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人很好。现在来回答向我们三个人提出的问题,这些问题来自另外两个人,他们俩都承认诸神存在,但一个认为诸神是可以收买的,另一个认为诸神忽略小事。我要对他们说:你们俩在开始的时候都承认诸神全察、全视、全听,感觉或知识范围内的东西没有一样能够逃出它们的认知,这就是你们的立场,是吗?
克利尼亚是的。雅典人进一步说,凡人或不朽者可以做到一切能够做的事,
对吗?克利尼亚呃,当然了,他们也会承认这一点。雅典人另外,我们五个人全都已经同意,诸神是善的,是至
善。克利尼亚无疑如此。雅典人那么只要承认它们具有这样的性质,我们就一定不
能承认诸神的行为会有任何疏忽和懒惰。要知道,在我们人中间,
缺乏勇敢会产生懒惰,而懒惰和疏忽则产生忽略。克利尼亚确实如此。雅典人那么神不会由于懒惰而产生疏忽,因为我们可以假
定神不缺乏勇敢。克利尼亚你的论证确实是正确的。雅典人如果它们确实忽略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和宇宙中
的一些细节,那么我们必须得出结论,要么它们知道没有必要事无巨细都加以关心,要么 . .噢,对了,除了知道的反面,还有什么其他可能吗?
克利尼亚没有了。
雅典人那么我的好先生,我们要你接受哪一种观点好呢?在必须加以关注的地方,诸神由于无知而盲目行事或由于无知而产生忽略;或者说它们知道哪些事需要关注,然而在行动中却还
这些人的认知总是好于他们的实际行动,遇到某些低等的快乐或痛苦,他们就把知识置之脑后了。
克利尼亚这两种观点都不可能。雅典人人的生命是有生命的自然的一部分,人本身在一切
生灵中最敬畏神,是吗?克利尼亚呃,是的,看起来是这样的。雅典人我们确实认为一切生灵是诸神的牲畜,而整个宇宙
也是属于神的,是吗?克利尼亚是的。雅典人既然如此,那么不管人们认为这些事情对神来说是
大事还是小事,我们知天命的、全善的主人都不会忽略这些事情。
此外,还有一个要点应当加以考虑。克利尼亚哪一点?雅典人感觉和力量,就其难易程度来说,二者成反比关系。克利尼亚以什么样的方式成反比?雅典人呃,我的意思是,看见或听见较小的东西比看见或听
见较大的东西更加困难,但是谁都知道,推动、控制和管理较小的和较不重要的东西却比推动、控制和管理较大的和较为重要的东西更加容易。
克利尼亚显然如此。
雅典人假定一名医生负有医治整个身体的任务,愿意并且能够把注意力放在大的方面而忽略较小的方面、肢体或部分,那么他能把整个人治好吗?
克利尼亚不可能。雅典人舵手、将军、管家,还有政治家,以及其他诸如此类负有责任的人,如果他们只注意大事而忽略小事,他们的结果也不会
是像那些最可悲的人一样行事
好到哪里去。呃,甚至连建筑师也会告诉你,没有小石头,大石头
就不能安稳地躺在那里。克利尼亚当然不能。雅典人既然如此,我们一定不要把神想像得连匠人都不如。
无论任务大小,使用同一种技艺,工作越努力,他们的任务就越能很好地完成。我们一定不要把最有智慧而且愿意和能够关心人事的神看成一个懒惰不中用的人,说它不考虑小事和容易的事,只考虑大事,或者说它像懦夫一样躲避工作。
克利尼亚对,先生,我们绝不要有这种想法,这种想法是不虔诚的,完全错误的。雅典人现在我想,我们已经与这个轻率地指责诸神忽略小事的人进行了相当充分的争论。克利尼亚是的。雅典人我的意思是,我们已经运用论证的力量迫使他承认错误。我相信,我们还要用某种在他看来比较迷人的方式说一些
话。克利尼亚我的朋友,你还有什么话要说?雅典人呃,我们的谈话必须要说服青年,使他们明白这个世
界的创造者也安排了世上的一切,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保存,使之完善,而每一事物也会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行事,并承受与其相遇的事物对它的所作所为。在各种情况下,这个世界的主宰已经给每一事物指定了它要做的所有事情和要承受的所有事情,确定了每个细节,这个世界上的每个局部细节都是完善的。你自己的存在也一样,每个人都是这个世界的某个局部,一切微不足道的事物也一样,它们的全部努力就是趋向于这个整体。但你可能忘了我们已经说过的话,一切事物行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整体的幸福生活,这个整体不是为你而造的,而是你为这个整体而造。任何医
生或各种匠人的所有工作都是为了某种整体的原因,他们创造出来的部分也是为了这个整体,要对这个普遍的善作出贡献,而非整体为了部分而存在。然而,你会喃喃自语,因为你看到对自己最好的东西并不一定也是对整体最好的东西,尽管个别与整体有着共同的起源。灵魂首先与一个身体结合,然后又与另一个身体结合,通过这个灵魂自身的运动或其他灵魂的运动产生一连串的变化。被推动的事物并不费力,但它们的性质发生变化,好的变得更好,坏的变得更坏,各自遵循某种定规,最后走向终结。
克利尼亚你说到事物的性质变化,怎么个变法?
雅典人呃,我想我们可以告诉你掌管宇宙万物对诸神来说是一件易事。实际上,神始终关注着整体,就像一名工匠通过新的变形
比如说,把炽热的火变成冰冷的水塑造万物,从一中产生多,从多中产生一,随着时间的步伐,从第一代到第二代、第三代,各种变化形式不计其数。就这样,这位关注宇宙的神所承担的任务既是可敬的,又是轻松的。
克利尼亚请再说一遍,你的意思是..
