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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_8 藕益大师(现代)
  有义。六识三受容俱。顺违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与五(识之)受同故。于偏注境。起一受故。无偏注者。便起舍故。由斯六识三受容俱。
  此第二正释也。义并可知。
  得自在位。唯乐喜舍。诸佛已断忧苦事故。
  二释心所受俱两门中。初略标心所广释受俱竟。
  △二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二。初正释别相。二会示二谛。初中五。初释遍行别境。二释善。三释根本烦恼。四释随烦恼。五释不定心所。初中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前所略标六位心所。今应广显彼差别相。且初二位。其相云何。颂曰。初遍行触等。次别境谓欲。胜解念定慧。所缘事不同。
  △二论释二。初释遍行。二释别境。今初。
  论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触等五。如前广说(问曰)。此遍行相。云何应知(答曰)。由教及理为定量故。此中教者。如契经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三和合(位。定生于)触。与触俱生(必)。有受想思(三)乃至广说。由斯触等四是遍行。又契经说。若根不坏。境界现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识。余经复言。若复于此(境起)作意。即于此(境起)了别。若于此(境起)了别。即于此(境起)作意。是故此(作意与了别之)二(法。)恒共和合。乃至广说。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圣教。诚证非一。
  初乃至广说者。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等也。次乃至广说者。若于此触对。即于此了别等。乃至领纳。取像。造作。一一作四句说也。
  理。谓识起必有(根境识)三和。彼(三和位。)定生(于)触(而彼三和。又)。必由触(方)有。若无触者。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作意)若无者(则)。心(亦)应无故受能领纳(或)顺(或)违(或)中(之)境。令心等起(或)欢(或)戚(或)舍(之)相(曾)。无(有)心起(之)时(而)无(此三相中之)随理(相)故。想能安立自境分齐。若心起时无此想者。应不能取境分齐相。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曾)。无(有)心起(之)位(而)无此(三法中)随(分)一(种思故。)故必有思。由此证知触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余非遍行。义至当说。
  心应无。谓不触自境。即是不起现行也。思取正因相。则造作善。取邪因相。则造作恶。取非正非邪相。则造作无记。余皆可知。初释遍行竟。
  △二释别境三。初正释体用。二现起分位。三诸门分别。初中三。初释通名。二别解释。三结非遍行。今初。
  次别境者。谓欲至慧。所缘境事多分不同。于六位中次初说故。
  △二别解释五。初释欲(至)五释慧。初中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求冀)望(而)为(体)性(精)。勤依(此而生是)为业(用。)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难曰)。于可厌事希彼不合。望彼别离。岂非有欲(答曰)。此但求彼(可厌之境)不合(时。或)离(彼可厌境)时(别有)。可欣(之)自体(合而不离。)非(求彼)可厌事(而起希望。)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即)。缘可欣事(时。)若不希望。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所求境。于可欣厌求离合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欲观境。于一切事(不论可欣可厌及中容境。但是)。欲观察者(即便)。有希望故。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缘者。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初正释体性业用。次转释所乐。凡有三义。初义但约可欣。则太局。第二双约欣厌以释所求。亦未尽理。第三约欲观。乃为正也。
