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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的智慧

_2 高惠珠(现代)
“认得的。”
“那么,我是谁呢?”
“你是兽中之王、沙漠的主人、幸福的源泉、力量之所在”。
这时法蒂梅镇静起来,她相信“善言者必得善报”。
“你看我长得好看吗?
“你长得很俊美,就像大地上雄伟的高山。”
“你认为我的士兵怎么样?”
“强将手下无弱兵,他们是百万雄师,无比英勇。”
“那么,你是什么地方人呢?你为什么孤身一人来此过夜?”
姑娘一一作了回答。姑娘的遭遇令人同情,姑娘对陌生人的尊重与礼貌获得了这个宠然大物的好感,于是便命令它的士兵把姑娘送到离城最近的一个地方,并在她的口袋里装满了金银财宝。可是,另一位姑娘,在沙漠中却遭遇相反,她与凶兽的对话,要不是被一只小沙鸥听见,人们不能相信那是事实。他们是这样回答的:
“你是谁?”
“我是某某姑娘。”
“那么,你认识我吗?”
“认识。你是一只凶恶的野兽。”
“我的穿戴和长相怎么样?”
“你穿戴只是一身皮毛,样子像一头绵羊。”
“你看我的士兵怎么样?”
“我说你的士兵是一些低等的动物,在山区和平原为非作歹,无恶不作。”
结果,当姑娘说完之后,凶兽听了生气得哼了哼鼻子,命令它的士兵把她撕碎在沙漠之中。当然,这只是个童话,但足以告诫人们,一个人对别人没有礼貌,出口伤人,是必遭灭顶之灾的。这样的民间传说,在阿拉伯穆斯林中流传了一代又一代,成为对子女进行礼仪文明教育的传统教材。此外,那些寓意隽秀的阿拉伯小语和警句,也在民间广为流传,诸如“有教养者不同任何人吵架”,“谦逊使人尽消嫉妒之心”,“说话不讲礼貌者只有庸人”,“冰冷的语言往往播下对你仇恨的种子”,读起来琅琅上口,做起来简便易行。今天,阿拉伯穆斯林的礼貌与好客,仍给每一位陌生的造访者留下深刻印象。这类淳厚民风的形成,是与从小受到被视为与饭食同等重要的礼仪文明教育分不开的。
在对儿童的礼仪文明教化中,强调知耻知羞,又是阿拉伯穆斯林教化智慧的一个特色。关于羞耻,阿拉伯人的民谚是“知羞是善的前奏,无耻是恶的开端”。所以,孩子被从小教育要知羞耻。知羞,是一个包涵内容相当丰富的伦理道德概念。穆斯林的座右铭是:“有信念者才知羞”。也就是说,只有信仰真主及其使者的人,才能区别善恶与羞耻。知羞知耻,也就是知善知恶,明知故犯,轻者为羞,重者为耻。而何为善恶,《古兰经》曾经作了详细的阐释。《古兰经》所举的善行主要有:赈济贫民,怜恤老人孤儿,孝敬父母,优待亲戚,亲爱近邻、远邻和伴侣,款待旅客,宽待奴仆,不弃绝女婴,不乱伦奸淫,而与善相对立的恶,则是以物配主,不信仰真主的行为,其中还包括那种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以别人财产贿赂官吏和那种妄冀非分、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的行为,以及偷盗、奸淫、赌博等等。所谓明善恶,也就是明是非,是非心是与羞耻心联系在一起的,通过知羞耻的教育,使后代明是非,辨善恶,从而驱恶从善,驱邪归正。“纯洁产生于知羞”,是穆斯林们一个普遍的信念。阿拉伯儿童从懂事起,就接受以《古兰经》为基础的善恶教育,自小被培养起人应有的羞耻心,堪称一种颇具特色的教子良方。如果说以“圣名”为经名是一种文化心理环境的重建的话,那么这种羞耻心的培养,则是对个人道德自律精神的建构。在阿拉伯,这种羞耻心甚至发展到人们避免受愚人的赞赏,因为在阿拉伯人心中,平庸的褒赏,正是对杰出的贬抑。据说有一次,一位古代阿拉伯著名的学者和医生,名叫穆罕默德本兹克里亚拉兹,在和他的学生一起散步时,同一个疯子相遇。那个疯子目不转睛地盯着他看,并友善地向他微笑。穆罕默德本兹克里亚拉兹回到家之后,立即令人为他熬百香——一种可以医治疯癫的草药。学生们问他:“为什么你要喝这种药?”他回答说:“由于那疯人正犯病时,不对别人,单对我温厚凝视,嘻笑。人们常说:‘同类鸟儿,才比翼齐飞’,我受到了一个精神病患者的称赞,必是出了问题”。故事中的做法虽然有些过份,但它至少表明,人们的羞耻心已达到了何种程度。
知羞耻,知荣辱,是一个人上进的开始,也是一个人走正道的开始,从每个儿童以“圣名”为经名的习俗到“纯洁产生于知羞”的信念,伊斯兰文化在儿童德育方面,从对孩子成长关系极大的社会文化心理环境建设逐步深入到了个人道德价值系统的建构,在实际生活中的收效是十分明显的。它使阿拉伯人经过几代人的努力,就改变了游牧生活的陈规陋习,建立起以伊斯兰精神为核心的新的道德体系,并辐射到世界各地。
结婚是瓦直卜,结婚是逊奈
在阿拉伯语中,“瓦直卜”意为“当然”,“逊奈”意为“圣行”。阿拉伯人将结婚称之为“瓦直卜”和“逊奈”,也就是说,结婚是当然的事,结婚是一种圣行。在各民族的生育文化中,阿拉伯人的风俗习惯与思考方式也是别具一格的。
