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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隋唐史

_3 崔瑞德 (美)

(781—785年),叛乱几乎再次摧毁王朝,结果相持不下。但在宪宗时期
(805—821年),中央政权终于在很大程度上又树立了权威;除了河北两三
个自治程度最高的镇以外,它把镇的制度纳入了官僚体制之内。②
但是,8世纪后期出现并正式表现于780年财政安排中的行政多样化依
然存在。对地方行政各行其是的这种默认使法典中法律的地位和重要性发生
① 见C.A.彼得森:《安禄山之乱后东北诸镇之自治》,未发表之博士论文,华盛顿大学,1966 年;浦立本:
《安禄山之乱及唐后期长期存在的尚武精神的根源》,载于J.C.佩里和B.L.史密斯编:《唐代社会论文集》
(莱登,1976 年),第33—60 页。
① 彼得森:《东北诸镇之自治》;崔瑞德:《陆贽(754—805 年):皇帝的顾问和朝廷的命官》,载芮沃
寿、崔瑞德编:《儒家人物》(斯坦福,1962 年),第84—122 页。
② C.A.彼得森:《中兴的完成:宪宗和诸镇》,载于芮沃寿、崔瑞德编:《对唐代的透视》,第151—19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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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激变,有些日本学者指出这一变化是政治史的一个重要转折点。在 737
年前,整个法典的法律——律、令、格、式——大致每隔15年就要修改一次
以适应形势。叛乱爆发后,唐令中涉及人口登记、土地、税赋、劳役、兵制
和地方行政细节的规定已经过时,因为这些制度或者已经作废,或者随着人
口的大规模迁移及正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而不得不被放弃。在记载令的典籍
中依然保留了这些规定,例如土地分配的规定又载于两个世纪后的《宋刑统》
中,但它们与实际情况已毫无关系。但是,还没有全面修改整个法典的企图。
即使先在8世纪70年代,然后在宪宗时期,中央政府在与地方的斗争中确实
恢复了权威,但它颁布新修法典之举并不表明它拥有新的权力,而以前的唐
代诸帝都是以此来宣称新政体的正统性的。企图对诏令形式的大量法律加以
合理化的唯一活动是时不时地编纂其本原归诸于737年法典化的律、令、格、
式的《格后敕》。④
这样,在755年以后唐政府不但放弃了用于全帝国的统一规定和措施的
想法,承认了行政的巨大差异性和多样化,而且还放弃了这种统一和通用的
规定和程序应该体现在适用于全帝国的一整套中央编成的法典化律令中的原
则。再也没有一套行政法能具有初唐法律的那种绝对权威,而且中央政府承
认它再也不可能取得这种统一的准则了。
安禄山之乱以后若干年的地方割据和地方自治产生的影响,其广泛程度
远远超过地方政府行政多样化和中央法典地位下降的影响。北方诸镇的地位
日益独立,开始出现一种新的行政作风,即由武官去履行以前的文官职责。
这一变化还标志着大量任用专业官员的开始。这就为宋初政府中正式的文
官、军人和财政部门的官员之间的分权提供了样板。
中央政府也被迫另找出路。政府不能再从帝国的大部分地区直接征税,
也不能像以前那样依靠劳役,于是开始通过国家专卖税 (先对盐,后来对茶
叶、酒和酵素)来筹措收入。这使它能够通过经营这些商品的商人从它控制
外的地区间接征税。它开始对矿产品和商业征税,从而放弃了传统的原则,
即认为一个稳定的国家的岁入应该是向农民开征的统一税。这些新办法与上
述的税收定额一样,在以后许多世纪中一直是行政政策的长期特征。
随着这些变化,制度也有了重大的发展。叛乱以后,许多已成立的政府
机构被撤销,官署废置,官职变得有名无实。这种状况在不断变动之中,我
们需要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才能分清哪些官署继续行使职能,哪些官署已经
失去作用。
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对立的政治力量,诸如翰林院学士组成的非正式的
智囊团以及宦官的权力,都在削弱各级正规官员的情况下不断增长。在8世
纪后期和9世纪,宦官的权力大大加强,当他们取得对神策军——为皇帝提
供主要力量以与地方军抗衡的精兵——的控制时,其权力取得了一种新的表
