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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史-先秦别史资料

_9 杨宽(现代)
(《左传》昭公四年)。鲁国在“初税亩”以后的第五年,即公元前五○年,又“作丘甲”(《左传》成公元年)。“丘甲”和“丘赋”的性质相同。“丘”
是地区单位。军赋原来是在井田范围内,按井田的数目来征收的。“丘赋”
和“丘甲”就是改为按地区范围来征收,这样就对私田所有者开始征收军赋,其目的在于增加国家的军赋收入。这种征赋办法,也称为“丘役”。孙武说:“近于师者贵卖,贵卖则百姓竭,百姓竭则急于丘役。”(《孙子兵法。作战篇》)这是说百姓穷了就难于完成“丘役”,说明“丘役”已是春秋晚期普遍采用的征赋办法。
秦国在中原各诸侯国中,经济发展是比较迟缓的,直到公元前四○八年(秦简公七年)才实行“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初租禾”和“初税亩”的性质相同,就是按照地主所有田地面积征收一定数量的谷子作为地税,这比鲁国“初税亩”要迟一百八十六年。这是秦国在对外战争步步
失利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改变措施。这时魏国由于实行变法,国力富强,正不断攻取秦的河西地,就在“初租禾”的同年,秦的河西已完全失守,退守到洛水(北洛水),在洛水旁边修筑防御工程。这样才迫使秦国不得不进行改革,实行“初租禾”,废止了井田制的“籍法”,用以争取人民的支持。
这是秦国进行经济改革的开端。
春秋战国之际,各国征收田亩的租税,大体上是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二。
鲁哀公曾说:“二吾犹不足。”当战国初期李悝变法时,已推行“什一之税”,“什一”是当时最低的田税。魏惠王的相国白圭,曾主张“二十而税一”。
他问孟子:“吾欲二十而税一何如?”孟子认为这是“貉道”,只有北方原始部族“貉”(同“貊”)那样“无百官有司”才能够用(《孟子。告子下篇》)。
田亩的租税,原是耕种国家分配“份地”的庶人(农民)向政府缴纳的。
由于土地的赏赐、特别是军功赏赐,或者由于土地买卖,造成官僚地主或一般地主,耕种地主所有田地的农民就必须向地主缴纳租税了。《商君书。垦令篇》说:“禄厚而税多,食口众者,败农者也。”就是指俸禄厚而收入田税多的官僚地主而言。同时地主就必须按照占有田亩数量,向政府缴纳法定的田税了。例如赵国平原君家不肯出田税,赵奢为赵田部吏,以法治平原君用事者九人“。这是平原君家凭藉权势,不肯出田税,赵著作为主管征收田税的田部吏,依法查办了平原君家的用事者。
魏、秦等国的身分制和授田制
战国时代魏、秦等国都有按户籍身分授田的制度。一九七五年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竹简,载有这种授田制的法令。《魏户律》(《为吏之道》附录)记载:
“甘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王)告相邦: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做人妇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来,叚(贾)门逆吕(旅),赘婿后父,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三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
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虑(闾)赘婿某叟之乃(曾)孙。“
“甘五年”是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二五二年)。这是把魏安趋王给相邦的命令,用作《魏户律》的条文。从这道命令,可知战国晚期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田野的开发,原来往在都邑的庶民,有“弃邑居野”,进入孤寡之家,做人家的赘婿的。魏国政府为了维护“邦之故”制,规定从今以后,做买卖的“贾门”,经营“逆旅”的店主,招赘于人家的“赘婿”,招赘给有儿子的寡妇的“后父”,都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不准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地房宅基。按此规定,不属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便可以立户,得到受田的权利。可知当时的授田制度,是根据户籍上所立的户,按户授给田地和宅基的。根据这条命令,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代以后才能改变身分。而且三代以后,改变了身分,要做官的,还得在官籍上写明是:“故某间赘婿某史之曾孙。”
同时魏安董王还有一道给将军的命令,载在《魏奔命律》(《为吏之道》附录)内,谈到了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的规定:
“什五年闰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回(王)告将军,罔(贾)门逆田(旅),赘婿后父,或衡(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杀之,不忍其宗族
昆弟。今遣从军,将军勿恤视,享(烹)牛食士,赐之参饭而勿鼠(予)骰。
攻城用其不足,将军以湮豪(壕)。“
这道命令指出,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以及“率民不作,不治室屋”的人,原来都是要杀的,因为不忍连累他们的同族兄弟没有杀,现在派遣他们从军,将军不必怜惜。在烹牛赏给士兵吃的时候,只赏给吃三分之一斗的饭,不要给肉吃。在攻城的时候,哪里需要就派用他们到哪里,将军可以使用他们平填沟壕。说明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如同罪犯一样属于惩罚性质,在军队中待遇要比一般士兵低一等,在战斗中要担任攻城等艰巨的任务,在行军或防守中要担任平填沟壕等较苦的劳役。魏王这道给将军的命令和前一道给相邦的命令,是同时发出的,都是为了维护“邦之故”制,把这类人作为身分低下的人,作出了剥夺原有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权利,并进一步加以惩罚的规定,包括不准在户籍上独立为户,不授予田宅在内。
魏律把这类身分低下的人,分为“贾门逆旅”,“赘婿后父”和“率民不作,不治室屋”三类。其实,经营“逆旅”的店主,就是“贾门”的一种,“后父”也就是“赘婿”的一种。这三类人,在秦国同样是身分低下而作为贬斥惩罚的对象的。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商鞅在变法令中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史记。商君列传》)。
所谓“事末利”,就是魏律所说的“贾门”。《商君书。垦令篇》中就有不少限制商贾的规定,也还有“废逆旅”的主张,认为“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于食,则必农”。赘婿和后父,也是秦国惩罚的对象。《秦会稽刻石》上明确指出:“饬省宣义,有子而嫁,倍(背)死不贞。……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男秉义程。妻为逃嫁,子不得母,咸化廉清。”不但反对有儿子的妇女再嫁,规定改嫁的妇女,儿子不得承认是母亲;而且宣布对于寄居在妇女家中的“后父”杀之无罪。所谓“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就是《商君书》中主张极力排斥的不定居、不务农的“游食之民”。秦始皇三十二年“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取陆梁地”
(《史记。秦始皇本纪》),把“尝逋亡人、赘婿、贾人”作为谪发从军的对象,这与《魏奔命律》命令派遣这类身分低下的人从军是一致的。“赘婿”
即是“赘婿后父”,“贾人”即是“贾门逆旅”,“尝逋亡人”就是“率民不作、不治室屋”者,也就是逃离原有户籍而出外游食之民,也即所谓“亡命”。汉文帝时,晁错上书讲到秦的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从入闾取其左”(《汉书。晁错传》)。汉代初年实行“七科谪”:“吏有罪一,亡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汉书。武帝纪》颜注引张晏说)。就是沿用秦的谪发制度。为什么谪发“有市籍者”,不但追溯到父母尝有市籍者,还要追溯到大父母(即祖父母)尝有市籍者呢?看来秦法又是和魏法相同的,这类身分低下的人,要三世以后才能改变身分,就是《魏户律》所说:“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所有这些身分低下的人,秦既然作为排斥和谪发的对象,当然也会和魏一样“勿令为户,勿予田宇”。
秦国从商鞅变法以后,与魏国同样实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规定“百亩给一夫”(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风俗》)。耕作者必须每年按授田之数上缴定量的租税,包括禾稼(粮食)、刍(饲料)和寞(禾秆)。《秦律》的《田律》规定:“入顷(即一百亩:)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
垦,顷入刍三石、槀二石。“《仓律》又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
籍,上内史。“规定所收入的粮食、饲料、禾秆进入仓库,必须登记簿籍,上报到内史(《秦律》当有每顷上缴一定数量的禾稼的规定,可惜所发现的《秦律》中没有述及)。由于这种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的推行,自耕小农就在各国领域内普遍地存在,这种小农经济就成为各国君主政权的立国基础。
名田制度和地主的成长
