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 《清朝通典》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一○九。
② 《清文献通考》卷二,《田赋考》。
① 《清史稿》卷一二六,《河渠志》一。
益,是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康熙平定"三藩"之前,清王朝还顾不上治理黄河,直到康熙十六年(1677 年),清朝在平定"三藩"的战争中取得优势,才决心大规模治理黄河。康熙把三藩、河务、漕运当做他首先要解决的三件事,十分重视治河。清政府每年要从南方各省漕运400 万石粮食到北京,供应大批官吏和军队食用。黄、淮、运交会于苏北,一旦黄淮泛滥,倒灌入运河,就会使运河阻塞,南北交通断绝,漕粮不能按时运到北京。康熙十六年,清政府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总管修河事宜。又把水利经费由30 万金增至300 万金。靳辅(1633-1692),字紫垣,汉军镶黄旗人,原任安徽巡抚。他在安徽时就很注重农田水利建设,治理黄河时能够虚心吸取别人的意见,特别是能够识拔和重用优秀的水利技术专家陈潢。陈潢(?-1688),字天一,浙江钱塘(今杭州)人,原是个不知名、无官职的知识分子,他对黄河的特性和治理方法颇有研究。他认为,黄河的水土流失是造成河患的原因,因此,不仅要注意治理黄河下游,还应当注意治理黄河上游。
靳辅和陈潢治理黄河大致分为两个阶段,重点工程放在徐淮地区。第一阶段从康熙十六年至二十二年(1677 年-1683 年),主要是堵塞决口,使黄河复归故道。第二阶段是从康熙二十二年至二十七年(1683 年-1688 年),这时的工程逐渐稍向黄河中游转移,在河南考城、仪封、封丘等地筑堤,防止河水溃决。特别是开凿中河工程,对保证运河船只的安全通航,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与明初陈瑄凿通清口具有同样的意义,是运河史上的一件大事。过去,船只在运河中航行,出清口后还要在黄河中航行200 里,不仅需要雇用许多短工,而且行速缓慢。靳辅、陈潢在黄河北岸开浚中河后,船只出清口,只在黄河中航行20 里就进入中河,从而使船只可以避免黄河180 里风涛之险。不仅使漕运畅通,而且更重要的是便利了运河的水上交通运输。
靳辅、陈潢之后,于成龙、张鹏翮等相继担任河督,基本上遵循靳辅的治河方针。康熙本人对治河也进行了周密的考察和认真的研究,再加上他能够集思广议,博采众长,因而在治河问题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康熙十六年以后,黄河基本平稳,虽有几次大雨大水之年,但极少发生决口,出现了40年的安澜局面,和清朝建国初年形成鲜明对照。
清政府集中力量治理黄、淮、运三河之外,还注意了对各省河道的全面修浚。永定河原名无定河,《元史》称其为小黄河。康熙时期修建堤坝,疏引河道,康熙三十七年(1698 年),康熙特将其改名为"永定河"。
清前期特别是康熙时期治河的成功和广泛地修复水利,无疑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④促进工商业的发展清政府为了恢复社会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满足宫廷对工业品的需求,迫切需要恢复手工业的生产。为此,清政府逐步采取了废除匠籍制度,改变对手工业者的剥削方式和放宽对手工业的限制等促进手工业发展的措施。从明代洪武年间开始,官手工业的各行各业匠户(旧称匠班或班匠),都要轮流到京城无偿服役,即"轮班分役",时间一至五年长短不等。明成化年间稍有变化,只要匠户出征银便可免役不去京城当班。嘉靖四十一年(1562 年),明政府正式规定匠户征银的数量。匠户均有匠籍身份,匠户不管是否改业,均不得免其征银。如本户逃亡,就累及宗党。这种对手工业者的残酷剥削,极大地阻碍了手工业生产的发展。
清入关后不久,便对这种匠籍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首先,清政府陆续废除匠户的匠籍身份。顺治二年五月,清政府宣布废除匠籍,"令各省俱除匠籍为民"①,免征"京班匠价"②。到了康熙三十年(1697 年)以后,各省的匠班银陆续并入地丁银中,匠籍制度也就完全废除了。解除对手工业者匠籍身份的束缚,部分地减轻了手工业者的沉重负担,有利于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匠籍制度废除之后,官手工业的工匠都采取雇募形式。顺治二年,清政府令"顺天府属州县,各派匠役一百名赴工应役。时以营建太和殿,需用工匠,行令各州县派解应役,按工给值"。③改变了明代的无偿服役。各工场和作坊都有了明确的工资规定,工资形式也有计时和计件工资,工资的标准也不低于当时劳动力的价格。并按技术的高低难易,给予不同的报酬。如苏州织染局的机匠工价,锻纱花机每日工银一钱五分,锻素机每日工银一钱三分五厘。挑花匠和画匠每月各给工银二两,而倒花匠每月则给工银五钱。这些是计时工资形式,车匠、染匠、■接边等工种都实行计件工资。
清政府接受明代的教训,对官营矿业不是急需的都不开采,对民间经营的手工业则放宽了限制。田赋和盐税是清政府税收的主要来源,因此,清政府十分重视盐业生产。清军入关不久便对盐业管理进行了调整,顺治二年规定,"原食淮盐之汝、宁归两淮巡盐御史管理;原食西和漳县盐之临洮、巩昌归甘肃巡按兼管"①。并下令蠲免明代在盐业上的各种加派和课外余银。清政府为了鼓励盐业生产,对四川井盐的生产,允许自由开凿,实行3 年后起课,对井盐的贩运则征收税额很低的票税,废除了过去官府对井盐的垄断和控制。康熙则进一步打破历代的旧规,公开承认百姓自由开凿的盐井为其私产。
在其它手工业领域,康熙时期也采取了比顺治时更宽松的政策。康熙取消了从前规定机户"不得逾百张"的限制,并在康熙十九年革除了明代以来对陶瓷业的各种"当官科派"办法,"凡工匠物料,俱按工给值","悉照市价采买"②。康熙二十一年,康熙批准了云贵总督蔡毓荣提出的让商民自行开采云南铜、铅、锡、银、铁矿的建议,实行"每十分抽税二分"。
清军入关后,强索贱买,关卡林立的现象到处存在,再加上一些"关外之关","税外之税"等种种弊端,严重地影响了商业的正常进行。为了使濒临死亡的商业得到恢复并发展起来,清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力图保证商业的正常进行。顺治二年,清政府下令,百姓如遇"购买民物,短少价值,强迫多买,殊失公平交易之道"者,可立即拿送官府,"治以重罪"①。为了克服清初各地官府乱设关卡、滥差官员、商贾恐惧、百物腾贵的现象,顺治八年,清政府严令"每关设官一员,其添设者悉行裁去,以后不得滥差"②。康熙后期,全国性的战争结束,全国性的商业活动日趋繁盛。康熙在位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六。
② 《清朝文献通考》卷二十一,《职役》。
③ 同②。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七。
② 兰浦:《景德镇陶录》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五。
② 同①卷五十四。
期间虽然重农,但并不抑商,推行了一些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下列方面。
第一,重视粮食贸易,遏制粮商囤积居奇和粮米腾贵。粮食是封建社会巩固统治,安定社会的根本。而富豪和粮商囤积居奇,关卡阻拦勒索等又是造成粮米腾贵,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主要原因。为此,清政府首先令湖广、江西督抚、委派官员"将有名码头、大镇店买卖人姓名及米数一并查明",每月终报告一次,并通知江浙督抚,以防囤积③。其次,严禁地方官员挟势横行,恃势贸易。再次,准许各省督抚开放粮禁,以平抑江南米价④。同时禁止一些地方以不许卖粮为由,阻拦勒索粮商。违者查拿治罪。为了保证食用粮,清政府还下达了"禁造烧酒"的规定⑤。
第二,取消各地方官吏对商人的额外征收,命令按照定额征税,违者严加惩治。康熙四年,清政府规定各钞关抽分,"俱照定额征收","溢额者加级纪录之例,永行停止"①。次年,又命直隶各省设立关税之所,缮具税则,刊刻于木榜之上,"照示商民,照额征收","如有不肖官吏于定额之外私行滥收者","依律治罪"②。
第三,康熙二十二年(1683 年),清政府宣布废除迁海令,实行有限制开放海禁的政策。随后在澳门、漳州、宁波、云台山设立4 个海关,征收商税,取代市舶司,是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上的一大进步。鼓励对外贸易,同时也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发展。
第四,统一度量衡。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下令统一制钱的重量,规定每文钱重一钱,每钱一串值银一两。康熙时期制钱,畅通全国各地,促进了全国商业的繁荣。康熙四十三年,清政府宣布废除盛京的金石、金斗、关东斗,规定一律改用底面平准的升斗。康熙本人还亲自参加了标准铁升、铁斛的观测校准。康熙五十八年,又规定秤以十六两为一斤,斤以十三号砝码为准。
第五,改变盐的官方专卖制度,允许私人煎煮私卖。
由于清政府采取了以上措施,促进了工商业的恢复和发展,城市也随之繁荣起来。
2.社会经济的恢复清代前期,清朝统治者接受了明覆亡的教训,在政权逐步巩固的同时,为了加强清朝的经济力量,缓和民族矛盾,巩固封建统治政权,采取了上述恢复社会经济的政策和措施。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经过全国人民几十年的努力,到了康熙统治时期,社会经济基本上得到了恢复,为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这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①农业生产的恢复在封建社会,土地是人类劳动的一般对象,因此,康熙时期耕地面积和③ 同①卷二三八。
④ 同①,卷二三三。
⑤ 同①,卷一八七。
① 《清圣祖实录》卷十四。
② 同①,卷十八。
人口的增长,是当时农业生产以至于整个社会经济恢复的主要标志。
清前期耕地面积、人丁数统计表年 代耕地面积(千顷) 人丁数天启六年(1626 年) 7439 51655459顺治八年(1651 年) 2909 10633326顺治十八年(1661 年) 5265 19137652康熙十年(1671 年) 5459 19407587康熙二十年(1681 年) 5315 17235368康熙三十年(1691 年) 5933 20363568康熙四十年(1701 年) 5987 20411163康熙五十年(1711 年) 6930 24621324康熙六十年(1721 年) 7356 25386209康熙六十一年(1722 年) 8511 25763498雍正九年(1731 年) 8786 25441456注:①资料来源:天启六年数字据《明熹宗实录》卷七十四。其余数字据《清实录》及《大清会典》各有关年度记载。
②"人丁"指16-60 岁的成年男子。
③天启六年人丁数为实际人口数。
尽管以上数字并不十分精确,但就耕地面积来说,康熙末年的耕地已经超过明末的数字。康熙六十一年的全国耕地面积已经突破明初洪武二十六年(1393 年)八亿五千万亩的水平。清初,人丁是纳税单位,政府关心的只是人丁数而不是全部人口,因此统计数字也不是全部人口数。如果按照上述人丁数,再加上老幼男子、妇女及隐匿的人口,全国的实际人口数应为人丁数的二、三倍以上。
清朝入关后,经过顺治、康熙两朝七八十年的恢复发展,到了康熙末年,在耕地面积和人口方面,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明朝的最高数字。
随着社会生活的安定,耕地面积的扩大,人口的增长,再加上水利工程的兴建,在农业生产部门,为了生产更多、更好的农产品,有一些人,特别是富裕农民,很重视改进生产技术,使农业生产技术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康熙末年,江浙湖广地区,稻谷的亩产量一般都达到二三石。这时,在江南一带开始大面积推广种植双季稻,成倍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康熙五十五年(1716 年),苏州织造李煦大力推广"李英贵种稻之法",试验种植双季稻,因为第二季经受了两天大风灾,两季合计亩产五石二斗。次年,又种了八十亩,两季合计亩产六石六斗。苏州的单季稻,亩产也达三四石①。在福建同安,一亩也可收稻五石②。
康熙时,已把南方的水稻、菱角等移植在北京。康熙三十年,在玉泉山种植水稻,以后逐步改进推广而为享有盛誉的"京西稻"。康熙四十三年,天津总兵官蓝理建议在天津、丰润、宝坻等地低洼处,开水田种稻。经过后
① 《李煦奏折》,中华书局1976 年版。
② 《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补遗》(下)。
来对洼地的治理,到雍正五年(1727 年),这一带水田稻谷丰收③,成为北方的鱼米之乡。番薯(又称甘薯)约在明初由安南、吕宋等地传入中国南方。明中叶在南方各省普遍传播。由于它既可作菜,又可当粮,种植方便,是耐旱的高产作物,很适宜在北方种植。明末清初,番薯从南方传到北方河南、山东一带种植。经济作物如桑、麻、棉、蔗、蓝靛、烟草等的生产,也得到了恢复,并成为当时商品化程度较高的农产品。
由于康熙对边疆的农业生产十分重视,为了开发边疆,他专门派遣官员主持军屯。新疆地区大规模的农耕就是从此开始的。
在黑龙江南北地区,康熙也推行了"屯田备边"政策。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康熙令八旗及汉军官兵,在瑷珲附近永戍屯田。为了提高农业产量,清政府还派专人到这些地方传授耕种方法。康熙以前,台湾的农业生产比较落后,康熙统一台湾后,广东、福建沿海地区的汉族人民渡海前往台湾,带去了先进的农具和生产技术。台湾原有额田园18453 甲(每甲约合11.3 市亩),从康熙二十四年到四十九年的20 多年间,新开垦的田园就有10774甲,增长63%①。在边疆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农业生产的复兴,表现得更加明显。
②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手工业和农业,是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部门,农业生产的恢复,为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康熙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在手工业生产部门也明显地表现出来。
纺织业是中国传统的手工业,由于手工业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和清政府的提倡和支持,到康熙年间,纺织业尤其是民间纺织业得到了较迅速的恢复和发展,在江、浙一带,纺花织布已经成为某些地方人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松江、苏州地区的棉纺织业最为发达,康熙年间,上海县民间生产的青蓝布,由苏州织造衙门领取价银办买,每年达到30 万匹①。纺织业的发展也推动了染坊业的兴旺,染色多样,分工也更加专业化。康熙五十九年,苏州有64家染坊,其中仅程益美号一家每年销布就约百万匹②。
在民间纺织业发展的同时,官办的纺织业无论在织机数、人数等方面都有大幅度增长。官办的纺织业分为织染局和织造局。织染局即京内织染局。织造局则有江宁、苏州、杭州等三局,专门承做御用礼服及四时衣服,各官及皇太子、公主朝服衣服。官办纺织业的分工十分细密,专业程度也很高。如苏州织造局内就有总高手、高手、管工、管经纬、管圆经、管扁全、管段数、管花木、催料、拣绣匠、挑花匠、倒花匠、折段匠、结综匠、烘焙匠、画匠、花素机匠等③。康熙年间,官办纺织业的生产规模,也比明代扩大了几倍。由于官办织造业的发展影响了民间纺织业的繁荣,因此,清政府不得不下令压缩官办织机数。这项措施作用虽然不大,但多少减轻了民间工匠的负担。
此外,河北、山东、四川、广东、福建、江西等地,也都以"耕织并举"③ 《清雍正上谕内阁》,雍正五年十一月初八日。
① 潘君祥:《论康熙时期台湾的经济发展》,载《中国农史》1983 年第2 期。
① 《李煦奏折》,中华书局1976 年版,第六页。
② 许仲元:《三异笔谈》卷三,布利。
③ 孙珮:《苏州织造局志》卷十,《人役》。
为方针,使纺织业的发展跨出了一大步。
清代是中国矿冶业取得重大发展的时期。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清政府被迫采取鼓励开矿的政策。铜是当时铸币的主要材料,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要求不断地大量补充新币,以满足社会经济的需要。因此,清政府对铜的开采十分重视。自康熙二十一年云贵总督蔡毓荣疏请允许商民自行采矿以后,云南的矿业逐渐兴旺。康熙四十四年,清政府在云南正式设置铜官,官治铜政从此开始。
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为铸制铜币,仅宝源局一处半年就耗铜60 多万斤①。这不仅说明清前期铜矿开采和冶炼的发展,也反映了手工业技术的进步。在广东、广西、四川、湖南、贵州等地,矿业的发展也很迅速。康熙四十四年,商民何锡奉部文在广东海阳县仲坑山开矿,采矿人夫达十余万②。康熙五十二年,四川一碗水地方有万余人聚集开矿③。
