅速收回的投资数,计算在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内。
如果把价值规律对价格形成的作用放在一边,价格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首先是生产与消费之间联系的纽带。消费,如果是指生产的消费,与劳动者报酬的大小,存在着间接的关系;如果是生活的消费,产品价格就直接决定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水平。生产资料的价格,在出售者决定它的收入,在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决定它的产品成本。因此,假定不考虑其他一切因素,价格涨跌,调节生产,调节消费,调节生产与消费间的关系。
经济计划所规定的价格,就其与生产者的关系而论,如要使它脱离其价值,首先必须使生产这个产品的生产企业,其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不发生关系。因此,凡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生产企业,生产方面的反应必极为敏锐,它将立即转而生产别种价格比较有利的产品②。如为自然条件所限,不可能转而生产别的产品时,较长期间内一定会发生生产下降,劳动力外流现象。要恢复这类产品的生产,非使计划价格符合产品价值不可。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如它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报酬完全不发生关系,这种反应就会比较迟钝,短期间内甚至会看不出来,但它无论如何还是要受“价格总和一定等于价值总和”这条规律(它是价值规律的一部分)的约束。因此,个别产品价格低于价值,必为别一部分产品价格高于价值所抵消,这就使全部产品中,价格不符于价值的产品,比例增大,因而就会对这些产品的购买方面,即消费方面发生影响。
② 这里不考虑行政力量所起的作用。行政力量的作用也是不能持久的。
产品价格不符于价值,将使消费者在购买时竞相选择价低的产品,形成供销脱节。计划经济的力量可以减低这种趋势,办法就是实行物资分配制度,限制经济核算制所会自动产生的那种对产品产销间的自动调节。但是这种物资分配所能发生的作用,限于生产的消费,对生活的消费不能发生很大的作用。在生产的消费之中,物资分配制度的作用又以购买者(生产的消费者)的价格、成本、利润与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联系者为限。因此生产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分配制度以抵消价格脱离价值的后果,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行得通的,在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又往往是行不通的。
以上所说,是指各类产品价格比例不符价值比例而言。这种情况,与物资供应及购买力间的脱节属于不同范畴。如果购买力一般高于物资供应量,那是物资价格普遍低于理论上的价格,供应紧张的现象,趋向于逼迫价格普遍上涨。虽然这是不同的范畴,物价趋向于普遍上涨这件事,往往导使价格比例不符于价值比例。因为价格普遍上涨时,国家总力图使主要物资价格不过分提高。作为历史因素的积累,它常常使价值价格之间的差离扩大、加深。
不能忘掉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社会主义经济既被制约于价值规律,那么,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价格就会平衡供需,刺激生产(参见第五节)。使价值与价格差离达到违反价值规律的程度,不免加深供销脱节,阻碍生产发展。因此,不论计划规定价格也好,任令经济核算制度自动调节价格也好,使价值规律支配价格的运动是必要的。自然,如果任令经济核算制自动调节价格的作用加强,各个生产企业的局部利害在价格形成中的作用也会加强。经济计划从全局的、长久的利害权衡出发加以调节是必要的,可是这又以一个雄厚的全国性的物资储备与财政储备为前提。
5
关于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调节流通问题,必须在上面所考察过的、经济生活内部的规律的基础之上,才能获得正确的解答。
基本的前提是价值规律对于经济计划的制约性,价格是生产与消费间联系的纽带也不能忽略。如果承认这两点,自然的结论就是:价值规律既调节生产,也调节流通。既调节消费资料的生产与流通,也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及其转移过程。
说价值规律调节消费品的流通而不调节它的生产,首先就被一件明显的事实所否定了,那就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由于它的产品价格与劳动者的报酬紧密相联,因此,经济计划企图主观的规定它的产量,不使价格影响它的生产,事实证明这是与客观实际相背离的。即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使消费品的价格只调节流通而不调节生产,只要这些企业的价格与本企业劳动者的报酬不发生紧密的联系,是可以做得通的。但这只是从这些企业的生产上说。从全部国民经济生活上说,不让价值规律既调节流通,又调节生产,结果必将割裂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联系,因而将发生有害的给果,也已经为大家所公认了。
在生产资料方面,因为(一)它的产销双方主要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因此它的生产者与消费者双方,价格、成本与劳动者报酬都可以高度的脱离关系;(二)因为它在全社会总的生产过程中不过是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供生活上消费之用,因而不尖锐表现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必然联系。于是表面上看来,它既不通过流通过程(所谓所有权的转移过程),它的价格与价值之间无论有何种差离,产品的生产与分配还是可以按计划进行。因而就有许多人再三指出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是不受价值规律影响的。
我们先不就理论上研究这种判断是否站得住脚,让我们来考虑我国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如下两件事的意义:(一)凡是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它的生产与流通是不受价值规律调节的么?为什么国家花了这样大的劲,供应农村的双轮双铧犁大量退销?(二)为什么许多国营工厂堆积了大量的机械工具没有投入生产?那些生产工具不是按计划生产,按计划分配的么?认真严肃的考虑这两件事,我们将不仅在政策上获得有益的结论,也将在理论上获得有益的结论。
农村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有些为农业所欢迎,有些不为农业所欢迎,其关键不在什么两种所有制的不同,而在按目前我国农业的具体条件,何种生产资料能够以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的提高它的劳动生产力。国家规定农业所需生产资料的生产计划,不能不首先考虑这个问题。如果生产计划是符合这个要求的,产品将不会销不出去,而且还将供不应求。生产这些产品的价值不仅不会实现不了,而且因为供不应求,销售价格有时还不能不受高昂的进口价格的影响,使国家投入生产这些产品工厂的投资迅速收回来。化学肥料就是一个例子。我们称这种现象为价值规律调节着农业所需的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是不会有什么错误的。
反之,假设我国农业全部是国营农场,这些国营农场的投资是国家提供的,盈亏是国家包下来的,农场工人的工资是国家保证的,那么,双轮双铧犁全部由国家分配给农场,无论农场对这些双轮双铧犁的利用率如何,反正不会发生大量退销现象。我国农业的情形当然不是如此,可是工业中积压大量设备,不能不承认其原因正是如此。这种现象是不好的。避免这种现象的办法不外是:(一)国家对各个工业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严格核计它的经济效果;(二)在企业经济核算制度中补充一些规定,使企业对它所需投资担负一定程度的经济责任。如果设想全部生产资料的生产,都严格根据:(一)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或其价格;(二)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在应用它们以后,劳动生产力提高的程度,或其产品成本降低的程度;(三)应用这些生产资料的企业所需追加投资收回的速度,这三者的计较来决定,情况就会大为改善。而这种计较与决定,如果称之为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使价值规律调节生产资料的生产,看来也是没有什么错误的。
