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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txt版

_30 孟德斯鸠(法)
第四节国家土地肥瘠的其他结果
土地贫瘠,使人勤奋、俭朴、耐劳、勇敢和适宜于战争;土地所不给与
的东西,他们不得不以人力去获得。土地膏腴使人因生活觅裕而柔弱、怠情、
贪生怕死。
人们曾经指出,在农民富裕的地方(例如在萨克森)所招募的日耳曼军
队,就不象别的地方那样好。可以在烟法里规定严峻的纪律,来补救这个缺
陷。
第五节岛屿的人民
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①;一部分的人民
不那么容易被用来压迫其他部分的人民;海洋使他们和大的帝国隔绝;暴政
不能够向那里伸展;征服者被大海止住了;岛民很少受到征略战争的影响,
他们可以比较容易保持自己的法律。
第六节由人的勤劳建立的国家
有的地方需要人类的勤劳才可以居住,并且需要同样的勤劳才得以生
存。这类国家需要宽和的政体。主要有三个地方是属于这一类的,就是中国
的江南①和浙江这两个美丽的省份、埃及和荷中国的古代帝王并不是征服者。
他们为着增强自己的权势就首先做一件事情,这件事情最有力地证明他们的
智慧。他们平治了洪水,帝国版图上便出现了这两个最美丽的省份。这两个
省份的建立是完全出于人力的劳动的。这两个省份土地肥沃异常,因此给欧
洲人一个印象,仿佛这个大国到处都是幸福的。但是要使帝国这样大的一块
②《悛伦传》,第
8章。
①《奇事》一书的作者。
①日本地大,且有奴隶制,所以不在此例。

土地不至受到毁坏,就要不断地用人力加以必要的防护与保持。这种防护与
保持所需要的是一个智慧的民族的风俗,而不是一个淫佚的民族的风俗,是
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
象过去的埃及一样
土地不至受到毁坏,就要不断地用人力加以必要的防护与保持。这种防护与
保持所需要的是一个智慧的民族的风俗,而不是一个淫佚的民族的风俗,是
一个君主的合法权力,而不是一个暴君的专制统治。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
象过去的埃及一样。政权就必须是宽和的,象今天的荷兰一样;大自然给荷
兰那样不便的地势就是要它关心自己,而不是要它懒怠或是任性而使土地荒
废。
因此,虽然由于中国的气候,人们自然地倾向于奴隶性的服从,虽然由
于帝国幅员辽阔而会发生各种恐怖,但是中国最初的立法者们不能不制定极
良好的法律,而政府往往不能不遵守这些法律。
第七节人类的勤劳
人类的勤劳和优良法律,已经使大地较为适合于居住了。我们看到过去
湖泊沼泽之地,现在已经有河溪奔流了。这个幸福并不出自大自然的力量,
而是受到大自然的维护。当波斯人②称霸亚洲的时候,他们规定,凡是把泉水
引到不曾有水灌溉过的地方的人,便可以五代享受这种利益;当时有许多溪
涧从托鲁斯山流下来,波斯人便不惜任何力量去疏导这些水流。今天这些水
流灌溉着田原与园囿,而人们竟不知道它们是怎样来的。
因此,勤劳的国家创造各种福泽;这些幅泽并不随着国家的灭亡而消逝。
正如喜好破坏的国家一样,它们所制造的祸害,比国家本身存在的时间还要
久长
189。
第八节法律的一般关系
法律和各民族谋生的方式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
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
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
的民族比以狩猎为生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那就更多了。
第九节美洲的土壤
美洲之所以有那些野蛮的国家,就足因为土地本身能出产许多果实,供
人们生活。妇女只要在她们茅屋的周围开辟一块地,很快便可得到玉蜀黍。
男子只要狩猎和捕鱼,生活便很富裕。不仅如此,食草的动物如牛、水牛等
等的繁殖,多于食肉的野兽。不象非洲那样,一向为食肉的野兽所盘据①。
我想,如果欧洲不耕种土地的话,是得不到这些好处的,而将只有一些
橡树和其他不出产什么东西的树木的森林而已。
第十节人口和谋生方式的关系..
