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表看,它很接近社会组织的正确原则。这是一个判断各种进步的善和美的模式。对这个社会技艺方面的模式,不能说我们今天比1688年的英国人更不熟悉。
然而,若是我们有了真正的善的典型,为什么非要仿效一个复制品不可呢?让我们立即树立雄心壮志,把我们自己变成各国的榜样吧!
⑤
第二,道德共同体至上,个人意志不容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置道德于政治之上,置道德共同体于个人意志之上。
只不过名词上稍有变化,卢梭的“公共意志”
变为西耶士的“共同意志”
而已。
但是对这一概念的定义与推演,西耶士与卢梭并无二致。公平地说,在当时,西耶士借助这概念是想创造一个“多数优势”
,迫第一、第二等级的少数特权者就范,确也收到了短期社会功效。
但是这一概念逐渐沉淀为具有长期效力的宪政观念,其负面因素则随着时期的推移,愈益突出:
他们把社会事务中的公正和自然的手段看得无足轻重,唯独重视人为的、或多或少不公正的、或多或少复杂的手腕(此处指英国式的制度性操作性安排,同时也指旧式政治中的种种权术谋略——本书作者)
……至于我们,我们决不离开道德;道德应当调节人与人之间与其个别利益、普遍利益或社会利益相联系的各种关系。
应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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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告诉我们应该做些什么,而且归根结蒂,只有道德才能告诉我们。
任何时候都必须回到简单的原则,因为这比一切天才的努力更有力量;共同体必须要有共同意志;没有意志的统一,它便根本不能成为有意志、能行动的一个整体。
……个人意志始终是其本源,并构成基本成分;但是若分开来考虑,他们的权力便化为乌有。
在这里,个人利益应该毫无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因为个人利益各不相同,结果都不能发生影响。
⑥
第三,以公共利益取消社团党派的存在。
西耶士如卢梭一样,推演人心中有三种利益:第一种利益使人们彼此相似,它给公共利益规定适当范围;第二种利益使个人仅与若干他人联合,此即集团利益;最后,第三种利益使每个人自我孤立,只考虑自己,此即个人利益。
故而西耶士说:
最大的困难来自那种使一个公民仅与若干他人相一致的利益。这种利益促进人们共同商议,结成联盟;由此策划出危害共同体的计谋;由此形成最可怕的公众的敌人。
因此,社会秩序严格要求普通公民不组成行会,甚至要求那些势必组成真正集团的受命掌握行政权力的人,在他们任职期间,不谋求被选为立法代表,……
没有其他办法,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共利益支配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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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312
必须按照一个不允许议会养成集团意识并蜕化为贵族的计划,建立代议制议会本身。
⑦
第四,民众意志产生宪法,但高于宪法、不受制于宪法。
这是西耶士思想在当时最能博得大众欢迎,因而也是最危险的部分:
很明显,宪法只同政府相联系。
国家通过规章和宪法来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法的制约,这是荒谬的。……国民惟有通过自然法形成。
政府则相反,它只能隶属于人为法。。。
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法律,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这仍无异于说它不受制于宪法。
什么叫与自己缔结契约?
既然双方均属同一意志,这个意志便可随时解除所谓的契约。
当国民还能做到时,它不应该将自己置于人为形式的束缚之中。这样便会使自己面临永远丧失自由的危险……我们应该将世界上的各国国民理解为身处社会联系之外的个人,或像人们所说,处于自然状态的个人,他们行使自己的意志是自由的,不牵涉任何民事组织。
⑧
无可否认,西耶士上述主张反映着革命前夕和革命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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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众的普遍心里:对特权等级在议会活动中集团倾向的正当警惕,对政府由来已久的不信任心理,以及渴望永久捍卫自由以防政府扩张侵权的真诚愿望。这些主张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中,具有情境逻辑⑨的合理性,否则就难以解释西耶士这本宣传作品何以赢得那样广泛的拥护支持。