现形式。宦官有时还掌管皇宫的内库,并开始在处理公文和传达皇帝命令时
起主要作用。这一职能在枢密院中被正式规定下来,院内年长资深的太监们
还充当顾问,其作用很像外廷的宰相。传统的史学家始终敌视宦官;他们的
活动很难弄清,因为他们从不像朝廷官员那样公开活动,而是采取间接对皇
帝施加影响或利用同伙官员的手法来运用权势。但在9世纪初期,他们的力
量是如此强大,以致朝廷官员不得不让有权势的宦官卷入他们勾心斗角的党
③ 参见例如砺波护之文:《律令体制的崩溃》载《中国中世史研究》(东京,1970 年),第407—4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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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斗争中。在9世纪,宦官几乎决定每一次皇帝继位的大事,而且可能不止
谋害了一个皇帝。①
朝廷官员的实权由于被宦官、翰林学士和独立的财政专使的活动暗中破
坏,并受到对他们施加压力的节度使的外部挑战,朝廷被激烈的党争所分裂。
陈寅恪认为这是旧贵族和中举士子之间再次爆发的紧张对立的结果,但砺波

护反对此说。不过,成为这一时期特点的尖锐对立和私人恩怨是活生生的现
实。文宗力图消灭宦官的势力,结果使宫廷更加处于困境。835年,一次清
洗宦官的企图失败了。宦官向其敌人反扑,对高级官员大开杀戒,力量反而
更加强大。
管理新财政措施的司署是另一股敌对力量的来源。它们远比玄宗时代的
前辈更为强大。盐铁司终于控制了南方的全部财政制度,变得几乎不受朝廷
管制。度支司在北方几乎有同样权势。这些机构连同其他的专司雇用大批低
级雇员,而且像地方政府那样,它们的属僚不是按正规的官场程序由京师的
吏部加委,而是直接通过专使本人的推荐 (辟召)吸收进来。晚唐的大批官
员通过这种方式或在地方政府任职,或在专门司署中任职。这种非正式的任
用方式提供了进入仕途的崭新的手段,因为许多这样任用的人后来被中央政
府承认为人流的正规官员。通过这一制度被任用的人有的来自叛乱前在文官
中默默无闻的门第,而在各地的低级官员往往是出身微贱的军人,很多人还
是非汉族。财政专门司署还从商界吸收属僚,而在以前,商人出身的人是一
律不准担任公职的。
这些发展远比科举制更能为众多的人提供担任公职的机会和开辟提高他
们社会地位的途径。在唐代,科举考试不过产生一批官僚精英分子而已。其
数量可能略多于全部官僚集团的10%。总之,其中大部分人出身于名门望族,
都来自书香门第。在唐朝灭亡以前,这种情况没有改变。科举在唐代不是对
任何有才能的人都开创了前程。它所能做到的是使出身于地方小贵族门第的
人能够担任高官,并向一小批显赫的“全国性贵族”原来在朝廷中垄断的政
治权力提出挑战。另一方面,辟召的广泛使用打破了中央政府对进入官场的
途径的严格控制,使一个崭新的阶级中的人们能够取得在官场任职的前程,
因为这些人由于出身和未受过传统教育,在以前是被排除在外的。
这一变化虽有其广泛的社会意义,但也不应加以夸大。正像许多应试士
子是贵族子弟那样,许多通过辟召而任公职的人同样也是受过教育的精英人
物。旧贵族世家也继续提供官员和高级官职的补缺者,直到唐末都是这样。
在9世纪后期,它们在朝廷的势力确有重整旗鼓之势。但同时它们自己也进
行了改造。它们在隋以前和隋唐过渡期间多变的局面和社会动乱中成功地生
存下来,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们能依靠自己的地方根据地,因为它们在
那里拥有大批地产和许多依附家族。地方根据地是它们取得稳定的经济和社
会地位的基础。但在初唐,情况起了很大变化。由于在一个具有不可动摇的
① J.K.赖德奥特: 《唐代宦官的崛起》,载《大亚细亚》(新序列号), 1 (1949—1950 年),第53—72
页,以及3 (1953 年),第42—58 页;矢野主税:《唐代宦官权势获得因由考》,载《史学杂志》,63.10
(1954 年),第34—48 页;刘逸永 (音):《神策军与宫廷机构:755—875 年》,1970 年伦敦大学未发
表博士论文;王寿南: 《唐代宦官权势之研究》(台北,1971 年)。
② 砺波护:《从牛李党争看中世贵族制的崩溃与辟召制》,载《东洋史杂志》,21.3,(1962 年),第1—2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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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的王朝统治下,它们的无可匹敌的政治力量非常巩固,所以它们已能使