  △二斥异解。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应是遍行)。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故说欲为诸法本者(乃是)。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正勤)助成一切善事。故论说此(欲以)勤依为业。
  善事必由正勤得成。正勤又由善欲得发。故说善欲为诸法本。非谓由欲生心心所也。余可知。初释欲竟。
  △二释胜解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可任)持为性。不可(以他缘诱)引转(动)为业。谓(依于)邪正等教理证(明之)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
  决定境。即非犹豫境也。余可知。
  △二斥异解。
  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故是遍行)。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为)碍者。即(所缘)诸法故。所不(被)碍者。即(能缘)心等故(能作增上)。胜(缘)发起(心心所)者(乃)。根(及)作意故。若(谓)由此(胜解)故。彼胜(缘得)发起(者。则)此(胜解。)应复待余(发起)便有无穷(之)失。
  义并可知。二释胜解竟。
  △三释念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念。于(过去)曾习(之)境。令心明(审忆)记不忘为性。定(之所)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生于)定故。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摄。
  △二斥异解。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由念于境明记)。能为后时忆念因故(应是遍行)。彼说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然)。前心心所。或想(取境分齐之)势力。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若谓后时忆念。由心起时有念为因。则后时有痴等恶。或复有信等善。岂亦由心起时有痴信等以为因耶。况心心所及想势力。足为念因。何必执心起时有念俱也。三释念竟。
  △四释定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定。于所观境。令心专注不散为性。智依(此生)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专注不散。依斯便有决择智生(然而)。心专注(之为)言(但是)。显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必)唯(住)一境(设)。不尔(者则)见道(位中)历观(上下苦等)诸谛。前后境别(而不专一。)应无等持。若不系心专注境位。便无定起。故非遍行。
  如理名得。背理名失。非得非失。名俱非境。若善决择智。则取得而舍失。若染决择智。则取失而舍得。若无记决择智。则取俱非境相。是故定慧并通三性也。见道历观诸谛者。欲界四谛。色无色界四谛周遍观察。乃成八忍八智也。等持者。平等任持之义。梵语称三么地。盖定心所。百法论中本名三么地也。
  △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虽不系心专注于境)亦有定起。但相微隐(故是遍行所摄破曰)。应说诚言。若(谓此)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和合)。是触(之)用(非定之用)。故。若谓此定令刹那顷心不易缘。故遍行摄。亦不应理。一刹那心。自于所缘无(有改)易义故。若言由定心取所缘。故遍行摄。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缘(境。非由定)故(又)。有说(言)此定体即是心(非别有体)。经说(三学之中。定)为心学(又说此定为)。心一境性故彼非诚证。依定摄心。令心一境(所以)。说彼(心一境性及心学之)言故(以定乃五)。根(五)力(七)觉支(八)道支等(所)摄(犹)。如念慧等(各有自体)。非即心故。
  五根中有定根。五力中有定力。七觉支中有定觉分。八道支中有正定。故如念慧等。别有自体也。量云。定是有法。非即心宗。因云。根力觉道摄故。喻如念慧等。四释定竟。
  △五释慧二。初正释。二斥异解。今初。
  云何为慧。于所观境简(别决)择为性。断疑为业。谓观得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决定故。于非观境。愚昧心中。无简择故。非遍行摄。
  善慧则于得境决定。染慧则于失境决定。无记慧则于俱非境决定也。
  △二斥异解。
  有说尔时(愚昧心中。)亦有慧起。但相微隐(故似于无如小物为)。大(器所)受。宁知(是有。然不可直谓之无。以)对法(藏中)说(此慧)为大地法故。
  对法藏。即阿毗昙论也。此叙执。下正破。
