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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安邦之道

_32 王绍光(现代)
九个五年计划时期(1996--2000),国有煤矿在“一通三防”上应该投资42
亿兀,或是平均每年8亿4千万元。然而,每年的实际投资总额仅有4亿
元,或者说不到一半。由于在安全方面的投资不够,许多隧道没有恰当的通风
和监控系统。其他在生产中使用的安全设施经常也太旧,不能有效运转,而购
买更新和更安全的设备对于许多中型甚至是大型国有煤矿来说则太贵了①。
乡镇煤矿经营者的问题
在乡镇煤矿,特别是那些小型私有煤矿,经理们在安全问题上抄近路的
企图就更强烈了。他们这样做的主要原因并不是缺德,而是包含了理性的考
虑。首先,降低职业危险存在着固定成本和规模经济,这意味着,相比于大
型煤矿来说,小煤矿遵守安全规定的代价更高。从这个意义上讲,乡镇煤矿
的规模太小,在提高职业安全方面不可能付出像大型企业那样大的努力。第
i,由于政府近年来对小型煤矿的打击,他们的经营者并不能确定自己的生意
还能干多久。因此,他们就尽力提高眼前的利润,通过削减安全设备降低成
本。第三,这些煤矿的劳动力流动率很高,也使得他们不愿意在对工人进行安
全培训方面投资。除此之外,多数的小煤矿老板和经理自身原来就是农民,不
知道职业安全与健康②,也没受过相关培训,这意味着,即使他们对提高煤矿
安全持积极态度,在规划和实施恰当的安全措施方面他们也并不在行。
实际上,中国的多数小煤矿管理得很糟糕,矿工经常不得不在艰苦和危
险的环境下用双手或是原始的工具工作。在中国的许多多气地区的煤矿,连
最基本的安全程序都没有采用,比如通风和监控设备。仅仅是一个火星就能
引起大爆炸④。小型乡镇煤矿的安全投资普遍严重不足,这也许能部分解释
为什么他们的死亡率比大中型国有煤矿的要高。
工人的问题
在改革前,国有煤矿的工人相对来说收入情况要好一些。这种情况在
黑。考奎算:!拿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分析及其发展对策》;杨大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现
鉴皇翌篓?,,。!掣堡曼堡》2001年第7期,第57--60页;王林、李玉明、朱建芳:《煤矿妄茎
兰掌挚鉴岔塑罂摹对策》,《河北煤炭》2002年第6期,第4--6页;刘青峰、趣文伟。:《躁亭
安全生产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煤矿安全》2002年第2期,第53—55页。 。。 ~
里、;?01箩箩二璺廿对江西省446名乡镇煤矿经理的调查显示,他们中三分之二的人只有初
中文化。参见王英杰:Ⅸ摸清底数,对症施治》,http://w唧.modemSafe.com/sh(品i茹:
cle.as…p9 Art,ic—leID=.164 o.2002年和2003年,8512名乡镇煤矿的经理参加了资格考试,只有
49%合格。参见《人民日报》,2003年9月18日第五版。 。 …
曼粤尊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对策》,《劳动保护杂志》2001年第8期,第35--36页;吴
强、杨大明:“论我国乡镇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科技导报》2002年第10期,第47—50 X。o…’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J 349
I
20世纪80年代没有什么变化。进入90年代后,大多数国有煤矿开始由于
国家补贴的消失和竞争的加剧而出现严重亏损。结果,有大约两百万煤矿工
人从破产或有问题的国有煤矿中被解雇。许多曾经享受“铁饭碗”的老工
人,要么退休,要么下岗。替代他们的新劳动力主要是没有工作经验的年轻
农民,这些人或是跟企业签订短期合同,要么根本没签合同(合同工、临时
工、轮换工、协议工)④。国有煤矿劳动力构成的变化反映在煤矿工人年收
入的相对下降上面(见图11)④。在2002年末,矿工的收入在49种职业收
入中的排位是倒数第二位③。原来的许多熟练工人和技术人员由于相对工资
的下降而感到气馁,纷纷离开了这个行业。相对收入的下降同时也阻止了受
过良好教育的人进入此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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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1985 1990 1995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图11 年收入水平的变化
资料来源:吴吟:《煤炭工业形势与发展》,北京,2003年4月11日。
在国有煤矿中,有足够的专业技术和大学知识的劳动力大部分都走了,
而乡镇煤矿的绝大多数工人则是最多受过点基础教育的农民。在他们当中,
一些人就来自矿区附近,那里很少有其他的工作机会。其他人则是来自偏远
贫穷地区的移民。很明显,到乡镇煤矿做矿工更多的是一种没有办法的事
情,而不是普通的职业选择。贫穷迫使他们接受不同寻常的、艰苦的工作环
①杨新华、秦雪贵,《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分析及其对策浅探》,《山西科技》2002年第2
期,第43—44页,李宪杰、王风民,Ⅸ煤矿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其防范对策》,《内蒙古煤炭
经济》2001年第5期,第2—4页。
②课题组,《煤炭职工劳动报酬现状及对策》,《中国煤炭》第29卷,第9期(2003年9
月),第6—29页。
③ 中央电视台,《央视论坛-矿难的警示》,http://www.CCgOv.org.cn/bgov/gzgdb'[t/
920031 10054.:htm。
④贺爱民,《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4年3月25日,http://wvow.
