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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历史不会萎缩

_2 黃仁宇(当代)
却敌不过中共,乃是由于缺乏新时代的低层机构。中共之翻转中国社会的基层,从农民暴动着手。这牵涉两种不同的政治思想,两种不同的群众运动,完全相反的外交政策,于是也显示着中国的内战无可避免。
  中共和毛泽东的一段作为,当然也有它在历史上的积极性格。我主张承认他们的成就,但不接受共产主义。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需要在背景上有一段阐释。
  我所说的高层机构与低层机构并非社会上的阶级,而只是在国家社会功能上所产生的区别。如国民党军队及政府各部门属于高层机构,地方上的组织如过去之保甲,以及土地分配占有的情形,属于低层机构。
  我们提及共产主义,又撇不开马克思。各位务必明了马克思是一个不拘形迹的作家。他有时写得严谨,有时又非常放浪。他有一次曾提出大学教授和军人不事生产,与娼妓无别。那他认为不屑之行业三种,我自己倒占了两种。这种地方只表现他意气用事,不加检束。他最大的毛病,还是前后不符。剑桥大学的经济教授鲁宾逊(Joan Robinson)曾提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说及生产虽增加,资本家仍保持同样的利润,工资在这体制之下不能提高,及至写至第三卷,却说生产增加之后利润下跌,事实上工资上升,工人与一般人民生活同样改善,马克思则将其详细情形避而不谈。我们再看到《资本论》里中国被提及10次,倒有7次与印度并列,只算是殖民地,还有一次则说及中国人工资之低,可能将其他国家的工资一并拖下去。总而言之,马克思之共产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尽头后的出路,是否可行不论,起先即不可能与一个现代社会尚未组织完整的中国相提并论。他和恩格斯所作《共产党宣言》尚且说及共产主义者不应当另外组党,以与劳动阶级所组政党对抗。
(三) 现代的展望(2)
  有了这段交代,我们才能在现实的条件中,看出中共之作为在历史上的意义。
  中共的土地改革也是一种革命行动,对被损害的户口无公平合法之可言,可是土地之使用自此合理化。因着这行动,中国乡村的组织也有一段改造。据参与行动的人士提出:最先组织的是贫农团,只有贫农才能参加,只有贫农才有表决权。因贫农团的扩大,而有农民协会,又因农民协会的扩大,而组织村民大会。村民不识字,即用白豆与黑豆投入碗内,作为
表决。这样一来,基层组织由社会上身分最低的参与着手,没有人被排斥。过去乡村里的保甲不由上级指派,即由当地人奉承上级旨意推举,总离不开一个真理与威权由上至下、民间组织无非替官衙征发勒派的形态,中共的改革脱离了这传统。即是他们自己在乡下的组织,也经过同样一段由下至上审核的程序。
  他们的办法即是将乡村组织之成员,全部通过村民复核。每个党员都要通过贫农团、农民协会和村民大会的三道关(这些组织的成员倒不一定是党员),不过第一关不能过第二关,而今又隔40多年,可是看来其基本精神未变。最近中共党员发展已至5000万,内中仍可能有20%不识字,这是他们的短处,也是他们的长处。其长处则是其基层能代表其社会之真实容貌。
  从1949年到1979年中共犯了不少的错误。大凡一个待开发的国家,基本组织就遂后尚要面临两种难题:一是大量被解放的农民不容易管理,一是初期存积资本的艰难。几个世纪之前,先进的国家用向海外发展的方式,开拓殖民地、贩卖奴隶、发动对外战争、勒索赔款的方式存积资本[即大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亦说及战胜者可向战败者索取赔偿,最高时可达5年之收获],此等方法至今都不适用,而且中国大陆尚得不到国际援助。这种困难曾使中共领导人彷徨不定,越想突破越弄得自己手足无措,中国人民也几十年禁锢在人民公社里。可是现在看来,他们所受罪并没有白费。
  据北京国务院一个研究机关的计算,此30年内一般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值人民币6000亿元。因此我们估计中共在同期间内存积的资本达美金2亿绝不为过。各位看到近十多年来大陆的城市大兴土木,短时间内使天空线改观,即由于几十年来集体挣节之成果。
  而且经过1979年改革之后,吸收外界投资,注入私人资本,已能使农业上的财富与新兴工商业交流。前两星期我和内人由香港至深圳,经过广州入黄埔,折向中山转珠海,而去澳门,沿途看到无数小规模的工厂,利用本地的劳力,使城镇与乡村打成一片,这是几十年前我们不能想像的。
  前次演讲我曾提出"社会架构论"(Theory of Social Restructruing),说及一个现代社会能用商业原则管制,因此表现资金广泛的流通;经理人才不分畛域地雇用,亦即经理与所有权分离;技术上之支持因素全盘活用,包括交通、通信、银行业、保险业以及请律师等。其症结则是社会上的经济因素概能公平而自由地交换,于是其组织可以越做越大。在进入这境界之前,过去的农业体制通常成为改革之障碍,需要全部被推翻,这也是我提及的"立"字秘诀。
  至于一个国家已经进入这种境况,属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不是问题之关键。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两者只有程度上的不同,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严格来说现在纯粹的和百分之百的资本主义已不存在。譬如说当今美国是资本主义最先进的国家,可是在很多地方美国的立法与行政已带社会主义色彩。如我们在美国有一所自己住的房屋,现今家里已无小孩上学,每年仍要付1000多元的学校税,以便使没有地产家里的小孩同样上学。最多我们也只能说资本主义的国家,私人资本在公众生活之中,占特殊的比重而已。
  综合这种种情形,我们可以说今日之中国,台湾在前,大陆在后,都已经或者即将进入可以在数目字管理的境界。这也就是说,"立"字上的一点一横和下面的一长横都已在位,目下的工作是加入当中的两点。此即执行商业交往时,在法律面前厘定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是以刻下大陆方面的经济改革,其目的不仅在提高人民生活,也要在政府与人民及人民与人民打交道的时候,确实决定各人之权益,才能造成永久体制。
  其中当然还有无数问题,我不是经济专家,我只能以一个学历史的从业员身分,说出新中国的间架已在。
