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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分子与人民币时代

_3 陈明远 (现代)
我从1950年5月应政务院新闻总署国际新闻局(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前身)副局长刘尊棋电召,从重庆来到北京,参加对外报道工作。
当时大家过着供给制生活,我按小灶待遇,工作条件很好。但每月津贴费不过小米480斤,合后来的“新人民币”48元钱,平时不够花销。
(三) 吴文 (女)
1916年生于江苏江阴,1935年在上海参加救国会,1938年2月到延安,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任干部。新中国成立后一直在北京任司法工作。她晚年回忆说:
1948年冬,当时在河北平山县的中央社会部抽调组织干部进京,接管国民党北平政权。我毅然辞别病中的丈夫和在幼儿园的儿子,登上征途……满怀豪情,星夜兼程北上,同行队伍中有个老北京,自然成为大家羡慕咨询的对象。他趁机得意地摆开了龙门阵,什么北京有多少城门呀,什么有名的老字号餐馆、菜肴呀,说得大家垂涎欲滴。当时我党为争取和平解放北平,派人与傅作义谈判,我们便留在良乡、香山等处待命。
1949年2月1日,随着威武雄壮的解放军,从西直门进入了渴望已久的北平城。迅速接管了原北平警察厅(她被任命为北京市公安局副科长)。那时,生活上还是供给制,大多数人是吃“大灶”的低级干部,每人穿的是只有大、中、小三种型号的粗制布衣;每月零花钱,只有两元津贴;吃的是窝头、白菜汤。粮食虽紧,但上级规定,要保证工作人员吃饱……后来改为工薪制,生活真的就改善了。
50年代,到北京市检察院任处长。每天工作三个单元(上午、下午、晚上)。记得有个新参加工作的青年干部,对晚上去看电影还要请假很不习惯。我家当时只有三口人,平时不回家,办公室里放张床,儿子在小学住宿,全家每周相聚一次……
中国青年艺术剧院的供给制
王正晚年回忆说:当我们这些人刚参加革命时,都很年轻,毫无资历可言。那时候,在一般革命队伍中,干部 的职位有高有低,但待遇只分三个档次。
最高的是“小灶”,拿我当时所在中国青年艺术剧院来说,只有廖承志院长(团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委员)一人享受此待遇。
其次是“中灶”,延安来的老同志,和上海来的著名艺术家,其中包括吴雪、金山、孙维世、任虹、李之华、张瑞芳、路翎等都在此列。
余下来的人就都是“大灶”了。营、连、排级干部也好,普通战士也罢,都同等待遇。也就是吃同样的饭,穿同样的衣,领取同样多的津贴;我记得开始时没有什么钱,后来每月发零花钱6万块旧币,也就是1955年币制改革后的6元新币(合今人民币60元)。我们这些新参加革命的青年知识分子都属于这个档次。
在那个年代,我们常年生活在工农兵群众中。思想改造是第一位的。我们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体验生活”,而真正与工农兵同吃、同住、同劳动,思想感情与他们打成一片。只有这些都做得合乎要求了,我们才能谈到写作。写作多是配合政治任务。领导出题,我们作文。有的领导“抓创作”“抓”得很细:写作前要认真讨论你的创作提纲;写作中要随时过问你如何处理一段一段戏和一个一个人物,甚至事先给你规定了有些重要台词应该如何写;作品完成以后,还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又一次的讨论。通常一个剧本要经过许多次修改才能获得通过。在那个年代,由于剧本不符合领导的要求而被“枪毙”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作品被“枪毙”倒还事小,如果作者由此而遭到批判和惩处,那就一辈子也难以翻身了。所以,在剧本中,每一段戏,每一句话,都要紧扣主题。“艺术标准”总是次要的,“政治标准”永远第一。选择什么样的题材,打算写什么人物,如何结构以及如何展开情节,都涉及作者的“阶级立场”问题。感情描写要特别当心,严防小资产阶级思想感情流露。个人的爱好、情趣 、风格都尽量隐藏,艺术独创性只能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小心地发挥。广大群众所关注的社会焦点,个人生活的真切感受,都是不能凭着自己的直觉或“独立见解”来表现的……
