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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卡尔·波普尔

_12 卡尔·波普尔(德)
5.2 但是,这个因果模型有缺陷。我们这样表述这个缺陷:它不是(也不可能是)名字关系的一种因果实现,我们的命题是:名字关系的因果实现不可能存在。
5.21 我们承认,这台机器可以描述为实现了我们粗略地所称的事件的“因果链”[5],它把麦克(这猫)和“麦克”(猫的名字)联系起来。但是,我们所以不能认为这因果链是对一事物和它的名字间关系的表现或实现,是有一些理由的。
5.3 认为这事件链从麦克的出现开始,到发出“麦克”的声音结束,是很天真的。
它是从一种先于麦克出现的机器状态“开始”(如果有开始的话)的,在这种状态中,可以说机器准备对麦克的出现作出反应,它也不是发出一个词的声音就结束(如果有结束的话),因为其后还有一个状态。(从因果上考虑的话,对于相应的人的反应,这一切也都成立。)正是我们的解释使麦克和“麦克”成为这因果链的两极(或两端点),而不是“客观的”物理情景。(而且,我们可以把整个反应过程看作名字,或仅仅是“麦克”(Mike)的后面几个字母,例如Ike。)这样,尽管那些知道或理解这名字关系的人可能选择把一因果链条解释为名字关系的一个模型,但很显然,这名字关系并非一种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由任何因果模型来实现。(这对一切“抽象”例如逻辑关系,甚至对最简单的-=-关系也都成立。)
5.4所以,无论怎样复杂的联想模型或条件反射模型都显然不可用来实现名字关系。名字关系包含某种知识,即“麦克”是(根据某种约定)猫麦克的名字,还包含把它用作为一个名字的某种意图”。
5.5 命名是语词的描述用法的最简单情况。既然名字关系的因果实现总是不可能的,所以,表示语言的描述功能和论证功能的因果关系的物理理论,也是根本不可能的。
6.相互作用
6.1 诚然,麦克出现在我的环境之中,可能是我说“这是麦克”的物理“原因”之一。但是,如果我说:“假若这是你的证据,则这是矛盾的”,因为我已经领会或认识到这是事实,那么,就不存在类似于麦克的物理“原因”;我不必从听到或者看到你的话语来认识某个理论(不管是谁的理论)是矛盾的。这不是和麦克类似,而只是和我对麦克在这里的认识相类似。(我的这种认识同麦克的物理出现可能有因果联系,但没有纯物理的联系。)
6.2像一致性这样的逻辑关系,不属于物理世界。它们是抽象的(也许是“心灵的产品”)。但是,我对不一致性的认识,恰如我对麦克在场的认识一样,可能引导我在物理世界中的行动。可以说我们的心灵像受物理存在的支配一样,也受逻辑的(或数学的、或音乐的)关系支配。
6.3 心理状态和物理状态没有理由(除了错误的物理决定论而外)不相互作用。(认为如此迥异的事物不可能相互作用的那种古老论据是建立在一个早已废弃的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的。)
6.4如果我们把握了一种抽象关系,在这种把握的影响下而活动,那么,我们就引进了物理因果链,它没有充分的物理的因果前件。于是,我们就成为“原动力”,即一条物理“因果链”的创造者。
7.结论
蒙昧主义的(或被判定为一个蒙昧主义者的)恐惧阻碍大多数反蒙昧主义者说这类话。但是,这种恐惧到头来只是产生了另一种蒙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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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发表于1953年7月第十一届国际哲学会议的会议录之中。
[2] 卡尔·比勒在他的《语言学理论》(Sprachtheorie)(1934年,第25-28页)中,首次讨论了这个问题。
[3] 参见他的前引的《语言学理论》。
[4] 参见本书第4章(第191页)。
[5] 至于“因果链”这用语对比较透彻地分析因果关系是否适当,同我们现在的目的无关。
目录页 冥王E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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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页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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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身-心问题的一个说明[1]
我十分感谢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由于他的评论,[2]我的论文《语言和身一心问题》[3]引起了哲学家的注意,更感激他好意把我这篇论文描述为“挑战性的”和“如果说是变化多端的,那也是有力的”。没有人比我更知道它的变化多端了。我认为,我对它的敏感甚于安徒生的公主之对豌豆。尽管我倾向于认为这六页文章是我的小小胜利之一,但我不能躺在它们上面,即使我曾经想这样做。但是,使我心神不宁、夜不成寐的这些又小又硬的豌豆似乎隐藏得很好,在一个远离塞拉斯教授的两大堆铺垫的地方,而我认为这两大堆铺垫是不难搬除的。
I
