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即坚义。相续。即住义。应立量云。转识是有法。非所熏宗。因云性不坚住故。喻如声风等。
二无记性。若法平等无所违逆。能容习气。乃是所熏。此遮善染势力强盛。无所容纳。故非所熏。由此如来第八净识(以极善故)。唯带旧(时因中所熏无漏善)种。非新受熏。
问云。若坚住性。即为所熏。则如来净识。亦坚住性。应是所熏。今以第二义拣之。可知。
三可熏性。若法自在(而又)。性非坚密。能受习气。乃是所熏。此遮(本识相应之五)心所及无为法(以心所)。依他(而不自在。无为)坚密(而不受习。)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及无记性。即为所熏。则第八识相应之五心所。亦是坚住无记。又无为亦坚住性。何非所熏。今以第三义拣之。
四与能熏共和合性。若与能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所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所熏。
问云。若坚住无记。自在非坚密者。即为所熏。则他人第八。可为所熏。又自第八前后相望。可为所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异熟识具此四义。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初释所熏四义竟。
△二释能熏。
何等名为能熏四义。一有生灭。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长习气。乃是能熏。此遮无为前后不变。无生长用。故非能熏。二有胜用。若有生灭(更须)。势力增盛。能引习气(者。)乃是能熏。此遮异熟心心所等势力羸劣。故非能熏。
初义可知。次应问云。若有生灭即能熏者。异熟心心所等亦有生灭。应是能熏。今以第二义拣之。谓须或善或恶。或有覆无记。势力强盛。乃名能熏。
三有增减。若有胜用(又须数习)。可(令)增(益。伏除)可(令损)减。摄(藏培)植习气(令不失坏。)乃是能熏。此遮佛果圆满善法无增无减。故非能熏。彼若能熏。便非圆满。前后佛果应有胜劣。
问云。若有生灭及有胜用。即能熏者。佛果位中之前七识。应是能熏。今以第三义拣之。佛果位中。修善满足。更无可增。修恶断尽。更无可减。假使受熏。则前佛熏得无漏种多。应胜后佛矣。
四与所熏和合而转。若与所熏同时同处。不即不离。乃是能熏。此遮他身刹那前后无和合义。故非能熏。
问云。若有生灭有胜用有增减。即能熏者。则他人前七。应是能熏。又自前七前后相望。应亦能熏。今以第四义拣之。他身则不同处。刹那前后则不同时也。
唯七转识及(与)彼(相应之)心所。有胜势用而增减者。具此四义。可是能熏。
二释能熏四义竟。二别释竟。
△三结判二。初结。二判。今初。
如是能熏(之前七识及心所法。)与所熏(之第八)识俱生俱灭。熏习(之)义(乃)成。令所熏(第八识)中(之一切法)种子生(起)长(养。)如熏苣蕂。故名熏习。
此结成熏习名也。苣蕂。即胡麻。西土作涂身香油。先以香华与苣蕂子一处捣烂。然后压油。油即香美。今以苣蕂喻第八识。香华喻前七转识现行。
能熏(之现)识等从种生时。即能为因。复熏成种。三法展转因果同时(约相生。则)。如炷生焰。焰生燋炷(约相依。则)。亦如芦束。更互相依。因果俱时。理不倾动。
此结示熏习相也。其理极成。不可破坏。故不倾动。
△二判。
能熏(之现行)生种(子。从)种(子)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种子前后自类相生。如同类因。引等流果(唯)。此二(因。)于(一切法之)果是(亲)因缘性。除此(二种因外。)余(所有)法。皆(是增上缘等。)非(亲)因缘。设(有处)名(为)因缘。应知(但是)假说。
俱有因。谓果与因俱时而有也。士用果。谓士夫作用所成办果也。同类因。谓因与果相似也。等流果。谓果与因相似也。十因五果。解现第八卷中。二重明因相中初标二释竟。
△三结。
是谓略说一切种相。
初释自相等三门竟。
△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识行相所缘云何。谓不可知执受处了。
△二别释二。初释行相所缘门。二释不可知门。初中二。初略释。二广释。初又二。初明行相。二明所缘。今初。
了。谓了别。即是行相。识以了别为(现)行(之)相(状)故。
△二明所缘。
