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饼金的冥币(包金银的铅饼)。另一种是方形小金块,以“爯(稱)”
为单位①,它是在扁平的方形金版上加钤印记,钤上十六、十九到二十多印记
不等。含金量百分之九十以上,至少是百分之八十二。使用时按需要切成小
块,按称量支付。钤印文字以“郢爯”为多,“陈爯”次之,“■爯”和“颍”
少见,“覃金”只一见(安徽省博物馆所藏)。“郢爯”为楚国都所造,“陈
爯“为楚顷襄王所徙国都(今河南淮阳)所造,”■爯“可能是楚国占有今
山东郯城东北旧郯国地后所造,“覃金”可能是楚国占有今山东郯城西南旧
郯国地后所造。这种方形金块(少数有作圆形的),大体上重当时一斤,合
今二百五十克左右。②河南扶沟古城村的曲洧古城曾出土刻有三晋文字的饼
金,可知韩也有饼金。
③
这时黄金大量集中在各国政府、贵族、官僚和少数富人手中。大商人经
营珍贵的商品,都是以黄金论价的。据说,千里马、象床、宝剑、狐裘等物
都是价值千金的(《战国策。燕策一》、《齐策三》、《西周策》,《史记。孟
尝君列传》)。奴隶的买卖也有以金来计算的,据说,卫嗣君要赎回一个逃
亡到魏国的胥靡(用绳索牵连着强制劳动的奴隶),出了百金还不成,要用
“百金之地”的左氏(今山东曹县北)去赎买(见《战国策。卫策》,《韩
非子。内储说上篇》作“五十金”)。又据说,韩国有一个价贵的“美人”,
诸侯都不能买,秦国用了三千金买去(《战国策。韩策三》)。当时地主、
①焦循《孟子正义》根据《孙子算经》、《五经算术》等书推算,认为镒是二十两。
① “爯”字,旧释为“爰”。
②长沙楚墓出土不少天平和砝码,砝码都是十枚为一套,其中最大一枚重二百五十一点三三克,代表楚一斤的重量。完整的金版,据实测,安徽阜南、六安出土五块金版,平均重二百六十八点八克;陕西咸阳出土八块“陈爯”金版,平均重二百四十八点三八克,大体上重一斤。参看安志敏《金版与饼金(楚汉金币及其相关问题)》,《考古学报》一九七二年第二期。
③黄盛璋《关于圆饼金币(金饼)若干问题新考》,《考古与文物》一九八四年第六期。黄盛璋《新出战国金银器铭文研究》,《古文字研究》第十三集,一九八六年。
官僚、贵族的地租收入,也有用黄金来计算的,例如温囿有“岁利八十金”
(《战国策。西周策》)。而且由地租而产生出来的地价,也有用黄金来计算的了,例如赵将赵括就曾把国君所赏赐的金帛归藏于家,“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史记。赵奢列传》)。地主、商人的家产也往往用黄金来估计,有所谓“千金之家”(《庄子。列御寇篇》)、“万金之家”(《韩非子。八说篇》)。至于国君赏赐臣下,官僚间送礼或贿赂,“百金”、“金千斤”、“金千镒”,更是常见的了。
因为黄金比较贵,使用时以斤、镒等重量单位来计算,当时已经有比较精密、专门用来称黄金的天平。《秦律》规定,一般衡器一斤相差三铢以上的要罚主管官吏一件盾,而称黄金的衡器一斤相差半铢的就要罚一件盾。
高利贷的横行
这时,由于商业的发展、货币的广泛流通,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对小农经济的侵蚀作用也发生了。商人一方面对农民作不等价的交换,从而盘剥农民,弄得“农民解冻而耕,暴(曝)背而耨,无积粟之实”,而商人“无把铫推耨之劳,而有积粟之实”(《战国策。秦策四》顿弱说秦王语)。所以《荀子》认为“工商众则国贫”(《富国篇》),主张“省工贾,众农夫”
(《君道篇》)。《韩非子》也认为工商之民“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主张“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五蠹篇》),反对“綦组、锦绣、刻画为未作者富”(《诡使篇》)。商人另一方面又趁农民穷困,进行高利贷剥削。
社会上贫富悬殊的现象逐渐严重起来,那些富商大贾家产巨万,而一般穷困的人借债度日,即所谓“行贷而食人”(《荀子。儒效篇》)。
同样的,地主、官僚一方面向农民征收高额租税;另一方面也趁农民穷困放高利贷。孟轲在分析实物地租中定租制(即当时所谓“贡”)的弊害时,曾说:当时农民遇到荒年连再生产的肥料都不够,偏要按定额多少收租,农民终年勤劳连父母都养不活,“又称贷而益之”,迫使一家老小抛尸露骨干山沟之中(《孟子。滕文公上篇》)。所指的就是这种情况。齐湣王的相国孟尝君田文,就是一个大高利贷者,他曾在封邑薛地大放高利贷,一次就收到“息钱十万”(《史记。孟尝君列传》)。
按照《秦律》规定,官府的资金,官吏不能私自借用,“府中公金钱,私贷用之,与盗同罪”。还规定:百姓向官府借债到期不能归还的,如同缴不出赎罪金一样,必须到官府服劳役抵偿,每服役一天折合八钱;吃官家饭而服役的,每天折合六钱。
高利贷的横行,不但严重剥削贫苦农民,还引起农村经济的分解,造成大量的农民流亡,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