自己成为京畿的精英集团,与唐王朝及其朝廷休戚与共,并且越来越依靠自
己继续当官为宦的潜力。在此同时,它们放弃了自己地方上的权力根据地。
只要与自己同命运的王朝继续存在,一切就顺利,并且从外表看,它们依然
与过去一样有权势。但当王朝力量瓦解时,它们的成员只能作为受过广泛教

育的文人学士而生存下来。它们作为“贵族”集体已被破坏无遗。在唐朝垮
台后的五代时期,甚至在严格模仿唐朝模式的南方诸国中,都没有一个政体
被唐初“全国性贵族”中的豪门之一所统治。
① 见孙国栋:《唐宋之际门第之消荣——唐宋之际社会研究之一》,载《新亚学报》,4 ·1 (1959 年),第
211—304 页; D.G.约翰逊:《中世纪中国的寡头政治》(纽约,1977 年);P.B.埃布利:《早期中华帝
国的贵族门第:博陵崔氏家族研究》(剑桥,197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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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和社会变化
安禄山之乱后的分权不但对政治制度和行政模式有深远的影响,并且还
加速了在隋唐安定繁荣时期已经开始的复杂的经济和社会的变化。
自隋以来,江淮流域的人口不断增加,而东部和东北大平原的旧定居区
的人口却因此减少了。不可能列出精确的数字,因为隋对南方人口的统计肯
定是不完全的。但可以肯定,变化是大的。在609年,淮南、江南、岭南只
有登记人口的12.4%。到742年,它们占登记人口的27.7%。增加的趋势继续
并加快。到11世纪,这区域的人口已大大超过全国总人口的一半。
在此期间,在隋代拥有总人口一半以上的河北和河南 (今河北、山东和
河南三省)却一落千丈。在隋亡后的内战中,河北首当其冲,晚至726年,
它拥有的人口仍少于其609年人口的一半。河南丧失的人口几乎一样多;在
742年,整个东北只有它的隋代人口的70%左右。这一区域在755至763年的
安禄山叛乱期间遭到严重破坏,在781至785年河北诸节度使崛起时期再度
遭殃。在9世纪后期的几次叛乱和国内冲突中,大平原再次沦为战场。迟至
11世纪末,河北的人家不到609年的一半。河南的户数大致与隋代该地户数
差不多,但这主要因为它此时已有以后的宋代京都——欣欣向荣的大都市开
封——及其周围的工商业体系。它的农村人口肯定大大低于隋代。东北的相
对衰落从以下事实更能看清楚:在同一时期,中国的总人口几乎翻了一番。
作为中国文明最古老的定居中心和汉以来帝国政治中心的西北也相对地
衰落了。河东(今山西)的人口在609至742年期间减少了20%,到11世纪
末降到了隋代水平的一半多一点。关中 (今陕西)在609至742年期间也丧
失人口的10%,但随即大致保持稳定,直到11世纪。四川的人口在609至742
年期间翻了一番多,此后几乎保持稳定。①
于是,在整个这一时期,出现了有利于中国中部和南方的持久的人口再
分布。但是,人口再分布的经济影响大于单纯数字说明的问题,因为在完成
土地的开垦灌溉等最初的工程后,南方的生产力远远高于北方。南方与北方
相比,气候温和,生长期长得多,生产远为可靠,而北方则经常遭受旱涝及
其他自然灾害。在北方,虽然有发达的高级旱种技术和两年三熟的耕作制,
但传统农业始终不能生产大量剩余粮食。生产力水平的普遍低下严重地限制
了初唐国家的活动;它的政治中心一直在西北,这既是出于战略的考虑,又
因为那里在政治上是统治集团的故土。到8世纪初期,政府越来越依靠通过
隋代的运河网络从江淮运来的粮食。这时,南方已在大量生产剩余粮。
安禄山之乱后,随着从北方逃难的人的流入,南方生产的农产品在全国
的比重日益增加。这种情况对中央政府来说是极为紧要的,因为河北和河南
部分地区的半自治地位意味着中央政府在那里的供应来源被切断,而这一区
域以前是收入的主要来源。到9世纪初期,只有长江流域和南方能定期向中
央政府解缴税收,政府日益依靠通过运河北运的南粮和物资来供养京师和帝
国军队。京都长安周围的地区在晚唐发现自身的经济非常困难,因为自公元
前3世纪以来所依靠的灌溉设施已经失修。
① 毕汉斯:《公元2—742 年中国的人口普查》,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 (1947 年),第125—163
页;浦立本:《安禄山之乱的背景》,第172—177 页;浦立本:《隋唐时期的人口登记》,载《东北经济
