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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_3 藕益大师(现代)
  (又若谓色心等)所相恒有。而(与)生(灭)等(能相)合(则)。应无为法亦有生(灭)等(合。以)彼(无为之恒有。与)此(有为之恒有。求其)异因不可得故。
  不达生住异灭之外无色心诸法。故妄计云所相恒有。不达色心诸法之外无生住异灭。故妄计云而生等合。应先出余乘量云。所相是有法。决定恒有宗。因云。生等合故。喻如无为法。次申违量云。无为是有法。亦生等合宗。因云。以恒有故。喻如所相。既无为恒有。不与生灭等合。则色心等与生灭合。岂得为恒有哉。既生灭等。不能与无为合。则离色心诸法之外。岂别有生灭等实体哉。
  又去来世。非现非常。应似空华。非实有性。生名为有。宁在未来。灭名为无。应非现在。灭若非无。生应非有。又灭违住。宁执同时。住不违生。何容异世。故彼所执。进退非理。
  此更破彼妄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属现在也。初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有为法因缘力故。本无今有。暂有还无。表异无为。假立四相。本无今有。有位名生。生位暂停。即说为住。住别前后。复立异名。暂有还无。无时名灭。前三有故。同在现在。后一是无。故在过去。
  此正明假立四相。非别有实体也。前三。谓生住异。后一。谓灭。余俱可知。
  (难曰。)如何(灭是)无法(乃)。与有(法)为相(答曰)。表此(有法)后(必归)无。为相何失。生表有法先非有。灭表有法后是无。异表此法非凝然。住表此法暂有用。故此四相。于有为法虽俱名表。而表有异。此依刹那假立四相(若约)。一期(果报之)分位。亦得假立(四相。)初有名生。后无名灭。生已相似相续名住。即此相续转变名异。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五破诸有为相竟。
  △六破名句文身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诠表名句文身。契经说故。如契经说。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解现下文。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名等。为证不成。若名句文(有法。)异声实有(因。)应如色等(喻。)非实能诠(宗。若)谓声能生名句文者。此声必有音韵屈曲。此足能诠。何用名等。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即名句文(而是)。异声实有(则)。所见色上形量屈曲(亦)。应异色处别有实体(耶。)若谓声上音韵屈曲。如弦管声。非能诠者。此(言语声。亦)应如彼(弦管之)声。不别(能)生名(句文)等(且)。又谁说彼(弦管之声)定不能诠(余乘难曰)。声若能诠。风铃声等应有诠用(大乘答曰)。此(语声亦)应如彼(风铃等声。)不别生实名句文身。若(许)唯(有)语声能生名等。如何不许唯(此)语(声即)能诠(理。既唯语声即能诠理。何须别生名句文身。小乘又难曰。)何理定知能诠即语(大乘答曰)。宁知异语别有能诠。语不异能诠。人天共了。执能诠异语。天爱非余。
  此大乘破斥也。文义并显。不须别释。言天爱非余者。有谓光音天以上。不用语言为诠表故。
  △二结申正义。
  然依语声分位差别而假建立名句文身。名诠(法之)自性。句诠(法之)差别。文即是字。为(名句)二(者)所依。此(名句文)三离声。虽无别体。而假实异。亦不即声。由此法词二无碍解境有差别。声与名等。蕴处界摄亦各有异。
  名别文是假立。声是实有。名句文是法无碍解境。声是辞无碍解境。约五蕴。则声是色蕴摄。名句文是行蕴摄。约十二处。则声是声处摄。名句文是法处摄。约十八界。则声是声尘界摄。名句文是法尘界摄也。
  且依此土。说名句文依声假立。非谓一切。诸余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名句文)三故。
  此又统论十方佛土。六尘皆得假立名句文也。盖此土唯耳根利。故且依声立三。余土六根各有利钝。眼根利者。则依光明立名句文。鼻根利者。则依妙香立名句文。舌根利者。则依妙味立名句文。等者。指触法二尘。亦得依之立名句文。故法华玄义云。六尘体是法界。一一无非教经。亦无非行经。亦无非理经也。二别破得非得等竟。
  △三傍破执随眠。
  有执随眠异心心所。是不相应行蕴所摄。
  先叙计也。随眠。谓烦恼种子。随逐有情。眠伏藏识。故名随眠。本是第八识所执持。即彼相分。而余乘以为不与前六现识相应。遂妄执为别有自体。是行蕴摄也。
  彼亦非理(既)。名(为)贪等(随眠惑)故。如现贪等非不相应。
  量云。所执随眠。是有法。非不相应行宗。因云。名贪等故。喻如现贪等。
  执别有余不相应行。准前理趣。皆应遮止。
