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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论

克劳塞维茨(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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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劳塞维茨的《战争论》
第一篇论战争的性质第一章什么是战争
一引言
我们想首先研究战争的各个要素,其次研究它的各个部分或环节,最后就其内在联系研究整体,也就是先研究简单的再研究复杂的.但是研究这个问题时,比研究其他问题更有必要先对整体的性质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因为在这个问题上,研究部分时更必须经常考虑到整体.
二定义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一开始就给战争下一个冗长的政论式的定义,只打算谈谈战争的要素——搏斗.战争无非是扩大了的搏斗.如果我们想要把构成战争的无数个搏斗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考虑,那么最好想象一下两个人搏斗的情况.每一方都力图用体力迫使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他的直接目的是打垮对方,使对方不能再作任何抵抗.
因此,战争是迫使敌人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
暴力用技术和科学的成果装备自己来对付暴力.暴力所受到的国际法惯例的限制是微不足道的,这些限制与暴力同时存在,但在实质上并不削弱暴力的力量.暴力,即物质暴力(因为除了国家和法的概念以外就没有精神暴力了)是手段;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敌人是目的.为了确有把握地达到这个目的,必须使敌人无力抵抗,因此从概念上讲,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真正的目标.这个目标代替了上述目的并把它作为不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而在某种程度上排斥掉了.
三暴力最大限度的使用
有些仁慈的人可能很容易认为,一定会有一种巧妙的方法,不必造成太大的伤亡就能解除敌人的武装或者打垮敌人,并且认为这是军事艺术发展的真正方向.这种看法不管多么美妙,却是一种必须消除的错误思想,因为在象战争这样危险的事情中,从仁慈产生的这种错误思想正是最为有害的.物质暴力的充分使用决不排斥智慧同时发挥作用,所以,不顾一切、不惜流血地使用暴力的一方,在对方不同样做的时候,就必然会取得优势.这样一来,他就使对方也不得不这样做,于是双方就会趋向极端,这种趋向除了受内在的牵制力量的限制以外,不受其他任何限制.
问题必须这样来看.由于厌恶这个残暴的要素而忽视它的性质,这是没有益处的,甚至是错误的.
如果说文明民族的战争的残酷性和破坏性比野蛮民族的战争小得多,那么,这也是交战国本身的社会状态和这些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的.虽然战争是在社会状态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产生的,是由它们决定、限制和缓和的,但是它们并不是属于战争本身的东西,它们在战争发生以前就已存在,因此,如果硬说缓和因素属于战争哲学本身,那是不合情理的.
人与人之间的斗争本来就包含敌对感情和敌对意图这两种不同的要素.我们所以选择敌对意图这个要素作为我们的定义的标志,只是由于它带有普遍性,因为,甚至最野蛮的近乎本能的仇恨感,没有敌对意图也是不可想象的,而许多敌对意图,却丝毫不带敌对感情,至少不带强烈的敌对感情.在野蛮民族中,来自感情的意图是主要的,而在文明民族中,出于理智的意图是主要的.但这种差别并不是野蛮和文明本身决定的,而是当时的社会状态、制度等决定的.所以,并不是每个场合都必然有这种差别,而只是大多数场合有这种差别.总之,即使是最文明的民族,相互间也可能燃起强烈的仇恨感.
由此可见,如果把文明民族的战争说成纯粹是政府之间的理智的行为,认为战争越来越摆脱一切激情的影响,以致最后实际上不再需要使用军队这种物质力量,只需要计算双方的兵力对比,对行动进行代数演算就可以了,那是莫大的错误.
理论已开始向这个方向发展,但最近几次战争纠正了它.战争既然是一种暴力行为,就必然属于感情的范畴.即使战争不是感情引起的,总还同感情或多或少有关,而且关系的大小不取决于文明程度的高低,而取决于敌对的利害关系的大小和久暂.
如果我们发现文明民族不杀俘虏;不破坏城市和乡村,那是因为他们在战争中更多地应用了智力,学会了比这种粗暴地发泄本能更有效地使用暴力的方法.
火药的发明、火器的不断改进已经充分地表明,文明程度的提高丝毫没有妨碍或改变战争概念所固有的消灭敌人的倾向.
我们再重复一下我们的论点:战争是一种暴力行为,而暴力的使用是没有限度的.因此,交战的每一方都使对方不得不象自己那样使用暴力,这就产生一种相互作用,从概念上讲,这种相互作用必然会导致极端.这是我们遇到的第一种相互作用和第一种极端.(第一种相互作用)
四目标是使敌人无力抵抗
我们已经说过,使敌人无力抵抗是战争行为的目标.现在我们还要指出,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
要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就必须使敌人的处境比按我们的要求作出牺牲更为不利,这种不利至少从表面上看应该不是暂时的,否则,敌人就会等待较有利的时机而不屈服了.因此,继续进行的军事活动所引起的处境上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对敌人更加不利,至少在理论上必须这样.作战一方可能陷入的最不利的处境是完全无力抵抗.因此,如果要以战争行为迫使敌人服从我们的意志,那么就必须使敌人或者真正无力抵抗,或者陷入势将无力抵抗的地步.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解除敌人武装或打垮敌人,不论说法如何,必须始终是战争行为的目标.
战争并不是活的力量对死的物质的行动,它总是两股活的力量之间的冲突,因为一方绝对的忍受就不能成为战争.这样,上面所谈的战争行为的最高目标,必然是双方都要考虑的.这又是一种相互作用.在我们没有打垮敌人以前,不能不担心会被敌人打垮,所以我们就不再是自己的主宰,而是不得不象敌人那样行动,就象敌人不得不象我们这样行动一样.这是第二种相互作用,它导致第二种极端.(第二种相互作用)
五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
要想打垮敌人,我们就必须根据敌人的抵抗力来决定应该使用多大的力量.敌人的抵抗力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因数的乘积,这两个因数就是现有手段的多少和意志力的强弱.
现有手段的多少是可以确定的,因为它有数量可作根据(虽然不完全如此),但是意志力的强弱却很难确定,只能根据战争动机的强弱作概略的估计.假定我们能用这种方法大体上估计出敌人的抵抗力,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它来决定自己应该使用多大力量,或者加大力量以造成优势,或者在力所不及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增强我们的力量.但是敌人也会这样做.这又是一个相互间的竞争,从纯概念上讲,它又必然会趋向极端.这就是我们遇到的第三种相互作用和第三种极端.(第三种相互作用)
六在现实中的修正
在纯概念的抽象领域里,思考活动在达到极端以前是决不会停止的,因为思考的对象是个极端的东西,是一场自行其是的、除了服从本身内在的规律以外不受任何其他规律约束的那些力量的冲突.因此,如果我们要在战争的纯概念中为提出的目标和使用的手段找到一个绝对点,那么在经常不断的相互作用下,我们就会趋向极端,就会陷入玩弄逻辑所引起的不可捉摸的概念游戏之中.如果要坚持这种追求绝对的态度,不考虑一切困难,并且一定要按严格的逻辑公式,认为无论何时都必须准备应付极端,每一次都必须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那么这种作法无非是纸上谈兵,一点也不适用于现实世界.