和社会史杂志》,4 (1961 年),第289—30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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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发展的结果是严重的对立,对立的一方是已经开始坚定地移向东南
的帝国经济中心,一方是战略要求及纯粹出于行政惰性的拉力——这是唐灭
亡前把京师保留在长安的因素。武后已经东幸更靠近那些生产中心的洛阳,
但她的后继者纯粹出于政治的考虑又搬回长安。开封在唐代已是重要商业城
市和运河网络的中心,在五代和宋代它就变成了京都,而自西周起就是皇权
所在地的西北则逐渐衰落而成为一个死气沉沉的区域。
另一个重大的经济变化体现在土地所有制中。755年后户籍制及以它为
基础的国家土地分配制的破坏,造成了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彻底变化,这一变
化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自3世纪以来,历代王朝一再试图推行各种国家土
地分配制。最后一种为“均田制”,它最早行于北魏,隋唐经修改后继续实
行,它原来的目的是想通过慷慨地分地给农民,使之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和
提高农民的生产力水平,同时又限制财产过分集中在个人手中。这一制度规
定,土地被分配给男丁供他有生之年生产,而男丁必须向国家纳税和服劳役。
通过均田制度授予的土地使用权限于拥地人的生前,而且只给使用权。对分
得土地的处理是严格限制的。
这一制度始终未能很好地实行。均田法有许多漏洞,它们容许官户和贵
族成员相当合法地积累大量地产。一般分配的土地有部分可以由拥地人的后
嗣继承,只要他们符合取得土地的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大部分成了这
类世袭的土地。如果南方实行过均田制,现在还不清楚那里(甚至在唐的鼎
盛期)实行到什么程度;在北方的许多地方,土地不够分配给完全有资格的
个人。此外,在这一制度下,大部分农户被授予的土地中有的是它们自己的。

安禄山之乱后作为土地分配基础的户籍登记制的破坏,使政府完全不可
能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均田制,虽然它偶尔也大力把空地分配给无基业的农
户,并限制土地的集中。国家为保持土地使用和土地分配的控制权而作的这
些努力证明是无效的,它实际上逐渐承认土地拥有者个人对他们的土地有所
有权和自由处理权。政府口头上仍然宣扬儒家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这
一箴言,但实际上买卖土地的自由市场兴起了,以后的王朝不能再成功地推
行国家土地分配制,直到共产党政权实行土地改革时为止。
这产生了广泛的反应。安禄山之乱致使大批人民流离失所,破坏了河北
和河南的大片地区并使那里的人口减少。许多土地被抛弃,或干脆被掠夺成
性的地主占有,或从急于迁往更安定地区的农户那里被贱价收买。由于法律
和秩序的破坏,简单的恫吓就能把农民从其土地上赶走。用这种方式积聚的
地产可雇用被剥夺了家产的农民耕种,他们提供了大量劳动力。这些人或被
作为佃农使用,或干脆被雇为劳工。
庄园原来一直存在,甚至在推行均田制时也是如此,但庄园的所有权严
格地限制在某些集团手中;他们是皇族、豪门世族与其地位使它们有资格拥
有大产业的贵族和高级官员的家族、按均田制规定有特权拥有庄园的寺庙和
道观。但现在对所有人开放了,于是各种有权势的人都能拥有庄园而不受现
行法律的限制。这时不但有大量土地可以占有,而且还有许多出身卑贱并在
① 关于唐代土地制度已有大量文献材料。截至1969 年的最重要的材料已列于崔瑞德的《唐代的财政管理》
一书。堀敏一近期的优秀研究著作《均田制研究——中国古代国家的土地政策与土地所有制》收有一份全
面的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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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和财政机构任职的人,他们不但有捞取私利以自肥的新机会,而且
