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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说史

_23 乔治·萨拜因(美)
切,以保持这种幸福;’随时随地纠正弊端,铲除使人们不能过幸福
生活的一切可能的障碍,以增进这种幸福。
政治统治为之存在的道义上的目标意味着权力应当受到限
制,权力只能依照法律加以行使。托马斯对暴政深恶痛绝的程度
有如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不过他明确反对约翰为杀死暴君的行为
所作的辩护。合理的反抗乃是整个民族的一种共同的行动,这种
权利受到这样一种道德条件的保护,即进行反抗的人们有责任使
他们的行动给公众利益造成的损害小于他们试图消除的弊端。他
把叛乱视为极大的罪恶,但他否认对暴政的合理的反抗是叛乱。
至于暴政,把较早的中世纪传统同亚里士多德调和起来毫不困
难,因为二者都是希腊人不喜欢非法的暴力这同一看法的不同说
法,而又都从这样一个原则出发的,即权力只有当它是服务于公众
利益的时候才能被认为是正当的。我们不能说,托马斯从亚里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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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德那里引申出什么重要的东西加之于有关这一向题的当前看
法。他的注意力主要是放在加给统治者的道德上的界限方面,看
来他对这一问题的法律的或体制的方面是不感兴趣的。因此,关
于政府的各种形式,除了从亚里士多德那里引用来的之外,他
并没有讲更多的东西,而他为他认为是最好的统治形式的君主政
体所作的辩护,也是按照“政治学*中采取的那些相当学院式的
方针加以发挥的。他明确指出,一个国王的权力应当“受到限制∞
(temperetur),尽管在任何地方他都没有明确解释这话是什么意
思。也许妥当的办法是假定,他曾设想由国王和王国里的权贵分
享政权,权贵们选出国王并且是他的天然顾问。
托马斯还明确地指出,和暴政有所不同的真正的政府是“合法
的刀,但奇怪的是,他没有意识到有必要说明在这方面一个合法的
政权到底是什么意思。他虽然熟悉罗马法,但显然在研习罗马法
时没有注意到把一个最高统治者提高到法律本身之上所发生的任
何倾向。他肯定也知道涉及教皇和皇帝当局的大量论争性的文
献,但这一点并未能促使他去认真探索作为政治权力的基础的种
种原则。至于如何对待暴政,他提到了两项可行的反抗暴君的补
救办法。他认为,有一些政府的统治者的权力来自人民,在这种情
况下,人民坚持要求当局履行借以取得权力的条件是合法的。提
到的另一项办法是在统治者上面还有一个政治上级,而在这种情
况下,如果要求纠正冤案就可以诉诸那个上级。①但他显然把这
看成是两个类型完全不同的政府,这似乎表明,对于政治权力的起
源他根本没有一套完整的理论。
法律的性质
托马斯为什么竟然忽略了看来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主要之
①De reg.princ,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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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其原因可能在于这一事实:他受中世纪法律神圣的传统影响太
深。他对法律尊崇到这种程度,以致认为法律的权力是固有的,并
非出自什么人为的因素。他往往试图尽可能密切联系神的法律来
叙述人的法律。他之所以这样做不仅是因为他自己有一种调和的
倾向,而且还因为他认为法律是蒸种比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手
段要广泛得多的事物。在他看来,人的法律乃是整个神圣统治体
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天上和人间的一切都是由这个体系来
统治的。托马斯把这一体系看成是不折不扣地出自上帝的理性,
一切生物与无生物、动物与人之间的关系是由上帝的理性加以调
节的。因此,就比较狭隘的人类的意义而言,法律不过是宇宙现实
的一个方面,这个方面尽管的确很重要,但毕竟只是一个方面。在