然而危险就在于,法国民众政治性格的特征总是表现在这种地方:把情境逻辑中的具体应对,超拔为抽象的原则、原理,反过来指导并贯彻于后来已经变化了的具体情境,形成超具体情境的先验要求,形成先验高于经验、抽象高于具体的高迈格局。
这种格局一旦发生,情境与逻辑之间的合理性很快失落,走向逻辑高悬于情境之上的高调局面。法国革命后来的种种危险、曲折,很大一部分就是这种高调悬空居高不下的局面造成的。
除此以外,西耶士上述主张,即使从逻辑本身而言,也有种种令人不安的成份,而这些令人不安的成份,恰恰是与卢梭思想的影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首先,西耶士对卢梭思想的复述,尽管有所取舍,如他坚持设代表代议制,但他在另一些方面则大大发展了卢梭。
如宪法只约束专制权威,不约束人民;政府行为处于社会状态,接。。。。
受法理限制,人民行为处于自然状态,不接受法理限制等主。。。。
张,是卢梭意中所属然而笔下尚无的大胆结论。依此逻辑,人民和政府缔约制宪的过程,无异于强迫政府接受一份“不平等条约”
的过程。这样的政治逻辑,对于法国民众形成健康合理的宪政观念极为不利。这一点,不仅在法国1789年革命中不断表现出它的危害,而且在1871年的巴黎公社原则中也有所流露。
它几乎形成了某种政治传统,对于法国民众在以后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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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生活中轻言革命动辄起义的积习,有着相当程度的历史影响。
其次,西耶士在此所言,预示了法国革命社会政治心态中一个深刻矛盾:一方面视宪法为须臾不可离的根本保障——法国革命的序幕即在呼唤立宪声中开幕,另一方面又要在宪法之上再凌驾一个不受约束的权威——法国革命的整个过程都不断发生宪法危机,发生人民对宪法的冲击事件,以至越益呼唤宪政,宪政越益不得稳固。高毅先生所发现的那一病症——“
“当时的法国人虽然对宪法寄予无限的愿望,可在还未得到一部宪法之前,他们就已莫明其妙地对这种宪法的功能表现出了一种隐隐约约的不信任感”
D E ,这个“莫明其妙”
的病根,观念方面的原因可能就在这里。
其三,西耶士此处所开列的政府与人民关系模式,是典型的法国式自由模式。自由固自由矣,激进固激进矣,却是一个无法整合、因而也难以持久的自由模式。
社会不可能在一部分人处于社会状态、另一部分人处于自然状态的分裂状况中长久运转。
西耶士思想中的乌托邦成分,使他的另一部分宝贵思想——设代表代议制在实践中困难重重,既预示了他在制宪辩论的第一回合(后文将述)
处于尴尬处境;也预示了他在革命大潮汹涌而来后的被迫沉默;最后,甚至预示了他在革命后期复出,终于转向拿破仑,要求在权威之上,再加“一把利剑”
——拿破仑军事专政。这是西耶士的多变,也是西耶士的无奈。
法国式自由的历史进程,恐怕正是通过西耶士个人多变的角度,折射出更为宏观的内容,折射出这场革命以自由始以专制终的诡谲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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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失败后,托克维尔仔细阅读包括西耶士上述作品在内的1789年民间宣传品、陈情书沉痛说道:
当我把所有这些个别的要求汇集在一起时,我惊恐地发现,人们所要求的乃是同时而系统地废除所有现行的法律和惯例;我立即看列,这是有史以来一场规模最大最为危险的革命。那些明天就将成为牺牲品的人对此全然不知;他们认为,借助理性,光靠理性的效力,就可以毫无震撼地对如此复杂、如此陈旧的社会进行一场全面而突然的改革。这些可怜虫!他们竟然忘掉了他们先辈四百年前用当时朴实有力的法语所表达的那句格言:谁要救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
D F。。。。。。。。。。。。。。。。。。。。。
三、“公意”
钳制下的宪法辩论
革命未始,1789年5月5日,卢梭“公共意志”
论就在首发事件——三级代表合厅议事这一事件上打下了它的烙印。
按历史惯例,三级会议开幕后三个等级的代表应分别议事;三个等级中,各省代表亦应分组讨论。这一惯例被第三等级代表认为是对“公共意志”
的分割,理应否定。5月5日当晚,第三等级从分组讨论中首先得出了一个“一致同意”
的决定:为了服从全国公意之故,旧日等级之分已不存在;因此,须邀请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共同审查代表资格;在此之前,第三等级拒绝组成英国式的下院。同时则规定:议会如集会,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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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秘书处,办不需纪录,只需一个议长来主持议程;英国式议会的技术性安排是束缚代表反映民意的繁文褥节,统统排除在外。
于是三级会议尚未议事,首先在议事程序上陷于僵持。
第三等级等待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来合厅议事,遭到拒绝。