关于第一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在比较正确地引用了我的话以后,像他所说的那样,继续“集中注意于以上引的陈述[波普尔的陈述]:‘……如果这两种语言是不可转译的,那么它们处理的是不同的事实集合’。”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一个事实”可以或者是“描述的事实”,或者是像“‘我们应该履行我们的承诺’这样的‘事实”’,也许我可把后者称为“准事实”。他说,我的论证只有在包含“这两种语言都具有描述作用”即陈述“描述事实”的作用这个前提时,才是正确的。
这些话我句句都同意,但我一点也看不出它中肯在什么地方:在集中注意一个陈述时,塞拉斯教授完全可以理解地脱离了它的上下文。
因为首先,在塞拉斯教授看来使我的论证正确的那个前提,已在我自己的论证中很清楚地表明了,因而根据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论证本身是正确的。此外,我的论证具有“两种语言理论”的归谬法的形式,塞拉斯教授所正确要求的前提不是我的,而是该理论的一部分。实际上,我的论证中把它称作“两种语言的解释”的一部分。这种解释“认为……物理学的陈述和心理学的陈述是……谈论同一些事实的两种方式”(这清楚地表明,按塞拉斯教授的术语,这些“事实”是“描述的事实”)。我本人的贡献仅仅在于指出了,一旦承认这两种语言(物理的和心理学的)可相互转译,就不再能说它们谈论同一些事实,而必须承认它们谈论不同的事实——这里说的“事实”是指,当这些两种语言理论家说物理学和心理学谈论同一些事实时所意指的东西。
因此,根本未产生“准事实”的问题。
更仔细地阅读塞拉斯教授本人在他论文一开始所引用的我论文中的那段话,这一切都可得到验证。这就是他曾集中注意于其中的一部分,而忽视了上下文的那一段话。(在他所集中注意的这段话里,有一个不很重要的误引——“类”变成了“集合”。)
因此,就我所知,塞拉斯教授的第一堆铺垫没有硬核,也没有不同观点作为基础,虽然对于他的评论是否恰当,似乎我和他意见分歧。

现在来搬除第二堆铺垫。塞拉斯教授写道:“在他论文的后半部分,波普尔教授对‘相关性即关联性不能用行为来定义’这个命题作了不一贯但有力的辩解。”(塞拉斯教授本人相信这个据说是我提出的命题是真实的。)我不得不承认,当我读到这里时,不禁大吃一惊。我没有想到我曾试图为任何这类东西辩解过。我最早的信念之一恰巧是:这里归之于我的一个这类命题——即这样那样的东西不可能用某人的语言定义——几乎总是言不及义的。(当然,如果反对者的命题是一个有关可定义性的命题的话,它就不是言不及义的了。在某些情况下可定义性也许是令人感兴趣的,但说一个词项是不可定义的,决不意味着它不能合理地使用;因为它可以合理地用作为一个未定义词项。)我本没有必要通读我的论文以肯定我从未坚持类似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那个“命题”。但是,为了达到双倍的确凿无疑,我还是通读了我的论文,但丝毫没有发现这种关系可定义性命题的迹象。而为了达到三倍的确凿无疑,我在此公开宣布放弃我可能已提出过的任何基于塞拉斯教授归于我的命题的理论:并非因为这命题是虚假的(我同意塞拉斯教授的观点:这个命题是真实的,我甚至同意:我的论证可用来支持它的真理性——这也许可以解释这种误解),而是因为我厌恶借助关于不可定义性的论证进行哲学推理的想法。
塞拉斯教授接着说:“他[波普尔]无疑是正确的[在持有我刚才批评的命题上],但是,在这时他[波普尔]悄悄地加上了“‘E是关于X的”是一个描述性的断定’这个前提。”
我很难去核实我是否在这时悄悄地加上了这个前提,因为塞拉斯教授并没有指出“这时”是什么时候,或者说,他仅仅是在提到所谓的我的命题时指出的,而我在我的论文中根本找不到这样的命题。(这里我要提请读者注意,塞拉斯教授论文第二部分中引号里的那七段话,并非像有人可能认为的那样,引自我的论文。另外两段即“名字关系”和“因果-物理主义的”是在我论文中出现过的,但前者我用了连字号,后者没有用。)
然而,如果我在某个地方“悄悄地”无意地加上了塞拉斯教授说是我加的前提(我怎么也找不到这种痕迹)的话,那么,我再次希望公开宣布放弃这种前提。因为我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即如果一个陈述A说另一个陈述E是关于某个事物的,那么,用塞拉斯教授的话说,A通常并不起“像‘月亮是圆的’那种陈述的作用”。A不必是,通常也不是在和那个关于月亮的陈述相同意义上的“描述的”陈述(尽管可能是这样:“你最近的演讲是关于什么的?”——“它是有关概率的演讲。”这是描述用法的一例)。
我也完全同意塞拉斯教授的结论性评论:“从下述事实(而且它是一个事实):波普尔教授所称的‘名字关系’(第五段及其后)是不可用‘因果一物理主义的’术语定义的,我们不能得出二元论是真实的这一结论。”事情确乎如此。正因为这样,我所以从来不谈论可定义性。实际上,要是我没有比这不着边际的事实(因为我同意这是事实,虽然是不着边际的)更有力的论据来支持二元论信念的话,那么,我本会欣然地——不,迫不及待地——放弃二元论。我的论据碰巧截然不同。它们有关[4]演绎的物理学理论的可能范围,而非关于可定义性;我的命题是:“关于语言的描述功能和论证功能的因果的物理学理论是不可能的。”
我希望十分清楚地表明,我一点儿也不反对塞拉斯教授的命题:像“E是关于X的”这样一个陈述(通常或者常常)是“一种手段,我们可借助于它,通过运用一个等值表式,向听者传达怎样使用一个前面已提到过的表式”。我也不否认塞拉斯教授的这个命题和我自己的命题相关。在这里我想说的无非是,我的命题不是建立在塞拉斯归之于我的可定义性的论据之上。如果建立在它上面,那么我宣布撤销。

塞拉斯教授论文中有对赖尔教授的观点的评论,在我看来它是错误的。塞拉斯教授写道:“我也同意……心灵谈话和行为谈话的‘相互可转译性的观念”早该放弃了’,尽管赖尔为了相反目的勇敢地作了努力。”
对此我想说,我并不知道赖尔教授持有我所称的“两种语言理论”这一事实。他事实上相信,这个问题产生于一种自然语言内的范畴错误。这样的他怎么会持有这种理论呢?我以前在那里所指的并不是他。
