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颜色。据说他的论敌因为被他批驳得理屈辞穷,竟然恼羞成愧,自杀身亡。
但是,从英国当时的实际情况考虑,弥尔顿的思想不甚合乎英国历史与
现实的最佳需求。他的文章,也不免雄辩有余,理论不足。正如天边乌云密
布,大雨将来的一道利闪,疾则疾矣,亮则亮矣,但不能产生持久的理论影
响,尤其不合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实用之意。
温斯坦莱 (1609—约 1652年)是英国“掘地派”的领袖人物。“掘地
派”反对的就是英国的圈地行为,而他所代表的正是千千万万丧失了土地的
英国农民。温斯坦莱的理论,对这种巧取豪夺充满怨愤。但他并不以弥尔顿
一样的诗人和政论家气度对其极尽讽刺谩骂之能事,而是力图挖根寻源,在
至关紧要的地方动手术,想办法。他的理论的核心之点,是反对土地私有制。
①
他认为穷困是一切受奴役的根源,“一个人没有吃的还不如不要活着。”
他反对土地买卖,在他看来,仅靠诚实劳动不能致富,买卖尤其是土地买卖
可以致富,但财富不均则导致权力不均,而权力不均导致对穷人的压迫。唯
有土地公有,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他写过一本名为《自由法》
的小书,讲述他的这些理想,并把这小书献给克伦威尔。他要求废除土地私
有制,把农产品放入公共仓库,以便所有公民都能从中领取。他认为一切身
强力壮者都应参加劳动,至少在40岁前必须如此。他主张实行普选制,并且
认为教会应该成为普通的公共教育机构。但他并非无神论者。他是将人的良
① 转引自《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5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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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与神的慈悲统一起来,使它们成为共同的理由与依据。他说:“按照造物
者的本意,大地被创造出来,是为了成为一切动物的共同财富,而现在却被
买卖,被少数人所霸占,这是对伟大的造物主的一个极大侮辱,似乎伟大的
造物主崇拜个别的人,似乎他很乐意让少数人过丰衣足食的生活。”②
但是实行土地公有制谈何容易。这主张尽管有很大的诱惑力,至少对那
些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特别的诱惑。然而,土地公有制,对他的那个时代来说,
若非久成历史,便是属于将来。莫说17世纪,即使350年后的今后,土地公
有制仍然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诸如公有制土地如何与市场经济接轨,所有制
和使用权如何界定,其利益的归属如何规范,还有待深入探索和梳理。
但作为一种声音,一种主张,一种要求,一种抗议,则是完全必要的—
—不必要怎能出现又怎能生存?每个社会理论都是各种不同系统的共鸣过
程,它不一定合用,但有存在价值,它是对社会某种需求的反映,也是对其
他理论的评考与补充。
约翰·洛克不偏不倚,他既不像弥尔顿那样侠肝义胆,壮怀激烈,也不
像温斯坦莱那样立论极端,又带些神秘色彩。他甚至和霍布斯的理论都相去
甚远。如果类比于中国先秦时代的思想家,他与霍布斯的区别仿佛孟子与荀
子的区别。只是他的学说更近实际,不似孟轲那样,虽雄辩却离现实操作的
要求甚远。说他与霍布斯类于荀、孟,在于他们对人性的认识。霍布斯认为
人的本性绝对自私,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如狼一般。洛克则认为,人
与人的关系,即使在自然状态下,也是一种非常美好的关系。洛克的自由主
义理论和政体学说可以归纳为8个要点,而其出发点,即是他关于人的自然
状态和自然法的假说。这8个要点顺序如下:
(1)自然状态,天赋人权
洛克关于人的自然状态的理论,其实是一种假说——尽管他本人态度是
认真的,并无假说意识。因为无论是霍布斯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的人与人的
关系似狼也好,还是斯宾诺莎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的弱肉强食也好,也包括
洛克讲的原始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非常自由、平等和美好也好,其实都
是一种假说。假说者,未能提供足够材料证明者也。但假说并非没有价值。
霍布斯的假说的价值,在于他以此证明最合理的国家管理形式应该是君主专
制体制。洛克假说的作用,在于他要证明真正合乎人性的国家管理体制是君
主立宪制,但无论他们中的哪一位都摆脱了传统宗教观念的束缚,而洛克的
自然状态说,更是一种理直气壮的天赋人权论。
为什么?