券的普遍应用
这时在买卖中作为凭证的券已普遍应用。券有长短之分。大体上较大的买卖用较长的券,这种券叫做质;较小的买卖用较短的券,这种券叫做剂,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周礼。质人》)。如果事后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质、剂来加以判断,所谓“听买卖以质剂”(《周礼。小宰》)。至于高利贷者放债,更普遍应用券了。无论买卖用的质、剂或放债
用的债券,一般都是用竹木制的,他们先把买卖的合同或借据写在上面,然后剖分为二,由买主或债权人执右券,卖主或债务人执左券。买主或债权人便可操右券来责成卖主或债务人履行义务,即所谓“操右券以责”(《史记。平原君列传》)。债权人在讨债和索取利息时便可以命债务人前来“合券”(《史记。孟尝君列传》)。这种债券或称为傅(符)别。傅就是指合券,别就是指个别的右券或左券。《管子。问篇》说:“问邑之贫人债而食者几何家?”
“问人之贷粟米有别券者几何家?”所谓别券,就是指左券而言的。如果因债务问题发生争执或纠纷,官府也就根据傅别来判断,所谓“听称责(债)
以傅别“(《周礼。大宰》)。
券这样普遍地应用,也是商品经济发展和货币广泛流通所产生的现象。
本章所说的商人垄断市场、城市繁荣、铸造货币广泛流通和高利贷横行等情况,都是战国以前不曾有过的。我们翻开记述春秋时代历史的《左传》来看,春秋时工商业者大都为贵族所御用,即所谓“工商食官”,简直找不到货币的踪迹,列国君臣送礼、贿赂和赎罪,大抵用服饰、珠宝、丝帛、粮食、家畜或奴婢,而没有用黄金货币的,和战国时代动辄用黄金千斤、千镒的情况截然不同。
六贸易理论的产生和商业政策的讲究
计然的贸易理论和商业政策
随着这时商品交换的发展、商业城市的兴起和富商大贾的出现,就有人
适应时代需要,总结经商的经验,发展成为贸易致富的理论,并创立有关商
业政策的学说。当时倡导贸易理论的著名人物有计然和白圭。
计然,一作计研、计倪或计■,春秋末年越王勾践的谋臣。
①
他为了预测商情,找寻有关国计民生的年成好坏的规律。这时由于天文
学的发展,已利用岁星(即木星)运行十二年一周的规律来纪年,并规定了
十二个太岁(即太阴)的五行属性。计然认为农业生产年成的好坏,是跟岁
星运行一样有规律。三年岁星属“金”的是“穰”年,即大丰年;三年岁星
属“水”的是“毁”年,“毁”年的灾情是毁灭性的,即大荒年;三年岁星
属“木”的是“康”年,即小丰年:三年岁星属“火”的是“旱”年,“旱”
年灾情要比“毁”年轻些,即小荒年。概括说来,就是每十二年中,六年是
丰年,六年是荒年,其中一年是大饥荒。①这样根据岁星运行的自然规律来推
算年成的好坏,当然是不科学的。尽管当时由于生产技术水平低,年成好坏
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但是与岁星的运行无关。而且这种理论
完全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作用。
计然的经济理论,可以用他的两句话概括:“时断则循,知(智)断则备。”②就是说,对天时变化的规律能够作出判断,就必须遵循;智慧能够依
①《史记。货殖列传》说:“勾践困于会稽之上,乃用范蠡、计然。范蠡既雪会稽之耻,乃喟然而叹曰:计然之策七,越用其五而得意。”从来对计然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是人名,《汉书古今人表》把计然列为第四等;一种以为是范蠡所著篇名,见《汉书。货殖传》颜注引蔡谟说。近人更有认为计然即越大夫文种的,见一九六二年五月九日《光明日报》所载赵捷民《计然即文种》。按篇名之说不足信。《太平御览》卷七四引《鲁连子》说:“淄渑之沙,计兒(倪)不能数。”《汉书。叙传》说:“研、桑心计于无垠。”
研即计然,桑即桑弘羊,同以善于计算著称。《吴越春秋。勾践阴谋外传》作计■(同“研”),《越绝书。计倪内经》又作计倪。《史记集解》引《范子》说:“计然者,葵丘濮上人,姓辛氏,字文子,其先晋国亡公子也。尝南游于越,范蠡师事之。”郑樵《通志。氏族略》“宰氏”注引《范蠡传》说:“范蠡师事计然,姓宰氏,字子文。”马国翰所辑《范子。计然序》又以为“辛氏”是“宰氏”之误,《汉书。艺文志》农家有《宰氏》十七篇,或即计然著作。按《越绝书。计倪内经》记载计然言论,与《史记。货殖列传》基本一致,当采自先秦古书。金德建《司马迁所见书考》(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六三年版)有《计然七策考》可参考。
