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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txt版

_7 孟德斯鸠(法)
多德《政治学》第
1卷第
12章。

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太人在采用同样的分配制度之后,也有了这条法律。柏拉图的法律也是建立
在这个分法之上的,所以也有同样的规定。在他以前,雅典曾经有这条法律。
雅典有一项法律我不知有什么人曾经了解它的精神。该项法律准许和同
欠异母的姊妹结婚,但不许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③。这个习惯是渊源于共和
国的,因为共和国的精神不许可一个人获得两份土地,因此也不许他承受两
个人的遗产’。一个人和同父异以的姊蛛结婚,只能获得一份遗产,就是他
的父亲的遣产;但是如果他和同母异父的姊妹结婚的话,就有可能因为该姊
妹的父亲没有男嗣而把财产留拾她,结果和她结婚的兄弟便获得两个人的财
产了。
菲洛④说,虽然雅典人得娶同父异母的姊妹,不得娶同母异父的姊妹,但
是拉栖代孟人即只准娶同母异父的姊妹,而不许娶同父异母的姊妹,对此殊
可不必置辩。因为我在斯特拉波的著作⑤里看到,在拉栖代孟一个女子和她的
兄弟结婚时则用该兄弟继承财产中的一半作为妆奁。显然,制定这项法律的
目的足要防止前项法律的恶果。他们把该兄弟财产的一半给姊妹作妆奁,这
是要防止姊妹家庭的财产移转到兄弟的家庭去。
塞内加在谈到西拉奴斯和他的姊妹结婿的时候说,这种许可,在雅典是
有限制的,但在亚历山大里亚是普遍的①44在一君统治的政体里,几乎是没有
什么财产分配的问题的。
有一种法律是民主政治下保持这种土地分配的好办法,这种法律规定,
有几个子女的父亲应选择其中一人继承他的财产②其余的子女则给无子女的
人们做养子女:这样,国民的数目就老是可以和分配(,) 财产的数目维持均衡。
卡尔西敦人法列阿斯③;为财富极不均的共和国想象出一个平均财富的方法。
就是:富人必须出嫁资,但是不得接受嫁资,穷人嫁女儿时要接受聘金而不
给嫁资,但是我不知道曾经有哪个共和国国实行这种法规。这种法律,把国
民的生活状况作出显著的区别来,以致国民反而憎恶法律所欲建立的平等,
有的时候法律对于这所打算达到的目的,所走的道路还是不要是得太直接才
好。
虽然在民主政治下,真正的平等是国家的灵魂,但是要建立真正的平等
却很困难,所以在这方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准确,不一定总是合适,建立一
个人口分级制④就足够了。这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把生的差别减少加以规定,
然后用特别法征收富人的税,减轻穷人的负提,这样仿佛把不平等化了。吸
有中等富裕的人才能给与或容忍这类的补偿。因为巨富的人,对于一切不能
②柏拉图:《共和国》,第
8卷。
③哥尼利乌斯·尼波斯在《序言》里说“雅典名人西蒙娶他的亲妹为妻,不算乱伦无理,因为当地居民有
这个习惯,但是按照我们的风俗不许可的。”这个习惯是很古的。亚伯拉罕在提到撒拉时说:“她是我的
妹子,她与我是同父异母《创世纪》,第
20章,过去不同民族制定同样的法律时,也是根据同样的理由。
④菲洛:《关于十戒的特殊法律》。
⑤《地志》,第
10卷。
①塞内加《格老乌斯的死》中载有一雅典许可一生,亚历山大里亚则完全许可。
②伯拉图也拟定一页类似的法律,见《法律》第
3卷。
③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
2卷,第
7章。
④梭伦把人口分四级:王谷或水果的收入达到五百米那的人为第一级,收入达三百米那又能力养一匹马的
人为第二级,收入达二百米那的人为第三级,一切靠体力劳动生活的人第四级,见善卢塔克:《梭伦传》。

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