  诸部对法。展转相违。汝等如何执为定量。唯触等五。经说遍行。说十(大地本亦)非经。不应固执。
  二别解释竟。
  △三结非遍行。
  然欲等五。非触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贪等。
  欲等五心所是有法。定非遍行宗。因云。非触等五故。喻如信贪等。初正释体用竟。
  △二现起分位二。初解定俱者非。二解不定俱为正。今初。
  有义。此五定互相资。随一起时。必有余四。
  △二解不定俱。
  有义。不定。瑜伽说此(五别境心所。于)四一切中无后(一切时一切俱之)二故。又说此五缘(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四境(而)生。所缘(之四境。及)能缘(之五法。皆)非(决)定俱故。应说此五。或时(只单)起一。谓于所乐唯起希望。或于决定唯起印解。或于曾习唯起忆念。或于所观唯起专注。谓愚昧类。为止散心。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世共知彼有定无慧(但因)。彼(愚昧人。于)加行位少有闻思。故说等持缘所观境。或依(所观之境)多分(是定慧俱有者。)故说是(等持缘所观境之)言(耳且)如戏忘天专注一境起贪瞋等。有定无慧。诸如是等。其类实繁(不可谓定必有慧也)。或于所观唯起简择。谓不专注。驰散推求(则是有慧无定)。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二。谓于所乐决定境中。起欲胜解。或于所乐曾习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于所观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个起)二。
  一欲解。二欲念。三欲定。四欲慧。五解念。六解定。七解慧。八念定。九念慧。十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但于同时)起三。谓于所乐决定曾习。起欲解念。如是乃至于曾所观。起念定慧。合有十(个起)三。
  一欲解念。二欲解定。三欲解慧。四欲念定。五欲念慧。六欲定慧。七解念定。八解念慧。九解定慧。十念定慧也。
  或时(此五心所。有于同时)。起四。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前四种。如是乃至于(决)定曾习所观境中。起后四种。合有五(个起)四。
  一欲解念定。二欲解念慧。三欲解定慧。四欲念定慧。五解念定慧也。
  或时起五。谓于所乐决定曾习所观境中。俱起五种。如是于四(境中。)起欲等五。总(起一句)别(三十句。)合有三十一句。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并)。率尔堕(境之)心。及藏识俱(如是等位。五皆不起)。此类非一。
  二现起分位竟。
  △三诸门分别三。初诸识相应门。二诸受相应门。三结例余诸门。今初。
  第七八识。此别境五。随(未转依已转依)位(而为)有无。如前已说。第六意识。诸位容俱。依转未转。皆不遮故。
  第八识未转皆无。已转皆有。第七识未转但得有慧。已转亦得有五也。第六识可知。
  有义。五识此五皆无。缘已得境。无希望故。不能审决。无印持故。恒取新境。无追忆故。自性散动。无专注故。不能推度。无简择故。
  前五识有二解。今初解直明无此五心所也。
  有义。五识容有此五。虽无于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乐境义故。于境虽无增上审决。而有微劣印境义故。虽无明记曾习境体。而有微劣念境类故。虽不作意系念一境。而有微劣专注义故(但为)。遮等引故(所以论)。说(五识之)性散动。非遮等持。故(前五识亦)容有定。虽于所缘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简择义故。由此圣教说(天)眼(天)耳(二)通。是(即)眼(识)耳识相应(之)智性(也)余(鼻舌身)三淮此(眼耳亦可)有慧无失。
  此第二解。亦许五识得有别境五心所也。三摩呬多。翻为等引。以离沉掉。名之为等。引生功德。名之为引。故惟第六意识所能修习。三么地。翻为等持。即定心所。不过专注一境之义。故五识亦得有之。
  未自在位。此五或无。得自在时。此五定有。乐观诸境。欲无减故。印境胜解。常无减故。忆习。曾受。念无减故。又佛五识。缘三世故(缘过去者。即是念故)。如来无有不定心故。五识皆有作事智故。
  得自在时。谓转五识为成所作智时也。初诸识相应门竟。
  △二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别境五。何受相应。有义。欲(心所与喜乐舍)三(受相应。)除忧苦受。以彼二境。非所乐故。余四(心所。)通(于)四(受。)唯除苦受。以审决等(心所。乃是)五识(之所)无故。
  答有二义。初义未确。下义为正。