给择偶婚配赋予宗教圣行的意义,是阿拉伯穆斯林婚姻观念的一大特点。圣行,就一般人的理解而言,它或是指圣人之行为,或是指神圣之行为。圣人,是仅次于神的在道德和智能方面都水准极高的人。神圣,也是与崇高、圣洁联系在一起的;把结婚尊崇为圣行,也就是把结婚视为高尚、纯洁、神圣之事。所以,在阿拉伯穆斯林中,不嫁不娶者极为罕见,父母一般都将关心女儿的婚事视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儿女到了结婚年龄,一旦他们自己还未选择配偶,做父母的必定到处张罗,为子女联系婚姻。父母在世时都尽力为适龄儿女订好亲事。一旦父母双亡后,没有订亲的弟妹长大成人,他们的同胞兄长及亲属中的长辈也必定会关心和过问他们的婚事,并帮助他们成亲。这几乎在穆斯林中是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显然,结婚既然是圣行,那么帮助别人适时婚配,也必然是一种德行了。穆罕默德把独身女郎找到对象的事情,称之为要“忙办,不可蹉跎”的事。阿拉伯民间谚语说:“结婚是柱子,顶天立地;不嫁是椅子,任人蔑视”,所表达的正是阿拉伯人对婚配的赞赏。在民间故事《沉默的公主》中有这样一段情节:有个寡妇有三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当女儿长大之后,起初由于没有一个人来向她们求婚,而使她们对生活失去了信心。故事说:“在她们眼里,世界是漆黑一片,因为她们不是命运的主人,觉得活着毫无意义,悲伤笼罩着她们的心。这种悲伤的情绪在家庭全体成员的身上都反映了出来,包括母亲和哥哥在内。”这时,哥哥就下定了决定,把妹妹们许配给第一个向他们求婚的男子。结果,沙漠里的狼娶走了大姑娘,二姑娘作了山鹰的妻子,而海中的鲸鱼,成了三姑娘的终身伴侣。三个姑娘随着他们的夫婿回到了大自然的怀抱,结果都生活得幸福美满。故事以童话的色彩,描绘了阿拉伯人把婚配看作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人生大事的认识。自然,这是《古兰经》教导的结果。《古兰经》中说:“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24 : 32)“真主以你们的同类做你们的妻子,并将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因此,婚配被认为是一种神圣的诫命:“婚姻为人道之端,古今圣凡,皆不能越其礼而废其事也。废此,则近异端矣”。——中国的《天方典礼择要解》中的《父道》对阿拉伯穆斯林的婚姻观作如是说①。(① ② 转引《中国伊斯兰教研究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399,391 页。)美国著名的阿拉伯史专家在谈到穆斯林的婚配观念时,也发现:“在伊斯兰国家,结婚几乎被普遍认为是一件积极的义务,忽视这种义务,就会招致严峻的责备。”②(① ② 转引《中国伊斯兰教研究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8 年,第399,391 页。)这种义务,就是安拉规定的每个穆斯林的社会义务,也是每个穆斯林对安拉应尽的宗教义务。
由于伊斯兰教实行“自修自得”、“不修有罪”的“天命善功”。一个穆斯林必须实践《古兰经》所规定的对国家、人类、社会、家庭..的一切义务,才能算一个真正的穆斯林。显然在婚配问题上“自行其是”,不尽义务,受到责难是理所当然的。上面故事中母亲的三个女儿,因没人向他们求婚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也是因不能尽安拉所规定的社会义务而产生的一种极度负疚、自责心理的结果。这一点,与佛教和基督教是极为不同的。佛教作为出世的宗教,它自然不把婚配和生育放在“人道之端”,基督教盛行时,修道院、修女、修士遍布各地,而且还规定了实行禁欲主义的神职人员如有性行为或结婚,这是一种对神的亵读行为,不但不被允许,违者还将受到严惩。霍桑的《红字》,就是对这种反人性教条的揭露与控诉。所以,在佛教和基督教里,禁欲与终身不娶或终身不嫁,反而是被视为圣行而大加赞美的。阿拉伯穆斯林正好与此截然相反,穆斯林世界不仅没有修道院,没有出家的修士与修女,没有牧师、僧侣,连“阿訇”、“伊玛目”等宗教职务也是世俗性的,他们的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与普通的穆斯林毫无二致,这又一次体现了把宗教与人生社会并重的伊斯兰文明的特色。这种视婚配为圣行的观念,对于保持阿拉伯民族世代绵延起了十分积极的作用。古代阿拉伯,由于地理环境恶劣,游牧生活的艰苦,人口繁殖缓慢,加之部落间连年不断的“血族复仇”和“争斗”,更加遏制了人口的增长,至伊斯兰教诞生之后,其顺乎自然、顺乎人性的婚育观念以及通过“教义教规”用创造文明的做法,使其人口在数量与质量两方面都较原来有了很大改善。为日后阿拉伯帝国的兴盛强大准备了基本条件。
