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脑的。这个官僚组织的重要特点,就是官分文武。《尉缭子。原官篇》说:
“官分文武,王之二术也。”这与西周春秋时代各国卿大夫同时掌握政权和
兵权的制度是不同的。这样“官分文武”,既然适应当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
需要,因为处理政务需要一定的政治能力,指挥战争需要一定的军事才能;
同时又便于把权力集中到国君手中,因为文武分职之后,大臣的权力分散,
可以起相互监督的作用,这就便于国君进一步的集权。
相是官僚机构的“百官之长”(《荀子。王霸篇》、《吕氏春秋。举难篇》),称为相邦或相国(据铜器铭文,相国都称相邦,或许传世古书上的相国都是因汉代避刘邦讳而改的),又称丞相,也统称为宰相(《韩非子。显学篇》)。①本来“相”是诸侯朝聘宴享时辅导行礼的官,“宰”是卿大夫的家臣,家宰总管一家的政务,邑宰掌管一邑的政务。但是在春秋时代某些国家已有总领百官的冢宰、太宰或相,例如齐国在齐景公时已设有左右相。但是这些冢宰、太宰或相,还是某些强大的卿大夫的世袭官职。到春秋晚期,当晋国进步的卿大夫开始使用官僚管理政务的时候,“相”就成为官僚机构的首脑。例如赵在赵简子时,解狐曾推荐其仇人给简子为相(《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韩在韩康子时也已用段规为相(《国语。晋语九》)。
将军原是春秋时代晋卿的称号,因为春秋时代卿大夫不仅有统治权力,而且有宗族和“私属”的军队亲自统率着。到战国时代,由于统治范围的扩大、官僚机构的庞大复杂,由于常备兵的建立和征兵制度的推行、战争规模的扩大和战争方式的改变,在官僚机构中不得不文武分家,产生了文官的首长——相,和武官的首长——将。以魏国为例,魏文侯时曾先后以魏成子、翟璜、李悝为相,而另有乐羊、吴起、翟角为将。以齐国为例,齐威王时曾先后以邹忌、田婴为相,而另有田忌、申缚为将。
秦国设相位,是较迟的。卫鞅在秦主持变法,由左庶长升为大良造,大
良造便是当时最高的官职。直到公元前三二八年(秦惠王十年)张仪做秦相,
秦才开始正式设立相位,这是仿效三晋的制度的。①公元前三○九年(秦武王
二年)初置丞相,樗里疾、甘茂为左右丞相(《史记。秦本纪》)。但是秦
国在初设相位时,为相的张仪、樗里疾、甘茂等还统率军队作战。秦国在设
①相的职权,据《荀子。王霸篇》说:“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饬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丞相之称,秦赵两国都曾应用。《史记。秦本纪》载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战国策。赵策三》载建信君说:“秦使人来仕,仆官之丞相。”
相国之称较为普遍,相和相国往往并用。
①《秦封右庶长■宗邑瓦书》记四年“大良造庶长游出命”,另有一戈铭文记“四年相邦谬脾之造”,四年当为秦惠文君四年(公元前三三四年),大良造庶长斿当即相邦樛斿。详郭子直所作《瓦书铭文新释》(《古文字研究》第十四辑)。可知当时已将“大良造”与“相邦”互称,但是《史记。秦本纪》称秦惠文君“五年犀首为大良造”,仍以大良造为最高官职。可知秦开始正式设立“相邦”,当从张仪开始。
相位后,大良造就成武职,白起屡建战功,封为列侯,官职还是大良造。秦设立将军的官职,是在秦昭王时。秦昭王初立时以魏冉为将军,警卫首都咸阳,从此秦才有将军(《史记。穰侯列传》)。
战国时代只有楚国始终没有设相位,仍沿袭春秋时代的官制,以令尹为
最高官职。楚悼王时用吴起变法,吴起做的是令尹(《淮南子。道应篇》)。
楚考烈王时黄歇(春申君)执政,也做的是令尹(《史记。楚世家》)。一
