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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史-先秦别史资料

_14 杨宽(现代)
簪褭故爵上造,就为簪褭。簪褭,三爵。赐爵三级,为簪褭。
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要褭,古之名马也。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
以组带马曰褭;簪褭者,言饰此马也。
不更公爵,自二级以上至不更,命曰卒。故爵簪褭,就为不更。
不更,四爵。赐爵四级,为不更。不更主一车四马。
四爵曰不更。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
言不豫更卒之事也。
大夫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具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大夫,五爵。赐爵五级,为大夫。大夫主一车,属三十六人。
五爵曰大夫。大夫者,在车左者也。
列位从大夫。
官大夫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
官大夫,六爵。赐爵六级,为官大夫。官大夫领车马(1)。
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加官,公者,示稍尊也。
爵位《商君书。境内篇》《汉旧仪》刘劭《爵制》《汉书》颜师古注公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
公大夫,七爵。赐爵七级,为公大夫。公大夫领行伍兵。
(接上)军吏也。吏民爵下得过公乘者,得贯与子若同产(2)。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乖也。
公乘故爵公大大,就为公乘。
公乘,八爵。赐爵八级,为公乘。与国君同车。
言其得乘公家之车也。
五大夫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
五大夫,九爵。赐爵九级,为五大夫。以上次年德者,为官长、将率。
秦制,爵等,生以为禄位,死以为号谥。
大夫之尊也。
左庶长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
左庶长,十爵。十爵为左庶长。庶长言为众列之长也。
右庶长右庶长,十一爵。十一爵为右庶长左更故大庶长,就为左更。
左更,十二爵。十二爵为左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
中更中更,十三爵。十三爵为中更。
右更右更,十四爵十四爵为右更少上造少上造,十五爵。十五爵为少上造言皆主上造之士也。
大上造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3)。
大上造,为十六爵。
十六爵为大上造驷车庶长驷车庶长,十七爵。
十七爵为驷车庶长。言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也。
大庶长大庶长,十八爵。十八爵为大庶长。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
大庶长即大将军也,左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也。
又更尊也。
续上表
爵位《商君书。境内篇》《汉旧仪》刘劭《爵制》《汉书》颜师古注关内侯关内侯,十九爵。
十九爵为关内侯。
言有侯号而居京畿,无国邑列侯列侯,二十爵。
二十爵为列侯。
言其爵位,上通于天子。
(1)
《北堂书钞》卷四八引作“领他车马”。
(2)
按此为东汉明帝以后制度。《后汉书。明帝纪》载明帝即位时下诏说:“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
(3)
《商君书。境内篇》原文有缺误,今据高亨《商君书注译》(中华书局一九七四年版)订补。