文学研究所的供给制
中央文学研究所,是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培养作家的干部培训基地,于1949年开始筹备,1950年10月在北京诞生。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的工作计划,全国文联第四届扩大常委会的决议,经政务院第61次政务会通过后正式设立。
丁玲为中央文学研究所主任(所长),张天翼为副主任(副所长);叫“主任”还是叫“所长”,当事人前后说法不一,但意思是一样的。田间为秘书长,康濯为副秘书长。下设行政、教务两个处。行政处长是邢野,教务处长是石丁;陈淼兼任丁玲的秘书。其他工作人员有些是从文协调来的,有些是从社会上招聘的。据马烽说他“被文化部指定为所里的党支部书记,为了工作起来方便,挂第二副秘书长名义。”第一期学员的情况很特殊:既是学员,又是工作人员;而图书资料员也参加听课学习。这是办所初期的特色。
关于经费问题,文化部长沈雁冰说:“我曾同周扬、西谛(郑振铎)商量过,可由文化部承担。” 鲁迅文学院的展览资料说,1950年的开办经费由文化部教育司拨给,总计1800匹布,折合小米44.1万斤。看来文化部给文研所的办公经费是上不封顶的。行政编制也很特殊。只有几十个学员的“研究所”,能建立一个有几万册图书的图书资料室,图书管理员最多时达8个人,比一个大学中文系资料室的人多两三倍。图书资料也全部由文化部出钱购置。
在文学研究所,对于全国各地来的学员,无论原来是在部队还是在地方,无论是工人、农民、战士,还是干部、教员,来这里后一律享受供给制。从学校的角度,他们是学员;从组织的角度,他们都是党的干部。
学员徐刚说:“那时实行供给制,保留着军事共产主义生活,按大、中、小灶待遇。凭一纸介绍信,就可以乘志愿军的车,吃部队的饭,领志愿军的棉军装、皮帽子、棉鞋。到地方去就吃地方的大锅饭。”
那时,一看你吃的是什么灶,身份不言自明:小灶当然是高干,中灶是中层干部。
从山东大学毕业的大学生朱靖华,到了文学研究所以后,开始很不适应。据朱靖华回忆:“那时的等级观念很重。我原来是学生,不大懂,后来才明白。这是由战争年代长期的‘供给制’演化而来的。我来文研所吃的是大灶,使用的是简陋的三屉桌,椅子是木头板的,这是最次的待遇。秘书以上可以用两屉一头沉带橱柜的桌子,并配有小书架。学员是‘研究员’,可以用软椅和一头沉桌子。一般吃中灶的处级干部用大的一头沉,有三个抽屉,还可以用软座沙发椅,并配有大书架。我是连书架也没有的。当时是供给制,夫妻不在一起吃的很多。例如丈夫吃中灶,妻子吃大灶。所长级干部吃小灶,丁玲吃小灶(有的说是特灶)。”
这样一来,在文学研究所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就都实行了供给制。
文学研究所的一对夫妇(王景山和李昌荣)的回忆,很能够说明问题。当时的图书资料员李昌荣(女)说:“(供给制转为)包干制,给一点钱,根据资历分级别吃大灶、中灶、小灶。我是部队转业到文研所的。在部队,我是排级,到文研所就给我一个班长级待遇。那时的思想很革命,随便怎么都行。一个月给我二十几元。我用10元缴饭费,给我妈寄5元,剩下的就不够用。王景山(李昌荣的丈夫)是三十几元。”
小知识分子王景山,在来所之前已是南通师范的教师,已有较好的收入。他说:“我一来丁玲找我谈话说你来以后,要吃大灶,和外面不一样,因为我们是文艺单位。她说,比如杨犁,在外面肯定是领导干部,可到我们这里也是吃大灶。她知道我和杨犁是同学。杨犁当时在《文艺报》做丁玲的秘书。”
图书资料员李昌荣说:“我们拿包干制的人生活水平很低,谁富呢?有孩子的富。为什么?因为孩子有供应,营养费、保姆费,两个孩子,公家出钱给你雇一个保姆,孩子的营养费花不了。……后来,我得了肺病,王景山让我吃每月15元伙食标准的中灶(又据当时的管理员张凤翔说:小灶20元、中灶18元、大灶12元),我再给母亲钱,就什么钱也没有了。我们从来不做衣服。但日常生活用品、学习用品都发,包括手纸。后来人事科干部王孔文劝我改成薪金制。我们没孩子,如果改薪金制就有上百元钱了。我想,坏了,让我领薪金,就是对我实行雇佣了,我就不是革命大家庭里的一员了,所以就哇哇地大哭起来,坚决不干。到了1955年一律改成薪金制时,有人和我开玩笑说,李昌荣,我们都改了,你一人革命吧。”
其实,包干制也是一种半供给制。给的钱仅够吃饭,最基本的生活用品都以实物发给,严格按照级别分配的物质生活待遇有保障,但可惜零花钱很少。遇到精神生活(买书籍文物、看戏剧演出、文化人雅集)的需求,就感到囊中羞涩,难免满腹牢骚了。