  小乘止执十四不相应行。故且随其所执破之。大乘所明二十四法。本非实有。但是假立。设有更执为实法者。即以如前理趣遮破可知。二破不相应行竟。
  △三破无为法二。初以理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诸无为法。离色心等决定实有。理不可得。且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宗)因(比量而)成。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无为非世共知定有。又无作用如眼耳等。设许(其是)有用(则)。应(反)是无常。故不可执无为定有。
  诸无为。指余乘所执三无为。一虚空无为。二择灭无为。三非择灭无为也。色等五尘。是五识现量所知。心及心所。是他心智现量所知。故名现所知法。余可知。
  然诸无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显性故。如色心等。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有)无为(之)性。
  下结申正义中云。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二依法性。假施设有。今约依识变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所知性故。喻如色心等。又约依法性义立量云。诸无为是有法。不应执为离色心等实无为性宗。因云。色心等所显性故。喻如色心等。
  又虚空等(三无为法。)为一为多。若体是一。遍一切处。虚空容受色等法故。随能合法。体应成多。一所合处。余不合故。不尔。诸法应互相遍。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虚空)非(能)容受。如余(择灭等)无为。又色等中。有虚空不。有应相杂。无应不遍。
  若达三无为法。不过是色心等所显之性。假施设有。本非离识别有实性。则何一何多。亦不妨说一说多。如后文断十重障。证十真如。真如尚非是一。云何有十。乃约断障所显。不妨非十而说十也。今余乘既妄执离识别有三无为性。故以为一为多双征难之。先破一。后破多。今破一中。先破处空无为是一。故云。若虚空无为之体是一。遍一切处。以能容受色等法故。然而随能合法。则体应成多。是遍则不一也。或应一所合处余不合故。是一则不遍也。设既不许体应成多。又不许余皆不合。则应诸法各互相遍。方成一体遍一切处。而岂可哉。恐转计云。虚空不与法合。奚至体应成多。亦何论一合而余不合。故今破云。若谓虚空不与法合。则应非能容受。如择灭等无为。何得名为虚空无为。又色等中若有虚空。则应相杂而非一。或色等中便无虚空。则应有缺而不遍。宁得执虚空体一。遍一切处。为识外实法耶。
  一部一品结法断时。应得余部余品择灭。
  此破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之性。即是唯识实性。但依智慧简择力故。分分除灭见思烦恼。分分显出真如实性。故名择灭无为。然而真如体绝言思。既非定多。又岂定一。今若执为定一。则如一部一品结法断时。便应顿得余部余品择灭。而四果差别分位皆不成矣。又岂可哉。言部品者。见所断惑。分为四部。一者见苦谛所断部。凡有十种随眠。若约三界。共有二十八品。二者见集谛所断部。三者见灭谛所断部。四者见道谛所断部。修所断惑。共为一部。约三界九地。分为八十一品。
  一法缘阙得不生时。应于一切得非择灭。执彼体一。理应尔故。
  此破非择灭无为定一之执也。无为法性。本无生灭。由缘生法。覆令不显。故于缘缺之时。法暂不生名非择灭无为。亦非定多定一也。今若执为定一。则一法缘缺不生时。应一切法皆悉不生。又岂可哉。执彼下。总结上文。先破一竟。
  若体是多。便有品类。应如色等。非实无为。虚空又应非遍容受。
  此总破三无为体多也。文义可知。
  余部所执离心心所实有无为。准前应破。
  设或更执不动无为。想受灭无为等。总以一多二义破之。例皆别无实法也。
  又诸无为。许无因果故。应如兔角。非异心等有。
  若有因果。便是有为。既称无为。决同许无因果。故总立量破云。诸无为是有法。非异心等有宗。因云。许无因果故。喻如兔角(初以理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契经说。有虚空等诸无为法。略有二种。一依识变。假施设有。谓曾闻说虚空等名。随分别有虚空等相。数习力故(功夫渐渐成熟。致使)。心等生时。似虚空等无为相现。此所现相(是独头意识所缘之独影境。但以)。前后相似。无有变易。假说为常。二依法性。假施设有。谓空无我所显真如。有无俱非。心言路绝。与一切法非一异等。是法真理。故(说)名(为)法性。离诸障碍。故(或)名(为)虚空。由简择力灭诸杂染究竟证会。故(又)名(为)择灭。不由择力本性清净。或缘阙所显。故(又)名(为)非择灭。苦乐受灭。故(又)名(为)不动。想受不行(故又)。名想受灭。此五(种名。)皆依真如假立(即此)。真如(二字。)亦是假施设名。遮拨为无。故说为有。遮执为有。故说为空。勿谓虚幻。故说为实。理非妄倒。故名真如。不同余宗离色心等有实常法名曰真如。故诸无为。非定实有。