名田制度是从军功赏田逐渐形成的。春秋末年晋国已开始有军功赏田,公元前四九三年赵简子讨伐范氏、中行氏,誓师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士田十万”是军功赏田的性质。公元前三六二年,魏将公孙痤战胜赵、韩,魏惠王赏以田百万,公孙痤辞谢,认为这是由于“吴起余教”,于是魏王赏吴起的后代田二十万,巴宁、晏襄各田十万,并增赏给公孙痤田四十万,共赏田一百四十万(《战国策。魏策一》)。秦国商鞅变法,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史记。商君列传》)。所谓“以率受上爵”,就是按军功的等级授与爵位和田宅。《商君书。境内篇》说:“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赏田一顷,益宅九亩。”
所谓“名田宅”,就是准许受赏者可以个人名义占有田宅。这种赏得的田宅是可以传给子孙的。秦将王翦在奉命出征前,多次向秦始皇请赏“田宅为子孙业”(《史记。王翦列传》)。这就是西汉名田制度的开端。

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魏国早就实行。吴起为西河郡守,为攻克秦的小亭,曾悬赏“有能先登者,仕之国大夫,赐之上田、上宅”(《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国大夫”,《吕氏春秋。慎小篇》作“长大夫”,这是魏的爵位。商鞅在秦变法,以爵位和田宅赏赐军功,是从魏国那里学来的。名田制度可能魏国也早已开始推行了。
这时地主的成长,还由于田地开始买卖。名田制度既然确认赏得田宅得以个人名义占有,确认其私有而得传子孙,于是就可以公开买卖了。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在商鞅的变法令中并没有规定“民得买卖”,只是确认了名田制度,董仲舒所说“民得买卖”,是指后果而言。长平之战时,赵起用赵括为将,赵括的母亲就曾指摘赵括说:“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赵奢列传》)这样随时可以挑选收买田地,说明当时田宅的买卖已较流行。战国末年纵横家编造的苏秦故事,说苏秦讲:“且使我有滩阳负郭田二顷,吾岂能佩六国相印乎?”(《史记。苏秦列传》)
负郭田是比较好的。苏秦原是洛阳农民出身,他是说:如果他是有洛阳负郭田二顷的地主,就不会出来游说和谋求官职了。
①《史记。平准书》载汉武帝时,公卿建议“贾人有市籍及其家属皆无得名田”,《索隐》:“谓贾人有市籍,不许以名占田也。”《汉书。食货志》载董仲舒进言:“限民名田。”
二各国政权的改组和改革
鲁的三分公室和四分公室
春秋后期各国有些卿大夫在变革田亩制度的同时,尽力夺取国家的政权。例如鲁国的三桓、晋国的六卿、齐国的田氏,都积极发展小农经济,招揽人才,争取群众,积聚力量,从而夺取政权。
鲁国的三桓,即季孙氏、叔孙氏和孟孙氏,首先在鲁国通过“三分公室”
和“四分公室”,取得了政权。公元前五六二年,三桓“三分公室”,把公室的军队改编成三军,由一家统辖一军。季孙氏把一军的全部成员包括父兄子弟,连同其提供赋役的乡邑一起归属自己;叔孙氏使一军的子弟臣属自己,把父兄辈保留给国君,就是夺取了一军一半的所有权;而孟孙氏则使一军的子弟一半臣属自己,把一半子弟和父兄保留给国君,就是夺取了一军的四分之一的所有权(《左传》襄公十一年)。其中以季孙氏夺取权力比较全面,因而力量最强。过了二十五年,三家又进一步瓜分国君的权力,把三军改为两军,分成四股,实行“四分公室”,由季孙氏分得两股,并掌握鲁国的大权;叔孙氏和孟孙氏各得一股,三家部采用了“尽征之”的办法(《左传》昭公五年)。这样,国君的主要权力就被爪分了,经济上也只能靠三家的进贡来维持。公元前五一七年鲁昭公勾结贵族励氏和子家氏,袭击季孙氏,被三桓联合击败,鲁昭公因此被赶走。子家氏说:“政自之(指季孙氏)出久矣,隐民多取食焉,为之徒者众矣。”(《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一方面是“鲁君失民矣”,而另一方面季孙氏“隐民多取食焉”。“隐民”就是逃藏之民。公元前四六八年鲁哀公想借助越国力量来除去三桓,也被三桓逐走。
到鲁悼公即位,“鲁如小侯,卑于三桓之家”(《史记。鲁世家》)。鲁哀公、悼公、元公三世的政权,都被季孙氏劫持,所谓“鲁之公室,三世劫于季氏”(《韩非子。难三篇》),直到鲁穆公时,公仪休为相,才重新成为“奉法循理”的政体,而季孙氏据有封邑费(今山东费县北),成为独立小国。
六卿分晋及其改革
春秋晚期,晋国的六卿赵氏、魏氏、韩氏、知氏、范氏和中行氏瓜分了晋国,取得了政权。晋平公时,范宣子执政,驱逐了栾盈,接着平定了栾盈潜回曲沃(今山西闻喜西北)发动的叛乱。后来韩宣子执政,“六卿以法诛公族祁氏、羊舌氏”(《史记。赵世家》)。接着魏献子执政,分祁氏地为七县,羊舌氏地为三县,进一步推行县制。公元前五一三年赵简子、中行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造在铁鼎上公布,这是政治上的重大改革措施。
与此同时,晋国六卿进行了经济改革,各自废除了“步百为亩”的井田制,代之以扩大的田亩制和地税制。根据近年出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范氏、中行氏采用最小亩制,以一百六十步为亩;知氏以一百八十步为亩;韩氏、魏氏采用大亩制,以二百步为亩;而赵氏采用最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同时,赵氏“公无税焉”,不按亩征税,其余五卿都“伍税