他看来,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因此他对他的一般法律理论较之对他
的政治理论的任何部分阐述得更为仔细。因此,他对法律的划分
是他的哲学的最具有特色的部分之一.但这种划分的效果则是法
律权力的一个专门法律的或体制上的定义降低到一个次要问题的
地位。一个不合法的统治者主要并不是一个破坏人的权利和体制
的人,而是一个反抗上帝借以统治世界的整个神圣体系的人。
在托马斯给法律所作的四分法中,其中只有一种是涉及人类
的。他的观点的值得注意之处是,他这样就能以找到一种法的概
念,而他认为这一概念可以应用于范围广阔的各种现象,应用于如
此纷繁的当代思想。但并不象人们认为的那样,这是因为他把自
然界看成是奇妙地受上帝意志的统治,而是基于几乎是相反的理
由。这是因为,他把人类社会及其体制看成是宇宙体系的一个典
型的层次,在这个层次中通行着在别的层次里表现为不同的方式
的相同的原则。无论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武断专横对事物是不
大起作用的。二者都受理性或目的的统治,而不受暴力的统治。
确实,托马斯根本没有想到过有一种神圣的或人类的意志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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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为自然或为社会制定法律。他的四种法律是理性的四种形
式,它们显示在宇宙现实的四个层次之中,但始终依然是一个理
性。他给这四种法律所起的名称是:永恒的法律、自然的法律、神
圣的法律和人的法律。
这四种法律的第一种即永恒的法律,实际上同上帝的理性是
一回事。那是神圣的智慧的永恒计划,天地万物就是受它控制的。
这一法律本身超乎人的肉体本性之上,它完全是人类所不能理解
的,尽管它并不因此而同人类的理性无关或抵触。在有限度的本
性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人实际上参预了上帝的智慧与善;这些在
他身上反映出来,不过他的本性对神圣的完美典型只重现了一种
被歪曲了形象。第二个法律即自然的法律也许可以描述成神圣的
理性在造物中的反映。在大自然灌输给所有生物的倾向中,寻善
避恶、保存自己并尽可能完善地过适于其天生资质的那种生活的
倾向,是显而易见的。就人类的情况而言,正如亚里士多德教给人
们的,这就意味着希望过这样一种生活,合于理性的本性要在这一
生活中能够实现。而作为这种合于理性的本性的例子,托马斯指
出了人所固有的这样一些倾向:他们要生活在社会里,要保存自己
的生命,生养和教育孩子,寻球真理,发挥聪明才智。自然的法律
使人类的这些倾向把能够发挥到最大程度的一切赐给了人们。
托马斯对神圣的法律的论述是引人注意的,因为他在这里达
到了可以称之为自然理性的境界,并且他所持的观点也是很有特
色的。所谓神圣的法律,它实质上指的就是启示。上帝通过圣经
或教会给予作为选民的犹太人的一部特殊的法典,或通过圣经或
由教会提出的有关基督教道德或立法的种种特殊规定,就是例
子。神圣的法律是上帝恩赐的一份礼物,而不是天生的理性的
新发现。托马斯并不想低估基督教启示的重要性,但是人们必须
注意到,他非常注意不要使启示过于脱离理性。启示促进理性但
301
决不破坏理性。托马斯的体系是由理性和信仰二者构成的,但他
决不怀疑他的体系是一个完整的结构。甚至在政治方面,他对自
己体系的应用也是值得注意的,而且是很重要的。至于自然的法
律,则由于它是理性独自产生的,所以它对所有的人——无论基
督教徒还是异教徒——来说都是一视同仁;因此,一般说来,
道德和政府是不受基督教所左右的。它并不削弱而无宁是加强
了市民服从的义务,一个异教君主统治下的基督教臣民要是拒绝
服从他是没有道理的。确实,他把异教看成是最可怕的罪行之一,
因为它歪曲了以救世理论为依据的真理,不过教会也可以正当地
赦免一个背叛的或异教的统治者的臣民。但即使是教会,它也不
应当仅仅因为一个统治者不信基督教而将其废黜。托马斯在这个
问题上十分温和而合理的立场可能反映了亚里士多德关于自然社
会的理论对他的影响。这个看法同下一世纪极端的教皇派——诸
如受亚里士多德影响较小的埃吉狄厄斯?科朗纳——的看法是针
锋相对的。
永恒的、自然的和神圣的法律都提供了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
然有时应用于人,却又不仅仅能应用于人或是专门从人的本性中
得来。托马斯把专门用之于人的法律称为人的法律,而这人的法