①《史记。货殖列传传》引计然说:“故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又说:“六岁穰,六岁旱,十二岁一大饥。”《史记。无官书》同。《论衡。明雩篇》引计然也说:“太岁在子,水,毁;金,穰;木,饥;火,旱。”而《越绝书。计倪内经》说:“大阴三岁处金则穰,三岁处水则毁,三岁处木则康,三岁处火则旱。”又说:“天下六岁一穰,六岁一康,凡十二岁一饥。”《史记》、《论衡》所说“木饥”,《越绝书》作“处木则康”,从下文“六岁穰,六岁旱”来看,“木饥”当是“木康”之误。如果是“木饥”的话,就只有“三岁穰”了。《越绝书》所说“天下六岁一穰,六岁一康”,当是“天下六岁穰,六岁旱”之误。
②《史记。货殖列传》记计然说:“知斗则修备,时用则知物。二者形,则万货之情可得而观已。”《越绝书。计倪内经》说:“时断则循,知断则备。知此二者,形于体万物之情,短长顺逆,可观而已。”《史
据客观规律对商情作出判断,就该预作储备。他把年成好坏说成是自然界循环的规律,当然是错误的,但是他提出的预作储备、以待贫乏的贸易原则,是不同于一般商人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的做法的。一般商人抢购市场上紧张商品加以囤积,以待价格飞涨而牟取暴利,这对国计民生是极其有害的。计然主张当某些物资货源充足而价格便宜时,预先大量收储,待市场上货源匮乏而价格上涨时抛售,例如当大水泛滥时预见到将来车的需要而预作储备,当大旱年成预见到将来舟的需要而预作储备。计然说:“旱则资舟,水则资车,物之理也。”(《史记。货殖列传》)这是总结了当时商人贸易的经验而提出的理论。同时越大夫文种也说:“臣闻之贾人,夏则资皮,冬则资……,旱则资舟,水则资车,以待乏也。”(《国语。越语上》)。这种“待乏”
的贸易原则,在货源充足时收储,货源匮乏时出售,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是有利的。
计然把这个“待乏”的贸易原则,运用到政治上,制定为经济政策,就成为“平祟法”。他认为粮价跌到每石二十钱时,就会“病农”,“农病则草不辟”,破坏农业生产;粮价上涨到每石九十钱时,就会“病末(工商业)”,“末病则财不出”,不利于手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实行“平祟法”,粮价跌时由国家以较高价格收购,粮价涨时由国家以较低价格出售,使粮价控制在每石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就能使得“农末俱利”。这种平祟政策在供求关系上可以起到“齐物”(平衡物价)的作用,同时还可以保证市场的供应,不使物资匮乏。因此计然说:“平祟齐物,关市不乏,治国之道也。”(《史记。货殖列传》)
计然根据这个“待乏”的贸易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经商方法,主要有下列三项:
一、储藏的货物必须妥为保藏,勿使腐败损坏,叫做“务完物”。容易腐败的货物和食品,不能保存收藏。
二、收购和出售商品必须掌握适当时机,不能错过机会。他已经认识到物价贵贱是由于供求关系的有余和不足,因而必须从市场供销的有余和不足上判断物价贵贱变化的趋势。同时他还认识到物价涨跌有着相互转化的规律,“贵上极则反贱,贱下极则反贵”,因而必须适当地掌握时机来收购或抛售。当某种货物价格涨到适当时机就应该把它看作粪土一样而大量抛出,当某种货物价格跌到适当时机就应该把它看作珠玉一样而大量收购,即所谓“贵出如粪土,贱取如珠玉”。而且他还主张不能过分等待高价,把货物留在手中不放,即所谓“无敢居贵”。因为过分等待高价,这会错过出售的适当时机。
三、商品和资金都必须周转迅速,即所谓“财币欲其行如流水”,“无息币”。因为加速商品和资金的周转,可以取得更多的商业利润。
计然把这种经商方法,称为“积著之理”。认为它不仅适用于商人,也还适用于当时各国政府。国家设立官市,在粮价贱时收购粮食,售出牲畜及其他货物;在粮价贵时出售粮食,收买田宅、牛马,积聚货物,这样既可以稳定粮价,国家又可获利十倍(《越绝书。计倪内经》)。
计然从供求关系的有余和不足判断物价贵贱变化趋势,确定了“待乏”
记》所说“知斗则修备”,义不可通,当以《越绝书》所说“知断则备”为是。《史记》“斗”字当是“断”
字之误。
的贸易原则,制定了经商方法和商业政策。虽然他不能正确认识经济规律,但是这种试图探索并遵循经济规律来办事的精神,还是难能可贵的。
白圭的贸易致富理论
白圭,名丹,周人,与惠施、孟轲同时①。曾为魏惠王的相国,以善于治水和筑堤防著称。主张减轻土地税率,二十而取一;讲究贸易致富理论,成为当时商人崇奉的祖师,所谓“天下言治生者祖白圭”(《史记。货殖列传》)。
白圭和计然一样认为年成好坏与岁星运行有关。这时天文学上已用十二地支作为太岁的简称,用来纪年。他说:“太阴(即太岁)在卯,穰;明岁衰恶。至午,旱;明岁美。至西,穰;明岁衰恶。至子,大旱;明岁美,有水。至卯,积著率岁倍。”白圭所说年成好坏的循环规律比计然更为详细,在每十二年中,有“穰”年(大丰年)两年,“美”年(丰年)四年,“衰恶”年(坏年成)四年,“旱”年一年,“大旱”年一年。同计然一样认为六年丰年,六年荒年,其中一年大荒年。至于所谓“积著率岁倍”,就是说掌握这个规律进行贸易,可以得到加倍的利润。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列为一表如下:
年次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岁单阏执徐大敦牂协洽涒滩作鄂阉茂大困郭赤摄星荒渊奋提纪落献若年地支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丑寅年成穰衰恶旱美穰衰恶大旱美,有水
白圭和计然一样讲究贸易致富,但是两人的重点有所不同。计然在讲求个人致富的同时,还制定经济政策,谋求平衡物价,充实财政,从而巩固国
①《史记。货殖列传》说:“白圭,周人也。当魏文侯时李克(当作李悝)务尽地力,而白圭乐观时变。”
《战国策。魏策二》有“白珪谓新城君”,鲍注:“魏人,孟子称之。赵岐以为周人,非也。”鲍彪以为战国前后有两个白圭。吴师道《战国策补正》反驳鲍说,认为《货殖列传》引白圭的话,说他“治生”有如“商鞅行法”,“则其人在鞅后”,“首句特与李克对论,非言其世也”。又说:“《新序》记白珪战亡六城,为魏取中山,白珪显于中山,中山恶之于魏文侯,投以夜光之璧。则文侯时,又一白珪欤?或因史所书而讹舛欤?”清代阎若璩《四书释地续》、梁玉绳《人表考》都认为前后有两个白圭,讲究“治生”
的白圭当魏文侯时,而善于治水的白圭当魏惠王、魏昭王时。《吕氏春秋。听言》、《先识》、《不屈》、《应言》、《举难》、《知分》等篇记载白圭和惠施、孟尝君问答,《魏策二》所载白珪二事,都是后一个白圭。实际上白圭只有一人,当以吴师道之说为是。《史记。邹阳传》和《新序》所说白圭为魏取中山,“白圭”当为“乐羊”之误。
家统治。而白圭只讲求个人致富,追求商业利润。白圭和计然一样主张掌握贸易的时机,但是两人的贸易原则也有所不同。正因为计然要兼顾平衡物价和巩固国家统治,他的贸易原则是“待乏”,主张在市上某种货源充足时收进,等到匮乏时售出,把货源的充足和匮乏作为买进卖出的时机。正因为白圭只讲求个人致富,他的贸易原则是“人弃我取,人取我与”,把广大人民的“弃”与“取”作为买进卖出的时机。这样贱买贵卖的不等价交换,就可以从广大人民那里掠夺得大量财富。
白圭的贸易原则是“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因此他的经商方法就是囤积居奇。能预见到年成好坏,固然能大得其利。即使不管年成好坏,当五谷成熟时收进谷类农产品,而出售丝、漆等手工业品;当蚕茧成熟时收进帛、絮等手工业品,而出售谷类农业品;只要掌握时机,也能得到很多利润。白圭说:“欲长钱,取下谷。”(《史记。货殖列传》)因为下等谷类是广大贫苦人民生活上最普遍的必需品,贸易上成交的数量最多,可以从中取得巨额利润。
白圭也和计然一样不但主张“时断”,还主张“知(智)断”。他主张经商要节约开支,刻苦耐劳,“趋时若猛兽鸷鸟之发”。自认为他的“治生”,“犹伊尹、吕尚之谋,孙、吴用兵,商鞅行法。”还说经商的要诀就是“智”、“勇”、“仁”、“强”四字,“智”就是要有权变,“勇”就是要有决断,“仁”就是要做到“人弃我取,人取我与”,“强”就是要能坚守时机。他说:如果做不到这四点,“虽欲学吾术,终不告矣”。白圭根据他贸易致富的理论,对“智”、“勇”、“仁”、“强”等道德观念,作出了这样新的解释,充分反映了当时商人贱买贵卖、巧取豪夺的本色。
农家和法家的抑商主张
当时商人的贱买贵卖,巧取豪夺,不但破坏广大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同时又妨碍小农经济的成长发展。因此当时的农家和法家都提出了重农抑商的主张。
与孟轲同时的农家代表许行,一方面鼓吹“贤者与民并耕而食”,反对统治者“厉民而以自养”;另一方面主张“市贾(价)不贰,国中无伪”,反对商人欺诈性质的买卖。他提出了等量商品等价交换的贸易原则,要求做到即使小孩到市上也“莫之或欺”(《孟子。滕文公上篇》)。这个贸易原则没有考虑到商品质量的差别和价格的关系,当然是行不通的。
与此同时,卫鞅一派的法家也提出了重农抑商的主张。他们为了富国强兵,奖励人民从事农业生产和参加战争,反对人民去当游士、商贾和手工业工人。认为如果听任游士可以“尊身”,商1489贾可以“富家”,技艺可以“糊口”,人民就会逃避耕战(《商君书。农战篇》)。因此他们认为“能事本(农业)而禁末(工商业)者,富”(《商君书。壹言篇》)。这样重视发展农业生产是对的,当时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财富的累积必须依靠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依靠商品交换。但是这个主张有片面性,因为他们完全忽视了手工业的作用,看不到商品流通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卫鞅重农抑商的政策,就建立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的。关于卫鞅重农抑商的政策,我们将在本书第五章讲到卫鞅变法时再谈。