  有义。一切(皆与)五受相应。论说忧根。于无上法思慕愁戚。求欲证故(是欲与忧受相应也)。纯受苦处。希求解脱(是欲与苦受相应也)。意有苦根。前已说故。论说贪爱。忧苦相应。此贪爱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识相应(则)。审决等四(即与)。苦俱(亦复)何咎。又五识俱。亦有微细印境等四。义如前说。由斯欲等(各与)五受相应。
  △三结例余诸门。
  此五复依(三)性(三)界学(无学)等诸门分别。如理应思。
  具二一切。故通三性。亦通三界。又第六识转未转位皆不遮故。故知学等位中应有。初释遍行别境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五
卍新纂续藏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六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已上第三能变。广释六位心所别相中。初释遍行别境竟。
  △二释善心所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已说遍行别境二位。善位心所。其相云何。颂曰。善谓信。惭。愧。无贪等三根。勤。安。不放逸。行舍。及不害。
  △二论释三。初正释颂文。二料简别立。三余门分别。初中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论曰。唯(与)善心俱(起故)名(为)善心所。谓信惭等定有十一。
  △二别释二。初释信等名。二释及字。初中八。初释信。二释惭愧。三释无贪无瞋无痴。四释勤。五释安。六释不放逸。七释行舍。八释不害。今初。
  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求诸)善为业。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其为实有而随顺)忍(可)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而喜)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其)有力。能得(乐果。)能成(圣道。)起希望故。由斯对治不信彼(实德能之)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
  此正释信之体性并业用也。实德能。是信依处。忍是信之因。乐欲是信之果。心净是信之自性。诸法实事。即俗谛。诸法实理。即第一义谛。希望。即欲也。余可知。
  (问曰。)忍。谓胜解。此即(是)信(之)因。乐欲(二种)谓(即是)欲(此)。即是信(之)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答曰)。岂不适言心净为性(又问)。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持业释。则)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依主释。则)令心净。惭等何殊(若邻近释则是与)。心俱(之)净法(亦与惭等何别)。为难亦然(答曰)。此(信之体。自)性澄清(亦)。能净(于)心(心所)等。以心胜故(但)。立心净(之)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惭等虽善。非(以)净为(其)相。此(信心所。以)净为相。无滥彼(惭等之)失。又诸染法。各有别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不信。)故(独以)净为相。
  此问答释疑也。此下更斥异解。
  有说信者。爱乐为相(斥曰。是则)。应通三性(又)。体应即(别境中)欲。又应苦集(二谛无可爱乐)非信所缘。有执信者。随顺为相(斥曰。则亦)应通三性(又)。即(是)胜解(及)欲。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离彼(解欲)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初释信竟。
  △二释惭愧。
  云何为惭。依自法力。崇重贤善为性。对治无惭。止息恶行为业。谓依自(身及)法(生于)。尊贵增上(由斯)。崇(尚敬)重贤(能)善(者)羞耻过恶(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惭(通则)。息诸恶行。云何为愧。依世间力。轻拒暴恶为性。对治无愧。止息恶行为业。谓依世间(他人)诃厌增上。轻拒暴恶(由此)。羞耻过罪(而不敢为。别则)对治无愧(通亦)。息诸恶业。
  此正释惭愧之体性。业用也。轻拒暴恶者。轻彼暴人而不亲。拒彼恶法而不住。暴人。即有恶之人也。
  羞耻过恶。是二通相。故诸圣教假说为体。若执羞耻为二别相。应惭与愧体无差别。则此二法定不相应。非受想等有此义故。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应非实有。便违圣教。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复违论说十遍善心。