盐业生产也有很大的发展。四川开县的井灶,康熙时发展为五区,有灶120 座,每灶有锅3 口,共有煎锅360 口④。四川键为,康熙时有盐井529 眼、煎锅594 口。云南也是著名的产盐区,康熙年间已有八大井和四十多子井。云南的黑井、白井、琅井、云龙井等十五个井,康熙元年时盐税正课额数为144809 两,到康熙十年增加到172559 两。云南全省的盐税,顺治时一年为146109360 两,康熙四年时增长到172559360 两⑤。盐税的增加,一方面说明政府盘剥的加重,同时也可以反映制盐业的恢复和发展。
江西景德镇早在明代就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制瓷业中心,清入关后,虽然遭到一定破坏,但很快又恢复了生产。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开始在景德镇恢复和建立官窑。除了继承明代官窑外,还把大批民窑强制改为官窑,虽扩大发展了官窑,却阻碍和破坏了民窑的发展。官窑分工具体,专业化程度高,资本雄厚,工艺技术都较完善。康熙二十七年后,景德镇的民窑也得到恢复和发展。康熙时期,景德镇瓷器在技术和艺术上,都达到非常精湛的程度,已经超过了前代。五彩瓷创始于明朝宣德年间,康熙时加以继承,并有了新的进步。在此基础上,还创造出了粉彩,成为清代瓷器的新成就。此外,这时烧制的天蓝、苹果青釉也超过了宋代青釉的水平。明代已经失传的红釉器,也在康熙时得到恢复。
其它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也很显著。广西容县在康熙年间,就有造纸篷百余间,造纸工人数以千计。制糖业则在广东、四川,特别是在台湾的发展更为显著。台湾在历史上就是产糖区,康熙年间,台湾、凤山、诸罗三县,每年产蔗糖约60 多万篓,每篓一百七八十斤。由于台湾糖驰名中外,往往是糖未制好,就已将货定出,远销国内各地和日本、吕宋等国。为了适应航运发展的需要,造船业也发展起来。康熙时苏州每年造船用于出海贸易的多达千余艘,而返回的不过百分之五六十,其余的船只都在海外出售①。
这个时期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不仅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和城镇经济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一六。
② 同①卷二二一。
③ 同①,卷二五五。
④ 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二。
⑤ 刘隽:《清代云南的盐务》,《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2 卷第1 期。
① 《东华录》康熙朝卷九十八。
的繁荣,也使曾经出现过的资本主义萌芽,获得了新的生机。
③城镇经济的繁荣随着农业和手工业的恢复与发展,再加上清政府各种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的施行,推动了商业贸易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城市也随之繁荣起来。清前期有分布在东南西北的四大商业城市,号称"四聚":"北则京师,南则佛山,东则苏州,西则汉口。然东海之滨,苏州而外,更有芜湖、扬州、江宁、杭州"②。北京自明以来就是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到康熙时期更加繁荣昌盛。苏州作为东南著名都会,康熙时"生齿日繁,人物殷富"①。商业繁盛,甚至超过了京师。"阊门内外,居货山积,行人水流,列肆招牌,灿若云锦。语其繁华,都门不逮"②。汉口地处九省通衢,康熙时"舟车辐辏,百货所聚,商贾云屯"③。广东佛山,是一个由村镇发展起来的新兴城市,"天下商贾皆聚焉,烟火万家,百货山聚,会城百不及一也"④,其繁荣程度已超过了广州。
江苏吴江县由于纺织业的发展,带来商业的繁荣。位于该县东南65 里的盛泽镇,明朝初年是只有五六十家的普通小镇,清初时"户口日增,每日中为市,舟楫塞港,街道肩摩"⑤,成了手工业和商业极为发达的都市。
在"三藩之乱"中破坏比较严重的景德镇,到了康熙年间,已经出现"舟车云屯,商贾电骛,五方杂处,百货俱陈"的发展兴旺景象⑥。
这时城镇的繁荣,除去旧有的城市重新恢复而外,很多是新发展起来的市镇。这些新发展的城镇,许多原是荒僻之地,像苏州地区的黄家港,明代原为一片郊旷之地,康熙时则成为"闾阊且千,鳞次栉比"的城市⑦。
④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由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清前期清政府的田赋和杂税收入逐步增加,国家财政状况日益好转。
顺治、康熙时期赋税收入情况表② 《广阳杂记》卷四。
① 《熙朝新语》卷十六。
② 孙嘉淦:《南游记》,载《小方壶舆地丛钞》第五帙。
③ 同②。
④ 吴震:《岭南杂记》。
⑤ 钟延机:《盛湖志》(同治)卷一。
⑥ 《景德镇陶录》卷首,刘序。
⑦ 徐熙麟:《熙朝新语》卷十六。
田 赋杂 课年 度征银(千两) 征粮(千石) 茶(引) 盐(引) 征课银(千两)顺治八年21100 5739 -- -- --顺治十三年22090 5812 -- -- --顺治十八年25724 6108 -- -- --康熙一年25769 6122 157928 4204598 2734康熙五年25831 6161 165850 4329347 2751康熙十年25909 6215 168304 4441274 2793康熙十五年20213 5036 153735 3565423 2251康熙二十年22184 6271 155365 3983072 2399康熙二十五年27240 6912 159315 4356150 2761康熙三十年27375 6950 157453 4335860 2698康熙三十五年27397 6968 157453 4319370 2695康熙四十年27391 6968 157465 4319486 2691康熙四十五年27411 6971 157415 4319495 2691康熙五十年29905 6912 235215 5091609 3729康熙五十五年29995 6893 353424 5102350 3761康熙六十年28791 6902 295570 5114540 3772顺治时期的财政收入,主要是赋税。从顺治到康熙初年,国家赋税收入增加的速度十分缓慢,但历年都有所增长。当时,由于国内大规模的战争连年不断,军费开支十分浩大,所以国家财政支出严重不平衡。顺治时期不仅历年入不敷出,而且财政亏空额越来越大。康熙时期,国家田赋征银收入在"三藩之乱"中的康熙十五年降到最低点。平定三藩之后田赋征银逐年增长。自康熙中叶以后,国库充裕,完全扭转了顺治建国初期的亏空局面。康熙四十八年以后,国库存银由原先的一二千万两增加到五千多万两,国家财政状况得到根本好转。国家财政状况的好转,也说明了社会经济已经得到基本恢复。
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从清军入关到康熙六十一年,经历了七八十年的调整和恢复,才出现初步繁荣的景象。这比历史上的几个重要朝代,在建国初期恢复社会经济的时间都要长。比如西汉,从建国到出现文景之治,不过三四十年时间。唐代从建国到出现贞观之治,则时间更短。明代从洪武元年(1368 年)到永乐年间,也不过40 多年。与以上几个朝代相比,为什么时代在进步,而调整和恢复社会经济的速度却放慢了呢?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明末出现的社会危机和社会生产力的破坏程度都十分严重。与元末相比,明末社会危机的深度和广度都要严重的多。而在汉初和唐初,虽然分别经历了战国和南北朝时期数百年的战乱,秦末和隋末也都出现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危机,但由于分别出现了秦和隋两次全国的大统一局面,这种大统一的局面为汉、唐社会经济的恢复以至出现高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相对汉初和唐初而言,清初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点要低得多。特别是秦、隋建
① 据《清实录》和《大清会典》有关年度记载。
立的一套社会经济制度,对以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清军入关后,在当时已经十分严重的社会危机中又增加了新的民族矛盾。清政府要在解决明末社会危机的同时,解决新的民族矛盾,必然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清初社会经济进一步凋敝,战乱不已,调整社会经济的措施得不到贯彻执行,都是缘于这种新的民族矛盾。
第三,清初所进行的统一战争时间较长。从清军入关到平定"三藩",清初统一战争的时间长达40 多年。社会长期处于战乱状态,得不到安定,社会经济不可能得到恢复和发展。
第四,清初开始对社会生产关系进行调整的时间较晚,而且许多调整政策和措施摇摆性较大。比如顺治时期的许多调整政策,像取消三饷加派等,由于民族矛盾的尖锐和战争,根本没有贯彻执行。而圈地、迁海等政策,又都直接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圈地政策直到康熙八年才得到彻底纠正。
(三)户籍、土地和赋役制度1.里甲和保甲制相辅而行的户籍制度清代地方基层行政组织承袭明代的里甲制度,它是专管户口和赋役的基层行政制度。顺治建国伊始,便下令编制户籍,三年一编审,顺治十三年又改为五年一编审。户籍按照职业和民族来区分。按职业区分的有四种:即民籍;军籍,又称卫籍;商籍;灶籍。依民族区分的,有湖南乾州等地的苗户,广东琼州的黎户,云南腾越的夷户,甘肃撒拉尔等地的回户,甘肃循化、庄浪等地的番户等。男姓居民称丁,女性居民称口。男子十六岁为成丁,未成丁也称为口,丁口都以户来统计。内地居民按丁口统计,边疆的居民以户来统计。户籍编审的原则是,每110 户中,丁粮多的十户人为长,其余100 户分为10 甲,编为一册。城区的称为坊,城市近郊的称为厢,乡村的称为里;各设一长。册内详细记载"原额"、"新增"、"开除"和"实在"各个项目。如果男丁年满60 岁以上,就计入"开除"项,男丁年满16 岁以上则入"新增"项。编审的程序,先由各户登记丁口数交给本甲甲长,甲长统计各户人数后再转交厢、里长。各厢、里、坊长汇总本厢、里、坊户口数再上交州县,由州县汇齐送府。由府再造一册,称为黄册,呈给布政司。督抚根据布政司所造黄册,送交户部。这个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两个新的特点。其一,由于实行一条鞭法后,丁摊于田,所以虽然规定里长由丁粮多者充任,但实际上往往是以田多者充任。而且对充任里长人选的要求也比明代严格,对那些罢闲吏卒和有犯过的人,都不允许充应。其二,户部在编户时,不仅按照职业,而且按照民族来区分户籍。这与明代不同,和元代时完全相同。同时又比元明多出一个商籍,说明商人在增加,而且地位也有所提高。
清代在实行里甲制的同时,还推行保甲制,也称作牌甲制。顺治元年,清政府命令州县官编置牌甲,不论州县城乡,每十户立一牌长(也叫牌头),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并另设地保一人。每户门上挂一个印牌,叫门牌,上面写着户主姓名和本户丁口数,同时登记注册,人员出入均需登记,以便稽察。地主、场主、窑主、厂主需对所属佃户、雇工严加管理,或将他们附在牌甲之末,或附在本户之下,他们如果有反抗事件发生,"一家隐匿,其邻右九家、甲长、总甲不行首告,俱治以重罪,不贷"①。这就是所谓的连坐法。清政府就是通过这种保甲制来对各族人民的言行进行监督和管制,以维护他们的统治。寺观也不例外,也发放印牌,以稽僧、道的出入往来。这一制度开始只在汉族地区施行,以后推广到直隶满洲的庄屯。明代时,监督和管制居民的言行,主要由里甲的老人负责,并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和系统。2.国家土地所有制及其经营方式明清时期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急剧变化的时代,明末清初,国家土地所有制开始走向衰落并逐步向封建土地私有制转化。清代的封建国有土地,主要是屯田,也称官田。清代的屯田基本上承袭明代的规制,但规模不如明代。顺治元年,清政府便在一些地区实行军屯和民屯。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七。
军屯是组织军队进行屯田,清初的军屯主要在边疆地区。为了减少士兵粮饷的支出,清承明制,令军队开荒垦田,以助军实。军屯的粮税大致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屯田军丁为计征对象,如新疆西路的赤金卫,柳沟所屯田,规定每名兵丁要向政府交纳麦、米、青稞三石。另一种是计亩征租,如顺治六年时规定,卫所屯田的租例,果树菜畦水田苇地每亩科一斗,麦地六升,杂粮地四升五合。
清代还继承明末的旧制,实行卫军"屯田济运"制度,由屯田卫军负担漕粮的济运任务。漕运屯田各省多寡不一,屯田济运的方法也各有不同。一种是按照漕运船分配屯田,由运丁自行耕种,或者就近出佃,向佃户取租。一种是由不出运的屯丁耕种,按亩出津贴银分给运丁。凡不出运的屯丁,每亩出银五分,作为运丁的津贴。由屯丁所出的津贴银,对屯丁来说,是屯田交纳的地租,对运丁来说,则是给国家运粮的报酬。第三种是由官召民佃,征租赡军。第四种则是把屯田转移到农民手里,不论民户执业屯田,还是民典屯田,照例征纳租银,给军济运。
清代民屯是由清政府直接组织的屯垦,清政府专门设立了兴屯道厅来推行民屯。民屯的土地所有权一般属于封建国家,屯民只有使用权,交纳地租和赋税合一的租税。在个别情况下,为了鼓励屯田,也有承认屯民拥有所有权的,但田地不许买卖。当时,清政府组织流民到荒地较多的地方去屯垦,一般由地方拨款作为屯本,贷给农民,作为生活和生产费用。缺少耕牛种子的,由兴屯道厅发给牛价、籽粒银两。由于屯民的负担很重,屯租往往高出民田赋税数倍,屯田农民无法维持生活,出现了许多耕后复荒的现象,顺治十八年,清政府就撤销了兴屯道厅的建置,第二年,又将民屯地改为民地,其"课额租赋,照民田例起科"①。
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将明代废藩土地归现种地者所有,并按民田起科,实行所谓"更名田"。这是清初官田向民田转化的重要表现。
此外,国家所有的土地,还有牧地、学田、籍田等。牧地供养马之用,清朝入关以后才有,但为数不多,顺治六年马场地有顺义、清河、漷县及沙河、芦沟桥五处,共有荒地1468 顷40 亩。潞河、沙河、清河、桑乾河两岸的隙地,也曾被圈作马场。顺治元年,清政府"置各县学田,凡贫生均于学内酌给学米"。学田免赋,租给佃户耕种,田租收入提供给学校贫士修学之用②。并规定每年清厘学田一次。据雍正二年(1724 年)统计,全国共有学田388678 亩,其中直隶占118892 亩③。籍田是所谓天子亲耕之地。顺治十一年,清政府在京南郊设籍田于"正阳门外之西,中为先农坛,坛内地一千七百亩,其二百亩给坛户种五谷、蔬菜,以给祭礼之需,余千五百亩,收租银三百两,以备修理坛墙"④。
3.地主土地所有制与租佃关系清初的土地制度,与明代相同,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种。区分的办法,一
① 《大清会典》康熙,卷二十四,户部。
② 《清朝通典》卷三,食货三。
③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十二。
④ 《清朝文献通考》卷十二,田赋十二。
是以是否纳粮为标准,"凡办纳粮者为民地,不纳粮者,不分有主无主,俱为官地"①;二是以是否允许买卖为标准,"凡官地,例禁与民交易"②,民地则允许自由买卖。按照以上标准,庄田属于官田,但就其实质来说,属于封建土地私有制范畴。而皇庄则是一种国有制与私有制的结合。因此,我们把庄田放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内容中叙述。
清代的皇庄和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属于旗地的一部分,是清政府用政治暴力,以圈占土地的方式形成,并进行重新分配的。从顺治二年至康熙八年,清政府曾在京畿300 里至500 里范围内,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圈地。这些圈占的土地成为畿辅旗地和皇庄、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的主要来源。在圈地过程中,畿辅汉族居民在满洲贵族的威胁下,或因惧怕田地被圈,或因无法缴纳科派钱粮等原因,纷纷将土地投献给旗人。这类土地称为投充土地,是庄田的另一来源。清朝皇室及王公勋戚等贵族,把分配到的土地建成各类型的庄田,在旧奴隶制剥削的基础上,作某些改进,形成早期农奴制的剥削方式。
清代的皇庄叫做官庄,是由拨给皇室的田地建置的,属于皇室的私产,由内务府会计司管理,故又称内务府官庄。从地租形态来看,主要有"纳粮庄"和"纳钱庄"。另外还有果园、菜园等。从顺治元年圈地编庄到乾隆二十三年(1758 年),共约有皇庄887 所。皇庄主要分布在畿辅和盛京地区,土地合计达四万余顷。
清初皇庄采用庄头制进行直接经营,畿辅皇庄上的劳动者,称为壮丁。
皇庄有一定编制,如顺康时粮庄以十壮丁为单位,选一人为庄头,各庄按等交纳租粮,庄头负责监督生产和向壮丁收地租,汇总向主人交纳。地租采取实物和货币定额制两种。如康熙五十一年,头等庄征租322 仓石,二等庄征租292 仓石,三等庄征租262 仓石,四等庄征租192 仓石,每亩征租2.4 斗至4.1 斗,每一丁应缴粮19.2 石至32.2 石。各庄还要上缴大量的猪、鸭、鹅、蛋、草等物。