因为既然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就是相互友好的,又是自由平等的,那
就证明人的权力合乎人的天性,而合乎人的天性的权力必然是天赋的人权。
文艺复兴之前,甚至启蒙运动之前,几乎在整个中世纪,人们只知道天赋神
权,上帝谛造一切,教会代表上帝;只有天赋神权,那有天赋人权?洛克之
前,虽然也有种种对人的尊严的呼吁和呐喊,但在理论上给一个完整的说明
的,则自洛克开始。霍布斯固然也是以人的眼光看待国家的前驱性人物,但
他的政治理念不合自由主义口味,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只能算是一种未成
熟的近代人权价值观念。洛克说:“为了正确地了解政治权力,并追溯它的
② 《温斯坦莱文选》,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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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起源,我们必须考究人类原来自然地处在什么状态。”什么状态呢?请诸君
注意:“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
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
②
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人类原来生活在这样美好的状态,从
逻辑上看,不论什么政权形式破坏了这种美好状态,都是向人类天性的挑战,
而向着人类天性挑战的人不是丧失了人性就是得了某种不可救药的疾病,这
一点,在逻辑上应该是不言自明的道理。
遗憾的是,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力也有缺陷,主要的缺陷是某些人会因
为私利和偏见而对人们的平等权力进行破坏,一些人又会利用某种权力形式
而剥夺他人的自由。于是,自然状态虽好,自然法则虽然天然合理,但为着
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保护,还是应该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文明状态,自然
权力也随之让位于契约形式。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洛克展开了他那深刻、
实用的政论文章。
(2)财产权力,不容侵犯
洛克对公民财产权最为重视,他认为公民个人的财产权是一切权利的基
础。正是他鼓吹的这种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理论,成为后来资本主义文明的
最重要的支柱原则之一,也是英、法革命和美国人权宣言中最重要的内容之
一。洛克对公民财产权的分析,同样有他一整套理论作基础,这就是他的劳
动价值说。他认为上帝最初将自然中的一些物品拨给个人使用,但这些出于
上帝恩赐的物品,一经个人劳动参予,便成为个人财产。而凡属个人财产,
便完完全全归个人所有,具有了神圣不可侵犯性。任何人都不再具有对它产
生疑问或占有的权力。对此,洛克讲了一个很有趣的例证。他写道:“即使
在我们中间,无论是谁只要在围场时紧赶一只野兔,那只野兔就被认为是他
的所有物。因为野兽仍被看作是共有的,不属任何人所有,只要有人对这类
动物花费了这样多的劳动去发现并追赶它,他就使它脱离原来是共有的自然
状态,而开始成为一种财产。”①
确实很潇洒又很合乎常情的说法。一只野兔——大自然中的野兔,自然
不能算是谁的财产——野兔虽小,人类共有之。但一经狩猎者发现并捕捉它
——狩猎开始有了劳动参予,好了,这只本来在理论上属于全人类共有的野
兔马上成为这位狩猎者的个人财产了。这观点或许绝无高精深奥之处,但它
却十分合乎常情。即使在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如果您到允许狩猎的地方
去打猎,那么当您发现一只野兔,这只野兔就开始属于您了。而您再捕捉到
它,那么,没的说,这野兔归您了。如果有谁要将它从您手中拿走,那您一
定不干,此无他,因为这兔儿是您发现并由您捉到的。这虽然在许多东方人
看来,不过是一种常识,但杰出的洛克却从中发现了真理。
他的结论是,未经劳动参予的物品,属于自然状态,而一经劳动参与,
就属参予者个人所有。他不但对此深信不疑,而且为此著书立说,终身奋斗。
(3)自由权力,不受约束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 页。
②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2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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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的公民权理论,虽然以财产权作要点,却不止于财产权而已。他认
为,举凡生命、自由和财产等个人权利都是不容侵犯的。自由和生命权也如
同财产权一样,只能属于公民自己,这就是说,不仅财产权,自由权也是一
种不受任何约束而只以法律作准则的神圣权利。他说:“人的自然自由,就