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之)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胜义五净)色根及根(所)依(浮尘身)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第八识之)所缘。阿赖耶识(以)因缘力故。自(证分)体(得)生(之)时(便)。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三类性境)为自所缘(见分)。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执有二义。一摄为自体。二持令不散。受有二义。一领以为境。二令生觉受。第八缘种子。具持令不散。领以为境二义。缘根身。具四义。一摄为自体。同无记性故。二持令不散。一期不坏故。三领以为境。是亲相分故。四令生觉受。安危共同故。若缘器界。但有领以为境一义也。初略释竟。
△二广释二。初广释行相。二广释所缘。初中三。初略指见分。二通论诸分。三结归见分。今初。
此中了者。谓异熟识。于自所缘有了别用。此了别用。见分所摄。
△二通论诸分三。初难陀立二分。二陈那立三分。三护法立四分。初中三。初正立二分。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三结明引证。今初。
然有漏识自体生时。皆似所缘能缘相现。彼相应(之心所)法。应知亦尔。似所缘相。说名相分。似能缘相。说名见分。
△二破安慧唯立自证分。
若(使)心心所无所缘(之)相(分)应不能缘自所缘境。或应一一能缘一切。自境如余。余如自故。
眼识缘色。耳识缘声等。名为自所缘境。若眼识无相分色。则应不能缘色。耳识无相分声。则应不能缘声。又设眼识无相分色而能缘色。则亦可无声香等而能缘声香等。又余识虽不以色为相分。亦可以缘色矣。自境如余境。自境无而可缘。余境无亦可缘。余识如自识。自识可缘余境。余识亦可缘自境故。
若(使)心心所无能缘(见分之)相。应不能缘。如虚空等。或虚空等亦是能缘。
心无见分而能缘。则虚空无见分。亦应能缘也。
△三结明引证。
故心心所。必有二相。如契经说。一切唯有觉。所觉义皆无。能觉所觉(之二)分。各自然(从相见二分之种子)而转(成现行)。
契经。即密严经。所觉义皆无。谓实无外境也。能觉所觉分。即见相二分也。初难陀立二分竟。
△二陈那立三分二。初辨异小乘。二正立三分。初中二。初出小乘偏义。二申大乘正说。今初。
执有离识所缘境者。彼说外境是所缘。相分(即)名行相。见分名事。是心心所自体相故。心与心所。同所依(根。同所)缘(境。)行相相似(心王见分之)。事虽(与心)数(相)等。而(其)相各异(以心王是)。识(心所是)受想等。相各别故。
事。谓自体。心数。即心所也。事虽数等。谓心王体是见分。心所亦体是见分。故相等也。
△二申大乘正说。
达无离识所缘境者。则说相分是所缘。见分名行相。相见所依自体(乃)名(为)事。即自证分。此(自证分)若无者。应不自忆心心所法(喻)。如(见分)不曾更(历之)境(则)。必不能忆(知)故(此则)。心与心所(但)。同(一)所依(之)根(而)所缘(不过)相似。行相(便自)各别(以)。了别领纳等作用各异故(心王自证分之)。事虽(亦与心)数(相)等。而(其行)相各异(以)。识受等体有差别故。
忆。知也。相分若无见分以更历之。必不能知。则可例知见分若无自证分以更历之。亦何能自知哉。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也。言所缘相似者。谓心王心所。各以自所变相分而为所缘故。言行相各别者。识以了别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乃至思以造作为行相故。言事虽数等者。谓心王之体是自证分。心所之体亦是自证分也。初辨异小乘竟。
△二正立三分。
然心心所一一生时。以理推征。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别故。相见必有所依体故。如集量论伽他中说。似境(之)相(分是为)所量。能取相(之见分及)自证(分。)即(名为)能量及(量)果。彼三体无别。
各有三分。谓一一心王。一一心所。皆有三分。非共只三分也。所量即相分。能量即见分。量果即自证分。果即所依体义也。言彼三体无别者。同一识故。可见离心别无境矣。二陈那立三分竟。
△三护法立四分二。初正明四分。二摄归一心。今初。
又心心所。若细分别。应有四分。三分如前。复有第四证自证分。此若无者。谁证第三。心分既同。应皆证故。又(若无证自证分。则)自证分应无有果。诸能量者。必有果故。不应(妄计)见分(便)是第三(自证分之)果(以)。见分或时非量摄故。由此见分不证第三(以)。证自体者必(须)现量故。
心分既同应皆证故者。谓见分既须自证分以证之。则自证分。亦须证自证分以证之也。诸能量者必有果故者。谓见分是能量。则以自证分为量果。今自证分亦是能量。亦必以证自证分为量果也。故古人以相分喻绢。见分喻尺。自证分喻智。证自证分喻人。又以相分喻镜影。见分喻镜光。自证分喻镜面。证自证分喻镜背。或以自证分喻镜。证自证分喻铜也。
宗镜录云。相分有四。一实相名相。体即真如。是真实相故。二境相名相。谓能与根心而为境故。三相状名相。此唯有为法有相状故。通影及质。唯是识之所变。四义相名相。即能诠下所诠义相分是。于上四种相中。唯取后三相而为相分。又相分有二。一识所顿变。即是本质。二识等缘境。唯变影缘。不得本质。