雅典人我的意思是这样的。由于我们的君王
明白我们的一切行为都是灵魂在起作用,灵魂既包含许多美德,又包含许多邪恶。一旦与身体相结合,灵魂尽管不是永恒的,但却像法律认可的诸神那样是不灭的,因为灵魂与身体的结合并不像动物那样生育出有死的新的后代。我们的君王知道拥有善性的灵魂产生幸福,拥有恶性的灵魂产生伤害,我的意思是,他预见到一切,因此他制定了一些最根本的办法,使美德在整体中获得胜利,使邪恶在整体中遭到失败。为了实现这一宇宙目的,他创造了某个场所或区域接受各种各样的灵魂,让灵魂成为这个区域的居民,而想要成为
①指神。
何种类型的灵魂他却任由我们个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正是由于这种意愿,正是由于灵魂在我们身上的作用,我们每个人才成为现在这个样子。克利尼亚这是一个很好的假设。雅典人就这样,一切有灵魂的事物都在发生变化,变化的原因就在于它们自身中,它们在变化中按照命运的法则运动着。如果它们性质变化是不重要的,微小的,那么它们只是在大地的表面
行走,如果它们朝着罪大恶极的方向发生变化,那么它们就会坠入深渊或所谓的地狱,人们把这个地下世界称作哈得斯或其他类似的名称,那里充满着我们在做厄梦时可以见到的可怕景象。如果某个灵魂出于自愿或者受到其他灵魂的潜在影响而接受了更多的
美德或邪恶,神圣的善使它本身变得更加像神,那么它一定会去一个完全神圣的地方,那是另一个更好的世界,或者相反,去一个完全相反的世界。我的孩子,我的年轻人,你好像已经忘了“这就是居住在奥林波斯的众神掌管的事”
。成长得较好的灵魂会走一条较好的道路,成长得较差的灵魂会走一条较差的道路,灵魂在这样的生活中做它要做的事,经过一系列的死亡承受它要承受的事。
上苍规定的这种命运是你无法逃避的,任何走上邪路的人也无法躲避厄运。创造主在创造其他一切事物之前已经对命运作了安排,我们应当抱着敬畏之心躲避厄运。你可千万别忘了,尽管你不能使自己变得极为渺小,坠入大地的深渊,也不能使自己变得极为高尚,抵达天庭,但你要向诸神交付罚金,无论是当你还在这个世界上与我们在一起的时候,还是已经离开这个世界去了哈得斯的时候,或者,你也许会在某个更加可怖的地方。你必须知道,有些人借助献祭或类似的行为从卑微变得伟大,从不幸转为幸福,以他
①荷马:《奥德赛》,第
卷,第
行。
们的命运为镜,知道了他们如何在一个整体中发挥作用,你还会认为诸神完全忽略人事吗?然而,你这个最顽固的人又怎么会怀疑自己也需要这种知识呢?一个人如果没有这种知识,他就决不会得到这种真理的痕迹,也无法谈论生活的幸福或灾难。如果我们的朋友克利尼亚和其他老人聚集在这里能够令你信服,那么你就会说自己不知道这些神了。呃,这完全是由于神的恩典!但若你还要求有进一步的论证,那么你就听着,就好像你是有理智的,而我们在与我们的第三位反对者争论。我要坚持说,我们已经用不可轻视的证据证明了诸神存在,它们也关心人类。至于说诸神可以被恶人的礼物所收买,这种说法也要坚决予以否认,要尽力加以驳斥。
克利尼亚说得好。让我们就这么办。
雅典人呃,以诸神的名义起誓,我来问你,如果诸神确实可以被收买,那么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它们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如果说它们能够有效地控制整个宇宙,那么我们必须把诸神视为统治者。
克利尼亚没错。
雅典人但它们是什么样的统治者呢?用什么样的比喻可以正确地说明它们的性质呢?驾驭拉同一辆车的所有马匹的驭手,或者指挥所有水手的船长,是一个恰当的比喻吗?或者说我们也许可以把诸神比做战场上的军队指挥官,或者说它们像给身体治病的医生,或者说它们像关心着季节变化会给农作物带来危害的农夫,或者说它们像看管畜群的牧人。我们已经取得过一致意见,这个宇宙充满着好事物,但也不缺乏它们的对立面,而位于善恶之间的事物更是多得不计其数。我们要坚持说,我们心中想到的斗争是不会止息的,需要有一种神奇的力量来监管,诸神和精灵在这场战争中是我们的同盟者,而我们又是这些神灵的财产。谬误、固
执、愚蠢是我们的祸根,公义、节制、智慧是我们得到拯救的保证,这些东西的根源存在于诸神的活生生的力量之中,尽管在我们中间也可以看到一些褪色的遗迹。然而,似乎也有一些被玷污的灵魂居住在我们的大地上,在作为我们守护者的灵魂面前,它们无疑会卑躬屈膝地匍匐,而我们的守护者也可以称作看管我们的牧人、
牧犬和万物之主。这些恶灵会被求援者的奉承和咒语说服,它们对人类的侵犯在它们看来也是合法的,不会带来可悲的后果,这些故事实际上是恶人说出来的。而我们的论点是,刚才被我们称作侵犯的这种恶,发生在有血有肉的身体中就是所谓的“疾病 ”,发生在季节和年份中就是“瘟疫”,而发生在社会和政治中它的名称变了,叫做“不公正 ”。
克利尼亚没错。雅典人有些人老是说诸神纵容不义之人和作恶者,分享恶人的掠夺物,如此说来,诸神就像豺狼一样,把猎物丢一部分给牧羊犬,而牧羊犬在接受贿赂之后,就容忍豺狼把羊吃掉。这就是认为诸神可以被收买的人的看法,难道不是吗?克利尼亚没错。雅典人一个人怎样才能正确无误地把诸神比做上面所列举的监护者呢?可以把它们比做嗅到“奠酒、牺牲的香气”
就转变
航向,以至于弄得船翻人亡的水手吗?克利尼亚绝对不能这样说。雅典人我们肯定也不能把诸神比做受了贿赂而在赛车比赛
中把胜利拱手让给其他对手的驭手,对吗?克利尼亚如果你用这样的比喻,那可真是骇人听闻。雅典人我们也一定不能把诸神比做将军、医生、农夫,也不
①荷马:《伊利亚特》第
行。卷,第
听到豺狼的咒语就不出声了,是吗?克利尼亚这样说完全是对诸神的亵渎!绝对不能这样说!雅典人众神,某一位或全体,是我们最主要的监护者,保护着我们的主要利益,是吗?克利尼亚是的,没错。雅典人我们能说那些有着最高技艺、保护最高事物的保护者比牧羊犬和拥有中等德性的人还要低劣吗?因为连这样的人也不会接受贿赂而放弃公义。克利尼亚肯定不能,这种念头绝对不能让它出现。凡是为这种想法辩护的人都可以视为一切渎神者中最坏的大不敬的人,要给予严厉的谴责。雅典人现在我可以假定三个命题已经得到充分的证明:诸神是存在的;诸神关心我们人类;诸神绝对不会听从人的怂恿而偏离正道。克利尼亚你可以这样说,我的朋友,我完全同意你的论证。雅典人我们还要在取得胜利之后,热情地把这些命题告诉那些坏人。但是这种热情的根源,我的朋友,在于认识到我们的论证虽然胜利了,但那些恶人还会自行其是,因为他们对诸神有着许多千奇百怪的念头。这种认识推动着我更加勇敢地说话。即使我无法促使这些人变得自责或改变自己的性格类型,变成好人,但仍
旧可以说明我们这篇反对不虔敬的法律序言是抱着善意说出来的。
能把它们比作牧人或牧羊犬
①柏拉图把对各种无神论的驳斥视为序言,而把制定惩治这些人的法律当作主题。
克利尼亚但愿如此,即使不行,至少也不会有损立法者的信誉。雅典人所以在讲完序言以后,我们还要做出告诫,我们的法律希望这些不敬神的人改变他们的道路,与敬神的人走到一起来。
对于那些不服从告诫的人,我们要制定下列有关不敬神的法律:凡有人说了不虔敬的话或做了不虔敬的事,任何在场的人都可以向执政官告发,接到告发的第一位执政官要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依法审理。接到告发后没有及时采取行动的官员本人也犯了不虔敬罪,人们只要愿意就可以起诉他。在案情得到确证以后,法庭要确定对各种不虔敬罪的处罚。除了其他惩罚外,监禁在所有案子中都是不可少的。国家要建立三座监狱。一座建在市场附近,称作“普遍监狱”,普通的案犯关在这里。第二座监狱建在午夜法庭旁边,
称作“感化所”。第三座监狱要建在国土中心区的某个偏僻荒凉的地方,要用某个表示“惩罚”的名字来称呼它。我们已经具
体指出不虔敬的原因有三种,而每一种原因都会产生两种类型的冒犯,这样加在一起共有六种反宗教的冒犯者要予以严惩,处理方式各有不同。因为,一个人尽管可以完全不相信诸神的存在,但若他仍旧具有天生公义的气质,那么他会憎恨恶人,这种憎恨使他拒