所以,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不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那又是从事物的外观,而不是从事物的内部关系作深刻分析所得到的结论。在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之间,生产资料的生产与分配,确实可以不受价格与成本高低的影响,但这只是事物的外观。事物的内部关系是:生产资料生产所耗费的劳动量,应用它来生产所能提高劳动生产力的程度,与应用它来生产所需的追加投资三者,永远将支配全社会生产增长的速度,支配消费资料的丰饶的程度。无论我们实际应用的制度,生产资料的价格与成本高低,可以完全不影响它们本身的生产与分配,它们的生产与分配可以完全由计划决定,可是价值规律总制约着经济计划。经济计划要成为一个正确的计划,又非自觉运用价值规律不可。
从理论上说,认为价值规律调节那些价格涨跌会实际上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而不调节价格涨跌不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产品生产,那是已经肯定了下述的前提了:(一)整个国民经济计划是不受价值规律约束的;(二)价值规律的作用限于价格涨跌影响其生产与流通的那些产品;(三)只要经济计划做到,使某种产品的价格涨跌不影响其流通与生产,经济计划就缩小了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四)因此价值规律作用的范围就完全是被经济政策所规定的。我对这个理论是怀疑的。
有些经济学者,正是根据这些前提,作出下列的结论:实行经济计划的结果,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了;正因为价值规律的作用受到限制,所以我们反而应该主动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这个理论更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不可能投想,人们会追随一个逐渐失效了的规律,要去“自觉”运用它。人们要主动的自觉的运用一个客观规律,首先必须这个规律是客观上制约着某种事物或其关系的。
顾准《顾准文集》
七、货币

前面我们曾多处涉及货币,因此在本文之末,有必要简单的讨论一下社会主义的货币间题。
在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货币起着下面各种作用:
一、货币是社会分配消费品于劳动者的一种权利凭证;
二、在实行生产的社会分工条件下,货币是各个生产企业间转移其产品与劳务的流通手段;
三、货币是共同的价值尺度,用作经济核算的工具;
四、货币是实行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工具,除支付货币工资而外,它还用于缴税、上缴利润、预算拨款等等;
五、由于延期消费与提前消费,由于经济核算,社会主义经济会产生一个信贷体系,货币是这个信贷体系的杠杆。
货币起着以上各种作用时,它的职能也是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蓄手段等等。那么,货币是否也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面那样,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呢?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货币的周转过程。
仅仅作为流通手段,货币本身不必是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它只起着筹码的作用;问题是流通过程中货币会滞留在各个环节上,货币也会作为贮藏手段起作用。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私有制与资本主义制度的货币,必须是本身其有价值的货币商品。社会主义制度下,流通过程中滞留在各个环节上的货币,与作为贮藏手段的货币是国家银行发行的。国家银行发行货币,同时就存在着社会的物资储备。保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的价值的,就是这个物资储备。设想整个社会是一个大生产企业,流通中的货币,无非就是发给劳动者的消费权利凭证,而未凭证兑取消费品的部分。
社会主义的国家银行也有黄金贮藏,作为对外支付之用,那么,货币不还是与黄金联系着,因而纸币不过是黄金的代表吗?这是不对的。黄金依然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世界货币,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世界间的国际贸易,会利用黄金支付贸易差额,这是事实。可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贸易的国家专营,黄金的国际输送,只是商品的国际输送的一种。社会主义国家没有自由的外汇市场,没有长期或短期资金的国际移动,就是这一论断的证明。
所以,社会主义的货币首先是一种公共的价值尺度,货币具有价值,是因为它的发行流通过程,是与产品的生产分配过程相始终的① 。
① 社会主义国家的货币物价史证明它的币值并不是一直稳定的;这与具体的货币政策有关,也与特殊情况下的财政政策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政策有关,这里不能详细讨论。
在并存着两种所有制时,只要假定两种所有制之间的关系是正常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不致窖藏贵金属,越过国家对外贸易系统直接出售产品以获取外汇等等,那么,上面的分析还是适用的。我们前面已经指出,两种所有制间的交换,与私有制下两个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有本质的区别,因而根本不必借助于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媒介这种交换。

货币,作为公共的价值尺度,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它自己的特征。
社会主义货币的价值,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它不可能固定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上。因为劳动生产力经常在变化,一定量劳动时间所生产的有用物资的量,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如果作为价值尺度的货币,与一定量的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之间的比例固定起来,就会使定量货币对定量有用物资的“购买力”之间的比例,成为经常变动的,不固定的。这样,以定量货币为单位的工资率的变化,不能反映劳动者物质生活提高的程度。以货币单位计算的社会总生产额及国民收入额,不能反映全社会物质生产增长的程度。所以,所谓稳定物价政策,除了不使货币发行量超过流通所必要的量,以致物价上涨而外,也有这样的意义:使货币代表各种有用物资量的综合比例,并把这个综合比例相对的固定起来。
前面曾经说过,为了使劳动者所得报酬,与劳动生产力增长程度相适应,可以提高工资率,也可以减低物价。提高工资率,就是使货币购买力停留在原有水准,货币就可以维待它的“不变价格”。减低物价则使货币的购买力提高,货币就不再维持在其不变价格水准上了。同时,不同生产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速度有差别,为使价格不断与价值一致,经常按照变动着的各类物资间的价值比例,调节其价格比例也是必要的。调节的结果,未必能变动个别种类的物资价格而不变更货币的不变价格。所以,作为公共价值尺度单位的货币,不仅不能直接以劳动生产力变动不居的劳动时间为单位,也未必能使之保持在代表一定量有用物资的综合比例的那种不变价格之上。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的货币直接代表一定量的劳动时间,但作为劳动时间的尺度单位,仍然只是相对的,不充分的。

下面的说法是很难理解的:
“苏联货币的稳定性不仅由黄金储备来保证,首先是由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按固定计划价格投入商品流转中的大量商品来保证的。”①
① 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438页。
我们知道,当货币是由一种货币商品作为一般等价物而起价值尺度作用时,货币商品本身价值(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将反映为全部商品的价格的变化。因此不可能由按固定计划价格的商品来保证货币的稳定性。如果这是可能的,那就必须随着这个定量物资综合价值比例对金价比例的变化,调整货币含金量,或者不规定货币含金量而随时调整对外汇兑的汇率。但同书指明,1950年苏联规定卢布含金量以后,没有因降低物价而调整卢布含金量。金,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商品,在全部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如何,未曾进一步阐明。