是不受人间任何上级权力的约束,不处在人们的意志或立法权之下,只以自
然法作为他的准绳。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
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
①
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豁或任何法律的约束。”他还说:
“这种不受绝对、任意的权力约束的自由,对于一个人的自我保卫是如此必
要和有密切联系,以致他不能丧失它,除非连他的自卫手段和生命都一起丧
失。”②
不仅如此,他的自由权力还要幅射到方方面面。他尤其认为人有自由思
想的权力。他说:“任何人都有一种不可侵犯的自由权利,即任意使用各个
词汇表达自己的思想。因此,别人虽然与我们使用同一词汇,可我们没有权
力使他们在头脑中产生与我们所用的词汇所表示的相同的思想。所以,伟大
的奥古斯都虽然具有统治世界的权力,可他也承认自己无法创造任何新的拉
①
丁词汇。”在文明社会,人是不犯思想罪的。如果思想也能犯罪,则只有回
归上帝的统治,或者把自己的灵魂双手交送出去,甘心情愿去作奴才。
(4)公民权力,不可剥夺,不能转让
洛克与霍布斯权利理论的另一个区别在于:霍布斯认为,因为人性是自
私的,既自私便不能相互依赖,因此,必须把个人权利统统交给国家——“利
维坦”,然后由国家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但他忽略了——如果这国
家——“利维坦”变成自私自利之徒或凶残暴虐之徒,则那后果必定更其要
命。
洛克则不然,他既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所以顺理成章,便得出
结论:个人交给国家的权力不但是有限的,而且是有目的的。分开来讲,就
是:
第一,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以及一切相应的权力,
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转让,它们只属于公民个人。他说:“我们是生而自由
的”。生而自由的人,如果把自己的自由权利交出,那就无异于交出自己的
灵魂和生命。这不唯不合理性,而且也不合人性。
第二,公民为着自身利益可以交出一部分权力,但交出权力的目的,只
是为了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伤害和侵犯。在他看来,不论任何权力者,包括最
高权力机关在内,“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因
为,既然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这就必然假定
而且要求人民应该享有财产权,否则就必须假定他们因参加社会而丧失了作
为他们加入社会的目的的东西;这种十分悖理的事是无论何人也不会承认
的。”①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16 页。
② 同上书,第17 页。
① 《世界思想家文库》上册,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3 年版,第866 页。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8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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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没有权利是一个方面,这些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另一个方
面,或者说是更重要的方面。如果名义上具有各种各样的权利,是天下最幸
福的人,实际上,这些权利如同80岁的中风老汉肩上的一篓子鸡蛋,稍不留
神就会打成一摊烂酱。甚至还要以种种方式逼迫你把这权利双手捧着交将出
去,脸上还要浮现出无比幸福的微笑。这样的公民权利,岂非等于一个“零
蛋”。
在洛克这里全然不是如此。他认为公民交出一部分权力,是因为要使自
己应得的权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而政府的生存目的,不是别的,恰恰就是
保护人民的这些权利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扰和侵犯。
自然,洛克的自由权也不是无限制的。他认为自由的状态,“却不是放
②
任的状态” 。他说:“虽然人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
③
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比如你占有一件文物,这文
物 100%属于你,但你没有权力随便让它毁坏。比如你养了一只熊猫——请
恕我姑妄言之,这熊猫 100%归你所有,但你同样不能对它有任何伤害。他
的理论是,“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
①
健康、自由和财产。”这些话虽然是他在谈到人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时提出
