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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_2 藕益大师(现代)
  又彼所执和合句义(有法。)定非实有(宗。)非有实等诸法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彼许实等现量所得(今)。以理推征。尚非实有。况彼自许和合句义非现量得。而(岂)可实有(耶。)设(彼更)执和合是现量境。由前理故。亦非实有。
  初明诸句体非实有竟。
  △二显诸句非现量得。
  然彼(所执)实等(诸句是有法。)非缘离识实有自体现量所得(宗。彼自)许(是)所知故(因。即是意识非量所缘。喻)如龟毛等。
  此先明诸句非现量境也。
  又(彼)缘(此)实(句之)智(是有法。)非(是果能)缘(于)离识实句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但与)假(法和)合(而)生(起)故(因。)如(缘)德(句)智等(喻。)广说乃至(彼)缘和合(句之)智(是有法。)非缘离识和合自体现量(之)智(所)摄(宗。)假合生故(因。)如实智等(喻)。
  此更明能缘非现量智也。盖所缘六句之境。既无实体。则能缘六句之智。同为非量矣。初正破竟。
  △二结非。
  故胜论者实等句义。亦是随情妄所施设。
  亦者。承上数论而言。明其同皆妄执。无优劣也。
  △三破自在天等八论二。初破大自在。二例破余七。初中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
  彼计此天有四德。一体实。二遍。三常。四能生诸法。
  △二破。
  彼执非理。所以者何。若法能生(则有作用)。必非常故。诸非常者。必不遍故。诸不遍者。非真实故(若使)。体既常遍具诸功能。应一切处(一切)时顿生一切法(若谓必)。待(众生乐)欲或(待种种助)缘方能生者(即涉三因)。违(自己唯)一(大自在天为)因(之)论(又)。或欲及缘亦应顿起(以大自在天之)。因(是)常有故。
  先以能生破常遍真实。次以常遍具诸功能而破能生。遍则一切处应生。常则一切时应生。具诸功能则一切法应顿生。若待欲及缘。则非一因。若许一因。则欲及缘亦应顿起。以欲及缘。亦大自在天而为因故。
  △二例破余七。
  余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
  一计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二计时。三计方。四计本际。即是浑沌。五计自然。六计虚空。七计神我。皆云当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皆同大自在天破也。三破自在天等八论竟。
  △四破二种声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余偏执(五)明论(中)声(论是)常(以其)。能为(决)定(不易之)量(以)表诠诸法(故。)有执一切声(性)皆是常(住。不从缘生。但是)待缘显发方有诠表。
  △二破。
  彼俱非理。所以者何。且明论(之)声(是有法。既)许能诠(表)故(因。)应非常住(宗。)如所余声(喻。以余声亦能诠表故。)余(一切)声(是有法。)亦应非(实有)常声体(宗。)如瓶衣等(喻。)待众缘故(因)。
  四破二种声论竟。
  △五破顺世师论二。初叙。二破。今初。
  有外道执地水火风(之)极微(是)实(是)常(是)。能生(于)粗色。所生粗色。不越因量(所以)。虽是无常而体实有。
  于极微有三计。一计实。二计常。三计能生粗色。于所生粗色。但计实有也。粗色。亦名子微。即所生之果。因量。亦名父母微。即是极微。乃能生之因。谓所生粗色。全以极微为体。故不越于因量。既不越因量。故虽无常而体实有。
  △二破二。初破能生极微。二破所生粗色。今初。
  彼亦非理。所以者何。所执极微(是有法。)若有方分(因。)如蚁行等(喻。)体应非实(宗)。
  此先破实也。极微若有方分。则聚而成物。应如蚁行。谓必有来去相故。
