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征,力役之征。君子用其一,缓其二。用其二而民有殍,用其三则父子离。“
(《孟子。尽心下篇》)。荀子也说有田野之税、刀布之敛、力役之征(《荀
子。王霸篇》、《富国篇》)。秦国自从商秧变法后,开始按户征收人口税,
称为“户赋”或“口赋”,就是后来汉代的“算赋”。这对贫苦的自耕小农
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既要按田亩缴纳租税,又要按人口缴纳“户赋”,
并且服兵役和徭役。《商君书。农战篇》说:“百姓曰:我疾农,先实公仓,
收余以食亲,为上忘生而战,以尊主安国也。“所谓”实公仓“,就是向国
家缴纳田租。《商君书。去强篇》又说:“举民众口数,生者著,死者削,
民不逃粟,野无荒草,则国富,国富者强。“所谓”民不逃粟“,就是指按
户征收地税和户赋,不让逃避。
根据云梦出土《秦律》,国家向农民征收的地税,不仅有禾稼(粮食),
还有刍(饲料)和寞(禾秆),规定每一顷田要“入刍二石,稾二石”(《田
律》);还要缴纳户赋,不准隐瞒户口(《法律答问》);更要负担兵役和
徭役,需自备衣服及费用,不准逃避服役。隐瞒户口叫做“匿户”,逃避服
役叫做“逋事”,已经集合报到而再逃走的叫做“乏徭”,都要受到严厉处
罚。
从《秦律》来看,当时秦国乡间官吏已有吞没地税而不上报的。《法律答问》提到部佐“匿田”问题,指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说明当时有因特殊原因而未收地税的,又有地税被征收官吏占有而隐匿的。
依附于地主的庶子、佃农和雇农
战国时代有一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叫做“庶子”。《商君书。境内篇》
说秦国规定:能够斩得敌人甲首一颗的,“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除庶子一人“。就是赏给爵位一级,就可以给予庶子一人。《境内篇》又说:
“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
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就是说:有爵者可以得到无爵者作为庶子,
每一级爵可以得到一个庶子;当有爵者没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庶子每月要给
大夫服役六天;当有爵者有特殊役事的时候,则按服役期限供给庶子的食粮
而养起来。这种庶子,虽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每月只给主人服役六天,但是
主人有特殊役事随时可以调来服役而养起来,对于主人的人身依附关系很
强,实质上是属于农奴性质。①这种依附于地主的农民,在卫鞅变法之前应当
已经普遍存在,卫鞅只是把它规定成为制度,作为奖励军功地主的一项政策
①战国时代国君、封君、太子、相国、太宰以及县令等官,所属家臣有称御庶子、中庶子或少庶子的。例如卫鞅曾做魏相公孙痤的中庶子(《史记。商君列传》),甘罗曾做秦相吕不韦的少庶子(《战国策。秦策五》),蒙嘉是秦始皇的宠臣中御子(《史记。刺客列传》)。根据礼书记载,庶子地位很低,举行礼仪时常担任“设折俎”、“执烛”等差役(详朱大韶《实事求是斋经义》卷一“士庶子非公卿子弟辨”)。
至于有爵的地主所属庶子,也类似家臣性质,是为地主服役的,其地位更低。
罢了。
这时土地已开始买卖,有土地的农民常因不能维持生活而出卖土地,“无置锥之地”的人便逐渐加多,到荀况时,“无置锥之地”已成为成语(《荀子。非十二子篇》、《儒效篇》)。《吕氏春秋》更明白地说:“无立锥之地,至贫也。”(《为欲篇》)这些无立锥之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到外地,成为“上无通名,下无田宅”的“宾萌”(即客民,《商君书。徕民篇》),有的就成为“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的佃农。到战国末年,农民为了逃避繁重赋役,有的宁愿附托到豪强地主之下,甘愿做佃农。《韩非子。备内篇》说:“徭役多则民苦,民苦则权势起,权势起则复除重,复除重则贵人富。”
说明当时有“权势”的“贵人”,趁人民苦干“徭役多”的时机,用包庇“复除”(免除徭役)的特权诱使贫苦农民归附到他们的门下,成为他们奴役的对象,忍受他们的剥削。韩非曾说:“悉租税,专民力,所以备难充仓府(库)