  虚。谓遍计所执。幻。谓依他所现。非妄故名真。无倒故名如。余皆可知。初叙破外小所执竟。
  △二立量以显唯识。
  外道余乘所执诸法(是有法。)异心心所非实有性(宗。)是所取故(因。)如心心所(喻。)能取彼(诸法之)觉(是有法。)亦不缘彼(心外实法宗。)是能取故(因。)如缘此(内相分之)觉(喻)。
  初一量。破所遍计。次一量。破能遍计。所遍计。即心心所之相分。名为所取。能遍计。即心心所之见分。名为能取。见相二分。皆不离于自证。设使异心心所。便无能取所取矣。
  诸心心所(是有法。)依他起故(因。)亦如幻事(喻。)非真实有(宗。)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此由前文既显遍计本空。今更申明依他非实也。故大佛顶经云。入圆成实。远离依他及遍计执。得无生忍。若不达依他如幻。岂名具分唯识哉。宗前敬叙。即云稽首唯识性。此中借依他以破遍计法执既竟。遂彻底掀翻。如此道破。而昧者犹谓法相一宗但是建立。呜呼冤哉。
  △三结判俱生分别二。初结属二种。二判其有无。今初。
  然诸法执。略有二种。一者俱生。二者分别。俱生法执。无始时来虚妄熏习内因力故。恒与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别。任运而转。故名俱生。此复二种。一常相续。在第七识。缘第八识(之见分。变)起(第七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二有间断。在第六识。缘(第八)识所变蕴处界相或总或别(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细故难断。后十地中。数数修习胜法空观。方能除灭。分别法执(虽有内熏之因)。亦由现在外缘力故。非与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别。然后方起。故名分别。唯在第六意识中有。此亦二种。一缘邪教所说蕴处界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二缘邪教所说自性等相(变)。起(第六识)自心(中之影)相。分别计度。执为实法。此二法执。粗故易断。入初地时。观一切法(中)。法(性本)空(所显)真如(之理)即能除灭。
  邪教所说蕴处界。指小乘人禀受不了义说。所造小乘诸论。名邪教也。余可知。
  △二判其有无。
  如是所说一切法执。自心外法。或有或无。自心内法。一切皆有。是故法执。皆缘自心所现似法。执为实有。然似法相。从缘生故。是如幻有。所执实法。妄计度故。决定非有。故世尊说。慈氏当知。诸识所缘。唯识所现。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自心外法。非亲所缘。故或有或无。自心内法。是亲所缘。唯识所变。不离识故。故一切皆有。余可知。广释初三句中。二征答别释竟。
  △三总结无实二。初正明。二释妨。今初。
  如是外道余乘所执离识我法。皆非实有。故心心所。决定不用外色等法为所缘缘。缘用必依实有体故现在彼聚心心所法(是有法。)非此聚识亲所缘缘(宗。)如非所缘(喻。)他聚摄故(因。)同聚心所(是有法。)亦非亲所缘(宗。)自体异故(因。)如余非所取(喻。)由此应知实无外境。唯有内识似外境生。是故契经伽他中说。如愚所分别。外境实皆无。习气扰浊心。故似彼而转。
  八识互望。互称彼此。心王必有心所相应。故皆名聚。且如第八识。与五遍行心所自为一聚。非第七识亲所缘缘。余皆可知。同聚心所。谓与心王相应而俱起者。且如遍行五心所。虽与第八识相应。然非第八识之所缘缘。又第八识心王。亦非五心所之所缘缘。又五心所互望。亦各不得相缘。如触心所。虽与作意等俱起。然决非作意等亲所缘缘。乃至思心所。决非受想等亲所缘缘。余皆可知。
  △二释妨二。初难。二释。今初。
  有作是难。若无离识实我法者。假亦应无。谓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烈)赤(色之)法。乃可假说此人为火。假说牛等。应知亦然。我法若无。依何假说。无假说故。似亦不成。如何说心似外境转。
  真火。喻真事。似火人。喻似事。猛赤。喻共法也。余可知。
  △二释二。初正释外难。二示假说意。初中三。初总破。二别破。三结斥。今初。
  彼难非理。离识我法。前已破故。依类依实假说火等。俱不成故。
  △二别破二。初破喻。二破法。初中二。初破依类。二破依实。今初。
  依类假说。理且不成(猛性赤色。人虽有之。而)。猛亦等(能烧之)德。非类(同火之)有故。若无(此能烧之)共德而假说彼(为假火人。)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以水亦有猛赤法故)。若谓猛等虽非类(火能烧之)德。而(猛与赤恒)不相离。故可假说。此亦不然。人类猛等。现见亦有互相离故(或性猛而色不赤。或色赤而性不猛)。类既无(能烧之)德。又(猛与赤二)互相离。然有于人假说火等。故知(世间)假说。不(必)依类(而)成。