  若无方分(因。)如心心所(喻。)应不共聚生粗果色(宗)。
  此次破能生也。如心心所。既无形质。不可聚作粗色故。
  既能生果(因。)如彼所生(喻。)如何可说极微常住(宗)。
  父必与子相似。子既无常。父安得常。
  △二破所生粗色二。初破不越因量。二破因果同处。初又二。初正破。二破救。今初。
  又所生果(既)。不越(于)因量(便)。应(仍)如极微。不名粗色。则此果色(同于极微。)应非眼等色根所取。便违自执。
  所生果是有法。不名粗色。应非眼等色根所取宗。因云不越因量故。喻如极微。言便违自执者。彼执能生极微。不可见闻嗅觉。所生之果。定可见闻嗅觉故也。
  △二破救又三。初破量德合。二破遍自因。三破多分合。今初。
  若谓果色(乃因)。量(与粗)德合故。非粗似粗(由斯故是)。色根(之)所能取。
  先叙救辞也。不越因量故非粗。与粗德合故似粗。
  所执果色(有法。)既同因量(因。)应如极微(喻。)无粗德合(宗。)或应极微(有法。)亦粗德合(宗。)如粗果色(喻。)处无别故(因)。
  果色既同因量。果同因。则应非粗。因同果。则亦应粗矣。
  △二破遍自因。
  若谓果色。遍在(能成)自(体之极微)因(上。由其)因非一故(果亦)。可名粗者。则此果色。体应非一。如所在因。处各别故。既尔此果还不成粗。由此亦非色根所取。
  先叙计云果色遍在自因者。谓所生果。遍在能生极微因上。由能生有多极微。故使果色成粗也。次破又二。先申量云。彼执所生果色是有法。体应非一宗。因云。处各别故。喻如所在因。谓一一极微各住自位也。既尔下。又以各住自位。还不成粗。非眼所能见等破之。
  △三破分多合。
  若果多分合故成粗。多因极微合应非细。足成根境。何用果为。既多分成。应非实有。则汝所执。前后相违。
  彼转救云。粗色不由极微因量。但以所生之果是多分合。故成粗色而为色根所取。破曰。若是。则但将多多因量极微合时。亦应非细。足成五根所取之境。更何用所生之果色耶。又果色既是多分合成。便可分析。应非实有。汝前何云不越因量而体实有。岂不前后自语相违。初破不越因量竟。
  △二破因果同处二。初正破因果同处。二破救果体是一。今初。
  又果与因(既皆实有。则)俱有质碍。应不同处。如二极微。
  汝所执果色因量是有法。应不同处宗。因云。俱有质碍故。喻如二极微。
  若谓果因体相受入。如沙受水。药入镕铜。
  此叙转计也。谓因入果色。果则受因。果入因微。因则受果。异体同居。故同沙之受水。药之入铜。宁不同处。
  谁许沙铜体受水药。或应离变。非一非常。
  先夺破曰。沙铜虽与水药同处。而沙自沙。水自水。铜自铜。药自药。谁许体受水药。次纵破曰。或应受则可离。不妨倾水存沙。入则须变。便见铜改其体。可离则非一。体变则非常。非一则何名不越因量。非常则何云体是实有。
  △二破救果体是一。
  又粗色果体若是一。得一分时。应得一切(以)。彼(分)此(分体是)一故。彼(分)应如此(分。若汝)不许(得一切者。便)违(体一之)理(若汝)。许(得一切。)便违(世间之)事。故彼所执。进退不成。但是随情虚妄计度。
  恐彼救云。因相虽多。果体是一。故破之也。进即是许。退即不许。余可知。二别破十三家竟。
  △三总破四句二。初总标。二别破。今初。
  然诸外道。品类虽多。所执有法。不过四种。
  △二别破为四。初破法与性一。二破法与性异。三破亦一亦异。四破非一非异。今初。
  一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一如数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即有性故。皆如有性体无差别。便违(所执萨埵等)三德(与所生)。我等(二十三法。)体(相各)异。亦违世间(现见)诸法差别。又若色等即色等性。色等应无青黄等异。
  有法。谓所生大等二十三法。有性。谓能生冥性。即萨埵剌阇答摩三德也。量云。所执二十三法是有法。体应无别宗。因云即有性故。喻如有性。余可知。
  △二破法与性异。
  二执有法与有等性。其体定异。如胜论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勿一切法非有性故。如己灭无。体不可得。便违(所执)实等自体非无。亦违世间现见有物。又若色等非色等性。应如声等非眼等境。