或者认为,以含金量、汇率等标准来研究货币,是以资本主义的货币范畴套到社会主义货币上来了。问题的焦点正在这里。说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只有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才能担当起来,这本来就是商品生产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才有的事。当作价值尺度的货币,既代表“固定计划价格”,又代表一定量金(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把互相排斥的两件事合成一个概念,确实令人难于理解。严肃的实事求是的研究我们的经济生活,建立一个正确的货币理论,看来也是必要的。
【附注】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关于产品如何成为商品的原因,及商品流通的结果,至少有下列三个不同的论点:
一、产品成为商品,是因为两种所有制并存。这种商品生产和它的货币经济不能发展为资本主义,而且注定了要为发展和巩固社会主义的事业服务(参阅该书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二、“在出现了有权支配全国一切消费品的一个无所不包的生产部门,来代替两种基本生产部门即国营部门和集体农庄部门之后,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就会作为国民经济的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同上,第14页。)
“恩格斯在他的《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主张的在商品流通条件下活动的‘经济公社’时,确凿证明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使杜林的听谓‘经济公社’去复活资本主义。”(同上,第85页。)
三、“商品是这样的一种产品,它可以出售给任何买主,而且在商品出告之后,商品所有者便失去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商品的所有者,他可以把商品转售、抵押,或让它腐烂。”(同上,第46页。)
稍稍研究一下上面三个不同论点,我们可以发现其中有下列两个逻辑上的矛盾:
一、既然经过买卖过程转移其所有权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也是商品;但是,如果在两种所有制的生产企业间交换的产品才是商品,那么,国营企业生产的,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产品,并非两种所有制企业间交换的产品,就不是商品;但是它又确实经过“买卖”过程转移了所有权,所以又应该是商品,而这是互相矛盾的;
二,当社会不再存在雇佣劳动时,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或者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或者必将去复活资本主义,两者必居其一。不能说,他不会去复活资本主义,又必将去复活资本主义。不能把两个互相排斥的论断,同时并存于同一件事情的因果关系的推论中。
上面所说的,当然仅仅是逻辑上的矛盾。我们还必须研究,隐藏在这个逻辑矛盾背后的还有些什么实质上的问题。
我们知道,斯大林在同书中提出了有名的、经过产品交换制的实行,使两种所有制并存,转变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论点。斯大林在论证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的前途时,指出商品流通及货币经济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而当他企图证明必须实行产品交换制以达到单一的全民所有制时,又强调商品流通的存在,将引导到资本主义的复活。两个论点,分开来都可以说得过去,合起来就互相矛盾。
实行产品交换制,是不是会使两种所有制并存的局面转变为一种所有制?对于这个问题可以有不同的答案,这里不准备详细研究。我们倒是要问,即使实行产品交换制,集体农庄换来的工业品,怎样分配给庄员?还是利用以劳动日为单位的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还是以一定额的货币资金(银行如不供给这些资金,不妨假定集休农庄可以自己发行某种筹码),周转于集体农庄与庄员之间,作为庄员的劳动报酬,而庄员则凭以向集体农庄专设的商店,自由选购各类工业品?这个问题看来是琐屑的,我认为有很大意义。因为斯大林在同一著作中并未说明国营企业职工的劳动报酬在单一全民所有制下,是否将废除货币工资形式。假定国营企业职工继续应用货币工资,因而有自由选择消费对象的方便,那么,有什么保证,使集体农庄庄员不要求用货币来支付劳动日报酬?彻底的办法,只有在国营企业职工与集体农庄庄员两者之间,全部废除以货币支付劳动报酬的办法,代之以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
也只有实行这样彻底的办法,才真有把握的,使社会应用产品交换制,将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转变为单一全民所有制时,商品流通及其货币经济,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必要的因素而消失了。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没有得出这样确切的论断,却留下了无法解释的逻辑矛盾。我们没有理由推断,隐藏在他的两个相互矛盾的相关论点背后的真正意见,就是要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但鉴于苏联历史上曾经实行过这种劳动券,又想到斯大林在这样重要的问题上,不应该留下这样的逻辑矛盾;又想到如果他的本意是要普遍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过早提出这个意见,易于造成社会经济生活上的震动,那么推断他的本意是要普遍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可能是他留下这个逻辑矛盾的原因,也许也不是没有几分理由的。
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产品交换,是商品生产的原因;消灭商品生产的办法,就是实行产品交换制,这是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中的基本论点。贯彻全书各篇的这个论断,与所有权转移是使产品成为商品这个论点固然是矛盾的,但我们如注意到,可能斯大林的根本想法是要在国营企业职工中也实行领物凭证式的劳动券,那么,他也许把国营企业职工用货币工资这件事,看做是暂时的过渡的现象,而且这又是对农村的交换应用货币,存在着商品流通这个事实所造成的结果。一旦产品交换制实行,对农村的交换不用货币了,国营企业职工工资废除货币形式将是自然而必然的结果。如果我们的推测不是完全没有理由,那么完全可能是,斯大林不把国营企业职工购买消费品,比拟于私的商品生产者通过买卖过程转移其产品所有权,视为属于同一性质。这从斯大林解释商品所有权时,对购买商品的买主可以“转售、低押或让它腐烂”这样的语句,也可获得若干启示。这样的语句可以用来讽刺私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对职工购买消费品而用如此讽示语气,不是斯大林所会作的。如果这样去理解时,斯大林的关于产品之成为商品的原因是所有权的转移这个论点,与其他论点间,也可以认为并不存在什么实质上的矛盾。
如果上面的理解还有些理由的话,或者我们可以认为,斯大林关于产品何以成为商品的几个论点之间,没有什么不可调和的矛盾。可是他的关于产品何以成为商品,与何种产品是商品的论断之间,确实存在着难于解释的逻辑矛盾。
斯大林在同书中说:
“这种商品生产基本上是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的商品有关的。它的活动范围只限于个人消费品。”(参阅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5页)。
“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规律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同上,第17页。)
大家知道,如果“与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的商品有关的”产品是商品,那么,一部分消费品是商品,一部分生产资料也是商品。(不算拖拉机,那是农机站的财产。可是肥料农药总也是生产资料,这是集体农庄向国家购买的。)不是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出售给国营企业职工的消费品与两种所有制之间的交换无关),也不是全部生产资料都不是商品。说商品生产的原因是两种所有制并存,问时又断定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前提与结论之间缺乏逻辑的必然联系。
为什么斯大林把全部消费品列为商品呢?也许日常经济生活这件事表现得太明显了,斯大林不能不承认这件事。可是斯大林本人,并未为这个结论作出充分与必要的解释。