粕他们仅力和荣誉的东西,都看做是一种侮辱。
①,,不过,这里所取消的只是表面上的平等而已,因为一个任公职而致倾
家蔼产的人,他的情形将比其他同胞们更坏;当他不得不疏忽他的责任的时
候,其他的公民便将因此陷入比他还糟的境地。
第六节在戾主政治之下,注律应如词培养俭朴
在一个良好的民主国家里,只把上地平均分配是不够的,应该象罗马人
一样,把土地分得很小。古利乌斯告诉他的士兵们说②:“一个公民对一块足
以养活一个人的土地绝不会认为太小。”
财富的平等保持着俭朴;而俭朴保持着财富的平等,二都虽然不同,但
是性质如此,因而不能分别存在。它们互为因时;要是民士政治失掉了中的
一个,,则其他的一个也必跟着消失。
如果一个民主国家是以经贸易为基础的话,那末就会真有这样的可能,
个人有巨大时富而风俗并个变坏,这丛因为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着俭朴、节
约、节制、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
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人个会产生坏的效果。当过多的财富破坏了这个贸易精
神的时候,害处便来了;一向没人感觉到的不平等的纷乱,便产生出来,并
立即为人们所行到。
要维持这种精神,就应该由重要的公民亲身经营贸易,应该使这个精神
占统治地位,不受他种精神的阻碍;并应该由全部法律加以维护。这些法律
应该随着贸易的增加,进行财富的分配,使每一个贫穷的公民获得相当宽裕
的生活,可以和别人同样地工作。这些法律又应该使每个有钱的公民的生活
滩持中等水平,使他不能不用劳动去保持或取得财富。
在经营贸易的共和国里,继承时把父亲的产业个均分给所有的子女,是
极好的法律。结果,无论父亲曾有多大财富,他的子女都个能象他那样富有,
因此便不得个避免奢侈,象他旧的父亲一样地工作。我这里谈的只是经营贸
易的共和国,因为那些非经商的共和国,立法者是要制定许多下同的法规的
①。
希腊有两种共和国,一种是读武的,如拉栖代孟,一和中是经商的,如
雅典。前一种共和国要公民过闲散的生活,后一种共和国则想法去激发对劳
动的喜爱。梭伦把游闲当做一种犯罪,并且让每一个公民说明他是用什么方
式谋生的。诚然,在一个好民主国里,每个人郁应孩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每
个人的花费应该以生活必需品为限,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旧的必需品将从
哪个来呢;
①梭伦不使第四级人任公职。
②对征服的土地,士兵们要求更大的份额。普卢塔在:《道德著述:古代君王将相传略》。
①这些法规对妇女的嫁资应多加限制。

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第七节维护民主原则的其他方法
如果要设立一个固定性的团体作为风俗的典范的话,元老院是一个办
法,要有年龄、品德、助绩而庄重的人才能够进元老院。元老们在公众面前
就象神明的塑象一样,能够激励人们的道德感情,这种感情将深深地影响到
每一个家庭。
这个元老院尤其应当保守旧时的法制,并注意使人民和官吏永不叛离这
些法制。
关于风俗,保存旧习惯丛很打好处的。腐化的人民是不易做出伟大的事
业的;他们几乎未曾建立过会社、建造过城池、制定过法律,反之,多数建
设是由风俗朴素、谨严的人民做出来的,所以应当使人们记起古时的箴规训
则,这通常就是把他们重新引回到品德的道路上。
除此而处,一个国家的革命和新政体的建立,只有通过无数的困甘与艰
难,才能成功,而很少是游闲的、风俗腐化的人民所能做到的。那些进行革
命的人们虽曾愿意人民能够享受革命的幸福,但是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这
种愿望是很难实现的,有这种场合,古时的法制通常就可以起矫正作用,新
的法制则常常引起弊端。一个政府在漫长的岁月中走向腐化就象走下坡路一
样,是在不知不中走下去的;如果要恢复良好的政治,那就非付出巨大的努