  有法。谓实德业。有性。谓大有性也。量云。彼所执实德业是有法。体不可得宗。因云非有性故。喻如己灭无。又彼所执色是有法。应非眼境宗。因云非色性故。喻如声等。彼所执声是有法。应非耳境宗。因云非声性故。喻如色等。
  △三破亦一亦异。
  三执有法与有等性。亦一亦异。如无惭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一异同前一异过故(一之与异)。二相相违(其)。体(必)应别故(若执)。一异体同(决定)。但不成故。勿一切法皆同一体。
  一异同前一异过者。谓一则过同数论。异则过同胜论也。设使一异相反而可同体。勿一切法皆可同一体故。
  或应一异是假非实。而执为实。理定不成。
  若达一异是假非实。如水火影。同现镜中。纵说亦一亦异。有何不可。而彼妄执为实。则定无此理矣。
  △四破非一非异。
  四执有法与有等性。非一非异。如邪命等。彼执非理。所以者何。非一异执。同异一故。
  谓非一便同于异。非异便同于一也。
  非一异言。为遮为表。若唯是表。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应无所执。亦遮亦表。应互相违。非表非遮。应成戏论。
  谓汝非一非异之言。为但是遮遣耶。为唯是表显耶。若唯是表。则或以非一表异。或以非异表一可矣。应不双非。若但是遮。则应更无所执。何得仍执有法与有等性两皆是实。若云亦遮亦表。则应展转相违。若云非表非遮。毕竟了无实义而成戏论。
  又非一异(则)。违世间共知有一异物。亦违自宗色等有法决定实有。是故彼言唯(是)矫(强)避过。诸有智者勿谬许之。
  佛法每言真俗二谛非即非离。法与法性非一非异。盖由但是遮诠。元无所执。了一切法缘生无性。如幻不实。故得正显中道。远离断常空有等戏论也。彼既妄执诸法法性决定实有。为避诘难。谩云非有非无。既非无执之但遮。祇是四谤之所摄。岂可以其言语滥同。而谬许为正法哉。然外道妄执心外实法。故四句皆名为谤。若能了知心外无法。无所执着。则四句便为四门。谓法与法性一亦可。如波即水故。谓法与法性异亦可。如水非波故。谓法与法性亦一亦异亦可。真故相无别。俗故相有别故。谓法与法性非一非异亦可。不变恒随缘。随缘恒不变故。初破外道竟。
  △二破余乘二。初假问总破。二随执别破。今初。
  余乘所执离识实有色等诸法。如何非有(答)。彼所执色。不相应行。及诸无为。理非有故。
  不秉大乘实教。惟执方便权说。故名余乘。彼计五位七十五法。心法唯一。心所法有四十六。色法十一。不相应行十四。无为法三。妄谓色不相应及无为法。离心心所别有实性。故今就彼所执破之。
  △二随执别破三。初破色法。二破不相应行。三破无为法。初中二。初破对无对。二破表无表。初又二。初标列。二别破。今初。
  且所执色。总有二种。一者有对。极微所成。二者无对。非极微成。
  有对色。谓五根五尘。无对色。谓法处所摄色也。大乘则明皆是识之相分。余乘妄执有对是极微成。无对非极微成。然皆谓是心外实色。
  △二别破二。初破有对。二破无对。初中二。初明有对非实。二明唯是识变。初又二。初略明。二广显。今初。
  彼有对色。定非实有。能成极微非实有故。
  △二广显二。初明能成极微不实。二结所成有对不实。初又二。初约质碍有无破。二约方分有无破。今初。
  谓诸极微若有质碍。应如瓶等。是假非实。若无质碍。应如非色。如何可集成瓶衣等。
  汝所执极微是有法。是假非实宗。因云有质碍故。喻如瓶等。又极微是有法。不可集成有对色宗。因云无质碍故。喻如非色。
  △二约方分有无破。
  又诸极微若有方分。必可分析。便非实有。若无方分。则如非色。云何和合(而能)承光发影(试观)。日轮才举照柱等时。东西两边光影各现(东边)。承光(西边)。发影。处既不同。所执极微。定有方分。又若(眼)见(身)触壁等物时。唯得此边。不得彼分。既和合物即诸极微。故此极微必有方分。又诸极微随所住处。必有上下四方差别(若)。不尔(者。即如非色。无所质碍)便无共和集(成粗色)义。或(许极微互)相涉入(既无质碍)。应(亦)成粗不(色。今既许和集成粗。)由此极微定有方分(又彼既)。执(所成)有对(果)色即诸极微。若(极微)无方分(者则)应(有对色亦)无障隔。若(许)尔(者)。便非障碍有对。是故汝等所执极微。必有方分。有方分故。便可分析。定非实有。
