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主要用于政府机构的经常开支,包括供给官吏的俸禄等等。一个叫“少
府“,主要征收人口税、手工业和商业的税,以及开发山川的税,这种收入
主要是供皇帝和宗室享用的。“少府”就是国君私有的小仓库的意思,“名
曰禁钱,以给私养,自别为藏。少者小也,故称少府“(《汉书。百官公卿
表》颜注引应劭说)。这种制度,战国时代已经创始。秦、赵两国的“内史”
和韩国的“少府”、秦国的“少内”,就是这样性质的机构。秦汉时代的少
府,不但是皇帝和宗室的税收机构,提供皇帝和宗室的所有开支,而且所属
有工官,设有各种作坊,制作兵器、工具、被服、器物以及各种奢侈品。这
种制度战国时代也已萌芽,例如韩国的强弓劲弩就有少府制造的(《战国策。韩
策一》);三晋铜器也有少府制造的,上海博物馆藏有少府盉,上有三次铭
刻,第一次是“少府”二字。
云梦出土《秦律》中的《仓律》规定:“入禾稼、刍、稾,辄为廥籍,上内史。”这是说:征收田租所得的粮食、饲草、禾秆,必须立即登记入仓库账簿,上报内史。因为内史总管全国的田租收入。赵烈侯由于徐越主张“节财俭用,察度功德”,任命他为内史(《史记。赵世家》),也是因为内史总管国家财政的缘故。内史主要负责征收田租,掌管“粟米之征”,所以后来称为“治粟内史”。
根据《秦律》的《金布律》,秦的中央财政机构有“大内”和“少内”
之分。“大内”归内史主管,而另有“少内”①。“少内”当即“少府”。秦国从商鞅变法“初为赋”以后,就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也称户赋或口赋。
董仲舒曾说秦用商鞅之法,“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汉书。食货志》)。田租是由内史主管的,口赋和盐铁之利是由少府主管的。古书上说秦代“头会箕敛,以供军费”(《汉书。陈余传》);或者说:“头会箕敛,输于少府。”(《淮南子。汜论训》)“头会”是说按人头摊派赋税,即人口税:“箕敛”是说征收时用畚箕来装钱。后来汉代沿袭这种制度,称为“算赋”,而把少年儿童的人口税称为“口赋”。
秦国自从商鞅“初为赋”以后,一直推行这种“舍地而税人”的制度。
秦惠王攻灭巴国以后,“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为了宽待巴族,采用特殊的
征赋办法,“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
②《管子。禁藏篇》讲到“凡有天下者,以情伐者帝,以事伐者王,以政伐者霸。而谋有功者五”,可知是战国时代的作品。
①《秦律。金布律》说:“县、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宫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
出幏布(幏布是巴族人织的一种布)八丈二尺,鸡羽二十鍭“(《后汉书。南蛮传》)。到秦昭王时,为了宽待昫忍(今四川云阳西)的夷人(即后来的南楯蛮),”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华阳国志。巴志》、《后汉书。南蛮传》)。就是每户减免一百亩田的租税,有十个妻子也不纳入口税。
从秦国这样宽待西南少数部族的办法,可以看到秦国对于本土农民是既要征收田租,又要征收口赋的。
少府所征收的手工业税,主要是“山泽之税”、“盐铁之利”。卫鞅主
张“一山泽”(《商君书。垦令篇》),由国家统一管理山泽之利。汉代桑
弘羊指出商君“外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国富民强,器械完饰,畜积有
余“。接着又说:”盐铁之利,所以佐百姓之急,足军旅之费,务蓄积以备
乏绝,所给甚众。“(《盐铁论。非鞅篇》)一直到西汉初年,手工业税还
是作为皇帝和宗室的收入。直到汉武帝把盐铁收归政府专卖,才改属大司农
掌管,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①少府所征收的商业税,主要是市税,也称市租,
不仅是国君的私人收入,而且是封君和将相等的私人收入。当时边地驻军设
有“军市”,“军市”的税归驻军的将军的私府征收,赵将李牧就是因为把
军市的税收归幕府,用来供应和赏赐士兵,得到了士兵的拥护。
②
魏国赋税制度大体和秦国差不多,也有按户征收的人口税。例如魏文侯