需要土地使他们的家族能得到稳定的经济基础,并使自己有权成为拥有土地
的乡绅。另一个创立家业的浪潮随着843—845年武宗镇压大批佛门寺院而到
来;当时寺院拥有的大量土地被国家出售。
大地产这时成了农村经济中正常和普遍的现象。它们中的大部分由佃农
耕种,而租佃本身开始以新的形式出现。租佃原来一直存在,不但初唐的大
庄园有,甚至在通过均田制分配的土地上也有,农民可以把远离家宅的地租
给另一农民,本人可同时租入地点更近便的土地。除了寺庙的土地常由寺户
耕种这一特殊情况外,初唐的租佃一般必须有平等的双方纯经济性的短期契
约。到9世纪后期,有效期很长的协议成了正常现象,根据协议,佃农个人
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地主,而这一发展导致宋代有些地方一种半依附性的租
佃关系的成长。现在根本不可能以数字说明晚唐租佃的发展水平,但租佃肯
定是很普遍的。租佃制与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情况结合起来,扩大了贫
和富、地主和耕种者之间的鸿沟,并且促使农村产生了一种新的社会结构。

这个问题到宋代才发展到极点,但在9世纪时变化已经达到相当的程
度。在中世纪中国史中,它造成的社会变化也许比任何其他问题更受到深入
的研究,并且已有大批论战性的作品问世。有些作者提出假设,把“庄园经
济”的出现或者比作日本庄园制的成长,或者比作欧洲庄园的发展。其他的
作者提出晚唐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结束和“封建主义”或“中世纪农奴制”的
开始(奴隶社会的定义根据体现在初唐律令中个人对国家的“依附”关系作
出)。还有一些作者仍认为过分强调租佃的依附性是错误的,并坚持地产的
含义及租佃地产的制度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的。
这一激烈的论争既结合企图把中国纳入普遍适用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某一
模式的对立主张进行,又结合历史的现实。但论争有助于使人们把注意力集
中在中国经济史中关键的变化时期。虽然租佃决不是普遍的,但大地产的到
处存在,无疑能引起重大的经济发展。大土地主能开荒和开垦,以佃农为劳
动力,就像唐以前的寺院利用其寺户那样。大地主能投资采用新工具和研磨
机。甚至租种制对佃农的压力也有助于双季作物的发展,因为租种契约只涉
及主要粮食作物。这些发展进一步加速了农村生产力的提高以及在唐末宋初
随之出现的经济扩张。
此外,租佃制不是单纯地对农民进行单方面剥削的制度。小农并非纯粹
因经济上走投无路而成为邻近有权势的地主的佃户。有权势的地主能庇护其
佃户免遭税吏的巧取豪夺。同时大地产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能提供某种保证
安全的办法和在艰难时期生存的机会,而一个仅能口的小农自身可能就没
有这种办法和机会。另外,这些变化是在权威完全垮台和法律秩序遭到破坏
这一背景下发生的。在9、10两个世纪,一个小农发现,适度地牺牲个人自
由以换取有权势的庇护人的保护,这对自己大有好处。
事实上,租佃不过是晚唐人身依附和半依附关系全面兴起的一个方面,
这一趋势与汉亡后大分裂时期出现的情况非常相似。此时出现了一种朝着小
规模紧密结合的社会单位和整个社会结构中高度个人化的关系发展的总趋
势。作为任用官员方法的辟召的再出现是这方面的表现之一,这种方法在司
署长官及其部属之间建立了一种持久的庇护和被庇护关系。在地方节度使的
官署中,辟召更表现出恩主与家臣、庇护人与被庇护人等非正式关系的更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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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的形式,而且往往不受既定的官制的限制。在9世纪,有的节度使甚至收
他所辖的将领为义子,这样就以远为强烈和私人化的孝道要求来加强队伍的
关系。有些镇出现了世袭官职的情况,这是对隋唐任用官员的政策的彻底否
定。
上述每一个发展都显示出这样的趋势:一是形成作为社会内聚力基础的
小的地方单位;一是形成紧密结合的半家庭性的社会集团,这些集团将以有
条不紊的标准化的行政方法和全国的既定的官制来重建原来由一个强大而有
效的中央政权提供但又丧失了的稳定。