绝做错事,会躲避不义而走向正义。但是那些深信这个世界没有诸神的人,再加上不能节制快乐与痛苦,而又拥有活生生的记忆和敏锐的理智,分享着其他各种无神论的疯狂,那么这样的人对同胞的毒害更甚,而前一类人的危害要小得多。第一个人也许会不受
约束地谈论诸神、献祭、誓言,但若他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他的批评也许会使其他人的信仰发生转变。而拥有相同观点的第二个人通常被称作“狡诈之徒”,一个极为精明而又诡计多端的家伙,就是这
①古希腊的午夜法庭是一种维护治安的机构,每天在黎明之前开庭。
种类型为我们提供了众多的占卜者和热中于使用各种诡计的术士,在某些时候,它也会产生独裁者、巫师、将军、秘仪的发明者,以及所谓智者的技艺和诡计。因此,无神论者有无数的类型,但有两种无神论者是立法必须加以考虑的:一种是伪君子,他们的罪行应当处以死刑,乃至于处死两次;而另一种无神论者应当给予告诫和一定的处罚。同样,相信诸神漠不关心人事的观点会产生两种类型的无神论者;而相信诸神懒惰的观点又会产生另外两种类型的无神论者。
一旦承认上述区别,法律将指导法官把那些仅仅由于愚蠢而不信神的人与那些品性邪恶的无神论者区分开来,把他们送到感化所去,判处不少于五年的徒刑。在监禁期内,除了午夜法庭的成员,他们不能与任何公民交谈,而这些法庭成员探视他们着眼于对他们进行告诫,使他们的灵魂得到拯救。监禁期满后,如果他们的思想已经回到正确的观念上来,那么他们可以恢复正常生活,但若仍旧不思悔改,那么就要再次被定罪,处以死刑。那些像野兽一样凶残的无神论者,还有那些相信神不关心人事的人或相信神懒惰的人,他们轻视人类的灵魂,假装能够驱使死人,处心积虑地用牺牲、祈祷、符咒来诱惑诸神,为了谋求金钱而竭力毁灭个人,破坏家庭,乃至于颠覆国家。法律要求法庭把这种人监禁在国土中心区的监狱里,任何自由人都不能与他接触,仅由监狱看守给他一份法官规定的口粮。他死了以后,要把他的尸体扔到国境以外去,不予掩埋。如果有公民掩埋他,只要有人告发,就应当治以不敬神之罪。但若这名罪犯留下的子女仍旧符合公民的条件,那么这些子女的监护人要从他入狱时开始负责供养他们,不得虐待。
我们还必须制定一条适用于所有罪犯的法律,通过禁止不合法的仪式来减少那些反宗教的言行,更不必说那些由于愚蠢而犯下的这种罪行了。事实上,下列这条法律应当无一例外地在所有案件中执行。无人可以在自己家中设置神龛,当人们想要献祭时,
应当去公共庙宇,把供品交给男女祭司,他们的职责是把供品献给神。在祈祷时,献祭者可以与其他希望与他在一起的人一道祈祷。采用这条规则的理由如下:圣地或祭仪的建立不是一件易事,要废除它们需要慎重考虑。献祭是一种普遍的行为,尤其是妇女、病
人、处于困顿或危难中的人,还有那些交了好运的人,都希望把一些物品献给诸神、精灵和神的儿子,白天遇到的不吉祥之兆或晚上做梦得到的征兆都会推动他们这样做。还有,无数的异像或某种特殊要求都会驱使他们在家庭或村庄的洁净之处建起神龛,竖起祭坛,或者建在他们认为应当建的地方。由于这些原因,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是适宜的,可以起到一种预防的作用。它禁止人们利
用这种事进行欺诈,禁止人们在自己家中设置神龛和祭坛,以免造成假象,使他人以为他们能够用献祭和祈祷赢得上苍的欢心。否则的话,他们的罪恶会越来越大,直接呈现在神面前,而好人却又在宽容他们的行为,直到整个国家品尝他们的不虔诚带来的恶果,而这在某种意义上又是国家应得的报应。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的立法者在神面前是洁净的,因为他制定了这样的法规:没有任何公民可以在他的私人住宅中拥有神龛;除
了公共神庙以外,如果还有其他神庙和崇拜活动,那么当事人无论男女都犯了严重的不虔敬之罪;发现了这种事情的人要向执法官告发,执法官在得到报告以后要指挥人们把私人神龛迁往公共神庙;如果有人不服从命令,那就要对他们采取惩罚措施,直到搬迁
生效为止。不虔敬是一种成年人的罪行,而非儿童的微小过失,任何人犯了这种罪行,无论是在家中建神龛,还是在公共场合把不洁的东西献给神灵,都要处以死刑。这样的行为是否由于无知和幼稚要由执法官来决定,他们要在法庭上审问冒犯者,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卷
雅典人下面,我们要为人们相互之间的商贸关系制定专门法范。一条最普遍的规则可以这样表述:未经我的许可,无人可以动用我的财产或把它分给别人;如果我是通情达理的,那么我也要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别人的财产。
埋在地下的宝藏可以拿来作为第一个实例,某人的祖先把为自己和后代积聚的财宝埋入地下,但我一定不能祈求神灵让我找到这些财宝。如果碰巧发现了财宝,我一定不能动用,也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占卜者,因为他们一定会建议我去动用这些埋藏在地下的财宝。如果动用了,那么我得到的好处肯定会与我的德性增长形成更加尖锐的对立,而不去动用那些宝藏才是对的。如果我选择了保持灵魂公正而非增加口袋中的财富,要是这也算是一种交易的话,那么我在讨价还价中作了较好的选择。“移动了不可移动的东西”这句格言有广泛的适用性,我们现在说的就是一个适用的例子。此外,人们应当相信流行的传说,这样的财宝并不能给子孙后代带来幸福。如果不关心后代,不愿聆听立法者的声音,未经埋藏者的许可就私自动用了既非属于他自己又非属由他自己的祖先埋在地下的财宝,那就违反了我们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而某个著名人物的说法是“没有耕耘,不得收获”我再重复一遍,这样的人既藐视立法者,又拿走了不是他自己埋藏的东西,不是一点点,而是一笔巨大的财富
这种人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当然了,上苍会怎样对待他是神要关注的事,但第一个发现这一事实的人要告发他,如果事情发生在京城,就向市政官告发,如
①这个表述包含着伦理学的“黄金规则”。
果发生在市场区,就向市场官员告发,如果发生在京城之外,就向乡村专员和他们的首领报告。接到告发以后,国家要派一个代表团去德尔斐。神
会对这笔财富和挖到财富的人发出神谕,国家将执行神谕中的指令。如果告发者是一名自由人,那么他的德行将受到赞扬,如果知情不报,就要受到谴责。如果告发者是一名奴隶,那么将由国家向他的主人支付身价,使他获得自由,这是国家对他的优待,是他用自己的行动挣来的;但若他知情不报,那么将
被处死。事情无论大小,我们都要遵循这个原则。如果有人把自己的物品留在路边某个地方,无论他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见到这样物品的人都不能动它;要把这样的物品当作有野外精灵保护的东西,在法律中,这样的物品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任何人动用这样的物品,把它拿回家,他就违反了法律。如果动用这种物品的人是一名奴隶,而物品又不值钱,那么任何不小于三十岁的人看
见了,都可以狠狠地打他一顿。如果动用这种物品的是一名自由人,那么要指责他是不遵守法律的财迷,还要他向物品所有者支付十倍于物品价钱的罚金。如果有人指控别人动用了他的财产,无论大小,而被指控者承认这是事实,但对财产的所有权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样财产在执政官那里有记录,被告就要召集一些人去见执政官,把动用的物品呈给执政官。如果发现这样物品
确有记录,并属于某位当事人,那么执政官就要把物品判给物主,然后让他们解散。如果发现这样物品属于不在法庭上的第三者,那么诉讼双方在支付了足够的保证金之后,法庭可以代表不在场的物主没收这样东西,然后送还给他。如果有争议的物品没有记录,那么在诉讼期间物品要由三位执政官保管,直到做出裁决。如果受监管的物品是一头家畜,那么败诉者要向法庭支付相关的饲
