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它限制或禁止使用地雷和饵雷、燃烧武器,以及X光在人体探测不到的碎片武器。
尽管有这些限制和管制军备的重要协定,全世界范围的军备竞赛仍旧没有停止,许多人力和物力资源被消耗了。今后,继续推动裁军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是联合国裁军委员会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
第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1957年10月,在苏联发射第一颗人造卫星后不久,联合国开始考虑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大会促请各国优先考虑达成一项裁军协定,规定就一项视察制度进行联合研究,以便确保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纯属为和平及科学的目的。
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项目最初于1958年列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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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102
议程,以后每年都列有这项议程。
1959年,大会设立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在这一领域中的行动中心。
大会要求这个新设立的委员会“适当审查国际合作的范围,并且研究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实施可在联合国主持下妥善进行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方案”。
该委员会设有一个法律小组委员会和一个科技小组委员会,它们将向委员会反映对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法律及其他方面问题的注意。
1961年12月,大会宣布“外层空间的探索和利用应限于造福人类,为各国谋福利,不问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阶段如何”。大会声明,各国必须遵守下列原则:①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对外层空间及各类天体一律适用;②外层空间及各天体可任由各国家依国际法规定探测及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所专有。大会还对审查有关使用外层空间的法律问题采取了初步措施,建立射入轨道物体的公开登记册,提供空间活动的情报交流,发展气象预报能力和大气层科学,以及在空间通讯方面向各国提供援助。
通过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法律小组委员会研究制定了5个法律文件,由大会推荐给各国供签署、批准和加入。它们分别是:1。
196《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规定》。
外层空间的探索应当本着造福所有国家的精神,不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外层空间应当属于全人类,可由一切国家依国际法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探测及使用,不得由任何国家据为己有;此外,月球及其他天体应专用于和平目的。该条约各缔约国承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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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运载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任何物体放置在环绕地球的轨道上。条约还规定各缔约国对国家在外层空间进行的所有活动应负国际责任,而不论这些活动是由政府机构还是由非政府实体进行的。
2。
1967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规定》。
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紧急降落的情况下向航天员提供援助,并规定将在发射当局领土范围外发现的外层空间物体或其构成部分送还该当局的程序。
3。
1971年《外层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规定》。
发射国对其外层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及对飞行中的飞机以及对他国的外层空间物体或所载的人或财产所造成的损害应负责任。
4。
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规定》。
发射国应有外层空间物体登记册,并应根据公约的具体规定,提供所发射的每一外层空间物体的情报,以便载入联合国总登记册。
5。
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
该协定更加具体地阐明了1966年条约规定的有关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原则,并且提出了将来对勘探和开发月球及其他天体上的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基础。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其他法律工作还包括:研究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外层空间使用核能源;外层空间和外层空间活动的定义和划定界限,包括有关对地静止轨道的问题。
1982年,大会考虑到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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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302
接电视广播所涉及的国际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问题,通过了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这些原则的目的是促进加强这一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并促进实现《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在科学技术领域的重点是实施1969年开始的联合国空间应用计划,并协调联合国系统内进行的外层空间活动。它还对下列问题,即关于利用卫星对地球进行遥感、在外层空间使用核能源、空间运输系统及其对未来空间活动的影响以及对地静止轨道的自然性质和技术特性的问题进行了审议并提出建议。
目前有两个探测火箭发射站正通过由联合国对空间研究活动进行资助。两个发射站分别设在阿根廷的马德普拉塔和印度喀拉拉邦的顿巴,为发展中国家进行实际培训和参加为和平目的从事的空间研究提供了机会。
第三,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联合国裁军问题研究所(裁军研究所)曾是1980年在联合国训练研究所范围内临时成立的一个机构,就军备控制和裁军各方面的问题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报告。