1950年2月,政务院通知,各单位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尽可能实行供给制或低薪制,月薪标准为240斤小米,研究院毕业生月薪不超过300斤小米,见习期半年到1年,期满后适当调整工资。
文化人的困扰——阿英为例
阿英(即钱杏邨)30年代在上海从事左翼文化活动,抗战时期到了新四军老根据地。他是从华东解放区回到大城市的。1949年初他从大连来到天津,此后往返于平津之间。从1949年4月到9月,他留下了《文代会日记》,是珍贵的史料。
阿英是从解放区来的文化人干部典型。虽然享受了供给制待遇,物质生活包干、衣食住行无后顾之忧。但是此外没有多少现金收入,日常津贴费有限,口袋里缺少人民币。为购买书籍文物,特别是心爱的古董,耗费很大。他不得不经常借贷花钱。
1949年4月12日阿英从大连出发,“晨7时赴光华(书局),取天津光华介绍信,以备单身随军南下时存件;并向其再借300万元,合欠1300万元正。” 可见在这天以前,阿英已经向光华书局借用过1000万元了。看来这是阿英著书的预支稿酬。那么这一笔款项派什么用处呢?用来购置和运送文物。当天,阿英就“在附近古董肆买得玉独角兽一件(15万元)、玉砚、玉笔洗、玉墨床各一件(120万元)。”此外为运送行李(书箱、文物箱)25件,挂行李票费用180万元。
这里笔者有一个看法:上述钞票的单位乃是“东北币”;关外的200元东北币合关内的1元老人民币,所以上述“1300万元”实际上合6万5千元老人民币。当时大连通用东北币,关内通用人民币。这才说得通!否则简直无法解释。
4月14日火车到达天津后,阿英及家属“住镇南道招待所(无须交费)。……乘车至罗斯福路——天津最热闹的街。情况似上海。书店有新中国、大众、知识诸家,然亦无力购取。”4月16日“到劝业场看旧书,价格昂,一未能购。”
4月22日,“至陈宜芳同志处,借人民币5000元。”28日“到接管初访宋部长,并借得人民币1万元。……往中国大戏院买明晚戏票5张,计1100元。”
5月22日“至(北平)东安市场,为云儿买藕粉、糖,各百元。便看旧书摊,需要者多,惜无力购取。”
6月11日“至程科长处,借人民币5000元。”12日“函黄松龄部长,借7万元。”14日到(李)克农处,还万元。”26日“到克农处,借10万元,还事物处2万元,一氓兄5000元。”……
阿英所借的人民币(旧币),大多数用来购买文物、书籍。从4月到6月,他主要向大连的光华书局借用1300万元东北币,合老人民币6万5千元;这是为购置和运送古董文物专用的。到天津后,陆续向公家及友人借了老人民币19万元。最有趣的是,6月14日他刚向李克农还了1万元,转眼26日反过来又向李克农借了10万元。当时北京物价:皮鞋一双750元,毛巾牙刷490元,牙膏180元,苹果每斤400元,梨每斤360元。由此计算,当时老人民币50元约合今(1998年)1元左右。
供给制和薪给制的矛盾
夏衍晚年在《懒寻旧梦录》中有一段回忆,讲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供给制”和“薪给制”(工资制)双轨并存造成的矛盾,值得引起我们的注意——
书生从政,不习惯的事还是很多的。首先碰到的一个“制度”问题,可以举出几件很为难,也很有趣的事情……一件带有喜剧性,大概是六月中旬,华东局副秘书长吴仲超同志派一个人事干部来要我填表。我填了姓名、籍贯、性别、入党入伍时期之后,有一栏“级别”,我就填不下去了。因为我入党二十多年,从来就不知道自己的级别。那位人事干部感到很奇怪,要我再想一想,我只能说“的确不知道”。对方问:“那么你每月领几斤小米?” 我说我从来不吃小米,也从来没有领过。他更惶惑了:“那么你的生活谁供给的?吃饭、住房子?……”我说我的生活靠稿费 、版税,除了皖南事变后中央要我从桂林撤退到香港,组织上给我买了飞机票,以及1946年恩来同志要我去新加坡,组织上给了我一笔旅费之外,我一直是自力更生、卖文为业。这一下对方只能问,那么你到上海之前,在党内担任的是什么职务?这倒容易回答的,我在香港时是南方分局成员、香港工委书记。他满腹怀疑地拿着我的表格走了。后来潘汉年告诉我,说华东局、市委根据你的党龄,过去和现在的职务,评了“兵团级”,当然我还是不懂得兵团级是怎样一个职位。
解放初期,干部待遇还是供给制。这是从老革命根据地、解放区沿袭下来的,在那种特殊情况下,这也是别无他法可行的制度。可是,这就和接管政策中的原技术、艺术人员全部“包下来”对他们实行“保留工资”的“薪给制”发生了矛盾。也就是说,“留用人员”的薪给制和党政干部的供给制之间,有了一个很大的差距。