之“,采用按五分抽一的税制。六卿这样不同程度地扩大亩制,破除”步百为亩“的井田制,势必推广开辟井田原来的封疆阡陌,这是废除井田制的一场深刻的经济改革。赵氏的亩制最大,又不征收地税,孙武认为可以”富民“,因而可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因此孙武认为实行最小亩制的范氏、中行氏先亡,其次知氏亡,再次韩氏、魏氏亡,只有赵氏得到成功,”晋国归焉“。后来社会历史的发展,正如他所预料的那样,只是韩氏、魏氏没有亡,而造成了”三家分晋“的局面。
田氏代齐
春秋后期齐卿田氏设法争取流亡的民众,逐步取得了政权。当齐景公时,
赋敛严重,“民参(三)其力,二入于公,而衣食其一”。同时刑罚厉害,
“国之诸市,屡贱踊贵”,因为受到刖刑的人多,受过刖刑的人所穿的鞋子
(踊)就比一般鞋子要贵了。而田桓子采取了针锋相对的争取民众的措施,
用大的“家量”(十斗为一釜)借出,而用小的“公量”(六斗四升为一釜)
收回,同时在自己管辖区内控制物价,使得木料和鱼盐海产的价格不超过产
地价格(《左传》昭公三年)。一方面是“公(指齐国国君)弃其民”,另
一方面是民众归向田氏,“其爱之如父母而归之如流水”。田桓子利用“国
人“对栾氏、高氏的”多怨“,联合鲍氏,打败消灭了栾氏和高氏。他又召
回群公子,向公族讨好,齐景公赏给高唐(今山东高唐东北),于是田氏进
一步强大了。接着田釐子(一作陈僖子,即田乞)继续争取民众支持,联合
鲍氏和诸大夫,打败消灭了高氏、国氏和晏氏,并且杀死了高、国二氏所拥
立的国君荼而拥立阳生(齐景公太子)为君,即齐悼公。从此“田乞为相,
专齐政“(《史记。田世家》)。次年,因为鲍氏起来反对,鲍氏这家贵族
也被消灭了。公元前四八五年,田乞又把悼公杀死①,立其子壬为君,即齐简
公。
齐简公任用监止(一作阑止)为右相,“使为政”,而让田成子(即田恒,一作田常)为左相,企图削弱田氏的权力。田成子继续用小斗进、大斗出的办法争取平民支持,民间就流传着“妪乎(呜乎)采芑(一种野菜),归乎田成子”的歌谣(《史记。田世家》)。同时,田成子还提拔人才,“上请爵禄而行之群臣”,把布帛、牛肉分给士卒,优待士卒(《韩非子。二柄篇》)。公元前四八一年,田成子就打败监止,把监止捉住杀死。齐简公逃到舒州(今河北大城),也被田成子捉住杀死。从此由田成子为相,“专齐之政”,取得了齐国的政权。
吴的兴起及其政治改革
在中原鲁、晋、齐等国新兴势力取得政权的同时,南方的吴、越等国的
政权也发生了变革。
吴人原是周族的一支,西周初年迁到东南沿海建立国家,建都于吴(今
江苏苏州)。春秋晚期吴国的冶铁技术有了较大发展,相传吴王阖闾曾用“三
①《左传》哀公十年载:吴国攻齐,“齐人弑悼公赴于师”。所谓“齐人”实即田乞。《晏子春秋。谏上篇》说:“景公没,田氏杀君荼,立阳生,杀阳生,立简公,杀简公而取齐国。”
百人鼓橐装炭“,用铁铸造”干将“、”莫邪“两把宝剑(《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近年江苏六合程桥镇吴墓中出土铸铁铸造的铁丸和锻制的铁条,提供了实物的例证。①同时小农经济也开始发展,公元前五二二年伍员(即伍子胥)从楚出奔到吴,曾”与太子建之子胜(即白公胜)耕于野“(《史记。伍子肾列传》)②。后来吴王夫差说他父亲阖闾攻破楚国,开辟疆土,”譬如农夫作耦,以刈杀四方之蓬蒿“(《国语。吴语》),反映了当时农民向四方开垦荒地的情景。
公元前五一四年公子光乘吴伐楚失利的时机,派勇士专诸刺杀吴王僚,
夺取政权,自立为王,他就是吴王阖闾。阖闾起用伍子胥为客卿,“立城郭,
设守备,实仓廪,治兵库“(《吴越春秋。阖闾内传》);又起用孙武为将
军,整顿和改革国政。孙武在对答阖闾的发问中,曾列举晋国六卿进行经济
改革情况,并对他们今后的兴亡作出判断。阖闾十分赏识孙武的判断,并由
此得出结论,认为“王者之道”,是“厚爱其民者也”(《孙子兵法。吴问
篇》)。所谓“王者之道”,就是发展小农经济的政策。后来阖闾实行了这
个“厚爱其民”的“王者之道”。他“食不二味(吃得与臣下一样),居不
重席(坐单层的席),室不崇坛(不筑高坛),器不彤搂(不着红彩不雕刻),
宫室不观(不造游玩的楼台),舟车不饰,衣服财用,择不取费(选取实用
而防止浪费)“,遇到天灾疾疫,访问孤寡而救济贫困,”勤恤其民,而与
之劳逸“(《左传》哀公元年)。
吴国由于进行了政治改革,国力逐渐富强起来。吴王阖闾采用孙武提出的声东击西、轮番出战和迷惑、疲乏楚国的策略,不断削弱楚国。公元前五
○六年,吴国采用乘隙奇袭的战略,深入楚国腹地,直逼汉水,在柏举(今湖北麻城北)大败楚军,追击到清发水(今鳣水),等楚军半渡时发动进攻,把楚军打得落花流水。吴军乘胜继续追击,顺利地攻入了楚都鄂城。后来,由于秦兵来救,吴国又发生内乱,楚才得复国。吴便成为南方的强国。公元前四九六年,吴王阖闾在对越战争中受伤,不久病死,其子夫差继位。三年后,吴在夫椒(今太湖中洞庭西山)大败越兵,攻破越都会稽,迫使越国求和。接着吴王夫差就争霸中原。公元前四八五年吴派大夫徐承率水师从海上攻齐,不能得利;次年吴又“发九郡之兵”(《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与鲁军联合,在艾陵(今山东淄博西南)大败齐军,杀死齐军主帅国书。从“发九郡之兵”这件事,可知这时吴国已推行郡县制,并已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公元前四八二年吴王夫差又亲率大军从水路北上,邀集晋定公和其他诸侯在黄池(今河南封丘西南)会盟,与晋争当盟主。
越的兴起及其政治改革
越国人民原是越族的一支,建都于会稽(今浙江绍兴)。越国从始祖无余起,传了十几代就衰亡了,后来有个夫谭的儿子叫允常的出来重建越国,