直到战国末年李斯上书韩王时,楚的执政者也还是令尹①。楚国在战国时代也
没有设置将军,只有柱国或上柱国的官职,其地位仅次于令尹。②公元前三○
八年(楚怀王二十一年)秦国进攻韩的宜阳,楚派柱国景翠往救,柱国还是
最高的武官(《战国策。东周策》)。柱国本来是国都的意思③,原是警卫国
都之官,到对外战争时也就成为最高统帅战国时代各大诸侯国先后形成为中
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出现了以相、将为首的官僚机构,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历
史上是一种进步现象。秦汉以后中央集权的王朝,便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制度
的。秦汉时代的中央政府组织,在皇帝之下设有三公,三公是左右丞相、太
尉和御史大夫。不仅丞相的官制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就是太尉和御史大夫的
官制也还是从战国时代的官制中发展而来的。
尉和御史的官制
原来春秋时代晋国的上中下三军都设有尉,因为中军地位最尊,中军的尉又称元尉(《国语。晋语七》)。元便是大的意思。到战国时代,赵国有中尉,其官职是“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史记。赵世家》),和《礼记。月令篇》所说太尉的职责“赞桀(杰)俊,遂贤良,举长大”,是相同的。后来赵国在将军下又设有国尉(《史记。廉颇列传》)、都尉(《战国策。赵策三》)。秦国到秦昭王时也在大良造之下增设国尉一级(例如白起初为左庶长,后升左更,再升国尉,最后升为大良造)。秦国在统一全中国后,以太尉经常掌管全国军事,便是沿袭国尉这个官职而来的。
御史这官职,在战国时代本是国君的秘书性质。别国使臣来献国书时,
①《淮南子。道应篇》、《说苑。指武篇》都说吴起官至今尹,而《史记。吴起列传》称他“相楚”,不过以他国制度比拟而已。《楚世家》说:“考烈王以左徒为令尹,封以吴,号春申君。”而《春申君列传》说:“考烈王元年以黄歇为相,封为春申君”,也不过以他国制度比拟而已。《韩非子。存韩篇》载李斯上韩王书说:“杜仓相秦,起兵发将,以报天下之怨而先攻荆,荆令尹患之。”这事已在战国末年,楚的执政官还是令尹。《战国策。楚策三》载苏子对楚王说:“自令尹以下,事王者以千数。”《齐策二》载陈轸对楚上柱国昭阳说:“愿闻楚国之法,破军杀将者,何以贵之?”昭阳说:“其官为上柱国,爵为上执珪。”陈轸说:“异有贵于此者何也?”昭阳说:“惟令尹耳。”陈轸说:“令尹贵矣,王非置有两令尹也。”可知楚怀王时的最高官职是令尹。
②《战国策。东周策》载秦攻宜阳之役,赵累对周君说:“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圭,官为柱国,战而胜则无以加矣。”可知战国时代楚国柱国的职位相当于他国的将军。《史记。楚世家》载楚怀王十七年汉中之役,“秦大败我军,……虏我大将军屈丐、裨将军逢侯丑等七十余人”,但在屈丐被虏后四年,秦伐宜阳,楚派柱国景翠往援韩,柱国还是最高的武职,可知《楚世家》所说的“大将军”,只是以他国制度比拟罢③《战国策。齐策三》记国子说:“安邑者,魏之柱国也;晋阳者,赵之柱国也;鄢郢者,楚之柱国也。”
高诱注:“柱国,都也。”
往往由国君的御史接受(《战国策。韩策一》、《赵策二》)。国君在宴会群臣时,往往是“执法在傍,御史在后”的(《史记。滑稽列传》淳于髡语)。
两国国君相会,也往往有御史在旁记录(《史记。蔺相如列传》记秦赵渑池之会)。御史由于担任秘书工作,负责记录和接受、保管文件,就成为国君的耳目,带有监察的性质。到秦统一中国后,三公中的御史大夫,还是秘书兼监察性质,当是沿袭战国时代的官制而发展起来的。