大学校长、教授、专家、工程师、名演员,一律拿“保留工资”,用国民党的金元券折合老区人民币,再折合新人民币,他们的每月收入都在200-500元不等。而从解放区来的和地下党的党政军干部,在一段不短的时期还是供给制,后来改为包干制,也还是“低薪制”,货币收入 (现金) 要比老专家、名演员的低。夏衍在回忆中分析道:
这样,党政干部和业务(技术、学术等)人员之间,就有了各自的看法。举个例,有一次陈老总请刘伯承同志在他家里吃饭,潘汉年和我都在座,饭后闲谈,这两位大将军都在愁穷。陈毅同志孩子多,家累重,钱不够用;刘帅则说他想买一部开明书店出版的二十五史,一问价钱,就只能放弃了买的念头。陈毅同志风趣地对我说,老潘可以靠小董(董慧,她的父亲是 香港巨富),你则有版税和稿费,你们都是老财,我们当兵的都是两袖清风。
可是另一面,拿“保留工资”(薪给制)的却有另一种看法。他们说你们 (党政干部) 住公家的洋房,有汽车,有办公室,有不花钱的秘书,出差旅费可以报销。我们呢,搭一次电车、打一个电话、也得自己掏钱。
在欢庆解放的热潮中,大家都自觉地服从政策,表面上平静无事,可是现在回想起来,工农干部(供给制待遇)和知识分子(薪给制待遇)之间的疙瘩,或者说是矛盾,我认为是和解放初期的这两种制度的并存, 是有一定的关系的。
(引自夏衍《懒寻旧梦录》第610-612页,三联书店1985年第1版)
直到1958年“大跃进” 在农村、乡镇大搞人民公社,一度又推行吃食堂大锅饭的“供给制”。极左派提出所谓“破除资产阶级法权”认为“进城以后”改供给制为“薪给制”(完全工资制)是一种“倒退”,是向资产阶级的让步。因而一度主张废除“按劳分配”的薪给制(工资制)、恢复所谓“按需分配”的供给制。
关于“供给制还是薪给制”的争论
对于绝大多数享受“大灶”即吃大锅饭的普通干部说来,实行了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人人都是革命的螺丝钉,国际上称为“蓝布蚂蚁群”或“红色工蜂群”。供给制的“大中小、三级灶”实现了“吃饭不要钱、穿衣服也不要钱”。供给制基本上不要钱就保证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集体工作(劳动)条件。而工资制的基本价值体现为钱。
据曾任毛泽东卫士长的李银桥回忆:“毛泽东最讨厌钱。毛泽东曾经同蒋介石握手,但是毛泽东从来不摸钱。毛泽东在延安不摸钱,转战陕北不摸钱,进城后更不摸钱。……毛泽东说:唉,钱这个东西是很讨厌的东西,可是我拿它也没办法。”(引自权延赤:《走向神坛的毛泽东》,原载《炎黄春秋》1989年第2期)
毛泽东谈到战争年代革命根据地的供给制生活时,总是充满了美好的怀念。他赞扬供给制,厌恶薪给制。他认为:我们党是连续打了20多年仗的党;长期实行供给制。一直到解放初期,大体是过着平均主义的生活,工作都很努力,打仗都很勇敢。这些历史经验,对于我们解决社会主义建设的问题,有着很大的意义。1958年大跃进高潮中,毛泽东视察了河北徐水时指出:“搞供给制好,过军事共产主义生活好,农村作风游击习气好。靠这些,二十二年的战争都打胜了,为什么建设社会主义就不行呢?我们不马上废除工资制度,但将来要取消。恢复供给制好像是倒退,倒退就是进步。我们要提倡政治挂帅。”
新中国成立后,许多同志对继续实行供给制表示了不同意见。认为军事共产主义的供给制在战争时期有很大的威力;但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平均主义“干好干坏一个样”却成了培养懒汉的温床,“大锅饭”不利于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极左派批判说:过去二十年(指30年代和40年代的战争时期),出了多少懒汉? 我没有看见几个。我不相信,实行供给制,人就懒了、创造发明就少了、积极性就差了。几十年的经验,证明了供给制是便于向共产主义天堂过渡的形式,不造成障碍。人民公社必须实行供给制,为准备过渡到共产主义奠定基础。对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下的薪给制(工资制),把劳动力当作商品,极左派表示了极大的厌恶。他们说:解放后,统统实行资产阶级的薪给制,评工资定级了,反而问题发生得多。有些人常常为了评薪、争级别吵架,要做很多说服工作。极左派责问道:难道二万五千里长征、土地革命、解放战争是靠发薪水过来的吗?