也。而士卒之逃事状(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徭赋,而上不得者万数。“
(《韩非子。诡使篇》这些“有威之门”,就是《商君书。垦令篇》所说“禄厚而税多”的官僚兼地主,也就是后来秦、汉时代的豪强地主。
这时农民有放弃本业转入工商业的,也有失去耕地后流入城市做雇工或商店的伙计的。有所谓“市佣”(《荀子。议兵篇》)、“庸保”(《史记。刺客列传》),也有“家贫无以妻之,佣未反”的人(《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篇》)。“泽居苦水者”也有雇工治水的,即所谓“买庸(佣)而决窦(读)”
(《韩非子。五蠹篇》)。当时“大夫”雇工修缮房屋是比较普遍的。《商君书。垦令篇》说:“无得取庸,则大夫家长不建缮,……而庸民无所于食,是必农。”这是说:政府不准雇工,大夫就不雇人修建房屋;雇工没有饭吃,就必然务农。当时使用雇农的地主也是不少的。《吕氏春秋。上农篇》说:“农不上闻,不敢私籍于庸。”就是说,不是有高级爵位,就不准私自雇用雇农。这时有替人“灌园”的“庸夫”,例如齐渭王被杀,太子法章曾逃到太吏家做“灌园”的“庸夫”(《战国策。齐策六U.又有所谓“庸客”的,主人给他美羹、钱布(铜市),希望他耕得深、耘得快(《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U.农民也有在高利贷的严重剥削下弃产流亡的,冯罐所谓“息愈多,急即以逃亡”(《史记。孟尝君列传D.也有因而饿死在沟壑的,孟于所谓“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盂子。膝文公上篇D.同时由于奴隶买卖比较流行,当时已有“卖仆妾售乎阎巷者,良仆妾也”的成语(《战国策。秦策一U.于是农民在“天饥岁荒”的情况下,已有“嫁妻卖子”的(《韩非子。六反篇W.
官府的奴隶
春秋、战国间,由于生产的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又出现了个体经营的手工业者、商人和大商人,这在前面两章已经叙述过了。下面要谈的是,当时还有相当数量的官私奴隶。
春秋、战国间,官府奴隶的来源,一种是俘虏。《墨子》书中曾描写当时大国进攻他国的情况:一攻人他国的边境,就割掉农作物,砍掉树木,攻毁城郭,焚烧祖庙,掠夺牺牲(家畜),见敌国人民中顽强的就杀,顺从的就绑着牵回来,男的作为“仆、国、肴靡”,女的作为“春、酋”(《墨子。天志下篇D.仆是管车马的奴隶,围是养马的奴隶,青靡是“被褐带索”而被
强迫“庸筑”(用绳索牵连着而被强制做筑城等土木工事)的奴隶,春是春
米的奴隶,酋是造酒的奴隶。
①到战国时代,各国官府有把战争中的俘虏作为奴隶的,但是奴隶的主要
来源已经不是俘虏。捕捉俘虏来作奴隶,已经不是当时战争的主要目标之一
①。
战国时代官府奴隶的主要来源是罪犯。因此胥靡既是一般奴隶的通称,
同时又是一般罪犯的通称②。这时秦国的“隶臣妾”是官奴婢性质。从《秦律》
来看,有不少罪犯被罚作“隶臣”,也有一些逃兵或俘虏被罚作隶臣。隶臣
妾由官府按其劳役类别、年龄和性别发给不同标准的口粮,标准低于一般劳
动人民的需要量。如果隶臣妾使用的器物和照管的牲畜有丢失的,还要“以
其日月减其衣食“三分之一来偿还。至于称为”鬼薪“、”白粲“、”司寇“、
“城旦”、“舂”的刑徒,性质和隶臣妾不同。刑徒有固定的刑期,刑期满
了就可恢复自由。而“隶臣妾”则终身为官府服役,必待取赎才能恢复自由。
这时官府奴隶的另一个来源,就是把罪犯的妻子、儿女一起没收为奴隶。
卫鞅在秦变法,公开宣布“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把“收孥”作
①按《左传》昭公七年“人有十等,……马有目”,目是养马的奴隶。古时御车者叫仆,管车马的官叫大仆,这个奴隶中的仆该也是管车马的。青靡,据《汉书。楚元王传》注引应肋说:“‘晋,借为’接‘,’靡‘借力’尿‘,’接摩‘谓罪人相接而犀之,不愤手足使役作。”傅说是有做肴靡的传说的,贾谊所作赋曾说:“傅说青靡兮,乃相武丁。”(稷史记。屈原贾生列传肋而傅说是“被褐带索,庸筑于傅岩”
的(《墨于。尚贤下篇n,可知百靡被强制劳动的是做筑城等土木工事。
①战国时代的战争有一个特点,就是战争双方都奖励斩杀敌人。卫鞅在秦变法,具体规定了斩一首可以进爵一级,要做官的可以赏给五十石俸禄的官(《韩非子。定法篇》),所以鲁仲连说秦是“上首功之国”
(《史记。鲁仲连列传》)。不但秦国如此,齐国也规定斩得一首级的可以得赏金(《荀子。议兵篇》)。