皇庄的壮丁世代充当皇室奴仆,其户籍不载在民户册籍之内,免纳赋役,由内务府所属各司管治,严禁逃亡与冒入民籍。壮丁的来源主要有二:一是清朝入关前原来的奴隶迁入关内,约占畿辅粮庄壮丁总数的62%①;二是投充人。皇室可以把壮丁任意赏赐,壮丁的婚姻也受到严格限制。
王公勋戚等贵族庄田也称王庄。其土地来源,一是入关初皇帝按照品级爵位分予不等的田园庄所;二是皇帝将圈占的土地,按王公贵族所占的壮丁配给的,因此也称壮丁地。庄田采取子孙承袭制,国家不再收回。
庄田的经营与皇庄相似。主要设置庄头,役使奴仆身份的壮丁耕种。封建主除分予壮丁一定数量的土地外,还为他们提供耕牛、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或口粮,对他们以人为单位收取相应的租粮或租银,稍有拖欠,即遭鞭打、锁禁,送官究办,是庄田采取的主要剥削方式。此外还有带地投充的投充人,因为他们拥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对他们就以土地为单位,收取相应的租粮或租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掌握在地主和自耕农手中需要纳税的土地,被称作民田。地权归地主和
① 《清世祖实录》卷八十七。
② 《清史稿》卷一二○,户口田制。
① 中央档案馆藏:乾隆十年《内务府会计司三旗银两庄头处呈稿》。
自耕农所有,可以自由买卖,但须向政府登记,并在契约上加盖官府印钤,才算合法买卖。民田绝大部分掌握在地主手中。地主除了新的拥有政治经济特权的宗室贵族地主外,还可分为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缙绅地主经过明末农民起义的打击,政治和经济上的势力均大为削弱。清政府一方面承认和保护他们的土地所有权,同时又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对他们依恃特权的违法行为给予限制。
地主占有的土地,除个别直接经营外,仍以出租土地,收取地租为主。
这时的租佃关系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少数地区仍然沿袭历史上遗留下来的佃仆制,二是实物分成租制。佃仆制是一种落后的租佃制,佃仆除缴纳地租外,还要为地主从事各项服役性的仆役,这是佃仆区别于佃户的重要特征。佃仆的人身完全受 地主支配,没有人身自由,可以和土地一块出卖。地主和佃仆是世袭的主仆身分。佃仆也与奴仆不同,他们与佃农一样,在上缴地租以外,可以留下一部分生活必需的生产品,有自己的私营经 济。这时普遍存在的是实物分成制的租佃制,产品分配以主佃各半的对分法较为普遍。在分成制下,地主对各个重要的生产环节,都要直接干预,而且分成制往往和劳役制残余伴随在一起。在分成制下的佃农,其对地主的封建人身隶属关系仍较严格。明初时佃农对地主行"以少事长"之礼,只是作为伦常规范。而到了顺治三年,则开始以法律形式出现。《大清律例汇编便览》(卷十七)上记载:"乡党齿序,士农工商人等,平居相见,及岁时揖让之礼,幼者行施;坐次之列,长者居上,如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并行以少事长之礼。"说明清初佃农与地主的等级关系也较明代加强了。
清代前期的民田,还有一小部分为自耕农占有。这些自耕农比明末有所增加,但其增长的幅度不如明初。他们产生的原因有三点:一是农民在明末的农民战争后,回到被地主霸占的土地耕种,入清后无人干预,于是这些农民转化为自耕农。二是屯田的部分屯民,由征租税改为纳田赋,允许承业,于是屯民变为自耕农。三是参加垦荒的农民。
4。赋役制度清代的赋役制度沿袭明制。顺治三年,清政府免除了明末天启、崇祯年间的杂派。由于战争破坏,明末户部赋役册籍大多散失,只存万历年间的旧册。而清初战乱不已,不可能再造新册,故清初的赋役制度多按万历年间的《赋役全书》旧例办理。顺治三年,清政府令户部重修《赋役全书》,顺治十一年和十四年,清政府又两次令户部右侍郎王弘祚重编《赋役全书》。王弘祚依据万历年间的赋役册籍,编订了《顺治赋役全书》,于顺治十四年颁布天下。《赋役全书》编成后,每县发两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以便士民查核。同时,编制了鱼鳞册(即丈量册),详载上中下田则;又立黄册(又叫户口册),每年登记户口的增减。使用鱼鳞册和黄册与《赋役全书》相表里,作为征收赋役的主要根据。
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私派",清政府还向纳税户(旧称花户)颁发了征收田赋的通知单(旧称"易知由单"、或"易知单"、"由单")。通知上记载本州县上中下则地亩,正、杂、本、折、钱、粮数额,最后缀以该户庄纳税项。并在开征前一个月,将易知由单发给花户,作为凭据,防止发生差错。除此之外,清政府还在开征时发给"截票"(又称"串票"、"二联印单")。作为缴纳钱粮的凭证。截票开列地丁钱粮的实数,分为十分。每月限完一分。票为二联,骑缝盖以钤印,官民各执一联。此外,还设有"印簿"、"循环簿"、"粮册"、"赤历册"、"序册"等名目繁多、内容芜杂的册籍作为辅助。
康熙二十四年,清政府下令重修《顺治赋役全书》,删去丝秒以下尾数,名曰《简明赋役全书》,作为征收赋役的依据。康熙二十六年和二十七年,清政府又两次下令,除江苏省外,其他各省停止刊行易知由单,免除官吏向民间索取印制易知由单的纸版费之弊端。随后又废除重复无用的"序册"和"赤历册",又停止了"黄册十年一造,会计册每年一造"的规定,以简化手续,便于执行。康熙二十八年,清政府为了克服使用顺治时截票所产生的弊端,将二联串票改为三联印票。康熙三十九年,又设立了滚单法,用保甲连坐的办法催收赋税。
清代的田赋仍然分为夏秋两季征收。除交纳部分粮食外,大部分征收银和钱,而以征银为主。
清代的丁税也要以白银交纳,是实行一条鞭法后,由差徭与杂税的折色发展而来,故亦称丁银。缙绅地主有优免丁银的权利,康熙中叶后,缙绅地主勾结官吏庇荫户口,诡避和侵吞丁银,使大部分丁银转嫁到农民身上。以致引起贫民逃亡,包赔丁银的情况十分严重,造成"丁额无定,丁银难征"①的后果。为了消除因人丁变动而带来征收田赋的弊端,康熙五十一年开始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办法。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人丁2462万,丁银235 万多两)作为每年征收丁银的依据。康熙五十五年,广东各州县开始把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接着四川相继试行。到了雍正元年(1723 年)七月,清政府正式在全国颁布诏令,推行"摊丁入地"政策,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77 年)才最后完成,全部实现这一赋税制度的改革。从而废除了几千年来的人头税,使农民进一步摆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
①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三。
三、繁荣与衰落--清中期经济从雍正到乾隆年间,清代经济持续稳定地增长,由于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得到全面的贯彻和落实,出现了清代社会经济高度繁荣的局面,并在乾隆时期达到顶峰。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高度繁荣,使明中叶以后出现的资本主义萌芽,此时无论在经营规模和地域分布等方面,均比明代有了进一步的增长。
盛极则衰,从乾隆嘉庆之际到道光二十年,清朝社会经济出现由盛转衰的时期。封建经济制度的弊端和清政府的腐败统治,不仅使社会经济出现衰退,而且使本来就生长缓慢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遏制。
清代前期和中期,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促进了清代人口的增长。清代前期人口的增长,也促进了社会生产的恢复。但是,清中叶开始,人口的大幅度增长已在起着延缓社会发展的消极作用。人口的激增,加速了清王朝的由盛而衰的过程。从此,沉重的人口负担一直压在中国人民的肩上。
正当清朝国势日渐衰微、资本主义萌芽成长受到遏制的时候,西方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处于急剧上升时期的资产阶级,要把落后民族地区变为他们的殖民地,变成他们的商品销售市场和原料基地。具有古老历史和众多物产的大清帝国,闭关自守和贫穷落后的中华民族,必然成为殖民主义者进攻的重要目标。
(一)社会经济的兴衰从雍正元年到道光二十年(1723-1840 年),清朝经历了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四朝皇帝的统治,历时110 多年。清代社会经济舞台,上演了一台由持续发展到繁荣,再由繁荣而至衰败的悲喜剧。清代经济的盛世,出现在乾隆统治时期。清代经济由盛而衰的转折点,就出现在乾隆与嘉庆之际,真是福兮祸所伏。乾嘉之际,是18 世纪与19 世纪的世纪之交,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末路中兴的最后一幕。从此,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将一蹶不振。
1.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①促使经济持续发展的政策康熙末年,国家空前统一,为生产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和平安定的社会环境。雍、乾时期,清政府除了继续全面落实和贯彻康熙时期有利于生产发展的政策以外,继续调整和改革经济政策,提高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社会经济继续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促进了封建经济的繁荣。这些促使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继续调整和落实垦荒政策康熙时期,垦荒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使垦荒的效果受到了一定限制。雍正、乾隆时期,继续推行开垦荒地的政策。为了进一步扩大耕地面积,解决人口不断增长,待垦土地逐渐缩小的尖锐矛盾,清政府一方面继续宣传开垦荒地是"裕养万民之计"的唯一途径;另一方面,则对开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某些改革。
首先,放宽垦荒起科年限和科则。康熙时期,尽管起科年限不断放宽,但始终摇摆不定,影响了农民垦荒的积极性。雍正即位后,重新作出统一的规定,"开垦水田,以六年起科;旱田以十年起科,永著为令"①,成为长期的制度。对新开垦田地的科则,原来各地不太一致。康熙年间,有的地方开始时科则较一般民田略为减轻,后来才逐渐增加,直到与民田一致。也有的地方开始科则较民田为重,后来逐渐减轻,与民田一致。到了乾隆时期,清政府规定,新垦田地不分年限,一律按三等九则起科。对淹浸不常或硗薄之地,则采取折征办法,较民地减轻二至四倍。对山头地角,"垦地不成丘亩者,悉免升科"②。这些政策和措施,对于鼓励开垦和扩大耕地面积,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次,严禁地方官吏借垦荒需索陋规。雍正七年(1729 年),清政府下令"嗣后各省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胥吏亦不得阻挠"③。倘有违命,从重治罪。这对杜绝地方官吏向垦民勒索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第三,动员农民因地制宜,开展各种农副业生产。雍正二年(1724 年),雍正责令各地方官员,动员农民在"舍旁田畔以及荒山旷野,度量土宜种植树木"。而大量饲养牲畜,同样"于生计咸有裨益"④。这种农林牧并行不悖的思想,对于促进垦荒,使垦荒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乾隆对此也认为,"农田为生民之本,而树畜尤王政所先"。乾隆时,河南巡抚尹会一本人身体力行,在其主持下,河南府一年内种植成活树木190 多万株①。乾隆十一年(1746 年),陕西省仅桑树就种植了10 万株之多②。第四,进一步明确产权和禁止夺田换佃。在过去的垦荒中,对那些有主荒地规定得不具体,常常引起纠纷。雍正十二年(1734 年),清政府重新规定原主产权的保留期限。规定出示晓谕五月之内,允许原主自行呈明。如逾期不报,即将执照发给原垦人承种管业③。雍正十三年,清政府对逃户抛荒的田地,规定"五年之内,逃户来归,对半平分;五年之后,悉归垦户,不许争执"④。乾隆五年,清政府对承垦官、民荒地的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清初以来,大力招民垦荒,而许多农民因惧怕差徭,往往让地方绅衿出名报垦承种,自居佃户耕种,年年交纳租税。当时农民为了防备事后夺佃,大都订有永远承耕、不许夺佃的契约。后来田地开垦成熟,产量增加,许多绅衿子孙眼红,纷纷毁约夺田换佃,使这些农民外出逃亡,农业生产受到破坏。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政府于乾隆七年(1742 年)颁布了禁止夺田换佃的命令。"准原佃子孙永远承耕,业主不得无故换佃"。"业主或欲自耕,应合计原地肥瘠,业佃均分,报官执业"⑤。这些措施,解除了垦荒者的后顾之忧。
①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卷一六六。
② 王光谦:《东华续录》乾隆卷四,田赋四。
③ 《雍正朝圣训》卷二十五。
④ 《雍正朝圣训》卷二十五。
① 《乾隆朝圣训》卷二○九。
② 《乾隆朝圣训》卷二一○。
③ 《大清会典事例》光绪,卷一六六。
④ 《清代内阁钞档》地丁题本(九),山东四。
⑤ 《清高宗实录》卷一七五。
第五,严禁隐占垦荒地亩,豁免因虚报垦田而增加的赋税。清初以来,地方官吏隐占垦荒地亩,偷漏租税,屡见不鲜。许多地方官为了升官发财,谎报垦田成绩,而把赋税摊派给普通民众。结果不仅坑害了广大农民,也危害了清朝的统治。这些弊端虽经康熙、雍正多次禁止,但积重难返,一直未能纠正。乾隆即位后,一方面命令地方督抚将现有报垦田地,"详确查明,如多虚捏,据实题请开除,若护短文饰,查出严治"①。同时,又以豁免的方式,纠正因虚报而加增的赋税。如乾隆五年(1740 年)三次免除安徽太湖等县虚报垦田67 顷36 亩②,乾隆六年免除陕西于雍正九年虚报垦田2817 顷7亩③。
此外,为了扩大耕地面积,清政府还极力鼓励农民大力开垦零星土地。
为了提高粮食产量,清政府提倡精耕细作,并鼓励和推广水稻种植,增加单位面积产量。
由于继续调整和落实了垦荒政策,这时的垦荒取得更大的成绩。据《清实录》记载,雍正十一年(1733 年),仅南昌十三县当年就开垦田地1500顷,甘肃新宝等四县开垦田地9400 多顷。雍正十二年,湖北武昌、归州等府州开垦田地4100 多顷。在广东,雍正年间,潮州、惠阳等地的贫民,在鹤山、恩平、开平等县就开垦荒地33000 多亩④。由于耕地面积不断扩大,垦田的利用日趋合理,农业生产得到进一步发展。
注重水利工程的修建清前期,清政府对兴修水利给予了高度重视,特别是对黄河水患的治理,为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对水利工程的修建继续进行,并取得了很大成绩。其中对江浙海塘和珠江三角洲堤围的修建,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康熙时期,清政府兴修水利的工程,主要是对黄河和运河的修整。这个时期,黄河、运河的修整工程仍在进行。雍正二年,清政府在骆马湖东岸筑拦河滚坝,又筑拦水堤600 丈。同年,又在高邮、宝应、江都东西岸筑岸堤5024 丈。
从江苏宝山南下至浙江仁和的乌龙庙,地处沿海,经常遭受海潮侵袭。
尤其是钱塘江的喇叭形入海口,更是水势凶猛,潮高数丈。从南北朝开始,就已经在钱塘江口修建海塘,防御海潮。后来的唐宋元明各朝,也在江浙屡屡修建海塘,但时修时坏,一直未能根本解除海潮的威胁。明末以来,海塘多年失修,生产不能正常进行。
雍正即位后不久,就着手在康熙修治海塘的基础上,修建江浙海塘。雍正初年,清政府派吏部尚书朱轼前往江浙查勘并修建浙江及苏松等地海塘工程。修补了海宁县陈文港乱石塘3800 丈,海盐县石塘150 多丈,余姚县土塘1900 多丈。又在江苏金山卫城北至华家角的土塘中最险工段,将土塘改为石塘,并修补了华家角至上海头墩一带的土塘。雍正四年,清政府又派李卫任浙江巡抚,继续办理海塘工程。
由于雍正时期的海塘工程仅限于坍塌部分的修补,还不能根本治理海
① 《清高宗实录》卷五。
② 《清高宗实录》卷一一二、一一六、一一八。
③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五。
④ 《清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四。