七封君制的设置
战国时代七大强国,经过政治改革,比较普遍地建立了以郡统县的地方行政机构,实行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用以代替过去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进行统治的制度,但是也还设置封君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着新的贵族特权。
当时各国所设封君制很不相同,多数封君有大小不同的封邑或封地,有按户征收赋税以及其他经济上的特权,封邑的行政有封君自己治理的,但必须在封邑内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也有由国君从中央派遣“相国”或“守”到封邑进行直接治理的。封君有就封到封邑的,也有在中央当官而遥领的,又有免职后就封的。封君可以筑城和建筑宫室,可以有守卫的兵,但是封国与郡县一样,发兵之权都由中央的国君直接掌握的。因此这种封君不同于春秋时代诸侯所分封的卿大夫。
战国时代封君制的特点
战国时代的封君制度,从根本性质上来看,是不同于过去贵族的分封制的,它具有如下的特点:
(一)战国时代的封君有在封邑征收租税的特权。当时封君的封地大小不等,往往按征收租税的范围以户计算。《墨子。号令篇》曾讲到“封之以千家之邑”,“封之二千家之邑”。齐的孟尝君担任相国,继承父亲的封地,“封万户于薛”;据说他一度出奔,后来“复其相位,而与其故邑之地,又益以千户”(《史记。孟尝君列传》)。又如齐襄王封田单为安平君,后来又“益封安平君以夜邑万户”(《战国策。齐策六》)。又如吕不韦于秦庄襄王元年为丞相,封文信侯,“食河南、洛阳十万户”(《史记。吕不韦列传》)。
也有以都邑、城市或郡县来作为享有征税特权的范围的。例如秦孝公封卫鞅“於商十五邑,号为商君”(《史记。商君列传》)。秦惠王“封〔张〕仪五邑,号曰武信侯”(《史记。张仪列传》)。赵胜封于东武城,号平原君(《史记。平原君列传》)。魏无忌封于信陵,号信陵君;又因窃符救赵有功,赵“以鄗为公子汤沐邑”(《史记。信陵君列传》)。楚封黄歇于淮北十二县,号春申君,十五年后改封于江东(即吴,《史记。春申君列传》)。
又如赵孝成王“封虞卿以一城”(《史记。虞卿列传》)。再如吕不韦在“食河南、洛阳十万户”的同时,还“食蓝田十二县”(《战国策。秦策五》);又接受燕的“河间十城”作为封地(《战国纵横家书》二五),后来赵国又“割五城以广河间”(《战国策。秦策五》)。又如嫪毐封长信侯,有山阳地;后来秦“又以河西、太原郡为毐国”(《史记。秦始皇本纪》)。嫪毐取得两大郡的封地,是战国时最大的封君。这样以都邑、城市或郡县来计数的封地,也还是“食租税”性质,封君是以都邑或郡县作为享有征税特权的范围。既然当时分封的都邑是食租税性质,所以所封的都邑的大小,常常是以户计数的。公元前二六二年韩上党郡守冯亭把十七县献给赵国,赵国封冯亭为华阳君(《汉书。冯奉世传》),冯亭得到三个“万户都”为封地,就是取得征收三万户租税的特权。《史记。孟尝君列传》载“其舍人魏子为孟尝君收邑人”,《索隐》说:“收其国之租税也。”这是正确的。这样以一定范围的租税分赏封君,就是封君制的主要特点。后来秦、汉王朝的分封制
还是沿用这个办法。《史记。货殖列传》说:“封者食租税(《汉书。货殖传》作”秦汉之制列侯封君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朝觐聘享出其中。”说明秦汉的封君,也是向封地的人民按户征收田租,作为其收入;进奉给皇帝的贡品和封君之间相互酬应的礼物,也取给于此。
(二)封君在其封邑之内,必须奉行国家统一的法令,接受国君的命令。
《战国策。魏策四》载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今缩高谨解大位,以全父子之义,而君曰必生致之,是使我负襄王诏而废大府之《宪》也,虽死不敢行。”成侯是安陵始封之君,安陵君出于世袭,也还必须奉行中央的统一法令,即所谓太府之《宪》。
(三)赵、秦等国封君的“相”往往由国君从中央派遣到封邑,并由“相”