即使使用力量的最大限度是一个容易求出的绝对数,我们仍然不能不承认,人的感情是很难接受这种逻辑幻想的支配的.如果接受了这种支配,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就会造成力量的无谓浪费,这必然同治国之道的其他方面发生抵触,同时还要求意志力发挥到同既定的政治目的不相称的程度,这种要求是不能实现的,因为人的意志从来都不是靠玩弄逻辑获得力量的.
如果我们从抽象转到现实,那么一切就不同了.在抽象领域中,一切往往被想象得尽善尽美,我们必然会想象作战的这一方同那一方一样不仅在追求完善,而且正在达到完善的地步.但在现实中真是这样的吗?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才会这样:
(1)战争是突然发生的、同以前的国家生活没有任何联系的和完全孤立的行为;
(2)战争是唯一的一次决战或者是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
(3)战争的结局是绝对的,而对战后政治形势的估计不会对战争发生什么影响.
七战争决不是孤立的行为
关于上述第一点,我们认为,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来说都不是抽象的,就是意志,这个在抵抗力中不依赖外界事物的因数,也不是抽象的.意志并不是完全不可知的,它的今天预示着它的明天.战争不是突然发生的,它的扩大也不是瞬间的事情.因此双方的任何一方大多可以根据对方是怎样的和正在做什么来判断他,而不是根据对方(严格地说)应该是怎样的和应该做什么来判断他.人都是不完善的,总不能达到尽善尽美的地步,这种双方都存在的缺陷就成为一种缓和因素.
八战争不是短促的一击
关于上述第二点,我们的看法如下.
如果在战争中只有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那么为决战进行的一切准备就自然会趋向极端,因为准备时的任何一点不足,在将来都无法补救,而且,在现实世界中可以作为衡量这种准备的根据的,至多只是我们所能知道的敌人的准备情况,其他一切都是抽象的.但是,如果战争的结局是一系列连续的行动的结果,那么前一行动及其一切现象当然就可以作为衡量下一行动的尺度.这样,现实世界就代替了抽象概念,从而缓和了向极端发展的趋向.然而,如果同时使用或者能够同时使用全部用于斗争的手段,那么每次战争就只能是一次决战或者若干个同时进行的决战.一次失利的决战势必使这些手段减少,所以,如果在第一次决战中已经全部使用了这些手段,那么实际上就再也不能设想有第二次决战了.以后继续进行的一切军事行动,实质上都属于第一次行动,只不过是它的延长而已.
但是我们已经看到,在战争的准备中,现实世界就已经代替了纯概念,现实的尺度就已经代替了极端的假定,因此,敌对双方在相互作用下,将不致把力量使用到最大限度,因而也不会一开始就使用全部力量.
这些力量就其性质和使用的特点来看,也是不能全部同时使用的.这些力量是:军队、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和盟国.
国土(包括土地和居民)除了是军队的源泉以外,本身还是战争中起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当然只是指属于战区或者对战区有显著影响的那一部分.
虽然同时使用全部军队是可能的,但是所有的要塞、河流、山脉和居民等等,简单地说就是整个国家,要同时发挥作用是不可能的,除非这个国家小到战争一开始就能席卷全国.其次,同盟国的合作也不以交战国的意志为转移,它们往往较晚才参战,或者为了恢复失去的均势才来加强,这是国际关系的性质决定的.不能立即使用的这部分力量,有时在全部抵抗力中所占的比重,比人们初看时想象的要大得多.因此,甚至在第一次决战中使用了巨大的力量,均势因而遭到了严重破坏,均势还是可以重新恢复的.关于这些问题,以后还要详细讨论.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同时使用一切力量是违背战争的性质的.当然这一点不能成为不在第一次决战中加强力量的理由,因为一次失利的决战总是谁也不会甘愿承受的损失,而且,即使第一次决战不是唯一的一次决战,它的规模越大,对尔后决战的影响也越大.然而,以后还有可能决战,所以人们害怕过多使用力量,在第一次决战时就不会象只有一次决战那样集中力量和使用力量.敌对双方的任务一方由于存在弱点而没有使用全部力量,对对方来说,就成为可以缓和的真正的客观理由.通过这种相互作用,向极端发展的趋向又缓和到按一定尺度使用力量的程度.
九战争的结局决不是绝对的
最后,甚至整个战争的总的结局,也并不永远是绝对的,战败国往往把失败只看成是在将来的政治关系中还可以得到补救的暂时的不幸.很明显,这种情况必然会大大缓和紧张程度和力量使用的激烈程度.
十现实中的概然性代替了概念中的极端和绝对
这样一来,整个战争行为就摆脱了力量的使用总是向极端发展的严格法则.既然不再担心对方追求极端,自己也不再追求极端,那么自然就不必最大限度地使用力量,而可以通过判断来确定使用力量的限度,当然只能根据现实世界的现象所提供的材料和概然性的规律来确定.既然敌对双方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国家和政府,既然战争不再是抽象的东西,而是特殊的行动过程,人们就自然可以根据实际现象所提供的材料,来推断那些应该知道而尚未知道的将要发生的事情了.
敌对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对方的特点、组织和设施、状况以及各种关系,按概然性的规律推断出对方的行动,从而确定自己的行动.
十一现在政治目的又显露出来了
我们在前面(第二节)搁下的一个问题,即战争的政治目的,现在需要重新加以研究了.在这以前,趋向极端的法则,使敌人无力抵抗和打垮敌人这个意图,一直掩盖着政治目的.现在,当趋向极端的法则的作用一旦减弱,这个意图一旦同目标分离①,战争的政治目的就必然又显露出来.既然这里考虑的是如何根据具体人和具体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也就必然在计算中成为很重要的因素.要求敌人所作的牺牲越小,可能遭到敌人的反抗就越小.敌人的反抗就越小,需要使用的力量就越小.其次,政治目的越小,对它的重视程度就越小,就越容易放弃它,因此,需要使用的力量也就越小.
这样,作为战争最初动机的政治目的,既成为衡量战争行为应达到何种目标的尺度,又成为衡量应使用多少力量的尺度.但是政治目的不能单独地成为这种尺度,它必须同双方国家联系起来才能成为这种尺度,因为我们研究的是实际事物,不是纯粹的概念.同一政治目的在不同的民族中,甚至在同一民族的不同时期,可以产生完全不同的作用.所以,只有当我们认为政治目的能对它应动员的群众发生作用时,我们才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尺度,这就是为什么要考虑群众情况的缘故.同一政治目的起作用的结果可能是完全不同的,这要看群众对战争是赞成还是反对,这一点是不难理解的.在两个民族和国家之间可能存在很紧张的局面,积累很强烈的敌对情绪,以致战争的政治动机本身虽然很小,却能产生远远超过它本来应起的作用,引起一种真正的爆炸.
上面说的这一点不仅是对政治目的在双方国家中能够动员多少力量说的,而且也是对政治目的应该为战争行为规定何种目标说的.有时政治目的本身就可以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例如占领某一地区.有时政治目的本身不适于作为战争行为的目标,这时就需要另外选定一个目标作为政治目的的对等物,并在媾和时代替政治目的.但是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始终要首先考虑有关国家的特点.有时,当政治目的需要通过对等物来达到时,这个对等物要比政治目的大得多.群众的态度越冷淡,国内的气氛和两国的关系越不紧张,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就越显著,它甚至起决定性作用,在某些场合,几乎只根据政治目的决定问题.