潮。到了乾隆时期,江南地区的经济地位越来越重要,而社会安全,财政充裕,也使清政府有更大的财力开展大规模的修建工程。为了确保江南沿海地区的安全,乾隆派内阁大学士、河南河道总督稽曾筠接替朱轼修建江浙海塘工程。他首先在最危险的海宁南门外修筑石塘500 丈,暂时缓解了海潮的侵袭;他又将不牢固的土石塘拆除,全部改建鱼鳞石塘,根本解决海潮的威胁。乾隆本人也多次亲临海塘考察。他于乾隆四十五年(1780 年)下令,将老盐仓一带柴塘可建石塘之处,一律改建鱼鳞石塘。历时三年,耗银数百万两①。此外,乾隆元年还在海宁浦儿兜至尖山头修建鱼鳞石塘5900 多丈。乾隆四十六年,将仁和县西塘一律改建为鱼鳞石塘。在江苏地区,乾隆元年设海防道,专门管理海塘的修筑工程。乾隆五年修筑松江府东西石塘6700 丈。到乾隆末年,历时六七十年的江浙海塘工程建成。它北起江苏宝山,南至浙江仁和的乌龙庙,石塘相互贯通,沿海绵延数百里。
乾隆时期,清政府还完善了维护海塘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官兵管理和巡逻制度,仓库储备物资的维修供应制度等。对维护海塘起了很大作用。江浙海塘的修筑和维护,对东南沿海地区的农业、手工业、城市商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繁荣安定,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早在宋代,珠江三角洲平原地区就已开始了堤围的兴建。后来,随着珠江水道的变迁,珠江下游三角洲地区经常遭受洪水的破坏。而该地区发育形成后,人口迅速增长,耕地不足。于是当地人民便沿着珠江主干河道两岸及各支流沿岸和沿海的海滩,修建堤防,把沙滩圈在里面,既防治洪水,又围出新田。这些堤防,就称作堤围。到了雍正、乾隆时期,堤围的兴建,在过去的基础上有了较大的发展,比明代在此筑堤增长50%以上,修筑堤围超过270 条②。这些堤围的修建,带动了该地区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珠江三角洲进入全面开发的新时期。
实行摊丁入亩的赋役政策所谓"摊丁入亩"(或称摊丁入地),是指废除单独征收人口税(即丁银),将原来征收的丁银全部摊入土地税内按地亩合并征收。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实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虽然是赋役制度改革的一个进步,但仍不能解决长期以来赋役不均的状况。康熙五十二年时,御吏董之燧就提出了"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后来,经康熙默许,先后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试点。康熙五十五年,广东首先试行,稍后,四川也开始试行。雍正元年,刚即位的雍正,根据直隶巡抚李维均的建议,正式向全国颁发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经过5O 多年,一直到乾隆四十二年(1727 年),除奉天省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全部完成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亩",是赋役制度的重大改革,它简化了税收的手续,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具有积极的意义。按土地多少征税,实际上是按人们的财产和负担能力收税,减轻了贫苦人民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状况。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使人口税在中国历史上从此绝迹。这是封建社会走向后期,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削弱的标志。
鼓励手工业的发展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对发展手工业采取了更加积极的态度。首先,
① 翟均廉:《海塘录》。
② 《珠江三角洲农业志》第二册。
清政府在实行摊丁入亩政策时,也把匠银"摊入地粮内征收"。直隶在雍正二年,安徽、江苏、广东等地则于雍正七年,将匠银摊入地亩。这一措施的推行,免除了无地匠户及改营他业的匠户的负担,制止了逃亡。对有田的匠户来说,负担也并不过重,而且减少了官府的一层剥削。相对减轻了手工业者的负担,安定了他们的生产情绪。清政府还在其它行业采用了"摊入地亩"的办法。雍正三年,清政府将制盐纳税中的灶丁银两,"一半摊入灶地征收,一半于灶灯均摊"①。雍正八年,清政府又将制盐应纳课银"摊入地粮"征收②。
这个时期,清政府还逐步放松了对采矿的限制,并鼓励发展民营手工业。雍正十二年,两广总督鄂弥达曾上疏阐述开矿的重要性,主张开放矿禁。乾隆二年,清政府宣布开放铜禁,"凡产铜山场,实有裨鼓铸,准报开采"③。乾隆八年,在主张开放矿禁和禁止开矿两派争论不休的情况下,乾隆令大学士张廷玉等人,召集九卿对矿政问题进行"庭议"。会后,乾隆立即批准了张庭玉关于"各省凡有可采之山厂,俱经该地方官查明保题,先后开采,以济民用"④的报告。从此,清朝的采矿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②农业生产的发展这个时期,农业生产得到了持续发展,它主要表现在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产品商品化水平的提高。
雍正、乾隆时期,农业的耕作技术有了一定的改进和提高,农业生产工具的普及改进,也引起一些农民的重视。在松江地区,耕田和犁地使用牛耕,已很普遍。在耕耘除草技术上,一般讲求实行"三耘"(耘三遍)。精耕细作普遍为人们所重视。浙江桐乡县的农民,种田"宁可少而精密,不可多而草率"⑤。在水利灌溉工具上,也由过去经常使用的龙骨水车,进而采用单车、双车、牛车、风车等品种。普遍把畜力和风力用作水车的动力,节省了人力,提高了劳动效率。对于农作物的施肥,则依据前人的经验,总结出了根据农作物各成长期的不同需要和不同土壤条件,施用不同成分的肥料。农民普遍认识到了肥料对农业的重要性,在浙江嘉兴,就有"种田不养猪,秀才不读书"的谚语①。北方的农民,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总结并发展了东汉时氾胜的"区田法",农产品产量有了显著提高,后来雍正皇帝还将此法向全国推广。经过劳动人民的长期试验,总结出了区田法"深耕、早种、稀种、多收"的要点②。复种轮作制也有了新的进展,发展了一年三熟制,两季稻加种大麦,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山东、河北、陕西的关中地区,乾隆以后也普遍实行了三年四熟或二年三熟。再加上一些新作物品种的引进和推广,使农作物的品种和产量有很大的增长。
由于耕作技术的提高,农田单位面积的产量也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浙江海盐、平湖地区,过去亩产高时达到二石,少时则为一石四五斗。雍乾时
① 《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七。
② 《清世宗实录》卷九十九。
③ 《清史稿·食货志》。
④ 《朱批奏折》,《工业类》。
⑤ 《嘉庆嘉兴府志》卷三十二,《农桑》。
① 《嘉庆嘉兴府志》卷三十二,《农桑》。
② 赵梦令:《区种五种》。
期,则一般亩产可达到二石五斗,多的还要增加一倍③。雍正末年,山东采用区田法,"一亩之收,多常田二十斛"④。
这一时期,人口和耕地面积有了大幅度的增长。雍正十二年,全国耕地面积达到8901 千顷⑤,比康熙六十一年增加410 千顷。乾隆时期由于缺乏统计资料,难于比较。雍正时期的人口,增长速度并不是很快。到了乾隆时期,人口增长的速度十分惊人。乾隆六年(1741 年),全国人口为143411559,到了乾隆五十六年,达到304354110①。50 年的时间,人口数翻了一番还多。人口的激增,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生产的发展带来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农作物品种和产量的增长,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批的商品粮,也为经济作物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进而为手工业部门提供了更多的原料。而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手工业部门的高速发展,又引起和加快了农产品的商品化过程。雍、乾时期农产品的商品化,就是由手工业部门对原料需求的增加引起的。它在经济作物的种植和粮食贩运贸易的发展上,表现得最为突出。
经济作物的种植,这个时期以棉花、桑树、烟叶、茶叶、甘蔗等经济作物的发展最快。
这时棉花的种植已遍布全国各地,江苏、浙江、河北、湖北、河南、山东等省,都成为重要的产棉区。江苏松江、太仓、通州地区,"每村庄知务本种稻者不过十之二三,图利种花者则十之七八"②。在河北,乾隆初年时"冀、赵、真定诸州属,农之艺棉者,十之八九"③。就连偏僻的贵州地区,乾隆时思南府所属各县,也"皆种棉花"④。各地棉花的普遍种植,有不少属于自给自足经济范畴。但在一些棉花主产区,棉花种植面积占耕地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达到百分之八九十。清人褚华曾说:"北土、吉贝(棉花)贱而布贵,南方反是。吉贝则泛舟而鬻诸南,布则泛舟而鬻诸北"⑤。说明了当时南布北运,北棉南贩,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情况,许多织布手工业发达的地区,并不盛产棉花,像无锡、苏州、嘉兴等地,织布业所需的棉花都需从附近的产棉区供应。
桑树的种植,主要集中在江苏的苏、松、宁地区,浙江的杭、嘉、湖地区和珠江三角洲地区。这时,农民为了出卖商品而获得货币,大面积的种植桑树。嘉兴府石门县,康熙时仅六个乡种植桑树69400 多株,到雍、乾时,"树桑不可以株数计"①。当时某些地区的种桑业已普遍商品化,由于丝织业的发展促进了对桑叶的需求,因此种桑可以获得厚利。乾隆时,湖州府长兴县,亩产桑叶1600 斤,一年每亩费用不过二两,而出卖桑叶,"其利倍之"③ 《道光嘉兴府志》卷十一,《食货志》、《农桑》。
④ 余金:《熙朝新语》卷九。
⑤ 《清世宗实录》卷一五○。
① 孙毓堂、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丛》1979 年第1 期。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③ 《御制棉花图》,《方观承跋》。
④ 《清高宗实录》卷一四七。
⑤ 褚华:《木棉谱》。
① 《光绪嘉兴府志》卷三十二,引《石门县志》。
②。
烟草的种植是明中叶后传入中国的,福建是最早种植的省份。这时,烟草不仅继续在福建大面积种植,而且已发展到其他许多省份。福建汀州府所属"八邑之膏腴田土种烟者十居三、四"③。陕西汉中、安康、南郑、城固等县"沃土腴田,尽植烟苗"④。广西"种烟之家,十居其半。大家种植一二万株,小家不减二三千株"⑤。由于吸烟人数日益增多,烟叶的需求量大增,而种烟的收益十分丰厚。因此,烟草大面积的种植,主要是为了运往他处贩运图利。
我国茶叶的种植历史悠久。到了雍、乾时期,由于拥有了广大的国内外市场,茶叶的生产更为发达。安徽的霍山、云南的普洱,福建的五夷山,浙江的于潜县等都是著名的产区。据乾隆年间编纂的《六安州志》记载,安徽霍山,"地瘠民贫,近县里里皆种茶,。。民惟赖茶为生,自春徂夏,商贾辐辏。"由于茶叶的大量种植,吸引大批收购茶叶的商人涌来。
甘蔗的种植,也早已成为商业性的经营,并主要分布在广东、台湾和福建地区。清初广东大面积种植甘蔗主要在东莞、番禺、增城和阳春一带,到雍、乾时期,逐渐扩展到雷州、廉州和潮州地区。此外,江西、四川、浙江、江苏等省,适宜种植甘蔗的地区,也普遍种植了甘蔗。
除以上品种以外,蓝靛、苎麻、花生、蒲葵、水果等经济作物,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
由于经济作物的大面积种植,排挤了粮食作物的生产,一些专业经济作物种植地区,不得不依靠外地粮食供应。而随着工商业的发展,城镇的繁荣,城镇人口不断增加,也需要农业为其提供大量的商品粮食。这些因素,促进了粮食的商品化,粮食的贩运贸易得到较大发展。
江、浙地区很早以前就是我国的粮仓,最晚在宋代,就有"苏湖熟天下足"的谚语。到了雍、乾时期,由于经济作物的大面积种植和人口的激增,这个地区已不得不依靠外地的粮食来接济。如崇明县,乾隆二十年前,每年从外地运粮"不过二十余万石",以后历年增加,乾隆四十年时,增至30多万石①。福建所需的米麦,也"仰食于江、浙、台湾"②。杭州一城每年所需商品粮达三四百万石③。雍正时,广东由于大量种植烟草,粮食大量依赖广西、江西和湖广。
湖南、四川、江西、湖北等地,清初时由于战乱,土广人稀,物产并不丰富。经过恢复与发展,到雍、乾时期,这个地区农业生产有了很大的发展,逐步代替了江、浙地区,成为供应粮食的重要基地。过去的"苏湖熟天下足",变成了"湖广熟天下足"。在这些产米区,形成了许多商品粮食的市场。汉口是长江中下游的粮食集散地,湖南的大米集散地在湘潭和衡阳,重庆则是四川的稻米集散地。雍正年间,汉口往长江下游运米的船只,每年不下1600② 《乾隆长兴县志》卷十,《物产》。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郭起元:《论闽省务本节用疏》。
④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六,岳振川:《安康府志食货论》。
⑤ 《清代文字狱档》卷五,吴英:《挡舆献策案》,附《策书》。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高晋:《请海疆禾棉兼种疏》。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十七,郭起元:《论闽省务本节用疏》。
③ 李鼎:《李长卿集》卷十九,《借箸篇》。
多艘①。雍正九年,有十万石粮食经汉水运往陕西②。
在北方,粮食的贩运贸易活动也十分活跃。关东地区每年"由海运贩以济畿辅民食"③。乾隆年间,由东北开往天津的运粮船有数百艘④。东北地区每年运往上海的豆麦也有一千多万石⑤。山东西部临清等地,当地粮食产不敷用,主要靠大运河从河南和天津贩运麦粱⑥。山东东部则由东北接济粮食。根据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的萌芽》一书,对清中期粮食长距离流通数量的估计,约占粮食总商品量的20%左右,反映了粮食商品化的程度。
这个时期,尽管农业生产取得很大的发展,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但是,农业生产力的发展还是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在这个时期,从生产工具来说,与以往相比,还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虽然由于冶炼技术的发展,铁刃农具的锋利和耐用程度有所提高,但并未引起农具构造上的革新。此外,这时农业生产力提高的重要因素之一,是农业的集约化耕作,即在原有的土地上投入了更多的劳动力。这种农业的集约化耕作,一方面降低了农业生产率,增大了农业成本;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社会经济结构的合理配置,产生了深远的消极影响。
③手工业的发展雍、乾时期的手工业,比起康熙时期,又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中以纺织、陶瓷、矿冶、制盐等行业发展最快。
这个时期手工业的发展,首先表现在生产工具一定程度的进步和革新上。如棉纺织业,松江地区在乾隆年间,使用木制的长五尺许的弹花弓,比起明代用四尺多的竹弓蜡丝弦,更坚韧,弹力更强。松江地区的纺车,也从明代的单锭手摇纺车改为多锭的脚踏纺车,增加了锭数,提高了劳动效率二三倍①。上海采用脚踏纺车后,"他邑止用两手拈一纱,吾邑一手三纱,以足运轮,人劳而工敏"②。再如四川的井盐业,在凿井方面,首先改革完善了钻凿工具,逐步创制包括凿井、修井、打捞井中杂物等专用工具37 种。钻井的钻具就有5 种,有了不同的用途和操作方法。像鱼尾锉,状如鱼尾,重120斤至170 余斤,用来开凿井的上部;银锭锉,重百余斤,长一丈二尺,用来开凿井的下部。由于工具的革新,凿井的深度也由原来的百来丈发展到100多丈至200 多丈。在运送卤水方面,过去都是人挑畜驮,乾隆年间开始使用盐枧,就是用竹管输送导引卤水的系统③。
手工业的发展,还表现为生产规模的扩大和产品种类的繁多。乾隆年间,苏州东城比户习织,"专其业者,不啻万家"④。雍正年间,苏州的踹匠和染
① 戴逸:《简明清史》第一册,第344 页。
② [美]德·希·珀金斯:《中国农业的发展》。
③ 孙嘉淦:《孙文定公奏疏》卷八,《买粮禁酒疏》。
④ 同治《天津县志》卷六。
⑤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一,《海运南漕议》。
⑥ 乾隆《临清直隶州志》卷二,市衢。
① 褚华:《木棉谱》。
② 《乾隆上海县志》卷一。
③ 卢家庆等:《民国富顺县志》卷五。
④ 《乾隆长洲县志》卷十七,《物产》。
匠各约有一万人,杭州的丝织业也很繁盛,"东北隅数万千家之男女,俱需此为衣食之谋"①。南京的丝织业发展更快,全城拥有织机3 万多张。乾隆三十四年,美国旅行者威廉·雷查(William Richey)曾到广州的广彩加工厂参观彩瓷的制造。根据他的描绘,该工厂的工人该有2 万人左右②。再如采矿业,全国各种矿的在采厂数,在康熙五十七年为68 个,雍正六年为105 个,乾隆十三年为215 个,乾隆二十三年为262 个,乾隆四十三年,则达到311个③。在采矿和某些行业中,出现许多规模很大的手工业,拥有巨额资本,雇佣着大批手工业者。云南铜矿,大厂的矿工数以万计,小厂的矿工也数以千计④。在四川犍为、富顺等县的大盐厂,"灶户佣作商贩各项,每厂之人以数十万计。即沿边之大宁、开县等厂,众亦以万计"⑤。