1982年12月,大会决定设立裁军研究所作为联合国的一个独立机构,对裁军和有关问题,尤其是国际安全问题进行独立的研究工作,并于1984年批准了它的章程。
第四,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虽然不是一个专门机构,却是联合国主持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间组织。它是由美国总统1953年12月8日向联大提出的一项建议组建的。
1956年10月26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一次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原子能机构规约。
1957年7月29日,该机构在维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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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中国与联合国
正式成立。同年11月14日,大会核准关于原子能机构和联合国的关系的协定。
它每年向大会提交报告,在适当情况下,也向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提交报告。
根据规约的规定,原子能机构的职能是“设法加速并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之贡献”
,并“就其所能,确保由其本身、或经其请求、或在其监督或管制下提供之协助,不致用以促进任何军事目的”。
为达到这个目的,原子能机构援助包括电力生产在内的和平利用原子能的研究和实际应用,对于欠发达地区予以特别的照顾;充任该机构成员国之间提供劳务或供应材料、装备或设施的中间人;促进科学和技术情报的交换;鼓励科学家和专家的交流和训练;制订并提供保障措施,以确保由原子能机构本身或通过原子能机构所提供的裂变物质和其他材料、劳务、装备、设施及情报不致用于促进任何军事目的;与联合国系统的有关主管机构协商或合作,制定保护健康和尽量减少生命和财产危险的安全标准,并规定这些标准的应用范围。
原子能机构活动的目的在于,促进核动力的发展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农业、水文学和工业方面的应用;通过提供研究资金、训练班、会议和出版物以传播科学情报和技能;提供技术援助;并处理核危害的法律问题。
该机构的一项主要职能是实施保障措施,以防准备用于和平用途的核材料和设备转用于军事目的。原子能机构保障制度的主要基础是核材料核算,由该机构视察员进行现场核查。根据要求,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的无核武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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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应同原子能机构缔结关于这些国家和平利用核能活动的核材料的保障协定。
为促进和平利用原子能的发展,原子能机构应各国政府请求就原子能方案向它们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该机构技术援助方案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技术和知识的转让,以便受援国更为有效和安全地实施他们的原子能方案。该机构向成员国提供顾问、设备和培训,多数成员国为发展中国家。
原子能机构通过设在维也纳的国际核情报系统收集和传播关于核科学技术各个方面的情报。该机构与教科文组织合作,在意大利的里雅斯特开办国际理论物理中心,并设有研究基础核物理学应用和实际使用的3个实验室。该机构与粮农组织合作研究原子能在粮食和农业部门的应用,与卫生组织合作研究辐射在医学和生物学中的应用。
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政策和方案由大会和理事会指导,大会由该机构全体成员国组成,每年举行会议,理事会由34个理事国组成。
联合国为推动全面裁军、削减核武器和常规武器,促进外层空间的非军事化,做了大量的工作。除了已经签署的裁军条约外,联合国对于裁军还召开了特别的会议并提出了裁军倡议。
联合国大会在1969年宣布20世纪70年代为“裁军十年”。
大会敦促各国政府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采取关于停止核军备竞赛、实行核裁军及消除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
1976年,大会对于“裁军十年”在缔结真正有效的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方面“成就甚微”
表示遗憾,决定于1978年召开一次完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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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中国与联合国
1978年5月23日至7月1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关于裁军问题的第一次特别会议,是各国为了审议裁军问题而召开的规模最大、最有代表性的一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各个国家在裁军谈判史上第一次就制定一项全面的裁军战略达成了协商一致的协议。该协议载入了这次会议所通过的最后文件之中。
这次会议的最后文件强调了联合国在裁军领域所负有的中心作用和主要责任,并载有旨在加强解决联合国系统内处理裁军问题的机构的具体措施。文件的主要内容有:1。
文件导言指出,虽然所有国家所作努力的最终目标仍然应该是在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但是当前的目标应该是消除爆发核战争的危险,实施停止并扭转军备竞赛的措施。
2。宣言指出,“唯有切实执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安全制度,迅速大量裁减军备和军队,最后达到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才能建立真正持久的和平”。
宣言强调在采取裁军措施时,应当经常考虑到各国安全的权利,裁军过程每一阶段的“目标应当是维持尽可能最低水平的军备和军力而减损安全”。
3。
文件的行动纲领列举了各国在裁减领域迫切需要进行的优先事项和措施。裁军的优先项目包括:核武器;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包括化学武器;常规武器,包括可被认为引起过度伤害或具有滥杀滥伤作用的任何常规武器。
行动纲领强调了防止核武器扩散和停止核试验的紧迫性,要求全面执行1967年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的《特拉特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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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科条约》,并授权安理会采取必要步骤以免有关非洲非核化的建议受到任何挫折。行动纲领还建议审议为实施关于在中东和南亚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建议需采取的步骤。