①指预言神阿波罗。
养费用。执政官要在三天内对这种案子做出裁决。
任何人,只要心智健全,都有权以自己喜欢的合法的方式对自己的奴隶动武,同样也有权抓获任何同胞或朋友的逃亡奴隶,为的是保障他的财产安全。如果某个人被当作奴隶抓了起来,而那人进行抵抗,声称自己是自由人,或有人声称他是自由人,那么捕捉者应当释放他,如果他自己没有声称他是自由人,而有人说他是自由人,要求释放他,那么这些人要为被扣留的人提供三份基本的保证金,满足了这些条件,就可以释放他。如果捕捉不是在上述情况下发生的,又有攻击行为发生,那么一旦确证,那么败诉者要支付两倍于物品价值的罚金,物品的价值按登记的情况为准。人们也有权捕捉那些已经获得自由但对给予他们自由的主人不忠诚或不够忠诚的奴隶。忠诚的意思在这里可以这样看,获得自由的奴隶要灶神月三次为给予他自由的主人修补炉灶,并尽力为他原来的主人尽可能提供这样的服务,甚至在他结婚的时候也要得到他原先主人的批准。自由民拥有的财富多于他原先的主人是不合法的,超出的部分要归于这位原先的主人。获得自由的奴隶不应期望能在这里居住二十年以上,而应当像其他外国人一样,带着他的财产离开这个国家,除非能够获得执政官和原先给予他自由的主人的许可。如果自由民或其他外国人的财产超过了第三等级的标准,那么他要在超过那日起的三十天内带着他的财产离开这个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当局没有权利延长他的居住期。受到指控的人罪行一旦确证,如果他不服从法律的判决,那么要处死他,他的财产将被没收充公。如果由邻居或由诉讼双方自己指定的法官无法处理这样的案子,那么就由部落法庭来审判。
如果有人宣称某人得到的家畜或财物是自己的,那么要是原物主是公民或外国侨民,物主应当在三十天内把东西交还给原物主,这样东西也许是卖给他的,也许是送给他的,或者以某种方式
给他的,要是原物主是外国人,那么应当在五个月内归还,从夏至开始算起。在所有买卖中,各种不同的商品要送到市场上的指定摊位去出售,根据不同时间定价;禁止在其他地方进行交易,不许赊购赊销。如果有公民在其他地点以其他方式做买卖,因为相信与他交易的人,那么他必须明白,除了法律规定的交易地点和方式外,其他任何买卖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至于订购,任何人愿意这样做都可以把它当作朋友间的行为,但若由此引起纠纷,那么当事人必须明白法律并不保护这样的行为。如果某批货物的卖主得到五十德拉克玛或更高的报价,他必须把货物保留在境内十天以上,买主在此期间有权得知货物的存放地点,也可以像通常那样对货物质量提出疑问,直到对相关的赔偿规则满意为止。这方面的具体法律如下:一名购买来的奴隶如果生了肺结核、胆结石、尿急痛,或者得了所谓“神圣的疯狂”,或都得了其他身体和心灵的疾病,但却不易从外表看出来,或者无法治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
名奴隶是用来当医生或教练的,那么买主无权将他退还给卖主;如果卖主在出售时已经把奴隶的病情作了清楚的说明,那么买主也不能退还已经购买的奴隶。但若某位专业人士把这样的奴隶卖给非专业人士,那么买主有权在六个月之内退货,如果这名奴隶得了
“神圣的疯狂 ”,那么退货期限是一年。在退货时要根据当事双方的一致意见,指定或选择医生来检查病情,如果病情得到确证,那么卖主要赔偿双倍售价给买主。如果双方都不是专业人士,那么退货的权利和案子的审理就像前一类案子一样,不过确证以后卖方只需退赔原价即可。如果有人出售的奴隶是杀人犯,而买卖双方对这个事实是清楚的,那么买方无权退还。如果买方不清楚,那么买方在知情以后有权退还,而对此案件的审理要由五名低级执法官来进行。被证实故意出售这种奴隶的卖主必须按宗教法规专
家的要求为买主的住宅举行涤罪仪式,还要赔偿三倍于原价的
损失。
法律要求兑换银钱的人或用银钱交换其他物品的人,无论是活物还是死物,在各种情况下都要使用足价的银钱,成色要一致。我们还要在这部法典的其他地方留下一些篇幅制定对该类欺诈行为的制裁方法。每个人都要明白,以次充好,欺骗对方,全都属于同一类,总是一件不好的事,但在流行说法中人们却认为欺诈“如果用在恰当的地方”,就是一件大好事。而什么时候或什么地方才是恰当的,人们的说法却模糊不清,不确定。因此这句格言对相信它的人和社会上的其他人所起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立法者不能允许这种不确定的观点流传。他需要划出或宽或窄的确定的界线,就像我们现在要做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把神的名字挂在嘴上骗人或进行欺诈活动,但仍有人会违抗神的告诫,比如有人撒谎、假誓、藐视上苍,还有程度较轻的对优位者撒谎。好人是坏人的优位者,一般说来年长者是年轻人的优位者,还有,父母是子女的优位者,丈夫是妻子和孩子的优位者,执政官是其下属的优位者。一般的尊敬无非就是对所有处于权威地位的人所尽的义务,尤其是对国家的权威,我们现在讨论的就是国家的权威。在市场上实施欺诈的人撒谎、欺骗、当着法律和市场官员的面要上苍为他的誓言作证,这样的人既不尊敬他人,也不敬畏神。决不能以神的名义发空誓,这无疑应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我们中的大部分人在参加涤罪和洁净的崇拜仪式时通常也要对神的名字表示尊敬,但若还有人违反,那么我们的法律就要起作用了。在市场上无论出售什么货物,不能给同一样东西制定两种价格。卖方可以出一个价,如果买方不愿意买,卖方就应把货物取回,并且不能在同一天以更高或更低的价格出售这样货物。还有,卖方不能为了促销而赠送,也不能用誓言来保证货物的质量。违反这条法规,任何不小于三十岁的在场公民都可以法律的名义痛打发誓的人,对这种事
情置之不理的人要被当作叛徒受到法律的谴责。对于那些不能被我们当前的讨论所说服,继续出售假货的人,任何有辨别真假商品知识的人一旦发现,就要向当局告发,卖假货的人如果是奴隶或外国侨民,那么假货就归告发者所有;如果知情者是公民,但没有告发这种欺诈行为,那么就要宣布他犯了欺骗上苍之罪;如果告发了,那么他可以公开地把这样货物献给市场之神。要没收出售假
货者的货物,在市场上鞭打他,他的货物定价是多少德拉克玛,就鞭打几下,还要一边打一边宣布他的罪行。为了制止商家的欺诈行为,市场官员和执法官要向不同行业的专家咨询,制定具体规则,告诉商人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要把这些规则刻在柱石上,竖在市场官的衙门前面,使在市场上做生意的人更加有据可循。市政委员会的功能我们已经作过充分描述。如果要作进一步的规定,市政官员们应当与执法官会商,起草和通过必要的补充条例,这些先后作出的规定都要公布在市政委员会衙门前的石柱上。
考察商业欺诈行为会直接把我们引向对零售问题的思考。首先让我们从整体上考虑这个主题,提出合理的建议,然后做出具体
的法规。当我们考虑到零售的基本功能时,国内的零售不是一件坏事,而是有益的。如果有人能使原先天然分布不平衡、不合比例的各种物品平衡而又合乎比例地分布到各处,供人们使用,那他岂不是大恩人吗?我们应当提醒自己,借助于货币可以达到这种结果,我们应当承认,这就是商人的功能。同样,挣工钱的人、开小旅馆的人,还有从事其他各种名声的职业的人,全都具有相同的功
能,这就是适合人们的各种需要,使商品分布得更加平衡。那么,为什么这些职业没有很好的信誉或名声呢?为什么人们一般总是对他们颇有微词呢?若要借助立法提出一个部分的治疗方法完全的治疗会超越我们的能力
那么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
考察。
克利尼亚怎么会这样呢?