的,很显然,他心目中最合理的社会体制和价值原则,也必然如此。
(5)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洛克重视契约,必定重视法治。他的基本观点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他的反证是:既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没有任何一个成员可以要求例外。
一方面,他认定:“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任何他人,
因为既然它只是得自人民的一种委托权力,享有这种权力的人就不能把它让
给他人。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
家的形式。”②
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即使对于立法机关的权力也必须有严格的限定。
这包括:
“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
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③
“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
目的。”④
“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
①
“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
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②
这4条限定,尤其是第一条中关于“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
② 同上书,第6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6 页。
② 同上书,第88—89 页。
③ 同上。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88—89 页。
②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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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的规定,其实就是对“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最好注释。你高官也罢,贵戚也罢,教主也罢,国王也罢,只能
依法行事,否则,就对不起了。
(6)法律不等于法令,政府不得以令代法
洛克是一个完全的法制主义者,所以在他的政体理论中,必然将法律置
于主导地位,面对统治者颁布的法令、命令以及临时方案,则别有所解。他
并非轻视执政者,而是要求执政者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事。
洛克既不能容忍专制主义者的为所欲为,也坚决反对所谓的贤君统治。
他认为:“这仿佛是当人们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时,他们同意,除一人之
外,大家都应当受法律的约束,但他一个人仍然可以保留自然状态中的全部
自由,而这种自由由于他掌握权力而有所扩大,并因免于受罚而变得肆无忌
③
惮。”把社会权力交给一个人,不管这人是圣人也好,是痞子也好,是君子
也好,是恶棍也好,总而言之,大家都成了奴才,只有一个主子,而一个主
子绝不比1000万人为个人利益而相互争斗的好。他讽刺说,这种观念和行为
“竟如此愚蠢,他们注意不受狸猫或狐狸的可能搅扰,却甘愿被狮子所吞食,
①
并且还认为这是安全的。”纵使英雄或圣贤,我们也不能把本来属于自己的
权力盲目交给他们,否则,英雄一发烧,全国全发疯;圣贤一喷嚏,人民就
感冒。
(7)坚持分权原则,主张权力制衡
洛克虽然不是主张法治的第一位思想家,却是主张分权和实行权力制衡
的近代第一位思想家,他是孟德斯鸠和美国各位开国元勋的民主思想的先驱
人物,而且他不是只提出一个原则,而是有一整套理论。
首先,他认为不分权就是没有自由。他的分权理论是将国家权力分为立
法权、执行权和联盟权,这里说的联盟权主要是指涉外权力。他认为,立法
权是如何运用国家力量以法律形式保障社会尤其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力,执
行权则是对法律的实施权,联盟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其他涉
外权力。三种权力相比,立法权属于最高权力,但最高权绝非专断权。立法
权的最大范围也依然不能超越社会公民福利这个基本范围,换句话说,立法
的原则和根本目的只是为公民利益服务。
洛克又根据立法权的归属,把国家政体区分为三种形式:
立法权归于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并且由他们委托官吏予以执行的属于民
主政体;
立法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属于寡头政体;