  △二破依实。
  依实假说。理亦不成(以)。猛赤等德。非共有故。谓猛赤等。在火(则以色微触微为体。依火而住。)在人(则以色心为体。依人而住。)其体各别。所依异故(若)。无共(德而可)假说。有过同前(应亦于水等假说火等名。)若谓人(有暖德。与)火德相似故。可假说者。理亦不然(假)。说(为似)火(人正)在(于)人(之猛赤相。)非在(于暖)德故。由此(世间)假说。不(必)依实(而)成。
  大凡世间假说。有依类者。亦有不依类者。有依实者。亦有不依实者。元非一概。今彼妄执假说必须依类依实。故即彼所说之喻。夺其依类依实二俱不成也。初破喻竟。
  △二破法二。初正破假说依真。二结申假说正义。今初。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应理。真。谓(诸法)自相。假智及诠。俱非(能得其)境故。谓(有分别之)假智(及名句文之假)诠。不得(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亦非离此(共相之外。)有别方便(更)。施设(一个)自相(以)为假(智及诠)所依。然假智(及)诠。必依(意言)声(相而)起。声不及处。此(假智诠即)便不转(是以)。能诠所诠。俱非(法之)自相。故知假说不依真事。
  依真说假。下文亦自有之。但谓假必依真事立。则不应理。以诸法自相。离心缘。离言说。唯是现量所证知故。一涉语言。则能诠所诠。皆非诸法自相。唯于诸法共相而转。然离共相之外。亦别无自相可得。盖现量所缘之境。名为自相。比量非量所缘之境。名为共相。不过皆是识所变之相分。非以自相为真。共相为依真之假也。既知假智及诠。不依诸法自相。便可例知假说我法。不必有真我真法以为依矣。
  △二结申假说正义。
  由此但依似事而转。似。谓增益。非实有相(言)。声依(此)增益似相而转。故不可说假必依真。
  增益者。意识变现之影像也。依此影像。有所言说。言说为能诠。影像为所诠。故并不依真也。二别破竟。
  △三结斥。
  是故彼难不应正理。
  初正释外难竟。
  △二示假说意。
  然依(内)识变(现。而有似我似法。)对遣妄执真实我法(故)。说假似(之)言。由此契经伽他中说。为对遣愚夫。所执实我法。故于识所变。假说我法名。
  初释前三句竟。
  △二释后三句二。初结前标数。二释通别名。今初。
  识所变相。虽无量种。而能变(八种)识(约)。类(而言。)则唯(有)三。
  △二释通别名二。初释三类别名。二释能变通名。今初。
  一谓异熟。即第八识。多异熟性故。二谓思(察度)量。即第七识。审思恒量(我无我)故。三谓了境。即前六识。了境相粗故(颂中)。及(之一)言(乃)。显(前)六(识)合为(了别境之)一种(类)。
  第八不同前六惟有一分是异熟生。故名多异熟性。前六不恒。第八不审。第七于未转位。恒审思量我相。已转依位。恒审思量二无我理。余可知。
  △二释能变通名二。初总标。二别释。今初。
  此三皆名能变识者。能变有二种。
  △二别释二。初释因能变。二释果能变。今初。
  一因能变。谓第八识中等流异熟二因习气(也。)等流习气。由(前)七识中善恶无记(三性之现行。)熏(于第八。)令(第八中三性种子未生者)生(已生者)长。异熟习气。由(前)六识中有漏善恶(二种现行。)熏(于第八而)令生长。
  △二释果能变。
  二果能变。谓前二种习气力故。有八识(自证分)生。现(于相见二分之)种种相(此中由前)。等流习气(以)为(亲)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之为)等流果(以其)。果似因故(由前)。异熟习气(以)为增上(助)缘。感第八识酬引业力恒相续故(而)。立(真)异熟(之)名(若夫)。感前六识酬满业者(乃)。从异熟(而)起(但)。名(为)异熟生。不名(为真)异熟(以其)。有间断故。即前(真)异熟及异熟生(之二种。皆)名(为)异熟果(以其)。果(性)异(于)因(性)故(然)。此(颂)中(所言异熟。)且(单)说(第七)我爱(所执。及有)执(持舍)藏(能)。持杂染(有漏善恶)种(因。)能变(二种异熟)果(之第八本)识。名为异熟。非谓一切。
  果异因者。因从善恶。果惟无记也。非谓一切者。谓前六识一分酬满业者。亦可得异熟名。而非此中所指也。初略答外难略标识相竟。
  △二广明识相显前颂意二。初广明三能变相。二广明所变唯识。初中二。初分释三能变相。二会三能变俱转以示二谛(在第七卷中。)初中三。初释初能变。二释第二能变。三释第三能变。初又二。初设问举颂。二以论释成。今初。
  虽已略说能变三名。而未广辨能变三相。且初能变。其相云何。颂曰。
  初阿赖耶识(一自相门)异熟(二果相门)一切种(三因相门)不可知(四不可知门)执受处(五所缘门)了(六行相门)常与触作意受想思相应(七相应门)唯舍受(八受俱门)是无覆无记(九三性门)触等亦如是(十心所例王门)恒转如暴流(十一因果法喻门)阿罗汉位舍(十二伏断位次门)。
  △二以论释成二。初正释颂文。二证有本识。初中八。初释自相等三门。二释不可知等三门。三释相应门。四释受俱门。五释三性门。六释心所例王门。七释因果法喻门。八释伏断位次门。初中二。初正释三门。二重明因相。今初。