  同时瞻望世界大局,问题也多。中国之工业化,价廉质美的劳工,借着商品向外输出,必使工商业先进、工资和生活程度很高的国家感受压力。最近大陆各城市里地产大涨,而美国及日本房地产不能增值,虽然没有直接的关系,已象征着问题的来临。我们知道房地产可以作为投机生意,同时也是投资者下注时终结之所向。不仅工厂与机器需要厂房,银行业与保险业也靠地产保持它们大部分的本钱。地产普遍增值,表示整个地区经济全面展开。这一两年中国地产增值,即有日本财团的参加,这对日本讲也甚可能成为问题。这个国家鉴于战前农村经济与城市之间产生了一道鸿沟,所以在二次大战之后,竭力避免这覆辙,长期执政的自由民主党,千方百计地在各处兴建,务使农村地价不与城市的地价脱节。今后的发展是否影响到两方的国交?我们如果对利害冲突发警报未免太早。但是事前指示已开发的国家和正在开发的国家,需要看透彼此的问题,尽量分工合作已到时候了。
(三) 现代的展望(3)
  再瞻望下去,我们从认为中国与俄国即将通过金钱管制,进入可以在数目字管理的境界,世界上还有约一半的人口,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他们承受着外界的压力可能产生的反应,也很可能影响到我们的前途。从过去的记录看来:凡是世界上大规模的改革,都是以宗教发难,以经济终(中国在五四运动时也用过"打倒孔家店"作标语,注意其对象不是孔子或儒家,而是儒家社会所遗留下的"尊卑、男女、长幼"的序次,与清教徒旨不在推翻基督教大致相似)。今日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的国家,也仍因着宗教的禁规与教条,或者僧侣寺院的力量
维持传统社会体系。他们的出处也甚足以影响到世界的前途。环顾和我们紧邻的中东与东南亚都是这样的国家。
  即以印度为例: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印度教的国家。印度教管制社会的方法通过种姓(caste system)、职业世袭。其实传统所谓四大种姓Brahma为教师方丈,Kshatriy为武士官僚,Vaishy为商人,Sudr为农夫,只不过是历史上原始型的安排。现今仍存在之种姓称为"甲体"(Jati)。
  全印度可能有3000个,几乎包括农村社会里所有之行业,但是这些甲体每一个地区不同,大概一个村庄里不过约二三十个。当中一个甲体称为"查支曼"(jajman)拥有村庄内所有的土地,我们不妨称之为"地主甲体"。其他的甲体带服务性质称为"卡明"(kamin),原则上非同种姓的男女不通婚姻,职业遗传。带服务性质之甲体所供应的服务,具有集体性格。制木器和陶器的供应所有的木器与陶器,洗衣服的洗所有的衣服,理发的甲体内之男子均为理发匠,妇女替村内所有妇女洗发。他们所得的报酬也集体支付,由查支曼以谷物整年地一次付给。各村庄内和各甲体也各有他们的管理机构,称为"五人委员会"(Panchayat),他们根据习惯法处理种姓以内之事。这样的安排使每一村庄几乎完全成为一个独立自治的单位,与外间隔绝。这和我们所说整个国家和整个社会里面的经济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地交换,全社会构成一个分工合作的有机体,有着一日千里的距离。
  我们常常听到印度的朋友讲种姓制度业已废止。其实这种制度构成社会的低层机构,无法通令废止。只能在开设学校、组织军队和建设工厂的时候,职业全民化,新时代的力量才能缓慢地从城市中渗透入乡村里去,打破内中的小圈圈。可是我们最近打开报纸,不时又仍看到印度村庄里面的男女冒犯宗教的禁忌通婚,被五人委员会判处死刑的消息。可见得传统力量依然掌握着内地。
  总而言之,一个社会务必有它的架构,除非新架构在位,否则旧的无法排除。印度和中国不同,他们没有中国所经受的内外压力。东西国家都要交结印度,而印度军人也一直没有发生兵变、割据地方的情事。我们将中国之所经历与尚未改组的国家比较,也更容易了解我们历史发展之真意义,也更容易看出当中的积极性格。
  印度教的力量不算,回教的传统也有阻碍经济因素公平而自由交换的地方,即如原教旨主义(fundamentalist)
  的回教徒,禁止男女交往,也就束缚了女性的劳动力。至今还有些国家如伊拉克,虽拥有资源,而被"圣战"(Jihad)这个观念所支配,虽自称实施社会主义,却在分配资源的时候极端注视军需工业,也不能在分工合作之当头,造成一个多元的社会。我们虽无意于批评其他国家内部的事情,作为一个新时代的公民,却不能不对这些问题有一个概括的了解。况且举一而反三,历史上的借镜不尽在西方经济业已展开的国家。
  在座的不少的同学已经看到今天《中国时报》"开卷"版对我的一段批评。我想有了这三场讨论,各位已可看出我们所讨论的问题远超过一般人所认为"资本主义"这一范围。即称为资本主义,也不当被"新教伦理"和"阶级斗争"的两个窄狭的观念所蒙蔽,所以我主张不顾这些框格。在今日综合世界各国现代化的程序,仍离不开韦伯或马克思,一定要非杨即墨,可见得自己的立场尚不离19世纪。所以我不得已,提出"社会架构论"这一名目。然则这名目也可能成为一种框格,希望各位小心注意。总而言之,有人类即有历史,明日之历史必不同于今日之历史。
  凡是在世事中作大范围的检讨,不期而涉及神学。因为我在书刊里一再提及"历史上长期的合理性"(long term rationality of history),就有人认为当中有极端的奥妙,而且已有人说我写的历史属于"目的论"(teleology)。
  我认为一件重大事情的发生业已经过20年(这也只是一个大概的标准),其情形又不可逆转,则我们务必看清它在历史上长期的合理性,虽然它的结果不尽与我们个人的好恶符合。法家所说"天地不为尧舜而存,不为桀纣而亡"亦即是这道理。我提到中原之战,也有它在历史上的意义,因为它代表中国统一过程中的阶段,同时替抗战筹备新阵容。因为它在北伐与抗战之间前后衔接,即具备历史上之合理性,当然这不是褒扬军阀提倡内战。同时中原之战业已发生,抗战业已发生,内战业已发生,今日我们的立场,即为这些事迹汇集之成果。除非我们立志推翻这些成果,则只有接受历史之仲裁,此中无选择性。可是接受历史上长期的合理性,与介绍一个"历史的终点"有天壤之别。
(三) 现代的展望(4)
  历史是很现实的,它使我们看清我们今日之立足点。虽说过去之事使我们看到未来若干趋向,但是这不能使历史学家成为预言家,因为这些趋向所展开之现实,必在时间上汇合。这种汇合(timing)无人能确切掌握。要是希特勒以德国之资源,先造成一颗原子弹,使1944年6月6日盟军登陆全部毁灭,以后是什么一个世界?这问题无人可以解答。一人一时一事尚且如此,预言全世界全人类的出处更属渺茫。
  上面的一幅图解我已经在几种书刊上载出,其用意就是说明我的历史观旨在实事求是,无宣扬某种主义,或追求目的论的宏愿。图上实线表示人类历史,最长也无逾万年,大概只有7000年的样子。历史上长期的合理性无非表示刻下的立足点因过去事迹而产生。人类的企图与愿望,以向外的箭头表示,当然有创造及理想的成分。内向的箭头则代表自私、惰性和憧憬于过去的习惯,或者可以以基督徒"原罪"(original sin)的观念概括之。两者之合力即产生现阶段的历史,而标示着下次行动的立足点。这7000年的历史符合康德所谓"现象",我们只能根据这段实线,设想辽远的过去和无从证实的未来,有如图上虚线,勉强凑合于康德所谓"本体"(noumena)或"超现象"。再进一步的讨论属于神学。要是我逾越这界线,则要违背我研究历史讲解历史之初衷了。
  答问
  问:你提到在财政税收上讲明清帝国与唐宋帝国不同,这不同的地方是什么?
