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宪政的演化
── 陈奎德
(注:文章中出现符号,即是简略号。)
一、 近代宪政在中世纪的渊源
近年来在中国大陆,谈论宪政的人越来越多了。过去在民主沙龙里,我曾与大家一起回顾过
古代希腊罗马世界的政治生存方式,也探讨过共产主义的兴起与灭亡,今天开始想与大家一起逐
步回顾和讨论近代宪政的演化。
上述这些主题显然与我们中国人的生活是有关的。因为,虽然中国99%的国民已不相信共产
主义了,但毕竟,中国至今仍在共产党统治之下。虽然,中国还没有实现民主宪政,但是,中国
终将同国际主流的政治经济秩序接轨,这是瞎子也能看到的前景了。而所谓国际主流政治秩序,
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民主宪政。这与我们过去讲的古代世界的直接民主不同,它是近代才兴起,
并逐步演化成为现代的民主宪政体制的。
我们关注的是,这一制度的演化历程如何?这一制度的根本特征何在?即,在各个现代民主
国家中,哪些政治特性是所有民主宪政国家都必备的,是普遍的,非如此就不能称作民主宪政的;
哪些特性是与该国的独特历史和国情连在一起的,并非任何国家都必需的,因而是特殊的。弄清
这些问题,有助于中国的制度转型,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保障我们的基
本权利,有助于在实质上改善我们的生活品质。因此,它与我们中国人的基本福祉是息息相关的。
近代宪政,是从中世纪的欧洲孕育萌芽的。
人们习惯于把中世纪欧洲冠以“黑暗的”的前缀,以示其野蛮落后。尽管如此,中世纪与古
代世界比较起来,仍然有三项新的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第二
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的政治理念,第三是英国的国会制度。
基督教带给欧洲的是所有人类成员一律平等的概念,这来源于它的“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
观念;该理念逐步把奴隶解放成了佃农,并在教会内部坚持不承认阶级与家世的区别。近代民主
的基石之一── 人权的观念开始萌芽,这种对人权的承认部分正是来自基督教。应当注意的是,
古希腊只有“公民权”的概念,并没有人权概念。因此,作为奴隶的人是不享有自由公民的权利
的。
条顿民族带给欧洲的政治概念是关于自由人之间自动的协议或契约。在他们看来,原始的权
利平等的假定正是奠基在这种契约之上的。这就是后世源远流长的所谓“社会契约”理论的渊源,
它成为近代民主发展的基础理念之一。
英国国会的建立开始是由于州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盎格鲁撒克逊会议或称哲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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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tan)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组织,人选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州会议在一定程度
上维持了一种民众合作的传统。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除国王外,就是国王的御前会议。该团体一
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
御前会议最初执行一般任务,英国中世纪的政治史大部就是这些任务的逐渐专门化和分工的
历史。即:御前会议的任务后来分成了若干部门。这些分支中最大最重要的,就是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组成。在西敏寺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
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就是国会制度的起源。也是英国民族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最精彩的贡献
之一。
二、大宪章的缘起
上次我们谈到中世纪传下来的三项新因素有助于近代宪政出现:一是基督教伦理的基本原则:
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则是条顿(即泛日尔曼)民族关于契约的政治理念,第三就是英国的国会
制度。
其实英国人的成就远不止此,客观地说,英国是对于人类宪政贡献最大的国家。
有人问,英国根本连一部成文宪法都没有,怎幺谈得上对宪政的贡献呢?确实,英国没有一
部成文宪法,但是,人类的宪政又确实开始于英国。什幺原因呢?这里涉及到什幺是宪政的问题。
宪政,就是指政府的一切行为是以被授予的权力为范围的,粗略地说,指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
是被民意所限制的。
一种不受限制的权力,正象一头在笼子之外的老虎,是很危险的,它可能为善,更可能作恶。
宪政就是把权力这头老虎降伏在民意的笼子之内的办法。英国人首先做了这件事,因此被人们称
作宪政的发明者。宪政制度使得君主或其它统治者,无论其本性如何,没有实行暴政的可能。从
英国历史看,每出一个暴君,人民就削弱一次君主的权力。结果变成现在这样的没有实际政治权
力的挂名的虚君。
其中最初的一步,就是我们今天要谈的,公元 1215 年的“大宪章”(Magna Charta)。当时英
国国王是约翰(John of England,1167—1216),他是著名的狮心王理查的弟弟,一个典型的暴君,残
酷昏庸。他趁理查一世及其继承人在统领十字军东征期间战败被俘的机会夺权,后来又把本应继
承王位的侄子挖掉双眼,然后杀死。在外交方面愚昧无知狂妄自大。他对法国开战,大败而归,
把英国在欧洲大陆的领土全部丧失了。失败后仍不甘心,还想起兵复仇。在国内则禁锢贵族家眷,
买官渎爵。在这种情况下,当时的英国贵族愤怒了。因为约翰王一再侵犯他们的权利,所以大家
一起拒绝他调兵的命令。在主教朗登(Lang don)的领导下,贵族们开了一个会议,起草了一个宪章,
这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宪章里这样写到:
“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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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它损害。”
宪章内还包括“禁买卖司法权﹑禁止随意占领他人土地﹑决策时须征询贵族意见,若违反宪
意,贵族有权推翻国王”等条款。
这个大宪章,划定了国王与贵族双方权利的明确界限,从而在历史上以公开律法条文的形式
限制了过去曾是无限的王权,这预示着,一场君权与贵族权利之间的重大斗争已经不可避免了。
三、大宪章运动的意义与成就
前面谈过英国大宪章运动的缘起及其基本内容,我们不难看出,它明显是限制君权的,而约
翰王当然也意识到大宪章限制了他的权力,因此拒绝签字。但是,贵族们自有办法,他们组织了
军队,把约翰王团团围在泰晤士河边的伦内美德。约翰王毫无办法,只有当众宣誓遵守宪章。并
于1215 年6 月15 日在宪章上加盖了英国的国玺。贵族会议还选出了25 位代表监视国王,若违反
宪章,就向他宣战。
约翰王宣誓回家后,火冒三丈。据史书记载,“他扑到在地上,在愤怒中拼命咬他的手杖和草。”
他并没有遵守宪章的意图,转身去哀求教皇,要想取消他的誓言,并把主教解职。教皇答应了他,
于是一场内战就此发生。第二年,约翰王死去,这场争执才告结束。
但是,约翰的儿子亨利第三继位后,并不改弦易张,他仍然沿袭其父亲的老路,不肯遵守宪
章。于是,贵族再次向国王宣战。其中一位有贤明而有智能的领袖,名叫西蒙迪芒特福特(Simon
de Montfort),打败了亨利第三,并于胜利后立即召集人民代表,每县或每市派两个议员出席国会,
开始了平民参政的历史。这是公元1265 年。再过了三十年之后,当爱德华一世成为国王时,国会
才成为英国政治里的经常性制度。这是大宪章运动的重要成就之一。
对英国宪政史,人们常问,英国国会靠什幺限制国王呢?因为中国的政治传统中,君王既然
是最高权力,则其它的部门或人员无非是执行君主旨意,或者摆摆样子而已,怎幺可能与最高的
君主权力分庭抗礼呢?甚至现代中国的国会、人民代表大会、参政会、政治协商会议等等,
统统不过是咨询咨询,装装门面而已。难怪邓小平先生要说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三个政府,互相扯
皮。因为这是他那种传统的政治文化思维方式所完全不能理解的。
话说回来,历史上的英国国会,即巴力门,有一项权力是很具体而实在的,即:没有投票,
没有租税。其意思是,不经过国会的通过,政府不得征税。这样,国会就牢牢地控制住了政府的
钱包。
但是,如果国王不遵守这一传统,你拿他有什幺办法?