战国末年集大成的法家韩非,进一步发展了卫鞅一派法家的主张。韩非
在鼓吹农业生产作用的同时,也肯定了正常的手工业和商业的作用。韩非在批驳儒家李克的言论中,不但多方面说明农业生产能够“入多”(增多收入),同时指出手工业为农业提供运输工具和生产工具,也能提高生产而使得“入多”;商业上互通有无,从事对外贸易,节俭而“不事玩好”,也能使得“入多”(《韩非子。难二篇》)。韩非肯定的是这种能够使得“入多”的手工业和商业,而反对制作奢侈品和粗劣品的手工业主以及采用欺诈手段剥削农民的商人。他说:“其商工之民,修治苦窳之器,聚弗(费)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牟)农夫之利”,因而是国家的“五蠹”之一(《韩非子。五蠹篇》)。这是说,一些投机取巧的工商业主,制作粗劣的器具,积聚大量奢侈品,囤积居奇,等待时机,从农民身上牟取暴利,这就损害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破坏小农经济,成为当时国家的蛀虫。因为当时各国政权是以小农经济为立国基础的。
第四章春秋战国间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
一农田制度的变革
“国”“野”对立的制度和井田制度
西周、春秋间,天子的王畿和诸侯的封国,都有“国”和“野”对立的
制度(或称乡遂制度)。国是指都城及其周围地区,都城里主要住的是各级
贵族;都城的近郊往往分成若干“乡”,住着贵族的下层,统称为“国人”。
国人享有一定的政治经济权利,国家有大事常常要征询他们的意见。同时他
们耕种着平均分配的“份地”,有缴纳军赋(贡献军需品)和充当甲士的责
任,成为国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支柱。野也称“鄙”或“遂”,是指广大农
村地区,主要住的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平民,称为“庶人”或“野人”。当时
的农村中常常保留有“村社”的组织,用作劳动编组的形式。①……
古代的井田制度由原始社会末期的村社制度演变而成。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私有制的出现,产生了以个体家庭为生产单位的村社组织。在村社中土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公田”,由村社成员集体耕作,收获储藏起来用于祭祖、聚餐、救济等公共开支;另一部分为“私田”,按土地质量差别平均分配给各个家庭,由各家自己耕作,自己收获,用来维持全家生活。为了保持收入的均衡,私田每隔一年或几年重新分配和更换一次。公田上的集体耕作,由村社中的长老带头进行,每年春耕开始时由长老主持春耕仪式,先由长老做几下象征性的耕田动作,用来鼓励和组织村社成员全体耕作。当春秋中期以前,广大农村地区依然保留有村社的组织形式,保留有这种村社的土地制度,被各级贵族用作“分田制禄”的手段,成为所谓井田制。
我国古代确实存在这种整齐划分田地,按家分配份地的井田制。战国时代井田制已经破坏,但是战国早期的李悝、中期的孟子和后期的荀子,他们谈到农户耕田,总是说“百亩”。李悝说:“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汉书。食货志》),《孟子》中常说到八口之家,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荀子》也说:“农分田而耕”,“百亩一守”(《荀子。王霸篇》),又说:“家五亩宅,百亩田”(《荀子。大略篇》),几乎众口一词。这就是古代长期推行井田制、实行“一夫百亩”的份地分配的遗存。当时一尺合今零点二三米,六尺为步,步百为亩,百亩合今三十一点二亩。这样大的面积的田亩,正适合当时生产力情况下一家农户耕作,足以维持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和日耳曼人的马克公社一样,为了平
均分配好坏的田地,有定期平均更换份地的制度。古代叫做“换土易居”,
或称“■田易居”(《说文解字》中对“■”的解释)。《公羊传》宣公十
五年何休《注》说:井田制实行“三年一换土易居,财均力平”。这是事实,
得到了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简《田法》的证实。《田法》作“三年壹更赋
田“,”赋“即授与之意,”一更赋田“就是说一律更换授与的田亩。①根据
《田法》,平均分配份地,按每家人口数,分为上家、中家、下家,又按田
亩的平均年产量,分为上田、中田、下田。十分明显,这种平均分配份地的
办法,是从原始的村社制度蜕变而来。同时所有农户必须首先集体耕作于“公