时邺县“常岁赋敛百姓,收取其钱,得数百万,用其二三十万为河伯娶妇”
(《史记。滑稽列传》褚少孙补)。
战国时代各国赋税制度基本上是相同的,但也还有各自的特殊的规定。
根据鄂君启节铭文的规定,“女(如)载马牛羊台(以)出内(入)关,则政(征)于大■(府),毋政(征)于关”。可知楚国制度,如贩运牛马羊等牲畜,归国君直属的大府征税。因为府库是贮藏财富的仓库,所以“府”
字从“贝”作“■”。而一般货物经过关卡,除了封君有免税特权以外,都必须向关卡纳税。一般关卡的税收,应该属于政府的财政收入;而大府所得税收,则属于国君私人收入。
齐国的赋税制度和其他国家比较起来,有些不同。齐国征收田地租税的
办法是“相壤定籍”,就是按照土壤质量好坏规定租税的等级。《管子。乘
马数篇》说:“郡县上腴之壤守之若干,间壤守之若干,下壤守之若干,故
相壤定籍而民不移。“”上腴之壤“是上等肥沃土壤,”间壤“是中等土壤,
“下壤”是下等土壤。这时齐国法家这样根据三等土壤来规定三等租税,是
过去管仲“相地而衰征”的主张的发展。当时齐国也还沿袭春秋时代以“乘”
为单位征收军赋的办法。《管子。乘马篇》说:“方六里为一乘之地也。一
乘者,四马也。一马:其甲七(甲士七人),其蔽五(防护战车的兵五人)。
一乘,其甲二十有八,其蔽二十,白徒(步兵)三十人奉车辆。“①这是说,
①《史记。平准书》记载当时大农丞孔仅、东郭咸阳上奏汉武帝说:“山海,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陛下不私,以属大农佐赋。”
②《史记。李牧列传》说:“市租皆输入莫(幕)府,为士卒费。”《汉书。冯唐传》载冯唐答汉文帝说:
“巨大父言:李牧为赵将,居边,军市之租皆自用飨士,赏赐决于外,……委任而责成功,故李牧乃得尽
其知能。“
①古书上记载齐国“乘马”制度很不一致。《管子。山至数篇》说:“始取夫三夫之家,方六里而一乘,二十五人而奉一乘。”而《司马法》说:“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戈楯具,谓之乘马”。又说:“井十为通”,
在六里见方的范围内,要出兵车一辆,包括马四匹、甲士二十八人、蔽兵二十人、白徒三十人,共七十八人。这叫做“乘马”制,是春秋时代齐国征发军赋的制度。随着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改用步兵、骑兵作为战斗主力,这种以“乘马”为单位的征发军赋制度也发生变化。与此同时,齐国也实行按户征收的户籍税,叫做“邦布”。《管子。山至数篇》和《轻重甲篇》都谈到了“邦布之籍”的问题,说:“邦布之籍,终岁,十钱。”就是说每户要每年交给国家十个钱。齐国也还曾征收人口税,《管子。海王篇》说:“万乘之国,正(征)人(应纳税的人)百万也,月人三十钱之籍,为钱三千万。”
就是说一个大国向一百万人征税,按每月每人征收三十钱计,一月可以征得三千万钱。这是一个夸大的人口税的税收数字。《管子。国蓄篇》说:“夫以室庑籍,谓之毁成;以六畜籍,谓之止生;以田亩籍,谓之禁耕;以正(征)
人籍,谓之离情;以正(征)户籍,谓之养赢。五者不可毕用,故王者偏行而不尽也。“这是说:如果按房屋收税,就是毁坏建筑;如果按家畜收税,就是禁止牲畜的饲养繁殖;如果按田亩收税,就是禁止耕种田地;如果按人口收税,就是要人们断绝情欲而绝育;如果按户收税,就对富家大户有利。
因此这五种税不能同时征收,“王者”要有所选择而侧重。《管子》作者所以会发出这样的议论,说明当时各国征收赋税的办法是各式各样而不统一的。
连坐法的推行
卫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这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卫鞅一派法家认为,要使君主政权达到“至治”,必须使得“夫妻交友不能相为弃恶盖非,而不害于亲,民人不能相为隐”。就是说,最亲密的夫妻和朋友,也不能互相包庇,而要向政府检举揭发,使得任何“恶”
“非”都不能隐匿。只有这样,“其势难匿者,虽跖不为非焉”(《商君书。禁使篇》)。实行连坐法的目的,就是要使得人民互相保证,互相监视,互相揭发,一人有罪,五人连坐,即使是跖也没有办法为非作恶。《秦律》中多次提到“伍”的组织,例如说:“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凡是大夫以下,“当伍及人”,都应该编入“伍”的户籍,一人犯罪,“当坐伍人”(《秦律。法律答问》)。