当时战争残杀是很厉害的,据说,秦献公二十一年秦和魏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史记。秦本纪》)。秦孝公八年秦和魏战于元里,斩首七千(《史记。六国年表》)。秦惠文王八年秦和魏相战,斩首四万五千。
惠文王后元七年秦打败赵公子渴、韩太子奂,斩首八万二千。十一年秦大败韩于岸门,斩首一万。十三年秦大败楚于丹阳,斩首八万。秦武王四年秦攻取韩的宜阳,斩首六万。秦昭王六年秦伐楚,斩首二万(以上见《史记。秦本纪》)。七年秦打败楚将景缺,楚军死了二万(《史记。楚世家》)。十四年秦大败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二十四年秦攻取楚十五城,斩首五万(《史记。楚世家》)。二十七年奏大败赵军,斩首三万(《史记。六国年表》)。三十二年秦打败韩将暴鸢,斩首四万。三十三年秦打败魏将芒卯于华阳,斩首十五万(《史记。秦本纪》,《白起列传》作“十三万”)。三十四年秦打败赵将贾偃,把赵兵二万沉到河中(《史记。白起列传》)。四十三年秦攻取韩的九城,斩首五万(《史记。秦本纪》)。
四十七年白起坑杀赵军俘虏四十五万(《史记。白起列传》)。五十年秦攻魏,斩首六千,魏楚军沉死河中的有二万人。五十一年秦将摎攻韩,斩首四万;攻赵,斩首九万(《史记。秦本纪》)。秦始皇三年秦将■公攻魏的卷,斩首三万。十三年秦将桓齮攻赵,斩首十万(《史记。秦始皇本纪》)。据梁玉绳《史记志疑》的统计,秦国在战国时代战争中所斩得的首级共有一百六十万之多。《史记》这些记载都是根据《秦记》的,该出于秦的统计,但所有记载,记俘虏人数的极少,甚至像长平之役,白起在坑杀降卒四十五万人之后,留下幼小的二百四十人,也没有把他们作为奴隶,依然送回到赵国去。很明显的,这时的战争主要已经不是捕捉俘虏的战争。
②《韩非子。解老篇》说:“胥靡有免,死罪时活,今不知足者之忧终身不解,故曰祸莫大于不知足。”
这是说胥靡这样的奴隶有赦免的机会,死罪有时有活命的机会,只有不知足的人的忧虑终身不解。《韩非子。六反篇》说:“刑盗,非治所刑也;治听刑也者,是治胥靡也。”这是说,对偷盗者用刑,是针对偷盗的罪,不是针对偷盗的人;如果针对偷盗的人,就等于针对胥靡这样的一般罪犯用刑了。
为处罚的一种办法。同时秦国也还迫使奴隶的子女继续为奴隶,有所谓“奴产子”。
从《秦律》来看,当时称为隶臣、隶妾的官奴婢,官府可以把他们卖掉,
还可以用作赏赐品,并可借给地主使用。秦王也常作为礼品来送人。例如秦
王曾以“文绣千匹,好女百人”送给义渠君(《战国策。秦策二》)。但是
这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没入官府的奴隶是可以用钱赎回的。赎回奴隶的
情况在战国时代已很普遍,甚至有些国家在法令里规定:本国人有在别国当
奴隶的,如果能赎回,这个赎金可由官府来负担。例如“鲁国之法,鲁人为
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吕氏春秋。察微篇》)。这时关
于赎奴隶的故事,著名的有两则:一、春秋末期齐国的晏婴到晋国,见到齐
国人名越石父的因被掠为奴,于是解下一匹拉车的马把他赎回(《吕氏春秋。观
世篇》)。二、卫嗣君有个胥靡逃到魏国去,替魏襄王治病,卫嗣君先派人
用一百金去赎,魏王不肯,后来便拿一个叫左氏的邑去交换他(《战国策。卫
策》,《韩非子。内储说上篇》作“五十金”)。前一则故事用一匹马赎回
一个奴隶,当是一般的情况。后一则故事用一个邑换回一个奴隶,这是特殊
情况。
《秦律》有赎替官奴婢的规定,但条件是苛刻的:要用两名壮男去赎替一名隶臣,用一名壮男去赎替一名年老而失去劳动能力或年幼而没有劳动能力的隶臣,而不允许赎替做针线活的隶妾。壮男要前往边疆戍守五年,才得以免除他的母亲或姊、妹一人的隶妾身分。同时秦为了奖励军功,允许隶臣从军,以“斩首”的军功取得爵位,从而免除奴隶身分;还允许士兵归还二级爵位来免除他的父母的隶臣妾身分。同时还规定: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工隶臣”,如果因本人或别人军功而免除隶臣身分的,还都必须充当自由身分的“工”。当时官奴婢除了被用于手工业生产以外,还被用于农业生产。《秦律》规定“隶臣田者”在农忙的二月到九月间,每月口粮比原定二石增加半石。此外官奴婢还被用于筑城、畜牧和官府的各种差役。
地主和商人占有的奴隶
由于这时占有和使用奴隶是合法的,一般地主和商人也就可以占有奴隶
了。有些地主和商人往往有十个以上的奴隶,辛垣衍曾对鲁仲连说:“先生
独未见夫仆乎!十人而从一人者,宁力不胜、智不若耶?畏之也。“(《战