  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皆)名(为)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阿赖耶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以)。摄持因果(而)为(本识之)自相故。此(第八)识自相。分位虽多。藏(名最)初(先舍。又其)过(失最)重。是故。偏说。
  藏一切转识种子。故有能藏之义。受转识所熏成种。故有所藏之义。被第七识执之为我。故有执藏之义。言与杂染互为缘者。谓由本识与前七为缘。故起前七现行。复由前七与本识为缘。故熏本识种子。此句释成能藏所藏义也。有情执为自内我句。释成执藏义也。言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者。瑜伽论云。第八识自相有八。一依止执受相。二最初生起相。三有明了性相。四有种子性相。五业用差别相。六身受差别相。七处无心定相。八命终时分相。今取第一依止执受相说也。
  此(第八识。乃)是能引诸界(诸)趣(诸)生(种种)善不善业(所引之)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第八识外。)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之)胜异熟果不可(别)得故。此(异熟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第八)识果相。虽多位多种(惟有真)。异熟(果之义。)实不(与前七识)共。故偏说之。
  诸界。即三界。诸趣。即六趣。诸生。即四生十二类生也。言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者。宗镜录云。第八识于五果中。除离系果。余四皆有。故云果相虽多。如望自种子。是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前七识。为增上果。望善恶业。即异熟果。
  此(第八识。)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第八识外。)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一切种识之名。)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第八)识因相。虽有多种(惟此能)。持种(义。实)不(异前七识)共。是故偏说。
  宗镜录云。第八因相。于六因中有四。能持种子义边。是种子因。若因种子俱时而有。即俱有因。若望自类种子前后相引。即同类因。若望同时心所等。即相应因。惟无异熟因及遍行因。故云因相多也(异熟因。谓增上善恶。此第八识惟无记故。是异熟果。非异熟因。遍行因。谓见疑无明等。遍于染法。此第八识不与相应。非遍行因也)。
  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惟有。如是三相。
  初正释三门竟。
  △二重明因相三。初标。二释。三结。今初。
  一切种相。应更分别。
  △二释为四。初明种子相。二明本新义。三明种子义。四明熏习义。初中二。初正释。二结判。初又二。初正释种相。二明种实有。今初。
  此中何法名为种子。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此(种子因用。)与本识(之体。)及所生(之)果。不一不异。体用因果。理应尔故。
  如眼识种子。亲生眼识自果等。此种有生果之作用。故名功能。色心等种其类非一。故名差别。本识为体。种子为用。种子为因。所生为果。体是能藏。用是所藏。因是能生。果是所生。故不一。离体无用。离因无果。故不异也。
  △二明种实有。
  虽非一异。而(种子原)是实有(以一切)。假法(犹)如(空)无。非(可为诸法亲)因缘故(难曰)。此(种子)与诸法既非一异。应如瓶等。是假非实(答曰)。若尔(则)。真如(与诸法亦非一异。岂亦)应是假有(耶。设)许(真如是假。)则便无真胜义谛(既许真如非假。则知种子亦实)。然诸种子。唯依世俗说为实有。不同真如(是胜义实有也)。
  先正明。次答难。后以二谛判。并可知。初正释竟。
  △二结判又二。初结属相分。二判属三性。今初。
  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之)相分非余(三分。)见分恒取此(种子以)为(亲所缘缘)境故。
  △二判属三性又二。初正判。二释妨。今初。
  诸有漏种。与异熟识体无别故。无记性摄(然彼能生之)。因(与所生之)果俱有善等(三)性故。亦(可)名(为)善等。诸无漏种。非异熟识性所摄故。因果俱是善性摄故。唯名为善。
  因。谓前七现行熏种之因。果。谓种子所发七现行果。余可知。
  △二释妨。