①详见杨宽《试论西周春秒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版。
①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银雀山竹书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文物》一九八五年第四期。
田“,就是《夏小正》说:”初服于公田。古者有公田焉,古者先服公田而后服其田也。“孟子所谓”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公田“又称”籍田“。籍田的生产归各级贵族所有,按礼是用于祭祀的。”《礼》曰:诸侯耕助(籍),以供粢盛“(《孟子。滕文公下篇》所引)。每年春耕以前,统治者要举行”亲耕“的仪式,叫做”籍礼“,规定籍礼完毕后,要进行广泛的巡查,并监督庶人耕作。”籍“原来应作”耤“,原是耕作的意思。
值得注意的是,西周金文“租”字写作“且”(见■攸从鼎铭文),与“祖”
作“且”相同。看来“且”原是指籍田上集体生产的粮食用来祭祀祖宗的,犹如海南岛黎族原始风俗,把集体生产出来的祭祖用的稻子,称为“稻公稻母”一样。这样的集体耕作称为“籍法”,又称为“助法”。“助”从“旦”
从“力”,原是指“公田”上集体的协作劳动,为了提供祭祖用的粮食的。
这时“公田”上的收获,实际已被各级贵族所占有,贵族依然把“用于祭祀”
作为幌子。这种井田制是从原始村社的土地制度转变而来,很是明显。
①
何休说“三年一换土易居”,是按田的高下善恶而分为三品来分配的,
“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银雀山竹简《田法》说:
“岁收,中田小亩亩甘斗,中岁也。上田亩廿七斗,下田亩十三斗,太上与
太下相覆以为率。“按三等授田制的规定,上田不必休耕,中田每年要休耕
三分之一,下田每年要休耕三分之二,因此平均授田,上田百亩,中田二百
亩,下田三百亩,实际耕作都是百亩。但是上田岁收有二百七十石,中田岁
收有二百石,下田岁收一百三十石,很不平均,因此必须“三年一换土易居”。
在这种井田制的基础上,依然保存有村社共同生活的习俗。《孟子》有
所谓“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的记载。
《逸周书。大聚篇》更有具体的描写:“饮食相约,兴弹相庸,耦耕俱耘。
男女有婚,坟墓相连,民乃有亲。六畜有群,室屋既完,民乃归之。乡立巫
医,具百药以备疾灾,畜百草以备五味。“所谓”兴弹“,就是汉代流行的
“弹劝”,是指乡官组织和监督农业集体劳动的习俗。所谓“兴弹相庸,耦
耕俱耘“,就是《周礼》的里宰的”合耦于锄“,指”公田“上的集体劳动。
村社每年春季有祭社的群众集会,用以祈求丰年;收获以后又有腊祭的群众
集会,用以庆祝丰收,都是男女老少一起欢乐的节日。
井田制度的逐步瓦解和臼地逐步私有化
西周后期井田制已开始瓦解,周宣王就不举行王畿的公田的籍礼,废止
集体耕作的籍田,即所谓“不籍千亩”(《国语。周语上》)。到春秋时代,
中原各诸侯国“民不肯尽力于公田”(《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例
如春秋初期,齐国的“甫田”(大田)上已经野草丛生,《诗经。齐风。甫
田》描写当时齐国“甫田”上“维莠(野草)骄骄”,“维莠桀桀”,“骄
骄“和”桀桀“,都是形容野草丛生。陈国的情况同样如此,当周定王派单
襄公去宋国,路过陈国的时候,看到那里“垦田若蓻(”蓻“是野草丛生的
意思),“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野有庾积,场功未毕”(《国语。周
语中》)。秦国经济发展迟缓,到战国时代农田上“公作”和“私作”还并
①详见杨宽《试论中国古代的井田制度和村社组织》和《籍礼新探》,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版。
存,《商君书。垦令篇》讲到:“农民不饥,行不饰则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则农事必胜。”但是“公作”必然要被“私作”代替,《吕氏春秋。审分篇》说:“今以众地者,公作则迟,有所匿其力也;分地则速,无所匿其力也。”
井田制的瓦解,一方面表现为“公田不治”,“公田”上的农业生产逐
渐没落;另一方面表现为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不断增多。这种井田以外开垦
的私田,性质就不同于井田制的所谓私田。公元前六四五年,秦在韩原(今
山西河津东)大败晋军,晋惠公被秦军俘虏。晋国为了挽救战败的局势,采
取了“作爱田”和“作州兵”两项措施。作爱田,就是承认国人已经开垦的
私田为合法,承认他们为了开垦私田而新变动的田地疆界。①“州”是指国和
野的中间地带②。原来国人都住在国中,野人都住在野里,这时为了开垦私田,