这种连坐法不但实行于乡里的居民之中,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商君书》说“行间之治连以五”(《画策篇》);又说“其战也,五人来(当作”束“)簿为伍,一人羽(当作”逃“)而轻(当作”刭“)其四人”(《境年篇》),说明在作战时,五人编为一伍,登记在名册上,一人逃亡,其他四人就要处罚,这就是在军队里实行连坐法。
度量衡制的颁布和校验
战国时各国颁布度量衡制,首先是出于征收赋税的需要,因为这时要“訾粟而税”(《商君书。垦令篇》,“訾”是量的意思),同时又有“布帛之
“通十为成”,“成百井,三百家革车一乘,士十人,徒二十人”(据清人张澍辑《司马法》逸文,《张氏丛书》本)。
征“,都必须有统一的度量衡制。商业上征收关市之税,同样要用统一的度量衡器。其次,政府发放粮食作为官吏俸禄,地方官向中央政府”上计“,也都要有统一的度量衡制来计算。为了保证度量衡器的统一,《秦律》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的法令①。实行统一的度量衡制,对于促进各国经济的发展,巩固统治,有一定的作用。
当时各国的度量衡制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走向统一。齐国的容量单
位与别国不同。春秋时代齐国的公量,以四升为豆,四豆为区,四区为釜,
十釜为钟。而田氏的家量,改为五升为豆,五豆为区,五区为釜,十釜为钟。
田氏曾采取“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左传》昭公三年)的办法来争
取民众,发展力量。等到田氏代齐,就把这种家量作为标准量器。一八五七
年山东胶县灵山卫古城出土的子禾子釜、陈纯釜和左关铆三器,就是田氏制
作的铜量。子禾子釜的作者子禾子,当即田和(即田太公),古时“禾”和
“和”声同通用。子禾子釜和陈纯釜都说:“左关釜节于廪釜”。就是说,
这个为左关制作的釜,是以仓廪之釜为标准的,是要以仓廪之釜来检校齐国
海上交通门户的左关上的量器,以保证量值的统一。而且子禾子釜铭文中规
定,对关吏舞弊而不从命的,按轻重来处刑。据实测,陈纯釜容二万零五百
八十毫升,子禾子釜容二万零四百六十毫升,左关■容二千零七十毫升,十
■正合一釜。田齐的釜相当于别国的斛,田齐的■相当于别国的斗,其单位容量和商鞍方升很接近。
秦国在商鞅变法的时候,统一了度量衡制。传世有商鞅方升(铜质,现藏上海博物馆),是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三四四年)颁发给重泉(今陕西蒲城)的标准量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度量衡时,又把它调回检定,刻上统一度量衡诏书,颁发给临作为标准量器。据铭文,这件方升是“积十六尊(即”寸“)五分尊(即”寸“)壹为升”,说明容积是十六又五分之一立方寸。据校量结果,当时秦的一尺长二十二厘米,一升容二百零二点一五立方厘米。秦国的度量衡采取十进位制,由此可以推算秦的斗和斛的容量。一九六四年西安阿房宫遗址出土高奴禾石权(铜质),是秦昭王十三年或三十三年铸发给高奴(今陕西延安东北)的。秦始皇统一度量衡时,曾把它调回检定,刻上诏书,发还高奴;秦二世即位后,再次调回检定,补刻诏书,未及发还,秦朝灭亡了。据实测,一石(一百二十斤)重三万零七百五十克,折算每斤合二百五十六占三克。
楚国的度量衡制,和秦国很接近。传长沙和寿县出土的楚国铜尺,长二十二点五和二十三厘米。传寿县朱家集出土楚铜量,据实测,左器容一千零八十毫升,右器容二百毫升,左器是右器的五倍。可能右器是一升量,左器是五升量。一九五四年长沙左家公山出土楚国木质天平秤和铜盘及铜砝码九个,重量依次减半。一九四五年长沙近郊也曾出土铜硅码十个一套,重量依次减半。第二枚上有“钧益”刻铭。一九五九年安徽凤台出土铸造砝码的铜范,说明楚的砝码是成套用铜范制造的。据实测的结果是:
最重的二百五十一点五三克,应是当时一斤;其余依次为半斤(八两)、
①《秦律》中有因度量衡器不合标准而惩处主管官吏“官啬夫”的法令,规定容量一桶(斛)相差二升以上,一斗相差半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以上,都要罚缴铠甲一件;容量一桶相差二升到一升,一斗相差半升到小半升,一升相差二十分之一升以上,重量一石相差十六两到八两,一钧相差四两以上,一斤相差三铢以上,黄金一斤相差半铢以上,都要罚缴盾一件。