七国官制的不同
战国时代各国官制,由于沿袭各国春秋时代的制度,很不相同。大体上三晋是一个系统,齐国是另一个系统,秦、楚又各自有其系统。燕国由于史料缺乏,不够清楚。除楚国始终没有设置相、将以外,各国在相、将以下的官职是不同的。
魏国设有司徒(《吕氏春秋。应言篇》)、持节尉(《战国策。魏策四》)、师(《史记。仲尼弟子列传》)、傅(《史记。魏世家》)、太史、主书(《吕氏春秋。乐成篇》)、廪(《韩非子。外储说右上篇》)、虞人(《战国策。魏策一》)等。
赵国设有司寇、中尉(《史记。赵世家》)、左司马(《战国策。赵策一》)、内史、左右司过、师(《史记。赵世家》)、左师(《战国策。赵策四》)、田部吏(《史记。赵奢列传》)、宦者令(《史记。蔺相如列传》)
等。
韩国设有司空(《吕氏春秋。开春论》)、少府(《战国策。韩策一》)、史(《战国策。韩策二》)、廪吏(《韩非子。内储说下篇》)等。
齐国设有司马、太史(《战国策。齐策六》)、太傅(《战国策。齐策四》)、右师(《孟子。离娄下篇》)、士师(《孟子。公孙丑下篇》)、大士(《说苑。臣术篇》)、士尉(《吕氏春秋。知士篇》)、博士(《说苑。尊贤篇》)、工师(《孟子。梁惠王下篇》)等。
秦国设有大良造、左更、中更(《史记。秦本纪》)、左庶长(《史记。商君列传》)、庶长(《史记。秦本纪》)、内史(《战国策。秦策三》)、《史记。秦始皇本纪》)、长史(《史记。李斯列传》)、师、傅(《史记。商君列传》)、博士(《史记。秦始皇本纪》)、侍医(《战国策。燕策三》)、执法(《战国策。魏策四》)等。
楚国设有莫敖(《战国策。楚策一》)、司马、典令、太宰(《战国策。韩策一》)、左徒(《史记。楚世家》)、新造贄(《战国策。楚策一》)、大工尹、集尹、■尹(《鄂君启节铭文》)等。
在上述各国官职中,主管土地和人民的司徒,主管刑法的司寇,主管军政的司马,主管土木工程的司空,主管手工业的工师、主管山泽的虞人以及太史、太师、太傅等,都是沿用春秋以前的官制。
秦汉时代九卿的由来
秦汉时代的中央政府组织,在三公之下,设有九卿:(一)奉常(掌管宗庙祭祀礼仪),(二)郎中令(掌管宫内传达和警卫),(三)卫尉(掌管宫门的警卫),(四)太仆(掌管车马),(五)廷尉(掌管司法),(六)
典客(掌管外交),(七)宗正(掌管国君宗族),(八)治粟内史(掌管租税),(九)少府(掌管山海池泽,供养国君)。这九卿制度,大体上是从战国时代的官制发展而成。
战国时代,赵、韩、齐、秦、楚等国都已有郎中(《战国策。赵策三》、《赵策四》、《韩策三》、《燕策三》、《楚策四》、《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外储说右上篇》),是国君的侍卫。秦制郎中令下有谒者,战国时代魏、齐、秦、楚等国都已有谒者,是为国君掌管传达的。卫尉这个官职,秦在战国时代已设置(《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八年)。太仆这个官职,春秋时代各国早已设置,战国时代魏、韩、齐、秦等国也都有仆(《吕氏春秋。长见篇》、《处方篇》,《史记。滑稽列传》,《韩非子。说林上篇》)。
廷尉这个官职,秦在战国时代已设置(《史记。李斯列传》)。典客这个官职,在战国时代也已设置,齐国有主客的官(《史记。滑稽列传》),主就是典的意思。内史这个官职,战国时代赵、秦已有(《史记。赵世家》、《秦始皇本纪》、《战国策。秦策三》),内史的职务是“节财俭用,察度功德”
(《史记。赵世家》),和秦汉时代的治粟内史性质是相同的。少府这个官职,战国时代韩国已有,当时韩有少府所造的强弓劲弩(《战国策。韩策一》)。