○见分有五类。一证见名见。即三根本智见分是。二照烛名见。此通根心。俱有照烛义故。三能缘名见。即通内三分。俱能缘故。四念解名见。以念解所诠义故。五推度名见。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于此五种见中。除五色根及内二分。余皆见分所摄。
○自证分者。谓能亲证自见分。缘相分不谬。能作证故。
○证自证分者。谓能亲证第三自证分。缘见分而不谬故。从所证处得名。
○若不达四分成心者。斯皆但念名言。罔知成心实义。体用既失。量果全无。终被心境缘拘。无由解脱。
此四分中。前(相见)二(分)是外(用。)后(自证及证自证)二(分)是内(体。)初(相分)唯所缘。后三(分)通(能缘所缘之)二。谓第二(见)分。但缘第一(相分。)或量非量。或现或比。第三(自证分。)能缘第二(见分及)第四(证自证分。第四)证自证分。唯缘第三(自证分。)非(缘)第二(见分)者。以无用故。第三第四。皆现量摄。
先明须有四分。此更分别内体外用。能缘所缘。及现比非三量差别不同也。无用。犹言无益。
故心心所(一一皆是)。四分合成。具所能缘(而)无无穷(之)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
假使自证分与证自证分不互相缘。则更须立证证自证分。便有无穷之过。今由互为能所。譬如镜面镜背。亦如人之与智。故无无穷之过也。四分差别。故非即。唯是一心。故非离。此先结成。次后引证。
是故契经伽他中说。众生心二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缠。见种种差别。
众生心二性者。内二分为一。外二分为一也。内外一切分者。内亦二分。外亦二分也。所取缠者。所缘相缚也。能取缠者。能缘见缚也。见种种差别者。见分通于三量故也。
此颂意说。众生心性。二分合成(所谓)若内若外(也。以一切众生。)皆有所取能取缠缚(故)。见有种种或量非量或现或此多分差别(之不同。)此(颂)中(所云)见者。是(但指)见分故。
先引颂。此更释也。初正明四分竟。
△二摄归一心。
如是四分。或摄为三。第四摄入自证分故。或摄为二。后三俱是能缘性故。皆见分摄。此言见者(不是单指见分。即)。是能缘(之)义。或摄为一。体无别故。如入楞伽伽他中说。由自心执着。心似外境转。彼所见非有。是故说唯心。如是处处说唯一心(须知)。此一心(之)言。亦(必)摄(于)心所(定相应故)。
上来欲显俗谛差别。故以二分破一。又以三分破二。又以四分破三。今欲显真理圆融。故第四可摄入于第三而可但言三分。又内三可摄入于见分而可但言二分。又相见本无二体而可但言一心也。入楞伽偈。即证成一心之旨。然所谓一心。亦非拨无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而别指一真如心以为大总相法门也。但以四分体无别故。名为一心。则知八个心王。五十一个心所。随拈一王一所。皆具四分。随其所有四分。体皆无别。惟是一心。是知一一王所。无非法界。又四分体既无别。以体融用。用亦无别。故得说云一色一香。无非中道。及唯色唯香等也。二通论诸分竟。
△三结归见分。
故识行相。即是了别。了别即是识之见分。
初广释行相竟。
△二广释所缘二。初正明所变。二总结所缘。初中二。初明唯变处等。二明不变心等。初又二。初正释。二结示。初又二。初明业力所变决定。二明定力所变不定。初又三。初器界。二种子。三根身。今初。
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四)大种及所造(器界之)色。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此先总释器界由识所变也。以不摄持令生觉受。故名为外。非谓实在识外。不可不知。
(问曰。)谁(之)异熟识变为此相(耶。)有义。一切。所以者何。如契经说。一切有情业增上力所共起故。有义。若尔。诸佛菩萨应实变为此杂秽土。诸异生等应实变为他方此界诸净妙土。又诸(那含)圣者。厌离有色。生无色界(将来)。必不下生。变为此土。复何所用。是故现居及当生者。彼异熟识变为此界。经(但)依(于)少分(而)说一切(之)言(惟是)。诸业同者皆共变故。
初义太泛。次义业同共变则可。然约现居则太狭。约当生又不切。故为第三家所破也。
有义。若尔(则)。器(世间)将坏时。既无现居及当生者。谁异熟识变为此(将坏之)界。又诸异生。厌离有色(而)生无色界(者。后虽当生。然)现(在)无(有)色身(其劫数甚远)。预变为(欲色二下)土。此复何用(又欲界色界众生)。设有色身。与异地(之)器(界。)粗细(不同。上下)悬隔。不相依持。此(识)变为彼(异界土。)亦何所益。
此先破前第二义也。
然所变土。本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于身可有持用。便变为彼。由是设生他方(之各各)自地。彼识亦得变为此土(之各各自地。)故器世界将坏(及)初成(时。)虽无有情。而亦现有(器界。)此说一切共受用者。若别受用。准此应知。鬼人天等所见异故。