很简单,因为你征税是有求于人,要人民出钱。如果你不合法征税,即征收没有经国会通过
的税,老百姓就可以不给。如果政府要逮捕他,国会就可以出面保护他,与国王抗争,并且该抗
争合理合法。这就对政府的权力形成了实质性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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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人通过国会捍卫自己利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一传统。以后我们要谈到洛克、
卢梭的思想,英国光荣革命,甚至美国独立战争、法国大革命,以及各国宪法,都与该传统密切
相关。
可以说,大宪章是宪政之母。
四、欧洲宗教改革与宪政民主
我们谈过了中世纪宪政因素的萌芽及英国的大宪章运动,今天我们要讨论近代民主宪政的另
一起源:著名的十六世纪的宗教大改革,即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 1483—1546)与加尔文
(John Calvin 1509—1564)的宗教改革。
大家知道,这次宗教大改革起源于某种精神的饥渴。宗教一直在欧洲生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
人们的诞生、受洗、结婚、死亡及安葬,都是宗教性的并因此而神圣化,大家渴望获得来世的拯
救。但是,宗教事务都是由现存的教会掌握,即西欧的罗马天主教和东欧的希腊东正教掌握。因
为宗教的“异端”在1500 年左右已经消亡,正统教会缺乏对手,因此罗马天主教教会变得目空一
切,自满自大,僧侣们腐败堕落愚昧无知,而教职人员中旷职的人日益增多,因而教会声誉扫地,
而这些事情正好发生在精神饥渴时期,因此出现了尖锐的矛盾,社会孕育着广泛的不满。
于是,从16 世纪起,不到50 年的时间,欧洲居民几乎40%改信了一种革新的神学,即新教。
在德国和讲德语地区,改革的领袖是马丁路德。在日内瓦城市国家,其领袖是法国人加尔文。路
德的改革,主要是主张信徒应当而且可能直接与上帝发生精神沟通的关系,而不必通过中介者教
会。它以自由的研究和个人判断来代替教会,从而推进了个人主义的意识。而抛弃权威,自然就
要使社团在信仰上有很高的权力。因而,宗教改革者有一种强烈的冲动,要恢复原始基督教教会
的组织与结构。而那种原始时期的组织在精神方面是民主的。在这种脉络下,宗教改革在根本上
可以提供民主的精神资源。
另外,宗教自由也是政治自由的先声。路德把大量信徒从教会的笼罩下解放出来,而加尔文则
建立了一种教会政府的代议制,传播了自治政府的体制。加尔文派的宗教热忱,在16 与17 世纪
反对教会与国家专制的斗争中,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从而使人民获得了有限度的公民自由。
当然,也应当看到,鉴于在主要的权力关系中,世俗政权与教会处于对立的地位,你消我长。
而在具体的宗教革命过程中,由于路德等改革家需要削弱教会的权力,就必然会诉诸世俗政权的
支持,同时,作为交换,也就难免刻意提高世俗政权的神圣性,即强化“君权神授”理论。因此,
客观地说,在短期内,宗教改革是加强了世俗政权的专制主义的,马丁路德与加尔文在那段时间
都支持了君主的权威。
但是从长远看,由于宗教改革提供的个人主义的精神资源,以及组织结构方面平衡制约的制
度性资源,应当说,近代民主宪政的思想,有一部分确实是起源于宗教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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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异端宗教信仰的政治功能
如何对待少数有不同信仰和看法的人?异端的命运如何?这是近代社会不得不面对的大问
题。
16 世纪宗教改革后,一个新的情况出现了。即,在一些国家有了不同于主流的少数人的宗教
信仰集团。实质上这意味着,在中世纪的异端几乎被消灭殆尽后,近代世界重新出现了新的宗教
异端。少数人信仰与国王不同,与国教不同,这样,冲突就产生了。这些思想独特的少数人,强
烈要求信仰不应被国家强制,更不应该因此而被政权迫害。这种要求,构成了反抗中央集权政府
控制的运动。争取信仰自由、宗教宽容的呼声在此时大张其势。于是,臣民是否应当服从君主这
个问题又在怀疑与迫害交织的情势下凸显了出来。信奉主权在民理论与政府起源学说的人竭力维
护自己的信仰,反对精神世界由国王定于一尊。因此,诉诸信仰逐步成为抵抗王权的基本方式。
当时有几种典型的情况。
在以新教为国教的国家,天主教的作家与信众对世俗政府发出强有力的抗议,并声称社团保
留有变更政权的权力。例如苏勒(Suarez)说天主教人民对于新教国王没有无限制服从的义务。执政
者权力来自主权人民的许可。这种代行的权力,只有一种条件下才可保持,即执政者必须尊重人
民的基本权利,这就意味着限制国王的权力,而这点恰恰是宪政的核心。在另一方面,新教徒为
了新教的利益,也强调主权在民的理论。因为他们是多数,由于他们与国王有相同的信仰,强调
主权在民将使国王的巨大权力赋有正当性。这是一种情况。
在仍然保持天主教的国家,又是另一种情况。在那里,信奉天主教的政权对于新教信仰者的
迫害,刺激了反抗论的出现。例如,在法国出现了有名的维护新教的著作《契约论》,它主张社会
的真实基础是上帝与人民之间的契约。政府则是基于第二个协定,在该协定中缔约者为国王与人
民。人民效忠是以政治的开明为条件。执政者若是违反了上帝的意旨就有被反抗的理由。国王不