有些国人和一部分野人就到州里去开垦荒地。作州兵就是既然承认民众在州
里开垦荒田的合法性,又要他们同国人一样负担军赋,其目的就是使“甲兵
益多“(《左传》僖公十五年、《国语。晋语三》)。晋国当时所以会采用
这两种措施来挽救战败局势,就是因为在井田以外开垦的私田数量不少,用
这两种措施可以调动开垦私田的民众的力量,来增强晋国的实力。
春秋时代井田以外的郊野,已有私自开垦的小农存在。有些卿大夫在政治斗争中失败,他们的宗族有流亡到别国成为小农的。例如晋国的范氏和中行氏被赵氏战败后流亡齐国,其子孙就“耕于齐”(《国语。晋语九》)。
又如楚国大夫伍奢次子伍员在其父被杀后出奔到吴,一度“耕于鄙”(《左传》昭公二十年)。个别失意的卿大夫也有参加雇佣劳动的。例如齐国崔抒杀死齐庄公,庄公的亲信申鲜虞出奔到鲁,曾“仆赁于野”(《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仆赁”该是雇佣劳动。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小农已较多,否则这些出奔的卿大夫不可能插足其间。到春秋战国之际,这种小农经济就逐渐发展。例如鲁国的南边有个“鄙人”叫吴虑的,“冬陶夏耕,自比于舜”
(《墨子。鲁问篇》),这个“自比于舜”而“冬陶夏耕”的“鄙人”,显然属于小农性质。
春秋时代居住在国都郊区“乡”间的“国人”是贵族的下层,属于“士”
一级,具有自由公民的性质,有参与政治、教育、选拔的权利,有提供军赋
和服兵役的责任。在实行井田制的时期,也平均分配得质量相同的一份耕地,
平时从事于农业生产,战时就充当“甲士”,成为保卫国家的军队的主力。
①
春秋时期所有“国人”的耕地,首先私有化。公元前五六三年郑国执政子驷
“为田洫”,整顿郊区井田的水利系统,使得司氏、堵氏、侯氏、子师氏都
“丧田”,尉氏因为和子驷有矛盾,联合四族起来作乱,杀死子驷等人。《春
秋》把这些作乱的“国人”称为“盗”,《左传》解释说:“书曰盗,言无
大夫焉“(《左传》襄公十年)。由此可见当郑国的”国人“已把分配的耕
地看作私有,执政者为了水利而整顿河道,使四族“国人”耕地受到损失,
四族“国人”竟因此起来作乱。公元前五四三年郑国执政子产继续进行整顿,
① “爱田”,《国语》作“辕田”。《国语》韦注引贾逵曰:“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者,易疆界也。”《左传》孔疏引服虔孔晁曰:“爱,易也。赏众以田,易其疆畔。”
②《周礼。载师》郑注引《司马法》说:“王国百里为郊,二百里为州,三百里为野。”可知“州”是指“国”和“野”之间的中间地带。
①详见杨宽《试沦西局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和社会结构》,收入《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版。
使“田有封洫,庐井有伍。大人之忠俭者,从而与之,泰侈者,因而毙之”。
一年之后“国人”歌诵道:“取我衣冠而诸之,取我田畴而伍之,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之后又歌诵道:“我有子弟,子产海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左传》襄公三十年)。《吕氏春秋。乐成篇》载有相同的歌诵,惟“褚”作“贮”,“伍”作“赋”。“贮”是征收财物税,“赋”是征收田税。“田畴”就是耕地(《一切经音义》引《仓颉篇》说:“畴,耕地也”)。“殖”是说增加产量,子产整顿治理农田水利,“国人”最初认为侵犯了“我田畴”的所有权,增加了田税的负担。事实上,子产使农田水利得到很大改善,韩非曾把这和夏禹治水相提并论,并说是“开亩树桑”(《韩非子。显学篇》)。三年之后,农田产量增多,“国人”因而作歌大为称颂。
到春秋末年各国的“国人”,大都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公元前四九四年,吴国要陈国人随同攻楚,陈怀公为此召见“国人”,要求“国人”表态,凡是愿意从楚的站到右边,愿意从吴的站到左边,结果是“陈人从田,无田从党”(《左传》哀公元年)。就是说,“国人”有田的按照田亩所在的方位去站,没有田亩的按照族党所在的方向去站。说明这时陈国的国人首先重视的是他们所有的田地,同时也已有失去田地而成为“无田”的了。这说明到春秋晚期,“国人”正进一步分化,但是多数已成为拥有耕地的小农了。随着井田制的解体,“国人”耕作的“份地”首先私有化,于是住屋和耕地开始买卖了。《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记载,春秋末年赵襄子因中牟令王登的推荐,“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者邑之半”。中牟原是赵的国都所在,所谓“中牟之人”就是那里的“国人”,“国人”原为贵族下层“士”一级,受过“六艺”的教育,见到当时君主尊敬重用贤士,因而要“弃其田耘、卖宅圃而随文学”,“弃其田耘”和“卖宅圃”原是连带的事。看来所耕“份地”私有化是“国人”