如果战争行为的目标是政治目的的对等物,那么战争行为一般说就趋向缓和,而且政治目的作为尺度的作用越显著,情况就越是如此.这就说明,为什么从歼灭战一直到单纯的武装监视之间,存在着重要性和强烈程度不同的各种战争,这里面并没有什么矛盾.但是,这里又产生了另一个问题,需要我们加以说明和解答.
十二以上论述还没有说明军事行动中为什么会有间歇
不管敌对双方的政治要求多么低,不管使用的手段多么少,也不管政治要求为战争行为规定的目标多么小,军事行动会有片刻的停顿吗?这是一个深入事情本质的问题.
完成每一行动都需要一定的时间,我们把这段时间叫做行动的持续时间.这段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当事者行动的快慢.
这里我们不想谈行动的快慢问题.每个人都是按自己的方式办事的,办事缓慢的人并不是有意要多用些时间,而是由于性格的关系需要较多的时间,如果快了,他就会把事情办的差些.因此多用的这一段时间是内部原因决定的,本来就是行动持续时间的一部分.
如果我们认为战争中每一行动都有它的持续时间,那么,我们就不得不承认,持续时间以外所用的任何时间,即军事行动中的问歇,似乎都是不可想象的,至少初看起来是如此.在这里当然不能忘记,我们谈的不是敌对双方的这一方或那一方的进展问题,而是整个军事行动的进展问题.
十三只有一个原因能使军事行动停顿,而且看来它永远只能存在于一方
既然双方已经准备好作战,就必然有一个敌对因素在促使他们这样行动.只要双方没有放下武器,也就是说只要还没有嬉和,敌对因素就仍然存在,只有当敌对双方的每一方都企图等待较有利的时机时,这个敌对因素的作用才会中止.但是初看起来,似乎只能一方有等待有利时机的企图,另一方的企图应该恰恰相反.如果等待对一方有利,那么对另一方有利的必然是行动.
双方力量完全相等也不能产生间歇,因为,这时抱有积极目的的一方(进攻者)必然会继续前进.
但是,如果我们设想的均势是一方有积极的目的,即较强的动机,但掌握的力量却较小,也就是双方力量与动机的乘积是相等的,那么还必须指出:如果预料这种均势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就必然会媾和;如果预料会有变化,这种变化只能对一方有利,这必然会促使另一方行动.由此可见,均势这个概念并不能说明产生间歇的原因,归根到底,问题仍然是等待较有利的时机.假定两个国家中有一个国家抱有积极目的,比如想夺取另一个国家的某一地区作为和谈时的资本,那么,它占领这个地区就达到了政治目的,行动就没有继续的必要而可以停止下来了,另一个国家如果接受这种结果,就一定会同意媾和,反之,就必然会行动.如果它认为在四个星期以后才能准备得更好,那么它就有充分的理由推迟行动的时间.
但从逻辑上讲,这时战胜者似乎应该立即行动,使战败者没有时间进行准备.当然,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双方对情况都十分了解.
十四军事行动因此又会出现连续性,使一切又趋向极端
如果军事行动确实有这种连续性,那么这就会使一切又趋向极端,因为不间断的行动能使情绪更为激动,使一切更加激烈和狂暴,不仅如此,而且行动的这种连续性还会使行动衔接得更紧,使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更加密切,于是,这些行动就更为重要和更为危险.
但是我们知道,军事行动很少或者从来也不曾有过这种连续性,在许多战争中,行动的时间只占全部时间的一小部分,其余的时间都是间歇.这总不可能都是反常现象.军事行动中完全可能有间歇,也就是说,这里面并没有矛盾.现在我们就来谈谈间歇以及产生间歇的原因.
十五这里要用两极性原理
当我们把一方统帅的利害看成总是和另一方统帅的利害正好对立约时候,我们就承认了真正的两极性.我们准备以后专门用一章来详细讨论这个原理,但在这里必须作如下的说明.
两极性原理只适用于正数和对立的负数能恰好抵销的同一事物.在一次会战中,交战双方的每一方都想取得胜利,这是真正的两极性,因为一方的胜利排斥另一方的胜利.但是,如果我们谈的是具有外在共同关系的两种不同事物,那么两极性就不存在于这两种事物本身,而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
十六进攻和防御是不同的作战形式,它们的强弱是不相等的,因此两极性原理对它们不适用
如果只存在一种作战形式,也就是说只有进攻而没有防御,或者换句话说,进攻和防御的区别只在于动机不同,进攻的一方抱有积极的动机,防御的一方则没有积极的动机,但斗争的形式却始终是相同的,那么,在这样的作战中,对一方有利的就恰好是对另一方不利的,这里就存在着两极性.
但是,军事活动分为进攻和防御两种形式,正如我们以后将要仔细地论述的那样,它们是不同的,它们的强弱也是不相等的.因此,两极性不存在于进攻和防御本身,只存在于它们的关系中,即决战中.如果一方的统帅愿意迟决战,那么另一方的统帅就一定愿意早决战,这当然只是就同一作战形式而言.如果甲方不是现在而是四个星期以后进攻乙方有利,那么乙方就不是四个星期以后而是现在受到甲方的进攻才有利.这就是直接的对立.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乙方现在立即进攻甲方有利,这显然完全是另一回事.
十七两极性的作用往往因防御强于进攻而消失,这说明为什么军事行动中会有间歇
如果防御这种作战形式,象我们以后将要指出的那样,比进攻强而有力,那么就要问,迟决战对甲方有利的程度是否象防御对乙方有利的程度那样大.如果没有那样大,那么,前者也就不能用它的对立物来抵销后者,所以也不能促进军事行动的发展.由些可见,利害关系的两极性所具有的推动力,会因防御和进攻有强弱的差别而消失,因而不发生作用.
因此,如果目前这个时机对一方有利,但他力量太弱,不能放弃防御,那么就只好等待不利的将来,因为在不利的将来进行防御了.行动的动机越弱,它就越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别所掩盖,所销,因而军事行动的问歇也就越多.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十八第二个原因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
还比目前进攻或娟和有利些.既然根据我们的论断,认为防御的优越性很大〈应该正确理解〉,而且比人们最初想象的大得多,那么,用这一点也就可以说明战争中大多数间歇产生的原因而不致自相矛盾了.行动的动机越弱,它就越被防御和进攻的这种差别所掩盖,所抵销,因而军事行动的间歇也就越多、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还有另一个能使军事行动停顿的原因,这就是对情况不完全了解.任何一个统帅所能确切了解的只是自己一方的情况,对敌人的情况只能根据不确切的情报来了解.因此,他在判断上可能产生错误,从而可能把自己应该行动的时机误认为是敌人应该行动的时机.不过,在了解情况方面的这一缺陷既能使人在应该行动的时候停顿,同样也能使人在应该停顿的时候行动,因此,它推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并不大于加速军事行动的可能性.然而,我们还是应该把它看成是可以使军事行动停顿的自然原因之一,这里并没有矛盾.如果我们考虑到人们往往容易过高估计、而不是过低估计敌人的力量(这是人之常情),那么就会同意:对情况不完全了解,一般说来,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军事行动的进展,使它趋向缓和.