雅典人呃,克利尼亚,我的朋友,全人类只有一小部分人受过圆满的训练,能约束自己的天然倾向,当他们发现自己处在需求和欲望的洪流中时,只有这些人才能下定决心节制自己。在我们有机会发财的时候,我们中能保持清醒头脑的人并不多,或者说宁愿节制富裕的人并不多。大多数人的性情完全相反,在追求欲望的满足时,他们完全超过了一切限度。一有机会赢利,他们就会设法牟取暴利。这就是各种商人和小贩名声不好,被社会轻视的原因。我们现在只能假定在命运的驱使下,会有某些人从事这种职业,去储存和出售货物。我知道这种假设是非常荒唐可笑的,但我知道,若是假定最优秀的人也会受到诱惑而这样做,那就更加不可能了,所以我必须这样说。我们应当发现这些职业都是对人有益的。如果能够按照严格的原则办事,那么我们应当敬重这些职业,因为它们起到类似母亲和保姆的作用。但是看看实际生活中的事吧!出于商业的目的,有人在遥远的偏僻之处设立旅舍,款待饥饿的旅行者,给他们提供挡风避寒的住所。但接下去又怎么样呢?在那里,店主本来可以像对待朋友一样设宴招待客人,但实际上他的态度就像对待战败了的敌俘,要客人付出最苛刻的、最不公平的、最难以忍受的代价。这样的不法行为在各种行当中都能看到,所以这些人尽管为陷入困顿者提供了帮助,但得到恶名也理所当然。这就是他们的问题所在,而法律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制定具体的法规。有句古谚说得好,,
“不能同时与两个敌人作战 ”尤其是在腹背受敌的情况下。在医学中和在其他地方,我们都看到这句话的真理性。在我们打击这些行业的罪恶时,我们面对两个敌人:贫困与富足。富足使灵魂在奢侈中腐败,贫困使灵魂陷入困顿,使它们变得不知羞耻。那么在一个理智的社会中,有什么办法治疗这
些疾病呢?第一个治疗方法是,从事商业的人要尽可能少;第二,让那些即使腐败也不会给社会造成大害的人去从事这些工作;第三,必须制定某些具体措施来防止从事这些工作的人把邪恶传给别人。所以我们的开场白马上引出一条具体的法律,这真是上苍的赐福!在上苍使之复兴的玛格奈昔亚城邦里,五千零四十个家庭的家长都不得从事商业,无论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甚至不能与商业活动有关联;他不能受人雇佣去做奴仆的事,因为那名雇主并不
为他做事,为父母、祖父母或其他长者做的事则除外,为他们做事不会有损高贵的血统。法律难以精确地说明可以对自己的长辈做哪些侍奉性的工作,具体可由那些已经能够明确区分邪恶与高尚的人来确定。如果有公民在任何情况下从事卑贱的商业,那么他要为玷污高贵的血统而受到审判,任何人发现了都可以去法官那里告发;如果发现被告的行为已经玷污了祖宗的灶神,那么要判处他一年监禁,使他接受教训不再重犯;如果再犯,就要判处两年监禁。总而言之,每次重犯都要加倍惩罚。第二条法律是,让外国侨民或外国人经商。此外还要有第三条法律来保证商业道德,尽可能减少商业中的恶行。在这个社会里,出身高贵、受过良好的教育和训练的人构成了一个阶层,但执法官一定不能仅仅起到保护这
个阶层,使之不陷入罪恶或邪恶的作用。他还要细心保护那些并不拥有这些有利条件而又从事了这种极易犯罪的行业的人。零售商业有许多部门,包括许多低贱的雇佣关系在内。我认为应当允许这些行业在我们的社会中存在,因为我们发现它们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官需要向这个行业的各个部门
的专家学习,像其他行业一样,防止各种欺骗行为。通过学习,他们要懂得从事某种行业的成本是多少,有多少赢利才是合理的,这种赢利标准应当公布,由市场官员和城乡官员在他们的辖地内
强制执行。有了这样的规定,我们可以期望我们的商业给全社会各阶层带来利益,而对从事商业的这个阶层带来的伤害则是最小的。
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契约的情况应当由部落法庭审判,除非能在由邻居组成的法庭中得到调解,或者说这份合同或契约是法律或公民大会的规定禁止的,或者说是出于强迫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缔结的。工匠阶层用他们的技艺满足我们的日常生活需要,他们受到赫淮斯托斯和雅典娜的保佑,卫士阶层用另一种技艺为我们提供安全,他们受到阿瑞斯和雅典娜的保佑。我们有很好的理由说明第二种情况下的神的保佑与第一种情况是一样的。他们都在为国家和民众连续提供服务,后一种人的服务形式是打仗,前一种人的服务形式是生产各种工具和生活用品供人们使用。对保护神的敬畏使他们不会违反合同。但若一名工匠由于疏忽而没有在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忘记了敬畏使他得以为生的神,并愚蠢地把神想像为一名会允许他这样做的伙伴,那么他首先要面对神的责问,其次要有法律来对他进行制裁。如果有人没有遵守与雇主商定的合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那么他就欠下雇主一笔等于这项工作价钱的债务,要从头开始在商定的时间内重新做这项工作。法律对订合同的人提出的建议与对卖方提出的建议一样。法律建议卖方不能索要很高的价钱,而要根据货物的真实价值定价;法律也要向订合同的人提出同样的建议,作为一名工匠,他当然知道自己工作的真实价值。在一个自由民的城邦里,工匠决不能利用他的专业知识欺骗那些不懂专门知识的人,从他们那里捞取好处,尽管知识本身应当说是一件诚实、公义的东西,受到这种伤害的人必须得到法律的补偿。另一方面,与工匠订立合同的人如果没有严格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约支付工匠的工资,那么也要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这种违法行为,因为这是对宙斯,我们国家的保护神,还有对雅典娜的羞辱,两位神在我们社会中是合伙人,这是一种为了蝇头小利而破坏社会最高联系的行为。如果工匠按照合同完成了规定的工作,但雇主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工钱,那么雇主要支付双倍的工钱。如果雇主在一年内都没有支付工钱,那么他除
了支付工钱外还要支付利息,而我们说过其他贷款都是没有利息的,对于拖欠的工钱,每个德拉克玛每月要支付一个小银币的利息,这样的惩罚要由部落法庭来审理。
由于我们已经提出了有关工匠的主题,所以我们只需简略提到从事战争的工匠,包括将军和其他军事专家。他们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工匠,尽管是不同类别的工匠。如果他们中有人为公家从
事某项工作,无论是作为自愿者还是根据命令,并且完成得很好,那么法律会高度赞扬那些向他支付士兵工资的公民,亦即给他荣誉,但若公民们一方面接受了他完成得很好的工作,另一方面却又拒绝给他荣誉,那么法律要对这样的公民进行申斥。我们对这些英雄要进行赞扬,与此相配我们还要执行下述法律,不过这些法律