同时,当我在我论文的另一段里企图简短地表明,“范畴错误”的理论也是站不住脚的时候,我指的是赖尔教授,这完全是事实。
如果在这里我可以给我的论据再增添一个的话,那我会这样说。假设根据我们语言的惯用法,命名物理状态的表式用一种不同于命名精神状态的表式表达的话,则我倾向于在这一事实中看到一个迹象或一种暗示(肯定只不过是迹象或暗示),它表明这两个表式范畴命名本体论上不同的实体——换句话说,它们是不同类的实体。因此,我倾向于(只不过倾向于)赞同和赖尔教授相反的结论,尽管大家都认为有效地推导出这个结论大概还缺乏充足的前提。
然而,我并不准备认可这个假定的真实性,这个假定跟我(和斯马特教授[5] )对根据范畴错误观念的论证提出的反对意见大相径庭。我感到赖尔教授的许多分析是极有启发性的,但我只能说,普通英语对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往往同等对待;不仅在谈论“精神病”、“精神病医院”或一个“躯体和精神两者都很平衡”的人等等场合(这些场合可能因导源于哲学二元论而不被考虑),而且特别在我们说:“想到睡觉往往有助于我人眠”或“读史密斯先生的小说常常有助于我人眠”(这并不意味着“用我的眼睛凝视史密斯先生的一本小说常常有助于我人眠”,但却和“服用溴化物常常有助于我入眠”完全相似)时,都是如此。与此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这类例子当然并不能确定,描述精神状态和躯体状态的普通英语语词总是属于相同“范畴”(赖尔教授已成功地表明了它们不是这样)。但我认为,我的例子确定了,这些语词常常以惊人地相似的方式使用。语言情景的不确定性可以用赖尔教授的一个例子加以说明。[6]他正确地指出,一个小孩刚刚观看了由步兵营、炮兵连、骑兵中队构成的一个师的游行,然后他问道:“这个师什么时候过来呢?”他便犯了一个错误(在他没有完全弄懂这些语词的意思这个意义上说)。——赖尔教授说,“只要告诉他,在观看步兵营、炮兵连和骑兵中队通过时,他就是在观看这个师通过,这就给他指明了他的错误。这通过的不是步兵营……和一个师的游行;它是一个师的步兵营……的游行。”这是绝对正确的。但是,还有没有道地英语用法的语境,其中营和师被同等对待呢?难道不能存在例如一个师和三个步兵营和两个炮兵连组成的游行吗?我可以想象到,这也许违反军事习惯(虽然我认为,在一次战斗中,一个师攻击一个营,是完全合乎军事习惯的),但是,它违反普通英语用法吗?如果不违反,那么,这小孩无疑已犯下的那个错误可能是范畴错误吗?如果不违反,那么,假若我们错误地断定这个小孩的错误是范畴错误,则我们不是也犯了一个范畴错误(假定有这种事情的话)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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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发表在《分析》(Analysis),1955年,第15期,作为对威尔弗里德·塞拉斯教授的答复。
[2] 通过他的《对波普尔支持二元论的论证的一个说明》(A Note on Popper's argument for Dualism),《分析》,第15期,第23页以下。
[3] 并非像塞拉斯教授所写的“心-身问题”。我的论文现在收入本书,作为第12章。
[4] 这是描述论据E的关于一陈述A的又一个例子。
[5] 参看他的精彩短文《范畴简论》(Note on Categories),载《英国科学哲学杂志》,1953年第4期,第20页以下。
[6] 《心的概念》,第16页以下。诸学院和该大学的例子完全相似:想看看这大学的外国人当然要求看一座大学建筑物(也许像伦敦议会大厦那样的建筑物);这座建筑物和学院建筑物是同一范畴。因此,说他犯了个范畴错误,不也是个范畴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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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日常语言中的自我涉及和意义[1]
泰阿泰德:苏格拉底,现在仔细听我说,因为我要给你讲的不是一个小小的诀窍。
苏格拉底:泰阿泰德,我会尽心听的,只要你给我略掉你在数论上获得的成就的细节,并用一种我这个普通人能听懂的语言来叙述。
泰:我准备接着问你的问题非常奇怪,虽然它是用完全普通的语言来表达的。
苏:不必提醒我,我全神贯注地听着呢。
泰:苏格拉底,在你上两次插话之间,我说了些什么?
苏:你说:“我准备接着问你的问题非常奇特,虽然它是用完全普通的语言来表达的。”
泰:你知道我说的是什么吗?
苏:我当然知道。你的警告涉及你打算问我的一个问题。
泰:我的警告所涉及的我的问题是什么呢?你能重复一遍吗?
苏:你的问题吗?让我想想看……哦,我知道了,你的问题是:“苏格拉底,在你上两次插话之间,我说了些什么?”
泰:苏格拉底,我觉得你说话算数:你确实在专心听我讲话。但是,你理解你刚才复述的我这个问题吗?
苏:我想,我能证明,我立即理解了你的问题。因为,你一开始向我提出时,我不是就正确地回答了吗?
泰:不错。不过,你是否同意它是个非常奇特的问题呢?
苏:不。泰阿泰德,无疑,它提的不太礼貌,但我恐怕这没有什么异乎寻常的地方。不,我在其中根本看不出什么不同寻常的地方。
泰:苏格拉底,如果我失礼的话,那我很抱歉;请相信我,我只是想提得简洁一点,在我们讨论的那个阶段上,简洁是重要的。但是,我觉得有意思的是,你认为我的问题是个普通的问题(除了它的无礼而外);因为有的哲学家可能会说,它是个不可能的问题——至少是个不可能正确理解的问题,因为它可能没有意义。
苏:你的问题为什么会没有意义呢?
泰:因为这个问题间接地涉及它自身。
苏:我看不出这一点。我所能看到的是,你的问题只涉及就在你提这个问题以前你给我的警告。
泰:我的警告涉及什么呢?