此释成正义也。共受用。即共中之共。别受用。即共中不共。言鬼人天所见异者。宗镜云。天见是宝庄严地。鱼见是窟宅。人见是清冷水。鬼见是脓河猛火。乃彼四类有情自业识所变相分不同。更无心外别四境。旧云一境应四心者不正。若言一境者。未审定是何境。若离四类有情所变相分外更别有一境者。即是心外有法。初器界竟。
△二种子。
诸种子者。谓异熟识所持一切有漏法种(是)。此(第八)识(无记)性摄。故是(第八识见分之)所缘(若夫)。无漏法(之)种(子。)虽(亦)依附此识。而非此(无记)性摄。故非所缘。虽非所缘。而(亦与此本识)不(曾)相离(喻)。如真如(即识实)性(故)。不违(于)唯识。
△三根身。
有根身者。谓异熟识不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清净胜义)色根。及根(所)依(浮尘六)处。即内大种及所造色。
以执受故。名之为内。此先明不共中不共也。
有共相种成熟力故。于他身处。亦变似彼。不尔。应无受用他(身之)义。此中有义(不惟变他依处)。亦(能)变(他五)似(色)根(以)。辩中边(论)说。似自他身五根现故。有义。唯能变(他)似(根所)依(之)处(以)。他(之似色)根于己非所用故(然论云)。似自他身五根现者(乃)。说自(识)他识各自变(之)义(耳。)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余尸骸。犹见相续。
此明不共中共也。初义非。次义是。并可知。故生他地等者。以识能变他依处。故尸骸犹见相续。以不变他人五根。故尸骸无复见闻也。然此尸骸相续。一是彼自己引因之力。二是他人共相所变。故仍名为不共中共。初明业力所变决定竟。
△二明定力所变不定。
前来且说业力所变外器内身界地差别(如此。)若(佛菩萨及诸圣者以禅)定(神通)等力所变器身(其器之)。界地(身之)自他则不决定(然)。所变身器。多恒相续。变声光等。多分暂时。随现缘力击发起故。
器则示净示秽。身则示圣示凡。故不决定也。一期利物。与他受用。故身器多恒相续。然亦有暂时者。随彼机缘现在击起。故声光多分暂时。然亦有相续者。初正释竟。
△二结示。
略说此(第八)识所变境者。谓有漏种。十有色处。及堕法处所现实色。
有漏种。即执受中诸种子也。十有色处。即五根五尘也。堕法处所现实色。谓意识缘境有实有假。今指定果色也。初明唯变处等竟。
△二明不变心等。
何故此(第八)识。不能变似心心所等为所缘耶(答曰)。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者第八前五及第六之一分。)随因缘势力故变(似境。)二(者第七及第六之一分。)随分别势力故变(似境。)初(因缘变。)必有(实)用。后(分别变。)但为(相分之)境(非有实用。今)。异熟识(之)变(境。)但随因缘(其)。所变(之)色等。必有实用。若(使)变(为)心等。便无实用(以所变)。相分(中之)心(心所)等。不能(有)缘(虑)故。须彼(有)实用(法。乃可)别从此(第八识变)生(设使)。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所以不变无为)。故异熟识。不缘心(及心所及无为)等(此约有漏位言。若)。至(佛果)无漏位(中。既与大圆镜智)胜慧相应(则)。虽无(有)分别。而(镜体)澄净故。设(心心所等仍)无实用。亦现彼影。不尔。诸佛应非遍智。
宗镜录云。一因缘变非分别变。即五识心心所及第八心王。为所缘相分从自种生故。二惟分别变非因缘变。即有漏第七识及第八五心所是。为所变相分唯从分别心生故。三俱句。即有漏第六及无漏八识。以能通缘假实法故。四俱非。即不相应行是。以无实体故。不与能缘同种生故。初正明所变竟。
△二总结所缘。
故有漏位。此异熟识。但缘器(界根)身及有漏种(共名三类性境)。在欲色界。具三所缘。无色界中(则但)。缘有漏种(以)。厌离色故。无业果色(不缘身器。然仍)。有定果色(即谓具三所缘亦)。于理无违(以)。彼(四空天之第八)识。亦缘此(定果)色(以)为境(故)。
初释行相所缘二门竟。
△二释不可知门。
不可知者。谓此(第八识之能缘)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问曰)。云何是识取所缘境(之)行相(为)难知(耶。答曰。)如灭定中(一切恒行心心所皆灭。而此)。不离身(之异熟)识。应信为有。然必应许灭定有(第八)识(以是)。有情摄故。如有心时。无想等位。当知亦尔。