斯大林本人未作解释,阐述斯大林论点的人不能不帮助他作出解释。我们所见到的解释方法有两种。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一版,是严格根据两种所有制并存的论点,用类推解释法,推论全部消费品是商品,全部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参阅第23页注③)。这个类推解释法,在逻辑上有无可克服的困难。单从逻辑联系来说,用所有权转移这个论点,来解释全部消费品是商品,自然较为合适;虽然这是法律关系的解释,不是经济关系的解释,而且这样解释,也难免把职工购买消费品,与私人商品生产者购买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量齐观。骆耕漠同志走的就是这条路。
骆耕漠同志正确的指出,只要按劳计酬原则与经济核算制度继续存在下去,“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就不能废除,这是我所全部同意的(见本文第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的论述)。骆耕漠同志正确感觉到了实际生活的力量, 要求商品生产与货币经济存在下去。但他要为这个实际生活的要求,找经典著作的根据,结果他找到了所有权转移这个论点。这个论点是马克思所排斥的,据我看,也是斯大林所排斥的。因为斯大林虽偶然提到这一点,他的原意恐怕未必是坚持了什么法律观点(斯大林会坚持资产阶级法制中的所有权观念,从他一生的革命与理论活动来说是无法理解的事。),而是指明社会主义下面生产资料从甲企业到乙企业的转移,与私人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有本质上的区别。同时,斯大林又如此坚决指明了:“商品流通的存在,必然要去复活资本主义。”(参阅《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5页。)如果企图阐述斯大林的观点,而采取的解释方法又是斯大林本人所排斥的,那就是一件不幸的事了。
附带说及下面两件事:
(一)我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反对杜林的经济公社的幻想,不是确凿证明商品流通将引导到复活资本主义,而是确凿证明那种“劳动力应与其全部生产品相交换”的幻想,必然将引导到复活资本主义。这点已在本文第四节(四)中加以讨论。
(二)斯大林所提出的用产品交换制来实现两种所有制并存局面向单一的全民所有制转变,苏共第二十次代表大会至少是无限期推迟其实行了。第二十次代表大会前后,苏联对集体农庄的下列经济措施,扩大了“货币经济”在集体农庄内的作用:(甲)提高若干种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乙)增大国家收购农产品的预付款,使集体农庄有可能利用它来按月预支劳动日报酬中的货币部分;(丙)加强集体农庄的经济核算,趋势是使货币标准成为集体农庄核算产品成本、利润与农庄内部生产、分配、积累的唯一标准,以代替过去曾经存在过的货币、实物、劳动日三个标准混合使用的情况。斯大林关于商品生产与价值规律的理论,如此紧密的与产品交换制的理论相联系着,而在苏联本国范围内,实际生活的发展却向相反方向进行。这一现象,确实值得人们深思。
顾准《顾准文集》
附:关于顾准的一件重要史实
5月14日,读了《笔会》一篇《迟到的理解》文章后,引起我想到50年代有关顾准同志一件重要的史实。
一、不久前我读了顾准同志的《从理想主义到经验主义》一书,在王元化同志的序言中说到:“当看了顾准兄弟写的回忆文章后,我才知道孙冶方于50年代提出价值规律是受了顾准的启发”。日前遇见孙尚清同志,我向他问及此事。尚清说:在《经济研究》上发表冶方文章时,在后记中提及此事,我当即托尚清将原来写的后记找出送我一阅。尚清很负责,很快就复印出送给我。1956年6期《经济研究》发表的冶方所写《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一文后记中写了四段话,其中第二段是这样写的:“还在今年初夏,吴绛枫(即顾准)同志就提出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的作用问题,来同我研究,并且就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的那一段关于价值决定的引证指给我看。”
二、日前遇见吴敬琏同志又问及此事。敬琏告我:在冶方逝世前,他和张卓元同志二人去看望时,冶方当面叮嘱二人,以后整理文集时,一定要把这一后记附上,不能遗漏。
这一史实,说明两个问题:一是顾准曾向冶方提出过他的看法,这在50年代能提出这样重要的看法是很难得的;二是冶方对后来印文集时未附上这一后记感到有欠缺,在临终前当面叮嘱他的两位学生,尔后再整理出版文集时一定要补印上这一后记。冶方的严肃科学态度,在这样一件事上,也反映出他的高尚风格,是令人敬佩的。
张劲夫
顾准《顾准文集》
希腊城邦制度——读希腊史笔记 出版说明
当你读完《希腊城邦制度》以后,将会对作者及其研究成果感到敬佩。顾准同志并非史学家,但在历史研究中却取得为人称道的成就。他生前带病写作,以图书馆为家,探索人类社会历史演变的轨迹。在看来已有定论的学术领域,他另辟蹊径,对古代希腊和古代中国作了比较研究,提出了引起史学界重视的见解。
希腊城邦制度的研究,是顾准同志世界史研究总计划中的一部分。本书手稿为读书笔记形式,分六章。作者原拟写就后再修订,但不幸未及完稿,便与世长辞。遗稿由他的知己吴敬琏同志保存,后由其弟陈敏之同志整理重抄。在出版过程中,编辑又依据手稿对照整理稿作了校订,将稿中的旁注、另页,也酌情编入正文或注释中;对稿中大量的外文人名、地名、专用名词和中文引文,尽我们所能进行了校核,无以查对的则保留了原文,以便读者研考。在编辑中,承蒙中国人民大学历史系世界古代史教研室的同志们大力赞助,在此特致谢意。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注:《希腊城邦制度》1982年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顾准《顾准文集》
代序 多中心的希腊史
一位历史家在评论希罗多德的《历史》一书的时候说:
“希腊文明的游牧形态,希腊生活的多中心,希腊殖民地之分布于东西南北,从法西斯(Phasis,今苏联高加索巴统附近)到赫拉克里斯石柱(今直布罗陀海峡),从敖德萨(Odessa)到塞勒尼(Cyrene,今利比亚班加西附近),每一个独立的城邦的自给自足,这些希腊主义的强点同时又是它的弱点,使得文人们一直对希腊史感到绝望。就历史记载而言,文化上落后于希腊的古代文明——埃及和亚洲诸大王国,比之希腊世界那些小小共和国要幸运得多。代代相承的国王,统治着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的领土,为国家档案提供几乎是老一套的编年史;……又,王朝国家的疆城无论如何广阔,汉谟拉比(巴比伦王)或拉姆塞斯(埃及法老)的诏旨总是驰传于全国的:一个帝国为历史提供了描述和记忆的地理范围。但是,从亚该亚人的来到直到薛西斯(Xerxes,波斯大帝居鲁士之子)的进犯(希波战争)为止,在希腊历史和希腊文明领域内,并不存在什么能够有权要求管辖全希腊的,或甚至某个地区的最高政治权力。某种性质的团结是存在的,一种精神上的并且是愈来愈紧密的团结:宗教、语言、制度、风尚、观念、情绪,全都趋向于这种团结。不,还不止这些,围绕某个提佛(Thebes,旧译忒拜)某个雅典,和伯罗奔尼撒诸中心的周围,或在伊奥利亚(Ionia,今土耳其小亚细亚西海岸中部),在大希腊(今意大利半岛南部),在利比亚,甚至在黑海(Pontus)或者直到远西(以马萨利亚Masselia即今法国马赛为中心的一群城市),有结成集团的,有合并的,有近邻同盟,有统一运动;但是你仍然不能通过推理从树木看到森林……”(梅根:《希罗多德和修昔底德》,第Ⅴ卷第19章,Herodotus and Thucydides:by R.W.Macan ch.19,vol.Ⅴ,c.a.b,)
这位历史家说的是迈锡尼时代后期到希波战争以前约七百年间的希腊。那么希波战争以后怎样呢?是的,领导希腊人抵抗波斯进犯的是雅典和斯巴达,古典时代的希腊史基本上是以希腊本土的这两个强大国家为中心的历史,然而,一方面,这两个国家甚至谁也没有完全掌握过希腊本土及其密迩诸岛屿诸城邦的最高政治主权;另一方面,还有许多“边远”的即黑海、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利比亚、远西希腊诸城邦,根本从未处于这两个中心国家支配之下,各自独立发展,虽然它们本身也不同程度地集团化了。甚至亚历山大征服以后,希腊化王国也还有好几个。希腊史,从头到尾是多中心的。
这种历史上少见,在我们中国人看来更觉难于理解的现象,首先可以用希腊的城邦制度来加以解释。
所谓城邦,就是一个城市连同其周围不大的一片乡村区域就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这些独立的主权国家疆域是很小的:
“除斯巴达(Sparta)而外,阿提卡(雅典)是全希腊仅有的,领土相当广阔,却一直处在一个单一意志指导之下的国家,和阿提卡的1000平方哩(相当于中国纵横百里的一个大县——本书作者)的领土相比,任何其他希腊城邦的领土是很小的,彼奥提亚诸城邦,除提佛而外,领土面积平均为70平方哩(纵横25华里——本书作者),西息温(Sicyon)140,夫利阿斯(Phli-us)70,科林斯(Corinth) 350,优卑亚八城平均180,甚至只有一个城邦的海岛基俄斯(Chios)只略多于300,而此岛还是最大的。
塞维阿·赛尔彼喜阿斯(Servius Sulpicius,公元前一世纪的罗马将军)写信给西塞罗说:‘当我从亚洲回来,从埃吉纳岛(Aegina)航行到麦加拉(Megara)去的时候,我开始观察我周围的地方。在我后面,我可以见到埃吉纳岛,前面看到麦加拉,右面庇里犹斯(pireaus,雅典的海港),左面科林斯。’”(阿德科克:《希腊城邦的兴起》,第Ⅳ卷第26章,The Growth of Greek City-states,by Adcock,cb.26,vol.Ⅳ,c.a.h.)