  答:唐宋帝国的财政税收带扩张性,从前至后我们可以看到数字逐渐扩充。明清带收敛性,几十年后税收数额尚赶不上人口增加或通货膨胀的系数。尤以明朝与宋朝比,两者之间差别显然。宋朝向经济最前进的方面着眼,如铸钱、开矿、经营水运等,所以它的财政税收单位为银两、绢匹、钱,明清反又用人丁之丁及谷米之石。宋朝自王安石以来即用"免役钱"将差役折为货币交纳,明朝又恢复亲身服役。唐宋政府设立转运使,在各地经收转运物资,明清保留这些名目,却没有控制交通工具。全明朝276年所铸铜钱数,北宋只要两年即可全部铸成。这种差别特别值得注意:因为这是由11世纪到16、17世纪,这样的倒退在世界史里为仅见。
  问:你的批评是自今日的眼光看出,也从外界眼光看出。如果站在中国本位的立场,是不是当中也有很多优点?
  答:说得对。我上面讲过既有人类即有历史,明日之历史,比和今日之历史不同。
  让我这样说吧,一个男孩和一个女孩情投意合,突然有一段事故发生,他们分手,10年或15年之后各有婚嫁,他们回顾以前分手的情形,必和当时反应不同,可是再隔10年20年,两人的经历愈多,再回顾过去,其观感又必然不同。个人的情形如此,人类的历史亦然。
  明清社会是一种内向(introvert)而带非竞争性(noncompetitive)的组织。只要〖KG(008mm〗这两个条件能保持,当时人无从否定它的优点与长处。当时税收低,生活容易,承平日久,社会安定,人口增加。明朝276年之内,没有一个带兵的将领叛变朝廷。及至清朝顺治、康熙年间,欧洲的启蒙运动抬头,中国犹被羡慕。可是要和19世纪的情形对照,我们就可看出这体制之值得批判了。
  问:你说及传统社会人民只有义务而无权利,权威总是由上而下。可是我看过瞿同祖写的关于清代地方政府的书,他说及清朝官吏对地方绅士的财产相当尊重。
  答:他说的是对本地有声望的人士刮目相看,这与尊重私人财产的权利不同。我们今日所谓私人财产权是普遍的对所有人而言。如果我领有这笔财产,就排斥其他人对它的占有,同时我也对所有有关的人员有某种义务。一个现代的政府必须保障这种权利与义务,才能展开现代之经济。显然的,明清政府无力及此。
  问:你看台湾今日是否已敷设法制性的联系,确定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答:据我知道很多条款都已存在,可是大多是行政机关立法,所以称为章程、规则等,当中恐怕有很多只顾到官衙的便利,看来还要重新通过立法的程序,才能确定权利与义务。
  问:你对台湾的土地改革与土地税如何看法?
  答:这问题我只好谢绝答复。我是一个学历史的人,并且还只用长时间远视界的观点看历史。我只好说我不知此中实情,同时也缺乏判断的能力。
  问:你说及大陆方面的改革,你"当然"希望他们成功。那为什么当然?
  答:在我看来中国人民有一个"公共意志"(general will)在。这公共意志超过国民党与共产党的敌对行为,也无社会阶级之阻隔,大家都希望看到中国之富强康乐。国民党军队的第二百师和以后扩充的第五军,是抗战期间唯一的机械化部队,前任师长、后任军长为熊笑三,他的父亲熊瑾玎即为中共党员,曾任《新华日报》的经理部长。各位看到日月潭附近为玄奘寺题字的有陆军上将徐培根,德国留学,也在国民政府里做大官。他的弟弟笔名殷夫则为共产党员,在1931年被枪毙。这种父以子继、兄终弟及的奋斗与牺性,超过个人的人身利害。既有这公共意志,我就希望它早日成功。刻下看来经济改革,为完成这公共意志的唯一方案。
(三) 现代的展望(5)
  问:你为什么一定要用蒋介石代表新中国的高层机构,并且引用到大陆方面去?
  答:因为事实如此,自黄埔建军、北伐抗战,包括上次说及的中原大战,他一步一步地将中国统一,得到外国的承认与协助。西安事变时周恩来也在支持他,认为他是唯一的领导人物。抗战期间以及内战期间,中共尚且不搞自己的高层机构,大部队只用无线电联络,整个城市文化全部不要。所以我说创造新中国的高层机构不能摈斥蒋介石。即使你对他个人不
满,也不能否定他所代表的群众运动。
  1987年北京出了一本《中共党史大事年表》,内中提到抗战时中国共死伤2100万人,其中中共的军队死伤60万,他们控制的地区又死伤人民600万。不管这数字确实可靠与否,则国民党军队及其控制的地区死伤军民逾1400万了。我所说的高层机构不能摈斥这大规模牺牲之领导力量,我无法在写中国近代史时抛弃这一部分。
  问:你的大历史观以五百年为单位,那么台湾四百年的历史就不用提及了?
  答:没有提及并不是否认它的存在。我是湖南人,我写大历史时也没有提及湖南的地方史。
  问:那湖南怎么能和台湾比?
  答:如果要强调内部的差异,湖南也有它的特色。即如最近湖南的劳工,周期地辗转到广东去做工,语言不同,生活习惯也有差异,也被歧视。不过我们共通的地方多过于不同的地方,即如烧冥钱,台湾的风俗也和大陆内地的风俗一样。我的目的是着重相同之处,检讨共通的历史。例如对日抗战就是我们共通的历史,我有一个同事非常坚持于台湾独立运动,但是他告诉我,抗战胜利之后,他首先到码头上去迎接国民党军队。直到"二?二八"事变之后,他才彻底改变态度。我想他的态度也代表很多台湾朋友的态度。这是对一种政治变故的反应,不能算是对历史的反应。
  至于"二?二八"事变我已说过,从大陆来的军民200万,代表政府军队和教育机关,全属一个社会高层机构,突然移植于一个生疏的地方,时间又短,彼此都缺乏认识,甚难不生冲突。即是当日接收人员到大陆沿海各城市的情形亦复如此,可是我们不能用这类事情去遮蔽中国长期革命的积极性格。并且说得不好听,不要忘记我在国民党军队当下级军官的情形,即半似乞丐,半似土匪。
  问:那你一定要把历史的500年讲成一个单元?稍短一点如何?是否50年也可以?