①一九六四年七月南京博物院在程桥中学清理一号东周墓,出土遗物中有一个铁丸,同出土物有“攻敌”
(“■”通“吴”)铭文的编钟。一九七二年一月南京博物院又在程桥镇清理二号东周墓,出土一件锻制铁器,两端己残损,作铁条状。见《考古》一九六五年第三期和一九七四年第二期南京博物院的文章。
②《左传》昭公二十年也说:伍员“耕于鄙”。
开始称王①。公元前四九六年允常去世,勾践即位。越国在公元前四九四年被吴国征服,成为吴的属国,越王勾践入质于吴三年之久。勾践回国后,“省赋敛,劝农桑”,卧薪尝胆,奋发图强,重用范蠢、计然、文种等人,改革内政,推行“舍其愆令,轻其征赋”,“裕其众庶”的政策,使得“其民殷众,以多甲兵”(《国语。吴语》)。所有“民”或“众庶”,不但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也是赋税、兵役的主要负担者。同时,越王勾践针对战败后壮了不足的状况,下令奖励生育,并规定长子夭折的,“三年释其政”
(“政”通“征”,即免除三年赋税);庶子早亡的,“三月释其政”。勾践还优礼士人,招揽各地人才,“四方之士来者,必庙礼之”(《国语。越语上》)。这样经过“十年生聚,而十年教训”(《左传》哀公元年),取得很大成就,“田野开辟,府仓实”(《国语。越语下》)。
公元前四八二年,越王勾践乘吴王夫差在黄池争当盟主、国内空虚的时
机,分兵两路袭吴。一路由勾践自己统率,在泓上(今江苏苏州西)大败吴
国留守部队,俘虏吴太子友,并乘胜攻占吴都。另一路由大夫范蠡、后庸统
率水师从海道进入淮河,切断吴军从黄池撤退的归路。吴王夫差得到消息,
在黄池勉强争得霸主后,匆匆回国,同越国讲和。过了四年,吴国发生天灾,
越乘机再度伐吴,吴起兵应战,两军在竺泽(今江苏吴江附近)夹水列阵,
越王勾践先派两翼佯渡,调动敌人,然后乘其空虚,中央突破,大败吴军。
三年后越又大举攻吴,围困吴都达三年之久。公元前四七三年终于攻破吴都,
迫使吴王夫差自杀。吴国也就灭亡。越王勾践接着引兵北上,大会诸侯于徐
州(今山东滕县东南),号称霸主,把国都迁到琅邪(今山东胶南琅邪台西
北)。到战国初期,越王翳又迁都吴。

《史记。货殖列传》说:“计然之策七,越用其五而得意。”又说:“修
之十年,国富,厚赂战士。士赴矢石,如渴得饮。遂报强吴,观兵中国,称
号五霸。“可知越国所以能够富强,主要由于采纳了计然之策进行了政治改
革。究竟越王勾践用了计然的哪五策呢?从《越绝书》的《计倪内经》来看,
主要有下列五点:
(一)任人唯贤,“有道者进”。计然认为国君必须“明其法术”,“守法度,任贤使能”,才能使得“邦富兵强而不衰”。主张选拔“有道者”、“圣者”以及“后生”。他说:“圣主置臣,不以少长,有道者进,无道者退。愚者日以退,圣者日以长。”又说:“先生者未必能知,后生者未必不能明。”
(二)赏罚分明,奖励忠谏。计然认为,国家所以会“邦贫兵弱致乱”,
①《吴越春秋。越王无余外传》说:“无余传世十余,未君微劣,不能自立,转从众庶为编户之民,禹祀断绝。”又说后来无壬立为越君,无壬生无鱄,无鱄卒,“或为夫谭,夫谭生元常(当作”允常“)”。
这里说“或为夫谭”,可知夫谭是另外兴起的一支越人。
①《汉书。地理志》、《越绝书。外传记地传》和《吴越春秋。勾践伐吴外传》都说勾践迁都琅邪。近人有怀疑这个记载不可信的。据《墨子。非攻中篇》说,莒国“东者越人来削其壤地”,莒国在今山东莒县,而琅邪正在其东,可知越都琅邪之说是可信的。《左传》和《史记。鲁世家》记载鲁哀公二十七年(公元前四六八年)哀公要“以越伐鲁而去三桓”,八月哀公到公孙有陉氏,三桓攻公,公经卫、邹而到越,国人迎接公归来,卒于公孙有陉氏。蒙文通认为哀公辗转到越,又从越回鲁,前后不过四五月,足证哀公所往之越在琅邪而不在会稽。蒙文通又认为此后越攻灭滕、郯、缯等小国多在琅邪附近,都足证当时越都琅邪。见蒙文通《越史丛考》,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版,第一二一至一二二页。
往往由于国君执法不严,赏罚不明,弄得“谀者反有德,忠者反有刑”。主张对忠谏者要“赏其成事,传其验(经验)”。
(三)实行“平祟”法,平衡谷价。计然认为,丰年时谷贱伤农,歉收时谷贵伤未,必须每石粟价“上不过八十〔钱〕,下不减三十〔钱〕,使得”农未俱利“。
(四)流通物资,发展贸易。计然着眼于发展经济,主张流通国内外物资,调节不足和有余。他认为国君必须任贤使能,使得“转毂乎千里外,货可来也”。
(五)蓄积“食钱布帛”,防备灾荒。计然主张防备灾荒,必须“早知天地之反,为之预备”;倘若“不先蓄积,士卒数饥,饥则易伤,重迟不可战”。
郑国的争夺政权
中原诸侯国除了晋、齐两大国经历过“六卿分晋”、“田氏代齐”及其政治改革的斗争以外,其他如郑、宋等国,也发生过争夺政权和政治改革。
战国初期,郑国曾发生争夺政权的事。郑哀公是被郑人杀死的,哀公之后是共公,共公之后是幽公,幽公是被韩所杀的。此后,繻公二十五年(公元前三九八年),“郑君杀其相子阳”,二十七年“子阳之党共弑繻公”(《史记。郑世家》)。战国初期,郑国有三个国君被杀,从郑君杀其相子阳到子阳之党杀郑君,前后又经过了三年的分裂内战,所以韩非说:“郑子阳身杀,国分为二。”(《韩非子。说疑篇》)鲁阳文君又说:“郑人三世杀其君父,天加诛焉,使三年不全。”(《墨子。鲁问篇》)