jxmkaqjic.gov.a1/2004—3/2004325101532.htm。
350 I安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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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甚至在那些非法的、独立的隧道里工作,那里地方僻静,很难被安全检
查人员发现。通常,他们在进入地下工作前没有接受过什么正规培训,因此
缺少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发生后的应付措施的知识和技能。而且,他们一般
是收取计件工资,所以倾向于每天工作更长的时间,也比在国有煤矿工作的
工人更长时间地置身于危险环境中。
毫无疑问,大量的没有接受过培训的季节性工人和移民工人、盛行的
合同体制,以及不稳定的雇佣关系,共同导致了国有和乡镇煤矿的安全
问题。
地方政府的问题
理论上,县级和镇级的地方政府是煤矿安全问题的监管者,但实际上,
他们经常还是自己辖区的矿山的经营者。
如图2所示,中国最丰富的煤矿资源位于一些最贫穷的省份(例如贵
州j四川、山西、河南、陕西、安徽和内蒙古)和衰退的工业区(例如黑龙
江和辽宁)。在这些省份里,煤矿是许多地区的经济命脉,它不仅创造了就
业机会,还创造了地方税收。有时,乡镇煤矿成了政府收入的唯一的主要来
源。由于缺乏资金,乡镇政府经常要依赖小煤矿的税收来支付自己的运转成
本,包括人员的工资。因此,工作和税收的重要性就轻易地超过了安全方面
的考虑。地方政府为了取得收入,以提供当地急需的基础服务,经常对违反
安全法规的做法视而不见。
此外,负责审批经营许可证的政府官员和经营煤矿的地方企业家之间的
紧密关系也普遍存在,对于地方政府和矿主们的权力缺乏审查。地方政府官
员秘密成为小煤矿的董事会成员,或是从煤矿所有者手中拿回扣的现象并不
罕见。他们之间的勾结使安全规定的执行变得更加困难①。
近年来,中央政府大力推动提高煤矿安全。但是,北京要想让资金紧缺
的地方政府贯彻执行安全问题的指示还是不容易的。尽管每年中央都要关闭
成千上万的不安全的小型矿山,但是在检查人员离开后他们又会重新开始。
非法的低劣矿山能够躲避大部分的中央监控,因为地方当局只是嘴上对安全
问题应承下来,并没有实际认真地执行北京的指示。
监管者的问题
建国后,“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就成了发展煤矿行业的指导原
旦.贺爱民:《当前煤矿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尉茂河:《乡镇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对
策》。
I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l 351
则。但是,原则本身不能带来安全。要想保证矿山的确实安全,有必要采纳
一定的机制来设定并执行有关标准。
中国第一个负责煤矿安全问题的机构是燃料工业部下属的安全监察处,
于1949年10月建立。参照苏联的模式,中国于1953年开始引入一个精致
的矿厂检查体系,分三个层次:国家的、地方的和地区的。到1955年末,
所有的10个产煤区和27个矿区都建立了监察机构。在大跃进的高潮时期,
这个体系被当成增加产量的不必要的障碍,因此被废除了。1962年,又在
煤炭工业部下重新设立了负责煤矿安全的国家机构,较低层次的机构到下一
年才得以再次建立。但是,在“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全国都陷入混乱之
中,矿山监察系统再一次被关闭了。12年间隔(1966一1977年)后,在闺
家、省和地区层次上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于1978年再次恢复。五年后的
1983年,煤炭工业部颁布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把安全责任的执行指定
给部里的监察部门、省一级的安全监察局、国有矿山的安全监察处和县一级
的安全监察科。到1990年的时候,全国各级负责安全检察的办公人员总共
有31000名。该体系的结构在1999年以前差不多没有什么变化①。
1999年以前的系统有两个特点需要强调一下。首先,它仅包括了国有煤
矿,不包括乡镇煤矿。第二,所有的监察机构都是相应层级上负责煤炭生产的
行政部门的下属单位。在改革前,国家不但拥有而且经营着这些矿山,煤矿自
己不用单独承担盈利或亏损的责任,这个体系运行得很有效。从图8中可以
很清楚地看到:在该体系正常运作时(1953一1957年和1961—1965年),
死亡率都下降了。相反地,当该体系瘫痪的时候,死亡率就上升了。
改革后的两个变化侵蚀了该体系的有效性。一个是乡镇矿山的增加,’另
一个是国有矿山的“软预算约束”被“硬预算约束”取代。
条块分割
如图12所示,乡镇煤矿的数量在20世纪80和90年代的大部分时期里得
到迅速增加。但是在这一时期里,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却非常分散,对于制定
和实施一个清晰、全面的乡镇矿山的安全战略是个严重的障碍。1986年,国
务院授权煤炭工业部负责“乡镇煤矿的行政管理”②。但是,这样的“行政
管理”仅限于“总体规划、组织协调、服务提供和监督管理”。农业部负责
监督所有的乡镇企业,包括乡镇煤矿。从部委到镇一级的乡镇企业局,都要
①《当代中国的煤炭工业》,第231—235页;Ⅸ中国煤炭志》,第399—401页;《中国安全生