  先破有方分云。极微是有法。定非实有宗。因云有方分可分析故。喻如瓶衣等。次破无方分云。极微是有法。不能和合承光发影宗。因云无方分故。喻如非色。次更种种推穷。明其必有方分。如文可知。初明能成极微不实竟。
  △二结所成有对不实。
  故有对色实有不成。
  既非实有。则唯识所变明矣。初明有对非实竟。
  △二明唯识所变三。初总征释。二依缘各释。三总结成。今初。
  五识岂无所依缘色。
  此总征也。所依色。谓五根。所缘色。谓五尘。
  虽非无色。而是识变。谓识生时。内因缘力。变似眼等色等相现。即以此相为所依缘。
  此总释也。虽非无所依所缘之十种色。而即是识之所变现。谓五识生时。由内第八识执持相分种子因缘熏习之力。变似眼等五根。色等五尘之相而现。由是五识。即以此第八识所现根尘之相而为亲所依疏所缘。非是识外别有极微所成。
  △二依缘各释二。初明所依。二明所缘。今初。
  然眼等根。非现量得。以能发识。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对色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变现。发眼等识。名眼等根。此为所依。生眼等识。
  谓眼等五根。非如五尘之现量可得。特以能发五识。故比量而知是有。此五根虽属色法。然但是第八识上功能。非识外别有极微所造。以彼所执外有对色。如上推破。理既不成。故应但是内识之所变现。以其能发眼等五识。是故名为眼等五根。以此为增上所依。而生眼等五识也。
  △二明所缘二。初总标有无。二别明有无。今初。
  此眼等识。外所缘缘理非有故。决定应许自识所变为所缘缘。
  △二别明有无二。初明外所缘缘非有。二显内所缘非无。初中二。初破执。二结况。初又四。初破计能生为所缘缘。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今初。
  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非但能生。勿因缘等。亦名此识所缘缘故。
  此所破执。与观所缘缘论不同。彼论首破极微非所缘缘。故云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彼相识无故。犹如眼根等。今此乃计五根为所缘缘。故云谓能引生似自识者。汝执彼是此所缘缘。谓眼根引生眼识。眼识似眼之能见。耳根引生耳识。耳识似耳之能闻等。执彼五根。是此五识所缘也。然所缘缘。要具能生带相二义。非但能生之一义也。若但能生。即可名所缘缘。则因缘及等无间缘。皆有能生一义。勿亦可名所缘缘乎。
  △二破计和合为所缘缘。
  (或计)眼等五识了色等时。但缘和合。似彼相故(彼亦非理)。非和合相。异诸极微有实自体(以)。分析彼(和合物)时。似彼(和合物)相(之)。识定不生故。彼和合相既非实有。故不可说是五识缘。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识故。
  此与观所缘缘论所破是同。能破稍异。彼论纵许所缘。夺其为缘。故云。和合于五识。设所缘非缘。彼体实无故。犹如第二月。此无纵辞。但立量云。和合是有法。非五识缘宗。因云非实有故。喻如第二月。
  △三破转计和合时极微为所缘缘。
  非诸极微共和合位。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此识上无(有)极微相故。非诸极微(各别)有(一)和合(之)相(可与五识各作所缘以)。不和合时无此(和合)相故。非(可谓)和合之位。与不合时。此诸极微体相有异。故(知)和合(之)位。如不合时(一般)色等极微(决)。非五识(所缘之)境。
  若谓于和合位。仍缘各各极微。则五识不带极微之相。固不可也。若谓一一极微。各别有和合相。则与不和合时体相应异。又不可也。若极微体相不异。则和合时。极微仍自极微。岂得为五识境哉。
  △四破转计极微和集位为所缘缘。
  有执色等一一极微不和集时。非五识境。共和集位。展转相资。有粗相生。为此识境。彼相实有。为此所缘。
  此叙转计也。粗相为此识境。是具带相之义。彼相不离极微。体是实有。是具能生之义。二支无阙。故为此识之所缘缘。