  (难曰。)若尔。何故决择分说二十二根。一切皆有异熟种子。皆异熟生(释曰。三无漏根)。虽名异熟。而非无记。依异熟故。名异熟种。异性相依。如眼等识。或无漏种。由熏习力转变成熟。立异熟名。非无记性所摄异熟。
  决择分。瑜伽师地论之第二分也。二十二根者。眼耳鼻舌身五净色根。男女二根。命根。意根。忧喜苦乐舍五受根。信进念定慧五善根。及三无漏根也。一未知当知根。二已知根。三具知根。名为三无漏根。初明种子相竟。
  △二明本新义三。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初中三。初释义。二引证。三结示。今初。
  此中有义。一切(染净)种子。皆本性有。不从熏生。由熏习力。但可(令其)增长。
  △二引证。
  如契经说。一切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又聚。法尔而有(以)。界即(是)种子(之)差别名故。又契经说。无始时来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义。瑜伽亦说。诸种子体。无始时来性虽本有。而由染净新所熏发。诸有情类无始时来。若(堪)般涅槃法者。一切(有漏无漏)种子皆悉具足(若)。不(堪)般涅槃法者。便阙三种菩提种子。如是等文。诚证非一。又诸有情。既说本有五种性别。故应定有法尔种子。不由熏生。又瑜伽说。地狱成就三无漏根(决)。是种(子。)非(是)现(行。)又从无始展转传来。法尔所得本性住(之种子)性。
  般。入也。三种菩提。谓声闻菩提。独觉菩提。无上菩提也。五种性。谓一阐提种性。声闻种性。独觉种性。不定种性。如来种性也。三无漏根如前说。
  △三结示。
  由此等证。无漏种子法尔本有。不从熏生。有漏亦应法尔有种。由熏增长。不别熏生。如是建立。因果不乱。
  初净月师等唯立本有竟。
  △二难陀师等惟立新熏亦三。初释义。二引证。三会违。今初。
  有义。种子皆熏故生(但以)。所熏能熏俱无始有。故(言)诸种子无始成就。种子既是习气异名。习气必由熏习而有。如麻香气。华熏故生。
  △二引证。
  如契经说。诸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乃有)。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论说内种定有熏习。外种熏习或有或无。又名言等三种熏习。总摄一切有漏法种。彼三既由熏习而有。故有漏种必藉熏生。无漏种生。亦由熏习(故诸圣教)。说闻熏习(谓)。闻净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即)出世心(之)种子性故。
  三种熏习者。一名言习气。二我执习气。三有支习气。具如第八卷中广明。净法界等流正法者。谓诸佛菩萨。以根本智证清净法界妙理。以后得智随顺众生。流出语言文字。诠显净法界理。令诸众生寻名取悟。此所流出正法。与净法界相应。故名等流。
  △三会违。
  有情本来。种性差别。不由无漏种子有无。但依有障无障建立。如瑜伽说。于真如境。若有毕竟二障种者。立为不般涅槃法性。若有毕竟所知障种非烦恼者。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无毕竟二障种者。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知本来种性差别(但)。依(有)障(无障)建立。非(依本有)无漏种(子)所说(地狱)成就(三)无漏种(之)言(乃)。依当(来有)可生(义。)非(谓)已有(其)体。
  不般涅槃法性。即一阐提种性也。余可知。二难陀师等唯立新熏竟。
  △三护法正义本新合论三。初正释。二斥前。三结成。今初。
  有义。种子各有二类。一者本有。谓无始来异熟识中。法尔而有(四)生(五)蕴(十二)处(十八)界功能差别。世尊依此。说诸有情无始时来有种种界。如恶叉聚。法尔而有。余所引证。广说如初。此即名为本性住种。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世尊依此。说有情心。染净诸法所熏习故。无量种子之所积集。诸论亦说染净种子。由染净法熏习故生。此即名为习所成种。
  △二斥前又二。初斥唯本有。二斥唯新熏。今初。
  若唯本有。转识不应与阿赖耶为因缘性。如契经说。诸法于识藏。识于法亦尔。更互为果性。亦常为因性。
  宗镜释云。诸法于识藏。能摄藏也。谓与诸法作二缘性。一为彼种子。二为彼所依。识于法亦尔。所摄藏也。谓诸转识。与阿赖耶亦为二缘。一于现法长养彼种。二于后法转摄植彼种。互相生故。
  此颂意言阿赖耶识。与诸转识。于一切时。展转相生。互为因果。摄大乘说。阿赖耶识。与杂染法互为因缘。如炷与??。展转生烧。又如束芦。互相依住。唯依此(种现)二(法互相生义。)建立因缘。所余因缘不可得故。若诸种子不由熏生。如何转识与阿赖耶有因缘义。非熏令长(即便)可名因缘。勿善恶业(能招异熟。亦可)与异熟果为因缘故。又诸圣教。说有种子由熏习生。皆违彼义。故唯本有。理教相违。