在古希腊史上留下了那么多史迹,并传下了那么多学术文化遗产的就是这些小城邦。这些小小的城邦不仅是独立的主权国家,而且直到亚历山大事实上把它们降为一个大帝国中的自治城市以前,它们各自顽强地坚持了它们的独立,那些握有霸权的“大国”,企图控制它们,往往也确实控制了它们,然而很少有吞并掉它们的。即使某个城邦被它的强大邻邦所真正毁灭了,不久,战胜了这个邻邦的另一个霸权城邦也会来“兴灭国,继绝世”,召集流亡在外的公民把它恢复起来。
“这些城邦显得具有某种个性,这种个性愈是高度发展,愈是强烈地被意识到,就愈不愿意哪怕是部分地牺牲它。……每个城邦向它的邻邦要求它的自由和自治,要求有权按照它自己的意愿处理它自己的事务。……城邦虽然不容忍它境界以内主权的分割,对它邻邦的独立却是容忍的。防卫的意志超过了攻击的意志。事实上,领土的扩张亦即东方诸帝国内占支配地位的帝国主义,在希腊诸城邦却出寄地微弱。希腊人缺乏疆域广阔的政治重要性的那种感觉。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国家的和宗教的社会一致性,他们愈是不愿意扩张,因为扩张意味着他们密切的共风生活松懈下来了。他们打算要统治邻邦,却不打算吞并邻邦,更不愿意在一个较大的联盟内放弃他们的独立。”(同上)
城邦制度既是希腊的传统,也是希腊政治思想的不可违背的潮流,是希腊政治学的既存前提,离开了城邦制度就没有政治学。柏拉图(Plato)的《理想国》,无论他的“理想”内容如何,他所理想的国家是一个城市国家,即城邦。亚里士多德(Aristotle)的《政治学》把城邦规定为“至高而广涵的社会团体”,他的政治学,不折不扣是城邦政治学,离了城邦就没有什么政治学可言,东方式的专制主义大王国,在他看来是一种“野蛮人”的制度,是摒除在他探讨范围之外的。
查考一下希腊语中关于城市、城邦、政治、政治学等名词的变化,也是很有趣味的。吴寿彭在《政治学》译注中说:(以下,希腊文词汇都用拉丁字母写出)
“‘波里斯’( Polis)这字在荷马史诗中都指堡垒(城堡)或卫城,同乡郊( Demos)相对。雅典的山巅卫城‘阿克罗波里斯’( Acropolis),雅典人常常简称为‘波里斯’。堡垒周围的市区称为‘阿斯托’(Asty)。后世把卫城、市区、乡郊统称为一个‘波里斯’,综合土地、人民及其政治生活而赋有了‘邦’或‘国’的意义。
……由‘波里斯’衍生出几个重要名同:(一)Polites(波里德斯),为属于城邦的人,即‘公民’。(二)Politeia (波里德亚):(甲)公民和城邦间的关系;(乙)由这种关系形成全邦的‘政治生活’;(丙)把这种关系和生活厘定为全邦的政治制度,即‘宪法’;(丁)有时就径指该邦的‘政府’。(三)Polite-oma(波里德俄马):(甲)公民团体;(乙)较狭隘的公务团体;(丙)有时就和波里德亚相同,或为政体或为政府。
从‘波里斯’孽生的词类还有形容词Politikos,作为名词……指‘治理城邦的人’,现在还泛指各种国家的治理者即政治家。Politics,亚氏原指城邦政治的理论和技术,现在也通用为各种团体的政治学。”(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出版〔下同〕第110页译注)
关于希腊城邦的“波里德亚”(Politeia) ,亚里士多德说:
“这里,我还得陈述‘波里德亚’(Politieia)和僭主政体两个类型……
‘波里德亚’的通义就是混合(寡头和平民)这两种政体的制度;但在习用时,大家对混合政体的倾向平民主义者称为‘共和政体’,对混合政体的偏重寡头主义者则不称‘共和政体’而称贵族政体……”(同上书,第198页。)
我认为,希腊人习惯于把非王政的政制,不管是贵族还是共和,称做“波里德亚”(Politeia),这就是“城市国家的政制”的意思。贵族平民(或共和或民主)之分是后来的事,开头的时候无非是贵族制度——过那是合议制,而且,最初说不定还是平民的哩——因为始建一个殖民城邦,人数有限得很……
顾准《顾准文集》
第一章 什么是城邦
城邦制度,是希腊文明一系列历史条件演变的结果。究竟是一些什么历史条件,演变出来这样一种制度,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在探讨这个历史过程以前,有必要先把城邦这个概念弄清楚一下。
城邦的自治
前面已经说过,城邦,是以一个城市为中心的独立主权国家。这里所说的“以一个城市为中心”,显然就排除了领土广阔,包含多个城市的国家。那种国家是“领土国家”,而不是城市国家了。领土国家因为疆域广阔,人民之间不可能有紧密的政治生活,或者换一句涉及到下面将要详加讨论的“政体”问题的话来说,领土国家设法实行主权在民的“直接民主”制度。所以,城邦首先是迥异于“领土国家”的“城市国家。”
城邦是“独立主权国家”,不过这里所说的“独立主权”的意义是相对的,因为按照希腊人的概念,甚至“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只要有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议事会、执政官和法庭,它还是一个城邦。这里需要特别说明一下,我们中国人一说到帝国,总不免要把它等同于我们历史上秦汉以来的郡县制的大帝国。可是希腊人所称的“雅典帝国”、“斯巴达帝国”之类的帝国,其实不过是以雅典和斯巴达为盟主的“联盟”,有点像我国春秋时代齐桓、晋文的“霸业”。盟主向加盟国家征收贡赋,要他们出兵加入盟军,在不同程度上干涉加盟国家的内政等等。不过,第一、盟主没有周“天王”那样神授的最高王权①;第二、至少在形式上和理论上盟主不能委派加盟城邦的执政者,虽然扶植加盟城邦内亲附自己的政派和人物总是少下了的。帝国既非郡县制的帝国,参加在某个帝国内的城邦起码还是一个自治共和国;另一方面,希波战争以后,亚历山大征服以前,一百四五十年间希腊的“帝国”亦即“霸业”,变动实在频繁,“霸权”从雅典手里转移到斯巴达手里,又从斯巴达手里转到提佛手里等等,可是城邦还是这些城邦,灭亡了的是有的,例如米罗斯(Melos),但那是极少数。于是,城邦的意义也就大大超过了一个帝国内的自治共和国,以后亚历山大征服结束了城邦分立的状态,但是,城邦政治的流风余韵,在罗马时代和欧洲中世纪时代,一直流传不衰,还对近代西方历史产生了极其强烈的影响……
① 五霸时代的政治,至尊和至强不是集于一人的。至强的是霸主,至尊的是天子即周天王。“尊王室”是霸主的霸业所必不可少的政治口号。希腊历史上这样的王权是有过的,后面还要说到,不过,至少从公元前11世纪起,就样的全民族的“神授”的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再存在了。