力不可。
有人问,我们所说的元老院的元老们的任期应该丛终身的或是有期限
的。无疑,应该是终身的;罗马①、拉栖代孟②,甚至连雅典,都是如此,我
们不应该把雅典的元老耽和最高裁判所混为一谈。前者是一个三个月更换一
次的机关,后者的成员是任期终身的,是永久的典范。
因此,一般的准则应该是:如果设立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做国民的典范,
仿佛就是风俗的宝库的话.那末,它的成员的任期就应该是终身的;如果设立
元老院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事务的话,它的成员便无妨更易。
亚里十多德说,精神象躯体一样也会衰老。这种想法只对于一个官吏个
人来说个人来说是对的,至于对一个元老的议会,是不能适用的。
在雅典,除了最高裁判所而外,还有风俗保卫员和法律保卫员①。在拉栖
代孟,所有的老人都是监察员。在罗马,监察工作山两个特设的官吏担任。
元老院监督人民,所以监实员应该既监督人民又监督元老院。监察员的职务
是重建共和国内一切被腐化了的东西,警告游惰,谴责疏忽,纠正错误。至
于犯罪则依法惩处。
①罗马官吏任期一年,元老任期终身。
②色诺芬在所著《拉栖代孟共和国》第
10章
1、2节内说,莱喀古上规定:”元老院的成员”由老年人选
出;这,老年人虽然到了晚年,也不会玩忽自己怕职责;他由老年人充任青年人智勇的裁判;这样,他就
使老年人的高龄显得比青年人的精力充沛,更为尊荣。
①最高裁判所本身也要受监察。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
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
罗马的法律规定,对奸淫的控告应当是公开的,目的在于保持风俗的纯
洁,用意至善。这使妇女有所畏惧,也使对她们应当实行监督的人有所畏惧。
②说:“莱喀古士使拉栖代孟和其他
城市大不相同的地方,就是他特别要拉栖代孟公民服从法律;官吏一叫,他
们便跑向前去。
是在雅典,如果有人认为富人们是依附于官吏的话,富人们便将感到苦
恼。”
父权对于保存风俗也有很大的作用。我们已经说地,在共和
国里,是没有在其他政体下所见到的那种强制权力的。因此,法律必须
寻求其他权力,以资弥补。用来弥补的,就是父权。
在罗马,父亲对于子女有生杀之权①。在拉栖代孟,每一个父亲都可以教
训别人的儿女。
罗马共和国灭亡后,父亲的权力也跟着消失。君主国并不需要怎样纯洁
的风俗,它所要求的只是每个人都生活在官吏权威之下。
罗马的法律使青年养成服从的习惯,把未成年期规定得很长。我们沿袭
罗马旧法,也许是错误的。君主国并不需要这样多的约束。
共和国的这种服从,可能要求父亲一生都要有管理子女的财产的全权;
罗马以前就是这样规定的。不过,这不是君主政体的精神。
第八节在贵族政治之下,法律应如何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
在贵族政治之下,如果人民是有品德的话,人民所享受的幸福便将和平
民政治差不多,国家也将强盛起来。但是在贵族政治之下,人们的财富是很
不平等的,所以不常看见有多大品德;因此,法律应该尽可能地鼓励宽和的
精神,并努力恢复国家在体制上所必然会失去的平等。
宽和的精神在贵族政治下就叫做品德;它的地位就象平等的精神在平民
政治中的地位一样。
如果说,环绕着君王们的显赫与豪华就是君王们权力的组成部分的话,
那末贵族们仪表上的谦逊朴实就是贵族们的力量了①。当他们不知饰任何高贵
的样子时,当他们同平民混在一起时,当他们同平民穿相似的衣裳时,当他
们让平民共同享受他们一切的快乐时,平民便会忘记自己的分弱。
每一种政体都有它的性质和原则。所以一个贵族国家就不应该有君主国
家的性质和原则。如果贵族们的个人私有特权高于贵族团体的特权的话,那
就是君主政体了。元老院应该有特权,元老们则仅仅受到尊敬而已。
②拉栖代孟共和国》,第
8章。
①从罗马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权国的行使对共和国是如何有利。我下面说的仅仅是它最腐化的时