国策。赵策三》)这时穷苦人家的壮年男子,常常因为负担不起赋税,生活
困难,出卖或典质给富户,称为“赘婿”,由主人配给女奴结为夫妇。这种
“赘婿”,属于家奴性质①。齐国著名学者淳于髡,就是“赘婿”出身(《史
记。滑稽列传》)。当时奴隶常常被处髡刑(截去头发的刑罚),淳于髡名
叫“髡”,该即因被处髡刑而来,犹如孙膑因被处膑刑而叫“膑”。秦国自
从商鞅变法以后,因为法令规定一家有两个壮男而不分居的要加倍征收“赋”
(即人口税),逼得“家贫子壮则出赘”(《汉书。贾谊传》载陈政事疏)。
①钱大听《潜研堂答问》九说:“《说文》:”赘,以物质钱也,从敖、贝。敖者犹放,贝当复取之也。‘《汉书。严助传》:“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如淳云:”淮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然则赘子犹今之典身,立有年限取赎,去奴婢仅一间耳。“根据云梦秦简中的《魏户律》和《魏奔命律》,赘婿是不能立户、不能受田和不能做官的贱民。
大概到战国末年,由于赋税的增加,人民的贫困,债务奴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赘婿”的数量比前增加。后来秦始皇谪发“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略陆梁地”(《史记。秦始皇本纪》三十三年),把“赘婿”
和罪犯、商人一样作为谪发的对象,就是因为“赘婿”属于家奴性质的缘故。
地主和商人的家内奴隶有专门服侍主人或者用来招待宾客、供娱乐的。
《吕氏春秋。分职篇》说:“今有召客者酒酣、歌舞、鼓瑟、吹芋,明日不
拜乐己者而拜主人,主人使之也。“
奴隶也有被用来从事小块田地的农业生产的。《韩非子。喻老篇》说:“故冬耕之稼,后稷不能美也;丰年大禾,臧获不能恶也。以一人之力,则后稷不足;随自然,则臧获有余。”这里把奴隶(臧获)看作农业技术最差的,用来和传说中农业技术最高明的后稷作对比。这样使用少数家内奴隶从事农业生产,并不是当时农业生产中的主要劳动力。
大工商业者还常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商业。例如大投机商白圭就“与用事僮仆同苦乐”(《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事僮仆”,就是随从主人经营事业的奴隶。至于大商人兼大官僚的,因为权势所在,所有的奴隶也就更多。到战国末年,秦国由于特殊的条件,大商人兼大官僚使用的奴隶就特别的多。例如吕不韦有家僮万人,嫪毐也有家僮数千人(《史记。吕不韦列传》)。
这时市上贩卖的奴隶,地主和商人所有的奴隶,有不少是从少数部族那
里掠夺、贩卖来的。据说“齐俗贱奴虏”(《史记。货殖列传》),齐国是
“富擅越隶”的(《战国策。秦策三》),说明齐国的奴隶大多是从南方越
族那里掠买来的。《尸子。广篇》说:“夫吴越之国,以臣妾为殉,中国闻
而非之。“(孙垦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南方吴越地区有较多的奴隶。战国
末年秦国吕不韦和嫪毐所以会有这样多的“家僮”,这是因为秦国和西北、
西南少数部族靠近,特别是秦灭蜀,取得笮及江南以后,更靠近以“焚僮”
闻名的西南少数部族地区,比较容易就近得到廉价的奴隶。秦国史官记载的
《秦记(纪)》,就曾讲到拥有“僰童(僮)之富”①。《尸子。发蒙篇》说:
“家人子侄和,臣妾力,则家富。”(孙星衍辑本卷上)说明当时一些富人
还是依靠奴役奴隶来致富的。
《秦律》还保护私人对奴隶的占有和奴役。不但要处罚臣妾侵犯主人利
益的行为,还要处罚臣妾反抗主人和怠工的行为。如果男奴“骄悍,不田作,
不听令“,主人可以请求卖给官府,变为官奴。如果女奴”悍“,主人可以
请求官府将她判处黥刑和劓刑。
这时奴隶遭受残醋的奴役和迫害,杀人殉葬的风俗也还存在。在近年考
古发掘工作中,三晋、两周地区发现的战国殉人墓较多。在山西侯马乔村战
国中晚期的墓地上,已发掘十六座墓,一般是夫妇并穴的合葬墓,周围都挖
有殉人沟,沟内分别埋有四到十八人。有的颈上带有铁钳,反映其生前带着
刑具而被迫劳动。以殉人最多的一墓为例,十八人中可以辨识的有男的十人,
女的六人,大都是青壮年,他们牙齿嚼面磨损严重,说明生前食物极为粗糙。
除一个老年人有薄棺一具和铁带钩一枚外,其余都像牲畜一样,被杀害、肢
①《华阳国志》卷三《蜀志》说:僰道县“本有僰人,故《秦纪》言‘僰童(僮)之富”。汉民多渐斥徙之。“《水经。江水注》也说:”《秦纪》所谓僰僮之富者也。“