这次郑国发生“子阳身杀,国分为三”的事件,据韩非说,其原因是郑国的贵族公孙申“恩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搏蔽贤良,以阴暗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说疑篇》)。显然,公孙申等贵族反对“法义”,也反对“贤良”,而子阳正是讲究“法义”的“贤良”的领袖人物,因而遭遇祸难了。《吕氏春秋。适威篇》说:“子阳极也,好严有过,而折弓者恐必死,遂应猘狗(疯狗)而弑子阳。”《淮南子。氾论训》也说:“郑子阳刚毅而好罚,其于罚也,执而无赦。舍人有折弓者,畏罪而恐诛,则因猘狗之惊,以杀子阳。”(因为子阳极严厉地执行法令,“折弓者”犯了死罪,公孙申便乘机煽动“折弓者”趁疯狗扰乱的当儿把子阳杀死了。他的被杀,是出于贵族的谋害,因而引起了“子阳之党”的分裂和斗争。经过三年的分裂斗争,“子阳之党”取得了胜利,杀死了郑繻公。韩非曾把“太宰欣取郑”和“田成子取齐”、“司城子罕取宋”相提并论(《说疑篇》),太宰欣可能就是“子阳之党”的领袖。
郑国在三年内战中,“子阳之党”虽然取得胜利,但没有能够完成其政治改革,到公元前三七六年就被韩灭亡了。
秦献公的取得政权及其政治改革
秦国社会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改革也迟缓,到公元前四○八年“初租禾”,同时政权操纵在强大的贵族手里,国君的废立,常由庶长做主决定。庶长们常把流亡在外的秦公子迎接回来做国君,而把不称心的国君撤换或逼死。例
如秦怀公是从晋国迎入的,又是遭庶长晁与大臣围困而自杀的。秦简公也是从晋国迎入的。
公元前三八五年,秦简公的孙子秦出子即位,年才两三岁,由他母亲和
宦官掌权,结果“群贤不说(悦)自匿,百姓郁怨非上”。这时出奔在魏的
公子连(一名师隰),由于二十多年长期生活在魏国,目睹魏国实行变法所
取得的成就,就想回国“因(依靠)群臣与民”夺取政权。他先想从郑所之
塞(今陕西华县东)进入秦国,被守塞的右主然拒绝了;接着跑到戎狄去,
改从焉氏塞(即乌氏塞,今宁夏固原东南)入境,被庶长菌改迎入。秦出子
的母亲就“令吏兴卒”前去讨伐,半路上“卒与吏”改变主意,反而去迎接
新的国君(《吕氏春秋。当赏篇》)。公子连于是带着倒戈的军队回到雍,
迫使秦出子母亲自杀,并把秦出子杀了。公子连即位,他就是秦献公。秦献
公之所以能够取得政权,归根结蒂是由于得到了前此“不说自匿”的“群贤”
与“郁怨非上”的“百姓”的支持。
秦献公开始进行政治改革。公元前三八四年,宣布“止从死”,废除了
实行长达三世纪的杀人殉葬制度。这是对贵族特权的一种限制。公元前三七
五年,“为户籍相伍”,把个体小农按五家为一伍的编制,编入国家的户籍。
同时推行县制,先后把栎阳(今陕西临撞北)、蓝田(今陕西蓝田西)、蒲、
善明氏建设为县,以加强中央集权和巩固边防。由于这一系列的改革,秦国
在兼井战争中开始转败为胜。这样就为此后秦孝公任用卫鞅变法打下了基
础。
戴氏代宋
至于宋国,也曾发生卿大夫夺取政权的事,不过时间比较迟些。韩非曾把“司城子罕取宋”和“田成子取齐”相提并论(《韩非子。说疑篇》、《二柄篇》、《人主篇》、《外储说右下篇》),又曾把“戴氏夺于氏于宋”和“田氏夺吕氏于齐”相提并论(《忠孝篇》)。到后来被齐灭亡的宋国已经不是子氏而为戴氏,所以《吕氏春秋》论宋被齐灭亡说:“此戴氏之所以绝也。”(《壅塞篇》)《史记。宋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说:“宋剔成肝废其君壁而自立。”这里所说的剔成肝,即司城子罕,司城子罕所废的君名壁,也就是《竹书纪年》所说的宋桓侯壁兵,壁兵也作辟兵或辟。①宋桓
①剔成肝即司城子罕,“肝”、“罕”音同通用,“司”和“剔”是一声之转,“城”和“成”也声同通假。“司城”的音转力“剔成”,正同“司徒”或作“信都”、“申徒”、“胜屠”(《潜夫论。志氏姓》)。
司城原是宋的官名,即司空,春秋时因避来武公讳而改司空为司城。又《史记。宋世家。索隐》引《庄子》说:“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避),蒙人止之,以为狂也。”司马彪注:“呼辟使人辟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驱呼辟,故为狂也。”《太平御览》卷七三九引《庄子》略同,今本《庄子》中已遗失这一段文字。从这里足证《竹书纪年》所说宋桓侯名壁或壁兵之说为是,而《史记。宋世家》作“辟公(谥号)辟兵(名)”,并不正确。《宋世家》说:“辟兵三年卒,子剔成立。”竟把废君自立的事说成父子相传,因而戴氏取宋的这一事件便被湮没了。《韩非子。内储说下篇》说:“戴驩力宋太宰,皇喜重于君,二人争事而相害也,皇喜遂手宋君而夺其政。”梁履绳认为古人名喜的往往用罕为字,皇喜亦即司城子罕。这话是可信的,皇氏原也是戴公之后。苏时学也有相同说法。至于孙冶让《墨子间诂》中的《墨子传略》,认为司城子罕所杀的为战国初期的宋昭公,是不可信的。昭公只有出亡而复国之说,无被杀之事。
侯在公元前三五六年朝见过魏惠王(《史记。魏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那末司城子罕逐杀桓侯的事,当在公元前三五六年以后。宋桓侯据说是很奢侈荒唐的,曾大兴土木,建筑苏宫(《太平御览》卷四八八引《庄子》)。
司城子罕所以能夺得政权,据韩非说,是由于“宋君失刑而子罕用之”(《二柄篇》)“宋君失其爪牙于子罕”(《人主篇》),情况是和“田成子取齐”
差不多的。由于戴氏夺取了来国的政权,进行了政治改革,宋国也就逐渐富强起来,到宋君偃时也就要行“王政”(《盂子。膝文公下篇》),到公元前三一八年(宋君偃十一年)便和其他各国一样“自称为王”,成为“五千乘之劲宋”了。
燕国的“禅让”事件
战国中期,燕国发生“禅让”君位的事,这也是具有政治改革性质的。