  彼执不然(以极微)。共和集位。与未集时体相一故(若谓五识缘彼极微和集。则如)。瓶瓯等物(大小既同。能成之)。极微(亦相)等者。缘彼(瓶瓯等)相(之)识。应无别故(若瓶瓯有别者。则于)。共和集位。一一极微各各应舍微圆相故(若不舍者)。非(缘瓶瓯等)粗相(之)识(能)。缘(极微)细相(之)境(若许粗相识缘细相境者)。勿余境识(亦应互)。缘余境故(则)。一识应(可)缘一切境故。
  假如一瓶。集万极微所成。复有一瓯。亦万极微所成。则等是一万极微。有何差别。汝执五识缘彼极微和集。便不应见瓶瓯差别。若见差别。便应极微已舍本相。若极微不舍本相。断非五识之所能缘。若许五粗相识。得缘极微细相境。亦应许眼识。得缘声香味触等矣。岂可乎哉。初破执竟。
  △二结况。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
  前来种种破斥。犹是纵许极微是实。尚招如此过失。况识外何尝别有真实极微。宁得执有外所缘缘也哉。初明外所缘缘非有竟。
  △二显内所缘缘不无。
  由此定知自识所变似色等相(以)。为(五识真)所缘缘(以)。见(分)托彼(似色而)生(即变)。带彼相(状而为所缘虑)故。
  带彼相故。是所缘二字之义。见托彼生。是下一缘字之义。此正释所缘缘。唯是自识所变相分。非心外法也。
  然识变时。随(彼本质)量(之)大小。顿现一相。非别变作众多极微(而)合成一物(也。阿含及余经中。不过)为执粗色有实体者。佛说极微。令其除析(以知无实)非谓诸色实有极微(又)。诸(修)瑜伽(观之)师。以假想慧。于粗色相。渐次除析。至不可析。假说极微。虽此极微。犹有方分。而不可析。若更析之。便似空现。不名为色。故说极微是色边际。
  此申明识所变相。犹如镜中随量顿变。非先变极微。后合成物也。次更释疑。谓教中所说极微。不过欲显粗色是假。非谓别许极微是实。又观中所见极微。不过依假想慧。假说为色边际。亦岂有心外实极微哉。瑜伽。此云相应。依大乘理。修于假想事定。事理相应。名瑜伽师。二依缘各释竟。
  △三总结成。
  由此应知诸有对色。皆识变现。非极微成。
  初破有对竟。
  △二破无对。
  余无对色。是此(有对之流)类故。亦非实有。或无对故(便)。如心心所(一般。)定非实色。诸有对色。现有色相。以理推究离识尚无。况无对色。现无色相。而(岂)可说为真实色法。
  五尘落谢影子。名无对色。即法尘也。初破对无对竟。
  △二破表无表三。初总征释。二别破执。三结唯识。今初。
  表无表色。岂非实有(答)。此非实有。所以者何。
  △二别破执二。初别破表无表。二总明三业道。初又三。初破身表。二破语表。三破无表。今初。
  且身表色若是实有。以何为性。若言是形(量)。便非实有。可分析故。长(短)等(形。析至)极微(即便)。不可得故。若言是动(作。)亦非实有。才生即灭(不至余方)。无(有)动(转)义故。有为法灭。不待因故。灭若待因(便成果法)。应非灭故。若言(别)有(一种)色(法。)非(青黄等)显(色。)非(长短等)形(色。乃)心(之力用)所引生(者。由此)能动手等。名身表业。理亦不然。此(一种色。)若(言)是动。义如前破。若是动因。应即风界。风(则无体。)无(可)表示。不应名表。又(风是触微。)触(唯无记。)不应通善恶性。非显香味(亦惟无记)。类触应知。故身表业。定非实有。
  于五尘中。色有二种。一者显色。即青黄赤白等。亦名实色。二者形色。即长短方圆等。亦名假色。其声香味触。虽名实色。皆非显色。亦非形色。但是有对而已。又五尘唯色声二种。通于善恶无记三性。香味触三。唯属无记。今身表通三性业。故不应以触香味为身表也。余可知。
  然心为因。令(本)识所变手等色相生灭相续。转趣余方(虽非实动。)似有动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前破身表非实。此明不坏假名。而假名唯依识变。还表于心。究竟心外更无实法也。
  △二破语表。
  语表亦非实有声性。一刹那声(纵许是实)。无诠表故。多念相续(虽能诠表)。便非实故。外有对色。前已破故(不可仍执。为实有也)。然因(第六)心故(于本)。识(上。)变似(音)声。生灭相续。似有表示。假名语表。于理无违。
  亦先破执实。次立假名。如文可知。
  △三破无表。