更具有建议性质而非强制性的。用他的勇敢行为或军事技艺为保卫我们整个城邦作出贡献的勇士应当得到第二等级的荣誉。而我们的最高荣誉则必须授予那些拥有最优秀品德的人,那些完全遵守我们的优秀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人。
现在可以说,我们已经完成了对人与人之间的商业关系的更加重要的立法,只有监护人对孤儿的供养和监管问题还没有涉及。
这是我们下一步要尽力加以规范的领域。提出这个问题的依据在于人们不知如何处置死者的财产,在有些情况下,死者并没有作过这样的安排。克利尼亚,我为什么要说“尽力加以规范”呢?因为这个问题太复杂,牵涉到许多方面。这种事情我们肯定要制定法规。人们在生命将要终结时立下遗嘱,但有些遗嘱与法律有抵触,
也有人会立下前后不一致的遗嘱,要么与亲属的意愿不符,要么与他自己较早的遗嘱不符。你要知道,我们中的大多数人在濒临死
亡时已经神志不清了,我想我可以这样说。克利尼亚是的,先生,那又怎样?雅典人克利尼亚,垂死之人很难对付,他的想法会给立法者
带来很大的困惑。克利尼亚怎么会这样呢?请你解释一下。雅典人他想要自行其是,所以他的语言充满情感色彩。克利尼亚语言,什么语言?雅典人他会说,天哪!如果我不能完全自由地把我的财产
留给某人,或者随自己的意愿,根据我生病、年迈和其他各种生活
状况给这个人较多财产,给那个人较少财产,那么真是一种耻辱。克利尼亚他说得很对呀,先生,难道你不这样想?雅典人呃,克利尼亚,我认为我们的立法者过去太软弱了,
他们的法典立足于对生活的当前看法,而他们对人生的理解则是
不完善的。克利尼亚为什么不完善?雅典人呃,我亲爱的先生,他们害怕受到抱怨,这就是他们
允许立遗嘱者可以随意处理财产的原因。你我必须以一种更加合适的方法对这个社会中的老人做出回答。
假定这些人事实上只有一天好活了,那么我们要对他们说:朋友们,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你们很难明白什么是你自己的财产,更难像德尔斐神庙的铭文说的那样,。作为一名
“认识你自己 ”所以,立法者,我要向你们宣布,你们的人和你们的财产都不是你们自己的,而是属于你的整个世系,过去的和未来的,再进一步说,世系和财产属于国家。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不能允许你在年迈体衰、神志不清时听了那些阿謀奉承的话就错误地安排遗产。我的法律着眼于整个社会和你的整个家族的最大利益,而具体某个人或某个人的事务,则是不重要的。安宁地离开我们吧,祝你一路上交好运,这是所有人都要经历的事情。你留下的东西应当由我们来考虑,我们一定会本着公心,细心地加以安排。
诸如此类对将死之人的劝告构成了我们的序言,克利尼亚。
而我们的法规是:凡有人立下书面遗嘱,那么首先应当以他的儿子
作为他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如果他有另外一个儿子,但已被其
他公民收养,那么这个儿子的名字也应该写上。但若他还有一个儿子,没有被其他家庭收养,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要去海外定居,那么他有权按自己的意愿把他认为适当的财产留给这样的儿子,家庭房产及其所有设备除外。如果这样的儿子不止一个,那么这位父亲可以把他的财产分给他们,家庭房产除外,怎么分配由他自己定。但若有一个儿子已经拥有一所房屋,那就不应再把浮财分给他。如果有女儿,也要按照相同的情况处理,没有订婚的女儿可
以得到一份遗产,但若已经订婚就不能再得遗产。如果后来发现有这样的儿子或女儿根据死者的遗愿得到了一份土地,那么应当把这份土地交到继承人手中。如果立遗嘱者的遗属都是女的,那么他应当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一个已经结婚生子的女儿,以她的丈夫为财产继承人。如果某人的儿子,不管是自己生的还是过继的,在未成年之前就已经死去,那么立遗嘱者应当再过继一名儿童,以图吉祥。如果立遗嘱人完全没有子女,那么他可以把自己全部财产的十分之一留给任何人,其余部分则要留给过继来的继承人,这样的事要经过法律的批准,一方要情愿,另一方要感谢。当这样的儿童需要监护人时,如果死者表达过自己的意愿,说过要有几个监
护人,或者说过他们是谁,那么被提名的监护人就要执行死者的意愿,以这种方式得到提名的监护人是不可改变的。如果某人完全没有留下遗嘱或指定监护人,那么他的父母两系的亲属将是合法的监护人,两位来自父系,两位来自母系,再加上一名死者的朋友,
由执法官指定他们担任死者过继的儿子的监护人。负责监护收养事务的机构要由十五名执法官领导,他们是执法官中老资格的成员,通常分成三组,按照年资,每个组负责一年,直到五年任期满了为止,这样的轮换秩序不能打乱。
如果死者没有留下遗嘱,而他的儿女需要有监护人的照料,那么相关的法律也适用于他们。公民如果考虑到自己会因某种无法预料的事情而丧生,留下女儿没人照顾,那么他必须按照立法者的建议,为女儿指定两名近亲做监护人。第三位监护人,这是做父亲的人需要注意的,实际上是从全体公民中选择一名品性最适宜做他的儿子,并且可以做他女儿新郎的人,但这件事立法者可以忽略,因为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制定的最好法律是:如果无遗嘱的人留下了女儿,死者父系方面的一名没有继承遗产的兄弟或母系方面的一名没有继承遗产的兄弟应该得到死者的女儿,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不是兄弟而是兄弟的儿子,只要年龄适当,这条法律也适用。如果都没有,那么死者姐妹的儿子也适用。父亲的兄弟将是第四继承人,父亲的兄弟的儿子是第五继承人,父亲的姐妹的儿子是第六继承人。在各种情况下,女性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家庭中的继承要按照这样的顺序通过兄弟姐妹及其后代来尽可能保持血缘关系,在同辈人中,男性对女性具有优先权。这样的婚配是否适宜要在适当的时候进行检查,检查者要亲眼看到男子全裸,女子裸到肚脐。如果这个家庭的近亲到了兄弟的孙子一辈,乃至于曾孙一辈都没有了,那么这位姑娘就自由了,经监护人的同意,她可以在公民中选择自己的配偶,如果对方同意,那么这位公民就可以成为死者的继承人,成为死者女儿的丈夫。还有,生活中充满各种偶发事件,尽管我们想得很周到,但仍旧会有某些时候在整个国家里都找不到继承人。如果某位姑娘找不到丈夫,但却在某个殖民地有她的意中人,想要他成为自己父亲的继承人,如果这位意中人是她的亲属,那么这位被派往殖民地的亲属可以在法律的允许下前来继承财产,如果这位意中人不是亲属,那么只有在国内没有亲属的情况下,并在死者的女儿及其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允许他回国结婚,继承遗产。
如果某个人没有子女,死去时也没有留下遗嘱,那么上述法律