主管治理和掌握兵权。赵武灵王封长子章为代安阳君,又派田不礼为相。因为这种相是由国君直接委派的,国君便可以直接调遣。例如赵武灵王曾派代相赵固到燕迎接秦公子稷,送归秦国,立为秦王(即秦昭王);又曾派代相赵固掌握降服的胡族的兵权(《吏记。赵世家》)。这样封国的相,其权力相当于郡守。又如秦惠王灭蜀后,封原蜀王后裔公子通国为蜀侯,派陈壮为相,又派张若为蜀国守(《华阳国志。蜀志》),同时派相和守去治理封国。
后来蜀国多次发生叛乱,两次改封蜀侯,而蜀守张若始终坚定地拥护秦的统治,所以后来废除蜀的封国,改设为郡,仍由张若当郡守。汉王朝分封诸侯王,封国的丞相由朝廷派遣的制度,该是沿袭战国时代的。
孟轲解释古史传说中舜封其弟象的故事,说是“封之也,或曰放焉”。
为什么说是“封”呢?因为“封之有庳,富贵之也”。为什么又说是“放”
呢?因为“象不得有为于其国,天子使吏治其国,而纳其贡税焉,故谓之放”
(《孟子。万章上篇》)。这就是根据战国时代流行的封君制来解释的。这种封君的封国,由代表中央政权的国君“使吏治其国”,而要“纳其贡税”
于国君。有些封君担任中央政权的相国时,权势很大,一旦罢兔,回到封国,这就是孟轲所说的“放”。例如齐的靖郭君因为“大不善于宣王,辞而之薛”
(《战国策。齐策一》);孟尝君免相后,“就国于薛”(《战国策。齐策四》);秦的穰侯免相后,“出关就封邑”(即陶邑,《史记。穰侯列传》);吕不韦免相后,“就国河南”(《史记。吕不韦列传》),都是孟轲所说的“放”。
赵、秦这种封国的“相”由中央派遣的制度,当开始于战国中期,看来早期并不如此。当秦孝公分封商君时,商君在商邑不仅有臣属,而且有发邑兵之权。秦孝公去世,秦惠王听信谗言,要捕捉商君,商君回到商邑,“与其徒属发邑兵北击郑”(《史记。商君列传》),结果秦发兵反击,杀死商君于郑西南的彤。到秦始皇时,嫪毐凭藉太后的势力,专横跋扈,据有河西、太原两郡为封国,封国内“事无大小皆决于毐”,但是他要发动武装叛乱,无发兵之权,还是“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史记。秦始皇本纪》)。可知当时无论封国和郡县,发兵之权都是由中央的国君直接掌握的。墨者矩子孟胜,奉楚阳城君之令“守于国”。
楚悼王去世,宗室大臣作乱,围攻吴起于丧所,“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史记。吴起列传》),阳城君就是要“夷宗死”的一家。阳城君出走,孟胜坚持守国,结果“孟胜死,弟子死之者百八十三人”(《吕氏春秋。上德篇》)。楚国贵族势力虽然强大,看来在他们的封邑也还没有发邑兵之权,
阳城君因而使用墨者孟胜率领弟子一百八十多人守国。墨家从墨子开始就是以讲究守城的战斗著称的,墨者矩子孟胜因为“善荆之阳城君”,阳城君命令他“守于国”的,“毁璜以为符(兵符),约曰:符合,听之”。孟胜所统率的是弟子而非士卒,是一个墨家的集团。
正因为当时封君在封邑内权力有限,有些封君当他在中央政权掌权时,显赫一时,一旦失去权势,就不能为所欲为。所以齐的靖郭君田婴将在封邑薛筑城时,有人就劝他说:“失齐,虽隆薛之城到于天,犹之无益也。”(《战国策。齐策一》)。有些在中央政权擅权用事的封君,往往利用其权势来加强自己在封邑中的地位。孟尝君就曾“招致天下任侠好人入薛中盖六万余家”。他这样地在封邑内培植势力,后来回到薛,“中立于诸侯,无所属”
(《史记。孟尝君列传》),竟使薛从齐国分裂出去,一度成为独立的小国。
(四)当时封君的封邑,在传统的习惯上是可以世袭的,但是在实际上,
三晋、齐、秦等国所封的功臣,很少世袭的;所封的宗室,只有齐的孟尝君、
魏的安陵君出于世袭;平原君死后,“子孙后代”直到亡国(《史记。平原
君列传》),其余也不见世袭。这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当时各国实行
变法以后,加强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注意取消封君世袭的特权;另一方
面是当时统治阶级内部由于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而引起激烈的政治斗争的结
果。触龙规谏赵太后时,就曾明确指出这点:“今三世以前,至于赵之为赵,
赵主之子侯者,其继有在者乎?“”微独赵,诸侯有在者乎?“”此其近者
祸及其身,远者及子孙“,那是由于”位尊而无功,奉厚而无劳,而挟重器
多也“(《战国纵横家书》十八,《战国策。赵策四》、《史记。赵世家》
略同)。