就在当时这种崩溃的社会秩序的情况下,旧贵族进行了最后一阵忙乱的
活动,他们面对压倒一切的社会变化潮流,在维护社会上层摇摇欲坠的等级
秩序的最后一次徒劳努力中,妄图确立自己为公认的社会精英,并想再发挥
贵族精英的作用而成为维持社会稳定的另一股力量的源泉,以取代中央政府
丧失的权力。他们的企图失败了——虽然他们在朝廷中曾一度重振旗鼓。原
因很简单:他们此时已彻底与王朝融合为一体,在地方上再也没有他们能够
退守的真正的权力根据地了。
中央权威的丧失以及随之而来的分权和权力的地方化具有重要的社会和
经济意义。把政治权力分到各镇治所,这意味着许多这样的城市成了地区性
大都会——有大批富裕官户和从事服务行业的人的大规模行政中心。同时,
在财政方面又给了各镇新的自由,此举意味着该镇的岁入被就地使用而不是
上缴京师。在被黄巢叛乱和以后的战争最后破坏之前,虽然人口超过100万
的长安仍是唐代最大的城市——在这方面它又高居世界之首——和高度发达
的商业中心,但有几个镇的中心已发展成大城市。其中较重要的为长江中游
的成都、江陵以及扬州、广州和汴州(开封);汴州在唐亡后,将成为第一
个待选为全国首都的大商业城市。这些商业繁荣和行业俱全的大城市成了地
区中心,小城镇和地方集市网络在它们的郊区发展起来,其中有些网络还涌
现在地方军戍守的镇的周围。到9世纪,以地区市场体系为基础的各级新的
经济定居地开始在现存的各级行政中心旁边出现,从而使城市发展的过程呈
现崭新的面貌。①
城市化的总过程以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为基础。人口的普遍南移不但提高
了农业生产力水平,而且工业和手工业也开始在长江流域发展起来。结果,
交易和商品流通量迅速增加。8世纪后期和9世纪是商人阶级大展宏图的时
代;在此之前,汉以来历代王朝在传统的儒家抑商理论的影响下对商人实施
严格控制,使他们深受苦难。政府以往力图把交易限制在受严密管制的官办
市场中,地方当局调节商品价格和严格控制商人的一切活动。某些物品的经
营受到限制,甚至被禁止。商行受到严密的监督,并被用作控制个别成员的
手段。对商人的外出也谨慎地加以限制,他们不断受到调查并被征收通行税。
此外,政府有意识地力图压低商人的生活水平,其措施是把他们登记为一个
特殊集团,限令他们遵守严厉的反奢侈法,并禁止商人和工匠及其直系子孙
进入仕途。
随着中央权力的衰落,这些限制很快消失。官办市场体系逐渐瓦解,认
为商人一定是坏人和他们的行业玷污了他们的道德的传统的敌视态度开始站
① 关于城市市场的成长,见崔瑞德:《唐代的市场体系》,载《大亚细亚》(新版),12.2 (1966 年),
第202—248 页,文中引用了一些次要的文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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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住脚了。甚至禁止商人之子担任公职和在京师学堂就读的严格规定也略有
放松。由于摆脱了初唐施加的严厉的制度约束,商界开始缓慢地发展,到了
晚宋,已产生了一个富裕、自觉并对自己的鲜明特征和特殊文化有强烈意识
的城市中产阶级,同时,以前富商和士大夫之间不可逾越的社会障碍开始崩
溃,因为商人当官,官员也投资商业和参加经商的活动。①
晚唐的商界还发生了另一变化。在隋代和初唐,商人,不论是大贸易商
或是地方的店主,甚至是京师的商贩,往往是外国人,即粟特人、波斯人及
后来的回纥人。他们是伸向中亚和中东的广大的贸易网络中的成员。外国人
生活在自己的共同体内,如果不与中国人发生纠葛,就受自己头头的管制和
遵守自己的法律。763年以后中国的西北陷入吐蕃之手,这种贸易中断,因
此外国人对中国国内贸易的控制慢慢地减弱了。
贸易的空前迅速的发展、商人的日益富裕和生产力的全面提高,逐渐导
致官方对经济的态度的根本转变,而这种转变再次标志着8、9世纪是一个时
代的结束。在表面上,至少在公开颁布的政策中,对强调农业为“本”和农
民为岁入主要来源的理论的传统态度依然未变。但从这时起,不管历代政府
对这一古典正统思想的信念作何表白,以后通过对国家垄断事业的管理,对
有利可图的工业的直接干顶,对贸易税的日益依赖,以及对城市居民征税的
政策,它们将始终与商业发生密切的关系。
但在政府的经济政策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废弃了原始币制;在原来
的币制中,作为实物税的丝帛连同铜币一直被用作巨额支付的一种商品货