坚持信仰标准第一,是阿拉伯婚配观念的另一个特色。穆斯林的婚姻是以双方都是穆斯林为首要条件,其他民族的女子只有改尊了伊斯兰教之后,才能作一位穆斯林的新娘。但穆斯林女子一般不外嫁他族,这是在《古兰经》中明确规定了的。《古兰经》中说:“你们不要娶以物配主的妇女,直到她们信道。已信道的奴婢,的确胜过以物配主的妇女,即使她使你们爱慕她。你们不要把自己的女儿嫁给以物配主的男人,直到他们信道。已信道的奴仆,胜过以物配主的男人,即使他使你们爱慕他”。(2 :221)这就规定了穆斯林宁可娶(嫁)自己家中的奴婢,也不能同异教者通婚,除异教者皈依伊斯兰教之外,别无他途。但是,伊斯兰是允许穆斯林同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女子结婚的。这又是与伊斯兰的基本教义有关。因为伊斯兰认为,基督教的创始人耶稣是穆罕默德以前的列圣,也受过“安拉”的经典,穆罕默德只是众先知中的最后一位而已。因此,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女子同穆斯林男子结婚后,可以享有穆斯林妇女同等的权力。限制自己的信仰者同异教徒婚配,这在基督教和佛教这二大世界性宗教中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唯有伊斯兰教,夫妇信仰同一,是其坚持的一贯原则,加之禁止穆斯林女子嫁给异教徒,这种信仰第一的择偶婚配标准,产生二个显著的后果,一是由于本族女子不外嫁,以及娶入的外族女子必须改宗,这无疑加快了穆斯林世界人口的自然增殖。在冷兵器时代,人口数量是一种巨大的战争优势,它既为平时提供劳动力,又为战争提供了兵源;二是由于坚持了信仰标准,使穆斯林世界通过人口的繁衍,不仅没有淡化人们的宗教信仰,而且强化和纯化了人们的信仰,这日后成为穆斯林世界崛起的基础条件之一,因为人口是按几何级数增长的,100 对穆斯林夫妇,以每对生两个孩子计算,经历三代之后,如无死亡即可达到600 多个穆斯林。况且,阿拉伯世界,向来是以多子女著称的。在人类的生育文化中,是“为性”还是“为后”婚配生育,是两种明显不同的生育观念。“为性”择偶婚配,将求异性婚配放在第一位,婚配是为了满足性的需要,至于是否生育,或生多生少、生优生劣都属于次要地位。这在早期人类以及现代享乐主义者身上都可以找到它的踪迹。“为后”婚配,则是为了繁育后代,将娶妻生子放在首位,婚配是为了满足传种接代的需要。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随处可见的,所谓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以及“多子多福”,都是这种生育观念的反映。“为后”择偶婚配是阿拉伯人婚姻观念的第三个特色。《古兰经》中就说:“你们从妻子创造儿孙”,这种“为后”的婚配观,在《卡布斯教诲录》中说得很明白:“娶妻应视为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不单是为了满足生理的要求。如果只想满足自己的性欲,完全可以去买一个奴婢。既花钱不多,也免除了这样多的烦恼”。①(① 《卡布斯教诲录》,商务印书馆,1992 年,第97 页。)在伊斯兰的宗教故事中,有一则《易卜拉欣父子和宰牲节》的故事是很有名的。故事中易卜拉欣之所以将女仆哈哲尔(即易司马仪之母)娶为第二个妻子,就是因为易卜拉欣与萨拉这对已双鬓染霜的夫妇,膝下无儿承欢。当时,是萨拉主动劝易卜拉欣再娶女仆哈哲尔的,为的是要一个孩子。阿拉伯人的一夫多妻制是闻名于世的,如果将之与阿拉伯穆斯林“为后”的生育婚配观念联系起来看,就不难理解这种习俗为何能得以流传了。这种观念与中国传统社会的传种接代意识有很大不同的是,有时候,它不仅是指为本血族的后继有人,而且还推而广之,为整个穆斯林社会的后继有人。在这种扩大了的“为后”观念影响之下,阿拉伯人有与寡妇缔结婚姻作为承担起照顾她们生活的义务的习俗,因为每次天灾人祸之后,都造成了大量的孤儿寡妇。对圣战阵亡者的遗孀,穆罕默德鼓励生还者通过婚姻担负起照顾她们和抚育遗孤的责任。他自己就率先作出榜样。他先后娶了赛吾黛、赛里曼、梅蒙娜三位为妻。以赛吾黛为例,她早期皈依伊斯兰教,与丈夫一起受迫害而逃到阿比西尼亚,在返回阿拉伯半岛时,不幸丈夫死于途中,她为了寻觅庇护之所,而求于穆罕默德。这样,穆罕默德娶了她,赛吾黛并不年轻美貌,只是一名平凡但忠诚于伊斯兰教的孀妇。由于这种习俗,产生一夫多妻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一夫多妻是阿拉伯人的生育婚配观念与社会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的一种办法。