4。
最后文件中有关机构部分指出,迫切需要恢复现有裁军机构的活动,并建立具有较完善代表性的裁军审议和谈判讲坛。为此,大会设立一个由联合国所有会员国组成的新的裁军审议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其职责在于就裁军领域内各种问题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每年向大会提出报告。
此外,大会指定裁军谈判委员会继续进行其谈判工作。
5。第一次特别会议还决定从1979年起设立联合国研究金方案,以便培训处理裁军事务的政府人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人员。该方案每年提供25个研究金名额。同时,大会还决定召开第二次裁军特别会议。
1980年,大会宣布20世纪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指出裁军十年的目标应当符合裁军进程的最终目标——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裁军十年的目标如下:制止和扭转军备竞赛;根据第一次裁军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的目标和优先项目缔结裁军协定;依照宪章规定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将用于军事目的的资金转用于发展目的,尤其是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
1982年6月7日至7月10日,在联合国总部举行了第二次裁军特别会议。会上有5个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审议,这5个决议草案载有关于冻结核军备、实现核裁军、防止核战争及订立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公约的不同措词的建议。
但是,大会未能就旨在促进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的任何具体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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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中国与联合国
方针上达成协议。
大会在结论文件中仍明确地一致重申第一次裁军会议的最后文件仍然有效。大会决定发动一次世界裁军运动,以宣传、教育和促进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在军备限制和裁军领域中的目标。每年从10月24日联合国日开始举行的裁军周活动也成为世界裁军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自1982年以来,大会在其常会上一直要求执行第一次和第二次裁军问题特别会议的建议和决定,特别要求:停止包括地下核武器试验在内的一切核武器爆炸试验,并缔结一项全面禁止核试验的条约;就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裁军、订立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公约以及防止核战争的问题进行谈判;冻结所有核武器国家,尤其是前苏联和美国的核武器;在中东和南亚建立无核武器区,并执行1971年宣布印度洋为和平区的宣言以及1964年非洲统一组织通过的非洲非核化宣言;缔结一项关于加强无核武器国家的安全,反对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制定防止外层空间的军备竞赛的措施;缔结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一切化学武器和放射性武器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就禁止发展、生产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这类武器新系统达成协议;裁减军事预算并将目前正用于军事目的的资金转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
1988年5月31日,联合国裁军特别会议第三次大会召开。大会指出,自1982年第二届裁军大会以来,世界各国人民为反对战争、维护世界和平进行了不懈的努力,推动国际形势朝着有利于和平的方向发展,在国际双边和多边裁减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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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取得了进展。
但是,超级大国之间的军备竞赛仍在继续,并出现了转向提高质量和向外层空间扩张的新趋势。因此,制止军备竞赛、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仍然是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大会要求,美苏应率先停止试验生产和部署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大幅度裁减和销毁各自部署在国内外任何地区的各种类型的核武器。
所有核国家应当承担义务,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在此基础上,缔结一项所有核国家参加的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要求两个超级大国达成大幅度裁减常规军备的协议;同时,各国的常规军备应只用于自卫目的,不应用来对他国进行武装侵略和干涉。大会还要求两个超级大国应承担义务,不试验、不生产、不发展和不部署外空武器,并销毁现有的一切外空武器;呼吁早日缔结一项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国际公约,美、苏及所有拥有化学武器的国家都应保证不使用这种武器。
联合国在裁军领域里的努力,虽曾受超级大国军备竞赛的干扰而不尽人意,但仍取得了一些重大成果。
1。批准认可了为数众多的“和平区”
、“无核武器区”。
2。
通过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0年生效,有效期25年。
195年4月将由172个签约国代表开会决定是否和如何延期。
3。
制订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5年生效,现已有10多个国家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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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中国与联合国
4。
制订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3年初在巴黎开放签署,125个国家签字。
5。第46届联大通过了“军备透明”决议,要求各国自193年起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
6。
193年8月,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通过决定,赋予核禁试特委会谈判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职权等。