四两、二两、一两、半两(十二铢)、六铢、三铢、二铢、一铢。因为铜砝码有锈蚀,所以重量略有误差,基本上和秦制相同。
三晋的度量衡制,还不够清楚。传一九三一年洛阳金村韩墓出土的铜尺,长二十三点一厘米。根据三晋铜容器上所刻容积来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到二百二十一毫升①。传世有司马成公禾石权(中国历史博物馆藏),铭文有“下库工师孟”等字,“工师”二字合写,当为三晋制作。铭文说明是“禾石”,一石一百二十斤。据实测,重三万零三百五十克(纽残稍轻),每斤合二百五十二点九克。
从以上各国度量衡制来看,当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度量衡制已逐渐趋向统一,这对于各地物资的交流和全国经济联系的加强,是有积极作用的。
①传世有少府盉(上海博物馆藏),器有三次刻铭,一次刻“少府”,二次刻有“容一斗二益”等字,三次刻有“一斗一升”等字,当为二晋之器。据实测,容二千三百二十五毫升,按一斗一升计算,每升合二百一十一毫升。又有安邑下官钟(成阳市博物馆藏),一九六六年陕西咸阳塔儿坡出土,腹部有刻铭,说明这是安邑的下官所用,铸于“七年九月”,容积是“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当是魏国铸器时所刻。唇部又刻有秦篆五字:“十三斗一升”,当是秦国得此钟后重新标定的量值。“益”是“斗”以下单位,该与“升”差不多。“斛一斗一益少半益”,应解释为“十一斗一升又三分之一升”,据实测,液面齐于标线时,钟的容积为二万四千六百毫升,依此折算,魏的一升为二百三十一毫升;液面齐于唇口时,钟的容积为二万五千九百毫升,如按“十三斗一升”析算,秦一斗约为一百九十八毫升,和商鞅方升接近。又有■氏壶(上海博物馆藏),容六千四百毫升,有两次刻铭,一次刻“三斗少半”,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二毫升;一次刻“三斗二升少升”,依次推算每升合一百九十八毫升。又有尹壶(上海博物馆藏),客八千三百七十毫升,铭文“四斗”,依次折算每升合二百零九毫升。
五郡县征兵制度的推行和常备兵制度的建立
春秋时代,各级贵族都有宗族成员和私属人员所组成的军队。不但诸侯国的国君是这样,卿大夫也是这样。当时各国在对外作战中,以这种贵族军队作为骨干,而征发国人作为车战的主力,也还强迫所属的奴隶、庶民作为随从的徒、卒,徒步随从作战或服劳役。到春秋、战国之交,由于农田制度的变革,国人和庶民先后转化为自耕小农,这种普遍存在的自耕小农就成为各国军队的主力。各国为了争取在兼并战争中的胜利,就普遍地实行征兵制度。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就实行按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
郡县征兵制度
县原来有一套征赋的制度。赋是包括军备和军役在内的,所谓“量入修
赋,赋车兵、徒兵、甲楯之数“(《左传》襄公二十五年)。晋楚等国由于
县的陆续设置,到春秋后期,县的军队已成为很有力的部队了。例如公元前
五二○年晋籍谈、荀跞曾率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护送周天子
入王城(《左传》昭公二十二年)。又如公元前五八五年晋兵救郑侵蔡,楚
公子申、公子成曾率“申、息之师”救蔡(《左传》成公六年)。到了战国
时代,随着郡县制度的建立和军队以农民为主要成分,各国就实行以郡县为
单位的征兵制度。战国时代各国在边地设郡,主要是为了国防,所以一郡的
长官叫守,郡守有奉命征发一郡壮丁作战的权力。战国时代,各国边地都已
分设郡县,中区也已普遍设县,征兵制度已推行到全国,郡县成为征兵的地
区单位。据说,齐国的国都临淄有七万户人家,下户每户有三男子,不用从
远县去征发,临淄的兵卒就已有二十一万人(《战国策。齐策一》)。韩的
大县宜阳,“城方八里”,也有“材士十万”(《战国策。东周策》)。整
个魏国如果“悉起其百县胜兵”,也不下三十万(《战国策。魏策三》载须
贾语)。这时各国在战争时征兵,大都以郡为单位,例如公元前四八三年,
吴王夫差曾征发九郡兵伐齐(《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公元前二四○年,
赵将庆舍曾统率“东阳、河外师”守河桥。公元前二三五年,秦始皇曾征发
四郡兵助魏攻楚。