产生间歇的可能性使军事行动趋向新的缓和,因为间歇使军事行动的时间延长了,这就减弱了军事行动的激烈程度,推迟了危险的到来,增加了恢复失去的均势的可能性.产生战争的局势越紧张,战争越激烈,间歇就越短,反之,间歇就越长,因为大的动机能增强意志力,而我们知道,意志力在任何时候都是构成力量乘积的一个因数.
十九军事行动中常常发生的间歇使战争更脱离绝对性,更是概然性的计算
军事行动进行得越缓慢,间歇的次数越多和时间越长,错误就越容易得到纠正,因此统帅就越敢大胆设想,越不趋向极端,越会把一切建筑在概然性的计算上和推测上.每个具体情况本来就要求人们根据己知的条件进行概然性的计算,军事行动的进程比较缓慢,就为进行这种计算提供了一定的时间.
二十只要再加上偶然性,战争就变成赌博了,而战争中是不会缺少偶然性的
由此可见,战争的客观性质很明显地使战争成为概然性的计算.现在只要再加上偶然性这个要素,战争就成为赌博了,而战争中是确实不会缺少偶然性的.在人类的活动中,再没有象战争这样经常而又普遍地同偶然性接触的活动了.而且,随偶然性而来的机遇以及随机遇而来的幸运,在战争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十一战争无论就其客观性质来看还是就其主观性质来看都近似赌博
如果我们再看一看战争的主观性质,也就是进行战争所必需的那些力量,那么我们一定会更觉得战争近似赌博.军事活动总是离不开危险的,而在危险中最可贺的精神力量是什么呢?是勇气.虽然勇气和智谋能够同时存在而不互相排斥,但它们毕竟是不相同的东西,是不同的精神力量.而冒险、信心、太胆、蛮干等等,则不过是勇气的表现而已,它们都要寻找机遇,因为机遇是它们不可缺少的.
由此可见,在军事艺术中,数学上所谓的绝对值根本就没有存在的基础,在这里只有各种可能性、概然性、幸运和不幸的活动,它们象织物的经纬线一样交织在战争中,使战争在人类各种活动中最近似赌博.
二十二一般说来这一点最道合人的感情
虽然人的理智总是喜欢追求明确和肯定,可是人的感情却往往向往不肯定.人的感情不愿跟随理智走那条哲学探索和逻辑推论的狭窄小道,因为沿着这条小道它会几乎不知不觉地进入陌生的境界,原来熟悉的一切就仿佛离它很远了,它宁愿和想象力一起逗留在偶然性和幸运的王国里.在这里,它不受贫乏的必然性的束缚,而沉溺在无穷无尽的可能性中.在可能性的鼓舞下,勇气就如虎添翼,象一个勇敢的游泳者投入激流一样,毅然投入冒险和危险中.
在这种情况下,理论难道可以不考虑人的感情而一味追求绝对的结论和规则吗?如果是这样的理论,那它对现实生活就没有什么用处了.理论应该考虑到人的感情,应该让勇气、大胆、甚至蛮干莎得应有的地位.军事艺术是同活的对象和精神力量打交道,因此,在任何地方都达不到绝对和肯定.战争中到处都有偶然性活动的天地,无论在大事还是小事中,官活动的天地都同样宽广.有了偶然性,就必须有勇气和自信心来利用它.…勇气和自信心越大,偶然性发挥的作用就越大.所以,勇气和自信心是战争中十分重要的东西,理论确立的定则,应该使这些不可缺少的最宝贵的武德能够自由地以各种不同形式充分发挥出来.但是,甚至在冒险中,也还有机智,有谨慎,不过它们要用另一种标准来衡量罢了.
二十三但是战争仍然是为了达到严肃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的手段.进一步说明战争是什么
战争是上述那样,指挥作战的统帅和指导作战的理论也是上述那样.但是,战争不是消遣,不是一种追求冒险和赌输赢的纯粹的娱乐,也不是灵机一动的产物,而是为了达到严肃的目的而采取的严肃的手段.战争由于幸运的变化,由于激情、勇气、幻想和热情的起伏而表现出的一切,都只不过是这一手段的特色而已.
社会共同体(整个民族)的战争,特别是文明民族的战争,总是在某种政治形势下产生的,而且只能是某种政治动机引起的.因此,战争是一种政治行为.只有战争真的象按纯概念推断的那样,是一种完善的、不受限制的行为,是暴力的绝对的表现时,它才会被政治引起后就好象是完全独立于政治以外的东西而代替政治,才会排挤政治而只服从本身的规律,就象一包点着了导火索的炸药一样,只能在预先规定的方向上爆炸,不可能再有任何改变.直到现在,每当军事与政治之间的不协调引起理论上的分歧时,人们就是这样看问题的.但事实并非如此,这种看法是根本错误的.象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现实世界的战争并不是极端的行为,它的紧张并不是通过一次爆炸就能消失喻.战争是一些发展方式和程度不尽相同的力量的活动,这些力量有时很强,足以克服惰性和摩擦产生的阻力,但有时又太弱,以致不起什么作用.因此,战争仿佛是暴力的脉冲,有时}急,有时缓,因而有时,快有时慢地消除紧张和消耗力量.换句话说,它是有时迅速有时缓慢地达到目标的,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战争都有一段持续时间,足以使自己接受外来的作用,作这样或那样的改变,简单地说,战争仍然服从指导战争的意志的支配.既然我们认为战争是政治目的引起的,那么很自然,这个引起战争的最初的动机在指导战争时应该首先受到极大的重视.但是政治目的也不是因此就可以任意地决定一切,它必须适应手段的性质,因此,政治目的本身往往也会有很大的改变,尽管如此,它还是必须首先加以考虑的问题.所以,政治贯穿在整个战争行为中,在战争中起作用的各种力量所允许的范围内对战争不断发生影响.
二十四战争无非是政治通过另一种手段的继续
由此可见,战争不仅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且是一种真正的政治工具,是政治交往的继续,是政治交往通过另一种手段的实现.如果说战争有特殊的地方,那只是它的手段特殊而已.军事艺术可以在总的方面要求政治方针和政治意图不同这一手段发生矛盾,统帅在具体场合也可以这样要求飞而且作这样的要求确实不是无关紧要的.不过,无论这样的要求在某种情况下对政治意图的影响有多么大,仍然只能把它看作是对政治意图的修改而已,因为政治意图是目的,战争是手段,没有目的的手段永远是不可想象的.
二十五战争是多种多样的
战争的动机越大、越强,战争同整个民族生存的关系越大,战前的局势越紧张,战争就越接近它的抽象形态,一切就越是为了打垮敌人,政治目的和战争目标就越加一致,战争看来就越是纯军事的,而不是政治的.反之,战争的动机越弱,周势越不紧张,政治规定的方向同战争要素(即暴力)的自然趋向就越不一致,因而战争离开它的自然趋向就越远,政治目的同抽象战争的目标之间的差别就越大,战争看来就越是政治的.