公元前三一六年(燕王哙五年),燕王哙把君位让给了相国于之。子之
为相国时,办事果断,善于监督考核臣属②,得到燕王啥的赏识和重用。但是
朝廷大臣都是贵族(即所谓“太子之人”),而子之所提拔的官吏(即所谓
“子之之人”)只是些小官吏,这时燕王哙把三百石俸禄以上大官的玺(官
印)全部收回,另由子之任命(《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战国策。燕
策一》)。燕王哙因年老不再过问政事,从此“国事皆决于子之”(《史记。燕
世家》)。这对以太子平为首的贵族来说,是沉重的打击。公元前三一四年,
太子平和将军市被便结党聚众,“围公宫,攻子之”,连攻几个月没有成功,
子之反攻,取得大胜,把太子平和将军市被都杀死了。①后来子之的失败,完
全由于齐宣王的武装干涉。当时齐宣王派将军匡章带了“五都之兵”和“北
地之众“,大举攻燕,五十天就把燕国攻破了。齐宣王在攻破燕国后,也就
“禽(擒)子之而醢(作肉酱)其身”(《史记。燕世家。集解》引《竹书
纪年》)。由于齐国军队非常残暴,燕国广大人民群起反抗,即所谓“燕人
畔“(《孟子。公孙丑下篇》),迫使齐国不得不退兵。结果由赵武灵王把
在韩国作人质的燕公子职护送回国即位,即燕昭王。燕王哙和子之想要通过
禅让的办法来进行政治改革,显然是不可能的事。但是子之在平定太子平等
人发动的贵族叛乱中,取得大胜,杀死太子平和将军市被,狠狠地打击了燕
国贵族势力。接着齐宣王进行武装干涉,而在燕国人民群众强烈反抗下被迫
②《韩非于。内储说上篇》说:“于之相燕,坐而佯言曰:”走出门者何白马也?‘左右皆言不见。有一人走追之,报曰:“有。’子之以此知左右之不诚信。”这故事和《韩非子》等书所载韩昭侯用术的故事很相像,足见他很讲究督责臣下之术。
①《战国策。燕策一》和《史记。燕世家》说:“太子因要(结)党聚众,将军市被围公宫,攻子之,不
克。将军市被及百姓反攻,太子平、将军市被死,以徇。“其中”将军市被及“五字为衍文。这时太子平
已战死,《燕世家。索隐》引《竹书纪年》说“子之杀公子平”,《燕世家。集解》、《索隐》引《六国
年表》都作“君哙及太子、相子之皆死”。今本脱“太子”两字。《战国策。燕策一》说“燕人立公子平,
是为燕昭王“,”公子平“当是”公子职“之误。《燕世家》更误作”燕人共立太子平,是为燕昭王“。
《史记。赵世家》说:“〔赵武灵王〕十一年,王召公子职于韩,立以为燕王,使乐池送之。”《集解》
引涂广说:“《纪年》亦云尔。”《索隐》又说:“《纪年》之书,其说又同。”《六国年表。集解》引
徐广说:“《纪年》云:赵立燕公子职。”可知《竹书纪年》记燕昭王是燕公子职而不是太子平,近年出
土的燕国兵器有作“郾(燕)王戠(古”职“字)”的,足见燕昭王确是名职。
退兵,这又磨砺了广大人民的斗志。这样就为后来燕昭王奋发图强,进行政治改革扫清了道路。
三社会结构的变化
自耕小农的普遍存在
上面已经讲到,由于井田制的瓦解,所分配的“份地”(私田)私有化,原来的“国人”和“庶人”所耕“份地”先后私有化,都成为耕种百亩的自耕小农。再加上各国先后推行按户籍身分的授田制,于是自耕小农在战国时代就普遍地存在,成为君主政权立国的基础。
原来井田制分配给“国人”和“庶人”的“私田”都是百亩,因“私田”
的私有化而成为自耕小农,于是“一夫百亩”成为战国通行的制度,魏、秦等国的授田制也以百亩为通例。《商君书。徕民篇》记载秦国的“制土分民之律”,地方百里,除去山泽、都邑、道路占地十分之四,共有农田十分之六,其中恶田十分之二,良田十分之四,可以用来“制土分民”,“以此食作夫五万”。依据《孟子。滕文公上篇》,“方里而井,井九百亩”,以此推算地方百里共九百万亩,农田占十分之六,共五百四十万亩,以此分配给农夫五万人,每人可以分得一百零八亩,除去零数,正是“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战国初期魏国李悝变法,“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三分之一,为田六百万亩”(《汉书。食货志》)。据此可知魏国同样实行这种“制土分民之律”,所谓九万顷就是九百万亩,只是魏国所在土地的山泽占地较少,“山泽邑居”只占三分之一,因而农田有六百万亩,可以分配农夫六万人。魏国同样推行“一夫百亩”的授田制,李悝就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魏襄王时史起为邺令,曾说:“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吕氏春秋。乐成篇》、《汉书。沟洫志》)颜师古注:“以百亩,谓赋田之法一夫百亩。”据此可知魏国授田制,良田是一夫百亩,恶田是一夫二百亩,以便轮流休耕。《尉缭子。原官篇》说:“均地分,节赋敛,取与之度也”(“均地分”,今本误作“均井田”,今从临沂出土竹简改正)。所谓“均地分”,就是指这种平均分田给耕者的授田制。这种平均分田的授田制,很明显是沿袭井田制的成法。《周礼。地官。大司徒》讲到井田制的三等授田之法,“不易之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魏国推行按田地美恶分等授田之法,就是由此而来。
战国初期李悝在魏变法,估计农民生计,以“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