战国时代男子服兵役的年龄,大概从十五岁到六十岁。长平之役,秦王听说赵的粮道已被切断,就亲自到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史记。白起列传》)。楚国大司马昭常防守在楚的东地,曾对齐的使者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悉五尺之六十①,三十余万弊甲钝兵,愿承下尘。”(《战国策。楚策二》)大体上,男子到达“傅”(成年登记户籍)的年龄,国家随时都可以征调入伍。例如云梦秦简《编年记》记载,喜在傅籍之后一年就参与军役。服兵役时期的长短,要看战役和需要而定,战役结束,就可以回家。例如喜在秦始皇三年参加卷军,到八月就担任
①《后汉书。班超传》载曹昭上书说:“窃闻古者十五受兵,六十还之。”《周礼。地官。乡大夫》:“国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从来注释家认为七尺是二十岁,六尺是十五岁(见孙诒让《周礼正义》)。《周礼》所说的,大体上也是战国时代的制度。《战国策。楚策二》所说“五尺之(至)六十”,五尺也是指十四五岁的成童,古时有“五尺竖子”(《荀子。仲尼篇》)、“重五尺”
(《管子。乘马篇》)的习用语。
榆史,四年又参加兵役,十一月又担任安陆□史。服兵役的,除了农民以外,也包括一部分低级官吏。喜一共三次从军,后两次从军都在为小吏之后。秦始皇十一年“王剪攻阏与、橑阳,皆并为一军。翦将十八日,军归,斗食以下什推二人从军”(《史记。秦始皇本纪》)。说明秦军有一部分“斗食”
的低级官吏参加,参加的人数和在低级官吏中所占的比例,要看具体需要而定。
这时各国遇到大战,往往征发全国壮丁而起倾国之师。例如长平之役,
赵国“悉其士民,军于长平之下,以争韩之上党”(《韩非子。初见秦篇》、
《战国策。秦策三》)。秦国灭楚之役,秦将王剪带了六十万人伐楚,曾说:
“今空秦国甲士而专委于我。”(《史记。王翦列传》)但一般战争往往只
征发与敌国邻近的郡县的壮丁作战,如果郡县不靠近当前敌国的就不常征
发,使他们能休养生息,以备将来抵御邻近国家之用。例如苏代论齐国兵役
的情况说:“且异日也,济西不役,所以备赵也;河北不师,所以备燕也。
今济西、河北尽已役矣,封内弊矣。“(《战国策。燕策一》)
常备兵制度
战国时代,各国除实行以郡县为单位的征兵制度以外,还建立常备兵制度。
春秋末年,各国已有供养力士和挑选训练勇士的风气。晋国世卿栾怀子
曾养有勇士州绰、邢蒯和力士督戎等。吴王阖闾曾选多力的五百人和跑得快
的三千人以为前阵(《吕氏春秋。简选篇》),而且曾教练七年,要带甲执
兵一口气跑三百里才得休息(《墨子。非攻中篇》)。越王勾践也曾教练其
勇士三年(《墨子。兼爱下篇》)。到战国时代,由于各国建立了中央集权
的君主政权,常备兵制度也就建立了起来。吴起曾教楚悼王“才(裁)减百
官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卫鞅曾教秦孝公”禁游宦之民,
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和氏篇》)。这种要用禄秩来”奉“的选练出
来的“士”,要用官爵来“显”的“耕战之士”,也就是《荀子》所谓“招
延募选,隆势诈,尚功利之兵“(《议兵篇》);《吕氏春秋》所谓”厚禄
教卒“、”精士练才“(《简选篇》)。
这时各国常备兵大都是经过考选的,有特殊待遇。例如魏国考选武卒时,
“衣三属之甲,操十二石之弩,负服(箙)矢五十个,置戈其上,冠■带剑,
赢三日之粮,日中而趋百里“,中试的可以免除全户的徭赋和田宅的租税(《荀
子。议兵篇》)。齐国五都有“持戟之士”,也称为技击。当时各国出兵时,
往往以常备兵带同征发来的兵作战,例如齐宣王伐燕,除了用常备的“五都
之兵“外,还征发了靠近燕国的”北地之众(《战国策。燕策一》)。
军队的编制和军中赏罚的规定
随着郡县征兵制度和常备兵制度的建立,各国的军事制度就确立了。各
国军队都有一定的编制,军中的赏罚都有严格的规定。
以秦国为例。在秦国军队中,五人为一伍,五十人设有“屯长”①,一百
①《商君书。境内篇》说:“五人一屯长,百人一将。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三首以上,盈