五个星期的等待、调停皆无结果。西耶士建议第三等级宣布,最后一次邀请对方合作,并于6月12日单方面开始对三个等级的代表委任状审查。
6月17日,经过审查获得通过的第三等级代表宣告,他们已是法兰西民族的代表;另外两个等级的代表未受审查前,不予承认;第三等级代表单独组建国民议会。在既成事实胁迫下,两天之后,第一等级内部经过激烈辩论,终于决定加入第三等级,即加入国民议会。贵族等级除了反抗,以及随后的大流亡,已别无出路。第三等级坚持“合厅议事”
,坚持“公共意志”
不可分割,初战胜利。卢梭的教导,帮助他们打赢了第一个回合。
值得注意的还有下一个动作。
合厅议事的国民议会,通过首项决议就宣布:“立法权不可分”。在当时阶级冲突氛围中,此决议有现实考虑:把特权阶级限制于第三等级的意志之下,不得分裂。
若从法国近代宪政发育的角度看,此举则可认作卢梭政治哲学的深入一步:主权不可分割,维持公共意志的一致同意,各阶级、阶层利益不得分殊;因而,也就堵死了利益分殊在宪政制度层面上的安排:英国式的上、下两院制。
自此以后,从1789年6月20日网球场誓约“不制定宪法,决不解散”
,至1791年9月30日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终告诞生,国民议会始终处在卢梭政治思潮与孟德斯鸠、伏尔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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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思潮的左右牵制下,左顾右盼,前后徘徊。两年零三个月内,制宪过程风雨飘摇、险象环生。
制宪第一个辩论焦点是“国王否决权”。
正是在这一辩论中,大革命完成了它在塑造法兰西风格政治文化过程中的一个世界性创举。他们不同意按阶层利益的分殊,划议院为二元横向对待——上、下两院,而是坚持合厅议事;与此同时,则同意按政治观点的激进与否,把一元性的合厅议事纵向地划分为内战式的对峙局面——反对国王拥有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左边,赞成否决权者坐在议长右边,左、右分列。这就是后来世界各国政治生活中惯用的“左派”
、“右派”
分类法的起源。这种合厅议事下的内战格局,暗含着卢梭哲学中这一道德政治的概念:政治营垒的分列表现着道德判断上的分列,一方代表“正义”
,另一方代表“
“邪恶”
,两者间的关系是摩尼教式的光明与黑暗的关系,你死我活,不能兼容。
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只能是一元性的纵向“压倒”
,不能是二元性的横向“并立”。这种道德化的政治划分,塑造了后来法兰西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并超越法国一国界限,蔓延至近代各国,对后来近、现代各国政治生活甚至国际政治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国王否决权,牵涉到主权结构的问题,在当时的英国,王权与立法权是横向排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设在立法机构之外,与立法权对峙,互相制约平衡。
但在法国,由于分权学说始终受到卢梭思潮、冉森教义、西耶士理论的抵制,王权不可能安置于立法权外,只能归属于统一的行政、立法一院制内安排。1789年8月14日,议员凯斯努瓦首先提出了这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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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王权在立法方面是否拥有否决权?是有限否决,还是无限否决?如此提出问题,说明法国人的宪政建设,一开始就走歪了路,以后只能越走越窄。
9月4日,议员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提出报告,声称:“为了保证行政权力不受任何立法权力的任何侵犯”
,“最好的办法是使其成为立法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因此,“应规定议员们的决议在成为法律以前,必须经国王批准。”
这一立场,比6月17日国民议会宣布国王不得否决议会通过和将要通过的一切决议,是一大倒退,至少是向着起点以前的一次徘徊:议会是为了限制王权专横才召集起来,为的是制定宪法,然而宪法尚未制定,怎么又辩论起如何维护王权对立法权的最高地位呢?
但是,这一倒退要求却暗含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理论构想,或者说能够与卢梭式的激进抗英政治思想主张建立一种奇异的支援关系:英国式的分权制是割裂主权的横向排列,王权代表行政权,议会代表立法权;但在道德理想国内,主权不能分割成横向分列,应该呈纵向叠加,议院代表立法权,但在立法权上,还要凌驾一个不露声色的最高主宰,拥有在议会幕后的最后一手:否决权。用这一派议员的话来说,国王不能创议,但是国王能够否议!