生产工具的革新和生产规模的扩大,使手工业产品的花色品种更加繁多。南京民间丝织业所生产的绸缎,有头号、二号、三号、八丝、冒头、■素等⑥。供宫庭享用的绸类,又分为宁绸、宫绸、亮绸;缎类又有花绣、锦绣、闪缎、装花、暗花、五丝。苏州产缎,最初只有素缎,到了这个时期又"发明纱货,同时又织造百子被面、三元绸等"⑦。苏州所产的"吴绫",也有方纹、龙凤纹、天马辟邪纹等⑧。景德镇的陶瓷,康熙时初创的粉彩,这时则得到进一步的改进,成为极为精美的粉彩瓷器,是清代瓷器的新成就。还有仿外国花样绘制的洋彩。花式品种极多,花式就有官古式、上古式、泑古式、小古式、常古式、子式、法式、梨式、炉式、宫式、宋式、兰竹式、花桶式、盖式等几十种。棉布除了各种染色布盛行外,在纹络、花样上也有新的发展,著名的有扣布、稀布、飞花、斜纹布、梭布、药斑布、紫花布等名品。
手工业的持续发展,还表现在民营手工业的兴起,使官手工业逐渐丧失在整个手工业部门的统治地位。在盐、铁、纺织、陶瓷、造船等行业中,民营比重不断扩大,从而使手工业中的商品生产有了显著发展。如丝织业,乾隆十年,官营丝织业共有织机1863 张,机匠7082 人,分布在苏州、南京、杭州三地①。比康熙时三地织机总额2140 张衰减13%。而同时仅南方一地就有民营织机3 万张。
手工业的持续发展,还表现在产品市场的扩大上。这一时期,手工业产品的市场不断扩大,许多产品的销路遍及全国各地,有些产品还销往国外。如无锡生产的棉布,因坚固耐用,备受欢迎,乾隆年间,"坐贾收之,捆载而贸于淮、扬、高、宝等处,一岁所交易,不下数十万"②。南京产的棉布,质量上乘,永不退色,各国商人从广州购买南京棉布,乾隆五十一年372020
① 《光绪仙居县志》卷十,张丽生;《杭州机神庙碑》。
② 《中国陶瓷史》,文物出版社1982 年版,第453 页。
③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 卷。
④ 《续云南通志稿》卷四十三,《矿务》。
⑤ 严如煜:《三省边防备览》卷九。
⑥ 《同治上江两县志》卷七《食货》。
⑦ 宇鸣:《江苏丝织业近况》,《工商半月刊》第七卷,第十二期,一九三五年六月。⑧ 《乾隆震泽县志》卷四,《物产》。
①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九○。《内务府库藏织造》。
② 黄印:《锡金识小录》卷一。
匹,乾隆六十年便增到1005000 匹。南京的绸缎,也是"商贾载之遍天下"③,并输往日本、南洋和欧洲。佛山的铁器,运销于国内外市场,享有极高的声誉。佛山铁锅北"贩于吴、越、燕、楚",南售于雷州、琼州④,甚至出口南洋。雍正七、八、九年,外国船只"所买铁锅,少者自一百连至二三百连不等,多者买至五百连,并有一千连者"("每连大者二个,小者四五六个不等")①。乾隆年间,台湾(台南)、凤山、诸罗(嘉义)三县每年产蔗糖约1 亿多斤②,辗转销售于京津及江浙各省,乃至吕宋、日本等国。景德镇的瓷器是传统的出口产品,运销国内各地,乃至输往国外,成为对外贸易的重要产品。
④城镇商业的繁荣在社会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也有了新的发展,商品的长途贩运十分发达。在经济发展的促进下,商路有了进一步的拓展。
清代,国内东西贸易主要依靠长江和珠江的河运。这个时期,长江上中游的水运有了重大发展。川江(长江宜宾至宜昌段)航运,是清代开拓的,乾隆初,为运云南铜矿,还在宜宾以上疏凿险滩,开通金沙江航路1300 多里,甚至超过了近代通航限度。长江中游和中下游的航运,这时也有较大的发展。除粮食外,川陕的木材、江汉平原的棉花、湘蜀的丝、茶以及南北土产,都汇入长江。长江是米、木与盐、棉、布、洋货广货交流的干线。而汉口则成为商品的转运站。据金汉升先生估计,雍正十二年一年,湖广经长江运往江浙的大米就有一千万石左右③。珠江水系,尤其是西江的航运,是沟通广东与广西、广西与湖南货运的纽带。
在南北贸易中,则有内河与海运两个方面。内河有三条主要干线。一条即大运河,它不仅是漕运的主要航线,也是南北客商货物运输的交通要道。运河航运的发展,使清江浦(今淮阴)发展成为新兴的商业城市,人口由清初的3 万人发展到乾隆四十年的54 万。乾隆末,淮河口淤塞,大运河的利用受到限制。长江以南的南北交通干线有二条,一是由湘江南行,沿桂江、西江到广州,一是由赣江南行,经北江到广州。广州口岸通商后,丝茶在湘潭装箱,运广州销往国外,洋货则由湘潭分运内地。
海运线主要有二条。一条是由江苏崇明绕山东半岛到天津,或由上海到关东的北洋航线。每年运关东豆、麦等到上海,运布、茶等南货去华北、东北,是南北贸易的一大干线。另一条是从广东到苏州,或由福州经淡水到台北的南洋航线。是糖、棉、布等南北贸易的另一干线。
此外,还有陆路运输,以及连接中小城镇的水陆联运的交通线。这些河运、海运、水陆联运和陆运的交叉纵横,为商品流通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国内市场得到进一步扩大,突破了省区等地方的界线。长距离运销的商品,逐步由过去的以奢侈品为主,转为以粮食、棉布、棉花、食盐、铁器等与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商品为主,有利于促进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③ 参见《英国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
④ 《嘉庆新修江宁府志》卷十一。
① 《雍正硃批谕旨》第五十二册,广东巡抚杨永斌奏折。
② 乾隆《续修台湾府志》卷十七,《物产》。
③ 金汉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2 册第573 页。
商品经济的活跃,促进了城市的繁荣。雍、乾时期的城镇,无论从城建规模、人口结构,工商业的发达程度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发展。而造成城镇发展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由于政治和军事因素,而是由于工商业发展的因素所致。比如汉口,作为华中地区重要的商品集散地,到乾隆初年,人口已发展到2O 余万,人口增长的原因,"大半皆东南西北之人。。以逐此什一之利者也"①。再如扬州,清初的洗劫,曾使这里变为废墟。由于扬州水陆交通方便,河湖纵横,尤富渔盐之利,随着社会经济的恢复,这里的盐业和商业不但有所恢复,而且更加发展。到了乾隆年间,两淮一带盐业十分发达,食盐运销各地,因此扬州城"四方豪商大贾,鳞集麋至。侨寄户居者,不下数十万"①。
这一时期,规模较大的商业城市主要有扬州、苏州、南京、杭州、佛山、广州、汉口、北京。此外,重庆、芜湖、镇江、景德镇、柳州、济宁、宣化、厦门等也发展为商品经济相当发展的中等城市。从中可以看出,大城市中除了北京,其余都位于南方工商业发达地区,而中等城市也大部分是南方城市。这进一步说明这一时期城镇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相关程度。
这个时期,城镇发展和繁荣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江南新兴市镇的勃兴。
江南地区,尤其是在苏、松、杭、嘉、湖五府地区,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极为发达,并以丝织业和棉织业发达著称。在江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新兴市镇得以勃兴,许多商业市镇在不断发展的同时,向手工业市镇发展。浙江桐乡县的濮院镇,明万历时以纱绸业兴起,清初,变成了"万家烟火"的手工业市镇。到乾隆时,"日出万",号称"绸市"。绸匹远销"两晋、山东、山西、湖广、陕西、江南、福建,以至硫球、日本,濮绸之名,几遍天下"②。桐乡县的炉头镇,原为一小村落,乾隆年间,也发展成为"以冶铸为业"的市镇,其"釜甑鼎鼐之制,大江南北皆仰赖矣"③。吴江的盛泽镇,嘉靖时,是有一百多户以绫绸为业的小 市,到乾隆年间,发展为"居民百倍于昔,绫绸之聚,亦且百倍。四方大贾辇金至者无虚日,每日中为市,舟楫塞港,街道肩摩"的名镇。其它像苏州的震泽镇,嘉兴的王江泾镇,湖州的双林镇、南浔镇,都是丝织业的名镇。松江的枫泾、洙泾、朱家角、新泾、安亭、硖石等镇,则是棉布业的名镇。而杭州的北新关镇、唐栖镇;苏州府属吴县的甫里镇、浒墅镇,常熟的福山镇、支矿镇,吴江的同里镇、黎里镇;嘉兴的新丰塘镇;湖州的乌青镇、菱湖镇,桐乡的皂林镇;松江的魏塘镇、三林塘镇、新塘镇等,都是商业性的市镇。
由于城市的发展,商品流通的范围日益扩大,商业资本空前增长,造就了许多以行业区分的拥有大量商业资本的商人集团。如盐商、行商、粮商、票商和洋商等。他们岁入巨万,财力雄厚。当时清朝户部所存库银不过七千多万两,而山西元氏则有数千万两银子,曹、刘、渠、常、刘氏等人分别拥有数十万至数百万两银子①。广东的行商(即所谓十三行),享受清朝给予的特权,获得对外贸易的垄断,怡和行伍秉鉴家产达2600 万银元,折合英镑
① 吕寅东:《夏口县志》卷十三,商务志。
① 《乾隆淮安府志》卷十三,《盐法》。
② 《濮镇纪闻》卷首,风俗条。
③ 《嘉庆桐乡县志》卷二,市镇。
① 徐珂:《清稗类钞》第五册,《农商类》。
600 万②。乾隆五十一年,清政府镇压林爽文起义,扬州盐商江广达,捐了200万两银子"以备犒赏"。
随着城镇工商业的发展,手工业和商业的分离,为了保护各自的利益,防止竞争,工商会馆、公所等行会组织,迅速发展起来,并进一步摆脱了官府的约束,显现出民间组织的性质。会馆多是外地同乡工商业者的组织,公所则是手工业同业行会。明清时期,苏州共建工商会馆47 所,其中康熙、乾隆年间共建29 所,占总数60%强③。北京工商会馆,公所共建50 所,雍、乾时期共建13 所④。上海的工商会馆,顺治时建1 所,康熙时建2 所,雍正时建1 所,乾隆时建10 所①。汉口清代共建工商会馆17 所,雍、乾时期共建8 所,乾嘉年间建2 所②。这个时期,会馆公所的建立,进入全盛时期。这些组织,绝大部分都是商人和手工业者自愿联合组织起来的。这些会馆公所组织,虽然在保护工商业者各自的利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它本身具有的封建性质,它的存在和发展,对商品经济的发展,起着束缚和延缓的作用。
⑤对外贸易的发展清代初期,实行锁国政策,直到康熙二十二年,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才宣布开放海禁。在此之前,清朝的对外贸易为海禁时期的贡舶贸易。在此之后,则为开放海禁时期的通商贸易。
清初,清政府实行严厉的海禁政策,不准片帆出海。同时,承袭明制,继续实行贡舶贸易,由市舶提举司办理贡舶贸易事务。当时,外国贡船,以暹罗国最多,顺治十年就遣贡船到广州求市。此外,还有荷兰、英国、葡萄牙及一些东南亚地区的国家,前来进行朝贡贸易。贸易的规模十分有限。清政府统一台湾后,于康熙二十三年九月下令"开海贸易",并于康熙二十四年在广州、漳州、宁波和云台山四处设置海关。清政府在各海关设正副监督各一人,制订各关税则例,独立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事务。各海关直属户部,不受地方行政管辖。其中,粤海关最为重要,是清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主要机构。
粤海关建立后,改革了原来市舶司抽税的制度,定出了海关的税收则例,并停止澳门的旱路贸易。关税分为正税和杂税两种,正税又包括货税和船钞。此外,还有进出口税,不由内外商直接交纳,而是由专营对外贸易的行商代付。
粤海关定出商税制度后,便将广州的商行分为两类:一类是经营国内贸易的,称为"金丝行";另一类是经营对外贸易的,称为"洋货行"。使洋商成为一种专门的行业,洋货行成为专业经营管理外贸业务的机构。于是洋行和洋行制度便应运而生。洋行是经清政府特许而设的,拥有垄断对外贸易的特权,主要职能是承保和缴纳外国商货入境征收税项,替清政府办理一切②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二章第三节。
③ 吕作燮:《试论明清时期会馆的性质和作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④ 李华:《明清以来北京工商会馆碑刻选编》。
① 《上海碑刻资料选辑》。
② 吕作燮:《试论明清时期会馆的性质和作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与外商联系事宜,还负责管理外国商船人员,拥有一定的行政外交权。洋行的性质是官商,是封建的对外贸易的垄断机构。
"开海贸易"后,对外贸易有了较大的发展。我国的茶、丝、绸缎、棉布、瓷器、铁锅等商品,出口量不断上升,以茶、丝为大宗。乾隆四十年,广州输出茶叶1600 多万磅,乾隆五十年,则增至2800 多万磅。乾隆中叶,每年出口的蚕丝也达二三十万斤。进口的商品,东南亚各国主要以大米为大宗,欧美各国主要是运转东南亚地区的土特产,如棉花、香料、药材等,以及欧美产的毛纺织品,各种工艺品等。以棉花、毛织品,香料以及各种工艺品为大宗。当时的中外贸易中,我国仍能保持出超的地位,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我国对英、美、法、荷、西班牙、丹麦、瑞典等国,出超额达240 多万两①。
乾隆二十二年以后,清政府为了防范欧洲殖民主义的侵略,关闭了其它海关和港口,保留粤海关。外国来粤的贸易商船,从乾隆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共207 艘;乾隆四十五年至五十五年,共538 艘。粤海关所收关税,乾隆十五年至二十五年,共4725312 两,乾隆四十五年至五十五年,共9271536 两①。对外贸易的发展,促进了我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滋长。但由于清政府根本不把对外贸易作为发展经济的手段,政治上又实行闭关自守的政策,因而对发展对外贸易,采取限制政策。如行商制度,限定一口通商,对进出口货物的限制以及对外国商人的防范等。这些政策不仅妨碍了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且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危害,妨碍了中国人学习世界先进的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
2。封建皇朝经济的式微①土地兼并社会生产下降清朝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乾隆、嘉庆、道光时期,进入了转折期,由繁荣而走向衰败。乾隆以后,在商品货币经济的冲击之下,土地流转加速,土地兼并又日益严重。地主、官僚、商人通过各种手段,纷纷购置土地。当时兼并土地的手段主要有二种:一是凭藉封建特权,侵占强夺;二是通过经济手段,利用灾荒年进行收买。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利用经济手段进行土地兼并比较普遍。当时,一些大地主往往兼营商业和高利贷,从而使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他们手中,也因此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嘉、道时期,这种土地兼并达到空前未有的程度。
清朝皇帝是全国最大的封建地主,嘉庆时,皇庄达1078 所,占有土地35000 多顷②。大官僚也利用政治特权,恣意兼并土地。乾隆、嘉庆时的大学士和珅,在各地占有民田80 多万亩③。嘉庆时,广东巡抚百龄在各地有田地50 多万亩①。道光时大学士直隶总督琦善在各地占地面积超过和珅3 倍,达
① 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史》卷二。
① 梁廷楠《粤海关志》。
② 嘉庆《大清会典》卷七十六。
③ 薛福成:《庸庵笔记》卷三。
① 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卷二十。
到256 万多亩②。各地庶民地主的土地兼并,更是比比皆有。嘉庆时,湖南衡阳刘姓地主"田至万亩"③。道光年间,吴江县的沈懋德也"有田万余亩"④。土地兼并的结果,加速了农村的两级分化。土地高度集中在少数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手中,广大自耕农丧失土地,纷纷破产。破产农民除沦为佃户外,大多是背井离乡,流落他方。这和清初佃户不断演变为自耕农的情况正好相反。地主依仗着对土地的垄断权,对佃户进行残酷的剥削,当时地租形态以实物为主,又有"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形式。分成租的剥削率一般在5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70%左右。除此之外,还要缴纳各种名目的附加租。地主还经常采取"夺田另佃"的手段,来提高租额。残酷的剥削使佃户的处境极为艰难。
土地兼并的急剧发展,也使封建国家对农民的剥夺日益加重。土地虽然集中在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手中,但他们可以凭恃权势或贿通官府,通过隐匿地亩、飞洒诡寄等手段来逃避赋役。同时,地主购买土地,并不过割赋役大户,赋役仍由典买田地农民出办。地主千方百计地将赋役负担转嫁到农民身上,土地兼并的发展,还使封建国家直接掌握的土地愈益减少,而额定的赋税又要保证交纳,于是征粮时"浮级"多取之弊越演越烈。