苏:现在我明白你的意思了。你的警告涉及你的问题,而你的问题涉及你的警告。
泰:但是,你说你对我的警告和我的问题都理解,是吗?
苏:在理解你所说的话方面,我一点没有问题。
泰:这似乎证明了,一个人说的两个事物可以是完全有意义的,尽管事实上它们间接地自我涉及,也即前者涉及后者,后者涉及前者。
苏:似乎是证明了这一点。
泰:你不认为这非常奇特吗?
苏:我觉得它看来并不奇特。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我看不出你有什么理由费心提请我注意这样的自明之理。
泰:因为它受到许多哲学家的至少是隐含的否定。
苏:遭到过否定吗?你使我吃惊。
泰:我指的是这样的哲学家,他们说,因为一个有意义的和适当构造的陈述不能涉及自身,因此,像说谎者这样的悖论(爱庇梅尼德斯的麦加拉学派翻版)不可能产生。
苏:我知道爱庇梅尼德斯和说谎者是说,“我现在正在说的是假话”(不是别的什么话);我发现你刚才提到的解决方法很有吸引力。
泰:但是,如果像你刚才那样承认,间接的自我涉及是允许的,那末它并没有解决这悖论。因为,像朗福德还有朱乔丹(和在他们以前的布里丹)所已表明的那样,可用间接自我涉及而非直接自我涉及来表述说谎者悖论或爱庇梅尼德斯悖论。
苏:请你马上给我这种表述。
泰:我准备作出的下一个断定是个真的断定。
苏:你不是总是讲真理的吗?
泰:我作的上一个断定不是真的。
苏:因此,你想撤消它,是吗?好吧,你可以从新开始。
泰:你似乎没有认识到,我的两个断定合在一起意味着什么。
苏:哦,现在我明白了你说的话的含义。你完全正确。这完全又是一个古老的爱庇梅尼德斯。
泰:我用了间接自我涉及而不是直接自我涉及;那是惟一的不同。我认为,这个例子确证了:像爱庇梅尼德斯这样的悖论不可能用研究自我涉及断定的不可能性来解决。因为,即使直接自我涉及是不可能的或没有意义的,间接自我涉及无疑还是十分普通的。例如,我可以作出下述评论:苏格拉底,我满怀信心地盼望你给出一个机智而又恰如其分的评论。
苏:泰阿泰德,你这样表达你的信心,太让人高兴了。
泰:这表明,下述情形是何等容易发生:一个评论是对另一评论的评论,而后者本身又是对前者的评论。但是,一旦我们认识到,我们不能以这种方式解决这个悖论,我们也就会明白,甚至直接自我涉及也可能是完全适当的。事实上,很早就已知道许多虽则直接自我涉及但却非悖论的断定的例子。这些例子包括带一定经验性的自我涉及陈述以及真假能由逻辑推理确定的自我涉及陈述。
苏:你能否举出一个经验地真的自我涉及断定的例子呢?
泰:……………
苏:泰阿泰德,我听不出你在说些什么,请你大声一点再重复一遍。我的听觉已不如从前。
泰:我说:“现在我说得这样轻,因此亲爱的老苏格拉底听不出我在说些什么。”
苏:我觉得这个例子很好;我不能否认,当你说得那么轻时,你说的是真理。我也不能否定这真理的经验性;因为,假如我的耳朵年轻一点,那它就会变为一个非真理了。
泰:我下一个断定的真理性甚至可逻辑地加以证明,例如用归谬法加以证明,这是几何学家欧几里得最钟爱的方法。
苏:我不知道这个人;我猜想,你不是指来自麦加拉的那个人吧。但我想我知道你说的归谬法是什么意思。你现在要说明你的定理了吗?
泰:我现在说的话是有意义的。
苏:如果你不介意的话,我将试图自己来证明你的定理。为了归谬法的目的,我从假定你最后一句话无意义开始。然而,这本来是和你讲的话相矛盾的,从而蕴涵着你的讲话是虚假的。但是,如果一句话是虚假的,那么,它显然必定是有意义的。因此,我的假定是荒谬的;而这就证明了你的定理。
泰:苏格拉底,你已经明白了。像你坚持认为的那样,你已证明了我的定理。但是,有些哲学家可能不相信你。他们会说,我的话(或你否证的那句话,即“我现在说的话是无意义的”)是悖论,并且,因为它是悖论,所以你能随心所欲地“证明”它——它的真和它的假。
苏:我已表明,关于“我现在说的话是无意义的”这个断定的真实性的假定,导致一个谬误。让他们用类似论证来表明,假定它的虚假(或你的定理的真实)也导致一种谬误。当他们这样做成功时,他们就可以宣称它的悖论性,或者你愿意的话,宣称它的无意义性以及你的定理的无意义性。
泰:苏格拉底,我赞成。并且,我非常满意的是:他们不会成功——至少在他们说的“一句无意义的话”意味着类似以违反语法规则的方式表述的语句,或者说,构造拙劣的语句那样的东西的时候。
苏:泰阿泰德,我很高兴你这样有把握。但是,难道你没有对我们的情况太肯定了一点吗?
泰:如果你不介意的话,那么我把对这个问题的答复再延迟一二分钟。我的理由是,我想首先使你注意到这个事实:即使有人表明了我的定理或许它的否定是悖论,他也并不因此就成功地表明了它应被描述为“无意义的”(在这个词最好最恰当的意义上说)。因为,为了取得成功,他必须表明,如果我们假定我的定理是真的(或者它的否定即“我现在说的话是无意义的”是假的),那就会产生一个谬误。但我想争辩说:任何不理解我定理(或它的否定)的意义的人都不能企求这样的推导。我还想争辩说:如果一句话的意义能为人理解,那么,这句话就具有意义;再者,如果这句话蕴涵什么(就是说,如果从中可得出别的什么东西),那它必定也有意义。至少这观点似乎是和通常的习惯用法相一致的,你不以为然吗?