秦制少府下有佐弋,掌管戈射,战国时代秦、卫两国都已有佐弋(《史记。秦始皇本纪》、《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秦制少府下还有尚书,战国时代魏国已有主书(《吕氏春秋。乐成篇》),齐、秦两国已有尚书(《新序。刺奢篇》、《战国策。秦策五》),也作掌书(《吕氏春秋。骄恣篇》)。汉代初年少府有所谓六尚:尚衣、尚冠、尚食、尚浴、尚席、尚书。战国时代韩国已有典衣、典冠(《韩非子。二柄篇》)、尚宰、尚浴(《韩非子。内储说下篇》)。
三郡县制度的建立
战国时代中央集权国家的地方行政组织是郡、县。郡、县的行政和军事
权力,都控制在国君手里。国君直接任免郡、县长官,并加以考核。郡、县
制度的建立,也就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治。
县和郡的产生
县和郡的地方制度是逐渐形成的①。县出现于春秋初期,原是国君直接统
治的领邑,它和国君分赏给卿大夫的封邑不同。春秋初期秦、晋、楚等大国
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加强边地防守力量,往往把新兼并得来的小国改建为县,
不用作为卿大夫的封邑。到春秋中期,楚国新设的县已逐渐多起来,有所谓
九县(“九”是多数的意思)。最初县都设在边地,带有防卫边境的作用。
县所不同于卿大夫的封邑的,就是县内有一套集中的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
特别是有征赋的制度(包括征发军实和军役),一方面便利了国君的集中统
治,一方面又加强了边防。②到战国初期,秦国还是不断地在东部边境设县,
公元前四五六年开始在频阳(今陕西富平东北)设县,公元前三九八年在陕
(今河南三门峡西)设县,公元前三七九年在蒲、蓝田、善明氏设县,公元
前三七四年又在栎阳(今陕西临潼东北)设县,显然有着加强边防的意义。
到春秋末年,晋国又出现了郡的组织。郡本来设在新得到的边地,因为
边地荒僻,地广人稀,面积虽远较县为大,但是地位要比县为低,所以赵简
子在作战时宣誓说:“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
年)。等到战国时代,边地逐渐繁荣,也就在郡下分设若干县,产生了郡、
县两级制的地方组织。这种县统于郡的制度,最初行于三晋。例如魏的上郡
有十五县,公元前三二八年魏纳上郡十五县给秦(《史记。秦本纪》)。赵
的上党郡有二十四县(《战国策。齐策二》),赵的代郡有三十六县(《战
国策。秦策一》),韩的上党郡有十七县(《战国策。秦策一》)。秦、楚、
燕三国的郡县制度是效法三晋的。例如燕在燕昭王时所设的上谷郡有三十六
县(《战国策。秦策五》)。公元前二四八年,秦攻取赵的榆次、新城、狼
孟等三十七城,设置太原郡(《史记。秦本纪》、《燕世家》)。公元前二
四二年秦攻取魏的酸枣、燕、虚、山阳等城,又兼并了原来卫的濮阳,设置
东郡(《史记。秦始皇本纪》、《史记。卫世家》)。
①近人都认为战国秦汉的县起源于春秋时代,其实春秋的县和战国秦汉的县性质不同。日本西。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和构造》一书中有《郡县制的形成和二十等爵》一节,赞同增渊龙夫之说,指出春秋原先实行县大夫世袭制,并进一步认为战国秦汉郡具制的形成,是由于小农经济的广泛出现、世袭贵族统治体制的瓦解和君主集权政体的产生。这是正确的。春秋时楚晋秦三国的县具有国君直属的边地军事重镇性质,县尹仍由显要世族中人轮流充任,也还有些是父子相传的。例如楚的申县,第一个县公为申公斗班,而继任者申公斗克(字仪父),即是斗班之子。又如晋的原县,第一个县大夫为赵衰,称为原季;而继任者为赵衰之子赵同,亦称原同。又如楚的申公巫臣奔晋,晋以为邢大夫,而巫臣之子世袭为邢伯或邢侯。
详杨宽《春秋时代楚国县制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一年第四期。