期。奥露斯·宫尔维岛斯已启程去找卡蒂林,他的父亲把他召回处死,见撒路斯特:《卡蒂林战役》,第
39章。还有其他一些公民也有同样的行为。见狄欧:《罗马史》,第
37卷,第
36章。
①今天的威尼斯人,从许多方面来看,他们的行为都是很有智慧的。曾经有一个威尼斯贵族同一个“陆地”
的公民为了争教堂中的位次而发生了纠纷。他们的裁判指出,一个威尼斯的贵族在威尼斯境外不比其他公
民的地位优越。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
贵族政治的国家有两主要的致乱之源,一个是治者与被被治者之间存在
等产生怨恨和嫉妒。这二者都是法律应该预防或压制的。
第一种不平等的主要情况是:显要人物的特权的光荣恰恰就是平民的耻
辱。罗马禁止贵族和平民结婚的法律②就是这样。这项法律唯一的效果就是使
贵族更为骄傲,更为可厌。人们应该看看,护民官在他们的演说中是怎样从
这里获取有利材料的。
这种不平等的另处一种情况是:公民纳税的条件和贵族不同。有四种不
同的情形:(一)贵族有不纳税的特权;(二)贵族用诈欺手段逃避钠税国
③;
(三)贵族以担任职务的报酬或薪俸名义为借口侵占公款;(四)贵族把平
民变成自己的附庸,而分享他们向平民所征收的贡税。最后一种情况是不常
有的;有这种情况的贵族政府是一切政府中最残酷的。
当罗马倾向于贵族政体的时候,它很好地避免了这些弊端。官吏们从来
不从他们的官职上领受薪俸。共和国内的主要人物和别人一样地纳税;他们
甚至比别人纳更多的税;而且有时候就只有他们才纳税。末了一点:他们不
但不分享国库的收入,反而把他们所能够从国库取得的一切钱财,把幸运所
恩赐给他们的。一切财富,全都分散给平民,这样使人们原谅他们所享有的
荣誉①。
分散钱财给人人民,这在民主政治是有害的,但在贵族政治却是有益的。
这是一条基本准则。前者使人民丧大公民的精神,后者使人们恢复公民的精
神。
如果不把国库的收入分散输人民的话,就应该让人民知道这些收入的管
理见很好的。把这些财富让人民看一看就多少等于让人民享受了。威尼斯陈
列的那条金链子,历次凯旋式在罗马展览的宝物,在农神庙保葱的财定,实
际上就是人民的财富。
在贵族政治之下,特别重要的一点,就是贵族不征赋税。罗马的第一等
贵族,从来不与闻税务。征税的事交由第二等贵州去办理,既使这样,日子
久不也会发生巨大的不便。在贵族国家里,如果由贵族征税的话,一切个人
都要受税收人员随意摆布,也没有高级的法庭去加以纠正。负责革除流弊的
人员,反而愿意享受流弊中的好处。贵族们便要象专制国家的亲王们一样,
随意没收人们的财产。
这样取得的利益,不久便将被看做世袭财产;贪婪将随时扩大这种财产
的数额。征税将要降低,国库的收入将等于零。有一些国家并没有受到任何
显著的打击,却因为这个缘故而衰微下去,不但邻国骇异,就连自己的公民
也莫名其妙。
法律也应该禁止贵族经营商业。因为这种有资财的商人,将会地断一切
贸易。贸易是一些平等的人们之间的职业,所以专制国家中最不幸的,就是
那些君主自己从事买卖的国家。
②罗马的十大官们把这项法律放在最后的两个铜表法内。见狄欧尼西乌斯·哈利卡尔拿苏斯《罗马古代史》,

10卷。
③今天一些贵族国家就是这样。这是最足以使国家衰弱的。
①见斯特拉波:《地志》,第
14卷,这里叙述了罗得人在这方面是怎样做法的。

威尼斯的法律威尼斯的法律禁止贵族做买卖,因为如果贵族做买卖,就是很诚实的
话,也可能获得过分的财富。
法律应该使用最有效的手段。使贵族以公道对待人民。如果法律尚未建
立护民官的话,法律自己就应该是护民官。
对犯罪行为进行各种庇护,以致连法律也不能执行,这就使贵族政治趋
于毁灭,而接近了暴败的边缘。
法律应该时时压制权势上的骄横,应该设立一个临时的或永久性的职
官,去威慑贵族,如拉栖代孟的民选长官和威尼斯的国家检查官。这种官吏
不受任何程序上的拘束。这种政治需要很猛烈的“动力”。在威尼斯设置了
一个石嘴兽
47,张着嘴接受一切告密人的告密②。你也许会说,这就是暴政的
嘴。
贵族政治的这种专制的官职同民主政治的监察官职有些类似。在性质
上,民主政治的监察官也一样是独立的。诚然,在监察官任职期间,对他们