  答:那当然可以。我把这几百年的历史勾画着一个大轮廓,主要的在使读者看清自1920年间到1990年间只70年内,中国人集体地把国家与社会向前推进了300年,这是一种伟大的事迹。这大历史有如宏观经济(macroeconomics)。
  宏观经济不能统计失业就业的人数,不能分析物价,不能讲解物价指数。较详细的分析仍待微观的工作。不仅50年,即5年、10年及更短时间的研究、更局部的检讨当然都不可少。我只希望治史者不要忘记后面一个大前提,不要忽略我们所处的一个非常时代罢了。问:是否所有的国家都要经过一段空前的动乱才能完成你所说社会之改造?
  答:也有少数的例外。如瑞典原来是一个穷国家,曾向外大批移民,又遇到科技的进步,北部的木材与铁砂,过去不能采用,突然可以开采,就乘着工资上升、资源到手的机会改组。挪威也有类似之情景,本世纪初期水电展开,这个国家独得其利。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挪威人向交战国两方做生意。他们本来人口就少,又大量向美国移民,这些条件促成其改革。不过你若检讨其上层机构、下层机构及当中法制性的联系,则可以看出,虽然没有经过大规模的变乱,这些因素都已改变。至今斯堪的纳维亚的国家都是社会民主党 (Social Democrats)执政的国家,此非经过一段社会体制的改革,绝不可能。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1)
  我这次讨论一国两制限于一个国家企图在现代化的时候,其行政事项不能全由一套数学公式处理所产生的情形。在我看来,一个现代化的国家,有别于尚未现代化的国家,在其政务可以用数目字管理。因是它之体制,具有流线型。以后的行动,也比较可能预测,即使在过程中有一国两制的办法,其需要两种立法或是两种司法体制,也是缘于历史地理上的要求。这与一个国家故意将其权力在两个地区不平等地分配者不同,有如母国与殖民地的关系,或者王畿与诸侯采邑之区别,那不是我所说的一国两制,也不属于刻下讨论的范围。
  下面提及四个例子,彼此在时间上及空间上的距离都很大。自此看来一国两制早已在各处前后发生,并不算是在今日伊始。我提出这几个例子,也无特殊创意,它们早已经历史学家提出,也经过专家之推敲。只是把这些例子,归纳于现在的一国两制标题之下,倒确是草创。我希望有了今天的初步检讨,再加之也继续研究,大家可以在实质上体会到一国两制,确是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事物,而不仅只是一种带宣传性的标语,或者只是一团政治尘沙所产生之雾影。
  当然这些例子可以在大范围之内给我们若干启示,可是我不提倡从中抽出细节和现下中国比拟。原因很简单,今昔不同,环境上与背景上有很大的差异。刻下我们的检讨,无从避免粗枝大叶。除非我们有更精刻的研究提供极确切的资料,否则,将两种偶然相似之处混为一谈,迹近武断,甚可能产生误解。
  我的第一个例子为蒙古人在中国所创立的元朝。《元史?食货志》提到,元朝立国之后税收南北不同,华北用租庸调制,华南用两税制。我们在检讨此间区别之前,先在背景上应有若干认识。
  上面提及,一国两制因企图现代化而产生。元朝立国于13世纪至14世纪,此时中国是否已曾现代化可能引起争执。哈佛教东亚史的专家赖世和与费正清,在他们的标准教科书内提及中国"前期的现代"已在晚唐来临,亦即在8世纪至9世纪间。他们所持的理由乃是此时中国社会稳定,所有的组织制度也已整体化,又能彼此平衡。这和"古典时代"的中国前后不同。这样说来元朝确已进入现代了。他们的立论不是没有独到的眼光,只是用词缺乏坚定性。所谓"稳定"、"整体化"和"平衡"都是抽象字眼,不可捉摸。用之在历史里树立里程碑,不能令人完全置信。
  我个人认为中国传统时代极长。中国早已进展到现代化之门前,甚至比很多国家早好几个世纪,可是虽叩关仍不得其门而入。究其原因乃是中国早已发现用数学公式处理国事之大前提,她却始终不能引用真实的数目字,元朝的情形亦复如此。
  租庸调制承袭于北魏暨李唐王朝,其先决条件为土地国有,全民通过"均田"的一段层次,每家每户都按人口及耕作力据有配有耕地。于是,税收采取"包束式",租为谷物,庸是不付工资的劳力,照例每人每年20天,调为纺织品,普通用麻布缴纳。其税率全国一致,各家户按丁数乘基本数付税,或以一夫一妇为一"床"而按床缴纳。事实上均田很难按实做到,各家各户的田地也有高低,只是因其税率极微,一般农民不难照办。换言之,租庸调取其明白简单,不仔细计较内部之公平。在一种原始型的农村经济之间,佃农不成为重要因素的话,可以通行无阻(关于租庸调的解释,历来考证的结果意见分歧,这里只概示与其他税制最大不同特点。
  两税为夏税与秋粮,各在收成期间征收,以田地的亩数为根据,也因肥瘠而高下,亦即税收与各家户之收入成比例。一般情形,较依租庸调之包束式的收取为多。
  元朝之南北两制有其历史上及地理上之原因。当蒙古人进占华北时,这整个地区已经契丹、女真等半游牧民族割据一百多年,这些民族已将当地胡汉混同的人口编为各种公社。虽说我们无从确定当日土地占有之详情,只是契丹、女真之民政兼具半军事性格,可见得其政权能直接控制绝大多数之小自耕农(契丹与女真对华北户口的管制之概况,见《辽史?兵卫志》所叙"蕃汉转丁"及"五京乡丁"及《金史?食货志》内所叙之"猛安谋克户"。
  ,于是征兵筹饷都以极短线条的途径直接输纳于军中。蒙古人以马上得天下,没有不欢迎这动员容易之制度的理由。
  可是华南地形复杂,耕作物品类繁多,上述包束的税制碍难通行。况且南宋已在此间定有完整之税制,如果将其税收底账放弃,一切重来,未免花费。所以元世祖忽必烈于公元1282年诏令全部地区一切如旧,自此一国两制成为事实,终元季之世,只有局部修订而从未全部放弃。
  再则在忽必烈之前,蒙古人已采用他们在草原地带的办法,将征服的部落发配贵族王子为奴,他们在中国也有如是之封禄称为"投下"。直到忽必烈采用南宋体式之政府实行中央集权,才诏令废止此等小单位,但是《元史?食货志》仍载有150个皇子公主及功臣等的采邑。他们封到的户口,少只有三户五户,多至10万户。根据法令,食邑者只能派经理人员至地方政府,接受纳税所得,不能据地产为庄园,或执人口为农奴。可是如此重复的编派,在体制上至为紊乱。
  忽必烈本人执政也多矛盾。他在并吞南宋时希望结纳南方人心,于是诏令凡宋廷额外征派一律罢免。在纸面上元朝税率极低,可是事实上非正规之差派仍是纷至沓来,有如征日本时造船之征发,在忽必烈统御期间他经常需要扩充财政与税收,因此曾牺牲手下三个功臣。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2)
  阿合马乃是回纥人,他前后居官名目不同,如所谓平章政事兼制国用使,即等于副总理兼财政部长,如是者前后19年。他生前总以能干有效率著称,也获得皇帝信任。1282年他被一位汉人军官谋杀,御前也为他复仇将凶手拘获,明正典刑。可是不久阿合马殃民的传说接二连三地供达圣听,忽必烈因此大怒,下旨将之剖棺割尸。卢世荣初从阿合马入政,在1284至1285年间也有了统领财政税收的权责。虽说他得到忽必烈的口允,在他执行国务期间被控告得豁免,可是到头来告讦者多,卢世荣被检举获死罪,在年终之前执行。桑哥初至译员,
专理宗教事宜,也继卢世荣整理财政,于1287年至1291年掌税收4年,其结局有如其前任三人整理财政情形除《元史?奸臣传》提及外,尚参见《世祖本纪》,又注意《食货志》述及"世祖立法,一本于宽"及"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照宋旧例"各节。赵翼在《廿二史劄记》里则称过失在忽必烈本人。
  这些事迹与一国两制何干?