  表既实无。无表宁实。然依思愿善恶分(剂定)限。假立无表。理亦无违。谓此(无表。)或依(于能)发胜身语(之)善(思)恶思(所熏)种(子)增长位(而假)立。或依定中(能)止身语(二)恶(之)现行思(而假)立故(此二种无表。皆依思立。但)是假有。
  无表色。即无作假色也。此复有二。一律仪戒。二定共戒。律仪有善有恶。定共则唯是善。不言道共者。道亦能发无作。但既由道力所发。决不计为心外实法。故不辨之。发胜身语恶思。谓期心作尔许时恶律仪业。此心熏于本识。遂发尔许时无作恶律仪也。发胜身语善思。谓期心受何等善戒。此心熏于本识。随发何等无作戒也。定中止恶行思。即定共戒。亦发无作。但是不作恶故。故名无表。初别破表无表竟。
  △二总明三业道。
  世尊经中。说有三业(今但言心思。而)。拨(无)身语(二)业。岂不违经(答)。不拨(身语二业)为无。但言非(汝等所执实)色。能动身(之)思(与身相应)。说名身业。能发语(之)思(与语相应)。说名语业(其)。审(虑)决(定)二思(与)。意相应故(能)。作动(于)意故。说名意业(发)。起身语(之)思。有所造作。说名为业(此之身语)。是审决(二)思所游履故(又作善恶二因)。通生(或)苦(或)乐(二种)异熟果故。亦名为道(是)。故前(身口)七(支)业道。亦(以)思为自性。或身语(二)表(体虽非思。而由)。中思(所)发(动)故。假说为业(又是)。思所履故。说名业道。
  思有三种。一动发胜思。二审虑思。三决定思。道者。路也。通也。余可知。二别破执竟。
  △三结唯识。
  由此应知实无外色。唯有内识。变似色生。
  初破色法竟。
  △二破不相应行三。初总明无实体用。二别破得非得等。三傍破执随眠。今初。
  不相应行。亦非实有。所以者何。得非得等。非如色心及诸心所体相可得。非异色心及诸心所作用可得。由此故知定非实有。但依色等分位假立。此(有法。)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如色心等(喻。)许(行)蕴摄故(因。)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因。)如毕竟无(喻。)定非实有(宗。)或余实法所不摄故(因。)如余假法(喻。)非实有体(宗)。
  相应者。和顺义。谓得等非能缘故。不与心心所法相应。非质碍故。不与色法相应。有生灭故。不与无为法相应。简非四位法故。名为不相应行。大乘假立二十四种。皆非识外实有。小乘立十四种。皆执实有。故今破之。凡申三量总以此字为前陈有法。即指彼所执十四种也。一云。定非异色心心所有实体用宗。因云许行蕴摄故。喻如色心等。二云。定非实有宗。因云或心心所及色无为所不摄故。喻如毕竟无。三云。非实有体宗。因云余实法所不摄故。喻如余假法。余实法。指色及心心所。余假法。指镜花水月等也。
  △二别破得非得等为六。初破得非得。二破众同分。三破命根。四破无心定等。五破诸有为相。六破名句文身。初中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且彼如何知得非得。异色心等有实体用。契经说故。如说如是补特伽罗。成就善恶。圣者成就十无学法。又说异生不成就圣法。诸阿罗汉不成就烦恼。成不成(之为)言(正)。显得(与)非得。
  且彼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十无学法。谓正语。正业。正命。正念。正定。正见。正思惟。正精进。正解脱。正智也。
  经不说此异色心等有实体用。为证不成。亦说轮王成就七宝。岂即(实自)成就(女臣象马之)他身(及珠轮之)非情(耶。)若谓于宝有自在力。假说成就(非别实有得之一法。则一切有情)。于善恶法。何不许然(亦是假说成就。)而(必)执(为)实(有一)得(法耶。)若谓七宝在现在故。可假说成。宁知所成善恶等法(独)。离现在有(耶若。)离现(在。则诸善恶)实法理非有故。现在必有善种等故。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等者。指恶种及无漏种。已前先明得无体。已后更明得无用。