人设有“百将”,五百人设有“五百主”。当时规定:一伍中有一人逃跑,其余四人就要受刑罚;如果谁能斩得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屯长以下的士卒,按个人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屯长以上的指挥官则按所属部队斩得敌人首级数目赏给爵位。百将、屯长在作战时如果得不到敌人首级,是要杀头的;如果得到敌人三十三颗首级以上,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可以升爵一级。
每个五百主可以有“短兵”五十人,统率两个五百主的主将和享受一千石俸禄的县令都可以有短兵一百人。各级官长所拥有短兵的数目是和俸禄多少相适应的,八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八十人,七百石俸禄的可以有短兵七十人。国尉有短兵一千人,大将有短兵四千人。短兵具有卫队的性质,如果将官战死,短兵要受刑罚;如果短兵中有人能够得到敌人一颗首级,就可免除刑罚。
秦国还规定:军队围攻敌国的城邑,能够斩敌人首级八千颗以上的,或在野战中能够斩敌人首级两千颗以上的,就算满了朝廷规定的数目,所有各级将吏都可得到赏赐,都可以升爵一级。此外还规定:在围攻敌国城邑的时候,“国司空”测量那个城面积的大小和城墙的厚度,国尉划分各队攻打的地点,定出攻下的期限。城的每一个方向分布十八个冲锋陷阵的士兵。一个队如能斩得敌人五颗首级,这个队的每个士兵就获得爵位一级;如果怕死退避,就在千人围观之下,在城下遭受黥刑或劓刑的刑罚(以上根据《商君书。境内篇》)。
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五“字下当脱”十“字,否则不可能与”百将“并论。《史记。陈涉世家》说:”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适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陈胜、吴广也不像是一伍之长。
六爵秩等级的规定
古代社会的阶级结构,是通过等级的形式来表现的。当西周、春秋时代,贵族十分讲究礼制。礼制是贵族用等级的形式来巩固贵族内部组织和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当时许多经济和政治上重要的典章制度,常常是依靠各种“礼”的举行来确立和维护的。在各种“礼”的举行中,严格显示出参与者的等级差别,按照礼制,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的等级差别,士以上是各等世袭的贵族。当时还有所谓“人有十等”:王、公、大夫、士、皂、舆、隶、僚、仆、台。士以上是贵族,皂以下是庶人和奴隶。到战国时代,各国统治者对此有进一步的规定,分别制定了不同的爵秩等级,用来赏赐吏民、奖励军功、表示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以及作为推行某种政策的手段。
三晋、齐、燕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三晋、齐、燕的爵秩等级,大别为卿和大夫两级:
(一)在卿中有上卿、亚卿之分。例如在魏国,翟璜“欲官则相位,欲禄则上卿”(《吕氏春秋。下贤篇》)。在赵国,蔺相如、虞卿都曾“拜为上卿”(《史记。蔺相如列传》、《虞卿列传》)。在齐国,孟子做过卿,是当时齐的三卿之一(《孟子。公孙丑上篇》、《告子下篇》)。在燕国,乐毅曾为亚卿(《史记。乐毅列传》),荆轲曾被尊为上卿(《战国策。燕策三》)。
(二)在大夫中有长大夫、上大夫、中大夫等。例如在魏国,吴起做西河守时,奖励军功,曾赏人为长大夫(《吕氏春秋。慎小篇》),或作国大夫(《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后来须贾曾为魏的中大夫(《史记。范雎列传》)。在赵国,蔺相如做过上大夫(《史记。蔺相如列传》)。在齐国,淳于髡、田骈、接子、慎到、环渊等都曾列为上大夫(《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此外魏、赵都有和秦二十等爵第九级相同的五大夫(《战国策。魏策四》、《赵策三》,《吕氏春秋。无义篇》)。
赵国还有一整套的爵秩等级。公元前二六二年秦攻取韩的野王,韩要献上党郡给秦求和;韩上党郡守冯亭却派使者把上党郡十七个邑献给赵国。赵派赵胜前往受地,赵胜告诉冯亭说:“敝国君使胜致命,以万户都三封太守,千户都三封县令,皆世世为侯;吏民皆益爵三级,吏民能相安,皆赐之六金。”
(《史记。赵世家》)这样以“益爵三级”来赏赐吏民,说明当时赵国已有一整套爵秩等级。