至于楚国,由于旧贵族势力强大,封君众多,不少出于世袭,楚悼王任
用吴起变法,提出了“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的限制,实际上未能使封
君减少,楚怀王时封君很多①。
(五)封君往往拥有私田,并在经济上有特权。封君往往在封邑内或者
在其他县邑自置私田,也还有凭藉权势而逃避交纳地税的。例如赵奢做赵的
田部吏,负责征收地税,平原君家不肯纳税,赵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
事者九人“(《史记。赵奢列传》)。同时,封君还利用权力经营商业和放
高利贷。例如鄂君启节铭文规定,除了“毋载金革篃箭”(禁运金属皮革箭
杆等军用物资)和“女(如)载牛马台(以)出内(入)关”,“则政(征)
于大■(府)“(运载牛马归王室的大府征税)以外,所有贩运物资经过关
卡,“得其金节则母(毋)政(征)”,就是凭节一律免税。这个错金铜节,
由楚怀王命令大攻(工)尹“为鄂君启之■(府)”铸造的,有效期为一年。
可知封君在经济上还有一些特权,可以凭借这些特权来经营手工业和商业,
从中牟取暴利。在高利贷盛行的战国时代,封君也利用手中握有的大量财富
放债,例如孟尝君因“邑入不足以奉宾客,故出息钱于薛”,一次收息钱,
就“得息钱十万”(《史记。孟尝君列传》)。此外,封君还有征收城市中
工商业税的特权。这种制度后来为汉代所沿袭,主父偃曾对汉景帝说:“齐
临淄十万户,市租千金,入众殷富,巨于长安。此非天子亲弟爱子,不得王
此。“(《史记。齐悼惠王世家》)。汉代初年由于临淄是个大商业城市,
①问浩《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历史研究》一九八四年第五期。何浩、刘彬徽《包山楚简封君释地》,见《包山楚墓》附录。
手工业和商业繁荣,市税的收入比国都长安还要多,因而齐的封君就成为巨富。汉代的封君设有“中府”或“私府”,如同皇帝设有“少府”那样,负责征收工商业税作为“私奉养”①。看来这种制度在战国时已经有了,韩非说:“是故大臣之禄虽大,不得藉(籍)城市;党与虽众,不得臣士卒。”(《韩非子。爱臣篇》)“籍”就是征税的意思,“籍城市”就是指征收城市的手工业和商业的税②。韩非反对大臣征收城市的税,反对大臣拥有私属军队,把“不得籍城市”和“不得臣士卒”相提并论,因为“籍城市”和“臣士卒”
有着同样大的危害,“籍城市”可以造成“私家富重于王室”的结果。秦的穰侯、泾阳君、高陵君和华阳君,所以会“私家富重于王室”,就是由于他们取得陶、宛、邓等大商业城市作为封邑,从而“籍城市”的结果。战国中期以后,秦的穰侯、赵的奉阳君和齐的孟尝君,都要争夺宋国特别是宋的陶邑作为封邑,正是因为陶邑是当时最大的商业城市,市税收入最多。鄂君启节铭文说:“大攻(工)尹脽台(以)王命……为鄂君启之■(府)赓(续)
铸金节。“鄂君启节是楚王颁发的水陆两路免税过关的通行证,是由楚王命令大工尹铸成后发给”鄂君启之府“使用的。这说明当时封君设有”府“掌管他的经济收入和开支,包括从水陆两路贩运物资。
从上述五点看来,战国时代的封君不同于西周、春秋时代所分封的世袭诸侯。但是,封君除了“食租税”之外,还在经济上拥有特权。这样封君就可以利用特权经营商业和手工业以及放高利贷,还可以利用奴隶从事无偿劳动,以扩大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因而他们的富有程度超过当时一般的官僚地主。为了维护和巩固自己的地位,有些声势显赫的封君,还养有为数众多的能替自己出死力的食客,像齐的孟尝君、魏的信陵君、赵的平原君、楚的春申君,都养有食客几千人;秦的吕不韦既有食客三千人,又有家僮(奴隶)万人;嫪毐也有食客千余人,家僮几千人。
各国封君的情况
战国时代各国的封君,就其本身身分来说,不外乎是:国君的亲属和外戚,国君和太后的宠臣,有功的将相大臣。
在各国的封君中,国君亲属占的比例很大。魏国除了乐羊以外,几乎都是宗室。赵国封君中宗室不少。韩国封君几乎都是国君的亲属。齐国除了邹忌以外,封君也都是田氏宗族中人。楚国封君也多数出身于贵族。只是秦国由于实行卫鞅制定的按军功授与爵位的制度,封君中国君亲属所占比例较少,只是在太后当权的时候,所封的亲属和外戚较多。
墨翟指责当时“王公大人未知以尚贤使能为政”,“亲戚则使之,无故