一能缘不可知。以其行相极微细故。二所缘不可知。以三类性境。内执受之五净色根及诸种子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遍于十方难测量故。次立量以显第八识是有。量云。灭定是有法。有第八识宗。因云有情摄故。喻如有心时。无想定及无想天亦尔。既灭定无想定仍有第八。第八行相岂不难知也哉。二释不可知等三门竟。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卍新纂续藏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三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三释相应门三。初问答总明。二别释体用。三结成相应。今初。
此识与几心所相应。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阿赖耶识。无始时来乃至未转。于一切(圣凡升沉定散等)位。恒与此五心所相应。以(此五种)是遍行心所(所)摄(一切心中皆可得)故。
此识下。设问。常与下。举颂以答。阿赖下。总明也。未转。谓金刚道前。余如下释。
△二别释体用五。初释触。二释作意。三释受。四释想。五释思。今初。
触。谓(于根境识)三和(时。)分别(其)变异。令心心所触(对于)境(以)为(体)性。受想思等所依(以)为业用。
分别。即领似之义。是触作用。变异。是三和功能。谓根境识三和之时。令诸心所次第转生。名为变异。此触心所。能领似之也。此先正释。下更转释。
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三和而)生。令彼(三得。)和合。故说(此触心所)为彼三和合位(根可为依。境可为取。识依于根而取于境。此三)。皆有顺玉(一切)心所(之)功能(作用。所以)说名变异(今)。触(心所。)似彼(顺生一切心所变异。功能而)起。故名(之为)分别(然三和中。独有)。根变异力引触(心所)起时。胜彼识(之与)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
此转释三和分别变异也。根变异下。释疑。谓有疑云。触既分别三和变异。何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释云。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识境故。按宗镜解根四义独胜。一由主故。二由近生心心所故。三由遍故。不惟心所。亦能生心。四由常相续故。识虽为主。近生心所。不自生心故不遍。有间断故不续。境非主故。亦非近故。虽遍能生心□及心所。亦不相续。以识生则境生。识灭则境灭故。
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
此转释令心心所触境为性色。谓八个心王。各有相应心所。此触心所。能各使和合而触境也。
(此触心所)既(有)似(三和)顺起心所(之)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以)摄(其)余(四十七心所也。)集论等(但)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又)。引发(受起比余)胜故。
此转释受想思等所依为业也。等之一字。即总摄行蕴诸余心所。不但指一思心所。瑜伽但说受想思者。乃是以主摄伴。集论但说受者。乃是以近摄远。又皆以胜摄劣耳。言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生者。识因根境二和合生。触因根境识三和合生。受想思等。皆因根境识触四和合生也。触所取可意相。与受所取顺益相极相邻近。故引发独胜。触所取不可意相。与受所取违损相。触所取非可意非不可意相。与受所取非顺益非违损相。亦复如是。
然触自性。是实非假(以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又)。是(四)食(之所)摄故(又)。能为(十二支中)缘故(应)。如受等(有实自)性。非即三和。
此结判也。或计三和生触。触即三和。无别自体。故今以三因成立有体之宗。而喻之以受等。一是六六法中心所性故。六六法者。六识六触六受六想六思六爱也。二是四食摄故。四食。谓段食。触食。思食。识食也。三是能为缘故。谓六入缘触。触缘受也。初释触竟。
△二释作意。
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作意。能)警觉应起(之)心种(令起。亦能)引(已起之心)令趣(于)境。故名作意。虽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说引心。有说(此作意者。)令(正缘此境之)心回趣异境。故(说此作意者。乃)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二说)俱非理(若令心回趣异境)。应非遍行(若于一境持心令住)。不异定故。
初正释体用。有说下。出异解。彼俱下。破斥。皆可知。
△三释受。
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
此正释体用也。于顺境则希合。于违境则希离。于非顺非违境。虽不希合。亦不希离。希即是欲。欲名为爱。