的行为不应该追究;对他们应该信任,绝不要挫折他们的勇气。罗马人是值
得钦佩的;一切官吏③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监察官是例外④。
贵族政治有两件很坏的事情,就是贵族太穷,或太富。要防止他们的贫
穷,特别要紧的就是要他们及时偿还债务。至于节制他们的财富,就需要制
定明智的、缓和的规章。但是不要没收财产,不要采用分田的法律,不要取
消债务。因为这些做法会产生无穷的祸害。
法律应该废除贵族的长子继承权①,目的是把贵族的遗产不断地分割,使
贵族的财富总是停留在一个水平上。
应该完全废弃”立承嗣”、“遗产赎回权”、“贵族财产的世袭”和“收
养义子”这些东西。君主国家用来使家族的显耀绵延不绝的一切方略,贵族
国家是绝不可采用的②。
在法律使家族平等化了之后,它的任务便是保持家族间的团粘。贵族间
的纠纷应当迅速加以解决,否则个人间的纠纷将会变成家族间的纠纷。公断
能够解决争讼,或是防止争讼的发生。
最后,有些家族从虚荣心出发,主张本家族比其他家族更尊贵或年代更
古老,以显耀自己。这种主张,不应受到法律的维护,它应该被看做是个人
的弱点。
我们只需看一看拉栖代孟就够了。我们将看到,民选长官们是如何善于
抑制君主、贵族和平民的弱点的。
第九节在君主政体之下,法律应如何与原则相适应..
①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
3卷。格老狄乌斯法禁止元老院老院的元老们在海上拥有
任何四十梅衣以上的船只。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21卷,第
63章。
②告密人投书嘴内。
③参看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9卷。一个监察官甚至不得搅扰另一个监察官。每一个监察官做
自己的记录,不必管他的同事的意见如何,否则监察工作就等于被推翻了。
④雅典的计政官让所有的官吏都要汇报工作,但自己财对谁也不做报告。
①威尼斯就是如此。阿末洛·德·拉·乌西:《威尼斯政府》,第
30 、31页。
②一些贵族国家立法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维持他们的国家,毋宁说是为了维持所谓“贵族性”。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
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
荣誉既然是君主政体的原则,那末法律就应该和这个原则相适应。
法律应该努力支持贵族。荣誉可以说就是贵族的产儿,又是贵族的生父。
法律应使贵族世袭,但这并不是把贵族当作君主的权力和人民的软弱之

48也是有用处的,它使贵族家庭由于亲长的浪费而致丧失的
土地得以恢复。
贵族的土地应该和贵族本人同样享有特权。一个君主的尊严和他的国土
的尊严是分不开的;一个贵族的尊严和他的采地的尊严也是分不开的。
这一切特权应该是贵族特有的东西,是不得传递到人民手里的,除非是
我们有意违背政体的原则,并减少贵族和人民的力量。
立承嗣会阻碍贸易;遗产赎回权会产生无数的争讼。在于国内所出卖的
一切地产,至少在一年的期限内,所有权人不能确定
49。附着于采地的特权,
产生一种权力,这种权力对容许这些特权的政府是非常麻烦的负担。这些就
是由有贵族而产生的特殊的不便。不过这些不便,同贵族一般的作用相比较,
便无所谓了。们是如果把这些特权传递给人民的话,那末,政体的一切原则
就都毫无用处地被破坏了。
君主国可以准放一个人把他绝大部分财产留给他的子女中的一人。这种
许可只有在君主国是适宜的。
法律应该维护同君主政体的政制相符合的一切贸易①,这样人民才能够满
足君主和他的朝廷无厌的欲求,而免于使自己毁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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