过是管理者或行政人员,因此,他必须受法律控制,这显然是宪政与法治的精神渊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英国的清教徒。他们攻击主教制的教会,意思是教会也要走向民主道路。
这一理想戏剧性地由英国远航的神父们── 即 1620 年乘荷兰船[五月花号]赴北美洲新大陆逃避
英国国教迫害的120 名新教徒── 以及他们在北美的继承者实现了。17 世纪初在北美土地上移
民的社团开始他们的政治实验,以达到其信仰自由的理想。一开始,这些反抗英国国教迫害的清
教徒就充满平等精神,同时,美洲又并没有政治传统的掣肘,这就更大地加强了他们的独立自主
精神。这种原初的思想孕育了以后美国的开国精神。实际上,远征的神父们开初就已经有了约定:
在北美建立一个基督教共和国。如当初的康奈狄克州,就制定了一部基本约法,它被人称作近代
第一部宪法。追根溯源,后来在世界上卓然典范,独步天下的美利坚合众国的大致轮廓,已经隐
隐约约浮现于那一纸文献中了,这是当时的先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辉煌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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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英国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创立(The English Habeas Corpus)
人所共知,在现代宪政制度下,公民有免于横征暴敛的合法财产权利,有免于恐惧,免予被
任意逮捕,免于“人间蒸发”的宪法权利,有获得公平的司法审判的宪法权利。如果追根溯源,
这些权利是发源于何时何地呢?事情仍然离不开英国。
我们在谈到英国十三世纪的大宪章运动时,讲到了由国会力争,由贵族向国王武装抗拒而载
于史册的大宪章确立的两个传统,其最核心内容,第一即:“不经国会批准,政府不得征税;”第
二是:“除了经过同一阶级的人的合法审判,或是依照本国的普通法,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
禁、强占、剥夺法律保障、充军或其他损害。”
到了十七世纪,即1628 年时,英国国会通过了一个法案──“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强烈重申上述原则,并使之普遍化了:不经国会不能征税;不经法定手续不能逮捕或处死
任何人。当时国王是查理一世,他秉性挥霍,手中的钱常常不够花。最后没有办法,他就不顾法案的
禁止,在没有征得国会同意时,就恢复征收一种旧有的船税。但是,偏就有人不买帐,有一个名
叫汉普顿(Hampden)的乡下绅士,不肯交纳这12 先令的税,他说因为国王未获国会同意,因此征
收这种税是不合法的。汉普顿被告到法院,但被判决败诉。但是全国的民意都支持他。国会站在
民意一边,因此国会与国王发生了大分裂。国王屡次解散国会,但是无论哪届国会,都总是不肯
批准他要钱的法案。最后终于导致了国王与国会之间的武装冲突。因为国王不得民心,失道寡助,
因此战败。其结局是,查理一世被推上了断头台,由国会方面的将军克伦威尔摄政。一直到1660
年,克伦威尔死后,才由查理二世继承了王位。王位虽然恢复了,但从此英国人更加不放心让国
王独享政权了,而英国国王再也不敢轻易与国会去争执了。为了落实《权利请愿书》这一法案里
的保障人权的条款,在1679 年又通过了《人身保护法》,即提审法案。
如今,《人身保护法(提审法)》的基本原则已经通行于文明世界了,它已成为宪政的精髓之一。
它指出:在逮捕任何人时,该人都有权利向逮捕者索取逮捕证书,逮捕者必须说明逮捕的原因,
自己属于哪一个机构。被捕者有了这些书面文件,就有权去向当地法院申请提审。如果法院认为
逮捕没有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则逮捕人的机构就必须在24 小时之内释放被捕者。若法院认为逮捕
有理由,逮捕机构也必须在24 小时内把被捕人送交法院,使被捕者获得公开公平的司法审判的机
会。
《人身保护法(提审法)》是英国人对人类宪政所作的又一重要贡献。
七英国光荣革命(The Glorious Revolution in England)
1679 年英国国会通过的《人身保护法案》如何具体保障人身安全与自由?它是如何最终凝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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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从而不可侵犯的?这就势必涉及1688 年的光荣革命。
《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虽然还不能完全禁绝无理逮捕,但它保证了任何人被捕之后,一
定可以遭遇到法律。法律是保障人权的。因此,被捕者就有可能向法律要求保障自己的权利。众
所周知,在缺乏提审法的国家,人民要与法律直接碰面是很不容易的,直至今天仍是如此。
譬如在今天的中国大陆,虽然司法有了一些进步,但是,公安机关秘密抓人,抓人之后又保
密,致使有些公民失踪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的事情时有发生;而且被捕者还投诉无门,不能依
据法律获得公平审判。这就叫无法无天。在这种缺乏《人身保护法案》的国家,政府有时的行为
就是绑架,就是国家恐怖主义。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如果把它的权力用于绑架,人民有什
么办法呢?