联合国组织召开过两次关于外层空间的重要会议。
1968年在维也纳举行了第一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会上对在空间进行研究和探索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及非航天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从这些研究和探索中享受其利益的程度问题进行了审查,还就向非航天国家提供参加空间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的机会问题进行了审议。
1982年仍在维也纳举行了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
有94个国家的代表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出席了这次会议,反映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愈来愈多地参加到一度范围很有限的外层空间的活动中来。会议评价了目前和将来太空科学技术的状况;审议了将空间技术用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问题;讨论了太空国际合作计划和联合国的作用。
这次会议还就使用空间技术、利用卫星对地球进行遥感、利用对地静止轨道、利用卫星进行直接电视广播以及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其他问题提出了建议。
联合国大会在1982年举行的会议上批准了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提出的建议,尤其是关于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的建议,并要求加以实施。
大会在1983和1984年的会议上对军备竞赛扩展到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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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的情况表示严重关注,并呼吁所有国家,特别是具有重要航天能力的国家为实现禁止在外层空间进行军备竞赛这一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这是促进为和平用途探索和使用外层空间方面的国际合作的基本条件。
三 中国在联合国的裁军建议
中国政府在联合国以及国际社会中为推动全面裁军做了不懈的努力。中国政府提出的很多全面、完整、公正、合理的裁军建议,得到了全世界许多国家的赞同和支持。中国对于裁军建议的内容归纳如下:第一,中国在联合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多次揭露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假缓和、真扩军的企图,强烈要求拥有世界上最大核武库的美苏两国率先裁减自己的核武器。
1977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发言时指出,两个超级大国是新的世界战争的策源地。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作为核国家,特别是苏联和美国,必须首先承担义务,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特别是不对无核国家和无核区使用核武器,撤销设置在别国国土上的一切核基地,撤回在国外的一切核部队。
1982年6月12日,中国代表在第二届联合国裁军特别会议上发言,提出了中国政府关于立即停止军备竞赛和进行裁军的主要措施。
其中心内容是:“所有核国家应就不使用核武器达成协议。在此之前,核国家各自保证不对无核国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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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核区使用核武器,并且保证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彼此也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苏美两国停止试验、停止改进、停止生产核武器,并将其各种类型的核武器和运载工具削减50%“。
“在此之后,所有核国家都停止试验、改进和生产核武器,并按商定的比例和程序削减各自的核武库”。
“在进行核裁军的同时,应结合进行常规军备的裁减。
作为第一步,各国承担义务,不以常规军备对别国进行武装干涉、侵略和军事占领“。
7月1日,中国代表向第二届裁军特别联大提交了一份裁军建议。这项《关于立即停止军备竞赛和进行裁军的主要措施的建议》认为,裁减军备应遵循以下6项基本原则:①争取裁军和维护国际安全是不可分割的,争取实现裁军应同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的努力相结合;②拥有最大武库的国家应率先进行裁军;③进行核裁军的同时,应裁减常规军备,才有助于减少战争威胁;④各项裁军措施的进行,不得损害和威胁任何国家的独立、主权和安全;⑤裁军协定应规定严格有效的国际核查措施;⑥各国有权以平等地位参加裁军问题的审议、谈判和解决。
第二,中国主张进行全面裁军,即在大规模裁减核武器的同时,也要努力进行常规裁军,反对生产、试验、部署具有大规模毁灭性杀伤力的常规武器和化学武器。
从上述两点的阐述中可以看出,中国对于裁军的主张是全面的而不是片面的。
1981年5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上指出,为了促进各国的普遍安全,拥有最大军备的两个超级大国,对常规裁军负有主要义务,理应率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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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行动,大量裁减常规军备。
9月,中国代表签署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份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并声明“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广大国家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止使用某些具有过份伤害力的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也符合中国的一贯立场,有利于反对侵略和维护世界和平的目的”。
1982年6月12日,中国代表团团长黄华在第二届裁军特别会议上强调,中国的裁军建议(见本节第一点)
“包含了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结合进行的主张”。
因为,核战争有可能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是核大国之间一开始就打核战争,另一种是它们先打常规战争,再升级为核战争。如果人们只注意防止核战争,而忽略对常规战争的警惕,就可能给核战争的爆发留下了缺口。他指出,超级大国拥有的常规军备经常被用来作为侵略扩张的工具。两个超级大国应该首先大幅度裁减核军备和常规军备。
既然国家有大有小,军备有强有弱,那么就应当削减强者的军备以确保弱者的安全,而不应不分强弱,不分先后。