②江南是旧省名,清初置,康熙后,改置江苏、安徽二省。——译者
②甲乙本多一句:“又象今天的土耳其帝国一样。”
①波利比乌斯:《历史》,第
10卷,第
25章。

让我们看一看,不耕种土地的国家的人口比例是怎样的。没有耕种过的
土地的出产和经过耕种的土地的出产的对比,就象一个野蛮国家的人口数目
和一个农业国家的人口数目的对比一样。在耕种土地的民族同时也从事技艺
190的场合,也有一定的比例,但需要详细的计算
①。
非农业人民几乎不可能形成一个大同家。如果他们是牧民的话,便需要
文阔的土地去维持一小群人的生活;如果他们是猎民的话,他们的人数便更
少了;他们为着谋生而给成的国家便更小了。
猎民的国家,通常到处林木茂盛,又因这些人从未致力于疏浚水流,所
以到处满是沼泽,而每群人自成村落,组成很小的国家。
第十一节野蛮和半野蛮的民族
野蛮民族和半野蛮民族二者之间有这样一种区别。前者是分散的小民
族,因为某些特殊的原因,不能联合起来;后者通常是些能够联合起来的小
民族。野蛮人一般是猎人:半野蛮人是牧人。这在亚洲北部是看得很清楚的。
西伯利亚的民族不懂得过集体的生活,因为如果这样便无法生活。鞑靼人能
够在某个期间内过集体的生活,因为他们的畜群可以在某个期间内聚集在一
块。因此,所有部落便可以联合起来。当一个酋长征服了许多其他的酋长的
时候,就可以有这种联合。他们在联合后,又必须就这两件事中选择其一,
就是:分散开来,或是向南方的某个帝国进行大规模的征服战争。
第十二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间的国际法
这些民族不居住在一定的、立有边界的土地上,所以彼此之间可以发生
纠纷的问题是很多的。他们为荒地争吵,正象我们的公民为遗产争吵一样。
因此,他们因为狩猎、捕鱼、牧畜、奴隶的抢夺,便有很多机会发生战争。
此外,由于他们并不占有土地,所以按国际法去处理的事情多,而用民法去
解决的事情少。
第十三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民法
民法内容的增多,主要是由于土地的分配。在不分配土地的国家,民事
法规是很少的。
这些民族的制度,与其叫做法律,毋宁说是风俗。
在这种国家里,那些记得旧时事物的老年人是很有权威的;在这种国家
里,人们不能由财富,但可由手腕或计谋,而出人头地。
这些民族漂泊或散居在牧野或森林里。婚姻不象在我们之间那样巩固。
我们的婚姻因住所而获得固定,妻子就老在一个家里呆着。这些民族的男人
则比较容易更换妻子,或是拥有好几个妻子,甚至有时候象野兽一样满不在
乎地混淆不清。
畜牧的民族
191不能离开他们的牲畜。牲畜就是他们的生活。他们和妻
子们也不能分离;因为妻子看顾牲畜。所有这一切就应该老在一起,尤其是
①甲乙本没有末后一句。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因为他们通常是生活在辽阔的平原,很少坚强的防御地势,他们的妻子、儿
特别注意偷窃问题。
第十四节不耕种土地的民族的政治状态
这些民族享有很大的自由;因为他们既然不耕种土地,就不附着作土地
上;他们游荡漂泊。如果有一个酋长企图剥夺他们的自由的话,他们便立即
到其他酋长的地方去寻找自由,或是退入山林,和他们的家属住在一起。这
些民族享有极大的“人的自由”,这种自由必然产生“公民的自由”。
第十五节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
阿利斯底普斯因船只失事,便泅水而在最近的海岸登陆。他在沙滩上行
到人们所画的几何图形,感到喜出望外,因为他由此判断,他已置身于一个
希腊的人民的土地,而不是一个半野蛮的民族的土地
192。
如果你因某种不测事故而单身到了一个陌生的民族中去;只要你发现一
枚钱币,就可以肯定你已来到了一个开化的国家。
土地的耕种需要使用货币。耕种土地就要有许多技艺和知识;我们知道
技艺、知识和需要常常是齐步前进的。这一切都会导致一个“价值的标记”
的建立。
激流和大火①使我们发现土地里含有金属;金属一旦被分解出来,便不难
加以使用了。
第十六节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民法
一个不懂得使用货币的民族,除了暴力所产生的不公道事情而外,几乎
不知道有其他种类的不公道事情,于是软弱的人们便联合起来,抗拒强暴。
这种民族除了政治性的协议而外,几乎没有他种解决纠纷的办法,但是在建
立了货币制度的地方,人们就可能遇到出自狡诈的不公道事情。人们可以用
千百种方法去做不公道的事情。因此,就不能没有良好的民法;民法的产生
就是因为人们用新的方法、用不同的方式去做坏事。
在没有货币的国家,强盗只能拿走实物,而各种实物的样子又是互不相
同的。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地方,强盗夺走的是”标记”,这些“标记”常常
是互相类似的。在没有货币的国家,什么都隐藏不了,因为强盗老带着他的
犯罪证据;但是在使用货币的国家,情形就不同了。
第十七节不使用货币的民族的政治性的法律
一个不耕种土地的民族,他信的自由最大的保障就是不懂得使用货币。