但是,为了避免读者误解起见,在这里我们必须说明,战争的自然趋向只是指哲学的,纯粹逻辑的趋向,决不是指实际发生冲突的各种力量(例如作战双方的各种情绪和激情等等)的趋向.诚然,情绪和激情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激发得很高,以致很难把它保持在政治所规定的道路上.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发生这种矛盾的,因为有了这样强烈的情绪和激情,就一定会有一个相应的宏大的计划.如果计划追求的目的不大,那么群众的情绪也就会很低,以致往往需要加以激发,而不是需要加以抑制.
二十六一切战争都可看作是政治行为
现在我们再回到主要问题上来.即使政治真的在某一种战争中好象完全消失了,而在另一种战争中却表现得很明显,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前一种战争和后一种战争都同样是政治的.因为,如果一个国家的政治可以比作一个人的头脑,那么产生前一种战争的各种条件必然包括在政治要考虑的范围之内.只有不把政治理解为全面的智慧,而是按习惯的概念把它理解为一种避免使用暴力的、谨慎的、狡猾的甚至阴险的计谋,才可以认为后一种战争比前一种战争更是政治的.
二十七应该根据上述观点理解战史和建立理论基础
由此可见:第一、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把战争看作是独立的东西,而应该把它看作是政治的工具,只有从这种观点出发,才有可能不致和全部战史发生矛盾,才有可能对它有深刻的理解;第二、正是这种观点告诉我们,由于战争的动机和产生战争的条件不同,战争必然是各不相同的.
因此,政治家和统帅应该首先作出的最重大的和最有决定意义的判断,是根据这种观点正确地认识他所从事的战争,他不应该把那种不符合当时情况的战争看作是他应该从事的战争,也不应该想使他所从事的战争成为那样的战争.这是所有战略问题中首要的、涉及面最广的问题,我们以后在论述战争计划时将进一步加以研究.
关于什么是战争这一问题,我们就研究到这里,这样,我们就确定了研究战争和战争理论所必须依据的主要观点.
二十八理论上的结论
因此,战争不仅是一条真正的变色龙,它的性质在每一具体情况下都或多或少有所变化,而且,透过战争的全部现象就其本身的主要倾向来看,战争还是一个奇怪的三位一体管官包括三个方面:一、战争要素原有的暴烈性,即仇恨感和敌何心,这些都可看作是盲目的自然冲动;二、概然性和偶然性的活动,它们使战争成为一种自由的精神活动;三、作为政治工具的从属性,战争因此属于纯粹的理智行为.
三个方面中的第一个方面主要同人民有关,第二个方面主要同统帅和他的军队有关,第三个方面主要同政府有关.战争中迸发出来的激情必然是在人民中早已存在的;在概然性和偶然性的王国里,勇气和才智活动范围的大小取决于统帅和军队的特点,而政治目的则纯粹是政府的事情.
这三种倾向象三条不同的规律,深藏在战争的性质之中,同时在起着不同的作用.任何一种理论,只要忽视其中的一种倾向,或者想任意确定三者的关系,就会立即和现实发生矛盾,以致毫无用处.
因此,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使理论在这三种倾向之间保持平衡,就象在三个引力点之间保持平衡一样.
至于用什么方法才能最好地完成这项困难的任务,我们打算在《论战争理论》一篇里研究.但无论如何,这里所确立的关于战争的概念,在我们看来总还是投到我们的理论的基础上的第-道曙光,它首先为我们区分开大量的现象,使我们能够辨别它们.
第二章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
我们在前一章里了解了战争的复杂而多变的性质以后,现在再来研究战争的性质对战争中的目的和手段有什么影响.
如果首先问一下,整个战争追求什么样的目标才能成为达到政治目的的合适的工具,那么我们就会发现,战争的目标正如战争的政治目的和战争的具体条件一样,也是多变的.
如果还是先从战争的纯概念淡起,那么我们就得承认,战争的政治目的本来就不包含在战争领域内.因为战争既然是迫使对方服从我们意志的一种暴力行为,它所追求的就必然始终是而且只能是打垮敌人,也就是使敌人无力抵抗.虽然打垮敌人这个目的是从概念中推出来的,但在现实中人们在许多场合所追求的目的同它非常接近,因此我们打算先在现实中探讨打垮敌人这个目的.
以后我们在《战争计划》一篇中再进一步探讨什么叫做使敌国无力抵抗,但在这里必须先弄清楚敌人的军队、国土和意志这三个要素,它们是可以概括其他一切对象的总的对象.敌人的军队必须消灭,也就是说,必须使敌人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顺便说明一平,以后我们所说的"消灭敌人军队",都是指的这个意思.
敌人的国土必须占领,否则敌人在那里可以建立新的军队.
但是,即使以上两点都做到了,只要敌人的意志还没有被证服,也就是说只要敌国政府及其盟国还没有被迫签订和约,或者敌国人民还没有屈服,我们仍不能认为,战争,即敌对的紧张状态和敌对力量的活动,已经结束.因为,即使我们完全占领了敌人的国士,敌人在他的国内或在盟国支持下仍有可能重新起来斗争.当然这种情况在和约签订以后也是可能发生的(这只能说明并不是每一次战争都能完全解决问题和彻底结束的),但是,随着和约的签订,很多可能在暗中继续燃烧的火星就会熄灭,紧张就会趋于缓和,因为一切倾向和平的人会完全放弃抵抗的念头,而这样的人在任何民族中,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很多的.所以,无论如何我们总得承认,随着和约的签订,目的就算达到,战争就算结束了.
上述三个对象中,军队是用来保卫国土的,所以按自然的顺序应该是先消灭敌人的军队,然后占领敌人的国土,通过这两方面的胜利以及我们在当时所处的态势,才有可能迫使敌人媾和.通常,消灭敌人军队是逐步实现的,随此而来的占领敌人国土也同样是逐步实现的.这两者常常是相互影响的,因为地区的丧失反过来又会使军队受到削弱.但是上述顺序不是绝对的,因此也并非总是如此.有时敌人的军队可能没有受到显著的削弱就已退到国士的另一边,甚至完全退到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占领敌人国土的大部,甚至全部.
然而,使敌人无力抵抗这个抽象战争的目的,即实现政治目的的、包括其他一切手段的最后手段,在现实中决不是到处都有它的地位的,也不是达到媾和的必要条件,因此,决不能在理论上把它当作一个定则.事实上,在许多和约缔结的时候,交战一方并没有陷入无力抵抗的境地,有时甚至连均势都没有遭到显著的破坏.不仅如此,只要观察一下具体情况,我们就不能不承认,在许多具体情况下,尤其是当敌人比自己强大得多的时候,打垮敌人只是一种毫无益处的概念游戏.
从战争概念中推出来的目的所以不能普遍适用于现实战争,那是因为抽象战争和现实战争是不同的,这一点我们在前一章里已经讨论过了.假定战争真的象纯概念规定的那样,那么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战争就不合情理,因而也就不可能了,因为在纯概念中,只有双方物质力量的差距不超过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程度时,才能发生战争.而在欧洲今天的社会状态下,精神力量所能弥补的物质力量的差距是有限的.因此,,我们所以看到力量悬殊的国家之间发生了战争,是因为现实战争往往同它的原始概念是相距很远的.
在现实中,除了无力继续抵抗以外,还有两种情况可以促使媾和.一是获胜的可能不大,二是获胜的代价过高.