律又被分成万民法和市民法。从一种意义上说,他把这种法律看
成是特殊的法律,因为它只调节单独一类生物的生活,因此它必须
特别应用于这类生物的主要特点。从另一种意义上说,人的法律
可以说并没有提出任何新的原则。它只不过是把通行于整个世界
的更大的层次原则应用于人类而已。任何法律都提供一个准则,
而某个种类的生物就按照这一准则被建议去做或者被禁止去做某
种事情。就人类的情况而言,由于人有理性而区别于其他生物,因
此标准是由理性来规定的;并且由于人身上的合理性意味着社会
性,所以法律提出的标准是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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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殊阶级的利益。因此,法律的背后还具有普遍的权威,而不是
个人的意志:它是为了本身的共同利益而行动的整个民族通过立
法或是通过创立惯例这样一种不大明确的办法而取得的成果,或
者说它得到受托治理社会而担任公职的人物的批准。最后,托马
斯认为颁布是法律的一个主要特点。因此,他所下的完整的定义
把法律描述为“以公众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
管理社会的人作出和公布的力。①这样,托马斯便把古老的信仰变
成了“真正的法律力,这一法律从一开始就被注入基督教的传统,使
用亚里士多德的用语,同时又使这些用语不具体涉及到城邦。这
传统的任何主要方面都没有改变,但亚里士多德却提供_个比较
系统的表达方式。
虽然上面提到的定义特别涉及到人的法律,但托马斯论证的
重心也许是放在这一点上,即认为人的法律是从自然的法律派生
出来的。他认为为人的法规以及为使法规能够生效的强制行动所
进行的辩护,始终是人类本性所固有的;权力不过是赋予那本身合
理而又正确的东西以力量而已。因此,总的说来,人的法律可以称
之为自然的法律的必然结果,人们只需使这种法律变得明确和有
效,以便应付人的生活或人的生活中特殊情况的紧急需要。例如,
谋杀是违反人性的,因为它是与和平及秩序不相容的,但是自然的
法律并没有为谋杀提供精确的定义以便把它同其他种类的杀人行
为区别开来,而且它也没有提出特定的惩罚。换句话说,这种行为
是错误的,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中一般行为原则;由于它是错误的,
人们就必须防止或惩罚它;但防止或者惩罚它的最好办法是一个
政策问题,是可以随时间、地点和环境而改变的。而原则无论何
时何地则是永不变更的,这是因为人们的基本倾向是始终如一的;
至于人的这种潜在本性借以发展的确切方式,则可因,民族的不
①《神学大垒》,1a,2ae,q.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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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代的不同而发生无穷的变化。因此,政府便成为变化着的各
种模式的万花筒,然而在所有这一切的背后却只有一种权利、一
种法律、一种正义。生活只有一个目的,但有达到目的的种种
手段。
约翰?洛克在四百年后从事写作时仍然不能找到更为令人信
服的论据借以为一个民族废黜残暴的统治者的基本权利进行辩
护,这就充分说明这个关于法律和政府的道义观念具有多么持久
而深远的影响。自然的和人的法律之间潜在的道德关系对洛克来
说实质上跟对托马斯来说是一样的。在这两个人看来,统治者也
和他的臣民一样肯定要受理性与正义的约束,而他对成文法的权
力则出自使之与自然法相协调的需要。法令与其说是意志的行
为,不如说是对时间和环境的适应。给予豁免或宽恕只是应付如
下情况的一种方式,即对人的法律作死扣字面的解释会是不公平
的,而统治者的权力的含义仅在于他是公众利益的捍卫者。因此,
按照托马斯的看法,他不可占有超过公众需要的私人财产,虽然严
格地说,财产是人的法律而不是自然的法律的制度。最重要的是,
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统治不应当剥夺被统治者的自由的道德活
动。任何人都不是在一切方面都非服从不可,甚至一个奴隶的灵
魂都是自由的(这是亚里士多德几乎无法理解的学说)。正是由于
这一理由,反抗暴政就不仅是一项权利,而且是一项义务。
可能托马斯的基督教的亚里士多德主义说明了这样一个事