解后埋入,或被活活埋入。②此外于河北邯郸和河南辉县、汲县、洛阳都曾发现殉人墓,殉葬的人一至四人不等。多数是服侍的或近幸的奴婢,有的有极粗的小铜鼎陪葬,有的有铜戈、铜矛、铜鐏和水晶珠陪葬,也还有以车马器陪葬的。一九七八年发掘的湖北随县曾侯乙墓,二十一个殉葬者全是女性青少年,未见刀砍斧伤痕迹,各有一具彩绘木棺和少量陪葬品,当是墓主的侍妾或乐舞人员,被统治者用“赐死”的欺骗手段迫令殉葬的。
②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写作小组《侯马战国奴隶殉葬墓的发掘——奴隶制度的罪证》,《文物》一九七二年第一期。
第五章战国前期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
从春秋后期开始,晋、齐等国的卿大夫为了谋求在相互兼并中取得胜利,纷纷讲究经济和政治上的改革,这是个带动历史发展进步的改革潮流。春秋末年晋国六卿分别进行了田亩制度的改革,其中赵、魏、韩三家取得成效较大,于是在兼并过程中造成“三家分晋”的局面。到战国初期三晋顺着这个潮流的趋势,进一步谋求改革,同时学术思想界出现了一个讲求改革的“法家”学派。魏文侯重用法家李悝变法,首先取得成效,使魏最先富强。同时赵烈侯相国公仲连也进行了改革。接着楚悼王起用兵家兼法家吴起实行变法,因楚悼王去世,吴起被害,成效不大。同时齐威王重用邹忌进行改革,也取得成效,使齐成为与魏并立的强国。后来韩昭侯任用申不害进行改革,申不害是讲究“术”的法家,成效不显著。接着秦孝公重用卫鞅(即商鞅)
两次进行变法,可以说是变法的集大成,因而取得显著成效,使秦国富强,奠定了秦国此后在兼并战争不断取得胜利和完成统一的基础。
一魏国李悝的变法
魏文侯任用李悝实行变法
魏国在公元前四四五年魏文侯即位后,已建成中央集权的国家。中央设
置了可以任免的相、将等官职来统领百官,在郡县也已设置了可以任免的守、
令等官职来统治人民。魏文侯曾先后任用魏成子(文侯弟,名成)、翟璜(名
触)、李悝为相国,并任用乐羊为将攻取中山,吴起为西河郡守,西门豹为
邺县令,对经济、政治和军事进行了改革。同时又尊儒家卜子夏为“师”,
并尊敬田子方(子贡弟子)、段干木(子夏弟子)等人。
李悝是战国初期法家的始祖,被魏文侯任用为相国,主持变法。《汉书。艺
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为法家之首,可惜书已失传,只有关于农政
和刑法两项措施,我们还能了解其梗概。
①
李悝的“尽地力之教”
李悝主张“尽地力之教”,发展农业生产,从而巩固君主政权的经济基础。他指出,在百里见方的范围内,有九万顷土地,除去山川、村落占三分之一以外,有六百万亩耕地(相当于今一百八十万亩)。如果农民“治田勤谨”,精耕细作,每亩可增产粟(小米)三斗(约合今六升)。反之,就会减产三斗,一进一出要相差一百八十万石(约合今三十六万石,《汉书。食货志》),因此他作出三项规定:
①《史记。孟子荀卿列传》、《汉书。食货志》说李悝“尽地力之教”,而《史记。货殖列传》、《平准书》又说李克“尽地力”。因此崔适《史记探源》断定李克是李悝异名,悝、克一声之转。近人多信从其说,常把李克的言论作为李悝的主张。细加考核,知其说不确。《货殖列传》、《平准书》“李克”当为“李悝”之误。《汉书。古今人表》列李悝于第三等,李克为第四等,作为两人,是不错的。李悝是法家,而李克乃子夏弟子,是儒家。《汉书。艺文志》有《李子》三十二篇列于法家之首,说:“名悝,相魏文侯,富国强兵。”又有《李克》七篇列于儒家,说是“子夏弟子,为魏文侯相。”李悝初为上地守,曾为秦所败,又曾大败秦人,见《韩非子。内储说上篇》和《外储说左上篇》,后为魏文侯相。李克是魏文侯时所属中山之相。《韩非子。外储说左下篇》记翟黄对田子方说:“得中山,忧欲治之,臣荐李克而中山治。”《史记。魏世家》记翟黄对李克说:“中山已拔,无使守之,臣进先生。”《说苑。臣术篇》同。
《吕氏春秋。适威篇》载:“魏武侯之居中山也,问于李克曰:吴之所以亡者何也?”高注以为是武侯分封于中山之时。《淮南子。道应篇》作“魏武侯问于李克”,高注:“李克,武侯之相。”也是指武侯分封中山时的相。战国史料上未见有李克为魏文侯相之说,《汉书。艺文志》说李克“为魏文侯相”,当是“为魏武侯相”之误。《吕氏春秋》、《韩非子》等书记李悝和李克两人事,区别清楚,不相混淆,两人的主张也不相同。《韩非子。难二篇》说:“李克(今本误作‘李兑’,从孙诒让说改正)治中山,苦陉令上计而入多。李克曰:语言辨,听之说,不度于义,谓之窕言。无山林泽谷之利而入多者,谓之窕货。