开创而推广的,耕地和住屋的买卖也是“国人”开始的。
总的看来,田地私有化,首先是原来井田制所分配的“私田”(即份地)
的私有化,先从“国人”开始,后来推广到“野人”(即庶人)的。这种耕地的私有权,往往是执政者为争取民众力量支持而特别赐与的。前面讲到春秋中期晋国以“君命赏”而“作爱田”,就是为了“赏以悦众”。“爱田”
或作“辕田”,“辕”当为“爱”的通假。从来对“爱田”有两种解释,一种认为这是废止了原来井田制“三年一换土易居”的定期更换耕地的办法,改为各自在三年中轮流休耕,即《汉书。食货志》所说:“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实质上就是准许耕者长期占用耕地,包括轮流休耕的所谓“莱田”。
另一种解释,认为“爱”就是“易”,指“易其疆畔”而言,便是开拓原有封疆阡陌,确认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汉书。地理志》说:“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东雄诸侯。”可知秦国商君变法,“开阡陌封疆”,扩大田亩面积,就是“制辕田”。看来两种解释并不矛盾,“爱田”
就是肯定耕者原有耕地和新开垦田地的私有权,包括轮流休耕的“莱田”在内,因为新开垦的田地必须轮流休耕,才能保持产量。
春秋末年晋国六卿首先分别改革田制,推行扩大的亩制,其中赵氏所用亩制最大,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赵襄子相国张孟谈,“既固赵宗,广封疆,发千(阡)百(陌)”(《战国策。赵策一》,“千”原误作“五”,从日本横田惟孝《战国策正解》改正)。所谓“广封疆,发阡陌”,就是后来商
鞅在秦变法所推行的“开阡陌封疆”,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二一六年)“使黔首自实田”(《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引徐广说),命令全国有田的人上报实际数目,确认耕地的私有权。次年秦始皇在《碣石门刻石》中说:“惠被诸产,久■(并)来(莱)田,莫不安所。”
就是对“使黔首自实田”的歌颂,这是说恩惠遍及许多产业,轮流休耕的“菜田”也可永久占有。这是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了田地私有制,包括小农世代耕种的国家授给的“份地”在内。
田亩的租税制度的推行
《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五九四年)“初税亩”,就是开始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租税。《左传》解释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藉,以丰财也。”《公羊传》解释说:“讥始履亩而税也。……古者什一面藉。”
《穀梁传》也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初税亩,非礼也。”三《传》都以为鲁国从这年开始用按亩征税的办法,代替原来井田制的“籍法”,也就是废弃了“公田”和庶人在“公田”上的集体耕作。这是一种有进步意义的土地制度的改革。
到春秋后期,中原各国都已采用按亩征税的制度。例如“周人与范氏田,公孙龙税焉”(《左传》哀公二年),又如“赵简主出,税吏请轻重”。简主曰:“勿轻勿重,重则利人于上,若轻则利归于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银雀山出土竹简《孙子兵法。吴问篇》列举当时晋国六卿所推行的不同亩制和税制,除了赵氏“公无税焉”,其余五卿都是“伍税之”,采用五分抽一的税制。
到春秋战国间,田地租税的征收已很普遍。《墨子》一书有两处提到租税。《辞过篇》认为“以其常正(征),收其租税,则民费而不病。民所苦者非此也,苦于厚作敛于百姓”。可知当时“租税”已经成为“常征”,“常征”有一定的税率,一般说来不是太沉重的。《贵义篇》又说:“今农夫人其利于大人,大人为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岂曰贱人之所为而不享哉?”
可知当时租税都是由“贱人”“农夫”纳入的,作为统治者的王公大人还是声称征收租税,是用于祭祀的。
随着征收地税办法的推行,征收军赋的办法也开始改变。郑国在子产“作封洫”、对私田开始征税以后的第六年,即公元前五三八年,又“作丘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