①甲乙本作:“同时也从事技艺的场合,野蛮人的数目对这个民族人口的数目,和野蛮人的数目对农民的
数目,以及农民的数目对从事技艺的人的数目,成反比例。”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由打猎、捕鱼或牧畜所获得的东西,既不可能大量集中,也不可能大量保存,
而使一个人有可能去腐化其他的一切人。但是如果人们所拥有的是财富的“标
记”的话,那末一个人便能够聚集大量的“标记”,并且随意给与别人。
第十八节迷信的力量
如果旅行家们所告诉我们的是真的话,在路易斯安纳有一个叫做“纳哲”
的民族,他们的政制是上述说法的例外。他们的首领①可以任意处分他的一切
臣民的财产,并且可以随意叫他们做任何事情;要他们的头领也不能拒绝;
他就象士耳其皇帝一样。当他的预定继承人出生的时候,在哺乳中的一切婴
儿都要奉献给这位继承人,为这人终生服役。人们也许要说,他就是埃及的
大皇帝。这个首领在他的茅屋里,人们用隆重仪式对待他,象日本或中国对
待皇帝一样。
迷信的偏见强于其他一切偏见,迷信的理论强于其他一切理论。所以,
虽然野蛮的民族本来不懂得什么是专制主义,但是纳哲人却是懂得的。他们
崇拜太阳;他们的首领如果没有想象出自己就是太阳的兄弟的话,人民便要
认为他也和他们一样是一只可怜虫而已。
第十九节阿拉伯人的自由和鞑靼人所受的奴役
阿拉伯人和鞑靼人都是游牧的民族。阿拉伯人和我们以上所说的一般的
情况一样,是自由的。但是鞑靼人(世界上最奇怪的民族)即受政治性的奴
役①。关于这个事实,我已经说过一些原因①,现在要再提出一些其他的原因。
他们没有城市,他们没有森林,只有少数的沼泽;他们的河川差不多常
年都冻着冰;他们居住在一个辽阔的平原上;他们有草原和牲畜,所以是有
财产的。但是他们没有任何可以隐避或防卫的地方。一个可汗被打败后,胜
利者立即斩他的头②,对他的子女也是一样。他的臣民便都属于胜利者了。但
胜利者对这些臣民并不处以民事的奴役,因为如果这样做,他们将成为这样
简单的国家的一种负担;这个简单的国家既没有可耕的土地,也不需要任何
家事的服役。因此,这些臣民只增加国家的人口而已,不过,胜利者虽然没
有采用民事的奴隶制,但是我们想象,应该是采用了政治的奴隶制的。
在这样一个国家里,各个部落之间不断地战争,不断地互相征服;在这
样一个国家里,一个战败了的部落的政治机体常常因首颁的死亡而被摧毁。
实际上,这样的一个国家通常是不可能有自由的,因为受到无数次征服的,
不只是一部分地方而已。
战败的民族,因为所处地势的关系,常常能够在战败之后与战胜者缔结
条约,而保持一些自由。但是鞑靼人,往往没有可守的地势,所以一旦战败,
①狄奥都露斯《历史文献》第
5卷第
35章中告诉我们,牧人们就是这样在比利牛斯山里发现了金子的。
①《耶稣会上书简集》,第
20辑。
①立可汗时,全民喊道:“他的话将是他的剑。”
②第
17章,第
5节。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便无法要求任何条件了。
我在本章第二节里说,在耕种的平原上居住的人常常是不自由的。但是
第二十节鞑靼人的国际法
鞑靼人在自己之间看来似乎是温和而人道的;但是作为征服者的时候,
他们是极残忍的。他们对破攻占的城市的居民进行杀戮;如果只把居民出卖
或是分配给自已的士兵,便自以为是对居民的莫大恩惠。他们推毁了亚洲—
—从印度到地中海。他们使波斯东部地区成为荒漠。
我想,大概是因为下面的原因才产生这样的一种“国际法”。鞑靼人没
有城市,所以每每以迅速猛烈之势进行一切战争,当他们有征服别人的希望
时,他们就去作战;当他们没有这种希望时,他们便参加到更强竹力者的军
队里去。他们的习惯如此,所以他们认为一个城市没有能力和他们抵抗,但
却阻碍了他信前进,便是违背他们的国际法。鞑靼人不把城市看做是居民的
聚集之地,而认为是专为避免他们的势力而设立的地区。他们围攻城市,但
又缺乏一切技术,在攻城附所冒的危险是很大的;他们对所流的血也用血来
报复。
第二十一节鞑靼人的民法
杜亚尔德神父说,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儿子为继承人,因为当其他年长
的儿子能够过牧畜生活的时候,他们便带着父亲所分给他们的一些牲畜离开
了家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儿子则继续和父亲住在家里,便自然地成为父
亲的继承人。
我听说英格兰的某些小地区也有类似的习惯。这个习惯,今天在布里塔
尼的罗汉公国里还可以看见③。这种习惯存在于那里的平民之间
193这无疑是
一种游牧民族的法律,由某一布里塔尼小部族带到那里去的,或是某一日耳
曼民族所创制的。凯撒和塔西佗
194告诉我们,日耳曼人不大耕种土地。
第二十二节日耳曼人的一种民法
《撒利克法典》中有一项特殊的条文,通常披称为“撒利克法”。我现
在要在这里说明这项特殊的法律怎样同一个不耕种土地或者至少是不大耕种
土地的民族的法制有着密切的关系的。
“撒利克法”④规定,一个人遗有子女时,山男孩而不由女儿优先承继“撒
利克土地”。
要知道“撒利克土他”是什么,首先就应该研究法兰克人在离开德意志
以前土地的特点或习惯。
爱卡尔
195曾经明确地论证过“撒利克”是从“撒拉”这个字来的。“撒
拉”是住宅的意思。所以“撒利克土地”就是“属于住宅的土地”的意思。
③因此,米利推断征服了伊斯巴汉后,把所有同一血统关系的王公都杀死,这是没有什么可以奇怪的。
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①:“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
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也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
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②
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伦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
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们博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
③。专属于田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
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未,“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
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
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阴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
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根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
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
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
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遣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
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遣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
都记录在法式书内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②。一个祖父在遣嘱里
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遣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
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
不断地止女儿继承遣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
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扑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傅永
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
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
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删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
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果他无
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和姊妹,就由
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母亲浚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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