君子不听窕言,不受窕货,子姑免矣。“这是根据《李克》书的,《文选。魏都赋》刘逵注引《李克》书说:”言语辩聪之说而不度于义者,谓之胶言。“”胶言“即是”窕言“。韩非曾发表很多议论,驳斥李克之说,认为”人事“、”天功“都能够使得”入多“,”非山林泽谷之利也“;并且指出李克之说是”无术之言也“。如果李克即是李悝的话,李悝主张”尽地力“,正是极力鼓吹通过”人事“谋求”入多“的,不可能发表这样的见解的。同时韩非的评论也不对头了。
(一)“必杂五种,以备灾害”(《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就是说,同时播种稷(小米)、黍(黍子)、麦、菽(大豆)、麻(麻所结的实),以防某种作物发生灾害。这是主张同时杂种各种粮食作物,怕种单一的粮食作物遇到灾害就难以补救。
(二)“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谓促遽之甚,恐为风雨损也)”
(《太平御览》卷八二一引《史记》、《通典。食货二。水利田》)。就是说,要促使农民努力耕作、勤于除草,收获时要加紧抢收,如同防止强盗来抢劫那样,以防备风雨对庄稼的损害。
(三)“还(环)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果树的果实)蓏(瓜类植物的果实),殖于疆埸”(《通典。食货二。水利田》)。这是说,住宅周围要栽树种桑,菜园里要多种蔬菜,田地之间的梗子上也要利用空隙多种瓜果。就是要充分利用空闲的土地,扩大农副业的生产。
魏国人口密度较高,地少人多。李悝在“尽地力之教”中作出这样的规定,是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的,是根据当时农民生产的经验而制定的。目的在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扩大田租收入,进而使得国家富强起来。
李悝的平籴法
李悝在经济上另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实行“平籴法”。李悝认为,粮价太贱,农民入不敷出,生活困难,国家就要贫困;粮价太贵,城市居民负担不起,生活困难,就要流徙他乡。因此粮价无论太贵太贱,都不利于巩固国家统治。为此他制定平衡粮价的“平籴”法,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好年成的等级出钱籴进一定数量的余粮,坏年成由官府按坏年成的等级平价粜出一定数量的粮食。这是后来历代王朝的均输、常平仓等办法的开端。
李悝的平籴法,在方法上是和春秋末年计然的平粜法一致的。但是两人的着眼点有所不同,所要求达到的目的也不同。计然规定国家控制粮价每石在三十钱到八十钱之间,允许粮价波动的幅度还比较大,使得商人还有利可图。因为计然实行平粜法的目的在于使得“农末俱利”。而李悝则不同,他实行平籴法的目的,在于“使民无伤而农益劝”,“民”是指谷类商品的一般消费者,根本不考虑商人的利益。他主张采用“取有余以补不足”的方法,“使民适足,价平而止”,做到“虽遇饥馑水旱,籴不贵而民不散”(《汉书。食货志》)。如果真能做到这样,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商人对粮食的投机活动,制止粮价的暴涨暴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农民破产和贫民流亡。因此实行平籴法的根本目的,还是在于巩固小农经济,从而富国强兵。
李悝制定《法经》
政治方面,李悝“撰次诸国法”,编成了一部《法经》。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有系统的法典。内容分为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可惜原文已失传。李悝“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晋书。刑法志》)。这时所谓“盗”,主要是指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所谓“贼”,主要是指对人身的侵犯,包括杀伤之类。李悝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及其统治地位,因而把惩罚“盗”“贼”作为首