产年鉴,1979—1999年*,第118—121页。
② 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1986年12月13日。
352 l安邦之道
建立一个负责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单位①。同时,劳动部负责所有企业职业安
全与健康法规的执行以及管理,包括矿业企业②。此外,地质部、公安部、
卫生部和其他政府部门也都在某一程度上涉及乡镇煤矿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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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乡镇煤矿的数量变化
、资料来源:《中国煤炭工业年鉴》,各年。
让不同的机构同时对安全监督负责并没有提高生产安全性。相反,分散
的监管体系反而成了协调和持续地解决安全问题的障碍。因为不同的政府机
构之间并没有明确规定的责任划分,所以很难协调行动。他们的行动往往是
出于自己的责任和利益,相互之间发生矛盾的可能性则很高。条块分割不仅
导致了责任冲突和逃避,而且减少了认真处理安全问题的激励,弱化了执行
的效果,在法规和覆盖面上留下了空白,这些都破坏了安全性的重要性。
监督体系建设滞后
国有企业的改革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有煤矿的性质也逐渐发生了改
变。尽管它们还是国有的,但已不再由国家经营。“硬预算约束”取代了“软
预算约束”,以期望它们能够在财务上获得独立。因此,破产的可能像达摩
克利斯之剑那样悬在国有煤矿的脖子上。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
存,他们通常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而选择忽略安全。当现有的安全监察体系
被废弃后,非常需要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执行机制。但是,实施职业安全与健
康的指导原则原来是“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现在则成了“企
① 1984年,农牧渔业部颁发了《乡镇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暂行规定》。
②劳动部,Ⅸ乡镇煤矿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实施办法》,1990年6月9日,《关于乡镇
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问题的复函》,1998年1月25日。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I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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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负责、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①。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国有矿
山刚刚获得激励,会以安全为代价去追求利润,现在又被赋予了确保安全的
重要任务。结果是可以想见的:20世纪80年代国有煤矿死亡率的显著下降
趋势在90年代停止了(见图10)。
经常性的政府重组
20世纪90年代经常性的政府重组使煤矿安全监察的任务变得更加复杂。
在90年代开始时,煤炭开采业归属于能源部。1993年,能源部被取消,1988
年刚关闭的煤炭工业部又重新组建。仅仅五年后,国务院于1998年决定对
政府再次进行重组。结果,煤炭工业部降为国家经贸委下的局级单位,煤炭
工业局不再直接管理矿山。同年,94个重点国有煤矿的管理权转移到地方
政府部门手中②。在后来的几年中,政府加速了重组步伐。1999年末,国
务院决定在煤炭工业局之外再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督局(SACSS)。这是中
国政府第一次建立独立于煤炭生产管理机制的煤矿安全检查机制。2000
年,在新一轮的政府重组中,煤炭工业局宣告撤销,结束了国家管理煤矿生
产的历史。
20世纪90年代发生的这些变化也许都是必要的。然而,它们却给煤矿
安全检查系统带来了相当大的混乱。该系统的工作人员在这段时期中一直处
于焦虑不安的状态,不能确定自己是否会丢掉工作或是会被调到哪里。结
果,安全问题的责任链变得很不清晰,总体的事故统计不怎么准确了,安全
法规的执行也没有以前那么严格④。 ,
缺乏训练有素的监察员
有效实施安全法规的另一个关键障碍是急缺训练有素的监察人员。在
20世纪90年代,该行业有大约30000名煤矿检查人员,其中大多数都是特
定的国有煤矿的员工④。此外,劳动部还有一个包括了大约12000名省、地
方和县级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人员的网络,涉及所有的部门,包括采
煤。对一个有10万个煤矿的国家来说,监察人员的数量是明显不够的。级