仍适用于这种情况,但如我们所说,要从他的家族中选出一男一
女,结成配偶,让他们去接续死者的香火,死者的遗产也就合法地
归他们所有。继承的顺序是:死者的姐妹、死者兄弟的女儿、死者姐妹的女儿、死者父亲的兄弟的女儿、死者父亲的姐妹的女儿。这种安排的依据是上述法律的要求,是为了保持宗教所要求的亲缘关系。当然了,我们一定不要忘了这样的法律可以是一种沉重的负担,有时候很难要求一名和死者有血缘关系的人与他的女亲属
结婚,还有,有些人患有身体和精神上的疾病,要服从法律的要求与这样的人结婚也有许多障碍。因此人们会认为立法者对此无动于衷,但这是一种误解。所以你必须把我的这些看法当作以立法者的名义对那些不留遗嘱的人提出来的,立法者关心的是公共利益,很难花同样的力气去控制私人的命运,因此不能将这样的法律视作对不留遗嘱者和接受法律者的宽容,只是有时候他们会发现自己无法漠视事实而执行这些法令。
克利尼亚那么让我来问你,先生,处理这种情况的最好方法是什么?雅典人在这样的情况下,克利尼亚,我们必须在法律和民众之间指定一名仲裁者。克利尼亚请你解释一下。雅典人有时候,富裕的父亲很难让自己的儿子去与他贫穷
的表姐妹结婚,因为他还有更高的期望,想要有一门更好的亲事。有时候,一个人不得不违抗法律的旨意,因为立法者要他做的事情是灾难性的,比如法律要他去入赘的那个家庭有疯子,或正受着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折磨,从而使得他在那个家庭中的生活变得无法忍受。所以,关于这个问题我还要加上一些法规。如果有人抱怨现行的法律,遗产法或其他法,尤其是婚姻法,并且当众发誓不能按立法者的要求去做,不能与对方结婚,而当事人及其亲属或监护人的意见又和他相左,那么立法者会要求十五名执法官作为仲裁者来处理这个案子。他们将召集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听取他们的争辩,做出最后的裁决。如果有人认为赋予执法官们的这种权力太大了,那么他可以要求由其他法庭来审判
如果他输掉了官司,那么立法者给他的申斥、羞辱和惩罚要远远大于由执法官们组成的法庭。
这样一来,我们的孤儿就好像经历了一番重生。他们第一次出生后该如何抚养和训练我们已经说过了。而在这番无父无母的重生中,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就是制定一个计划,使他们能够克服各种不幸和困顿。首先,关于他们的行为我们要制定法律,要指定最好的执法官做他们的父母,就像他们的亲生父母一样;其次,我们每年都要专门指定三位执法官来照料这些孤儿,对待他们就像对待自己的亲生儿女一样,我们一致同意让这些官员来负责抚养孤儿的事务,就像所有监护人一样。事实上,我确实相信在这些事情中有某种真正的机遇,人死后离去的灵魂还会重新拥有人的生命。表达这一寓意的故事可以很长,但它们是真的,考虑到关于这一主题的传说内容有多么丰富,有多么值得敬畏时,我们必须相信这些传说,尤其是立法者必须相信,因为他们已经批准了这种信仰,除非我们把立法者当作毫无理智的人。如果这些都是真的,那么首先就要对众天神表示敬畏,它们从天上关注着这些孤儿;其次是要敬畏那些亡灵,天性使它们特别关注自己的遗孤,敬重它们就是向它们示好,而轻视它们则是向它们示恶;第三,要敬畏那些仍
旧还活着的人的灵魂,尤其是那些年迈的和德高望重的人。一个拥有良好法律的国家会得到神明的保佑,儿童们会对这样的人表示热情,信任照顾他们的人。他们对这种事情的视觉和听觉是敏锐的。对在他们中间公义地行事的人,他们抱有善意,对践踏无依无靠的孤儿的人,他们满怀仇恨。监护人和执政官如果有理智,无论如何怠慢,也应当敬畏神灵,关心孤儿的抚养与教育,尽力为他们做好事,就像对待自己和自己的儿子一样。所以,聆听我们的这
些序言,不伤害这些孤儿的人不会惹来立法者的愤怒,而那些不愿聆听我们的教训,伤害无父母的孤儿的人将会受到惩罚,他们对这种伤害要作出的赔偿是对那些父母健在的儿童造成同等伤害作出的赔偿的两倍。
我们在上面只是一般地谈论了孤儿的监护人,或者负责监护事务的执政官,但他们还没有现成的如何抚养孤儿和管理遗产的模式,或者说还没有一条具体的法规告诉他们如何处理这些事务,
在孤儿的监护方面也还没有具体的监护法,而现有的各种具体法规会使孤儿的生活与其他孩子有明显差别。情况就是这样,在我们的社会里有关孤儿的抚养与其他在亲生父母照料下成长的孩子应该没有很大的差别,尽管两类孩子的公共地位和所受到的照料有所不同。正是因为存在着差别,因此我们的法律非常热忱地提出告诫,并制定有关孤儿的各种法规。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提出最合理的处理方法。由执法官指派的男女婴儿的监护人,对待自己的孩子不得优于对待这些丧失了亲人的孤儿,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对待由他管理的遗产,甚至比对待自己的财产更加精心。
应当把这一条定为法律,而且是惟一的法律,依此执行对孤儿的监护。监护人若违反这条法律,就要受到执政官的处罚;执政官若违反这条法律,监护人也可以把他告上法庭,让他受到双倍的处罚。如果有家庭或公民指控监护人对孤儿漠不关心或不诚心,那么这样的案子也要在相同的法庭审理,违法事件一经证实,赔偿金高达遗产的四倍,一半归孤儿,一半归原告。如果孤儿使多数人相信他的监护人有违法行为,那么任何时候都可以解除监护人原有的长达五年的监护权。如果发现监护人有罪,将由法庭来决定给予什么样的惩罚或罚款;如果发现执政官疏于职守,也要由法庭来决定他应当交纳多少罚款。如果发现执法官有营私舞弊的行为,那么他不仅要缴纳罚款,还要被撤职,由新的执法官来取代他的职位。
父子之间有时会出现很大的纠纷,比人们通常想像的还要大。做父亲的老是认为立法者应当授权给自己,如果自己认为适当,就可以公开宣布与儿子脱离父子关系,并具有法律效力,而做儿子的总是期待当局能启动法律程序来反对因年迈或疾病而变得疯狂暴虐的父亲。这种纠纷的根源一般可以在当事人邪恶的品性中找到,在有些情况下只有一方是邪恶的,比如说儿子是邪恶的,而父亲不是,或者正好相反,这样的不和一般说来不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在任何社会中,我们的社会除外,没有继承权的儿子不一定失去公民权,但在实施我们这些法律的社会里,被父亲抛弃的人只能移居远方,因为我们允诺不增加我们的居民总数,即五千零四十个家庭。因此,从法律上说,这个儿子不仅被他的父亲所抛弃,而且被所有亲属抛弃。因此,我们的法律还要提供一些具体规定来处理这种情况。无论有没有正当的理由,当一个人想要驱逐他的亲生儿子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不能自行其是。他首先要召集他和他的妻子的亲属,到侄儿一辈,当着他们的面宣布他的决定,取得他们的谅解,并且保证给这个儿子与其他儿子相同的动产。如果他能够取得半数以上亲属的同意
这里讲的过半数包括当事人,当事人的父母,以及其他男女亲属,甚至也包括那些尚未成年的人