上述的《人身保护法案》(提审法)就是专门对付滥用权力的政府的。按照该法案,如果逮捕
机构违反了其规定的程序,其负责人就会坐两年以上的牢。也就是说,提审法至少在法律上取缔
了特务制度,它把特务归入绑匪的范畴,起码在法律上严禁了前面说的那种国家恐怖主义。
国会虽然于 1679 年通过了《人身保护法案》,但还不稳固,还需要一番血与火的磨难。话说
在查理二世之后,是詹姆士二世,这位国王是天主教徒,热心宗教,想用权力来排除教外的人。
他忘了查理一世的断头台,又重翻“君权神授”的老皇历,声称他只向上帝负责,不向人民负责。
他立下法律:凡天主教徒不受法定的刑罚;并命令所有牧师在教堂里宣读该法。有七个主教拒绝,
他就逮捕和审讯他们。但所有人都同情七主教,当主教们被无罪释放时,军民共同欢呼。詹姆士
二世问左右这是什么意思,左右说:“没什么,士兵们因为主教被释放而高兴。”他说“这还了得,
你们居然说没什么。”他虽然昏庸,但知道民心军心不可侮。
这时,国会已经派人秘密把他的女儿玛丽和女婿威廉从荷兰接了过来。詹姆士二世本来还想
负隅顽抗,但没有士兵听他的,为避免查理一世的命运,他灰溜溜逃亡到了法国。
被老百姓欢迎的女儿女婿,签订了《人身保护法案》,正式承认了其神圣性。并把国王的权力
转移到了国会,接受了预算每年必须通过国会批准的法案。进一步,他们使内阁向国会负责,即
国王必须任命得到国会多数的政党组阁,若国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国会。但若新
选出的国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的民主制通过这次不流血
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了。它是人类宪政史上的关键转折点。
这次 1688 年的革命,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光荣革命”。
八、法国君主专制的强化
与英国的宪政演化方向不同,在世俗政权方面,欧洲的君权在 16、17、18 世纪反而强化了。
从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一直到法国大革命之前,除了英国实现了君主立宪制度外,欧洲大陆基本
上是处于君主专制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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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6 世纪到17 世纪,欧洲大陆各国中央集权的倾向日益加强,等级制度仍然存在,本来在
中世纪后期出现的代表议会没有能成为唯一的立法机构,在此期间它丧失了其重要性。君主专制
和社会上的寡头政治成为宪政民主发展的最大阻力。
其中法国的情势最为典型。
从 16 世纪到17 世纪初,法国的君主为强化中央集权,与贵族进行了激烈而残酷的争夺。经
过宗教战争的大流血大动荡后,君权终于获胜,亨利四世大大地压抑了贵族的权力,把政府中的
重要官职给了中产阶级官僚,并在其后期,逐渐完成了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体系。1661 年路
易14(Louis XIV)登基,号称太阳王。他沿袭了由黎塞留(Richelieu)和玛撒琳(Mazarin)精心创立的
体系── 一种依靠行政会议辅助的政府。而在地方,市镇的官吏需由中央政府提名,这样就扼
杀了地方自治。国王在各地方的权力网络,掌握在国王派驻各地的州行政官手中。这种行政官都
不属于地方利益集团。因此,国王就获得了各省司法和财政的直接操控权。而州行政官就是高度
专制的国王驻地方的代表。
不过,虽然君主打败了封建贵族和地方政治体系的分散化的力量,但却没有完全消灭早期遗
留下来的带有制约因素的制度。在法国,虽然最高法庭原本有的对国王的法令进行辩论以及有时
拒绝登记该法令的权力被否决掉了,但它作为一个政治实体仍然存在。虽然地方会议和市议会的
行动自由受到了严格限制,但它们也仍然存在着。当然,从总体看,法国在这一时期达成了空前
的政治统一和强有力的中央控制,成为一个强大的国家。同时,法国当时也享受了文化繁荣,法
语变成了欧洲上层阶级的语言。法国的发展是后来17 世纪末和18 世纪初出现世界性文明的重要
因素。因此,路易14 的时代被称之为「伟大时代」。
当时,法国的等级会议发展成为国家的议会,但其内部却缺乏向心力,它划分为三个等级,
引发了明显的等级利益冲突,从而削弱了国会制约行政权力的功能。第一和第二等级享受了很多
特权,特别是免税的特权。这种
既得利益使他们倾向于与国王合作。于是,就只剩下第三等级单独对抗国王,他们徒然无功
地抗拒君主的财政控制。在力量对比悬殊的态势下,由三个等级组成的国会从未取得过立法的权
力。自从1614 年开会之后,以后的175 年间均没有再次开会议事。似乎已成了一具僵死的躯壳。