别越低,监察资源不足的问题越严重。例如,在县一级上,煤炭局和劳动局
① 张荣吉,《构建新制,必须正视历史尊重现实》,http://WWw.anquan.com.∞/arti—
de/Show Article.asp?ArticleI[):3420。
② 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7月3日。
③ 张荣吉:《构建新制,必须正视历史尊重现实》;《一场有关煤炭产量的调查正在各大煤
炭企业紧急展开》。
④Ⅸ中NN全生产年鉴,1979—1999年》,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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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 l安邦之道
一般各有四五名监察人员。他们要负责提高安全意识、培训经理和工人、帮
助矿山建立安全管理系统,还要检查工地。多数的镇则雇用不起全职的职业
安全与健康的监察人员。即使他们雇得起,那些监察人员的技术培训也很糟
糕。由于县镇缺少足够的人手,监察员一般只处理有投诉的问题,很少会定
期或随机地抽查多数矿山。或许绝大多数集体和个人拥有的小矿山根本就在
检查范围之外。由于被监察的矿山只占实际运营数量的很少一部分,安全监
控在多数情况下纯粹成了一种过场。
没牙的老虎
还有,中国的监管机构经常扮演着“没牙的老虎”的角色,不能达到他
们预定的目标,因为对于违反法规的矿山的惩罚力度很小。
为了最大程度地遵守煤矿安全法规,监管者应该采用“胡萝卜加大棒”
的方法。如果建议和劝说能够使经营者遵守法规,那是很理想的。但是,威
慑的手段也肯定是有效的实施战略的一部分。当被监管的组织追求利润的最
大化时,除非他们判断到遵守的收益大于遵守的成本,否则他们肯定不会听
从监管的规定。因此,违反的人应该受到足够严厉的惩罚,使得他们和其他
潜在的违反者认识到,在未来犯法的惩罚会超出可望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
做,才能使公司遵守法规成为组织的惯例。
但是,中国的法规执行靠的是劝说和温和的行政惩罚,例如发行《工作手
册))或收取罚金,很少发生起诉。矿山安全检查员没有权力去命令停产。由于
检查人员的数量很少,他们通常不会考虑需要花费大量时间进行准备和执行的
起诉程序,只有遇到严重的伤害和死亡事故时才会提起诉讼。违反安全规定
的罚金一般都很低。如果矿山被发现违反了某些安全标准,煤矿的所有者或
经理可能仅会受到5元人民币的惩罚①。即使是造成伤害和死亡的不安全行
为,负责的所有者/经理需要缴纳的罚金也远远不够严厉。一份1 997—2000
年的“典型煤矿事故”的资料显示,违法者缴纳的最高罚款也没有超过5万
元人民币②。政府一再警告说,要解雇造成十个以上工人死亡的煤矿的经
理。但是这些警告不痛不痒,乡镇煤矿更是根本不关心,因为他们的员工本
来就很少。
因为对于违反安全法规的罚金过于温和,使得矿山的所有者和经理并没
有认真对待行政处罚,他们对于安全生产的态度也没有变化,这种态度导致
①《中国煤炭志·综合卷》,第40l一402页。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
例》,1996年lO月30日,规定最高罚金的数额不得高于人民币5万元。
② 赵从国,Ⅸ浅析我国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不足》,《煤矿科技》2002年第2期,第4l一
42页。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l 355
l
了非常高的死亡率。
正在崛起的监管体系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政府开始发布有关煤矿死亡率①的系
统信息,并且允许媒体更深入地报道死亡事故②。在一系列的煤矿悲剧的报
道后,大众的愤怒终于爆发了,这反过来又推动政府去改进农村煤炭工业可
怕的生产安全现状。政府的反应是通过积极的努力来改革监管体系,以适应
国家经济变革的需要。到2004年时,一个新的系统已经初具规模。下面主
要介绍这种体系的重要特征。
安全法规的改善
现行的煤矿安全检查体系起源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最初几
年。煤矿业的第一个安全操作法规于1950年10月出版。在接下来的四十年
中,煤炭工业部针对其管理下的煤矿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矿山安全和健康的工作
环境的国家标准,另外也不时发布行政指令来处理紧急的安全问题③。同
时,其他部委,比如劳动部、农业部和地质部也都有不同程度的参与,为该
行业创建和实施职业安全与健康方面的法规,尤其是在非国有煤矿迅速发展
的20世纪80年代。而且,各个省份还经常通过自己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指
令,在省一级执行④。由于安全法规是零碎的,分别适用于不同的企业、地
方和具体的行业流程,它们成了大杂烩,对于相同的事务有不同的管理办
法,责任相互交叉和有限的资源被分割。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
的证据表明,这样的计划经济法规已经不再适合中国快速变化的社会和经济
环境了。
由于分散的安排和高度具体的监管明显不相匹配,20世纪90年代早期