要政治任务,把《盗法》、《贼法》列为《法经》的头两篇。李悝还认为,“盗贼须劾捕,故著《囚》(原误作”网“)、《捕》二篇”。《囚法》讲的是“断狱”的法律,《捕法》讲的是“捕亡”的法律。《唐律疏议》说:“《囚法》,今《断狱律》是也”,“《捕法》,今《捕亡律》是也”。《杂法》包括惩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踰制”(《晋书。刑法志》)等六种违法行为。“轻狡”是指轻狂的犯法行为,“越城”是指偷越城墙,“博戏”是指赌博,“借假”是指假借的欺诈行为,“不廉”是指贪污贿赂,“淫侈”是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是指应用器物超过了规定的等级制度。《杂法》的许多规定,无非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具法》是“以其律具其加减”(《晋书。刑法志》),就是根据具体情况加重或减轻刑罚的规定。①以后卫秧从魏入秦,帮助秦孝公实行变法,就是带着这部《法经》去的。后来秦国的《秦律》和汉朝的《汉律》,都是在这部《法经》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补充而成的。
①明董说《七国考》卷十二引桓谭《新论》说:“魏文侯师李悝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假借、不廉、淫侈、逾制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所著六篇而已。卫鞅受之入相于秦,是以秦、魏二国深文峻法相近。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曰为盗心焉。其杂律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市,太子博戏则答,答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
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武侯以下守为法矣。“董说在引文后,还有一些解说。桓谭《新论》是南宋时散失的,董说所引《新论》所载《法经》条文,其实出于董说本人所伪造。本书第一章《绪论》中”战国典章制度分类编纂和考订“一段中已论及。
二赵国公仲连的改革
公元前四○三年,周威烈王被迫承认魏、赵、韩三国列为诸侯。就在这年,赵相国公仲连进行了政治改革。这时赵烈侯爱好音乐,问相国公仲连说:他有爱的人可以“贵之”吗?公仲连答道:只能“富之”,不能“贵之”。
赵烈侯因此要赏赐给郑的歌者枪、石二人田各一万亩,公仲连答应了。隔了一个月,烈侯从代回来,问有没有赏给歌者田亩,公仲连答道:没有找到合适的人。隔不多时,烈侯再问这件事,公仲连就称病不上朝。接着番吾君从代来,向公仲连推荐牛畜、荀欣、徐越三人,公仲连把这三人推荐给烈侯。
牛畜建议“以仁义,约以王道”,荀欣建议“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徐越建议“节财俭用,察度功德”。烈侯因此宣布把赏田给歌者的决定作罢,起用牛畜为“师”,荀欣为“中尉”,徐越为“内史”(《史记。赵世家》)。
“师”是负责教化的官,“中尉”是负责指挥作战和选拔官吏的长官,“内史”是负责征收田租和考核臣下成绩的财务官。荀欣和徐越主张“选练举贤,任官使能”,“节财俭用,察度功德”,就是按照当前的政治标准来选拔人才、处理财政和考核臣下成绩,这是法家的政策。而牛畜主张“以仁义,约以王道”,这是儒家的政策。这时赵国在具体的政治工作和财政工作中采用法家的政策,而在教导方面采用儒家的政策。魏文侯一方面起用李悝、吴起等法家为将相,实行“法治”;另一方面又尊儒家卜子夏为“师”,“受子夏经艺”(《史记。魏世家》),并敬重儒家田子方、段干木等人,宣扬儒家的“仁义”和“王道”,是同样的道理。
三楚国吴起的变法
楚悼王起用吴起实行变法
吴起,卫国左氏(今山东定陶西)人(《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篇》),一度做过鲁国的将,旋即入魏,被任为西河郡守。公元前三九○年左右,因为魏武侯的大臣王错的排挤,吴起由魏入楚,被楚悼王任为“宛守”(《说苑。指武篇》,宛是南阳郡治所,今河南南阳),防御魏、韩。一年之后,被提升为令尹,主持变法。
吴起“损有条、补不足”的变法措施
吴起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说苑。指武篇》)。