②《左传》成公七年载:楚围宋之役,“子重请取申、吕(二县)以为赏田”。申公巫臣说:“不可。此申、吕所以为邑也,是以为赋,以御北方。若取之,是无申吕也,晋郑必至于汉。”楚王便没有答允他。
战国时代郡的特点
战国时代的郡都设在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例如魏国在魏文侯时
设西河上郡是防秦的。赵设置云中、雁门、代郡,是防林胡、楼烦的。燕设
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等郡,是防东胡的。秦在秦昭王时灭亡
了义渠之戎,设置陇西、北地两郡,是防戎的(《史记。匈奴列传。)。楚
设置巫郡、黔中郡,楚怀王在灭越后“南塞厉门而郡江东”(《史记。甘茂
列传》、《战国策。楚策一》),也无非是防备南方部族的。同时由于战国
时代相互兼并战争的激烈开展,各国在中原地区的边境也陆续设郡。例如楚
国在公元前二七六年曾经“复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为郡拒秦”(《史记。楚
世家》)。又如楚的春申君黄歇原来封在淮北,在公元前二四八年黄歇以“淮
北地边齐,其事急,请以为郡便“为理由,请求改封于江东(《史记。春申
君列传》)。在公元前三○七年秦拔取韩的宜阳后,楚的城浑对新城县令说:
“宜阳之大也,楚以弱新城围之。……今边邑之所恃者,非江南、泗上也,
则楚王何不以新城为主郡也,边邑甚利之。“(《战国策。楚策一》)自从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为了应付兼并战争,纷纷在强国交界处设郡,例如上党
是魏、赵、韩三国的交界之处,又是山地险要之区,所以韩、赵都在上党设
郡。魏在失去西河、上郡后,又在河东设郡,为的是防秦。韩在三川设郡,
楚在汉中设郡,也无非是为防秦。秦国陆续兼并各国土地,每得新地,必定
设郡,以利攻防,所以秦兼并六国,郡、县也就遍布全中国了。
郡既担负防卫边境的责任,所以一郡的首长叫做守,也尊称为太守①,都
是由武官来充任的,《韩非子》曾把“出军命将”和“边地任守”相提并论
(《亡征篇》)。郡守有征发一郡壮丁出征的权力。例如公元前二八○年,
秦曾派司马错征发陇西郡的兵卒,带同蜀郡的兵卒攻楚的黔中郡(《史记。秦
本纪》)。又如公元前二六二年秦进攻韩的上党郡,韩想献纳上党郡求和,
而韩的上党郡守靳■要“悉发守以应秦”,于是韩派冯亭去代替靳■为郡守,
不久冯亭又以上党郡降赵(《战国策。赵策一》)。又如公元前二二九年,
秦大举攻赵,由“王翦将上地,下井陉,杨端和将河内,……围邯郸城”(《史
记。秦始皇本纪》),所谓“将上地”就是统率上党郡的兵卒,所谓“将河
内“就是统率河间郡的兵卒。又如李斯上韩王书说:”令蒙武发东郡之卒。“
(《韩非子。存韩篇》),因为蒙武这时正是秦的东郡的郡守。
在战国时代,只有齐国始终没有设郡,而设有都。齐国共设有五都,除
国都临淄以外,四边的都具有边防重镇的性质。五都均驻有经过考选和训练
的常备兵,即所谓“技击”,也称为“持戟之士”,因而有所谓“五都之兵”,
也称为“五家之兵”②。在对外作战时,“五都之兵”常常被用作军队的主力。
都的长官称都大夫,既是都的行政长官,又是“五都之兵”的主将。临淄、
平陆、高唐就是齐国这种略同于其他各国的郡的都①。即墨、莒也该都是五都
①例如《战国策。赵策一》载:韩王令韩阳告上党之守靳■说:“秦起二军以临韩,韩不能有。今王令韩兴兵以上党入和于秦,使阳言之太守,太守其效之。”
②《战国策。燕策一》说齐宣王“令章子(匡章)将五都之兵,以因北地之众以代燕”;而《齐策一》说:“齐军之良,五家之兵,疾如锥矢,战如雷电。”“五家之兵”当即“五都之兵”。
①《孟子。公孙丑下篇》载,孟子对平陆大夫孔距心说:“子之持戟之士,一日而三失伍,则去之否乎?”