那么这位父亲就可以驱逐儿子了,当然了,他要遵守已经讲过的这些条件。如果有公民想要过继这位被驱逐的儿子,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没有什么障碍,生活通常会使年轻人的脾气
发生改变;但若在十年内都没有公民想要过继他,那么就要由那些负责处理多余人口的官员来处理这件事,这些多余的儿童命中注定要移居到外国去,但要保证他们能找到定居的地方。如果疾病、年纪、怪癖,或者这些原因加在一起,使某人的心灵变得极为暴虐,而这一事实除了与他每日生活在一起的人没有别人知道,尽管他是一家之主,但实际上却在浪费家庭的财产,而他的儿子又不知如
何改变这种状况,想要把他告上法庭,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求这个儿子首先去见最年长的执法官,向他们报告父亲的情况。执法官们会进行详细的调查,然后再来与他商量要不要起诉。如果他们的建议是起诉,那么就可进入法律程序,发出抱怨的儿子既是证人又是原告。打输了这场官司的父亲从今以后失去处置他的财产的权力,哪怕是最小的物品,他的余生都要被当作一名儿童来对待。
如果丈夫和妻子之间由于坏脾气而想要离婚,这样的案子在各种情况下都要由十名年龄不同的男执法官和十名负责监护事务的妇女来处理。如果他们能够成功地使夫妻复和,那么万事大吉;如果无法调解冲突,反而使夫妻之间的对立更加剧烈,那么就要由他们来为当事的双方寻找最佳配偶。想要离婚的人脾气都不会好到哪里去,因此我们要尽可能寻找好脾气的人来做他们的新配偶。如果离婚者没有子女,或子女很少,那么在给他们寻找新配偶时还
要考虑到生育问题。如果他们已经有了足够的子女,那么在判决他们离婚和给他们重新寻找配偶时,主要的考虑就应是年纪和相互照顾的问题。如果一名妇女去世时留下了男孩或女孩,那么我们的法律要建议,但不是强迫,由她的丈夫抚养孩子,不能再给他
们找一个后母;如果没有子女,那么
夫可以再娶,直到他有了自
己的孩子,而对家庭和国家来说,他的子女的数量又足够多为止。如果做丈夫的死了,留下了足够多的孩子,那么做妻子的应当留在家庭中抚养他们长大。但若她还太年轻,没有男人对她的健康不利,那么她的亲属可以与负责监护的人联系,做出妥善的安排。如果她缺少子女,那么这个因素也要加以考虑,从法律上讲,拥有足够的子女意味着至少有一儿一女。
父母关系一旦确定,下一步就要决定所生育的子女的地位问题。如果一名女奴与奴隶、自由民或获得自由的奴隶生育,那么所生的后代全部属于女奴的主人;如果身为自由民的妇女与男奴隶生育,那么所生的后代属于男奴隶的主人;如果男奴隶主与他自己的女奴生育,或者女奴隶主与她的男奴隶生育,这种事情当然是臭名昭著的,那么女奴隶主的孩子要与他的父亲一道,男奴隶主的孩子要与他的母亲一道被遣送到外国去,前者由管理妇女的官员来执行,后者由执法官来执行。
神灵或理智健全的人都不会对忤逆父母的问题提什么建议。聪明人应当明白我们现在所说的有关崇拜神明的法律序言也都适用于对父母尊敬与否的问题。全世界关于崇拜的原始规则都有两重性。我们崇拜的诸神中有些显然是可见的,还有一些神是不可见的,因此我们建立了它们的偶像,相信当我们崇拜这些无生命的偶像时,我们就能赢得它们所代表的活神的充分青睐和恩典。所以当人们有年老体弱、生命将要终结的父母在家时,应当记住有这样的人在家里会使家中的炉灶变得神圣,如果能够正确地崇拜他,没有任何偶像能比它起到更好的作用。
克利尼亚你说的这种正确崇拜是什么意思?
雅典人呃,我会告诉你的。我的朋友,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我们注意的主题。
克利尼亚你继续说吧。
雅典人我们常说,俄狄甫斯的儿子对他不尊重,于是他就诅咒他们,这是一个人们熟悉的故事,你知道上苍最后如何满足了他的祈求。还有,福尼克斯受到他的父亲阿弥托耳的愤怒的诅咒,希波吕特被他的父亲
修斯诅咒,以及其他一些相似的故事,它们都
起着同样的效果,清楚地证明了上苍会应父母的祈求而惩罚子女。父母祈求上苍惩罚子女比其他的祈求更有效,而且只有这样做才是对的。如果说,当子女忤逆父母时神明会应父母的祈求而对子女做出惩罚,这才符合事物的秩序,那么应当明白,当子女孝敬父
母时,他们会非常快乐,转而热切地为子女祈福,而我们也必须这样想,上苍会聆听这一类祈求,并不亚于聆听另一类祈求,给子女降福。如果情况不是这样的话,那么神的赐福就不公平了,而这种念头我们连想都不应该想。
克利尼亚这种念头确实不对。雅典人所以,如我刚才所说,我们必须相信,在上苍眼中,没有比一位年迈的父亲或祖父,或者年迈的母亲或祖母更宝贵的形象了。如果人们崇拜他们,尊敬他们,那么连上苍也会感到快乐,或者说上苍就不会听到他们的祈求了。实际上,作为祖先的人是
神的影像,他们胜过任何无生命的雕像。当我们崇拜这些活的影像时,他们总是我们的第二个祈祷者①,如果我们对他们不孝,那么他们就会做出相反的祈祷,而做子女的既不能进行这样的祈祷,也不能进行相反的祈祷。所以,对父亲、祖父和其他祖先尽孝的找不到其他更加有效的影像可以保证为他得到上苍的青睐。
克利尼亚你说得好极了!雅典人一切理智正常的人都会敬畏父母的祈祷,他们知道这些祈求会在什么时候起作用。这是一种符合自然的安排,好人
①指父母为子女祈祷。
看到自己年迈的长者吐出生命的最后一丝气息,长者的死对年轻人来说是一种最沉重的打击,而对坏人来说,长者的死对他们是一种最真实的、最深刻的警告。因此,我希望所有人都能听从我们当前的劝告,孝敬父母。如果还有人对此置若罔闻,那么下述法规就是针对他们的。在我们的国家里,如果有人怠慢他的父母,没有精心满足父母的愿望,而对自己的子女和对自己的照顾超过对父母的照料,那么知情者都可以到三位年长的执法官和三位负责赡养事务的妇女那里去告发他,他们可以亲自去告发,或者让别人代表自己去。这些官员将审理案件,如果不孝者是男的,还很年轻,不足三十岁,那么要用鞭笞和监禁来处罚他;如果不孝者是女的,那么要把她当作四十岁的妇女来处罚。如果有人过了这个年龄仍旧不孝顺父母,或者虐待父母,那么要由一个有一百零一名最年长的公民组成的法庭来审判。如果罪行得到确认,那么法庭要决定给予罚款或其他惩罚,不得赦免。如果有人受到虐待而又不能上诉,那么知情者可以向当局告发,知情不报都会被视为懦夫,也要受到惩罚。如果告发者是一名奴隶,那么他可以因此而获得自由。如果他的主人就是那个虐待父母的人,那么执政官会宣布他获得自由;如果他的主人是另一位公民,那么他的身价由公家支付。当局还有义务保障他的安全,以免他因告发而受到报复。
现在来谈谈投毒造成伤害的问题,我们已经整个儿地处理了伤害致死的问题,但还没有涉及那些故意地,有目的地使用食物、饮料、油膏造成伤害的案子。使我们在此处停顿的原因是人类以两种不同方式使用毒物。我们刚才已经指出的这种形式是通过他人的行为以普通办法对人体造成伤害。还有一种形式是通过技艺、巫术、符咒、咒语起作用,施行这些技艺的人使人们相信他们拥有这种为害的能力,而那些受害者则相信施行这些技艺的人能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