正如我们在前一章已经讲过的那样,整个战争不受严格的内在必然性规律的支配,它必须依靠概然性的计算,而且产生战争的条件越使战争适于概然性的计算,进行战争的动机越弱,局势越不紧张,情况就越是如此.既然是这样,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概然性的计算也能够使人们产生媾和的想法了.因此,战争并不一定要一方被打垮才结束.,我们可以想象,在战争动机很弱、局势很不紧张的情况下,即使是非常微小的、几乎看不出的可能性,就足以使不利的一方让步.如果另一方事先已经看到这一点,那么他当然会去努力实现这种可能性,不会首先去寻找并走土彻底打垮敌人这条弯路了.
对已经消耗的力量和将要消耗的力量的考虑,对是否媾和的决心更有影响,既然战争不是盲目的冲动,而是受政治目的支配的行为,那么政治目的的价值必然决定着愿意付出多大的牺牲作代价.这里所说的牺牲,不仅是指牺牲规模的大小,而且是指承受牺牲的时间的长短.所以,当力量的消耗过大,超过了政治目的的价值时,人们就必然会放弃这个政治目的而媾和.
由此可见,在一方不能使另一方完全无力抵抗的战争中,双方是否希望媾和,这是随获胜可能性协大小和需要消耗力量的多少而变化的.如果双方同样希望媾和,他们的政治分歧就会得到折衷的解决.当一方希望媾和较迫切,另一方媾和的想法就可以少一些,只要双方希望媾和的想法合在一起已经达到足够的程度,他们就会媾和.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媾和想法较少的一方当然比较有利.
我们在这里有意不谈政治目的的积极性质的消极性质在行动中必然引起的差别.纵然这种差别象以后要谈到的那样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我们在这里只能作比较一般的论述,因为最初的政治意图在战争过程中可能变化很大,最后可能变得完全不同,这是由于政治意图同时还取决于已得的结果和可能的结果.
现在产生了一个问题:怎样才能增大获胜的可能性.首先,自然是使用打垮敌人时所使用的方法,即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但是这两种方法用于增大获胜可能性时和用于打垮敌人时是不尽相同的.当我们进攻敌人军队时,是想在第一次打击之后继续进行一系列打击,直到把敌人军队全部消灭,还是只想赢得一次胜利以威胁敌人,使他觉得我们已占优势而对前途感到不安,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的目的是后者,那么只要消灭足够达到这一目的的敌人军队就够了.同样的,当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时,占领敌人地区作为另一种手段也是不同的.在以打垮敌人为目的的情况下,消灭敌人军队才是真正有效的行动,而占领敌人地区不过是消灭敌人军队的后果,没有消灭敌人军队就占领敌人地区,始终只能看作是迫不得已的下策.与此相反,如果我们的目的不是打垮敌人,而且我们确信敌人并不寻求流血决战,而是害怕流血决战,那么,占领敌人防御薄弱的或完全没有防御的地区这件事本身就能带来利益.如果利益很大,足以使敌人对战争的结局担忧,那么占领敌人地区也可以看作是达到媾和的捷径.
现在我们还要指出一种不必打垮敌人就能增大获胜可能性的特殊方法,这就是同政治有直接关系的措施.既然有些措施特别适于破坏敌人的同盟或使同盟不起作用,适于为自己争取新的盟国,或适于展开有利的政治活动等等,那么不难理解,这些措施会大大增加获胜的可能性,它们也是比打垮敌人军队更为捷便的达到目标的途径.
第二个问题是采取哪些方法才能增大敌人力量的消耗,也就是使敌人付出更高的代价.
敌人力量的消耗包括军队的消耗和地区的丧失,即军队被我们消灭和地区被我们占领.
同样是消灭敌人军队和占领敌人地区,它们在目的是增大敌人消耗的场合的作用同在达到其他目的的场合的作用是不一样的,这一点只要仔细研究←下就可以明白.这种差别在大多数场合下可能是很小的,但我们不应该因而受到迷惑,因为在现实中当动机十分微弱时,即使最微小的差别也往往对使用力量的方式有决定性的作用.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在一定的条件下,用其他方法达到目标也是可能的,这里既没有什么矛盾,也不是不合情理,更不是什么错误.
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还有另外三种能够直接增大敌人力量消耗的特殊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入侵,也就是夺取敌人的某些地方,但并不想占领它,而只想在这里索取军税,乃至加以破坏.这时,入侵的直接目的既不是占领敌人的国土,也不是打垮敌人的军队,而只是一般地使敌人遭受损失.第二种方法是我们的行动主要是针对增大敌人损失的对象上.我们很容易就可以想象出,军队有两种用法,一种在目的是打垮敌人时比较有效,另一种在目的不是打垮敌人或不能打垮敌人时比较有利.按习惯的说法,前一种更多地是军事的,后一种更多地是政治的.但如果从最高的角度来看,两者都同样是军事的,而且只要同当时的条件相适应,每一种都是合适的.第三种方法是疲惫敌人,就应用广泛这一点来说,它是最重要的一种方法.我们选择"疲惫"这个字眼,不仅因为它可以简要地表达这种方法的特征,而且因为它可以确切地说明这种方法的实质,并不是象初看时那样仅仅是为了修辞.在作战中,疲惫这个概念的意思是:通过持久的军事行动来逐渐消耗敌人的物质力量和消磨敌人的意志.
如果我们想通过持久的作战来战胜敌人,我们就只能满足于尽可能小的目的,因为达到较大的目的当然要比达到较小的目的消耗更多的力量.但是,我们能为自己规定的最小的目的是单纯抵抗,即没有积极意图的作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手段能相对地发挥最大的作用,取得结果也最有把握.可是这种消极性有没有限度呢?显然不能发展到绝对的被动,因为纯粹的忍受就不是作战了.抵抗也是一种活动,通过它应该消耗敌人很多力量,使他不得不放弃自己的意图.这就是在单纯抵抗的每一行动中我们要达到的目的,我们意图的消极性质就表现在这里.
毫无疑问,消极意图在单个行动中所产生的效果要比积极意图在同一情况下所产生的效果差一些(如果积极意图能够实现的话),但是,这两种意图的差别恰巧就在于前者比后者容易实现,也就是把握较大.消极意图在单个行动中效果较差这一缺陷,必须用时间,也就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弥补.所以争以消极意图为基础的单纯抵抗,是通过持久的作战来战胜敌人(即疲惫敌人)的自然手段.
在整个战争领域中到处都可看到的进攻和防御的差别,其根源就在这里.但是,我们在这里还不能深入探讨这个问题,而只想说明:这种消极意图本身就提供了一切有利条件和较强的作战形式,有助于实现这种意图,胜利的大小和获胜的把握之间的哲学上的力学定律就体现在这种意图里.所有这一切我们以后还要研究.
如果消极意图(即集中一切力量进行单纯抵抗)能够带来有利的斗争条件,而且这种优越性大到足以抵销敌人占有的优势,那么仅仅通过持久的作战,就足以使敌人力量的消耗逐渐增加,以致他的政治目的即使达到了,也抵不上付出的代价,因而不得不放弃这个政治目的.由此可见,这种疲惫敌人的方法是弱者抵抗强者时大多会采用的方法.