  以上三人之作为均列入《元史?奸臣传》,在传统作史者的笔下,这是归纳不孚众望各权臣的办法。他们执政失败之后,总以道德丧坏之罪名见诸史籍。我们仔细反复阅读三人传记,尚且发觉他们的获罪,全由部下人事安排而起,纠葛大都出自南方。
  凡是熟悉中国传统官僚政治的学者即可指出,此邦无从以精确之数字管理,官员数目有限,下端的小自耕农以百万千万计,又缺乏司法独立之传统,于是"宽大"与"仁厚"的宗旨,总不可少。颁行法令是一件事,按字面执行又是一事。将各地区之利害与中央的政策平衡,是艺术而非科学,人事上之妥协总不可少,如是儒家之人本主义才如日中天。所有文官由科举出身,先在意识形态里有了一段熏陶。他们的作风一致,于是各处官职均可平行交换。他们之协调即为朝代安全之根本。蒙古人面临此种局面,既不将之全部废除又不迁就,模棱两可之后在组织上及心理上均缺乏准备,总之即无从决策。
  阿合马、卢世荣与桑哥都有能臣之气派,他们处理近身直截了当之事都无差错,一到执行权力于远区,责任需要交替转达的时候,才有各种参差与过失。他们和他们部下之亲信是否贪赃枉法,有如攻击者之所指摘,我们已无从考证。可是只从技术的角度看来,我们至少可以指出蒙古人既以一国两制作财政税收之根本,即不宜引用中央集权的文官组织主持,至于其组织结构中尚有其他矛盾,更不在话下。
  忽必烈之财政无出路影响到全朝廷。他的继承人缺乏适当之收入,难能维持一个天子万能的局面,只有滥发纸钞。通货膨胀之余,全国瓦解。
  原来中国在11世纪已显示了她的优点,她在经济上及文化上的成就在北宋时即已取得世界上先进的地位。只是王安石之行新法不成,而朝廷江河日下。经过一段研究之后,我们今日可以论断:新法失败由于北宋君臣不能将公私掌握之服务性质事业及物资畅快交流,有如现代商业体系。王安石之设计一言以蔽之,无非使财政片面地商业化。从西方的经验看来,若要此种举措成功,必先具备司法独立之条件,各个人拥有财产与否,他们的权利义务都需明白规划,于是在法律之前举凡遗产、破产、典当、监守自盗、蒙哄欺骗各种事端,全有应付的办法,全无罅隙,不得虚赖。要做到这地步,先又要国际贸易大量地扩充,使交易的数额在国民经济中占特殊之比重,迫致农村组织改组以适应新环境。倘非如此则只有官僚作主,凭己意将各数字翻来覆去地修订,只有与事实相距愈远,亦即仍是不能在数目字上管理(王安石新法失败原因曾在我所著《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台北,1989)页24至247里提及。引用《宋史》页次载《放宽历史的视界》(台北,1988)页70之注释内。
  有了宋元两朝惨痛的经验,明太祖朱元璋才决定全面退却。新朝代设计不以经济方面最前进的部门为基础,而以落后的部门为基础,前朝兴办之铸铜币、开工矿、倡水运都不能引起这位贫农天子的兴趣。朱明王朝代表一个农村拼凑而成的大集团,内向而不具竞争性。在洪武皇帝立制之下航海受限制,奢侈品被禁止。他声称"藏富于民",于是税收数量低,可是他的政府除了管制之外,对民间的服务也有限。这样一来在西欧各国突飞猛进、整备现代化之际,中国只在体积上膨胀,其组织与性格未变。
  我所列举的第二个例子乃是南北战争前之美国。当日北部禁止蓄奴,南方则认为合法,这在国家法令及社会组织同属一国两制。
  美国在1787年修订联邦宪法时,所刊条文有两项涉及奴隶。第一款第二节规定各州派往联邦众议员之议员,照各州人口成比例,算时将奴隶数折作五分之三自由公民数抵账,可是奴隶无选举权,前项条文引起日后攻击"奴主势力"之借口。因为影响所及,全体奴隶主确在立法机构各有声势驾凌一般公民之上。宪法第四款第二节则称凡人在此州具有服务之义务者,不能因转往他州即开释放弃此义务。这也是说奴隶,纵脱逃,虽远走高飞,亦当送回原主,依旧为奴。可是此段文字含糊,宪法既未责成各州有押返逃奴之义务,也未指定联邦政府执行奴归原主,可以订立章程,区分职责。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3)
  除了以上两项之外,宪法亦规定由海外输入奴隶应自1808年终结。宪法虽未言明,各条款实已承认各州有权决定境内有关奴隶之各种法则。
  此一国两制不出自有心的企划。历史学家曾臆度修宪人士已考虑对付奴隶问题,原望彻底解决,只因此问题过于棘手而罢。在13州尚未组成之前,美洲大陆一部分为西班牙及法国属地,黑人奴隶早已输入,在种植稻米及棉花之地区,奴工使用少则数十年,多则逾百年。
一般人以为奴工与棉花关系密切,其实此尚为以后事。北部奴隶与农作物生产之关系不深,经济价值低,所以废奴较易。马萨诸塞州于1780年禁奴,新罕布什尔于1784年禁奴。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罗德岛、纽约及新泽西采取逐渐废奴办法,亦于1804年完成。所以修宪人士如果认为奴隶问题不必操切,假以时日,不禁自废,不能算是全无理由。不意棉花退籽之技术于1793年发明,去修宪只6年。以前此物无法应世,至此成为奇货。南方酷热宜于耕种,黑人体格也足胜任,至此使用奴工只有方兴未艾。
  新世纪的来临,展开了立即全面废奴运动。原来在遥远的过去基督徒彼此有约,不迫致同教人士为奴,对于异教徒则另当别论。有人更以为即使令未受福音之野蛮人在劳动服役之余受教获救,未尝不是对他们有益。有了各种自圆其说的办法,则轻纵了奴主之良心,即使大哲学家如洛克亦主张有限制的奴隶制度。
  19世纪一片人道主义的高潮传遍美洲大陆,至此很多人直接地认为畜奴非道德,与自然法规背离,虽有成文法维护无效。北方之废奴运动如火如荼,带着宗教性的虔诚,不可阻遏。当然也遇到强烈的反抗,又不能避免地与南方经济利益不可划分。