  此复释惭愧二法。须以崇善拒恶而为别相。不以羞耻过恶为别相也。因诸圣教。每每以羞耻过恶释惭愧义。昧者遂执以为别相。故今释曰。惭愧二法。各有通别二相。其中皆云羞耻过恶者。乃是二法之通相。故诸圣教。假说羞耻以为惭愧体耳。若遂执羞耻为惭愧别体。则此二法应无差别。既无差别。则应不俱生。既不俱生。则定不相应。譬如受想等相应之法。定各有体。非有此体无差别之义故也。量云。惭愧是有法。各有别体宗。因云定相应故。喻如受想等。或申违量云。惭愧若同以羞耻为体是有法。定不相应宗。因云无一心中有二羞耻故。同喻如忿恨等。异喻如受想等。执者救曰。止一羞耻。但约对待自他。故立惭愧二种别名。宁不俱起。今破之曰。若待自他立二别者。则依分位假立。应非实有。便违圣教中说惭愧二法是实有矣。执者又救曰。惭是对自。愧是对他。二俱是实。故不俱起。今破之曰。若许惭愧实而别起。则正起惭时。便应无愧。正起愧时。便应无惭。复违论说十一善心所中。唯有轻安不遍。余十定遍善心之义矣。
  崇重轻拒若二别相。所缘有异。应不俱生。二失既同。何乃偏责。
  此执者反难也。谓若以崇重善境为惭之别相。轻拒恶境为愧之别相。则所缘善恶之境有异。亦应不得俱生。与前所说实而别起。其失是同。何乃偏致责耶。
  (答曰。)谁言二法所缘有异(难曰)。不尔。如何(答曰)。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有崇重善及轻拒恶义。故惭与愧。俱遍善心。所缘(之境)无别(救曰)。岂不我说(羞耻过恶为二别相。)亦有此义(破曰)。汝执惭愧自相既同。何理能遮前所设难。然圣教说(此惭愧二法)顾(待)自他(而有)者(不同汝执体无别也。圣教乃以)。自法名自。世间名他。或即此中崇拒善恶。于己益损。名自他故。
  此展转答释以明惭愧体各别有。故得俱起而遍善心也。自法名自。世间名他。知顾自者。必即顾他。正崇善时。即必拒恶。又或崇善于己有益。即名为自。拒恶于己无损。即名为他。岂似汝执同以羞耻为体。设云是假。则违圣教。设云是实。复违论文也哉。二释惭愧竟。
  △三释无贪无瞋无痴三善根。
  无贪等者。等无瞋痴。此三名(为善)根(者能)生善(法最为)胜故(又于)。三不善根(能为)近对治故。
  此先总释三善根义也。一能生善。二能对治。
  云何无贪。于(三)有(及三)有(之资)具无(所贪)着为性(别则)。对治贪着(通则能)。作(众)善为业。
  有。谓三界果报。有具。谓三界惑业及依报也。
  云何无瞋。于(三)苦(及三)苦(之资)具无恚为性(别则)。对治瞋恚(通则能)。作(众)善为业。
  苦。谓三界苦果。乐是坏苦。苦是苦苦。不苦不乐是行苦。故名三苦。苦具。即三界苦因。及弊恶依报也。问曰。依正二苦。全由自惑业招。为恚可矣。三界苦因。既是惑业。云何可无恚耶。答曰。惑业无性。但不起惑造业则已。何劳瞋之。又过去惑业。达其已灭。即名忏除。故不须瞋。现在惑业。知其不住。勿令相续。亦不须瞋。未来惑业。今尚未有。防令勿起。亦不须瞋。他人惑业。亦复无性。但应怜愍。更不须瞋。若一起瞋。即成惑业。如水益深。如火益热。故曰。劫功德贼。莫过瞋恚。又曰。一念瞋心起。百万障门开也。问曰。大乘了知惑业无性。三际叵得。可无瞋矣。小乘未达法空。视烦恼贼及诸恶业。不啻怨毒。安得无瞋。答曰。小乘于已起惑业。如法忏除。未起惑业。深生厌离。亦非瞋也。问曰。如有经云。我是贪欲文殊。瞋恚文殊。又云。一法不舍。名为大贪。一法不取。名为大瞋。其旨若何。答曰。此不思议无性法门。即修恶而达性恶。即性恶便是性善。如指冰即水。水现而冰自融。如指木即火。火出而木即尽。如因丑像而悟现像之镜。知此丑像惟镜所现。能现丑像之镜。即是能现美像之镜。故得不离尘劳而见佛性。既见佛性。岂复滞尘劳哉。是故大贪者。究竟无贪之别名也。大瞋者。究竟无瞋之别名也。大痴者。究竟无痴之别名也。于有有具无所著。故能一法不舍。假使著有有具。则所舍者多矣。于苦苦具无所恚。故能一法不取。假使恚苦苦具。则所取者亦多矣。又一法不取名大瞋。即是此中所谓无贪。一法不舍名大贪。即是此中所谓无瞋。谁谓性相二宗。不同一致也耶。
  善心起时。随缘何境。皆于有等无著无恚(以此二善根。但)。观(待)有等(而)立。非要缘彼(有等之境。亦)如前(所明)惭愧(二法。但)观(待)善恶(而)立。故此(无贪无瞋)二种。俱遍善心。
  此释伏难也。难曰。无贪于有有具无著。无瞋于苦苦具无恚。所缘之境既别。则其起不同时。何能俱遍善心。今释之曰。善心若起。法尔皆于有有具苦苦具无著无恚。但约观待有等而立。非要别缘二种境也。量云。无贪无瞋是有法。观待有等立。非缘彼境宗。因云。俱遍善心。同时起故。喻如惭愧。是故贪瞋二惑。决不同起。无贪无瞋决定相应。迷局解通。于斯可验。大贪大瞋。是解非迷。止争解迷。不争名字。观心之士。于此宜思。
  云何无痴。于诸(谛)理(及诸实)事明解为性(别则)。对治愚痴(通则能)。作(众)善为业。有义。无痴即慧为性。集论说此(无痴以)报(智)教(智)证智(之)决择为体(谓)。生得闻思修所生慧。如次皆是决择性故。此虽即慧。为显善品有胜功能。如烦恼(中之)见(虽即是慧。以染)故复别说(今此善慧亦尔)。
  此正释无痴体性业用。兼辨假实。今初有义。妄谓是假有也。由闻果报智而生得闻慧。由思圣教智而生得思慧。由修证智而生得修慧。此三皆以决择为性。决择即是智慧。故谓无痴即以慧为体也。此虽下。释疑可知。