所以,要理解希腊城邦制度,首先不要和我国春秋时代及其以前的小国林立相混淆。春秋以前诸小国,虽然政制各异,各专征伐,然而从有史时代开始,就有一个凌驾他们之上的神授的最高政治权威,在周代,是周“天王”;在殷代,是有时称为“帝”的殷王朝:在夏代,是称为“元后”(相对于称为“群后”的“诸侯”国家)的夏王朝。希腊远古时代有过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亚该亚人的“万民之王”——迈锡尼诸王),然而从多里安人征服以后,这样的最高政治权威就已经不存在了。其次,春秋及春秋以前,诸小国一直处在相互兼并过程中,这种兼并过程,直到秦始皇的大一统的郡县制的大帝国才告结束。在此以前,虽有孔子的“兴灭国,继绝世”的绝望号叫,兼并一直被认为是伟大的王业。希腊有史时代,也有过这样的兼并,斯巴达征服美塞尼亚即其一例,然而兼并受到极其强烈的抵抗,以至例如斯巴达就不得不很早就从兼并转为“同盟”政策(见后第四章)。自此以后,希腊世界内部政治上的集团化,一般都采取“同盟”形态,甚至事实上结束了希腊城邦制度的亚历山大,他之对待希腊本土诸国,表面上也只能采用同盟的方式。
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
我国古代的小国林立,和希腊城邦究竟还有某些相同之点,可是,希腊城邦制度的另一个特点,亦即使得这些蕞尔小邦顽强坚持其独立的主权在民与直接民主制度,则是我国古代从来不知道的东西了。所谓直接民主制度,是指城邦的政治主权属于它的公民,公民们直接参预城邦的治理,而不是通过选举代表,组成议会或代表大会来治理国家(即所谓代议制度)的那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
“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的多数决议,无论在寡头、贵族或平民政体中,总是最后的裁断具有最高的权威。”(亚里土多德:同上书,第199页。)
直接民主制度,可以以伯里克理斯时代的雅典(公元前443—429年)为例。雅典的全体公民都要出席“公民大会”,“公民大会”每月举行二至四次,解决城邦的一切重大事件:宣战与媾和问题,城邦粮食问题,听取负责人员的报告,握有国家的最高监督权,审查终审法庭的讼事等等。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每个公民都要轮流参加陪审法庭。陪审法庭的成员多达六千人,而当时雅典的公民总数,最高的估计也不会超过六万人。当时的实际政权由“十将军委员会”掌握,将军任满离职要接受审查,有叛国行为或作战失败的要受到裁判,法庭和公民大会可以没收其财产,可以加以放逐或处死等等。
直接民主制度唯有在领土狭小的城市国家中才有可能。在这些国家中,乡居的公民进城参加公民大会可以朝出暮归,人们相互间比较熟悉,一国政务比较简单,易于在公民大会中讨论和表决。在领土广阔的国家,这些条件是全不具备的。所以,城邦制度和直接民主两者是互相依赖,互为条件的。
公民与公民权
那么,什么是“公民”呢?从字源上来说,“公民”(Polites)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参见前面谈到的“波里斯”(polis)衍生出的几个重要名词)。不过,在古代希腊的任何时代任何城邦,它决不是指全体成年居民而言。妇女不是公民,奴隶不是公民,农奴不是公民,边区居民不是公民,外邦人也不是公民。即使除去奴隶、农奴、边区居民和外邦人而外,祖籍本城的成年男子,能够取得公民权利的资格,在各邦的各个时期也宽严不一。比如说,古典时代的雅典,凡是自备甲胄武器和马匹,参加公民军当骑兵和重装步兵的富裕阶级或中等阶级的成年男子是公民,参加海军当桨手①的贫民阶级,领取国家发给薪饷的,也是公民。但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时期,僭主们规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腊人看做政权被僭夺的时期,当时的五千人连名单也未公布,所以只能称是变态,不能算是常态。在通常状态下,希腊诸城邦的公民资格虽然有种种差异,凡是自备甲胄武器,不领薪饷地参加公民军的那部分成年希腊居民,包括已经退役的老年人在内,总是它的公民,或至于是它的公民中的主要成分。这并不是说,无公民权的外邦人、农奴如斯巴达的黑劳士(Helots)就没有从军义务了。他们也要从军,不过在军中参加辅助部队或任军中杂役。在战争的紧急时期,也有征召“买来的奴隶”当战舰的桨手这类事情发生,不过这终究是少数。
① 希波战争前后,希腊战舰兼用风力和人力。当时比较旧式的战舰,每舰有五十个桨手,比较新锐的战舰称为三列桨战舰,桨手分布于高低三排坐位上,每舰备桨手一百五十人。
“公民”、“公民权”等等,不见于我国古代,也不见于埃及、两河流域等早于古希腊或与古希腊同时的“东方”各帝国。要详细考证这种政治法律概念在希腊起源于何时何地,怎样进一步演变到古典时代那样明确的程度,即使在直接继承了希腊文明的西方,那里的史学家拥有大量文献碑铭和地下文物资料,这个任务也许也不是容易的。看起来,这是在长期历史演变中不知不觉地形成的,正如Polis一词从城堡变成城市,变成城市国家一样,“组成城市国家的人”即“Polite”,也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一次又一次发展它的涵义,同时也加上一重又一重的限制,逐渐变成了亚里士多德下述定义中的公民和公民组成的城邦:
“(一)凡有权参加议事或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二)城邦的一般涵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集团。”(亚里士多德:同上书,第113页。)
亚里士多德上述定义,是从公民权利方面来界说公民的涵义的。假如我们参照希腊城邦的兵制即公民军或“民兵”制度,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一起来考虑,那么我们可以构成这样一个概念,即公民是城邦的主人,他们有“执于戈以卫社稷”的义务,同时有权参加城邦内议事或审判的职能,这一方面可以借此理解城邦的“主权在民”及直接民主制度的诠释,借此理解“公民是自己的主人”,“公民是轮流地统治或被统治”,或用吴寿彭的译语(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叫做“轮番为治”的意思,希腊有过以中小农公民为主的农业城邦,它们的基本人口是公民及其家属,在历史的某个时期发挥过很重要的作用,“轮番为治”的直接民主显示出来过强大的威力。然而,我们也应该把“主人”一词,理解为公民是城邦内一切非公民——农奴、奴隶、外邦人、边区居民,甚至他们自己家里的妇女与小孩子的“主人”。希腊的奴隶制(包括农奴制)固然有其自己的历史,后面我们还要专节介绍,不过城邦及其公民的涵义,本来也不可避免地要引导出来奴隶和奴隶制的概念来的。