西耶士当时显然还未醒悟到对方的立场中也有卢梭意识。9月7日,西耶士起来痛斥这一主张:“任何否决权,延缓的也好,绝对的也罢,在我看来只能是一道专横的命令,一封对付民族意志和整个民族的密札。”
然而在9月11日的表决中,议会仍以673票对325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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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多数议案,通过了“这一封密札”
,继以728票对224票的多数,否定了国王否决权只有一届议会有效期(两年)
的议案,通过了两届议会有效期(至少四年)
的决定。
与国王否决权有关的另一个辩论焦点,是“一院制”
还是“两院制”
问题。
9月4日,同一个穆尼埃在提出国王否决权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个美国式的两院制方案:“眼下这个议会,肩负着确定权力组织和建设自由大厦的使命,应当是一个单一的机构,为的是更有力量一些,办事更快一些。但这种力量,若是在制定了宪法之后仍保持下去,最终会把一切都给毁了的……而分别议事的两院呢,则可以保证各自作出理智的决定,并能使立法机构按其必要的凝重而庄严的步调行事”。
D G但是这一次穆尼埃遭到了失败。尽管他当时想绕着矛盾走,提出一个富于平民色彩的美国两院制以代替富于贵族式的英国两院制,避免刺激法国议员普遍存在的“抗英情结”
,但是他的美国式方案还是洗刷不了舶来色彩,避免不了法国文化自我中心主义的反对。在9月10日的表决中,他的两院制方案经激烈辩论,仍以849票对89票(122票缺席)
的压倒多数,惨遭否决。
结果,1795年的宪法还是保持了一院制的议会结构。
穆尼埃议案一胜一败,从表面上看,似乎无一致逻辑可寻。但究其内里,不难发现,成也卢梭,败也卢梭,胜败皆可从卢梭思想的两方面影响找到某种统一性解释:国王否决权得以通过,反映了卢梭在公共意志之上需有半神半人最高主宰之主张;两院制方案被否决,则反映了卢梭对主权不可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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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12
执拗立场。
从1789年至1792年,革命初期各种思想错综复杂,交相呈现,但是卢梭影响则在多种思潮中越来越占上风。
它不仅能在左派议员的声音中高唱主旋律,甚至能从对立的另一方也得到回应。这种历史现象,在后面发生的各种事件冲突中,我们将会不断看到。
四、代议制度——“剧场”
里的风雨飘摇
不少稳健派议员当时是既赞成国王否决权,又否定两院制方案。
他们暗中可能怀有这种期望,把法国的立权机构安排成一院制加国王否决权,上可防国王与参议院联手,下可防卢梭鼓动的直接民主制与众院联手,这样上、下无虞,方能保证一院制的工作效率。西耶士素以足智多谋著称。革命从宣传鼓动进入立法实践,他的务实精神逐渐清醒。
这一务实精神在他与佩蒂翁的辩论中,开始流露。
1789年9月,佩蒂翁在议会内发言指出,国王的否决权一旦确立,民族的权限如何确定?
让我们仔细推敲佩蒂翁的这段论述:
为什么各国人民要选举代表?这是因为让人民自己行动几乎总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因为如果人民的大会能够以便于行动的和有规则的方式建立的话,代表就毫无用处甚至是危险的了。
我再重复一遍:只存在一种不可能性,那就是当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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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人口众多的民族为讨论自身幸福所系的重大政治问题而组成议会的时候,便绝对不可能准许全民族对它掌握审查权。
如果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并被挑明了,由此必然会产生这一问题,即必须证明在法律的某一条款由于各派势力无法妥协而遭到反对悬而未决的时候,民族不可能在对立的各种意图中作出抉择。而我是看不出有这种不可能性的。
这是一段绕口令式的发言。
但是,佩蒂埃显然发现了——国王否决权与前不久通过的立法议会是民族最高代表的决议,这两者之间在形式上有一个破绽。
一个直接民主制的要求通过佩蒂翁的发言,正在这个破裂之处悄悄抬头:有必要重新伸张民权,赋予人民直接就议会与国王僵持不下的某些问题表达意愿的权力。
佩蒂埃的这一发言,实际上是补足卢梭逻辑的两极:上有最高主宰,下有民众直接干预。
这样,卢梭政治哲学的最高一极与最下一极分别能得到体现。
然而,这又是一个恶性循环的预兆;在宪法权威之上,加国王否决的权威,在国王权威之上,再加人民干预的权威,如此循环,才是真正的“架床叠屋”。
面多了掺水,水多了掺面,这一政治面团只能是越和越稀,越和越烂。
西耶士警觉到这一危险。如果他能从孟德斯鸠的英国思路全盘检讨这一困境,寻找出防止上、下两极交相胁迫的出路,他本来是能够找到这一出路的:壮大中间体——充实代议制各项制度性安排,以法理型代议制度上抗来自国王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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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1789—1792:卢梭思想从背景走向前台 32