  有义。无痴非即是慧。别有自性。正对无明(例)。有无贪(无)瞋(以是三)。善根(所)摄故(瑜伽)。论说(诸佛)大悲(是)。无瞋(无)痴(所)摄。非(言悲是慧)根摄故。若彼无痴(即)以慧为性(无别体者。则应)。大悲(亦)如(十)力(四无畏)等。应(亦是)慧等根摄(不是无瞋无痴摄矣)。又若无痴无别自性(则便)。如不害等。应非实物。便违论说十一善中。三世俗有。余皆是实。
  此正明无痴是实有也。量云。无痴是有法。别有自性宗。因云正对无明。善根摄故。喻如无贪瞋。又大悲既是无瞋痴摄。设无痴以慧为体。则大悲亦应以慧为体矣。何故瑜伽论中。不云大悲是慧根摄耶。三世俗有者。谓不放逸行舍。不害。此三皆是依义假立。非别有体。名世俗有。具如下文所明。余八善法。各有自性。名为实有。故知无痴非即慧性。
  然集论说慧为体者。举彼(三慧之)因果。显此(明解之)自性。如以忍乐表信自体。理必应尔。
  此通初家所引集论之义也。闻思二慧。即无痴之因。喻如忍为信之因。修慧。即无痴之果。喻如乐欲为信之果。明解。是无痴自性。喻如心净是信自性也。
  以贪瞋痴(是)。六识相应正烦恼摄。起恶胜故。立(三)不善根(之名。)断彼(三不善根。)必由通别对治。通唯善慧。别即(此)三(善)根。由此无痴必应别有。
  此结成善根对治无明之正义也。三释三善根竟。
  △四释勤。
  勤。谓精进。于善恶品修断事中勇(猛强)悍为性。对治懈怠(成)满善(事)为业。勇表胜进。简诸染法。悍表精纯。简净无记。即显精进唯善性摄。
  于修善断恶事中。勇猛故名进。强悍故名精也。诸染法。谓恶及有覆无记。净无记。即无覆无记。恶及有覆。是退堕法。今不退堕。即是胜进。无覆无记。与善性别。今不相杂。乃是精纯。
  此相差别。略有五种。所谓被甲(精进。)加行(精进。)无下(精进。)无退(精进。)无足(精进。)即经所说有势(精进。)有勤(精进。)有勇(精进。)坚猛(精进。)不舍善轭(精进。)如次应知。此五(种精进差)别(义)者(凡有四义。一约行别)。谓初发心(行。)自分(行。)胜进(行。又就)自分行中(有下中上)。三品别故。或(二约修别。谓)初发心(修。)长时(修。)无间(修。)殷重(修。)无余修(有)。差别故。或(三约位别。谓)资粮等五道别故(问曰。究竟道中。何用精进。答曰)。二乘究竟道。欣大菩提故。诸佛究竟道。乐利乐他故。或(四约道别。谓资粮加行二位之中)二加行(道。及)无间(道。)解脱(道。)胜进(道)别故。
  四释勤竟。
  △五释安。
  安。谓轻安。远离粗重(杂染法品。)调畅身心(于善法中)。堪任(修持)为性。对治惛沉。转(舍染依。转得净)依为业。谓此(轻安。)伏除能障定(之惛沉)法。令所依止(之身心)转安适故。
  △六释不放逸。
  不放逸者(即)。精进(及无贪等)三根。于所断(恶。所)修(善。)防(令不生。)修(令增长)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谓即(精进无贪等)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即)。名(为)不放逸。非别有体(以其)。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精进等)四(法)功能(亦)。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防修之)能。而方(于)彼四(则)。势用微劣(以)。非(善)根(亦非)遍?。故非此(不放逸之所)依。
  此正释不放逸之体性业用。依精进三根假立也。
  (难曰。)岂不防修(即)是此(不放逸之)相用(答曰)。防修何异精进三根(若谓)。彼(四法)要待此(不放逸)方有作用(者。则)此(不放逸)应复待余(法。)便有无穷失(又难曰)。勤唯遍策(一切善法。)根但(普)为(善法)依(持。)如何说彼有防修用(破曰)。汝(所计)防修用。其相云何。若(云是)普依持(则仍)。即无贪等。若(云是)遍?录(则仍)。不异精进(若云)。止恶进善(则仍)。即总四法(若云)。令不散乱(则又)。应是等持(若云)。令同取境(则又)。与触何别(若云)。令不忘失(又复)。即应是念。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此问答破异解也。六释不放逸竟。
  △七释行舍。
  云何行舍(亦即)。精进(及无贪等)三根(又能)。令心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为性。对治掉举。静住为业。谓即四法。令心远离掉举等障(寂)。静(安)住。名(之为)舍(所言)。平等正直无功用住(乃约)。初中后位(以)辩舍(之)差别(相也)。
  简非舍受。故名行舍。初位名平等。中位名正直。后位名为无功用住。此正释体性业用。亦依四法假立也。
  由不放逸先除杂染。舍复令心寂静而住(故)。此(行舍亦)无别体。如不放逸。离彼四法。无相用故。能令寂静(者。)即(彼精进等)四法故。所令寂静(者。又)即心(心所)等故。
  此释伏难也。难曰。不放逸与行舍。既皆以四法为体。云何而知此二有别。故以先后功能答之。虽约先后功能差别。其实更无别体也。七释行舍竟。问曰。不放逸与行舍。既分先后。何得俱遍善心。答曰。未有既不放逸而犹不静住者。亦未有正静住而仍放逸者。义虽先后。起必相应。
  △八释不害。