实,即他对教会与世俗当局之间的论争采取了如此温和的立场。
他的立场可以描述为温和的教皇派立场。他深信,在某种情况
下,教会废黜一个统治者并解除其臣民对他的忠诚是合法的,①从
而理所当然地把教皇统治权看成是比君主统治权高一级的权
①《神学大全》,2a,2ae,q.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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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①但是他仍然感到自己未能摆脱吉莱希厄斯的传统。在他看
来,教会最充分地体现了人类的统一;这个事实并不意味着削弱了
世俗人的世俗权力或意味着两种权力之间的区别有任何严重含混
不清之处。宗教法学家想把教会得到承认的宗教上的优势变为法
律上的优势这样一种已经明显的倾向对托马斯并没有什么影响,
他可能是受到他的亚里士多德主义的限制,从而未能进一步发展
受亚里士多德影响较小的极端教皇派所使用的神学论据。另一方
面,他当然也完全没有受到阿维罗伊兹主义的或自然主义的亚里
士多德主义的影响。这种亚里士多德主义在理性和启示之间划了
一条明确的界限,而在挫败这种亚里士多德主义方面,他主要是起
了促进作用的。②由帕都亚的马尔西利奥作过最好的说明的这种
分离,在提出纯世俗的国家理论方面起有决定性作用。托马斯认
为一直在基督教的传统中流传的这一基督教社会的概念是永恒
的。争论可以产生和消失,但不能在那里造成本质上的变化。他
的哲学曾设法为人们认为的这种情况找到一些理由;曾设法构思
上帝、自然和人的合理的格局,而在此格局之内,社会和民政当局
都有其适当的位置。就这一意义来说,托马斯的哲学最成熟地表
达了作为中世纪文化依据的那些道德的宗教的信念。

①De reg.princ.,l,14。
②玛尔丁?格拉普曼曾用托马斯的基督教化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去配合十六世
纪的“间接的”教皇权力的理论,用阿维罗伊兹主义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去配合教会和国
家分离开来的理论,用反亚里士多德的或奥古斯丁的传统去配合“直接的”权力的理
论。参见他的‘亚里士多德的哲学对中世纪有关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的影响之研
究》(Studien ttber den Einfluss der aristotelischen Philosophie auf di8 mittelal-
terlichen Theorien iiber das Verhiiltnis VOlt Kirche und Staat),载《巴伐利亚科学
院会议报告:哲学历史学部分》(Sitzungsberichte如,Bayerischen Akademie如r
Wissenschaften。Philosophisch-historische Abtl.).1934,~I 2分册。
305
但丁:理想化了的帝国
从教会的观点看,托马斯的哲学可以被视为是对受基督教化
的欧洲理想所作的权威阐述。我们可以拿诗人但丁提出的世界帝
国理论与之进行比较,虽然这稍稍破坏了年代的顺序①。但丁的著
作肯定是为帝国的独立辩护以反对教皇的控制的,因此,在争论
的问题上,他是站在托马斯和索尔兹伯里的约翰的对立面的。然
而,尽管在争论中有不同意见,但就一般原则而论,实质上还是
一致的。这三个人都把欧洲视为由两种神授的权力所统治的、统
一的基督教社会。这两种神授的权力——教皇统治权和君主统治
权是赋予中世纪的两大体制即教会和帝国的。这三个人都从中
世纪早期宗教与伦理传统的观点来看待政治和社会问题,而且
托马斯和但丁仍然在这一传统的影响之下,尽管他们选定亚里士
多德作为表达他们思想的最好技术媒介。在这两人当中,但丁的
写作时间虽然晚了一百五十年,却在更大的程度上受到传统的束
缚,因为他所捍卫的帝国在想象的国土之外是从来不曾存在过
的。
确实,但丁的政治哲学与下述两件事有关:一是由于政治上的
派系之争,他被逐出了佛罗伦萨;一是当他在世时,意大利教皇与
皇帝两派发生无穷无尽的纠纷。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除非帝国
在皇帝全面的统治下统一起来,否则和平是毫无希望的。无论就
出身还是就所受教养而论,但丁都不是拥护帝国事业的人物。他
的帝国思想纯粹是对于世界和平的一种理想化。他对教皇政权所
持反对态度是属于曾经一再激发意大利爱国者的那一类。他认为