各级人民政府暂行供给标准
政务院为了统一全国财政开支,在1950年9月颁发了《全国各级人民政府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自9月1日起执行。对菜金及燃料、食粮、服装费、津贴费、过节费、保健费、老的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个人生活的供给标准作了规定。
一、菜金及燃料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大灶:油3钱、盐5钱、肉4钱、粗菜1斤,原煤1斤4两或木柴2斤(以16两为1斤计算,下同)。
中灶(轻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2.5倍计算,原煤1斤14两或木柴斤。
小灶(重病伤员同):菜金按大灶3.7倍计算,原煤2.5斤或木柴4斤。
二、食粮每人每日供给标准:
食粮定量:每人每日米1.5斤(小米、大米、高粱米同)。
细粮调剂:在吃小米、高粱米或杂粮地区,可以调剂食用细粮。
细粮调剂比例:大灶10-20 % ;中灶及轻病号50 % ;小灶及重病号80-100 % ;在细粮缺乏地区,不能依照上列规定调剂者,当地县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供给;在粗粮缺乏、细粮较多的地区,经中央或大行政区批准后,得适当提高细粮比例。细粮折合率,小米1斤折大米1斤,折小麦1.5斤,其他杂粮折合米数,按各大行政区规定办理。
三、服装费每人每年供给标准:
单衣1套,白布34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10-25斤。
单帽1顶,白布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2-3斤。
衬衣1套,白布23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5斤。
棉衣2/3套,每套白布67方尺,棉花2-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2-30斤。
棉帽1顶,白布3方尺,棉花2两,染色工资等折米2-4斤。
棉被1/4床,每床白布60方尺,棉花2-4斤,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夹鞋3双,每双白布16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每双3-8斤。
棉鞋1双,白布20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5-10斤。
袜子2双,每双白布7方尺,染色工资等折米3-5斤。
草帽1顶,折米5-9斤。
棉大衣1/3件,每件白布60方尺,棉花3斤,染色工资等折米18-30斤。
蚊帐1/5顶,每顶纱布60方尺,白洋布22方尺半,染色工资等折米7-25斤。
其中有些项目因地区不同,发放的数量不尽相同,如东北、西北等地区,每人每年可按1/3 件补充棉大衣,这些地区需要发皮大衣的,不再发棉大衣。华东、中南、西南过去有发蚊帐的规定的,每人每年按1/5顶补充,已有的不发,没有的尽量先发。
四、津贴费:
普通津贴(零用费):每人每月发给猪肉1斤、肥皂2/3条、牙刷1/6把、牙粉2/3包、毛巾1/6 条、理发费以2斤小米计算;纸烟,专员级以上干部15包、县长级干部10包、区长级以下干部5包;勤杂人员叶烟8两(纸烟以20支为一包,毛巾、肥皂、牙刷、牙粉、叶烟均以当地中等质量为标准)。
技术津贴:每人每月发给肉甲等5斤、乙等4斤、丙等3斤、丁等2斤(领取技术 津贴的普通津贴照发)。技术人员包括:汽车司机、修理工人、汽车修理员、印刷工人、医生、医助、护士长、司药、电务员(电话员、报务员)、机要及其他农林、水利、畜牧等技术人员。对有特殊技术者,其津贴最高可发给肉15斤。
特别津贴:部长级、省主席、直辖市市长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特别津贴费米100斤。
五、过节费:
新年、春节、国庆节每人发给肉1斤。
六、保健费:
每月甲等肉5斤、乙等肉4斤、丙等肉3斤、丁等肉2斤。
七、老年优待金:
不分干部、勤杂人员,凡年在45岁以上,参加革命工作满5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1斤;工作满8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2斤;工作满12年以上者,每人每月发给肉3斤。
八、妇婴费:
妇女干部卫生费、妇女干部生育费(分大产、小产、流产三种),根 据所需物资分项规定了标准(标准略)。
婴儿保育费(包括婴儿医药卫生零用等全部费用):1至12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10斤;25 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20斤;49至72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米130斤;72个月以上的,按勤杂人员待遇(入公费学校者,按公费生标准由学校供给)。
九、保姆费:
一个婴儿每月发米130斤;两个婴儿每月170斤;两个婴儿以上每多一个增发米40斤。
十、医药费:
每人每月米8斤,以5斤发给各机关,3斤归各级财政部门掌握,作为休养干部及特殊伤病员的医药费用。
十一、埋葬费:
在职死亡者,发中等棺木一口,普通寿衣一套,实报实销。
对个人生活部分的供给发放办法,是包干还是直接供给,由大行政区或直属省(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1950年开始,随着国家的财政状况变化,供给办法不断修改,供给项目逐步合并、简化,供给标准不断调整、提高。在供给办法上,把个人生活部分按各项单列分别规定标准,直接发给实物或以小米等为计算单位折款发给的办法,改为合并一些项目折合成“米”数或“供给分”数包干发给的办法。
50年代初政府的供给制标准
1950年7月财政部规定《中央级直属各机关1950年度暂行供给标准》,其中个人生活部分的生活费,包括:食粮、菜金、煤炭、细粮补贴、鞋、袜、棉被补贴、过节费、轻病号补助、伙夫费及普通津贴等项,一律折成米数包干供给。
供给标准为:大灶每人每月折米130斤、中灶每人每月折米165斤、小灶每人每月折米225斤。其他项目如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水电费、家属粮、医药费、休养费、埋葬费等仍分项供给,有的项目标准略有调整。