  云何不害。于诸有情。不为(侵)损(逼)恼(即以)。无瞋为性。能对治害。悲(伤怜)愍为业。谓即无瞋。于有情所不为损恼。假名不害(当知)。无瞋。翻对断物命(之)瞋。不害。正违损恼物(之)害(所云)。无瞋与乐。不害拔苦。是谓此二粗相差别(据)。理实(论。则)无瞋实有自体。不害(不过)依彼(无瞋)一分假立。为显慈悲二相(有差)别故(又复)。利乐有情。彼(慈悲)二(法最为)胜故。
  无瞋即慈。故能与乐。不害即悲。故能拔苦。此正释假立不害之义也。
  有说不害非即无瞋。别有自体。谓贤善性(问曰)。此相云何(答曰)。谓不损恼(破曰)。无瞋亦尔。宁别有性。谓于有情不为损恼。慈悲贤善。是无瞋故。
  此破异解可知。初释信等名竟。
  △二释及字。
  及。显十一(外之)义别心所。谓欣厌等善心所法。虽义有别。说种种名。而体无异。故不别立(今更约义略为释出)。欣。谓(与善)欲俱(起之)无瞋一分。于所欣境不憎恚故。不忿(不)恨(不)恼(不)嫉等亦然。随应正翻瞋一分(之忿恨恼嫉四小随烦恼)故。
  此欣心所。虽不别立。而用最大。故首释之。凡外修六行观。展转欣上是净妙离。故能厌下诸苦粗障。但以见思未断。仅成世间有漏之善。二乘欣乐涅槃。故能厌离生死。但以尘沙未断。仅成出世偏真之善。权位菩萨欣乐大乘。故能厌离小道。但以无明未伏。仅成从空入假之善。地前菩萨欣乐中道。故能厌离二边。但以无明未断。仅成相似中道之善。唯有圆人。欣乐无分别之实法。故能厌舍二边虚妄戏论分别。于诸无明圆伏圆断。成就无上具足妙善。从名字善乃至究竟善也。又复圆人了达欣厌之极。与不欣厌亦非异辙。故独炽然欣乐求生极乐世界。厌离娑婆无量众苦。于此一欣一厌之中。便能圆净四种佛土。只此欣心。亦名不忿。亦名不恨。亦名不恼。亦名不嫉。只此厌心。亦名不悭。亦名不憍。欣净者必厌秽。厌秽者必欣净。故此二善。起必同时。成佛作祖。莫此为要。欣即大贪。厌即大瞋。岂似下劣贪瞋。有名无实者哉。
  厌。谓(与善)慧俱(起之)无贪一分。于所厌境不染着故。不悭(不)憍等。当知亦然。随应正翻贪一分(之悭憍二小随烦恼)故。
  厌欲界者。不染着欲界。乃至厌无所有处者。不染着无所有处。此世间善也。厌生死者。不染着生死。此二乘善也。厌偏真者。不染着偏真。此通菩萨善也。厌二边者。不染着二边。此别十回向菩萨善也。厌但中者。不染着但中。此别地菩萨善也。圆厌四秽土者。不染着四秽土。此泯绝凡圣。不历阶级。一超直入不思议之最胜善也。是故厌离娑婆。求生净土。名为第一圆顿无上法门。
  不覆(不)诳(不)谄(即)。无贪痴一分。随应正翻贪痴一分(之覆诳谄三小随惑)故。有义。不覆唯无痴一分。无处说覆亦贪一分故。
  中二烦恼。正翻为惭愧。十小烦恼。惟害有翻。余九不翻。故今一一翻示。然覆亦通贪一分摄。如下文所明也。
  有义。不慢。信一分摄。谓若信彼。不慢彼故。有义。不慢。舍一分摄。心平等者。不高慢故。有义。不慢。惭一分摄。若崇重彼。不慢彼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慢也。三义皆通。故无破立。
  有义。不疑。即信所摄。谓若信彼。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胜解。以决定者。无犹豫故。有义。不疑。即正慧摄。以正见者。无犹豫故。
  此正翻根本惑之疑也。亦复三义皆通。故无破立。问曰。根本慢疑。皆各有体。翻惑成善。何无自体。答曰。下不云乎。悟解理通。说多同体。迷情事局。随相分多。譬如水结成冰。可分多块。冰融成水。岂隔方隅。问曰。若尔。何故十一善中。仍云八实三假耶。答曰。此亦约理世俗说假实耳。天台有随情随智随情智等三种分别。所应深思。
  不散乱体。即正定摄(翻大随散乱)。正见(翻根本邪见)。正知(翻大随不正知。)俱善慧摄。不忘念者。即是正念(翻大随失念)。悔眠寻伺。通染不染。如(遍行)触(等。及别境)欲等(故皆)。无别翻对。
  染。即不善及有覆无记。不染。即善及无覆无记也。初正释颂文竟。
  △二料简别立。
  (问曰。)何缘诸染(有二十六。)所翻善中有(十一是)别建立。有(余十五是)不尔者(答曰)。相用别者。便别立之。余善不然。故不应责。又诸染法遍六识者(作用)。胜故翻之(而)别立善法。慢等忿等唯意识俱(故不翻立)。
  慢等。等于疑及五见。忿等。等于小随九法。唯除害也。
  害虽亦然。而数现起。损恼他故(又)。障无上乘胜因(之大)悲故。为了知彼增上过失(所以)。翻立不害。
  此释难也。难曰。若是唯意识俱。便不翻立。害亦唯意识俱。何故翻立不害。答释可知。
  失念散乱及不正知。翻入别境(中之正念正定正慧。故此十一)善中不说。
  亦释难也。难曰。若遍六识。胜故翻之。失念散乱及不正知。亦遍六识。何故不翻。答释可知。
  (问曰。)染净相翻。净宁(反)少(于)染(答曰)。净(法殊)胜。染(法微)劣。少(净便能)敌多(染)故。又(净法悟)解理通。说多同体(故不广立。染法)。迷情事局。随相(差别。是以)分多。故于染净。不应齐责。
  只此染净相翻一语。便是密显染净无性。故解之则理通。乃解即事之理。迷之则事局。正迷全理成事。须知说染说净。皆属于事。染净无性。方名为理但净是顺事。故能顺显无性之理。而事随理通。染是违事。故唯违覆无性之理。而理随事局也。二料简别立竟。
  △三余门分别十。初假实门(至)。十结例余门。今初。