乾隆、嘉庆时代,全国土地的开发已达到饱和,很难再找到可开垦的土地。乾隆末,全国人口3 亿,耕地面积约9 亿亩。到了道光时,人口增至4亿,耕地却并未增加。前后两个时期相比较,全国人口增加了33%,人均耕地减少25%。再加上土地兼并日益剧烈,无田可耕的矛盾越来越尖锐。在许多省份,耕地面积减少的趋势十分明显。耕地面积减少,反映了农村经济衰退的情况。
许多农民由于不堪高额地租和繁重赋役的剥削,大量外逃,使农民人数锐减,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游民数字激增。由于流民数量很大,清政府害怕出现混乱,屡次下令加以限制。尽管如此,北方流民向东北西北的迁徙,始终阻挡不住。嘉庆十五年(1810 年)四月,到蒙古垦殖的内地人已达18600多户,同年十一月,"吉林厅查出新来流民1459 户,长春厅查出新来流民6953 户"①。南方江、浙、闽、粤、桂的流民也很多。道光二年(1822 年),官府发现长期封禁的宁波与合州交界的南田,有"垦户二千四百有零,已垦田一万六千七百余亩"②。甚至台湾也已成为当时福建和广东等地贫民大批流迁的处所。乾隆三十四年,台湾已有"闽人约数十万,粤人约十余万,而渡台者们源源不绝"③。台湾岛北的淡水厅,乾隆二十九年(1769 年)有3 万多人口,到嘉庆十六年(1811 年)竟达到11 万6 千多人④。
在手工业生产方面,由于封建统治的残酷压迫,也明显地出现了衰败的迹象。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的结合,使农村家庭手工业的破坏首当其冲。政治腐败、天灾连年,购买力下降,原料价格上涨,也使城乡手工业者难以②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第69 页。
③ 彭玉麟等:《衡阳县志》卷十一。
④ 熊其英等《吴江县志》卷十九。
① 《东华续录》嘉庆大卷二十九,卷三十。
② 《清宣宗实录》卷四十七。
③ 《清高宗实录》卷八四五。
④ 同治《淡水厅志》卷四。
维持生产。纺织业一向比较发达的苏州,嘉庆初年,因天灾人祸,出现了"年饥,织工多废业"①的景象。以丝织业闻名的吴江县,乾隆十二年以后,绸纺比康熙时增加了三分之一,而丝价却增加了一倍②,生产者自然无法维持正常生产。过去以"江绸贡缎之名甲天下"的南京,这时也是"贸易日就消减,以今较昔,不过十之二三"③。至嘉庆十九年。更到了"机坊大坏,失业尤多"④的境地。
其它手工业行业,也同样出现了衰微的趋势。四川大宁盐厂,繁盛时"烧灶三百三十六座,均燃以柴";嘉庆八年以后,"卤汁遂淡,柴亦欠缺,灶因逐减"⑤。云南铜矿业的生产,则由于清政府实行官买余铜的政策,所定铜价往往低于成本六七钱,因而商人亏本,产量逐年递减。乾隆三十一年,云南全省的铜产量为14674481 斤,到嘉庆十五年便降为10574916 斤⑥。广西和湖南的铜矿,也因横征暴敛,使"商人裹足不前","地利弃置"⑦。贵州的铅矿,乾隆四十六年后,因为成本倍增,余铅全归官买,价格不抵成本,而使"厂势渐衰"⑧。
②统治腐败 财政收入锐减顺治、康熙、雍正三朝皇帝。看到吏治腐败是明朝覆亡的重要因素,吸取这一教训,对整饬吏治颇为用心。乾隆、嘉庆之际,清王朝的统治不仅早已确立,而且得到进一步巩固,经济上也出现了繁荣昌盛的局面。在这种背景下,封建统治者开始头脑发热,凭借自己的意志和权力为所欲为。乾隆、嘉庆之际,清朝的封建统治日趋腐败,官吏结党营私,互相倾轧,奢靡成风,贪污盛行,统治机构的职能已经废弛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
乾隆本人一向好大喜功,虽然一生做了几件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大事,但他骄奢淫逸,到处游山玩水,寻欢作乐,使奢靡之风盛行。乾隆仿效康熙6 次南巡,每到一处,耗费均在二三十万金以上。乾隆还大兴土木,修建宫殿、苑囿,劳民伤财。
与封建官僚的奢侈生活相伴随,政权机构中则贪风日盛,贿赂公行。大学士和珅是乾隆后期结党营私、包庇亲信、贪赃枉法的著名人物。他担任军机大臣24 年,权力最大,贪名最著。嘉庆四年,嘉庆将和珅治罪,查抄了他的家产。除了房舍,还有田地80 万亩,当铺75 座,银号42 座,赤金580两,生沙金200 多万两,金元宝1 千个,银元宝1 千个,元宝银9400 万两,其它如珍珠、白玉、珊瑚、玛瑙、钟表、宝石、绸缎、磁器、古鼎、人参、貂皮等不计其数。查抄的家产共有109 号,其中已估价的有26 号,价值2.2亿两白银。整个家产约折合白银8 亿两。当时国库每年的收入为4 千多万两白银,已估价的财产相当于5 年多的财政收入,全部家产约合清廷20 年的总
① 钱士锜:《吴门补乘续编》卷十。
② 陈■纕等:乾隆《吴江县志》卷三十八,《生业》。
③ 康熙《白下琐言》卷八。
④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二十六,《齐民四术》。
⑤ 吴炜等:《四川盐政史》卷二。
⑥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料》第一辑第350 页。
⑦ 《清代钞档》乾隆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
⑧ 《清代钞档》乾隆五十年十月初八日。
收入。甚至和珅两个仆人被抄没的家产也值700 万两之多①。嘉庆抄了和珅的家,没收了数量很可观的财物据为己有,因此民间有"和珅跌倒,嘉庆吃饱"的谚语。
嘉庆以后,吏治之风更加腐败。嘉庆初年,毕沅任两广总督,福宁任广东巡抚,陈淮任广东布政使,3 人朋比为奸,都是贪得无厌的吸血鬼。"毕(沅)性迂缓,不以听政为事;福(宁)阴刻,广纳苞苴;陈(淮)则摘人瑕疵,务使下属倾囊解囊而后免"。当时人骂他们:"毕不管,福要钱,陈倒包"①。还有人这样描写:毕像蝙蝠,身不动摇,惟吸所过虫蚁;福如狼虎,虽人不免;陈如鼠橐,钻穴蚀物,人不知之。嘉庆十四年,工部书吏王书常、蔡泳受等人,私刻假印,冒领库银14 次之多,数目不下千万。同年,江苏山阴知县王伸汉,假报户口,冒领赈济款3 万金。
在清政府统治腐败日益严重的情况下,嘉、道时期清政府的财政危机也在进一步加深,收入日益减少,支出日益增加,处于入不敷出的的拮据状态。这个时期,由于土地兼并加剧,清政府征收的田赋减少,加上吏治败坏,各级官吏大量侵吞,使乾隆末年即已存在的财政亏空问题日益严重。年岁屡丰的江西省,在乾隆四十一年到嘉庆四年的20 多年里,亏空银83 万两②。直隶省在嘉庆初年首次清查就亏银27 万两;不久进行第二次清查,亏空增加到152 万两,嘉庆六年,亏空达到264 万两③。嘉庆十七年,户部统计,各省积欠正项钱粮及耗羡杂税达24 万两。进入道光后,亏空还在继续发展。道光十九年(1839 年),户查统计,各省拖欠未解户部的赋税达2940 万两④。财政收入减少的同时,支出却在不断增加,尤其是军费开支巨大。由于政治腐败,社会矛盾尖锐,清政府为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调集大批军队血腥镇压起义民众,战争费用猛增。嘉庆元年到嘉庆十年,清政府镇压白莲教起义花费2亿两,镇压湖黔苗民起义用去1090 万两,镇压东南沿海蔡牵反抗斗争花费300 万两⑤。由于入不敷出,自乾隆中叶以后,国家财政收支结余逐年锐减。乾隆六十年,户部存银尚有69391990 两,嘉庆元年存银56584724 两,嘉庆三年只存银19185592 两,嘉庆十六年存银20784465 两,道光元年至十四年,平均每年存银约27163000 两①。国家财政收入锐减,反映了社会经济衰退的趋势。
③天灾人祸 人民生活贫困乾隆中叶以后,清朝政治腐败,财政拮据,统治者无心顾及水利工程的修治。在广大农村,连年水旱,灾害频仍。遍布全国的天灾人祸,严重威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
山东是历史上的老灾区。道光十五年春天,山东淮县出现大旱,夏天又霪雨连绵,秋天发生虫灾。次年大饥,瘟疫流行,灾民纷纷往东北逃亡。淮县城内,饥民充斥,道殣相望。苏北的安东县地处黄河之滨,从乾隆十三年
① 薛福成:《庸庵笔记》卷三,《查抄和珅住宅花园清单》。
① 徐珂:《清稗类钞》第十二册《讥讽类》。
② 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卷十一。
③ 王先谦:《东华续录》嘉庆卷十九。
④ 《清宣宗实录》卷三二三。
⑤ 《清史稿》食货志六。
① 彭泽益:《清代前期手工业的发展》,《中国史研究》1981 年第一期。到道光十三年的85 年中,发生大旱1O 多次,雨涝和河堤决口二三十次,小灾大荒无计其数。乾隆五十一年春天,安东县发生了一次最大的灾荒,"斗谷千钱,米倍之。居民食树皮,面肿多死。麦熟时,至无能收获者"②。河南也是水旱频繁的多灾区。乾隆五十一年,永城县"岁饥"、"人相食"。道光五年四月,"蝗蝻遍野"③。嘉庆十八年,卫辉府"因枯旱已久,大田仍未能翻犁耕种,贫民皆以草根树皮糊口度日。经过官道,两旁柳叶,采食殆尽"④。
以上灾情,并非个别地区仅有的现象。整个清代,自然灾害遍及各地,乾隆以后,尤其严重。贫苦人民受尽了封建统治的压迫,在自然灾害面前,无力抵御,饥寒交迫。
综上所述,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疯狂兼并土地,对广大劳动人民进行残酷的剥削,以及清王朝强化思想文化专制和保守自大,造成社会经济逐渐衰退。而人口的激增,超过了社会经济发展所能容纳的限度,加速了社会经济衰落的进程。
② 《光绪安东县志》卷五,《灾异》。
③ 《光绪永城县志》卷十五,《灾祥》。
④ 《清仁宗实录》卷二六七。
(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与阻滞1。手工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康熙年间,手工业的一些行业中,就已出现了规模较大的手工业工场,运用着巨额资本,雇用大量的劳动力,甚至形成包括几个相对独立生产阶段的联合性企业。清代中期以后,手工业工场更有所发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手工业工场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二是一些新的手工业行业从农业中独立出来,并涌现出一批手工业工场。
陕西、川北秦岭大巴山区的冶铁手工工场,是综合性经营方式的典型,规模巨大,它包括采木烧炭、开山采煤、矿石冶炼、器具铸造和相互间的运输等生产环节,是由相对独立生产阶段所形成的许多生产单位的联合组织。炼铁的高炉高一丈七八,每炉匠人一名,辅助工人数十人,再加上运输、开石、挖矿的工人,一座高炉用工百数十人。有的工场拥有高炉六七座,"匠作佣工不下千人"①。铁板炼成后,就近作锅,作农器,"匠作搬运工人,又必千数百人"①。
广东的铁厂生产规模也很大。广东有五六十座铁炉,佣工不下数万人。
"凡一炉场,环而居者三百家。司炉者二百人,掘矿者三百余,汲者、烧炭者二百有余,驮者牛二百头,载者舟五十艘"②。从开矿、烧炭、冶炼到运输,都在一个场内完成。开办这种规模巨大的综合性铁厂,需有"万金"的巨额资金。
棉纺织业的发展也很快,雍正八年,苏州阊门一带就有专门开设踹坊的包头340 多人,设踹坊450 多座,踹匠总数在1 万人以上,每一踹坊平均雇用几十个踹匠。踹匠是来自江宁、太平、宁国等地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工人。包头置有生产资料,招集踹匠,由包头向客店领布发碾,交给踹匠踏光。每名工匠的工价银为一分一厘三毫。踹匠每月给包头银三钱六分,作为偿付房租与工具的费用。踹坊内部关系是客店业主、包头共同剥削踹匠的剩余劳动,属于资本主义剥削方式。但包头剥削工匠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踹匠每月给包头定额租金,而且踹匠被编制在封建的保甲制下,由作头稽查,人身受保甲制和把头制的约束。道光年间,出现了资本主义性质的织布工场。道光十二年(1833 年),佛山镇织造各种布匹的工人共约5 万人,他们大约在2500家织布工场中作工,平均每个工场20 人③。
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康熙以后,在农产品加工工业中,出现资本主义性质的作坊和工场,一些新的手工业行业脱离农业而独立出来。乾隆年间,江西玉山、瑞金盛产烟叶,福建泉州、漳州和广东的商人纷纷前去开设烟厂,烟厂"不下数百处,每厂五、六十人"①。玉山一县"日佣数千人,以治其事,而身价驰大江南北"②。浙江嘉兴石门镇的榨油业,也出现资本主义
①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
① 严如熤:《三省边防备览》。
② 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九册,引《徽州志》。
③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一辑。
① 同治《瑞金县志》卷十一,《禁烟议》。
② 道光《玉山县志》卷十二,风俗土产志。
性质的手工作坊。夏镇、淮扬、楚湘等处商人开设了20 家油坊,榨油作饼,共雇工800 多人,平均每家作坊雇工40 多人。镇上居民较少,就招募邻近地区的居民作工③。此外,在制茶业、制糖业、造纸业等也出现了脱离农业而独立的工场手工业。
尽管工场手工业在清中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当时手工业工场并未在手工业中占据统治地位。小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仍然普遍存在,手工业与农业的分离依旧是个别现象。这时手工业中的资本主义,仍然处于萌芽状态。
2.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这个时期,农村中资本主义萌芽生长的条件,比过去有了显著的进步。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作物的大面积种植,农产品商品化有了较大的增长,在农村中,由于承佃制的出现,佃农封建束缚的松弛,小生产者的两极分化也在加剧。清中期以后,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有了新的增长,产生了佃富农经济和经营地主经济。
佃富农,是指封建社会后期,通过租佃制租种土地,雇佣工人从事商品生产的富裕佃农。他们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小生产者分化的结果。他们所拥有的一定生产资料和货币财富,他们所付地租和付出的工资,都带有资本的属性。乾隆年间,这种佃富农的经济已经开始出现。清代前、中期,有一些游民,到山区搭棚为屋,开垦荒地,被称为棚民。他们大部分是破产的贫苦农民,赤手进山谋生。也有一种富裕棚民,他们挟资进山,牟取利润。乾隆四十四年,安徽怀宁人丁云高到休宁租山种植玉米,预付地租,搭盖住棚,备办工食。他雇工12 人,都是外地"穷民",靠"佣工度日",每年工钱4 两、6 两不等。因为这里的玉米产量高,所以可"获利倍蓰"①。
嘉庆年间,安徽、江西、浙江一带的富裕棚民又有发展。当时富裕棚民预交祖金有的多达1000 两以上,租期长达20 年,雇工达20-30 人。如嘉庆初年,方会中等租休宁山田,预付租金2600 多两,租山场七处,"周二十余里",建有草棚"九十余座,丁属六百余人",种植玉米出售②。后因人命案被勒令退租,只领回价银1400 多两。这些佃富农,掌握大量的资金,租种大面积土地,雇佣工人进行商品生产,牟取利润,是农业中资本主义萌芽的典型事例。
经营地主经济,是指地主直接雇佣工人从事商品生产。由于受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有些地区的地主,感到出租土地不如自己直接经营收益大,放弃了传统的租佃经营方式,改用雇工经营的方式,来从事商品生产,牟取利润。有一些商人购买土地,雇工经营,从事商品生产,也属于这种经营方式。由于生产经济作物的收益较高,因此经营地主经济的活动,也主要是在经济作物的经营中开始的。
乾隆初年,广东琼山柯凤翔、柯凤集兄弟2 人和他们的妹夫合伙买了一座荒山,雇工栽种槟榔树5 万株。乾隆六年,榔子包给刘白石收割,包价86③ 参见贺灿然:《彰先亭碑记》。
① 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 道光《徽州府志》卷四之二,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两。后又由于槟榔价上涨,又有人出价132 两向刘白石转包①。柯氏兄弟经营的槟榔园,从开山种植,到收割,全需雇工经营,并有利可图。这显然不是租佃地主的经营方式了。另外,从嘉庆年间福建省侯官县郑宗梓买卖、租赁土地、山场以及借贷等契约中,也可明显地看出经营地主的情况。郑宗梓自乾隆四十六年至道光六年(1781-1862 年),除租进山场,果园十多起外,共买进山场、果园44 起,共付出本银1087.25 两,而当出果园只1 起(2.3亩)②。郑宗梓不仅自己买地经营,而且还与别人合伙经营果园业。像这种大规模地经营园林种植业,已经具有资本主义的经营性质。
尽管这个时期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有了进一步的增长,但由于受生产力发展的制约,这种增长是十分缓慢的。它在整个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仍然是微乎其微。这种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因素,不仅处于萌芽状态,而且非常不稳定。其在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影响,难以与手工业的资本主义萌芽相提并论。