(当作“功”)富贵、面目佼好则使之“(《墨子。尚贤中篇》)。战国时
代有些封君确是出于国君和太后的宠爱的。例如楚的安陵君、州侯、夏侯、
①《史记。平准书》叙述汉初情况说:“量吏禄,度官用,以赋于民。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于天下之经费。”《汉书。百官公卿表》:“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汉书。路温舒传》:“迁广阳私府长。”颜注:“藏钱之府,天子曰少府,诸侯曰私府。”《史记。田叔列传》:鲁王“发中府钱”。《正义》:“王之财物所藏也。”
②《韩非子》原文作“不得藉威城市”,俞樾《诸子平议》说:“威字衍文。”按“籍”是征税之意。《墨子。节用上篇》“其籍敛厚”,籍敛,税敛也。
鄢陵君、寿陵君,都是由于“面目佼好”而得到国君的宠爱,秦的嫪毐则出于太后的宠爱,这都反映了当时政治腐败的一个方面。
各国封君中,最重要的是有功的将相大臣。这些有功的将相大臣,有经过政治和军事斗争的考验而选拔出来的,也有原来是国君亲属出身的。例如魏的乐羊、赵的赵奢、廉颇、乐乘、李牧,燕的乐毅,秦的卫鞅、白起,都是由于军功而得封。
秦国卫鞅变法,为了奖励军功,制定二十等爵制度,第二十等列侯就是
封君性质。卫鞅本人就因军功而封为商君。按照卫鞅制定的法制,立了大功
的才能封侯,宗室没有军功就得不到爵禄,当然更谈不上封侯。此后秦国奉
行卫鞅所定法制,确实有不少有功的大臣封侯的,但也还有宗室贵戚封侯的,
特别是太后当权的时候。例如秦昭王初年魏冉封穰侯,公子市封泾阳君,公
子悝封高陵君,芈戎封华阳君和新城君,合称“四贵”。又如秦庄襄王时吕
不韦封文信侯,秦始皇初年嫪毐封长信侯等,这些人大都由于太后宠幸,并
非由于有功而受封。等到秦始皇掌握政权,除去嫪毐和吕不韦之后,就继续
推行卫鞅以来的传统法制,只分封功臣,而不分封宗室子弟。所以直到秦始
皇统一六国,建立秦王朝,还是“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史记。李
斯列传》),“子弟为匹夫”(《史记。秦始皇本纪》)。只有在统一六国
过程中有大功的将军才能封侯。当秦始皇亲自请王翦统率大军伐楚时,王翦
请求赏给很多良田美宅,说“为大王将,有功终不得封侯”(《史记。王翦
列传》)。后来王翦平定楚地,终于封侯。《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二十
八年《琅邪台刻石》,文末列有随从官员名单,在丞相之上,有一批封君:
列侯武城侯王翦(原误作“王离”)①、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候赵
亥、伦侯昌武侯成、伦侯武信侯冯毋择。这些封君当是在统一六国过程中建
有大功的将军或大臣,王翦和王贲功劳最大,所以在封侯中名列第一、第二。
王翦封武城侯,武城当为其封邑。伦侯地位次于列侯,《索隐》说:“爵卑
于列侯,无封邑者。伦,类也,亦列侯之类。“如果这个解释正确,伦侯就
是关内侯,关内侯“无土,寄食所在县民租,多少各有户为限”(《续汉书。百
官志》)。但是,伦侯可能比关内侯地位略高,也有封邑,建成侯的建成,
昌武侯的昌武,都可能是封邑名。②秦始皇曾命令乌氏倮“比封君,以时与列
臣朝请“(《史记。货殖列传》),也足以说明当时确有一批封君存在。战
国时代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以郡县制为主,而以封君制作补充的。秦国
一直到秦始皇时,同样是如此。
当时楚国由于旧贵族势力强大,封君是最多的,见于文献记载的有十八
人,近年发现于考古资料的多到三十六人,共有五十四人,其中不少出于世
袭。封君在其封邑所拥有权力也比较大,如鲁阳文君称:“鲁四境之内皆寡
人之臣也。“(《墨子。鲁问篇》)同时封君可以在封邑内筑城建都,规模
宏大,如春申君改封江东,“因城故吴墟,以自为都邑”,后来司马迁见了,
还说:“宫室盛矣哉!”(《史记。春申君列传》)
①郭沫若《十批判书》的《吕不韦与秦王政批判》,把《琅邪台刻石》中的“王离”改作“王翦”,认为“离”是误字,这是正确的。王离是王翦之孙,王贲是王翦之子,秦始皇时王翦和王贲父子在统一六国过程中建有大功,王离还不见有什么军功,怎么可能名列其父王贲之前,成为第一位列侯呢?