又见于王曰:“王之为都者,臣知五人焉。知其罪者,惟孔距心。”可知平陆为五都之一,而五都设有大
之一。齐国在齐威王时已有一百二十城(《战国策。齐策一》邹忌语),史书称燕将乐毅破齐之役,攻下齐七十余城,惟莒、即墨未下。莒为齐湣王所退守,即墨为田单所固守,所以后来田单能凭此复国。
战国时代县的组织
这时各国郡的设置仅限于各国的边区,县的设置则很普遍。大凡有城市的都邑已建立为县,所以史书上“县”和“城”往往互称。但是严格讲来,“城”只是指建有城郭的城市,“县”是指整个县管辖的地区,包括城市和城市以外的广大农村。《孙膑兵法。擒庞涓》说:“平陵,其城小而县大,人众甲兵盛,东阳战邑,难攻也。”就是说平陵建有城郭的城市规模小,而县的辖区大,所以“人众甲兵盛”。在战国初期,秦的发展迟缓,因而普遍设县也成为卫鞅变法的内容之一。
县的组织,基本上和中央的政府组织相似。商鞅在秦变法时,每县设有令、丞和尉。县令是一县之长,下设丞、尉,丞主管民政,尉主管军事。秦的县尉,可以得到六个奴隶和五千六百枚货币的赏赐②。魏、韩等国在县令下设有御曳③,也是秘书兼监察的性质。韩还设有司寇④,主管刑法。秦更设有县啬夫、县司空、县司马及治狱、令史等。秦同时设有与县并立的“道”,道设有啬夫等官⑤。啬夫可能是主管官员的通称。
在县之下已有乡、里、聚(村落)或连、闾等基层组织①。乡的官吏有三老、廷掾(《史记。滑稽列传》)等。里有里正(《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
在县城和乡里中都有伍、什的编制,五家为一伍,十家为一什。伍长也称为伍老(《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
这时各诸侯国的统治机构,从国到郡,从郡到县,从县到乡,已是有系统地分布到每一个角落,层层控制着整个国家。
夫治理。《孙膑兵法。擒庞涓》记述桂陵之役,齐城、高唐二都大夫在行军的路上大败。齐城即临淄,与高唐同为五都之一。
②《商君书。境内篇》说:“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③见《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卜皮为县令”条和《战国策。韩策三》“安邑之御史死”条。
④韩国兵器铭文记载,监造县的官营手工业的有司寇。
⑤参看高敏《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年版)中《从云梦秦简看秦的几项制度》一文。
①乡以下里的组织在春秋战国间已出现,《墨子。尚同篇》里的行政系统是天下、国、乡、里。《吕氏春秋。怀宠篇》里的行政系统是国、邑、乡、里。邑有大有小,大邑相当于县,小邑就属于乡、里,另外还有所谓聚,即是村落。卫鞅在秦变法时,曾合并乡、邑、聚为县(《史记。商君列传》)。《韩非子。八经篇》说“伍、闾(原误作”官“)、连、县而邻”,说明当时县以下有连、闾、伍的乡里组织。
四加强统治的有关制度的创设
法律的制定、颁布和执行
法律是统治的重要工具。春秋晚期某些进步的卿大夫取得政权以后,就开始制定法律作为统治工具。公元前五一三年晋国铸造刑鼎,把范宣子所作刑书铸在鼎上公布,就是属于这种性质。战国初期各国先后实行变法,就进一步把法律整理得系统化,把它公布出来。李悝在魏国变法时编定的《法经》,就是第一部系统化的国家法典。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而这部法典的重点,在于镇压“盗贼”,首先讲的是《盗法》和《贼法》;因为“盗贼须劾捕”,其次讲的是《囚法》和《捕法》;再其次,才是《杂法》和《具法》。以后卫鞅在秦国变法,还是依据这六篇《法经》制定法律,只是把“法”改称为“律”,同样把镇压“盗贼”作为法治的主要任务。《商君书》就认为“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就是由于“刑轻”的缘故;因而主张用重刑,主张“为奸邪盗贼者死刑”(《画策篇》)。《商君书》还认为颁布法令和设置官吏,“所以定名分也”,定了名分,就能使“大诈贞信,巨盗愿悫”(《定分篇》)。
战国中期以后,各国政权为了加强统治,所制定和公布的法律条文越来越繁。湖北云梦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就是战国晚期秦国执行的法律。
主要有三大类:
(一)《法律答问》(或定名为《秦律说》)。这类主要是刑律的解说。
先有律文,后附有答问式的解说,包括对民间以及官府各种刑事案件的处理。
其中最多而处罚最重的,是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和杀伤别人的“贼”。