苏:我是这样认为的。
泰:当然,我并不想说,不可能有使用“有意义的”这词的其他方式;例如,我的一个数学家朋友提出过,仅当我们对一个断定具有一个正确的证明时,我们才称它为“有意义的”。但是,这样一来,像哥德巴赫的“每个偶数(除2以外)都是两个素数之和”这样的猜想,在我们正确地证明它以前,我们就无法知道它是否有意义;并且,甚至发现一个反例也不会否证这个猜想,而只是确证它没有意义。
苏:我认为,这种对“有意义的”这个词的用法既是奇怪的,又是笨拙的。
泰:其他人比较随便一点,他们提出,当且仅当存在一种方法能证明或否证一个断定时,我们才称这个断定为“有意义的”。这使得像哥德巴赫这样的猜想成为有意义的,当我们发现一个反例(或构成一个反例的方法)时。但是,只要我们还没有找到一个证明或否证它的方法,我们就不能知道它是否有意义。
苏:我觉得,仅仅因为我们还不知道怎样去证明或否证,就宣称一切猜想或假说都是“无意义的”或“胡说八道”,那似乎是不正确的。
泰:还有一些人提出,仅当我们知道怎样发现一个断定是真的还是假的时,我们才能称这个断定是“有意义的”;这种见解在一定程度上仍是那个意思。
苏:我看这确实和你前面的见解非常相似。
泰:然而,如果我们说的“一个有意义的断定或问题”是指可为任何懂得这种语言的人所理解的话语之类的东西,因为它是按照这种语言构成陈述句或疑问句的语法规则构成的,那么,我认为,我们能给我的下一个又是自我涉及的问题提供一个正确的答案。
苏:让我来看看我能否解答这个问题。
泰:我现在向你提的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还是没有意义的呢?
苏:它是有意义的,并且可以证明是这样。假定我的回答是假的,而“它是无意义的”这个回答是真的。于是,就可以对你的问题给出一个真实的答案。但是,可对之给出一个答案(且是个真实答案)的一个问题必定是有意义的。所以,你的问题是有意义的,quod erat demonstrandum[证讫]。
泰:苏格拉底,真不知道你从哪儿学到这些拉丁语的。不过,在你的证明中我找不到任何差错;它毕竟只是你对你所称的我的“定理”的证明的翻版。
苏:我认为你已取消了自我涉及的断定总是无意义的这个见解。但是,我为承认这一点感到难过,因为它似乎是个摆脱悖论的过于直截了当的方法。
泰:你不必难过:这里几乎没有别的出路。
苏:为什么不必难过呢?泰:有些人似乎认为,存在一种解决悖论的方法,即把我们的话语或词句划分为可能真也可能假的有意义的陈述和可能既不真又不假的无意义的、胡说八道或构造不当的话语(“假陈述”或如有些哲学家喜欢称作的“不定命题”)。只要他们能够表明,一个悖论的话语属于“真、假和无意义”这三个已经穷举的类的第三类,那么,他们便相信,这种悖论就找到了解决方法。
苏:一点不错。这正是我心里所想的方式,虽然对之我还没有这样清楚;我觉得它很吸引人。
泰:但是,这些人并不问一问自己,在划分为这样三类的基础上,是否有可能解决像说谎者悖论这样的悖论,即使我们能够证明这个悖论属于无意义的话语这第三类。
苏:我不能领会你的意思。假定他们成功地找到了一个证明,它确证了:每当“U”是“U是假的”这句话的一个名字时,形式为“U是假的”的这句话就是无意义的。为什么说这并没有解决这个悖论呢?
泰:并没有解决。这只是转移了问题。因为,在U本身就是“U是假的”这句话的假定之下,我能借助这种对话语的三重分类来否证U是无意义的这个假说。
苏:如果你是正确的话,那么,对U是无意义的这个假说的一个证明实际上只是确立了一个新的陈述,它既可能得到证明,也可能被否证,因而是个新的悖论。但是,你怎么能否证U是无意义的这个假说呢?
泰:还是用reductio[归谬法]。我们总可以从我们的分类中看出两条规则。(i)从“X是无意义的”的真,我们可以推出“X是真的”的假,还可以推出(这是我们这里所感兴趣的)“X是假的”的假。(ii)从任何话语Y的假,我们可以推断Y是有意义的。按照这两条规则,我们发现,从我们的假说“U是无意义的”的真,我们可根据(i)推出“U是假的”的假;从而根据(ii)推断“U是假的”是有意义的。但是,由于“U是假的”只不过就是U本身,所以我们表明了(还是根据(ii)):U是有意义的;这就是reductio[归谬法]的结论。(附带说一句,既然我们的假说的真蕴涵了“U是假的”的假,所以它还蕴涵了我们原先的悖论。)
苏:这是个令人惊讶的结果:正当你以为你已把一个说谎者从门口赶了出去时,他却又从窗口钻了进来。没有什么消除这些悖论的方法了吗?
泰:苏格拉底,存在一种十分简单的方法。
苏:它是什么方法呢?
泰:就是避开它们,像差不多每一个人所做的那样,不要把它们挂在心上。
苏:但是,这样就行了吗?这样做可靠吗?
泰:对于日常语言和日常目的,这似乎已足够了,也很靠得住。不管怎样,用普通语言你只能这样做,因为如我们所见,悖论可以用普通语言构成,并且是可以理解的。
苏:难道我们不能规定,任何种类的自我涉及,无论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应该避免,从而清除掉我们语言中的悖论吗?