在七年战争中,腓特烈大帝本来是不能击败奥地利帝国的,而且,假使他企图象查理十二那样行事,就必然会一败涂地.但是他天才地运用了合理使用兵力的巧妙方式,使联合起来同他为敌的列强在七年中看到力量的消耗远远超过当初想象的程度,于是只好同他媾和.
由此可见,在战争中可以达到目标的方法很多,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只限于打垮敌人.消灭敌人军队、占领敌人地区、单纯占据敌人地区、单纯入侵敌人地区、采用直接同政治有关的措施和单纯等待敌人的进攻等都是方法,这些方法的每一种都可用来挫伤敌人的意志,但哪一种比较有效,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除此以外,我们还可以举出一系列达到目标的捷径,这些我们可以称之为因人而异的方法.在人类交往的哪一个领域中不迸发着超越一切物的关系的个人特点的火花呢?在战争中,个人的特点无论在政府中还是在战场上都起着十分重大的作用,因此,更是不会没有这种火花的.这里我们只想指出存在着这些方法,因为要想把它们分类,那是书呆子的作法.由于有了这些方法,我们说,可以用来达到目标的方法是无穷无尽的.
为了不致把这些能达到目标的捷径估计过低,既不把它们仅仅看成是少咒的例外,也不认为它们在作战中造成的差别是无关紧要的,我们就必须认识到,引起战争的政治目的是多种多样的,或者我们必须看到,争取国家坐存的殊死的战争,同由于有强迫结成的同盟或行将瓦解的同盟而勉强履行义务的战争之间,是有很大距离的.在现实世界中,这两种战争之间存在着无数种类的战争.如果我们有权在理论上否定其中的某一种,那么就有权把它们全部否定,这就是完全无视现实世界.
以上我们一般地论述了人们在战争中追求的目的,现在我们来谈谈手段.
手段只有一个,那就是斗争.不管斗争的形式多么繁多,不管斗争同粗呆地发泄仇恨的搏斗多么不同主也不管在斗争中夹杂着多少本身不算是斗争的活动,但战争中产生的二切效果都必然来源于斗争,这一点始终是战争这个概念所固有的.
即使在极为错综复杂的现实中,也永远是这样,这一点很容易证明.战争中所产生的一切都是通过军队体现出来的.哪里使用军队,也就是使用武装起来的人们,那里就必然有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
所以,同军队有关的一切,也就是同军队的建立、维持和使用有关的一切,都属于军事活动的范畴.
显然,军队的建立和维持只是手段,军队的使用才是目的.战争中的斗争不是个人对个人的斗争,而是一个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我们可以用两种方法来区分这个巨大整体中的单位,一种按主体区分,一种按客体区分.在军队中通常总是把一定数量的军人编成单位,一定数量的单位又构成高一级组织.因此,这些组织中的任何一个单位的斗争就构成一个或多或少可以区别的斗争单位.另外,按斗争的目的,即斗争的对象,也可以把斗争分成单位.
我们把斗争中可以相互区别的每一个这样的单位叫做一个战斗.
既然军队的使用是以斗争这一概念为基础的,那么军队的使用就无非是若干次战斗的决定和部署.
因此,一切军事活动都必然直接地或间接地同战斗有关.士兵应征入伍,穿上军装,拿起武器,接受训练,以及睡眠、吃饭、喝水、行军,这-切都只是为了在适当的地点和适当的时间进行战斗.
既然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最后都落在战斗上,那么我们确定了战斗的部署,也就掌握了军事活动的一切线索.军事活动的效果只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中产生,决不能从部署和实施战斗以前存在的条件中直接产生.在战斗中,一切活动都是为了消灭敌人,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为了使敌人失去战斗能力,这一点是战斗这个概念所固有的.所以说,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达到战斗目的的手段.
战斗的目的可能就是消灭敌人军队,但这并不是必然的,战斗的目的也可能完全是别的东西.正象我们曾经指出的那样,既然打垮敌人不是达到政治目的的唯一手段,既然还有其他对象可以作为战争中追求的目标,那么不言而喻,这些对象就可以成为某些军事行动所追求的目的,从而也可以成为战斗的目的.
有些作为从属部分的战斗,即使它们最终是为了打垮敌人军队,也并不一定必须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自己的直接目的.
当我们想到一支庞大的军队的组织极为复杂,对使用军队有影响的情况极为繁多的时候,我们就会知道,这样的军队所进行的斗争必然是复杂的,必然是由上下从属和相互联系的若干部分组成的.各个部分所追求的目的自然可以是而且必然是很多的,尽管这些目的本身可能不是消灭敌人军队,但它们对消灭敌人军队能起很大的作用,只不过是间接的而已.当一个步兵营奉命驱逐某一高地、桥梁或其他地方的敌人时,通常占领这些地方是这个营的真正目的,而在这些地方消灭敌人军队只是一种手段或次耍的事情.如果仅仅用佯动就驱逐了敌人,那么目的也就达到了.不过,占领这个高地或桥梁,通常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消灭敌人军队.既然在战场上是这样,那么在整个战区就更是这样了,因为在整个战区不仅是一支军队和另一支军队在对抗,而且是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另一个民族在对抗.在这里,可能出现的各种关系必然会增多,因而行动方式就必然会增加,战斗的部署就更多种多样,而且由于目的层层从属,最初的手段离开最后的目的就更远了.
因此,由于种种原因,消灭敌人军队,即消灭同我们对峙的那一部分敌军司可能不是某一次战斗的目的,而只是一种手段.但是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问题已不再是消灭敌人军队了,因为战斗在这里不过是衡量力量的一种尺度,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只有它的结果(即它的结局)才有价值.
但在力量悬殊的情况下,只要估计-下就能衡量出力量的强弱.这时战斗也就不会发生了,力量较弱的一方会立即让步.
既然战斗的目的并不始终都是消灭参加战斗的军队,既然不必经过实际的战斗,只要部署了战斗并通过,由此形成的态势,就往往可以达到战斗的目的,那么这就可以说明,为什么在整个战争中活动很频繁,而实际的战斗却没有起显著的作用.
战史中有数以百计的战例可以证明这一点.至于说在这些战例中有多少是采用这种不流血的方法而作对了,也就是说并不自相矛盾,以及因此而赢得的声誉有哪些是经得起批判的,我们在这里暂且不谈,因为我们只想指出这样的战争过程是可能存在的.
在战争中手段只有一种,那就是战斗.但是,这种手段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采取不同的用法,这样一来,我们的研究好象就毫无结果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从这个唯一的手段中可以为研究找出一条线索,这条线索贯穿在整个军事活动中,可以把整个军事活动联系在一起.
我们曾把消灭敌人军队看作是战争中可以追求的目的之一,但是还没有谈到这一目的同其他目的比较起来有多大的重要性.它在每一个具体场合的重要性是具体情况决定的.而从总的方面来看它有多大价值,我们还没有确定.现在我们回到这个问题上来,探讨一下这个目的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战斗是战争中唯一有效的活动.在战斗中,消灭同我们对峙的敌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即使战斗实际上没有进行也是这样,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结局都是以消灭敌人军队已毫无疑问为前提的.因此消灭敌人军队是一切军事行动的基础,是一切行动最基本的支柱,一切行动建立在消灭敌人军队这个基础上,就好象拱门建立在石柱上一样.因此,一切行动的前提是,如果作为行动基础的战斗真正发生的话,它必须是对我方有利的.战斗同一切大小军事行动的关系,就象现金支付同期票交易的关系一样,不管兑现的期限多么远,不管兑现的机会多么少,但最后总还是要兑现的.