不过对一夫多妻的婚姻形式,人们自然会提出一个如何对待众妻的问题。在中国传统的社会里,妻妾之间你死我活的争斗,是大户人家的常事。《大红灯笼高高挂》不就对此作了淋漓尽致的刻划吗?人们至今还会记得那些由互相嫉妒而引发的唇枪舌剑与阴谋诡计,是何等惊心动魄。阿拉伯人的生存智慧,又是如何去化解这种矛盾的呢?原来,他们实行了一种与中国传统社会极为不同的婚姻原则,即在伊斯兰教的婚姻制度中,众妻室的地位是一律平等的,没有正室与偏室的差别。因此,妻“多”到多少,就看他公平对待的能力。富裕的“可以择取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没有能力去“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 : 3)。《古兰经》中的这些教导,表明一夫多妻制是以财力为基础的。公平对待众妻,是伊斯兰教婚姻制度中十分强调的原则。因为在人们私生活的领域内,当财力允许时,人们在物质上做到这一点并不很困难。在世界各地的大宾馆中,人们至今可看到富有的阿拉伯商人进门后,他的三、四个妻子也跟在后面鱼贯而入,从眼饰到神情,很难看出其中有什么高低差别。但是,在感情生活方面,要做到公平就复杂得多了。它不但涉及有形的可以计量的物质方面,还涉及无形的难以计量的情感方面。人是有感情的动物,由于种种原因,人或有爱,或有所恨,也是人之常情。《古兰经》早已洞见了人性中的这种弱点,经文中告诫做丈夫的“不要完全偏向所爱的,而使被疏远的,如悬空中”(4:129)。在此,穆罕默德首先为大家做出榜样。当时,穆罕默德虽然喜爱活泼、开朗的阿伊莎,然而他决不因此在她房里多宿一夜,只是他的另一位妻子赛吾黛同意“转让”一次以后,才在阿依莎那里连续度了二夜。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在岁月的长河中一直被保存下来,在阿拉伯的历史中,好几位哈里发的母亲都是女奴出身,这也算是这一婚姻制度的“成果”之一了。
其实,世上绝对公平的事大概是不会有的。同胞姐妹之间都会因利益不同而发生争斗,更何况众妻之间呢?一夫多妻使多位女子共同争夺同一位男子,而这位男子亦是凡人而非神仙,怎么可能“端平一碗水”呢?显然,阿拉伯人是遇到此类实际问题,所以才有以《古兰经》的名义订立的婚姻原则。这些婚姻原则的确立,虽然管君子难管小人,但至少它在应当、正当、不当这三个不同层次的道德层面上,向世人指出了应当与不当的界限,这一方面给人们立起了道德标尺,另方面也给弱者维护自己的权益提供了根据。说穿了,这是一种以承认存在事实上的不公平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公平,尽可能保护弱者权益的原则,也许正是这种思维的合理性,使阿拉伯的一夫多奏制能延续到如今。
如果结婚被视为“圣行”,那么,如何对待离婚?在《古兰经》中,曾反复地强调了夫妻和好的希望和对离婚的种种限制,并且明确说明:离异是真主最讨厌的解决办法。因此,对穆斯林来说,一个家庭一旦组成,往往具有相当大的稳定性,离婚现象是比较罕见的。伊斯兰文化,把美满和睦的家庭看成是社会安定的一个主要因素,把婚姻看作是一种社会契约。《古兰经》教导男人要慈善友爱地对待妻子,即使妻子有了过错,也要讲究方式,妥善处理,以此来保证夫妻之间感情的融洽和相亲相爱的生活。但对于那种夫妻之间感情已破裂,再无法共同生活的,并且经公证人调解后仍无效的,则双方都有要求离婚的同等权利。但这只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允许离婚。阿拉伯人为此以《古兰经》的名义,作出了许多的限制。首先,如果一方提出离婚,阿拉伯人会“从他们俩的亲戚中各推一个公证人”进行调查,“如果两个公证人欲加和解,那末真主必使夫妻和睦”(4 : 35)。即使是感情到了破裂边缘,男子“盟誓不与妻子交接”,也不能立即提出休妻要求,而是要“期待四个月,如果他们回心转意”,只要释放一个奴隶,就可以和妻子同床共枕了。如果调解无效,休妻的过程也很独特,阿拉伯人的务实和精明,在此又一次得到完美体现:一是发明了待婚期,就是允许被休者在原处居住三个月。待婚期的目的在于观察是否有孕,以明确血统。如果有孕,还得延长,“以分娩为满期”(65:4~6)。如果分娩后被休,母亲“应哺乳自己的婴儿两周岁”,生父“应当照例供给她们的衣食”。如果“另雇乳母哺乳婴儿”,生父也“须交付照例应给的工资”,也可以双方“依协议而断乳”。同时,规定了在待婚期内,男方“不得把她们驱逐出门”,也不得“妨碍她们,使她们烦闷”。其他的男子可以“向待婚的妇女求婚”,但“不要与她们订密约”,也“不要缔结婚约”(2 : 235)。如有一线希望,还是鼓励他们“重归于好”,“男方应主动而善意地挽留她们”(2: 228)。如果破镜不能重圆,待婚期满,女方没有身孕,便可以依礼而去,男方不得“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2 :232)。