  1820年北方之自由州有人口500万强,相对南方450万弱。北方出席众议院议员105人,南方81人,算是维持着难于继续的平衡。这时提出的法案组织新地域密苏里为畜奴之州,北方人士立即认为他们的利益被威胁。以后产生妥协办法,密苏里虽为畜奴之州,但是今后凡从路易斯安那购地之区(1803年美国向拿破仑购得北美领土)北纬36度30分以北永不畜奴。这妥协一时平静了两方之争执。
  及至19世纪中期,兴建横跨大陆之铁道引起各方对西部之注目。此时提出之堪萨斯-内布拉斯加法案,常被称为南北战争之"真原因"。这1854年的法案称:内布拉斯加可以组织为数个不同之州,以后"加入联邦时畜奴与否,由其(州)宪法决定"。这无异于废除密苏里法案,因为所述地区均在36度30分之北。更有进者,提倡此法案人士尚在高举"全民最高主权"的旗帜。他们论说,畜奴与否,属于各州全民最高主权。联邦政府无非多数(即多数之州)最高主权所授命之经理人,本身无权对此重大之事自作主张,则密苏里法案不仅被废,而且本身尚是违法。
  于是最高主权在州或在联邦展开激烈的争执,也成为党派间的纠葛。共和党在此际诞生。党的政纲提及:"议会之权利与义务都在要求它在全国领域内廓清野蛮习惯的两大遗毒,即重婚与畜奴。"有了这样的宣言,立即废奴成为道德事件,再无妥协之可能。
  可是南北战争在1861年开火时,其复杂远超过废奴人士与奴主的决斗。很多家庭分裂为二,父子兄弟成为对头。有良心之人士很难置身事外,不在此即在彼。罗伯特?李曾为西点军校校长,生平未曾赞成奴隶制度,至此成为南军总司令。杰克逊将军号为"石城",在内战为南方捐躯,在战事爆发之前夕,犹在公众谈话时希望军事冲突可以避免。斯蒂芬斯日后为南方邦联之副总统,当初在提出退出联邦时投反对票。至今南北战争犹为美国读者手不释卷之题材,因为固然有各人自私自利之阴暗一面,却始终不缺乏为国或"州"牺牲浪漫主义及理想主义之高潮。
  今日将一个半世纪,我们在局外检讨美国的一国两制时,当然对奴隶问题之本身已无考虑之必要。当中值得注意的是,基本法律之中含糊之处可能引起日后无限纠纷,不仅所谓"全民最高主权"及"多数最高主权"之名目,值得历史学家仔细窥探,并且因一国两制产生之宪法问题,现有历史记载仍有参考价值。内战之前数十年内,有南方奴主之所雇侦探,在北方缉捕亡奴,表面看来符合宪法之含义,而北方人士则指其违反北方州法,可判之以绑票罪。又有黑人之海员,在北方为各州公民,随船往南方港口时竟为当地警察拘捕,因当地习惯自由行动之黑人均可视作亡奴也。如许之争执重见叠出引起感情激昂,显然地与1861年内战爆发攸关,终至一国两制全面破裂。
  下面我要提及荷兰,在历史时代里且要倒退一步。16世纪及17世纪荷兰民国崛起与欧洲旧体制抗衡的时候,它将联邦制的一个观念发挥得彻底,以后对内外之影响至为深巨。它的作为也可以视作将一国两制之原则,伸展到极端的一种表现。
  荷兰民国于1581年宣布独立,当时参与者7个省(其实荷兰为7个省中之1省,非正式国名,今则11省),这些省区曾未受统一而强有力之中枢统治。15世纪至16世纪曾有两次由王室作主,希望将各省管制加紧。第一次的企图半途而废,主持者勃艮第大公爵号称查理冒失者战死他乡。第二次企图由西班牙国王菲力浦第二主持,因之而激成独立运动。独立战争之前后经过,可见Geoffrey Parker, The Dutch Revolt (Ithaca,N.Y.,1977)。我所著《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台北,1991)内有关荷兰之第三章亦有摘要。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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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背景上"低地国家"包括今日之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向来是各不相属的公国、郡国、主教区的统称,在16世纪共17个单位,传统上地方分权的痕迹显著,各市镇自治的程度超过远近的政体。
  勃艮第王室希望在德法之间构成第三个王国,曾将此17个单位因联姻、遗产、合约等等方式全部纳入彀中,一时将统辖的领域从瑞士西北角连串而至北海,于是召开全体议会商讨全面抽税事宜,又成立统辖各地区最高法院,用罗马法作根本,以拉丁文为官方文字。当地居民对种种措施表示不合作。他们从未承认查理大公爵为国王,他不过是一个贵族,一身而兼各地的爵禄,各地的习惯法依然有效,全体议会也无权全面抽税。如果大公爵要增税,倒先要与各省的议会个别商量。
  假使僵局如是维持,以下发展无从臆度。只是查理于1477年战死,勃艮第解体。查理的女儿玛丽,芳龄20,无力应付内外难局,17个公国郡国的绅商领袖乃向女大公爵提出一项文书,世称"大特权条款",与英国大宪章比美。内中维持各处地方自治之特权,尊重习惯法,都有详细的记载,甚至女大公爵本人之婚姻也要属下诸市镇同意,玛丽全部受纳。
  菲力浦第二是查理及玛丽之苗裔,只是因着欧洲王室联姻结盟等办法至此统领低洼国家,而又实为西班牙国王。当他施用宗教法庭的办法在低地国家执行大审讯以便加强管制的时候,当地居民相安于地方自治至此又将近100`年。菲力浦之高压政策引起全民武装抵抗,战事前后绵延87年,在过程中荷兰独立。
  在这长期斗争之中,新教的加尔文派为荷兰抗战人士发生了团结的力量(因为菲力浦的大审讯以天主教堂出名)。作战期间奥兰奇王室的威廉沉默者毁家纾难,自己被西班牙国王刺死,儿子又继续着领导作战。荷兰人是否应以加尔文派的革新教堂为全国教堂以代替天主教?又是否应当崇奉奥兰奇王室?