3.封建主义对资本主义萌芽的遏制这个时期,我国社会经济中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除了受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约束以外,还受到封建主义的严重束缚,由于封建势力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占据着统治地位,因此它可以从多方位遏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资本主义萌芽只能经过曲折、困难的道路,极其缓慢地向前发展,甚至被摧残。这时期,封建势力对新的生产关系的遏制,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
封建政治统治的加强我国很早以前就开始实行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清代满族取得统治地位以后,要以少制多,就更要加强中央集权。在地方的管理上,清代设总督与巡抚,使军政权力更加集中,直接听命于满族皇帝,相互制约,保证了中央政策能够在全国通行。明清以后,缙绅地主依靠封建特权取得土地的情况逐渐被土地买卖所代替。清代,缙绅地主优免钱粮的权利被取消,租佃关系也因定额租制和押租制的实行而具有一定的契约关系。在封建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的情况下,地主就更需要从封建上层建筑方面来加强和补充他们对农民的剥削。
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私有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生产方式的基础。在地主土地所有制下,地主对土地采取租佃制经营。清中期的地租形态,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实物地租。佃农除负担地租外,还要负担政府的徭役。在小土地私有制下的自耕农,生产范围狭小,还要缴纳田赋和提供徭役,很难进行扩大再生产。清中期,地租剥削已相对增加,分成租制已普遍向定额租制发展,并出现了押租制。虽然租佃关系有所松弛,但政府对抗租、欠租的禁令却异常严密。在繁重的封建剥削下,许多自耕农民丧失土地而沦为佃农;而佃农更不可能改良生产。再加上人口激增,人均耕地面积减少,农业生产力的发展相对停滞,从而导致小农经济的贫困化,商品经济难于发展。
① 参见黎民:《乾隆刑科题本中有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材料》,《文物》1975 年第9 期。② 参见黄志中:《福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初探》,《中国古代史论丛》1981 年第二辑。同时,在沉重的封建剥削下,自耕农和佃农仅仅依靠种地难以维持最低的生活。他们不得不尽量生产自己所必需的手工业品,从而形成农业和手工业的紧密结合,使"男耕女织"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农村更加根深蒂固,从而使商品经济丧失赖以发展的市场条件。
清代前中期,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土地买卖盛行。这使一些拥有巨额资金的商人,热衷于把商业资本用来购买土地,从事封建地租的剥削。地主、商人还和高利贷者结合在一起,这种地主、商人、高利贷的三位一体,加强了封建地主经济的统治,不利于新的生产关系的成长;限制了商业资本的积累和向产业资本的转化,限制了商品交换范围的扩大,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政府对工商业的直接控制和摧残中国历代王朝都重本抑末,实行重视农业,抑制工商业,以保证农业劳动力的政策。明清以来,政府在抑末的一面有所松弛,但并没有放弃对民间工商业的限制。清政府对工商业的限制和掠夺,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政府对工商业的限制和摧残,首先表现在对工商业的发展,实行名目繁多的苛派勒索。各省关卡林立,巧立名目,重复取税或额外多征,使行商困难,堵塞了商品流通。其次,清政府还以"防范"造反为由,禁止开矿。对一些手工业部门,还限制其原料和产品的制造。对某些手工业产品则压价强买,如乾隆年间,许多铜矿就是因清政府低价强购而致减产甚至倒闭。此外,清代尽管废除了匠籍制度,却仍然拥有相当大规模的官手工业。清政府这些重本抑末、限制工商业发展的政策,使工商业失去了扩大再生产的可能性和条件,从而遏制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成长。
闭关禁海政策清政府一建立,就从顺治元年到康熙二十三年的四十年间,实行了"片板不准下海,片帆不准入口"的海禁政策。康熙二十三年,开放海禁,并在广州、漳州、宁波、云台山四个口岸通商。康熙五十六年,清政府又颁布禁海令,只保留东洋贸易;允许南洋外人来华,不准中国商人前往。雍正五年,清政府曾解除中国商人往南洋贸易的禁令。但到乾隆十二年,又恢复了这条禁令。乾隆二十二年,清政府关闭了其他3 个口岸,只留广州一处作为外商来华的通商口岸。还设立了控制对外贸易的公行制度,并禁止浙丝、土丝、湖蚕、绫缎匹的输出。
受封建自然经济的影响,清政府不仅在国内实行重本抑末 的政策,而且对海外贸易也极其轻视。清政府的闭关禁海政策,更主要的是一种维护封建统治的政治制度。这种在政治、经济、文化多方面产生广泛影响的制度作用下,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所受到的遏制和摧残,其程度十分严重,范围也相当广泛。
在经济上,它限制了海外市场的发展和资本的原始积累。当时,中国国内市场相当狭小,由于封建经济结构的异常坚固,市场的开拓也十分艰难。而中国商品在海外市场还有很大的潜力,如果能开拓海外市场,不仅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将开辟一条新路,而且将会给中国的资本原始积累,提供重要的来源。当时有人估计,如果在国内贸易的利是一的话,那么将商品运至日本,可得利为五;再从日本载货回国贩卖,又可获利。如果到南洋进行对外贸易,利润更加丰厚,"其利十倍"。
明清之际,西方科学技术正在迅速发展,处于世界的领先地位。明代末叶,西方的许多现代科技知识,像天文、数学、物理、军事技术等曾经不断传入中国。当时日本也要借助汉语译本来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清政府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限制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我国的社会生产力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与西方近代工业革命的发展,形成巨大的反差。由于禁海,中国的航海业和造船业也由世界领先地位而一落千丈。16 世纪前,中国的造船技术仍居世界领先地位,万历二十五年(1597 年),中国远洋帆船有137 艘,嘉庆二十五年(1820 年)前后,行驶东南亚和日本的远洋帆船才为295 艘,总吨位为85.2 万吨,230 多年的时间,船只增长一倍多①。而英国1770 年航海船只的吨位为70 万吨,至1792 年,20 年间发展到154 万吨,也是增长一倍多②。
清政府实行闭关禁海政策,限制和阻碍了中外不同民族文化的交往,使中国人民长时期地失去学习西方先进科学技术特别是先进思想的机会,处于一种愚昧和落后的状态。
① 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历史研究》1956 年第8 期。
② 田汝康:《十七世纪至十九世纪中叶中国帆船在东南亚洲航运和商业上的地位》,《历史研究》1956 年第8 期。
(三)赋役制度的改革和租佃制度的演变1.赋役制度的改革雍正、乾隆时期,清政府进一步对赋役制度进行改革,逐步实行了摊丁入亩的赋役制度和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这是清代,也是封建社会的最后一次赋役制度改革,为清代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特别是摊丁入亩制度的施行,使赋役制度前进了一步,使农民进一步摆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为清朝划一的赋役制度。
①摊丁入亩康熙五十一年,清政府实施"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它堵塞了封建官吏以丁税为名目向人民无限制地加重负担的途径。但它并未解决赋役不均的问题,因为它并未免除按照每户人丁数目确定征收数量的丁银,而每户人丁数目是会不断发生变化的。按照该制度的规定,以新增人丁顶补免役和死亡人丁纳丁税,则又会在丁税原额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各户增减人丁数目不同而产生新的赋役不均。同时,这种补除办法的本身,仍然会给贪官污吏提供营私舞弊的机会,也给丁税的征收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和困难。
为了保证财政收入,巩固封建统治,清政府决定进一步改革赋役制度。
实际上早在顺治时期,就有人提出过"以田(粮)载丁"的丁银科派办法。康熙二十年,直隶巡抚于成龙也认为赋役不均在于"田与丁分",主张在乐亭县实行"均田均丁"方法①。"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的实施,促进了"摊丁入亩"的推行。康熙五十二年,御史董之燧提出"统计丁粮,按亩均派"的建议,结果因"(户)部议不便更张而止"。后经康熙默许,在"广东、四川两省先行之"②,进行试点。直到康熙五十五年,广东省各州县才开始把丁银摊入地亩征收。接着四川也在康熙末年相继试行。
雍正继位后,针对康熙末年各省库项亏空的情况,加紧了对吏治和钱粮的整顿。雍正元年七月,清世宗根据直隶巡抚李维钧的建议,正式在全国颁发诏令,推行"摊丁入亩"政策。雍正二年开始至雍正七年,这一制度先后在河北、福建、山东、云南、河南、陕西、浙江、甘肃、江苏、安徽、江西、湖南、广西、湖北等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陆续推行。山西省从乾隆元年才开始陆续实行,而贵州省则到乾隆四十二年才最后宣布实行"摊丁入亩"。至此,除了奉天因"户籍无定"没有实行外,全部进行了这一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亩",又称"摊丁入地","地丁合一","丁随地起",是指废除单独征收人口税,将原来征收的丁银全部摊入土地税内按亩合并征收。征收的办法,大多数地区是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当年应征的丁银总额,按亩分摊到田中。摊丁入亩的具体办法,各地也不一致,大约有三种。一是按田赋银一两为单位,摊入丁银若干。一种是按税田一亩为单位,再根据土地肥沃程度,摊入丁银若干。第三种是以田赋粮一石为单位,摊入丁银若干。一般来讲,地多丁少的省份,地亩摊丁银率较低;人口密集地区,丁多地少,地亩摊丁银率较高。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比以前分别单独征收田赋和丁银合理得多。
① 嘉庆《乐亭县志》卷四《田赋》。
② 吴振棫:《养吉斋余录》卷一。
"摊丁入亩"制度的改革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社会的前进,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逐渐削弱,作为人头税的丁役必然要走向衰落。从汉代开始,我国就开始征收人头税,当时国家的赋税主要按人口征收。唐代实行租庸调,一部分税款依土地征收,但作为人口税的"庸",仍然占据重要的位置。实行两税法以后,土地税的重要性不断增加,但直到清以前,人口税一直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收入,国家征税始终依照土地和人丁双重标准。"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停止了对新增的人丁收税。"摊丁入亩"则进一步将丁银摊入地亩,收税依照土地这一单一标准,从名义上废除了长达两千年的人头税。"摊丁入亩"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赋役制度的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摊丁入亩"制度也是明代一条鞭法的运用和发展的结果。一条鞭法是部分地把丁银摊入地亩中,而摊丁入亩则是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据地征收。实行一条鞭法时,由于人丁和丁税不固定,只能把差役摊派到人丁和地亩两项上。施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后,丁数和丁税额已经固定,因而有可能把丁银摊入地亩,使地丁完全合一。
"摊丁入亩"制度按土地多少征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状况,减轻了贫苦人民的负担。因为农民丁多地少,而地主则地多丁少。"摊丁入亩"实行以后,丁税劳役全免,人们不再需要以逃亡和隐匿的形式逃避丁银,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摊丁入亩"也保证了国家的地丁收入。乾隆、嘉庆以后,清政府每年收入地丁银达三千万两,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3/4。
②耗羡归公与养廉银制度摊丁入亩和一条鞭法一样,并未也不可能解决各种各样的附加税和杂派。明代以田赋和丁银合称地丁。作为国家的主要税收,称为"正赋"。在正赋之外,还有种种名目的附加税。如征收田赋时的散碎银子,要铸成银锭,铸造时的损耗,称为"火耗",要粮户负担;收缴上来的粮食要晾晒、入库,被雀、鼠损耗的称为"雀耗"、"鼠耗"。解送钱粮入库,往返费用称"脚耗",也需粮户负担。州县官吏征收钱粮加耗抵补实际损耗的余额,称为"耗羡"。
是借收入的钱粮有损耗而加征的一种附加税。清初延用明代旧制,给官吏侵吞肥私提供了便捷的途径。清初时的地方行政开支,有许多项目没有正式列入国库财政项目,如官员的私人支出以及奉承上司、修造衙门等,大都仰赖耗羡作为经费来源。当时各级文武官员的俸禄比较低,远远不能维持他们奢侈豪华的生活。这便需要通过收取耗羡来弥补俸禄的不足。
清初的耗羡征收越来越多,不仅妨碍了正赋钱粮的征收,也严重腐蚀了官僚队伍,使他们贪婪的欲望日益发展,从而造成国库钱粮的严重亏空。雍正二年,户部库■亏空达250 万两。清世宗对耗羡的弊端深有察觉,决心加以整顿。雍正元年,湖广总督杨宗仁建议"令州县于所得加一耗羡内,节省二分,解交藩司,以弃一切公事之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清世宗对此表示赞赏。第二年,山西巡抚诺岷、布政使高成龄提议,将每年所得耗羡银提存司库,以其中的40%留补无着亏空,其余分给各官养廉和支应公费①。河
① 《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一。
南巡抚文焯也提请"将捐谷耗羡银两存府充公"②。对此,左都御史、吏部尚书朱轼、吏部侍郎沈近思等一些要员提出反对意见。清世宗权衡利弊,认为实行耗羡归公,有利于澄清吏治,使各级官吏不能串通作弊,健全财政制度;同时又可弥补亏空,一举两得。清世宗支持山西、河南首先实行耗羡改革,并逐渐向全国推行。
耗羡归公制度实行以后,地方所征收的耗羡银两,除部分留作地方公费作用外,一律上缴国库。这些款项除用以抵补亏空外,又从中拨出一部分,按照官职大小发给各级官吏,作为额定的津贴,称为"养廉银"。养廉银规定的数字相当大,较官吏的俸禄多达数十倍,最多的达到上百倍。"养廉",名义上是不让官僚贪污,实际上使官僚贪污合法化。尽管如此,耗羡归公仍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养廉银尽管数字很大,但并未增加朝廷的开支,也未增加人民的负担。由于规定了各级官吏应从耗羡中所得份额,不得再行私下加派,此外,耗羡的征收和提取也有了数额规定,都比过去地方官吏加耗无定额,支取无章法的情况,终归要好些。
从实行耗羡归公后的实际情况看,各省征收的耗羡数量,普遍有所减少。过去,耗羡由州县官吏径行收取,督抚司道等上司的日用之费,要依赖州县馈送。耗羡归公之后,其支配权由州县一级提到督抚藩司一级。其结果,有利于加强财政管理,保证清政府的赋税收入。耗羡归公制度实施后,在没有增加人民负担的情况下,实现了国库增盈。
尽管耗羡归公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的改革措施,但封建制度发展到清代中期,已经完全衰落。由于官僚制度的败坏,这一赋役制度的积极因素尚未充分显示,便已经被更加严重的腐败现象所淹没。乾隆以后,巧立名目的额外勒索,多如牛毛,清代后期这种现象则更为严重。