①《论世界帝国》(De肌Dn口r曲训可能写于皇帝亨利出征意大利之时(1310—
1313)。此书有几种英译本,而最容易得到则是赫伯特?W.施奈德尔的译本(On
World-government),1957年。修订再版,纽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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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皇的政策是无穷无尽的纠纷的根源,而这时法国总是准备在一
派或另一派的邀请之下“从中斡旋”。但是,他在政治上决不是一
个民族主义者,虽然他的著作大大促进了意大利本国语言的形成。
当法国出现民族主义的特征的时候,也就是教皇和美男子菲利普
发生争论的时候,但丁却回过头去看中了曾经毁掉霍亨斯陶芬家
族①的业已过时的帝国政策。
他撰写论文与自亨利四世和格雷戈里七世时期开始同教会进
行论争以来所有为帝国辩护的人们一样,目的在于指明皇帝的权
力直接来自上帝,因而独立于教会。他完全承认教皇的宗教权力,
但和保皇派一样,他通常墨守吉莱希厄斯的理论,认为两种权力仅
统一于上帝一身,因此并无人凌驾于皇帝之上。但丁提出的论证
的主要方针最初可能是通过重新研习罗马法而得到启发的,其理
论为:中世的帝国既然是罗马帝国的继续,也就是理应属于罗马的
世界统治权的继承者。但他提出这一论据的方式是神学的而不是
法学的。也和托马斯一样,他把他的世界社会的理论放到从亚里
士多德那里取得的各项原则的柜架之内。
在论文第一卷中,但丁讨论了“世俗的王国对于世界的幸福生
活是否必需力的问题。所谓“世俗的王国刀,他指的是治理全部吐人
的政府。人类所组织的每一个机构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而通过使
用大体上类似亚里士多德证明城邦优于家庭和村落所使用的论辩
方式,但丁给世界帝国在社会中指定了最高的位置。既然人的特
点是具有理性,则一个民族的目的或职能便是实现一种合理的生
活,因此只有取得世界和平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世界和平对人
类幸福来说是最好的事物,是达到人类最终目标的必要手段。每
一项合作事业都要加以指导,因此每一个社会都必须有一个统治
①霍亨斯陶芬是德国的皇族,他们在德国的统治时期是1138—1208年和1215—
1254。在西西里的统治时期是1194--1266年。该族的统治结束于1268年。——译者
307
者。但丁用这种办法证明,整个民族是在一个统治者的领导下组
成社会的。他把这个统治者的政府同上帝对自然界的支配相比。
由于自然界是统一的,因而它是完美的。同样,所有的人必须处于
一个单一政权的统治之下,一个民族才能臻于完美。最现实的事
物具有最大的统一性,具有最大的统一性的事物才是最好的事物。
而且,除非有.=^位完全超脱于贪欲和偏爱的最高审判官能以裁决
国王和王侯之间的争端,否则人类是不可能有和平的。同样,除非
在世界上有一种凌驾于暴政和压迫之上权力,否则自由是不可能
实现的。他的论证把传统上对帝国的理想化同种种新的亚里士多
德的解释范畴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了。
但丁在他的著作的第二卷中回答了“罗马人民取得崇高的统
治大权是否合理刀这个问题。在这一卷中,他进一步深入地阐明了
他的结论。他的主要论点是:上帝的意旨表现在历史方面,而罗马
的历史则从它之上升到最高权力的地位而表现出神意指导的印
记。为了证明这一点,但丁指出了上天奇迹般地进行的干预(这种
干预保护了罗马国家)以及罗马的崇高性格。罗马人追求统治大
权并非出于贪欲,而是为了被征服者和征服者的共同利益。
这一神圣、虔诚和有声望的民族摒除了总是同公众利益相抵触的一
切贪欲,并选择了带有自由的世界和平,因此,人们便看到他们不顾自己
的利益而去关心整个人类的共同安全。①
最后,在竞争和战斗中也表现出上帝的意志。在但丁看来,罗马帝
国是历史上建立世界帝国的第五次尝试,而且只有这次尝试是成
功的。罗马通过战胜所有其他竞争者并在实际上征服了它的对手
从而证明上帝的旨意的注定要它统治整个世界。但丁通过从基督
教本身的原则也推演出同样的结论,从而证明自己的证据是正确
的。除非基督为合法的当局处以极刑,他就不会真正为了人类的
①t论世界帝国》。第2卷。第5章。
308
罪恶而遭到“惩罚*,也不会为人类赎罪。因此,无论是派勒特,同
样还有奥古斯都,他们的权力一定都是合法的和正当的。在这些