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顺等三境。)二自性受。谓领俱(生之)触(而为所缘。此中)唯自性受。是受自相。以境界受。共余相故。
此出异解也。言共余相者。谓通于王所共缘相故。
彼说非理。受定不缘俱生触故。若(谓此受)似触(而)生。名领触者(则一切)。似因之果。应皆(有领因之义。应皆名为)受性。又(触)既(是)受因(则受领此因)。应名因受(触非受之自性)。何名自性。
此下皆破斥也。今先正破。受定不缘俱生触者。触生于受。受不缘触。如父生子。子不纳父也。余可知。
若谓如王食诸国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故)。名自性受(者。)理亦不然。违自所执(领俱生触为自性故。又受)不(应)自证(受)故。若(谓受虽领触。)不舍(受之)自性。名自性受(者则)应一切法皆是受自性(以一切法皆不舍自性故)。故彼所说。但诱婴儿。
次破转计也。彼转计云。触如国邑。受如王。触能生受。譬如由有国邑方名为王。受能领触。譬如王能食诸国邑。而又避上应名因受之过。故云受能领触所生受体。犹言王能领国所生王体也。然既云领触所生受体。则非领俱生触。与前所执相违。又触所生。即是受体。如何又以受而领之。若更转计不舍自性名自性受。则一切法皆悉不舍自性。皆可名为受乎。故彼下。结斥。
然境界受。非共余相(受)。领顺等(三)相(之)定属己者。名(之为)境界受。不共余(心心所之行相)故。
由彼妄计境界受为共余相。故别立自性受。今先破自性受竟。方申明境界受非共余相也。受以领纳境界为相。识以了别境界为相。想以于境取像为相。欲以希望境界为相。乃至慧以简择所观境界为相。故皆不共。三释受竟。
△四释想。
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先)要安立境(之)分齐(高下美恶等)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五释思。
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取正因境相。令心造善品。取邪因境相。令心造不善品。取非正非邪境相。令心造无记品。皆思心所之力也。二别释体用竟。
△三结成相应。
此五既是遍行所摄。故与藏识决定相应。其遍行相。后当广释。此触等五。与异熟识行相虽异。而(所起)时(同所)依(根)同。所缘(境等自体)事等。故名相应。
后当广释。指第五卷言也。行相异者。识以了别为行相。触以触对为行相。作意以警心为行相。受以领纳为行相。想以取像为行相。思以造作为行相也。宗镜录云。由四等故。说名相应。谓一事等。二处等。三时等。四所依等。等者。相似之义。体各惟一。故名事等。境相相似。故所缘等。三释相应门竟。
△四释受俱门二。初正明相应舍受。二简非余所相应。今初。
此识行相极不明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微细一类相续而转。是故唯与舍受相应。又此(识)相应(之)受。唯是(真)异熟(以但)。随先引业(而)转。不待现缘(唯)。任善恶业(之)势力转故(所以)。唯是舍受(若夫)。苦乐二受。是异熟生(属前六识)。非真异熟(要)。待现缘(方转)故。非(与)此(第八识)相应。又由此识常无转变。有情恒执为自内我。若与苦乐二受相应。便有转变。宁执为我。故此但与舍受相应(问曰)。若尔。如何此识亦(可)是恶业(所招)异熟(果耶。答曰。)既许善业能招舍受(则)。此(恶业)亦(复)应然(以)。舍受不违苦乐品故(喻)。如无记(之)法(亦能)。善恶俱招。
若苦乐受。则必明了。今第八识行相极不明了。此一义也。若是余受。则必取于违顺境相。今第八识不能分别违顺境相。此二义也。若苦乐受。行相必粗。今第八识行相微细。此三义也。若是余受。必有易脱。今第八识唯是一类无覆无记。此四义也。若是余受。必有间断。今第八识相续而转。此五义也。具此五义。故唯得与舍受相应。余皆可知。
△二简非余所相应。
(问曰)如何此识。非别境等心所相应(答曰)。互相违故。谓欲。希望所乐事转。此识任业。无所希望。胜解。印持决定事转。此识瞢昧。无所印持。念。唯明记曾习事转。此识昧劣。不能明记。定。能令心专注一境。此识任运。刹那别缘。慧。唯简择得等事转。此识微昧。不能简择。故此不与别境相应。此识唯是异熟性故(十一)。善(心所。及根随)染污等(心所。)亦不相应。恶作等四(虽有通于)。无记性者(然以)。有间断故。定非(与)异熟(识相应)。
先详简非别境。次略简非善染不定。并如文可知。四释受俱门竟。
△五释三性门。
(问曰。)法有四种。谓善。不善。有覆无记。无覆无记。阿赖耶识。何法摄耶(答曰)。此识唯是无覆无记(以是)。异熟性故。异熟若是善染污者。流转还灭应不得成。又此识是善染依故。若(自体是)善染者(则便)。互相违故。应不(能)与(善染)二(法)俱作所依。又此识是所熏性故。若善染者。如极香臭。应不受熏(若使)。无熏习故(则)。染净因果俱不成立。故此唯是无覆无记。覆谓染法。障圣道故。又能蔽心令不净故。此识非染。故名无覆。记谓善恶。有爱非爱(之)果及殊胜自体(之因)可记别故。此非善恶。故名无记。