兵制——公民军
前面已经指出,希腊诸城邦的军队是公民军,它是战时征集,平时离营的民兵,每个战士的甲胄、武器、马匹,都是由自己出资购办,而不是由国家供给。战时在营时期,给养通常也由战士自备。战时给养自备看起来是离奇的,但是只要想到,在著名的几次大战争以前,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希腊诸城邦所碰到的“战争”,多半是相邻的两个城邦或几个城邦之间的局部冲突,战争不过比一比胜负借以解决某项争端,通常不致发展到有关城邦存亡的地步。那就可以设想,这种制度完全是行得通的。希波战争以后,尤其是伯罗奔尼撒战时及战后,战争愈来愈频繁,这种公民军制度也愈来愈行不通。开始是公民军领薪饷,以后是雇佣军逐渐取代公民军,随之而僭主政治逐渐代替“主权在民”的政体,那时希腊的城邦制度也已经奄奄一息了。
公民军不是常备军,雇佣军才是常备军。一般说来,公民军的统帅是选举的,唯有斯巴达有常任的统帅——它的两个王。①在古希腊史籍中我们常常读到,著名的统帅如彼奥提亚(Boeotia)的埃帕梅农达斯(Epaminondas)在他当过将军,任期已满而未被连选为将军的时候,就以普通战士的身份从军作战,顺便说说,古希腊的军队人数一般并不太多。亚历山大出征波斯,出发时全军不过三四万人。除此而外,战争双方各有三五千重装步兵的战役就是很大的战役了。一方面因为军队人数较少,一方面因为希腊人重视个人勇武和体育锻炼,所以战争中的统帅都列在军阵内参加战斗,而不仅仅是“指挥员”。
① 参看塞尔格耶夫:《古希腊史》第162页。斯巴达的两个王产生于两个有势力的氏族,即阿基太族(Agidae)与欧里篷提泰族(Euripontiadae)。王——巴西琉斯——统率国军(征战时由二王之一统率),审判主要有关家族法的案件并执行某些祭礼的职权。——编者注
古希腊的公民军制和我国春秋战国时期的兵制显然大有区别,这里不打算作详细比较。军制不同,武器供应方式也随而不同。希腊公民军武器甲胄既由从军公民自备,所以武器制造作坊是一项重要的私人企业;我国则自殷代以来,武器制造就由王家垄断,所以有“食官”的“百工”……
官制
“主权在民”的希腊城邦的“官制”,也具有它自己的特色。一般城邦所设行政官员,亚里士多德介绍为:(一)将军或统帅,(二)市场监理,(三)城市监护,(四)公共水源管理,(五)乡区监护,(六)司库,(七)登记民间契约或法庭判决的“注册司”,(八)执行法庭判决刑罚的“执罚员”及“典狱官”等等(均见《政治学》,第329—338 页)。这些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其中,执罚员或典狱官有青年公民帮助他们执行职务。其他行政职务,在小邦无须常任吏员,在大邦如雅典,因为政务繁忙,常任吏员不可缺少的,这些吏员就由国家奴隶充当。尤其有趣的是,雅典有常备警察,他们是国家买来的奴隶,通常是斯基泰人(居于黑海北岸南俄草原的一个民族),称为“弓手”,或称“斯基泰人”。然而,这些奴隶的待遇倒还不错,每人每天领取的“给养”相当于出席公民大会或陪审法庭的公民所领的津贴,也可以自行觅取居住的地方等等……
希腊城邦行政官制的另一个特色是,全部行政官员并不组成为某个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各种行政官员任期不一,全都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各自独立对公民大会或其相应机构直接负责。这样的做法,公民大会就要直接处理许许多多具体行政事务,不免有轻重并列本末倒置的危险。为了补救这种缺点,于是由议事会(它由公民大会选任,或由城邦的每一个基层组织如村坊[Demos]各别推选定额人员组成)对应该提交公民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先行预审,分别轻重缓急,也许还附加处理意见,然后提交大会。公民大会人数众多,无法进行详细讨论,通常只能就议事会提出议案加以批准或否决,所以议事会是一个实际掌握行政权的机构。
以上介绍,实际上已经超出我国传统的所谓“官制”,亦即行政机构(或者按照西方传统称之为“官僚机构”)的职掌、分工、品级、编制等问题,而涉及到整个政制问题了。确实,希腊城邦政制,不许有单个政府首脑统一领导下的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使得公民大会或议事会只成为“陪衬”这个行政权的“清谈”的议会,这是直接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如此,法庭也是由公民大会选任的,法庭也得对公民大会及议事会负责,重大讼案的上诉和终审机构是公民大会本身。近代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是古代希腊所不知道的。理解希腊城邦政制的这个方面,再来读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和列宁的《国家与革命》,确实可以使我们对于马克思和列宁何以倡导直接民主制,何以猛烈抨击“议会清谈馆”,获得深一层的理解。
正如希腊的兵制一样,希腊的“官制”也和我国古代“官制”有原则上的区别。从远古时代起,我国专制君主下就已经有十分发达的行政机构(或“官僚机构”)了。《周礼》列举的庞大的行政机构固然是战国和汉代官制的杂凑,西周初期周王廷下面的庞大政府机构,从郭沫若考释的西周金文也可窥见一二,这种传统大概还可以推溯到殷代……
城邦的自给和闭关主义
现在再回过头来看看亚里士多德的定义。
亚里士多德的定义中有“自给生活”一语,这在理解希腊城邦制度时也是极端重要的。自给(Antarkeia,Antarky)是指经济上的自给自足。一个城市国家,除非像斯巴达那样禁止贵金属流通。严格禁止奢侈,当然谈不到现代所谓的经济自给,即没有原料与市场的对外依赖。上面所谓的自给,既指通过某种经济政策保障城邦的粮食供应(如在雅典)之类的经济问题,也指限制外邦人购买地产,借以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的法权问题,恐怕也推及于城邦的一般的闭关主义:外邦人没有公民权,也不能入籍为公民,力谋使城邦成为它的“特权公民的特权公社”。变例是有的。从“放宽”一方面讲,梭伦立法允许外邦人入籍(见后),因为那时雅典力图发展它的手工业,借此吸收外国艺匠(其中有许多是埃及人)到雅典来。从“抓紧”一方面来说,斯巴达为了害怕外邦人带进来有碍于它的严峻的军营生活和军事纪律,实施排外条例,禁止外邦人无故入境。除此而外,希腊城邦如雅典允许外邦人入境,甚至允许希腊的或非希腊的蛮族外邦人世世代代在那里居住下去,然而不得入籍为公民,不得购买土地,与本国女子结婚不得视为合法婚姻,还要交纳雅典公民不交的人头税等等。我们只要想到希腊诸城邦实际上一般超不过我国一个县,其中有些城邦是全希腊的经济中心,是古代的大城市,它的经济中心的地位不可避免地要吸引大量人口到那里去,我们就可以想见,这种闭关主义和自给自足,造成了公民和外邦人间怎样的严格界限,又怎样不可避免地促成奴隶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了。在并非经济中心的农村地区如斯巴达则有农奴制和边区居民制度,它们的存在,是这个“维持自给生活……的公民集团”性命攸关的前提条件,所以斯巴达要有十分严峻的制度来维持这种残酷的阶级统治。