的监管改革主要是巩固、协调和改进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制定更大范围的
一般性法律。重要的直接或间接的关于煤矿安全的新法律现列示如下⑤:
里..!守国箩炭工业年鉴》没有披露1996年以前的事故数据,此后的年鉴则详细记录了死亡
争政的信思。
② 《人民日报》和新华社都在它们的网站上开辟了专栏,记录了所有的煤矿事故。
里型女H,从1980年到90年代中期,煤炭工业部发布了15条此类文件,参见《中国煤炭
志。综合卷》,第397—399页,《中国安全生产年鉴,1979--1999年》,第119~120页。
④有关中央政府制定的煤炭产业和煤矿安全的所有法规,参见http://www.3jjj.∞m/
bwfg.asp,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参见httD://www.3jjj.com/dffg.aSD。
⑤这个清单并不完整。
356 l安邦之道
f
·1992年矿山安全法:目的是保护矿山和采石场工人的安全。
·1995年劳动法:第六章(第52—57款)具体针对职业安全与健康,
第十一和十二章为工人提供了额:外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保护。
·1996年煤炭法:有四章(第三、六、七和八章)是关于职业安全与
健康的。
·1997年行政监察法:为行政监督和监察提供了一般的法律基础。
·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企业关于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的责任。
·2000年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为在煤矿行业进行安全监督和检查提供
了法律基础。
·1992年和2001年工会法:第三章规定了工会及其成员的权利,包括
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员工有拒绝:[作的权利(第24—26
款)。
·2002年安全生产法:中国首部强调工作场所安全性的全面法律,具
体规定了雇主、雇员、商会、地:手政府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者的权利和义
务。第六章列出了具体的惩罚措施。
·2004年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其监管旨在:通过颁发
“安全生产许可证”提高危险职业的行业安全。
这些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和规定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国家
能够在这一框架下更有效地进行煤矿安全监管。
制度安排的改进
为了持续和公正地执行这些新的安全法规,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承担
责任,中国在近年来重新调整了煤矿安全监察员系统。
基于国务院在1999年末做出的决定,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成立了国家
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的煤矿安全④。.同年,中国最后一个:负责煤炭
生产的行政管理主体——煤炭工业局被撤销。为了加强工作环境的安全监
督,2003年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迈出了更大的一步,决定把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上升为由国务院直接领导。负责中国煤矿职业安全与
健康的监察机构的行政级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意味:善政府极大地
关注国家的煤矿安全。这次升级也为能够更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管工作提供
①其职能与国家经贸委下属的另一个机构一一国家生产安全监督局——有重复。实际上,
两个机构只有名字上的区别,它们一直是同一套班子。
I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357
了制度保障④。
除了行政级别以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还在两个方面与以前有所区
别。首先,中国以前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常从属于相应级别的负责煤矿生
产的行政管理组织,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则完全不需要考虑煤炭生产的问
题。其唯一的职责是规范和保证中国煤矿的安全和职业健康,而不是其他,
这保证了该机构的“独立性”。或者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支机构
与它们负责监管的煤矿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或体制上的联系,使得它们现在可
以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第二,整个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体系是垂直型