型否决势力,下抗来自民间的奇理斯玛型非理性冲击,法国近代宪政制试验或许能冲破早期困境,尽早走上健康发展的正轨。
让我们来看两天之后西耶士的反驳:
我知道,一方面由于概念的混同,有人开始这样来看待民族意愿的问题了,似乎它可以是并非民族代表的意愿的某种东西,似乎民族可以用不同于其代表的调子说话。
一些错误的原则在这里显得极其危险,它们完全有可能把法国切割、肢解、撕碎,使之变成无限多个小民主国家,这些国家将来只能结成一个松散的联邦……
很显然,西耶士所说“一些显得极其危险的错误的原则”
,是暗指佩蒂埃发言中卢梭式直接民主制的成份。他是以卢梭哲学的这一部分——“主权不可分割”
,来平衡卢梭哲学的另一部分——“直接民主制”。
在一篇未曾发表的笔记中,他私下写道;“有人在做着白日梦,以为人类是普遍善良的。
其实人类总是分成两个部分的,教育和劳动的差异造就了它们的基本区别。“
此时的西耶士,显然对卢梭哲学中的人性本善论和由此出发的平等观、直接民主观有了警觉。然而,这恰恰是他自己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一书中大声疾呼的内容。
他不可能公开反对不久前自己尚在宣传而目前又形成极大势头的这一政治哲学。事实上,他思想的这一部分与卢梭哲学决裂,思想的另一部分又可能维持着与它的千丝万缕联系。他只能设想如何小心翼翼地避免这一哲学在实践中产生的过于直接、过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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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道德理想国的覆灭
激烈的后果。
面对佩蒂埃发言中支撑民族意愿的“公意说”
,他只能接过这一说法,然后强调“公意”
与代议制并不矛盾,甚至“公意”
只能通过,也可以通过代议制获得表述:“委托人的意愿并不是通过一份份陈情书体现出来的。这里的关键并不在于民主投票的结果,而在于对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达、倾听、协调、修改,最终大家在一起形成一种共同的意志”。
D H这是一种相当软弱、相当被动的辩护,最后落脚点,还是落在卢梭的“公共意志”
上。
西耶士为代议制所作的这一辩护,不可能对卢梭或直接民主制思潮形成一次真正有力的抵抗。
1791年宪法的公布,表明西耶士的影响暂时超过了佩蒂翁。
但是,这一微弱胜利是以对卢梭政治哲学另一部分的让步为代价换来的。我们且看经两年辩论最后沉淀在这部宪法中的卢梭思想的成份。
宪法第三编第一款声称:“主权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渡的和不受时效约束的;它只属于民族;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之”。
很明显,卢梭的根本原则——主权不可分割在这里得到了确认。
与此同时,为防备王权自上而下的侵权和民众直接民主制自下而上的冲击,又作出了“人民中的任何一部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行使权力”
的限制。然而,这一微弱限制还是被同一部宪法的另一规定抵消了:宪法第一条恭恭敬敬地承认,“立法机构不得制定任何会给……宪法保证的各种自然的和公民的权利的行使带来损害和设置障碍的法律。”
1791年的宪法的这一矛盾说明,最高立法权威究竟是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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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构还是民众的“自然状态”
,直至宪法公布之日,法国人还未争论清楚。
西耶士最终还会压不住佩蒂埃,代议制也压不住直接民主制,双方都在这部宪法上打下了自己的烙印,而后者的影响显然将更为有力。如果说,宪法的公布毕竟是一种胜利,那么这种胜利很难避免这样的评价:卢梭政治哲学分别通过矛盾的两个方面交替得到表述,最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表述:公共意志论和主权不可分割论同时得到了承认。
这样的代议制是不堪风雨侵蚀的代议制,而风雨首先来自代议制内部。
法国著名大革命史学家奥拉尔曾揭示过议员们当时普遍存在的不结社不联盟的孤立心态:“他们厌恶拉帮结派,并且,由于事先保证过要在一起表决,因而担心会把他们的自由转让出去,尤其是违背选民给他们的委托书”
D I .这种君子不党的心态,反映了法国革命中革命人士对政治透明、政治公开的追求,同时也是对卢梭政治哲学反对结社组党观点的身体力行。
但是,它由此暴露了法国议会政治受卢梭影响所形成的早期幼稚病:议会内“反党派政治”
的群体价值取向。在这种价值取向制约下,议员聚散无常,拒绝结成议会党团板块,处于不断流动的“政治液化状态”
——近代政党政治的难产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