就是要剥夺一些旧贵族的“有余”,来补充军政开支的“不足”。他认为,楚国的“贫国弱兵”,是由于“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这些大臣、封君“上逼主而下虐民”,因此他主张对封君的子孙“三世而收爵禄”,减削官吏的禄秩(《韩非子。和氏篇》),精简“无能”、“无用”的官,裁汰“不急之官”(《战国策。秦策三》),节省这些开支用来供养“选练之士”。这个措施革除了一些世袭封君的特权,精简了国家机构,增强了军事力量。
吴起“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的另一个措施,是把旧贵族迁移到荒凉地区去。他根据楚国地广人稀的特点,认为多余的是土地,不足的是人民,而过去楚国旧贵族把人民集中到地少人多的地区来,这是“以所不足,益所有余”,应该加以纠正。因而他下令“贵人往实广虚之地”(《吕氏春秋。贵卒篇》)。这是迫使旧贵族带同所属人员去充实广大的荒凉地区,这样就有力地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并有利于开发荒凉地区。
吴起整顿楚国吏治
吴起为了整顿楚国官场的歪风,提出下列三点主张:
(一)“使私不害公,谗不蔽忠,言不取苟合,行不取苟容,行义不顾毁誉”(《战国策。秦策三》记范雎语)。就是说,不能因个人的“私”妨害办理政务的“公”,不能让坏人的“谗”掩盖忠臣的“忠”,要求大家能够为“公”而忘私,“行义”而不计毁誉,一心为君主政权效力。
(二)“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战国策。秦策三》记蔡泽语)。
就是要整顿楚国官场的歪风,禁止私门请托。
(三)“破横散从(纵),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战国策。秦策三》记蔡泽语)。就是不准纵横家进行游说。
同时,吴起还改革了“郢人以两版垣(用夹板填土筑墙)”的简陋建筑方法,开始建设楚都郢(《吕氏春秋。义赏篇》)。
吴起变法的成效
吴起在变法过程中,曾遭到楚国旧贵族的反对,贵人“皆甚苦之”(《吕
氏春秋。贵卒篇》),甚至连改变“两版垣”的简陋建筑方法也“见恶”(《吕氏春秋。义赏篇》)。还曾遇到当时楚国流行的道家的攻击。当吴起出行巡视的时候,屈宜臼就曾用道家学说当面反对他的变法。屈宜臼认为“善治国家者,不变其故,不易其常”,攻击吴起的变法“是变其故而易其常”;还认为“兵”是“凶器”,“争”是“逆德”,攻击吴起富国强兵的主张是“阴谋逆德,好用凶器”;而且咒骂吴起是“祸人”,说“非祸人不能成祸”,并攻击支持吴起变法的楚悼王“逆天道”,说“楚国无贵于举贤”(《说苑。指武篇》;《淮南子。道应篇》同,惟“屈宜臼”作“屈宜若”)。这样把“兵”
看成“凶器”,把“争”看成“逆德”,那是道家的看法。说明当吴起在楚国变法时,不仅有许多旧贵族反对,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内也还有道家的反对。但是,吴起没有被反对者吓倒,还是坚决地实行变法,初步取得了成效。
楚国经过了吴起变法,也就强盛起来。吴起曾“南收扬越,北并陈蔡”
(《战国策。秦策三》载蔡泽语,今本“收”误作“攻”,从王念孙《读书
杂志》据《史记。蔡泽列传》改正),“却三晋,西伐秦”(《史记。吴起
列传》)。他“南收扬越”,取得了很大成果,扩展了南方许多土地。《后
汉书。南蛮传》说:“吴起相悼王,南并蛮越,遂有洞庭、苍梧。”纵横家
所编造苏秦对楚威王游说辞,说楚“南有洞庭、苍梧”,该是吴起“南收扬
越“以后的情况。从此楚就占有江西南部和湖南、广西问的苍梧。①与此同时,
吴起还向北战胜魏国。公元前三八三年赵国侵卫,卫几亡国,求救于魏。次
年,魏救卫攻赵,卫便反攻,夺得刚平,进攻中牟,取得赵河东地。再次年,
赵求救于楚,楚又救赵攻魏,“战于州西,出于梁门,军舍林中,马饮于大
河“,一直攻到了黄河两岸(参见《史记。赵世家》、《战国策。齐策五》)。
这是吴起在楚变法后所取得的大胜利。
吴起被杀害
但是就在胜利的这年,楚悼王去世了。吴起到治丧的处所,便遇到许多
贵族的联合进攻。吴起伏在王尸上,贵族的箭射中了王尸。按照楚国的法律,
“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结果“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
(《吕氏春秋。贵卒篇》、《史记。吴起列传》)。有的贵族如阳城君便逃
奔出国(《吕氏春秋。上德篇》)。而吴起也被车裂肢解而死(《韩非子。和
氏篇》、《难言篇》、《问田篇》,《墨子。亲士篇》,《淮南子。缪称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