  此十一法。三是假有。谓不放逸。舍。及不害。义如前说。余八实有。相用别故。
  △二遍不遍门。有二家解。次家为正。
  有义。十一(之中。)四遍善心。精进三根。遍善品故。余七不定。推寻事理未决定时。不生信故。惭愧同类(一依自法。一依世间。所)。依(之)处各别。随起一时。第二无故。要世间道断烦恼时(方得)。有轻安故。不放逸舍。无漏道时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时。乃有不害故(是故)。论说十一(善心所。在于)六位中起。谓决定位。有信相应止息染时。有惭愧起。顾自他故。于善品位。有精进三根。世间道时。有轻安起。于出世道。有舍不放逸。摄众生时。有不害故。
  此即初解世间道。谓四禅八定有漏善品。出世道。即无漏道也。余可知。
  有义。彼说未为应理。推寻事理未决定心信若不生。应非是善。如染心等。无净信故。惭愧(之)类(是)异(所)。依(虽)别(所缘)。境同。俱遍善心。前已说故。若出世道轻安不生。应此(轻安)觉支非无漏故。若世间道无舍不放逸。应非寂静防恶修善故。又应不伏掉放逸故。有漏善心既具(精进三根)四法。如出世道。应有(行舍不放逸之)二故。善心起时。皆不损物(正以)。违能损法(乃)。有不害(之名)故(然而)。论说六位起十一者(乃)。依彼彼增(胜。而)作此此说(耳。)故彼(初解)所说(余七不定。)定非应理。
  此即第二正解。先破前非。次论说下。会释彼所引论也。依彼彼增作此此说者。谓决定位。则信增。息染位。则惭愧增。乃至摄生时。则不害增耳。
  应说信等十一法中。十遍善心。轻安不遍。要在定位方有轻安(以)。调畅身心(乃)。余位(之所)无故。决择分说。十善心所(若)。定(地若)不定地。皆遍善心。定地心中。增轻安故。
  此正释十遍一不遍也定地。即定位。谓四禅八定等三昧心中。不定地。即欲界散心位中。
  有义。定加行亦得定地名。彼亦微有调畅义故。由斯欲界亦有轻安。不尔。便违本地分说。信等十一通一切地。
  此更出异解也。定加行。谓定前方便。即指未到地定言之。
  有义。轻安唯在定有。由定滋养(方得)。有调畅故。论说欲界诸心心所。由阙轻安。名不定地(其)。说一切地有十一者。通(指定中)有寻伺等三地皆有故。
  此正明欲界无轻安也。次更释彼所引论意。论说一切地有十一者。乃指有寻伺等三三昧地。非指三界九地。以欲界名不定地。正由阙于轻安故耳。言三地者。一根本初禅。名有寻有伺三么地。二二禅加行。名无寻有伺三么地。三根本二禅已上。皆名无寻无伺三么地。二遍不遍门竟。
  △三诸识俱起门。
  此十一种。前已具说第七八识随位有无。第六识中。定位皆具。若非定位。唯阙轻安有义。五识唯有十种。自性散动。无轻安故。有义。五识亦有轻安。定所引(五识之)善者。亦有调畅故。成所作智俱。必有轻安故。
  第七第八于未转位。无十一善。若已转位。皆定相应。第六有漏散善。则无轻安。有漏定善。便具十一。无漏不必言矣。五识二解。第二解正。然约有漏位中鼻舌二识唯欲界系。则无轻安。眼耳身识通于初禅。则是定所引之善者。亦有调畅。若至无漏位中成所作智相应五识。则必皆有轻安也。
  △四诸受相应门。
  (问曰。)此善十一。何受相应(答曰)。十(个善心所。得与)五(受)相应(轻安)。一(种。则)除忧苦(二受。以凡)有逼迫受(决定)。无调畅故。
  △五别境相应门。
  此与别境。皆得相应。信等(与)欲等。不相违故。
  △六三性相摄门。
  十一唯善。
  △七三界系属门。
  轻安非欲(界所系。)余(十皆)通三界。
  △八学等三摄门。
  皆学等三。
  初果二果三果。及菩萨十地之十一善。即皆有学所摄也。四果支佛如来之十一善。皆无学所摄也。一切凡夫之十一善。皆非学非无学所摄也。
  △九三断相摄门。
  非见所断。瑜伽论说。信等六根。唯修所断。非见所断。
  六根。谓信根。进根。念根。定根。慧根。及未知当知根也。信等五根。通漏无漏。若无漏者。即摄入于三无漏根。此中五根。且指有漏言之。加行位中所有无漏九根。名未知当知根。有学位中无漏九根。名已知根。无学位中无漏九根。名具知根。虽由未知当知根。得入见道。既见道已。无所未知可当知故。即名为具知根。见道一刹那后。便属修道位摄。是故修道位中。即断未知当知根及有漏五根也。此十一善。不与分别烦恼相应。故非见道所断。若有漏善及无漏加行善。即属修道所断。若正无漏善。即属非所断摄(九根者。信等五根。及意根。喜根。乐根。舍根)。
  △十例结余门。
  余门分别如理应思。
  对后烦恼不定等。自在下文也。二释善心所竟。
  △三释根本烦恼二。初举颂。二论释。今初。
  如是已说善位心所。烦恼心所。其相云何。颂曰。烦恼谓贪。瞋。痴。慢。疑。恶见。
  △二论释二。初正释颂文。二诸门分别。初中二。初略释通名。二广释别名。今初。
  论曰。此贪等六性。是根本烦恼摄故。得烦恼名。
  如树有根本。方有枝叶。由此六种烦恼。出生一切随烦恼法。故名此六以为根本。余随烦恼。皆此等流。或此分位。故如枝叶也。
  △二广释别名六。初释贪(至)。六释恶见。今初。
  云何为贪。于有有具染着为性。能障无贪。生苦为业。谓由(贪)爱(之)力(后五)。取蕴(复得)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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