  可是要采取以上之途径,却又辜负了抗战的宗旨。上面已经说及荷兰人铤而走险,其目的在保卫地方分权。7个省区联合作战,在于维护个别的不同之处及地方之个性。要是有全国统一的教堂,或者掌握全境之王座,那岂不是和自己作对?一场辛苦所为何来?
  革新教堂曾召开全国会议,也一度主张统一教义,可是只做得虎头蛇尾,到头仍是缺乏全国体制,各处的加尔文派各自为政。各省大致上依成例选奥兰奇王室之王子一人为总督,但未曾承认此官衔或地位可以不由选举而世袭,有时甚至任总督位置空而不补。且有7省中之5省任命奥兰奇王子为总督,而其他二省则以其从兄弟为总督之事迹。荷兰民国政体之连续性,由所谓"摄政阶级"者所保持,他们约2000个殷实的家庭,长期掌握着各省议会(Parker, The Dutch Revolt,p.244.)
  。
  称荷兰民国在17世纪的情形为一国两制,还没有把它当中的情形描写得清楚。一位英国外交官在世纪之后期写出的报告,称这国家不仅是7个独立主权的国家所组成的邦联,而且7个单位中尚有不少市镇保持着独立自主之风格,荷兰之海军由5个海事枢密院分掌。荷兰东印度公司由6个厅构成,每个代表一个不同之城市。迄至18世纪中期,荷兰之邮政尚在各市镇管理之中。
  这个新国家无外务省,亦不设外交部长。外国人士若要洽与全国有关之事,须向全国议会接洽,在一个时期内荷兰省坚持有和外国订约之权,不受联邦约束。
  今日无人建议任何国家将一国两制的原则,贯彻得如是之彻底,而且荷兰人保持地方公权之自由,不是没有付出代价。荷兰省内尤以阿姆斯特丹市内之民国派和奥兰奇派之长期对立,即使政治经常不稳。后者代表传统权威,也代表内陆利益,有人称之为保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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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荷兰人之长处则是力求实用,不顾外界之观感。中国官僚经常设计着冠冕堂皇的政府机构,充满着对称与均衡,而其实则是闭门造车,与现实距离远。荷兰人则不急于销毁已经行使见效之事物。
  然则,荷兰绝非只保守不创造。他们在建立联邦制的理论与实际,最初之国际公法、证券交易、银行业务,而尤其治水各方面以及造船业都对新世界有长远之贡献。
  我最后的一个例子将提及17世纪之英国。在司法制度里区分着"合法的法制体系"与"衡平的法制体系",当然也属于一国两制。这不由于当日创造,而是长时间亘世纪所积累之结果。只是内战期间两者冲突显著,议会派高呼普通法至上,维持衡平法的则又提倡国王之特权,于是泾渭分明,直到光荣革命前后两种体系才融合调和。
  这两种体系之冲突并不仅见于英国。商法与民法不能融合早已有之。我们都知道英国首先以领事裁判权加诸中国,很少人知道在宗教改革之前,意大利人在伦敦也享有治外法权。如果意人彼此间有法律上的纠纷,例由他们的领事根据本国法律审判。只有一方牵涉英国才开混合法庭,其原因乃是当日英国法律尚未赶上时代,不能适用于地中海沿岸诸自由城市国家的商业习惯可是领事裁判权似相互交换,英国商人之在意大利者亦受本国领事裁判。
  普通法与衡平法在英国构成一国两制,因后面有两套法庭支持它。普通法在诺曼人征服英国不久之后即已开始。诺曼人做事有条理,在他们君臣经理之下,有系统地保存了一套法庭审案之记录。这些成例,对以后的诉讼有束缚的力量,积时愈久,愈带硬性,有等于以前未做之事,以后统统不能做,甚至程序上亦不能圆通,这在现代社会展开、人与人之间交接频繁、社会上之争执也愈多而国家本身之行政能力尚待扩大之际,过去农村社会之习惯法,承袭于封建体制之一成不变,当然有不合时宜的地方。可是普通法法庭,包括普通民事法庭、王座法庭以及财政大臣法庭碍于旧规,不容自作主张(在此段的解释我甚为依靠Theodore 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 of the Common Law(London,1956)。此外Edward Jenks, A Book of English Law Athens,O.,1967)则甚为简短。除开此二书之外,目下只有百科全书提及,再作深度研究恐只能涉猎法学专著。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5)
  衡平最初并非法律,只是一种公平合理的观念。也无尺度可凭,起先必被人视作漫无条理,宜由宫廷牧师法庭额外开恩之施行一二。因为宫廷牧师主宗教之事,又与国王近,能照国王之良心判案(这是一般的见解,普拉克内特不以为然。见Plucknett, A Concise History,p.180。他认为最初普通法庭亦间常施用衡平原则,至16世纪才有两方之对立。
  在普通法不近情理,或无例可援不置可否之际,有匡正的功效。此例一开,以后有若干
衡平法庭出现,亦有依借国王之特权,称特权法庭者,至都铎王朝时为盛。宫廷牧师法庭有如前述,到17世纪已不可缺,因为此时普通法之缺点更为暴露(Plucknett,p.195.)此段特指欺骗舞弊情事。
  。所谓请愿法庭者则随国王辇驾出巡,国王特权法庭首有星房。星房为枢密院内栋上绘星之房室,用以审判刑事。亦因新世纪武装暴动侵害良民之事愈多,为旧世纪之未有,普通法所予之惩罚,过于宽纵过于迟缓,星房接受此类案件,初谓之"刑事上之衡平",以后被视为国王不用普通法而用特权视事之机构。在斯图亚特王朝内,星房法庭滥用特权,加酷刑于政治犯,激起反抗。高级委员会法庭亦属特权法庭,专审讯宗教之事。然都铎王朝执行英国之宗教改革以来,国王成为英格兰教堂之首长,于是授权高级委员会管理宗教之事。在斯图亚特王朝此法庭激怒清教徒,同样不孚人望。