  熏长但可名增上缘。熏生乃名因缘也。余可知。
  △二斥唯新熏又三。初正破。二通教。三结责。初又二初斥非。二显正。初又二。初直约有为无漏因破。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今初。
  若唯始起(则)。有为无漏无(本有)因缘故。应不得生(若夫闻熏乃)。有漏(善。)不应为无漏种。勿无漏种(亦可)生有漏故。许应诸佛有漏复生。善等应为不善等种。
  有为无漏。指四智菩提也。四智菩提。理应先有本住种子。未登地前所有闻思修慧。俱属有漏。但可为增上缘。助彼无漏种子令渐增长。非可作因缘也。设许有漏为无漏种。亦应无漏为有漏种。而诸佛已证无漏。仍得生有漏矣。岂理也哉。又有漏无漏。两性相反。设得互相为种。则善恶二性相反。亦得互相为种乎。
  △二破转计心性为无漏因又三。初出彼所凭。二破彼谬解。三申经正义。今初。
  分别论者虽作是说(经云)。心性本净。客尘烦恼所染污故。名为杂染。离烦恼时。转成无漏(以此为证)。故无漏法非无因生。
  △二破彼谬解。
  而心性(之)言(汝谓)。彼(经)说何义(耶。)若(谓彼经)说空理(为本净者。)空非(四智)心因(又空理是)。常法定非诸法种子。以(空理之)体前后无转变故。若(谓彼经)即说心(为本净。)应同数论(所计)相虽转变而体常一(且)。恶(与)无记(之)心。又应(即)是善(心。汝若)许(此说者。)则应(恶无记心。亦)与信等(诸善心所)相应(汝若)。不许便应(恶无记心。仍)非(是)善心体(是则)。尚不名善。况是无漏(又彼)。有漏善心(虽与恶及无记不同。然)。既称(为)杂染(便亦)。如恶心等(其)。性(决)非无漏。故(一切有漏善心。皆)不应与无漏(而)为(正)因(若许有漏为无漏因)。勿善恶等(亦可)互为因故(又)。若(谓)有漏(之)心(其)性是无漏(者则)应无漏(之)心(其)性(却)是有漏(以同是心法)。差别因缘不可得故。又异生心(之性)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若(谓)异生(之)心(其)性虽(是)无漏。而相有染。不名(为)无漏(现行。)无斯(应名为圣之)过者。则心(现行既非无漏。心之)种子亦非无漏。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成就无漏种子(以)。种子现行(其)性(定)相同故。
  △三申经正义。
  然契经说心性净者。说心空理所显真如。真如是心真实性故。或说心体非(是)烦恼(法)故(具斯二义)。名性本净。非(谓)有漏(之)心(其)。性(即)是无漏。故名(为)本净(也)。
  初斥非竟。
  △二显正。
  由此应信是。诸有情。无始时来有无漏种。不由熏习。法尔成就。后胜进位。熏令增长。无漏法(之现)起。以此(本有种字)为因(而)。无漏(法现)起(之)时。复熏成种(展转增胜。乃至圆满菩提)有漏法种(亦有本有。)类此应知。
  二斥唯新熏中初正破竟。
  △二通教三。初通内种定有熏习。二通无漏由闻熏习。三通依障建立种性。今初。
  诸圣教中。虽说内种定有熏习。而不定说一切种子皆熏故生。宁全拨无本有种子。然本有种。亦由熏习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说内种定有熏习。
  △二通无漏由闻熏习。
  其闻熏习。非(是)唯(熏新)有漏(种。)闻正法时。亦熏本有无漏种子令渐增盛。展转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说此名闻熏习(其)。闻熏习中(所熏新)有漏(善种)性者。是修(道位)所断(是能)。感(于)胜异熟(果。是能)为出世法(之)胜增上缘(若闻熏习中所熏本有)。无漏(种)性者(乃是)。非所断摄。与出世法正为因缘(但)。此正因缘(相。)微隐难了(故)。有(教中且)寄粗显(三慧)胜增上缘。方便(假)说(以)为出世心种。
  △三通依障建立种性又二。初正性义意。二傍破当生。今初。
  依障建立通种别者(其)。意(正要)显(于)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谓若全无无漏种者(则)。彼二障种(子)永不可害。即立彼为非涅槃法。若唯有二乘无漏种(无大乘种)者(则)。彼所知障种永不可害。一分立为声闻种性。一分立为独觉种性。若亦有佛无漏种者。彼二障种俱可永害。即立彼为如来种性。故(正)由(此)无漏种子(之或)有(或)无(所以)。障有可断不可断义。然无漏种。微隐难知。故约彼障(可断不可断以)显性(之)差别(若)。不尔(者。则)彼(二)障(更)有何(等)别因。而(乃)有可害(及)不可害者(耶。)若谓法尔有此(二)障(可害不可害之差)别(则)。无漏法种宁不许然。若本全无无漏法种。则诸圣道永不得生。谁当能害二障种子。而说依障立种性别。
  △二傍破当生。
  既彼圣道必无生义。说(三无漏根有)当(来)可生(之义。)亦定非理。
  二通教竟。
  △三结责。
  然诸圣教。处处说有本有种子(今汝)。皆违彼义。故唯始起。理教相违。
  二斥前竟。
  △三结成。
  由此应知。诸法种子。各有本有始起二类。