泰:我们可以试试看(虽然这可能导致新的困难)。但是,我们以这种方式为之作规定的一种语言不复是我们的日常语言;人工规则搞出一种人工语言。我们的讨论不是已经表明,至少间接的自我涉及完全是一种日常的东西吗?
苏:但对数学来说,带点人工性的语言是恰当的,不是吗?
泰:是的,而且为了用人工规则构造一种语言(如果做得恰当,可以称之为“形式化的语言”),我们可从下述事实得到启示:日常语言中可能出现悖论(而它们是我们想避免的东西)。
苏:我想,你打算为你的形式化语言作出规定:必须严格排除一切自我涉及,是吗?
泰:不。不用这种激烈的措施,我们也能避免悖论。
苏:你说这些措施是激烈的?泰:所以说它们是激烈的,是因为这些措施排除了自我涉及的一些很有意思的用法,特别是哥德尔构造自我涉及陈述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我本人感兴趣的领域即数论中有极为重要的应用。此外,所以说它们是激烈的,还因为我们从塔尔斯基那里知道,在任何一致的语言——让我们把它叫做 “L”——之中,谓词“在L中真”和“在L中假”不会出现(和可能会出现的“在L中有意义”和“在L中无意义”相反),还知道,如果没有像这样的谓词,就不可能表述爱庇梅尼德斯式悖论或者格雷林的他谓形容词悖论。这个启示证明足以构造避免这些悖论的形式化语言。
苏:这些数学家都是谁?泰奥多鲁斯从未提到过他们的名字。
泰:苏格拉底,他们都是非希腊人。但他们很能干。就我们现在的讨论而言,哥德尔的所谓“算术化方法”特别有意义。
苏:又是自我涉及,而且它十分普通。我对这些东西现在有点 过于敏感了。
泰:人们可能会说,哥德尔的方法是把某些非算术断定转换成算术断定;可以说它们转换成了一种算术代码;在能够这样编码的断定中,恰巧也包括你开玩笑地说成是我的定理的那个断定。更确切些说,那个能够转换成哥德尔算术代码的断定是自我涉及的陈述即“这个表达式是个合式公式”;当然这里“合式公式”取代了“有意义的”这个词。你记得,你认为我对我的定理不可能被否证这点过于有信心。我的理由简单说来就是,当我的定理转换成哥德尔代码时,它就成为一个算术定理。它是可加以证明的,它的否定则是可以反驳的。现在,如果有人成功地用一个正确论证(或许用一个和你自己的证明相似的论证)否证了我的定理,例如,从我的定理的否定是假的这个假设推出一个谬误,那么,这个论证也能用以表明相应的算术定理也被否证了;而因为这马上会提供给我们一个证明“0=1”的方法,所以我认为,我有充分理由相信我的定理是不可能否证的。
苏:你能避开技术细节解释哥德尔的编码方法吗?
泰:没有必要进行解释,因为以前已有人做过这个工作。我不是指现在即我们这次短短对话的假想的戏剧性日子(它约在公元前400年)之前,而是指我们的对话由它的作者编造出来以前,而这编造之后又过去了二千三百五十年。
苏:泰阿泰德,我为你这些最新的自我涉及感到震惊。你说起话来,好像我们是在背台词的演员。这是个把戏,我恐怕有些剧作家认为它是机智的,但他们的受骗者可不会这样认为;不管怎样,我就不会这样认为。但是,比任何这种自我涉及的玩笑更糟糕的,是你的这种愚蠢的,不,这种胡言乱语的年代排列。泰阿泰德,说正经的,我必须在某处划一条界线,而且我就在这里划。
泰:苏格拉底,干吧!谁会注意年代排列呢?思想是没有时间性的。
苏:泰阿泰德,小心形而上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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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次发表在《精神》,1954年,第63卷。
目录页 冥王E书?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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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页 卡尔.波普尔《猜想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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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辩证法是什么[1]
不管多么荒谬、多么不可置信的事,无一不是这个或那个哲学家主张过的。
——笛卡儿
1.对辩证法的解释
上面的箴言可加以推广。它不仅可用于哲学家和哲学,而且在整个人类思想和事业的领域中,适用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政治。实际上,箴言所提示的什么都想试一下的愿望,可以在更广泛的领域中看出来,在我们这个行星上生活所产生的多得惊人的各种形态和现象中,到处可以看到这种愿望。
因此,我们要是想解释一下:人的思维为什么总是力图对面临的任何问题都找到一切可能想到的解答,我们就可以求助于一种极其普遍的规则。用来取得一个解答的方法通常都是一样的:这就是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从根本上说,这也是生物机体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显然,这个方法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试探过多少次以及怎样试探:我们试探得愈多,就愈是有可能成功一次。
我们可以把这个用于人类思维发展、特别是哲学发展中的方法,描述为试探和清除错误的方法的特殊变种。要对一个问题作出反应,人们似乎总是喜欢:或者提出某种理论,尽可能加以坚持(如果理论错了,他们宁愿与之同归于尽也不愿放弃[2]);或者一旦发现其弱点即进行攻击。这种不同思想体系的斗争显然可以用试错法作出解释,看来凡是称得上人类思想的一种发展的任何事,都具有这一特点。如果不发生这种情况,则主要是由于一种理论或体系教条地坚持了很长一段时期。但很少有(如果有的话)这样的事,即思想的发展是缓慢的、稳定的、持续不断的,是通过逐步改进而不是通过试探和错误以及思想体系的斗争而前进的。