但正如中国谚语所说: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到了撼动世界的1789 年,那貌似死寂的青山蕴
积的柴火轰然燃烧了起来,历史遗留的政治摆设── 国会,终于喷发出它内部蕴藏的巨大能量。
九、欧洲专制时代及其内部张力
除了英国、荷兰、波兰、瑞士之外,其他欧洲国家在16—18 世纪这段时期都在趋向于法国式
的君主专制。
在西班牙,由于国内各种力量无法联合起来对抗国王集权,因此,哈布斯堡(Habsburg)王朝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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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建立起专权的统治。国王可以任意支配巨额税收,根本不需要国会批准。贵族获得免税待遇,
与国王构成利益共同体,因而缺乏限制王权的意愿。不过,西班牙的中央集权的力量与程度都没
有法国那样大。因为国会在宪法上还保留着控制司法与税收的权力。当然,它们只是早期遗留下
来的东西,是一种传承自历史的花瓶。是消极的,不是主动的;是因地制宜的,不是普遍适用的。
它们的作用可以有时限制国王的过于无理的意旨,但是不能成为宪政国家的可靠基地,更无法组
成代议制民主政府。
在日耳曼,各地方诸侯仿效法国国王,强化自己的权力。1555 年的奥格斯堡和平条约规定宗
教事务由各国国王决定,在国王所管辖的区域内,或是罗马天主教,或是路德新教,概由国王作
主。17 世纪中,日耳曼境内的重要国家的君主都致力于巩固自己的独裁,日耳曼大多数地方的议
会都被取消了,帝国的议会在地方议会消灭后也成了一个只供清谈的躯壳。普鲁士的威廉(William
Frederick,1640—1688)大选侯把地方议会和行政机构严格置于国王的御前会议之下,该普鲁士方
式成为一种专制模式,变成其他日耳曼国家模仿的对象。
在斯堪底那维亚半岛和俄罗斯,国王借助老百姓的合作铲除了贵族独立的可能。但是,由此
确立的俄国沙皇的专制变得更加强大。虽然有若干代表性的议会仍然在俄国西部开会,虽然罗曼
洛夫王朝的建立是由各主要城市的代表会议推选的,不过,这些都并不妨碍沙皇的高度专权。
即使是在荷兰、波兰、瑞士这些君权力量不太强的国家,民意的表达与功能也是相当有限的,
在不少的方面受到了抑制。只有英国,正如我们上次所述,在1688 年光荣革命之后,建立起了宪
政的基本框架,虽然当时政治参与的渠道还很狭窄,但是制度性的架构最先在那里搭起来了,这
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欧洲各国往下的发展,由于社会经济政治条件的酝酿,特别是在英国发展的启示下,一些敏
锐的思想家的著作的影响,一场浩大的社会政治风暴就要降临了。
我们下一次要探讨的,就是大风暴前的重要思潮及其社会影响。
十、法国启蒙运动(French Enlightenment Movement)
思想的变迁在宪政演化中的作用如何?虽然难于精确评估,但却是无人能否认的。
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为近现代西方宪政制度奠基的,除了前面谈的大宪章运动、文艺复兴、
两次宗教改革以及英国君主立宪的确立等社会结构性因素外,思想革命是一个重要因素,这里指
的主要是著名的启蒙运动,首先是法国的启蒙运动。
法国启蒙思想家主要崛起于法国开始反对路易 14 的专制王朝时期。从17 世纪末到18 世纪中
叶,法国社会物质繁荣,开明的高度推崇理性的思想广为扩散,最重要的思想家有孟德斯鸠
(Charles Montesquieu,1689—1755)、卢梭(Rousseau,Jean—Jacques,1712—78)、伏尔泰(Volyaire,
1694—1778)以及百科全书派的代表人物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84)、达朗贝尔(Jean Le R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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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lembert,1717—1783)等人。
大体说来,这些法国思想家“把现存的一切都放到理性的审判台前接受审判。”他们促使人民
注意到专制的政治、不平等的社会、迷信的宗教、专横的教会以及在司法与财政方面的特权现象。
总之,他们的思想倾向是批判的、否定的、激进反传统和反权威的,他们以革命的精神鼓动第三
等级,希望创立一个建筑在理性的理想之上的崭新世界。在上述这些方面,百科全书派和伏尔泰
表现得最为典型;就影响的深远而论,则是卢梭与孟德斯鸠。以下主要谈谈后面这两位的思想影
响。
卢梭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不同处在于,他并不热衷于从知识论的理性角度讨论政治哲学,他的