  宗镜云。第八识聚。及此所变异熟五根相分。并异熟浮尘根等。及异熟前六识等。并无新种。以其极劣。非能熏故。但从本有旧种所生。其长养五根。及此浮尘根。及等流五尘等相分。前六识所变者。皆可各有新本二种。已上二明本新义竟。
  △三明种子义四。初明内种。二明外种。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今初。
  然种子义。略有六种。一刹那灭。谓体才生。无间必灭。有胜功力。方成种子。此遮常法。常无转变。不可说有能生用故。
  无转变。则非无间必灭。不可说有能生用。则非有胜功力。故一切无为等常法。及外道所计常我。不可说为种子也。
  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此遮前后及定相离(以)。现(行)种(子。虽是)异类。互不相违。一身俱时。有能生用。非如(前)种子(望后种子)自类相生。前后相违。必不俱有(是故种生现行。因果必俱。种引种子。因果不俱)。虽(种子之)因与果(具)。有(如是)俱(与)不俱(二义。)而(今但取因果)现在(同)时。可有(能生果之)因用(方名种子以未来)。未生(过去)已灭无自体故(所以必)。依生现(行)果(者而)立种子(之)名。不依引生(种子)自类(者)名(为)种(子也。)故但应说与果俱有。
  难曰。若刹那灭得为种子。则前后相望。或自他相望。皆有刹那灭义。应得为种。今以第二义拣之。前后则不俱现。定相离则不和合。一身则和合定不相离。俱时则现在定无前后。方名种子。故他身之法。及自身前后之法。不可说为种子也。
  三恒随转。谓要长时一类相续(直)至究竟位(者。)方成种子。此遮(前七)转识转易间断。与种子法不相应故。此显种子自类相生。
  难曰。现行熏种。亦果俱有。应得名种。今以第三义拣之。第七识或漏或无漏。故有转易。前六识或行或不行。故有间断。唯第八识。一类无记。长时相续。直至金刚道后。究竟位中。方称无漏。此前恒随有漏法转。得与漏种为所依持。故彼诸法种子。依之而得自类相引。乃至成熟也。
  四(须三)性决定。谓随因力。生善恶等功能决定。方成种子。此遮余部(妄)执异性(之)因。生(于)异性(之)果(亦计)。有因缘义。
  难曰。若恒随转。即名种子。应善等种。生染等现。今以第四义拣之也。
  五待众缘。谓此要待(办)自(果之)众缘(和)合功能殊胜。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自然因。不待众缘。恒顿生果。或遮余部缘恒非无(今)。显所待(之)缘。非恒有性。故种于果。非恒顿生。
  难曰。若性决定。即名种子。则三性种。既是恒有。亦复俱有。即应一切时中顿生三性现行。今以第五义拣之。虽有种子为因。仍待众缘和合。方能生果。如眼识九缘生等。又心法更待三缘。谓增上缘。等无间缘。所缘缘。色法更待增上缘故。须众缘。则遮外道之执自然。须有待。则遮余部之执缘恒非无也。
  六引自果。谓于别别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种子。此遮外道执唯一因生一切果。或遮余部执色心等互为因缘。
  难曰。若性决定待众缘。即名种子。则一善因与众缘合。即生一切善果。恶及无记亦然。又善心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色。善色种子与众缘合。亦能生于善心。今以第六义拣之。别别等果。各各引生。则非一因生一切果。亦非色心互为因缘也。
  唯(第八)本识中(所有)功能差别。具斯六义(故)。成种(子。)非余(识之所有)。
  初明内种竟。
  △二明外种。
  外谷麦等(乃第八)。识所变(现行相分摄)故。假立种名。非实种子。
  △三明内外种具二因义。
  此(内外)种(之)势力(能)。生(切)近正果。名曰生因(能)。引远残(之)果令不顿绝。即名引因。
  内种则识缘名色。名色缘六入等。名生因所生近正果。丧后尸骸不灭。名引因所引远残果。外种则种生芽。芽生茎等。名近正果。谷等枯后不灭。名远残果。然外种既云非实种子。但可借之以喻内种而已。
  △四明内外种熏习有无。
  内(第八识中一切法之)种(子。)必由熏习(而)生(起)长(养。此种子)亲能生果。是因缘性。外种熏习或有或无(不过皆)。为增上缘(耳。若欲)辨所生果。必以内种为彼(诸物之亲)因缘(以彼外谷麦等。皆)。是(本识中)共相种(子)所生(之现)果故。
  外种或有熏习者。如苣蕂与华等。或无熏习者。如种生芽茎等。言共相种所生果者。外谷麦种等。皆是器界所摄故也。三明种子义竟。
  △四明熏习义三。初总标。二别释。三结判。今初。
  依何等义。立熏习名。所熏能熏各具四义。令(本识中)种(子)生长。故名熏习。
  △二别释二。初释所熏。二释能熏。今初。
  何等名为所熏四义。一坚住性。若法始终一类相续。能持习气。乃是所熏。此遮转识及声风等。性不坚住。故非所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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