2.租佃关系和地租形态的演变①租佃关系的演变清代中期,我国农村中的租佃关系,处于这样一种演变和发展过程:即落后的佃仆制最终衰落,租佃制普及于全国,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农民和地主之间单纯的纳租关系进一步发展。
清代前期,佃仆制已经逐渐衰落。特别是经历了江南和东南地区规模巨大的"奴变"风潮之后,佃仆制这种严格的封建隶属关系,受到沉重的冲击。雍正五年,清政府下令将皖南地区依附于地主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从法律上肯定了伴当、世仆身份地位的变化,进一步缩小了佃仆制的范围,反映了世袭佃仆制度的衰落。
雍正时期,清政府还使一部分因各种原因而被列为贱民籍的人,取得了良民的身份,脱离了贱籍。同时,还采取了一些调整主佃关系的措施,清除了农村租佃关系中严格的封建隶属关系,使租佃关系向单纯的纳租关系转化。如雍正时的云南布政使陈宏谋曾发布过禁约,规定"一、不许田主凌虐佃户,混加扑责。不许擅拿佃户当差,佃户亦不许抗欠租石;二、田主收租,不许疆用大斗,完租之外,不许索派随田公费及猪羊鸡酒等物,田主不许擅② 王先谦:《东华录》雍正卷二。
骑佃户骡驴马匹"①。
清中期,租佃制已经成为农业中封建剥削的主要形式。在这种单纯的纳租关系下,地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权,将土地出租给无地或少地农民,索取地租。佃农不依赖地主提供土地以外的生产要素便可以进行独立的生产,地主则由于缺少直接干预生产的现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对佃农的奴使范围受到了限制。由于农民得到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经营农田的独立权利,因而生产的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因此,对比佃仆制而言,租佃制是一种较为进步的制度。但是,在租佃关系下,佃农们受地主的剥削,对地主仍有程度不同的人身依附关系。
②地租形态的演变在单纯纳租关系成为农村中普遍的租佃关系的过程中,地租形态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个时期,地租形态的变化,主要是从实物分成制向实物定额制演变。同时在个别地区,也已出现了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
分成制是地主和佃农按比例分取土地总收获物的地租制度,农产品的丰歉与地租收入多少有直接关系,它是实物地租的初级形式。分成制当时较多施行于经济比较落后的北方,地主常常供给农民农具耕牛、种籽以及房屋和部分生活资料。定额租制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通过契约规定,不论农田荒熟和生产的丰歉,佃农每年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地租。地主完全脱离农业生产,是实物地租的高级形式。当时南方较多实行定额租制。刘永成先生曾对大量的清代刑科档案资料,作了统计研究。乾隆元年到六十年,有关地租形态的档案资料共888 件,其中属于劳役地租的7 件,其余为实物分成租、实物定额租和货币租,共881 件。在后3 种形式中,实物分成租97 件,占11%;实物定额租531 件,占60.3%;货币租253 件,占28.7%①。货币地租也属于定额租制,与实物定额租合计,定额租制比重达80%以上。这组数据尽管并不十分准确,但它可以说明定额租制在乾隆时期已经成为我国农村地租的主要形式了。此外,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辑录的清代刑部档案资料,乾隆、嘉庆时期各省民田实物地租形态的案件共226 件,其中属实物分成租的47 件,占20.8%,实物定额租的179 件,占79.2%。
从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的过渡,表现了农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在分成租制下,佃农生产的好坏,收成的多少,直接影响地主分成的数量,地主对佃农的生产必须进行干预和监督,使佃农的独立经营受到限制。而佃农在生产和生活资料方面,更多地依附于地主,身份地位较低,地主对佃农的人身支配权力也比较明显。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佃农地位的提高,封建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才有可能向定额租制过渡。而在定额租制下,佃农生产有较大的独立性,地主对佃农的支配权力削弱。由于增产部分可以归佃农所有,所以佃农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因为地主的地租得到固定,所以地主的收入也有了可靠的保证。
在定额租制成为地租的主要形态的同时,货币地租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货币地租早在宋代已经出现,到明代时也仍然是个别现象。清中期以来,商品经济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农民的剩余产品大量进入市场,换取货币。而地主官僚更加奢侈,对货币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同当时商品货币经济相适应,
① 陈宏谋:《培远堂偶存稿》卷二。
① 刘永成:《论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历史前提》,《中国史研究》1979 年第2 期。租佃关系中,预租制和押租制正在推广,从而也促进了货币地租的发展。从上面列举的刘永成先生的研究资料表明,乾隆时期货币地租形式已占到全部地租形式的28%左右。李文治先生根据清代刑部档案抄件研究整理的资料表明,嘉庆时期货币地租的比重增至34.9%①。
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是封建地租形态最重要的变化。尽管货币地租仍然是封建的地租形式,但它的转化和推行,反映了商品货币关系的扩大,佃农经济独立性的增长,以至土地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分离。在货币地租的形态下,由于交纳的地租不是实物,而是货币,因此佃农必须把产品出售,换取货币,然后交给地主。结果,佃农必须依赖市场,依赖商人,过去那种完全封闭的自然经济壁垒必然要被打破。随着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农民对市场的依赖性逐渐增强,农民与货币的联系也由偶然的变成经常和必要的了,小生产者这时也就演变成小商品生产者。
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在清代中期以至清代后期,都是很有限的。实物地租形态始终占据统治地位,货币地租只是实物地租的补充形态。③押租制和永佃制押租制,是指佃农在地租以外向地主交纳押租金,当佃农退佃或地主换佃时,地主要把押租金如数归还佃户的一种地租制度。押租制一般是货币地租。押租制的推广主要在乾隆、嘉庆时期。它的发展主要是由于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定额租制普遍化,佃农人身依附关系松弛,农民抗租斗争日盛,地主为了加强自卫,运用经济手段索取押租来作保证。同时,由于人口剧增,地少人多,地主也趁机勒索押租。
押租制的发展,主要在南方省份,尤以广东、湖南、四川、浙江、江西等省较多出现。在押租制下,佃农租种地主土地,除每年照常交纳地租外,在批赁之初,还要向地主交纳货币押金。押租额多数是超过一年的地租额,一般超过20-50%,最多的超过正租一倍以至几倍。虽然佃约中规定,押租钱应在退佃时返还佃农,但地主常借口拒不退还。使押租成为正租之外的另一种剥削。如果佃户在批赁时交不起押租钱,则须向高利贷者借债,使他们的负担更加沉重。但是,实行押租制的耕地,一般正租较轻,而且佃农在押租制下的佃权容易得到保障,可以比较稳定地进行生产,并有可能取得永佃权。
永佃权的萌芽,早在宋代就已出现。明代时初见端倪,清代中期特别是乾隆以后,开始流行,并集中在江南一带,尤其是江苏南部。"永佃权"当时人称田面权,是同田底权相对立而存在的。田底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地主。田面权是指土地使用权或耕作权,属于佃户。佃户对田面权可以继承、转让、买卖,地主不得干预。
佃户取得永佃权的直接原因,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自耕农因为贫困而被迫贱卖土地,却保留永佃权;一种是因为佃农交了押租而成为永佃;一种是因为佃农不欠租而取得永佃权。当时许多租佃契约上注明"如无欠租,不得另付他人耕种"。这种不欠租而取得永佃的权利,甚至受到法律的保护。佃户取得永佃权后,就成为田面的主人,形成"主佃两业",他可将田面出租以至典卖给第三者,而成为二田主。
永佃制使土地的耕作权和土地所有权分离,使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受到破
① 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 辑,1957 年版第70 页。
坏,使佃农独立的个体经济得到增长,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松弛。永佃权的取得,会刺激农民投资农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有利于富裕农民向佃富农经济转化。但是,从永佃制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永佃权的发展,没有促使农民沿着佃富农的道路行进,而仍然被限制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范畴内。在永佃制最集中的苏南地区,取得永佃权的农民,限于财力,不少人把田皮转租或者转卖。
● (四)人口激增与社会经济衰退清代人口的增长,早在康熙时期就已明显地表现出来。清代前期,人口的增长,有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即使到了康熙时期,由于当时荒地较多,可以开垦,因此人口与耕地的矛盾并不严重。康熙以来的休养生息政策,尤其是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推行摊丁入亩,使人口迅速增长。到了乾隆中叶以后,人口激增与耕地不足的矛盾日益尖锐,人口的增长,超过了封建农业经济发展的速度,人口的压力日益加大,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清代人口统计表①。
年 份人丁数年 份人口数顺治八年(1651 年) 10633326 乾隆六年(1741 年) 143411559顺治十八年(1661 年) 19137625 乾隆十六年(1751 年) 181811359康熙十年(1671 年) 19407587 乾隆二十六年(1761 年) 198214555康熙二十年(1681 年) 17235368 乾隆三十六年(1771 年) 214600356康熙三十年(1691 年) 20363568 乾隆四十六年(1781 年) 279816070康熙四十年(1701 年) 20411163 乾隆五十六年(1791 年) 304354110康熙五十年(1711 年) 24621324 嘉庆六年(1801 年) 297501548康熙六十年(1721 年) 24918359 嘉庆十六年(1811 年) 358610039雍正九年(1731 年) 25441456 道光元年(1821 年) 355540258雍正十二年(1734 年) 26417932 道光十一年(1831 年) 395821092道光二十一年(1841 年) 413457311咸丰元年(1851 年) 432164047①资料来源: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丛》1979 年第1 辑。
由于清代雍正以前的人口统计数字是人丁数,而不是总人口数,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当时的人丁数来估算总人口数。一般认为,人丁数字与总人口的比例为1∶4,比较符合实际。那么康熙时期的总人口数,约在九千万左右。从上表数字可以看出,从乾隆六年到道光二十一年的100 年间,全国人口增加了近两倍,年增长率为18.8‰。而乾隆、嘉庆时期的耕地面积,尽管会比康熙时有所增加,但由于当时尚未被开垦的荒地已经很少,再加上土地兼并加剧,在广大农村,地少人多的矛盾十分尖锐,无田可耕的现象也更加突出。明朝末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6.5 亩,清初则为6.0 亩,乾、嘉时期由于人口增加,耕地相对减少,人均耕地只剩2.5 亩①,这就势必造成地价上涨和粮食供应的紧张。清人钱泳说,田价"顺治初,良田不过二、三两,康熙年间,长至四五两不等。。。至乾隆初年,田价渐长,。。今阅五十年,竟亦长至五十余两矣"②。由于粮食产量的增长落后于人口的增长,粮食价格必然腾贵。一向以富庶著称的江南苏、松、常、镇四府,康熙四十六年时遭受旱
① 资料来源:孙毓棠、张寄谦:《清代的垦田与丁口的记录》,《清史论丛》1979 年第1 辑。
① 参见许涤新、吴承明:《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一卷第197 页。
② 钱泳:《履园丛话》卷一,旧闻,田价。
灾,米价由每升常价七文涨至二十四文。乾隆五十年,上述地区又遭大旱,米价每升猛涨至五十六七文。此后,每升米价摇摆于二十七八文至三十四五文之间③。
人口增长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尖锐矛盾,使封建统治者也感到人口激增的威胁。康熙末年,清圣祖就多次对人口增长的压力表示忧虑。雍正二年,清世宗在上谕中写道:"户口日繁,而土田止有此数。非率天下之民,竭力耕耘,兼收倍获,欲家室盈宁,必不可得"④。康、雍时期的统治者,只是希望通过垦荒,扩大耕地面积和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来解决人口激增带来的矛盾。由于在当时的条件下,农业生产力的提高主要依靠农业的集约化经营,而开垦荒地也有一定的限度,因此,人口增长与耕地不足的矛盾根本不可能解决。到了乾隆时期,矛盾更加突出,乾隆本人也清醒地看到人口激增带来的严重后果。"各省生齿日繁,地不加广,穷民资生无策"⑤。他除了继续鼓励人民到边疆省份垦荒,扩大耕地面积,精耕细作之外,还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推广种植甘薯、玉米等高产粮食作物,二是鼓励从国外进口粮食。乾隆八年,清政府规定,对暹罗商船运米来交易,万石以上的免船货税银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的免十分之三。这些措施虽然对粮食供给的增加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对解决人口激增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尖锐矛盾,无异于杯水车薪。
嘉庆、道光时期,人口与耕地不足的矛盾更加激化。在封建统治日益腐败,社会经济逐渐衰退和自然灾害连年不断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的生活日益贫困。
清代初期,人口的增长,曾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清代中期,由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而引起的人口激增,反而加速了清王朝由盛而衰的过程,成为延缓和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清代中期人口的激增,使有限的产品根本不能满足众多人口的消费,从而使清代社会陷入贫困、落后和饥荒的困境。对于人口的成倍增长,其他解决的途径都极其有限,因此增加的劳动力都集中在农村,走的是一条农业集约化耕作的道路。这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同时也受统治者的政治经济政策因素的影响。由于技术设备没有根本改进,人口又成倍增长,农业的集约化耕作反而降低了农业生产率,增大了农业成本。其结果,使我国农业的发展更趋向粮食单一化,使绝大部分劳动力陷于农业生产,为果腹而劳动。这不仅对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不利,影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而且对我国200 年来的社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它不仅使我们至今仍然背着沉重的人口包袱,而且在人口的产业结构上,为后人设置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③ 同②,卷一,旧闻,米价。
④ 《清世宗实录》卷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