著作有时是自相矛盾的,然而笔锋却是充满激情的,并试图随时诉诸人们的道德良知。卢梭的主
要政治著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他那句“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
在枷锁之中”的开篇语,激励了世世代代人们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他所追求的基本价值是人类
平等,他所向往的是返还自然,他清晰地主张“主权在民”,而“公意”(general will)就是主权的
表现,同时法律又是“公意”的表现。他认为国家的建立无非是平等的人们为维护公共福祉而达
成的契约。他的最重要的影响在于强烈地确立了这样的原则:不具有民意基础的政府是非法政府。
这就为现代的“人民主权论”奠定了基石。但同时他又主张个人权利居于“公意”之下,这也就
为“多数人的专政”开启了一道后门。以戏剧性的方式,法国大革命在这两方面都呼应了卢梭,
因此它的成就与灾难都与卢梭的思想密切相关。
另外一位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比卢梭更早提出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他的思想主要受到英国制
度以及我们下面要讲的英国思想家洛克的影响。因此他的思想比较平衡,较少争议,较有建设性,
并从而牢牢地凝结在历史上了。他的最重要的著作是《论法的精神》(本世纪初严复先生就翻译为
中文名《法意》)。他主张渐进的有序的改革,并推崇英国宪政的优点。他指出,权力集中,其害
无比;只有限制政府的权力,才能保障自由。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
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他的很多基本主张,至今仍在宪政民主国家实行。
十一、苏格兰启蒙运动(Scottish Enlightenment Movement)
英国的启蒙思想其实先于法国发生,这显然与英国首先达成宪政制度有关。
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是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应当说,他是英国1688 年光荣革
命的思想总结者,因而具有极大的世界性影响。譬如在法国,稳健的革新派(如伏尔泰)都信奉洛
克,激进的革新派(如雅各宾派)则信奉卢梭,而美国的独立宣言带有很清晰的洛克的烙印。在西
方政治思想史上,人们公认,洛克是自由主义的鼻祖。
洛克的主要著作是《关于政府的两篇论文》以及《论宽容的信》,其基本思想是一种关于有限
政府的社会契约理论。如果简括地说,就是:“就其权力而言,一切政府都应是有限的,而且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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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得到被统治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得以存在。”他鲜明地主张,“所有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在他的契
约论中,政府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契约中承担的义务,人民有正当的理由反对它。因此,
他的思想的重要方面在于反驳霍布斯关于早期人对人的战争状态的学说,论证他的关于人类的自
然状态的理论;论证自然法的重要性;论证财产所有权的确立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基础;描述通过
社会契约如何形成政治社会;阐明政府是如何建立的;论证宗教宽容的极端重要性;论证为何人
民有权反对暴政。总之,洛克的中心关怀是自由,而他也鲜明地表明,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这一切,已经勾勒出现代宪政的基本轮廓。
另一位重要的英国启蒙思想家是休谟(David Hume, 1711—1776)。这是一位极其深刻和锐利的
怀疑论者。众所周知,他对以往的哲学信条和宗教信仰的深刻怀疑及其犀利的思索论证,在哲学
界和人类思想史上惊世骇俗,具有翻天覆地的影响。在政治思想方面,他崇尚自由政府,认为在
一个明智地构成的政府中,每个人都必须假设为无赖,即,人们总是追逐自己的利益。他对所谓
“自然状态”的学说存疑,也反对流行的“社会契约论”。他的主要反驳是契约论与人类社会的实