作为典型,据估计,每年每亩收粟一石半(约当今三斗),共得粟一百五十石,除去“十一之税”十五石,余下一百三十五石,每月每人吃粟一石半,五人一年要吃九十石,余下四十五石,每石赏三十钱,共得一千三百五十钱,除了各种祭祀费用三百钱,余下一千零五十钱,衣着每人每年需用三百钱,五人共需一千五百钱,这样已短少四百五十钱,不幸而遭遇疾病死丧,再加上君上的临时赋敛,更没有办法了(《汉书。食货志》)。从这一笔农民收支细账看来,可知耕种授田百亩的农民,确是自耕小农的性质,按常规只有“什一之税”的负担,就是墨子所说:“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墨子。辞过篇》)。这样的授田制看来春秋末年晋国早已推行。《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晋国六卿所实行的不同的亩制和税制,赵氏推行最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并且不收税,其余五卿分别以一百六
十步到二百步为亩,采用五分抽一税制。这就是以不同的授田制争取民众的归向。商鞅在秦变法,扩大亩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实行“百亩给一夫”
的授田制,实际上就是推广了赵氏的授田制,只是商鞅增加了农民赋税的负担。
小农经济成为立国的基础
正因为自耕小农的普遍存在,小农经济成为当时各国的立国基础。自耕小农的生产成为各国政权的经济基础,小农每年上缴的租税成为国家财政上的主要收入。战国初期各国先后实行变法,都是为了维护当时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所推行的改革政策,都是为了奖励和帮助小农发展生产,从而富国强兵,以便在对外兼并战争中不断取得胜利。魏国李悝变法,作尽地力之教,就在于提高田亩产量,同时推行平来法,就在于维护小农经济。秦国商秧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战,开拓亩制,征收户赋,都是为了发展小农经济,富国强兵。因为当时各国政权都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自耕小农既是生产的主力,又是作战的主力。这种自耕小农是编入户籍的良民,不同于身分低下的商人、赘婿,有按法接受分给耕田的权利,除了缴纳法定赋税和定期眼役以及战时服兵役以外,生产和生活都是自主的,拥有住屋、家畜以及生产和生活上必需的财物,《秦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无爵的庶民,可以接受君上的因功赏赐的低级爵位而成为有爵者。如果发生争夺财物和争夺军功的纠纷,可以经过诉讼而按法律解决。《秦律》的案例中,就有对“争牛”(争夺走失的耕牛)和“夺首”(争夺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
的判决,说明他们所有财物和所得功勋,可以得到国家法律一定的保障。因此能够比较自由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能够拥有积蓄的财物,有生产的积极性,从而造成社会经济的繁荣,使得这种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具有强大的生命力而长期留存。
战国时代的小农经济是得到较大的发展的,由于使用先进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由于自耕小农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业生产得到较大发展,同时各种小手工业适应小农生产和生活上的需要而有发展。大手工业如盐铁业同样是适应广大的小农需要而成长起来,而且商业也在小农出售多余的农业品和买进生产和生活上的必需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于是造成社会经济繁荣的景象。
随着社会经济繁荣,各国所进行的经济上和政治上改革的需要,科学文化也得到蓬勃发展,学术界出现了“百家争鸣”的思潮。所谓“百家争鸣”,实质上就是站在不同立场上,按照各自标榜的前进目标,为维护和发展这种国家规模的小农经济,提出了不同的建国方略。墨子所说“百姓”“万民”,即指“农夫”和“农妇”,就是指自耕小农而言。墨子说:“今也农夫之所以蚤(早)出暮入,强乎耕稼树艺”,“曰彼以强必富,不强必贫”(《墨子。非命下篇》)。墨子一系列主张如天志、兼爱、尚贤、节用、非攻等,都是为了解决小农“饥”、“寒”、“劳”的“三患”和达到“国家之富”、“人民之众”和“刑政之治”的目标。孟子所说“黎民”,也是指住“五亩之宅”、种“百亩之田”的自耕小农。孟子说:“今也制民之产,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孟子。梁惠王上篇》)孟于鼓吹实行“王道”、施行“仁政”,“省刑罚,薄税敛,
深耕易褥“,都是为了维护作为立国基础的小农经济。
战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争,再加上统治者的残暴,这种自耕小农的负担是
很沉重的。墨子指出除了“常征”和“常役”之外,还要“厚作敛于百姓,
暴夺民衣食之财“(《墨子。辞过篇》)。孟子又说:”有布缕之征,粟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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