的。在过去,省里的监察员主要是地方政府雇员。结果,地方保护主义可以
轻易地牺牲有效的安全措施。现在,所有的煤矿监察员,不论在哪里工作,、都
是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总部直接任命,所有的省局和地方办公室的财政支持
也都来自总局。这样,监察人员就能够抵抗地方政府的干涉,忠于职守。
加强管理和实施
监管成功的关键是实施——除非能够成功地付诸实施,否则任何监管
目标都不能完成。煤矿安全监管的实施包括一系列的程序,包括收集在产煤
矿的数据和与工作有关的伤亡数据、对每个煤矿进行定期检查、在发现风险
超出可接受的范围后发布控制风险的命令、调查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相
应的惩罚等,在需要的时候,还要对有死亡事故责任的单位提起诉讼。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后,很快就把这些程序制度化了,提高了实现
监管目标的可能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最近三年起草的文件如下:
·((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30日 ’
·《煤矿安全监察法规工作规定》2000年12月29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9日
·《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25日
·《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2001年7月2日
·《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2月4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1 1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2003年6月13日
·Ⅸ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6月20日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7月2日
① 除
总职员
委员会
方案*
358 l安邦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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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评价导则》2003年11月19日
这些关于煤矿安全监察的法令给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人员赋予了权
力,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进入任何煤矿进行检查,不用事先通知。他们可以
检查采矿设备、工具和涉及劳动保险的文件,保证这些合乎国家标准。在检
查期间,他们可以判定煤矿经营者是否遵守了安全标准。这些标准有很多条
款,包括防止岩崩、通风、电子和设备安全以及其他类似方面。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的专家在2003年对24945个煤矿进行了’76546次强制检查,占国
家登记注册煤矿(25781个)的96.7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要求其省局
和地方办公室以半月公告的形式每月至少向北京总部汇报两次,这些公告在
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找到,以便该行业的所有人都可以了解情
况。一旦发现有危害安全的行为,监察人员就可以向煤矿经营者发出各种不
同的警告,并确定煤矿经营者必须予以改正的时间限制。2003年,中国的
煤矿监察人员发出了15种不同类型的184900条提示。如果煤矿安全监察局
官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潜在的安全隐患,他们可以命令煤矿经营者在合理
的时间内进行处理。在2003年共发现了3’74400起这样的问题,其中301900
起已经报告及时解决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监察人员的另一个主要职责是调
查所有的死亡事故和其他严重事故。2003年,他们共调查了3134个案件,
对412名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提起了诉讼①。
整顿小煤矿
小煤矿的泛滥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国监管者的痛刺。小煤矿的落后设备和
粗鲁开采方法不仅危及自己的员工的生命,也危害到相邻的大型国有煤矿工
人的安全,因为小煤矿的坑道经常进入后者的领地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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