1951年2月,供给制变通为“包干制”,干部们的伙食标准,改按货币计算。大灶13.8万元、中灶20.46万元、小灶26.7万元。(指“老人民币 ”,当时1万元的币值折合1956年“新人民币”1元3角左右。)
1951年9月计算单位改成“工资分”,即大灶70分、中灶103分、小灶135分。(附注:每个“工资分”大约折合1951年的老人民币2600元;折合1955年的新币0.26元。)
1952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各级人民政府1952年供给标准》,自2月份执行。
标准中对生活费、津贴费、服装费、技术津贴、老年优待金、保健费、妇婴费作了规定。(注:每个“工资分”值,一般折合新人民币2角2分—2角8分。详见有关“工资分”各章节内容。)
生活费:
包括食粮、菜金、燃料、鞋袜及被子等在内,每人每月大灶60分(不含普通津贴,下同)、中灶85分、小灶110分。如果包括普通津贴,和上述中央直属机关标准基本相同。
津贴费:
普通津贴,勤杂人员每人每月10分、区长级以下干部12分、县长级干部18分、专员级以上干部25分;特别津贴,省主席及相当级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至250分,最高为最低的25倍。
服装费:
除鞋、袜、被子已列入生活费外,其他项目和1950年9月规定的供给标准大体相同,略加调整(具体标准从略)。
技术津贴:
行政部门的一般技术人员,甲等每人每月22分、乙等17分、丙等11分、丁等8分、戊等6分。特别技术人员每人每月14分至42分。
老年优待金:
凡是年满50周岁,参加革命工作5年以上不满8年者,不分干部与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发给8分;8年以上不满12年者发给11分;12年以上者发给14分。
保健费:
甲等每人每月17分,乙等每人每月14分、丙等每人每月11分、丁等每人每月8分。
妇婴费:
妇女卫生费,每人每月3分;妇女工作人员生育费,不分灶别,每次大产发给177分 ,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发接生费50分,难产手术费凭据报销;保育费(包括婴 儿全部费用),1至2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发给70分,25至48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75分,49 至84个月的婴儿,每人每月80分,满7周岁的儿童,按供给制大灶勤杂人员待遇;保姆费,7 周岁以下婴儿,住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80分,每多一个婴儿 增发25分;住在省辖市者其保姆费每人每月发给7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5分;其余小城市 及乡村其保姆费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个婴儿增发20分;双生婴儿在出生后24个月以内,保姆费按一个婴儿一个保姆计发,满两周岁后则按一般婴儿的保姆费发给
其他项目还有:病号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伙食特别补贴、家属招待费、医疗费、过节费、干部家属补助费等标准的规定。
供给制增加津贴的新阶段
从1952年3月至6月是供给制的新阶段,统一增加津贴。
自建国至1952年初两年多来,由于财政困难,在国家机关、学校、党派、人民团体中,大部分工作人员仍维持着供给制(或包干制)待遇。
所谓“大灶”仅能维持温饱的基本生存,而“小灶”才有“特供”。
供给标准内的个人生活部分和机关的杂支部分,始终保持着较低的水平,因而许多问题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1952年3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并附《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后每人每月开支计算标准》,从同年3月起试行。
后来又多次增加津贴数。
原“小灶”(高干待遇)的每月伙食标准定为222,600元,“中灶”(中等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63,600元,“大灶”(基层待遇)的伙食标准定为100,600元。每月服装标准不论级别一律为41,600元;医药费不论干部或勤杂人员,每人每月平均15,000元,归各机关掌握调剂。
大为增加高级领导干部的津贴标准。最高3,600,000元,最低41,000元。这是从供给制走向货币工资制的一个过渡阶段。(老人民币1万元合新人民币1元,约合今10—12元。)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1)
半个世纪以前,“工资分”或“工薪分”是一种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吃穿用实物为计算基础、折合人民币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首先在东北和山东老解放区施行,不久便推广到全国各地。这样做的原因是几年来物价经常上涨,老人民币随着贬值。
为了使职工收入有所保证,1948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公营企业、机关统一实行的战时工薪标准。
而“工资分” 或“工薪分”的基本定义,就是两个成年人(一对夫妇双职工)每月维持最低生存限度的必需消费量为100(每人50分)。这100分在全国各不同地区的差别。
这个标准按“工薪分”计算;每个工薪分的含量包括五种基本生活必需品:米、布、油、盐、煤。在某种程度上,这跟老百姓一般口头常说的“开门七件事:柴米油盐酱醋茶”中的四件相符合,“民以食为天”嘛。而吃饭问题加上“布”就是“衣食”的基本生活必需品了。具体说来,在东北地区这“米、布、油、盐、煤”五部分的比例是:
二等高粱米1.6斤(0.8公斤)、解放布0.6尺(0.2米)、豆油0.025斤(12.5克)、精盐0.025斤(12.5克)、中等煤3.4斤(1.7公斤)。
每人每月生活基本费用50分的价值相当于——
高粱米80斤(40公斤)、加上解放布30尺(10米)、加上豆油1.25斤(625克)、精盐1.25斤(625克)、中等煤170斤(85公斤)。折合今人民币大约200元左右。
在1948年的东北地区,每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