论据中我们还看到新与旧的一种奇异的结合——用基督教神学的
论据为古代异教徒的热情辩护。
至于最后一卷,争论是比较多的。这一卷试图说明皇帝的权
力直接来自上帝并试图反驳教皇派的论据,教皇派认为这种权力
是经由教皇之手得到的。在这里,但丁表明他坚决反对教会法
学家和想把教皇的教令作为信仰的基础的倾向。他认为只有圣经
才对教会具有最高权力;威信稍次的是主要宗教会议的文件,而
教令只不过是教会有权加以改变的传统而已。但丁在明确了自己
的立场之后,就着手仔细探索圣经中据称是成为教会有权领导世
俗统治者的依据的那些主要篇章和世俗历史上两个重要的先例:
康士坦丁的捐献和把帝国统治大权交给查理曼一事。他认为前一
事件是非法的,因为皇帝没有法律上的权力交出他的帝国,这一
点在文件的历史真实性受到指责之前很久就是法学家们的共同看
法。这一论据也驳倒了第二个所谓先例,理由是:如果教皇不能合
法地享有帝国的权力,他也就不能把这种权力给予查理斯。最后,
但丁在结尾以一个一般的论据指出,拥有世俗的权力这一点在原
则上是同教会的性质相抵触的,因为教会的王国并不是人间的
王国。
虽然托马斯和但丁在关于教皇和皇帝的争论中站在相互对立
的地位,但他们的基本信念却完全是一致的。后世的两位思想家
之接受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也没有在他们和走在亚里士多德学说重
新流行之前的索尔兹伯里的约翰之间造成深刻的分歧。这三个人
都认为全人类要组成一个单一的社会,而这个社会的存在意味着
只能有一个首脑。他们一致同意人类本性的突出标记乃是精神原
则和肉体原则的结合,每一种原则都需要一种适当的权力。因此
309
这个世界就得由宗教的权力和世俗的权力所分管,每一种权力有
其适当的权限并且用一条不太难看出的线把自己同另一方划分开
来。这个单_的世界范围的社会,只是由于重点不同,可以称之为
共和国或教会。不论在教会还是在国家里,权力最终是合理的,因
为它是对世界的道德的或宗教的统治的一个因素,同样地也是一
个自给自足的人类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因素。权力既来自上帝也来
自人民。国王既是法律体系的首脑,又要受法律的约束。他的权
力超过臣民的权力,但小于整个社会的权力。他的权力是理性的
声音,而他之所以需要强制力乃是为了使根据理性定出的规章具
有力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概念是有机的社会的概念,在这个社
会里,不同的阶级是进行着活动的各个部分,而法律则是这一社会
的组织原则。合理统治的力量在于社会本身的幸福生活,包括其
成员的灵魂永远得到拯救。在宇宙道德的这一庞大体系中,所有
的人(确实还有所有的生物)都包括在内。从最高处的上帝到最卑
微的造物,都在引向永恒生命的神圣戏剧中扮演自己的角色。
这种最高的综合是新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对从教父时期直至十
三世纪漫长的基督教传统作出的第一个反应。在托马斯和但丁身
上,亚里士多德的这种智力上的促进因素最后主要表现为对这个
传统的更加确定的系统化,不过这样做的结果与其说是消除还不
如说是掩盖了它固有的困难。托马斯的体系刚刚完成,他那庞大
的结构就开始出现了裂缝。把亚里士多德关于一个自给自足的社
会的想法应用于帝国,那困难显然是无法克服的;这一点在但丁身
上表现得很明显,如果托马斯对帝国的性质十分关心的话,他本来
也会是这种情况。要想把自称起源于上帝并要求神权统治的教会
纳入象亚里士多德哲学那样具有深刻自然主义含义的体系,其困
难未必会小一些。政治上的亚里士多德主义植根于是这一信念,
即认为社会是从人类的自然冲动中产生出来的——人类的本性既
310
然如此,他们就无法摆脱这种冲动——而这样形成的人类社会便
提供了完美的人类本性所需要的一切。有别于肉体的精神上的幸
福、灵魂在人死后的归宿、一个拥有对来世的权利要求的体制以及
从超越理性的源泉揭示出来的真理,这一切同亚里士多德哲学的
气质是不协调的,同他的社会思想也格格不入。因为他的政治理
论的实质是这样一个假设,即国家是社会自然发展的结果,它的存
在之所以合理是因其具有道德价值,而无须任何明确宗教的认可。
在托马斯本人身上,亚里士多德主义的这一方面可以说明为什么
他在教会干涉世俗事务的权利这个问题上持极端温和的态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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