②根据《汉书。地理志》,沛郡、渤海郡和豫章郡都有县名建成,胶东国有县名昌武。
封号的三种类型
当时封君的封号有三种不同类型,以封邑之名为封号是常例,前已列举。
也有不用封邑之名而以功德为封号的,如秦相张仪封五邑而号武信君,秦相吕不韦封于河南洛阳而号文信君,齐相田婴封于薛而号靖郭君,其子田文世袭而号孟尝君,赵将廉颇封于尉文而号信平君,楚令尹黄歇封于吴而号春申君。也还只有封号而无封邑的,如秦将白起因功封武安君,赵将赵奢因功而封马服君,赵将乐乘封武襄君,苏秦由燕、赵、齐三国先后都封武安君(见《秦策一》、《赵策二》、《燕策一》、《战国纵横家书》十七、《史记。张仪列传》)。又如以色相侍奉楚宣王的坛(一作缠),为博取欢心,誓言将来从王陪葬(即殉葬),因而“封于车下三百户”,号安陵君①,后来楚顷襄王沿袭此例,把两个以色相侍奉之臣封为鄙陵君和寿陵君(《楚策四》)。
“安陵”是说从王陪葬而能使王安乐于陵墓,“鄢陵”是“安陵”的通假,“寿陵”也是说从王陪葬于寿陵而能使王安乐,都无封邑。
①安陵君坛受封,见于《楚策一》,《说苑。权谋篇》有相同篇章,作安陵缠,并说:“乃封安陵缠于车下三百户”,可知没有封邑。李慈铭、顾观光、程恩泽等,皆考定安陵为邑名,在今河南鄢陵西北,不确。
此地是魏安陵君的封邑,并非楚所有。
八维护统治的礼乐制度
礼乐制度的作用
西周春秋时代所讲究的“礼”,是贵族根据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制阶段的风俗习惯加以发展和改造,用作统治人民和巩固贵族内部关系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维护其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具有维护贵族的世袭制、等级制和加强统治的作用。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的典章制度,常常贯串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加以确立和维护。
到春秋后期,就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这些卿大夫在夺取国君权力的同时,不但僭用诸侯之礼,甚至僭用天子之礼。按礼,天子的舞用“八俏”(“佾”是“列”的意思,每列八人,八佾六十四人),这时季孙氏也用“八佾舞于庭”,孔丘斥责说:“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按礼,天子祭祖唱《雍》诗来撤除祭品,这时鲁的三家都“以《雍》撤”,孔丘认为这种事不该出于“三家之堂”。按礼,只有天子可以“旅”(祭祀)于泰山,这时季孙氏“旅于泰山”,孔丘又指责他不懂礼(《论语。八佾篇》)。卿大夫这样“僭礼”,实质上就是夺取政治权力的一种表现。
礼乐制度主要用来维护宗法制度和君权、族权、夫权、神权。《荀子。礼论篇》说:“礼有三本:天地者,生之本也;先祖者,类(族类)之本也;君师者,治之本也。”“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
所说“礼之三本”,天地代表神权,先祖代表族权,君师代表君权。后来统治者以天、地、君、亲、师作为礼拜的主要对象,就是根据这个理论。
西周春秋时代贵族讲究的礼是比较多的,有籍礼、冠礼、大蒐礼、乡饮酒礼、乡射礼、朝礼、聘礼、祭礼、婚礼、丧礼等等。籍礼是用来监督平民在“籍田”上从事无偿的集体劳动,以维护称为“籍”的办法的。冠礼是授予成年贵族种种特权,以维护贵族的利益和巩固贵族成员之间的关系。大蒐礼具有军事检阅和军事演习性质,起着整编军队、检阅兵力和加强统治的作用。乡饮酒礼在于维护一乡之内贵族的宗法制度和统治秩序。乡射礼具有以乡为单位的军事训练和军事学习的性质。朝礼在于尊重国君的权力和地位。
聘礼在于维护贵族内部的等级和秩序。祭祀天地和祖先在于维护神权和尊重族权。婚礼和丧礼在于维护宗法制度和族权。