然而,城邦的自给原则和闭关主义,在发达的海上贸易和频繁的邦际交往的状况下,确实还发展出来了一套国际惯例,这就是后代国际法的萌芽。这些国际惯例中,首先是“外侨招待制度”,即规定公民根据互惠原则招待外侨的一种制度。塞尔格耶夫(Cepreea)引公元二世纪希腊作者波吕克斯(Pollux)的话说:(Ceepreen)
“招待外侨者乃是居于别邦(指本人的城邦)而对全邦(指外人的城邦)作一般性服务的人,例如,负责供给外来者的住宿,在必要时替他们找到公民大会的进程或者剧场的坐位。” ①
① 《古希腊史》,高等教育出版社1955年版(下同),第227页。——编者注
招待者的服务是自愿的,也是荣誉的。这种招待者逐渐成为两邦政府的中间人,外交谈判通过他们进行,到城邦来的使节也先到本邦的招待所,这是后来的使馆和领事馆的萌芽形式,不过招待者不是外邦派遣的使节,而是本国公民为外国办理他们的事务,并且始终保持着私人待客的性质而已。
频繁的国际交往又发展到两邦间订立等权协定,即许给一国公民在别国享有该国公民所享有的国家法和私法上的权利;它还发展成为商业条约,即规定不同城邦公民间有关商业、信贷业务、各种买卖契约的种种诉讼程序上的法规的条约;发展成为国际仲裁的惯例,仲裁者是争端双方同意的第三者等等。
同样的原因,在希腊诸邦之间也逐渐发展出来一套关于宣战媾和、同盟条约、和平条约、交换战俘、为发还对方阵亡者尸体而协议休战等等国际惯例。我们读古希腊作家留下来的史籍,比如说修昔底德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往往不免怀疑,那里所说的一套国际惯例是不是把古史现代化了。然而作者确实是生在希腊的古典时代,而且是伯罗奔尼撒战争中雅典的一个方面军的将军,因战败撤职而从事写作的。
“法治”的城邦
正如自给自足和闭关主义的城邦,在国际交往上要发展出一套国际惯例和国际法的萌芽来一样,城邦公民集团“轮番为治”的原则,也使得它必须发展出一套国家法和私法来。换句话说,城邦必定是“宪政国家”或“法治国家”。城邦既然是“轮番为治”的公民团体,城邦当然高于它的每一个个别公民,也高于它的一切统治者,这是城邦的“民主集体主义”——一种以公民最高主权为基础的民主集体主义,所以,它必须有规章,要按规章治理。同时,城邦既然是自给的和闭关的,它也必须有各种法律来保障这种自给的和闭关的生活,这就是说,城邦要有关于公民资格、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要有行政机构、议事机构和法庭的选任、组织、权限、责任的法律,这些是国家法,即宪法。还要有关于财产、继承、契约等等的私法,以及把血族复仇的古代惯例,转化为国家负责惩处犯罪行为的刑法,于是政治和法律两者密切相关,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义语——柏拉图的主要政治著作之一题为《法律篇》,亚里士多德同样性质的著作题为《政治学》。“立法者”(Lawgiver)是政治家,而不是法典的技术性的编纂者。
由此又派生出另外一种重要的后果。城邦的公民是分为阶级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各种政策的制订和政务的执行,私法、刑法法典的制订,重大诉讼案件的判决,都与相互冲突的各阶级利益有关,一句话,城邦的法律反映统治城邦的阶级的意志。虽然如此,凡包括在公民团体内的各阶级,既然都有参预议事和审判的权力,这些阶级相互之间的阶级斗争,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表现为公民大会内、议事机构内、陪审法庭内的合法斗争。唯有当阶级对抗不可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的时候,才会演变为政变或革命,亦即演变为法律以外的暴力斗争。至于公民团体以外的,亦即在法律上没有政治权利的那些阶级对公民团体或公民团体内某个阶级的斗争,那只有一开头就采取法律范围以外的激烈形态,这就是斯巴达的农奴暴动,雅典等城邦奴隶逃亡和奴隶暴动等等。这也就是说,城邦制度使得公民团体以内诸阶层组成为政治上的阶级,组成为各有自己政纲的政党或政派,使宪法范围内的政治斗争直接反映各阶级之间的斗争。阶级斗争的这种形态不见于专制主义的王政国家。在那里,相互对抗的各阶级利益不可能表现为各政党各政派的政治纲领,因为那里根本不可能存在什么政党,斗争也不可能在“宪政”范围内进行,它在平时采取曲折得多隐蔽得多的形式,到矛盾尖锐到极点的时候,就要爆发为武装起义和王朝更迭了。
城邦能够发展成为帝国吗?
本节一开始,我们申诉了城邦与领土国家的区别,然而必须指出,古代希腊并非没有领土国家类型的城邦。这里所说领土国家类型的城邦,并不是指若干城邦的联盟,因为联邦内诸邦是自治的,它们都具有相对的独立主权,这里指的是斯巴达,某种程度上特萨利亚(Thassaly)也是,拿斯巴达来说,它以万人左右的特权公民统治区域广阔的“边区居民”所住的区域和市邑,统治为数众多的农奴身分的黑劳士。“边区居民”究竟处在什么地位呢?修昔底德(Thucydies)告诉我们,斯巴达南边一个海岛锡西拉(Cythara),为边区居民所居住,有他们自己的城市,在这个城市范围内他们有某种程度的自治权,然而,斯巴达的军政大计他们无权参与,他们的城市还有斯巴达特派的“事务官”(总督),他们要交纳贡赋。①斯巴达的边区居民占地辽阔,锡西拉不过是一个例子而已。以锡西拉的例子来推论,由万人左右的公民组成的斯巴达国家分明是一个领土国家,锡西拉之类边区居民城市则是这个领土国家的一个自治市。
① 参看《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版(下同),第297页。——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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