技术工人、下井矿工、有损健康的化学工人,最高110分,中等77分;
一般重工业工人,最高100分,中等70分;
一般轻工业工人,最高90分,中等63分;
大学校长,教授及文化专门技术人员,最高110分;
中学校长、教员、专署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100分;
小学校长、教员、县府科长以上及与其相当的职员,最高90分。
如此工薪标准,显然是很低的;而且将脑力劳动者跟体力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一律扯平。
1950年8月,武汉市军管会公布了《国营企业薪资调整方案》,规定以“工资分”为计算单位,最低工资60分,工人的最高工资为200 分,职员的最高工资为400分。
国家为了保证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尽量少受物价上涨的影响,决定进一步采用实物计算职工薪资的办法。1950年9月17日《工资条例草案》规定:
“废除现行各种不同的计算工资单位,全国统一以‘分’为单位,每分的内容,按一般工人实际生活需要,折合为粮、布、油、盐、煤五种定量的实物,并根据各地区粮食生产量和实际消费量的比例,规定各地不同的粮食种类,同时规定以各地每种实物中等牌号的零售物价,计算分的价格,由中央工资委员会或各地工资委员会按月分布之。”
“工资分”的实物内容根据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一般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的数量进行折合。物品的规格与牌号,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条件和职工生活习惯而确定,如南方一般用大米, 北方用面粉和小米等,以中等质量为准。按国营商业的零售牌价计算“工资分”值,并且由当地主管机关或人民银行定期(按月、半月或日)公布。例如,北京地区的工资分值都是按照国营零售公司每月10日、25日的平均价格于每月28日前公布一次。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工资与物价挂钩
1950年9月,按全国工资准备会议上的方案规定了“工资分”所含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具体做法是:以工人两口之家(称为双职工家庭)26种消费品为内容,按每月平均消费量及其构成的比例归并为粮、布、油、盐、煤五种主要生活用品。再以总消费量为100,取其百分之一作为“工资分”的1分。
国家干部的工资分由伙食分、服装分、津贴分(也就是基本生活必须的衣、食、用)三部分合成。 每月“伙食分”有三等,高层干部“小灶”为102.5分,中层干部“中灶”为77.5分,基层干部“大灶”为52.5分。各级干部的服装分都是每月17.5分,统一发放干部服。至于津贴分,则按照级别而有差异:最低15分,最高1586分。50年代国家干部津贴的“工资分”经常调整。
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
全国统一的“工资分”标准,是在吸收老根据地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北京、天津、太原、张家口、宣化、武汉、济南、上海及东北等地区的工人家计调查材料拟定的。每个“工资分”中五种物品的含量则为:粮0.8斤(0.4公斤);白布0.2尺(0.067米);食油0.05斤(0.025公斤);盐0.02斤(0.01公斤);煤2斤(1公斤)。
这样的标准,具体含义怎样呢?平均每人每月的基本生活费用折合为:大米或面粉40斤,白布10尺,食油2斤半,盐1斤,煤100斤。跟上述东北地区“工薪分”相比,米面(细粮)比高粱米(粗粮)贵些,白布比土布(解放布)贵些,食油增加了。所以50工资分,大约也就合今人民币200元左右。可见当时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极低。
[作者注:]
1952年7月1日,政务院发出《关于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津贴标准及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走出工资改革的第一步。它把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分为29级,工资随级别而定,不以当时尚不稳定的货币为结算单位,而以实物为基础进行折算,又称“工资分”,也即老干部们常说的“工分”。
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工资单位(2)
国家干部中,29个行政级别及其享受的工资分,基本依据当时的行政职务进行评定。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以及省会,干部以行政13级划线,13级以上享受高级干部待遇;14-17级享受中层干部待遇。
在地方政府,中层干部大致是正副县级(相当于处级、团级)为14-17级,227-145分;基层干部正副科级(相当于军队的连、排长)为17-22级,145-110分;科长算是最小的官员;以下没有职称(或尚待升职)的科员、助理员为22-26级,110-92分;不入流的勤杂人员28-29级,88-85分。并且因区域有别,各地水平也不尽相同。
学校待遇逐步改善(1952—1955年)
对于饱经忧患、战乱之苦的教师们说来,50年代前半叶是生活较为稳定,待遇不算菲薄而略有回升的时期。
从1952年至1957年,大学教职员的工资待遇有几次改善。1952年7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全国各级类学校教职员工工资及学生人民助学金标准表》,到1954年又制订了新的《工资标准表》,从6月以后施行。对原来的工资分作了调整:工资分最低50分,最高1230分,从大学校长到勤杂保安人员,共分33级。
正副校长、院长 650—1230分;教务长、总务长、研究部主任 455—990分;
教授、副教授 455—990分,讲师 280—535分,助教 205—300分;
职员 145—425分,工警 50—140分。
1955年国务院决定:从7月起,将包干制一律改为工资制,统一全国干部待遇。10月25日,高教部发出《关于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通知》;决定废除工资分制,改行货币工资制。发放工资额的计算办法为:
实际工资数 = 工资分×2200元(1工分值)十 物价津贴16 % (北京地区)