楚的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只有楚、秦两国爵秩等级是特殊的。楚的最高爵位叫执珪。
据说,楚国通缉伍员时曾规定“得五(伍)员者,爵执圭,禄万担,金千镒”
(《吕氏春秋。异宝篇》)。昭阳曾“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珪”(《战国策。齐策二》),景翠也是“爵为执珪,官为柱国”(《战国策。东周策》)。
汉中之役,楚的“通侯、执珪死者七十余人”(《战国策。楚策一》)。庄辛曾被封为阳陵君,爵为执珪(《战国策。楚策四》)。此外楚国还设有五
大夫(《战国策。楚策一》)、三闾大夫(《楚辞。渔父》)等官爵。
秦的二十等爵
秦的爵位,卫鞅变法时曾分为二十级。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褭,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二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的;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是相当于诸侯的(《后汉书。百官志》刘昭注引刘劭《爵制》)。彻侯也称列侯,列侯之下还有伦侯。秦始皇二十八年《琅邪台刻石》文末附有随从大臣的官爵姓名,按爵位高低排列名次,先列侯,次伦侯,再次卿,最后是五大夫,也分诸侯、卿和大夫三等。同时秦的官职和爵位是不分的,大概第十六级大上造(或称为大良造)以下,既是爵位名称,又是官名。秦国还有所谓客卿的,大抵别国人士入秦,得到卿的爵位的,就通称为客卿。例如司马错在秦昭王十六年为左更,《史记。秦本纪》称为“左更错”,《白起列传》就称为“客卿错”。
列侯和伦侯有“食其租税”的食邑,《琅邪台刻石》附记随从大臣有列侯武城侯王翦(原误作“王离”)、列侯通武侯王贲、伦侯建成侯赵亥、伦侯昌武侯成和伦侯武信侯冯毋择,武城、通武等当为食邑名。关内侯,居于秦的本土“关内”,虽无食邑,但有指定地点一定户数的租税收入。据《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爵位第八级公乘以下,只有赏赐的田亩,没有“税邑”;到第九级五大夫就有“税邑三百家”;各级庶长、三更(左更、中更、右更)
和大良造,都“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有了六百家的“赐邑”和“赐税”的,就可以养“客”。“客卿”做到相国,就可升为正卿。秦国所封爵位,也有以户数作为等级的。例如姚贾由于破坏四国合纵有功,秦王“封千户,以为上卿”(《战国策。秦策五》)。
秦爵原是军队中官、兵的等级身分。军队中地位最低的兵叫“小夫”,那是没有爵位的。秦国规定行政官吏都要打仗,爵位属于第四级以下的人,编入军队后都是兵,叫做“卒”。一级公士,就是“步卒之有爵”者(刘劭《爵制》);二级上造,是可以“乘兵车”的(《汉旧仪》);三级簪褭,是可以“御驷马”的,“簪褭”是“以组带马”的意思(《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四级不更,“主一车四马”(《汉旧仪》),“不豫更卒之事”
(《汉书》颜注),平时可以免除更役,编入军队后也还属于“卒”的性质。
五级大夫以上,才是官长、将帅。第八级公乘,是“得乘公家之车”的(《汉书》颜注);第十级以上多数称“庶长”,庶长“言为众列之长”(《汉书》颜注);第十二级到第十四级称“更”,“更言主领更卒,部其役使也”(《汉书》颜注)。不论官、乓,立了军功,爵位就逐级递升。按爵位的高低,享受种种特权。凡是斩得敌国甲士一颗首级的,国家就赏赐爵位一级,还赏给他田一顷(一百亩)、住宅九亩,和替他服役的“庶子”一人;要做官的,“为五十石之官”(《韩非子。定法篇》)。《荀子。议兵篇》说秦国“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就是说斩得五个甲士首级的可以给与“五家”
作为隶属的人。做到大夫就可转任县尉,得到六个奴隶的赏赐(《商君书。境内篇》;《吕氏春秋。上农篇》说:“名不上闻,不得私籍于农。”就是说
没有高级爵位,就不准使用雇佣劳动。诉讼时,爵位高的才能审判爵位低的。