到了战国时代,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籍”的方法废除不用,这时籍礼只是统治者用来表示关心农业生产的礼仪。由于军队成分和战斗方式的改变,原来的大蒐礼就失去作用。由于地方组织的改变,乡饮酒礼和乡射礼的性质也不同了。这时由于中央集权政体的建立,执政者统治的需要,重视的是即位礼、朝礼、祭礼和丧礼。《荀子》的《礼论篇》着重讲究祭礼和丧礼,对丧礼讲得特别详细,就是为当时的礼乐制度制造理论根据的。
即位礼和朝礼
古代贵族重视宗法制度,实行嫡长子继任制,设有宗庙,不仅是祭祀祖宗的地方,而且具有礼堂性质,所有政治上的大典必须在宗庙举行。因为按礼所有国家大事必须向祖宗请示,表示听命于祖宗。春秋时代君主于每月初
一必须在宗庙行“告朔”之礼,每年元旦必须在宗庙行“朝正”之礼。每当君主去世,新君继承,虽于初丧中作为“嗣子”即位,必须待明年元旦“朝正”的时候,在宗庙举行“改元即位”之礼。到战国时代,由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确立,每年“春正月”的“大朝”,改在宫廷举行,如赵武灵王十九年“春正月大朝信宫,召肥义与议天下,五日而毕”(《史记。赵世家》),秦国也有岁首大朝之礼,秦始皇二十六年完成统一,定“朝贺皆自十月朔”,即沿用这个大朝之礼,每年岁首要举行群臣朝贺君主的大朝,秦汉以后历代帝王沿用这个礼制。因为秦用颛顼历,以十月为岁首,因而“朝贺皆自十月朔”。
至于改元即位之礼,战国时代依然在新君继承之后的明年岁首举行。依然要先到宗庙行“庙见”之礼,然后再临朝见大臣。如赵武灵王传位给少子何(即赵惠文王),少子何“庙见礼毕,出临朝,大夫悉为臣”(《史记。赵世家》)。秦国同样举行这种礼制,如秦昭王去世,孝文王继立,“孝文王元年赦罪人,修先王功臣,褒厚亲戚,弛苑囿。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
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庄襄王元年大赦罪人,修先王功臣,施德厚骨肉而布惠于民“(《史记。秦本纪》)。所谓”十月己亥即位“,就是岁首行”改元即位“之礼,所谓”赦罪人“等等,就是在”改元即位“礼中宣布的例行”德政“,据此可知,《秦本纪》称秦孝公元年”布惠,振孤寡,招战士,明功赏“,下令国中招徕”有能出奇计强秦者“,亦当为岁首举”改元即位“之礼中所宣布的。卫鞅就是听到这道命令之后入秦献”奇计强秦“的。
当时秦国的朝礼是有一套规定的,如秦王接见别国使者,要穿朝服,“设九宾”,“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史记。刺客列传》)。后来秦始皇统一六国,“悉内(纳)
六国礼仪,采择其善“,”其尊君抑臣,朝廷济济,依古以来“(《史记。礼书》)。
对神祇和祖先的祭礼
当时各国君主重视对上帝、社神、日月星辰、山川神祇和祖先的祭祀。
秦国君主曾先后对五色上帝举行祭礼。春秋时秦文公作■時祭白帝,秦宣公作密時祭青帝,战国初期秦灵公又在吴阳作上時祭黄帝,作下時祭炎帝。据《史记。封禅书》,秦国所崇祀的神祇很多,秦都雍就建有许多祭祀上帝、天神、日月星辰、风伯、雨师的祠庙以及祭祀祖先的祖庙。按照礼制,秦王要在此举行三年一度“郊见上帝”之礼,秦王到成年时举行“冠礼”,也必须到此地的祖庙来举行。自从商鞅变法,都城迁到咸阳,这种“郊见上帝”
之礼以及“冠礼”,仍然必须到雍来举行,直到秦王政还是如此。根据《秦诅楚文》的记载,秦惠文王时,宗祝奉命在大战前,在巫咸这个神前咒诅楚王,举行祭礼,也是到雍举行的。一块《秦诅楚文》刻石就是北宋时在雍(今陕西凤翔)发现的。
这时祭祀祖先的仪式有改革。西周春秋时代祭祀祖先用“尸”,就是找活人装扮成祖先的样子来受祭,叫做“尸”。按礼祭祖必须用同姓为“尸”,而且必须是孙一辈的人。因为古人迷信,认为祖先的魂可以降附到“尸”的身上。战国时代,“尸礼废而像事兴”(《日知录》卷十四《像设》条),开始用画像来代替“尸”,《楚辞。招魂》就有“像设君室”的记载。这一
改革反映了当时社会习俗的进步。
丧礼和墓葬制度