  此两种法庭判案时可能相差甚远,而尤以触及现代商业时为显然。有如普通法习惯之下,遇有典当,借方立即将作担保之产业割与贷方,所借逾期未还,业归贷主,借方无从称有赎当之部分权益。凡合同有违约时,其赔偿只及于被害者实际之损失,当中失去做生意之机缘或其他不便,不得计较,而且赔偿须待一段等候期间,一般为7年。又有动产之继承甚成问题,在普通法之法官看来,凡人对可能腐朽之物品称有终身享有权,已属离奇,而尚称可以传之子孙,更为荒唐。此外普通法对于现代商业习惯如破产、股份经营、合资租船均无适当处理办法,又对于风险、过去虚冒等等情节亦须待衡平补救。
  以上两种法制之冲突,尚只产生各种不方便之处。而17世纪议会派及普通法法理家,反对国王滥用特权,恣意惩罚异己,不按成例妄自征税,更是掀动全国。此中是非历来意见分歧,法制史家普拉克内特曾作如是说:
  当王室拟将中古之机构施用于现代国家之际,财政危机引起一连串之法制问题。于是产生了冗长的争执,涉及募捐、强迫借款、关税、封建常例、造船费等等。国王与议会彼此都说引用中古成例。反对派自然地集中于下议院,此间财政危机构成了宪法危机。议会派以普通法之法理家作顾问。他们所称在数个案件内引用特殊权利,显然的有虚饰假借的地方。
  其症结在时代业已改变,而两方之争执,仍以为过去之事可供凭借。当他们互相将过去之事解释得对自己有利的时候,英国法律上的一国两制之裂痕只有加深。当反叛临头的时候,清教徒被鞭挞,异议派罚带枷,至少有一个散发违禁传单的人物被惩将耳朵割去,面上黥字(此人为William Prynne。注意普通法无此刑罚。
  。于是激成高度情绪,造成了英国一个多世纪在动乱之中的气氛。因之有了内战、弑君、革新为民国,实验以克伦威尔为护国公,因无成效又复辟等等情节。直到17世纪末叶,才成定局。
  其所以如此,乃是1660年复辟之后,而尤以1689年光荣革命之后,英国之上层机构业已更新,议会至上,成为了今后原则。国家之公债也成了一种制度,免除了国王人身上对国家财政负责的需要,一种人权法案,在此时公布。迄至世纪之末,关于王室之继承,也制成法案。
  内战期中和之后,英国社会之下层结构也有了确切的变化。战前的"副本产业人"原为封建时代跟随着领主的种田人,在新时代里既不配为自耕农,又非佃农,在内战期间前后他们的身分逐渐被澄清。又因为长期的干戈扰攘与政变,强者占先,弱者引退,土地领有整个地规律化与整体化。于是土地问题剔出了中世纪的含糊,逐渐可以引用现代的管制。此时圈地的办法仍在进行,只待新世纪土地领有更有头绪,于是付费公路的修筑广泛地展开。从此内陆与沿海的距离缩短,全国经济构成一元。法制上的一国两制可以放弃(英国土地问题历来争执极多,此处只指土地领有之整理,不计领有人社会背景。
  事实上特权法庭之星房及高级委员会法庭在内战前一年,即1641年被裁撤。宫廷牧师法庭则仍继续,而且普通法法庭也随着变更成例,在引用衡平的原则,将典当、破产、欺骗、股份合同、子女继承多方面采用新式商业社会的办法。衡平的法制体系原无成例可循,积时既久,它也产生成例。马秋?赫尔爵士在民国时代为高等民事法庭法官,复辟后依旧仍职,他至此声称,衡平法不过普通法之一旁支。1689年约翰?贺尔特爵士任国王高等法庭首席法官,他决定以后判断与商人有关案件凭商业习惯办理(Plucknett,pp.246,692.)
  。这样一来,内战之前同情议会派人士所谓"普通法独一而至上",才可算名副其实地做到。
  我们可以注意的乃是英国人尊重习惯法,以上的改革,不出于行政机构之通令,也不由立法机关起草,而是径由法庭审查的办法。研究17世纪的专家乔治?克拉克爵士说:
一国两制在历史上的例证(6)
  司法衙门与法庭不断地工作,除了几个月之外,用法庭的裁判去树立法规的情形总是在进展之中。相反地,法律改革的呼声虽高,但是危机一发生,纵在最革命的关头,有关土地(的买卖、典当、占用等)及商业合同各事却连一桩立法也未完成。(George N.Clark, The Wealth of England from 1496 to 1760 (London,1946),p.114.)
  这样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到此已进入现代的阶段,它已经能够全部以数目字管理,过渡
期间之一国两制因之被淘汰。
  从上面四个例子看来,一国两制并非设计者创制的花样,而是自然的发生。它不是一种和谐爽快的局面。一国而两制,必有尴尬的地方。但是分裂的情形既已发生,即无可避免,只有两方谅解,从一国两制做到一国一制。如果我们仔细观察,其他国家进入现代化的过程中,也都可能有一国两制情事,不过其表现不明显罢了。历史专家曾指出日本明治维新之后对农民生活甚少顾虑,虽无一国两制之名,但是农民没有分摊上新增之财富,先后受到经济萧条通货紧缩之逼迫。可见得其国家制度,牵涉财政税收预算,甚至公民表决之权利,必有袒护某方,扣克他方之情事。最后只有使问题外界化,发动侵略战争,终受玉石俱焚之浩劫。所以,战后日本领袖竭尽全力对此事特别关注,以消除城市与乡村间之隔阂。
  前面已提到将历史上一人一时一事任意抽出与现局比较之不当,可是我们如将地跨东西、纵横几个世纪的例子综合起来,却仍可不待研钻得到若干启示:一国两制由于内部经济不平衡的发展而产生,通常免不了地理因素,也有历史性格。战争甚难解决此类问题,因战争通常将局势改变,而构成新问题,也通常出于交战者意料不及和操纵力之外。
  对中国讲以武力统一更毋庸议,一则中国内战再开牵涉广泛,很难不扩大而为国际战争,其情势不堪设想;二则现今中国大陆与台湾、香港之经济均在互相提携,并无互相侵害嫉视之情事。
  在这情势之下,我们更要猛省到现代人之经济性格和现代管理注重数目字之先决条件,有了这样觉悟,必能接受历史之仲裁。意识形态只在历史前端有用,大凡革命初起时,局势未见明朗,标语与口号为动员之利器,及至革命成功局势澄清,则当着重历史之教学。抽象之争执已无意义。我们需要定出数学公式,并且提供真实之数字。对中国讲造成独立之司法制度为不容再缓之举,外界之经验可供参考,外间之人才亦不妨借用,局部问题应在下端解决,只是保存档案尊重成例至为重要。以今日计算机之方便,今人之作为不当不及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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