被指为非法取得财物的“盗”,不仅指窃取钱币、珠玉、家畜、衣服、祭品等物的人,还包括偷采别人桑叶、价值不满一钱的,更包括徒移封畔而私占田地者。其目的在于保护统治阶级利益,是十分明显的。其次要处罚的是各种逃亡的人和诬告别人的人。这和李悝《法经》着重惩罚“盗”、“贼”而要加以“捕”、“囚”,性质是相同的。其惩罚对象,多数是法律上称为“士伍”(即编伍的士卒)的无爵庶民,还有身分低于庶民的奴婢、刑徒等。庶民可以包括手工业工人、城市平民、商人和一般没有官爵的地主,但是大多数指的是农民。律文对犯法、失职、贪污的吏,特别是“不直”、“失刑”
的狱吏,也要依法处分,但惩罚较轻,有关这方面的条文也较少。
(二)《封诊式》(或定名为《治狱爰书》)。这类主要是处理民间民事和刑事的案例。其中有对“群盗”(捕捉到群盗)、“盗马”(捕捉到盗马者)、“盗铸”(捕捉到盗铸钱者)、“争牛”(争夺走失的牛)、“夺首”(争夺斩得敌人首级的军功)的处理,还有对“亡自出”(逃亡者自己归来投案)、“盗自告”(盗者对同伙的检举)的处理,又有对“告臣”(告发所属奴隶骄悍,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告发所属女奴骄悍,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迁子”(请求把亲子迁到蜀的边县)、“告子”(告发亲子不孝)的处理。更有对“贼死”(被杀死)、“经死”(吊死)、“穴盗”(掘壁洞偷窃)、“出子”(妇女被殴伤流产)、“疠”(乡官发现有人患麻风病)的查验。
多数被告和送请处分的对象是法律上称为“士伍”的无爵庶民。只有“告
臣“和”告妾“的被告是属于奴隶性质。”告臣“的主人可以因奴隶骄悍,不耕作,不听命令,请求卖给官府充作刑徒。”黥妾“的主人爵为五大夫,因女奴骄悍,派有公士爵位的家吏向官府请求处以黥劓之刑。这都说明《秦律》保护有臣妾的地主利益,特别是爵位高的地主利益。
(三)其他各种法律(或统称《秦律》)。这类律文实质上是官府统治上需要的各种规章制度。有关生产管理和官府收入的,有《田律》、《仓律》、《工律》、《均工》、《工人程》等。《田律》有农田林苑的管理、缴纳田税的定额、牛马饲料的供给等制度。《仓律》有刑徒食粮的定额、田税所收实物进出仓库与保管、发放各种种子的每亩比率、原粮春成细粮的比率等规定。《工律》有制作器物的规定。《工人程》有刑徒做工计算的规定。《均工》有新工匠学工的考绩规定。有关经济管理的有《金布律》,讲到钱币的使用、布匹的长宽、吏民和官府之间的债务、官府之间的经济来往、发衣给刑徒等规定。还有《司空律》讲的是对服劳役的刑徒、罪人以及被罚款者、负公债者的管理制度,《徭律》讲的是徭役及兴筑修补墙垣的制度,《傅律》讲的是户籍登记以及对隐匿、作伪的惩罚,《游士律》讲的是别国游士来居住而无符(护照)的要受罚。更有《置吏律》和《效律》讲有关官吏的任免、考核和监督等,《行书律》讲邮送公文制度,《传食律》讲邮传中各种人供食标准。
所有这类作为规章制度的《秦律》,都是加强对农民、工匠、刑徒、奴隶的统治的,但是为了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推行,着重对于负责执行的下级官吏的考核和奖惩。《秦律》对于吏的惩罚,通常是谇(责罚、警告)、赀(罚出盾甲、罚徭戍等)、偿(赔偿),比较重的是笞,最重的是徒刑。这比对庶民、刑徒、奴隶所用的刑罚要轻得多。
战国时代秦国使用的刑罚是很残酷的。死刑有枭首、弃市、腰斩、剖腹、车裂、杀戮、镬烹等刑,肉刑又有黥、劓、刖、斩左趾、宫等刑,服劳役的徒刑又有司寇、白粲、鬼薪、城旦、春等种。还有罚作官奴婢(隶臣妾)的刑罚。《秦律》的刑罚是按等级规定的。对刑徒、奴隶的惩罚最重,对一般庶民也是较重的,对吏和有爵位的就轻得多,官爵高的还可以减刑,更可得到赎罪的优待。
当时法令的颁布有一套例行的制度。据《管子。立政篇》记载,每年正月朔日(初一),百吏在朝,国君“乃出令布宪于国”。地方官先要“受宪于太史”;等到大朝之日,地方官都得“习宪于君前”。太史要“入籍于太府,宪籍分于君前”。就是要把法令的底册送到太府保管,把法令的典册当国君面前分发给地方官。然后由地方官带回地方,向下级传达。等到传达完毕,“然后可以行宪”,按法令执行。因为这时的太史等于国君的秘书性质,所有法令都要由他经手颁发,而太府是国家保藏重要文件和典册的府库,所以法令的底册要送进太府保藏。因此当时有把法令称为“大府之宪”的(《战国策。魏策四》)。
当时所用刑罚,常是很残酷的。有用酷刑造成冤狱的,《尉缭子。将理篇》说:“答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当时人民被关进监狱的很多,《将理篇》说:“小圄不下十数(人),中圄不下百数(人),大圄不下千数(人)”,“今良民十万,而联于囹圄”。同时官吏贪赃枉法的也不少,通过贿赂可以免死或免刑。《将理篇》又说:“今世谚云:千金不死,百金不刑。”