一是异熟性故。二是善染依故。三是所熏性故。所以唯是无覆无记。余皆可知。
△六释心所例王门二。初正释。二斥异。今初。
触等亦如是者。谓如阿赖耶识。唯是无覆无记性摄。触作意受想思亦尔。诸相应法。必同性故。又触等五。如阿赖耶。亦是异熟。所缘行相。俱不可知。缘(种子根身器界)三种(性)境。五法相应。无覆无记。故说触等亦如是言。
五法相应。谓一心王及余四心所也。余可知。
△二斥异。
有义。触等如阿赖耶。亦是异熟及一切种。广说乃至无覆无记(以颂中)。亦如是(之为)言。无简别故。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触等依识。不自在故。如贪信等(依于心王。)不能受熏。如何同识能持种子。又若触等亦能受熏。应一有情有六种(子之)体。若尔。果起从何种生。理不应言从六种起。未见多种生一芽故。若说果生唯从一种。则余五种便为无用。亦不可说次第生果(以)。熏习(既在)同时(则)势力(亦必)等故。又不可说六果顿生。勿一有情一刹那顷。六(个)眼识等俱时生故。
有义下。先叙计。彼说下。次破斥也。触等五心所法。断断不得名一切种。以一切种。必由受熏而得名故。故立量云。触等五心所是有法。不能受熏宗。因云依识不自在故。喻如贪信等。又若下。破其转计触等亦得受熏。设许受熏。则一心王五心所。各各受诸法熏。应成六个诸法种子。而果生时。或从六起。或从一起。或次第起。或复顿起。皆违理矣。
(救曰。)谁言触等亦能受熏持诸种子(诘曰)。不尔。如何触等如识名一切种(彼妄解曰)。谓触等五(各)。有似种(子之)相(分。)名一切种(以)。触等与识。所缘(必相)等故(以)。无色(界天之)触等(五心所。必)有所缘(似种子之相分)故(以触等五心所。各各)。亲所缘缘定应有故(但)。此(触等五心所上)似种(子之)相不(分。)为因缘生现识等(喻)。如触等上(所现)似眼根等。非(眼等)识所依。亦如(所变)似火。无能烧用(破曰)。彼救非理。触等所缘似种等相(须待)。后执受处(句中。)方应与识而相例(同)故。由此(颂中)前说一切种(之为)言。定目受熏能持种义(不指所缘有漏种子)。不尔(则)。本颂有重言(之)失。
此破转计相分为一切种而妄救也。相分有漏种子。是第五所缘门摄。故触等可以例王。今一切种。乃第三因相门。岂触等所可例同。若即指一切种为所缘。则执受处中复有所缘种子。不几为重言乎。
又彼所说亦如是言无简别故。咸相例者。定不成证。勿触等五。亦(如识之)能了别。触等亦(如识之)与触等相应。由此故知亦如是者(乃)。随所应(而)说。非谓一切。
触等不以了别为行相。触不与触相应。乃至思不与思相应。一刹那中无二触故。乃至无二思故。六释心所例王门竟。
△七释因果法喻门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说。初中二。初正释颂文。二通妨显理。今初。
(问曰。)阿赖耶识。为断为常(答曰)。非断非常。以恒转故。恒。谓此识无始时来。一类相续。常无间断(以)。是(三)界(六)趣(四)生施设(之根)本故(体)。性坚(住。)持(诸)种(子)令不失故。转。谓此识无始时来。念念生灭。前后变异。因灭果生。非常一故。可为(前七)转识(所)熏(令)成种故。恒言遮断。转表非常。犹如暴流。因果法尔。如暴流水。非断非常。相续长时。有所漂溺。此识亦尔。从无始来。生灭相续。非常非断。漂溺有情令不出离。又如暴流。虽风等击。起诸波浪。而流不断。此识亦尔。虽遇众缘起眼识等。而恒相续。又如暴流。漂水上下鱼草等物。随流不舍。此识亦尔。与内习气外触等法。恒相随转。如是法喻。意显此识无始因果非断常义。谓此识性。无始时来。刹那刹那。果生因灭。果生故非断。因灭故非常。非断非常。是缘起理。故说此识恒转如流。
因果。简我执。生灭。简常执。生灭故非常。因果故非一。譬如暴流。前后相续。流流之中。望前名果。望后名因。故非断常。可喻此识。又有三义相似。一者能漂溺故。二者转识间断。此不断故。如波涛有起灭。而流不断。三者习气及心所法恒随转故。识所执受之内习气。喻如水内之鱼。识所相应之触等五法。喻如水面之草也。余可知。
△二通妨显理。有两番问答。
(难曰。)过去未来既非实有。非常可尔。非断如何。断岂得成缘起正理(答曰)。过去未来若是实有。可许非断。如何非常。常亦不成缘起正理(虽然)。岂(但)斥他(之)过。己(所立)义便(得)成(就。)若不摧(破)邪(宗。)难以显(明)正(理。)前因灭位。后果即生。如称两头。低昂时等。如是因果。相续如流。何假去来(实有。)方成非断。
称之两头。以喻因果。称之低昂。以喻生灭。低昂时等。以喻生灭同一刹那。无有前后也。