爵位高的如果有罪被罢免,不能给其他有爵位的人充当奴仆。按照《秦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爵位可以用来赎免自身或家人的奴隶身分;犯罪时还可以按爵位高低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刑罚①;如果死去,爵位每高一级,他的坟墓上就多种一棵树。总之,从第一级到第二十级,各级都有相应的政治、经济特权,如做官,取得土地、田宅、奴隶,享用食邑上的租税,赎身、减轻刑罚,以至死后植树封墓等等,并且用法律形式规定下来。
秦二十等爵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的,有时出于维护和巩固统治的需要,
赏赐爵位也成为国家的一种权宜措施。秦国政府为使农民大规模地迁移,曾
采取“赐爵”办法。例如秦昭王二十一年魏国献出安邑,“秦出其人,募徙
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史记。秦本纪》)。秦国政府为了扩大兵源,
也曾采取“赐爵”办法。例如秦赵之间在长平大战,秦昭王“闻赵食道绝,
王自之河内,赐民爵各一级,发年十五以上悉诣长平,遮绝赵救及粮食“(《史
记。白起列传》)。秦始皇在取得统一战争胜利后,即秦始皇二十七年,为
了庆祝胜利,“赐爵一级”(《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国政府优待少数
部族也采用赏爵办法。例如秦惠王兼并巴国后,“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
爵除“(《后汉书。南蛮传》)。秦国也还用卖爵的办法来奖励农耕,增加
财政收入。《商君书》说:“粟爵粟任则国富。”(《去强篇》)又说:“民
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靳令篇》)。
秦王政四年因蝗灾而发生瘟疫,令“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史记。秦
始皇本纪》)。
这种二十等爵制,为后来秦、汉王朝长期沿用,并有所发展①。
法律维护爵秩等级
战国时代的法律是确认并维护爵秩等级的。秦国在卫鞅变法时颁布的变法令,就“明卑尊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奴隶)、衣服,以家次”(《史记。商君列传》)。李悝在《法经》中对于尊卑爵秩等级及其占有的田宅、奴隶等特权,也是有规定的,超出这个规定叫做“逾制”,在《法经》的《杂律》中就有严禁“逾制”的法律条文。
战国时取得爵位的官僚和地主,实际上已成为一个特权阶层。不过,他们只占有土地和庶子,至多有“衣食租税”的食邑,不掌握食邑的政权和兵权。爵位和封君一般不是世袭的,偶或有世袭,也传不长。这样根据军功规定尊卑爵秩的等级,是对过去贵族的“世卿世禄”制度的否定,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财产和权力的再分配。这种再分配是不断进行的。当时地主阶级通过立军功受爵赏、凭游说做大官和买卖土地等手段,对财产和权力不断进行再分配。
①例如《秦律。游士律》:“有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同犯一罪,因爵位高低而判刑不同。
①日本西。定主著《中国古代帝国之形成与构造——二十等爵之研究》一书(一九六一年日文版),对此有详细论述。
爵位《商君书。境内篇》《汉旧仪》刘劭《爵制》《汉书》颜师古注公士军爵,自一级以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宙,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
公士,一爵。赐一级,为公士。谓为国君列士也。
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
言有爵命,异于士卒,故称公士也。
上造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
上造,二爵。赐爵二级,为上造。上造,乘兵车也。
二爵曰上造。造,成也。古者成土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
造,成也,言有成命于上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