  又得于法。有何胜用。若言(此得于一切法是)能起(因。则一切有情。皆)应(以此得而)起无为(圣法。又)一切(草木等)非情(不具此得。)应永不起(何故现有非情生起。又)。未得(善法者。及虽得善法而)已失(者。亦无此得。)应永不生(善法。何故现有未得善法而今得。亦有已失善法而后得者。)若(谓未得已失。虽无现得。由有)俱生(之)得为因(所以能复)。起者(则汝)。所执(生与生生。此之)二(种)生(缘)便为无用。又具善恶无记(三性之因为俱生)得者(则于一时之中)。善恶无记(亦)应顿现(在)前。若(谓更)待余因(故不顿现。则此)得便(为)无用。若(更计云。)得(之)于法是不失因(一切)。有情由此(得因乃能)成就彼(善恶等法)故(然而)。诸可成法(总)。不离(于)有情。若离有情。实不可得。故得于法。俱为无用。得实无故。非得亦无。
  初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可成诸法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翻此假立不成就名。此类虽多。而于三界见(道)所断(邪惑)种(子)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异生性。于诸圣法未成就故。
  种子成就。谓无漏善种不坏。自在成就。谓加行善根引发无碍。现行成就。谓已入见道。现证无漏圣法也。因此成就。翻立不成就名。此不成就。虽非一类。且约未见道前。未得圣法。名异生性。然岂于有情心外。别有得非得之实法哉。
  △二破众同分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同分。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此天同分。此人同分。乃至广说。
  复如下。大乘征。契经下。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同分。为证不成。若(谓)同智(同)言(乃)因斯(同分而)起故。知(此同分是)实有者。则草木等(亦有同类之境。可发同智同言。亦)。应有同分(矣。岂不违经。)又(若)于同分起同智言(则此)。同分复应有别同分(以起之。)彼既不尔。此云何然。若谓(以此同分)为因(故)起同事(同)欲(证)。知(同分是)实有者。理亦不然。宿习为因。起同事欲。何要别执有实同分。
  此大乘破斥也。智。谓解了。言。谓诠表。事。谓所为。欲。谓所愿。余皆可知。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有情身心相似分位差别。假立同分。
  △三破命根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异色心等有实命根。契经说故。如契经说。寿暖识三。应知命根说名为寿。
  亦大乘征。余乘答也。
  此经不说异色心等有实寿体。为证不成。又先已成色不异识(暖是色法。既不离识)。应(可)比(知)离识无别命根。又若命根异识实有。应如受(想)等。非实命根(难曰)。若尔。如何经说三法(答曰)。义别说三。如四正断(难曰)。住无心位。寿暖应无(以无识故。答曰)。岂不经说识不离身(难曰)。既尔。如何名无心位(答曰)。彼灭转识。非阿赖耶。有此识因。后当广说。此识足为(三)界(六)趣(四)生(之)体。是遍恒续异熟果故。无劳别执有实命根。
  此大乘破斥也。先正申量云。命根是有法。非别实有宗。因云不离识故。同喻如暖。次更申量云。彼执命根是有法。非实命根宗。因云异识实有故。喻如受想等。此下三难三答。义皆可知。言义别说三者。秪一阿赖耶识。约相分色法。身根所得。名暖。约种子能持根身。名寿。约现行自体。名识。如四正断。秪一精进。约修断已生未生善恶。义别说四耳。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然依亲生此(第八)识(之)种子。由(先世)业所引(持身)功能(各有)差别(令色心等)。住时决定。假立命根。
  △四破无心定等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二无心定。无想异熟。异色心等有实自性。若无实性。应不能遮心心所法令不现起。
  复如下。大乘征。若无下。余乘答也。二无心定。谓外道无想定。及圣者灭尽定。无想异熟。谓第四禅无想天果。