户口的登记和赋役的摊派
户籍是当时加强管理统治人民的手段。这时各国政权已把全国人口编入
国家的户籍,把个体小农编成五家为一伍的组织,把户籍编制和军队中“伍”
的编制结合起来。这种办法,秦国推行较迟,到公元前三七五年才“为户籍
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末段)。这时三晋早已实行这种户籍编制办
法,土著的农民都要登记在户籍上,只是寄居的从事商业和手工业的客民可
以逃避登记①。秦国在商鞅变法以后,执行重农抑商政策,商人按家中实有人
口分担徭役,所有奴隶都得上报,以便应役②。秦对户籍管理很严,《商君书。境
内篇》说:“国境之肉,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
书。去强篇》也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根据《秦律》,民
户徙居应该报告官吏,重新登记户口,叫做“更籍”。户口数字必须准确无
误,某个地区倘若“大误”,当地官吏就要受到处罚③。当时政府这样重视户
籍制度,因为计口授田,收取地租,征发徭役,搜刮户赋(即口赋),都必
须依据户籍。
这时户籍登记的内容,包括人口数、成年男子的年龄和姓名等。百姓到
达成年,就要登记名籍,叫做“傅”或“傅籍”。“傅”就是“附”,谓附
著姓名于户籍上。根据云梦秦简《编年记》,作者在秦始皇元年“傅”,这
年正十五足岁,虚年龄十七岁。说明秦国男子十五足岁,就必须登记名籍,
从此就有应兵役、服徭役、纳户赋的责任④。到秦始皇十六年,“令男子书年”
(《史记。秦始皇本纪》),就是男子不论成年与否,一律要登记年龄。这
该是为了适应进行统一战争的需要,以便随时可以放宽役龄,扩大兵役和徭
役。《秦律》中有关于户口制度的专篇,叫做《傅律》,户籍由所在乡、里
的官吏掌握,如果隐匿壮年不报,或报告病态不实,乡官都要受罚;如果百
姓作伪欺诈,乡官知情不上告,也要受罚。
①
这时户籍的编制,不仅是为了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更是为了把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使民无得擅徙”(《商君书。垦令篇》)。《秦律》规定,居民迁居,要申请办理“更籍”,否则就成为“阑亡”,“捕阑亡者”
政府有赏。如果逃亡“六月而得”,要判处耐刑(剃去鬓发);男子逃亡,同背夫逃亡的女子结为夫妇,要判处黥刑,罚作城旦、春(《秦律。法律答问》)。
在编制户籍的同时,还该有占有田地的登记。《礼记。月令篇》规定季
①《商君书。徕民篇》说:韩魏“其寡(当作”宾“)萌贾息民,上无通名,下无田宅,而恃奸务末作以
②处。“”上无通名“是说没有在户籍上登记。
《商君书。垦令篇》说:“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重(通”童“)者必当名,则农逸而商
劳。“
③云梦秦简《秦律》:“可(何)如为大误?人户、马牛及者(诸)货材(财)直(值)过六百六十钱为
大误,其它为小。“《秦律》中《效律》又说:”人户、马牛一以上为大误。“”大误“受到的处罚是:
“入户、马牛一,赀一盾;自二以上,赀一甲。”
④《秦律》说:“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勿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秦律》中《傅律》说:“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酢(当
①作“诈”)伪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
秋之月,天子要“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季冬之月“令宰历卿大夫至于庶民土田之数”,“历”就是统计登记的意思。这种规定该是有事实根据的。《管子。禁藏篇》说:“户籍、田结者,所以知贫富之不訾也。故善为国者必先知其田,乃知其人,田备然后民可足也。”这里就以“户籍”和“田结”(土地登记册)并称,“知其田”和“知其人”并论②。
国家两大财政机构的创始
国家的财政机构向来分为两个系统。秦汉王朝设有两大财政机构,一个
叫“治粟内史”,后来改称“大司农”,主要征收田地的租税,征收的是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