1983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讨论裁减常规军备问题的会议上发言说,在防止核战争的同时,如不设法消除由大小霸权主义者发动的常规战争的现实威胁,人类亦不可能有安全与和平可言。客观实际情况说明,与核裁军一样,常规裁军也应由两个超级大国带头进行。他强调,中国曾具体建议,各国应承担义务,不以常规军事力量对任何国家进行武装干涉、侵略和军事占领。作为裁减常规军备的第一步,应立即撤回一切外国占领军,同时美苏应大量裁减其重型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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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武器装备。
第三,中国认为裁军问题应和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内政等原则联系起来,不能借裁军名义干涉弱国、小国的内政。
1979年10月24日,中国代表在联大讨论不使用武力问题时指出,苏联提出的所谓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的世界条约草案,是企图用一纸空文欺骗世界舆论,从而为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径披上合法的外衣。这个条约草案把不使用武力原则同尊重国家、主权、独立和不干涉内政等重要原则割裂开来,把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归结为不得使用涉及任何类型武器的武装部队,这实际上是把超级大国炮制的侵略和奴役性条约置于不使用武力原则之上。中国代表强调,应当把国际关系上非法使用武力同联合国所规定的自卫权以及民族解放运动严格区分开来,并应在文件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有利于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的斗争,有利于制止侵略和维护世界和平。
第四,中国认为,裁军是全世界的事情,不能由少数大国垄断裁军事务。中国要求全世界所有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裁军谈判,并坚决支持小国和第三世界国家的一切有关裁军的合理主张。
1980年5月,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在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上指出,第二个裁军十年决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必须吸取过去由于超级大国垄断控制裁军而致使裁军成效甚微的教训,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和其他中小国家在裁军领域必须发挥更大的作用,拥有更大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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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10月,中国代表在联大阐述中国有关裁军问题的主张时说,“中国支持中小国家的正当要求,核国家理应无条件地保证不对它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随着军备竞赛的加剧和战争威胁的增长,第三世界和广大中小国家更加强烈地要求推动裁军。因为两个超级大国的争夺和霸权主义的侵略扩张,首当其冲的是第三世界和中小国家”。
第五,中国主张在裁军问题上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监督、协调作用,认为一切裁军进程都应在联合国的监督下进行,特别是核查问题。
1986年4月,中国代表致函秘书长,首次全面阐明了中国政府关于裁军协议核查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原则。
信中指出,在超级大国军备竞赛不断加强、世界战争危险依然存在的情况下,达成促进有效裁军的协议有助于维护世界和平。在裁军协议中规定适当的核查措施有助于缔约各方建立信任和切实执行裁军协议,核查措施应成为裁军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有关国家都能平等地参加国际核查,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国际核查系统。
国际核查的形式和方法不得带有歧视性,不得干涉有关国家的内政或妨碍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5月8日,中国裁军事务大使向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工作文件,阐述了中国对联合国在裁军领域中的作用问题的基本立场。文件认为,联合国在裁军领域中具有中心作用,承担主要责任。
联合国应促进和鼓励所有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的裁军措施,并在不损害谈判进展的情况下,了解所有单边、双边、区域和多边裁军的努力和进展。联合国有权审议一切国际裁军问题,这种权利的履行不应遭到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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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或阻挠。文件强调,联合国应经常关心国际裁军协定的执行和遵守状况,并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六,中国政府认为,裁军是和发展社会经济相联系的。
中国敦促有关国家裁减军备,将巨大的人力、物力资源用于发展经济而不要扩充军备。
1986年4月,中国代表在联合国举行的“国际裁军与发展关系会议”筹备委员会会议上指出,“停止军备竞赛、实行裁军,不仅有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而且也会有利于国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他认为,目前世界面临着这样一个严峻的现实:一方面,全世界的军费增加到了1万亿美元,各种武器都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发展,严重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也吞没了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巨大资源。另一方面,世界经济发展缓慢,各种国际经济问题困扰着各国,特别是严重地影响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进程。他呼吁苏美两国应当尽早率先大幅度裁减它们的各种军备,特别是核军备,不进行外空军备竞赛,并将由此省下的资源用于本国的发展,也用于援助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七,中国在呼吁全面裁军的同时,自己也承担了裁军义务。
1982年6月,中国代表团团长黄华在第二届裁军特别会议上说:“我国政府早已向全世界多次做出保证,中国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决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并且无条件地不对无核国家使用核武器。这充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裁军的诚意。”