如果愈来愈自觉地发挥试错法的作用,它就会开始表现出“科学方法”的特征。这一“方法”[3]可简要描述如下。科学家面对问题,试探地提出某种解答——也即理论。科学即使接受这个理论,也只是暂时的。科学方法最主要的特点在于:科学家全力以赴地批判并检验这一理论。批判和检验齐头并进;从许许多多不同的方面批判理论,以便找出一切可能的弱点。检验理论就是使这些弱点受到尽可能严格的审查。这当然又是试错法的一种变形。理论总是试探地提出,再受到检验。检验的结果如表明理论错了,则排除这个理论;试错法本质上就是排除法。其成功主要取决于三个条件,即:应提出足够数量(和独创)的理论,所提理论应足够多样化,并应进行足够严格的检验。这样,如果我们有幸,就可以排除不适合的理论而保证最适者生存。
对总的人类思想发展特别是科学思想发展的这一描述[4],如果可以认为多少有点正确,那么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某些人所说的思想总是按“辩证”路线发展的意义何在了。
辩证法(现代[5]意义的,特别是在黑格尔使用这个术语的意义上的)是这样一种理论,它坚持某些事物、特别是人的思想发展的特征是所谓辩证三段式:正题、反题、合题。先有某种观念或理论或活动,可称之为“正题”。这一正题往往生出对立面来,因为像世界上的多数事物一样,它多半只有有限的价值,而且也会有缺点。对立的观念或运动叫做“反题”,因为它直接与前一正题对立。正题同反题之间的斗争一直进行到得到某种结果,它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正题和反题,因为认清了二者各自的价值,并试图保持二者的优点、避免二者的局限性。这一结果是第三步,叫做合题。合题一旦达到,又可能转而成为新的辩证三段式的第一步,如果达到的这一合题又成了片面的或者难以使人满意的,就要继续这样的发展。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对立面又会出现,这意味着又可以把这一合题称为产生新的反题的正题。这样,这种辩证三段式将进到更高水平,在得到第二个合题时它就达到第三级水平了。[6]
关于所谓“辩证三段式”就说这么多了。简直无可置疑,辩证三段式很好地描述了思想史的某些步骤,特别是观念和理论的某些发展,以及根据这些观念或理论所兴起的社会运动的某些发展。这样一种辩证发展可以通过证明它符合于我们上面讨论过的试错法而得到“解释”。但必须承认,它同(上面说的)理论通过试错而发展并不完全一样。我们前面对试错法的描述还只涉及一个观念以及对此观念的批判,或者用辩证法家的术语说,只涉及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我们最初并没有提到进一步的发展,我们没有暗示一个正题同一个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一个合题。毋宁说,我们提出一个观念同对它的批判之间的斗争、也即一个正题与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会导致正题(也许是反题)的排除。如果它不能令人满意的话。而且,只有在足够多的现成理论可供试验的情况下,理论的竞争才会导致新理论的采纳。
因此,用试错法作诠释的范围可以说比用辩证法作诠释的范围稍微广泛一些。它并不限于提出一个正题作为开始的情况,它很容易适于这样的情况:从一开始就提出许多不同的正题,它们互相独立,并且不一定是一个与另一个对立。但也要承认,人类思想某一分支的发展常常是甚至一般总是从某一单一观念开始的。如果是这样,那么辩证法图式也往往可用,因为这一正题将受到批判,并以这种方法“产生”了如辩证法家常说的它的反题。
辩证法家还强调了另外一点,在这一点上辩证法可能稍微不同于一般的试错理论。如上所述,试错理论只是说:一种不合拎人满意的观点将受到反驳,或者被排除。辩证法家则坚持,还应多说一点。他强调,尽管这里的观点或理论可能已被驳倒,但是其中仍然很可能有一种值得保留的因素,否则根本就不大可能会提出来,并且受到认真的对待。捍卫正题的人反对他们的论敌即反题拥护者对正题的攻击,他们可能更清楚地阐述了正题中的有价值因素。这样,斗争的惟一令人满意的答案就是一个合题,即把正题同反题双方最好的东西都保留下来的一种理论。
必须承认,对思想史的这样一种辩证诠释有时可能是完全令人满意的,并可以为试错的诠释添加某些有价值的内容。
让我们举物理学的发展为例。我们可以找到许多合乎这种辩证图式的事例,如光的粒子说最早为波动说取代之后,仍然被“保留”于取代二者的新理论之中。更确切地说,从新公式的观点看,旧公式通常都可以说是一种近似。就是说,它们看来十分接近于正确,因此,如果我们并不要求很高的精确度就仍然可以应用它们,甚至在某种有限的应用范围内还可以作为完全精确的公式。
所有这一些都可以说是支持辩证法论点的。但是我们必须当心不要承认得过多。
例如,对辩证法家所用的许多隐喻,我们一定要当心,但不幸人们对这些隐喻往往过于认真了。一个例子是:辩证法说正题“产生”了它的反题。实则只是我们的批判态度产生了反题,如果缺乏这种态度——情况往往如此——就不会产生反题。同样,我们必须当心,不要以为正题同其反题之间的“斗争…‘产生”了合题。斗争是一种理解力,理解力必然可以产生新思想,而人类思想史中却有许多无益的斗争最后一无所获。即使得到了合题,说它“保留”了正题和反题中的最好成分,通常也只是对这一合题的相当粗糙的描述。这种描述即使正确也会引起误解,因为合题除了所“保留”的老观念之外,总是还包含着某种不能归结为早先发展阶段的新观念。换句话说,合题通常总是比由正题和反题所提供材料构成的东西多得多。考虑到这一些,辩证法诠释即使可以应用,也很难用它提议的合题由正题和反题中所包含的观念构成这一点来帮助思想发展。这是某些辩证法家自己所强调的,尽管如此,他们又几乎总是认定可以用辩证法作为一种可以帮助他们促进或者至少预见未来的思想发展的方法。
但是,最重大的误解和混乱还是来自辩证法家谈到矛盾时的那种不严格的方式。