际历史以及有时人民的实际情感不一致。他认为,在人类的政治习惯中来一次巨大变革的推动力
是人们的想象和理性。但是人们往往过高估计了理性的能力,因为它轻易地假定人们能准确地知
道和预见自己的真正利益,但这是不对的。他非常尊重历史上形成的习惯、道德和传统的作用。
他指出,政治措施的很多后果都是不能预估的,因此经验的指导是重要的。
休谟从近代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开始,得出了很多与洛克相似的结论,同时也放弃了洛克
的一些论证方法与原理。他的倾向比洛克略微谨慎和保守,但是对近代自由主义的贡献同样是巨
大的。因为他与亚当斯密(Adam Smith)、弗格森(A Ferguson)等人构成了思想史上的所谓苏格兰
启蒙学派,是与法国启蒙学派并列的现代自由主义的两大源头。由于苏格兰启蒙学派更多地凝结
了对英国宪政道路的反思,因而在当代受到越来越强烈的关注和重视。
十二、美国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of the US)
我们曾在第十讲谈到,欧洲宗教改革之后,在英国,作为少数派的清教徒,为反抗英国国教
的迫害,1620 年远走新大陆,努力在美洲创建一个信仰自由的平等的基督教共和国。这些新移民
的确与背负沉重传统的欧洲人不同,他们特别富于独立的自由的精神,从而在北美洲创造了人类
历史的奇迹。
在殖民统治时期,虽然北美殖民地沿袭了英国本土的大部分制度,但伦敦殖民当局对北美殖
民地仍然有超额的经济盘剥和政治压制。鉴于不满英国国王乔治二世对他们的严苛的殖民统治,
1775 年4 月,这些北美洲殖民地移民与英国宗主国爆发了彪炳史册的独立战争,其序幕是由北美
新英格兰地区的列克星敦和康科德的战斗揭开的。战争期间,殖民地的十三个州于1775 年5 月在
费城召开了第2 届大陆会议,会议任命G华盛顿为总司令。随着战争的全面展开和延续,双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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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的希望逐渐消失,完全独立已成为殖民地的目标。
1776 年6 月7 日,在大陆会议的一次集会中,维吉尼亚的理查德德亨利李提出一个议案,
宣称:「这些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6 月10 日大
陆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草拟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负责。
1776 年7 月4 日,独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获得通过,并分送十三州的
议会签署及批准。
该宣言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政治哲学--民主与自由的哲学;第二部分列举若干具
体的不平事例,以证明乔治三世破坏了美国的自由;第三部分郑重宣布独立,并宣誓支持该项宣
言。
宣言以“不言而喻的真理”的名义,开宗明义地宣布:“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
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
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独立宣言最后庄严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敲响了美利
坚合众国诞生的嘹亮钟声。
独立战争历时八年之久。各州之间“为了共同的防御,安全的自由,相互的幸福,缔结一个
坚强的友谊同盟。”当时,每州在这个同盟内都有平等的一票。该同盟有权宣战、缔约、铸钱、举
债和统帅军队。但当时的美国还仅仅是一个为了应付危机的各州政府的联席会,是邦联,而不是
各州人民共同的联邦政府。
在战时,同盟还算有效。然而一旦战争胜利,获得独立,因为每州各自为政,很多问题就出
现了。例如:士兵的抚恤和复员无机构统一管理,叛兵的滋事等等。总之,秩序混乱,人心
思定,渴望和平与统一。但是,要组成一个统一的有实权的联邦政府,各州就必须放弃部分主权。
然而当时人们刚刚从英国的统治下解放出来,痛恨任何集中的权力。因此,面临着相当困难的建
国工程。
直到 1785 年,统帅殖民地军队战胜英军的华盛顿将军,才获得了一个历史机会。当时弗吉利
亚州与马里兰州因为航运问题发生争端,突出了各州各自为政的弊病。由于事关切身经济利益,
双方容易妥协。华盛顿就此请两州代表协商合作办法。在会上,他提出了统一税额和币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