(又难。)因现有位。后果(尚自)未生(则)。因是谁(之)因。果现有时。前因(既)已灭(谢则)果是谁(之)果。既无因果。谁离断常(答曰)。若(谓)有因(之)时(即)。已有后果(者。)果既本(来是)有。何(须更)待前因。因义既无。果义宁有。无因无果。岂离断常(今大乘)。因果(之)义(所由)成(立。正唯)依(现在有)法作用(显示。所以远离断当。成缘起理。)故(汝之)所诘难。非(有)预(于)我(大乘正)宗(若使果)。体既(是)本有(则果)。用亦(复)应然(以)。所待因缘亦本有故(则体用皆本来有。何须更待前因。既无因义。亦无果义)。由斯汝(所执)义。因果定无。应信大乘缘起正理。谓此正理(即诸法自相)。深妙离言(假智及诠所不能到。今之)。因果等言。皆(依增益相似而)假施设。观现在法有引后用。假立当果。对说现因。观现在法有酬前相。假立曾因。对说现果。假。谓(于)现(在)识(上。)似彼(当果曾因之)相(而)现。如是因果(总不离现前一刹那法)。理趣显然。远离(断常)二边。契会中道。诸有智者。应顺修学。
只是现前一刹那法。望前即名为果。望后即名为因。约现在果。谈过去因。则尘点劫前。犹若今日。乃于现识变似过去因相。而非实缘过去事也。以过去已灭。无可缘故。约现在因。记未来果。则无量劫后。犹如指掌。乃于现识变似未来果相。而非实缘未来事也。以未来未生。无可缘故。故曰。十世古今。始终不离于当念。又宗镜云。过去未来无体。刹那熏习。唯属现在。现在正起妄念之时。妄念违真。名为初识。非是过去有识创起。名为初识也。故知横该一切处。竖通无量时。皆是即今现在一心。更无别理。初明正义竟。
△二斥异说二。初正斥。二结劝。初中二。初斥余部。二斥经部。初又二。初叙计。二破斥。今初。
有余部说。虽无去来。而有因果恒相续义。谓现在法极迅速者。犹有初后生灭二时。生时酬因(即名果相)。灭时引果(即名因相)。时虽有二。而体是一。前因正灭。后果正生。体相虽殊。而俱是有。如是因果。非假施设。然离断常。又无前(来因是谁因果是谁果之)难。谁有智者。舍此信余。
△二破斥。
彼有虚言。都无实义。何容一念而有二时。生灭相违。宁同现在。灭若现在。生应未来。有故名生。既是现在。无故名灭。宁非过去。灭若非无。生应非有。生既现有。灭应现无。又二相违。如何体一。非苦乐等。见有是事。生灭若一。时应无(初后之)二。生灭若(是)异(时。)宁说(其)体(是)同。故(所执)生灭时俱现在有(而)同依一体(者。)理必不成。
何容下。先破一念二时。又二下。次破生灭体一也。非苦乐等见有是事者。生灭二法。喻如苦乐二受。决定相违。安有体是一者。量云。生与灭是有法。体定非一宗。因云相违故。喻如苦与乐。初破余部竟。
△二破经部。
经部师等(所计)因果相续。理亦不成。彼不许有阿赖耶识能持种故。
前六转识展转相望。虽亦得有因果之义。而多间断。不能相续。若无本识受熏持种。则何理能成因果相续之缘起哉。初正斥竟。
△二结劝。
由此应信大乘所说因果相续缘起正理。
七释因果法喻门竟。
△八释伏断位次门二。初正释舍赖耶义。二通明第八异名。初中二。初正明能舍之位。二简示所舍唯名。初又二。初明正义。二斥异解。初又二。初正释。二通妨。今初。
此识无始恒转如流。乃至何位当究竟舍。阿罗汉位方究竟舍。谓诸圣者断烦恼障究竟尽时(皆悉)。名阿罗汉。尔时此识烦恼粗重永远离故。说之为舍。此中所说阿罗汉者。通摄三乘无学果位。皆已永害烦恼贼故(是杀贼义)。应受世间妙供养故(是应供义)。永不复受分段生故(是无生义)。云何知然。决择分说。诸阿罗汉独觉如来。皆不成就阿赖耶故。集论复说。若诸菩萨得菩提时。顿断烦恼及所知障。成阿罗汉及如来故。
粗重。即种子之别名。阿罗汉。是小乘无学果位。独觉。是中乘无学果位。如来。是大乘无学果位。次引集论显如来亦名为阿罗汉。以断烦恼障故。成阿罗汉。以断所知障故。成如来也。
△二通妨又二。初问。二答。今初。
若尔。菩萨(于入地后。现行烦恼虽复渐伏。)烦恼种子未永断尽。非阿罗汉。应皆成就阿赖耶识。何故即彼决择分说(一切)。不退菩萨。亦不成就阿赖耶识。
若据前义。则菩萨至成佛时。方得名阿罗汉。方舍此识。今云不退菩萨亦不成就。故问之也。盖菩萨初地已上。即名为不退故。
△二答又二。初约二乘回心名不退。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今初。
彼说二乘无学果位回心趣向大菩提者(纵未登地)。必不退起烦恼障故。趣菩提故。即复转名不退菩萨。彼不成就阿赖耶识(虽名菩萨)。即摄在此阿罗汉中。故彼论文不违此义。
不起烦恼。故名不退。趣大菩提。故名菩萨。彼论乃指此人为不退菩萨。不指直修大乘登初地者。故不相违。
△二约八地已上名不退。
又不动地以上菩萨。一切烦恼永不行故。法驶流中任运转故。能(于)诸行(之)中起诸行故。刹那刹那转增进故。此位方名(真正)不退菩萨。然此菩萨。虽未断尽异熟识中烦恼种子。而缘此识(之)我见爱等(四种烦恼。)不复执藏为自内我。由斯永舍阿赖耶名。故说不成阿赖耶识(故)。此(颂中。)亦说彼(不动地以上)名阿罗汉。
此明直修大乘者。须至八地以上。方得烦恼永伏。亦可名阿罗汉也。所知法执漂溺有情。受不思议变易生死。名法驶流。已得自在。名任运转。心心流入萨婆若海。故刹那刹那转增进也。初明正义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