“如果两个超级大国率先停止试验、改进、生产核武器,并把它们的核武器裁减50%,中国政府愿意与所有核国家一起承担义务,停止发展和生产核武器并进一步裁减至完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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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核武器。“
中国政府关于裁军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措施,是从中国的和平外交政策产生的。中国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团结第三世界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为了在本世纪末实现现代化的宏伟目标,中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长期的国际和平环境。中国的经济建设只能在和平中进行,中国人民的需要只有在和平中得到满足。
中国的社会制度和根本利益,决定了中国必然奉行和平政策。中国不需要战争,坚决反对新的世界大战。中国的军备,包括核力量在内,完全是为了自卫和防止外来侵略。中国在国外没有一兵一卒,也不谋求任何外国基地,从没有任何的领土野心。事实证明,只有在别人把侵略战争强加到中国的头上时,中国才被迫起而自卫。中国反对任何外来的侵略和威胁,也从不威胁任何人。
第八,对于国际武器转让问题,中国也形成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
1989年5月11日,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在常规裁军项目下审议国际武器转让问题。中国代表在会上首次阐明了中国对此问题的基本立场。
对国际武器转让问题,应当采取严肃、慎重、负责的态度。武器转让必须有助于维护有关国家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助于它们保持必要、合理的防卫能力。任何国家不得以武器转让为手段干涉别国的内政。
国际武器转让应有助于维护和增强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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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武器转让应当有利于殖民地和被外国侵略占领下的人民的正义斗争,促进实现或恢复其民族自决和独立的不容剥夺的权利。
对违背《联合国宪章》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而向别国进行侵略扩张和军事占领,以及实行种族主义和殖民统治的国家和政权,应当严格禁止向其进行任何形式的武器转让。有关国家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与贩毒和国际恐怖主义等不法行为相联系的国际武器转让,并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国际武器转让问题应当同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消除地区冲突、制止军备竞赛、实现有效监督下的裁军等问题联系处理。
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可对国际武器转让进行合理的调节和限制,以促进实现在低军备水平上的稳定,增加世界和平与安全。
最大的武器供应国对于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负有特殊责任,应当率先采取行动。美苏应当率先采取切实、有效的自我限制措施,包括大幅度地减少它们的武器出口,以便为各武器供应国和接受国就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进行磋商和谈判创造有利的条件。
应鼓励武器供应国和接受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基于各国安全不受损害等载于联合国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中的有关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和谈判,并达成关于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的协议。
联合国对合理地调节和限制国际武器转让应发挥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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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912
作用。例如,应督促最大的武器供应国履行其特殊责任,率先采取自我限制措施,鼓励各国就合理地调节和限制武器转让进行磋商并达成协议,并为各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技术性服务;研究和制订对应予禁止的武器转让行为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
中国不仅呼吁全面裁军,而且提出外层空间非军事化的主张。
8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持续动荡不安,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尤其是双方的竞赛出现了质的升级。
无论是常规武器、核武器,还是太空武器,都在向高、精、尖的方向发展。尤其是外空竞赛日益激烈,又给人类安全带来了新的威胁。对此,中国政府在联合国提出了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建议:第一,中国坚决反对外空的军事化倾向,要求实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983年11月,中国代表在联大辩论时发言指出,外层空间正在成为超级大国进行军备竞赛的新的重要领域。中国对禁止外空军备竞赛一贯持积极态度,完全赞同外空非军事化和外空专门用于和平的宗旨和目的。中国赞成裁军谈判委员会成立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工作组,就禁止试验、发展、生产和部署、使用以及销毁一切外空武器的问题进行谈判,并制订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件。两个空间大国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4年10月,中国正式向联大提交了一项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决议草案,强调外层空间只应当被用于和平目的而不应成为军备竞赛的场所,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拥有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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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中国与联合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