币;旧币制是南北朝时期遗留下来的,在初唐占很重要的地位,因为铜钱始
终不能满足商业的需要。安禄山之乱及其后果的影响在这里再次显示出来。
用于这一目的的税丝的主要来源地原来是河北和河南,但它们此时基本上成

为自治之地,不向京师上缴岁入。不但王朝的丝帛的主要供应被切断,而且
在8世纪后期政府又发现了几处重要的银的来源,于是银渐渐地开始代替丝
而成为大笔交易的支付手段。同时,铜钱的供应也有改善,于是城乡的货币
经济不断发展。政府不铸造银通货,也不管理银锭的使用。这些事都交给银

匠去做,他们开始发展原始形式的银行和信用制度。由此又可以看出,虽然
历代政府继续声称通货的管理是国家实力的一个基本部分,但实际上很大一
部分通货却在私商之手。后来货币政策的最重大的变化——纸钞的出现——
是由私人而不是政府促成的。
政府根据早已过时的理想的社会模式来控制经济的企图在各个方面都趋
于失败。作为集中控制农村人口的手段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对商业和商界的
严密监督和对通货的严格管制,都是传统理论的主要特征,但在晚唐被放弃,
以后的任何王朝都没有成功地再予以推行。由于解除了这些束缚,再加上农
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南方新领土的开发等因素的刺激,中国的经济开始迅速发
展,以致有些史学家认真地提出,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出现的条件到晚宋时期
已经成熟了。不管我们是否同意这种观点,晚唐确是持续到蒙古人入侵时为
① 见崔瑞德:《晚唐的商人、贸易和政府》,载《大亚细亚》(新版),14.1 (1968 年),第63—93 页。
① 见全汉升:《中古自然经济》,载《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10 (1948 年),第75—176 页;又见崔瑞
德:《晚唐的地方自治和中央财政》,载《大亚细亚》,11.2 (1965 年),第211—232 页;米切尔·卡蒂
埃:《唐代的铜钱和织物》,载《东方经济和社会史杂志》,19.3 (1976 年),第323—344 页。
② 加藤繁:《唐宋时代金银研究》(两卷,东京,192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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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的经济大变化的开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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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和外部世界
作为重新统一的中华帝国的主人,隋唐两代都充分意识到自己是汉代的
继承者。在6和7世纪,它们想收复汉朝领土的雄心为中国在越南北部的扩
张,为一再发动旨在恢复中国对以前汉朝在南满和朝鲜的领土控制的征战,
为占领位于通往中亚和西方的丝绸之路上的诸绿洲王国的行动提供了动力。
在南方,隋朝没有遇到什么抵抗,在隋文帝企图进一步向占婆深入扩张
的行动失败后,中国疆域的南限已确立在今之河静区。在此以北的那部分越
南地方自汉代起一直受中国的影响,此时已完全归中国管辖。除了土著民族
的分散的起义外,那里一直是唐帝国繁荣安定的一个部分。939年越南独立,
该地仍坚定地作为一个部分而加入中国文化区,以中国制度和法律进行统
治,它的统治精英集团深受中国文学的熏陶,并使用中国文字。
在朝鲜,中国遇到更有力的抵抗。不像北越自汉以来中国对它在一定程
度上继续进行统治,北朝鲜和南满被强大和组织完善的高丽国控制。高丽国
对隋几次企图收复原来汉朝领土的行动进行的抵抗是如此猛烈,致使隋王朝
因此垮了台。唐朝在高宗时终于成功地征服了高丽,并把大部分朝鲜合并为
中国的一个保护国达数年之久。但在不断的抵抗面前,中国人的地位证明是
不稳固的。他们的撤退使全朝鲜第一次统一为新罗国,而在满洲和邻近沿海
区的原来的高丽的领土成了另一个强国渤海的中心地区。新罗和渤海都是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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