立法权归于个人的属于君主政体。
洛克本人就是君主立宪制的拥护者。而他的这种三权分立的思想,虽然
比之孟德斯鸠的模式尚有不甚合实用也有某些不够严谨之处。但那基本理念
却是前后贯通的。洛克的分权著述,无疑具有经典性质。
(8)针对暴政,人民享有起义权
③ 同上书,第57 页。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5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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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主张社会权力的均衡作用,坚决反对任何一种形式的专制行为。他
的高明之处,在于他不但提出分权与制衡理论,而且提出政府解体和人民享
有起义权的思想。他说:“在一个建立在自己的基础之上并按照自己的性质,
即为了保护社会而行动的有组织的国家中,虽然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
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处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既然只是为了
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
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①
这就是说,虽然人民可以将立法权力交给立法者,如果立法者玷污了这
些权力,人民就有权对他们予以罢免。
对立法者如此,对执行者自然也是如此。而且洛克明确提出:“在一切
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越权使用强力,常使使用强力的人处于战争状态而成为侵略者,因而必须把
他当作侵略者来对待。”②
针对暴政,可以使用暴力。虽然他也曾说过,暴力只可用来反对不公不
法的暴力。但何为不公不法,恐怕站在不同立场的人会有不同的理解,对此,
罗素先生也颇有微词。但是能够提出这样的见解,总是好的。唯有在体系上
——至少在理论体系上确认公民的这种最终否决权,西方近代民主政体理论
才算有了一个完整的形式。
洛克的这些思想经过法国启蒙运动和美国独立运动的检验,证明它虽然
不曾哗众取宠,更非高深莫测,却是正堪实用,因而有着特别强大的生命力。
洛克的哲学思想,贝克莱和休谟给了批判性的继续和解释;他的政体
理论为孟德斯鸠所吸收并发展。
幸运的洛克得到一个幸运的结局。
① 《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6 年版,第91 页。
② 同上书,第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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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乔治·贝克莱
1.贝克莱其学其人
贝克莱是一位重要的但常常引起争议的大哲学家,也是英国经验主义哲
学的一个重要成员。他在西方哲学界和知识界都有很大的影响。他又是一位
主教。须知:自文艺复兴运动以来,西方文明的基本走向就是一方面日益与
科学联姻,一方面日益与宗教分离。从14至18世纪,大约500年时间内,
除去宗教改革的主将马丁·路德之外,身为主教的思想家可渭凤毛麟角。17
世纪之后,对宗教与神学的批判日益严厉,到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时达到新
的否定高潮。出身教士的哲学人物就更其鲜见了。而贝克莱是一个例外,他
既是一位有威信有人缘的主教,又是哲学界一位非常出色的人物。这种现象
——贝克莱现象,确实值得后人思索。
贝克莱在中国大陆的名声历来不佳。事实上,人们对他的了解其实也不
多,尤其不深。大家只管批判他,指责他,小视他,嘲笑他,但对他的哲学
确实有些研究不力。半个世纪以来,在中国大约还没有一本值得人们重视的
研究贝克莱的学术著作,尽管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已经开始对他的哲学思想
提出新见解和新的研究方法。贝克莱在许多重要西方哲学史家心目中,却是
一位很了不起的人物。正如英国的麦克唐纳·罗斯指出的:西方“大学近代
哲学史的课程,传统上是围绕着这样七个伟大的哲学家的先哲祠而构成的。
他们是:三个‘大陆理性主义者’:笛卡尔、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三个“英
国经验主义者:洛克、贝克莱和休谟;再加上康德。”①
但人们反对和轻视贝克莱,并非全无道理。从他本人的主张看,他的许
多宗教见解和政治见解,本来就与他那个时代的思想主流不甚合拍,尤其与
法国启蒙运动更是相去甚远。他虽然生在一个充满战斗气氛的时代,他本人
却绝对没有什么战斗的意思。他身为教士,又生在英国,特别是当他成年之
后,光荣革命早已完成。凡此种种,更使这位聪明睿智的思想智士,不但与
法国启蒙思想家相比显得有些唯唯诺诺,不登大雅之堂,即便和他的前辈洛
克比较起来,他对光荣革命的价值和欧洲政治的走向,也是懵懵懂懂,显然
没有多少值得人们重视的见解和意见。相反,他对最高权力的敬畏,对忠顺