二是设立“离仪”。《古兰经》规定:“凡被休的妇女,都应得一份照例的离仪”。“离仪”是“休妻”必须履行之“礼”,正像结婚必须有“聘礼”一样。而且“即使你们已给过前妻一千两黄金,你们也不要取回一丝一毫”(4:20)。这也是《古兰经》的规定。除了“离仪”之外,当初结婚时的聘礼也是“丝毫不得取回”(2: 229)。它已属女方的财产。
上述二条,第一条可归于“冷处理”手段,第二条可归于“经济”手段,通过“冷处理”与“经济”手段面对离婚进行限制,这既符合人们心理规律,又符合经济规律,在实践中自然会行之有效。因为按阿拉伯人的习俗,“聘礼”与“离仪”,都是一笔可观的数目。穆罕默德与赫蒂彻——他的第一位妻子结婚时,尽管作为孤儿的穆罕默德并不富裕,但他给赫蒂彻的聘札是20头幼驼。
据《伊斯兰教文化》一书记载,突尼斯政府虽在法律上规定彩礼为1000突尼斯第纳尔。但是实际上,彩礼总要在2000 第纳尔左右;摩洛哥的男女青年,如果双方签订了婚约,男方就必须送给女方一条重约1 公斤的金腰带,腰带表面刻有精巧的花纹;在沙特阿拉伯,当女青年结婚时,岳父母会向女婿索取一笔“姆泰艾希尔”。一旦妻子同丈夫离婚,这笔钱就归女方所有,以作补偿损失之用。交付的方式,一般有先付和后付两种;大多数岳父母都要求女婿“先付”,即婚前付给;少数通情达理的则允许“后付”,即离婚时付给。很清楚,这些钱财成为婚姻契约的保证金。聘礼归于妻子,以及“离仪”的存在,都对男子离婚的行为,在经济上加以牵制,同时,使女子一旦在离婚的情况下,生活上仍然有所保障,这不啻是保护妇女利益的一种经济措施。
在伊斯兰文化产生之前,阿拉伯人在婚俗上颇多陋习,如有些人和妻子离异之后不久,又重新与之和好,然后又第二次离异,其用意无非折磨与虐待妻子而已。男人死了,其子有继承他妻室的权利。寡母或留或嫁,得由他们来作主。这种卑下的行为是普遍流行于当时的阿拉伯的。伊斯兰教产生之后,它能在不长的时间里,把如此强大的旧的习惯势力改变过来,纳入新生活的轨道,这种历史性的转变,如果单靠信仰而没有灵活与务实的方法辅之,也是难以完成的。穆罕默德一方面通过强调“认主独一”而使穆斯林认识安拉指引的正道,另一方面,又通过翔实的具体规定和经济手段规范穆斯林的婚姻行为,从而在伊斯兰兴起后的不长时间里,改变了当时阿拉伯人的婚俗习惯。这样一次用智慧和力量对游牧生活旧传统的征服,其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对于这样的成就,连一向对阿拉伯的婚配制度微词颇多的西方人都认为“不应否定穆罕默德一生以尊重妇女、努力改善她们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为标志的成就。穆罕默德实施了一些规定来限制一夫多妻制和离婚,并规定要照顾离婚妇女。在7 世纪的阿拉伯半岛,这些规定无疑是重大的改革”。
亡人奔土如奔金
也许人们下会相信,一个国王的葬礼,竟没有挽联挽幛,没有花圈花篮,也没有礼炮轰鸣,甚至连墓穴内也不放什么陪葬物品,但这都是确凿无疑的事实。死者不仅是位国王,而且是曾经统治过世界首富国家——沙特阿拉伯的国玉。请看沙特阿拉伯前国工哈立德的葬礼(① 引自《伊斯兰教和穆斯林世界》,新华出版社,1985 年,第71 页。):
1982 年6 月13 日,国王哈立德归真。殡葬开始前,国王的遗体略整须发,消除体外的污垢后,即被抬到一张木床上。由于他生前是位国王,因此洗涤遗体的是德高望重的王叔,两位王弟担负浇水的任务,仅此而已。接着,国王的遗体被喷一些香精,自然,香精中没有一点酒精成份,因为穆斯林一般是不喝酒的,喷香精只是为了驱虫和除去遗体的气味。然后,穿上用香料熏过的白布尸衣。像普通的穆斯林一样,尸衣分三件,第一件是内衣,它并不缝制,只是开一个孔,套在颈上,一直盖到膝部。第二件叫小卧单,长可以包住脖子到脚踝,宽可包住遗体两圈。第三件叫大卧单,把遗体从头到脚包住,两头还须长出尺许,这也由王叔带着助手完成。国王的尸布并不是绞罗绸缎之类高级的东西,而依然是16 支纱织的纯棉白布,只不过所用香精是花露原汁,香料是龙涎香和檀香而已。
穿好尸衣的哈立德国王遗体,不捆带子不打结,平放在尸匣中。尸匣上盖有绣着穆斯林做宗教功课时所口念作证词的帷幔,由他最亲近的人,轮流抬着,缓缓地向利雅德郊外的墓地走去。后面是送葬的人群,一律身穿白色阿拉伯大袍。人群中没有挽联挽幛,没有花圈花篮,只有朗诵“我们确是真主所有的,我们必定只归依他”的声音。千万人同颂,低沉而厚重,如沉雷滚动,悲壮肃穆。由于是位国王,身前又施政稳健,政绩卓著,送葬的人多达数十万。