  若无心位。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遮于心。名无心定。应无色时。有别实法异色心等能碍于色。名无色定彼既不尔。此云何然。又遮碍心。何须实法。如堤塘等。假亦能遮。
  此大乘破斥也。先约无色定以为并难。次以堤塘而喻假亦能遮。皆如文可知。征答破斥竟。
  △二结申正义。
  谓修定时。于定加行(位中。)厌患粗动心心所故。发胜期愿。遮心心所。令心心所渐细渐微。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粗动心等暂不现行。依此分位。假立二定。此种善故。定亦名善。无想定前求无想果故。所熏成种。招彼(天之)异熟识。依之粗动想等不行。于此分位。假立无想。依异熟(识而)立(故)。得异熟(之)名。故此三法。亦非实有。
  厌心等种。谓与厌患相应之心心所种子也。心等种。谓前六转识及诸相应心所之种子也。粗动心心所暂不现行。正显第八第七细心心所仍现行也。若但伏灭前六转识及彼心所。名无想定。若兼伏灭第七识中俱生我执现行。名灭尽定。此二位中。皆不与别境之定心所相应。但是假立定名。然其种是善法。故定亦得名善。由无想定。招无想天异熟果报。故名无想异熟。故此三法。皆非离识实有明矣。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一
卍新纂续藏经第 51 册 No. 0824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
  成唯识论观心法要卷第二
  蕅益沙门 智旭 述
  △五破诸有为相二。初征答破斥。二结申正义。今初。
  复如何知诸有为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契经说故。如契经说。有三有为之有为相。乃至广说。
  此亦大乘征而余乘答也。三有为。即下文所云定有法略有三种。一现所知法。如色心等。二现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证知是有。此三摄尽一切有为诸法也。有为相者。即生住异灭四相。谓色心瓶衣及眼耳等。无不各有生住异灭相故。
  此经不说(生住等相。)异色心等有实自性。为证不成。非(八转声中)第六(属)声。便表异体(以)色心之体。即色心(生住异灭之相)故。非(生灭等)能相(之)体。定异(于色心等)所相。勿坚相等(亦可)。异地等故(又)。若(使生灭等)有为(之)相。异(色心等)所相(之)体(则无生无灭等)。无为相(之)体(亦)。应异(于真如虚空等)所相(乎)又生等(四)相。若(其)体俱(是实)有(则)。应一切时(中)齐兴作用(即生即住即异即灭)。若(以四相)相违故(而)。用不顿兴(者。则四)体亦(复)相违。如何(可)俱有(哉)。
  此下皆大乘破斥也。八啭声者。一体。二业。三具。四为。五从。六属。七于。八呼。今契经所云三有为之有为相。此一之字。乃是诠所属义。正即第六属声。明其离有为法无有为相。即于色心诸法体上而辩生住异灭。非表能所各有异体也。假使生住异灭。定异于色心诸法。则坚湿暖动。亦可定异于地水火风乎。又若生住异灭之相。果异色心诸法之体。则不生不灭等相。亦可异于虚空真如等体乎。又生住异灭若各有体。则应一切时中各齐兴用。若用相违。故不顿兴。则体亦相违。安得俱有乎。
  又(体既不俱。则)住异灭(三)用(亦)不应俱(为现在实有。若谓生灭等)能相(与色心等)所相体俱本有(则)。用亦应然(以用与体)无别性故。
  彼计生属未来。住异灭同属现在。故今破曰。三体既不可俱。则三用亦不宜俱属现在。设许体俱本有。则四相亦应俱有。不应独许住异灭是现在。别以生属未来也。
  若谓(能所体虽本有。)彼(之作)用更待因缘(然后起者。则色心等)。所(相既)待因缘。应非本有。又(复既待因缘。则汝所)执生(住)等(能相)便为无用。
  先破色心等所相非有。次破生住等能相无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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