同一级工资的金额,广州、上海、西安等地区比北京(天津沈阳等)高一些,南京、杭州、武汉等地区比北京低一些。这是由于生活费用略有差异而作的平衡。
依照1955年10月制定的全国高教职工工资标准表,在北京地区,原l级至33级的货币工资额为:
校长 (1—9级) 143.0—270.6元
教授、副教授 (4—13级) 100.1—217.8元
讲师 (11—20级) 61.6—117.7元
助教 (19—24级) 45.1—60.0元
职员 (14—28级) 31.9—93.5元
工警 (28—33级) 19.8—31.9元
1955年新币1元的日用品购买力,约合1997年的10元。可见1955年我国教授的收入水平(合1997年的1001—2178元)一直到20世纪末年方才恢复。其间半个世纪的曲折反复、历史教训,值得引起深刻的反思。
1952—1955年的校园生活(1)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济形势好转。大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讲义费等一律免收,全是供给制“中灶”待遇。从1953年开始,高等学校学生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大学生普遍发给助学金
1952年7月23日教育部发出通知,对于大学生废除供给制,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凡在校学生,秋季开学后,高校学生全部领取助学金:普通学生每人每月12.5万元(老人民币),作为伙食费(仍享受中灶待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生每人每月14万元,专科生每人每月16万元,而“调干”学生每人每月32万元。他们的待遇,不亚于在工作岗位上的收入。(注:考虑到物价变化的因素,1952年旧币1万元=1955年旧币13000元 = 1956年新币1元3角左右。详见本书附录。)
以北京大学为例,中文系1953年级(秋季入学)的新生,由学校供给每月12万5千元的伙食费。所谓“大伙饭”饮食好、营养高。开饭时,大饭厅百多餐桌,纵横排列,主食为大米饭、白面馒头或面条等,不限量随便吃;副食(菜肴)是每人每顿两碗,均为肉、蛋、鱼等,喝汤和调料不算钱。节假日还经常“改善生活”,丰盛的菜肴,8人一满桌。
1955年以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助学金;伙食改“中灶”大锅饭为食堂制。
学生食堂的伙食
1953—1955年,大学生每月伙食费旧币12万5千元(新币12元5角、合今150元),学生自己随意买饭票、菜票。可供选择的菜肴,种类很多:
甲菜旧币1500元(新币l角5分,以下可类推),有宫保鸡丁、古老肉、熘肝尖、木须肉等;
乙菜1000元(1角),有荤素搭配的肉炒菜,如菜花炒肉、烧茄子等;
丙菜500元(5分),有素菜,如虾皮熬白菜、土豆丝、拌茄泥等;
特菜2000—3000元(2角或3角),就是最好的菜了,有红烧鱼、排骨、肉丸子等。
早饭的小菜有数十种之多,随意挑选。
每逢节日,菜的品种特多;这样的伙食下相当满意,1个月下来,有时还吃不到12万元。
学生宿舍尚待改善
当时,院系调整后的北京大学,已经由城里的沙滩红楼迁往西北郊原燕京大学校园内。新校舍正在扩建,1953年刚开工的新宿舍一时盖不起来,新生入学时,男同学暂时住进第一体育馆,几十张双层钢丝床排列起来居住。一学期后,盖起新宿舍楼,4人1间,两张双层钢丝床,屋内有两个书桌,一个书架,大家合用。住宿不交费,宿舍楼道、厕所均由工友清扫。楼道有电话,免费使用。那时,一些调干的同学更发给30多元的助学金,除了吃饭,还有足够的零用钱。
新中国成立初期,高校招生人数逐年迅速增加,旧有的学生宿舍不够使用,新建速度赶不上急剧增长的需要,因而一般大学生宿舍都住得很挤。北大(原燕京校园)、清华的住宿条件还算好些。北大多是4人住一室;清华男生6人一室,女生4人一室;通常为双层钢丝床。但北大、清华常因新宿舍尚未盖成,新生入学时便暂住几十个人一间的大厅,待新楼盖起后再搬迁。
在北京西北郊大学区,新建的矿业学院、钢铁学院、石油学院、地质学院、航空学院、邮电学院、医学院、林学院等(俗称八大学院)连成一片,以及西直门外的中国人民大学、民族学院、外国语学院、师范学院等,皆为8个同学住一间宿舍,四个上下铺。这种拥挤的大学生宿舍格局,一直延续到20世纪末。
教育工作者月薪改为“工资分”计算
1952年,各学校教职员的月薪也改为每月多少工资分(按粮、布、油、盐、煤多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据1952年4月的档案资料,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的教授月工资426—659分(合今人民币1475—2250元),副教授405—489分(合今人民币1375—1680元),讲师304—405分(合今人民币1045—1375元),助教203—312分(合今人民币700—1075元);等等。
1952年7月起调整工资,教师平均月增59分;清华大学教师中有262人晋级,其中教授9人,副教授4人,讲师100人,助教149人。
采用“工资分”作为计算单位,是个有成效的积极措施。在当时物价不稳、人民币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可保证职工收入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
根据1954年12月的统计材料,全国划分为288个“工资分”值区。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的广大地区“工资分”价格一般为旧人民币2200元—2800元(合新人民币0.22 — 0.28元),西北、西南的边远地区因物资稀缺,物价反而昂贵,工资分值较高。
到1955年货币改制前夕,上海市的工资分值稳定在2663元(合新人民币0.2663元,即2角6分6厘)。北京的工资分值稳定在2210元(合新人民币0.221元,即2角2分1厘)。一个成人维持生活的最低费用为50工资分;也就是说,当时北京最低个人生活费定为老币11万元(新币11元,合今110元),上海最低个人生活费定为老币13.3万元(新币13元3角,合今133元)。
1955年改行货币工薪制的前夕,北京一个工资分折合0.22元新人民币,教授工资折合新币165.88—232.23元(约合今1658元8角—2322元3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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