约一小时后,尸匣到达墓地,就在墓地的荒土上举行祈祷仪式。于是几十万人全脱掉鞋子,面向天房,在利雅得大清真寺伊玛目带领下为国王举行殡札。殡礼在“我们确是真主所有的,我们必定只归依他”的默念声中结束,全过程不过十分钟。
哈立德国王的墓穴位于历代国王的后面。那里是沙质土,较松散,所以墓穴的墙壁和顶是用当地普通沙岩石块砌成,宽1 米长2 米,深度约达3 米,穴底的地上铺着细软的黄沙,一代国王就长眠于此。遗体的位置是头北脚南面朝西。他死前虽富甲天下,此时穴内空无一物;送葬的礼仪中没有放礼炮,也不吗枪,亲人们遵循伊斯兰教规,也不嚎陶大哭,全场只有跪在墓的右下侧的著名诵经家高声朗诵《古兰经》的悲壮声。在朗诵声中,墓门被堵上了。所有送葬的人,在朗诵中止后,两手平胸,手心向仁,众口一声“阿米奈”的祈祷词,宣告一个世界上最富有的国王的葬礼的结束。这一切,都发生在哈立德“归真”后的第三天——6 月16 日下午。
沙特是伊斯兰教的诞生地,一贯遵《古兰经》行事,哈立德的葬礼,抹去那一点王室的色彩,是具有典范意义的穆斯林葬仪。它较集中地反映了穆斯林的殡葬特色:一是深埋土葬。伊斯兰教徒的土葬,又与我们平时所见的土葬不同,其最大的特点是,把尸体直接放入士中,而不用什么棺椁,尤其坟的底部,绝对不允许有什么石板、铁板等非土物质。此种做法,从宗教意义上分析,也许土葬更符合安拉用土造人的原理。在我们看来,这样做尸体腐烂后容易被土吸收。既经济又卫生。至于尸体埋葬后留坟头还是不留坟头都无关紧要,视情况而定。许多阿拉伯伊斯兰国家,由于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不同,丧葬方法也各自相异。有的在沙漠地带,只是将尸体用沙上轻轻一埋,任其自然分化消失,最多上面盖一块石板等物,以防被野兽糟蹋而已。二是速葬。在阿拉伯穆斯林的风俗习惯中,人死后一般不超过三天便入葬,以此表达对死者的充分尊重,体现亡人入土为安的意义。有的头一天“无常”,次日就入葬。穆斯林的俗语是:“亡人奔土如奔金”。据传说,穆罕默德也曾经要求过人们“快料理亡者,不要求拘留他在家。”还说过:“阿力啊!三种事要忙办,不可蹉跎:礼拜的时间到了的时候,人死了的时候,独身女郎找到对象的时候。”因此,阿拉伯人一般的做法是,对年迈老人或垂危病人,其亲人家属很早就为其准备了后事井适时地通知远方的亲戚朋友了。为了达到速葬的目的,伊斯兰教还规定,在哪里归真就在哪里埋葬,绝对不强调亡人必须回到故乡,就是等候远方亲属来奔丧,也只依三日为限,三日之内,必须埋葬,这种丧事速办、不搞疲劳战术的作法,既节省了人力、物力、精力,同时也避免了尸体因长期停放而腐朽变质的情况发生。如果亡故于航海途中,三天之内靠不了岸的话,他们就用水葬的方法处理遗体。因为这也符合真主“用水创造一切生物”的道理,人死后可以还原于水。三是薄葬。伊斯兰葬礼是最讲节约的,也是最为平等的。无论死了什么样的人,不分贫富贵贱,也不管死者的职位高低,都用同样的“开凡”(包裹死人的白布)包裹尸体,埋在同一块公共墓地,占用一般大的地方,而且绝不允许用任何珍贵的物品作陪葬。所以,穆斯林的墓,是不怕愉盗的。任何家庭有人亡故都必须举行同样程序的葬札,都会有众多的穆斯林赶来送葬,都不需要花钱雇人抬送“埋体”(即亡人),而会有人主动要帮助抬送。同时,穆斯林还主张丧主不穿孝服,不必嚎啕大哭。因为穆斯林主张人是来自真主、还将归至真主,这是历史的必然,用不着悲伤痛苦,更不必大肆办丧事。整个殡礼俭朴、良诚。殡礼前要为亡人全身清洗,先开始为之“小净”,然后再清洗周身数次,要洗遍全身每一个地方,直至肉眼见不到污秽时为止,目的是:一个回归到真主安拉身旁的人应该是干干净净、清清白白的。洗净周身上下之后,即将其移至丧柩(即尸匣)之中,以便将遗体运到殡礼之处。殡礼中,没有鞠躬,没有叩首,没有未望礼拜。整个过程简单、纯朴,参加者随伊玛目站立、抬头、抬手、赞美安拉井为死者祈祷,祝灵魂安息。殡礼后,即由众人随尸匣级缓去墓地,在事先挖好的坑内埋葬,即算是将亡者送归真主身旁。