他们正确地看到,在思想发展的历史中矛盾极为重要——正像批判一样地重要。因为批判总是指出某种矛盾:或者是受批判理论之中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另一我们有一定理由接受的理论之间的矛盾,或者是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之间——更确切地说也即这一理论同某种事实陈述之间的矛盾。批判只有指出某种这样的矛盾或者干脆同这一理论相矛盾(也即批判可以干脆就是一个反题陈述),才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批判从一个十分重要的意义上说乃是任何智力发展的主要动力。没有矛盾,没有批判,就没有变革理论的理性动力,也就没有智力的进步。
辩证法家由此正确地看到,矛盾——特别是“导致”合题形式的进步的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极其富于成果,而且确实是任何思想进步的动力,于是他们得出——我们即将看到是错误的——结论说:没有必要回避这些富于成果的矛盾。他们甚至断言矛盾是回避不了的,因为世界上矛盾无所不在。
这样一个论断无异给传统逻辑的所谓“矛盾律”(更完整地说也即“不矛盾律”)以打击。矛盾律断言: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决不可能同真,或者说,一个由合取二矛盾陈述所组成的陈述,根据纯粹逻辑理由,必定被斥为虚假的。辩证法家根据矛盾的富有成效而主张必须摈弃传统逻辑的这条定律。他们认为辩证法由此即可导致一种新的逻辑——辩证逻辑。我已表明辩证法只是一种历史学说——关于思想的历史发展的学说,现在却成了一种迥然不同的学说:它同时既是一种逻辑理论,又是(我们即将看到)一种关于世界的一般理论。
这些主张都很惊人,但毫无根据。它们的根据其实只是一些模棱两可、含混不清的说法而已。
辩证法家说,矛盾富有成效、丰富多彩、导致进步,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也承认这是真的。但是,只有当我们决心不容忍矛盾、决心改变任何包含矛盾的理论时,这才是真的;换句话说,千万不要认可一种矛盾。仅仅由于我们的这种决心,批判即揭示矛盾才会促使我们变革我们的理论并由此得到进步。
这一点无论怎样强调也不过分:如果我们改变这种态度,决定容忍矛盾,那么矛盾一定立即失去任何效果。矛盾再也不会导致智力进步。因为我们如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揭示理论中的矛盾就不可能促使我们变革理论了。换句话说,一切批判(也就是揭示矛盾)都会失去力量。批判可以遇到这样的回答:“为什么不呢?”甚至更热情地呼叫“正是这样!”也就是说批判遇到的回答会是对已向我们揭示出来的矛盾表示欢迎。
但这就意味着,如果我们准备容忍矛盾,那么批判以及一切人类智力进步都必定同归于尽。
因此我们必须告诉辩证法家,二者不可兼得。他要么由于矛盾富有成效而爱好矛盾,因而决不能接受矛盾;要么准备接受矛盾,那矛盾将变得毫无成效,并且一切理性批判、讨论和智力进步都将成为不可能。
所以,推动辩证发展的惟一“力量”,是我们决心不接受、不容忍正题同反题之间的矛盾。它不是这两种观念内部的一种神秘力量,不是二者之间促进发展的一种神秘张力——而纯粹是我们不承认矛盾的决心、决定,它促使我们寻求某种可以使我们避免矛盾的新观点。这种决定是完全有道理的。很容易证明,如果接受矛盾,就要放弃任何一种科学活动,这就意味着科学的彻底瓦解。这一点可以这样来证明:如果承认了两个互相矛盾的陈述,那就一定要承认任何一个陈述;因为从一对矛盾陈述中可以有效地推导出任何一个陈述来。
这一点经常为人们所忽略,[7]因而这里将详加说明。这是基础逻辑中那些未必无关紧要并值得每一个思考的人认识与理解的少量事实之一。对于那些并不讨厌使用类似数学的符号的读者来说,这一点很容易说明;即使有人讨厌这种符号,只要他们稍有耐心,准备为此略费片刻,也会很容易理解的。
逻辑推理按一定的推理规则进行。所用推理规则有效,则推理也有效;而一条推理规则有效,当且仅当它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得出假结论;换句话说,当它可以毫无失误地把前提的真值(假定所有前提都真)传递给结论时。
我们需要两条这样的推理规则。为说明第一个也是更难的规则,我们须引进复合陈述的概念,也即这样一种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彼得是国王”,或者“要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要么彼得是国王(二者只居其一)”,或者“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组成这一复合陈述的两个陈述(“苏格拉底是聪明的”以及“彼得是国王”)叫做组元陈述。
这里我们关心的是这样一种复合陈述——其构造是这样的:它是真的,当且仅当至少两个组元陈述之一是真的。难看的表述“和/或”却正好导致这样一种复合:“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和/或彼得是国王”的论断是一个可以为真的陈述,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之一为真或二者皆真;这一论断可以是假的,当且仅当二组元陈述皆假。
逻辑中习惯于用符号“v”(读为vel)代替和/或表达式,并且用“p”、“q”等字母代表任意陈述。于是我们可以说,一个具有“pvq”形式的陈述将是真的,当它的两个组元p和q之一是真的。
现在我们有可能表述第一条推理规则了。可以这样来表述:
(1)从前提P(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可以有效地演绎出任何具有则形式的结论(例如“苏格拉底是聪明的v彼得是国王”)。
如果我们还记得“v”的意义,立刻就可以看出这条规则必然有效。这符号构成一个复合陈述,只要有一个组元为真,这一复合陈述就是真的。因此,如p为真,pvq也一定真。这样我们的规则绝不可能从真前提导出假结论,也即这一规则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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