这时对丧礼是很重视的。例如秦昭王去世,孝文王继立,“尊唐八子(孝文王母,先于秦昭王去世)为唐太后,而合其葬于先王(以唐太后和秦昭王合葬),韩王衰绖入吊祠,诸侯皆使其将相来吊祠,视丧事”(《史记。秦本纪》)。不但国君这样重视丧礼,一般官僚同样重视丧葬礼仪,我们从各地发掘的战国墓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点。
这时墓葬制度有一定的改革,以适应等级制度的需要。不但陪葬品有等级的区别,而且墓的外观也开始有等级。古时的墓葬是“不封不树”的(《易。系辞传》)。孔丘把父母亲合葬于防,他说“古也墓而不坟”,只是因为他经常在外游历,为了便于识别,“于是封之,崇四尺”(《礼记。檀弓》)。
到战国时代,一般墓葬都堆成高丘,或种有树木。秦国卫鞅变法,规定“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商君书。境内篇》)。大体上爵位等级越高,墓的丘陵就筑得越高,种树也越多。因此,战国时赵肃侯、秦惠王、秦武王、秦孝文王的墓开始称“陵”。从此帝王的墓就一概称为“陵”了。
战国墓葬可分三大等级
战国墓葬从各地发掘的遗迹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等级:
第一等,多重棺椁的铜器墓。陪葬有成套的青铜礼器或同出成套仿铜陶礼器。其中较大的墓,还常有成套乐器,如编钟或编镈、编磬。也还有车马器、兵器、工具和玉石佩饰。随葬礼器中的鼎,有镬鼎(煮牲用)、升鼎(一名■,盛牲用)和羞鼎(即铏鼎,陪鼎)的差别,其中以升鼎最为主要。这类大墓按陪葬的升鼎来分,又有九鼎墓、七鼎墓、五鼎墓、三鼎或二鼎、一鼎墓的差别。九鼎墓中有编钟或编镈四到五套,七鼎墓则有二或三套,五鼎墓则有一至三套,三鼎至一鼎墓则不出乐器。陪葬的车马器、兵器、玉石佩饰也依次减少。根据礼书记载,凡使用升鼎,天子和诸侯用九鼎,卿七鼎,大夫五鼎,士三鼎;凡使用乐器,天子用编钟四套,诸侯三套,大夫二套,士一套。战国时代大体上就是通行这种体现出统治阶级的等级身分的礼乐制度的。
第二等,单棺、单椁的陶器墓。陪葬有成套的仿铜陶礼器,每种陶礼器有一或二个,有玉石圭或少量兵器和玉石佩饰,没有青铜器。墓主大体上属于地主的下层,也有一些富有的商人和贫穷的知识分子。少数富有的,甚至杀死奴隶殉葬。
第三等,有棺无椁或无棺无椁的小型土坑墓。基本上无陪葬品。该是贫穷的农民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墓。
从上述墓葬的三大等级来看,说明战国时代维护等级制的礼乐制度已完全确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仿铜陶礼器的流行。楚国地区战国初期的第一等大墓中,有成套陶礼器和成套青铜礼器同时陪葬的。中原地区战国中期的第一等大墓中也有类似情况。而第二等墓不论是战国前期、中期和晚期的,都陪葬有成套的仿铜陶礼器,以鼎、盖豆、壶为一套,或以鼎、敦、壶为一套,或
者另有盘、匜、碗等。这类墓葬各地发现很多。从春秋中期以后,这类墓葬的陪葬品,逐渐由生活用器改变为仿铜陶礼器,这表明春秋、战国之际,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礼乐制度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随着地主的成长,维护统治的礼乐制度就大为推广,一般地主的下层没有能力使用青铜礼器陪葬,就多采用仿铜陶礼器陪葬了。
还值得注意的是,战国时代陪葬品中,出现大量木俑和陶明器。用俑来
陪葬,春秋以前虽然已经有了,但很少见。较多地使用木俑陪葬,出现于战
国时代的楚墓中,这是用来代替杀殉陪葬的。广泛使用明器来陪葬,也出现
在战国时代的墓葬中,这是用来代替实用器物陪葬的。《仪礼。既夕礼》说,
士用“明器”,“无祭器”。郑玄注:“士礼略也;大夫以上,兼用鬼器、
人器也。“”祭器“或”人器“,是指原来活人用的青铜礼器:”明器“或
“鬼器”,是指专供陪葬用的仿铜陶礼器。战国时代第一等大墓是以“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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