显然,哈立德国王的葬札完善地体现了阿拉伯人的殡葬智慧。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怕在谈及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促进作用时,曾经指出过,基督教新教之所以能成为养育现代经济人的怒篮的护卫者,是在于在它的伦理观念中,宗教恩宠地位的获得,不是通过任何神秘的圣事、忏悔产生的宽慰以及个人的善行所能保证得到的。而只有采用完全不同于自然人生活方式的某种特殊行为加以证明而获得。这样便对个人产生了一种激励,使他有条理地在自己的行为中监督他自己的恩宠状态,从而使禁欲主义渗透到他的行为之中。“这种禁欲行为实际意味着根据上帝的意志合理计划一个人的全部生活。这种禁欲主义已不再是一种‘义务上的苦行’,而是某种可以要求决心获报的人去做的事情。有别于自然生活的圣徒的宗教生活,已经不再在尘世之外的修道院度过,而是在尘世之内,在它的各种机构中度过,这是最重要的一点。”①(① 〔德〕马克斯韦怕:《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四川人民出版社,1986 年,第139 页。)其实,这也许并不只是基督教新教伦理的特点,而是所有对历史起过伟大推动作用的伦理思想的共同之点。阿拉伯人在丧葬礼仪中所体现出的思考方式,与前者真有异曲同工之妙,因为它使伊斯兰精神渗透到穆斯林生活的每个环节,从出生到死亡,从摇篮到坟墓。我们说,信仰与务实交融,是阿拉伯智慧的一个显著特点,但这种务实,并不是那种琐碎的、庸俗的小商人投机谋利的行为,而是它的现实性、合理性以及大原则之下的灵活性。殡仪,在阿拉伯穆斯林看来,是现世生活的终点,来世生活的起点,自然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也许正是由于其特殊的重要性,阿拉伯穆斯林生活智慧的上述特点。在此达到了炉火纯青的高妙境界,对于一个地处热带沙漠地区的民族来讲,没有比人亡故之后迅速安葬更为现实了。在爱斯基摩人那里,尸体可以自然冷冻而达到数十年乃至数百年不腐,即使这样,他们还以将垂危老人送进事先砌好的冰屋,屋内放上一些食物和油灯,让其自然谢世为传统风俗。而在地处热带的阿拉伯地区,尸体存放一天都已十分不易,三天可算是极限了。以三天为限,既表现了对话人最大的仁慈,也防止了尸体因气候条件腐烂而污染周围环境之类事情的发生,这使此类教规具有如卫生公约一般的现实作用。一个缺乏现实性思维的民族,是绝然想不到这样做的。而这种现实性,又立基干合理性之上。速葬是一种合理行为,土葬和薄葬更是一种既卫生又经济的合理举措。上葬不用棺椁,那怕是木匣石椁都不允许,深埋上下又无任何陪葬,既节时省力又避免了财富的浪费,而且于环境卫生、防病防盗都具有现实功用。因为将遗体直接埋入土中,尤其墓穴底部绝不许用木、石、铁板等非土物质铺垫,都便于遗体腐烂后直接被土吸收。这种利己利人、现实合理的思考方式,除阿拉伯穆斯林之外,恐怕只有基督教新教的做法才能与之媲美了。而基督教的宗教改革,是在伊斯兰教诞生几百年之后才发生的事。
在此,还需要强调一下,穆斯林的薄葬,并不是像守财奴一样,为了节省一点钱时才如此俭朴,实际是为了把有限的钱财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按阿拉伯穆斯林的习俗,遗体下葬前必须举行赎罪仪式,办法是由家属从亡者本人的积蓄中拿出尽可能多的(注意是尽可能多)的钱、物,赠送给衣食无着的穷人。前面提别的这位哈立德国王,虽贵为一国之首,亦不能保证没过错,所以赎罪仪式同样得举行。其与一般平民百姓的区别只在于,由于他是国王,赎罪所需的钱物就要更多更佳美。当时仍由于在富裕的沙特阿拉伯,本国已无穷人,结果由治丧委员会拨出了大批款项,向毗邻的一些贫穷的阿拉伯国家捐赠了学校、医院以及筑桥钠路和救济难民的款项。它的一个邻国,就得到了20 所小学和10 所中学的建校费用。这些费用全部加起来,也许比举办一场豪华葬礼的开销还要多。所以说,殡仪和葬礼的返朴们真不是小器,而是基于一种用钱的合理性,一种合理的花钱艺术。这种合理性,也反映在“大原则之下的小变通”之中,水葬就是一例。
事实上,阿拉伯穆斯林的这一套独具特色的殡仪、葬礼,除了上述卫生与经济方面的意义之外,它最重要也是最深刻的意义在于它作为人们宗教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是增强团体内聚力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此且不论以《古兰经》的教诲,为亡故的穆斯林向安拉祈祷是每个穆斯林一项共同的义务和集体责任,也不论《古兰经》中所说的一个穆斯林应以六项礼仪去对待另一个穆斯林,其中之一是,当他逝世时,应跟送他的棺架,仅就葬仪中的一条而言,即每一个穆斯林无论生前贫宫贵贱,归真后部同样用三块白布裹遗体,埋在同一块墓地里,占用一般大的地方,墓内同样没有任何陪葬品,就足以给人诸多的教益与启迪了。它又一次昭示人们,教门内外皆兄弟,真主面前人人平等,无高低贵贱之分。它将使今世穷困者增强自信与乐观:家财万贯与身无分文者,在生命终结的时候,所享的待遇是同等的,国王与庶民并无二致。这使穷困者不必因穷困而自惭形秽,自认低人一等,而相信精神财富胜于物质财富。