和服从意识的提倡,却很容易使人把他想到歪路上去。北京大学的学者编的
一部哲学史著作,就曾一连引用他这方面的好几条意见,让人一看,不能不
②
对他产生想法。例如,他说:“忠顺乃是一种自然的或道德的义务”;又说:
③
“勿反抗最高权力乃是一条不容置疑的道德信条”;还说“任何程度的反叛
④
都是居民的罪恶” ;并且自问自答地写道:“在无法忍受的压迫下,造反是
①
否也不能容许?我的回答是:决不容许。”如此等等,令人腻烦。如果拿他
这些话与洛克关于民主政体的政论对比阅读,人们很难不对这位贝克莱主教
产生某些大不敬的想法。纵然以他的这些立论同培根、霍布斯、斯宾诺莎相
① 《莱布尼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1 页。
② 转引自《欧洲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7 年版,第385 页。
③ 同上。
④ 同上。
① 转引自《欧洲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7 年版,第38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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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人们也会对他大失所望。难怪昔日的许多大陆书籍,一提到这位先生,
往往对他批判有加。
然而,这并不公道。诚然,贝克莱绝非一个民主斗士,也不是一位如洛
克、伏尔泰、霍尔巴赫、爱尔维修、狄德罗、卢梭那样的启蒙思想家。因为
他是一名教士,我们在阅读他的著作的时候。就不能不面对这个现实。如果
我们硬要一位教士作无神论讲演,那就并非著书人的过错,而是批评者的过
错了。
更重要的是,英国到了贝克莱时代,光荣革命已经结束,英国正处在产
业革命时代的突飞猛进之中,但这种突飞猛进,不是万众欢腾,而是有秩有
序。彼时的英国,虽不能说就应该是世界的榜样,至少它确实处在人类文明
发展的前列,而且随着革命时代的过去,社会必然会对传统文化进行新评估
和再认识,对宗教的看法,自然也属于这个范畴。即以英国为例,至少自托
马斯·莫尔开始,就对传统宗教不断给予新的认识和批评。而霍布斯更是一
位大刀阔斧反对神学的斗士。但是光荣革命既已完成,宗教作为一种文化,
它不但未曾消失,而且理所当然地要求确立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新地位与
新形象,况且,历史已然证明,即便在光荣革命发生300多年后的今天,宗
教作为一种文化,不但没有消亡,而且还有发展。或许可以这样讲,自文艺
复兴以来,西方世界已发生重大变化,到了洛克时代,至少在英国,历史已
经达到一种新的境界。它已经开始慢慢扭回头去,重新审视一下自己昔日的
行为。应该说从莫尔,经培根、霍布斯、洛克到贝克莱,已经走过了一个不
很规则的圆圈,即从对传统宗教提出新的企望——莫尔,到将科学从神学传
统中独立出来——培根,再到对神学观念采取严厉的否定立场——霍布斯,
又到主张宗教宽容、信仰自由——洛克,直到重新宣讲宗教道德理想与现实
道德生活的一致性——贝克莱。如果说贝克莱实在算不上一位革新人物,那
么,这责任也并非全部应该由他承担。
但要明确,尽管贝克莱有上述种种议论,他仍然不是16世纪之前的宗
教旧老,而是生于18世纪,属于18世纪的一代新人。公正地说,他是一个
重视宗教也重视哲学,甚至重视哲学和理性更甚于重视宗教的新的历史人
物。用美国作家厄姆森的话讲,他的唯一一篇关于“服从”或“不要反抗最
高权力的基督教学说”的演讲,“在形式上是关于‘谁反抗权力,谁就是反
抗上帝的法规’这条经文的说教,其论证却完全建立在理性的、哲学的思考
之上,而未求助于权威或启示。因此,他一开头就说,在为被动服从作论证
时, ‘为了为这一责任打下更深的基础,我们先对一般道德责任的起源、本
质和履行以及据以知道它们的标准进行某种探讨’。”①
实事求是地讲,这绝非宗教性风格,难怪上面所引书籍的译者要说:“近
代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是一位怀着近乎宗教热诚追求真理的人,正因为如此,
自己深信不疑,视之为真知灼见的学说不为人们所理解甚至理睬,就更不能
不说是最大的不幸了。”②
那么,贝克莱究竟是一位怎样的人物呢?且看他一生行状。乔治·贝克
莱1685年3月12日出生于爱尔兰基尔肯尼郡拉马斯镇附近的基尔克村。他
祖上是英格兰人。他祖父时,迁居爱尔兰。他的家庭属于保皇党派,但他接
① 《贝克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116 页。
② 同上书,第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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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的教育并不落后。他14岁前便完成了中等教育,15岁正式进入都柏林三
一学院神学系学习。在校期间,他不但在数学、语言学、逻辑学等学科打下
坚实基础,而且阅读和了解了许多当时著名的新时代哲学家的著作,其中包
括培根、霍布斯、洛克和笛卡尔。他对牛顿的科学名著“自然哲学中的数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