既然战斗是一切行动的基础,那么就可以得出结论:敌人通过一次胜利的战斗就可以使这些行动中的任何一个失去作用,敌人不仅可以通过一次对我们这些行动有直接影响的战斗,而且可以通过任何一次有足够重要意义的战斗来做到这一点.因为任何一次重要的战斗,即消灭对方的军队,都会影响以前的其他一切战斗,因为这些战斗郎结果象液体一样,总是要保持在一个水平面上的.
因此,消灭敌人军队始终是一种比其他一切手段更为优越、更为有效的手段.
当然,只有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我们才能认为消灭敌人军队具有更大的效果.如果从这里得出结论说,盲目的硬干总是比谨慎的巧谋为好,那是很大的误解.有勇无谋的硬干,也许不仅消灭不了敌人的军队,而且会使自己的军队反而被敌人消灭,因此这不是我们所说的意思.我们所说的具有更大的效果,不是就方法说的,而是就目标说的,我们这里只是把达到这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同达到那一目标产生的效果加以比较而已.
我们必须着重指出,当我们说消灭敌人军队时,并不是仅仅指消灭敌人的物质力量,而是还包括摧毁敌人的精神力量,因为这两者是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而不可分割的.尤其在我们谈到一次大的歼灭性行动(一次大的胜利)对其他战斗必然会产生的影响时,应该看到精神因素最富有流动性(如果可以这样表达的话),某一部分精神力量的丧失最容易影响其他部分.同其他各种手段比较起来,消灭敌人军队具有较大的价值,但这一手段要求人们付出较大的代价,而且它本身就有较大的危险性,人们是为了要避免这些,才采用其他手段.
采用这一手段必然要付出较大的代价,这是不难理解的,因为在其他一切条件都相同的前提下,我们越想要消灭敌人军队,自己军队的消耗也必然会越大.
采用这一手段的危险在于:正是因为我们企图取得较大的效果,所以在做不到的情况下,反过来我们也会遭到较大的不利.
因此,采用其他方法,成功时代价较小,失败时危险也较小.但是,这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就是这些方法同时为双方所采用,也就是说敌人也采用同样的方法.如果敌人选择了大规模战斗,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违反自己的意愿,也采用同样的方法.这时,一切就都取决于这种歼灭性行动的结局.很明显,即使我方的其他一切条件仍然同敌方相同,在这次行动中我们在各方面,也必然是不利的,因为我们的注意力和手段已经有一部分用在其他方面,而敌人却不是这样.两个不同的目的,如果其中一个不从属于另一个,它们就是互相排斥的,用来达到这一目的的力量,不可能同时用来达到另一目的.所以,如果交战的一方决定进行战斗,他又确信对方并不打算战斗,而是在追求其他目的,那么,他就有很大的可能获得胜利.任何一方只有预计到对方和自己一样,也不愿进行大规模的战斗时,决定追求其他目的才是明智的.
但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注意力和力量已经用在其他方面,只是指已经用在除了消灭敌人军队以外在战争中所能追求的其他积极目的上,决不是指用在为了消耗敌人力量而进行的单纯抵抗上.单纯抵抗是没有积极意图的,在单纯抵抗的情况下,我们的力量只能用来粉碎敌人的意图,而不能用在其他方面.
现在我们有必要研究向消灭敌人军队相对的一面,即保存自己军队.消灭敌人军队和保存自己军队这两种企图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它们是相互影响的,它们是同一意图的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我们要研究的,只是当其中某一个方面占主要地位时,会产生怎样的影响.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具有积极的目的,能产生积极的结果,这些结果最后可以导致打垮敌人.保存自击军队这一企图具有消极的目的,能粉碎敌人的意图,也就是说可以导致单纯抵抗,这种抵抗最后只能是延长率事行动的时间以消耗敌人.
具有积极目的的企图引起歼灭性行助,具有消极目的的企图则等待歼灭性行动.
至于应该等待和可以等待到什么程度,这又涉及到进攻和防御的根源,我们将在研究进攻和防御时进一步论述.在这里我们只想指出,等待不应该成为绝对的忍受,而且在等待时所采取的行动中,消灭正在同我们作战的敌人军队,同其他任何对象一样,也可以作为我们的目标.因此,如果认为有了消极意图就只能寻求不流血的方法,就一定不把消灭敌人军队作为目的,那么,他就在根本观念上大错特错了.固然,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会促使人们采用不流血的方法.但是采用不流血的方法也不一定合适,因为是否合适,这不是由我们的条件而是由敌人的条件决定的.因此,这种不流血的另一种方法,决不是迫切希望保存自己军队时的当然手段.如果这种方法不造合当时情况,那么反而会使自己的军队遭到覆灭.许多统帅犯过这种错误,结果弄得身败名裂.当消极企图占主要地位时,它的唯一的必然的作用是推迟决战的时间,使人们等待决定性的时刻.这样,结果往往是推迟军事行动的时间,而且,因为时间和空间是有联系的,所以只要情况允许,还能够变换军事行动的空间.但是,一到继续推迟下去会非常不利的时候,就必须认为消极企图的优越性已经丧失,于是,消灭敌人军队这一原来被抑制、但并没有被排斥的企图就又出现了.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在战争中达到目标,即达到政治目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但战斗是唯一的手段,因此一切要服从用武器解决问题这个最高法则.敌人如果确实要求战斗,我们就无法拒绝.因此,必须肯定对方不会进行战斗,或者在战斗中对方一定会失败时,我们才可以采用其他方法.总之,在战争所能追求的目的中,消灭敌人军队永远是最高的目的.
至于其他种种方法在战争中会产生什么效果,我们以后才能弄清楚.当然,只能逐渐弄清楚.在这里我们只一般地承认,使用其他种种方法是可能的,因为现实和概念之间是有距离的,具体情况又是各不相同的.不过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指出,用流血方式解决危机,即消灭敌人军队,这一企图是战争的长子.当政治目的小,动机弱,紧张程度不高时,慎重的统帅在战场上和政府中可以巧妙地运用各种方法,避免大的冲突和流血的方式,利用敌人本身的弱点来达到娟和的目的.如果他的打算既有充分的根据,又有成功的把握,那我们就没有权利责难他.但是,我们还必须提醒他要经常记住,他走的是曲折的小道,随时都可能遭到战神的突然袭击,他必须始终注视着敌人,以免敌人一旦操起和利剑,自己却只能用装饰的佩剑去应战.
关于什么是战争,目的和手段在战争中怎样发生作用,战争在现实中如何时远时近地离开它原来的严格概念摆来摆去,但又象服从最高法则一样永远服从它.所有这一切结论,我们必须牢牢记住,并且在以后研究各个论题时必须一再联想到它们,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理解这些论题的真正关系和它们的特殊意义,不至于经常不断地跟现实发生极大的矛盾,更不至于自相矛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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