它也告诫富甲天下者不能趾高气扬,忘乎所以,因为荣华富贵真正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的,纵然金银遍地,珍宝如山,离开今世的时候,同样是三块白布裹尸,一方土地停放,不带任何陪葬。既然如此,富有者对穷困者不但不应嫌弃鄙夷,而应宽大仁慈,以助人为乐、仗义疏财力己任。唯有如此,才能使真工喜悦,才能获得进大国的“入场券”。当在一个团体内部,贫穷者与富有者都朝向了一个共同目标的时候,团体的内聚力就空前增大了。穆斯林世界之所以能作为一个整体,出现在世界事务之中,与它是具有紧密内聚力的团体分不开的,仅殡礼这一项,就足以使人窥一斑以见全豹了。但人们也许会问,为什么在中国,丧事的礼仪比这繁琐烦复得多,铺排得多,对人心的震撼与影响却不如这简朴、节俭的葬礼大呢?这就不得不引申到一个更深的层面,一种更为深层的智慧了。中国的传统文化与民间风俗在殡仪方面的繁文缛节实在是多得非行家不能尽数,它虽然也能增强群体的内聚力,但是,只要细加剖析,便可发现,它所增强的不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社会群体的内聚力,而是宗族的内聚力。在穆斯林世界,人们通过这种殡仪,使一个穆斯林与另一个穆斯林,不论其原来相识与否,不论其种族出身与财富多寡,都聚集在真主的周围,这是一种摆脱了血亲关系的在普遍的、以信仰归一为基础上的社会关系的团结,因此是一种社会的内聚力。宗族的内聚力,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小团体内部的内聚力,与穆斯林世界面向群体、面向全体穆斯林社会的殡礼伦理原则相比,乃属于一种面向个人的殡礼伦理原则。宗族观念强盛则势必使社会观念薄弱,所以,它实质上还是一种社会团结的腐蚀剂。因为原来应形成整体结构的社会现在被分散为一个个沙团。沙团多了,为了争夺沙团生存空间,必然引起争斗。俗话说:“佛争一炷香,族争一口气”,在中国传统社会,葬礼往往成为炫耀宗族或家族力量以及家属和宗族间相互攀比争斗的机会。铺张浪费便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殡仪与其说是为亡人,不如说是做给活人看的。这种状况,至今人们仍能在现实中找到它的踪影:有人统计,国人近年为出丧、奠基、修坟花的钱够投资六个亚运会。在陕西铜川地区一个“别开生面”的祭日中,一个当建筑队包工头的李某为了给死去的父亲做“过三年”——即死后三周年祭日,雇了30多名吹鼓手,请皮影、木偶剧团和电影放映队。还在门外搭台唱了三天三夜大戏,又用10 元一张的票子在黑缎挽幛上拼了一个一米见方的“奠”字。甚至还买了满满一汽车“130”鞭炮,从家门一直放到两里外的墓地,让鞭炮不断地响了三个多小时。李某此次的花费相当于当地30 个壮劳力一年的收入。随着这种葬礼、殡仪的流行,宗族的力量借机膨胀起来,家谱越续越长,家庙越修越多,族长越来越尊,族规越来越大。河南等地,一个王姓家族族现竟规定族人必须向家族交12 种粮款,结婚到宗庙拜堂、生崽由族内师爷赐名,出门得向家族请假,连油条的价格也得根据家族的规定。与此相比较,阿拉伯穆斯林的丧葬风俗,就高明多了。土葬、速葬、薄葬的传统,从一开始就铲除了滋生上述社会现象和社会人物的土壤,葬礼不但禁止炫耀和浪费财富,而已通过施舍还引导了财富的合理流向,葬礼不但使穆斯林们坚定信仰,而且还使他们更加团结,如此良性循环,穆斯林群体的日益强大就不足为怪了。
阿拉伯穆斯林世界的研究不是我的专业。去美国访问前,我只是在自己的哲学专业领域中接触过阿拉伯伊斯兰哲学史,别的材料看得不多。1992~1993 年间,我在美国作访问学者,结识了一些来自阿拉伯世界的学生。在与他们的相处中,使我有机会以一种新的眼光去观察这些带着阿拉伯文化优秀遗传基因的莘莘学子,和体悟他们所代表的源远流长,充满了智慧的阿拉伯文化。他们传统而现代,保守而开放,看似对立的趋向与素质,圆满地统一在他们的生活和人格之中,让人不得不叹服其立身处世的旷达与智慧,亲切之感油然而生。正是在这种心境下,回国后接受了顾晓鸣先生主编的《世界智慧丛书》中的《阿拉伯的智慧》一书的写作任务。接着匆匆翻阅了在上海能找到的一切有关阿拉伯伊斯兰世界情况的数百万字中文资料,然后又匆匆动笔。由于还担负着两门课的教学仟务,整个写作都比较紧张。要不是顾晓鸣先生、顾骏先生特别是责任编辑周向潮先生的多方关心和大力支持,本书决不可能如期完成;即使能如期完成也决达不到现在的水准,尽管现在的水准也只是差强人意。所以我衷心感谢上述三位先生,同时也向为我誊写书稿的卢新梅女士深致谢忱。至于我自己,只能以一时之境出一时之作聊以自慰了。但愿以后有机会就阿拉伯伊斯兰世界为读者写一些更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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